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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栏内容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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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栏内容(精选8篇)

普法宣传栏内容 第1篇

中小学德育常规工作

一、每日德育工作

(一)升降国旗;

(二)寄宿生早操、晨练、内务检查评比

(三)上午眼保健操检查评比;

(四)大课间阳光体育活动检查评比;

(五)组织打扫卫生并检查;

(六)学生礼仪(进校仪表、着装)检查;

(七)校园广播;

(八)组织寄宿生收看新闻节目。

二、每周德育工作

(一)星期一升国旗仪式;

(二)一次班会或团队活动;

(三)公布出勤、卫生、学习、安全、纪律、财产管理、文明监督员、班级文化、住宿生内务、大课间活动、早晚自习管理等情况检查评比结果;

(四)开展一次以班级为单位的心理健康教育(或晨会教育);

(五)开展一次值周工作总结;

(六)开展一次大扫除。

三、每月德育工作

(一)一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例会;

(二)一次班主任工作例会;

(三)一次德育工作简报;

(四)一次心理健康教育讲座;

(五)一期班级版报或班展示栏;

(六)(七)一次主题教育(以弘扬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养成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为重点)。

四、每学期德育工作

(一)有学校、班级德育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有团、队教育活动安排;

(三)学校教学计划中有德育要求,任课教师的学科教学计划中每学期有德育渗透安排;

(四)至少有一次全校性的学校、家庭、社会德育联席会;

(五)至少有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

(六)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生成长记录档案袋;

(七)有“弘扬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养成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四个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

(八)举办一次中学生团员培训;

(九)至少召开两次学校德育工作联席会(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参加)。

(十)两次学习、文明之星、一次优秀集体和优秀宿舍的评比活动;

(十一)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并召开表彰会;

(十二)至少一次青春期教育活动。

五、每学年德育工作

(一)举办一次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

(二)进行一次以上班主任工作培训:

(三)进行一次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论文评选;

(四)评比表彰一次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和优秀德育工作者,推荐县级优秀班集体;

(五)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活动;

(六)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

(七)开展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手拉手”互助活动;

(八)举办一次校园文化节(如体育节、艺术节、读书节、科技节等)。

普法宣传栏内容 第2篇

1、全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就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品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至2010年,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总结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第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 “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6、“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又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8、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

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律进学校”互动;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10、“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答: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11、“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哪四进?

答:“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科技、文化、卫生和法律四进社区。

12、行政村和社区正在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建活动,其名称是什么?

答:“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

13、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是谁?

答: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

14、“五五”普法以来国家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与广大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答:《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5、《物权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何时开始实施?

答:《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16、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何时实施?有什么新的特点?

答: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旧法相比,新法内容做了大幅度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17、《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何时实施?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的“撞了不能白撞”“肇事逃逸终身禁驾”等原则,有力凸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18、《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何时实施?

答:2005年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19、哪些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的事项有哪些?

答: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援助的事项是: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20、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其工作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21、新闻媒体法制宣传专栏有哪些?

普法宣传栏内容 第3篇

本刊讯2011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企能力, 达州联通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活动。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 公司组织员工参加“六五”普法2011年度法律知识考试, 以考促学, 学用结合, 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通过840818短信群发端口向广大联通用户群发“124”法制宣传短信。

2011年12月2日, 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在达州市中心广场参加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同时通过3G无线上网向广大群众在线播放法制宣传片, 展现联通高速、畅快的3G网络优势, 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政府应加強普法宣传 第4篇

比如有劉女士反映,原本其夫婦兩人及家婆分別持有某單位的一半業權,後家婆將一半業權移轉給他們,為改善居住條件,他們在獲得房屋全部業權後(兩年內)將其出售以換另一套稍大一點的房子,並收了買家10萬元訂金。意想不到的是,他們收到財政局要求徵收17萬多特別印花稅的通知,後提出的書面聽證希望能夠豁免有關稅款也遭駁回;為此,他們又提出聲明異議,現正等待財政局回覆。面對這種情況,他們陷入兩難的境地,一邊是要交17萬多的特別印花稅,一邊是如果撻訂需要賠多一倍,也就是要退回20萬給買家。

又有蔡姓市民通過房產中介打算購買一處價值400多萬的樓宇單位,且已簽署臨時預約買賣合同並下訂10萬元,後因經濟原因,不得以要撻訂將有關單位退還給房產中介。據其反映,在律師樓辦理有關手續時,從律師和中介人處得知可能要交3%的印花稅,為此,他也去財政局諮詢得到確實。雖目前還未收到財政局繳稅通知單,但他覺得不可思議是,為何交易都已經取消了,還要繳稅?況且,《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祇要沒有更改買賣雙方、標的、以及維持移轉價值,納稅主體在訂立合同時無須繳納印花稅。

另外,在兩項法律實施不到一年的過程中,本人還收到其他市民的投訴和意見,在此不便一一例舉。市民的質疑和意見,有其合理之處,而且都是來自實際生活,個案中出現的情況,現在沒遇到不代表以後也不會遇到,相信還有更多遇到同樣問題的市民。

由各種意見可以發現,雖然上述法案與廣大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但是,好多市民對有關法案都缺乏詳細準確的認知,大部份是由於不知法懂法導致樓宇買賣過程中各種意想不到的情況發生。有關法律的出台旨在打擊炒賣,維護樓宇交易的秩序,並非要約束正常的樓宇買賣。由上述個案可以看出,動輒數十萬的稅費,對本不寬裕的家庭來說更是百上加斤,影響了市民的生活。作為普法部門,在新法推出前後,應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特別是要加大對法律約束對象的普法和宣傳工作,加強他們對法律的認知。

作為執法部門,相信執法的目的並不是以進行了多少單處罰來衡量,而是通過執法讓市民明白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不可以做。房屋買賣涉及高額的稅費,對於祇為改善居住條件,無意炒賣樓宇的市民來說,相關稅費很可能會左右買賣行為。作為市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同時,也有被告知應納稅項的權利。在買賣過程中涉及產生稅費的環節,普通市民往往由於信息不對稱,或是本身對信息的掌握能力較弱,忽略了這些環節,而作為發展商、房產中介、律師等信息較為完全,因此,作為執法部門,應規範發展商、房產中介、律師在簽署有效文件之前,有預先告知買方應繳各項稅費的義務,使交易更為透明。

六五普法宣传牌内容 第5篇

落实“六五”普法规划

推进法治建设

一、什么是‚六五‛普法?

‚六五‛普法,是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简称。从1986年开始,我国已经连续组织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每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都对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提高而产生鲜明的推进作用。

二、‚六五‛普法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2011年上半年,宣传发动阶段。

(二)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组织实施阶段。

(三)2015年下半年,检查验收阶段。三、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宏伟目标,围绕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平安天辰、文明天辰、和谐天辰、法治天辰建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促进全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四、六五普法的主要目标

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广泛传播,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进一步形成;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五、六五普法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三)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四)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五)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六、六五普法的对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七、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三)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四)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六)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七)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教育;

(八)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八、法制宣传教育中‚法律六进‛活动的‚六进‛内容

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

九、‚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确定每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日‛作为我国的‚法制节日‛,每年都要举行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

历年‚12.4‛法制宣传日的主题: 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八、天辰化工普法教育工作

普法宣传栏2013 第6篇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打造平安“乐天溪”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5、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6、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7、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0、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2、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13、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1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5、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哪些土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否改变,承包地是否可以随意买卖?

答: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4、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5、土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6、各种土地的承包期限?

答: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主要指哪些对象?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8、什么叫征用、占用?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所以,征用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实施等。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和公开。(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占用是指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实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等,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9、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答: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臵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臵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

生活安臵,已被安臵的安臵补助费归安臵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归承包人所有。

10、由哪个部门颁发土地经营权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1、为什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在农村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制,还需要深入研究。所以,这部分在小城镇一旦遇到工作困难,还是要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他们回到农村以后没有承包地可以种了,就会失去生活来源,搞不好会造成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安定。这里所说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12、家庭承包中对继承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不能继承。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许继承。因为不管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如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保障,有失公平。(2)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承包家庭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承包地的收益。

13、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向哪个部门请求解决?是否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的,实施后是还继续有效?

六五普法内容是什么 第7篇

——对基层普法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一、前言

为我国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重要作用,被誉为“举世独创”的全民普法在经历了二十年的实施后,已经进入了相当重要的阶段。是继续进行?还是就此罢休?如果要继续进行,又如何保持和增进全民普法工作对提高社会成员法治观念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确实作用?使普法工作更加高效?这是摆在我们国家法学者甚至是全社会面前的又一重大课题。

二、调查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把“高度民主、法制完备”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并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的思想,推动了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自1985年国家开始有计划地有步骤地进行以政府主导各阶层成员参与的全民普法。1985开始的“一五普法”其主要目标是,以法律启蒙为主,使社会成员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填补他们在这些方面的空白。这一任务完成后又开始了以强调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针对不同主体进行有区别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为主要目标的“二五普法”。其后还先后开展了“三五普法”和“四五普法”,随着普法工作的不深入开展,其主要目标也从强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加强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到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推动行政政府向服务性、法制性政府转变。1985至2005全民普法工作在历史的时空里穿梭了整整二十个年头,“四五普法”结束后,全民普法续存论对全民普法废除论的战胜,迎来的是第五个五年普法的启动。要胜利地完成以“把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相结合,与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相结合,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宣传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推进依法治理,不断增强全民法律素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制和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同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人文法治环境”这样一个目标,就有必要对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进行全面的剖析。为此,我们在去年的小调查的基础上又于今年寒假期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查活动,希望通过调查活动能明晰前期普法取得的成效和暴露出来的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找到一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层普法之路,以期对“五五普法”法制建设有一些启示和推动作用。

此次调查活动历时一个多月,涉及多个单位、部门以及广大学生,具体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一中、县二中等等。从收回的调查问卷来看,调查对象既包括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也包括中小学教师和学生;还有农民、个体户以及无业人员;既有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的也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员。涉及面比较大,使

调查具有很强的真实反映性。在调查方法上,有直接到各单位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找负责人、领导访谈,也有标准化的问卷调查,还有私下的个别探询,使访谈的深入性与问卷调查的普遍性相结合,使收集的材料达到直接性、真实性、全面性和客观性的要求。而就调查问卷和访谈问题本身而言,力求深入性、真实性、清晰性的全方位的统一:真实性,在问卷调查上尽量避免使用诱导性词语,在访谈上由于被访谈人员对调查者并没有戒心,因而得到的回答基本上是事实的真实反映;清晰性,上用语明确,舍弃模棱两可;深入性,无论是调查问卷还是访谈问题都力求能全面深刻地反映出问题。这次问卷调查是分两部分完成的,一份问卷是专门针对在校学生设计的,另一份是针对一般社会成员随机非抽样进行的。前一份共发出合格问卷450份,后一份共发出合格问卷530份,两份问卷共回收984份,回收率为91.1%,其中的有效问卷是422份和482份共计904份,占回收问卷总数的91.9%。通过对这些统计数据以及其他访谈结果的分析,我们既看到了20年来普法工作取得的成就也发现了一些表面和深层的不足及问题。

三、全民普法取得的成效

通过此次的摸底调查可以看出前四个“五年普法”主要取得了如下的成果:

(一)、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加强。

在回答问卷中“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什么”时,正确率高达97.9%,而在回答“你是否了解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这样一个问题时,有57.4%的人回答“基本了解”,24.2%的人回答“部分了解”,还有2%的人回答“完全了解”,三项合计是83.6%。社会成员对根本大法——宪法的了解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而且还有85.6%的民众知晓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治)国家。这充分说明社会成员对宪法的重视和对依法治国的认同和接受,而这种认同和接受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深度,在回答“你希望依法治国的最好结果是什么时”,有78.3%的人回答“实现社会 的稳定和有序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还有17.4%的人选择了“实现民主宪政”。法作为工具,要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就必须具备相当的权威性——在社会成员当中。虽然在被问到“你为什么要遵守不公正的法律”这个问题是有超过半数(64.5%)的人选择了“不遵守要受到制裁”这样的选项,但是,当他们面对“如果觉得法律不公正你会怎么办”时,只有10.9%的人选择了“不遵守”,而绝大部分人的回答是“遵守”。这足以说明,作为依法治国硬件的法的权威性正在迅速地提升,而这样的提升将会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相应地得到加强,将有利于新问题、新纠纷的解决,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而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水平的提高将既有利于国家胜利实现其国家意志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也有利于社会成员充分利用法律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同时对政府、国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被充分地意识。早在二十世纪就有人提出:不懂法律的人将是二十一世纪文盲的特征之一。在当今

知识经济高度密集的社会里法律现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没有法律将步履唯艰。因此,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成员在心理上有着强烈的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突出地表现在回答“你认为法律与自己目前或将来的生活的关系如何”时,有高达78.2%的人选择了“重要”,另有5.8%的人选择了“非常重要”,共计83.2%。社会公众已经在实际上比较充分地意识到法律在未来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样一种渴求心理又转化成了对法律知识的主动了解和学习。为了知悉这种需求心理,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两道题:A.“政府是不是应该在民众中多举办一些普法性质的活动”,得到的结果是:89.5%的人强烈要求“应该”,只有9.4%的人觉得“不应该”,基本比例是9:1。也就是说在10个人中就有9个人希望了解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而在回答“你认为学校应不应该开设法律知识课”时,有92.3%的人持肯定态度,都认为应该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希望自己的后代能够成为一个知法、懂法,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现代人,而不是近似于一个法盲,因不懂法而犯错误。通过对在校学生的调查问卷的分析比较发现,在校学生对法律的兴趣非常的浓厚,绝大部分同学同样希望学校最好能开设诸如针对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课。最起码应该多在他们中间进行一些真正的普法教育。长达二十年的普法工作已经开始在社会公众的心理上构筑起一幢法律知识的大厦,使法律开始深入人心,成为生活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种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将成为民族基因世代遗传下去,这种对法律重要作用意识的觉醒将使法律在公众心理的分量加重,将促使人

们自觉地守法、用法,促使人们从根深蒂固的以怨抱怨的纠纷解决的方式中走出来,从而转入法制的轨道上来,将进一步发掘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治)国家打下坚实的社会民众意识基础,促进民主法制的建设,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逐步产生。二千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以暴制暴,同态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有时甚至会使矛盾升级,最后出现“世仇”(即因某一代之间的纠纷转变成为相继几代人之间的仇恨,世代不相往来)。而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素养的培植已经使社会公众逐渐地意识到,只有法律才能真正的解决纠纷和矛盾,也只有法律才能真正地维护自己的饿合法权益。法律开始由纸上的条文和规范渐渐地容入社会公众的现实生活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愈来愈加生机勃勃。这突出地表现在:1.社会成员开始由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转向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这一点从他们对法律知识课的开设以及对普法教育性活动的渴求就可获知。2.社会成员开始由无选择地接受法律知识到有目的有选择地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早先,人们只是很迷糊的知道法律的重要性却并不会运用法律。因而也不知道那些法律于己是有利的,便“来者不拒”一股脑的全部接受。随着普法的深入,人们越加注意对于自身有关的法律的吸收。这一点从人们回答同样问题不同的正确率中就可以反映得出来。比如说,农民和家政服务人在回答“保姆在为顾主

干家务时不幸用花瓶砸伤路人,医疗费是有保姆负担还是由顾主负担”时的正确率明显高于其他职业的人;而学生在回答“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与一男性甲(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问甲是否构成强奸罪”时的正确率又明显高于其他人。这样一种情形将有效地节省普法资源,提高普法的成效。3.社会成员开始由心理层面的接受学习法律知识到行为层面的学习运用法律。法律条文和规范只是文字性的,只有当它们被遵守和运用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同样法律条文和规范被公众学习记忆下来也不能发挥较大的效用。因此,只有把死的法律条文和规范运用到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去法律才不会成为摆设,才能真正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设计了“当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结果显示有66.8%的人首选“去法院告状”,另有15.0%的人愿意“找政府解决”4.50%的人选择了“忍耐”,5.80%的人选择“和侵害者争吵,进行报复”,另有7.90%的人愿意“私下和对方和解”。可以看出运用法律去捍卫自己正当权益成为人们的主要选择。4.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由无到弱逐步生长。在调查外一次邻里纠纷中纠纷一方由于另一方私改下水管道致使墙壁渗水,在争吵中频繁的使用“你已经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你有义务防止水的渗漏,你要是再这样我可以到法院告你去!”;而在与在校学生交谈中我们也得知,学生信件被老师扣留,上课时被责令罚站的事件很少发生了,因为他们已经意识到老师没有权力剥夺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反映。“假如你到法院告状你是基于什么目 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高达76.8%的人选择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有9.3%的人回答的是“通过法律惩治对方”,更有3.9%的人选择了“实现法律正义”;而在回答“保姆在作家务时不幸受伤,雇主是否应该负担保姆的医疗费”时近94.0%的人觉得雇主应该负担。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

四、普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分析与解决

政府发动并主导,全民参与的全民普法相继开展了有二十个年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在看到成就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成就的背后由于一些固有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普法工作依然存在着相当的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的尖锐。

(一)、外在因素

地方政府认识不高,不够重视。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很多兼具普法、法制宣传职能的政府单位、部门一心只放在如何为本单位创收怎样提高政绩上,而并没有把普法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当中。有些单位是临时想起临时办,有些单位是检查来了即时补办,而有些单位干脆不办,到了年终时再凭空捏造材料。整个县里一年365天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普法活动,把普法经费挪做他用。通过“你一年内接受过的普法或法制宣传活动有几次”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知道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在这个问题上“一次都没有接受过”的比例高达84.7%,只有10.1%的人“接受过1——2次”,这显然与社会成员高达百分之九十的对此类活动的需求是相脱节的,彼

此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而因此,提高这些地方政府单位部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有必要的也是迫切的。这就要求国家应该在制度上明确这些单位部门的普法责任,把普法工作的成绩纳入到政绩考核的范围内,使之成为晋升、提拔的条件之一。

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残余仍然很浓重,官僚作风,浮夸风,欺上瞒下,花架子,走过场等形式不良作风依然严重,官员的官本位思想比较根深蒂固。官员在思想上认为对社会成员的普法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水平就是“开化民众”,将不利于官员的领导、管理,是在为自己培养“掘墓人”。虽然经过“三五普法”,但是官员的法律意识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法制观念依然相当的薄弱。仍然以高高在上的领导者自居,相信“言出法随”,强烈地夸大权力与法的对立。因为害怕失去权力而不情愿的开展普法工作,把普法工作当着没有办法的任务,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必须想方设法改变地方官员的权力顾虑,改变他们的陈旧观念,国家应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法制教育力度,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教会他们正确的分析权力与法的关系,变不情愿的普法为主动的普法。

组织机构的不健全,普法经费的不足,缺乏评价标准。在基层负有普法、法制宣传职责的有“法制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部门,但是现实中除了“法制办“外其他单位部门很少履行过这样的职责,由于缺乏一个领导机构,因此对于这些单位部门的不作为“法制办”

也并有多少办法,只能听之任之。在调查过程中很多的单位部门都一再强调:不是他们这些单位部门不想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缺乏履行的条件,每个单位都有本身的法定职能,而要举办一次普法或法制宣传活动从策划到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重要的是经费的短缺,致使无法履行这些职责。而由于没有一个领导机构,没有一个评价标准,没有将普法成绩纳入到政绩的考核范围,因此这种情况也就不能引起政府的注意,便一直存在着得不到改变。因此,国家有必要设置一个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的普法工作,并把普法工作开展的好坏作为单位部门工作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国家财政部要在经济上给予大力的支持,设立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普法工作的开展。要制定一套比较完整具有实用性的检验手段和标准,例如,在量上原则性的规定每个单位开展普法工作的次数,在质上预先设定一个标准体系,然后在检查之时通过诸如问卷调查之类的方法在量和质方面进行摸底调查,把统计结果与评价标准体系进行参照,以检验各单位和部门普法活动开展的质量。当前,全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已超过四百所,各大院校拥有超过几十万的法学院学生,这些学生拥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具有相当高的普法热情。在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大学生缺乏实践能力的境况下,各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寒暑假学生回家,其他社会成员又相对赋闲之际,组织学生积极广泛地参与到普法的工作当中去,以利用法学学生的知识优势和热情。这样,学生能学以致用,巩固自己的知识,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而普法单位和部门有能解决人手上的缺

乏,同时还能在普法成效上有一定的提高。

地方政府的官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廉政建设差,使民众对政府缺乏信心,影响普法工作的开展和普法成效。地方政府远离中央,甚至远离省政府,上层对其监管力度小,地方主义色彩严重,而政府官员甚至是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为民服务观念淡薄,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而且基层关系纵横交错,容易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不良现象的产生,将直接损害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政府的形象。在回答“你认为我县的法律执行状况如何”时,选择“较好”的只有不到百分之十(8.9%)的人,大部分的人都选择了“一般”(52.4%),两项合计才61.3%,却有38.7%的人分别选择了“较差”和“不好”。这说明社会公众对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满意程度依然不高,而一直令社会成员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也是一个焦点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和好的解决,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将越来越差,而政府的领导力也势必削弱,普法工作也就很难开展取得成效。因此,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大反腐昌廉的力度,加强廉政建设,肃清干部队伍,加强组织建设。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科学的任用,减少本籍官员在本地为政。加强政府官员的依法行政力度,加大对行政违法的惩治力度,在经费和地位上确保司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加强在司法领域的反腐建设,以保证司法人员的清廉性,提升他们在民众心中的正义形象,增强民众的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二)、内在因素

1、普法侧重一方主体---社会成员的义务,而忽视他们的权利.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普法中过于强调民众的接受义务,轻视民众的接受的选择的权利.而在普及的法律中和条文中则更多的是涉及社会成员的义务.只告知社会成员有什么义务,禁止为什么样的行为,而非告知社会成员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运用这些权利.究其原因,一是官方主体对普法工作及其重要意义并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仍停留在机械地完成任务阶段;二是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官方主体仍认为对社会成员普法只是单纯的为了是公众能够遵纪守法,做一个“安分”的人,从而更有利于他们的统治.因此,有必要再次重申普法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治)国家的密切关系,重申法律的重要作用,同时切实转变地方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和权利意识,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对权利意识的普及对民众权益的有效维护,将权利义务结合起来.2.侧重法律条文的灌输,忽视法律素质的养成,普法形式单调,缺乏生动性与活泼性.现实中很多普法活动的举办形式是或把一些法规.法条印制成册发给社会公众,或挂几张宣传海报,或是开个会由个别领导在台上一再强调要求民众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违法,大讲特讲空洞的话,而不涉及真正的法律.形式相当的呆板,其结果往往是宣传单丢得满地是,听讲话的要么忙自己的事,要么在打瞌睡,没有起到丝毫的作用,反增反感情绪.其实法律是一种理念,是一种法律思维.人的认识水平及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无限的表现在人能够认识事物的本质---形成法律理念;有限的则表现在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认

识完所有的单个事物---人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记住.因此,只有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思维,才能是法律真正进入民众的生活中去,而单纯的条文灌输久而久之只能增加民众的负担,为此社会成员对兼具活泼生动性的普法有着极大的期盼.因此,必须加大对民意的调查与吸收,采用他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工作,切实改变发条的单纯灌输为法律素质的养成.比如在村村通的基础上,在中央电视台广播台的节目中增设威权提示栏目,地方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也应多办一些诸如“今日说法”式的法制节目,开展诸如有奖问答,征文比赛之类的活动,把过去的单纯的发条文改为请人现身说法等一些为社会成员乐于接受乐于参与,能形成互动性的形式上来,同时尽可能办一些法制课程,通过课程切实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3.缺乏针对性,只管普,不论吸收,只重普及率轻视效果.某知名法学教授曾看到过一本发给或者要求农民购买的有该省司法厅编印的“农村普法读本”其中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宪法>>,而第二部法律竟然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调查我们知道在该县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本来普法活动开展的就少,而难得开展的也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不情愿开展的,往往不分是什么法,针对的是什么对象,对所有的人都普及同样的法律,不论民众主体是否用得着.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针对不同的主体的不同需要普及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时候对不同的人进行普法.比如说就不能象上面说的那样,对农民普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对个体工商户普及有关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对学生普及合同法.而应该根据不同主体的

切实需要普及他们急需的法律,在农忙时节普及有关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方面的法律知识,而在农闲时普及有关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使普法能真正的对受普者得到实惠,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使普法资源真正发挥作用而不被浪费。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觉得普法法的制定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并且尽早地制定出来。在这部法律中首先要明确普法基本原则,比如:普法广泛原则、普法实效原则等。其次,要对普法法律关系进行规定,明晰普法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和内容,尤其要明确普法工作的法定领导机构,以便统一领导全国的普法工作,同时具体规定各地方政府相应的职能单位和部门,明确这些主体在普法中的职能,还要赋予另一方主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对失职和违法行为做出严格的责任规定。而国家还应该在制度和经济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唯有这样,普法工作才能确实落到实处,才能走上规范化的道路,才能真正地为法制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切实的推动作用。

五、结束语

由于时间上的紧迫和能力上的不足,本调查在各个方面都着实存在着缺陷,写本调查也只是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不足之处还希望大家指教。在此对给予本次调查指导的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黄薇老师表示感谢!

“六五”普法的保障措施

“五五”普法已接近尾声,“六五”普法即将开始。在新形式下,能

否能继续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部适应社会形势需要的普法规划,下面,就“六五”普法的保障措施谈谈看法。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工作,涉及面广。因此建立一个具有指挥全局的权威的领导机制,是实现普法目标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关键所在。前些年,通过各级普法机构的努力,基本保证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工作机构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形成更加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但应作为常设机构设置,配备一名同级副职为专职副主任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单独列编。

二是要强化刚性保障机制。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有些地方也尝试立法。但仅限于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规范,依法治理工作则很少涉及,致使法制建设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甚至出现用传统行政手段抓法制建设的现象。因此,国家应尽快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其组织、机构、职能、责任、义务等,应确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权威地位。“六五”普法期间,还要进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监督制度,评比奖励制度,并用法律法规加以确定,以规范和约束依法治理工作。

三是要强化考核评估保障机制。“六五”普法规划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公开评比结果,普法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对连续两年取得考核优秀等级的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单位挂牌整改,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或由普法主管部门建议同级党委,政府予以免职。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核等制度。规定领导干部普法考试不合格,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在提升职务或跨区、跨行业转任新职务时,还必须在任前接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并进行补考。两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以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是要强化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是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监督、习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制。同时,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处的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限其改正,以保证普法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

实现。要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奖项之中,广泛表彰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先进集体(个人)。尤其注重对从事普法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逐步改变五年表彰一次的惯例。同时对习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勇于揭发者也要予以表彰奖励,以弘扬正气。

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保障机制。普法队伍建设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但是,就目前队伍建设壮况来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拿我县来说专职普法人员2人(编制在司法局),基层单位多数是兼职人员,这根本不能满足日常普法工作需要。“六五”普法期间,一方面可以通过单独列编的形式,彻底解决普法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宣传队伍,法制宣传队伍“五支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中坚作用。同时加强执法建设,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坚决清除那些违法建纪人员,促进执法状况的全面改善,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

六是要强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存在普法经费数额不足,不能到位,不能专款专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六五”普法期间,可借鉴科普法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普法经费投入的做法,由习法行政、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保障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依法治理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用增加。同时,要加强硬件建设。对普法必用的东西,微机、摄像机等基本设施。

七是要强化理论研究保障机制。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论研究,可以为加快普法依法治理立法和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普法依法治理的环境条件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理论研究跟不上形势需要,无异于自断前程。因此,在“六五”普法期间,要动员一切有志于普法工作的人士特别是基层普法工作者,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形成一套科学指导普法依法治理伟大实践的理论体系,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县“六五”普法工作总结

一、“六五”普法工作概况

2008年8月24日,县委、县府转发了《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08年9月6日,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近五年来,深入学习、宣传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宣传了与广大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公民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教育;抓好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我县“十五”计划实施期间,有针对性地抓好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司、证券、合同、财务、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了普及法律知识的

宣传力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了宪法、基本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严打”整治斗争以及取缔邪教组织等方面法律、法规;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普治并举,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稳步推进了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了全社会各行各业的法治化水平;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了我县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近五年来,全县共有40多万人接受了“六五”普法教育,占应普对象总数的92%,其中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普及率为100 %,青少年学生普及率为100 %,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普及率为90 %,居(农)民普及率为90 %,外来民工普及率为70%。县财政五年来共投入普法专项经费58万元,征订和编辑各类普法教材和资料20万多册,培训普法师资骨干126人,建立普法教育基地1个,有各类普法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1000多人。通过近五年来在全县干部、公民和青少年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好以宪法、基本法律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了企事业法人、公民和青少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初步实现了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各级干部、全县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我县社会管理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六五”普法工作做法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巩固前三个五年普法教育的成果,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拓展“六五”普法教育向纵深发展。政府各级各部门都把“六五”普法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齐抓共管推进普法教育的工作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普法教育工作的新发展。第一,针对我县乡镇和县级机关部门领导人事变动的情况,及时报请县委对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和办事机构进行了调整和充实,确保了普法教育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进一步完善了普法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乡镇制度,确定每个成员年内不少于两次下乡镇检查,指导基层普治工作,并将督查情况书面反馈;第三,与各乡镇签订了普法教育工作责任书,做到重点突出、职责明确,其内容列入了县委、县府对乡镇各项指标考核内容。

(二)突出重点,加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力度,不断推进普法教育进程。

近五年来,切实加大了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力度,一是以领导干部学法为龙头,提高依法决策水平。通过组织举办法制讲座、参加理论中心扩大会、参加普法考试、演讲和征文比赛、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来提高全县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几年来,把领导干部学法摆上工作的议事日程,一年两次的学法讲座作为

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必修课,先后邀请了多名教授授课,举办了如《WTO》、《德治与法治》、《城市公共管理创新》、《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行政许可法》、《全球化竞争下的政府角色》等法制讲座,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充电。二是以县委党校为干部学法基地,在每年县委党校进行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培训等主体班次上都安排有学法内容,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准,特邀了省政府法制办夏利阳等5位领导就《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和总则,行政许可清理实务与研究,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来自乡镇、部门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150多名予以讲解,并就目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政府的影响和对策辅导讨论。三是以全国“六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主教材,要求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与法治理论、依法治国、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并完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学习与思考》作业本的作业,县级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成绩优秀率达95%。四是以周一晚机关干部理论学习为契机,注入普法学习内容,全县各乡镇周一晚上组织 乡镇领导干部观看《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辅助VCD光盘,烟草专卖局(公司)等单位周一晚上请普法讲师团成员讲《宪法》修正案知识,从而提高了各级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和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夯实基础,积极探索在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的新途径,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

近五年来,我们注重对青少年普法教育在教育形式、内容和方法上创新,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了青少年学法的兴趣,增强了青少年守法的意识,积极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一抓师资队伍。组织全县副校长以上学校领导和政治教师325人进行了法制教育上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还为全县59所中小学校选配法制副校长,加强了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力量。二抓教育形式。为使青少年直观地接受法制教育,2009年在全县21所中学20900名师生中开展了主题为“特殊法制教育,启迪人生旅途”的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巡回演讲活动,通过“听现身说法,谈人生感想”的法制征文活动,在校园内兴起了“我为学校添光彩”的学法、知法、守法竞赛,整个活动声势大、效果好,参与人数多,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视和肯定。三抓内外联动。在全县中小学校中启动了“送法下乡,带法回家”活动,将8万余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通过在校学生送进千家万户。四抓共同学法。在全县中小学生中开展了“德清县中小学生及学生家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6万多名学生和家长参加了法律知识竞赛。五抓经验交流。以交流“听现身说法,谈人生感想”“送法下乡、带法回家”活动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全县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六抓学法知识竞赛。组织千名学生参加“法育未来”全省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进一步巩固学法成果。七抓假前培训。暑假前各学校举办预防

青少年犯罪法律培训班、发放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等形式,引导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护法。据统计,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特别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万分之0.051列全市最低,低于省级教育强县验收标准万分之一。

(四)普治结合,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新载体,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六五”普法规划在我县农村的实施过程中,与基层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培育了一批如钟管沈家墩村、武康丰桥村、宋石村、新市厚皋村、筏头大造坞村、莫干何村等民主法治村的典型。特别是钟管沈家墩村数年来把民主法治工作摆在党支部、村委会工作的首位,以民主法治创平安,开拓创新谋发展为强村富民、推动村级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依法实行了土地流转,首创了“股票田”,开创了农村农业致富的道路,去年7月沈家墩村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全市唯一的“民主法治示范村”,为我县乃至湖州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为认真落实省委夏宝龙副书记提出的2004年底全省行政村 50% 达到“民主法治村”的标准要求,县政府在钟管镇召开了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工作现场会。到2004年底,全县203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已有192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开展了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125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已基本达标,达标率为61.6%,超过了50%的要求。

三、“六五”普法工作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

通过“六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取得以下成效: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

“六五”普法期间,全县广大公民通过认真学习宪法等基本法律以及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依靠法律解决各类矛盾,形成了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行使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良好习惯,也推动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增强了依法纳税、依法尽社会义务的自觉性,也增强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提高了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水平,切实加强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学法用法,积极参加各类法制讲座、普法考试,并做到依法决策。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主动征询各方面意见。加强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凡政府出台的各项文件,均由法制部门把好法律关。各行政部门深入开展了专项法制宣传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了各专业法的学习,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推动了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

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随着“六五”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化而稳步推进,全

县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普遍开展了民主法治创建活动,并做到了有长远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效。企事业单位积极向法治要效益,涌现出了一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先进典型。

(四)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平安德清”的创建。

“六五”普法工作中,始终把普法教育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在一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德清”创建。在严打整治期间,深入宣传“严打”政策和刑事法律法规,营造“严打”氛围。2003年“非典”防治工作中,以专题形式连续编发《防治非典特刊》等法制宣传资料。结合我县“双创”工作,深入开展了法律进社区工作。

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普法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个别乡镇和部门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摆不上应有位置,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致使普法工作措施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二)少数部门和单位在学法用法、法制实践上下功夫不够,虽然工作也在做,但是没有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不配套,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普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普法办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精力有限,难免有的时候顾此失彼,特别是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努力。

六五普法论文:普法模式社会化的几点思考 普法宣传是法制

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社会责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普法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治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自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我国普法宣传工作已经走过24个年头。通过一五至五五普法工作的全面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已初步实现了从启蒙教育到以提高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质的变化,从单一法律宣传向多方位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变化, 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变化以及由虚变实,由弱变强,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跨越。24年的普法“补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

六五普法征文——新时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作为民主法制建设基础性工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新型公民,这是摆在我们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回忆过去20多年的普法,对广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无疑取得明显成效,但从现实和长远角度来看,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表现在确立工作思路上,“一个调”,科学性不够;在制定工作目标上,“一般高”,讲远近不够;在宣传教育对象上,“一锅煮”,分彼此不够;在宣传教育活动上,“一阵风”,抓经常不够;在宣传教育方法上,“一副样”,出生动不够;在宣传教育推进上,“一家忙”,搞合力不够。这些问题,既是我们现实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今后工作改进和创新的着力点。因此,仅就XX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必须在精心打造好普法“1234”工程上狠下功夫,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要做到“一个确立”。就是要确立理念创新的科学工作思路。思路决定出路,确立一个创新的、科学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实际工作的灵魂。从1986年至今,**县普法经历了“一五”探索、“二五”实践、“三五”重在建设、“四五”依法治理、“六五”全面建设法治县五个阶段,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化和发展,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坚持不断创新的科学工作思路。“六五”普法初期,根据普法依法治理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县提出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拓宽渠道,活化形式;普治并举,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践证明,这条思路是科学的、可行的。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抓好“两个强化”。即:强化职能定位,强化工作手段。

强化职能定位。就是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县纲要》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能的实际情况,按照分工协作的

原则,将各职能部门的抓普法工作职责用文件分别固定下来,达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权明确、任务落实”的工作目的,克服过去单靠依法治县办“唱独角戏”和“小马拉大车”现象,形成强大合力,从而构成“条块结合、纵横相融”的大普法格局。

强化工作手段。就是要建立科学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具体就是建立科学管理机制、严格考核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一是要合理分类。合理分类是为了科学定标有的放矢,就**县共分七大类,即:中省市县直执法综合管理类、中省市县直社会服务类、县人大、政协及党群机关综合(事业)类、农村乡(镇)类、教育类、企业类和社区类。二是要科学定标。确立科学目标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归宿和起点,在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系统中处于指导和支配地位,对于确定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标的确立就是按照不同类别、实现时间和可能程度,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根本目标可分为组织领导重视程度、基础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和超前工作五个方面,具体目标可分为若干条,近期目标就是当年可实现目标,长远目标就是五年可实现的综合目标,由近及远、阶梯式、;连贯性将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导向一个更高的层次。三是要严格考核。就是由县委、县政府目标考评办牵头,汇同组织、宣传、依法治理办等部门,采取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终兑标相结合方式进行分类严格考核,逐项逐条兑标。四是要落实“一票否决”权。就是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大目标考核体系,对未达标的落实

“一票否决”权机制,确保普法依法法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五是要强化各种监督手段。就是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团体的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六是要强化激励手段。就是要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既要制定好方案,又要组织好每的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会,大力宣传、树立、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以此来带动中间,激励后进,形成“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工作浓厚氛围。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突出“三个结合”。即:普法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普法与现代科学相结合。突出这“三个结合”就是打破过去就普法而普法的工作做法和工作方式,跳出固步自封的工作怪圈,拓宽渠道,活化形式,寻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一是普法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围绕法律服务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在开展法律服务中找准普法工作方位,才能使普法与法律服务互为促进,相得益彰。普法可以搞些必要形势,但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也就是群众最关心的就是我们普法工作正要搞的。法律服务也是如此,目前要着力开展关系民生与发展问题、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人民内部矛盾调解问题、公民权益保障问题和贫弱群体法律援助问题等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广泛开展法律服务和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增强当事人及周围群众的法律意识,以此达到普法与法律服务双丰收。二是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围绕文化建设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只有在文化建设中找准普法切入点,才能

促进普法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结合城乡文化建设正在兴起的热潮,一方面可以将文化阵地与普法阵地、文化图书与法制图书、文化学习与普法学习、文化活动与普法活动等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繁荣地方文艺之机来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充分发挥文化馆、文化站、剧团专业队和群众业余队的作用,深入乡村、深入生活、创作编排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形象幽默、朗朗上口的法制方艺作品,在城乡巡回演出,使法律条文化枯燥为生动,化抽象为直观,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灵活性、趣味性和实效性。三是普法与现代农业科技相结合。广大农民普法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头戏”,也是困扰普法工作的难点,因此,必须抓住广大农民对现代科技应用的积极性,结合每农村科普之冬、科普之春和科普下乡活动,将普法教育融入其中,随之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法制讲座”、编印常用法律知识宣传资科和法治文化用语集锦等,广泛宣传与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法律进乡村”活动顺利推进。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实现“四个突破”。即:人力资源、设施资源、平台资源和经费资源上有新突破。一是在人力资源上实现新突破。就**县实际重点培育和建设以普法骨干、普法联络员、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这四支队伍。全县上下普遍建立健全普法“三员”骨干队伍(宣讲员、辅导员、报告员),并分期分批进行集中轮训。全县组成普法宣讲团17个、普法宣讲组286个,定期深入机关、学校农村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全县整合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和司法战线资深的离退休干部

为主体的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建立一支统一规范的普法志愿者队伍,经常活跃在全县城乡之间。全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设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定期汇报工作,反馈信息,真正做到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在设施资源上实现新突破。设施资源是开展法制宣传的必要条件,全县舍得投入精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一些法制宣传必要的外部设施和内部设施。全县以人口密集地、休闲场所、公园、车站、商场和主要街道等制作了固定永久性法制宣传设施,营造外部法制宣传氛围。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内部设施建设力度,具体实现了“五化”,即:(1)办公场所实现专室化,从县办到各基层依法治理办都设有专室。(2)工作运行实现图示化,从上到下统一制作工作运行图板、统一制作牌匾,各种组织、制度、指标、任务量化上墙、图文并茂,一目了然。(3)宣传器材设备实现现代化,各级依法治理办都配置了数码像机、录像机、微机等宣传器材和办公设备,县办还配装一台专用普法宣传车。(4)普法档案实现规范化,全县统一要求、统一标准、文字档案齐全、类别清楚、专室专柜。(5)是普法工作实现网络化,县办通过政府网与各乡(镇)依法治理办实行微机联网,“1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全部开通,运行良好。三是在平台资源上实现新突破。全县以“八项”宣传形式为载体,搭起具有本地特色法制宣传教育平台,并在完善中抓提高,在提高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搞突破。第一,开展常规性纪念活动。充分利用一些法律法规的纪念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常规性活动,由县委依法治县办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开展“法制文艺”下乡活动。以县剧团专业

队和群众业余队为依据,组织创作编排一台法制文艺节目,下乡巡回演出。第三开展“法律大集”活动。以各乡(镇)集贸市场日确定为法律大集活动日,每个乡镇每年举办5次以上。第四开展“法律广场”活动。在县城设置2处“法律广场”,定期开展法制宣传。第五开设“法律橱窗”。充分利用乡村公开栏现有设施,开设乡村“法律橱窗”。乡(镇)每周一期并轮换一次内容,村每半月一期并轮换一次内容。第六开辟“法制专栏”节目。采取“以案说法”、“法制讲座”、和“银屏字幕”等形式,通过电视覆盖面,把法律知识传送到千家万户。第七开设小区“法制长廊”。在县城繁华小区开设2处“法制长廊”,确定专人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八建立“法律农家院”。每个乡(镇)只少要建立3—5个村标准性高、运用性强的“法律农家院”,并逐步实现“村村有个法律农家院”。四是在经费资源上实现新突破。全县采取政府拨付一点,社会筹集一点,企事业单位冠名赞助一点,法律服务创收一点等措施,县办普法经费10.8万元已纳入财政预算,为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提出这个“1234”工程,就是从不同方面加强思路的科学性、目标的远近性、对象的彼此性、内容的针对性、方法的灵活性、推进的整体性等要素的建设,使它们更趋完善、科学。当然,仅就普法“1234”工程的提出,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尽善尽美。但它不是孤立静止的,可以通过它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更好服从服务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整体目标。因此,我们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的

角度,以未来向度的思维,用全局全程的视野,去把握法制宣传教育的每一个方面和层次,才能在诸多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结中,不断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的有效发挥。 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今年是我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五五”普法规划启动4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启动,“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在各地紧锣密鼓地展开。现就“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供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一、关于“重点内容”

问题:一是涉及面太广。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在明确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的基础上,用较大篇幅提出了普法的主要任务,不仅包括五大普法内容,而且包括依法治理和以“法律六进”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涵盖了普法内容的方方面面,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指导作用。但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感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点内容”,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值得商榷。

在“主要任务”里尽管没有出现“重点内容”这样的表述,但“主要任务”的前5项实际上就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量大面广、重点不够突出、难以落实;二是千篇一律。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出台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照搬照抄,未能结合各自实际突出普法的针对性;三是缺乏时效性。许多地方和部门“重点内容”一经确定、5年不变,未能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及时的调整和修改。

建议:一是要突出前瞻性。“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突出前瞻性和预见性,不仅要着眼规划制定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更要考虑未来若干年(至少5年)里广大公民对普法的实际需求,既要做到“边用边普”,更要体现“未用先普”,改变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特别是在一些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法到用时方恨少”的现状;二是要突出时效性。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时无法预料和包括的内容要在普法实施意见里进行具体安排,并在实际普法工作中加强对这些新出台法律法规重点条文、出台背景、立法本意等内容的解读;三是要突出针对性。各地出台的“六五”普法规划除了在大的方面应与全国保持一致、做到同步外,更要结合各自实际,增加个性化普法内容,如在沿海发达地区,要特别增加有关征地拆迁、职工维权、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重点对象”

问题:一是提法欠妥。无论是“五五”普法规划,还是实施意见,许多地方和部门在表述普法对象时都用到了“重点对象”这一词汇。实际上,所有公民在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方面应是平等一致的,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在“对象和要求”里也作了如下表述:“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这说明,“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普法的对象不应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五五”普法规划把“五种对象”列为重点的做法,实际上等于把“五种对象”之外的“对象”列为了“非重点”,显然对于这部分“对象”而言有失公允,也与“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这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本意相悖。

二是“重点对象”与“法律六进”在不少方面存在着重复、交叉的问题。以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例,“五五”普法规划在“重点对象”和“法律六进”里,都提出了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在“重点对象”里,要求“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等,在“法律六进”里,要求“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等,前者要求“着力培养法制观念”,后者要求 “推进法律素质教育”,看

不出二者之间有什么重大区别。另外,在“法律进机关”与“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之间,“法律进乡村”与“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之间,“法律进企业”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之间,也都存在着类似的重复或交叉问题。

三是在“重点对象”界定上有待于进一步清晰。一方面,在五种“重点对象”的确定上,把“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归并在“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里,归类不够严谨。且不说“进城务工人员”的提法是否科学,单是从流出地和流入地看,这部分人群都是既来自城市和农村,也服务于城市和农村,并非只有“从农村流向城市”这一种流动模式。因此,从科学严谨的角度出发,普法规划不宜将外来务工人员定位为“进城务工人员”,更不能将外来务工人员列入到农民群体中。事实上,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已经赶上甚至超过当地常驻人口,且从发展趋势看,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占当地人口总量的百分比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仍将维持在一定的高位,这部分人群恰恰是普法工作“重点中的重点”。另一方面,在“法律进单位”的表述上也有待于进一步推敲。在平时工作中,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都感到,“法律进单位”在提法上没有其它“五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那样明确,“单位” 究竟指什么“单位”都不是很清楚,都希望在“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时对“单位”的表述也能象其它“五进”那样通俗直白、一目了然。

建议:一是在提法上,变“重点对象”为“各类对象”,分别提出“各类对象”的普法要求;二是在“六五”普法规划的架构上,“各类对象”

和“法律六进”二者取其一,或将“各类对象”的普法要求渗透在“法律六进”里,或将“法律六进”的内容吸纳到“各类对象”中,这样,既能明确“各类对象”的普法要求,又可有效地避免重复、交叉问题的出现,在实际操作中还便于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贯彻;三是在对“各类对象”提出普法要求时,将“进城务工人员”的表述改为“外来务工人员”,并能象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一样,将外来务工人员单独列出,专门提出有关“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针对性要求;四是将“法律进单位”改为“法律进其它单位”,意指“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之外的其它所有单位,以消除人们对普法对象的误解和疑虑。

三、关于“组织领导”

问题:一是在工作机制方面,显得过于具体又未能包含全局。“五五”普法规划在有关“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方面,重点明确了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关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能,对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只提出原则要求,对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只是“鼓励和引导”,其它部门和行业却未提及;二是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等职能的司法行政部门,近年来面临的越来越繁重的普法任务与相对弱化的机构人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不少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数量较少且不统一,核定的人员数量五花八门且难以落实到位,行政、事业、临聘等各种身份的人员混杂办公的现象较为普遍,年龄结构、工作经验、能力水平也是参差不齐;三是各地普遍采

取的将普法办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与普法办所担负的繁重任务之间不相适应的问题也越发突出。

建议:一是在继续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变“建立和实施部门、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制度”为“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二是理顺并提升普法办的机构层级,建议将普法办设在党委系统内,作为党委下属的工作部门之一,在此基础上,再在普法办内增加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类似纪检(监察)部门的设置模式,以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调动普法办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是通过增加编制、选好人员、提高素质等措施,配足、配强普法工作人员,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普法办工作,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

四、关于“经费保障”

问题: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提出的要求是,“各级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标准的制定还是执行都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过于原则、弹性太大。只要求“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对具体数量标准、比例要求缺乏刚性的明确规

定;二是基数较低。由于弹性较大,直接导致不少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有关普法经费的预算难以满足普法工作的实际需求;三是增幅缓慢。许多地方普法经费的增幅未能与经济发展的增幅保持同步,有的甚至一经确定、多年不变;四是未能做到专款专用。虽然“五五”普法规划对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提出了“专款专用”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普法经费被其它费用支出挪占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使本已紧缺的普法经费“紧上加紧”。

建议: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更为明确、更为刚性的要求:一是增加基数。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普法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普法工作的实际需求,增加基数,加大投入,确保普法所需经费的落实;二是普法经费每年的增幅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增幅保持同步甚至超过经济社会发展的增幅,彻底改变普法经费“多年一贯制”的做法;三是加强管理、监督,杜绝挪用普法经费情况的发生,确保普法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五、关于几个“热点问题”

一是关于学法考试。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各地都加强了对各类对象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考试工作,但“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议:在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学法考试工作中,既要“走程序”、更要重实效,可采取难、易结合,开、闭卷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学法考试工作的力度,特别是要做到软、硬结合,司法行政部门要

会同宣传、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做好各类人员学法考试标准的制定、题目的草拟、考试的组织及结果的运用等工作,尤其是考试结果的运用,要下决心、敢动真格,对经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人员发给证书,给予认可,对不合格的人员在选拔、任用、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使各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学法考试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学法考试应有的作用。

二是关于目标考核。近年来,各地普遍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考核力度,许多地方还把普法工作纳入到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但纳入之后,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却存在着瞻前顾后、左右为难,降低标准、执行不严等问题,使考核工作打了折扣。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不仅要将普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更要实实在在抓好落实,在实际组织考核工作中,既要有人情味,更要有严肃性,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防止考核工作“走过场”。特别是要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严格考核要求,提高奖惩标准,把普法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好事”真正“办好”。

三是关于效果评估。全民普法工作经过25年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有关普法成效的衡量标准和考评机制。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有关普法效果评估工作的进展依然不够明显。“五五”普法规划在“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方面,只原则提到“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未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评估专门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这其中,既有客观方面——“评估

工作难度较大”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主动研究探索不够”的因素。建议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不仅要考虑“所做的工作”,更要体现“所取得的成效”,通过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普法效果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普法效果评估体系,通过全面评估、客观衡量普法工作开展以来的成效,进一步检验和推动各地的普法工作。

四是关于风险控制。目前容易被多数人所忽视的问题是,普法工作其实也有风险,包括显性的和阴性的风险。及时、有效地评估、预防和控制涉及普法工作的各方面风险,应作为“六五”普法规划调研和制定中一项重要的课题,以进一步引起有关方面特别是各级决策层的关注和重视。

普法宣传栏内容 第8篇

县级广播电视台, 作为最基层主流媒体应立足农村, 采取立体铺开的传播策略, 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主体式的普法宣传新格局。广播电视台要担当起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开办法制栏目 (专栏、专版) 等, 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 宣传“依法治国”思想, 创造社会和谐的良好舆论氛围。

一、县级广播电视台在农村普法工作的优势

县级广播电视在农村普及程度高, 农民接触的范围广、时间长, 其他大众传媒目前很难企及。广播电视传播方式生动、形象, 适合农民接受。广播电视通过讲述者声情并茂的叙述, 把信息内容传达给听众, 对于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而言, 其效果远比单纯的文字阅读要强, 有利于人们的感知, 而声音和文字加以辅助, 则使观众能够对有关信息获得更深入的理解。

2013年以来, 献县广播电视开办了《平安360》、《献县之声》法律法规版块、《法律讲堂》等广播电视节目全面宣传法律知识, 同时和司法部门合作, 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让普法活动更有针对性, 实现普法宣传和群众需求无缝对接。李相卓是吉林省白山市人, 几年前来到献县一家玛钢厂上班, 因机器故障右臂受重伤而右前臂截肢。他数次找企业主协商赔偿都没有解决。无奈之下, 李相卓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宣传找到了县法律援助中心, 通过法律援助, 拿回了98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二、县级广播电视台在农村普法中的传播策略

县级广播电视台在这一进程中应该增强为广大农村受众服务的自觉意识, 变“媒体讲什么, 农民学什么”的思路为“农民要什么, 媒体讲什么”, 时刻把农民的信息需要、法律渴求作为普法传播的根本指向。此外, 广大农村受众还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法律信息需求, 外出务工的农民更盼望有关劳动权利保障方面的内容, 承包经营户则更关注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这些不同的个性化需求, 也要求县级广播电视台在传播策略上采取相应对策, 适应普法传播的小众化趋势, 根据受众的差别选择更合适的传播方式。

三、县级广播电视台在农村普法中的内容选择

从整体上说, 结合农民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现身说法, 以案释法, 是县级广播电视在农村普法传播中的指导思想。

(一) 故事性

通过具体事例将抽象的法律道理生活化, 是广播电视在传播中最可取的办法, 许多道理一旦融入故事当中, 人们就容易理解。例如, 农村中经常发生农民在果园等处私自架设电网、造成他人伤亡的事件, 单纯给农民讲道理, 说此事如何违法, 要承担法律后果, 农民可能还是无法理解, 但借助一个实在的案例, 具体讲述一个农民为防止小偷来偷自己承包地里的西瓜, 在果园四周架设电网, 结果造成他人被电死, 最终该农民因此被判刑、并承担经济赔偿的经过, 相信农民接受起来就容易得多, 案例中的许多细节, 很可能成为他们长久的记忆。

(二) 接近性

献县广播电视台利用和基层司法执法部门联系密切优势, 和各执法部门合作开展各项活动, 让广播电视受众参与进来, 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今年6月份, 献县广播电视台和献县公安局联合举办执法公开“警营开放周”活动, 邀请部分县人大、政协、群众、企业家、机关党员、教师、广播电视受众等代表30余人, 集中参观办事服务中心、执法办案中心和110指挥中心。向社会公众报告执法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实地参观看守所和车管所, 让群众“零距离”了解、体验公安工作, 观摩警用车辆、警械武器、服务工具操作演示、擒拿格斗、驱离抓捕、灭火抢险、应急救援等实战技能演练。向群众发放安全防范知识手册, 讲解防盗防骗防灾、毒品危害等安全防范常识和法律知识, 接受群众咨询, 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守法遵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邀请开放对象召开座谈会, 与开放对象进行座谈、交流互动、倾听心声, 征求与会人员对执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 执法部门能更好地了解群众的急难盼愿, 让百姓更充分了解执法部门, 拉近了执法部门与百姓的距离。

(三) 知识性

县级广播电视部门开展农村普法传播, 必须注意自身内容的正确性, 法律传播不同于一般的娱乐信息, 一旦出现失误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甚至使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产生偏差, 在社会上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为保证普法传播在知识性方面避免不必要的瑕疵, 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可以考虑与普法教育主管机构合作, 借助法律专业部门和人士的优势, 请他们为法律知识和理论把关, 切实促进节目质量的提高。

(四) 趣味性

尽可能采取一些生动活泼、通俗形象、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 使普法过程成为广大农民群众享受法律的过程。例如, 将相关法律知识编成电视剧、微电影、广播剧或者以小品、快板、公益广告等形式表演, 农民既欣赏到了艺术, 又在潜移默化中学到了法律知识, 给人以新的启迪, 引导受众爱国、敬业、文明、守法, 为打造法治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摘要:基层广播电视作为农村普法宣传的主流媒体, 在农村普及程度高, 农民接触的范围广、时间长, 适合农民接受。基层广播电视在传播策略上采取相应对策, 适应普法传播的小众化趋势, 根据受众的差别选择更合适的传播方式, 在潜移默化普及法律知识, 给人以新的启迪, 引导受众爱国、敬业、文明、守法, 为打造法治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键词:农村普法宣传,基层广播电视,小众化趋势

参考文献

[1]敏仲才.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J].发展, 2009 (03) .

[2]张梅龙, 周庆峰.试论农村普法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农业考古, 2009 (03) .

[3]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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