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假国家规定(精选9篇)
剖腹产假国家规定 第1篇
产假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于20__年8月休完产假后,又申请了5个月的哺乳假,请假期限从20__年8月13日20__年1月13日,现在假期已结束,特向学校提出销假申请,烦请领导批示为感。
此致
各省市产假新规
| 产假 | ||||
| 省份 | 我国法规 | 省市额外 | 难产 | 多胞胎 |
| 安徽 | 98 | +60 | +15 | +15 |
| 北京 | 128 | 0 | +15 | +15 |
| 福建 | 98 | 0 | 0 | 0 |
| 甘肃 | 98 | +82 | 0 | 0 |
| 广东 | 98 | 80 | +30 | +15 |
| 广西 | 98 | +50 | +15 | +15 |
| 贵州 | 98 | +60 | +15 | +15 |
| 海南 | 98 | +3个月 | 0 | 0 |
| 河北 | 98 | +60 | +15 | +15 |
| 河南 | 98 | +3个月 | +15 | +15 |
| 黑龙江 | 98 | +82 | +0 | +15 |
| 湖北 | 98 | +30 | +15 | +15 |
| 湖南 | 98 | +60 | +15 | +15 |
| 吉林 | 98 | +60 | 15 | 15 |
| 江苏 | 98 | +30 | +15 | +15 |
| 江西 | 98 | +60 | +15 | +15 |
| 辽宁 | 98 | +60 | +15 | +15 |
| 内蒙 | 98 | +60 | +15 | +15 |
| 宁夏 | 98 | +60 | +15 | +15 |
| 青海 | 158 | 无 | +15 | +15 |
| 山东 | 98 | +60 | +15 | +15 |
| 山西 | 98 | +60 | +15 | +15 |
| 陕西 | 98 | +60(+10) | +15 | +15 |
| 上海 | 98 | +30 | +15 | +15 |
| 四川 | 98 | +60 | +15 | +15 |
| 天津 | 98 | +30 | +15 | +15 |
| 西藏 | 98 | 0 | +15 | +15 |
| 新疆 | 98 | 60 | +15 | +15 |
| 云南 | 158 | 无 | +15天; | +15 |
| 浙江 | 128 | 0 | +15 | +15 |
| 重庆 | 128 | +0 | +15 | +15 |
| 贵州 | 98 | +60 | +15 | +15 |
| 山东 | 98 | 60 | +15 | +15 |
| 注:我国法规包含产前15天,多保胎多一个15天 |
部分省市产假时长规定
1、广东产假时长
产假多少天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2、安徽产假时长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3、北京产假时长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但经有关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1--3个月的假期。那么北京产假是128天到7个月。
4、上海产假时长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剖腹产假国家规定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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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如下是网小编整理的国家产假休假规定,产假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
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产假申请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依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依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产假申请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
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依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扩展阅读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年××
剖腹产假国家规定 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 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 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 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 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 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维护消费者利益, 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 严格自律,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 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 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 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 (以下统称商品) 的价格水平;
(二)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 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 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 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 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九条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 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二) 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三) 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二) 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 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 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 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二)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 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四)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三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 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 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 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 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二) 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 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三)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 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二) 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三) 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四)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 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 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 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权和技术约束条件等。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 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应当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 依据下列因素:
(一)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 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实施下列行为, 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一)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二) 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三) 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四) 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本规定所列滥用行政权力, 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不适用本规定;但是,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 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盘点西方国家的男人产假 第4篇
休产假现在已不单是女性的专利,男人自然也有份。男人休产假是要照顾坐月子的老婆和襁褓中的婴儿,在家做个模范丈夫。那么,西方哪些国家男人也可以带薪休产假呢?
西方国家父母产假有多久
经合组织21个国家大多有“父母产假法”,这种法律的好处一是可以保证生孩子的父母保住饭碗,不因为休产假而失去工作;二是为休产假的父母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在实施父母产假法上,西方国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男女平等。女人生孩子休产假天经地义,男人不生孩子休产假也可以理直气壮。
根据2008年的数据,在法国,当孩子出生后,夫妇两人法定的产假天数合计为318周,足足有6年的时间,其中有薪产假为22周。在这个时间内,雇主不可以解雇休产假的夫妇。在西班牙,新生儿父母两人可以休产假的天数合计为312周,其中有薪的产假为18周。德国和瑞典,夫妇休产假的天数不如法国多,但带薪的产假天数却是经合组织国家中最多的。德国夫妇法定可休的产假天数合计是170周,有薪产假为47周。瑞典夫妇的产假天数合计为163周,有薪产假也为47周。
英国新生儿父母享受的产假时间在欧洲国家居于中等水平,夫妇法定的产假天数合计为80周,其中有薪产假13周,是欧洲国家有薪产假天数最少的国家。希腊新生儿父母两人可休产假的天数合计为60周,其中有薪的产假为34周。加拿大新生儿父母两人可休产假的天数合计为52周,其中有薪产假为28周。芬兰新生儿父母两人可休产假的天数合计为48周,其中有薪产假为32周。论到休产假,美国和澳大利亚是经合组织国家中较没有人情味的国家,澳大利亚新生儿父母享受的产假合计为52周,但有薪产假为零。美国新生儿父母享受的产假合计为24周,但却是只保工作饭碗,不保生活饭碗,有薪产假也为零。
西方国家男人能享多少产假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男人休产假都有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对男人休产假格外开恩,而美国却是最吝啬的。不过加州的男人比较有福气,老婆生了孩子,自己也跟着沾光,一年最多可以休6个星期的产假,而且还可以领薪水。
男人休产假也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无薪假,一种是有薪假。在经合组织21个国家中,法国人和西班牙人都属于浪漫的民族,女人生孩子,男人就需要浪漫,因此这两个国家对男人休产假给予格外的照顾。法国和西班牙法定的男人产假最高天数为156周,将近三年的时间。但法国和西班牙Lip Service的味道也比较重,男人可以领薪水的产假只有2周。虽然男人可以呆在家里一年、两年围着老婆孩子转也不会丢掉工作饭碗,但如果没有收入,这家里的饭碗咋保,总不能自己呆在家里做主男,而让老婆大人去赚钱吧。所以法国和西班牙的男人产假属于中看不中用的“小白脸”,有点假仁假义的味道。
瑞典和挪威是世界上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国家不大,穷人不多。在男人休产假上这两个国家是最实惠的,做到了让男人既有闲又有钱。瑞典法定的男人产假最高天数不能超过78周,但男人可以有7周的带薪产假,这在欧洲国家首屈一指。挪威也不差钱,该国男人的产假可以休60周,其中有6周为有薪产假。
在经合组织21个国家中,有17个国家为老婆生孩子的男人提供产假,假期从1周至156周不等。意大利男人的产假有22周,比利时和英国男人的产假各为15周,爱尔兰、希腊男人的产假各为14周,荷兰男人的产假是13周,美国男人的产假为12周,德国男人的产假为8周。有4个国家对男人休产假不感冒,老婆坐月子,男人凑什么热闹。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瑞士就是这样的国家,女人可以休产假,男人则大大的不幸,连一天产假都没有。
男人陪产假国家规定 第5篇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陪产假时间
20陪产假放假有多少天?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有关职工婚假产假的国家规定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1]》。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新劳动法产假规定的问题
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 ⑴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⑵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⑶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⑷晚育者:年满23周岁第一次生育者,增加产假60天。流产假: 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15天 ⑵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
产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按劳基法第五十条二项规定,如受雇者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但这项规定系指劳基法规定的八星期及四星期产假,而两性工作平等法新增的一星期及五日产假,并无相关法令规定应予给薪,所以雇主并无给付劳工一星期及五日产假期间薪资的法定义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产假的相关知识:
1.婚假:晚婚是10天;
2.产假:90天,晚婚加30天,如果难产加15天,如果产两胎加15天,高龄产妇加15天
3.晚婚年龄:男25,女23;晚育是指在晚婚的基础上的生育;
剖腹产假国家规定 第7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二婚婚假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工伤假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故意犯罪的;3.2醉酒或者吸毒的;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假的核定
1、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
2、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
3、实际住院治疗的时间;
4、工伤职工所在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的性质;
5、工伤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的意见;
6、工伤职工本人的意见;
7、对工伤员工的治疗和工作有影响的其他因素。
8、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
9、员工发生工伤申请工伤假期时,应当以所在事业体医院(其中球场员工为主题医院)核定的假期为准。
10、医院应该根据工伤职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别核定其工伤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医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院根据就诊医院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
11、员工对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伤势严重的以及治疗期间较长的,员工不服从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工伤假期。
12、员工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其薪资继续发放,核定的工伤假期结束后,员工应当及时回公司上班,如因伤势影响其从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门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资不变,上班期间如仍需要门诊治疗的,医院和所在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照顾,保证其在上班期间不影响治疗。
13、工伤员工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不申请事假者,以旷工论处。申请事假期间,其工资不再发放。
14、员工发生工伤,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门应当在3天内填写《员工意外事故报告书》,注明属于工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会签各部门和公司主管,公司认为属于工伤即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定的工伤假期和其他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假如何领取工资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至于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产假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上海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必须享受的产假类别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国家关于女职工二胎产假的规定 第8篇
2、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
(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4、:《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5、依据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
6、《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7、单位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怀孕流产能否请产假: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
剖腹产假国家规定 第9篇
2017年秦皇岛市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秦皇岛市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秦皇岛市产假,是指秦皇岛市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下是师大教育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产假休息时间有多少天。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KK
2017年秦皇岛市最新产假休息多少天
2017年秦皇岛市产假有多少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KK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2017秦皇岛市二胎产假多少天(最新)
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1、秦皇岛市产前假工资规定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KK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秦皇岛市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KK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3、秦皇岛市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4、秦皇岛市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KK
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有什么不同?你分得清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第一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由来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第二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工资的概念:是指给普通劳力的报酬,以劳动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的概念: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根据工资、津贴相应的概念,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货币形式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妥贴。
第三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组成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KK
第四部分:秦皇岛市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了解了生育津贴的概念后,相信没有人再问:员工享受了生育津贴后是否还要支付产假工资?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
2.如何主张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
有员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此主张从法律上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因为在企业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弃,只有离开企业因此事翻脸而算总帐的。但主张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张此差额还是先申请补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咨询了本地的仲裁机构,答复是:未接到此类主张,即使有,仲裁部门也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计只有到法院去主张,而且主张的理由必须是财产受损,否则以社保的名义申请诉讼估计无功而返,但问题是法院普遍对社会保险补缴及基数差异持回避态度。员工主张的难度可想而知。
2017秦皇岛市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国家规定2013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
秦皇岛市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秦皇岛市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KK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