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的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在我国耕地日趋减少、人口日益增长、人地矛盾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农村大量土地的闲置是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闲置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农村闲置土地是指现有农村范围内已经开发但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状态的集体或国有土地。有两层含义:一是地处农村;二是土地曾经处于利用状态而目前未利用或利用不充分。判断农村土地是否闲置,不仅要看土地在形式上是否被利用,更重要的是要看土地的主要利用功能和使用价值或经济效益是否充分体现。从土地利用现状上可将农村闲置土地分为闲置农用地和闲置非农建设用地两大类,其中应包含农村废弃用地、低效用地和空闲地。
农村土地闲置类型多样
农村土地闲置的类型具有多样性,成因也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农村宅基地闲置。学者孟祥仲、辛宝海在《明晰使用产权: 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一文中指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农民进城打工、经商或举家迁到城镇,原房产无人居住,宅基地闲置;二是旧村改造后,村民搬进新宅,旧宅基地仍存在;三是农村地区在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建设,村民以低价获得土地建房,新房既做商业用房又做生活用房,原房产闲置。
居民点闲置。由于传统小农思想,多数农民缺乏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有的居民点只有几户人家居住,四周却留有大量的预备宅基地,土地被闲置,利用效率低。同时,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居民点房屋无人居住。另外,许多农村建新房一般在居民点周围扩展,人口逐渐向居民点外围迁移,居民点内部一些旧宅无人居住,形成“空心村”。有些偏远山区村庄人口逐年外迁,形成无人居住村庄,整个居民点闲置。
工矿废弃地。据2010年在山西召开的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披露,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hm2,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hm2。开发者责任意识淡薄,更加上矿产资源大多集中在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区或重要生态功能区,给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带来了很大难度和巨额成本,目前我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率仅为12%。
农村土地抛荒。有关研究认为农村土地抛荒的原因复杂而又深刻,必须实施综合治理,方能治标又治本。而增加投入,改善环境;保护耕地,稳定粮价,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新土地使用制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不失为解决农村土地抛荒的有效对策。
耕地闲置。有人认为农业基础薄弱,抗灾能力差,农业产投比减少,农民收入低,但医疗、教育等费用有增无减,农民负担重,不愿在土地上下功夫增加投人,外出打工多,造成大量可耕土地的粗放式经营或闲置。2011年新华网转发的《国际先驱导报》关于农民弃种、耕地抛荒的深度报道显示,农资价格不断上涨,而粮价却不见涨,农民种地要冒赔钱的风险,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造成我国每年近200万hm2耕地的抛荒。
此外,这些农村闲置土地还包括废弃的学校、敬老院、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投入中断而废弃的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年久失修废弃的水利设施用地等。我国农村闲置土地成因和类型的差异造成了闲置土地的多样性,目前还没有系统全面的管理和治理办法。
农村土地闲置原因探析
我国农村闲置土地成因多种多样,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有政府政策及操作方面的,有农户生产行为方面的,有自然条件引起的,还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多方面的原因。可将其成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缺少农村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目前从法律法规上认定农村闲置土地还是个空白。正确认定农村闲置土地行为,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和再利用的合法性的基础。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闲置土地再利用管理的第一步,现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指城市建设开发用地,其中没有包括农村闲置土地的内容,目前湖南省内亦缺乏针对性的农村闲置土地认定程序,这是导致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严重主要原因。
其次,农村闲置土地处置的缺陷是造成土地闲置重要因素。
对于农村闲置土地,没有相应的法规和办法,没有统一和权威的界定、分类,缺乏农村闲置土地处理的具体措施,仅有的有限地方条文关于闲置宅基地的收回,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二、技术落后
在农村闲置土地调查和监测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运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和集成土地调查技术;没有很好利用遥感技术更新土地利用图,运用GIS技术建立实时更新的和动态的土地利用数据库,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开发大比例尺(1∶2000以上)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等等。农村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日常地籍更新速度慢,农村土地基本上没有闲置土地的记录(数据)。
在土地的评价与规划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强调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潜力评价、土地生态经济评价和土地可持续性评价方法和技术,没有研究建立科学预测各类闲置土地的技术。在进行规划实际过程中,造成规划与实际占用脱节,土地使用不合理,乱占滥用,甚至出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情况。用地批少占多、占而未用,造成土地闲置。
全国各地虽然都在积极地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但是技术工作不够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技术服务水平不高。况且这些工作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农村闲置土地。这是开展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管理工作的技术障碍。
三、农户生产行为与农业生产方式
由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比较利益的存在,农民在生产或从事相关经济行为时,大多趋向于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因此,很多农民在农业方面的投入很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举家迁移住到城镇。这是大多数农户耕地放弃耕种,住宅锁门闭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目前,造成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放弃长久以来的耕田务农生活,而流向城市务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城乡收入差异大,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效益低,农民通过从事农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十分微薄。
具体而言,由于我国农村基本上还处于一家一户分散生产,规模过小。据研究测算,每个农村劳动力耕种1 hm2以上土地,收益才可以超过务工收入,但这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是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其次,由于农民的田地少也难以采用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其播种、管理、收获等环节都还需要大量劳动力手工操作。农业生产的低效益决定了农村在与城市竞争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城市对农村居民形成了巨大的吸引力,“空心村”就是城镇高收入岗位对农村相对收入较低的劳动力产生持续引力效应的结果。同时,在成本上,粮食和很多大宗农产品,如棉花、油料等的生产费用居高不下;在价格上,不同生产者被迫按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的时候,成本就决定了命运,这也增加了农民的生产风险。
因此,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于继续从事务农的农民而言,已不是好的选择,因此农民开始放弃土地,到农村以外寻找就业门路。且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广大地区还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耕地抛荒等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一时间已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据2011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的报道,从2005年至2009年全国的村民委员会数目每年减少7000多个,平均每天有20个行政村正在消失。以后谁来种地将是我国当前要面对的一大难题,可以预见如果不加以控制,农村土地的闲置问题将会越演越烈。
四、城市化浪潮中的农民“离乡不离土”
自1978年改革开放30年多来,平均每年城市化增长率是0.86%。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迎来了空前的大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09年全国进城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通常情况下,除了过年的十几天,其他的时间他们均工作在城市、生活在城市。由于大量青壮年离开农村,长期生活和定居在城市后,“空心村”现象就成了各地农村的一个普遍现状——外面像个村,进村不是村,老屋没人住,荒地杂草生。如今的农村,特别是较偏远的地区,俨然是一片“人去楼空”的衰败迹象。
据2010年《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川、皖、渝等劳务输出省市采访时发现,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些家庭甚至是举家外迁,其房子、土地等农村资产长期闲置在农村。虽然大部分农民进城谋生计,选择了长期或者永久定居城市,但是他们却始终不肯放弃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耕地等土地资产,尽管老屋已经破败不堪,田地已经荒草丛生。他们认为:其一,宅基地是私有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而且一旦遇到政府征收农村土地,他们也将获得一大笔补偿;其二,宅基地是祖先留下的家产,不能随便放弃;其三,宅基地的取得和占有既是无偿的也是永久的,不占白不占,尽管他们已经不住农村了。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现在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很少有农民能够转变为城市居民,农民工就业的局限性决定了很少有农民能获得长久性的工作。另外,在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达的沿海地区,虽然很多农民依赖土地以外的就业机会,但是由于城市就业的风险性、不稳定性和无保险性,使得缺乏技术适应能力的农民,把农村土地作为就业保障及失业保险功能,即生存退路,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前,对于离开农村的农民而言,土地可以缓解其就业压力, 留作“择业退路”。对土地的占有减少了进城农民的择业风险,农民“离乡不离土”成为了一种普遍选择。
六、农村土地市场活力不足
农村土地市场是以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的交易,涉及到政府、集体组织、农民等多方产权占有主体,而市场的形成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规则、市场平台、市场组织和市场形成价格。然而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只有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才有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基本条件还很不完善,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土地权属模糊是关键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农民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这样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经济发展,一开始就将受到农地土地权属问题的严重制约。
流转量小且期限短。从全国范围来看,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数量还不大。发达地区农用地流转和集中的比例相对要高些,而内地或是欠发达地区很低。农用地流转周期普遍偏短。短的只有半年,长的多是3~5年。这严重制约了承包人的投资。
流转地块分散及插花地难处理。交易地块的面积小,多数0.07~0.33 hm2,有的交易地块面积只有几百平方米。因外出打工经商等转移的劳动力提供的可流转土地大多是按照“弃差不弃好、弃低不弃高、弃远不弃近”的原则操作,形成了分散零碎的插花田,这部分田地难寻求“需”方。
农村土地市场信息的闭塞。信息的闭塞导致了交易仅局限于本村、小组狭小范围内,而且这种土地流转秩序很不稳定,严重制约了土地长期有序流转,难以使土地真正“活”起来,形成适度的规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
近几年来的灾害天气,比如全球变暖气温上升,水资源枯竭,旱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等突发的自然灾害,也是农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除了以上几种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成因外,另有一些土地闲置状况是由于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或突发情况造成的,有些情况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主要包括:因生源减少而造成的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土地闲置;因农户之间纠纷而造成闲置;因道路等基础设施不足而产生的闲置,如村镇规划修改,道路等设施项目冲突,或者改道,使得宅基地随之迁移和变更等。
(资料来源:湖南省土地学会和湖南农业大学共同承担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农村闲置土地利用研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农民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这样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经济发展,一开始就将受到农地土地权属问题的严重制约。
土地流转的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近年来,确山县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快土地流转及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
一、基本情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以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为抓手,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不断培育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目前,全县共发展家庭农场(种植类)236家,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类)148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省级示范社4家,市级示范社24家,综合服务类(农机和植保)194家。全县新型经营主体得到迅猛发展,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一二三产业融合更加紧密,产业链条延伸更长且势头较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确山县辖13个镇(办),191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总土地面积1630 km2,耕地面积8.047万hm2,总人口53.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5.7万人,乡村户数12.96万户。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驻政办[2014]33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2]128号)要求,确山县已建成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形成“三位一体”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县引导规范土地流转面积1.8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2.3%。
流转形式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为主,其中,转包12 004 hm2,占流转面积的66.8%;转让2 020.8 hm2,占流转面积的11.2%;出租3 474.67 hm2,占流转面积的19.3%;入股152.67 hm2,占流转面积的0.8%;互换109 hm2,占流转面积的0.6%;其他形式238.84 hm2,占流转面积的1.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为主,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5 467.33 hm2,占流转面积的30.4%;专业大户流转面积7370 hm2,占流转面积的40.9%;家庭农场流转面积2 848.2 hm2,占流转面积的15.9%;农业企业流转面积2 314.47 hm2,占流转面积的12.8%;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33~3.27 hm2的有4232 hm2、3.33~6.6 hm2的有3 524.67 hm2、6.67~33.27 hm2的有4 016.93 hm2、33.33~66.6 hm2的有2 059.73 hm2、66.67~199.93 hm2的有1 633.33 hm2、200 hm2以上的有2 533.33 hm2。
(三)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自2015年确山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各镇(办)坚持把确权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疑难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县耕地总面积8.057万hm2(国土二调面积),实测面积7.002万hm2,应确权农户数12.96万户。全县现在已确权到户面积(完成三轮公示签字面积)7.002万hm2,占100% ;签章图完成141个行政村,占77.04% ;完成合同签订105个行政村,共计70 253户,占54.2%。证书发放13 000户,占10%,其中6个镇已建成并提交数据库,档案整理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确山县确权工作得到上级肯定,在驻马店市督导核查排名中一直居于先进位次。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宣传
在采取明白纸、宣传单、标语横幅、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同时,2017年麦收期间,我们与驻马店广电局联合录制了一期土地流转宣传片,在确山县电视台播出,充分抓住务工农民返乡收麦和土地流转“茬口”的有利时机,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报道土地流转典型,推动土地流转工作。
(二)规范引导土地流转行为
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发布后,我们积极将《两办意见》文件复印发放到各个乡镇,让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对《两办意见》文件精神理解透彻,同时采取印刷明白纸、举行电视讲座等形式就《两办意见》文件精神给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使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下任务、定指标,进行土地流转时要积极稳妥地开展,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目前,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土地流转平台着力在统一标准、规范合同、明确流程上下功夫,县统一印制了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土地流转平台已发布土地流转信息200多条,规范合同文本12 000多份。
(四)积极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自2015年确山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各镇(办)坚持把确权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疑难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县已确权到户面积
68 772.092 hm2,确权农户数110 316
户,已颁发证书170个村、107 008本,占确权总农户数的97%。档案整理81个村,卷宗44 185户,占确权总农户数的40%。及时报送土地确权周报、半月报、季报、工作简报。确山县确权工作得到上级肯定,在全市督导排名中一直居于先进位次。
(五)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及时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关系、顺利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关健。全县共接待处理土地承包纠纷22起,其中乡村调解14起,县级调解8起,得到了乡村干部好评,为农村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绝大部分农民思想不够解放,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恋土情节,很多农民怕土地流转之后失去土地,生活没有保障。一部分群众看到土地价格越来越高,有等待、观望情绪。二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土地流转方面多是口头协议,有的虽然签有合同,但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合同文本签订,甚至有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达不到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地流转埋下了矛盾纠纷的隐患。三是土地流转信息不畅成为有流转意愿但难以实现流转的主要障碍。有的农户不知道要流转,也不知道如何让别人知道自己的流转意愿,无法获得好的项目信息。四是土地流转的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应对措施不健全。如个别地方土地流转给公司后,由于经营问题,公司中途倒闭,造成土地抛荒,农民权益受损。有大多数农户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仍有少数土地流转户只有口头协议,且这种形式多见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往往埋下土地纠纷和争议的隐患。土地流转权益受政府强制性影响,欠缺退出机制,在进行土地流转的人群中,有15%的人是在集体干预下不得不流转土地,致使群众担心土地流转后难以收回,利益難以保障。
(二)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面
一是部分合作社管理不规范。有的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账目,没有与社员分红;有的账目不规范,开支由合作社理事长一人说了算,重大事项决定不经社员、股东讨论。二是效益普遍偏低。目前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大都从事经济作物或粮食种植,由于粮食价格偏低,加上人工、机械等费用偏高,普遍效益低,遇上灾害天气,基本亏本。三是基础设施不完善。目前专业合作社流转的土地,大都缺乏井、电等农业生产设施,应对灾害自然天气能力弱。四是信贷服务跟不上。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目前合作社、流转大户资金投入跟不上,缺少信贷支持。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深入贯彻落实两办精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各级各部门不得下指标、分任务,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确山县要贯彻落实两办文件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土地流转。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经过近两年的引导,确山县土地流转行为逐步规范,但流转双方之间不签合同或签合同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下一步着重加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按照农业部印制的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合同,减少矛盾纠纷。同时,要逐步建立流转备案制度,引导流转双方到乡镇备案。
(三)完善流转服务平台
目前,各乡镇(办)大都建立了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但都不完善,有的只是找间房子、挂个牌子,没有固定人员,没有配备电脑、资料柜等必要的设施;有的虽然有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设备,但没有真正开展工作。下一步要切实完善乡、村两级服务平台,不但要达到“四有”,而且要真正开展工作,发挥服务平台的作用。
(四)加大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按照合作社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检查、监测,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转。
(五)建议政府出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针对目前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的农田基础设施薄弱、缺乏资金等问题,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议,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培育壮大确山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六)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驻农合作[2016]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确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确山县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选择三里河办事处中店村和农业村普会寺乡姚庄村作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共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主体不清、产权虚置、分配随意等突出问题,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逐步建立起“权能完整、运行规范、发展有劲、增加效益、实现分红”的新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体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持续增效。
土地流转的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要:中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土地流转的进程。本文从功能金融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功能缺陷,不能适应土地流转需求。因此。需要完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功能金融;土地流转;农村金融
一、引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重要决定,土地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都明确提出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进行相应的农村金融改革。随后央行、银监会也屡次下发文件对农村金融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然而农村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服务的缺乏一直是制约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特别是许多闲置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在各个地方开始流转,流转后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趋向于集中,区域经营、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农业生产开始发展。这对农业技术、设备和资本投入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剧了农村信贷资金供给的不足问题。
我国扩大内需、实现外需型经济结果的转型,其根本还是要开启我国庞大的农村市场。因此,能否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战略转型能否实现的关键。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否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提供充足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
二、理论依据
1993年美国斯隆管理学院教授R.Merton和z.Bodie,提出功能金融理论。在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和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两个假定前提下。R.Merton和Z.Bodie认为,任何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帮助在不同地区或国家之间在不同的时间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因此,金融体系具有六大核心功能:一是便利清算和支付的功能,二是聚集和分配资源的功能。三是风险分散的功能,四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经济资源,五是提供价格信息,六是解决激励问题。其中。聚集、分配资源以及风险分散是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林毅夫,2008)。
中国许多学者运用功能金融理论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进行了研究,或者单纯对土地流转背景下的农村金融问题进行了探讨。尚无文献运用功能金融对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问题进行研究。本文运用功能金融理论的观点,从聚集分配资源和风险分散功能角度分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然后探讨如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土地流转的数量和质量。
三、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对土地流转的制约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农地流转率仍然偏低,农业小规模经营模式没有改变,农地撂荒现象依旧存在,其关键原因之一是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存在缺陷,不适应土地流转趋势。
1、聚集和配置资源功能的缺陷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本身发展相对滞后,虽历经多次改革,但其组织构架和功能定位方面仍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经济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如2009年以前中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定位上强调负债业务发展,使农村金融机构退化成农村资金的“吸存器”和“抽水机”,形成中国农村资金外流的“虹吸现象”,加剧了中国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差距。形成“虹吸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聚集和分配资源功能上存在缺陷,单方面强调聚集农村资金,而忽视农村资金的需求,造成农村发展建设资金短缺。
农村土地流转会带来土地集约化使用,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然而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需要在农业机械设备的购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相对传坑农业生产需要更多的资金。然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聚集和分配功能缺陷,使得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资金需求难以由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来提供。具体表规如下:
(1)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农村土地流转后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趋势增加了大额信贷资金的需求。据调查显示,2008年安徽舒城县贷款额度在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一些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依旧突出。上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分配功能不完善,一方面导致农村微型金融机构从控制风险角度,设置了贷款最高限额和期限;另一方面导致担保公司出于利益考虑,对农业企业担保积极性不高。涉农担保比例不高、数额不大,使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难以实行规模经营。因此,当前农村金融体系难以有效配置土地流转后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规模资金需求。
(2)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当前农村信贷资金大部份仍局限于传统小农经济领域,对土地流转后可能涉及的工业、规模化种养、教育卫生等领域涉足很少。例如土地流转使山西运城农户经营由单纯农业延伸至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而运城市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3家,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远远不能满足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的金融需求。类似山西运城市的情况在中国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如目前广西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户贷款比重超过30%,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比重仍低于5%。因此,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信贷品种的单一性与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的多样性存在冲突,制约了土地流转的成效。
(3)当前信贷资金供给短期化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以提供一年期的短期生产性贷款为主,而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为1至3年甚至更长。这导致农户在贷款投资于有生长周期超过1年的农产品项目时。固定的贷款周期有可能产生拖欠风险。调查显示,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1年以内的贷款基本能满足种粮农户的生产要求;土地流转后,贷款期限大多在3年以上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需求。因此,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期限短期化与农业本身的自然生长周期不适应,势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增加了银行回收贷款本患的难度。
2、风险管理功能缺陷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关键
农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其生产容易受到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内部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其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农民和农业投资者利益。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缺陷是明显的。
(1)滞后的农村保险体系难以分散土地流转后增大的农业风险。
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关注
热点集中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等短期能够缓解农村资金供给贫乏问题的微型金融企业上。然而从长远角度看,农村经济的繁荣需要这些微型金融企业能够长期持续存在。由于农业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农业生产收益的不确定性远高于其他行业,中国涉农的微型金融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受到广泛怀疑,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风险难以转嫁,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保险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高赔付率,中国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如全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2年的3.6%下降到2005年的0.63%。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没有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功能。允许土地流转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将进一步扩大,自然风险对农业造成的危害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完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农业保险体系是紧迫的。
(2)农村担保抵押制度和体系不完善抑制了农村土地流转需求。
担保其基本功能是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压力。由于农村资源担保的法律支持缺位,农村物权流转法规不健全,使农村土地、沿海滩涂以及农作物收益权等资源的担保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使农民拥有信用担保资源的相对缺乏。同时多数农民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很少能提供具有金融信用的担保人,因此,在正规信贷中通常使用的财产抵押方式、财产和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对农民来说很难适用,农民长期以来存在惜款和贷款难问题。
为弥补农村土地流转的信用短缺,满足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信用需求,必須存在一个使银行信贷供给与农户、涉农企业对接的枢纽——专业性担保机构。该枢纽不仅能通过信用担保,降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降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而且能使农民由于第三方的信用强化而获得资金,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
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1 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完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
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农业也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稳定,农产品供给容易受气候等因素影响出现波动较大。因此,政府经常使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支持农业发展。如美国的联邦农场贷款法案,就是针对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信贷需要而制定的特殊信用制度安排。我国农村信贷体系,不论是信用社,农业银行,还是所谓的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它们的信贷活动都集中在短期信贷领域,经营方式也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信贷没有任何区别(王选庆和罗建朝,2008)。中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对大额资金和中长期贷款需求,实际上是中国缺乏完善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的反映。
完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流转。在国外土地金融是各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农地金融制度主要承担对农业发展所需长期、低利资金的供给以及实现政府对农业的调控两项主要职能。国内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如果允许农户用土地作为抵押来获得土地改良、水利建设和购买农用机械所需的长期贷款或提供土地接揭贷款,既解决了农业生产长期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又能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2、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市场定位和比较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内容,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资金需求和农业贷款需求。具体而言,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发展的特点,特别是规模农业的发展特点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有效满足农村经营的金融需求。如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由单纯农业延伸至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为满足农村土地流转后从土地上解脱出来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民的融资需求,可借鉴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的经验,发放大额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
3、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分散农业风险
通过土地流转,农业将进一步呈现规模经营的特点,但农业是弱势产业。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仍然比较突出。因此,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再生产的功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首先,通过税收减免或财政贴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农业生产等高风险领域,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保险体系。二是政府积极引导和推行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的合作,发挥保险对“三农”的风险补偿作用。三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增强政策性保险的功能。四是国家可以通过利率、税收、信贷政策等手段,实施农业保险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设立巨灾风险基金。通过再保险有效地转移巨灾保险风险。
4、完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体系
首先,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农户土地承包权,丰富土地承包权的权能范围,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轨道;二是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适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三是根据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开发与之适应的多种担保形式。如可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四是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五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构建多主体、多形式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农户和涉农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
土地流转的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农村土地流转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发展,但现实中土地流转存在着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以四川省渠县农村土地流转为例,通过分析当地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趋势及特点,从中找出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以期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探索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系,正确研判土地流转趋势,放活土地经营权,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做好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落实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前大多数的土地流转并没有达到预期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下面以四川省渠县为例,通过了解当地土地流转的现状,结合四川省渠县农业局提供的土地流转数据,分析流转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渠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趋势及特点
渠县隶属于四川省达州市,地理位置属于丘陵,辖60个乡镇,幅员面积201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79495亩,总人口为140万。近年来,渠县坚持“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趋势总体向好。
1.流转面积逐年增多,增速较快。2008年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43828亩,2016年流转总面积为148509.7亩(其中耕地76395亩),8年内净增加104681.7亩,平均每年增长1300亩。呈现流转面积快速增加的趋势。
2.流转形式多样。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其他方式占比相对较低。2016年,以转包方式流转26954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8.15%;转让910亩,占0.61%;出租84153亩,占56.67%;入股27929亩,占18.80%;其他方式流转8563亩,占总流转面积的5.77%。
3.流转主体趋向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据统计,2016年全县流转至种养大户30342亩,占流轉总面积的20.43%;流转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22803亩,占15.36%;流转至工商企业25047亩,占16.87%。
4.土地经营趋向规模化。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30亩以上的有300宗,流转面积14083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4.83%,农村土地经营呈现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态势。
5.流转用于非粮作物面积大。据统计,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用于非粮用途的面积高达134755亩,占流转总面积90.74%。其中流转耕地用于非粮用途的62639.8亩,占流转总耕地面积的81.99%。
6.流转土地产业多元化。一方面农村流转土地涵盖了渠县黄花、柑桔、生猪、花椒“3+1”特色产业,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快速向种西瓜、栽核桃、养牛、养鱼等农林牧渔产业发展,也向开办砖厂、建市场、辦驾校、建公墓和工商建运等其他产业延伸。据统计,2016年,用于粮食作物13754.9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26%;经济作物34894.8亩,占23.50%;畜禽养殖6469.5亩,占4.36%;水产养殖2720.5亩,占1.83%;农机加工24.0亩,占0.02%;其他用途90646.0亩(果树、花草等),占61.04%。
7.流转价格同比上升。近年来,受物价因素影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升。目前,流转土地价格在每亩200元至700元之间不等。各乡镇因地理位置差异,土地流转价格略有区别,一般北部丘陵地区土地流转价格平均在100元至500元之间;城郊和平坝地区,土地流转价格在每亩500元至700元之间;因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土地没人耕种的地方,为防止耕地抛荒,免费流转的情况也一定程度存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转变耕地用途。(1)土地流转后用于开办驾校、砖厂、修公墓等违法改变耕地用途面积2563.6亩。(2)在新农村建设中,全县60个乡镇的新村聚居点建设用地采取“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耕地2826.4亩。(3)非粮用途面积过大。近年来,受全省特色产业区划影响,全县集中成片大规模发展柑桔、柠檬、花椒、核桃、栽树、挖塘养殖等。据统计:全县仅栽树、挖塘两项占地44085.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9.68%。
2.土地流转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经承包方同意强迫流转、未经科学论证擅自超规模流转、未经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整体流转等,程序违法土地流转1341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03%。
3.流转合同不规范。此次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出让方和受让方位置颠倒、流转期限不合法、损农现象特别突出等,据统计,全县合同签订不规范流转土地47538.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2.01%。
4.缺乏风险防范和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资料显示,个别乡镇贪功近利发展与本地不相宜的产业,成片改变耕地形状、地貌和用途造成无法复耕,严重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乡村缺乏防范风险意识加之农民及村委会法制意识淡薄,一旦问题显现,农户与流入方产生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会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据统计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类似潜在风险的流转面积有15761.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0.61%,
5.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仅成立了渠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基本无实际业务),乡镇、村均无相应的机构及专职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也不健全,县上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但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各乡镇、村也无相应的土地仲裁员及调解员。政府也未引导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其中。
6.流转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农村基础设施需要改善。由于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一些流转大户,因为自然灾害、灌溉设施不到位、烘干设备缺乏等,导致产量降低、收成减少、农产品腐烂等现象,甚至出现中止经营,土地撂荒走人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各方参与的热情。二是农村融资环境需要改善。近几年,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农业投资的风险性较大,收回期长,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不会支持融资。渠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考虑到对农业项目的支持,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曾给予委托贷款,但对他们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融资难的问题,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土地租金支付困难的情况,导致风险转嫁到农民头上。
三、对策及建议
1.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强化宣传和政策引导,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农民承包权益,降低农民的风险。首先要继续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明晰产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政府要及时制定出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二是妥善解决承包地确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建立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机制。三是要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包括土地升值后的价格,既要尊重市场,又要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四是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2.规范流转程序管理,引导各方有序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交易行为,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一是要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严格执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二是要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土地经营规模必须适度。政府要引导各地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等,研究确定本地土地规模经营适度标准。不能片面求快、求大。三是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全面落实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严格约定流转期限、用途、价格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乡镇农经站指导合同签订,进行鉴证,负责归档管理,并督促供求双方履行合同,生效的土地流转合同送县农经站备案。
3.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一是加快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和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与管理网络,及时收集发布流转信息,畅通流转渠道。发挥各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等服务。三是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稳定和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妥善调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
4.强化政府监管,合理引导扶持工商资本,促进现代农业的建设。一是要根据企业资质、经营能力、土地流转规模等实行审核准入制度,对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实行分级备案。二是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营造优良发展环境,积极引导扶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发展薄弱环节,如发展现代种养业、智慧农业、农产品流通、农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三是建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监管制度。(1)强化动态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及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细化农地用途甄别标准,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2)统筹建设用地,结合城市周边设施农业、园艺产业和休闲农业的发展需求,适当放宽设施农业用途标准,或者调剂部分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发展。三是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分配合作经营模式,对农民形成带动效应。四是创新投融资平台,尽快启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着力解决融资难问题。政府应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
5.加强流转用途管制,确保粮食安全。一是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各地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制定农地利用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农地农用,产业集中”的原则,制定引导农地向当地优势产业流转的规划。二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控和有偿退出机制。可探索对流入方收取风险保证金的风险防控措施,严防流转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和流转后的经营风险。对于流入方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要实行退出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激励和惩处机制。制定土地流轉激励措施,对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给予处罚,要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分别在财政、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确保主粮安全。四是政府要引导建立对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机制,特别是适当提高对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以增强其农业生产的抗自然灾害能力,实现持续稳健经营,有效保障土地流转的稳定性。五是政府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增强其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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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安徽省宿松县作为一个典型的传统农业大县,在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具体包括土地法律问题、流转机制问题、土地财政问题和供给方式问题,这些问题也在该省的其他县市有所体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安徽省宿松县为例,分析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能为宿松乃至全省提供一些实证研究的探究例证。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实证研究;安徽宿松县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两大重要引擎,为改变以往的粗放式和不平衡的城镇化发展现状,新型城镇化应运而生。而在国家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是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也是在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亟须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四化”同步发展的战略,由此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是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一、宿松县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安徽省宿松县是皖鄂赣三省八县交界处的农业大县、国家商品粮基地,被列为省直管县试点县。宿松县在农业方面的重大举措和突出成绩,也能为其他县市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截至2014年6月,宿松县土地市场化流转面积达到40万亩,农业合作社多达400余家,家庭农场达到700家,专业的种粮大户已达500余户。据不完全统计,宿松县耕地流转面积达18.6万亩,占宿松县耕地面积的29%。具体宿松县耕地流转形式及流转对象统计如表1所示。2010年,宿松县仅土地流转面积就达11.6万亩,占宿松县土地总面积的16%。截至“十一五”期末,宿松县粮食产量达到34.39万吨,已被认证的有机农产品已有35个,基地认证面积已达55万亩。
但是,在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的大力推进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1)集体产权的不明晰性导致了农民土地没有清晰的处置权;(2)流转机构宣传力度不够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3)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后,存在着土地资金的分配使用问题。因此,要使新型城镇化进程平稳有序地进展,就需要正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二、土地流转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土地法律问题
其一,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继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分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推动了社会农业生产的进行。然而,当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后,集体产权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拥有集体土地的合法性,然而现行的土地产权的所属却仅仅停留在“集体”,“集体”概念的模糊性与广义性最终导致了土地的实际主权不明晰,农民与土地间的权属关系也就变得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般耕地的承包期限都为30年,这就导致在土地流转后,受让方由于不能确保获得长期土地,因而不愿进行大规模投入,导致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充足的利用。其二,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370条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各项权利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土地处分权中绝大部分权利。但是作为土地处分权中重要权利的土地抵押权,农民却无法享用,这就限制了农民规模投资、融资入股的合作机会。同时,宿松县国土局并未颁布提供土地流转过程中有关服务、灾后保障的具体细则,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收益较低、农业合作社抗灾能力差、市场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土地流转相关问题。在本次对宿松县碧岭抽样调查的200户农民中,①关于农民对土地相关法律了解程度的调查显示:56%的调查对象不了解,27%的调查对象了解一部分,17%的调查对象了解。
也即有83.3%的农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没有全面的认识,甚至不了解,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农民的利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如何通过法律层面保护农民的财产利益,也成为一项颇为棘手的难题。
(二)流转机制有缺陷
宿松县政府对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宣传力度过低,导致真正“有效”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过少。在本次对农民关于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调查中的结果表明,仅有18.3%的农民觉得中介机构能帮助到自己,剩下的农民或要么觉得身边缺少这样的机构,要么虽然知道这样的机构存在,自己却从来没有了解过。由此造成一部分农民缺少必要的土地信息,使规模偏小、效益低下成为了当前宿松县土地流转主要特点之一。一方面,具有保守思想的小农生产者不愿与种粮大户谈判签订合同,而更倾向于与农户进行协商;另一方面,希望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也不愿费时费力地挨家挨户与农民商议,导致了“有地无需求”“有需求无地”的尴尬局面。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宣传力度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土地流转规模小、进程慢,且土地流转规范性低下。
(三)土地流转后财政问题
在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情况下,“经营土地”为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财政收入,这也是国家审计署于2014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的土地审计的重点关注内容。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宿松县的这一部分问题:其一,土地流转后存在三大产业资金投入比例不协调、财政收支矛盾大的问题,为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宿松县政府更多的是将财政收入投入到二、三产业的发展上,宿松县流转的土地面积共计18.6万亩,其中有80.6%的土地转向了规模经营。土地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偏低,导致宿松县农业没有进行产业的转移和升级,与当地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有一定脱节,同时资金的投入比例不协调也导致了政府财政收支矛盾大,政府融资困难的情况。其二,土地财政的利用缺乏一定的公平原则,新型城镇化的任务之一,就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并且提高农用土地的生产力,从而更好地发展县域的二、三产业。然而,在解放农村生产力的过程中,宿松县的土地财政却没有得到强势利用。宿松县拥有68.8万农村人口,42.9万劳动力,然而通过合作社、当地企业招聘的方式,只实现了2.1万多人的就业,就业率仅为3.05%。城郊地区的农民在被征收土地后一定的财产性补偿,同时在当地就业或者是进城务工,都可以得到一份稳定的收入,而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民由于土地流转进程缓慢,就容易造成与城郊农民生活水平上的差距。
(四)土地出让方式单一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划分出了城乡两种建设用地,出现了两套不尽相同的法律法规,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土地需要先由政府收购,再通过挂靠在国土局名下进行出售。这就容易造成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划不合理,以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出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同时在本次宿松县的抽样调查中,有83.3%的农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没有全面的认识,甚至不了解,这就容易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三、加快土地流转进程的政策建议
(一)针对法律问题的建议
其一,通过确权到人的方式,逐渐恢复农民的主体地位。根据数据可以看出,宿松县的城镇化进程在不断的推进,同时流转的土地规模在不断变大。在笔者看来,只有保证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实际所有权,才能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也就符合了十八大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发展新要求。通过淡化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农民对实际地权的所有,使模糊的土地产权界限变得明晰,也使土地的产权由“集体”确实落实到农民个体的身上,使农民明白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补全现有土地所有权残缺的现状。同时,突破现行的土地承包30年的期限,使农民对于土地拥有完整的使用权,消除土地受让方对于土地使用的犹豫,从而使有限的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充足的利用,使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有序发展。其二,通过恢复抵押权以增进农民收益。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承认了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继承性,但却限制了土地抵押这一权利。既然现行的法律允许土地经营流转权的转让,土地抵押作为一种更快、更广的土地流转方式,理应不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限制抵押后的原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以抵押的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可以通过允许抵押人以租赁的方式、在原土地上劳作的方式减少抵押人破产的风险,从而达到既推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又保护农民基本生存的目的,也进一步推动集体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实现了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土地“进退机制”使需要土地的农民得到相应的土地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也使有土地但需外出务工的人员以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及时出纳土地,实现“双赢”战略,同时,也要给予那些有意搁置、撂荒土地农民一定的物质处罚,来促进我县土地流转进程。
(二)针对流转机制的建议
其一,宿松县政府积极领导、组织有流出土地意愿的农民与种粮大户、农业企业合作交流,以促使现代一体化农业科技园的建立。政府可以给予农户一定的政策性补贴,并可以通过给予科技园一定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快速发展,促使“企业—农民”模式的现代化农业进程的推进。如以“区域合作,产销一体,以贸带农,以工促农,三产互动”为思路建立的洲头乡万亩现代农产品示范园,历时三年,现已建成万亩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葡萄、草莓等优质水果、绿色蔬菜和花卉苗木生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愈加明显。由此可见,宿松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建立,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宿舍县土地流转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对提高农民的收入有增益作用。其二,中介积极参与,逐步提高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土地的使用权的市场化的程度代表了一个地区的农业发展状况,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又能极大的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构就成为了重要的一环。随着宿松县政府的大力推进,2013年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已突破百余家。但正如上文所言,土地中介机构并未“深入人心”,由于农民对中介的不了解,常常会出现“有地无需求”的困难局面。因此笔者建议,政府积极引导,率先在土地流转率较高的洲头乡积极宣传中介组织的职能,及时收集农民的各类土地流转信息,并及时给有流出土地意愿的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普及、市场土地价格行情等相应的咨询与服务,积极地帮助农民朋友与农产品供应社签订有效合同,使农民朋友逐渐地改善自身签订合约时的不利地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三)针对土地财政的建议
其一,资金调整,一、二产业共发展。为了加快宿松县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建议提高生产效率及技术,可以借鉴佐坝乡碧岭村的先进经验,将优质土地集中流转给当地的种粮大户、产业能手,用最少的土地实现最大产值。多余的土地可以考虑市中心距离的极差距离及收益后,积极流转以成为第二产业以及公共建设用地。在考虑土地增值效益后,给予农户相应的补偿,将剩余的钱款归入土地财政。其次,积极申请省级、国家级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家补偿及财政收入进一步对现代农业进行建设。其二,落实公平,财政合理补贴,宿松偏远地区的农民很难实现土地升值甚至是保值。建议将对这些农民增加一部分的土地财政补贴。在此次调查中,仅有11%的农民觉得自己的生活较土地流转前有了很大改善,还有28%的农民觉得自己在土地流转后的生活没有改观,甚至不如以前了(4.5%)。通过交谈发现,这28%的农民多数不能及时从“农民”向“工人”角色过渡,导致生活并未发生改观。政府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或其他岗位的培训或介绍,在大力推进宿松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始终不忘“以人为本”的核心。
(四)针对突破土地单一供给方式的建议
在目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一般通过“招拍挂”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流转。而在宿松县东北新城拓展区和集镇重点区域,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两类建设用地市场以及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原因,导致了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未能实现最大化,以致为日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为此,我们也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只有突破国有土地的单一供给的方式,重新合理规划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才能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单独进入市场,使在农民手中固化的土地变为流动的资本。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建设土地银行,也使农地使用权在抵押市场更加多样化地转移,从而改变宿松县城乡发展的不均衡现状。党委及政府只需要引导和完善土地金融市场,使资本超良性态势发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筹措出大量的资金,从而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更快增加农民的收益,积极完成农民“市民化”身份转换,使新型城镇化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忠伟.安徽省土地财政状况及影响因素的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0:1.
[2] 甘敏.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4,(1):109.
[3] 倪燕翎.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就业问题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11.
[责任编辑 李 可]
土地流转的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1.1 壮大农村经营主体
土地流转由单一的农户间流转逐步过渡到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主体间的流转, 呈现出流转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1.2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不愿或无力经营土地的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 同时, 有能力且经营有方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土地, 农户分散经营的状况得到改善, 推动了土地的规模经营, 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1.3 力推农业科技进步
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大户等经营主体集中, 为在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降低成本而扩大效益, 他们积极学习新技术, 为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起到促进作用。土地流转后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力推动了农业的科技应用进步。
1.4 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农户转出土地后, 可以获得出让土地收益, 腾出时间外出务工又有收入。经营者接受土地后, 通过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等方式降低了生产经营的成本, 提高综合效益。
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2.1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市场缺失, 农村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松散的状态, 流转行为不规范, 在手续、流程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未签订流转合同。二是合同内容不规范。三是未备案、鉴证。四是“强行”流转。由于程序不规范, 发生纠纷, 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阻碍土地流转。
2.2 土地流转范围小, 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
一些种植大户或农业龙头加工企业需求大块土地进行规模经营, 而市场上只有零散土地在交易。由于土地流转期较短、集中程度不高、流转规模小, 土地机械化作业、规模经营难以展开。
2.3 对土地流转认识模糊和土地经营收益不高, 导致农民不积极流转土地
土地流转中的受益低下, 农户流出土地后得利较少, 影响了土地流出的积极性, 少数农户将地抛荒也不愿流转。落后地区土地仍然是农民基本生活资料, 农民担心流转后失地, 制约了土地流转。
2.4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管理细则, 手段、程序、档案等管理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定。村组织或基层政府提供服务较少, 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职能没有发挥好。
有些村行政干预没有经过农户同意, 就强力推行;有些村干部代替农户决策流转土地, 导致了流转土地过程中农民失地。
2.5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
大多数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较低, 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较淡薄, 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也较为缺乏。
3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一是信息交流机制的健全。建立由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 县、乡镇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成的村、乡、县三级服务土地流转市场的体系。
二是政策咨询机制的建立。建立土地流转专家咨询机构, 实现政策咨询制度化。形成以信息、咨询和监督子系统为支撑, 以政策主系统为核心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体系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
三是价格评估机制的完善。构建科学的农地等级体系,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评估价格信息收集、处理与公开发布制度, 完善流转土地估价指标体系, 完善流转土地资产评估机构, 不断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
3.2 增加政策宣传力度, 提高农村群众对土地流转的认识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 以群众喜欢的方式, 加大力度宣传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 宣传相关服务信息。
3.3 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解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 积极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为农村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创造有利条件。
摘要: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 农村土地流转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尤为重要, 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是维护农村稳定, 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农业发展。本文阐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现状, 提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意义,对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