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经营法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一、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
涉及对清算组的账务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本文将其设为“其他应收款”科目。
(1)回收国有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
(2)涉及国有破产企业官司问题的会计处理。如果发生法院执行托管企业,那么托管企业应及时与清算组沟通确认,然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等”。
(3)涉及代付费用的款项,如托管企业提供的应由清算组承担的水电费等,经清算组确认后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
“银行存款等”。
二、与国有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债权债务(含费用)
(1)出口业务的开发。如果在出口业务的开发中涉及国有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回收或应付款项,可以跟清算组协商,清算组同意后,如果涉及外商的预付款,可以借记“其他应付款清算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如果涉及外商的应收款项回收,可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付款清算组”。
(2)国有破产企业应付工资及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为了便于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如果涉及工资、养老金的应付款项,应该让清算组确认同意付款后作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
(3)水电费、装卸资费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部门欠款处理问题。为保证职工、生产的稳定,经清算组同意确认后付款。破产公司职工的生活电费,也要与清算组协商,然后再进行支付。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
三、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存货部分
国有破产企业在宣布破产后还有一些遗留存货,这些存货暂时不能定性为与国有破产企业一起拍卖还是单独拍卖,要视存货量、价值的大小及拍卖政策而定。因为大部分存货的价值及质量不易界定,价格也不易评估,因此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托管企业在领用国有破产企业存货时,一定要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或者与清算组协商来进行价值确定,最后由清算组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这些存货没有
发票,因此要与新购的存货区分开来。笔者建议如果存货价值高、托管企业资金周转不困难最好暂时不使用,待收购成功,进行评估入账后再使用。此外最好在领用时进行价值确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未领用的部分,也要进行监督,避免流失。
(1)包装物类、燃料、配件等原材料的入账。包装物、配件等原材料应借记“包装物、原材料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燃料,如煤等可以先确定数量及规格,能够确定价格就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暂不作会计处理,待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再估价入账,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也可以照原数量返还。
(2)库存商品会计处理。库存商品能够确定价格,就按照下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暂不作会计处理,待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再估价入账,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也可以照原数量返还。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
四、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固定资产
一般来说,国有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特别是生产型固定资产投入不足,设备也长久失修。托管企业在进行托管前一定要对托管对象进行调查,了解设备的成新度、日常维修费用以及日常消耗等。在进行托管时,对原来的设备要清点清楚,对新投入的设备要作备案登记,并拟定折旧标准。对于设备的维修费,也要区分大修与日常一般维修消耗,并在金额和影响生产的程度上设定判断标准,还应在托管协议中说明哪些由清算组承担,哪些由托管企业承担。由于这些大修费用
和固定资产使用的时间性很强,因此托管企业先要将其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大修费入账,待托管结束时确定具体金额。在投入时按照托管协议向清算组报告计划,清算组同意后方可实行。账务处理如下:
(1)设备、大修投入时及结束后托管企业的账务处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2)日常维修结束时的企业账务处理。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原材料等”。
(3)如果托管企业收购成功,那么设备、大修投入受益还是属于本企业,因此上述会计处理不变。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则作如下调整: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固定资产(扣除标准后的金额)”。
五、收购资金的暂时处理
托管企业进行收购时的资金要先全部存入托管企业,然后以托管企业的名义收购,这样便于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的资产入账和增资。收购资金存入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
托管经营法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一)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不仅税主体不统一, 而且同一税主体具有不同的税种。这将给企业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 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带来诸多麻烦。新税法根据中国国情、国家财政能力和其他国家的实际税率, 将法定税率定为25%, 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内外资企业实行一贯的法定利率, 使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更加公平, 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企业在“虚假外资”的旗帜下逃税、逃税。“。”总之, 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了我国企业的各个层面, 纳税人普遍对此表示满意, 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得到了普遍认可。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 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率有所下降, 但外资的税率有所上升。对于在华外商投资企业, 提高税率, 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额, 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但对于外商来说, 在中国投资不仅仅是因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只是吸引外资的补充诱因。外商在中国投资, 非常重视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调整外资税率是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这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国际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的广阔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二者的差异表现为:第一, 旧税法, 对内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产业, 为鼓励其发展, 扶持其发展, 在产业刚建立的前两年, 是免征税收的, 体现了国家的关怀。但是, 税务部门要开展活动, 就需要经费支出, 所以这种优惠不可能一直延续下去, 所以从第三年起, 按照15%比例收取, 但相对一般企业, 还是比较低的;第二, 新税法, 对高新技术产业, 取消了刚建立前两年免交税的特别政策, 统一按照15%进行交税。而对关乎民生的吃喝穿的农牧渔和关乎生态发展的林业, 则完全不要交税, 提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不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以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制度。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按照企业经济收入能力在企业之间平均分配税负, 统一适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乃至国内、外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合资企业, 实行内外资企业非歧视待遇, 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 促进统一,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产生了负面影响。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增加了税负比例。因此, 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立工厂, 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 节约生产成本, 提高企业的利润。新税法实施后, 税负比重有所下降, 企业利润增加, 企业可投入更多资金, 改善设备等。
(二) 降低了税率
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负比重, 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则在25%的基础上, 再打了一个折扣, 再减5%和10%, 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 根据我们实际, 与时俱进。
换言之,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统一, 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鼓励农业、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 兼顾小企业、小营利企业、少数民族企业和需要特殊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减免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以促进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三、规范纳税筹划管理
目前,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没有进行内部税务管理, 企业管理部门没有掌握规划的方法和技巧, 缺乏对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全面把握。在实践中,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划手段对房地产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规划, 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税收管理制度, 以协调决策者、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的活动。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实现税收筹划。
四、结语
总体来说, 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但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相比, 仍有很大的改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新《企业所得税法》减轻了国内企业的税负, 使企业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来吸引人才, 同时也使企业在产品研发方面做出努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 但减轻了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税负。因此, 外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税制改革, 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实现了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建立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性进步。本文介绍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税主体、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 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影响
参考文献
[1] 陈静.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 (10) .
[2] 李静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J].时代经贸旬刊, 2008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