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精选11篇)
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1篇
关键词: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清洁空气法,借鉴
排污权交易制度, 也称排污指标交易制度,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排污者在已申请获得排污许可的条件下, 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 自愿、平等、有偿地转让排放环境污染物后剩余的指标, 优化排污行为和保障环境质量的一种制度。[1]
一、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 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初级阶段
20世纪70年代中叶到90年代初为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中, 排污权交易只是在小范围内推行的, 其主要针对的是铅、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采取的交易形式基本可以分为四大政策。
1. 泡泡政策。
该政策于1979年开始在美国初步试用, 最初的方式是政府将某一个排污工厂视作为一个“泡泡”。如果此“泡泡”的环境污染总量不超过相应的政策标准, 都允许各个排污口之间关于排污额度进行调剂, 之后便推广到同一个集团内的若干排污工厂, 再扩展到了某一个大范围的区域内各个不同排污企业之间再进行排污权的交易。
2. 抵消政策。
1976年12月正式提出了“抵消政策”, 之后1977年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的修正案, 在其中对抵消政策进行了法律认可。抵消政策 (又译为补偿政策) , 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 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 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2]美国实施的抵消政策使原来经济增长与改善空气质量这对无法调和的矛盾得到了统一。
3. 银行政策。
1979年创立“银行政策”, 该政策是指排污企业除可以将自身节省下来的排污额度与其它企业进行交易外, 还可以将其存入特定的银行中。存入银行的剩余额度既可以将来由企业自己使用, 也可以等待适合的时机再进行出售。银行政策一方面鼓励了排污企业继续进行污染防治, 另一方面也弥补了现时进行出售可能会出现的交易困难等问题的不足。
4. 净得政策。
净得政策最晚加入到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当中, 其指的是在排污的总额度一定并且不变的前提下, 排污的企业便可以在无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 自行进行扩建、改建等活动。该政策大大提高了排污企业的自主性, 也合理节省了政府的人力、物力资源, 优化办事效率。
(二) 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高级阶段
1990年至今为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的高级阶段。这一阶段是以1990年颁布实施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及酸雨计划作为开端, 以全国的电力企业实施二氧化硫交易作为主要交易内容, 其间都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后盾。
1.1982年4月, 美国国家环境总局颁布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报告书”, 该报告书中把四大政策合并为一体, 统称“排污权交易政策”。这一政策在美国各州实施并建立起相关的排污权交易体系。
2.1986年12月, 美国环境总局颁布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总结报告”, 其中确定了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方式与准则等。
3.1990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中明确提出了2010年的二氧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80年相比减少1000万吨。因此, 规定全美电力企业实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政策。
4.2003年, 美国成立“芝加哥交易所”, 标志着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进一步完善。美国十多家大企业达成通过温室气体排放剩余额度交易来减少排污的协议, 这就意味着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在美国第一次正式进行。到目前为止, 排污权交易制度已覆盖全美国。[3]
二、欧盟排污权交易制度
欧盟是现今最大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其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实践, 而且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欧盟中的15个国家针对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做出的承诺是:2008年到2012年之间, 比照1990年排放温室气体总量再减少8%。
为了兑现《京都议定书》, 欧盟委员会便采用了经济手段即推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 用市场机制促使欧洲的企业参与减排的进程。[4]2003年4月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局颁布了基于“负担均分”的原则下的决定, 从2005年起, 规定欧盟各成员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最初分配指标, 之后各个成员国再根据本国具体分配的指标来决定各国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欧盟各个成员国的政府应把不少于95%的指标分配给各国的排污企业, 至于余下的5%指标则可以采取竞拍等方式进行交易。其通常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企业的排污量每超过1吨二氧化碳, 将罚款100欧元, 或在预先确定期间支付两倍的平均市场价格。[5]
欧盟委员会决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 欧盟全体成员国实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制度, 进而确立起相应的排放权交易体制, 其过渡期为两年。建立的排放权交易制度中包含的对象为:钢铁、能源、冶炼、水泥、造纸、陶瓷等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业。规定中限制了上述这些行业的最大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具体而言, 当某企业超过了既定的最大温室气体排放量, 则必须额外购买相应规格的排污交易许可证, 以这种方式来弥补本企业多余向外界环境排放的有害气体而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情况是, 某企业没有超过既定的最大温室气体排放量, 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 把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出售。
三、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分析, 笔者认为, 完备的法律是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美国《清洁空气法》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程序, 从而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全美国推行的过程中十分顺畅, 且该制度的实践成效比预期更为理想。因此,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成功建立和运行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做保障, 要具体而明确地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与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 积极搭建及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
通过对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分析, 笔者认为, 当今的排污权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来进行, 但该交易完全依托于欧美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欧美国家完全掌握排污权交易的价格制定权和交易方式决定权, 反观我国在其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我国应当尽快构建起适合本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积极搭建及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 掌握国际排污权交易中的话语权。
(三)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重视运用行政手段适度干预并重
通过对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分析, 笔者认为, 当前主要有两种排污权交易机制:政府强制型与市场激励型, 而这两种机制又各自有其优缺点。因此,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可以采用政府强制型与市场激励型并重的模式, 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重视运用行政手段适度干预相结合, 这样既降低了排污权交易的社会总成本, 又可以避免排污权交易市场失灵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蔡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4 (30) :42-43.
[2]蔡守秋, 张建伟.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J].河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5) :98-102.
[3]董小林.环境经济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5:197-199.
[4]何能杰.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006.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第2篇
排污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不仅可以将排污费用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改善企业排污、控污的相关技术,还可以通过调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来实现对排放污染物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即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又能够有效地调和日益扩大的社会生产和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之间的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污染治理成本小。通常情况下,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会觉得自己进行拿出成本控制污染比购买污染物排污权要更加经济、实惠;而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高的企业通常会认为购买排污权比自己治理企业排污要更加节约成本,达到效果更加突出。所以,就会出现,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主动通过市场将排污权出售给治理使用成本较高的排污、控污企业。
二是污染治理有效。在整体排污量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开展排污交易制度,可以促使排污量较大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对自身排污量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选择、配置,这样,既达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整体目标的目的,还使得企业降低了自身排污量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3篇
关键词: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6-02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排污权一词以经济学中的“产权”学说为原型,历经经济学、法学、环境保护领域的长期实践最终演化而来。排污是一种权利,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属于全民共有的权利。而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则应为该国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排污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排污资格。根据排污权交易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排污权的行使方式分析,“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行政许可性权利”[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履行控制污染职能而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调动排污者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治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2]。
二、排污权交易国内外实践
(一)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1972年,美国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影响下,为了保护环境出台了排污总量控制政策,这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奏。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硫排放量纳入酸雨控制计划,同时还进行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锌、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而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借鉴。有些国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例如,澳大利亚为防治水污染,模拟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盐度交易计划和磷的排放权交易;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德国,这些国家虽尚未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允许在排污者之间流转污染物排放指标或者出台与总量控制政策相仿的环境保护政策。
(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一些污染较重的城市(如包头、太原)和沿海较发达的地区(如天津、上海),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引入总量控制理论并设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但没有出现成功交易的案例。90年代初,上海闵行区为治理水污染而进行的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较为成功,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开了个好彩头。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抛弃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浓度控制政策,正式确立了总量控制制度。这为我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上海市等多个试点地区结合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情况,已经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另外还有一些地区还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服务管理机构。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
(一)经济条件
经济因素是制约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否推广的重要瓶颈。如果经济基础薄弱,排污者之间边际治理成本的差异性便不明显,会导致在交易实践中排污权供需主体无法保证,最终正常运作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也难以形成。这就是为什么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并且在一些发达国家首先推广,为什么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多而交易少,在实施的地域范围上,沿海地区强于内地的根本原因。
(二)技术条件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环境容量的确定对排污权交易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实践中,确定环境中可容纳污染物的总量,必须经历长期、精确的计算过程,也就是解决“总量控制”中的“总量是多少”的问题[3];在排污权初始分配环节中,需要测定排污者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据此来实现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果测定结果存在偏差则不能实现公平分配。
(三)法律条件
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其制度化、明确化,进而为排污权交易参与者的活动提供依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过程。实践证明,浓度控制因不能约束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具有片面性,相反,总量控制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从长远看,该项政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污染控制政策必须从“浓度控制”转到“总量控制”上来[4],有必要将总量控制政策的基本内容写入法律,也有必要将排污权交易的整个流程以及在流程中涉及的参与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写入法律。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
建立一套完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一)污染物总量的确定
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对排污总量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行政计划总量,即根据某一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环境的现状制定排污总量目标。这种方式由政府主导,充分体现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但不足之处在于不能调动排污者污染减排的积极性,用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成本过大;第二种是环境容量总量,即通过测量得到某一区域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即该区域环境可以承受的污染物的最大限度。运用这种方式关键是要建立某一区域各种污染物环境容量的标准数据库,这对于检测技术的要求较高。现阶段出于技术因素考量,各地确定区域排污总量仍以行政计划总量为主,但可以在经济、技术水平较高的市县建立环境容量方式的试点。
(二)初始排污权的分配
排污是一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的,排污者想排污,就必须事先确定允许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在实践中,不同行业的确定标准不一,其中可以作为参考的有环境影响报告、限期治理、建设项目等验收报告的数据资料。以初始排污权分配方式是否有偿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其中有偿分配方式又可依是否以固定价格出售为标准,分为定价出售和拍卖。
1.无偿分配。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一定的标准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者。这种分配可以充分调动排污者污染减排的积极性,大面积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高减排效率,但是容易出现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分配职权时滥用权力而影响分配公平性的问题。
2.有偿分配。定价出售,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结合环境容量、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以及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的需求状况,以某一固定价格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者。它的优点是能够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排污者,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缺点是以固定的价格来分配排污权,容易使交易价格过于僵化,从而降低市场的调节作用。竞价拍卖,即将排污权出售给叫价较高的排污者。这种分配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的特点;但在竞价中中小型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在资金上处于劣势,若未拍到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将会抑制他们的发展。
三种分配方式各有利弊,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类别,排污者接受能力和减排效率等因素来确定选择何种方式。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市县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的现象是存在的。
(三)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措施。它创造性地引进了市场机制,可以使排污权按一定的交易规则在排污供需主体之间流转,简单地说,排污权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1.交易对象。排污权交易对象是连接排污权交易买卖双方的节点,也是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基于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排放数量,控制成本以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不宜将所有污染物都列入排污权交易对象的范畴。现阶段,环保部针对我国水、大气这两个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下发了以控制排放量为目的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指出水环境排污权和大气环境排污权的交易对象分别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
2.交易范围。交易范围即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大小。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初期,可以两种形式划分交易范围。第一种,行政区划的地理界线,在实施的范围上,可以具体到某市县,某一地区。第二种,污染物的特殊属性,如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可以把交易范围规定为该水体的流经区域。相信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行业的排污者参与到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来,排污权交易的范围也将逐渐扩大,这对于排污权指标的优化配置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交易标的。排污权交易标的指排污许可证中确定的允许排放量与排污者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额[5]。用于交易的排污权指标一般是排污者积极减排的结果。剩余的指标,其来源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排污者改进排污设施,革新排污技术,积极减排的结果,也可以是排污者由于合并、破产等原因剩余的排污权指标。
(四)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排污许可证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第一个环节为基础,同时又制约着第二个环节的实行,可以说是连接前两个环节的纽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者合法排污的通行证,也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证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获得。
2.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状况。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存在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形式[6]。排污许可证的期限过短或过长都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笔者认为,在有效期限的选择上,中期较为适宜。因为它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发展规划相衔接,既能克服期限过短而导致的管理费用过高的问题,又能扭转期限过长而造成的减排效率过高的局面。
小结
排污权交易制度理论虽然产生已久,但它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和继续存在的意义却丝毫没有退减。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具备经济、技术、法律、思想等一系列条件才能够顺利实施。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多个主体,多种制度,多个环节共同参与、相互协调,不具备实施环境而强行实施将得不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沈满洪,钱水苗,冯元群,徐鹏炜.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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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中,杜丹德.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125.
[4]朱志刚.迈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2.
[5]陈德湖.排污权交易理论及其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5):55.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第4篇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
1.1 政策法规体系滞后, 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 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 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 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 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 但如果不结合, 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按现行的理解,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 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 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 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另一方面, 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的鼓励下投资建设减排工程, 并将远远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以外的部分全部无偿纳入减排的“盘子”, 以完成区域减排任务, 而他们并不能将这些多余指标拿到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得经济补偿, 实际上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
1.3 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有偿分配充满风险。
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 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使用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程序。从目前各地出台的排污权交易办法或细则来看, 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 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别对待的。出于历史因素及实施难度的考虑, 对现有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大部分都是无偿分配的, 而对于新建企业则基本上均要有偿获取, 这种分配方式是不能体现公平原则的。即便有些地方全部采取有偿分配, 也都是承认现有, 这就使得有些历来污染重、对环境损害大的企业, 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就能占有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一些污染轻、效益好的企业, 反而要用较高的成本才能购买较少的排污权, 难以实现排污权在各污染企业间实现有效地分配。一旦排污指标初次分配失之公平, 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可能会冒险违规排污, 从而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
1.4 交易体系比较脆弱, 交易后监管存在空白。
目前开展的交易, 双方都是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 并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受地方保护及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 在一些试点地区, 出现了排污权交易只有买方, 而无卖方的局面, 导致排污权交易受到很大限制。
1.5 经济形势不乐观, 制约了排污权交易。
在现阶段, 经济滑坡, 企业不景气, 效益下降, 开展排污权交易势必会提高当地企业的市场准入成本, 从而影响到本地招商引资和企业在同类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上的不公平。
2 对策和建议
2.1 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环境基本法律的缺失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到位, 使之无法称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1]。首先, 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借鉴国内试点城市成功经验, 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其次, 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场项目交易流程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对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合理定价, 依法交易。规范排污权交易程序和行为, 并对排污权交易所征收的费用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渠道, 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2.2 实行排污权交易工作机制
2.2.1 确定排污权交易机构
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 负责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 并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同时成立排污权储备中心, 对企业排污权交易指标进行审核。
2.2.2 确定交易对象和范围
根据“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初步确定交易对象为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指标进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一是有助于“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等污染物的削减, 从而有助于减排工作, 二是对整个排污权交易工作有所创新, 三是有助于增加排污权交易量。
排污权无偿使用的排污单位, 其富余的排污权无偿回收;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 通过治理或产业结构调整, 其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按市场价回购;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强制关停的, 以及获得的排污权超过闲置期的, 原则上无条件收回;实施排污绩效考核, 对连续多次排污绩效排名靠后的排污单位, 强制收回排污权。
2.2.3 确定总量核定方式
理论上, 排污总量的确定应当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 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 很难一下子按环境容量标准来确定排污总量, 只能结合政府的污染控制目标, 治污技术水平, 以及长远的代际可持续发展目标, 制定递减的目标总量, 确保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总量核定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 交给中介机构去做, 二是, 依靠环保部门自身力量来做。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环保部门自己做可以节省资金, 但会陷入大量事务性工作之中;中介机构做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尚需实践检验。
2.2.4 确定企业排污权的核定依据
首先, 明确排污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企业只有使用权;其次, 在确定的目标排污总量 (减排任务) 基础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第三, 要视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总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 每隔五年重新进行排污权的分配和核定。
2.2.5 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
排污权交易平台包括排污权申购系统、排污总量核定系统、交易资金管理系统等各类应用软件的开发。建立一套完整精确的排污信息系统, 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对此, 可以借鉴美国SO2排放权交易政策体系的经验, 主要依靠三个排污监测信息系统加以保障:一是, 排污跟踪系统 (ETS, Emissions Tracking System) 由各参加单位的连续监测装置提供支持, 保障各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及时, 完整和准确性;二是, 年度调整系统 (ARS, Annu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主要是计算出各企业账户年终须扣除的数量;三是许可证跟踪系统 (ATS, Allowance Tracking System) 主要是为环保局提供各监测单位是否达标的手段, 同时为许可证市场提供许可证持有者, 交易日期等信息。
3 做好排污权交易的后监管
强化环境监管, 确保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 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既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内容, 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因此, 要把强化环境监管贯穿于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 通过强有力的环境监管, 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执法保障和技术支撑。
一是, 强化环境监测 (监控) 系统建设。为了准确计量排污单位总量指标的使用情况, 要求排污权交易试点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全部安装排污总量在线监测 (监控) 系统, 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要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安装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由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各级环保部门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平台和数据安全传输网络三部分组成。废水排放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包含总量控制器、电动阀门和电磁流量计。废气排放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包含总量控制器、DCS工况采集设备和监测点端工况采集器。
二是, 加强环境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把辖区内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加大现场检查与监督性监测频次, 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要严格环境执法, 对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是, 做好排污总量的核算工作。排污总量核算是一项基础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管理台帐, 及时收集整理与排污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数量、时间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及不同时间段的监测资料, 并做到“一厂一档”;另一方面, 要加强排污单位总量核算技术的研究, 综合运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等数据信息, 借助相关技术力量做好排污单位年度排污量的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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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佑海, 丁敏.依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J].环境保护, 2009 (5B) :29-32.
国务院:建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5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进一步硬化节能减排降碳指标、量化任务、强化措施,对今明两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行动方案》提出了今明两年节能减排降碳的具体目标:2014-2015年,单位G
D 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 D 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行动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降碳的三十项具体措施。一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严格实施能评和环评制度。二是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强化水污染防治。三是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确保完成各领域节能目标任务。四是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五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价格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强化财税支持,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推进绿色融资。六是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领跑者目录。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七是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运行监测,强化统计预警。完善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强化执法监察。八是落实目标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和能耗排放大省的责任,严格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长,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动员公众参与,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行动方案》将今明两年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地区。同时,提出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将重点工作落实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明确了时间要求。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第6篇
一、中国学术界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看法
中国法学界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历来存有肯定与否定两种看法, 笔者更赞成肯定的观点, 并认为否定学者的反对观点不构成阻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理由。
1. 反对学者认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易导致交易目的偏差[2],
笔者认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以总量控制制度为前提的, 这意味着在一定区域内的可交易的污染排放权是受到控制的, 不可能出现企业无限量购买排污权的情形, 同时通过严格的监控手段, 建立排污权交易登记制度等, 都可有效防止排污权交易泛滥的情形;另外, 在市场竞争中, 由于排污权交易制度, 会使污染严重而效益差的企业尽早被环保型企业淘汰, 从而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减排进程。
2. 反对学者认为, 环境容量标准难以测量界定会使排污
权交易制度无法实行, 但笔者认为, 相对于环境容量难以确定而言, 环境中的区域总量控制标准在现在是可以确定的, 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就有了实行的依据, 现今保护环境要先从削减目标角度考虑, 并不一定是直接从环境承载量上考虑, 环境的改善可以从削减慢慢开始, 如果因环境容量标准一直没有确定, 就使那些有利于环保的制度受到限制, 那还谈何环境保护呢?但是我们同时也要加大重视, 积极改进测量技术, 争取早日解决环境容量的测量问题, 使排污权交易制度能更好的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服务。
3. 反对学者认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使买方区域公众丧失
了良好环境的平等享有权[2], 笔者认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总量控制制度为前提, 那么该区域的总排污量在受到严格管制的情况下就不会无限增大, 从而严重影响到公众享有的良好环境, 另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并不代表排污企业治污义务的消除, 而是降低了治污的成本。
4.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的有效手段。
目前, 美国、欧盟相继作出了2020年之前的碳减排承诺, 中国也承诺2020年中国单位GDP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将比2005年下降40%~45%[3], 如果单纯以开发新能源、清洁生产机制达成目标, 对于企业压力过大,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交易主体双方都具有经济上的激励, 同时也能达到减排的效果, 不失为污染物减排达标的有效手段。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试行的状况及不足
中国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领域,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中国逐步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综合试点工作。国务院部委和地方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出现, 如1994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1条是中国地方性法规中较早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明确规定的范例, 2009年3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明确了中国政府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大力支持[4]。
十几年来,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部分省市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排污交易政策机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潜力已经开始显现。例如, 江苏南通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与江苏如皋亚点毛巾织染有限公司排污权交易案件就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20012004年, 江苏省南通市GDP总量增长了51.5%, 而水污染物的主要指标COD则下降了16.8%, 同时做到GDP的增长和COD指标的下降[5]。而截至2008年5月底, 山西太原市SO2排放配额交易已在12家企业之间进行了12笔交易, 先后交易的SO2排放指标为2430吨。跨国排污交易也取得良好效果, 如江苏省利用CDM机制 (清洁生产机制) 已成功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顺利成交六笔跨国排污权交易, 国内一批企业因治理污染而获得理想回报, 激励了国内企业环保减排的动力[6]。
尽管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部分试点取得了好的成绩, 但是, 我们也看到有部分试点进行的并不是十分顺利, 如柳州、山东等试点, 中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还面临许多不足之处:
1. 排污权交易制度没有国家层面上的统一法律规定。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新兴环境保护制度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保障才得以实施, 美国1979年《清洁生产法》修正案就已经确立了排污交易制度, 1990年修改该法时进一步将排污权交易在法律上制度化, 但纵观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 直接规定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范还是空白, 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 而没有国家统一的针对性立法予以规范保障。
2.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和不透明。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推行的基础。美国国会在《清洁空气法》 (1990) 中提出了初始排污权的三类分配方式:免费分配、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都是对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是对市场价格扭曲的纠正。但在中国, 排污权初始分配主要根据历史排放量的比例以无偿分配为主, 排污权无偿取得以及过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导致环境实际上被无偿或廉价使用。同时市场机制的不尽完善也使得这种有偿分配方式遇到了很大阻力。
3. 缺乏高技术的全国统一的监测体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要求我们必须保持对企业排污量进行准确监测, 因为为了保障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 应首先确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但是由于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发展限制, 不能有效监测排污企业, 加上当前我们使用的是总量控制标准, 旧有的浓度控制监测体系已不适用了。
4. 排污权“零供给”现象。
通过中国的试点实验, 发现很多地方不是缺少买家, 而是卖家太少, 甚至出现“零供给”现象。例如, 在建立国内首个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嘉兴就出现了排污权奇货可居。据报道, 实施当年就已有60多个新建项目因没有排污指标而搁浅[7]。由于环保部门没有对企业之间的排污指标分配作出调整, 许多企业有未雨绸缪的想法, 希望将排污权留给自己备用, 或者企业自身减排不易, 没能力出售, 还有部分企业对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了解, 不敢或者不懂如何出售等等原因。
三、构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1.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统一立法。 (1) 在法律上确认
排污权的可转让性。因为现实中的任何生产和消费活动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 因此排污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环境资源的生产性和经济性权利[8]。虽然在中国已建立了排污许可证制度, 但是企业排污权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只是一种行政许可, 而非私法意义上可转让或交易的权利。由于排污许可证的不可转让, 使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正常实行, 只有在法律允许排污权进行交易的前提下, 排污权交易制度才能展开。 (2) 明确规定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交易原则、交易主体、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的法定程序以及确定违法转让的法律责任等等, 同时结合各个地方的试点经验, 统一作出规定, 以免造成各地交易混乱, 影响排污权交易的顺利实施, 还应建立排污权交易登记制度以达到污染物的有效控制管理。 (3) 建立健全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的制度。第一,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把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到各个污染源, 借此明确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排污权, 为利用市场手段再配置容量资源提供了产权制度的基础[9], 在总量控制区域内, 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必须低于环境总量控制目标, 否则不允许进行交易, 但中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 并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 笔者认为, 应将中国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明确写入法律规定之中, 建立总量控制的法规保障体系, 完善总量控制的各项技术措施建设, 以促使排污控制管理。第二, 排污收费制度, 中国应改进排污收费制度, 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使之高于污染物治理成本, 并完善超总量排污收费标准、办法等配套法规、标准, 因长期以来的排污收费标准过低, 企业常宁愿交纳排污费, 以超标排污获取更多经济效益填补所交费用, 不仅不利于减排, 反而使排污加剧, 只有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与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步实施, 才能达到企业减排的最大效果。
2. 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寻求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
在国外, 一般将排污权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政府与排污者之间的排污权交易, 也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二级市场则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中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时, 可以参考国外经验, 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 (1) 一级市场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偿化。首先, 企业要排污, 必须先有排污权, 笔者认为中国更适用排污权初始分配统一有偿化,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参与分享人员最多的公共物品, 获得的关心最少”, 排污权交易的实践也表明:有偿分配方式能筛选出治污效率高的企业享受排污权, 促使环境容量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合理使用, 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清洁生产的普及[10], 也更能体现“资源有偿使用”、“污染者付费”这一原则, 实行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统一有偿化, 也可解决初始分配不公平、不透明的缺点。其次, 政府及环保部门将符合总量控制标准的排污权进行平等划分, 统一公平公开定价, 由有排污需求的企业提出购买申请, 由主管部门对企业实际排污需求进行评估后, 对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出售, 并办理购买登记手续, 以达到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合理。 (2) 二级市场排污权交易的自由化加大。首先, 排污权需求方向中介机构或环保部门提出需求申请, 由中介机构寻求适合排污权供给方;其次, 在双方初步确定的数量基础上, 由环保主管部门对该次排污权交易引起的排污状况变化而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估, 作出批准答复;最后, 交易双方就交易具体事项, 如价格、时间等进行自由协商, 达成最终交易协议;最后, 达成协议后, 双方应在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排污权交易变更登记手续。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主动权掌握在企业自己手中, 政府只起监督作用, 因而具有较大的自由性。
3.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个极复杂的体系, 不能只依靠市场经济手段来自我调控, 必须有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在内的完备监管体制引导其健康发展。 (1)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划分及定价, 应由环保部门进行严格的统一制定;而排污权交易的排污量须经环保部门评估确定, 排污权交易须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登记备案, 并应规定违反交易规则的相应法律责任等监管措施。 (2) 建立完备的排污监测系统。美国在SO2排污交易上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督管理体系, 尤其是其严密的监测系统, 完整及时的排污信息提供, 为排污权交易监管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中国目前正在推行的监测手段为在线自动监测网 (CEMS系统) , 这种技术可以全天候不间断监测、记录企业的SO2排放情况并自动累加已排放SO2数量, 通过网络向各级环保部门传送, 做到客观公正的回报, 防止排污单位超总量排放、偷排, 但由于该系统仍处于试验阶段, 还无法大规模普及[6]。我们应加大科研力度, 尽快完善该系统, 尽早投入使用, 形成全国统一监测排污网络, 保障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3) 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各个环节中必须要有政府的指导监督行为, 离开政府的有效监督, 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无法正常运行。政府可根据地区实际环境状况, 通过控制排污权的一级市场投入量, 确保当地环境质量的安全, 同时也履行监督职能, 防止排污权交易市场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 (4) 环保部门在定期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中, 应将排污权初始分配及交易的相关信息同步进行公开, 并建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赋予群众监督的权利, 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4. 设立排污权交易中心, 鼓励企业参与交易。
当环保部门对排污权初始分配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后, 企业对于自身的排污权有了控制, 再加上企业污染排放量被严格监控, 排污权就会出现稀缺, 从而解决市场排污权交易“零供给”现象。之后可设立交易中心作为专门从事排污权交易的机构, 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 搭建交易平台, 制定交易规则, 具体负责排污权交易一系列程序, 保证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有效, 有利于监管。同时, 交易中心须及时将每笔交易的全部信息向社会公开, 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价格等, 做到交易透明化, 便于企业了解排污权交易状况参与交易[7]。各级政府也应对排污权交易制度持开明态度, 精简程序, 给予出色企业一定奖励, 以鼓励排污企业积极参与到排污权交易中。
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已有许多发达国家实际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们保护环境的迫切要求, 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成为发展趋势。中国目前虽还只是处于试点阶段, 虽然还面临着诸多不足, 但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全, 排污权交易制度会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在环境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自引进中国以来备受学者争议, 在中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结合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存在无统一立法、缺乏高技术统一监测体制、排污权初始分配不公及“零供给”现象等不足, 在立足国情基础上提出中国构建该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统一立法规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统一有偿化、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设立排污权交易中心等。
关键词:排污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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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价格研究 第7篇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定价机制,3阶段理论,调控
排污权交易是一项基于市场手段的环境经济政策,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在污染者之间对所排放污染物的配额进行交易,从而实现社会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目前排污权交易已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逐步上升,行业监管的定量化管理设施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在浙江、江苏、湖北、云南、山西等省市开始实施,并将逐步向制度体系化迈进。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交易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初始分配价格和再分配价格(市场价格)。再分配价格一般由市场决定,价格即体现排污权这种资源的稀缺性。而初始分配价格则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市场问题,还受到了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排污权的定价机制,有助于了解其价格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内在意义,并以此为宏观调控的判断依据,将会充分发挥排污权交易制度自身控制污染、引导产业转型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意义。
1 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价格
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免费分配、招标竞拍和标价出售等多种方式。一般认为,采用免费分配的方式会导致许多问题[1],因此,采取拍卖或出售的市场交易获得更多人的支持。在采用有价分配方式时,需确定一个合理的初始价格,从而既保证有足够多的企业参与其中,又可以达到降低社会平均治污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
环境资源在商品化后也带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配额的价格不应单纯根据实际供求来决定。在其被商品化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控制和减少区域污染物总排放量的意义。在初始分配过程中,排污权的提供者是政府,因此,排污权的初始价格是政府对区域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进行协调的有效手段,同时也需要考虑不同排污者之间、排污者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公平问题等。因此,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不是一个纯市场问题,而是带有明显社会性的。
目前,自然资源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影子价格模型、边际机会成本模型、一般均衡模型、市场估价模型、李金昌模型等[2]。采用的数学方法大致可以分为数学规划和博弈论两大类[3]。对于排污权这种不具备直接市场表现形式的资源环境的非市场价格评估,目前较常用方法为恢复成本法(也称防护费用法)。
恢复成本法是指通过将受损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所需成本费用来衡量原资源环境所具有的价值的方法,这一价值一般被认为是该资源环境的最低价值。排污权交易定价领域,这种方法即是指将不同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作为该污染因子的排污权交易初始价格。平均治理成本需根据当地污染处理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能耗、物耗、维修、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测算,一般表现为设施的运行费用;同时,该初始价格还需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基本公式如下:
Cab=Cbdyabxa (1)
式中,Cab为地区a的b行业的排污价格;Cbd为该行业污染物平均处理成本;yab为地区a的b行业差异系数;xa为地区差异系数。对于区域社会平均处理成本的计算,考虑了不同行业处理量占区域总处理量的比例,即区域行业分布情况。
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时,需要对其使用期限进行限定。即表达了在企业稳定生产的一个周期内,每年占用环境资源所需支出的所有费用,在建设初期的总价值。通常采用自然资源的收益现值模型对其进行折算。排污权交易配额的使用期限以一般企业设备折旧年限为依据计算企业设备折旧年限(10年)为期限依据(也有采用5年为期),即某一企业维持稳定生产的周期。现金折现率是考虑了通货膨胀和风险报酬的市场平均报酬率。
模型具体表现为:
排污权配额初始定价(万元/吨)
通过恢复成本法虽然可以相对直观的获得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价格,但也往往忽略了技术进步对平均治理成本的影响问题,新老企业公平性的问题,如未来新建企业的排污权获取问题。
在排污权市场建立初期,由于各种制度尚未完善,企业参与机制不成熟,信息不对称,市场很难形成一种最优配置。与此同时,环境容量资源又没有现行的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其他区域的价格又受到地区差异性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污染治理水平等),参考价值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需要一种有效的分析手段,对其制定的初始分配价格进行评估。
2 排污权的影子价格
影子价格是指社会处于某种最优状态下,能够反映社会劳动消耗、资源稀缺程度和最终产品需求状况的价格。影子价格是社会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这种条件是无法达到的)对货物真实价值的度量。它不用于商品交换,而仅用于预测、计划和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分析等目的。它并不同于现实经济中的交换价格。因此,排污权的影子价格不是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价格,而是根据排污权这种特定资源在生产中做出的贡献而作的估价。影子价格可以将原有定价过程中未曾考虑的外部经济因素考虑进去,可以对被扭曲的市场价格进行矫正、调整。因此,影子价格在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方面应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影子价格实质上是一种边际价格,它的核心思想是反映了在资源得到最优利用时的生产条件下,每利用一单位的排污权进行排污时,企业收益的增量[4]。需要指出,它并不是工业增加值与污染排放量的简单比率(每吨污染物排放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的大小)。其计算是根据污染物变化对环境生产前沿的边际效应,即保持技术结构、产业结构、技术效率和要素投入等条件不变所得出的结果[5]。
Coggins and Swinton(1996),Lee,Park and Kim(2002),F!?re等(1998,2006)等人分别利用参数模型方法推导出参数形式的SO2排放影子价格[6]。在此基础上,涂正革(2009)利用非参数模型方法构建panel data的方向性环境生产前沿函数模型,衡量出各地区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变化对产出的边际净效应,并计算出SO2排放的影子价格[5]。
影子价格高低取决于产出和污染物的水平值大小,在不同水平下,影子价格并不一致。因此,在用影子价格衡量排污权的价格体系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与技术先进性水平。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其影子价格具有不同的特点。根据污染物排放和产出自身所处的水平及相互的关系,可将其变化关系分为3个阶段:“陡坡带”阶段、“平缓带”阶段和“高原带”阶段[5]。
当污染处于“陡坡带”这一水平时,排污变化量W′有较小变化即会导致产出Q′的大幅增加或减少。也就是说,此阶段发展的环境成本较低。以调节污染排放总量为目的排污权,此时其分配价格应该处于相对低位,从而鼓励生产。
当污染处于“平缓带”阶段,排污变化量W′即使大幅增长或减少,产出Q′的变化也很缓慢。这一阶段,发展的环境成本较高,此时以环境换取发展的效率极低。在这一阶段,排污权分配价格也处于相对高位,排污权交易应充分发挥调控作用,有效控制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
当污染处于“高原带”时,污染排放变化量W′会导致产出Q′的反向相应。此时的污染处于环境容量的临界状态,如果污染进一步扩大,环境承载力阈值被突破,环境发展不可逆转的破坏,从而无法支持产业发展并导致崩溃。此时,排污权分配价格应处于最高位,严格控制环境资源的破坏。
综上可以看出,排污权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商品,它在设计之初被赋予的污染控制意义在污染与发展的各个阶段应该充分的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以较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程度发展的目的。
3 排污权的市场价格
企业在获得排污权许可指标后,会根据其自身的污染治理成本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在市场上对排污权再买卖。这个交易的价格即为排污权的市场价格。其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基础,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波动。由于我国排污总量指标有限且实施逐步削减政策,交易价格一般会逐步提高。
根据“帕累托最优”最优理论[7,8],曲面S1代表了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边际成本,它随污染物治理量增加而减少,即排污权需求量同排污权价格呈反比关系。于此同时,边际治理成本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下降,因此,其在z轴上表现为下降趋势。曲面S2代表了污染物的边际外部性成本,即污染物对环境破坏的成本。它随着排污量的增加而加大。两个曲面相交于曲线P,该线为排污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外部边际损失等于治理这些损失的边际成本,因此曲线p称为最优曲线。最优曲线p在x、y轴的投影交x轴与Q,该点为最优污染水平,代表了污染与发展的平衡点。最优曲线p在y、z轴的投影代表了市场的均衡价格,此时所有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相同。它随技术的进步而下降,且受到控制总量Q的影响。
由于影子价格是排污权生产贡献的估价,因此其市场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将向其实际价值靠拢。同时,企业也可以影子价格为判断,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当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低于影子价格时,企业可以买进该种资源;当该种资源的市场价格高于影子价格时,企业可以卖出该种资源。随着资源的买进卖出,其影子价格也将随之变化,一直到影子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同等水平时,就会处于均衡状态[7]。
4 排污权的价格分析以S市为例
S市是我国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经济发展也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资源环境型路径。在我国大力倡导节能减排的背景下,S市逐步开展了产业结构调整,在技术进步的同时开始寻求新型经济增长点,其污染物减排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利用前文所述的恢复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模型,根据S市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可以得到S市如进行排污权交易时的污染物初始分配价格。以SO2为例,其使用期为5年和10年的分配价格分别为1.34万元/吨SO2和2.35万元/吨SO2。
根据涂正革(2009)利用非参数模型对各地SO2影子价格的计算结果,S市1999~2005年SO2的影子价格及与初始分配价格关系如图3所示。
从图3中二者价格关系可以发现:
(1)S市SO2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基本低于历年该市SO2的影子价格。其影子价格(除1999年外)分别为初始分配价格的3.74~10.19倍(5年期)和2.15~5.84倍(10年期)。
(2)初始分配价格的计算模型决定了其自身价格只是环境恢复原来状况的最低成本。由于“恢复到原有状态”受到人对环境的要求(环境标准)等因素影响,环境标准越高其恢复成本就越大。而影子价格则是污染排放在其他生产要素不变情况下的产出贡献。因此,在我国目前的高速工业化阶段,各地污染物排放的影子价格将普遍高于环境恢复成本的价格。
(3)即使不考虑SO2总量进一步削减的需求,根据影子价格的价值理论,SO2排污权的市场价格,将向其影子价格靠拢,有成倍增长的可能。
(4)通过对S市SO2的影子价格分析可以发现,在2005年以前,S市处于污染排放的陡坡带。在2005年以后可能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影响,其污染物排放开始出现向平缓带过渡的端倪。这也和S市经济发展现状相吻合。目前,S市正处于污染排放的平缓带,环境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开始衰落。因此,在现阶段S市排污权交易的分配价格应该考虑其影子价格的阶段特征,适度提高分配价格,有助于更有效的调配环境资源,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
5 小 结
排污权的价格是排污权交易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初始分配价格可以通过自然资源定价模型进行设计;市场价格受市场经济规律影响;影子价格不仅是初始分配价格和市场价格的重要参考,其“三阶段”理论还是对初始分配价格进行调控的判断依据。利用污染物影子价格对初始分配价格的调控方案以及市场价格变迁潜能如表1所示。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之初,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承载能力,使排污权交易不仅具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控制污染排放的作用,更具有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社会、政治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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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与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 第8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制度,排污权交易
所谓的排污权就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很多的工厂、企业都是在获得排污权之后才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权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力, 排污权交易是指将当地总的污染排放总量作为依据, 然后向各个企业、单位、工厂发放允许排污的权利, 其排污总量不能超过当地政府制定的总的排放量, 并且这种权力在特定的市场当中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1 排污的外部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 外部性是指一个行为主体的生产可能性直接受到经济中的另一个行为主体的影响。如果一个市场是完善、健康、有秩序的, 就会自觉的遵守自愿、互惠的原则, 交易的双方在获取到应有的效益时也需要承担应有的成本, 但是在实际的市场中并没有达到这个效果, 当交换的收益溢出参与交换的双方而到其他的经济主体时, 就产生了外部收益, 这就是交换活动中所所存在的外部经济性和正外部效应。
2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2.1 排污权交易的合理性分析。
福利经济学家庇古首次将外部性问题引入新古典理论, 他认为任何存在外部性问题的领域, 都是需要政府来进行干预才能解决的这也被称为“庇古教条”。比较传统的方法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来收取排污费, 这种方法也是该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个例子。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排污交易权, 这样也就代替了政府部门收取费用的方式, 其基本出发点是对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制度安排也是具有成本的, 并且会有更合理的、更低成本的制度来实现现有市场制度的所有功能。然而著名理论“科斯定理”则在论证外部性问题不是必须要求政府来干涉才能解决的, 只要权利边界规定清晰, 相互之间达成并遵守约定就可以解决相应的问题, 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排污权交易在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是属于产权分配类的, 但是它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财产分配, 而是环境排污权力分配。它要将无法具体量化的排污权利转化为可供测量和拍卖的排污权, 使排污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明确权责, 从而使排污权交易充分利用市场行为实现企业和政府的双赢, 为污染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新思路。
2.2 排污权交易的优越性分析。
至今为止, 全世界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政策, 通过归纳分析可以分为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行政控制 (例如制定环境标准、制定排污收费制度) ;第二类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收取排污税、排污交易权) 。这两类控制政策哪种更好是需要进行比较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 从污染总量控制角度, 行政控制的方法是无法对企业、工厂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进行有效控制的, 而排污权交易权就可以通过市场来对容量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从而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个方面, 从污染治理成本角度, 因为行政控制型政策无法很好的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所以被排放区域的自身净化能力很容易被破坏掉。排污权交易是在政府没有增加排污权供给的情况下, 污染治理成本高的排污者买进排污权治理成本低的排污者出售排污权, 结果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由此可见, 只要污染源之间存在边际治理成本差异, 排污权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
第三个方面, 从合理配置环境稀缺资源的角度, 因为行政控制型政策会对污染排放量进行限制, 所以区域经济的发展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排污权交易是在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上进行控制, 并且可以在特定的市场上交易, 这样不仅控制了污染排放, 还可以让企业获得更多的效益。
第四个方面, 从市场机制的发挥与政府的宏观调控角度, 因为缺乏资源信息的问题, 政府在利用行政手段进行污染控制的效果并不明显, 但是排污交易权是可以运用市场的资源和信息而进行资源分配的, 这样就不会出现“失灵”的情况。
第五个方面, 从污染总量控制的风险角度来说, 因为条件的制约和各种措施制度的不完善, 在控制污染方面所用的话费是巨大的, 而且成本也是非常昂贵的, 这就导致了控制的风险大大增加。而排污交易权所需要的成本远远低于行政控制, 所承受的风险也是非常小的。
3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价值
3.1 利益追求-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 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环境管理部门和污染企业都是环境污染排放控制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 相关的环境管理部门要明确的划分好每个污染区域负责治理的人员, 并制定科学合理的管制制度和体系, 但是他们往往缺少一些必要的信息, 这就需要相关企业的配合。企业掌握污染所需的技术和信息, 但为了减少治理责任, 他们不愿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 治污成本低的工厂通过治理, 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总量, 将多余的排污量卖出就可获得一定的效益, 从而解决了行政控制型环境政策造成的信息与动机之间的矛盾。在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范围内, 可以将交易权的灵活性进行充分的利用, 不但降低了各企业污染源的治理成本, 而且降低了所有污染源的总治理成本, 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别利益的统一。
3.2 价值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如果在一个场合下, 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都发挥出自身作用的话, 那么能够支配经济活动就都是费用和效益的动机。任何企业在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事业都是要投入很多精力和金钱的, 企业去以身作则带领大家治理污染会和保护环境会对社会起到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如果缺少经济杠杆的作用, 企业就会失去保护环境的热情,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的经济刺激在于排污权的卖方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污权, 出售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补偿, 买方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污权, 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先确定总量排放, 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所以, 它既能控制排污总量, 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 从而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结束语
排污权交易的建立在我国才刚刚起步, 相关的制度也正在研究当中, 相对与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还有不少的差距。我国也要加快排污权交易制度和体系的建立速度, 这不仅是对环境经济发展的一种刺激, 更是对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一种新手段。本文对环境污染和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研究, 从经济和法律等角度阐述了它的意义, 希望能够为我国排污交易权制度的建立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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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9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积极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1], 作为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控制环境污染的环境经济政策,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管理中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 是中国环境政策创新的必然选择, 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笔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实践情况, 梳理和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探索, 为目前经济新常态下, 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科学建议。
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
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首次提出[2], 20世纪70年代, 美国经济学家杜勒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1995年, 美国将这一理论变为实践, 成功运用于酸雨计划。随后德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相继开展排污权交易实践。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排污权交易理论, 迄今为止虽已有30年的发展历史, 但主要以地方试点的方式进行, 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 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1988年, 国家环保局颁布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水污染总量控制指标可在排污单位间调剂。1993年原国家环保局以太原、包头等多个城市作为试点开始探索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1996年、2000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法》, 污染治理政策由浓度管理转变为总量管理, 为实施排污交易提供了法律政策支持。
(2) 第二阶段是试点阶段。21世纪初, 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2001年9月, 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2003年,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 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2007年11月10日, 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 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这一阶段的排污权交易以政府部门“拉郎配”方式运作为主, 排污权交易在推进污染减排的潜力逐步显现
(3) 第三阶段是试点深化阶段。2009年, 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要求, 财政部与环保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目前已有十余个省市开展试点。试点省市分别从相关政策文件、机构筹建和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 各有特色, 百花齐放。在各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 2014年8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标志着排污权交易制度成为中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这一阶段, 排污权交易呈现出国家重视、地方探索、上下联系紧密、交易模式多样等特点。
3 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近年来发展良好, 各地开展情况不尽相同, 百家争鸣, 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但在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
3.1 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目前, 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律, 缺乏法律保障, 同时国家层面政策指导滞后[3], 试点地区制定的试行办法又缺乏执行力, 在排污权交易工作深化阶段尤其在涉足资产抵押、监管执法、违法责任等领域时,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影响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3.2 与现行环保管理制度未有机衔接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总量控制、环境资源有限的基础上, 但目前很多地方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系并未建立, 总量控制指标的“上限”变成“无限”, 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说不清本区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无法体现“环境资源是稀缺资源”[4], 严重影响了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推进。同时, 排污权交易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也未建立有效衔接, 直接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3.3 排污权交易市场规模不大, 市场和政府边界不清
排污单位排污权初始配额的分配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指标的绩效分配方法尚未落实, 缺乏科学的排污权初始价格形成机制。排污权二级市场因受地域限制、未形成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权价格体系、交易规则不健全、信息不透明等因素的影响尚未形成规模[5]。同时, 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工作中干预性强, “指导价格”未与市场机制挂钩, 使得市场的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很难反映出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水平。。
3.4 缺乏科学公正的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
排污权的交易实质上是排污单位之间对初始排污权配额的有偿转让, 因排污权具有“无形”的特点, 因此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和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是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石, 目前由于受人力、物力的影响, 尚未建立科学有效、全范围覆盖的监测网络和出台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定技术规范。
3.5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不够
目前, 受我国污染物排放计量基础薄弱的影响, 环境监管能力不足, 缺乏交易后监管, 直接影响排污交易市场, 超总量处罚力度有限, 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公平性。
4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是稀缺资源”的理念[6], 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 推动企业升级、创新, 提升政府环境管理水平,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序的市场体系、科学的制度设计和良好的公众基础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前提。
4.1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
目前, 虽然国务院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明确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 完善了排污权储备、排污权期限和跨区域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设计, 但缺乏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法律保障, 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震慑力。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和制订相关法律和排污许可证办法或条例, 明确排污权的法律地位, 阐明排污许可证中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关系, 明晰排污权属性, 解决排污权交易制度瓶颈。面对当前的经济新常态, 完善顶层设计要求, 理顺经济发展、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四者之间的关系, 将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有机结合, 深化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 破解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资源压力之间的矛盾。
4.2 加强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
建立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科学确定总量控制目标, 推动环境管理实现从污染防控型向环境质量保障型的战略转变。将许可排放量作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分配, 排污权即为排污单位所持有的总量控制指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 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制度, 制定长期性减排政策以增强预期性, 激发企业出售指标的意愿。积极推进总量预算管理制度, 有效解决排污权交易工作中总量指标的来源问题和跨区域的总量指标替代问题。建立总量控制指标、环境质量变化和经济增长速度等之间的关系, 建立“总量-环境-经济”耦合控制体系, 及时通过排污权交易调整总量削减步幅、减排重点和转型方向。完善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与现行排污许可、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
4.3 明确排污权交易法定程序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 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转变政府职能, 充分发挥市场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决定作用。政府部门专注于“立规则, 当裁判”, 全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外部环境, 建立从核定、分配、定价、交易到收储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闭环管理体系。进一步拓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供求主体, 结合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案的实施, 逐步增加温室气体指标、重点行业特征污染指标等交易指标。探索开展排污权租赁、竞买、交易、自愿交易等模式, 明确交易程序, 制定建立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登记和追踪制度。配套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研究各个子体系构建框架, 明确交易主体, 完善交易程序, 规范排污权交易, 营造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易氛围, 积极培育运行良好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4.4 严格落实环境违法处罚
严格监管和执法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制度的关键, 也是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的保障, 面临当前环保工作的新常态, 通过行政手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多元化手段, 加强对企业的全方位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总量和浓度排污等违法行为, 落实“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增强环保法的威慑力。
摘要:指出了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来, 该项制度已在全国10多个省市试点推广, 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探索,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以期为建立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下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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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园区模式研究 第10篇
摘要:中国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实践证明了排污权交易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同时也提出了亟需对其适用条件和建设模式进行探索的现实命题。文章结合国内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的若干问题,着重分析了工业园区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优势,提出了园区排污权交易的构建模式。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工业园区;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5-0006-05
排污权交易(Emissions trading),通常是指根据一定的废弃物排放量,向各个污染源分配排放许可,从而有效地满足一个地区特定的总排放水平或满足一个确定的环境标准,然后准许各个许可持有者相互购买或出售许可的市场化污染控制方式。相比国内外更多对同行业或同区域条件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我们在此关注另一特定经济背景下,即作为空间共性与产业共性结合载体的工业园区的排污权交易问题。重点分析在特定的工业园区范围内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优势,以及如何构建工业园区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以此探讨能否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排污权交易的园区模式。
一、排污权交易研究回顾
Dales(1968)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控制研究,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思想,Montgomery(1972)认为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使污染治理量根据治理成本进行优化,从而有效降低总的协调成本,并证明了以市场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体系要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实质,陈德湖(2004)概括为:排污权交易是环境资源商品化的体现,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市场化形式,是环境总量控制的一种市场化措施。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内容。根据Stavins(1994)、Gunasekera和Cornwall(1998)等人的研究成果表明,一个相对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该包括总量控制目标、排污许可(许可的期限和污染物种类)、分配机制(拍卖和免费分配)、市场运作、监督与管理(包括交易机制、场所等)以及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等要素。
关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根据经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和Coase(1960)产权理论,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排污权如何分配,通过市场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近年来,随着初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断实践,研究者开始深入探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问题。Hahn(1984)指出,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就会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率。由于市场不完全竞争的现实存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的选择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十分重要的。1990年美国国会在关于《清洁大气法修改方案》的辩论中,提出了三种初始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和免费分配。其中公开拍卖和固定价格都属于有偿分配方式。与固定价格出售和免费分配方式相比,公开拍卖方式具有较多的优势,所以西方等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普遍是采用公开拍卖作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这是由于公开拍卖既可以提高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免费分配所导致的各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还可以激励企业进行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创新。
关于排污权的交易成本。传统的排污权交易理论通常都是假设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正规的、无摩擦的即交易成本为零的市场,但是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交易成本。Cason(2003)的研究表明交易成本必定会提高排污权的交易价格,只有当边际交易成本不变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才不会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市场效率产生影响。Gandgadharan(2000)研究了交易成本的特征,指出排污权交易的初期阶段市场交易不活跃是因为交易成本在排污权交易的初期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排污交易市场的成熟,其作用会逐渐下降。
关于排污权交易中的监管问题。Malik(1990)认为,某些企业的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排污权的交易价格,还会影响其他企业的行为,所以如果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会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效率的降低。对于管制者如何有效监督企业的违规行为,Stranlund(1999)的研究表明企业的违规行为与内部特性无关,管制者在实施监督时应注重企业的外部特征进行资源分配。
通过对排污权交易研究文献的回顾与解读可见,就排污权交易经济背景的视角来看,以往大量的研究以同区域跨行业或同行业内跨区域的企业间排污权交易为观察对象。而对于排污权的整体性的区域间交易、跨区域的企业间交易、同区域的企业间交易以及特定产业集聚区企业间交易的模式研究,尚显空白。美国的“气泡”政策一定意义上是排污权同厂区模式的实践,以“排放削减信用”交易为基本特点;容量控制与排污权银行模式则显然更适用于同区域污染控制,许可证交易为其核心。国内学者李华和杜莉(2001)曾提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区域越广,越能在更大范围内促进排污权的优化配置;但她们同时指出,区域差异在排污权交易实施初期也往往制约其发展”。胡迟(2007)观察了排污权交易范围从一国内部扩展到国家之间的国际化趋势,但显然这都以如《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性环境协议的达成为前提。此外,王学山、虞孝感、王玉秀(2005)尝试进行区域排污权交易模型研究,指出区域污染权交易比传统的排污权交易意义更大,并提出排污权交易地区交叉补贴的设想。上述研究仅仅是有关排污权交易空间经济背景研究的零散思想,尽管刘鲁新、刘月玲、潘峰等(2007)结合国内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经验,着重讨论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体系对于园区环境管理的作用,并阐述了在园区中推行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几点意见,张劲松(2007)也曾提出园区经济的节能减排要考虑排污权市场的设想,但都还未深入到排污权交易在园区中的构建问题。因此,本研究在参考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着重分析了工业园区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优势,提出了园区排污权交易的构建模式。
二、国内实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于实践,排污权交易对于环境污染控制的意义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中国借鉴国际经验。从1990年开始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先后在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众多省份以及长三角地区开展了关于污水、废气等排污权交易近20年的探索。从总体上看,中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良好的效果,但排污权交易的规模和程度还不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影响排污权交易进一步推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滞后
到目前为止,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还缺乏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尽管国内已有学者呼吁必须要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去把握环境法的理论价值
与实践意义,要改变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虽然中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经对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所提及,但是还没有完整的排污权交易法规出台。2008年全国人大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总的来看,上述规定还比较原则,实际操作性差,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二)排污总量的控制目标不易确定
从理论上来讲,一个区域排污总量的确定必须以本地区环境的科学研究为基础,通过建立与环境容量有关的评价模型来最终确定大气或水环境的总量控制目标,这需要以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先进的技术措施作为保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好解决排污总量的科学测算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导致环境保护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不断被突破。
(三)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可交易的排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否拥有及拥有多少排污权直接决定着每个排污源的污染控制成本。因此,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涉及科学合理性问题。尤其是已建企业的既得排污权,是免费给予认可呢,还是有偿分配呢,如果是有偿分配,价格又不易确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初始排污权的取得,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通过政府定价也值得探索。
(四)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任何区域的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所以排污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价格必定是不断上升的,所以企业无论从排污权升值的角度、企业自身的再发展以及限制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都不愿意轻易出售富余或节余的排污权许可。除此之外,一些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了产业发展的需要或者为了引进大型龙头企业,往往会主导性地为新引入的企业争取必要的排污权许可,并介入到排污许可证转让的全过程,从而影响到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五)排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中国的工业污染物排污总量中大约有一半是中小型企业产生的,这些数目众多的中小型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分布零散,加上排污管线的建设不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多而杂乱,所以建设在线排污监测装置需要大量的投入,这就决定了中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排污信息寻求不仅具有很大的难度而且成本也很高。另外,许多企业虽然安装了连续排污监测装置,却很难正常运行。可以说,排污信息不真实是制约排污权交易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上所述,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实务进展面临诸多体制障碍与技术困局。既然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实现短期内的普遍发展,那么通过工业园区这一产业集聚平台,进行小的经济时空内的理论探索与建设实践,有可能获得一定的突破意义和实验价值。因而,探究排污权交易的园区模式,作为一次“由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尝试,具有独特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园区排污权交易的优势分析
工业园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其物理空间上的相对独立性、产业发展的相对集中性、管理政策方面的相对灵活性,不仅是中国经济增长和产业集聚的热土,而且还可以有效解决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若干问题,下面对在工业园区内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优势进行分析。
(一)有利于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制定
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如果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逐步进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对实用的排污权交易规章和制度,因此在园区内开展排污权交易,操作起来相对灵活且容易实施。园区可以根据自身的产业规划和发展情况,确定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包括排污权的总量目标、排放削减计划、污染项目种类(排污权交易对象)以及排污权的初始权分配方案,组建排污权的交易市场和明确交易方式等。
(二)有利于排污总量的确定
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前提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一个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对于工业园区而言,在园区建设之初,就有了比较明确的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同时根据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行政要求,园区还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得到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正式批复之后,就明确了工业园区的空间范围和边界;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保部门的批复之后,就确定了园区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尽管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无法保证该“总量控制目标”一定是科学的,但是这个“总量控制目标”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更改。因此,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这个“总量控制目标”对人园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平台的搭建
排污权交易从本质上说是利用市场机制对“排污权”这种稀缺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但要达到最优配置,只有在市场交易费用(成本)为零时才能实现。而实际上,一个成熟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有着充足的市场信息,通过正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以稳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需的交易费用是不可忽视的。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会影响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对于园区而言,则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排污权交易成本。园区管委会除了为人园企业提供服务外,还肩负着对入园企业进行监管的职能,掌握着各个企业的生产情况、公用工程消耗以及与各种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大量数据。因此,园区管委会进行了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即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之后,就可以建立以园区管委会为主导的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场所,即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上,园区提供固定的交易场所,通过建立健全与排污权交易相配套的信息市场,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从而减少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成本。同时,交易集中在特定空间与产业范畴内,也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
(四)有利于园区环境质量的改善
园区的“总量控制目标”是根据园区的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的,因此园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只要在该“总量控制目标”之内,就可以保障园区既定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园区还要进行节能减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逐年递减计划,因此可以保证园区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另外,在园区排污权交易体系下,高排放的入园企业因为边际消减成本比较低,并且通过出售减排而剩余的排污权可以获得经济回报,因此有较大的积极性进行排放的消减,从而可以有效改善园区环境质量。
(五)有利于提高园区的技术水平
在园区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下,可以有效刺激入园企业对于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和减少排放新技术的需求,从而调动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工艺更新
的积极性。企业为了提高治理效率、减少三废的排放,必定会加大企业的科技和研发投入,或者引进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或者延长企业的产业链,引入可以实现园区“三废”综合利用的静脉产业,从而使得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增强,促进园区的循环经济建设,同时还可促进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研发机构的最新研究成果快速的转化为生产力。
四、园区排污权交易的模式构建
结合工业园区自身的特点,并借鉴中国排污权交易体系构建的部分研究成果,这里提出如下的园区排污权交易模式的框架构成(图1)。
(一)建立园区管委会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
这是整个模式构建中最核心的一步。园区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组建,主要负责园区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的构建,出台园区排污权交易相关的规范和准则,对园区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具体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根据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性评价。确定园区污染物排放的初始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再根据园区的节能减排规划,确定每年的“总量削减量”,从而得到以“1年”为核算单位的“园区实际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其二,在“园区实际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基础上,根据园区的产业情况和污染排放特点,确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对象,如COD、BOD、二氧化硫、氨氮等。
其三,制定园区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方案,包含排污权交易对象的初始定价,已建企业现有排污权的重新许可,新建(扩建)企业排污权的申请流程等。可以参照浙江嘉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初始分配方案,即承认园区内已建企业既得排污权,将“园区实际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减去已建企业既得排污权后的剩余量统一归园区排污权交易中心管理,规定从某个指定时间起,所有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其排污权一律从园区排污权交易中心购买获得,排污权的交易价格通过拍卖方式确定。
其四,制定园区的排污权交易规则,主要指确定交易的主体和客体,规范交易方式,规定交易程序。可以把排污权转让方的交易量界定为:“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多余指标可在指定平台上市交易。”即以超额减排量作为排污权卖方交易量,这与国际减排机制吻合,是一种现实的制度创新。
其五,构建经济激励机制。一方面对积极进行技术升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有效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奖励;一方面对超许可证排污、恶意破坏在线监测设备等影响园区排污权正常交易的企业和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其六,完善与园区排污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办法。如针对如何分配、管理与使用出让排污许可的收入,企业购买排污许可的支出应计人生产成本还是固定资产,是否征收税收等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建立园区统一的污染排放监测系统
排污权“商品”不同于有形商品,对排污的信息监测决定着排污权的事实存在性。因而,建立园区统一的污染排放监测系统,是关系整个模式成功与否最关键的一步。以园区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主体,联合当地环保部门,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对园区排污权的交易对象统一进行监控。在所有入园企业的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废气排放的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废气排放的面源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根据工艺和物料衡算进行准确测算,使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清楚了解入园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真实信息,既方便园区对入园企业的排污监管,又可以将这些信息公布到园区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上,指导企业间的排污权交易并降低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成本。
(三)搭建可操作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这是整个模式构建中最直接的一步。在建立了园区管委会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获取了各个人园企业的排污信息之后,需要一个实体来实现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公布园区的排污权交易信息,这个实体就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一般由园区管委会进行搭建,负责管理园区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入园企业间的交易过程,主要是指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二级市场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图1所示,企业将自己富余的排污权许可出售给排污权交易平台,也可以从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购入自已需要的排污权许可。
五、结论
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管理中的一项新举措,其主要思想是以市场为基础,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许可,并允许排污权许可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由于排污权交易引入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的经济杠杆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很难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真正切实有效地推行下去。工业园区是一种经济发展的战略手段,具有空间明确性、产业集聚性、管理政策灵活性等特点。在工业园区内进行排污权交易,具有诸多的优势,易于使排污权交易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园区排污权模式的构建,可以真正体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有效实现园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促进园区产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园区成为中国实施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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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与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创新 第11篇
1环境资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自2005年11月发生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并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以来, 中国启动一系列污染物总量减排等工程, 并在2012年上升到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 标志着过去重发展、轻环保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通过近10年努力, 总体上, 我国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污染物排放量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
但是, 要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削减工程, 现有的以政府主导为主的环境资源管理方式正面临困境。一方面, 由于实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技术改造成本较大, 一般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不高, 老百姓留住蓝天碧水的代价高昂。以2014年北京APEC会议环境保障工程为例, 在会议期间北京市民看见的“APEC蓝”, 是华北、华东及东北等北京周边地区政府经过近1年持续努力, 并在会议期间采取给污染“放假”——临时大面积关闭高污染企业——换来的, 但关闭企业的代价是巨大的, 因为工业企业休假一天, 也就意味着这些地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总值 (GDP的重要组成部分) 减少了1/365。另一方面, 由于部分企业诚信缺失, 存在偷排等违法行为, “节约”环境治理成本的积极性更高, 使得部分地区的环境治理工程存在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 现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和公共资源管理模式, 正面临严峻挑战, 如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并改革创新管理模式, 让市场发挥环境资源调节功能, 是中国政府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则是通过市场手段实施环境资源有效配置和改革创新政府环境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2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 (pollution rights trading)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许可排放量的前提下, 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 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美国学者科斯于1960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只要产权得以明确, 自发的市场交易就可以保证最优的资源配置状态的实现。基于这一理论基础,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文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 提出了运用拍卖污染许可证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污染的设想, 并首先被美国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而后排污权交易相继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并成为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我国于1992年后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同时, 学术界和政府的政策研究部门均在积极研究排污权交易与环境治理问题, 但由于市场机制体制、企业诚信体系、排污量核算技术等社会条件还不够成熟, 导致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均未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直到2009年开始, 国家才正式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试点。2013年11月12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该决定第十四条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有关决定中, 提出要“发展环保市场, 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 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标志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上升到国家基本政策层面。2014年8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 就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和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截至2014年底, 依据国务院批准, 全国有浙江、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山西、江苏等11个省市均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在中国快速推进, 企业享受排污权“免费午餐”的1.0时代即将谢幕, 有偿使用排污权的2.0时代即将到来。
经过各省市实践表明,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和环境资源调控的有效手段。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 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和实施减排所产生成本的一种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改革创新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在当今中国,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环境资源管理的改革创新手段, 经过试点表明, 已经而且还将取得巨大成效。然而, 我们也应该看到, 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 实际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 我们在推行和探索这条改革创新之路上, 还存在以下难题需要攻克。
难题一, 推行政策遭遇阻力。正如我们在小区停车一样, 过去免费, 现在要交钱了, 增加了业主负担, 有人反对就是必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遭遇也是如此, 客观上, 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将外部环境治理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生产成本, 如排污企业不采取减排措施, 则必然会增加经济负担。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可用四个字概括——恩威并施。所谓“恩”, 一是要加强宣传, 对公众晓之以理, 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对企业晓之以利, 要对采取减排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进行奖励, 并允许企业将削减的排污权卖出获利, 甚至作为无形资产允许增值, 进而采取将排污权上市转让、抵押融资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所谓“威”, 就是对排污企业加强监管, 对那些顽固不化的后进“份子”, 要敢于拿起执法的武器, 开刀问斩。
难题二, “履约”遭遇技术瓶颈。排污权交易前和履约后, 都要进行“核量”并确权, 然而, 排污权不等同于房产, 没有看得见的“边界”, 而且可能是动态变化的。一个企业究竟排污多少, 环保部门要真正核实其实很难。出于人力和成本考量, 全国环保部门实施排污量测算, 往往是采用定期抽样检测一次数据作为一个季度或一年排放量的估算依据, 客观上,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季节、供需关系等原因, 生产会有波动, 排污量必然是变化的, 要“一测定终身”必然存在缺陷。另一方面, 企业完全可以利用排污量客观存在波动的现象, 制造假象迷惑环保部门, 玩点“躲猫猫”游戏——采取临时减产、稀释废水、偷排等措施, 完全可以让监管者的检测数据大打折扣, 这为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带来现实难题。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有两种。一是排污量核定技术措施多管齐下, 加强技术创新, 不拘泥于“一测定终身”。比如, 畜禽养殖企业, 可以用畜禽的出栏数量进行排污当量折算;钢铁生产企业, 可以依据煤使用量或产钢量等数据, 采取物料衡算等方法进行估算和修正。对于规模以上排污单位, 尽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动态监控, 形成“千里眼”。二是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严厉打击不诚信排污行为。
难题三, 地区发展不平衡。如果按照现行模式, 高污染地区一般工业企业发达, 实施节能减排, 政府可以回收排污权并转让给其他地区获利, 那些工商业欠发达、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地区, 又如何减排污染物并转让排污权获利呢?很显然, 要实现排污权在不同地区之间交易, 并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面临现实难题。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其实很简单, 对于那些环境污染“欠发达”的地区, 将他们未使用的环境容量, 当成储备的排污权资产, 让他们上市交易, 则可以直接获利。而那些环境承载能力已经相对饱和的地区, 如需要进一步发展工业, 则可以允许他们在满足总量控制政策前提下, 向欠发达地区购买排污权指标, 这样, 不同地区都可以通过市场各取所需。
难题四, 如何保持公平。常言道, 有江湖自然就有战斗, 有市场自然就有竞争和不公平。客观上, 商业发展的动力之一, 就是允许市场存在适度和相对的不公平, 这些不公平往往能被先知先觉的人提前发现从而获利, 但一旦市场开始觉醒, 则这些不公很快会被修正。排污权推行之初, 必然是企业先行购买政府出卖的排污权公共资源, 从而形成初次分配和一级交易市场;当部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减产等方式, 结余指标并向其他企业出售时, 则形成二级市场。国家推行排污权交易的目的, 是让市场自动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 这就要求市场上的排污权总量必然会逐步减少, 而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又要求排污总量须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 这就必然导致排污权供需矛盾, 价格容易“暴涨”。如何保证所有需要排污的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地在获得排污权, 是环保部门需要面对的政治考量。
该问题的应对之策,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论中早有答案——市场中有计划、计划中离不开市场: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为主的资源调节形式, 但也必然离不开政府有计划地进行市场干预和供需调控, 相信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