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学校范文(精选12篇)
欧洲学校 第1篇
一、师资
(一)英文水平
中国的浸入式课堂里,除了少数外教,绝大多数教师所使用的课堂教学语言———英语只是他们的外语,决非母语,这一点与欧洲学校和加拿大浸入式有根本上的不同。欧洲学校所有教师所操的本族语皆是学校的教学语言;而且所有的教辅人员都是懂双语的[2],他们的第二语言或外语的水平非常高,可以说是双语人或三语人。加拿大浸入式教育项目的老师本身精通英、法双语,他们从事的是添加型双语教育。如果法语为教学语言,任课教师的人选也应是本族语为法语者或水平达到法语本族使用者的教师。尽管老师在课堂上不讲英语,但他们听得懂孩子们跟他们说的英语,会对学生的提问作出相应而准确的回应,并能够根据学生的语言水平和兴趣特点因材施教[5]。而中国的外语教师(包括浸入式实验中的外语教师)大多难以称得上是完整的双语人,充其量或许算功能性的双语人[4]。而教师自身的英文水平直接影响学生的语言学习。
教师的英语语用水平与母语也有差距。如据张燕观察分析,浸入式实验教师课堂用语普遍存在目标语输出浓度不够、特定环节中目标语质量不高、语言交际“真空”等现象[6]。如课堂上出现诸如儿童向老师告状或对老师的讲解表示疑惑等“意外状况”时,教师的应对策略通常是不予理睬,从而丧失了很多利用真实语言环境进行目标语交流的绝佳机会。
(二)职前/在职培训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培养英语浸入式师资的院校。由于浸入式的教学模式不同于一般的教学理念和原则,这对参与相关实验的英语教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虽然浸入式实验中的教师都接受了相关教学理论及原则的培训,但从课堂实践来看,实验教师吸收理论并将其转化为教学实践的效果尚不够理想[6]。
反观其他模式,师资也是一大挑战。但是,欧洲学校要求所有教员在多语学校受过特别培训,有些教师还持有他们的母语为第二语言或外语教师的合格证书,至少大部分教师职前或在职都参加过学校组织的多语培训[2]。在加拿大,虽然浸入式教学的师资质量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但教师的职前和在职培训项目还是比较多的,并且除了与其他教师培训项目共有的教学基础、学科知识、实践经验外,浸入式教师培训在语言能力、语言文化知识、第二语言学习理论和浸入式教学方法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7]。
二、课程设置
(一)班级设置
由于我国人口和民族的国情,浸入式实验涉及的语言背景和班级人数等因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会有不同。我国的浸入式实验班级里的学生基本上是单一母语背景。加拿大法语浸入式班级中大多数学生来自英语家庭,但由于加拿大是一个每年有很多新移民加入的多元文化国家,许多学生的母语可能是其他语言[8]。而在欧洲学校,上第二语言课时,不同第一语言背景的学生被混合编排成学习小组[2],这种跨语言跨文化的直接交流机会是中国孩子很少享有的。另外,中国学校的班级人数往往比较多,超出语言学习的理想人数。这是因为即使是实验班,也通常是基于自然班而设,而中国中小学里一个自然班往往有40个以上的学生。以参与浸入式实验的广州华景小学为例,一个实验班的平均人数为47人。这几乎是欧洲学校的两倍(加拿大亦是):如“欧洲时空”课堂活动中,孩子们以20~25人为一个班[2]。班级人数的多少使得教师对每个学生的关注度和每个学生的参与度有所不同,教学效果可能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影响。
(二)课程年限跨度
我国的英语浸入式教学是八年工程,从4岁到12岁[9]。目前我国中学阶段的英语浸入式尝试却并不多见,只在西安有几所学校;相应的中学阶段浸入式教学研究也比幼儿阶段少得多。即使在实施了浸入式教学的中学,由于大部分学生在小学阶段并未接触过这种教学方法,学生在学习时及教师在教学操作时都遇到了难题[10]。而从小学浸入式实验班毕业的学生到中学后很有可能又必须接受更普遍的“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之下,欧洲学校模式不仅涵盖小学周期,还包括中学周期,即6~12年级12~18岁的学生[2]。到中学的最后一年,第一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的量控制在50%以下,以便有时间用外语作为媒介语教学。同样,加拿大多种形式的法语浸入式课程都会持续到中学毕业[8]。因此在我国,早期浸入式项目虽然在起始时间上与加拿大等国保持一致,但持续时间达不到那么长。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浸入式或欧洲教学模式里,儿童接受双语教育的起始年龄并没有规定为“越早越好。”加拿大早期法语浸入式课程自始至终贯穿母语第一的原则,该原则确定了母语在孩子受教育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接受法语浸入式教育的学生在学校里是可以讲母语的,学生直到小学一、二年级还可以经常用英语和老师同学交流,尽管他们从幼儿园阶段起接受的教育语言就是法语[3]。欧洲学校采取晚期部分浸入式的教学方法。第二语言作为一门外语学科的学习虽然从小学一年级就开始了,但是作为教学媒介语是从三年级才开始的[2]。
三、外部语言环境
其实,以上两点归根结底是由历史、地理、政治因素造成的,这些是语言教学的外部环境。欧洲和加拿大的语言文化环境、政治环境等都跟中国有很大不同,这些方面的特点决定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语言政策,也成为了人们的语言能力优势。
据2006年调查数据显示,有28%的欧洲公民在母语之外掌握了两门或两门以上的外语,约一半的欧洲公民能讲母语和至少另一种语言。在欧盟内部,人们对时代的变化已形成一个广泛的共识,即多语政策主张不再仅仅是要求尊重不同的语言,还必须学习和讲新的语言。欧盟推出了一系列计划来促进这些必要条件的同时实现,尤其是鼓励欧洲公民终身学习各种语言,如“苏格拉底计划”(Programme Socrates)、“达·芬奇计划”(ProgrammeL eonardoda Vinci)等,来促进语言的教学和学习。
加拿大推行的两个官方语言框架内的多元文化政策保证了一个良好的双语使用环境,讲法语和英语的人口在此国家都有相当大的比例。魁北克省人口占加拿大总人口的近四分之一,而这其中会讲法语的人(包括法语单语人和英法双语人)又占近95%。从小的环境来说,实施浸入式双语教学的管理者也通常由会讲法语的相关人员担任。在实施教学过程中,从教学场地的布置到墙报和标牌的文字说明都营造了一种良好的双语教育氛围,使得接受双语教育者能身临其境,沉浸于内容加语言教育的环境中。
在中国,英语是外语,并不是第二语言,更不像法语在加拿大的官方语地位。所以往往我们把英语或其他外语只作为一个语言课程来学习,课堂外使用机会不多,这样便产生了一种负面影响,即学习者与这种语言结构的学习脱节,学习者的经验与该语言所表述的真实世界不能产生迅速的关联,从而无助于语言学习。而当一种语言不是积极地、持续地被用来思维、说话、阅读、写作、交流或相互影响的话,语言学习很难有进展。
当然,英语浸入式教学在中国的展开,就是为了减小这种负面影响而做的卓有成效的尝试。虽然由于课程、评估测试程序、语言结构及文化方面的诸多差异使得直接地把一种教学模式搬运到另一个环境具有不可行性,但如果理解了环境与环境的差异,我们将更理性地看待中国环境下语言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发展和完善适合中国的外语、双语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双语教育研究中心.双语教育经典案例摘编欧洲学校模式[J].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9,25(4):46-47.
[2]李琳.欧洲学校多/双语教育模式及启示[J].外国语言文学研究,2005,(12):64-68.
[3]俞理明,Elizabeth Yeoman,韩建侠.双语教育论——加拿大浸入式教育对我国高校双语教育的启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35.
[4]余强.双语教育的心理学基础[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12-13.
[5]王桂珍.英语语音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70-171.
[6]张燕.幼儿园英语浸入式实验初期教师课堂用语研究[J].外语艺术教育研究,2009,(2):69-73.
[7]俞理明,Elizabeth Yeoman,韩建侠.双语教育论——加拿大浸入式教育对我国高校双语教育的启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112-113.
[8]俞理明,Elizabeth Yeoman,韩建侠.双语教育论——加拿大浸入式教育对我国高校双语教育的启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6.
[9]强海燕,Xiaodan Huang,Linda Siegel.导言.小学低年级英语浸入式综合课程教学指南[M].西安:西安外语音像教材出版社,2004.1.
欧洲学校 第2篇
国立高等美术学校是由法国文化部管辖并属于高等专业学院性质的国立高等艺术学院,作为全世界顶尖殿堂级的美术学院,它不仅在全世界的高等美术院校中影响最大,在中国美术界影响也最为深远,中国的老一辈油画家徐悲鸿、林风眠、颜文梁、潘玉良、刘海粟、刘开渠、吴冠中、李风白等名家就毕业于这所学校。今天,国立高等美术学校在经历了三百年的风雨洗礼之后依然静静的屹立于塞纳河左岸,她见证了整个欧洲美术的发展。国立高等美术学校内那些被法国红卫兵打断胳膊、打掉头的古典雕塑,还叙述着特别的故事;它的那个阶梯教室内既没有造型也没有装饰的木板凳子,也记录了它悠久厚重的历史。某种意义上来讲,国立高等美术学校早已不仅仅单纯作为一个教育、展览和沟通交流的国家机构而存在,她更是作为法国乃至整个欧洲的艺术文化遗产而存在。
据360教育集团(http:///)介绍,国立高等美术学校跨越了300年的兴衰历程,它的每一次变革对法国乃至世界的美术教育都有着不同寻常的影响.作为法国现存唯一一所以培养纯艺术家为目标的美术学院,对它做个案研究,其目的显而易见。国立高等美术学校从辉煌的传统中走来,研究它的形成、发展、危机和衰落的整个过程,以及国立高等美术学校面对各个历史时期的艺术现实,所做出的种种回应,对我们研究西方美术学院为我国的高等美术教育改革提供积极的借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立高等美术学校结合传统美术教育和当代艺术为学生提供五个年级的高等教育,分别为三个方向:艺术实践、理论、技巧。为了有效灵活的提高学生的技能,除了提供工作室以及导师的专业辅导之外,学校定期组织与世界各国的艺术家会晤交流,以及旅行创作,每个学生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创作方向选择不同的国家采风学习、创作。正常课程:学制5年;不仅涉及理论教学(艺术史、美学、艺术心理分析、艺术史及理论、人类学与历史学、电影、文学),而且包括技术课程(形态学、油画技巧、建筑设计、模型制作、浇铸、雕琢、铸造、石印、丝网印刷、壁画、雕刻、彩画玻璃、摄影、计算机及数码技术,等等)。
欧洲学校 第3篇
BOTTEGA VENETA发布官方中文名称“葆蝶家”
2013年7月1日,意大利品牌Bottega Veneta宣布其中文官方名称为葆蝶家,并于即日起生效。新名称的发音与意大利语“Bottega”相近,“Bottega”意为“手工作坊”或“艺术工作室” 的意思。
需求增加 爱马仕新增两家皮具工厂
Hermès将新开两家皮具工厂以满足顾客对包包的需求,工厂将建在法国东部地区,爱马仕在该地区的Seloncourt已经有一座工厂。据WWD报道,工厂建成后将提供600个新增的工作机会。新增的位于Héricourt的第一家工厂计划于2015或2016年完工,另外一家的建成日期还没有公布,附近的工厂将为这两家新建工厂提供培训员工。
前Valentino主席被指控逃税漏税
前Valentino主席Matteo Marzotto被指控逃税漏税,金额高达7100万欧元。同时被指控的还有另外三人,其中包括他的妹妹,他们将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接受审讯。2007年,该家族以7.82亿欧元的价钱出售了瓦伦蒂诺时尚集团29.9%的股份。通过卢森堡的一家公司进行掩护,从而让Marzotto家族逃避意大利的高税收政策。
澳大利亚Vogue前主编出书吐槽时尚圈
作为2013年下半年最值得期待的时尚书籍之一,《The Vogue Factor》在亚马逊网站上官方发售了。这是一本由前澳大利亚版Vogue主编Kirstie Clements撰写,深刻揭露时尚圈内幕的又一力作。书中涵盖了从大片的拍摄、对明星的采访,到时尚圈最真实的黑暗,揭露了许多不为人知的时尚圈的真实内幕。
欧洲学校 第4篇
日前, 欧洲权威机构BSRIA (英国建筑服务研究与信息协会) 发布“2008年度市场调研报告”数据显示:在出口欧洲的中国空调品牌中, 海尔直流变频空调平均份额高达67%以上, 其中在意大利占到75%, 在西班牙占到55%、在法国占到71%, 是目前出口欧洲市场的众多中国空调品牌中市场份额最大的品牌。
据了解, 作为1955年创始于英国的欧洲老牌调查咨询机构, BSRIA (英国建筑服务研究与信息协会) 会不定期发布关于空调成品、配件等方面的全球或分地区的全方位专业市场调查报告, 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与权威性。在发布此报告之前, 该机构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其在一份针对“中国空调对欧洲的影响”发布在《中国印象》的调查报告中就曾经给予海尔空调高度评价。该报告称“海尔空调是在欧洲市场增长最快的中国空调品牌, 海尔空调已在欧洲市场树立起了中高档品牌形象, 海尔空调改变了欧洲消费者对中国空调产品的看法”。
如今,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 海尔空调仍然能够获得如此高的市场肯定得益于海尔空调在变频技术领域实现了“起步早、起点高、推进快”的成功。回顾我国变频空调的发展历史发现, 从1993年推出第一台变频空调到1998年自主研发成功第一台120°方波直流变频空调;从2005年在国内首家自主研发成功180°正弦波直流变频技术到2008年行业独有的“智能调速省电 (SVE) 技术”, 实现59%的超强省电效果。
小学欧洲的作文:欧洲游记 第5篇
哈哈,这是我人生中低第4次出国了!你们猜猜我去了哪几个过国家?告诉你吧,我去了欧洲的法国、瑞士和意大利。
我先去了意大利,我先到了意大利的首都罗马,去了有着几百年血腥历史的古罗马斗兽场,接着去了世界上最小的国家梵蒂冈,梵蒂冈其实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而只是一个宗教基督教的同治地区。在梵蒂冈,我们去了献给耶稣的大徒弟圣彼得的圣彼得大教堂,在教堂里,我们看见了一扇扇七彩的彩色玻璃窗,阳光透过玻璃窗射进来,在地面投射出了一幅幅美丽的图案,就像一个小小的彩色玻璃展览馆,就是它让寂静的教堂里又添加了几分生机与活力,啊!多么美妙的玻璃窗啊。我们还吃到了罗马的冰淇淋,我和我的大妹妹丫丫,一起吃了一个三球的冰淇淋,罗马的冰淇淋可美味了!
啊!多么美妙的罗马呀!
欧洲车,欧洲杯 第6篇
每隔四年,欧洲就会给全世界男人一项福利——欧洲杯,用来缓解世界杯四年间隔的漫长。其实,细细品来,你会发现欧洲各国的车和本国的足球风格竟然有着些许联系。
北欧有两大汽车品牌,萨博(我还是更喜欢“绅宝”的译音)和沃尔沃(谁还知道它还被翻译成“富豪”?),虽然这对难兄难弟都已风光不再,但它们的简洁、洗练的设计风格,安全理念和TURBO发动机技术仍然令人称道。同样,北欧足球简练实用的球风也让全世界球迷津津乐道,尽管只在欧洲杯上演过一次“丹麦童话”。
德国是汽车大国,更是强国,两个B(奔驰和宝马)、四个圈(奥迪)占尽豪车风光。即便也生产小型车,但是也尽显SMART、MINI COOPER、奥迪A3之类的高端本色。严谨、高效、一丝不苟的造车理念同样融入到德国足球中,所以历届欧洲杯德国队都取得非常好的成绩,即便不能夺冠,也不会出现小组赛就打道回府的尴尬局面。
西雅特是西班牙最大的汽车公司,虽然早已归属大众集团旗下,虽然知名度不高,虽然和西班牙连夺两届欧洲杯冠军的声望太不相衬,但是西雅特骨子里那种拉丁热情仍然让人联想起西甲、巴塞罗那、技术流等名字,何况西雅特就诞生在巴塞罗那。
意大利和法国是文学、艺术气氛最浓郁的地方,其汽车文化也深深打上了艺术烙印。阿尔法·罗密欧、雪铁龙、玛莎拉蒂、布加迪、标致,但从这些名字就能嗅出几分艺术气息。尽管法国、意大利汽车的销量远远比不上德系和日系,但是人们对它们喜爱有加,就如两国的艺术足球一样,欧洲杯成绩不稳定,但绝不乏拥趸。
英国,老牌帝国主义、工业革命发源地,有着辉煌的汽车史和足球史,但是现在的英国汽车业和足球都衰落了,劳斯莱斯、宾利(本特利)、捷豹、陆虎、莲花、阿斯顿马丁等著名品牌都花落别国。祸不单行,英式足球也很这些百年品牌一样,老气横秋,长传冲吊,除了偶尔在欧洲杯上灵光乍现外,再也无法回光返照了。
欧洲学校 第7篇
随着欧洲经历的极大的经济、社会和技术变化, 工作场所也在发生变化。职业安全健康 (OSH) 研究对于解决已知的和新兴的风险因素的信息鸿沟, 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和福祉是至关重要的。该报告指出了未来几年OSH研究的优先事项, 以促进在国家层面的优先事项设置, 有助于协调研究活动, 更有效地分配资源。
这4个重点主题分别是:人口结构的变化, 全球化和不断变化的劳工世界, 安全新技术, 新的或不断增加的化学品和生物制剂职业暴露。
欧洲学校 第8篇
作为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主要推动力量的欧盟,2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为欧洲一体化发展以及欧盟内部和各成员国的活动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分为基本渊源、派生渊源以及一些特殊的渊源。[1]
基础性法律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从法理上讲这些条约往往被视为宪章性条约,是一种类似国内法中宪法性质的法律。派生性法律是指根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除此之外,在欧盟法体系中,法的一般原则和判例作为不成文法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基础性法律的规定大多比较笼统,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对各项实体法进行补充。法的一般原则3主要是从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中共同的原则或观念中引申出来,构成成员国共同的法律基础。与基础性法律一样,这些原则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而在英国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后,受普通法系影响,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经常提及过去的判例,并通常遵循其先前确立的判例,构成事实上的法律渊源。作为辅助性的法律渊源,欧洲法院判例的重要程度因欧盟立法的特点而异,欧盟立法越原则,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创立补充性原则的余地就越大。[2]
欧洲法院的判例在整个欧盟法体系和秩序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有关内部市场的条款、非歧视原则以及第235 条1,为欧洲法院的司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上述条款确保在条约没有提供必要权力以及需要采取必须行动的情况下,向欧共体授权以实现其目标。尤其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7 条2赋予了欧洲法院可以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解释和共同体机构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做出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的权力。虽然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表面上仅是解释和阐述欧盟法,但这种对欧盟法解释和阐述的本身,即隐含地表示了欧盟法效力的优越地位。[3]同时,欧洲法院1963 年对“荷兰通用运输诉荷兰国内税收管理局案”和1964年对“弗拉米尼奥·哥斯达(Flaminio Costa)诉意大利国家电力委员会(ENEL)案”的裁决也分别确立了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和“共同体法至上”两个重要原则。而正是欧洲法院的上述裁决,使得欧盟法律得以直接并入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从而加强欧盟法效力,保证欧盟法的有效和统一适用。[4]
二、教育在欧盟基础性法律中的缺失
对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据说欧盟之父让·莫内(Jean Monnet)有一句名言:如果重新开始的话,我会从教育开始。尽管这句话的出处甚或真伪已无从考证,但很多人宁愿相信莫内的确这样说过。或许这从一个侧面可以体现出教育在如今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早期建设中的缺位。
教育向来是塑造民族国家公民意识与身份认同的重要途径,由于事关国家主权具有高度敏感性,使其成为成员国难以割舍和让渡的重要职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没有明确的教育领域的职能与政策。与教育相关的规定只是模糊的涵盖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社会政策之中,而且仅限于与经济活动和共同市场建设具有密切联系的职业培训活动。该条约第118 条和128 条分别规定:“应推动成员国基础和高级职业培训的密切合作”,[5]以及“应制定有助于国家经济和共同市场的和谐发展的共同职业培训政策的一般原则”。[6]上述有关条款表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初还是将经济一体化作为首要任务,而在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事务领域还鲜有举措。后来的事实也表明,即使在签署多年以后,该条约第128 条基本上仍未得到实施。有分析甚至认为,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前,条约第128 条规定简直就是“一纸空文”。[7]
1992 年欧洲一体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继续保留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 条,同时对第128条做出重大修改。《马约》将“社会政策”修订为“社会政策、教育、职业培训与青年”,从而使教育正式进入到条约调整范围之内。其中针对的是教育领域的第149 条规定:“共同体将鼓励成员国间的合作为高质量教育的发展做出贡献。”[8]针对的是职业培训领域的第150 条规定:“共同体将实施职业培训政策。”[9]但即使如此,两个条款都指明,欧盟的行动只是对成员国的支持或补充。这与作为《马约》中心内容通常也是共同体行动主要特征的“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高度一致的。事实上,《马约》确认教育领域是各成员国的职权范围,共同体不谋求各国教育系统的统一,也不会实施建立欧洲教育模式的共同政策。经《里斯本条约》调整后,上述条款同样也只是作为欧盟的“支持权限”即“联盟可以采取一切行动以支持协调或补充成员国的行动”的方式,被重新载入《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65 条和第166 条。
三、欧洲法院判例对欧盟高等教育治理的补充
尽管欧盟基础性法律中的职权范围中并没有包含教育,然而欧洲法院一直寻求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方式推动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欧洲法院通过其对条约的解释权,使欧盟得以在共同体层面上采取教育领域的行动。即便是最初的“职业培训”同样留下广阔的司法解释的空间。欧洲法院通过对学生流动学习行动以及反对因向外国学生收取额外费用而造成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的裁决,使《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的内容得到不断新的阐释和发展。[10]的确,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处理有关教育和研究案件的增多,欧洲法院在该领域的影响也不断增强。欧洲法院所涉有关高等教育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教育及教育性质相关的概念问题,以及一般原则的适用性问题,尤其是非歧视规定和欧盟公民权等。[11]
(一)“卡沙格兰德案”与教育管辖
欧洲法院一直积极而强力维护学生平等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12]并在保障此权利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逐步建立对共同体教育事务的管辖。1973 年“多纳托·卡沙格兰德(Donato Casagrande)诉慕尼黑市案”即“卡沙格兰德案”便是典型的案例。
意大利籍的多纳托·卡沙格兰德在联邦德国工作期间,其孩子于1971~1972 学年就读于慕尼黑市的一所中学。卡沙格兰德希望获得《巴伐利亚教育资助法》(Bavarian Law on Educational Grants)第12 条所规定的每月70 马克的教育资助。慕尼黑市拒绝了卡沙格兰德提出的享受该福利的要求,其理由是该法只适用于联邦德国国民、无国籍人士以及受到庇护的外国人。于是,卡沙格兰德向巴伐利亚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欧洲法院在对该案的先行裁决中认为,虽然教育与培训政策并非属于共同体条约授权共同体机构行使的职权,但这并不意味以某种限制性的方式将权力的行使移交给共同体,只要其性质是影响教育与培训政策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欧洲法院指出,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第12 条规定,尽管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该条款适用的条件,但他们必须在本国工作者子女及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其他成员国工作者子女之间无差别的加以实施。[13]
欧洲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决赋予欧共体在必要情况为实现共同体目标,在其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外采取合法行动。“卡沙格兰德案”连同后来的“格拉威尔案”(Gravier Case)所做出的决定,使得教育与培训在共同体内获得更加重要的位置。而且更重要的影响是,此后在教育领域越来越多的决定采取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而非单纯的在政治层面采取的行动。[14]同时,“卡沙格兰德案”后,欧盟通过有关文凭互认的立法、欧洲法院的判例,以及教育流动项目,成为欧洲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参与者。[15]
(二)“布莱佐案”与职业培训
欧洲法院通过判例而形成的绝大部分教育权利,实际上都源于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有关职业培训的规定。这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文森特·布莱佐(Vincent Blaizot)诉列日大学及其他相关院校案”即“布莱佐案”。
布莱佐及其他16 名法国籍学生以学生身份取得在比利时的居留许可,其居留的主要目的是在比利时列日大学、鲁汶天主教大学等院校进行兽医学专业学习。其攻读的课程学制为3 年,完成学业后可获得预备文凭(preliminary diploma),如果继续进行3 年学习可获得博士学位。在读期间,校方要求布莱佐等人每学年除了要缴纳所有学生都需要缴纳的注册费外,还需缴纳补充注册费,而比利时学生则无需缴纳该费用。在接受布莱佐等人的诉讼后,列日初审法院就“为获得预备文凭和最终学位而接受的大学课程是否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的解释”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在本案听证过程中,面对各方就职业培训与大学教育的严重分歧,欧洲法院坚持在“格拉威尔案”裁决中的意见:为某种专业、行业或就业的资格做准备,或为这种专业、职业或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的任何形式的教育,无论学生的年龄和培训的层次,即使该培训项目包括普通教育内容,均应被视为职业培训。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欧共体条约中的有关条款以及这些条款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都没有明确表示对职业培训的概念做出限定,甚或将所有大学教育排除在职业教育之外。欧洲法院裁决认为,兽医学的大学学习项目包含在“职业培训”的意义范畴之内,由此向希望就读该学习项目的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学生收取补充性的注册费,构成《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所禁止的以国籍为由造成的歧视。[16]
“布莱佐案”连同“格拉威尔案”一起构成欧洲法院对“职业培训”概念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这种解释通过扩大“职业培训”的概念范畴进而打破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界限。这一方面使得职业培训得以覆盖几乎所有的教育领域,另一方面也使得欧共体以“曲线”的方式将管辖范围延伸至包括大学教育在内的普通教育。
(三)“格拉威尔案”与学生流动
对于高校学生的流动的法律问题,20 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法院对“弗朗索瓦·格拉威尔(Fran-觭oise Gravier)诉比利时列日市案”即“格拉威尔案”的判决影响最为深远。
法国学生格拉威尔1982 年到比利时列日皇家美术学院卡通艺术专业学习4 年制高等艺术教育课程。她希望能够免除1982~1983 学年要求学习高等艺术教育的外国学生所应缴纳的24,622 比利时法郎的注册费。1983 年10 月,校方致信格拉威尔,告知她提出的要求遭到拒绝,其理由是外国学生应该意识到这种教育不是免费的,必须缴纳注册费。此后,由于未能及时缴纳校方要求其支付的两个学年的费用,格拉威尔1983~1984 学年的注册也被校方拒绝,并导致其在比利时的居留许可无法获得延长。在此情况下,格拉威尔向列日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列日初审法院决定提请欧洲法院就卡通艺术课程是否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有关职业培训规定等先决问题做出裁决。欧洲法院审理认为,比利时国籍学生无需负担高等艺术教育费用,而外国学生则要承担部分费用,如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种基于国籍的不公平对待应被视为该条约第7 条所禁止的歧视。欧洲法院还认为,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将委托共同体机构在教育组织与政策领域开展活动,但接受和参与有关教学课程和学徒培训,尤其是职业培训,并非与共同体法律毫无关联。欧洲法院援引《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指出,共同职业培训政策是共同体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对那些以人员自由流动、劳动力流动和改善工人生活水平为目标的活动。通过职业培训,使学生在希望工作的成员国获得有关资格证书,使其在有关成员国完成培训并发展其特殊的才能,将特别有助于促进人员在整个共同体内的自由流动。欧洲法院最终裁决:(1)要求其他成员国学生缴纳注册费,以此作为接受职业培训的条件,而对本国学生不收取同样的费用,有违《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的规定,构成对国籍的歧视。(2)“职业培训”包括由高等艺术教育机构提供的卡通漫画艺术课程,只要该机构能够为学生准备某一特定专业、行业或就业的资格,或为其提供从事这种专业、行业或就业所必须的技能。[17]
欧洲法院的上述裁定具有重要意义,裁定为学生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8]欧洲法院对“格拉威尔案”的裁决导致了两个结果:第一,它赋予了欧共体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成员国在尊重学生这一权利时应付出的相应责任;第二,鉴于将高等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个部分,欧共体应对高等教育负有责任。而更为重要的是,该案发展了学生自由流动的权利,也为欧共体20 世纪80 年代推出的一系列高等教育行动计划提供了先决条件。一些学者认为,“格拉威尔案”对欧共体理事会决定采取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的“伊拉斯谟计划”有着直接的影响。[19]欧共体在后来的报告中也承认,欧洲法院对“格拉威尔案”的裁决为1986 年后欧共体推出的“伊拉斯谟计划”以及第二期“可米特计划”等一系列教育与培训计划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20]
(四)“格勒讷案”与教师流动
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8 条规定“工作者”(workers)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然而在公务人员以及教师是否属于工作者上一直存在分歧。1986 年欧洲法院对“德博拉·劳里- 布鲁姆(Deb-orah Lawrie-Blum)诉巴登符腾堡州案”的裁决打破了对“工作者”的狭隘理解,将教师提供教学专业服务的自由纳入到工作者流动自由的范畴之中。而在教师跨国流动开展教学活动方面,“安尼塔·格勒讷(Anita Groener)诉爱尔兰教育部长及都柏林市职业教育委员会案”即“格勒讷案”又为后续的教师流动扫清了法律障碍。
荷兰籍的格勒讷自1982 年9 月起在爱尔兰都柏林营销与设计学院担任兼职教师。1984 年7月,她申请该校的长期全职美术教师职位。根据爱尔兰《1930 年职业教育法》(Vocation Education Act1930)的规定,各职业教育委员会所有雇员的人数、资格、报酬及聘任均需通过教育部长的批准。而教育部长行使该权力主要依据的是《V7 备忘录》(Memorandum V7)1和《第28/79 号公函》(Cir-cular Letter 28/79)。2由于没有语言能力证书,参加爱尔兰语课程学习后也未能通过考试,这使得格勒讷和校方试图通过签订临时合同以及获得语言能力豁免等措施,使其获得全职教师职位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为此,格勒讷在都柏林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及到对共同体法律解释的问题,都柏林高等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虽然《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禁止成员国采取保护和推广其国家语言和第一官方语言的政策,但是执行这类政策不应侵害包括工作者自由流动在内的基本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为实施该政策而采取的有关措施中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相一致,而且使用的方法不得造成对其他成员国国民歧视。欧洲法院指出,实施这种语言政策的教育意义不可否认,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国家第一语言知识也并非不合理。然而,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的规定,对教师施加的具有充分的该语言知识的要求应被视为,是与其职位性质所要求知识相一致的一种条件。而且,非歧视原则要求不得强加任何有关必须在国家领土内获得语言知识的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欧洲法院裁决指出,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第3(1)条款最后一段的含义,只有在所涉语言要求系作为推广国家语言政策的一部分而实施,而该语言同时又是第一官方语言,以及该语言要求是以一种适当的和非歧视的方式加以实施的条件下,才需要对公立职业教育机构长期全职讲师职位的语言知识要求做出证明。[21]
欧洲法院对“格勒讷案”的裁决是教师自由流动的基本权利胜过成员国文化利益的典型案例。“格勒讷案”表明,教师与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士一样都被视为是工作者,他们同样可以自由流动并从中受益。然而,该案在少数语言这个敏感议题方面来看也存在很大争议,只是欧洲法院在涉及教育的社会文化职能时,并没有完全回应成员国提出的主权要求。[22]
(五)“内里案”高等教育机构流动
随着包括教师和学生流动在内的人员流动在欧盟的迅速发展,教育服务流动成为一个新的产生摩擦和争议的领域。1989 年,“欧共体委员会诉希腊案”就已为非国民举办学校或提供教育服务扫除了障碍。在此基础上“,瓦伦蒂娜·内里(Valentina Neri)诉欧洲经济学院案”即“内里案”,则进一步为高等教育机构流动提供服务给予了法律保障。
意大利籍学生内里报名就读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并期望完成4 年学业后获得国际政治专业荣誉学士学位。由于英国《1988 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第216 条规定,大学可以通过另一种体系授予学位。教育大臣据此批准一份教育机构的名单,该名单中的机构可以提供任何为获得受认可机构授予学位做准备的课程。欧洲经济学院3也在此名单之列。因此,为避免在英国学习期间高昂的住宿费用,内里决定在欧洲经济学院的意大利分支机构学习有关课程。当内里在欧洲经济学院热那亚分校注册第一年课程,并预付400 万意大利里拉费用后,她从意大利官方渠道获知,欧洲经济学院无权组织大学层次课程,在意大利完成学习获得的大学学位即使在英国可获得法律认可,但在意大利也无法得到认可。内里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支付,而且无法在协商的基础上获得退款,于是向热那亚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热那亚地方法院就意大利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举措与《欧洲共同体条约》有关人员自由流动、开业权利以及提供服务自由等规定是否相一致的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3 条要求消除开业自由的限制。所有阻止、妨碍和有损于享有该自由的措施都应视为构成这种限制。欧洲法院认为,像欧洲经济学院这类组织课程旨在使学生获得学位,从而帮助他们进入就业市场的机构,成员国主管机构对这种学位的认可非常重要。而根据本案中意大利方面的行政措施,完成欧洲经济学院提供的大学培训课程后所获得的某种学位无法得到意大利认可的情况,有可能对学生就读这些课程造成妨碍,并由此对欧洲经济学院在该成员国内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欧洲法院最终裁决认为,本案主要诉讼程序中有争议的这种行政措施,即根据两成员国大学达成的协议,由一成员国大学向另一成员国提供学位准备课程,而该成员国大学授予的学位不能被另一成员国认可的情况,有违《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3 条的规定。[23]
“内里案”表明,教育机构可以从欧共体条约中有关机构流动的规定中获益,但同时学术性目的的非认可的文凭也成为机构流动的制约。在该案中,成员国由于要对其政策选择负责,因此其自主权确实受到限制。而欧盟的利益则要求扩大对基本自由的解释与应用。[24]
四、欧洲法院有关高等教育判例的影响与展望
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作为主导性机构的欧盟已获得欧洲规则、欧洲机构以及欧洲跨国社团等三个维度超国家治理的能力,[25]这种治理能力的增强反过来也促使其得以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深入层面开展行动。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司法机关,在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乃至欧洲一体化之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可能是其他任何国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欧盟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使得欧盟的法律制定往往滞后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好弥补了立法机制上这个弱点。[26]欧洲法院在有关教育案件中一直支持根据共同体需求的变化对条约做出广泛的解释,尤其是将这些案件与最初并不适用于教育或研究的法律规定联系起来。[27]历史和实践表明,欧洲法院的判例的确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推进和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
然而,欧洲法院的某些裁决,尤其是以强化平等接受教育等原则为名而不惜对成员国国内教育系统施加巨大影响的做法,在成员国也遭致相当大的歧见。欧盟成员国一直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与欧盟行动具有密切联系的政府间合作领域,但不能真正成为欧盟自己开展行动的领域。[28]欧盟成员国对欧洲法院以司法积极主义方式推进教育一体化的批评持续不断,对高等教育和研究领域法规的发展也怀有高度谨慎的态度。它们对欧盟对其自身政策和改革的干预,以及基于欧盟调控权力而逐步形成共同教育政策,都明确表示出担忧。[29]一些国家的政治家甚至疾呼,合法的国家社会文化利益遭到严重的侵害。[30]奥地利总理沃尔夫冈·许塞尔(Wolfgang Schüssel)就直接对欧洲法院表达过激烈的批评。许塞尔指出,欧洲法院应牢记,教育是一种保留给国家政府的政策领域。他在接受德国《南德意志报》(Süddeutsche Zeitung)采访时指出,近年来,欧洲法院已系统地扩展了欧共体的职权,甚至是在那些欧共体法律显然没有授权的领域。如,欧洲法院的裁决突然出现在女性在德国联邦军队中的作用,或外国学生进入奥地利高校等这些明显属国家法律管辖的范围。丹麦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穆森(Anders Fogh Rasmussen)也曾对奥地利《标准报》(Der Standard)表示,我们很容易觉得,欧洲法院做出的作为判决依据的决定,实际上与我们所达成的作为欧盟发展的政治基础并不完全相符。[31]
对于上述质疑和反对的声音,欧盟在共同体教育政策的行为方式上也在发生转变,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立法活动上发生了从欧洲法院到部长理事会的转变。正如有学者观察到的,在某种程度上,欧洲法院已不再在单一市场的支柱下,以干预主义法理的方式来促进学生个体的自由流动。欧洲法院法理发展动力集中在广泛而有目的性的解释《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并以此作为立法行动的法律基础。从这个意义而言,在教育法发展上,欧洲法院目前所发挥的更多地是常规的解释性而非立法的作用。[32]尽管如此,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仍将对界定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界限发挥重要作用。[33]
摘要:历史和实践表明,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然而在此过程中,欧洲法院以司法积极主义方式推进高等教育一体化,从而对成员国教育系统的干预和影响也引发成员国的批评。对此,欧盟试图在教育政策的行为方式上做出调整,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立法活动上发生了从欧洲法院的到部长理事会的转变,欧洲法院所发挥的更多的是常规的解释性而非立法的作用。而从未来发展来看,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仍将对界定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界限发挥重要作用。
欧洲标准在中国 第9篇
弗玛物流集团(以下简称“弗玛物流”)来自法国,是欧洲第三大物流服务商,于2004年进入中国,并先后在平湖、太仓、三河、成都等地成立分公司,业务范围覆盖公路运输、仓储、配送等服务。据悉,弗玛物流位于燕郊的仓库也已开工建设,计划今年8月竣工投入使用,其辐射范围将覆盖包括北京在内的整个华北地区,而这将是下一步弗玛物流的战略重点。
弗玛物流董事、亚洲区总裁吉尔弗告诉本刊记者,弗玛物流进入中国市场后,将坚持为客户提供欧洲标准的物流服务。
标准之一:沃尔沃卡车护航
弗玛物流的车辆全部为进口的沃尔沃厢式货车。而坚持这一选择主要源于客户的物流服务要求。联合利华是弗玛物流的重要客户,旗下的很多产品对运输时间和质量的要求非常严格,这就要求承运企业不但拥有良好的运输条件,还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产品分运到位。
为此,弗玛物流投入了24吨沃尔沃进口厢式车。该车型前后轮胎都装有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即使连续行驶10个小时,制动鼓及轮毂都不会发烫。同时,车辆驾驶室内置有专供驾驶员休息的床位,既杜绝了驾驶员疲劳驾驶,又切实保证了车辆连续行驶的要求,车辆日行1400公里的运距完全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不会因运输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与此同时,沃尔沃卡车欧洲品质的售后服务也保证了整个运输的时效性。据吉尔弗介绍,弗玛物流的车辆无论在任何一个地点出现问题,三小时之内沃尔沃的售后处理人员肯定会赶到并迅速排除故障。
针对我国目前很多省市实行计重收费,而标准不统一的特殊性,弗玛物流进行过多次车辆、线路布局,确保所装运的货物低于核载质量。同时,根据多年来欧洲市场的运营经验并结合国内具体情况,经过多次成本核算与实地测试,他们发现车辆时速在70至80公里时油耗是31升/百公里,能使车辆达到最优状态。因此,弗玛物流在每辆车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不仅能对每辆车的速度及位移方向进行实时监控,而且可对提供客户运输订单的及时信息进行反馈,增强了应急事件快速反应处理能力,确保车辆的行驶效率发挥到最高。
标准之二:智能仓库
弗玛物流在欧洲就开创了建设大型综合仓储基地运营理念的先河,进入中国市场后,弗玛物流也将其建设智能化仓库的理念融入其中。记者了解到,弗玛物流集团为了给全世界的客户都能提供优质的物流、仓储服务,在其欧洲集团旗下特别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建筑公司,为弗玛物流在各个国家的仓库提供建筑支持。
因此,弗玛物流在中国的仓库无论是从外观还是功能,每一个细节都与其在欧洲的仓库基本一致。记者在参观弗玛太仓仓库时发现,这个总建筑面积高达十万平米的库区里,保安措施非常严密,每一个仓库的出入口和核心位置都安装有24小时的监控探头,每个仓库的净高都按照欧洲仓库的标准达到12米,这样就可以保证装卸货物的灵活性。同时,弗玛太仓仓库还专门设立了隔离仓库。按照欧洲的惯例,这种隔离仓库避免和外界直接接触,可以用来存放贵重物品。
另外,为了应对突发的停电事故,弗玛太仓仓库还准备了单独的自主发电系统。这套自身发电系统至少可以保证24小时的电力供应。在消防工作上,弗玛也做得也非常严格。每一个仓库都安装相当数量的灭火喷头,而在消防总控室里面,这套从欧洲引进的灭火系统长期保持在智能自动运行的状态下,一旦出现火警,系统会自动启动消防设备。不仅如此,弗玛仓库的消防压力装备也非常谨慎,整个消防系统分两组,一个是电力装置,另外一个是在断电情况下使用的柴油增压装置,这样也就保证了消防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正常的工作。值得指出的是,记者发现在设备上还有一个检查登记表,上面登记的是技术人员每天检查仪表的情况,可以说仓库安全随时处于一级警备之下。
同时,弗玛仓库还按照欧洲仓库的标准配备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机械装卸货平台,平台与库区则通过铁栏隔离。弗玛物流规定,除了仓库自身的工作人员,外界配货的工作人员不允许离开卸货平台进入库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仓库货物的安全性。
标准之三:人性管理+严格纪律
在弗玛物流中国总部的办公区域里面,从员工到管理者的办公桌上,无一例外的都摆放着一个精美的卡片,卡片上写着“企业就像一颗绿树,每个员工都应该爱护它并让它茁壮成长。”
在弗玛物流,新员工被录用后不是马上投入工作,而是先进入企业的培训学校进行上岗前培训,学习诚信经营与社会责任感。弗玛物流每年培训成本占到整个人力资源成本的3.7%。
欧洲牛奶价格下跌 第10篇
欧盟农业网站10月20日消息。由于牛奶产量太高, 欧洲牛奶价格普遍下降。8月份意大利牛奶价格为41~42分/升, 9月份开始下降, 现在价格为37~39分/升。法国牛奶价格过去三个月下降了10分/升, 现在为31~34分/升, 1月份甚至会降至28~30分/升。德国也面临牛奶价格下降压力, 从超过40分/升降至目前35~37分/升, 部分牛奶场已宣布11月和12月价格下降至32分/升。荷兰目前牛奶价格为35分/升。爱尔兰牛奶价格33分/升, 比以前下降了6分/升。丹麦牛奶市场发展也使农民很担心, 农民获得的价格仅为33~34分/升, 未来价格可能会降至25分/升。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cn2014-11-12)
源味欧洲:探源欧洲美食风味 第11篇
欧洲丰富的美食文化
据活动主办方介绍,欧盟28个成员国从文化层面上讲就是非常具有多样性的。蕴含了欧洲人劳动心血的食材即便不是经过数千年耕种技艺的不断完善,也是历经数百年代代相传,集中体现了欧洲人的智慧和骄傲。这些美食都反映了其所在地的独一无二的地理特性,具有不可替代性。品一口有着辛辣口感的意大利普利亚(Puglia)金色橄榄油(例如经过原产地保护PDO认证的Dauno和Collina di Brindisi),仿佛瞬时被带回普利亚沐浴在阳光下的炙热土地。而经过地理标志保护(PGI)认证的黑森林熏火腿(Schwarzw?lderSchinken ham)尝一口便可将您带回到被蕨类植物覆盖的黑森林山间。
为了保护和传承欧洲大陆多样的传统和文化,欧盟创立了相关的品质体系。截至目前,总计有超过1200种食品名称已经注册为欧盟农产品及食品优质标签(包括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涵盖肉类、乳制品、鱼类、面包、糕点、饼干、糖果和饮品。另外,有超过1700种葡萄酒受欧盟原产地保护(PDO)或地理标志保护(PGI)标识保护,还有330种烈酒受欧盟地理标志(GI)保护。并且这些优质食品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可以在欧洲以外买到。
地理标志保护(PGI)与原产地保护(PDO)的区别
原产地保护(PDO)标签的辨识对象是来自特定城镇、地区或国家的食品或葡萄酒,这些产品的特性因其内在的自然或人文因素与其原产地具有特别的关联性,并在特定地理区域完成生产、加工和制作。众所周知的PDO食品包括西班牙特鲁埃尔火腿 (Jamón de Teruelfrom Spain) 和法国的孔泰奶酪 (Comté cheese fromFrance)。PDO产品与其原产地有着密切联系,其生产、加工和制作必须是在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进行。并且,这些产品的品质或特性必须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在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有关,例如气候、土壤特性和当地的制作技艺。具有PDO标识的北荷兰省高达奶酪(Noord-Hollandse Gouda cheese)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北荷兰省牧场生产的牛奶的成分及其制作工艺赋予了北荷兰省高达奶酪回味无穷的经典口味。
而地理标志保护(PGI)标签包含了原产于特定地点、地区或国家的产品,其质量、品质及产品特性与特定的地理区域具有紧密关联性。这一标签也表示该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或制作过程都在与其相关的特定地理区域进行。众所周知的PGI食品包括意大利博洛尼亚香肠(Mortadella Bologna)和产于英国梅尔顿莫布雷的同名猪肉馅饼(Melton Mowbray Pork Pies)。
与PDO标签认证食品质量与原产地关系紧密的属性略有不同,PGI地理标志保护食品质量与原产地的关联性不必那么密切。产品的声誉、品质或是特性之一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关便可,即产品特性与原产地的紧密性没有PDO标签食品强。此外,只要产品的声誉与原产地相关便可,无论其特性与这一地理区域有无关联。因此,产品的品质和原产地的联系无需反复强调。
现场饱福美味食品
启动仪式后,欧盟还陆续在北京各大购物中心举办了7场路演活动,将200平米的移动展台巡回展出,免费向公众开放,直至今年12月活动结束。
路演活动有多个知名欧盟地理标志认证食品品牌参展,包括一系列高品质原产地保护(PDO)和地理标志保护(PGI)产品,如原产地保护波尔多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巴伐利亚啤酒、原产地保护菲达奶酪、原产地保护帕尔马奶酪、原产地保护帕尔玛火腿以及地理标志保护拉库尼亚橄榄油。
鸟粪曾经养活欧洲 第12篇
要了解当年鸟粪的重要价值,我们还要从南美洲的一个国家秘鲁说起。
秘鲁是土豆的故乡,自古以来世世代代的秘鲁原住民都以农业为主。他们的农业非常发达,主要因为秘鲁人都知道利用一种天然的肥料———鸟粪。秘鲁有非常丰富的鸟粪资源。在秘鲁南部海岸外20多千米处,有三个花岗岩岛屿。岛上寸草不生,主要“居民”是几种海鸟。因为海岛附近有丰富的鱼群,海鸟捕鱼而食,以此为生。海鸟在群岛上生活了数百万年,久而久之,它们在海岛上留下了厚达45米的粪便层。这让海岛散发出一股恶臭,人很难接近。
鸟粪虽然难闻,但风干后的鸟粪却是一种非常优质的肥料。根据科学家的分析,鸟粪中含有15%的氮元素,10%的磷元素,还有50%以上的有机物。我们知道,农作物的生长需要氮肥、磷肥等有机肥料。可是,氮元素和磷元素必须以离子状态而不是以原子或分子状态存在时,农作物才能吸收。土壤中也含有硝酸盐以及磷酸盐等物质,可惜细菌早早地把它们分解了,农作物难以吸收到充足的氮元素和磷元素,所以最好能从外部给农作物添加肥料。
当时,19世纪的欧美国家还没有发明化肥,但是人口在快速增长,特别是欧洲的人口压力很大。虽然当时工业革命正在蓬勃发展,但农业还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不了人的吃饭问题,一切都免谈。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就需要提高土壤的肥力,而提高土壤的肥力就需要施肥。当时最好的肥料就是秘鲁的鸟粪,因为经验已经证明, 用秘鲁的鸟粪做肥料,农作物的产量可以提高至少三倍。
欧美国家需要大量的鸟粪,而秘鲁又有丰富的鸟粪资源并且处于垄断地位,这样秘鲁就可以控制对欧美国家出售鸟粪的价格。据统计,在40年的时间里,秘鲁出口了1300万吨鸟粪,这是―笔巨大的收入。为了利益,西方殖民者还曾与秘鲁人打了一场战争。秘鲁人自己根本不愿接近臭烘烘的海岛,就雇佣契约华工挖鸟粪,而监工却是从非洲买来的黑奴。
整个19世纪,秘鲁的对外出口主要就靠鸟粪来支撑,但鸟粪资源毕竟是有限的,积累慢,消耗快,到19世纪后期,秘鲁的鸟粪出口已经是末日黄花了。依赖鸟粪做肥料的欧美国家必须找到替代的肥料来源,否则就会出现经济危机。通过欧美科学家的努力,20世纪初,他们发明了化肥,从而引发了一场新的农业革命, 为人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