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证明的格式及(精选8篇)
参保证明的格式及 第1篇
关于统一社保参保证明格式的函
各有关单位:
我市多个部门在办理各类手续过程中,需要审核验证社保参保证明材料。为此,从2011年4月起,我局将统一向我市各参保人提供一页A4纸格式的社保参保证明,专门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验证申请人本人社保参保信息的依据。参保人其他样式的社保清单仅供参保人本人查阅和留存。
参保人本人既可在各社保部门打单窗口申请打印,也可注册登录社保个人网页自行打印。每一份社保参保证明上带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费缴纳清单证明章”和标识。如果选择使用彩色打印机,则可以显示红色印章。如果使用墨式打印机,则打印的社保参保证明为黑色印章。同时,每份证明均有专属的授权码,审核验证部门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打开“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核验平台”(http://e.szsi.gov.cn/siservice/search.jsp),输入申请人个人的社保电脑号和标识的授权码,即可弹出该参保人的社保参保证明页面检验真伪。社保参保证明的授权码有效期为一个月。
如果贵单位在实际操作发现有技术问题,可与我局联系,我局将及时予以解决。
特此函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
参保证明的格式及 第2篇
李成,1979年10月22日出生,2010年8月30日结婚,系初婚,未生育过子女。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单 位 电 话: 单 位 地 址:
年 月
日
公示证明
李成,1979年10月22日出生,2010年8月30日与边月改结婚,系初婚,未生育过子女。
边月改,1969年7月5日出生,1992年9月2日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收养一女孩,2009年4月7日二人离异,养女判随男方。2010年8月30日与李成再婚,婚后未生育过子女。
该夫妻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 12 项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经办人: 单 位 电 话: 单 位 地 址:
参保证明的格式及 第3篇
1 影响新农保参保意愿的因素调查分析
参保意愿是指农民关于参加新农保行为的态度看法以及意向性选择。不同因素可能会对参保意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向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某村居民发放调查问卷, 共发出150份问卷, 收回有效问卷135份, 有效率为90%。样本统计情况如下:
1.1 性别因素对新农保参保意愿的影响
调查样本的性别结构:男性有80人, 女性有55人, 比重分别为59.3%和40.7%。
由于性格的差异, 男性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 眼光相对长远, 对新农保的认知度相对较高, 而女性对家庭养老的依赖性较强。
1.2 年龄因素对新农保参保意愿的影响
调查样本的年龄状况:20~30岁有23人, 31~40岁45人, 41~50岁40人, 51~59岁有27人, 分别占样本17%, 33.3%, 29.6%, 20.1%。为了更清晰的反映不同年龄层次的参保意愿, 特用不同年龄结构的参保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进行统计, 结果如下:
可以看出, 参保意愿与年龄呈现出正向相关的态势。也就是说, 年龄越大, 养老风险意识越强, 参保意识越强烈。老年人口为确保年老后的生活, 减轻儿女负担, 更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年轻人相对而言风险意识淡薄, 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需求并不强烈, 甚至有抵触情绪。
1.3 文化程度对新农保参保意愿的影响
调查样本的文化程度:文盲有14人, 小学有30人, 初中有42人, 高中或中专有37人, 大专及以上有12人, 分别占样本10.4%, 22.2%, 31.1%, 27.4%, 8.9%。
文化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参保意愿的重要因素。文化水平高, 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理解更为深刻, 能够突破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 接受新鲜事物, 参保意愿明显较高。
1.4 收入水平对新农保参保意愿的影响
调查样本的年人均纯收入:5000元以下有45人, 5000~10000元有60人, 10000元以上有30人, 分别占样本33.3%, 44.5%, 2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是制约居民参保能力的根本因素, 同时也是影响参保意愿的重要指标。相对而言, 收入越高, 支付能力越强, 参保意愿就越强烈, 反之亦然。
1.5 家庭养老对新农保参保意愿的影响
儿子个数:无儿子40人, 占29.6%, 一个儿子68人, 占50.4%, 两个及以上有27人, 占20%。
受到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 家庭养老在农村仍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家庭规模以及男孩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农保的参保意愿, 可以看出, 在很大程度上, 社会养老保险是很多农村居民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 影响农民参保意愿的原因分析
2.1 政府对新农保政策内容宣传缺乏
新农保是相对于老农保而提出的新概念, 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探索。作为新兴事物, 政府虽然也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 但是宣传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基层新农保协管员对该政策的内容、实施管理流程、缴费与待遇的相关性等问题缺乏真正掌握, 因此, 大多数农村对于新农保了解比较少, 出现了“村看村, 户看户, 群众看干部”现象。
2.2 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仍占据一定地位
在长期的农村养老社会化程度较弱和制度安排缺失的农业经济, 农村居民逐渐形成了“养儿防老”和土地养老的方式选择成为一种现实而理智的选择, 并且长期以来成为风险最小化的选择。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对这种保障形式形成了巨大冲击, 但是作为传统的养老形式, 仍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根深蒂固的影响, 客观上导致新农保参保意识薄弱。
2.3 老农保的阴影依然存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即老农保。这种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体制度模式注定了其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相对比较低下, 同时由于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 到90年代老农保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少量实施中的老农保却因为保障水平过低使制度基本形同虚设, 无形中还加大了管理成本。老农保实施的教训加大了新农保推行的政策难度。对新政策的不熟悉、不信任降低了新农保的参保意愿。
2.4 新农保激励机制不足
2.4.1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并未真正形成。
虽然新农保指导意见中, 确定了鼓励农民多缴费、长缴费的政策意向, 但是由于激励制度的财政责任在于地方政府, 各地政府受到财政能力的制约, 并未真正制定相关的细则, 或者即便有相关政策, 但是激励效应并不明显, 使得年轻居民不愿意加入制度体系, 更不愿意多缴纳。
2.4.2 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渠道并未真正建立。
目前新农保制度的采取了统账结合的模式, 其中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部门纳入个人账户, 实行基金积累。个人账户收益率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这个收益水平相对于物价上涨指数偏低, 也就意味着积累基金处于贬值状态, 客观上制约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3 提高农村居民参保意愿, 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对策
3.1 加大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农民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的主体, 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认识, 才能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因此, 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多渠道、灵活的宣传方式, 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使农民认识到新农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真正的惠民政策。同时, 加大宣传力度也是引导、促成农民从传统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化, 接受新农保这项新事物的强有力手段。
3.2 强化新农保制度的激励机制
3.2.1 真正建立起缴费与待遇相关联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 伴随着制度辐射面不断扩大和保障力度不断增强, 适时将自愿参保改为强制参保, 以确保新农保基金运行的持续性;另一方面, 在保障基金收缴的同时, 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 切实地保障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 使得农村居民更加有积极性加入到制度体系中, 并且愿意通过多缴费和长期缴费为自己的养老建立更充足的保障。
3.2.2 探索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
首先, 提高统筹层次。在新农保覆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 适时提高新农保基金的统筹层次, 进而提升基金的管理水平。其次, 探索“委托-代理”的方式, 可以将规模越来越大的新农保基金交由专业的基金运行公司或保险公司来运营, 提高基金运营的收益率。再次, 探索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的投资, 保障基金安全, 提高收益水平。
3.2.3 确保新农保制度的弹性调整。
目前新农保制度基础养老金为每个月55元, 难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因此, 在新农保制度完善中, 应随着新农保基金规模的扩大, 逐步加大政府的补贴力度, 建立新农保与物价水平、人均纯收入增长服务相联接的弹性制度安排。
3.3 提升新农保制度的服务质量
在新农保制度推进过程中, 通过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和信息化手段等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增强政府信任度。第一, 新农保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和人员到位。设立新农保的办公室, 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咨询人员, 确保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为农村居民了解新农保、加入新农保创造便利条件, 增强居民的信任度。第二, 实行“阳光操作”。新农保的收支情况、政府补贴数额、个人账户积累额、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定期向农村居民公布, 确保制度的公开性。第三,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从降低管理成本和强化制度透明度的角度考虑, 加快计算机网络的推广力度, 加强对农村协管员的培训, 将新农保的管理全部纳入网络信息平台。
3.4 社会养老与传统养老相结合
依赖于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农民缴费的新农保制度, 无论是保障能力还是保障水平上都难以在短时间内为农村居民养老提供完全可靠的保障。同时囿于地方财政紧张的压力, 很多地方的新农保制度作用发挥仍然比较有限。因此, 传统的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作用仍然不容小觑, 社会养老和传统养老相结合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农村居民养老方式的现实选择。
3.5 逐步建立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
相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无论从统筹层次、管理机制还是待遇水平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从公平的理念出发, 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 短期内, 首先, 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和参保意识逐步增强的前提下, 适时提高养老金个人缴费水平, 相应强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 进而提升新农保制度的待遇水平;其次, 建立制度内自由转换和衔接机制。在城镇化进程中, 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群体将可能在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间转换, 建立这部分人群的规范的制度转换和衔接机制将为城乡统筹打下基础。长期看, 将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纳入统一的制度框架, 实现制度的真正公平。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前景将对农村居民参保意愿的提升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礼琼, 从老农保的制度缺陷看新农保实施的必要性[J].求实, 2011, (05) .
[2]林淑周, 农民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研究—基于福州市大洋镇的调查[J].东南学术, 2010, (04) .
[3]张朝华, 农户参加新农保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广东珠海斗门、茂名茂南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 2010, (06) .
[4]贺蕊玲, 浅析新农保与老农保的区别[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 (12) .
“重复参保”的成因及对策 第4篇
一、成因
(一)制度设计缺陷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按参保对象身份分不同阶段实施的,也就是因身份不同而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无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无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不同群体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享受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利益驱使下,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的部分农村居民,借进城务工机会再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保”,这样导致双重参保缴费和双重享受待遇,这是制度设计缺陷造成的。
(二)管理上的缺陷
目前医疗保险管理体系上存在双头管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由于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统不统一,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重复参保无法监管,造成部分居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同时存在参保信息。这当中也有主管部门为了完成扩面任务,体现工作成绩,想方设法扩大参保群体,在主观上出现对参保对象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农民工、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在城镇读书的农村学生等群体重复参保问题。
(三)统筹层次偏低
目前,“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大多数地方均是实行县(区、市)级统筹,少数是市级统筹。由于统筹以县级为主,造成地域分割,各县(区、市)的参保信息资源无法共享,这为“重复参保”提供了条件。
(四)信息管理系统不统一
“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虽然都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但内部仍按不同险种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实行不同的信息系统,参保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同样导致“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重复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与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也由于两个部门实行不同的信息系统,参保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导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之间重复参保。广西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较多,这部分农民工已在家乡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到外地打工,用人单位又为他们办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保”。由于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实行不同的信息系统,参保信息资源无法共享,这是导致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在不同地区重复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原因。
二、对策
(一)整合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整合,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由卫生部门管理“新农合”。因此,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两个部门管理整合统一由一个部门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合一。同时,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之间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保证参保信息畅通。
(二)提高统筹层次
将“职工养老保险”由现在的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筹,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由现在的县级统筹或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全国统筹,将“居民养老保险”“新农合”由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逐步在更大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经办管理,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尽快建立覆盖全省(区、市)乃至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制度的信息系统整合在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上,打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与“新农合”、“居民医保”与“新农合”转移接续的通道,确保参保人员流动的畅通,并以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基础,统一管理参保缴费、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参保信息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参保”。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医保参保证明 第5篇
兹有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原系我单位职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时间为XXXX年XX月,医保暂停时间为XXXX年XX月。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未入户参保证明 第6篇
惠州市中心人民 医院/卫生院:
兹有麻陂 镇塘尾村居民邱远平的小孩 邱梓浩 因未入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无法使用正确身份证号录入,系统自动分配身份证号码,请凭以下社保系统身份证号码办理其医疗保险待遇。
麻陂镇社保所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证明
惠州市第一人民 医院/卫生院:
兹有麻陂镇横茜村居民因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无法使用正确身份证号录入,系统自动分配身份证号码,请凭以下社保系统身份证号码办理其医疗保险待遇。
麻陂镇社保所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证明
惠州市第一人民 医院/卫生院:
兹有麻陂 镇永丰村居民李振光 的小孩李晓扬 因未入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无法使用正确身份证号录入,系统自动分配身份证号码,请凭以下社保系统身份证号码办理其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证明 第7篇
以下××名(人数)人员截至××年××月社会保险缴费状况为在保,所属单位为公司名称交纳社保,单位编码:社保编码。
特此证明
社保机构盖章: 日期:
参保证明的格式及 第8篇
1 日本公务员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实践
1.1 立法及制度建立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在内的社会法的建设与完善。工伤保险法(日本称为“劳动者灾害保险”,简称“劳灾保险”)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社会法系建设中一直处于优先并重点发展的法律体系,其包括公务员工伤补偿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两套法律。
具体来看,日本在1947年颁布《劳动基准法》的同时,依据该法第八章“灾害补偿”的相关规定,制定并颁布《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其适用对象是所有雇佣了“劳动者”的企业及《劳动基准法》所定义的“劳动者”。这一法律奠定了日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并一直沿用至今,最近一次修订在2007年。劳动者不管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只要是发生在雇佣期间的业务灾害和通勤灾害都适用于劳灾保险的保护。此外,对于长期雇佣、临时雇佣、日雇、打工及零工等雇佣形式,劳灾保险也不区分,均在其保障范围之内。
此后,1951和1967年日本分别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和《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以此建立了法定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工伤补偿制度(表1)。
1.2 管理机构
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的主管部门为日本人事院职员福祉局及各地方人事局对应部门。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由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基金事务所负责,其总部设在东京,并在指定的都道府县设立分支机构,2010年底全国共有66个分支机构负责地方公务员的灾害补偿。企业职工劳灾保险给付和促进回归社会事业由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地方都道府县劳动局及劳动基准监督署等机构负责管理和实施。
1.3 基金来源
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地方公务员的灾害补偿来源于各公共团体缴费、第三方赔偿金、利息和有价证券股息收益等。劳灾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主承担,国库给予适当补助,保费征收实行行业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
1.4 待遇给付
说明:(1)“打切补偿”是指劳动者因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从疗养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康复者,雇主需要为其继续支付相应补偿费用,补偿标准为1200天的平均工资。(2)以上不同制度中相同的待遇种类享受相同的待遇给付标准。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及《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整理。
国家公务员可享受的灾害补偿包括给付与福利等7种待遇(见表2),地方公务员与国家公务员享受种类相同的灾害补偿待遇,且待遇水平基本相同。
1.5 现状
据2010年日本人事院年度报告《公务员白皮书》公布数据,当年日本国家公务员64万余人中,共认定公务灾害2668件,通勤灾害561件,各种工伤补偿和福利待遇支出93.7亿日元。同年,地方公务员参保普通补偿基金的有3336个公共团体、2983.1万人,工伤补偿和福利待遇支出19.3亿日元;参保特别补偿基金的有46个公共团体、37.3万人,工伤补偿和福利待遇支出8.1亿日元。地方公务员全年共认定公务灾害25186件,通勤灾害2723件。同期,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参保企业266.2万个、5248.8万人,保费收入7841.4亿日元,工伤补偿和福利待遇支出7444.6亿日元。
2 我国公务员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实践
我国企业职工目前适用的是2004年开始实施、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央及地方公务员工伤补偿的法律依据有: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并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2011年11月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因工(公)伤残、牺牲的认定条件、评残条件、伤残治疗和生活待遇、伤残待遇、死亡丧葬和抚恤待遇等做出了规定。
说明:(1)以上补偿待遇中,补偿年金和临时金为补偿待遇,特别支给金为福利待遇。(2)年金差额临时金是指劳动者在享受临时金待遇补偿期间死亡,而相关待遇仍有余额则其遗属可继续领取差额部分。(3)以上不同制度中相同的待遇种类享受相同的待遇给付标准。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及《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整理。
我国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因适用不同的因工(公)伤残法律法规,从而在享受工伤待遇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
(1)因工(公)致残待遇。
企业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后,根据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为一至六级伤残,则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享受伤残津贴(见表3)。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2010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上海为66115元,最低为甘肃29096元,若同按一级伤残计算,上海工伤职工每年可获得的伤残津贴为59504元,甘肃为26186元,而公务员同级因公伤残可获得的伤残补贴仅为27780元。显然,公务员的伤残津贴略高于甘肃而远低于上海,而这还没有计算企业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过,七至十级伤残的公务员仍可享受因公伤残补贴,但企业职工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因工(公)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务员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显然,公务员的工亡待遇相比企业职工要优厚的多。
3 中日比较及其思考
日本在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尽管建立了独立于企业的公务员工伤补偿制度,但却非常注重公务员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间的公平。而且,其高层次的立法规范、清晰的管理架构、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对公平的待遇水平无疑成为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说明:企业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版)及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整理。
反观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伴随《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入法制轨道,确保了企业职工的工伤权益。然而,公务员工伤补偿制度却仍囿于零散的法律法规,缺乏独立性。也正因为此,公务员工伤补偿权益的实现过程需要同时涉及不同的部门,公务员因公伤残也常要面临工伤无人认定、工伤医疗费用无处开支、伤残等级无法鉴定、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等尴尬的局面。与此同时,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工伤待遇差距巨大,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在遭受相同程度职业伤害时却不能得到同等的经济补偿。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同为国民,却享受着不同的国民待遇。
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其每位国民理应平等和共同享有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待遇,这不仅是在追求公平的平等待遇,更是国民待遇的应有之义。同样,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要求国民能够平等和共同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全体国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应该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因此,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走向平等和融合是公务员工伤补偿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样既保证了公务员工伤补偿有法可依,又能明晰管理架构,结束目前政出多门的乱象,有力保障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社会保障国民待遇的公平。
参考文献
[1]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EB/OL].http://hourei.hounavi.jp/seitei/enkaku/S22/S22HO050.php,2012-04-28.
[2]国家公務員災害補償法[EB/OL].http://hourei.hounavi.jp/seitei/hou/S26/S26HO191.php,,201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