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信息公示牌范文第1篇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
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
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 1 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 2 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公示的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商在领取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5日内,应该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并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时一并载明。
第六条(公示的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必须与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已审查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内容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必须和前述内容一致。
3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七条(公示内容的变更)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确需对涉及建筑节能主要部位节能措施变更的,在不降低建筑节能性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先期将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将同意变更后的节能内容在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公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受理购房者、社会公众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落实所明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的投诉,并调查解决。
第九条(落实公示内容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需要重大变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不得实施。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材料进场签收、见证取样送检、隐蔽工 4 程监督、节能工程验收等职责。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字验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提供准确的依据,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购房者对违反房屋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行为,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补偿损失。
第十条(处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不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或者公示的内容低于建筑节能标准或失实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按规定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记不良信用,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
5 附件: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 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加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kN/cm2]、
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连接方式和强度:连接方式[
][A胶粘][B粘、钉结合][C干挂]、[D插嵌][E其他]、粘结强度[
KN/cm2]
5、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6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E炉渣][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kN/cm2]、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kN/cm2]、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连接方式和强度:连接方式[
][A胶粘][B粘、钉结合][C干挂]、[D插嵌][E其他]、粘结强度[
KN/cm2]
5、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门窗(幕墙)
1、门窗位置及类型 [
、
][
、
][
、
][
、
][A南向][B北向][C东向][D西向][E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F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G塑钢中空玻璃窗][E塑钢loe中空玻璃窗][F塑钢单层玻璃窗][G其他]
2、遮阳形式:[
、
] [A外遮阳][B内遮阳][C内、外遮阳][D水平遮阳][E垂直遮阳]
3、遮阳材料名称[
][A
][B
][C
][D
]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抗风压性能[
]、气密性能[
]、水密性能[
]、中空玻璃露点[
]
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设施
(一)供热(制冷)方式:[
][A集中供热][B分户供热][C集中供冷][D分户供冷]
(二)采暖系统构成:[
、
][A单管串联][B水平管并联][C分户热计量][D分栋热计量]
(三)系统调节装置:[
][A水力平衡阀][B热分配表][C恒温阀][D其他]
(四)热计量装置:[
][A热计量表][B其他] 8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
][A太阳能热水供应][B太阳能供热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D地源热泵][E水源热泵][F太阳能光伏发电][G风能发电][H余热利用][G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节能设施(指公共建筑)
(一)空调系统制式:[
] [A
] [B
] [C
] [D
]
(二)空调机组类型[
][A
][B
][C
][D
]
(三)送、排风系统形式:[
][A
][B
][C
]
(四)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四、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指标:
w/m2
(二 )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三)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食品信息公示牌范文第2篇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8月19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 为什么要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答: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本办法。制定《办法》是落实国务院要求的具体措施。
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核心是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利于保证抽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二是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
三是有利于工商部门增强执法针对性,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企业由谁抽查?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办法》明确要求,检查名单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随机摇号确定。同时,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见《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五、具体抽查什么内容?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抽查的内容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一是企业报告公示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若企业选择不公示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就不纳入抽查范围。
二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于列入名单中的企业,无论是定向抽查,还是不定向抽查,所抽查的信息既包括企业报告公示信息,也包括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例如在4月份开展定向抽查时,企业上一报告可能尚未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企业其他公示的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工商部门抽查信息的范围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展业合作社公示信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也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抽查分几类?
答:《办法》规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项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七、关于实施检查的方式?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办法》规定了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
《办法》对实地检查的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八、企业的配合责任?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业开展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九、关于检查结果?
食品信息公示牌范文第3篇
一.安全稳定信息报送范围
1.学校存在或发生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交通、消防、食品卫生、传染病疫情、校舍环境建筑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事故或事件;
2.不稳定安全因素:师生因对教学、管理、后勤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社会或学校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心理障碍因素、精神病人肇事、师生擅自离校出走、请假逾期未归、失踪、自杀等事件事故;
3.自然灾害性天气引发的暴风雨、雷电、山洪、泥石流、地质滑坡、房屋坍(倒)塌灾害隐患险情、事故事件和公私财物失窃被盗、校园暴力侵犯伤害及其他危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社会稳定重大事故事件。
二.安全稳定信息报送原则
1.安全稳定信息的报送必须快速准确、实事求是、详实完整。
2.安全稳定信息的报送必须区分等级,按程序规定逐层报送。
三.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内容
1.报送(告)安全隐患信息包括隐患类别名称、存在时间、地点(区域、部位)、影响范围程度、应急与整改措施、目标、建议等;
2.报送(告)安全事件事故包括事件事故名称、发生时间、地点(场所、区域、部位)、起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控制情况、现场的保护措施和请求援助的具体内容等;
3.报送(报告)不稳定安全因素、隐患包括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等情况;
4.报送(告)各类安全稳定信息均应包括安全稳定信息报告人员及单位。
四.安稳信息报送处置程序
1.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师生发生各类突发意外人体伤害与财产损坏安全事故事件,发现第一人或当事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报告学校安全、后勤职能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件同时报告学校主、分管领导。
2.学校教职员工、班级安全委员、学生一经发现学校存在或发生交通、消防、食品卫生、传染病疫情、校舍环境建筑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事故或事件和其他安全隐患、险情、事故事件及不稳定安全因素,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值周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3.学校值周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接到学校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或隐患险情报告后,视其类别性质、危害大小与严重程度及时上报学校分、主管领导。
4.学校分、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稳定隐患险情、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进行全面了解、核实和分析,并决定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安全职能部门上报,并由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及时向上报告。
5.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和全校师生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搜集安全隐患与不稳定因素信息,并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 6.学校发现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与不稳定因素,发生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3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必须按相关安全法规规定程序和时限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主、分管领导和相关安全职能部门。
7.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稳定信息要及时搜集、分析整理,并按相关安全法规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准确详实上报。
8.学校上报突发安全事故或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书面报告。
五.安全稳定信息报送形式
1.学校种类安全稳定信息报送报告,可通过电话方式报告和报送或当面口头报告。
2.维稳类信息,原则上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书面报送。
3.学校定时公示学校安全主、分管领导电话和学校与上级有关安全职能部门电话、邮箱帐户。
六.学校安全事故事件上报时限
1.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 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在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报送处置结案书面报告。
2.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 以上人,3人以下或重伤3 人以上,10以下或财产损失1 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在1小时内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报告,24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报送处置结案书面报告。
3.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 人以上或重伤10 人以上或财产损失数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在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向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 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报送处置结案书面报告。
4.学校发生消防、交通、公共卫生、传染病疫情、人身意外、群体伤害事故以及涉及刑事案件等,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必要时根据事态发展实行滚动报告。
六.安全稳定信息报送责任制
1.学校向上报送安全稳定信息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
2.学校向上报送安全稳定信息必须严格报送程序与工作纪律,实行逐级上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食品信息公示牌范文第4篇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
权责清晰,科学考核。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拓展应用,联合奖惩。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 1 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二、完善“双公示”信息数据标准规范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兼顾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不同主体的“双公示”数据要求,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
(四)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五)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
三、夯实“双公示”工作信息化支撑基础
(六)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渠道。提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数据归集能力,构建全面、兼容、完整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库,并通过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广泛共享、高效开发,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汇聚使用价值。
(七)完善“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按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
(八)加强各地区“双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双公示”信息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由省级信用门户网站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各地区应依托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发“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 2 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动“双公示”移动端应用,开发智能便捷的“双公示”数据采集录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四、优化“双公示”信息开发应用
(九)探索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归集公开“双公示”信息。推动“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接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归集与上网公开同步实施。
(十)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将“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汇总记于同一主体名下,为对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
五、建立“双公示”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十一)开展线上月度评估。依托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结合“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后台统计情况,按月对各地区的“双公示”在线公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信息的报送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
(十二)引入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实地评估。引入信用服务机构按季度对各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双公示”工作进行第三方实地评估,建立随机选派第三方机构的抽查评估机制,对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结果较好的地区,将减少抽查评估频率。鼓励各地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所辖地区“双公示”工作开展实地评估。
(十三)加强“双公示”评估结果的应用。按照公示率、优质数据占比、数据范围覆盖率等标准对各城市“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各城市通报。
六、完善“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十四)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十五)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3 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十六)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十七)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八)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八、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为本省“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十)加强媒体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 4 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
(二十一)开展专业培训。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
食品信息公示牌范文第5篇
注册公司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注册公司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企业的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对政府的监管、对社会的监督、对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的共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出台,主要目的:
1、保障公平竞争;
2、促进企业诚实自律;
3、规范企业信息公示;
4、强化企业信用约束;
5、维护交易安全;
6、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7、扩大社会监督。
二、工商总局针对条例实施所做的准备工作
1、制定了5个规章和1个规范性文件,还有几个技术标准;
2、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加大了社会宣传和工商部门业务培训的工作力度。
三、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公示企业信息的内容和义务
1、对工商部门的要求:
公司注册登记、动产抵押信息、股权出资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据应当公示的信息。
2、对其他部门公示的信息要求: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公示;
4、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互联互通。
四、工商行政部门在管理商的变化
1、由原来的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2、由原来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改为一种信息公示的特别管理;
食品信息公示牌范文第6篇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
权责清晰,科学考核。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拓展应用,联合奖惩。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 1 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二、完善“双公示”信息数据标准规范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兼顾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不同主体的“双公示”数据要求,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
(四)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五)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
三、夯实“双公示”工作信息化支撑基础
(六)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渠道。提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数据归集能力,构建全面、兼容、完整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库,并通过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广泛共享、高效开发,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汇聚使用价值。
(七)完善“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按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
(八)加强各地区“双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双公示”信息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由省级信用门户网站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各地区应依托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发“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 2 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动“双公示”移动端应用,开发智能便捷的“双公示”数据采集录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四、优化“双公示”信息开发应用
(九)探索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归集公开“双公示”信息。推动“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接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归集与上网公开同步实施。
(十)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将“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汇总记于同一主体名下,为对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
五、建立“双公示”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十一)开展线上月度评估。依托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结合“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后台统计情况,按月对各地区的“双公示”在线公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信息的报送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
(十二)引入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实地评估。引入信用服务机构按季度对各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双公示”工作进行第三方实地评估,建立随机选派第三方机构的抽查评估机制,对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结果较好的地区,将减少抽查评估频率。鼓励各地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所辖地区“双公示”工作开展实地评估。
(十三)加强“双公示”评估结果的应用。按照公示率、优质数据占比、数据范围覆盖率等标准对各城市“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各城市通报。
六、完善“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十四)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十五)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3 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十六)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十七)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八)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八、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为本省“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十)加强媒体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 4 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
(二十一)开展专业培训。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