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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贸易政策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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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贸易政策(精选7篇)

欧盟新贸易政策 第1篇

1 背景

新的欧盟贸易战略文件是本届欧洲委员会于2010年年初新上任以后正式出台的首份贸易政策文件。按照惯例,每一届贸易委员都会在上任初期提出新的贸易战略指导今后5年的工作。与上届欧洲委员会2006年11月出台的贸易战略相比,新的战略文件并非是欧盟贸易政策的“分水岭”,它保持了欧盟贸易政策的连续性,继承和吸纳了之前政策的成果。

但是正如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在接受采访是对记者所说的那样,欧盟再次调整贸易战略,主要是由于世界经济和贸易近年来发生了深刻变化,与前一份贸易战略相比,新战略融合了欧盟对外经贸形势的最新变化。

自上个欧盟贸易战略在2006年11月出台以后,世界经济和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2008年从美国产生的金融危机席卷全世界,继而引发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在此过程中,欧洲经济受到重创,欧盟各国纷纷采取财政刺激措施推动经济的复苏。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多年财政赤字严重的欧盟成员国又不得不面临日积月累而且不断恶化的债务危机。

在当前经济困难的形势下,欧盟必须在各个领域寻找新的能够推动经济增长的政策点,帮助欧盟走出衰退,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在新政策发布的演讲中就提到“贸易要在经济复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1],恰好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与欧盟的新贸易战略同时出台的还有两个重要附件,一个是《过去5年欧洲全球战略成果》,另一个是《贸易:繁荣的驱动力》的报告。这两份资料充分显示了欧盟的这种逻辑。

另外,欧盟还公布了一份民意调查报告,就欧盟如何开展国际贸易征求民意。在调查中,65%的欧洲人认为,欧盟从国际贸易中获益匪浅;2/3的欧洲人认为,欧洲商品和服务能在全球竞争中占上风;60%的欧洲人认为,贸易政策必须能够促进就业[2]。

2 政策的重要内容和分析

在这份名为《贸易、增长和世界事务》的战略文件中,欧洲委员会首先肯定了贸易的作用。欧盟认为,开放的经济比封闭的经济发展得快。开放的贸易主要带来了三大的收益:经济增长、就业增加以及消费者选择的多样性和更低廉的价格[3]。

欧盟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一,同时,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来源地。2009年,欧盟出口的商品和服务总量为16亿欧元,约占欧盟GDP的13%。由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世界经济和全球贸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商品和服务的产业链连接起世界各地的工厂和办公室。根据欧盟的材料显示,欧盟进口的2/3都与其生产力有直接的关系。欧盟将其未来经济的定位于“保持欧盟在创新、高价值产品和实现长期报酬优厚的就业”之上[4]。换句话讲,欧盟的进口是为了实现其生产和进一步出口。欧盟优势的价值实现必须依赖于来自世界各地的原材料、服务和合格的劳动力投入。

由此可见,欧盟在确认自己竞争优势的同时,深刻认识到贸易在巩固其优势、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强化“开源”和“扩流”两方面的重要性,细化和深化了欧盟自己的贸易政策。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在介绍欧盟的新贸易政策的演讲中列出了欧盟未来5年全球贸易的6项优先目标,具体来讲,这些目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也各自略有不同。

2.1 积极推动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议程

(1)欧盟认为,尽管目前进展缓慢,努力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仍然是欧盟的最重要政策优先项。因为,多哈回合的成功将为世界经济带来潜在的可观收益。预计,世界经济将可每年提高3000亿欧元,世界收入将增加1350亿欧元[5]。此外,多哈回合的成功将进一步巩固欧盟支持和倡导的多边贸易体系和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的地位。欧盟对此给予极大关注并投入巨大的力量,其目标是在2011年底前促成多哈回合的谈判完成。而且,一贯主张政策先行的欧洲已经开始筹划网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各路精英人才,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欧盟在今后世界贸易组织的议程上和多哈回合之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上形成自己的观点。

(2)与多边谈判并进的是欧盟已经开展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这些谈判涉及韩国、秘鲁、哥伦比亚、中美各国(刚刚完成谈判),海湾国家、印度、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已经取得良好进展),南美共同市场(重新开始谈判),东南亚国家(关注经济快速发展的亚洲地区,准备由马来西亚和越南开始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欧盟认为这项任务也非常重要,同时极具挑战性,不但因为双边协定的签署将带来具体的巨大经济利益(覆盖的范围达到欧盟全部对外贸易的一半,平均关税将实现可观的下降,对欧盟GDP的长期贡献将达到0.5个百分点),而且自由贸易协定将涉及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很多重要方面的问题,例如:商品、服务和投资的监管壁垒,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保护创新,可持续发展(体面的工作、劳动标准、环境保护等)等等。

2.2 加深欧盟的战略伙伴关系

“由于这些经济体的规模与潜力,已经他们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我们的贸易政策需要特别关注美国、中国、俄罗斯、日本、印度和巴西。由于不同的原因,我们同这些国家的经济联系对欧盟来说都具有战略意义。”[6]欧盟的政策文件还特意使用了相当的篇幅单独分析了美国、中国、日本和俄罗斯各自的特点。在阐明欧盟与这六个重要战略伙伴的关系时,欧盟使用了“双向车道”的比喻,突出强调了“基于双边各自利益的对等关系”和“各方均需共担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欧盟甚至举例强调,“仅仅消除美国的各种非关税壁垒的一半就将能够使欧盟的GDP增加0.5个百分点”。

2.3 帮助欧盟企业进入全球市场

在这一点上,欧盟强调的是获得对等的开放和市场准入条件。

2.4 积极对外投资,同时吸引外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

欧盟不仅积极向外投资,而且欧盟本身吸引了全球海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9%[7]。由于外国投资能够直接创造就业,欧盟将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全面的投资政策的谈判,包括印度、加拿大、新加坡,以及中国和俄罗斯。

2.5 强调贸易政策的执行力,坚决抵制他国的贸易保护措施

欧洲委员会将向欧洲理事会提交系统的报告,阐明欧盟针对海外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措施而采取行动的优先顺序。

2.6 实现贸易的“包容性”

让每个欧洲人都享受到贸易的利益而且推动贸易对发展的促进作用,让所有人都分享全球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这一点既是要打开欧盟以外的市场,同时也包含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开放市场,而后者将主要通过将在2011年制定的贸易支持发展的新框架政策而实施。

3 该政策对中国和中欧关系的潜在影响

欧盟的新贸易政策文件,除去附件的图表之外,文字部分只有16页,但其中提到中国的地方就达10处之多。

这项新战略的内容虽然涵盖欧盟总体贸易政策,而且包含全部对外贸易关系,但是由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及其发展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欧盟经济贸易的重要性,这项新战略给予了中国特殊的关注毫无疑问这对中国和中欧贸易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目前,欧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并且是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地。中国为欧盟“不仅提供了价格低廉的消费品,而且还提供了重要的制造业所需的原料”。同时,“中国还是欧盟出口商品的巨大市场,而且增长迅速”。

然而,欧盟认为其对华贸易仍然还有极大的潜力,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种市场准入壁垒的存在。欧盟提出的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标准和法规、服务业、投资和政府采购方面,另外还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标准化体系不透明,过分繁冗的认证体系和以进口替代为目标的产业政策措施,强制技术转让,以及给予当地企业更优惠的条件获得原材料等等。

欧盟已经在世界贸易组织和双边场合提出过了这些问题,并准备今后在中欧经济贸易高层对话中继续强调中国应该实施与市场经济规则相符合的政策,并寻求解决办法纠正双边关系中主要不平衡产生的根源。

由于双边关系对中欧彼此的重要性和战略性,中欧的贸易关系将继续增加并不断深化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双方为争取各自利益、保护自己权益的摩擦和争议也将随之贸易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增加。在此过程中,中欧需要不断在接触中加强沟通和互信,寻找政策的平衡点,以实现双赢。

4 结语

欧盟新的贸易政策是欧盟的例行政策文件,它保持了欧盟贸易政策的连贯性,凸显了在经济危机背景下欧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目标,反映了欧盟对世界经济格局和欧盟实力的认识和思考。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欧盟新贸易政策的推行将对其主要战略伙伴,特别是中国,产生重要的影响,也会进而影响世界经济。

参考文献

[1]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5.

[2]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Europe 2020 Flagship Initiative–Innovation Union”COM(2010)546,6.10.2010.

[3]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9.

[4]Karel De Gucht,speech A renewedtrade strategy for Europe,Presentationof the“Trade,Growth and WorldAffairs”Communication,EuropeanCommission,9 November 2010,page 1.

[5]Eurobarometer Survey on InternationalTrade,November 2010.

[6]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 11.

中国与欧盟贸易现状与发展分析 第2篇

[论文关键词]中欧经贸合作;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世界舞台上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全面发展同欧盟及其成员国长期稳定的互利合作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中欧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欧盟自2004年起跃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稳居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欧盟还是中国吸收外资最重要的来源地之一和技术引进第一大来源地,中欧双边经贸合作的领域与范围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

1.中欧双边贸易关系稳定发展

在中欧合作的诸多领域中,经贸关系是最具活力、收获最多的领域之一。进入2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欧双边贸易在原先基数较大的基础上又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大约每3年就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着。如今,“中国制造”在欧洲市场上已随处可见。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04-2007年中国对欧盟年均进出口额增长率在27%以上,欧盟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7年中欧进出口总额达到3561.5亿美元,同比增长27%,其中中方出口2451.9亿美元,增长29.2%;进口1109.6亿美元,增长22.4%,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占比上升至16.4%,占到中国总出口额的近1/5。2008年中欧双方的贸易额更是一举达到了4255.8亿美元,增长19.5%,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9个和6.5个百分点。

中欧直接投资合作不断深化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作为中国第4大投资伙伴,欧盟对华投资的项目数自1986年以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截至2008年4月底,欧盟累计在华投资项目27139个,实际投资额585亿美元。欧盟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大,技术含量较高,且多投资于生产领域。改革开放30年来,欧盟一大批优秀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已大举进入中国,空中客车飞机、大众汽车、壳牌石油、联合利华日用品、西门子电器、诺基亚通信等等众多欧盟跨国企业巨头已在中国的相关领域中占据了显着地位,并先后成为了在华投资成功的典范。

在中国对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方面,近年来,伴随着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大力实施,以华为、中兴、海尔等为代表的一批中国优秀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到欧盟国家投资创业。由于起步较晚,目前中国在欧盟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十分有限,远远低于欧盟国家在中国的直接投资规模。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对欧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累计投资存量为14亿美元。双方合作尚存在巨大潜力和空间。

二、中欧经贸关系的突出特点

1.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

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0。

双边贸易呈现不对称性

从中欧双边贸易的增长率考察,近10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的大多数年份里,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增长率都高于中国对世界的同一指标。与此相反的是,同期中国从欧盟的进口增长率普遍低于中国与世界的这一指标;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产品对欧盟市场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欧盟出口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这表明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存在着高度的不对称性;从中欧双方在彼此市场所占份额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贸易额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而欧盟出口到中国的贸易额约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左右,这同样说明了欧盟市场对中国的重要程度高于中国市场对欧盟的重要程度;从中欧经贸关系的地理分布考察,尽管作为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国际组织,欧盟成员国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开放性方面比较一致,但是中欧贸易的地理分布至今仍主要集中在欧盟的少数成员国身上,特别是主要集中于德国、法国、英国、荷兰和意大利等5个国家。与这5国的贸易额在中欧双边贸易总额中已超过了70%。其中,德国又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在30%左右,大大高于其他国家所占份额。与此同时,中国对欧盟的贸易也主要集中在中国的沿海发达地区。

三、当前中欧经贸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欧贸易不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在中欧贸易关系几十年的历史上,据中方统计,直到1996年欧盟还保持着对中国的顺差(0.42亿美元)。自1997年起才由先前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顺差转为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顺差。从2002年起,中方对欧盟的逆差规模开始呈加速上升的态势。据中国海关统计,到2005年中方对欧盟贸易顺差为701亿美元,占双边贸易总额的32,26%,顺差同比增长89%。2006—2007年,中欧贸易顺差更是急剧上升,分别约为805亿美元和1014亿美元。对中欧贸易不平衡问题现象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轻纺等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欧盟在华投资企业加工贸易、欧盟因对华军售禁令限制对华两用产品与技术出口等。

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

欧盟是最早发起对中国反倾销的地区,就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而言,自1979年开始对华反倾销调查以来,到2007年4月,欧盟共对华发起139个贸易救济案件调查,其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均大大超过往年水平。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依据该组织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同样以反倾销的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击。

有关“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分歧仍然存在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深层原因无外乎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就经济利益而言,欧盟方面始终坚持认为,中欧之间巨额的贸易失衡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奉行了不公平的贸易政策所致。中国未能完全信守“人世”承诺,尤其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不力、对某些国内产业提供保护和扶持、市场开放程度严重不足等方面。特别是随着中欧双边经贸合作的不断扩大,欧盟此举意在以此作为与中国贸易谈判时的一个要价手段,以便获得中国方面更多的让步。因此,可以说,欧盟采取拖延战术、不让中国顺利的通过市场经济国家的门槛本质是由其内在经济利益所决定。当然,经济利益并非唯一的因素,政治、意识形态、文

化等非经济要素同样严重影响着欧盟的态度。这些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层面。由此可以认为,中国与欧盟关于“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的本质不过是欧盟想借助于打中国“非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牌局,达到确保其内部经济与政治利益最大化之目的罢了。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欧盟的许多说法是不符合中国客观实际的。中国在贸易和投资方面对欧盟没有任何歧视性的政策和做法,而欧盟“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使中国企业遭受了不公平待遇。中国与欧盟从2003年开始就明确提出建设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一个真正的、对等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可能建立在不平等和歧视的基础上。

四、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发展前景分析

中国与欧盟,一个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个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双边经贸往来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将如何发展,成为了世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影响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双方经济力量的发展和相互需求的增长,二是中欧双方的政治与政策支撑。而中欧双边经贸合作关系恰恰得到了这两个因素的强大支持,因此可以预见,双方未来的发展前景总体上是乐观的。

首先,经济利益和相互需求的增长是今后中欧关系保持深入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双方关系的中心支柱。从根本上讲,国与国的关系都是建立在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任何双边关系没有明确、实在的共同利益作为支撑都是不牢靠和难以维持长久的。中欧关系也不例外。进入21世纪,中欧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实现了互利共赢,也为双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一方面,极强的产品互补性是促进双边经贸往来的基础。从贸易结构看,中国向欧盟出口主要有服装、纺织品、鞋、箱包、玩具、照明装置、五金工具、家具等等。欧盟输往中国主要有机电产品、汽车、飞机及零配件、光学照相器材、船舶等,互补性极强。中国与欧盟前5位贸易伙伴国间的贸易量占中欧贸易的70%,贸易互补性使双方内部市场形成巨大吸引力。另一方面,欧盟在华投资带来了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推动了研发项目,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直接贡献。在双边技术合作中,欧盟赢得了中国市场份额和高额的技术转让费,中国则获得了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技术,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在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引导下,中国企业加大了对欧盟投资力度,也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欧盟已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开展经济合作的重要目的地。

由此可见,中欧双方的经贸合作带来的利益是相互的、长期的、共赢的。

其次,政治与政策支撑是经贸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中欧双边高层领导人会晤近年来十分频繁。中欧新的双边政治对话机制建立于1994年,1997年恢复了1996年中断的****x~-i~。从1998年至今,中欧会晤已经举行了10次。2008年末,由于法国总统萨科奇执意会见了****喇嘛,遭到中方的强烈反对,致使中欧峰会被取消,中国一度与法国乃至欧洲的关系降至冰点。在这个关键时期,应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的邀请,中国国务院总理******于2009年1月30日访问了欧盟总部,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中欧关系出现波折的背景下,中国官方称此访为“信心之旅”。中欧领导人在会谈中均表示从全球和战略高度重视中欧关系,认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加强中欧合作,求同存异,对世界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期间,中国与欧盟还发表了《中欧联合声明》。声明中称,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关系已超越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尤为必要,也是双方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另一方面,中欧密切的经贸合作具有完善的制度支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大幅调整政策,中欧政治关系迅速发展,高层领导人互访频繁。在制度方面,1995年7月,欧洲出台《中欧关系长期政策》,确定了同中国全面发展政治、经济和贸易关系的长远战略,明确表示与中国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保证实现双方共同目标;1998年3月,欧盟公布《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的对华政策文件,把欧中经贸关系置于同欧美、欧日同等重要的水平上;2003年10月欧盟发表了《中欧关系的共同利益与挑战:走向成熟的伙伴关系》,阐述了对

华政策和行动的指导方针及近期发展框架,并建议将欧中领导人会晤机制提高到最高级别;2006年10月欧盟提出《欧盟与中国:更紧密的伙伴、承担更多责任》,指出进一步挖掘与中国伙伴关系的潜力,提出未来发展对华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与此相对应,中国也在为发展良好的中欧经贸关系作出自己的政策努力。2003年10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制订做欧盟政策文件。文件明确表示,加强与不断发展中欧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致力于构筑中欧长期稳定的全面伙伴关系。由此可见,中欧双方在政治和政策上的积极成果给中欧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中欧之间不存在根本利害冲突,互不构成威胁。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个别欧洲领导人缺乏对中国的全面了解,致使中欧在某些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和分歧是正常的。只要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妥善处理,分歧不会成为中欧发展互信互利关系的障碍。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将不可避免地给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欧盟的需求将急剧减少,出口市场萎缩,将严重影响双方的进出口贸易。欧盟委员会预计,2009年全年欧盟和欧元区经济增速将骤降至0.2%和0.1%,经济几乎陷于停滞。欧盟和欧元区的失业率继2008年初降至7%左右的历史低位后,2009年将升至7.8%和8.4%,2010年还会进一步走高,失业率上扬将不可避免地抑制消费。目前,受欧洲经济形势恶化引起的外需大幅减弱影响,我国对欧盟出口已经呈现放缓迹象,2008年前11个月对欧盟出口额为2706.81亿美元,同比增长21.8%,但比2007年同期29.8%的增速大幅回落8个百分点。另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将悄然抬头,中欧双边贸易摩擦将加剧。贸易摩擦与全球或一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当经济发展良好时,贸易摩擦会减少;当经济发展减弱时,贸易摩擦将加剧。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欧洲经济形势急转直下,加上中欧关系出现波折,欧盟内部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日益躁动,针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入新一轮高发期。

五、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宽中欧经贸合作的几点建议

首先,进一步扩大中国对欧盟的影响力。应增加对欧盟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在深受金融危机煎熬的欧盟对我国倚重加深的情况下,我国应适当作出回应,使欧盟成为我国积极争取的对象,积极与其“打交道”,同时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进程中提高我国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规则制订权,借此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其次,正确处理中欧之间出现的波折与摩擦。双方应抓住2009年1月******总理欧洲“信心之旅”使中欧关系重新走上正轨的这一有利时机,全方位深化双边经贸合作;我们应以战略伙伴精神理性处理贸易与投资摩擦和分歧,不要把经贸问题政治化、情绪化,以包容和开放的心态看待和处理双边经贸关系。我们也期待着欧盟从建设全面战略伙伴大局出发,尽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解除对华军售禁令,为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方面开展更多的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中国也应积极优化中欧贸易结构,在互利共赢基础上扩大自欧盟的进口,缓解贸易不平衡状况。

最后,为双方企业创造长期、稳定、可预见的环境。双方应加快完善1985年中欧经贸协定和《中欧伙伴合作协定》谈判进程,使之成为加快中欧经贸互利共赢合作强有力的法律基础。目前,中欧贸易、投资、技术合作潜力远没有发挥出来,前景仍然广阔。为深化中欧经贸合作,应努力创建互利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建议双方应尽快共同研究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双向投资、技术与货币、金融合作在内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和建立中欧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们之所以对中欧关系的前景深具信心,就是因为在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时代潮流中,中欧的共同利益在扩大,在全球事务中的共同责任在增加,双方合作基础在巩固,合作交流在加强,这正是中欧关系阔步走向美好明天的强

欧盟新贸易政策 第3篇

欧盟是世界上标准研究最先进、环保法规最完备、执行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从化学品注册到商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和废弃电子设备的回收,再到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欧盟均制订了全面、细致的环保法规和标准。这些具有强制性的法规、标准相互完善、相互支撑,构成了一个以呵护生态环境、注重健康安全为目的,并有着较强可操作性的完整的有机管理体系。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因此,密切关注欧盟市场新动向,充分了解欧盟各类环保、安全法规的重大变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欧盟其在环境保护和市场品质监督方面的模式也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RoHS2.0(2011/65/EU)指令

考虑到欧盟现行废物处理中仍然会发现大量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这些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即使被分类收集并符合程序回收,其中含有的汞、镉、铅、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特别是在非理想的条件下对其进行处理时。对此,继2011年5月1日欧盟推出2011/10/EU《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后,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再度重拳出击,于2011年7月1日推出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的2011/65/EU指令,习惯上称之为“新版RoHS指令”。在修订RoHS指令的过程中,由于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等各方在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原本计划于2009年出台的新版RoHS指令修订案一拖再拖。

2011/65/EU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而2003年1月27日发布的2002/95/EC指令及附件VII第A部分列出的修订法案则自2013年1月3日起废止。与2002/95/EC指令相比,2011/65/EU指令在内容上的主要差别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2011/65/EU指令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都涵盖在了指令管制范围内,增加了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设备)”。2011/65/EU指令规定,医疗设备、监测和控制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4年7月22日,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7年7月22日,并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豁免(列于附件IV中)。此外,2011/65/EU指令还明确了外部诊断医疗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6年7月22日,而2002/95/EU指令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2011/65/EU指令理清了部分定义,删除了“生产商”的定义,而添加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的定义,并对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持续对不符合指令要求以及召回的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销售商。

(3)在2011/65/EU指令中,并未增加管控物质的种类,而是维持了原有6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要在今后的审查过程中,对六溴环十二烷(HBC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等物质优先进行考察和监控,以为今后扩大指令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CE标示及符合性声明,EEE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须确保已依据768/2008/EC附录II模组A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了相关评估,并且必须给最终产品加贴CE标识,相关技术文件及欧盟符合性申明需至少保留10年。2011/65/EU指令的附录VI中给出了符合性申明的模版。

实施新版RoHS指令旨在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绿色环保地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但这势必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家电产业及包装、印刷、油墨等相关产业供应链造成影响,众多企业的生产线改造、技术更新、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等将面临新一轮挑战。尤其是新版RoHS指令引入了CE符合性评估的内容,以及要求标示制造商信息,这将增加制造商的管理成本,导致我国企业出口成本上升,因此短期内我国电子电气行业将受到较大冲击。

REACH法规

欧盟近年来还对REACH法规(即《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进行了扩项、完善和加强。

REACH法规是由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制定的一部对欧盟市面上流通的化学品进行综合监管的法规。REACH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全球贸易和生态环境的维护有深远影响。从2011年到2012年上半年,欧盟频频出手,对REACH法规中的授权物质清单和SVHC物质(即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进行了增项修订。

授权清单是REACH法规附录XIV中列出的在欧盟市场指定的“日落之日”禁止流通的物质(特别授权除外)清单。2011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第一批6种SVHC物质为“需要取得授权的化学物质”;2012年2月15日,欧盟再次将8种物质加入REACH法规附录XIV中。至此,REACH法规附录XIV中增至14种授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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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落之日”起,以上SVHC物质授权列表中的任何物质(包括含量在0.1%以上的复合物质)将不得被投放到欧盟市场使用,除非这些物质针对某专门用途已经获得授权,或已在“申请截止日期”完成申请,其将不受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吨位的限制。

REACH法规第57条罗列了SVHC物质的界定标准。SVHC物质的确定先由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第57条进行确认,并按照REACH法规规定提交提案;然后,提案将被进行公开评议,欧盟委员会参考评议结果确定哪些物质被确认为SVHC物质;最后由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决定是否将这些物质纳入到所谓的SVHC物质候选清单中。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有可能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即REACH法规附录XIV)。

自2008年10月28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首次公布第一批SVHC物质候选清单后,截至目前,共有8批、138种高度关注物质被列入SVHC物质候选清单。

根据REACH法规的条款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当该物质的质量分数和出口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将触发企业的相关责任。依据REACH法规第7.2条规定,当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候选清单中的物质质量分数超过0.1%,且该物质每年进入欧盟超过1吨/年/公司时,该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并提供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报告。因此,处在销往欧盟市场商品供应链上的销售商、生产商非常有必要密切关注REACH法规及SVHC物质候选清单的相关动态。

REACH法规体系庞大,涉及面广,可操作性强,对呵护生态环境、确保消费者健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不过,受制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技术、生产工艺、产品研发等方面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而REACH法规的强势出台,在客观上势必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到欧盟市场的商品造成障碍,进而影响到我国众多出口型企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GS认证

多环芳烃(PAHs)是指分子中含有两个以上苯环的碳氢化合物,常见的PAHs物质有萘、蒽、菲、芘等150多种。经毒性、生态毒性及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证实,很多PAHs物质都具有强烈的致癌性和生殖毒性,可导致有机体突变。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书面法律或法令对PAHs物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如德国GS认证和LFGVB认证、欧盟的76/769/EEC、美国的EPA认证等。不过,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限制的PAHs物质种类和质量分数不尽相同。其中,德国GS认证在国际上最具影响力。

GS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已认证)的缩写。GS认证是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标准化学会(DIN)进行测试的一种自愿性认证。虽然只是一种自愿行为,但拥有GS标志的产品在欧洲市场上深受消费者的青睐,GS标志也由此定义为欧盟公认的安全产品标识。2011年9月,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经验交流办公室(ZEK)第67次会议正式宣布,GS认证将PAHs物质清单中原有的16项扩充至18项,并明确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已取得GS认证的产品,强制要求符合18项PAHs物质清单;自2012年7月1日起发行的GS认证证书须符合新版ZEK 01.4-08规定。表1和表2为德国GS认证中的18项PAHs物质清单及其限量要求。

结语

如今,环保和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环保法规、标准的建立,也将因各国切入角度的不同,所考虑的因素也不同,不断趋向复杂化,且执行方面也会变得更加严格,这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必须面对的现实。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迅速扩张与增长,“中国制造”的商品在欧洲市场上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趋势已渐渐凸显出对我国生产企业的关注,我国商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突破欧洲市场层层环保法规造成的壁垒。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许多产业受到贸易摩擦的冲击,官司不断。在众多贸易冲突中,尤以电子产品、油墨、涂料、食品包装及纺织品等行业较为突出。从欧盟RASFF(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的通报案例来看,2011年RASFF通报数量相比2010年增长了34.2%。在这些通报案例中,有七成左右的商品来自东亚国家,其中,97.4%来自中国内地、我国台湾省和香港特区。

欧盟设立的种种环保法规筑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对此,一方面,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管和环境保护机制,编制切实可行的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法规,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制造企业应加大研发力度,不断生产出既环保又优质的商品,同时担负起一个现代型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良知和责任。

欧盟新贸易政策 第4篇

关键词:欧盟,现状,经济形势

一、欧盟对华贸易政策现状

欧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 自1975年建交以来, 已经经历了近四十载的风风雨雨。双方的贸易程度不断深化, 贸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中欧贸易中, 欧盟对华贸易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不同, 日趋发生着变化。尤其是欧盟对华的贸易保护措施, 令中国“应接不暇”。

2010年6月, 欧委会应企业申请, 对中国的数据卡 (无线宽域网络调制解调器) 发起“两反一保”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这一调查涉及到华为和中兴等企业, 涉案金额41亿美元, 为中国遭遇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救济调查。此后, 在我方积极应诉的努力下, 欧委会最终于2011年3月终止了调查。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业内权威人士处获悉, 欧盟正在酝酿近期对中国无线通讯设备发起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经济参考报》近日还报道了欧盟修订贸易防御体系强化执法的消息。欧盟对中国的压力在加大, 其整体贸易政策在收紧。据业内人士分析, 欧委会此次“双反”调查可能涉及国内电信设备制造巨头华为和中兴。

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现状

我国对外贸易现状整体趋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核心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待加强和完善。在高新技术产业内我国企业具备的核心技术人才和核心技术还不充分, 技术精密程度远远低于欧盟等技术发达地区的水平, 且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重视程度也不如其他发达国家。

第二, 面对国外层出不穷的贸易摩擦。欧美等发达地区在正面意义上给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的机遇和利益, 但也带来了相应的负面影响。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断更新调整施压与我国对外贸易各个行业, 技术性、专利性贸易壁垒不断出现, 我国政府虽然积极在应对但也疲于应对。我国在这方面应该加大改革力度, 以应该对国外的贸易保护措施。

三、欧盟对华贸易政策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2012年, 欧盟对华实施的贸易保护政策主要表现为反补贴和反倾销, 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有正确认识这些贸易保护政策, 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欧盟对我国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促使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不断完善自身体制, 加强了我国对核心技术开发和专利产品研发的重视力度。

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欧盟的贸易保护政策促使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加大了产权保护意识和技术开发的力度。欧盟对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实施的技术贸易壁垒促使我国必须重视技术的开发, 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 加大专利技术的研究, 加强专利申请的意识, 加强自我保护的力度。 (2) 在欧盟贸易保护政策下, 我国对外贸易新兴产业有寻得发展机遇的可能性。欧盟对我国的加工贸易行业实施的买一保护政策督促我国不断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对于我国而言, 新兴产业, 尤其是服务贸易的发展, 诸如国际旅游等, 都还具备较大的开发潜力。 (3) 在双边贸易的合作和摩擦中, 开拓更深层次的合作关系与合作平台。在国际交往中, 没有永远的敌人和朋友, 只有永远的利益, 在对外贸易行业中亦是如此。贸易摩擦的发生和调节可能带来下一个合作机遇, 只要积极对待贸易摩擦, 尽可能以双方损失利益最少的方式解决。

四、2012年中国对外贸易走势展望

(一) 伴随着总体的低迷, 继续缓慢增长的趋势

当前, 世纪经济仍然处于金融危机后的恢复期, 呈现经济增长乏力的态势。尤其是自2011年10月份以来的欧债危机, 对于欧元区核心经济体的影响, 欧洲各国融资成本急剧加大, 使得作为中国对外贸易伙伴占世界首位之一的欧盟呈现经济疲乏状态。这就影响了其在我国的投资和交易。

(二) 国际大宗产品交易带来的进出口产品价格不稳定

国际大宗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欧洲央行于2011年年底, 连续几个月夏天基准利率, 并一度下调基准利率至1%, 降至历史最低水平。这进一步持续推动了全球流动性宽松的局面, 从而维持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维持高位运行。另一方面, 金融危机后, 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走势、不断加大的下行风险, 已严重打击了国际市场信心, 世界经济一旦出现风吹草动, 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极易受到影响, 从而呈现大起大落的走势。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高位波动加剧将直接影响中国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 从而不利用我国外贸外资稳定运行。

(三) 层出不穷的贸易保护政策的考验和磨砺

随着经济低迷状态的持续, 对外贸易缓慢增长的中国正在经历着来自世界各大贸易区贸易保护政策的考验和磨砺。各国为保护本国经济, 抑制外来竞争, 在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天平上, 逐渐向贸易保护倾斜, 贸易保护主义重新在世界范围内抬头, 中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国和首要目标国。尤其是来自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反补贴政策不断加剧, 再加上技术性、专利性贸易壁垒的双向夹攻, 我国对外贸易正在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我国不仅仅是在积极应对和处理不断出现的贸易摩擦, 更多的是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经受磨砺, 以加强自身在对外贸易中的实力, 是我国在未来对外贸易发展中取得新成果的必经之路。

2012年, 我国对外贸易即将迎来的是新的挑战和机遇。在这一年里, 我们要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主动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在行业内部来讲, 我们要加强对外贸易专业核心技术的开发和对已有技术的更新, 要深化对外贸易的行业价值, 要加大专利的重视程度。机遇和挑战同时存在, 只有我国正确应对, 我国的对外贸易才能在未来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顺畅。

参考文献

[1]刘毅.欧盟新机械指令对广东机械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广东科技, 2011, (18) .[1]刘毅.欧盟新机械指令对广东机械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广东科技, 2011, (18) .

[2]毕非凡, 刘毅, 蒋建辉.欧盟新旧机械指令比对研究[J].广东科技, 2011, (18) .[2]毕非凡, 刘毅, 蒋建辉.欧盟新旧机械指令比对研究[J].广东科技, 2011, (18) .

[3]张慧媛, 唐晓纯.欧盟RASFF系统对重金属的风险预警及对我国的启示[J].粮食与饲料工业, 2011, (09) .[3]张慧媛, 唐晓纯.欧盟RASFF系统对重金属的风险预警及对我国的启示[J].粮食与饲料工业, 2011, (09) .

[4]林一群, 谢炜炜, 张伯强, 刘杰.浅析欧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J].饲料博览, 2011, (04) .[4]林一群, 谢炜炜, 张伯强, 刘杰.浅析欧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J].饲料博览, 2011, (04) .

[5]徐跃成, 陈燕, 文永勤.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控制程序解析[J].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1, (11) .[5]徐跃成, 陈燕, 文永勤.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控制程序解析[J].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1, (11) .

欧盟新贸易政策 第5篇

【摘要】

欧盟是21世纪世界重要的一极。迄今为止,欧盟的注意力主要放在经济一体化的建设上。目前欧盟正加快从经济一体化向政治、经济、司法和安全全面一体化过渡,采取的是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办法,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做法。未来欧盟将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对21世纪世界格局的变化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对此我们需要有清醒的认识。本文先引入相关背景和资料以建立研究的对象与体系,然后从四方面入手,分别阐述了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欧盟一体化进程下中国与欧盟的合作前景及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欧盟一体化  中国对外贸易

【相关资料及背景】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E U”)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其前身是欧洲共同体,即欧洲经济共同体、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的统称。

1993年11月,《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共体演化为欧洲联盟。现有25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创始国)、英国、丹麦、爱尔兰(1973年加入)、希腊(1981年)、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奥地利、芬兰和瑞典(1995年)、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年),形成了一个规模与美国不相上下的统一大市场。

1975年5月6日,中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正式关系。1983年11月1日,中国与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正式关系。至此,中国与欧共体实现全面建交。1995年和,欧盟先后通过《中国-欧盟关系长期政策》和《欧盟对华新战略》文件,强调应更加重视中国的作用和影响,采取“建设性接触”的战略,加强双方在经贸及其他各个领域的合作与对话,并重申欧盟对华政策的全面性、独立性和长期性。,欧盟进一步采取了一些改善对华关系的措施:决定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不再提出或联署针对中国的提案;修改反倾销规则,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通过《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的.对华政策新文件,主张提升中欧关系水平,深化双方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近年来,中欧政治关系良好,高层互访频繁,各级政治磋商活跃。中国领导人分别访问了欧盟一些成员国,欧盟国家多数领导人也先后访华。194月,朱F基总理在伦敦与欧盟主席国英国首相布莱尔、欧盟委员会主席桑特举行了首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并发表联合声明,就中欧建立面向21世纪的长期稳定的建设性伙伴关系达成共识,将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化。此外,中国同欧盟及其成员国开展了不同级别的政治磋商和对话,中国人大和政协与欧洲议会及欧盟经社理事会保持了正常的交往。

中国和欧盟关系已步入全面健康发展的轨道。纵观近年的发展历程,与中美关系比较,中欧关系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和上升性。欧盟最近制订的第五份对华政策文件,要求与中国发展战略伙伴关系。2003年10月,中国政府第一次制订并公布《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对欧盟的政策。

一、欧盟是中国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之一

欧盟新贸易政策 第6篇

一、反倾销的影响

根据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的规定, 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实体条件: (1) 倾销认定, 即某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1998年之后, 欧盟第905/98号条例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的名单排除出去, 但仍有针对地规定了市场经济待遇5条标准。 (2) 损害认定, 即倾销对欧盟产业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按规定, 欧盟委员会经过初步调查后, 首先认定存在损害, 之后, 欧盟还必须证明倾销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3) 欧盟利益要求进行干预。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性、能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 且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不论成功, 都可使我国某类产品部分丧失甚至退出某国市场。

1992年~1996年, 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和调查约占欧盟对世界纺织品发起反倾销总案32起的22%。2004年6月,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含弹力或非弹力聚酯长纤不低于85%的印染面料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 这是中国纺织企业遭遇的最大一起国外反倾销案。从下表可以看出此案对中国聚酯长纤面料出口欧盟影响极大。2005年较2003年该类产品出口欧盟贸易额下降了57%。

2003年~2005年欧盟 (EC) No1487/2005号公告涉案产品出口欧盟统计表

资料来源:根据UN COMTRADE数据库计算而得

可以预见, 在后配额时代, 随着中国输欧纺织服装产品的大幅增加, 欧盟针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的反倾销立案会有增无减。

二、技术壁垒

目前, 欧盟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双层结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上层是约三百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 下层是上万个技术指标。尤其是绿色壁垒, 近年来, 欧盟及各成员国或相关组织构建绿色壁垒的速度仍在不断加快, 2003年以来就有10多项关于纺织品相关的新的法规、指令和标准。

技术壁垒, 尤其是绿色壁垒, 由于既有合理性的一面, 又有歧视性的一面, 它回避了分配不合理等分歧, 可凭借标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 又不易招致贸易报复。目前, 我国纺织企业无论是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以及产品开发能力都处在较低的水平, 而且纺织产业的国内总体发展环境也远没有达到欧盟国家的水平, 欧盟层出不穷的技术壁垒会对我国企业、行业和政府提出巨大挑战。

一方面, 由于欧盟新技术标准的制定, 我国企业必须在生产中不断加入技术改造投入, 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 满足技术壁垒各方面的要求, 使得出口成本加大, 进而影响出口。据统计2004年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由于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损失超过10亿美元,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欧盟造成。

另一方面, 欧盟的技术壁垒也会促使中欧贸易中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纺织品服装比重逐步下降, 促使我国企业加快产品结构改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促使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要求的纺织品行业国家相关标准。

三、特保措施

2003年1月, 欧盟公告对其第3030/93项贸易条例中第10a条关于从第三国进口纺织品管理的一般规则做出修改, 增加了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条款, 内容如下:原产于中国并包含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的纺织品或服装在下列情形下适用于特保措施。 (1) 当上述产品扰乱欧盟市场时, 欧盟委员会可根据欧盟成员国提出请求或自行决定与中国进行磋商。 (2) 90天磋商期内, 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则欧盟委员会将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数量限制。 (3) 除非欧盟与中国双方另有约定, 在没有再次申诉的情况下该数量限制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2005年4月6日, 欧盟颁布“对出口至欧盟的中国纺织品的保障措施行动指南”。2005年4月27日, 欧盟再公布“关于对欧共体适用纺织品特定保障条款指南”。这两项指南进一步澄清第3030/93号第10a条的具体法律适用。

欧盟对于特保措施的规定并不像反倾销规定那样有量化的判断标准和程序, 其判断标准“进口激增造成市场损害”的定语模糊, 但一旦实施, 就会采取征收临时性高关税和实行数量限制等惩罚性措施, 因此, 与反倾销相比, 特保措施调查的发起更为容易。2005年欧盟对我国十类纺织服装产品发动特保调查, 最终使得这十类产品重归配额限制, 远远低于这十类产品出口欧盟的潜力。而且欧盟在《备忘录》中只承诺克制使用特保措施, 这表明特保措施在2013年之前将始终是我国输欧纺织服装产品的一大障碍。

参考文献

[1]蒋小红:欧共体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2]孔庆江:中国纺织品贸易的法律环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与应对 第7篇

一、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1. 反倾销调查减少、涉案金额增加, 反补贴调查萌芽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 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 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 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 因此反倾销措施就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在世界各国频繁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 欧盟是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 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 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从表中可以看到, 在2007年以前,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总案数量都较大 (2003年除外) , 但是到2007年,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数量骤减。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也处于低位水平 (本年度6起, 仅为去年的一半, 见表) 。另外, 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虽然不多, 但涉案金额却不同寻常地增加、涉及面也在扩大, 其中热浸镀锌板案不仅为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 (热浸镀锌板案由于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 涉及多达200余家中国企业, 从而成为历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倾销案件) 。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 反补贴成为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新特点。2004年4月, 加拿大启动了第一起对华反补贴的调查, 迄今为止, 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启动了6起反补贴调查。2006年12月, 美国对我国启动首起反补贴调查, 迄今已经对我国启动了10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在继加拿大和美国之后, 对我国开始酝酿反补贴调查。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 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 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 欧盟已经表示, 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 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 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2007年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 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 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注:A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B为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C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2. 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 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1) 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 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2007年6月1日, 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 这个法案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 实施安全监控。这将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贸易壁垒, 我国的制药、农药以及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行业都将受到牵连。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到10亿美元, 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 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 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 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2) 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 EUP指令全称为“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该指令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维护到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都提出环保要求。这也是继WEEE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和ROHS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两大壁垒之后, 我国遭遇欧盟的第三道技术性贸易壁垒。EUP指令实施后, 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 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 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 PFOS指令生效, 成为纺织品贸易上的另一贸易壁垒

2008年6月27日《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 (即PFOS指令) 将正式实施, 这是欧盟继取消10类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后设置的又一道贸易壁垒。该指令规定, 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 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 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 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是我国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4) 食品、农产品的新法规已经 (或即将) 生效,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面临新的贸易壁垒

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 (EC1881/2006号条例) 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这些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 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2009年5月1日起, 欧盟将执行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新法规 (修订后的第2002/72/EC号指令) , 该法规将禁止若干材料与食品接触的塑料, 并批准使用多类其他材料, 获批准的材料须符合特定的使用条件及特定迁移限值。这些新法规实施后, 将进一步抬高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二、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到目前为止, 欧盟对华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这种贸易壁垒只有正确认识, 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 排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 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 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 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就不对等。对于我国来说, 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紧密跟踪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立法动态

政府应加强与欧盟的交涉, 在WTO框架下争取平等权利, 以保证各成员国执法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要加强对欧盟各项法规的研究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适应欧盟新法规的管理政策, 为涉外出口企业提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 使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采取积极措施, 打破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扩大出口。

企业自身也应该积极跟踪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欧盟的相关规定应积极履行, 才能使其产品在欧盟拥有贸易资格。如REACH法规规定所有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 并在被许可后方能在欧盟市场流通。而一旦企业注册成功, 获得了在欧洲的贸易资格, 那就意味着跨越了贸易壁垒同时也加固了这道壁垒。注册成功意味着市场份额的提高和一种永久性的优势, 因为竞争力不强的小企业已经出局, 而后来者想要跨越注册这道门槛将更加困难, 它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这家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进行对欧贸易代理。这样的情况下, 最初注册成功的企业利润会上升, 竞争力会有所加强。

2. 我国企业应加快改进技术, 调整产业结构

我国出口欧盟商品结构中, 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仍占很大比例, 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产品达不到欧盟的环境标准。因此, 我国外贸企业必须加快技术进步步伐, 加大研发力度, 不断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 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研制生产出具有真正自主知识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 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 增强出口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

3. 加快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绕开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因此, 我国应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在欧盟区内通过独资、合资、兼并、收购合作等形式, 积极利用外方的先进技术, 加快跨国经营步伐, 发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 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 这不但能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 同时也能有效克服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障碍。

参考文献

[1]牟丹李艳玲: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J].商场现代化, 2008, 1

[2]彭静:解读与破解欧盟的新贸易壁垒[J].金融与经济, 20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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