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壁垒范文(精选9篇)
欧盟贸易壁垒 第1篇
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
REACH法令给中国带来的是什么?据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丁局长透露, REACH法令将给中国带来的是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下降0.4%的考验, 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丁局长用了“生死考验”这个字眼来形容中国化工品出口面临的挑战, 并表示“忧虑”。
2007年6月1日, 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它将取代欧盟现行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 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 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 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
由于所有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 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10亿美元。
中小企业亟待提高应对能力
被REACH法令推到风口浪尖上的不仅是化工型中小企业, 还涉及了供应链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企业。几乎所有出口产品的化学物质都将要进行注册、授权, 之后才能在欧洲市场上流通。据欧洲化学品局的Erik vanp lassche介绍, 原则上说, 非欧盟生产商没有直接的义务, 但是进口商需要承担相应义务, 也就是说, 中国的厂商必须向进口商提供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费用。而自行出口产品的出口商则可以委托“唯一代理”。他提醒中国企业, 要想享受过渡期优惠待遇, 企业必须委托进口商或代理机构进行预注册, 千万不要错过12月31日的期限。而REACH法令本身对于中小型企业也有优惠, 中型企业的收费是通用标准的70%, 小型企业收费为通用标准的40%, 微型企业则为10%。
而广大的中小企业还在徘徊与观望中。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周纯主任透露, 90%以上被调查的中小企业对REACH法规的认知度非常低, 大部分中小企业不知道如何应对。有的中小企业认为法规与自己无关, 而事实上, 只要自己生产的相关产品出口到欧盟就与本企业有关;有的企业认为REACH法规只需要欧盟进口商、下游用户操心, 实际情况则是, 进口商、下游用户不会承担有关责任, 进口商可以改变采购渠道, 真正面临风险的还是中国企业。
提高防范意识和风险规避能力, 积极应对欧盟REACH法令, 中国的中小企业刻不容缓。欧盟驻华代表团一等秘书M agnu s G is lev表示, 所有从事向欧盟出口化学品贸易的利益相关方面都必须了解REACH法令。但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 他对于“REACH法令是中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这一说法持不同态度。他认为:“REACH法令并非针对某个国家的对外贸易, 而是为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而立。REACH对于欧盟以及中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化工企业的影响是相类似的。”
欧盟贸易壁垒 第2篇
“绿色壁垒”作为世界各国保护本国利益的主要贸易手段已有20多年的历史。随着保护生态环境越来越为各国所关注,同时也出于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需要,国际市场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的“绿色壁垒”的设置速度正在加快,设置力度也在加大,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很大的影响。
欧盟是我国服装、皮革制品以及纺织化学品出口最多的市场之一。而其自2003年以来,已向国际市场上连续4次发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纺织化学品的新规定:(1)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出2003年第三号指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蓝色含铬偶氮染料(IndexNo611-070-00-2),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在欧盟的15个成员国中被禁用。(2)2003年2月19日,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发布了2003年版新的禁用染料名单。(3)2003年3月,欧盟公布了修改后的《未来化学品政策》白皮书,5月7日公布了《化学品政策咨询文件》,又称为《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根据这个新政策,欧盟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包括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系统,对进口的化工产品及其下游产品进行严格监控。(4)2003年10月29日,在《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向全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函之后,欧盟提出了法规草案第二稿,对非欧盟的注册企业资格和检测机构等做了限定,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
上述这些“绿色壁垒”技术复杂、隐蔽性强、扩散效应大、影响面广,已成为制约我国出口发展的严重障碍。如最近,在江、浙等地接连出现德国的商家以LGA检测机构(Landesgewerbeanstalt Bayem,德国)的检测结果,认定中国出口的箱包产品镉含量超标,向中国出口商索赔的事件。就上海来说,不少外贸公司由于缺乏经验,对这一问题应对不当,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国际市场份额减少、贸易机会丧失、企业信誉受损等不利影响。面对国际上“绿色壁垒”严重挑战,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的影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外贸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化对“绿色壁垒”的认识,准确把握其实质,明确应对指导思想和措施。要密切注意、跟踪欧盟等在建立“绿色壁垒”方面的最新动态,提供必要的预警信息,及时向相关生产、贸易企业发布,并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仲裁组织在审理因“绿色壁垒”而产生的外贸纠纷案件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充分认识到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对我国外贸企业将来的生存、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外国公司利用中国企业对“绿色壁垒”不了解、不熟悉的弱点,订立合同时设立圈套,造成恶意索赔的情况,这类案件如何裁决,对将来审判实践示范意义极大,必须慎之又慎。虽然我国不承认已有判例的效力,但在WTO环境下,我国各级法院、各仲裁组织在对涉外经济纠纷进行裁决时,也必须考虑在先判例的参考价值。
三、各级政府的外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公司与欧盟国家的贸易业务进行指导,要求外贸公司在合同的订立、磋商阶段就对其中的“绿色壁垒”条款加以充分注意,在对己方的工艺技术水平能否达到相应的标准做出客观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签约,切勿出于对承接业务的渴求,不顾自身技术实力盲目接单,以至造成因货物达不到相关质量标准而遭对方退货、索赔,从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欧盟贸易壁垒 第3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供应链;限制进口
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分类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外贸壁垒。它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障碍。
目前影响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根据国际间和区域内形成的一些协议;二是由于传统习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三是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措施。
真正在解决方法上让生产者可以有所作为的就是第一类壁垒,因为从技术上来说,这类壁垒的要求可以达到,从政治上来说,它不是纯粹为了限制而限制。
欧盟双绿色指令就是属于此类贸易壁垒,所谓RoHS指令就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 第 2002/95/EC 号 指 令),这个指令在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的实行极大地影响了绝大多数对欧盟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国家。
与RoHS指令并列被称为双绿色指令的就是WEEE《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 第 2002/96/EC 号 指 令)。此法令的颁布让所有出口到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都需要承担产品报废后的废料回收费用,引起了成本的提高,从而影响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竞争力。
2 类似RoHS&WEEE;指令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及趋势分析
通过对欧盟的双绿色指令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现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了许多的新的趋势。
2.1 由自愿性的限制转变为立法强制限制
从原来的大量自愿性的限制措施到现在的通过立法的强制手段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约束力越来越强。
例如,ISO9000、ISO14000在数年前是自愿性的技术性限制的主要方式,而近年来,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规定,到2005年加贴环保标签的纺织品将由目前的19种扩大到30种。
2.2 与消费安全有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趋严格
从RoHS指令的实施目的和其对电气、电子设备中有害物质限制的强度来看,现今与消费安全有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趋严格。
例如,上世纪80年代初期欧盟针对美国含有生长激素的荷尔蒙牛肉案。这种生产激素可能会给人类健康带来一定影响,但并没有权威的科学证据,而欧盟却根据“零风险”原则,禁止该类牛肉进口。
2.3 现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多地涵盖了整个生产
环节
RoHS指令的影响力涵盖了整个供应链。RoHS虽然限制的是电气、电子产品生产中对有害物质的使用,但却约束了包括原材料、生产、包装等各个环节。
对于中国的众多从事电气、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来说,为了使产品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不仅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生产工艺、生产线、原材料的升级改造,而且还要花费时间和金钱进行RoHS的认证。
3 应对欧盟双绿色指令策略
欧盟双绿色指令的影响看起来是产品层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铅”焊技术的应用以及对供应商提供的元器件转换,但是深入透视后会发现它的影响面可谓巨大——包括元器件生产商、分销商、原始设备制造商在内的整个供应链。
3.1 从供应链角度整体思考
当前需要做的是从“链”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包括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包装,绿色物流,简单来说也就是绿色供应链的构建。
绿色设计就是企业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纳入环境因素和预防污染的措施,将环境性能作为产品的设计目标和出发点。绿色采购是企业在采购阶段就考虑供应商选择、绩效评估、元器件认证过程中的环境和污染预防。绿色制造是一种创造性的产品生产过程。绿色包装是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复用和再生的包装。绿色物流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加强企业间合作,提高物流效率,从而减少无序物流对环境的影响。
由于产品的形成涉及原料生产商、元器件生产商、分销商、合同制造商、原始设备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一旦出现环境事故和进行RoHS案件调查,势必需要整个供应链的协同。
3.2 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思考
欧盟WEEE和RoHS指令实际上规定了生产商在出口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要承担的责任及成本负担。企业可以运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通过产品研发及生产过程的优化来最小化损失。企业不妨借助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专业技术指导,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WEEE&RoHS;指令:
建立企业内部规范,将与WEEE&RoHS;指令相配套的国际环保法规,引入企业现行的管理及生产体系;确立参与WEEE & RoHS指令实施的软硬件范畴,比如产品内容和管理机构等;对整机、零部件及原料管理进行成本控制;建立供应商环保绩效评估程序;建立整机、零部件及原料采购标准;建立内部采购检验程序;根据ISO等管理认证机构建立环保产品设计管理程序。
3.3 其他对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
其一,利用RoHS的豁免条款。仔细查阅RoHS指令第二条“范围”,及附录中的产品应用豁免清单,有些只适用于零部件,有些不适用于目标产品。如果产品虽不在豁免范围内,但企业认为它应属于豁免的范围,可以向欧盟建议新的豁免。
其二,自我声明产品符合RoHS。欧盟的RoHS不需要检测报告和认证,只需要自我申明。在企业网站或相关宣传平台上声明也可以。它有别于传统观念,不需证书或报告。RoHS指令也没有指定实验室,只要企业自己的实验室能保证产品无问题即可。
如果是为了确保没有问题,花钱买放心,那可以与一些实验室合作,但目的不是为了有或混一份报告,而是为了确保产品没有问题。现在的风险不是来自欧盟的官方检查,而是来自市场,如“专业型消费者”的关注和监督、竞争对手的“关注”和“关心”。
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与应对 第4篇
一、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1. 反倾销调查减少、涉案金额增加, 反补贴调查萌芽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 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 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 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 因此反倾销措施就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在世界各国频繁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 欧盟是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 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 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从表中可以看到, 在2007年以前,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总案数量都较大 (2003年除外) , 但是到2007年,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数量骤减。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也处于低位水平 (本年度6起, 仅为去年的一半, 见表) 。另外, 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虽然不多, 但涉案金额却不同寻常地增加、涉及面也在扩大, 其中热浸镀锌板案不仅为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 (热浸镀锌板案由于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 涉及多达200余家中国企业, 从而成为历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倾销案件) 。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 反补贴成为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新特点。2004年4月, 加拿大启动了第一起对华反补贴的调查, 迄今为止, 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启动了6起反补贴调查。2006年12月, 美国对我国启动首起反补贴调查, 迄今已经对我国启动了10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在继加拿大和美国之后, 对我国开始酝酿反补贴调查。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 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 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 欧盟已经表示, 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 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 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2007年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 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 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注:A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B为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C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2. 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 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1) 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 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2007年6月1日, 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 这个法案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 实施安全监控。这将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贸易壁垒, 我国的制药、农药以及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行业都将受到牵连。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到10亿美元, 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 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 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 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2) 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 EUP指令全称为“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该指令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维护到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都提出环保要求。这也是继WEEE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和ROHS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两大壁垒之后, 我国遭遇欧盟的第三道技术性贸易壁垒。EUP指令实施后, 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 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 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 PFOS指令生效, 成为纺织品贸易上的另一贸易壁垒
2008年6月27日《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 (即PFOS指令) 将正式实施, 这是欧盟继取消10类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后设置的又一道贸易壁垒。该指令规定, 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 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 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 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是我国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4) 食品、农产品的新法规已经 (或即将) 生效,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面临新的贸易壁垒
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 (EC1881/2006号条例) 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这些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 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2009年5月1日起, 欧盟将执行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新法规 (修订后的第2002/72/EC号指令) , 该法规将禁止若干材料与食品接触的塑料, 并批准使用多类其他材料, 获批准的材料须符合特定的使用条件及特定迁移限值。这些新法规实施后, 将进一步抬高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二、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到目前为止, 欧盟对华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这种贸易壁垒只有正确认识, 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 排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 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 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 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就不对等。对于我国来说, 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紧密跟踪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立法动态
政府应加强与欧盟的交涉, 在WTO框架下争取平等权利, 以保证各成员国执法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要加强对欧盟各项法规的研究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适应欧盟新法规的管理政策, 为涉外出口企业提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 使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采取积极措施, 打破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扩大出口。
企业自身也应该积极跟踪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欧盟的相关规定应积极履行, 才能使其产品在欧盟拥有贸易资格。如REACH法规规定所有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 并在被许可后方能在欧盟市场流通。而一旦企业注册成功, 获得了在欧洲的贸易资格, 那就意味着跨越了贸易壁垒同时也加固了这道壁垒。注册成功意味着市场份额的提高和一种永久性的优势, 因为竞争力不强的小企业已经出局, 而后来者想要跨越注册这道门槛将更加困难, 它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这家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进行对欧贸易代理。这样的情况下, 最初注册成功的企业利润会上升, 竞争力会有所加强。
2. 我国企业应加快改进技术, 调整产业结构
我国出口欧盟商品结构中, 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仍占很大比例, 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产品达不到欧盟的环境标准。因此, 我国外贸企业必须加快技术进步步伐, 加大研发力度, 不断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 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研制生产出具有真正自主知识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 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 增强出口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
3. 加快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绕开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因此, 我国应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在欧盟区内通过独资、合资、兼并、收购合作等形式, 积极利用外方的先进技术, 加快跨国经营步伐, 发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 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 这不但能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 同时也能有效克服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障碍。
参考文献
[1]牟丹李艳玲: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J].商场现代化, 2008, 1
[2]彭静:解读与破解欧盟的新贸易壁垒[J].金融与经济, 2008, 6
欧盟贸易壁垒 第5篇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家电,欧盟
1 引言
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 自由贸易已成为时代的潮流, 然而贸易自由化带来了许多经济的负外部性, 其中尤为突出的一点便是对环境的破外。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双重压力下, 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标准限制他国产品进口的绿色贸易壁垒就成为了发达国家贸易保护的最新且有效手段。
欧盟在2004年取代美国, 发展成为我国第一大家电出口市场。此后, 我国对欧盟的家电出口持续强劲的增长, 年出口额占同期出口总额保持在23%以上。由于欧盟国家特别注重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所以出台的绿色技术法规和标准较严, 对中国家电出口欧盟造成壁垒效应。
2 模型构建
引力模型是以进出口双方的贸易流量作为因变量的, 同时本文分析的是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家电出口贸易的影响, 因此本文采用引力模型较为合适。
本文构建的引力模型方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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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量Mit:我国在t时期 (年) 对欧盟某一成员国的某种家电出口数量;
α0:方程的截距, 代表时间效应、进口国效应和一些对两国贸易数量有影响但不可观测的效应;
α1~α5:各项解释变量的系数;
PGDPjt:某一欧盟成员国在t时期 (年) 的人均GDP (美元) ;
PGDPit:我国在t时期 (年) 的人均GDP (美元) ;
Tariffjt∶t时期 (年) , 欧盟成员国对我国家电征收的进口关税 (%) ;
Exrateit∶t时期 (年) , 人民币兑美元的平均汇率水平 (人民币/1美元) ;
DUMjt∶t时期 (年) , 欧盟对家电行业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 以一个指数变量来表示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强度;
uij:残差项, 并且假定其服从正态分布。
本文引入一个指数变量作为绿色贸易壁垒的代理变量, 不仅表示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强度, 而且突出绿色贸易壁垒的动态变化。本文定义的绿色贸易壁垒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1, 假定每一项指令所占权重相同, 均为0.2。1992年至今欧盟发布的与家电相关的指令共有五项, 分别为CE标志指令、电磁兼容指令、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指令、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绿色贸易壁垒的指数变化依据欧盟这五项指令实施的年份, 忽略每项指令具体实施的月份和日期。参见表1:
由于我国和欧盟成员国间的地理距离是一个定值, 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 因此本文在引力模型的解释变量中剔除了两国间的距离。
综上, 本文为了更为客观的通过实证分析来检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在设计我国家电出口欧盟的引力模型的解释变量时, 不仅考虑到了传统引力模型中出口贸易的影响因素, 即贸易双方人均GDP, 而且着重强调了绿色贸易壁垒因素, 同时还考虑了能够影响我国家电出口欧盟的其他因素, 例如, 家电产品出口到欧盟的关税以及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
3 样本选择
本文研究的数据时期是19922009年, 横截面为中国家电产品出口欧盟的十个最主要目的地, 分别为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
在被解释变量的设定中, 本文选择了微波炉、空调、电风扇、电视机、电锅及吸尘器作为实证研究的对象。在我国对欧盟的家电出口产品结构中, 这六种家电均属于主要的出口产品, 且只受上述五种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4 面板数据模型的选择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结构, 因为面板数据包含的信息量大, 降低了变量间共线性的可能性, 增加估计的有效性。首先运用Eviews6对六种家电产品的方程进行固定效应回归, 然后使用冗余固定效应似然比检验是采用混合估计模型还是采用变截距模型。检验结果见表2:
再对六种家电进行随机效应回归, 使用Hausman检验来确定应采用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的面板数据模型。六种家电的横截面检验方差无效, 导致Hausman统计量设定为零。因此无法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判断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笔者认为是19921993年我国家电为出口到欧盟部分成员国, 导致相应年份数据缺失, 致使Hausman检验无效。通常固定效应模型适用于小样本母体, 随机效应模型适用于大样本母体, 而本文的样本母体为欧盟十个成员国属于小样本母体。因此本文选用固定效用模型来进行分析。
5 回归结果分析
由于回归结果表现出一定的多重共线性, D.W值普遍较低, 通过添加AR项对模型进行修正, 此外模型中非常不显著的变量被剔除, 修正模型的回归结果见表3:
注:*表示在0.10水平 (P0.10) 上显著, **表示在0.05水平 (P0.05) 上显著, ***表示P0.01。
表3显示修正后的引力模型整体运行良好, 六种家电产品的引力模型的总体拟合优度较好。电锅和吸尘器的拟合优度R2和调整后的拟合优度达到了0.95以上。六种家电产品的F值统计量均较大, 对应的P值均为0, 均显示了修正后的引力模型的回归关系很显著。修正后的模型D.W值较之前有所上升, 表示模型中的一阶自相关性有所降低。通过添加AR项, 电锅模型的D.W值为2.0779, 十分接近于2, 说明修正后的模型中不存在阶自相关性。
以下对各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
首先, 空调、电视机、电锅和吸尘器模型中欧盟成员国人均GDP显著为正, 表明随着欧盟成员国的经济水平的发展, 人均收入的提高对进口我国空调、电视机、电锅和吸尘器的需求也随之上升, 从而促进这四种家电产品的出口。微波炉和电扇的回归结果中欧盟成员国人均GDP的回归系数为负, 但是数值较小且并不显著。随着欧盟经济的增长, 消费者对不同种类的家电产品, 尤其是对高端家电的需求有所增加, 我国出口的空调、电视机、电锅和吸尘器可供选择的种类较多, 且技术含量较高能满足欧盟消费者对高端家电产品的需求;反观微波炉和电扇产品多为低附加值产品, 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是造成以上差异的原因。
其次, 我国人均GDP在空调模型中被剔除外, 其余五种家电产品的PGDPjt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 说明我国人均GDP的增长, 有效地提升了家电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 从而促进我国对欧盟的家电出口数量的增长。我国人均GDP每增加1%, 微波炉的出口数量将增长7.4535%。显然,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欧盟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再次, 欧盟进口关税对我国空调、电视机和电锅出口欧盟带来负面的效应, 在空调模型中显著, 而在电视机和电锅模型中不显著有效。在微波炉和吸尘器模型中Tariffjt
均为正。无论欧盟进口关税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数量的影响是正还是负, Tariffjt的回归系数普遍较小。这表明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深入, 关税被不断削减, 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在日益衰退。
接着关注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 除了在电视机模型中被剔除外, 其余五种家电产品的回归结果中其系数均为正。人民币兑美元每升值1%, 我国对欧盟的微波炉、空调、电锅和吸尘器出口数量将减少24.7743%、2.8227%、5.4520%和11.1179%。可见人民币升值直接导致我国家电的出口价格相应提高, 对于我国微波炉和吸尘器出口的数量抑制效应是十分显著的, 也印证了我国出口欧盟的微波炉和电扇产品多为低附加值产品, 一旦人民币升值, 我国的微波炉和电扇在欧盟市场中的价格优势将大幅降低, 直接出口数量锐减。
最后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 绿色贸易壁垒在六种家电产品的回归结果中均显著为负, 说明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于这六种家电产品出口的数量抑制效应十分显著。具体表现为: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强度每增加1%, 我国对欧盟的微波炉、空调、电扇、电视机、电锅和吸尘器出口数量将下降4.8403%、3.4280%、4.4833%、4.4833%、1.9183%和1.1389%。在本文所研究的六种家电产品中微波炉、空调、电扇和电视机的出口数量下降幅度均超过了3.4%, 其中微波炉的下降幅度接近于5%, 而电锅和吸尘器的下降幅度均不到2%, 吸尘器出口数量下降幅度最小接近于1%。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这和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家电产品的分类存在直接的联系。WEEE指令中将电子电气产品分为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用户设备等十类产品。
本文分析的六种家电产品中, 微波炉、空调、电扇属于大型家用器具, 电视机属于用户设备, 电锅和吸尘器则属于小型家用设备。表4显示WEEE指令中对大型家用器具的零部件、材料、物质回收再利用比率和包括能源回收在内的回收自利用比率都是最高的, 分别达到75%和80%。而电锅和吸尘器的这两个指标在表4中的三类产品中是最低的, 较之大型家用器具低了25%和10%。由此可见, 在电锅和吸尘器模型的回归结果中绿色贸易壁垒系数虽为负, 但数值均偏小是由于WEEE指令对不同类别的家电产品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 这也是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大型家用器具的数量抑制效应最为明显, 而对小型家用器具的影响则较小的原因所在。
6 结论
本文运用了引力模型和面板数据, 分析了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微波炉、空调、电扇、电视机、电锅和吸尘器出口数量的影响。使用了指数变量对绿色贸易壁垒进行了量化处理, 突出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动态变化效应。绿色贸易壁垒在六种家电产品的回归结果中均显著负。从家电出口数量的下降幅度来看,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微波炉的出口的负面影响最为显著, 其次分别为空调、电视机、电扇、电锅和吸尘器。微波炉与电锅和吸尘器的出口数量下降幅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是由于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不同类别的家电产品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而导致的。
随着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强度的不断增强, 其对我国家电出口贸易的影响也将日益增加, 我国家电出口企业必须重视和研究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设置的有关家电产品的绿色贸易壁垒, 以及其发展动态, 以更好地适应和跨越绿色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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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壁垒 第6篇
近几年我国中药出口大量增长, 但中药出口面临的障碍也越来越多, 从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补救措施, 到技术法规、标准, 进出口配额管制等贸易壁垒, 贸易摩擦涉及的中药产品范围日趋扩大。给我国中药进入欧盟市场造成极大的障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产品价格, 增加贸易成本。欧盟关于植物药的各种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非常严格, 我国中药要符合欧盟制定的各种要求, 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研发方式, 从而导致固定成本增加, 同时在出口过程中的检验, 使出口检验成本增加。
2.出口数量受到限制。欧盟市场是全球最大的植物药市场, 尤其是近几年植物药在欧盟日益受到重视和青睐, 对植物药的需求的增长异常凶猛。但是对于一个有潜力的市场, 由于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我国中药约占欧盟进口总量的3%-4%, 对于中国这样的中药大国来说, 这是非常小的份额。就以近几年中药出口为例我国中药出口总额从2007的11.8亿美元到2010年的19.44亿美元, 每年约以20%的速度增长, 尤其2010年环比增加了33%, 其增长速度惊人。但我国中药出口欧盟总额从2007年的1.82亿美元到2010年的2.5亿美元, 每年以百分之几的速度增长, 尤其是2009年环比只增加了3%。尤其是《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要求产品必须具有3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 包括至少15年在欧盟国家使用年限。更主要的是规定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植物药都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按照新法规完成注册, 未经注册和得到上市许可将被禁售。从而导致我国中药出口欧盟的数量急剧减少。
3.推动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部分不合理的企业将被淘汰, 同时相关的产业将进行整合以扩大规模, 从而形成规模效应。为缩小我国中药企业与世界先进企业的技术水平, 我国将加速国内对中药产业的标准化的制定, 完善相应的技术性法规及检验检疫程序, 以增强中药的国际竞争力。在这一过程中, 通过制度建设, 将会极大地激励各方力量, 积极参与到中药技术水平提升的浪潮中。同时, 还可以有效促进中药的产业化发展。国家应该通过相关部门的科研, 特别是要通过研究、传播中医药中的辨证等科学性的内涵, 使西方国家的主流认识到中医药的价值所在。最终促进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中药出口欧盟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
(一) 宏观策略
1. 加强政府间的沟通合作。
我国中药要想成功进入欧盟市场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 也需要政府、协会的共同合作。而鉴于中药与中医密不可分的关系, 要使中药进入欧盟市场的路走得顺利, 也需要我国的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加强中医文化的推广交流工作, 帮助欧盟相关机构了解中药, 并通过交流管理经验与共同合作的方式来加强各自对中药的管理, 从而逐渐消除有些西方国家对中医中药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怀疑甚至偏见, 加大中药的出口。
2. 加强中医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应加强与欧盟卫生组织和欧盟各国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充分利用欧盟卫生组织提供的讲坛, 宣传中医药文化;充分发挥民间学术组织的作用, 扩大交流与合作;同时, 国家应鼓励国内中医药研究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展与欧盟各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定期举办中医药研讨会、展览会等, 扩大中药在欧盟医药界的影响等。以吸引欧盟国家的学生来到中国学习中医学, 通过在欧盟各大学里的中医药讲座、文化巡回展, 以中欧文化交流等形式传播中医中药。促进中药理念和知识在欧洲范围内的传播。
3. 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 加大扶持中药企业力度, 建立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工作, 加大对中药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 打击走私, 规范中药市场。对中药行业经营问题应加以研究并形成标准。同时政府给予中药企业政策优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形成规模优势。国家要支持建立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 实施各类科技计划支持中药基础、创新和产业化研究。
(二) 微观策略
1. 提高中药产品质量, 打破欧盟对中药的技术壁垒。
正规中药产品与欧盟标准的差距, 严把质量关。目前我国很多中药企业的产品仍然有大、黑粗等特点, 因此一定要先把自己的产品质量做上去。目前虽然欧盟的标准严格, 但是却给了我们一个标准, 有了这个门槛, 使得我国企业不得不按规定去做, 强制性的要求去达到其标准, 但这就从侧面激励我国中药企业去摸索和提高, 一步一步的去达到甚至超过欧盟标准。
2. 加强中药种植生产规范化。
欧盟要求进口药品的种植生产达到国际公认的GAP和GMP规范。GAP规范是从种子繁殖材料、栽培、收获等作为生产者提供标准,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植物原材料的污染。GMP是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准, 中国至今能达到国际公认的GMP标准水平的中药企业屈指可数,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中成药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中药企业应当积极应对GMP认证带来的挑战, 不断改进自身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严格推行和实施GMP, 才能使我国中药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站住脚跟。
3. 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健全法规, 要对中药有全方位的规范与保护。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其次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最后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尽快与国际接轨。
4. 加大研发力度, 提高产业集中度, 规模化生产。
规范中药种植、加工、销售一系列环节, 淘汰部分落后企业, 提高中药产业集中度, 规模化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购买国外重要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 为中草药的生产提供前提条件。加大研发资金的投入, 设立科研部门进行新药的开发;加强向高校投入研发资金, 设立国家重点项目, 创立出自己的品牌, 还可为企业输送高素质人才。
摘要:本文剖析我国中药产品出口欧盟频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提出我国中药产品应对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药,欧盟
参考文献
[1]、洪兰, 庄严.欧盟植物药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药出口的影响[J].中国药房, 2008, (15) .
[2]、黄建银.中医药进入欧盟的途径和方法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当代医药, 2010, (1) .
欧盟贸易壁垒 第7篇
一、我国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 我国贸易的迅猛发展。
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 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增长, 进出口贸易总额在世界排名不断提升, 已经稳居第三位。2003年~2006年, 我国货物进出口连续四年快速增长, 年均增长29.8%, 其中出口增长31.3%, 进口增长28%, 是历史上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据世界贸易组织 (WTO) 发布, 我国货物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由2002年的4.7%上升到2006年的7.2%。我国贸易的迅速发展必然导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和抵制。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力度和密度, 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 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2.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近几年, 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 主要发达经济增长乏力, 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蔓延。经过GATT/WTO的多轮贸易谈判, 各国关税得到了大幅度的削减, 非关税措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而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也称《TBT协议》) 承认各成员以保护动植物和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的目的, 可以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以及采用必要措施实现其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由于各成员对WTO协定理解的差异及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各国限制贸易的主要手段。
3. 我国贸易方向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
欧盟、美国、日本是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截止到2007年8月商务部统计的数字, 我国同三大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分别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6.3%、14.2%, 11%, 其中出口贸易额比重分别为20%, 19.4%, 8.5%。而这三大贸易伙伴又是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因为这些经济体比较发达。往往制定的标准也比较高, 而这些标准通常又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被WTO所接受。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 (2007) 》, 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三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 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3.59%、23.67%、19.07%。
4. 认识不足。
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但是对决策者和广大企业家来说, 似乎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还没有多少人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我国农产品因有害物质超标、商品包装用木材因含有害病虫卵、产品没有经过指定机构认证等原因而被贸易对象国拒绝入境之类的事件, 不能认为是对方故意设置技术壁垒。相反, 应当看到并利用此类压力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积极意义,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5. 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 表现在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传统体制下的管理模式, 政府和市场、企业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出口企业都管, 又都不全管, 没有一个综合性的专职管理部门对企业的问题进行统筹解决。当出口产品出现问题时, 常常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战, 无法形成合力, 延误有关问题的解决。
6. 标准化建设水平较低。
目前, 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标准总体水平低, 企业标准普遍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在国家标准中,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低;标准化管理层次繁多, 有些标准相互交叉、矛盾, 给企业应用标准带来困难;标准的实施状况差。由于我国标准水平低, 普遍低于国外先进标准, 在出口时容易遭遇各种技术壁垒。
二、我国的应对策略
1. 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质量、规格、包装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 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综合竞争力, 许多出口产品还是靠价格优势来占领市场。企业如果仅仅考虑经济效益而破坏了环境和社会效益, 不仅会遭遇到更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国内市场上也不能够长期生存下去。因此,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企业跨越技术贸易壁垒的有力武器。当然, 这需要政府的引导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约束。
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拥有众多的企业会员, 熟悉行业特点, 同时又与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 可以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承担许多必需但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 很好地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美国的行业协会在对外事务中就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值得我们借鉴。例如2001年, 作为欧盟改革蓝图的《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公布后, 美国商会以其欧盟分部为依托, 借助其全球的分支机构在欧盟内外举办了十几场关于REACH草案的评论会和对话会, 邀请各国代表及欧委会官员参会。该商会负责人称, 从会议筹备到起草, 美方官员发言稿都由商会负责, 美政府派员赴各国主持会议, 支持行业的游说工作。尽管未能阻止REACH法规出台, 但在干预其制定过程、影响法规内容上取得突出成效, 有效延缓了新法实施时间。
3. 政府加大谈判力度。
一方面要利用现有WTO机制, 如果一些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 政府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 要求这些国家取消这些不合理的标准或者修订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另一方面, 要积极参与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建立严格、公平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约束发达国家越来越泛滥的技术性限制措施。
4. 建立和健全预警机制, 防患于未然。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单个企业难以对其全面掌握并采取措施应对,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TBT信息中心, 一方面及时传递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对我国出口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并将这些应对措施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传递给相关企业。
5.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实施。
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 是企业消除技术壁垒、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像欧盟、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孜孜不倦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欧盟在实现统一市场过程中,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消除成员之间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美国对待国际标准的态度不仅仅是采用, 而且是更广泛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并尽可能地将美国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
6. 培养熟悉WTO/TBT的专门人才。
由于过去长期的外贸垄断, 我国广大生产企业并不了解国际贸易规则, 而且WTO法规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也让许多企业难以理解。很多企业现实中遭遇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 但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贸易的损失是由此造成的。所以重视技术贸易壁垒专门人才的培养, 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培训, 熟知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和相关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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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壁垒 第8篇
早在1951年,当时的联邦德国、荷兰、法国和意大利等6国就在《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即巴黎条约) 中提出了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欧盟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观念十分普及,针对环境保护、非法木材以及木质家具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健全, 而且执法严格。欧盟制订了一系列法案和法规,对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木质家具产品的安全性和木材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森林执法管理与贸易( 即FLEGT行动计划) 、自愿伙伴协议和欧盟《木材法案》等一系列绿色贸易法规,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
一、我国向欧盟出口木质家具现状
我国木质家具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优势,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档次较低,多以加工贸易为主,产品附加值有待提高( 彭越等,2012) 。 根据联合国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木质家具出口额为140. 45亿美元,欧盟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重要国际市场,出口额次于美国,排在第二位( 见表1) 。
欧盟市场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份额较大的市场,欧盟成员国市场出现经济波动易影响我国木质家具的出口情况。为进一步了解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市场现状, 本文从分布情况入手,了解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在欧盟主要成员国家和市场的份额情况( 见表2) 。
单位: 亿美元
数据来源:http://comtrade.un.org/。
如表2所示,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主要市场为英国、丹麦、德国、荷兰、比利时和法国。自2005年以来, 英国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最大市场,出口额由2005年的1. 43亿美元增至2014年的6. 79亿美元; 其中2008年、2013年出口额下行,但总体依然保持比较稳定的增长势头; 德国和法国一直保持在第二和第二位,市场份额相对稳定,但增幅较小,发展速度落后于英国; 意大利和西班牙在2005—2009年位列前六大市场,但从2010年开始逐渐被荷兰、比利时、丹麦取代; 荷兰、丹麦和比利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的新兴市场。
单位: 亿美元
数据来源:http://comtrade.un.org/。
二、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以2013年3月3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欧盟《木材法案》( 又称欧盟《尽职调查》) 为例,是发达国家打击、阻截、限制非法采伐木材的法案。该法案要求,木材生产、 加工、经营销售整个链条上涉及的所有企业经营者,必须向欧盟提交所销售木材产品的证明性材料,证明这些木材来源是合法的。适用该法案的主要对象是出口到欧盟的木材产品、木制品或者是在欧盟加工的木材产品、木制品。欧盟《木材法案》与森林执法管理与贸易( 即FLEGT行动计划) 、自愿伙伴协议和欧盟《木材法案》形成一系列绿色贸易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欧盟对我国木质家具进口的限制,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标准顺应了产品的制造、 环境管理与绿色消费的潮流,它是以保护生态资源、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依据设立的,通过制定极具隐蔽性、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标准,对进口产品加以限制。
三、欧盟绿色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 理论依据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量化数据比较难于搜集,本文选择相对容易量化的影响因素,运用引力模型,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以确定这些影响因素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的影响。
( 二) 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9个欧盟国家: 比利时、英国、法国、西班牙、德国、荷兰、意大利、波兰和丹麦。选取2005—2014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检验欧盟实施的绿色贸易壁垒是否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产生影响。选择上述国家作为样本国家,主要基于前文的分析,欧盟是我国木质家具第二大出口市场,而欧盟各成员国经济水平发达,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较高,针对我国木质家具制定严格的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同时,上述9个国家是欧盟成员国中主要的木质家具进口国,也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主要国家,选择这些国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相关贸易数据来源于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 UN comtrade) ,各样本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人口以及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来源于联合国统计署的在线数据库。
( 三) 模型建立
根据研究需要及所获得数据的可行性,拟采用引力模型测定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影响。在已有对贸易引力模型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研究欧盟实施的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影响。我国到欧盟的地理距离采用我国首都到欧盟9个木质家具进口国首都的地理距离来衡量。 由于欧盟绿色贸易壁垒是一个定性的变量,把它作为一个虚拟变量引入模型中。建立的引力模型为:
其中,公式中Mij为因变量,代表我国对欧盟木质家具出口额,其他表示自变量; β0为常数项,β1、β2、β3、 β4、β5、β6、β7为各个解释变量的系数。GDPj代表选取的欧盟市场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m代表欧盟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GDPn代表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D代表选取国与我国的地理距离; POPi代表选取的出口国市场的人口数量; POPj代表选取的我国市场的人口数量。
( 四) 模型实证检验
通过spss22. 0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
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R2的值为0. 755,调整后的R2的值为0. 734,表明模型的拟合度较好,F值为36. 158。
变量Ln D的参数为负,表明地理距离与两国的贸易额负相关。变量Ln POPi的参数符号为正,说明欧盟各国人口越多,国内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就越多,会增加进口; 变量Ln POPj的参数符号为正,说明我国人口越多,出口能力越强; 变量Ln GDPj的参数符号为负,表明欧盟各国的国民和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木质家具的出口负相关; 变量Ln GDPm的参数符号为正,表明欧盟主要家具进口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我国木质家具的出口额正相关; 变量Ln GDPn的参数符号为正,表明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木质家具出口正相关; 虚拟变量DUM1的参数符号为负,说明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产生负面效应。
四、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 一) 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木质家具企业应树立环保、绿色观念,要积极向国际高标准高水平靠拢,通过构建木质家具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使产品更加符合绿色消费观念。既有助于提高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兼顾环境保护,促进我国木质家具行业经济、 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 二) 加强谈判与合作
在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中出现贸易摩擦和分歧时,应善于利用WTO中的相关规则,解决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欧盟市场内部出口国家的合作与协调,积极参与谈判, 明确拒绝接受他国设置的不公平贸易限制措施。
( 三) 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木质家具出口企业要积极开发新兴市场,充分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实现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在巩固现有发达国家出口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阶段、深层次开拓其他市场,企业要抢占先机,尽快改变我国木质家具出口过分依靠美、日、欧的格局。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印度、印尼、韩国、波兰、土耳其和南非等9个国家应成为我国今后积极开发的家具出口市场,我国物美价廉的劳动密集型木质家具产品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 四) 建立行业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通过吸取国际实践经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贸易伙伴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研究及追踪,进而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预警机制,便于本国出口企业适时改进产品结构、调整出口对策、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目前,从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遭遇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处于被动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木质家具行业缺乏相应的预警绿色贸易壁垒的机制。
通常来说,木质家具出口企业是应对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主体,但与此同时,单纯依靠企业的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因此,必须由政府、家具行业协会与出口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应对风险,尽快建立起我国木质家具行业和相关林产品行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制度和信息网络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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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刚,潘超.基于引力模型的中俄林木产品贸易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3(9).
玩具行业面临欧盟新绿色壁垒 第9篇
2008年12月18日, 欧洲议会以481票对73票的高比例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新玩具安全指令, 内容涉及儿童玩具的生产材料、检测以及市场监管等多方面问题。据了解, 新指令将在正式文本出台20天后开始生效, 欧盟成员国需在随后的18个月内开始实施。同时, 由于在儿童玩具的检测以及技术更新方面的要求, 新指令为儿童玩具的制造商提供两年过渡期。
欧盟内部市场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席阿伦纳麦卡菲表示, 中国玩具的质量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中国制造的玩具占据了欧洲大部分市场, 因此对其监管依旧是重中之重。
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副主席费尔霍伊根则称, 这个广泛而严格的欧盟玩具安全新规则是欧洲议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通过的, 这些规则包括了最新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新指令主要禁止使用易引发癌症、致基因突变或妨害生育的化学物质;重金属含量进一步减低到现行标准 (1988年5月欧共体《玩具安全指令》 (88/378/EEC) ) 的50%;禁止使用导致过敏反应的香水;禁止食品与玩具结合的设计等, 还在玩具的设计、标识、生产、进口商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新指令, 进口商有责任确保进口到欧盟市场上的玩具的安全, 欧盟成员国承担起市场监督和边界检查的义务, 并对违背新指令的玩具制造商或进口商实施惩罚。
欧盟在过去几年当中, 对玩具的生产材料、设计、安全标志的标准规范不断提高。而这一次通过的新安全指令则在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 在欧洲玩具市场上, 中国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德国、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 其中除日本外, 几乎都是欧盟成员国。欧洲的企业具有技术优势, 而且在规则制定方面拥有主导权, 这些都为欧洲国家建立绿色壁垒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