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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经验论文范文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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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经验论文范文(精选7篇)

欧盟经验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欧盟,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经验

欧盟是在以前欧洲共同体和欧洲共同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在探讨共同政策时, 欧盟首先涉足的是农业。在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中, 共同农业财政政策处于核心领导地位, 关于农业政策, 欧盟是这样定位的:将先进技术引入农业, 推动农业发展, 使各种生产要素能够被最好地利用, 使农业生产率得以提升;对于农民而言, 大大增加了收入, 提升了生活水平, 改善了目前的生活现状;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长远发展;能够保证农产品的及时供应, 而且农产品的价格一定要合理, 绝不能随意涨价。为保障农业政策更好地执行, 设置了专项基因, 用于指导农业和保证农业的发展, 在大力支持农业的同时, 还能促进农业结构的改革。

1 欧盟财政支农政策的发展

1.1 欧盟财政支农政策的演变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 欧盟就制定并实施了共同农业政策, 目的是解决当时面临的并将长期存在的粮食短缺问题, 在保证农场主有稳定收入的同时, 还能对内部价格起到维护作用。因此, 绝大部分农产品的定价都很高, 旨在加强和促进农业生产, 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场主的稳定收入。农产品不仅在价格上得到大力支持, 还进行了一定的出口补贴, 这对于各成员国的农业生产而言, 起到了极大的刺激作用, 农业生产率得以大大提升, 农民的年收入也显著增加, 农民生活条件日益改善, 生活水平大大提升, 不到十年, 大部分农产品就已经实现了自给有余这一目标[1]。到了八十年代, 共同政策随着时代的变化, 相应地也有了改善, 慢慢开始着手对生产进行控制, 这也就是说, 在农业方面的预算大大提升时, 对于价格政策的制定一定要慎重。价格下降, 势必会导致收入的提升, 当由此产生的压力太大时, 必须从财政上放松对农业的限制, 在价格上给予大力支持。从1984年开始, 限制了一些非常特殊的产品的产量, 如奶制品, 制定牛奶定额分配的方针, 此外, 对于其他农产品如粮食制品, 在价格上实行长期紧缩的方针政策。自从进行这样的调整之后, 能够有效地避免生产过剩现象的出现。到1992年时, 对整个农产品的生产进行全面、系统地控制, 在牛肉和粮食制品方面的价格支持程度逐渐下降, 之后, 慢慢扩大到奶制品上。最后, 差不多有75%的农业预算由之前在价格上给予支持, 慢慢转变为直接进行支付的方式。自从成功改革之后, 原先的价格支持体系已渐渐失去应用的作用, 重要程度明显降低, 在农业上的支持不再是原先的价格支持政策, 而是慢慢转变为在收入方面为农场主提供更多补贴。为了促进农业大快速发展, 欧盟采取了很多贸易保护政策, 如蓝箱政策、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等, 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在世界上WTO的所有成员国中, 欧盟的国内支持总额所占比例最大, 而且是所有成员国中, 只有欧盟采取蓝箱贸易政策。除此之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共同农业政策不断进行改革, 目前已慢慢转变到改善结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 促进农村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改革尽量在改善现有的农业环境, 大大提升农业的竞争力, 在朝这些方向进行调整的同时, 加大了农业补贴力度。

1.2 欧盟财政支农政策分析

1) 价格支持。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 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 努力促使欧共体的内部市场价格凌驾于世界市场价格之上, 这一直都是该政策的核心工作。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时, 三个工具发挥着重要作用, 分别是对价格的干预、设定目标价格和制定门槛价格。所谓价格干预, 是指农场主在农产品的交易中, 所能得到的最低销售价[2]。一旦干预价格比市场价格高时, 两者之间存在差价, 农民可以获得相应的差价补贴, 在这种情况下, 也可以将农产品全部出售给干预中心, 出售价就是干预价格。所谓目标价格, 实际上是指农产品的最高价, 一般当某地区严重缺乏该农产品或该农产品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才有目标价格, 目标价格也是要在市场价格的指导下制定。所谓门槛价格, 主要是针对进口农产品而言, 这些农产品在进入欧盟港口时, 往往会产生一个最低价格, 这就是所说的门槛价格。目标价格和干预价格形成了一个价格区间, 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交易价就在这个区间内发生波动, 在提高农场主收入的同时, 对稳定农产品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收入补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 欧盟不再一味在价格上采取支持政策, 而是慢慢变为在收入方面进行直接补贴。由于农产品干预价格的降低, 势必会对农民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 欧盟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 针对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种植业中, 种植面积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收入方面直接补贴的多少, 而面积补贴还可以进行细分, 分为暂时停止耕种面积的补贴和作物面积支付这两块。大多数种植谷物、纤维作物和蛋白作物的土地, 根据种植面积的大小, 可以获得一定作物面积支付, 每公顷该作物的实际支付金额与每吨该作物的补贴和该种植区域内的平均单产量密切相关, 与后两者的乘积相等。暂时停止耕种的面积也会得到一定的补贴, 休耕土地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补贴才能发放到位, 平均每公顷土地的补贴与该地区谷物面积的支付额相比, 差距不明显。在畜牧业, 在收入方面的补贴还与饲料的面积相关, 补贴可分为很多种, 如根据牲畜的性别来发放补贴, 公牛和母牛的补贴会有区别, 屠宰牛也会有相应的补贴, 此外, 还有粗放式的经营补贴等。

3) 农村发展支持。对农村发展支持有三个主要目标:一是从“对农场主的生产进行必要的补助”, 目的不是使他们更具竞争力, 而是不至于使其从生产领域退出;二是帮助农场主生产一定数量的公共产品, 如优美健康的自然环境以及完善的农村配套设施;三是党农业生产因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高而出现就业下降时, 能够维持一个有活力的农村社会。

欧盟对“农村发展”的支持, 试图同时满足这三个目标。对于第一个目标, 欧盟采取了对农业家庭进行投资以增强其竞争力;对农场主进行培训, 特别是培育年轻的农场主;实行提前退休制度;改进加工和营销水平。对于第二个目标, 采取对山区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地区提供支持;支持农业环境项目;支持林业发展。对于第三个目标, 主要是通过条农地的适宜性和进行农地开发来完成, 具体包括:为农村社区提供基本服务;革新农村发展;改善基础设施;鼓励从事手工工艺和旅游活动。在以上这些措施中, 只有环境项目是强制性的, 而对其他措施, 成员国可自由决定他们是否利用欧盟的项目资金。

4) 调整结构产生的相应补贴。通过加大补贴力度, 鼓励和刺激年轻农民参与农业生产, 年纪比较大的农民可提前停止劳动, 更新劳动力队伍, 使新的农业劳动力队伍焕发活力。对于那些在条件很差的环境中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要给以一定的补贴, 特别是山区地区, 要加大补贴力度, 帮助那些条件很差的地区更好地发展农业。按照有关规定, 农民如果获得了直接补贴, 那么必须积极参与到调整生产结构的计划中来。

5) 环保补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很多地方的环境被破坏, 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来保护环境, 由此必然会给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所以, 农民应该根据受损程度获得相应的补贴。在农业生产中, 自发减少农药的使用, 积极主动退耕还林, 开垦荒地, 在利用价值不大的土地上实行粗放经营的耕种方式等, 这些农民都是在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环境, 尽可能绿化土地, 因根据不同情况获得适当的补贴。

6) 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为了改善目前农业生产的现状, 必须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 应该设置专用资金, 对于那些购买大型机械和改善水利设施的个体或组织, 欧盟都应在现金上给予支持, 一般按照2%的比例来提供支持。

2 欧盟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实践及经验

2.1 欧盟中央政府与其成员国政府之间的财政职能分工

欧盟各成员国推进财政一体化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各成员国与欧盟中央之间展开职能, 这也就是说, 有些财政职能的职权能够再度分化, 由不同的成员国来接管, 而有些职能权力不可分化, 必须集中起来, 由共同政府来管理。但其财政体制不是完全按照经济准则构造出来的, 在追求共同利益的过程中, 由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价值观的不同以及理论偏好不一样, 必然会产生冲突, 同时尽可能妥协而达到的一种结果, 从本质上来讲, 是欧盟共同体的长远发展和和成员国当前的利益出现冲突, 最终相互妥协所导致。从另一方面来讲, 在发挥欧盟财政功能的过程中, 由于受到财政制度的限制, 中央政府和成员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分工现状, 这既体现了经济准则的要求, 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其一, 就欧盟国内生产总值而言, 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例非常小, 仅为1%~2%, 在欧盟各国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也非常小。这些规模很小的收入除了各成员国缴纳的增值税以外, 还包括第三国上缴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关税。收入的规模, 与基本格局的形成有着密切联系, 使得欧盟财政功能在执行上处于分散状态, 各国在财政上相互独立, 互不干扰。财政的资源整合、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职能主要由各成员国承担。其二, 中央财政收入大多支持农业部门的发展, 对农业部门进行保护, 对有效的资源进行整合, 有些产业关系着国家发展大计和民生, 在投资方面需要适当地诱导, 同时尽可能保护这些产业。《罗马条约》明确规定实施共同农业政策, 对各种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津贴;设置专用基金, 确保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在整合方面的支出在整个欧盟中央财政收入中占据很大比例,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约占80%, 八十年代约占70%, 到了九十年代中期, 依旧保持在50%以上。其三, 在不同地区, 继续分配结构基金, 帮助落后地区更好地发展, 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 提升其生活水平。在1975年, 设置了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县市的发展, 重点帮扶对象是受经济衰退影响很大的一些发展落后的国家和贫困地区。20世纪90年代, 《马约》增加了“凝聚基金”, 加大帮助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力度。结构基金占欧盟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30%, 2000年以来这方面的支出比重在逐步提高。其四, 预算平衡不能作为欧盟一级财政政策工具, 来发挥作用。在《罗马条约》中, 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进行预算时, 支出和收入要尽量平衡。这样, 欧盟无法利用赤字或盈余等方式来进行反周期调节。因此, 欧盟中央财政基本不会采取任何措施来稳定经济的各项功能, 欧盟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 公共部门在借贷上的需求与成员国的预算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而言之, 就财政的功能来说, 欧盟财政制度十分分散, 用于预算的中央收入所占比例非常小, 这就大大限制了公共财政作用的发挥, 在整合资源以及对收入进行再分配时, 公共财政根本不能起到积极促动的作用, 即使产生作用, 也十分有限, 根本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 欧盟现行的公共财政一直处于动态发展之中, 在对财政进行协调和一体化的不断发展, 最终促使着分工格局的形成。其对财政格局提出的具体要求与一体化发展所提要求十分类似, 现有的分工格局并没有影响到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2.2 欧盟农场预算制度

在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 共同农业政策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一直都是其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支柱。财政一体化则具体体现在各成员国与欧盟中央财政在收入和支出方面不断协调, 加强合作, 最终发展出适应于共同农业政策的统收统支方针, 有利于促进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 同能也能将这些政策贯彻到位。新的共同农业政策 (CAP) 是基于欧盟农场预算制度发展而来。在原先的《罗马条约》中, 为了在农业上进行更好地资助, 特地设置了共同基金, 用于促进农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设置这一基金之后, 农场预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已经成为欧盟财政预算的唯一项目。当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进行预算时, 往往都会重点讨论农场预算。CAP体系本身十分复杂, 涉及二十多种农产品, 如水产品、肉制品和谷物等, 占据欧盟绝大部分的农产品种类和产量。在调控农产品市场时, 除了在财政上给予补贴之外, 还会收取一定的关税, 对农业结构进行调整, 以促进农业更好地发展。到1995年时, 在欧盟总预算中, EAGGF所占比例大大提升, 已接近1/2。之后的两年, 就共同农业发展基金而言, 预算金额已突破四百亿元。按照欧盟的方案来算, 在成功东扩之后, 一些新加入的成员国, 要慢慢加入到分享农业补贴的行列中, 所以, 欧共体还会大力农业补贴力度, 在原有基础上每年都会增加补贴, 增加的比例为1%左右, 保持这样的增长速度, 直到2013年为止。农场预算的执行, 需要各成员国的相关机构以及欧盟干预委员会及下属组织一起来承担。此外, 还专门设置了听众法庭这一机构, 主要行使独立监督功能, 尤其是要对资金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在这个过程中, 主要设置以下几种运行机构:

1) 基于共同体的这一基本原则, 尽量保证财政一致。成员国提供了EAGGF的绝大部分资金。刚开始, 欧盟预算是通过各个成员国集资来实现, 但从1975年开始, 这一资金来源已逐渐分为两种, 一方面, 在贸易过程中, 对工业进口品所征收的关税和进口农产品的差价税, 另一方面, 通过协调之后, 各成员国达成一致见解, 每个成员国都要缴纳约1%的CAP。在欧盟的总预算中, EAGGF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根据每个成员国具体的经济现状, 来给予适当地资助。欧共体的最基本原则是要尽量使经济发展较好成员国和经济状况不好的成员国之间在财政上达到一致。农业政策的实施, 也是围绕这一目标来发挥作用。共同体政策对整个国家的财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点可以体现在针对非成员国收取一定的海关关税。对于总的农业经费而言, 不同产品所占比例不同,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已有的预算总程序来决定这些经费的分配比。这样才能确保农业政策能连续实行, EAGGF构建了较为稳定的整体框架, 从长远角度而言使CAP制定目标的实现成为一种可能。

2) 指导部和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 主要负责计划的制定和启动, 尤其是一些带有政策性的计划。理事会作为一个决策机构, 对实现CAP的目标, 要从政策上给出指导性意见。当然, 欧洲委员会也要对农业政策负责, 确保其日常工作的运行。除了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以外, 还要根据当时的发展现状, 适当地进行调整。对于指导部而言, 主要负责搜集并整理共同体的资源, 例如现代化的援助方式, 选拔较为年轻的农场主并委以重任, 以多样化的方式来进行经营等。此外, 对于一些边远地区而言, 指导部也能提供适当地资助, 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其中指导部援助的份额约占10%左右。

3) 财政支农资金的重点瞄准, 重点突出。欧盟的主要国内支持措施是投资援助, 占28.50%, 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包装和储藏中心建设, 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如土地整治等, 支持农业现代化, 如购买机器设备、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等, 给予投资补贴和贴息贷款。

4) 职责划分清楚。英国农业支出几乎全部来自于欧盟或英国政府。例如, 建立了政府与NGO的合理分工, 政府方面主要是财政部和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 NGO主要是农村支付署;政府主管财政支农预算的制定、审核和提请议会批准, NGO负责按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拨付款项, 政府还对每项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执行计划的差异进行评估。

2.3 财政协调存在的困难

欧盟财政一体化发展依然停留在财政协调阶段。一是各国财政稳定功能实施成本的外溢效应;二是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难;三是在欧盟, 目前很多国家仍然处于既古典又极端的经济发展周期, 虽然已经实施了财政政策, 但根本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如今, 欧盟财政协调缺乏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如欧盟财政政策协调时, 必然会让渡一定的财政主权, 而要使各国在让渡财政主权问题上能够达成妥协, 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这种机制因各国的经济规模、发展水平、产业与贸易结构的差异性而有所不同, 即成员国在共同体预算中承担的责任大, 相应从中获得的利益相对大;否则, 这些国家就不会积极地推动财政联盟的建立。但是, 无论是《马约》还是《公约》都缺乏一种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 从而抑制了财政同盟的建立。

3 结束语

在世界农业的发展进程中,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为了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 在进行大量的公共投入性支出的同时, 还采取了各种财政支持性政策。不同国家在本国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 为了实现不同的农业发展目标, 采用了不同的农业支持政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1]樊宝洪.基于乡镇财政视角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D].江苏:南京农业大学, 2007.

欧盟农业政策 第2篇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是在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欧共体的两大支柱之一(另一支柱为关税同盟)。它由一整套规则和机制所组成,是欧盟最重要的共同政策之一,主要目的是用来规范欧盟内部农产品的生产、贸易和加工。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特点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

建立:早在1956年进行的欧共体谈判中,法国就坚决主张农产品也应该包含在关税同盟中。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分析,关税同盟所带来的自由贸易效益可使德国制造商获益,建立CAP对法国农民也有同样的效果。法国、意大利、荷兰是CAP的积极支持者。CAP 最早由《罗马条约》提出,1960 年欧委会正式提出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1962年欧共体六国通过了《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衷协议》,这个协议成为CAP的最初框架。

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 :

1、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tipped, and we seem increasingly dependent on work for our sense of self.我并不认为这种社区概念的变

2、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民合理的生活水平。

3、稳定农产品市场,保证供应的可靠性。

4、保护生态环境和动物生存环境,保证食品安全。

5、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共同农业政策的原则

欧共体为了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制定了三条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一、共同体市场统一原则,即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实现共同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商品、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通;协调成员国之间防疫和兽医等条例;制定共同的经营法则和竞争法则等。

二、共同体优先原则,即实行进口征税、出口补贴的双重体制。当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共同内部价格,实行进口征税;当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共同内部价格,实行价格补贴,控制从共同体外部进口,避免受到世界市场波动的影响。

三、价格和预算统一原则,即制定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和财政预算,由各成员国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农业指导金和保证基金,用以进行补贴和支持欧盟的农业发展。

共同农业政策的运行机制

1、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是共同农业政策运行机制的核心。共同农业政策的价格机制有三部分组成: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目标价格是价格机制的中心,是根据一种农产品在共同体内部最供不应求的地区所形成的市场价格而确定的,是农民有望在公开市场上得到的价格。干预价格也叫保护价格或保证价格,是低于目标价格的共同体农产品的最低保证价格。一旦共用体内的市场价格降到目标价格以下某一点时,共同体就用干预价格收购农产品,以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门槛价格是对欧共体之外的国家设立的,是第三国农产品进入欧共体的最低进口价。门槛价格的目的在于为了保证欧共体进口农产品的价格能与欧共体的目标价格一致。门槛价格与进口农产品的到岸价格之差作为关税收入(差价关税: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2、货币补偿金机制由于欧共体成立之初没有统一的货币,当各国货币汇率出现频繁波动时,会对共同价格体系的稳定造成很大威胁,为了维持农产品的共同价格,1969年,欧共体又创立了货币补偿金制度,对货币升值国的出口和进口农产品分别按其货币升值幅度提供补贴或征税,对货币贬值国则按价值幅度对其出口进行征税,进口给予补贴。

3、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 分为两个部分:用于农产品市场管理的保证部分和用于农业结构改革的指导部分。保证部分主要开支项目为:为支持农产品出口而发放的出口补贴;农产品市场的干预费用;因货币汇率波动引起的货币补偿金。指导部分主要用于欧共体在农业结构政策范围内采取的各项措施、理事会决定的特别开支及改进生产设施和农产品销售工程。

4、共同市场组织(COM)是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机制,因不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而变化。有以下四种类型: 1)、按照生产要素对生产者提供的直接资助。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有谷物、油菜籽、蛋白质作物、绵羊肉和牛肉。2)、根据生产水平的一定比例提供资助,主要涉及橄榄油、烟草、棉花、某些被处理过的水果和蔬菜,还包括葡萄酒。3)、对成本主要由消费者承担的产品提供支持,主要涉及奶制品和糖类。4)、允许市场自身调节供求波动而只有极少的干预,主要涉及水果蔬菜、高档葡萄酒、猪肉、家禽等。

CAP实施的意义

CAP实施以来,不仅对促进欧洲农业发展、稳定农产品市场,也对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迅速提高了成员国的农产品质量,保证了农产品市场的供给。1983年,欧共体成为世界第三大小麦出口国,同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糖料供给国和奶制品的主要供给国。到1984年,欧共体成为世界第二大牛肉净出口国。

2、CAP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极大地刺激了各成员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居优势的成员国竭力发展农业生产,取得较多的价格支持费用。农业居劣势的成员竭力采取措施发展农业生产,以减少从其他成员国进口农产品,不仅节省外汇支出,也增加了其农产品在共同体市场上的竞争力。

3、统一对外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壁垒保护了内部农产品市场,使得内部的农产品贸易迅速发展,贸易大幅增长。自二战到20世纪60年代初,西欧一直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的农产品出口市场。1958年,欧共体中的一些国家共进口谷物1180万吨,其中只有8%是从成员国购买的。从1961年到1974年,内部农产品贸易额从34亿美元剧增到204亿美元,增长了近7倍。CAP为欧洲经济一体化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问题:共同农业政策在实施额发挥作用的同时,自身隐藏着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并由此带来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CAP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农业生产补贴,导致农业产出增长超过市场对农产品的吸收能力。在1973—1988年间,欧共体的农业产量年均增长2%,而内部消费年均增长只有0.5%。1984—1985年度,欧共体主要农畜产品过剩严重,在过剩消费能力中小麦为24%,大麦为20%,糖料为34%,奶粉及奶制品达到242%。

2、巨大开支给成员国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加大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1980年,欧共体农业政策开支占总支出比例的73%。

3、增加了大农户的收入,却不能增加小农户的收入。由于共同农业政策补贴和产量挂钩,大量的补贴被大农场主享受,大量的中小家庭农场则获益不多。

4、成员国内部利益分配不均。如德国虽然承担了总体预算的29.2%,却只能从欧共体得到14.8%的回报。

5、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影响了世界农产品价格和其他农产品出口国在世界市场的份额,加剧了欧共体同其贸易伙伴尤其是美国在农产品出口领域的摩擦和纠纷。

二、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进程CAP自产生以来,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

1、20世纪60年代重组农业结构的改革CAP 建立的最初目的主要是应对战后食品供应的短缺,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以及农产品产量。为此,当时的欧洲委员会于1968 年公布了以欧委会副主席曼斯霍尔特命名的《欧洲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备忘录》即“曼斯霍尔特计划”,并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鼓励兼并小农场以形成大农场,实现农业的大规模生产;让老年生产者退出生产等。由于改革过于激进,给大量家庭农场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许多措施最终未能付诸于实践。

2、20世纪70年代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改革1972 年CAP 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加快实现欧洲农业的现代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推进农业职业培训,鼓励青年从事农业生产,让年老农民提前退休以更新农业生产的劳动力。1975 年又推行了“贫困地区计划”,向生产条件较恶劣的地区如山区农民提供补贴。此后,欧洲一些农产品生产部门已经出现了生产过剩的现象。为保证农民收入水平,政府对农产品实行价格

支持,从而又产生了财政预算负担过重的问题,这些都成为下一阶段CAP 改革的重点。

3、20世纪80年代解决农产品过剩及预算制度的改革为了解决生产过剩问题,欧洲委员会于1985 年颁布了《共同农业政策展望》绿皮书,分析了CAP 的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削减生产的新方法,其实在这之前政府就已经开始针对过剩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如1979 年建立“共同责任税”,要求奶制品部门生产严重过剩的农民必须支付罚金;1981 年规定食糖生产者应该承担全部出口费用;1984 年为控制牛奶产量建立了牛奶生产配额制等。为了解决财政预算问题,1988 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一个一揽子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农业开支指导”原则。通过限定欧共体农业支出的最高额度,规定主要农产品的最高产量以获得补贴支付等措施,CAP 预算支出在总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开始下降。如1985 年,这一比重为75%,到80 年代末下降到了65%的水平。

总结:综观90年代以前CAP的改革,从最初的“曼斯霍尔特计划”到80年代末的一揽子改革措施,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农产品过剩以及削减CAP预算开支,但这些改革方案涉及的内容有限,取得的成效也不甚明显。

4、1992年的麦克萨里改革背景:20世纪的80年代,严重的农产品过剩问题依然存在,农业开支一直居高不下。即将到来的90年代CAP还将面临诸如新成员国的加入、协调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立场等问题,因此,CAP的改革又一次提上日程。1992年,当时负责农业问题的欧盟委员会委员麦克萨里提出了一项基础性的改革措施,并于1992年5月21日由欧洲理事会通过。主要内容包括:1)降低支持价格水平、控制生产。它包括:粮食和牛肉的价格3 年内降到接近国际市场的水平(例如,谷类价格降低29 %,牛肉价格降低15 %);实施耕地面积削减计划,冻结15 %的谷物耕种面积。2)收入支持,对农场主进行直接补贴。它包括:对那些冻结了耕种面积的农业生产者,根据种植面积给予补贴。3)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它包括:通过建立基金,鼓励保护环境;对55 岁以上农业生产者实行提前退休制度,以便安置青年;扶持山区和条件差的地区发展农业等。

此次的CAP改革是第一次由外部力量推动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是一次较为系统的改革。欧盟在解决农产品过剩和财政负担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次改革使共同农业政策从价格支持转向直接补贴,不再单纯依靠价格来支持农民收入,缓和了欧共体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冲突。

5、《欧盟2000议程》

背景:20世纪90年代末期,WTO提出了新一轮农产品贸易谈判要求,来自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压力也在增大。欧盟东扩后,中东欧国家农业比重较高,届时欧盟的CAP预算负担将更加不堪重负。在此形势下,1999年欧盟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决定对农业政策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

改革措施:(1)确定将2000年—2006年的农业预算支出保持在420亿欧元的水平。(2)降低价格支持,鼓励竞争。(3)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通过提高直接收入补偿农民因降低价格支持遭受的损失。(4)注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5)建立新的农村发展计划,以支付酬金或创建农场贷款利息补贴的方法支持青年农民创建农场、提供培训、提前退休,鼓励农业环境保护。《2000年议程》是CAP最为全面的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几乎涵盖了CAP所有的功能,包括经济、环境、农村发展等,既促进欧盟农业经济朝着贸易自由化方向发展,又为新成员的加入创造了有利局面。

6、2003年改革新方案 这次的改革其实是对《2000年议程》的一个中期考察, 但却是有史以来最深刻的一次改革,主要措施即采取与产量脱钩的农场单一支付。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CAP 向农民进行补贴的方式,从而满足了WTO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使农业生产及贸易更趋向于市场化;为了给农村发展政策提供资金,这次的改革还减少了向大农场支付的直接补贴;

7、2007年CAP“健康检查”CAP“健康检查“就是继续采用2003 年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基于2003 年改革以来总结的经验,使CAP 能更好的适应一个拥有27 个成员国的欧盟所面临的新的机遇与挑战。其关心的主要问题有:怎样才能使直接补贴机制更有效率,更简单化;怎样使那些一开始为一个仅拥有6 个成员国的共同体所设置的市场支持工具适应当前情况;怎样面对来自环境变化、生物燃料、水资源管理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新挑战。

8、2008 年欧盟农业补贴政策改革2008 年7 月2 日永久性结束自1992 年开始实行的休耕政策,目的在于应对食品价格飙升。11 月20 日,欧盟成员国就农业补贴等共同农业政策问题达成妥协。此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即是不再依产量多少来决定农户领取的补贴数额,并综合考虑环保、动物福利和食品安全等因素。虽然在2003 年的改革中欧盟就已经提出了农业补贴与产量脱钩,但当时的改革并不彻底,这次达成的妥协意味着欧盟在农业补贴上的政策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将有利于欧盟农业生产更好的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此次改革节约下来的本来用于补贴的资金将被用于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与环境保护。

9、2011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2011年10月12日欧委会公布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法律草案,草案包括直接支付、单一共同市场组织、农村发展和监督管理等四大要素。草案要求自2019年始,所有成员国将在国家或区域一级实施统一标准的直接支付。

总的来说,CAP到目前为止的改革提高了农业生产率,稳定了农产品市场,保障了农产品的正常供给,使农业从业人口的收入免受世界市场的波动,使欧盟的农业政策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

三、共同农业政策对欧盟的影响及未来展望

1.共同农业政策对欧盟的影响

四十多年来,由于CAP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而倍受欧洲内外的广泛关注。首先,共同农业政策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强劲驱动力。战后初期,西欧被美国作为与社会主义阵营抗衡的主力军。美国借助《马歇尔条约》、《布鲁塞尔条约》积极推动欧洲国家在各方面的联合。而此时西欧各国的农业生产规模小,产量低,农业收入水平也低,很多西欧国家的食品供应严重不足。因此,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国内食品的供应是当时西欧各国在磋商联合议题时必须优先考虑的目标。出于现实的政治、经济考虑,欧共体首先在农业部门确立了共同政策。罗马条约第38条很清楚的阐明了共同市场必须包括农业和农产品贸易。鉴于当时欧共体各创始国的国内政策中没有把农业部门纳入市场经济,罗马条约还特别强调了共同市场在建立的同时应该考虑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对别的经济部门却没有提及共同政策的制定。CAP最早由《罗马条约》提出,1960年6月30日欧委会又正式提出了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并于1962年起逐步予以实施。正如委员会首任主席哈尔斯坦所说,共同体对共同农业政策目标的权衡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决定。而CAP日后一些重要改革的直接动因也是出于维系、推动欧洲一体化的需要。从CAP的发展历程来看,欧洲共同体的诞生催生了共同农业政策,而共同农业政策也推动了欧洲一体化不断发展的进程。

第二,欧共体的其他政策曾长期受到共同农业政策的制约。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共同体内部剩余农产品的增加,大量的资金不得不用于补贴向国外销售的农产品,共同农业政策的开支逐年攀升,预算费用急剧增加,共同农业政策支出在共同体总预算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整个财政预算都受到了共同农业政策的牵制,成员国之间由于共同体预算的增加所导致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都和共同农业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想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分歧,也往往需要在共同农业政策中去寻找解决的办法。

第三,共同农业政策导致的利益转移是各成员国关注的焦点。最显著的例子是20世纪后期的关于货币补偿数量体系(Monetary Compensatory Amounts)的争议。由于德国是一个主要的工业品出口国,需要从一个自由的贸易体系中获得机会,而德国长期以来在CAP中一直扮演净出资国的角色。以1999年为例,德国在EAGGF(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中的出资是100亿欧元,消费却只占了57亿欧元,净出资43亿欧元。所以,德国希望削减CAP开支,是这一体系的坚决拥护者;而其他国家如丹麦、西班牙、希腊、法国、爱尔兰、葡萄牙等国由于从CAP中的获利大于支出,是净受益国,所以都不愿意实施该体系。因此形成利益对立的两派。共同体各成员国在共同农业政策实施中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得失还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在其他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第四,共同农业政策为成员国的经济结构变迁及欧盟的扩大奠定了稳定的基础。欧共体成立以来,经济一体化的规模不断扩大,其表现之

一是成员国不断增加。长时间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共同农业政策变革的动力和压力是来自于新成员国的不断加入,而共同农业政策也为候选国进入欧盟提供了必要的缓冲。例如,为了帮助十个中东欧国家平稳过渡到2004年,欧盟根据《2000议程》的框架,制定了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援助计划(SAPARD,Special Accession Program for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在这份计划中,为候选国在过渡期制定了年度预算,用于结构和农村发展项目,包括对农业的投资、农村加工业和营销业的发展、鼓励农村经济多样化、改善和控制动植物的健康等。现在欧盟的农业已成为一个资本集约化的部门,农业生产活动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1960-1990年间,欧共体成员国的农业、渔业部门劳动力减少了2/3。到2004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这种以“无震荡”方式在欧洲实现的社会变革在相当程度上归功于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为成员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及社会变革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五,共同农业政策倍受世界关注。由于欧盟在世界农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共同农业政策实施的出口补贴导致了严重扭曲世界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结果,遭到所有主要农业出口国家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抱怨,常常引发欧盟与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大国的贸易冲突,欧盟与美国及凯恩斯集团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也纠纷不断。多年的事实表明,共同农业政策的调整、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欧盟对外贸易政策的走向,同时,共同农业政策长期以来的改革也受到外部世界的高度关注。2003年6月欧盟农业部长最终达成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中,提出了要废除过去某些传统的农业补贴的做法,世界贸易组织立即对此作出反应,表示欢迎。

2.未来的挑战

共同农业政策作为欧洲——体化的基石,在促进欧共体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进入21世纪后的世界经济、政治形势及欧盟内部环境也使共同农业政策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从全球范围看,农业政策与环境问题、竞争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它们都将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控之下。当前,CAP改革的外部压力主要来源于WTO谈判所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欧盟在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的农业协议中,做出了若干承诺,其中的一些部分是现在正在或才开始逐步实施。如何协调各成员国的步伐,以及协调在新一轮世界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的立场,是共同农业政策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欧盟内部存在的问题来看,有一些将是影响共同农业政策演变的重要决定因素。一个是环境问题。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欧盟的农业发生了巨变,但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破坏。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导致土质的严重下降,过度的使用土地降低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地下水被农业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污染,由于农业生产周围环境的变化导致一些自然物种的消失以及生物多样化的减少等等。所以,如何使欧盟的农业发展和环境相协调,维持现有的环境以及保护现有的自然遗产,在共同农业政策中纳入对环境有利的规章制度,是未来一段时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另一问题是由欧盟再次东扩引出的新老成员国的利益协调。2003年1月欧盟提出CAP改革方案。6月,农业部长会议经过多次讨论,对该方案最终达成了一致。这个方案突出了三个优先,即把农业生产的质量放在优先地位;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地位;把农业食品安全放在优先地位。此次欧盟农业改革步骤将在2005年起分阶段推进。但是具体实施起来会有不少困难。2004年5月起,东欧十国已成为欧盟的新成员,从最初的六个创始国到2004年的25个成员国,欧盟的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次东扩是欧盟的第5次扩大,对欧盟来

讲意义非凡,欧盟成员国从15国增加为25国,领土面积扩大23%,总人口增加7500万,达到4.5亿。但是,此次加入欧盟的新成员国中多数国家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也较低。欧盟的农业人口和农村面积因此而扩大,农村的发展、农产品的供给以及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影响。从预算的角度来看,欧盟东扩对现有成员国将产生两个方面的直接影响:一方面,现有成员国的平均收入水平将下降10%-15%;另一方面,对新成员国的净预算转移每年约为50-100亿欧元。从目前来看,农业对于中东欧国家而言要比原欧盟成员国重要得多,这些新成员国将会对农业补贴提出各种要求。在欧盟扩大的初期,相比老成员国,新成员国获得的利益或许会更多些。欧盟原成员国的农民及农业利益集团很可能会因为农业补贴这个“蛋糕”被瓜分而产生抵触情绪,而将中东欧国家统一到欧盟现在的价格水平也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CAP来讲,面对2004年以后的欧盟,不仅仅是考虑人口、耕种面积的几何增加,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成员国之间在市场、体制和利益方面的整合协调,使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则更加有效地运作。新的历史条件下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预示着它的未来改革之路将如它曾经历过的那样风风雨雨伴征程。

有机农业(Organic Agriculture)是指在生产中完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而采用有机肥满足作物营养需求的种植业,或采用有机饲料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养殖业。

(一)可向社会提供无污染、好口味、食用安全环保食品,有利于人民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发生。

(二)可以减轻环境污染,有利恢复生态平衡。

(三)有利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增加外汇收入

(四)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生态农业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建立起来的,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它要求把发展粮食与多种经济作物生产,发展大田种植与林、牧、副、渔业,发展大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结合起来,利用传统农业精华和现代科技成果,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形成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中国生态农业”与西方那种完全回归自然、摒弃现代投入的“生态农业”主张完全不同。它强调的是继承中国传统农业的精华——废弃物质循环利用;规避常规现代农业的弊病(单一连作,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品, 大量使用化石能源等);通过用系统学和生态学规律指导农业和农业生态系统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如推行立体种植, 病虫害生物防治), 改善其功能;以及推进农户庭院经济等。

无机农业(inorganic agriculture):又称石油农业,高能农业。主要靠输入农业以外的无机能量和无机物质,以推动农业生产中物质能量循环的速度,来提高产量的农业生产技术体系。其特点是:以石油、煤等作为能源和原料,大量生产和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及机电动力。无机农业对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有显著的作用。但如果使用化肥、农药过量,忽视有机肥料,会使生产成本上升,并易造成土壤,大气、水源和农产品的污染,使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坏,危害人畜健康,并对水土保持、土壤结构、土壤肥力等造成不良后果,所以一些学者强调,无机农业要与有机农业相结合。

集约农业是农业中的一种经营方式。是把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集中投入较少的土地上,采用集约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的农业。同粗放农业相对应,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通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措施来增加农业品产量的农业,称“集约农业”。

欧盟经验论文 第3篇

关键词: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欧盟;经验借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进入了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的平衡发展时期。然而,由于其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产量不稳定,以及买卖价格波动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农产品“买难”、“卖难”困境时常交替出现。与此同时,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生产效益提升速度较慢,农业收益与非农行业收益之间差距明显,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然而,欧盟成员内部农产品价格稳定、农产品自给有余、农业收益与城市家庭收入水平相近,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欧盟实施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密不可分。

一、中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政府管理价格的农产品已寥寥无几,除对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外,棉花、蔬菜、水果、茶叶等其他农产品均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然而,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价格管理“不到位”、“缺位”、“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一)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弱

政府部门对农产品支持价格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补贴政策比较分散,系统性不强,在农产品价格进行调节过程中市场的力量占据了主导地位,此模式很容易造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现象、市场投机行为发生。与此同时,政府部门构建农产品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提供,健全农产品储备调控机制等方面“不到位”、“缺位”十分明显,政府对农产品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加强。

(二)补贴政策的反周期性不明显

当农产品销售价格走低时,为保证农产品种植规模,政府部门就会对农产品的种植户一定比例经济补贴;与此同时,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上升时,由于担心老百姓是否有菜吃等等,此时,加大政府部门就会加大对消费者购买农产品补贴力度。可见,中国农产品补贴政策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对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没有真正体现农产品补贴政策的反周期性,非常容易进入恶性循环。

(三)支持政策比较单一,补贴效率偏低

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仍以维持价格稳定为主,对农业种植户的基本利益保护力度不够,对农民直接补贴数额偏低,而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的补贴偏高,农产品价格政策实施过于被动,没有形成完善、闭合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体系。与此同时,从我国农产品直接补贴的实践来看,由于农业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没有完全分离,农业相关补贴的受益对象仍为农业土地的原承包者,而那些通过农地流转方式经营他人土地的生产者仍然享受不到农业相关补贴。

二、欧盟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是一个国家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就是支持本国农业生产发展,欧盟农产品之所以拥有强大的国际竞争能力,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起到了巨大作用。

(一)制定农产品价格

农业是关系着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为了保护欧盟成员农业生产、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持农业产品市场价格稳定,欧盟制定了以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出口补贴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支持政策。具体来说,欧盟农产品价格政策可分为以下三类:

1、目标价格。也称指导价格,一般是在农产品上市之前规定,其高于市场价格,是农产品价格变动的最高点,为保护成员国消费者、生产者其本利益,欧盟每年都要对价格标准进行修改,在农产品市场价格过高时,欧盟就会在市场上抛售商品,或者给予低收入消费群体一定比例经济补贴。在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指导价格)时,欧盟按差价直接补贴给农产品生产者。目标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生产者的超额利润,保护了消费者的基本利益,主要适用于谷物、食糖、牛奶等农产品。

2、干预价格。即农产品生产者的最低保障价格,干预价格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农产品干预价格要比其目标价格低10%—30%左右。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在各成员国设立的欧盟干预中心就会按照最低保障价格(干预价格)大量收购农产品,以确保农产品价格稳定。目前,实行干预价格的农产品有谷物、食糖、橄榄等等。

3、门槛价格(闸门价格)。为稳定农产品内部价格,保护农业生产利益,欧盟对粮食、糖类等农产品制定了门槛价格,门槛价格在目标价格与干预价格之间,即进口农产品到达口岸的最低进口价格,其大约相当于农产品目标价格减去其外来农产品从口岸到欧盟内农产品最短缺地区的运输费用的差额。

(二)干预农产品市场

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农产品干预价格(最低保证价格)时,欧盟就会按照农产品干预价格大量购进过剩产品,或者对于那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开展的主动存储、撤离市场等行为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或通过调整欧盟进出口关税税率及进出口补贴比例,使农产品市场价格其本维持在干预价格之上。与此同时,当农产品市场销售价格高于农产品目标价格时,欧盟就会按照农产品目标价格大量抛售事前储存的农产品,或者通过调整进出口关税税率及进出口补贴比例调节进出口关系,使农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维持在目标价格之下。

三、欧盟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主要特征对我国的启示

(一)农业财政投入力度较大,支持政策多元化

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低下,更易受气候、自然灾害等外部条件影响,为此,欧盟给予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大力支持。与欧盟相比,我国农业生产区域分散、经营规模小、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差另外,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业产品科学技术含量低、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差。因此,我国农业生产更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多方面更多资金扶持与政策保护,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扶持、保护力度,要给予农户更多的优惠政策(如,财政、税收等),以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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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农民增收为政策主要目标

从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来看,农民增产、增收是欧盟制订、实施此项价格支持政策的最终目标,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农业产品价格支持手机相对单一,随着我国加入WTO,WTO相关规则、条款的约束对我国农业产品补贴政策又提出了巨大挑战,农民增收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应逐步构建我国对农业的“绿箱”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农产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研等形式支持力度。

四、构建我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体系的政策建议

农业是一项弱势产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对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保护,对农产品价格稳定给予支持,借鉴欧盟成功经验,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健全我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体系。

(一)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法制化

法律化、制度化可以保证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长期、有效实施,也可以向农产品业生产者传递更加明确的信号,降低农产品生产者所面临的政策风险系数,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为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完善农业价格支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明晰价格支持政策目标,提升政策实际效果

一是以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为基本目标。政府机构应以广大农民能够从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较高、持续利益为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目标,比如,可以采取加大农具补贴力度、对农产品种子提供财政保险等手段,充分激发农民种植农产品的积极性,只有这样,农民才会安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减少不会出现农产品供给量的忽高忽低现象发生概率。

二是保持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持续性。要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供给量足,激发农民种植农产品热情可持续性强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仍然是重点,只有保持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可持续性,才能更加符合农业生产客观规律,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三)建立更加完善的财政支持体系,促进多元化支持政策

一是要完善资金筹措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总量。农业自我资金积累能力要远弱于工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对农业领域投入量过低,且逐年呈下降的趋势。为此,必须加大各级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比重,充分满足农业发展、农产品补贴的需求,通过种粮补助、转移支付、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为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支持。

二是要改进补贴制度。W TO对农业补贴制度有一系列规定,要改进补贴制度,总的目标是用足“绿箱”政策,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做法,想方设法制造可以运用“黄箱”的机会,尽可能为改善我国农产品市场环境、提升其竞争力创造条件。通过以上多元化的价格支持政策,保障农产品价格的稳定,促进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地.我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探究[J].价格与市场,2010,01:16-20.

[2]冯涛.经济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比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05:23-27.

欧盟经验论文 第4篇

关键词:电力市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进入21世纪,世界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倡导低碳经济、减少化石燃料燃烧、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性共识。可再生能源作为清洁干净、可再生、对环境友好的非化石能源,在低碳经济时代将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责任[1]。当前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能源需求、碳排放量持续增长,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燃烧已成为必然途径,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也相继出台。但是也要认识到,中国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的同时,政策、地域条件、电网消纳能力等因素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制约。

传统能源匮乏的欧盟在倡导节能减排、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实践中走在了世界前列,究其原因,深入人心的市场化理念和各成员国的大力支持发挥着重要作用[2]。配额制作为一种市场工具在保证可再生能源健康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配额比例相配套的绿色证书也随之出现,构成了新型市场工具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该种工具在荷兰等发达国家取得了很大成功,极大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其他欧盟国家也开始纷纷效仿。

实施配额制与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大势所趋。本文将在介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绿色电力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为源头,重点分析其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的市场机构和运作机制,以期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1 电力市场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1.1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增长期,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规模、使用范围都取得了很大进步,水电、风电等绿色电力在电力总消费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2007年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将达到总能源消费的15%。这一目标意味着中国将在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绿色电力发展力度,努力打造全球领先的可再生能源产业。

数据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新目标(ESMAP)

1.2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局限

1.2.1 绿色电力价格高

目前限制绿色电力发展的很大原因就在于价格高。在实际运营中,上网电价是由煤电价格为基础决定的,现行电价机制遵循“低价优先上网”的原则,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外部成本并未计入煤电产品的最终成本核算。相反,绿色电力显示正外部性的高额成本完全由消费者承担,这往往会对消费者的市场竞争带来负面作用,使其处于劣势。表2给出了2009年后实行风电固定上网电价政策以后各省的风电上网电价。从表中可以看出,风电的上网电价明显高于当前普遍低于0.5元/千瓦时的煤电上网电价,而且具体到各个地区两种电价也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可见,在当前情况下,为有效地促进绿色电力的发展仍需政府公共政策的扶持。

1.2.2 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不均衡

中国可再生能源储量丰富,但其中80%-90%的可再生能源分布在经济落后、交通闭塞的西部省份,而电力负荷却在经济发达、能源资源缺乏的东部沿海地区,这种地理分布和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就需要实施有效措施将可再生能源充分调动起来,实现跨省份的互动,如国家现已启动西电东送工程等,将西部的绿色电力输送到东部地区去。

1.2.3 价格补贴力度弱

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绿色电力,欧美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绿色电力价格补贴[3]。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的价格补贴范围较窄,力度也较小。例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生物质发电项目由标杆上网电价加每千瓦时0.25元补贴电价组成。而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不享受补贴电价,不利于鼓励现有燃煤机组进行掺烧生物质能源改造。在此背景下,相当一部分绿色电力企业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大大影响了企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

1.2.4 绿色电力入网困难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主要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但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和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部分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未制定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存在通过考核变相减少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压低上网电价、强行分摊线损、不按期或不足额支付电费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电网企业与小水电矛盾较为突出。

2 欧盟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

欧洲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的领头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关的扶持政策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回购利率溢价政策,荷兰和丹麦对研究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机构给予补贴等。1997年,《京东议定书》的签订将欧洲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8%”的减排目标约束下,2001年欧盟颁布了发展绿色电力的框架性指令,各成员国基于此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工具来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当前,欧盟国家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工具主要分为四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类为监管工具。这类工具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义务和权力等来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如欧盟《建立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法令》中规定的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应该优先给予可再生能源发电一些特权,配额制政策中也明确规定了在总电力消费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这都为环境效益好、但相对薄弱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带来了机遇;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也规定:电网企业有义务接纳在其供电范围内生产出来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为此很好的保证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优先权[4]。

第二类为经济工具。此类政策工具主要借助于财政措施(如补贴、投资补助金、财政措施、研发补助金等)来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在部分欧盟国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可以免交碳排放税;英国政府出台的“清洁能源现金回馈方案”则规定,凡是安装太阳能板和微型风车的家庭或小商户可以领取补贴,年限10-25年不等;德国联邦政府为鼓励电动汽车的发展,不仅将政府奖励的研发经费由原来的10亿欧元提高到20亿欧元,还对2015年前购买电动汽车的用户提供了10年的免交行驶税政策。

第三类为信息工具。此工具是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利条件通过公众媒介(如宣传活动、信息亭、验证商标等)告知家庭或企业等终端用户,并提高其对可再生能源的关注,如许多欧盟国家通过开展各种绿色电力活动、项目示范来增加社会公众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了解,并在工业园区和居民地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等;法国还建立了各种“信息点”,为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清洁电力的服务。

第四类为自愿性工具。随着世界范围内可持续发展行动的开展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自愿性工具在能源行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突出表现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中[5]。例如,荷兰实施的绿色电价制度,其用户自愿以高于传统电力的价格购买绿色电力,至2004年,其自愿购买绿色电力的用户已达到30%左右。

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成熟和电力市场改革的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中出现了诸多新型工具,如排放权交易、白色证书交易机制等。这些新型工具大多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更加适用于新型开放化的电力市场。本文将着重对绿色证书交易机制(TGC)进行分析,在低碳电力发展形势下,该制度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传统担保回购价格的替代品已在多个欧洲国家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

3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3.1 绿色证书

绿色证书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美国,是政府为了推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而颁发给绿色电力生产商的一种有效凭证,代表了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作为交易凭证在绿色电力市场上流通。

3.2 绿色证书市场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是指在考虑环境效益的基础上,创建一个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且区别于常规电力市场定价的新型竞争市场,这种新型的竞争市场则称为绿色证书市场[6]。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以强制性配额制和证书机制为基础,既解决了绿色电力的销售渠道,又保证了绿色电力的优化配置、合理供应。

在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中,绿色证书既可以看成是一种额外的收入来源,又可以看成是达到可再生能源配额的证据。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是绿色证书的持有者,他们既可以在电力市场中出售电力,又可以在绿色证书市场上销售证书,以此来弥补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传统能源发电的成本,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在市场上可以与传统能源发电商进行竞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某些市场主体被强制配给可再生能源配额,如终端用户、电力供应商、电力生产商等,未完成配额任务的市场主体就需要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绿色证书来达成他们的配额指标,否则就要接受政府的罚款。这时制定合理的配额指标就显得相当重要,配额太低会导致市场主体对绿色证书毫无需求,太高则导致市场主体购买证书支付过高,引发高成本,致使其宁愿接受政府罚款,也不去购买绿色证书,这样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也就形同虚设[7]。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也可以在不实行强制性配额制的情况下推行,以荷兰为例,当地的绿色证书市场以自愿需求为原则,这种自愿需求一部分来自于承诺供给绿色电力的集体发电商,另一部分是因使用绿色电力而减少纳税的终端用户。但推行这种自愿性的绿色证书市场需要消费者和企业对绿色能源的高度认同,只有在公众环保意识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才比较有效[8]。

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自由化的电力市场环境下,存在两种发电商,即传统能源发电商和绿色电力生产商,两者都可在普通电力市场上出售电力,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要高于传统能源电力的价格,终端用户可以自由地在电力市场中购买所需电力;在政府的监管下,绿色证书只分配给绿色电力生产商,绿色电力生产商可以在TGC市场上出售绿色证书从而弥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高成本和环境效益;同时配额的承担者(即TGC购买者*,在不同的国家TGC购买者是不一样的,详见表3)按照法律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购买清洁电力或者在绿色证书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证书来完成配额。

3.3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虽然欧洲各国普遍推行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但是到现在为止,欧盟还没有一套通用的绿色证书交易制度。事实上,不同国家由于政策上的差异(见表3),对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的定义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国在借鉴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时,根据各省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域的贫富差、风俗差、资源分布差等不可变更因素,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建立好绿色电力市场。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欧洲国家,可再生能源定义、限制条件等因素有所不同,实施效果也就有所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对绿色证书的需求有两种:自愿需求和强制配额。自愿需求可能是因为国家减免相关税收或者公民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强,而强制配额则是法律规定配额的具体承担者和限定配额指标。此外,随着荷兰立法将电力消费的终端用户纳为TGC购买者,强制性配额制在未来可能会占据主导地位[9]。

第二,只有合格的可再生能源才能进入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而不同的国家对合格能源的定义不同。最具争议的能源是废料和大型水电,这两种能源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是不合格的。

第三,在配额制中,罚金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无法完成配额而设定的。而在绿色证书市场中,罚金的等级决定了绿色证书的价格上限。事实上,如果市场中证书的价格超过了罚金,那么支付罚金就比购买证书更令人感兴趣。因此,制定合理的配额指标至关重要。

第四,绿色证书交易存在价格不稳定的问题,这是因为有些清洁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等受气候影响非常大,从而造成这些清洁电力的供给在不同年份、不同季节的大幅度波动。同时可再生能源在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分布不均衡也会造成绿色电力供给的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国家提出了两种应对措施:①延长证书的有效期(2年、5年或者无期限),允许储存可再生能源发电富余时多余的绿色证书,这样,市场主体就可以相对灵活地调整他们的决定(出售或购买证书),既搞活了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又增加了市场主体对证书市场的忠诚度[10]。②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真正实现不同国家之间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在更广阔的区域内保持绿色证书价格的稳定。 但是从表3中可看出,欧盟内部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地域保护主义及不通用的合格可再生能源定义等诸多因素共同阻碍了欧盟绿色证书国际市场的形成。

4 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制定的启示

欧盟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是电力市场自由化的结果,这种制度依赖于非物理电力市场的竞争机制以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其运作机制吸引了众多欧盟国家加入。随着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电力市场逐步放开,这为推行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提供了契机。但是也要注意,在借鉴欧盟经验时,要注意与国情相结合,充分重视将政府与市场结合起来共同主导电力结构的完善,逐步扩大绿色电力在电力总消费中的比例,拓宽绿色电力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探索绿色电力与常规能源联合发展战略。此外,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也启示我们,在当前电力市场环境下,采用单一的政策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经不可取,应注重与其他政策工具相结合,综合多种手段、共同发挥作用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李俊峰,时璟丽.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政策综述与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建议[J].可再生能源,2006(1):1-6.

[2]张丽香.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电力学报,2008,23(1):29-33.

[3]李俊峰,时璟丽,王仲颖.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J].可再生能源,2007,25(3):1-3.

[4]程春华,刘频妃,聂平平.欧盟能源政策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7(11):41-49.

[5]ISABELLE DE LOVINFOSSE,FREDERIC VARONE.Re-newable electricity policies in Europe:patterns of change inthe liberalized market[J].Energy Policy,2002,29:419-437.

[6]沈或,顾孟迪.欧洲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7(9):70-73.

[7]张粒子,李才华,罗鑫.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政策框架研究[J].中国电力,2006,39(4):86-90.

[8]秦玠衡,杨缳.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积极作用分析[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9(6):93-94.

[9]AVIEL VERBRUGGEN.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s inFlanders[J].Energy Policy,2004,32:165-176.

欧盟实习 第5篇

用一句大家熟悉的话来形容就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在这里工作2年就算老老员工了。同事A在此工作2年,秘书长就换了四个。我在此实习半年,到我离开的时候就觉得自己原先交的朋友已经统统不在了,有种失落感。“由来只有新人笑,有谁听到旧人哭”,开个玩笑。不过这让我意识到打造一个有吸引力的企业,人气是多么重要。不是人气,赫赫,是人的因素。有时候你愿意为一个组织卖力,很大程度是不是取决于你在这里的工资有多高,而是因为你有一个让你欣喜的团队在身边,让你安心、愉悦,愿意为之付出。因此,人员流动性大最终不是成本的杀手,而是企业文化和员工向心力的杀手。在大家渐渐对组织和团队感到失望的时候,你再怎么鼓励他,可能都无济于事,无法留住他的专注和重心,很快就会离你而去。

商会工作的经历还是很愉快的。但是据同事B说多少有点像在玩。因为不是接触生死攸关的利润,所以这里的老外们也不是很专业,倒是中国人牛人不少,可惜却又无法成为主力。所以这里注定是一个外国人为主的地方。当然,商会为欧盟说话嘛,如果你中国人成了主力,你做得再好,估计还要背负卖国贼的名声。但在商会工作也有很多好处。比如你可以认识很多人,接触很多优秀的人,触摸到不同的人生,这里的同事有很多有不一般的人生经历。他们大多有着自由的思想。而且,商会很尊重人,对实习生的尊重可以说堪比正式员工。你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度去锻炼自己,除非你做不到,不能怪别人没有给你机会。此外,商会对中国员工有英语课,对外国员工有中文课。这是一种福利吧,其实就是聊天和交流的机会。

在这里的半年,不敢说对自己的人生有了重新的思考和定义,但的确开拓了我的视野。感想很复杂,但绝对给我的人生烙上一个鲜明印记,就像思想去旅行,做了一次小小跋涉,让我觉得值得回味,也很愉快。人生有多少个半年。这半年,是第一个自己选择度过的半年,也是一个让我觉得味道丰富的半年。充实,希望以后的人生的大部分都能充实。

欧盟行政助理实习工作

1、帮着政府事务经理联系、准备各种会议是核心的工作。

欧盟商会有各个行业的工作组和论坛,主席和会员企业希望能跟中国政府进行总理级、部长级、司局级的会面以及开展处级等工作层面的交流,我们的任务就是让它实现。

具体到我呢一般是要准备好拜会函(要翻译)然后传真,联系的事情主要经理做。不过,在做一段时间得到信任后,她会把一些会交给你去跟进,整个的流程就都要熟悉。

(在她休假的日子里我就联系了N多...)

副部级以上一般需要做一份详细的Bio~要查必要的信息~

定人、定议题、定车号,发过去;偶尔需要跟着去开会;回来发感谢信(要翻译);记得更新meeting list2、各个机构找欧盟商会开个会啥的,把主要信息sum一下发给大家看

3、每天查看所有政府机构网站,任何相关信息,特别是出个什么新法新规新政策以及意见征集。(在另一个intern不在或忙不过来的时候做government update)

4、任何时候任何没有中国intern或者忙不过来的人都可能会需要你帮忙做各种与翻译有关的事,内容从照明、旅游、金融、制药、汽车到碳交易...各种///翻译是量最大的工作

5、部门内部周一周五会开会。周五下午有happy hour.每个月有一次GA lunch,每走一个同事有个farwell lunch(intern不用pay)

6、最重要:Landy是巨好巨好的头。我见过的最好的boss。(重视你的幸福感和发展)

7、前三个月no pay。4-6月,2000RMB/月(前三个月比较煎熬)

下面开始说要求

1、英语好(商会是外国人的天下;而且要做各种翻译)

2、效率高

3、有责任心,性格好,脾气好(这个是办公室气氛的要求喽)

4、沟通协调能力好。

5、最好是女生(不是也没关系,没有歧视的意思哦)

6、每周最好5天,至少4天(可以偶尔请假)

7、6个月(这个主要是对得起自己嘛:期满有6000收入还有推荐信)8、8月中旬入职

9、地点有点远:

欧盟商会诚招实习生

这次我是自己找继任者,所以下文会附着较多私人情感,想看要求和报酬请直接拉到最底。

对于我自己来说,商会的经历是不可替代的,它给了我很多“第一次”,而这些,将来的你,也会经历:

“第一次被如此挑战”:

1.两位上司(一位留德白富美,一位纯加拿大高富帅(完全不会中文就靠你了),可能会同时布置你许多任务,必须自己协调)

2.负责9个工作组各项事务的协助,包括组织会议(基本上都是500强高管),做会议记录,写报告(双语),工作组会议的交互式传译

这9个工作组为:

Energy, Renewable Energy, Smart Grid, Water, Carbon Market, Construction, Agriculture, Lighting and Private Equity

3.按照上司的要求做调研,搜集数据,写报告初稿等等(比如stakeholder mapping等帮助商会做行业预测的相关文件)

4.在极短的时间翻译政府批文以及征求意见稿,捉急的时候是两个小时一份5页中文的样子

“第一次享受如此福利”

1.作为VIP出席各种高端大气的会议,享受遍的五星级酒店(基本上会议餐都是自助)-拿我自己来说,就曾代替我们秘书长去参加了金融俱乐部的金融家年会(北京限50人),威斯丁酒店和四季酒店的ECO-DESIGN中欧论坛等等,总之只要你喜欢参加,这种会一堆一堆的……

2.成为高端大气活动的组织者之一,比如今年的欧盟电影节就欧盟委托商会举办的,红地毯明星和各国美食就不提了;电影爱好者还可以尝试自己播放胶片电影给大家看~

3.被派发各种高端大气的化妆品(明星级别的牌子……)

4.被派发各种Godiva巧克力!(奏是那个巧克力之王)和凯宾斯基饭店的蛋糕(你懂得)

5.老板给你过生日!

6.老板每次出差都给你从国外带各种高端大气的礼物!

7.认识各种牛逼的人,可能能直接解决你的推荐信和工作

8.全的工作环境英语不突飞猛进是完全不可能的!

9.工作满6个月,秘书长给你写推荐信!

欧盟经验论文 第6篇

关键词:CAFTA,贸易与环境协调,制度,经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CAFTA) 从构建开始到现在, 经济的发展远超专家组的预期, 但在经济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 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等生态压力也越来越大。中国与东盟由于经济水平、自然条件、地理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差异不大, 在环境问题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加之地缘关系, 区域内各国内部环境很容易演化为区域性环境问题, 为了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CAFTA应当慎重对待并有效解决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国际上许多区域组织在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协调上做出了许多尝试, 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协调经验最值得借鉴。

1 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与环境协调的背景

欧盟的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经过40多年的协调逐渐地在一个统一的区域框架内得到了处理, 在成立初期, 经济贸易问题由共同体基本法做出决策, 但环境问题则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做出反应;20世纪70年代后, 由于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阻碍了同盟的健康持续发展, 1972年的巴黎峰会上, 欧盟首次提出同盟内建立共同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 指出发展经济应当考虑环境保护;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令》中, 首次将环境保护纳入共同体基本法中,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的环境标准、高水平保护”三项政策, 明确环境保护并不是贸易的限制, 而是对贸易的促进;1992年的《欧共体条约》中, 欧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 规定环境保护必须纳入到共同体的其他政策中, 确保了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将环境保护作为欧盟基本法的一大原则, 正式将可持续发展立为欧盟优先目标, 这使得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的综合协调得到了基本法的保障。

北美自由贸易区 (NAFTA) 的环境与贸易协调的历程与欧盟有许多不同之处, 早在NAFTA酝酿阶段, 美国与墨西哥已开展了美墨边界污染治理与预防的环境合作, 为三国环境合作奠定了基础。在NAFTA谈判之初, 环境问题如欧盟一样也未列入议题范围, 但随着谈判深入, 由于墨西哥的低环境水平, 美国国内有关人士认为贸易自由化会使美国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向墨西哥, 不仅会损害美国的经济和提高失业率, 也会使墨西哥成为“污染天堂”, 美国为了维持产业和墨西哥为了吸引产业投资, 都可能会降低环境标准, 出现向环境标准“底线竞跑”的现象, 最后, 美、加、墨三国在谈判中将环境问题融入了NAFTA框架内。环境与贸易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两个协定中, 一个是NAFTA协定, 设立了环境与贸易双重目标, 确立了环境标准与贸易自由的平衡关系, 确保主权国制定环境标准的权利, 制定了环境与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另一个是与NAFTA平行的附属协议北美环境合作协定 (NAAEC) , 该协定从机构设置、资金和技术合作与扶持、公众参与、争端解决等各方面确保贸易与环境双重目标的具体操作和执行。

2 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环境与贸易协调制度建设的启示

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与环境协调的制度性建设尚未形成最终成果, 孰好孰坏难以下定论, 但从其取得的成效看, 两者都有许多值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环境与贸易协调制度性建设方面借鉴的经验。

2.1 定位动态的双重目标

欧盟在构建共同体初期并没有多大的环境压力, 很长一段时间只有单一的经济发展目标, 以提高各成员国经济水平为宗旨, 但随着经济水平提高, 人们对环境质量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环境目标被纳入到基本法并呈现超越经济目标之势。而NAFTA在谈判初期就提出贸易与环境双重目标, 在立法和执行过程中通过多种政策和手段尽力使两目标并重发展。

CAFTA主体是积极寻求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 以现有资源禀赋、经济水平来看一段时间之内。经济发展会优先于环境保护, 因此, 适当的目标定位非常重要, 应当制定灵活的、动态的贸易和环境双重目标, 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分阶段、分层次的制定和执行环境目标, 在贸易过程中使环境损害最小化, 当各成员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或者达到一定的条件时, 贸易目标应当让位于环境目标。

2.2 制定分阶段、分级别的环境标准

欧盟是“政治、经济、社会”多方面的共同体高级形式, 基本法中的环境政策对于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 为了缓和这种强制性, 欧盟通过“适用比例原则、例外原则、相称性原则”等赋予各成员国差异性存在的合法性。体现在环境标准方面就是欧盟确立了统一的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水平的保护政策, 但只限于核心标准, 具体的产品和工艺标准由非官方的欧盟标准组织来制定, 同时提供由欧盟委员会采取“各案审查”给予的环境补贴和企业间使用的自愿环境协议等, 由这些灵活的环境标准和措施保障商品的自由流通, 又能够实现内部较高水平的环境保护。NAFTA系统的制定了一套平衡贸易与环境的标准规则, 它并没有规定统一标准, 而是允许各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设定“适当标准”, 为了保障“自由贸易”, 这一“适当标准”必须在“风险评估、科学论证、经济条件”等基础上“基于科学理论”而制定和执行, 实现“最小贸易限制”。可以说, 两区域环境标准制定目标都是为了贸易不损害环境而环境不成为贸易的阻碍, 但制定标准的方式则刚好是相反的。

以CAFTA的实际情况来看, 制定统一的较高规格的环境标准并不现实, 而完全放任各国自定环境标准, 可能会出现为了促进贸易和吸引投资“竞相降低标准”的现象, 因此, 可结合两大区域的经验, 考虑制定分级别的、分阶段的标准规则, 在统一规定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相对较低的核心标准的情况下, 允许各成员国按照某种承诺的进程逐步提高标准级别。

2.3 实施多方位的辅助性措施

两大区域的环境政策措施中, 除了立法这一种严格的法律规则外, 还制定了许多有效的经济激励、环境要求、产品设计指南等辅助性政策措施。欧盟规定发达国家对于后进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技术支持, 设立了一系列的基金, 如“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欧洲结构基金”等, 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环境要求有“环境税、生态审计、环境标志、废物管理、臭氧层保护”等。NAFTA也对墨西哥做出了让步, 在多方面给予支持, 如美墨边界治理中美国对墨西哥提供高额优惠信贷, 而由NAAEC成立的机构“环境合作委员会 (CEC) ”向各成员国提供信息、技术指导、更向企业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以CAFTA来说, 现在还处于贸易自由化这一种初级合作形式的前期, 如果以完全的行政命令和指令来处理环境与贸易利益的关系, 可能会出现急于求成、事倍功半的结果。当前更多的采用资金扶持、技术指导、信息共享、环境税、环境标志、环境投资与贸易指南等非立法性手段应当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CAFTA前期立法协调中, 应该将指令性法律与激励性、指导性措施有机结合。

2.4 设置独立的环境机构

欧盟的贸易与环境协调机构主要有欧洲委员会下属环境总署、欧洲议会下属环境委员会及理事会为主导, 欧洲环境保护总局、欧洲法院、欧洲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咨询论坛、实施网络、环境政策评审组等为辅助, 机构设置很完善、职能很全面, 但是由于管理机构过于庞大、所属过于复杂, 执行效果大打折扣。NAFTA由NAAEC设立的独立机构“环境合作委员会 (CEC) ”来执行具体环境事务, 相比欧盟环境主导机构来说, 权威性和法律地位要弱, 但它被限制、被管辖的情况不严重, 从而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要好得多。CEC的工作职能比较全面, 负责向NAFTA提供建议, 向成员国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资金援助, 接受公众参与, 解决各国环境与贸易的争议等。

CA FTA中各国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 在合作的初级阶段, 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挂钩的合作必须尊重国家主权, 建立一个直属于CAFTA的环境机构或多个CAFTA部门的下属环境管理机构来主持工作, 可能会出现操作能力弱、办事效率低、执行效果小的结果。如NAFTA一样, 建立一个独立的环境合作机构, 在初期, 主要以辅助的职能定位为主, 负责提出建议、提供信息、技术、资金、宣传、发展指导和解决成员国贸易与环境的争议, 在职能定位、人员安排、资金利益分配等方面充分考虑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力求不与政治挂钩。随着经济、环境合作的深入, 该独立机构逐渐转变职能定位, 从一个辅助性机构向一个具有指令制定、政策执行、措施辅助等多方位的权威性、权力性机构转变。

2.5 以法律和资金保障公众的参与

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的抉择上, 公众是环境利益的唯一无条件支持者。欧盟基本法中涉及到了公众参与的权利, 就公众对环境信息的了解、公众和组织实体诉讼的权利、公众对环境的评价等方面在法律上有透明度的要求, 但由于欧盟环境组织机构过于错综复杂, 在实践中执行力度远远不足, 公众参与的程度是相对有限的, 如虽有诉讼的权利, 但欧洲法院并没对诉讼资格做出明确规定, 公众可以要求了解环境文件和信息, 但由于保密的问题经常被拒绝, 公众可参与环境评价, 但并未从真正意义上落实评价平台建设。而NAFTA直接以NAAEC这一立法的形式保障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和公众参与的资金支持, 公众参与制度是非政府组织接受和支持NAFTA的基本条件, 北美自由贸易区以独立机构CEC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环境评价、环境与贸易争端解决等平台, 个人和组织有权向该机构申诉环境与贸易协调有关问题, 也可以向其申请相关资金的支持, 在权利和财力上保障了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执行力度与效率。

CAFTA各成员国经济形式较复杂, 国内环境问题和跨界污染问题严重, 只考虑在CAFTA框架内设立直属性的环境机构来执行环境与贸易的协调并不能有效的解决微观层面出现的实际问题, 也没有办法确保执行过程中各成员国的透明度要求, 因此, 应该如NAAEC一样以法律地位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和资格, 以资金保证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积极性, 设置独立机构从信息披露、环境执行评价、争端解决等公开性平台保证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

3 结语

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传统冲突只有依赖于合作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区域性经济组织中关于环境与贸易协调的制度性建设必不可少,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主体为发展中国家, 经济发展短期内必然优先于环境保护, 但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 应以经济与贸易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在区域基本立法、独立机构设置、环境标准等多方面借鉴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 制定符合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整体及各成员国实际情况的、灵活的、分层次、分阶段的贸易与环境协调动态政策与措施, 实现促进贸易自由和有效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1]LI Li, LIU Fuqin.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Polluted Products in Bilateral Tradesbetween China and ASEAN[A].ZHU Konglai, HenryZHANG.Recent Advance in Statistics Application andRelated Areas[C].Sydney Australia:Aussino academicpublishing house, 2011.

欧盟经验论文 第7篇

1. 中国七个碳试点市场的概况

作为一个超级人口大国和加工生产大国, 中国的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 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28%, 紧跟其后的是占14%的美国和占10%的欧盟。并且, 中国每年的人均碳排放量在去年首次超过欧盟的6.8吨, 达到7.2吨。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 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中国, 减排的任务非常紧迫。

中国较发达国家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起步稍晚, 于2002年开始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随着欧盟2013年开始暂停对新兴市场国家CDM项目指标签发而结束。从2013年开始, 中国碳交易市场进入第二阶段, 七个省市的碳交易所陆续建立, 以配额交易为主的国内碳试点市场正式启动。

从交易量上来看, 在目前已有七个碳交易试点中, 唯有湖北和深圳两碳市交易活跃, 北京试点有零星交易, 而其他四个碳市几乎无交易。从碳价变化上看, 各试点碳价变化差异较大, 见下图。如深圳碳市, 其每吨碳成交价波动剧烈, 从2013年7月的29元飙升至122.97元, 之后又一路下跌至2014年12月8日的40.55元。又如湖北碳市, 从2014年至今, 碳价始终维持在25元左右。并且似乎七个试点的碳价最终殊途同归至20与55元之间。

以上就是中国七个碳试点的大致情况, 它们均是中国减排道路上的摸索和尝试, 为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提供了管理机制和交易模式方面的宝贵经验。

2. 当前中国碳市场存在的问题

通过一年多的碳试点观察, 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碳市有如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1) 各试点自成体系、无统一规范。在统一法律规章没有形成的情况下, 七个试点均采用摸石头过河的策略各自行事, 只是局限在各个试点内部进行分配与交易, 故在制度的制定上大相径庭。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设施和资源的浪费。

(2) 企业参与意识不强, 市场活跃度欠佳。地方政府急于求成建立碳市, 但许多中国企业仍并不清楚目前国际形势下排放权的资产属性, 没有太多节能减排的思想意识, 并且很多参与者也不甚了解购买碳排放权的用途以及不购买的后果, 故参与碳市场交易的热情不高。

(3) 法律约束弱、奖惩制度不明。被纳入减排范围的企业大多都快到履约期才完成配额的买卖, 并且仍有小部分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履约。各试点并未明确的奖惩政策是主因, 且各区域的奖惩做法并不相同, 并不利于追市场稳定和公平。

(4) 数据收集工作不到位, 信息不透明。碳足迹的体系并没有完善, 数据计量能力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目前能搜索到的碳交易数据, 主要是围绕碳价和每日买卖量。诸如各企业发放碳排放许可量、企业实际使用量等等, 这些更全面更具体的数据无处可查。

二、欧盟碳市场的概况及经验借鉴

1. 欧盟碳市场的概况

在目前世界上正在运作的碳交易市场中,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 (简称EUETS) 无疑是其中最成功、发展最快最好的一个。在之后的2008年, 其他国家和地区性的碳交易市场才陆续成立起来。首先它在2005年实施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 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额限制贸易体系的国家。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体系有如下几个特点:

(1) 分权化治理的管理模式。这是由于欧盟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也是最值得中国碳交易市场借鉴的一个特点。欧盟本身由27个主权国家组成, 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市场机制等多方面都存在差异。这27个欧盟成员国均通过欧盟委员会统一管理, 包括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审核各国提交的碳排放申请, 以及通过庞大的排放权中央登记系统进行成员国之间排放权的交易。但同时各成员国可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治理, 比如在不被欧盟委员会驳回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置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自主分配参与减排的产业及企业比重等等。这样的分权化治理模式使得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体系达到了集中和分散治理的巧妙平衡, 这是其获得成功的一个关键要素。在目前各自摸索发展的现状下, 中国已有的七个以及之后继续新增的碳试点之间, 也必然存在着诸多区域性差异, 统一管理下的差异化治理无疑同样适合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现状。

(2) 总量交易机制。即在欧盟整个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 为自己设置一个排放总量上限, 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可以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 (EUA) , 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被分配的排放权, 则可拿剩余的排放权到交易市场卖出获得收益, 反之则需在市场上买入排放权来弥补企业多出的排放量, 否则将会受到欧盟委员会的严重惩罚。在正式运行期间, 则将被处罚100欧元每吨, 并且超出的排放量仍要从下一年的排放权中扣除。欧盟的各成员国有设点排放总量上限的自主权, 并且下一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完成情况动态调整, 这其实可归于分权化治理的一个方面。有碳交易市场的国家普遍采取这种交易模式, 这为中国碳交易市场提供了一种成功交易模式的借鉴。

(3) 开放和兼容的属性。其允许该体系内的减排企业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购买欧盟外的排放信用, 即通过清洁发展机制 (CDM) 和联合执行 (JI) 获得核证减排量 (CERs) 。与此同时, 该体系还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排放交易体系对接, 实现体系间的兼容。这是碳交易市场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所采取的方案, 对于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碳交易市场, 可以形成一个对今后统一碳交易市场构建的合理构想。

(4) 稳步推进的过程。它分为试验阶段、第一承诺期、第二承诺期三个阶段, 在履行《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之前, 有三年时间做了很多初步的尝试, 比如试验阶段六种温室气体只交易二氧化碳、只涵盖能源产业并设置企业的进入门槛等, 供欧盟获得总量减排与交易的充足经验。正因有了这些摸索出来的宝贵经验, 作为减排先锋的欧盟才非常顺利的开展了第一承诺期的交易体系运作。

2. 中国对欧盟碳市场的经验借鉴

根据欧盟碳市场四个特点, 结合中国的自身情况和特征, 本文目前对中国的碳市场有一个大致的构想。

从国家管理层面上看, 在当下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各自摸索发展的现状下, 也必然存在着诸多区域性差异, 如任它们差异化的发展将会在未来合并成全国市场时付出很大代价, 如一开始就规范所有碳试点将会遏制摸索的多样性, 故统一管理下的差异化治理无疑同样适合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现状。从交易计量方式上看, 许多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国家普遍采取总量交易模式, 并且运用得当, 这无疑为中国未来统一碳交易市场提供一种成功交易计量模式的借鉴。从碳市场最终定位上看, 最终中国碳交易市场必定与国际接轨, 所以开放与兼容必定是一个成熟碳市场应有的态度, 对于中国碳交易市场, 可以在目前稳步发展的同时将最终定位加以考虑和设计, 以便少走弯路、付出更多成本和资源。从发展过程和步骤上看, 我国同样可以像欧盟那样, 将全国碳市场构建分为几步走, 前一阶段的工作落实再做下一阶段的工作, 小范围落实再去考虑大范围的事, 进而得以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的形成。

三、中国构建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若干建议

1. 明确中国碳市制度, 统一市场规范

中国可借鉴欧盟碳交易市场的经验, 在各试点自由对碳排放权分配方式、如何提高市场活性等问题进行探索和尝试的同时, 应在国家层面建立一套碳市制度。譬如, 可先尝试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网络系统, 能使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权分配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等等数据, 有统一标准进行登记录入和审核评估, 这有利于规范碳排放权的分配与交易, 并能及时跟进各个试点的减排工作进展。

2. 以点带面, 区域化实行分权治理

中国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借鉴欧盟分权化治理理念。有统一制度和规范的前提下, 针对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以点带面、以试点市场带动周边省市, 区域性扩大各试点规模。例如北京和天津带动华北、东北地区, 广东、深圳带动华南地区, 上海带动华东地区等。同时, 允许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水平及产业结构来指定减排目标以及减排企业类型, 按实际情况分配碳排放权。

3. 完善碳交易体系, 形成价格机制

首先, 建立多层次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学习欧盟在基础性工作的搭建和完善前提下, 逐步推出多种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 丰富体系多样性和层次性, 促使碳价格的发现、碳指标的风险管理以及国际话语权的取得。其次, 完善生产管理领域的碳足迹体系构建, 明确其中的碳计量, 帮助碳定价实现。

4. 掌握国际碳排放动向, 学习先进减排理念

一方面, 在确保履行好自己份内的减排职责前提下, 应具备国际视野, 吸收借鉴国际上好的碳减排理念和举措。例如世界银行2013年可持续发展的碳金融报告中, 所提到的下一代碳市场举措, 像市场准备伙伴 (PMR) 等。另一方面, 国内减排行动应不仅局限于企业减排和诸如清洁发展机制 (CDM) 的项目合作, 还可以建立类似碳基金或是增收碳税, 引进先进技术降低成本, 将资金用于农业、森林、生物能源等方向, 和国际取得更多的合作, 为全球统一碳市场的建立出一份力。

5. 设定兼容开放目标, 分阶段稳步推进

设计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方案时, 对我国现状加以分析和考量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国际上的各个碳市场特征、标准与趋势, 使得方案设计的最终目标是与国际接轨, 以便少走弯路、付出更多成本和资源。同时, 在发展过程和步骤的设定上, 我国同样可以参考欧盟, 将全国碳市场构建分为几步走, 前一阶段的工作落实再做下一阶段的工作, 小范围落实再去考虑大范围的事, 进而得以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尹应凯、崔茂中.国际碳金融体系构建中的“中国方案”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 2010.12.

[2]熊灵.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结构缺陷、制度变革及其影响[J].欧洲研究, 2012.01.

[3]冯静茹.浅析美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及其启示[J].人民论坛, 2013 (13) .

[4]杨志刚.关注碳交易市场[J].银行家, 2014 (2) .

[5]傅强、李涛.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国际借鉴及路径选择[J].中国科技论坛, 2010 (9) .

[6]中国碳排放交易网.分析欧盟碳金融对我国的启示[EB/OL].http://www.tanpaifang.com/tanjinrong/2014/1006/38892.html

[7]中国碳排放交易网.解析世界碳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EB/OL].http://www.tanpaifang.com/tanjinrong/2014/1004/38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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