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范文(精选11篇)
欧洲联盟 第1篇
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沿革
1、《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开端
1951年, 为了让法国和西德能够达成和解, 并为西德重返欧洲大家庭铺平道路, 在法国政府的牵头下, 德、法、意、荷、比、卢六国签署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宗旨是在六国间建立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等措施的煤炭和钢铁统一大市场, 该组织的建立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开端。各国通过把部分主权让渡给煤钢共同体, 使其具有超国家的性质, 从而可以在统一的大市场内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有关煤炭和钢铁的经济政策。
2、《罗马条约》
1957年, 德、法、意、荷、比、卢六国又在罗马签署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这两个条约被统称为《罗马条约》。《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标志着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宗旨是协调各成员国的核工业发展, 促进投资, 加强信息交流。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宗旨是建立全面的关税同盟及统一的经济政策, 并在内部统一市场上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至此, 欧洲三大共同体分别依据不同的条约成立了。这三大共同体有着一个重要的共同特征, 就是缔约各国通过让渡部分主权使这三个共同体都成为了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国际组织。
3、《布鲁塞尔条约》
1964年, 上述六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 该条约于1967年生效。《布鲁塞尔条约》生效前三大共同体有着各自独立的管理机构, 分别在各自条约赋予其权力的领域内领导各自的共同体并发挥其职能作用。而《布鲁塞尔条约》生效之后, 欧洲三大共同体的 (领导) 机构合并, 从而使各大共同体开始通过共同的机构对外行使权力。
4、《马斯特里赫条约》———欧盟的成立
为了进一步的加强经济和政治领域的一体化, 1992年, 欧洲各大共同体成员国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会议上签署了《马斯特里赫条约》, 即著名的《欧洲联盟条约》。根据该条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更名为欧洲共同体, 条约同时提出了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 并为实现货币联盟制定了三个阶段的措施。各大共同体的各个机构也被更名为欧洲联盟的机构。至此, 在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之下, 欧洲联盟条约在三大共同体体制之外又新开辟了两个政治领域的合作, 并且在横跨这些不同的领域之上建立了一个新的实体, 即欧洲联盟。而这两个新的政治合作领域分别是:第一, 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第二, 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自2002年起, 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下的产业领域全部被并入到欧洲共同体 (即原欧洲经济共同体) 条约之下, 欧洲共同体条约调整的产业领域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此期间, 随着欧盟不断扩军和欧元 (EURO) 被启用, 欧洲一体化进程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二、欧盟框架结构和制度体系
1、欧盟体制的框架结构和其三大支柱
如图1所示, 欧洲的经济学家、法学家们总是把欧盟形象的形容成一个大厦的穹顶, 把各大共同体描述为第一支柱;把两个政治合作领域, 即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作为第二支柱;把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作为第三支柱。
目前, 从原则上讲, 在欧洲共同体的机构中, 理事会享有立法权, 行政执行权归欧盟委员会, 欧洲法院享有司法权 (包括对各大条约的司法解释权) , 欧洲议会享有立法参与和监督权, 欧洲国家分权与制衡的体制也已经逐步被复制到共同体的体制之下。
2、欧盟的制度体系
在欧洲联盟框架下实行的制度是双轨制, 一方面是共同体体制, 即第一支柱;另一方面是新建立的两个政治领域里的“政府间的合作”, 即第二、第三支柱。
在后一种情况下, “政府间合作”即按照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国家间展开合作, 条约的成员国本身是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也就是说在外交与安全的合作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这两个领域内, 各成员国各自独立对外行使自己的主权, 欧洲联盟的决议对成员国国内法不能产生直接的效力。而在共同体体系下的情况则截然相反, 各大共同体条约本身以及各大共同体的机构根据条约制定的规范不但对各成员国有效, 其效力也可以直接作用于成员国国内个体, 即所谓的“穿透力 (Durchgriffswirkung) ”。有没有这种“穿透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相应的也对应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 因此, 在欧盟框架下实际上实行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体系。
三、欧洲各大共同体与欧盟的性质及彼此关系
1、欧洲各大共同体的性质
(1) 独立的公法人。在欧洲联盟的框架中, 欧洲各大共同体依然拥有自己独立的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 它们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国际关系当中去。与欧洲联盟相比, 各大共同体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 他们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条约, 甚至可以加入其他国际组织, 如欧洲共同体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2) 各国通过让渡部分主权使各大共同体具有超国家性。各大共同体都是国际组织, 但不是一般的国际组织, 是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国际组织, 也就是说它们位于主权国家之上, 可以发布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命令。这一特质是其他一般性的国际组织所不具有的。
2、欧盟的性质
一方面, 《欧洲联盟条约》第3条第1款规定了联盟的统一制度化的框架, 但是另一方面, 《欧洲联盟条约》并没有赋予自身内部的或外部的任何管辖权, 各成员国没有明确的打算把欧盟建立成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因此, 欧盟自身由于缺乏国际法所赋予的权限, 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签署任何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欧洲国家把欧盟看作是一个国际法上的主体, 人们在它的“基本文件”《欧洲联盟条约》里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根据或授权。
3、彼此关系
《欧洲联盟条约》第4条规定了欧洲首脑理事会 (Europaeische R at) 是欧盟的领导机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 对于那些具有独立的、能够形成不同于各成员国意志的共同体的各机构, 欧盟不能支配他们。欧洲首脑理事会仅仅是一个广义上的领导机构, 可以这么说, 它仅为各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主席的参与下进行协商提供了一个论坛。而至于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 虽然被冠以欧洲或欧盟的名称, 但实际上, 至少在目前他们还都只不过是各大共同体的机构。当然这并不排除这些共同体的机构将权力伸向欧洲联盟第二、三支柱的框架范围内。而与各大共同体的机构在共同体体制内享有完全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权相比, 在欧盟的第二、三支柱的框架下的相关决议形成过程中, 各大共同体的各机构仅仅有提供配合与帮助的权利或义务。
四、中国现行的错误观点
1、欧洲共同体和欧洲各大共同体
如前所述, 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 其前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在2002年以前, 与之并存的还有两个共同体, 分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而这三个共同体分别是根据三个不同的条约建立起来的, 即1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后两个条约又并称为《罗马条约》。缔约各国通过让渡部分主权使这三个共同体成为了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国际组织。因为这三个组织的名称中都含有“欧洲”和“共同体”这两个名词, 所以为了方便叙述, 欧洲人一般把这三个共同体用复数的形式合起来简称为欧洲各大共同体。1965年《布鲁塞尔条约》生效前三大共同体有着各自独立的机构, 《布鲁塞尔条约》生效之后, 欧洲各大共同体的机构合并, 从而使各大共同体开始通过共同的机构对外行使权力, 很多人认为至此各大共同体合并为欧共体, 但是并非如此。因为这就好比一套教练班子同时执教国家男足、国家女足和国家青年队, 教练班子的合并不代表着三个足球队的合并, 所以各大共同体虽然有共同的机构, 但其本身并没有合并。2002年, 由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50年的期限到期, 该条约之下的领域被并入欧洲共同体 (即原欧洲经济共同体) 之下。需要强调的一点是, 欧洲经济共同体已于1992的《马斯特里赫条约》更名为欧洲共同体, 但这只是一个专业术语的转化, 因为《欧洲联盟条约》明文规定欧洲共同体只不过是原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新名称。即便是2002年之后欧洲煤钢共同体被并入欧洲共同体, 但是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还独立于欧洲共同体之外而存在。在中国许多人把欧洲共同体等同于欧洲各大共同体, 甚至称欧洲各大共同体合并为欧洲共同体, 这些说法都是不正确的。而这些概念的混淆和错误理解有很大一个原因是翻译欧洲语言时不谨慎。欧洲各大共同体的英文是European Communities, 而欧洲共同体的英文是European Community, 拉丁语系的单复数问题可于通过词尾的变化简单的表现出来, 但中文不行, 必须通过在此前加量词来区分二者的不同, 不加区分的把两个词都翻译成欧洲共同体是不妥的。
2、欧洲各大共同体和欧洲联盟
许多国内人的意识中总是认为欧洲各大共同体或欧洲共同体是欧盟的前身, 这也是错误的。正如前面所述, 欧洲各大共同体和欧洲联盟是不同的实体。欧洲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是两个独立的、具有超国家性的国际组织, 而欧盟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为多数欧洲学者认可。欧洲联盟在1992年成立时, 也并没有吞并欧洲各大共同体, 只是在其之外又构建了两个新的合作领域, 并为这三个领域不同层次的合作提供了一个框架而已。所以, 把欧共体或欧洲各大共同体简单的理解为欧盟的前身, 也是对现实欧盟框架结构的误解。
参考文献
[1]Rudolf Streinz, Europarecht, 36, 7.Aufl.2005.
欧洲的作文:沉醉欧洲 第2篇
对于东方女性来说,要想习惯法兰西的浪漫,须在巴黎待一阵子才好。几乎所有法国男青年的眼神里都含有一种柔情,用咱们中国的老话说就是“怜香惜玉”。开始有些不适应,后来我才明白法国人的优雅是来自骨子里的。法国男士的眼神很有情,帮助你,却让你觉得对方还要谢谢你。真是不可思议的“浪漫”。我对法国的了解,多局限在法国经典的小说描写,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雨果笔下的《巴黎圣母院》,梅里美的《卡门》,可是眼前的巴黎是真实的巴黎,形象的法国。
巴黎圣母院给我感觉并非传统,相反,我却感到它很时尚,真可以称得上是巴黎历史和现代名胜中的名胜。这座由石头砌成的大教堂,是哥特式建筑的典范,所有屋顶、塔楼、扶壁等顶端都以尖塔装饰,仿佛整座教堂正在奋力挣脱尘世的束缚,直指天堂。在这里,我领略了法国人庄严、肃穆的一面。这些法兰西人面对偶像,体味着另一种浪漫。这一切似乎把我带回到了年少时印象深刻的电影《巴黎圣母院》,只是没能见到美丽的吉卜赛女郎和丑陋却善良的敲钟人,只有教堂的一切是实实在在的。陪同人员介绍:巴黎圣母院一直就是法国宗教和政治活动的重要场所,各种全国性的典仪一般都在这里举行,比如,路易十四1660年在这里举行了婚礼,拿破仑加冕也在这里举行。对普通法国人来说,巴黎圣母院之所以亲切,主要缘于它是一座教堂,所以圣母院是神圣的。每到星期日,很多普通市民来这里做弥撒,教堂著名的风琴演奏也吸引着全世界的游客。
从法兰西到意大利,总能让人联想到二战时期两个特殊国家的特殊关系。今天看来,那些曾经微妙的关系完全被一种全新的文化所覆盖,那就是欧洲文化。他们使用同一种货币,听同样的歌剧,很多意大利人讲法语。可是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东西,是谁也取代不了谁的,那就是民族精神。我对意大利的了解,是一知半解的歌剧知识和几部关于西西里的的影片。最感动我的就是那部《西西里的美丽传说》。当我一踏上意大利的土地,就完全被古罗马文明和现代的节奏所征服。
我又想起另一部有关意大利的影片《罗马假日》。罗马是意大利的政治和宗教中心,如果说它是欧洲的宗教中心,我相信很多人也不会持反对意见。我虽然被罗马眼花缭乱的都市风景所迷惑,可是由赫本饰演的公主在“真理之口”面前的纯真表情总是不能让我释怀,它展现着属于这个座城市的真实和可爱。
每座古城,都有属于它自己的传说。相传罗马人的祖先,战神的儿子罗慕洛斯和勒摩被扔到洪水滔滔的台伯河里,他们顺水漂到了岸边,两个孩子孤助无援,过不了多久就会被饿死。这时,有一只母狼来了,它刚生下小狼,胸乳胀得难受,当这条母狼看到两个饥饿难耐的漂亮孩子时,非但没有伤害他们,还把自己的奶头送进他们的小嘴从此,两兄弟就由母狼来养育。后来,两个孩子在母狼哺育他们的地方建立了罗马。
这真是一个奇异的传说。看到意大利的率真和激情,还真有些“狼性”在里边。
到意大利是不能不去“西班牙台阶”的。这个著名的台阶共有137阶,据说是18世纪由一个叫桑德斯的人设计的,名称取自相邻的西班牙大使馆,可以说这是整个罗马最热闹的街区。来自世界各地的游人必到此一游,可谓熙熙攘攘,行人不绝,到处都是顶级的名牌商店,阶梯两旁是法国和英国风味的咖啡馆,这里也曾留下拜伦、雪莱、歌德等大师的足迹。想到那些文学大师一边品着上好的西西里咖啡,一面听着意大利姑娘悦耳的话语,该是别有一番情趣吧。
说到意大利语言的悦耳,你不得不承认古典歌剧的魅力源自意大利是有其根据的。除了歌剧,罗马的喷泉也令人叹为观止。据统计,仅在罗马,美丽壮观的喷泉就有三千多处,而且大多数喷泉都有自己的独特历史和美丽传说。
解读变革中的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 第3篇
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作为欧盟迄今为止最主要的立法机关,《欧洲共同体条约》明确规定,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授予全权的部长级代表组成”。这一组织特性决定了欧盟部长理事会必然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欧洲联盟中拥有广泛决策权力,特别是立法权的一个统一的机构,其运作规则和程序必须在欧盟法的框架内进行;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代表各自成员国利益的团体,所以在其决策和立法过程中,常常不得不考虑各自成员国的国家利益或区域利益,致使作为一个整体的、本应具有统一意志的理事会往往成了各方讨价还价、寻求妥协的传统国际多边圆桌会议,最有典型意义的便是欧盟错综复杂的表决制度。
如果说直到《尼斯条约》之前,欧盟部长理事会在组织和工作程序上变革极其有限的话,那么相比之下,它的职能和权限却可以称得上“与时俱进”,因为从当初的《巴黎协定》(一九五○)到《罗马条约》(一九五七),再到《马约》(一九九二),共同体的决策中心无不向着理事会位移。但近年来,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欧盟首脑会议已不满足于对成员国和共同体的经济政策进行广泛的指导,它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越来越细化,有时甚至只需欧盟部长理事会立即执行。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曾直截了当地称二○○○年三月的里斯本欧盟首脑会议的结果“既具体又可操作”。这似乎表明,随着欧盟首脑会议的制度化并逐步成为欧盟的主要政治决策中心,以及欧盟议会权力的不断扩大,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地位正受到削弱。至少可以肯定,它已不再是欧盟和欧共体最高的和惟一的决策机关。但无论如何,欧盟部长理事会的立法和行政职能毋庸置疑。欧共体的关税同盟、共同农业政策、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反倾销规则等都由理事会制定并颁布。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其一九九九年五月通过的理事会程序规则中重申,理事会作为立法者,颁布对成员国有拘束力的条例、指令和决定。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更像一个政府,拥有广泛的行政职权,特别是在对外关系领域。《马约》及其之后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现在的《尼斯条约》还将欧盟部长理事会的职权进一步拓展到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内务与司法合作领域,如:理事会负责确立欧盟的对外“共同立场”、“共同行动”或者“框架性决定”和“必要的具体实施措施”等。根据《尼斯条约》第二十七条的各项规定,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启动“强化合作机制”方面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欧共体独特的法律特征,以及欧盟部长理事会本质上是政府间组织的特点,决定了欧盟部长理事会投票表决机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此等复杂多样性还将随着欧盟的东扩和深化长期存在并日益显现出来。具体地说,欧洲联盟基础条约规定了三种表决方式:简单多数、法定多数和全体一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欧盟部长理事会无权任意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这完全取决于提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所依据的欧盟法律基础。比如,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二八六条形成的决议案就只需简单多数投票通过。
《尼斯条约》还规定了暂时仍用全体一致投票法决定的某些领域,其中包括欧共体签证、避难和移民政策等。但在另一些方面,如视听和文化教育口、税收和社会保险口等,虽然说法定多数制已势在必行,却因为一些成员国的坚决态度而依然保留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
实际上,简单多数投票法因为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而不便广泛使用,全体一致投票法因为极有可能阻滞欧盟的立法进程而被逐步放弃使用,于是,法定多数表决制顺理成章地受到欧盟及其大多数成员国的青睐。不过,欧洲建设的早期设计者们推重法定多数表决制的深层考虑,却是为了避免“小”成员国滥用否决权,同时也防止“大”国越俎代庖。具体而言,就是按照成员国的人口、政治和经济实力加权分配票数。
欧洲联盟明显区别于一般国际组织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它创建了一套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各自享有独立权力的组织机构。如果说欧盟法院通过其司法职能发展完善着欧盟法律制度,那么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议会则通过自主的立法和决策行为推动欧洲的一体化建设。所以,讨论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议会三者的关系实质上就是考察它们在欧盟立法和决策程序中相互制衡的关系,借用法国政治家埃德加·富尔(Edgar Faure)颇具哲理的话说,就是“相互依存中的独立关系”。具体而言,欧盟委员会行使立法动议权,欧盟部长理事会行使决策权,欧盟议会参与立法。
但是,最近十年来,特别是《马约》之后,随着欧洲统一进程的加速和深化,欧盟上述三大机构间的传统格局正在发生系列变化。首先是欧盟议会的作用和影响不断扩大,已从共同体创建之初仅有监督权的辅助性机构,发展到今天拥有参与立法、监督和预算等权力的欧盟主体机构。与之相对应的,恰恰是欧盟委员会的地位和影响力的下降。最显著的变化是《马约》之后,欧盟议会对欧盟委员会的任命有了事实上的否决权,因为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一五八条第二款和欧盟议会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成员国政府必须先同欧盟议会协商欧盟委员会的主席人选,被提名者要向欧盟议会做出陈述,并经议会辩论后以投票方式通过提名。同样,欧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作为一个整体,也必须经欧盟议会表决同意后,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一致任命。一九九九年五月,意大利人普罗迪受命“组阁”时,刻意选择了许多与欧盟议会多数派政见相同或相近的委员,此举足以说明欧盟委员会与欧盟议会之间政治关系的演变,显现出欧盟议会权力的增强。另外,在欧洲联盟框架下,欧盟委员会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事务、司法与内务合作领域不单独享有惯常的立法创议权。相比之下,欧盟部长理事会总体可以说“风光依旧”,尽管它的权限和地位越来越受到欧盟首脑会议的挑战。
世人关注的焦点是,《尼斯条约》后,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的传统三角关系将如何发展?
要回答这个问题,绝不可忘记欧洲联盟的特殊法律性质,因为正是欧盟的特殊法律性质决定了欧盟现有的特殊组织机构,并将直接、持续地影响着它们的未来。
回望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我们知道,考虑到欧洲各国千差万别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因素,“欧洲统一大厦”的设计者们以务实的态度,选择了“先经济,后政治”的“政治经济化”发展道路。所以,时至今日,欧洲联盟及其欧洲共同体远非传统意义上的联邦,尽管它们确实具备许多类似联邦的特征,如欧盟和成员国各自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在欧盟基础条约的框架下,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并且共同体的许多法规可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等。目前的欧洲联盟及其欧洲共同体更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邦联或一般的国际组织,因为后者的法律基础大多为政府间契约性国际条约,调整的是国家间松散的合作关系,没有十分严格的约束力。而欧盟及其共同体的各项基础条约则具有宪法意义,对所有成员国都有同等拘束力,并且,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更集中体现了欧盟法的超国家性。
法国已故的欧共体法学大师居·伊萨克(Guy Issac)总结道:
欧共体尚未达到联邦阶段,但早已超越邦联的范畴。说它不是联邦,是因为欧共体现阶段既无联邦国所应有的外交和国防大权,也不能像联邦政府那样自主决定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说它早已超越邦联,是因为欧共体不仅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而且建立了法定多数表决机制,特别是与成员国的公民保持着直接的管辖关系。欧共体既是国际组织,又与之存在本质的区别。欧共体首先是一个超国家性的一体化国际组织,而不是普通的国际合作组织。
换言之,欧洲联盟是一个介于联邦与邦联之间、传统的国际组织与特殊的超国家机构之间的高度一体化的区域性集团,究其实质,是介于主权国家合作与联邦欧洲之间的一种妥协形式。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对《尼斯条约》后的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三角关系的走向做如下推断:
一、作为欧盟惟一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民主合法性机构”,欧盟议会在未来的欧洲建设中,特别是在立法决策层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地位和影响力势必随着欧盟的东扩与深化而进一步加强和扩大,最终有可能发展成为具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欧洲立宪会议。但在近期内,欧盟议会似乎不会有大的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它需要时间和实践巩固业已获得的扩权成果。尤其可以肯定,欧盟议会将不会接受德国和英国的提议,在其机构内加设一个由各成员国议员组成的“上议院”。
二、随着欧盟继续东扩,成员国将从现在的二十五个增至三十个。如仍按传统办法组建欧盟委员会,即一国一个代表制,显然是行不通的。况且这个原则本身就是不逻辑的,因为既然欧盟委员会是一个集体的、独立于成员国的、代表欧共体利益的机构,理论上就不应存在所谓的国家代表制问题,受命的委员除了国籍的区别外,都不应再代表自己的国家。所以,未来的欧盟委员会人数上有可能精简,也必须精简。而且,成员国将会根据欧盟议会提交的候选人名单遴选任命,他们将都是欧盟议员。此举将增加肩负立法和执行使命的欧盟委员会的民主合法性,从而为重新赋予欧盟委员会完全的立法动议权、进一步确立其捍卫欧共体利益的能力奠定厚实的法律基础。为了实现与欧盟议会的权力均衡,欧盟委员会今后可能会像法国政府那样拥有“要挟”议会的权利,即主动要求议会对其投信任案,而不是像上届欧盟委员会主席桑特那样被动接受欧盟议会的弹劾,最后被迫辞职。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特别是为了保证欧盟各项政策措施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协调性,未来的欧盟部长理事会将首先改进其主席国轮换制。最可能的设想是,扩大欧盟现行“三驾马车制”的内涵与外延,亦即是说,将四至五个成员国分为一组,集体担任欧盟部长理事会主席,任期由现在的六个月改为二至三年。这样做既利于欧盟部长理事会与常设的、相对固定的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有机“磨合”,也可避免现行制度下主席国更换频繁,大小国参差不齐,工作上下半年苦乐不均等现象。
欧洲联盟开发信息技术解决方案 第4篇
欧洲联盟日前正在研制一项信息技术方案@neurIST来解决医学常见问题。@neurIST项目目的是提供一个综合的决策支持系统, 此系统以遗传、辐射和临床数据为基础, 对病人的数据进行处理。通过三维重建脑动脉模拟血液流动, 帮助医生决定并选择适当的治疗。这也将用于科学研究, 帮助找到基因组学和脑动脉瘤之间的联系。为达到这些目标, 目前正在开发诊断过程中和流行病学研究管理和处理异构数据的一个完整的IT基础设施。
@neurIST系统是面向服务的架构, 具有数据保密性和访问控制的核心组成部分的制度, 基础设施的蓝本使用Web服务标准, 符合网格标准, 是利用大众广泛接受的网格标准开发国际网格网络, 能够从不同的临床和科研机构集中技术资源。开放化和标准化的@neurIST架构可以很容易地被用来开发以体系结构为基础的应用程序。
欧洲铁路公司,乘坐火车畅游欧洲 第5篇
Q:今年,欧洲铁路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中国子公司,是否是因为中国游客市场对于欧铁来说已经非常重要?
A:自2000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欧铁架设公司网站www.raileurope.cn,致力为中国旅客提供在线订票服务,至今已与13家旅行社签订战略性合作协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一、二线城市。单是2015年,欧铁在中国的销售总额增幅为60%,可见市场发展潜力极大。毋庸置疑,中国市场是欧铁最主要的市场,也是公司未来在亚洲业务方面的发展核心,在上海成立中国子公司足见欧铁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同时我们希望扩大B2C网站以至B2B的销售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新设立的呼叫中心除了给B2c网站的客人提供更好的客务体验,更同时为代理商提供产品以至操作培训。作为欧洲铁路分销商,我们也做过调查,许多客人反映在欧铁官网上可以购买到欧洲数十家铁路公司的车票,这比登录不同的运营商网站购票要方便许多。但同时,我们不希望B2C销售与代理之间形成竞争,毕竟中国市场的潜力巨大,我们希望上海子公司的成立,能共同带动B2B和B2C网站的销售。
Q:对于中国游客,欧洲铁路公司都采取了哪些更加便利或者更加优惠的措施?
A:欧铁提供丰富欧洲铁路产品,包括各国通票、点到点车票、火车订位,以及火车旅行套餐,产品覆盖欧洲35个国家。散客可以通过欧铁中国网站订票,享受中文客服,使用人民币付款结账,并且在赴欧前收到车票,无须在欧洲时排队等候,同时免除货币兑换和语言障碍的困扰,便利出行。官网也会不时推出通票折扣或优惠车票,让旅客以优惠价钱畅游欧洲。旅客也可以通过国内13家旅行社订票,如北京凯撒、携程、众信、途牛等,购票渠道多样化。
对于团队游客,欧铁向旅行社提供具竞争力的价格,同时在行程及订位方面提供极大灵活性。我们也会为团队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例如协助预订火车迎宾服务、安排餐食服务及行李运送等,确保客人的火车旅行畅通无阻。为了更好地处理中国团队游客日益增加的出行需求,欧铁将会对公司团队部门拔放更多资源,以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Q:对于今年夏天在法国即将举办的欧洲杯,如何搭乘欧洲铁路公司的产品才能更加便利地游览于几.个承办城市?
A:今年欧洲杯为期一个月,分别在十个法国城市举行赛事,包括巴黎、尼斯、里尔、波尔多、马赛等,遍及全国。旅客可以选择点到点车票,往返各个承办城市;而为了让旅客能更早安排法国行程,欧铁自去年9月份起,便提早开放预订今年欧洲杯赛事期间的法国TGV高速列车车票。另外,如果旅客希望在赛事期间,顺道游览法国其它城市,法国铁路通票France Rail Pass会是不错的选择。旅客可以选择连续乘车型通票,连续数天凭票乘车,或者选择活期乘车型通票,在一个月内任意选几天搭乘火车,灵活性颇大。
Q:选择欧洲铁路的产品,将会有哪些特色的旅行体验?
A:选择欧铁产品,无疑等于选乘火车畅游欧洲;单是这一点已是非常独特有魅力的旅行体验。搭乘火车,旅客不但可以近距离接触当地居民,融入欧洲人生活,甚至有机会获得当地人的提示指引,寻访更多不为外人所知的美景和目的地。再者,欧洲大部分主要火车站皆位于市中心,与地铁、出租车或巴士等其它公共交通无缝衔接,使欧洲出行变得极为便利。
Q:您个人最喜欢的火车线段是什么?请为大家分享一下。
A:我自己很喜欢一边坐火车,一边欣赏窗外多变的景色,而瑞士观景列车金色山口快车GoldenPass line行走路线沿途风光实在优美。金色山口快车以琉森为始,途经茵特拉肯、茨魏西门等热门城市,终点为蒙特勒。这条路线可谓集瑞士精华景观之大成,中间横跨德及法语两个语区、穿越三个山隘、经过六个州份及八座湖泊,景色目不暇给。
欧洲联盟 第6篇
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 技术标准也是推动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陈淑梅 (2004) 指出, 技术标准化伴随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保障了经济一体化的进行[1]。技术标准是与欧洲一体化进程同步的, 是应一体化的需求而不断调整的, 是为之服务并提供保障的。在欧洲的各种技术的标准化过程中, 由跨国公司组成的技术标准联盟 (Technology Standard Alliances) 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欧洲跨国公司组成技术标准联盟, 促进欧洲标准化建设并以此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进行论述。
1 技术标准的主要实现途径:建立技术联盟
1.1 技术标准的经济学属性
在公共经济学中, 一种物品的经济学属性是按照其是否具有竞争性 (Rival Consumption) 和排他性 (Excludability) 来区分的。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会减少其他人使用该物品;排他性是指不付费者可以被阻止消费该种物品。按照一种物品所具有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两种属性, 我们可以将物品区分为四种类型:私人物品 (既有竞争性, 又有排他性) 、俱乐部产品 (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 即自然垄断的产品, 比如消防、有线电视、不拥挤的收费道路等) 、共有资源 (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 比如海洋中的鱼、拥挤的不收费道路等) 和纯公共物品 (既没有竞争性, 也没有排他性) 。
根据这个标准, 李保红、吕廷杰 (2005) 指出, 由于现代标准中嵌入了越来越多专利的现实, 使标准无可置疑地具有了排他性, 因此丧失了纯公共物品的属性而成为了像消防、有线电视等物品那样的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俱乐部产品[2]。技术标准是标准的重要组成, 因此也同样具有准公共物品①的属性。通过对技术标准经济学属性的界定, 我们清楚地看到政府和企业 (特别是跨国公司) 在技术标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一方面, 技术标准具有的非竞争性使得技术标准的使用可以促进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减少、规模经济的扩大和工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这正是各国政府大力推行国家标准的原因, 欧盟组织和机构大力推行技术标准化也是出于这种目的;另一方面, 技术标准的排他性也为企业通过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巨大的动力, 对企业来说, 技术标准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带来利润:一是通过标准中嵌入的专利权的扩散以及专利产品的销售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比如爱立信和诺基亚就是集GSM专利技术、设备、终端于一身的公司, 美国高通公司更是既控制了CDMA标准技术又垄断了芯片的生产;另一个途径是通过参与标准的制定可以排除竞争对手, 达到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而跨国公司正是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典型代表。
1.2 欧盟标准的制定
一般来说, 技术标准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制定标准的权威机构如政府或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规定, 被称为法定标准 (formal standards) ;二是由相关产业内部组织通过自愿协议而形成的自愿标准 (voluntary standard) ;三是通过市场竞争, 以其他公司认可的行业内主导公司实际存在的标准并采取与之保持一致的方式来确定, 被称为事实标准 (de facto standards) 。
欧盟标准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形成的, 具有集中性特征, 即由政府机构 (欧盟标准委员会) 主导标准的制定, 标准是政府法规的一部分, 标准法规具有强制性。大部分的欧盟标准具有强制性, 欧盟成员国的标准法规必须符合欧盟强制性标准法规。但是, 在美国的压力下, 欧盟的标准一方面维持了集中型体系的特点, 但也加入了自愿性标准的一些成份, 即欧盟标准所定的指标必须达到, 但是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满足法规要求。所以, 欧盟标准被定义为“半自愿性标准。”欧盟这种灵活的标准制定机制给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大开方便之门。
1.3 跨国公司组成技术标准联盟的动因分析
二战后, 国际环境的变化导致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不断扩张。在促进跨国公司形成与发展的众多因素中, 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因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作用。科学技术以其提高生产率的独特作用, 使那些最先和最多采用先进技术的企业脱颖而出, 获取到更多的利润或获得更多的垄断优势, 因此技术战略就成为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核心。而在跨国公司的技术战略中, 技术标准战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和高级形态, 特别是在当代高科技迅猛发展以及跨国公司在全球领域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技术标准对当代跨国公司如此重要, 那么跨国公司如何实现“让自己的技术成为整个行业的技术标准”这一目的呢?
一是成为技术标准的创设者。对当代跨国公司来说, 最好的选择当然是由本公司成为某种技术标准的创立者, 这样就可以垄断该技术的所有市场份额, 使用这种技术标准的人越多, 本公司的利润就越大。成功创立技术标准的例子有微软、Oracle、美利坚航空公司的SABRE系统;而在行业标准竞争中失利的有诸如苹果公司和Sybase 公司, 导致其利润不断下降。
二是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对跨国公司来说, 成为技术标准的创设者当然是再好不过了, 但这个理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并不容易实现, 除了资金、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外, 现代专利制度也成为难以跨越的一道门槛。因此, 现代跨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对内实现专利共享, 对外实现垄断利润。具体来说, 技术标准联盟的建立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 可以减少标准化的风险和成本。多位学者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李再扬、杨少华 (2003) 认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可以制定相同标准, 减少市场的风险, 降低成本;Andriew Lin (2003) 在分析Bluetooth标准的确立中也认为, 采用技术标准联盟的方式首先可以降低成本和减少风险, 还可以通过联盟的影响力促使自己联盟的标准成为事实标准, 从而节省大量时间, 迅速占领市场[3]。由于标准对企业如此重要, 而在标准的竞争中失败的概率又很大, 因此成立技术标准联盟联合制定标准就成为跨国公司分散风险的最佳选择。虽然这样会使企业的收益减少了一部分, 但是也极大地减少了风险;同时, 成立技术标准联盟还可以分担技术研发的成本, 对跨国公司来说确实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选择。
第二, 可以化解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矛盾。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现代技术越来越呈现出综合性和集成性的特点, 单个企业想依靠自身实力实现重大技术突破越来越难, 某一企业完全垄断某一项产品全部技术的可能性也越来越低。此外, 现代专利制度对技术标准提出了更多的限制, 某种产品的技术标准往往包含一系列的技术指标, 这些技术指标分别属于不同的专利, 因此现代技术标准实际上是专利的组合, 是一个由多项专利构成的“专利池 (patent pool) ”。李再扬和杨少华 (2003) 认为战略联盟是解决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矛盾的主要方式[4]。跨国公司通过组建技术标准联盟, 在联盟内部通过某种安排实现专利共享, 而对联盟外部构建专利壁垒阻止外部企业进入, 实现联盟内部各企业共同垄断市场、垄断该产品利润, 达到利润共享的目的。叶明霞 (2007) 认为, 技术标准联盟在本质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专利联盟, 但是包括的范围更大[5]。
第三, 可以影响消费者的标准选择预期, 消除消费者顾虑。在外部性条件下, 消费者的选择对标准的确立具有决定作用。从消费者的“经济人”假设出发, 消费者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在产品的选择上必然要选择在未来使用者最多的那种产品, 因为一旦选定以后再改变选择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 使自己的产品成为标准才有可能吸引较多的消费者购买, 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越多, 跨国公司所获得的利润就越大。对跨国公司来说, 技术标准联盟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统一技术标准, 刺激市场增长, 消除消费者顾虑, 扭转消费者观望态度, 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从而使技术标准联盟各企业获利。
2 欧洲跨国公司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的案例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中期, 欧盟决定将移动通信作为突破口以摆脱在与美日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局面, 采用统一标准提高欧洲移动通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个统一标准的制定过程相当曲折, 最终选择的GSM标准是以美国Motorola公司为主、欧洲的十几家电信运营商和设备生产商广泛参与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中, 美国Motorola公司拥有的技术专利最多, 而其他欧洲公司在GSM标准确立后不断加强研发活动, 也陆续拥有了多个技术专利。为了解决GSM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些公司和Motorola公司结成了技术联盟, 对各自的技术专利进行限量互换, 以实现技术共享。陈欣 (2007) 指出, 联盟成员中的Ericsson公司和Siemens公司拥有的标准中必要的专利数量并不多, 但它们具有其他方面的资源, 如公司拥有交换平台方面的优势, 而这些正是Motorola公司所缺少的。因此这种技术标准联盟对联盟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是有益的[6]。
GSM标准联盟的效果非常显著。GSM联盟的成立为其成员带来了巨大的战略利益。一方面, 联盟的成员可以免费获得其他成员的标准专利技术, 实现了专利技术资源的互补;另一方面, GSM联盟提高了联盟成员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陈欣 (2007) 的资料, 在1994年以后, GSM专利联盟控制了相关设备生产的绝大多数专利, 任何得不到该专利联盟专利许可的公司都无法进行设备生产, 如法国的Matra公司、丹麦的Dancall公司以及许多日本公司就因未能获得许可证而被排斥在相关通讯产品市场之外, 特别是一些日本公司因此大约推迟了6年时间才能进入相关通讯产品市场。而对于专利联盟以外那些获得许可证的企业而言, 由于其专利使用费占到手机成本的29%, 因此在移动通讯市场的竞争中也难以与联盟内的企业进行竞争[6]。
3 结论
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今世界, 技术标准是争夺世界市场的重要工具和武器。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 技术标准也是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角度来说, 欧盟中的跨国公司希望通过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而获得事实上的领导地位, 获得市场上的垄断优势;从宏观角度来说, 欧盟机构也鼓励本地区的跨国公司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 希望通过技术标准的统一来增强欧洲企业的竞争力, 进而提高欧盟组织在世界竞争中的地位, 在与美国的竞争中占上风。在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中, 跨国公司组建技术标准联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由此可见, 技术标准是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要求, 也是其不断深化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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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再扬, 杨少华.GSM:技术标准化联盟的成功案例[J].中国工业经济, 2003 (7) :89-95.
[5]叶明霞.技术标准联盟:企业战略联盟的必然选择[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7, 29 (3) :62-65.
欧洲联盟 第7篇
一、供销联盟控制的目标和方式
1. 供销联盟控制的目标
供销联盟控制的关键在于防范机会主义行为并引导双方通力合作。控制机制保证合作双方明确责任和履行义务, 减小供应商或者经销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风险, 提高供销联盟绩效。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 控制的作用在于确保供销联盟目标的实现。供销联盟的控制具有三个目标: (1) 防范投机行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经济活动总是伴随着交易进行的, 而交易过程又是有成本的, 该理论以交易成本为分析工具, 研究经济组织和各种制度安排的产生和发展, 同时认为战略联盟的实质是一个涉及了较高专用性投资的交易, 这一特征使得供销联盟中存在着很高的投机行为发生的可能, 供销联盟的成员由此承担了相当的风险。供销联盟控制的首要目标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手段防范投机行为发生, 实现对专用性资产的共同占有, 最终降低交易成本。 (2) 降低协调成本。除了专用性投资诱发的投机行为可能导致供销联盟失败以外, 不同成员在合作过程中由于组织文化、知识基础, 战略, 组织结构, 内部流程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合作过程中的协调成本, 也是阻碍功效联盟达成目标的重要因素。合作关系中交易成本和协作成本同时存在, 有效的降低协作成本也是供销联盟控制的重要目标。 (3) 创造价值。供销联盟控制的根本目标是交易价值最大。基于价值创造的供销联盟控制观点强调了各方有效的合作, 共同创造价值的重要性, 提倡联盟伙伴之间的组织学习, 从而提高对方对不确定环境的认知能力, 减少因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而产生的种种交易成本。
2. 两种供销联盟控制方式的区别和联系
正式控制和社会控制是供销联盟常用的两种控制方式。从管理学视点来看, 供销联盟控制按照其实施机理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基于措施的外在控制和基于价值的内在控制。第一种控制基于正式的契约, 强调建立和利用正式的规则、程序和政策来监控和激励期望的行为, 称为正式控制。正式控制以契约为基础, 是一种单边的协调过程, 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第二种控制基于对联盟对方的信任, 依赖于建立组织标准、价值、文化和内在的目标来鼓励期望的行为和产出, 也就是说用来减少组织成员目标的不一致性和偏好的多样性, 使受控者实现自我控制, 这种方式称作社会控制。社会控制以信任为基础, 是一种双边的协调机制, 包括灵活性、团结、信息交换和参与等多个方面, 不具有强制性, 通过让供销双方关注共同价值促进绩效并且依靠压力和社会认可来降低逃避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正式控制的基础是交易成本理论。该理论认为正式控制能够有效降低联盟双方的交易成本并降低履约风险。对供销联盟中的控制问题, 交易成本经济学主要关注的是正式方面的控制, 包括建立尽可能完备的契约和激励机制, 利用对方自利的心理, 提高其个体利益与联盟利益的一致性, 保证对方能够对联盟进行充分的投入, 降低其实施机会主义的可能性, 提高联盟绩效。
社会控制的基础是社会交换理论。该理论认为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 而且还具有社会维度。在交易不具有人格特征的前提下, 关系的价值被忽略了。在相同条件下, 人们更倾向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联盟。社会控制可以提供含蓄的规则和支持性的结构, 有利于在供销联盟中加强对彼此的理解, 有助于形成分享的信念。社会交易理论的观点被应用到供销联盟控制的研究中, 强调了共享信念、道德体系为基础的隐性责任的重要性。事实上, 不仅供销联盟所产生的剩余影响了交易双方的效用, 交易与合作的过程本身对于交易的价值也是至关重要的。经过长时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产生相互匹配的价值观, 并且通过社会化的组织互动过程, 联盟双方可以给予对方广泛的自由来对环境快速反应, 并与合作者的目标保持一致。
正式控制和社会控制是供销联盟控制中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基于信任的社会控制是企业间联盟的基础, 只有当合作双方对彼此具有一定水平的信任时, 才可能建立和发展互惠的联盟关系。但是, 在我国信用体系缺位的情况下, 单靠基于信任的社会控制难以建立有效的联盟关系, 因此, 基于契约的正式控制是供销联盟能够成功的必要保障。正式控制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意味的契约控制方式可能需要外界环境的保护, 如法制环境、社会制度等, 只有在这些外在的制度性的约束存在的情况下, 正式控制才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社会控制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自我实施的控制方式, 合作者通过双方的良好沟通, 建立共享的价值观、惯例和文化, 使合作对方能够实现自我监督, 保证合作协议的顺利实施。
二、供销联盟控制和绩效的关系基于长期联盟的分析
由于绩效具有多维度特征, 在研究控制方式对联盟绩效的影响作用之前, 有必要对联盟绩效的内涵做出界定。在早期的关于联盟绩效的研究中, 大多数学者以联盟的其中一方作为研究对象, 或者从其经济收益, 如投资回报率、市场占有率等进行测度, 或者从联盟伙伴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进行测度。随着联盟理论研究的深入, 这种用单个企业的绩效测度联盟绩效的观点越来越受到了学者们的质疑。由于企业的绩效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联盟只是其中之一, 单个企业绩效的好坏并不能反映联盟的成功与否。因此, 评价供销联盟绩效应当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1) 供销联盟的运营过程是否有效?双方对供销联盟运营过程的满意程度如何? (2) 供销联盟对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贡献有多大?是否达到联盟双方的预期目标?
1. 正式控制和供销联盟绩效的关系分析
正式控制通常详细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明确了监督的过程和不服从的处罚, 确定了最终交付的得益或者产出。联盟契约的签订只能依据当时所处的市场环境和合作双方的具体情况而确定, 因此在合作初期这种契约对合作的指导作用以及对联盟双方行为的制约作用是很明显的, 对联盟绩效的正向影响作用十分明显。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信息网络化的发展, 消费者需求个性化和复杂化程度的加剧, 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快速并且难以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 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能力和资源都会与契约签订时大不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对制约和抑制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对于促进双方资源交换的作用都会随之下降, 对联盟绩效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来重新签订契约, 但是修订契约会带来高额的签约成本, 而且频繁地签订契约会导致联盟有效性的下降, 有可能会导致组织上的变更、人员上的调整以及利益的重新划分, 这都会引起联盟绩效的下降。因此, 正式控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会随着联盟持续时间的延长而下降, 对联盟绩效的正向影响作用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降低。
随着供销联盟持续期限的延长, 契约越完备, 监督越细致, 越有可能破坏供销双方的善意信任水平, 阻碍社会控制的形成和发展, 这会给联盟绩效带来不利的影响。在长期供销关系中, 正式控制的使用常常导致供应商和经销商互相认为对其缺乏信任, 降低他们对合作关系持续性的期望, 降低其忠诚度, 不利于合作关系的长期发展。从长期来说, 正式控制的使用会破坏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关系的友好程度, 对供销联盟绩效具有极大的危害作用。基于以上两点讨论, 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正式控制对供销联盟绩效的正向影响作用随着联盟期限的增长而下降。
2. 社会控制和供销联盟绩效的关系分析
在供销联盟中, 社会控制的成本会随着联盟期限的增长而下降。社会控制的成本主要来自形成初期, 双方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沟通协商, 培养相互的善意信任, 建立良好的个人关系。当这种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建立起来之后, 并不需要严格监督合作过程, 维持和进一步加强社会控制的成本会明显下降。
社会控制通过渠道双方对行为规范的认同和遵守, 有利于促进渠道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从而有效保证零售商和供应商从这一关系中获得收益。社会控制并非依照一成不变的条文和约定来约束联盟成员的行为, 更具有柔性和适应性。社会控制依靠培养双方共同的价值观来引导合作行为, 这种共同的价值观能够使得双方在解决问题的思路、观点以及对未来的判断上更加趋同, 从而能够消除由于环境变化给供销联盟带来的不利影响, 降低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社会控制具有灵活性, 能够促进供销联盟双方的团结和信息交流。社会控制的灵活性能够推动合作双方对不可预见事件的适应, 团结则通过促进企业间相互的调整对合作行为产生承诺, 从而促进问题的双边解决, 而信息交换促使企业与对方分享私有信息, 包括短期计划和目标, 从而推动问题解决和适应, 参与则促进企业更好的彼此适应和相互理解。因此, 社会控制的对供销联盟绩效的有效性会随着联盟时间的持续而上升。基于以上讨论, 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社会控制对供销联盟绩效的正向影响会随着联盟期限的增长而上升。
三、结论
合理的供销联盟控制能够有效提高供应商和经销商的绩效水平。正式控制在联盟构建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 特别是在联盟构建初期, 详尽的契约十分重要。在这个阶段, 由于有效的社会控制尚未建立, 只有详尽的契约规定能够有效遏制联盟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这对于双方的绩效提高和联盟的稳定性十分重要。因此, 在供销联盟初期, 正式控制比社会控制对联盟绩效的正向作用更为强烈。但是, 随着联盟持续时间的增加, 当供销联盟双方彼此信任后, 相互之间真诚可靠、言行一致, 主动完成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这十分有利于供销联盟绩效的提高。如果在这个时候仍然强调契约的作用, 而弱化信任的功能, 则过细的契约降低了供销双方的信任, 提高了交易成本和协调成本, 对联盟绩效和联盟的稳定性构成危害。因此, 随着供销联盟期限的增长, 社会控制对联盟绩效的正向影响作用明显高于正式控制。本文研究给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启示是:在供销联盟中, 初期需要强化正式控制的作用, 订立详细的契约十分必要, 但是, 随着供销联盟时间的延长, 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有必要逐步强化社会控制的功用, 而逐步弱化正式控制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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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 第8篇
关键词:战略联盟,联盟链,联盟网,企业并购
一、联盟链和联盟网概念的提出
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 理论界对战略联盟的研究似乎形成一种产业, 对传统研究提出了挑战[1]。许多学者给出了战略联盟的定义[2]。我们认为, 企业间的战略联盟是两个企业为寻求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我们把形成一个战略联盟的企业数限制为两个, 目的是与我们将要讨论的联盟网相区别。
当今, 很多企业不仅与一个企业建立战略联盟, 而且与多个企业建立了联盟关系。如图1-1所示。此时, 与一个企业相联系的战略联盟形成了网状结构, 我们将其称为联盟网。
在如图1所示的联盟网中, 与企业A直接建立联盟的有B, C, D三家企业。C和D均与A是联盟关系。我们称C和D是间接联盟关系。B与D也是间接联盟关系。从C到D, 存在路径AC, AD, 我们将该路径称为联盟链, 它表示不同企业结成战略联盟而形成的一条线路。在上图中, 有着3条联盟链:AB, AC, AD。这三条联盟链构成了一个联盟网。
至此, 我们从直观的角度简单地提出了联盟链、联盟网的概念。实际上, 联盟链是依附于联盟网的存在而存在的。一条联盟链必然存在于某一个联盟网中。
更加复杂的是, 在一个联盟网中, 各个企业均与该联盟网以外的其他企业也建立了战略联盟关系, 从而形成了一个更大的联盟网。此时, 我们称原来的联盟网是这个更大的联盟网的子网。
目前, 不少学者从网络的角度对战略联盟作了研究[3,4], 但这些研究没有明确提出联盟链和联盟网, 本文以上的分析, 是从比较直观的角度解释联盟链和联盟网。
二、联盟链和联盟网的几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在战略联盟分类的基础上介绍联盟链和联盟网的几个核心概念。后文将在这几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对联盟控制权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1、关于战略联盟的分类
联盟的类别将会影响我们后面关于联盟网的表示方法。因此, 我们首先讨论联盟的分类。
有学者已经从不同方面对战略联盟的分类做了研究[5,6]。Hennart (1988) 将联盟分为股权联盟和非股权联盟, 并把股权联盟分为规模型联盟和关联型联盟。Garette和Dussauge (2000) 将联盟分为规模型联盟和补充型联盟, 指出规模型联适用于防守型企业而补充型联盟适用于进攻型企业。本文中, 我们将战略联盟分为平等性联盟和依赖性联盟。
(1) 平等性联盟:是指联盟的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平等性联盟又分为规模性联盟和互补性联盟。规模性联盟是指企业为了充分利用规模经济而结成的联盟。互补性联盟是指企业为了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来弥补自己的不足而结成的联盟。
(2) 依赖性联盟:是指联盟的企业一方依赖另一方的联盟模式。这种情况的出现, 可能是由于一方拥有某种独特的资源或能力, 从而使得另一方处于依附地位, 造成联盟企业间的地位不平等。
2、构建联盟链和联盟网的几个核心概念
(1) 节点
节点是指联盟的参与者即企业。节点用一个圆圈表示, 其大小表示企业规模。我们需选一个企业的规模为单位规模。一般说来, 我们以要研究的企业的规模为单位规模。
(2) 路径
路径是指联盟网中连接相邻的两个企业的线路, 用两个大写字母或一个小写字母表示。在图1中, A和B之间的路径可表示为AB或小写字母a。若干条路径组成一条联盟链, 若干条联盟链又组成了一个联盟网。路径是组成联盟链和联盟网的基本要素。我们将联盟网中的路径视为一个向量, 有长度和方向两个属性。
①方向:规定路径的方向指向有控制权的一方。
对于规模性联盟, 路径的表示方法为一一条线段, 表示没有哪一方拥有控制权。对于互补性联盟, 路径的表示方法为←, 表示联盟的双方都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可以相互制约。对于依赖性联盟, 路径的表示方法为, 表示联盟的双方中有一方拥有控制权。控制权仅存在于拥有独特资源或者能力的那一方。
②路径的长度:路径的长度表示路径两端企业所在行业的相关程度, 用字母R表示。
假设要分析的企业与其所在相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的相关程度为1,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关程度R通过行业人士参照同行业企业相关程度1给出。一般情况下, R>1。我们规定, 两个完全不相关产业R值为2。因此, R的范围为[1, 2]。
(3) 相对位置
相对位置指联盟网中企业在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一个企业可能与上游的企业结成联盟, 也可能与下游的企业结成联盟。企业的相对位置就处于上游和下游企业的中间。
3、联盟链和联盟网的表示方法
以该企业的规模为单位规模, 画出与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结成联盟的所有企业, 判断这些企业的相对位置及路径长度, 然后判断该联盟网内结成联盟的企业之间的联盟类型, 就可以较容易地作出联盟网。
在图2所示的联盟网中, 企业C处于产业链的最上游, G处于最下游。在该联盟中, 与企业A结成依赖性联盟的有企业B和F, 它们的规模都比A小。其中B相对于A在产业链的上游, 很可能是A的原料企业;F相对于A在产业链的下游, 很可能是A的销售或服务企业。企业D、B之间和F、G之间结成的是互补性联盟, 且它们处于产业链的同一环节。企业B、C和企业F、E之间结成的都是规模性战略联盟。它们的联合是为了充分利用规模效应。从路径长度来看, 由于B和D处于产业链的同一环节, 因此, 按照我们的定义, 它们之间的路径长度应该为单位长度1。其他的路径长度均大于1。
该有3条联盟链:baef, baed和bc。对于baef和baed, 企业A从上游到下游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其他企业结成了联盟, 并且与其直接联盟者结成了依赖性联盟, 这表明企业A在该链中具有比较强了控制能力。对于bc链, 只有3个节点, 且不存在依赖性联盟。
三、联盟链和联盟网中的控制权分析
目前的文献研究了战略联盟的控制权问题[7,8,9,10]。本文将从联盟链和联盟网的角度分析联盟的控制权问题。我们仍然以图2所示的联盟网为例, 通过我们所介绍几个核心概念来讨论控制权问题。
1、通过路径的方向判断
路径的方向指向有控制权的一方。如果有相对较多的路径指向某个企业, 表明这个企业拥有相对控制权。单向路径为依赖性联盟, 双向路径为互补性联盟。依赖性联盟意味着该企业有着其联盟伙伴所必须依靠的资源或能力因此该企业有控制其联盟伙伴的能力。互补性联盟虽然没有很明显的依赖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 双方都有控制对对方的能力。
2、通过节点判断
一个较大的节点可能拥有比较大的控制权。因为, 企业的规模越大, 可能它拥有的资源优势也越多, 从而在联盟网中指向该企业的路径也越多, 即控制权也可能越多。这与已有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Foray (1991) 认为, 规模大的企业在战略联盟中享有更多的战略自由[11]。
3、通过路径长度判断
形成联盟的企业所在产业一般是有一定相关程度的。从路径长度分析联盟控制权问题, 我们得不到一致的结论。我们不能断言, 一个比较长的路径两端的企业出现一方拥有控制权的可能性比一个比较短的路径两端的企业出现一方拥有控制权的可能性大或小。路径长短不能决定路径两端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的现象。控制现象是否出现还受其他因素影响。
4、通过相对位置判断
一条产业链存在一个能影响整个产业链的关键环节, 处于该环节上的企业在整个产业链中占重要的地位。例如, 对计算机产业而言, CPU可能是该产业的关键环节, 而显示器则属于次要环节。因此, 生产CPU的企业, 如Intel, 可能在产业链中占有相对重要的地位。我们应该确定产业链上的关键环节, 这样联盟网中处于该环节上的企业可能拥有较大控制权。
四、研究意义及不足
我们运用几个核心概念讨论了联盟链、联盟网模型的构建方法, 分析了联盟网中控制权的形成。应该指出, 我们定义的R的范围是1R2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在相对位置的讨论上, 我们的构建方法在R=2时显得说服力不足, 因为此时联盟的企业来自不相关的产业, 因此难以确定在产业链上的相对位置。而且在控制权的分析上, 我们仅从联盟网模型包含的几个核心概念出发进行了分析。后续的研究可以对联盟网的构建方法加以完善, 考虑包含更多的可能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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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agedoom, J.Understanding the rationale of strategic technology partnering:Inter-organizational modes of cooperation and sectoral differences[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93, 14 (05) :371-385.
欧洲联盟 第9篇
随着欧洲经历的极大的经济、社会和技术变化, 工作场所也在发生变化。职业安全健康 (OSH) 研究对于解决已知的和新兴的风险因素的信息鸿沟, 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和福祉是至关重要的。该报告指出了未来几年OSH研究的优先事项, 以促进在国家层面的优先事项设置, 有助于协调研究活动, 更有效地分配资源。
这4个重点主题分别是:人口结构的变化, 全球化和不断变化的劳工世界, 安全新技术, 新的或不断增加的化学品和生物制剂职业暴露。
“欧洲之星”抛锚折射欧洲交通危机 第10篇
欧洲的天气似乎没有在1月迅速走出恶劣,“欧洲之星”依旧往返于英吉利与欧洲大陆之间,公司所说的那些影响列车运行的条件不知哪天还会让列车停在海底隧道中。缺少对事故原因的认真分析,将大大损伤“欧洲之星”的信誉。欧洲的严厉舆论,可能比让“欧洲之星”瘫痪在海底隧道的恶劣天气更加严酷几分。
“事情发生后,大人和孩子
一样害怕”
2009年入冬以来,欧洲特大寒潮让人感受到了几分意外。不过,和经常晚点的欧洲其他列车不同,基本上还算正点的“欧洲之星”,连续几次瘫痪在海底隧道中,让欧洲感到了更多的意外。
12月18日,由于天气暴冷,“欧洲之星”的4列列车几乎同时在英吉利海峡隧道因动力系统故障而停驶,2000多名旅客被困海底隧道达10小时以上,数万旅客行程被耽误。19日又有两列列车在隧道抛锚,随后公司宣布停运。负责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运营的欧洲隧道集团的一名发言人19日说,4列列车同时被困海底隧道的情况极其罕见,海底隧道运营15年来首次发生此类事故。
没有亲身经历事故,只是从电视画面上看新闻的人,不会有切身感受。一名带着两个孩子回家的英国女子说:“事情发生后,大人和孩子一样害怕。有些人惊慌失措,还有些人哮喘发作。有的孩子开始呕吐,有些孩子则尿湿了裤子。”
不过,处理事故的人,经验是否充足暂且不提,英国女子看到的情形是:“在整个令人揪心的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根本不闻不问,不传递外界消息,没有安抚性的举动和话语,没有让乘客自我保护的建议。”
并不是女人胆小,爱抱怨。一名年轻的男乘客说:“到了半夜水忽然没有了,而食品也不是每人能够分到,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早晨6点。在此期间乘务人员公布的消息混乱不堪,一开始说,两小时后隧道就能重新开通,不一会又说隧道全部关闭,搞得人心惶惶。”
前车之鉴,视若无睹
显然事故发生后公司处置不力,使旅客感到愤怒和不满。公司需要在安抚乘客的同时,给出一个原因分析结果来。
对于事故原因,“欧洲之星”的英国总裁理查德·布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因为欧洲气温骤降,并持续降雪,导致一些细微的雪粉冲进了列车的发动机中。而当“欧洲之星”从低于零摄氏度的法国北部平原驶入英吉利海底隧道24摄氏度的环境后,雪粉带来的湿气凝为水滴后渗入了发动机内部的电路之中,导致列车电力和能源系统出现故障。
这种分析外行听起来有几分说服力。2003年1月31日,一列“欧洲之星”列车从寒冷的户外驶进温暖的隧道后,因水气进入电子系统而抛锚。
不过,很多人并不认同这种解释。法国籍欧盟议会议员多米尼克·鲍迪斯也是被困者之一,被救出隧道后他就发表声明:“作为一名欧洲议员,我要求欧盟交通部委员成立特别调查团,严查这一严重事故。在隧道内同时出现多辆抛锚列车,这是‘欧洲之星’的懒散所致,让人愤慨。”其实从2003年到2009年,6年时间公司竟然未对如此大的事故进行分析。光从“懒散”方面谴责之,是因为议员先生不太想刨根问底罢了。
在“欧洲之星”的官方网站和Twitter上,人们普遍认为“欧洲之星”公司正在遭受一场公关危机,他们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受困乘客,同时救援行动显得相当缓慢。
在救援上的相互推诿
技术上的分析人们还可能因为专业的不同,听不明白,但是出了事没有快速的救援体制,这是有目共睹的。
对此,“欧洲之星”公司媒体部负责人莱斯利·丽塔莱克表示,“欧洲之星”有自己的苦衷:“由于事故发生在隧道内,救援被困列车是隧道所有者欧洲隧道公司的责任,我们无能为力。”丽塔莱克推脱说,“欧洲之星”只是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运营商“欧洲隧道集团”的客户,根据两者约定,隧道内的救援行动由隧道公司负责,这就让“欧洲之星”的拯救行动变得相对复杂。
很快,欧洲隧道公司的新闻发言人约翰·基弗反驳了丽塔莱克:“在整个事件中,欧洲隧道公司是唯一的救援者,是我们拯救了被困海底隧道中的人们,让他们再次回到英国的土地之上。”
12月21日,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召见“欧洲之星”公司主席兼法国国营铁路公司主席纪尧姆·佩皮。萨科齐说,停运事件“对乘客来说不可接受,不能再发生”。而当天法国政府与“欧洲之星”公司均宣布,对列车停运事件展开独立调查。
事故依旧接二连三
在独立调查结果出来之前,12月22日上午8时,一趟搭载着750名乘客的“欧洲之星”高速列车再次驶出巴黎车站。停运3天后,“欧洲之星”部分恢复了运营。但这场由“欧洲之星”引发的欧洲交通危机并没有就此平复。
2010年1月8日,“欧洲之星”列车再次受到寒潮影响而无法正常运行。“欧洲之星”客运公司的一位发言人当天表示,往返于巴黎和伦敦之间的一半列车都被取消。这位发言人当天对媒体说,由于天气情况十分复杂,气温始终徘徊在零下9到零下15摄氏度之间,因此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对列车的流量进行限制,这种情况将一直持续到本月10日。8日当天,有一半的“欧洲之星”列车都被取消。该发言人还建议没有要事的乘客推迟或取消行程,并表示公司将全额退还票款;而对于那些坚持出行的旅客,公司将尽量把他们安置在下一班次的“欧洲之星”列车上。
何时能够让“欧洲之星”平安放心地穿梭于欧洲大陆与英伦三岛之间?欧洲人在问。但在地球气候越发紊乱的今天,在还没有拿到事故分析报告的时候,似乎谁也不能给出答案。
“欧洲之星”高速列车(Euro Star)是欧洲首列国际列车,它的设计是针对一项著名的工程:英吉利海底隧道(英吉利海底隧道從1987年7月动工,历经7年时间,终于在1994年5月正式通车)。它穿越英吉利海底隧道并把伦敦、巴黎和布鲁塞尔三个首都连接起来,欧洲人首次可以从英国搭乘火车快速到达欧洲大陆。设计者们更大限度地提高了“欧洲之星”的载客量,使一列“欧洲之星”可以达到2架大型波音客机的载客量,而且旅途舒适便捷,使乘客不用再忍受搭乘飞机的诸多不便。
“欧洲之星”的平均时速可达到300公里/小时。乘客从伦敦的圣潘克拉斯(St Pancras)火车站搭乘“欧洲之星”到达巴黎的北站(Gare duNord)只需要2小时15分钟,到达布鲁塞尔中心站只需要2小时。
欧洲联盟 第11篇
目前中国公路货运业运营主体呈多元化格局,但个体运输居于绝对的地位,“小散乱”是其主要特征,商贸物流整体水平不高,物流效率偏低,难以满足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和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商贸物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不高,企业服务功能单一,市场辐射范围小,难以提供多批次、跨地区的物流服务;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发展滞后,运作方式、运行模式不能适应工业和商贸企业精细化服务的要求;商贸物流基础设施落后,配送能力不强;物流企业服务网络的重复建设,设施资源浪费较为严重,恶性竞争不断,货车空驶率高,物流成本较高。因此,公路物流行业迫切需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物流企业之间合作与联盟,提高物流运作效率,促进物流企业发展壮大、共赢发展。
二、“中中物流联盟”跨区域物流合作模式分析
(一)破解区域扩张难题,创新联盟组织模式
公路物流企业是服务商贸流通、服务民生需求的重要力量。在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推动下,由河南长通物流发起,山东宇佳物流、安徽大中原物流、湖北大道物流、河北鑫磊物流、山西三毛物流、陕西明亨物流等中部7省重点物流企业响应成立的“中中物流联盟”,是国内首家跨省域物流企业联盟,是战略型、开放型、伙伴型三种形式相结合的松散性区域物流联盟体。各联盟企业保留原来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和核心网络的自主性,形成原核心网络外的增量资源部分的优势互补,网点、车辆、信息共享,进而实现各联盟企业之外的区域网络的规模扩大化。联盟遵循“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建立规范的联盟章程,组建推动联盟合作运营的组织机构,盟员间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轮值主席,各联盟企业互设办事处。
(二)探索建立跨区域物流资源合作共享机制
中中联盟成员由各区域公路龙头物流企业组成,商业模式相似、发展经历相似、区域影响力较大、未来发展诉求相近、服务链条中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相同,易于达成共同的目标和追求,在物流资源方面形成合作共享机制,共赢发展。一是联盟作为一个整体开展跨区域营销,真正实现所有联盟企业的干线连接、区域纵深的发展夙愿。二是联盟内部进行物流设施设备和信息平台共享。如甩挂车辆可以将牵引车、挂车交换使用,托盘可以相互交换使用,车辆也可以相互租借。信息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第一层次的互联互通,票据互认,结算互用,客服互查。三是联盟内零担物流业务按照自有网络覆盖区域所在地优先权获得运输服务。优化企业在其他省份的交叉重复网点,如河南的物流企业将在安徽的所有物流配送网点撤回,让安徽的物流企业负责安徽省内物流服务,河南的物流企业运输的货物达到安徽后,由安徽的物流企业进行转运。四是联盟物流企业按照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进行结算。联盟企业实行简单的货物与货物交换原则,对方货物到达各自省份后,各联盟企业并入自己网络进行货物的分拨、配送和货款、运费的收回,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返回货款与运费。
(三)做好引导扶持,营造物流业发展良好环境
郑州市以建立“干线联网、节点支撑、信息贯通、城配拓展”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为目标,对公路物流企业联盟在场站建设、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甩挂运输、节能减排、新能源车辆购置、物流信息化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并建立了畅通的问题协调机制,促进物流企业的集约化程度,增强物流企业区域网络的连接力、辐射力。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促进区域一体化和商贸与物流协同发展
区域一体化和协同发展是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B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多频次小批量的购买特点导致其对物流要求越来越高,商品流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跨省域的商品流通大幅增加。商贸流通业的合作是区域一体化的关键和核心。物流联盟形成的网络化联合体,增强了区域中心城市的核心带动作用,而且,联盟网络作为桥梁和纽带,促进了区域资源共享和相互市场开放,也有利于中原经济区内部、中原经济区与其他经济区域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展。
(二)促进跨区域物流资源整合
中中物流联盟是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进程中重要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推进了区域内物流企业开展跨省域深度合作,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线路联网、市场营销双向开拓等手段,提升了在中原经济区甩挂运输、分拨中转、落地配送、信息平台共享的资源配置效率,在物流设备、技术、信息、管理、资金等各方面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减少重复劳动,达到共同提高、逐步完善的目的,从而使联盟企业共同朝着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了物流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实现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化解经营风险
联盟成立运作以来,在联盟体系内的省域外运作成本平均下降30%,平均效益提升20%,平均货量规模提升40%。联盟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和信用机制,也减少了相关交易成本和履约风险。联盟企业统筹使用干线运输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新能源车辆的应用,通过推行甩挂运输,各联盟企业合作区域空驶率下降24%,提高了车辆使用效率,做到节能减排。联盟成员之间采取货物转运的方式,扩展了企业的运输服务网点和运输服务半径,提升了物流运作效率效益,降低了物流成本。
摘要:商贸物流是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郑州市作为商贸流通业比较发达的城市,不断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推动优势流通企业的发展,积极培育规模化物流企业,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着力提升物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通过公平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