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问题(精选5篇)
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问题 第1篇
目前, 国内关于农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很少涉及知识产权的评估问题, 主要集中于如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但是, 有些学者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进行了相关研究, 王淑珍 (2004) 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李小娟 (2004) 重点探讨了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问题;许现晖 (2006) 主要探讨了收益法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性。论文将重点探讨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农业知识产权特点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在农业领域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遗传资源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另一方面是原产地名称和商标权等识别性标记。与其它知识产权相比, 农业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 依托产品的生命性。农业知识产权依附的载体大部分是由富有生命的生物有机体在同化外界环境条件过程中形成的产品, 这些生物有机体容易受环境因素及气候差异的影响, 致使同一规格的产品在质量上也参差不齐。
其二, 自然依赖性较高, 可控性较差。我国的农业属弱质产业, 受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影响, 大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依托的产品都是在大范围、露天条件下生产的, 且大多数是手工操作, 农业机械化程度较低, 对自然环境依赖程度较高, 因此, 各项技术措施及物质、能量投入的等量性与同时性均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 致使产品质量难以达到一致性要求。譬如棉田出现干旱时就应及时供足水分, 但受人、财、物等因素的影响常有滞后, 虽然也供足了水, 但由于时间上存在差异, 收棉时纤维很可能达不到标准, 使产品的整体质量受到影响。
其三, 收益的高风险性。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研发周期往往较长, 而且投资很大, 但是收益却很慢, 阶段性成果多, 且不易保护。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农业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二、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殊性
由于农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上述特征, 因此在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存在着很多特殊性。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 评估专业性强。农业知识产权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而且区别于评估人员常见的资产。在分析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过程中, 要结合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和适用性, 并与该行业的相关产品和研究水平进行比较。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农业相关领域专业知识, 并进行准确的判断。但是, 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甚至是评估师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 这就为农业知识产权评估带来了很多困难。需要认真征求和听取农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力, 准确的分析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
其二, 评估过程的复杂性。一方面, 农业知识产权的应用范围受到一定的局限。由于农业生产受气候、降雨量、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制约, 具有地域性特征, 只能在一定范围推广, 而不像工业知识产权, 可以在全国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这种地域性会影响农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范围和价值实现量的多少, 其发挥作用的广度越低, 其评估价值也越低, 反之亦然。另一方面, 农业知识产权种类繁多, 彼此之间的相似度低、可比性差, 因此, 每次对具体的农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 都要对其性能、特点、经济技术参数、收益期间、不可抗力的影响等因素作专门分析研究, 情况复杂, 评估工作量大。
三、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影响评估标的物价值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评估目的会产生不同的评估价值。因此, 有必要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目的进行探讨。
其一, 产权交易与授权。农业知识产权的交易是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内容, 也是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目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广泛应用在企业并购、知识产权入股、知识产权转让等活动中。通过产权交易评估可以为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公允价值参考;能够确定与某项具体知识产权的许可证或其它限定条件转让有关的公平使用费率;或在两个合作伙伴共同以大量的知识产权投资合作建立新企业时, 确定股权或其它所有权的交换比例等。
其二, 农业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是涉农企业重要的资源, 其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对于涉农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涉农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所创造价值的同时, 因为知识产权付出相应的维护费用, 如专利申请费和维护费、专有技术的保密费、商标注册费等。但是, 并非全部知识产权都为有效知识产权, 有些知识产权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 但是企业却要付出一定的维护费用。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可以有效地了解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状态, 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维护成本, 而且为企业今后的研发指明了方向。定期的知识产权评估已成为涉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农业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其一, 传统方法适用性分析。在资产评估实践过程中, 主要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方法在传统评估领域 (如企业价值评估、不动产评估等) 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但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性需要进一步分析。
成本法是指在对农业知识产权评估时, 估算出在现时经济技术条件的重新研制、开发成本或购置一项全新的评估对象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然后扣除各种损耗后来确定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原理简单、易于掌握。但是, 农业知识产权研发成本与其预期收益之间存在着不完全对称性, 有可能开发成本较低, 但其应用前景非常广泛, 能为其所有者持续不断的创造收益;另外可能开发成本较高, 但其应用前景不大, 为所有者创造的收益较少甚至不能带来收益。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 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由于法律要求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创新性、非同质性, 比如专利相对于以前成果必须要具有创新性;著作权必须是作者的初始成果;商标权必须具有差异性。因此, 在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甚至是类似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案例。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在未来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收益, 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然后累加求和, 借以确定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自然依赖性高、可控性差、风险不确定等特点。这使得在科学的估算农业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时, 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此, 收益法的应用范围有限。
其二, 实物期权法的应用。所谓实物期权就是指内嵌在实物资产中的未来选择权, 即实物资产的拥有者根据未来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实物资产使用形态的灵活处置权。该方法能合理地将投资者对投资于该类项目的战略价值数量化、客观化, 为不确定环境下企业风险投资决策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决策思路和定量分析方法。实务期权理论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 主要解决投资项目评估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之后, 一些国外学者将该方法被引入资产评估领域。但是, 该方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还未在评估领域广泛应用。
实物期权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将农业知识产权看作一种买方期权 (看涨期权) , 研发投资额相当于约定价格, 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现值相当于基础资产的当前价格, 根据现有业务情况研发企业可以估计其波动率 (风险) , 再估计知识产权的可使用时间和无风险利率之后就可以利用期权方法估算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物期权法的计算模型可分为连续型和离散型。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模型是连续型的代表作, 而二叉树模型则是比较成熟的离散型实物期权定价模型。
由于实物期权法较好地解决了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和经营管理柔性这些评估难题, 比较适合应用于收益不确定性强、风险大的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领域。因此, 我国资产评估领域应加强对该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广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实物期权法为我们准确的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但是实物期权法所要求的假设条件比较苛刻, 其适用性仍需评估实践的有效检验。
五、结论
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有效运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问题还没有引起业界的充分关注和深入研究。论文总结了农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各种特点, 并据此分析了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评估方法是评估理论的核心问题, 传统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在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实物期权法作为解决资产收益不确定性的有效方法, 较为适合于农业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 应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齐安甜、张维:《实物期权理论及在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中的作用》, 《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7期。
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问题 第2篇
(2006年4月19日财企[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二、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在评估过程中,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证书,建立并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培训的质量,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和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以迎合委托方对评估结果高估或者低估的要求、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方式承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
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对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
七、占有知识产权的国有单位和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探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 第3篇
我们正处在知识对生产力、经济、科技等有着巨大影响的时代, 知识产权不仅对于个人、企业以及国家的发展进步都有着十分关键的凭借作用。知识产权有着非常可观的经济价值,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活动日益频繁的同时, 也存在着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管是后期在交易估算知识产权的价格, 还是知识产权受侵害后的索赔等问题, 都要有个给评判的标准, 如何去评判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这就需要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本身价值进行相应的评估, 为上面提到的问题提供一个判断的依据。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之根据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指有关机构通过综合考虑与知识产权本身相关的因素, 并经过一定较为合理的计算方法, 对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做出一定的评估。价值按经济学所述, 是人类用于衡量达成精神共识所耗费的物质资源的尺度标准, 是其客观存在的, 评价是指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价值的评定, 属于人的主观观念。价值本身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是有时通过客观的评价来体现;而评价是一种观念, 是人对客观存在的评估。二者是相辅相成, 紧密联系。
(一) 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其满足了日益增长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求, 为了激励人们对于知识成果的发明与创造, 法律给予发明创造者在规定时间内拥有其知识成果并可以取得效益的权利。具有价值的物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体现其价值, 如果没有交换价值本身也是无法体现的。也可以说没有了交换, 任何价值仅仅是停留在人头脑中的想象, 价值虽然是客观存在的, 但起也需要交换来体现。受不同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也就使得在需求与供给上各不相同。
人们经常用比喻的办法来描述知识产权价值在不同地点、时期价值有着明显的差异。价值这个词不是一块透明的、不变化的水晶, 它是活动着的思想的外壳, 可以随着使用它的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色彩和内容。纵然同一个地方, 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的需要也会因为时间的改变, 引起知识产权价值进一步发生变化。
曾经有国外的学者举例说过, 去年某一物品某一图案由于当时流行卖30000元, 然而在今年这个图案已经过时了, 导致了该物品做降价处理, 卖4000元。就是说, 在去年社会上对于这件物品具有26000元的“知识与智慧的价值”, 到了今年由于受市场所影响, 该物品的知识的价值就变成了零。之所以还能卖4000元, 仅仅因为其还具有使用价值而已。人们的爱好和需求决定了市场的需求, 随着人们需求的变换, 会出现更新、更适合人们需求的知识, 来取代原有的知识。对于这一现象被称作知识产权的无形磨损, 究其原因就是其自身的成果不能满足人的需求所导致的[1]。
知识产权是一种时间限制的权利, 当其受法律保护的年限已满, 此时作品、技术投入到其所在领域中去发挥其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就会变成社会共有的财富, 任何人和团体都可以获取和使用, 此时的知识产权虽然还能够创造价值, 但其对拥有人已经没有价值了。知识产权在受法律保护的年限里, 随着保护年限的一年一年的减少, 保护期限的临近, 取得效益的机会也在减小, 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在相应的缩小[2]。以实用新型和专利为例, 其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 其受时间的影响较为明显, 在其受保护期间内, 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所得收益也会发生变化[3]。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一) 收益法
收益法 (又可以称为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 评估基于如下的解释:一项财产的具体价值主要取决于在未来这一财产拥有者经济利益的现值。这种方法是站在收益的能力角度去看待这一资产的[4]。因此, 其在一些直接产生收益经营性资产较为适用, 此类资产是通过生产经营来获取效益, 同时其还会在若干年间不断获得收益。
(二) 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 (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 是最为直接、是被大众广泛接受的一种简单直接的资产评估办法。其以现有的价格作为价格评定的标准, 通过对市场的调研, 一般选择几个或者更多的被评估的资产作为被交易的资产参照, 把待评估的资产与之相对比, 同时也要适当的对价格进行浮动调整[4]。市场法只有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采用这种方法的依据是:较为精明的投资者或是买主, 不会高于市场上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
(三) 成本法
成本法 (又称重置成本法) , 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 根据不同的评估依据可将其分为复原重置成本法和更新重置成本法两种。概括而言之, 该法是为创造财产而实际产生的费用的总和, 其主要是用来评估不产生收益的构成企业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及不动产。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 如果运用该法进行评估将产生较大的障碍, 由于知识创收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因此在实际收益时知识产权收益会出现远远超过或者低于成本付出的情况, 这就导致成本和最终的实现价值间关系显得十分疏远, 因而在估算价值时, 不必要或者不能够考虑成本的因素。
四、总结
总而言之, 知识产权实现价值主要是未来, 而对于研发出来的成果所支付的成本并没有必然关联, 而与采用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相关联。所以说收益法应当是进行知识产品评估的主要方法, 此外市场法在适当条件下也可以采用, 但是不适合运用成本法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
摘要:在注重知识产权的今天, 知识产权有着明确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需要对其进行定价,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也需要对其进行核定赔偿, 这些都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 通过对市场情况的分析预测来实现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价值评估
参考文献
[1]郑克中.客观效用价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2]Russell L.Par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am-ages, 2nd ed.John Wiley&Sons, Inc, 2003.
[3]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问题 第4篇
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与发展
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 植物育种对农林、园艺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植物育种者的贡献愈来愈突出。但育种者由于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殖自己的植物品种, 也不能制止那些未经其同意即以商业目的的品种销售行为, 以致培育品种所投入的大量资金、人力和时间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品种培育活动的积极性受到削弱, 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 要求对植物品种提供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1961年由法国、比利时等五个国家签署通过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简称为UPOV) 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 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公约。面对世界上各国都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大背景, 我国于1999年加入签署该公约, 把植物新品种列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1985年《专利法》实行, 这部法律里面也包含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近年来, 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尤其显著。来自农业部的统计资料显示,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近10年的年均增幅始终在40%以上, 2005年年申请量达到950件, 跃居UPOV成员国第4位。到2005年底, 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996件, 国内申清来源已扩大到30个省市自治区, 在国外申请数量109件中, 2005年达到了77件, 超过了前5年的总和。而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 10年来农业部受理品种权申请累计4049件。其中, 国内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六大作物的审定品种总量增长了96.6%, 年均增长19.3%;国外累计有150个花卉、蔬菜、果树的新品种得到中国申请保护;国内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累计推广面积达到6.4亿亩, 新增社会效益223.7亿元。总之,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进一步的加强, 也相应地推动了农业科研、生产和改革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 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对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极为不利。综合起来,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不名确, 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 就很难受到切实的保护。其问题具体包括:一是植物品种保护立法亟待完善。依据我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中的规定, 育种者除了可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专利权外, 还可以根据申请获得品种权, 由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种的生产方法专利权人与品种权人相异的情况, 所以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二是动物品种保护未纳入立法范围。到目前为止, 我国只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 并不对动物品种本身授予专利权, 考虑到在现代化的温控技术和基因诱导调控技术手段下, 重复生产出稳定的同一动物品种已经成为现实, 这一规定已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三是缺乏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 缺乏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四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处于松散、混乱状态, 保护力度较低。五是农产品商标保护立法不力。
第二,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 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中, 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 加上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 导致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技术成果被偷运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 人员流动性加强, 要求有一个非常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个人。此外, 由于大多数科研单位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 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
第三,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 加上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 即使发生侵权行为, 往往也很难辨别, 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 造成保护难。
第四, 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体制还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都只是概括了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 并未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救济措施。这样的规定, 使得农业知识产权具体产权受到侵害后, 不能通过明确的措施来得到救济。
三、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众多问题的存在, 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 经济因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 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同时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 也就要有相应的上层建筑与之配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是否完善也必定和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改革的三十多年间, 我国的经济面貌也有了大的改观, 但是农业生产依然是较为落后的粗放型生产模式, 与美国农业的规模生产相比相形见绌。在规模生产模式下, 生产者关注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 力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就更加注重农业科技的创新。农业新技术产生之后也就更加注重在新技术上的保护, 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相反, 在粗放型的生产模式下, 生产者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就没那么急迫, 对农业新技术的保护上也就没有太多的关注。
第二, 制度因素。目前, 我国农业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也决定着我国政府的一切行为为了人民的利益。在我国14亿人口中有8亿人口是农民, 农民的利益也就摆在了前面。我国由政府推进的农业技术创新, 目标是惠及众多的农民。也就是说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大多数是属于公有。早农业知识产权的界定中存在三种模式: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 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单一制的奖励制度, 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双轨制的发明专利奖励制度, 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以公有为主的情况。但是, 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中, 农业知识产权的公有并非是一种好的选择。农业知识产权的公有往往会懈怠人们的创新精神。因为, 他们无需投入就可以享用农业新技术带来的效益。
第三, 意识因素。一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总是和本国人民的意识因素息息相关的。一国人们的对某事物的意识较强, 也就更加关注该事物的发展情况, 并且在该事物与本国人们的相互作用下思考该事物的好坏与利弊, 以促使该事物向有利于人们的方向发展。如果一国人民对该事物的意识较差的话, 那么对该事物的发展变化情况也就不会很敏感, 相应也不慎重考虑事物的发展变化, 也就不会对该事物的发展起到良好的诱导和促进作用。长期以来, 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就不是很强。现在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还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 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 也就不会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 环境因素。除了上述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因素外, 我们也不要忽视了地理环境因素给农业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一定的地理环境制约着该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发展方向。例如, 平原地区的地理环境很适合发展规模生产, 而山地丘陵地带就不好开展规模生产。上文中有论述到规模生产会更有利于促进农业新科技的产生和发展, 所以地理环境因素也会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不小的影响。
摘要:通过中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制不完善。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体现在诸多方面, 如有经济、制度、意识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度原因
参考文献
[1]、 (美) 道格拉斯·c.诺思, 经济史的结构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 1991.
[2]、刘春田.1999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家, 2000 (1) .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4]、廖秀健.我国作物遗传资源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 2010 (2) .
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问题 第5篇
1资产评估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意义和作用
产权交易主要是重新组合闲散、低效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项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提高企业综合效益,促进其作用有效发挥。因此,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十分必要。
第一,资产评估有助于维护和协调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中双方作出决策时的重要咨询资料,为他们提供参考和依据,同时资产评估也是衡量产权交易价格是否基本公平、公正的价值尺度,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价值尺度和依据。
第二,资产评估有助于推进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一方面,资产评估是确保国有产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 推动各项工作透明化进行;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是国有产权交易规划化、科学化工作赖以建立的基础。
第三,资产评估有助于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一项有力的监管措施,有利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同时,它还是确认目标企业价值和监管企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为这些工作开展提供指导。
2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管理人员和企业认识到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制度、人员等因素的制约,目前评估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管理混乱,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例如,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上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界限不清,导致他们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同时,政府行政干预过多,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性较弱,难以有效保障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法律法规不健全,评估机构缺乏责任制约。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原有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规范各项工作。且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难以真正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一旦客户权益受损,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执业不规范,评估机构缺乏竞争力。资产评估行业尚未制定统一的执业准则和标准,导致执业不规范,影响评估水平提升。 另外,评估机构数量多、规模小,评估质量低,缺乏竞争力,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发展的需要。
第四,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评估机构缺乏专业性。例如,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理论人才,职业道德建设尚不完善,一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第五,基础理论薄弱、评估机构缺乏市场性,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基础理论薄弱、评估方法以非市场化的方法为主,制约评估工作水平的提升。
3建立国有资产独立评估机制的几点措施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利益,今后在国有资产评估中需要采取以下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一,以实现行业统一管理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防止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为资产评估营造公平、开放、统一的环境,促进各项评估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规范资产评估,推动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以制定统一的评估法律为核心,建立健全我国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资产评估准则。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明确评估主体、执业规则和管理模式,对现行法律法规改进和完善,明确和健全各项制度,有效规范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确保他们规范履行自己的职责。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为评估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指导,要想推动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完善准则体系,建立统一、完善、权威的准则体系,有效指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第三,以推进合伙制为主要模式,促进评估机构经营机制市场化转换。注重提高评估机构的综合水平,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增强他们的综合素质,构建完善的内部经营机制,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合伙制在注册会计行业得到推广和应用,能最大限度地强化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他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执业水平。因而评估机构可以向这种模式转变,提高评估工作水平。
第四,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与职业道德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重视优秀评估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建立高素质资产评估师队伍。加强培训工作,确保业务培训落实到位,取得实际效果。重视基础理论、文件、规章制度学习,掌握评估标准和技术方法,熟悉评估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坚持长期、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增强自身综合素质,更好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第五,加强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完善评估理论体系。加大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力度,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理论和方法,重点关注企业经营能力和风险,强调管理层道德和个人品质评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进行规划和布局,建立资产评估信息网络系统,重视信息技术应用,构建便捷的交流平台,提高评估工作水平。
4结语
通过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规范资产评估各项工作,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能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摘要:资产评估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目前资产评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混乱、法律法规不健全、执业不规范、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今后应采取完善措施,推进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评估机构经营机制市场化转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水平,完善评估理论体系。
关键词:国有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梁美健,周阳.资产评估学科定位与增值建设[J].经济师,2015(7):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