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项目用地协议(精选11篇)
农业设施项目用地协议 第1篇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甲 方(经营户): 乙 方(镇政府): 丙 方(村委会):
为规范我镇设施农用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名优水产品工厂养殖车间建设项目,经乙、丙两方同意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使用360亩土地,其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10000㎡,占用土地15亩;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3000㎡,占用土地4.5亩。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XX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现代化养殖车间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及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生产设施:名优水产品工厂化养殖彩钢结构车间X000㎡,其中:南美白对虾设施养殖车间X00㎡,鲟鱼设施养殖车间X000㎡。
(二)附属设施:建设砖混结构的职工宿舍、食堂及办公用房2000㎡、彩钢结构仓储库房1000㎡。
四、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镇农经站备案。
五、农业设施用地占用土地补充措施: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修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甲方应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缴纳造地费每亩XXXX元,合计
元。
六、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丙两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政策允许该宗土地可以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归甲方处置,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若逾期不处置,乙丙两方有权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前应交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审核,甲、乙、丙三方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乙、丙两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乙、丙两方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强行拆除,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有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有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审核通过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农牧渔业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农业设施项目用地协议 第2篇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村 联系电话:
乙方(村委)法定代表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村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联系电话: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河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臵、面积
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乡、街道)村委庄的农村集体土地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附属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配套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基本农田亩)。具体位臵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
该宗土地主要用于养殖(粮食生产、作物栽培),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方案逐项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土地复垦
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 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臵完毕。
八、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手续,乙方予以配合;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土地给第三方使用;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万元(大写:)。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农业设施项目用地协议 第3篇
1 区域概况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区概况
宁城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南部, 地处燕山山脉东段北缘, 处于东经118°21′26″~119°55′25″, 北纬41°16′17″~41°57′53″之间, 属于内蒙古高原与松辽平原的过渡地带。北与内蒙古喀喇沁旗相连, 东与辽宁省建平、凌源交界, 南与河北省平泉县毗邻, 西与河北省承德县、隆化县接壤。总面积4 305 km2。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的方法对宁城县设施蔬菜用地的13个土壤属性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 主成分分析法是指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数据的筛选, 减少参评影响因子的数量, 解决了数据冗余的问题。本研究是运用特征值大于1、累积贡献率大于80%的前k个主成分代替原始指标。主要是由于特征值大的指标对前k个主成分值的变化起的作用大, 相反, 特征值小的指标对前k个主成分值的变化起的作用小, 因此区分出相对主要的评价指标和次要指标[1,2]。
2 结果与分析
通过对选取的13项土壤属性指标进行标准化、同趋化和归一化处理, 主成分分析得出的结果见表1。
依据特征值大于1, 累积贡献率大于80%的原则选取以上4个主成分, 其中主成分1的贡献率36.82%, 主成分2为20.28%, 主成分3为15.07%, 主成分4为10.15%, 前4个主成分的因子荷载矩阵如表2所示。
根据有关资料, 选取每个主成分中因子荷载值≥0.5的指标, 根据其属性对其进行分组。从表2中可以按指标的负荷量系数的绝对值按由大到小选取全氮 (0.784) 、有效磷 (0.756) 作为土壤大量元素指标。说明这2个指标在第一主成分中影响土壤质量的程度较大。
第二主成分中因子荷载值较大的主要是土壤中的有机质 (0.582) 、全盐 (0.503) 、棚龄 (0.544) 、p H值 (0.512) 。显然, 在第二主成分中以上指标对土壤质量的影响程度较大, 将其归为土壤理化性质一组。
第三主成分因子载荷值按期大小依次为有效锌 (0.586) 、有效铁 (0.532) 、有效锰 (0.518) , 以上指标对第三主成分反映的综合指标起着逐渐减小的正向作用。显然可见, 第三主成分中主要表现为土壤微量元素指标。
第四主成分的因子荷载值按其绝对值大小依次选取土壤重金属综合污染指数 (-0.831) 、重金属镉 (-0.811) 。表明重金属污染因子作为负向因子在第四主成分中对土壤质量的影响程度较大。
通过对表1和表2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宁城县设施蔬菜用地土壤质量影响的因子中, 通过主成分分析确定土壤大量元素 (全氮、有效磷) 对土壤质量的影响程度最大, 其次是理化性质指标 (有机质、全盐、棚龄、p H值) , 位于第3位的是微量元素 (有效锌、有效铁、有效锰) , 位于第4位的是土壤重金属污染指标 (综合污染指数、镉) [3,4,5,6]。
3 结论
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根据主成分分析方法可以得到影响宁城县设施蔬菜用地土壤质量的影响因子主要是土壤大量元素指标, 其次是土壤理化性质指标, 土壤微量元素指标位于第3位, 土壤重金属污染指标位于第4位。宁城县设施蔬菜用地土壤质量是在以上因子共同影响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月芬, 汤洁, 李艳梅.用主成分分析和灰色关联度分析评价草原土壤质量[J].世界地质, 2004, 23 (2) :169-174.
[2]陈留美, 桂林国, 吕家珑, 等.应用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评价不同施肥处理条件下新垦淡灰钙土土壤肥力质量[J].土壤, 2008, 40 (6) :971-975.
[3]黄金金, 顾黄辉, 樊聪明, 等.海门市城区周边乡镇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J].安徽农学通报, 2008, 14 (2) :76-77.
[4]谷晓静.陕西省泾惠渠灌区土壤质量分析与评价[D].西安:长安大学, 2009.
[5]何文寿, 高艳明, 王菊兰, 等.宁夏设施栽培土壤质量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科学研究, 2011, 32 (1) :1-8.
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第4篇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14 【字体:大中小】
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 乙方(经营者):周俭
丙方(镇政府):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镇域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书如下:
一、用地位置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位于 丰台区长辛店镇长辛店村西后街123号房后小院,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 183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839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并经批准的《土地勘测定界图》面积和范围。
三、用地期限
本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为 2 年 零80天 自 2015 年 7月 10日至 2017 年 9月 30 日。
四、用地用途的约定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连栋温室和日光温室等;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具体要求为:
(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用地范围内不得用于以下用地建设: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村、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三)用地期限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旧村改造、征地、占地、拆迁、整体规划或区域环境整治等情况需拆除、腾退租赁标的物的,甲、乙双方均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告知该情况的十五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标的物,双方互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或经济补偿责任。针对乙方出资建设的地上物的补偿款,由甲方享受15%,乙方享受85%;针对土地、甲方出资建设的原有地上物等其他项目补偿款,均归甲方。
(四)用地期限内,因农业设施的特殊性,只限乙方从事法律、法规和长辛店镇准许的经营项目。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章、违法、违规,因违章、违法、违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建设农业大棚前,必须事先征得周边住户的书面同意(以签订协议形式),保证周边住户对此无任何异议。
(六)营业执照由甲方申请办理或乙方申请办理均可。本次租赁期内无论营业执照办理在甲方或乙方名下,如遇有本协议中第四项第(三)条约定的拆迁等情形,补偿均按照如下方式分配:
如在用地期限内拆迁,则停产停业等经营类损失的补偿均归乙方;如租赁期满后,则停产停业等经营类损失的补偿均归甲方,即使乙方继续租赁如遇有拆迁等情形,则经营性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七)申请建设农业大棚的手续由甲方或乙方办理,无论哪一方办理则自行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不得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或分担。如本次由乙方办理,则本次租赁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续租,则农业大棚的经营证照虽然仍保留在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补偿,如遇到拆迁时乙方自愿放弃经营性补偿,不得向甲方或拆迁方主张任何赔偿。
(八)合同期满终止时,乙方投资建设的地下、地上物等设施全部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九)本协议未涉及事项仍以原合同约定为准,原合同约定内容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乙方经营 家庭形式无土栽培及培育蔬菜 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 1839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为: 1839平方米建设用地。
经甲方、丙方双方研究,同意乙方在依法确定的土地权范围内使用 1839平方米土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1784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55平方米,附属设施中管理用房面积为10平米。
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根据第四项第(八)条约定,设施农业到期后地上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承诺按土地复垦协议和国家复垦技术指标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其他事项
(一)租赁期间内,本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期间及完成建设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后果完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丙方负责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并将该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合同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国土资源部门1份、农委1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第5篇
用 地 单 位(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为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集体土地,用于项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范围位于高青县
镇
村,其四至界线详见用地现状图,该图需经甲乙双方盖章认可。
二、用地面积
设施农用地总面积为
亩(其中农用地面积
亩,耕地面积
亩)
三、补充耕地方式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建设需硬化地面的,由甲方按照硬化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向镇政府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设施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甲方用地结束后,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貌,不能恢复原貌的,由乙方负责复垦恢复原貌,复垦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且该宗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
方:(章)
负责人:
乙
方:(章)
负责人:
农业设施用地申请 第6篇
镇人民政府:
因 建设需要,本人(我单位)拟在 村
组(小地名:)以(填写土地来源)的方式使用设施农用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配套设施用地 亩。
本人(我单位)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在用地期满后,自愿无偿并自行拆除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用途的临时建、构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按照要求进行复耕,并愿意与村及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书》、接受镇政府监督实施。若因条件限制不能履行复垦义务,我自愿依照法律规定标准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复垦费用于土地复垦,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复垦,恢复耕种条件。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附:⑴营业执照、法人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设施用地复垦承诺书;⑶设施建设方案。
申请人:(章)
农业设施项目用地协议 第7篇
关键词:现代农业,设施,农用地
1 都市农业与设施农业概念
中国都市农业的概念源自国外, “都市农业”是五、六十年代由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首先提出来的。都市农业是指地处都市及其延伸地带, 紧密依托并服务于都市的农业。结合中国实际, 对都市农业发展实践与理论研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 但也有不少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至今尚未形成一定的共识。都市农业具有地理位置独特性、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必须加强与其他产业的联结和融合等特点。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 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2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需要不断细化, 规范用地管理。因此, 2014年9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为了做好现有设施农用地情况梳理评估, 保障设施农用地农地农用、符合规划、消化存量, 强化对一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市规土局和农委一方面及时开展新的管理办法编制管理方案, 另一方面, 及时查清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情况, 并对2011年开始进行已备案管理的新增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梳理。
3 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要求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 其性质属于农用地, 不需按照农用地转用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复垦。同时对于用地规模有着详细规定, 并规定最多不超过10亩。设施农用地的管理采取拟定方案、确定用地条件、签订协议、农业规土部门备案、土地图斑变更和核查监管的工作流程, 保障农地农用, 合理利用土地。
4 用地情况研究
经过对新增设施农业用地 (2011年以来) 备案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 共有新增设施农业用地项目600余个, 总面积160多公顷。新增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备案资料完整并且勘测定界数据齐全, 另一类是备案资料完整, 但是无勘测定界数据, 用地范围只有备案附图作为依据。具体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根据统计结果可见, 无论是存量设施农业用地, 或者新增设施农业用地以崇明为最多, 浦东新区 (包括南汇区) 及奉贤区次之, 其余各区分布相对均匀。
5 调查结论
通过此次对2011年至今部分已批设施农用地进行外业核查的工作, 可以发现当前设施农用地使用存在如下问题:
(1) 土地批而未用。多处经审批的设施农用地现场仍为一片空地, 或以围栏围起, 但无任何地上建筑物。
(2) 土地超占使用。各区县设施农用地普遍存在超面积使用土地的情况, 其中以闵行、浦东最为显著。
(3) 未按规定使用。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存在部分设施农用地未按审批用途进行使用, 而建成为办公楼、农家乐等经营性设施。
6 调查经验和建议
(1) 建议做好核查计划。根据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计结果, 可见存量设施农业用地总地块数为2万余块, 总面积超过3600公顷, 总量非常大, 建议开展核查工作前研究制定好核查办法并制定好核查计划。
(2) 建议以航片为核查工作底板。根据存量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大小分布情况统计情况可见, 全市97%以上的地块超过100平方米, 说明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几乎全部可在精度在1:2000以上的航片上清晰可辨, 建议以航片为核查工作底板, 进行初步核查, 可将现状为空地、生成设施构筑物、建筑物等区分出来。
(3) 建议图解为主实测为辅。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大多数为历史沿袭、实际使用的情况, 且存量设施农业用地二调图斑的范围也大多以航片图解的方式获取, 故建议对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范围确定以图解方法为主, 对现状使用情况和航片差异大的情况进行实测辅助判断。
(4) 建议现场踏勘到点。因为通过航片很难判断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的实际用途, 且附属设施和生产设施构筑物等大量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 顾建议现场踏勘到每个点, 采集每一处新增设施农业用地的实际用途。对于设施农用地实地使用范围, 应当采取以下准则进行测绘:①已建成围墙的, 界址按照实际围墙线确定;②未建成围墙的, 界址按照硬化路面边界确定;③如有其它情况, 则按照镇政府现场确认情况进行测量。
(5) 建议先核查集建区外在核查集建区内。经过对三线的叠加分析, 发现集建区内设施农业用地仅占总量的10.9%, 按规划意图, 集建区内是弱化农业设施建设的, 所有集建区外应确定为核查重点, 先进行核查工作。
(6) 建议进一步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因为土地整治项目往往范围大, 涉及土地类型负责, 所有可以叠加土地整治项目进一步归类分析, 按土地整治项目具体要求, 对涉及整理复刻等土地整治措施的设施农业用地不予核查。
参考文献
[1]方志权, 吴方卫, 王威.中国都市农业理论研究若干争议问题综述[J].中国农学通报.2008 (8) :521-525.
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书1 第8篇
甲方(办事处):
乙方(村集体):
丙方(使用人):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书。
一、用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平方米,农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并经批准的《土地勘测定界图》面积和范围。
农业设施用地租赁合同 第9篇
农业设施用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镇****村周庄组面积**** 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四至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设施。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期限为10年,自20**年6月15日至20**年7月1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 无,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
2.土地承租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土地耕种金,土地耕种金付款时间为每年秋收后。另一部分为土地补偿金,每亩每年****元,合同期内价格不变,每五年一次付款时间。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国土部门备案一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10篇
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 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四)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条件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同时,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 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综合改革试验区、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适应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对于没有纠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
(六)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七)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下同)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各地要以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八)创建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完善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全面支撑和推动土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九)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大力推进《纲要》所确定的七大工程建设,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今年,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协调配合提出项目名单,搞好项目论证,落实资金安排,共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十)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以后,根据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实践,总结经验,再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各地要及早谋划,研究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十一)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在各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中,要积极主动增设各类土地交易场所,协调有关部门,鼓励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市场中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要积极培育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服务功能,降低交易风险。
(十二)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
(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订标准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 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在村或村民小组内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两图一表”制度,即按照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审批控制图和宅基地安排计划表,在村民公开监督下,公示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结果,公平分配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未利用地的,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各县(市)按当年总量,每年分若干批次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宅基地审批办法,定期开展抽查,按将宅基地审批落实情况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强化监督管理。
六、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十八)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关系到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农村建设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土地的,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可在本集体内部统筹协调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 地手续。凡涉及对有关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做好全面的评估论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权限提出明确意见,或继续试行或中止执行。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发挥基层国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服务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向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对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乡村”,建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各级服务中心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有效信息。
第十三条 流转后的土地应当重点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受让方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性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的,其占用地可不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并免办相关手续及免收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从有关收益中给予一定补偿。
农村居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的,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依法进行组建和登记的,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成立的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达到500至1000亩的,每亩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入股面积达到1000至2000亩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将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按照《昆明市银农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纳入贷款、融资担保的备选范围,为项目开发设计适合自身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受理、调查评估、办理贷款、担保事宜,并在贷款利息以及收取的担保费给予适当的倾斜和优惠。
关于申请农业设施用地的报告 第11篇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大观分局:
兹有安庆市大观区金慧凤山禽牧业,承租大观区山口乡中心村荒山120亩,荒地60亩,荒田22亩,进行种植和养殖。目前已种植树木3000多株,养殖皖南土鸡20000余只,山羊和奶羊70余头,年出栏土鸡15000余只,供应市场土鸡蛋20万多枚,出栏山羊和奶羊50余头。
为使承租荒山得到充分利用,加快发展步伐,特委托市建筑学校设计院对承租荒山进行了详细规划,拟植树20000株,种植若干亩无公害蔬菜,养殖皖南土鸡80000只,优质品质羊100-200头,开挖10-20亩鱼塘,预计总投资200万元左右。
特申请鸡舍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羊圈占地250平方米,养殖水面15亩,看护用房占地400平方米,请求核准用地指标。
安庆市大观区金慧凤山禽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