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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改革范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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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改革范文(精选6篇)

农村殡葬改革 第1篇

一、农村殡葬改革困境及现状

五十多年来, 推行火葬在城市 (特别是大中城市) 取得了显著成效, 民政部的资料显示, 一些城市火化率接近100%, 许多大中城市火化率保持在80%~90%。另据统计, 2005年, 全国共火化遗体450.2万具, 火化率占全国死亡人口的53%。如此说来, 占47%的没有火化的死亡人口应该大都集中在农村。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考虑到了农村的具体情况, 强调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 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 革除丧葬陋俗,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但在各地实施的过程中, 却出现了绝对化和“一刀切”现象, 要么完全放弃土葬, 实行火化, 要么放任自流, 基本不管。而对诸如在丧葬习俗仪式方面的改革, 政府则更是无从下手, 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实际地介入和变革。几千年来形成的丧葬习俗, 在新时期对农村的丧葬活动仍然持续地产生着影响。调查资料显示, 广大农民对实行火葬抵触情绪较大 (尤其以中部、西部、北部为甚) , 火葬政策的实施远没有达到制定政策时所预期之效果。有的甚至与推行火葬的初衷背道而驰, 殡葬改革形势不容乐观。从中原地区某县农村殡葬改革推行过程调查看, 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㈠相关部门对殡葬改革定位有失偏颇, 从认识上来看, 视野相对狭窄, 表现就是强制、过度推行火葬 殡葬改革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嵌入形式, 变土葬为火葬的政策与中国农民传统的生死观念相冲突, 与地方性共识难以产生共鸣, 迄今未被普遍接受。而正是地方性共识的存在造成地方政府政策推行的巨大困难, 同时也留给了地方政府可自由操作的空间。虽然国家的殡葬政策只是提出在有些地方改革土葬, 推行火葬, 并未要求一律火葬,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往往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过度推行火葬, 制定严格的罚款制度, 把火化率作为衡量殡葬工作好坏的首要指标, 致使与群众意愿严重对立, 侵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为了推行殡葬改革, 乡镇基层政府将火葬指标量化到村, 强制村委会签订合同, 完不成指标就要接受乡镇政府的罚款, 土葬一个罚500元。不少地方的殡葬改革依然走上了“以罚代葬”的变通道路, 偏离了高层政策设计的初衷。

㈡从实施效果看, 既不经济, 又不节约, 更不具有可持续性的长效机制 殡葬改革之所以必须进行, 是基于下列两大因素:一是传统的土葬, 消耗木材;二是消耗土地。但在实际操作中, 推行殡葬改革的方式、方法欠妥。不少地方殡葬改革制度的官本位色彩较浓, 多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命令管理的特征, 推行方式多采用“运动式”做法, “动辄罚款”、“起尸火化”、“扒坟掘墓”。在刚开始政策紧张时, 村民们采取主要火化后再土葬, 即骨灰装棺土葬, 更多的村民选择偷埋偷葬:人死后不发丧, 不请乐队, 不放鞭炮, 当天亡故当天晚上掩埋;土葬后不留坟头、痕迹, 一年后再堆起坟头土葬时不声不响, 待第二年周年时再按照以前的规模补办仪式。现在对于农村土葬, 政府相关部门放任自流, 基本不管。农村土葬又在重复昨天的故事。

㈢相关制度设计的缺失, 殡葬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殡葬管理问题上, 实行乡镇民政所与火葬场双头管理的制度, 并对火葬场进行了市场化改革, 将之承包给私人。借助于殡葬业的垄断经营以及其在殡葬管理上的优越条件, 以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为名行垄断经营之实, 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更是将丧葬用品的“准入审批权”转化为了“经营独占权”, 提供的丧葬用品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价格偏高甚或附加服务项目进行强卖强买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将殡葬改革这一政策行为熟练地转变成为了一种可以“寻租”的经济行为。将查处土葬案件作为增加收入的途径。只要能收到钱, 管理部门对土葬行为听之任之, 以致有钱的农户进行土葬, 交不起钱的只能火化。火葬场为了利润也就有了足够的动力去挖掘村民们的越轨行为。据当地村民反映, 乡镇民政所与火葬场都在各个村庄安插“线人”, 对于线人和村民的举报行为一次给予300元~500元的奖励。在这样的激励措施下时有农户被举报出来。殡葬行政执法极不规范, 野蛮执法时, 有的将挖出的尸体当场浇上汽油就地焚尸火化;有的起尸火化不通知亲属在场, 致使死者亲属拒绝领取骨灰等法、随意执法现象比较严重。

二、殡葬改革困境的法社会学解读

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 基本上将殡葬改革作为一项可以明确量化达标的经济事件来做, 对殡葬改革的文化属性认识不足, 殡葬改革文化内涵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殡葬改革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一种经济行为, 它是一种文化行为、一种民俗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民俗宗教”行为。

在乡土社会中, 人们自有一套人生意义与价值的评判尺度与标准, 也相应地有着他 (她) 们自己的精神世界。在农村, 传统的丧葬方式实际上是很多老人集体认同、自我定义、对社会的看法和行动的一部分, 它牵系着每个人对人生、生活的理解, 对自己的人生价值与目标的评判与估量。而其中那些被批驳为封建迷信的部分, 同样也是他 (她) 们把握变动的社会生活和现实世界的一种方式。现在这样一种国家强行推进的处理方式所造成的后果, 不仅是对于老年人感情上的伤害, 实际上更有可能的是对农村文化生态感情上的伤害, 实际上更有可能的是对农村文化生态看不见的冲击。作为观念形态的殡葬文化, 还包括有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中国儒家文化中“孝”的原则性要求, 土葬代表孝顺“孝”需要展示, 丧葬是阅孝仪式。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具体指向, 但其核心始终是强调生命延续过程中后代对给予自己生命并把自己养育成人的血亲的尊敬与尊重。

法社会学者认为推动人们去守法或者违法的根本的动力在于利益, 就是说发生合法或者违法行为的动力在于利益, 并不源于法律规范要求的推动, 而是源于生活中的利益。但是推动人们去守法或者违法不仅决定于利益的推动作用本身, 也不仅在于利益中主体的需求以及他们能动员的资源等要素, 而且还取决于法律是否提供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最有效的行为方式。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该建立在本国的具体国情上, 应该建立在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上。唯有深深植根于社会生活之中, 乡村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良好风俗, 才能让法制的目的得以实现, 否则, 法律制度只能是存在于纸上的文字。

社会学理性选择行为指的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社会交往或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为, 这种行为需要理性地考虑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 并且在众多理性选择行为中, 由于条件和信息的有限性, 人们实际上无法达到“最优点”, 而只能逼近“最优点”, 即“满意解”。满意准则和合理化成为这种“理性选择”行动者的行动基础。在此, 我们可把这种理性假设称为“社会理性”, 其最基本特点就是在追求效益最大化过程中寻求满足, 寻求一个令人满意的或足够好的行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的理性行为往往是非常复杂的, 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也要追求社会及其他效益的最大化, 而且其中有许多因素本身就是相互制约的。村民们认为从经济的考虑, 按照他们对火化费用的估算, 拉灵车、火化费、骨灰盒等费用总共计算起来与土葬费用没什么差别, 甚至有的骨灰盒比棺材还贵, 而火化后再葬就更不用说了。与符号消费一样, 村民也通过特定的丧葬消费建构和确认自己的身份。但是通过丧葬消费建购并确认的身份, 不仅指经济身份或者社会身份, 还有道德身份。道德消费需要众人的道德评价, 一项道德消费是经过众人的道德肯定或者否定才能完成的。

三、结论

要加强殡葬改革的文化属性认识, 要认真对待传统习俗。如果法律规则和传统习俗冲突过于强烈, 不仅规则不能得到遵守, 反而可能引起逆反心理, 破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即使国家动用其强大的强制力去移风易俗, 最多也只是收效于一时, 急风暴雨过后又会死灰复燃。当然, 社会风俗习惯并不都是好的, 一些恶俗陋习往往成为国家法律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需要加以改造甚至摒弃。殡葬改革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改变落后的、浪费的、不适宜于当下社会和有违科学的丧葬方式。因此, 应当在坚持殡改目的的前提下, 推行丧事方式的多样化, 让民众有条件自由选择最后的归宿。

殡葬制度安排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要求, 完善制度安排, 加快殡葬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进一步推进“政事分离”、“管办分离”、“政企分开”, 改变政府在殡葬行业管理中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 加强政府的规划、调控功能, 强化市场监管职责。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的过程中, 必须考虑民众的容忍度和承受力, 切实保证民众的利益, 如何使改革让被改革者受益而不是受损, 这将决定改革的受拥护程度高低和最终的成败。从本质上看, 一个最终使被改革者受损的改革, 必定会遭到众多民众的反对和阻挠, 即使当时惧于权力而得到实施, 最终也不一定会成功。

摘要:我国自1956年施行殡葬改革以来, 推广火葬在城市取得了显著成效, 而在农村火葬政策的实施远没有达到当初政策制定时的预期效果, 在推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作者从法社会学视角对当前农村殡葬改革面临困境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农村殡葬改革 第2篇

有力推进殡葬制度改革

田口乡辖17个行政村,3.2万口人,4.7万亩耕地,县殡葬改革动员会召开后,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民政局的具体指导、支持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公墓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目前,全乡17座农村公益性公墓已全部完成选址、规划,建成8座,在建中9座。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领导。乡成立了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先后召开了班子会、支部书记、党员和群众代表会,学习传达县殡葬改革动员会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班子成员包村,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了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科学选址。科学选址是推进公墓建设的重要条件。我们在充分尊重农村习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之上,运用“4+2”工作法,让群众代表自主选择公墓建设地址。

三、资金倾斜。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30000余元,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用于公墓建设,对在今年7月底前建成的公益性公墓,经验收合格,建成一个奖励现金2000元,有效解决了村公墓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四、严格标准。为确保公墓建设质量,我们制定了公墓建设规范,所有公墓必须达到四有标准,即:“有标志、有界限、有道路、有墓穴”同时抓好施工等环节,保证了工程质量。

重新审视“殡葬改革” 第3篇

2014年4月1日起,安徽安庆市宣布进行一项殡葬改革,全面实施火化,6月1日全面实施。为此,各区县以低价收回群众预备的棺材,予以毁坏。据《东方早报》5月23日报道,多位高龄群众无法接受这一改革,而在6月1日前自杀身亡。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海内外网络舆论哗然,多家媒体对此已提出严肃批评。笔者发出一封公开举报信,向正在安庆巡视的安徽省委第二巡视组举报安庆市委书记虞爱华、市长魏晓明违反群众路线、粗暴推行殡葬改革、导致高龄群众自杀的不当行为,但没有任何回音。

凡此复杂事态清楚表明:对平坟、对毁棺,地方官员底气十足,他们相信,自己的政策实具有足够充分的政策与意识形态之合法性。这个合法性来自“殡葬改革”。其理念和政策起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一直实施至今,“其基本特征和任务是改革落后的遗体处理方法和封建迷信的祭奠礼俗,倡导节俭、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和殡葬礼仪,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它既是对殡葬活动的物质技术推进,又是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具体政策措施则是逐渐废除土葬,以倡导和强制两种手段推动火葬。也正是根据这一政策,几十年来,各地政府平坟运动此起彼伏,规模大小不等。

然而,形成于特殊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时代的“殡葬改革”,到今天,是否还具有文化和政治上的正当性?本文将殡葬改革置于中国文化全面复兴的脉络中予以反思,并认为,应当尊重国民之信仰自由和传统习俗,放弃殡葬改革理念和政策。

生命、信仰与墓葬习俗

华夏族群,也即构成今日国民之主体的汉族,很早就采用殓棺、土葬之俗,以安顿死者。《白虎通义·崩薨篇》引用已佚之《礼·檀弓》,用很简短的语言描述了三代丧葬之礼的大略:“死于牖下,沐浴于中溜,饭含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阶,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

这一系列丧葬之礼,立基于华夏族群对于生命、死亡的理解。《礼记·郊特牲篇》概括为:“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尚书·泰誓上篇》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又《周易·系辞》:“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者,天也;坤者,地也。人禀天之气而生,天之气凝定于人为神,为灵。气是生命之本源,故中国人相信,气绝即为人亡,咽气就是死亡。人得地之养而成形,是为肉体。神、形相合而为具有完整生命力的人。人死,则神、形分离,并各自归于其自来处:神气发扬,上归于天;形体弊坏,下归于地。

由这样的生命观、生死观,形成了华夏族群的丧葬之礼。其中的关键就是全尸葬入于土,由此而有棺、椁、坟、墓之制。《白虎通义·崩薨篇》中一段话:

所以有棺椁何?所以掩藏形恶也,不欲令孝子见其毁坏也。棺之为言完,所以载尸令完全也;椁之为言廓,所以开廓辟土,无令迫棺也。

人死之后,神、形分离,无神之尸体必然败坏,子孙不忍见此情形,故盛之以棺椁,尽可能保全尸体。墓的功能则在于掩藏尸体:

崩、甍别号,至墓同,何也?时臣子藏其君父,安厝之义,贵贱同。葬之为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生于阴,含阳光,死始入地,归所与也。

土葬之大义在于,人得自于大地的形体重归其所自来处,而完成生命的一次圆满循环。

然而,何必全尸?上引《祭义篇》中孔子所说的一句话有所说明:“合鬼与神,教之至也”。郑玄注:“合鬼、神而祭之,圣人之教致之也”。孔颖达疏:“人之死,其神与形体分散各别。圣人以生存之时神、形和合,今虽身死,聚合鬼、神,似若生人而祭之。是圣人设教兴致之,令其如此也。”全尸入土,则生者相信,逝者神、形俱在,神气有所依附,则不至于消散,故可致神而祭之。

有墓则需有坟。《礼记·檀弓上篇》记载孔子的故事: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坟、墓是有区别的,墓的功能是埋葬,坟的功能是标识。在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坟头就异常重要,它有利于远游的人们标识祖先埋葬之处,而在归来时祭祀。孔子以来的社会,都具有较高流动性,于是,封坟就成为一项广泛流行的习俗。今日中国社会则处于流动性极高的状态,大量人口迁徙他处工作或者生活。在这种社会状态,封坟就十分必要。这个坟头显示着祖先的存在,这个坟头就是游子心灵寄托之处。平坟也就切断了游子与其家乡的联系,祖先固然成为孤魂游鬼,游子的生命也失去时间的深度,匮乏永恒的期许,而归于浅薄和浮荡。

墓葬之社会功能

孔子所说的“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之礼,皆以华夏族群的生死观为本。而包括墓葬及依托墓葬的各种礼,具有十分重大的文化与社会功能。

第一,墓地是践行祖先崇拜之礼的重要场所,可以安顿人心,养成国民的“敬”心。

至少从宋代以来,墓地在祖先崇拜体系中的地位,比起古代大幅度提高,而成为至关重要的祖先崇拜场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祠堂在遭遇20世纪中期的大毁坏之后没有恢复,墓祭就成为最为重要的祖先祭祀之所。

不管是庙祭,还是墓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功能,也即《论语·学而篇》所记: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对逝者“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敦厚民心,改善风俗。其中的关键在于,礼葬、礼祭可养成民众之“敬”心。中国人并不从哲学上追究神灵是否真实存在,如“心诚则灵”这样的俗语所表明的,重要的是祭祀者敬之心态,“祭如在,祭神如身在”的根本也在于生者之敬。由此敬,而与神灵交接。祭神之敬是最高程度的敬,也是敬的大本大源。每年特定时间重复这样的礼仪,民众的精神就定期收到净化、提升,长此以往,则养成敬心。而圣贤早就指出,敬是一切德行的基底。没有敬,人心放逸,身体放纵,则不可能有任何德行。

第二,墓葬之礼守护、维系着中国价值。

《孟子·滕文公上篇》记载,孟子以人类学的思考方式解释墓葬之礼的起源。在孟子看来,盛之以棺,埋之于土,本来就是子女仁心发动之结果。四时祭祀也体现了“事死者如事生”之仁心。孔子认为,“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孝敬父母的重要形态,而“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而礼制所要求的葬就是全尸、盛棺、葬于土中,并封坟植树。如此,孝子才能心安。由此,孝子对仁有深刻的自觉,仁心成长,进而有仁义礼智廉耻等德行,尽管其程度不等。这样的美德乃是人们合作互助、社会维持秩序的关键。

也就是说,圣贤以坟墓为中国价值的教化之具。古代如此,在庙制不复存在的今世,更是如此。没有坟墓,如果再没有宗祠,民众就失去了最为重要的教化之所,仁义礼智、忠孝廉耻等中国核心价值的根基也就遭到动摇。

第三,墓葬之制解决了华夏族群对于死亡的焦虑。

死亡的焦虑,生与死的关系,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必需解决的头等重要的问题,宗教就是部分地为因应此一焦虑而生。如果不能有效地回应死的焦虑,生就没有意义,人就会放纵自己,秩序就会解体。所以,《礼运篇》论礼制之运转,以前面所引“夫礼之初”那一段开始。圣贤指出,最早、也最为重要的礼就是死之礼,也即孔子所说的“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华夏族群始终有这样的信仰:人生而合神、形,死后神、形分离,神气上升,可与先人之神气相见,并和乐融融。同样,子孙后代也会常来祭奠自己,与自己相见。而人的神气当有所归依,坟墓就是归依之处。合族而葬,则族人神气也聚于一处,如同生时合族而居。没有坟墓,神气就成为孤魂游鬼。所以,自古以来,代有克服万难、收骨归葬之义举。

凡此种种构成了华夏族群的祖先崇拜信仰,它有效解决了华夏人的生死焦虑问题,并赋予世间短暂生命以永恒意义。可以说,祖先崇拜信仰是华夏族群最古老、最朴素、最广泛、最深厚、也最强大的信仰。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人们可以看到一种相当有意义的文化现象:在农村,许多老年人甚至是中年人早早准备好自己的棺材。老人们怀着宗教般的热忱或谈论或亲手制作自己的棺材。在这里,对于死亡,人们没有一点恐惧。人们相信,自己死后神气仍与家人在一起,前可见到先人,后可得到子孙的照顾。如此,又有何恐惧?因为他们没有死的恐惧,他们的生是平静而自律的。相反,在城市,尤其是在接受过教育的人群中,祖先信仰弱化,其对死亡的焦虑、恐惧就比较严重。而导致这种信仰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殡葬改革,及其背后的物质主义哲学。

重新审视“殡葬改革”之理据

60年来,有关人士、部门力推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政策,为此提出了若干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理由。媒体也一直在宣传这样的政策和政策理由。然而,仔细审查殡葬改革的内容及其理由,可以发现,它们都存在足够的理据。

首先,殡葬改革以终结土葬为目标,试图代之以火葬。但是,火葬具有正当性么?

死亡不是生命的终结,而是另一种形态的延伸。如何安顿死者,涉及一个共同体对于生命的理解,从而构成其文化最为核心的内容。这个内容当然有些隐秘,它可能见之于最古老的原典,但此后很可能从知识人的文字论述中退隐,而化为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礼俗。惟其如此,它们以最为自然、最为普遍的方式支配着人们的心灵、生活方式,支撑着共同体的道德、伦理、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人虽皆有一死,但各种族群的丧葬之礼大不相同。不要说全世界,即便中国境内,不同族群亦各有其源远流长之丧葬习俗,如天葬、水葬、土葬、火葬、野葬、崖葬、保存干尸等。华夏族群,也即今日中国之主体——汉族,在其有文字记载的文明史上,一直实行盛棺土葬之礼。魏晋以后,某些佛教高僧遵循印度之俗,采用火葬方式。但一般情况下,历代政府均禁止庶民火葬。

因此,对汉族来说,土葬、封坟具有最为充足的文化和历史的正当性。反过来,火葬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不具有文化和历史的正当性。任何一个政府,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力之恰当边界,只要对民众的权利有最起码的尊重,或者,只要具有维持政府权威所需要之最基本的明智,就不会强制推行一种为民众陌生、而不具有文化与历史正当性的丧葬方式。

有关部门进行殡葬改革,尤其是废除土葬、推行火葬的第一个理由、也是最为重要的理由是,节约耕地。中国人多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在全世界处于较低水平。而死人墓地与活人争抢土地,为保护耕地,必须减少土葬;地方政府则更进一步,为增加耕地,而发动平坟复耕运动。

乍一看,墓地占用耕地的说法很有道理。然而,略加计算即可发现,这种说法完全是言过其实。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最近几年,全国每年死亡人口在950万左右。即便所有人都实行土葬,每个坟墓平均占用耕地5平方米,则全部占地面积4750万平方米,折合7万亩多一点。而目前政府坚守的全国耕地“红线”是18亿亩,实际约有20亿亩。也就是说,即便死者全部土葬,即便全部占用耕地,对全国耕地面积也没有任何可见的影响。即便照此规模持续占地1 OO年,形成10亿座坟墓,总占用耕地面积也不过700万亩,在全国20亿亩耕地中只占0.35%!同理,即便平掉全国现有所有分布于耕地中的坟墓,所增加的耕地也没有多大经济意义。

殡葬改革的第二个理由是,推行火葬、改革乃至废除土葬,可减轻民众负担。有关部门也试图以此鼓励“厚养薄葬”,鼓励子女在长者生时孝养,死时则行薄葬。

这是一种典型的物质主义、功利主义心态。资源总是稀缺的,文明社会的一切规则,包括礼俗,其宗旨无非是,按照共同体成员的普遍偏好,在不同人之间、在不同用途之间分配资源。规则是否健全的判准是,各种复杂因素是否被全面而充分地考虑进来。比如,在逝者和生者之间的资源分配是否合情、合理。不谈逝者,仅从生者角度来看,对死者“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人内心深处最为自然的宗教性需求。因此,儒家提出,丧葬之礼的基本原则是“缘生以事死”。这是在生者和死者之间分配资源的基本原则。生者待逝者,求己之心安。人有那种宗教性需求,自然会分配一定资源满足自己的这种需求。其间的收益,个体自然知晓,不劳他人操心。

有关部门推行殡葬改革的第三个理由是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长期以来,官方文件一直把土葬、封坟的民间丧葬习俗斥为“封建迷信”,从理论、观念、文化上予以批判。然而,这种批判是否正当?

众所周知,支持“殡葬改革”政策的哲学是物质主义。它相信,世界就是物质,人也是不过纯粹的物质而已,所以,人死则万事皆休。人们当然可以主张和信奉这种哲学,也可以据此推平自家祖坟。问题是,官员是否可以把自己的哲学视为理所当然,据以制定管制全国民众的政策?政府是否有权系统地向国民主张、灌输一种哲学?鼓吹殡葬改革的人士基于自己的哲学信念,将围绕着神、形合一说而建立的种种丧葬礼俗斥为“封建迷信”。然而,政府有没有权力判断一种源远流长的习俗是迷信?或者说,政府有没有必要做这种事情?再者,即便一种习俗确实是“封建迷信”,政府有没有权力干预它,更不要说强制禁止它?判断迷信、禁止迷信是否已经超出了一个明智的政府的正当权力范围?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如何区别宗教与迷信?

复兴中国文化,当停止殡葬改革

推动殡葬改革的人士已经注意到,以1970年代末为界,“殡葬改革”的实施发生过一次十分明显的波动:此前,“全国的殡葬改革一直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1980年代初以来,殡葬改革出现了一次大滑坡。有关人士对此痛心疾首。

这些人士完全没有意识到,“殡葬改革”之反复实乃中国文明整体性回归的一个组成部分。20世纪中期,中国传统遭到革命的猛烈冲击,发生了一轮又一轮反传统之思想、文化、社会、经济与政治运动。反传统运动是全面的。儒家作为一种价值和思想体系也被彻底否定,代表着儒家价值的社会组织,如宗族,遭到猛烈冲击。殡葬改革也是全盘破坏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运动的组成部分。传统的殡葬之礼渗透着儒家价值,也是传统社会组织赖以维系的价值纽带,自然也在破坏之列。

但是,这种破坏终究难以为继。权力试图改造传统,由此导致民众生活之混乱,权力对此束手无策。更为重要的是,改造传统需要权力始终保持在意识形态高强度动员状态,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必然松懈。而一旦松懈,传统就会自然地复归。传统的复归是全面的,其中包括传统殡葬之礼,与之同行的还有经济、社会等各领域之传统复归,这包括私人产权、市场、社会自治等各种制度。

换言之,这是中国文明的一次复归。中国社会的诸多良性变化,都是文明复归的结果。中国的增长、繁荣,本源在此。至关重要的是,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与市场秩序、社会自治的发育之间,有密切关系。有一个现象具有重大象征意义:1980年代最早大规模恢复传统殡葬之礼的,就是东南沿海地区。当时媒体对此予以严厉批判。然而,这些批判者没有意识到,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支持了市场的发育。因为,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推动了仁义礼智信等价值的重建,支持了与社会信任网络的重建,这些正是市场秩序发育的价值和社会基础。

也就是说,放宽视野,站在中国社会健全转型的角度看,殡葬改革的大滑坡其实是一个好事。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国社会乱象丛生,需要收拾人心,需要重建价值,为此,需要重建信仰,而传统殡葬之礼所蕴含的信仰,这个信仰所支撑的价值,对于当代中国人心扶正、秩序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近一年来,习近平在多个重要场合阐述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今日之重要意义。而丧葬之礼就是中国文化之本,虽然隐秘,但意义重大。如何死,从根本上决定着人们如何生。丧葬之礼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文明之内核,维系着守护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因为,一切价值都本源于如下的问题:生命为何?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如何获得永恒?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因此,欲复兴中国文明,就必须复兴中国价值;要复兴中国价值,就不能不守护中国规模最大的汉族丧葬之礼。

也就是说,在殡葬改革口号提出60年之后,在中国文化复兴的历史性时刻,没有理由再坚持“殡葬改革”理念了。殡葬之礼关乎生命之意义,关乎国民之信仰,殡葬的方式、殡葬的礼仪、殡葬的地点,都应交给国民按照自己的习惯、风俗自由选择。

这并不是说,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只可无所事事。政府可以进行监管,比如,如果人们选择土葬,政府可引导其尽量不占用耕地。政府也可禁止民众建造占地过大的坟墓。但是,在殡葬问题上,基本原则是国民自愿选择。政府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监管。如此,国民才能死有尊严。有死的尊严,才有生的尊严。

农村殡葬改革 第4篇

关键词:殡葬制度改革,马克思主义殡葬观,研究

一、马克思主义殡葬观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思想体系和科学世界观、方法论, 是全人类思想文化发展的伟大成果。马克思主义殡葬观, 顾名思义, 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殡葬思想和观念, 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殡葬制度改革实际相结合, 探索出的一套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思想体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要求。人民是实践的主体, 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殡葬观应具有以下内涵:

1.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群众主体论要求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 相信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变革中的根本作用, 顺应人民群众的心意来确定自己的行动, 要代表人民利益, 集中群众智慧和经验, 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1]我们的殡葬制度改革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发挥人民首创精神, 积极听取群众对殡葬制度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尊重群众的殡葬权利。

2. 务求实效

求真务实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本质要求。“求真务实”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对其认识论的精神实质的精辟概括。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所要求的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统一。所谓“求真”就是“求是”, 不断认识事物本质, 把握事物规律。所谓“务实”, 则是要在这种规律性认识指导下, 去力行、去实践。我们的殡葬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 就要坚持求真务实, 务求实效, 真正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之路。

3. 与时俱进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体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本来就源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 而实践是永无止境和永不停息的, 这就决定了作为思维科学的马克思主义, 必定具有与时俱进的特性, 要随实践发展不断充实、创新和发展。[2]我们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应与时俱进, 因时而动, 不断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就像计划生育政策一样, 从1980年代的独生子女政策, 到“单独二孩”, 再到提倡“全面二孩”,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是制度与政策与时俱进的典型例子。我们的殡葬制度也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群众期待与呼声, 坚持与时俱进, 不断推进殡葬制度创新。

二、当前殡葬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 火葬区不断扩大, 火葬观念深入人心。但“一刀切”的火葬政策, 是否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发展规律, 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究竟起多大作用和功效, 值得商榷。正如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副主委兼秘书长、陕西省政协常委刘石民所说, 殡葬管理也需要进一步改进:第一, 应清醒看到, 目前主要殡葬形式都有悖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学说;第二, 现行的殡葬方式及管理中存在“一刀切”的弊端, 容易造成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第三, 殡葬业已成为垄断性特殊行业, 缺乏有效监管和竞争, 极易形成暴利和导致腐败, 客观上也为大办丧事、互相攀比等不良社会风气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 对遗体伦理和情感价值缺乏考虑, 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

根据死者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理论, 遗体是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 权利人应该可以依法支配和处置。只要死者生前所确定的意愿不违背风序良俗, 就应该得到支持。人是有人格尊严的, 遗体作为一种先前曾经有过生命的客观实体, 这种人格尊严是社会对死者曾经具有过的“人的生命”的一种承认, 它不会伴随个体自然生命消亡而消亡。相反, 在人死之后, 其人格尊严依旧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存在。另外, “死者为大”是传统中国人对待死者的态度。遗体作为一种特殊物, 负载着社会伦理和道德因素, 自古以来, 其具有了特殊的属性。[3]遗体的这种特殊属性, 是遗体的伦理和情感价值。鉴于遗体的伦理和情感价值, 我们处置公民遗体的方式, 不应该像处置其他固体废弃物一样一烧了之, 而应充分尊重公民的遗体处置权和殡葬选择权。然而, 《殡葬管理条例》中“火葬区一律实行火葬”的条款, 将公民的遗体处置权予以剥夺, 缺乏对遗体伦理和情感价值及对群众意愿的考虑。火葬方式过于粗暴, 不可能让所有逝者及其家属接受。特别是一些“假死”状态的人, 如果误被认为死亡而进行火葬, 无异于用极端残忍的方式剥夺他们的生命, 而毫无挽回的余地。当前殡葬实践中, 许多地方都盲目追求火化率, 并将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绩指标。许多地方在制定“火化区”和“非火化区”时也采取了一刀切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贵州调研时甚至遇到很荒谬的情况。一户人家的亲人死后被强制要求火葬, 但最近的火葬场距离这家有100多公里, 来回路费、火葬费加起来得不偿失。金主任表示, 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事实上, 在火化率很高的日本等国也并没有对公民殡葬方式作出硬性规定。笔者认为, 殡葬政策由强制火葬改为提倡火葬更为合适。

2. 区别对待的殡葬政策有失公平性

《殡葬管理条例》一方面作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之规定, 另一方面又对革命烈士、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人士、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作出特别规定, 造成了公民的遗体处置权和殡葬自由权在民族、国籍、身份上的不平等, 对普通群众的感情是一种伤害。

3. 火葬的生态环境效益有待商榷, 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

当前雾霾天气日益加重, 火葬污染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容小觑。据悉, 尸体借助燃油高温焚化后, 碳化后的骨灰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恶英类等有害气体, 二恶英是严重致癌物。假如一具尸体重60公斤, 衣服鞋帽被褥重5公斤, 用15公斤柴油焚化后, 可生成2.6~3.0公斤骨灰和大量的飞灰。飞灰中含有相当数量的二恶英溶胶颗粒物, 每具尸体有害气体排放量约为77~77.4公斤。从目前情况看, 中国火葬场大约有1500家, 近5000座焚尸炉, 年约焚烧尸体400万具。按照该数据计算, 年可排放含二恶英的有害气体约30.8~31.3万吨, 生成骨灰约11.1~11.3万吨。另外, 人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安置量越来越大, 最终骨灰应如何处置也成为更棘手的问题。大量用砖块、水泥、大理石等材料建造的墓地、墓园、骨灰堂、骨灰亭、骨灰廊等长年永存, 并且越建越多, 不断蚕食着人类有限的生存空间, 实际上已经成了人类社会的永久之害。[4]例如, 常州市武进区虽然火化率达到百分之百, 但80%的墓地都建在基本农田上, 根本没有达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的要求。因此, 从实际效果上讲, 火葬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究竟起多大功效, 火葬究竟带来多少生态环境效益, 值得商榷。

4. 遗体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2015年1月1日起, 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 意味着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然而, 我国公民遗体器官捐献积极性普遍不高。据悉, 我国肾病患病率达13%大多数等不到供体器官而死亡。每150例肾衰患者中, 只有1例等得到肾移植, 其余的多在无奈等待中耗尽生命。不仅肾源缺乏, 肝、肺、脾、心、肠、眼角膜等, 也都极度匮乏。病人不得不依赖于活体移植。然而活体移植对捐献者来说, 确要面临亲情和健康的艰难抉择。正如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陈忠华教授所说, 活体移植是以鲜血、痛苦、健康甚至死亡为代价的, 是天使与魔鬼的共同体。这种方式无论过去、现在, 抑或将来,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 都不会成为移植手术的主流, 只能作为无可奈何时的一种替代品。

一边是许多患者等不到移植器官死亡, 另一边是大量可用的器官化为灰烬, 遗体资源远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要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 推进遗体资源化和有效利用, 应该从殡葬制度改革入手, 以更加尊重和符合群众意愿, 更具人性化, 更具环保实效的“自然深葬”等遗体处置方式, 来激发遗体器官捐献的热情, 有效破解可移植器官严重短缺的难题, 无疑是我国殡葬制度改革的神来之笔。

三、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1. 出台一部尊重和符合广大群众意愿的殡葬法

当前我国殡葬制度不健全, 指导全国殡葬工作的只有民政部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客观地讲, 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立法层次较低, 原则性强, 可操作性弱。这部条例虽然体现了国家推行火葬的政策导向, 但对群众意愿考虑不足, 甚至缺乏尊重。完善的殡葬制度首先要健全殡葬法规体系, 才是推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殡葬立法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即一切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和社会效果。[5]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 我们尤为需要凝聚改革共识, 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因此, 殡葬制度改革要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 尊重和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期待。我们有必要出台一部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充分尊重群众遗体处置权和殡葬自由权的殡葬法, 推进殡葬方式多元化。

2. 规范土葬, 实行“自然深葬”

改革殡葬观念中存在的误区,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从追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效角度看, 与其千方百计对土葬“围追堵截”, 不如下大力气对土葬加以规范, 严格实行“自然深葬”。自然深葬, 将逝者遗体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或者袋、罩装殓后直接深埋地下, 通过地面植树、修建园林作为纪念。进行自然深葬的墓地, 经过一定期限后可重复使用。这样, 遗体可以进入自然界物质流动的良性循环, 达到土地立体使用, 绿化成林, 维持自然生态平衡。这种方式不但符合人们传统意义上的“入土为安”的理念, 顺应了民俗民意, 老百姓从情感上容易接受, 也契合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正如学者刘畅然所说, 自然深葬是对传统土葬的扬弃, 它真正地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种人类遗体处置方式简便、环保、节约, 不存在类似保存骨灰那样的遗留问题, 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既体现了以生者为本的精神, 也符合让逝者“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

3. 推进殡仪馆转型, 帮助殡仪馆增加“自然深葬”业务

明确必须火葬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对患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 必须立即消毒, 就近火化。改革后, 殡仪馆将火葬和自然深葬业务并存。火葬只针对自愿火葬和必须火葬的逝者。自然深葬只针对符合土葬要求的逝者, 建立土葬殡仪服务设施, 为群众办丧事提供丧葬用品、悼念场所、接运尸体和埋葬遗体等服务。

4. 建设园林式生态墓园或人文纪念公园

可以利用荒地陡坡或植被不发达的山地, 加大生态墓园建设, 进行统一规划, 对墓地低价出租, 按年和位置收费以保持基本的维护和秩序, 由逝者家属负责绿化墓地, 墓园管理处负责防火等事务, 进入墓园埋葬的遗体一律实行以“自然深葬”为主要方式的树葬、花葬和草坪葬, 直接深埋地下, 地面不留坟头, 而是栽种花草树木做纪念。另划出部分土地用于掩埋无主尸体和处理特殊情况之用。这样既可以彻底改变公墓存在的资金不足、管理人员匮乏等问题, 同时也加大了公墓区绿化建设步伐, 使绿化树种配置、规划以及绿化覆盖面积相对较小, 草坪保护不力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生态殡葬的意义在于既满足了生者对于亡者的告慰之心, 又利于维持生态平衡, 促进生物的多样性保护, 使人们重新找到回归自然的感觉。

5. 转变思维, 从遗体处置外其他殡葬环节抓好移风易俗和资源节约

以前的殡葬制度改革, 主要精力放在以火葬取代土葬上, 殡葬其他环节是否节约、是否环保则被忽视, 结果导致“二次装棺”现象屡见不鲜, 火葬节约资源的初衷并没有完全实现, 殡葬制度改革效果也大打折扣。政府可以利用监督实施“自然深葬”的机会, 对遗体处置外的其他殡葬环节进行全程指导和约束, 从而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和移风易俗。

6. 以“自然深葬”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

这无疑是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的“神来之笔”。可以通过探索建立“自然深葬”与遗体器官捐献的挂钩机制, 比如, 明确只有进行器官捐献的逝者方能实行“自然深葬”。通过这一有力措施使“自然深葬”成为遗体器官捐献的强大驱动力。

参考文献

[1]李宇红.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下的群众观[N].北京日报, 2014-8-4 (3) .

[2]魏俊歧.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N].解放军报, 2006-8-4 (2) .

[3]沈超, 冯泽明, 张京平.遗体处理中的伦理要求[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3, 26 (2) :257-258.

[4]刘畅然.“自然深葬”与“遗体资源化”是现代殡葬改革的方向[J].医学与社会, 2007, 20 (4) :15-16.

农村殡葬改革 第5篇

进一步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冯 杰

(2010年7月 日)

同志们: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兵团党委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师市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师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为了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农六师五家渠市殡葬改革管理,改革土葬,推行火葬,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师市殡葬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加快殡葬事业发展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广大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殡葬改革的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社会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时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城镇建设的重要保障。师市虽然地域广袤,但可耕地少,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荒漠绿洲生

土葬坟数万座。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和小城镇总体规划发展和工业园区的建设,而且原来的墓地都属于传统型土葬墓,无整体规划,无配套服务设施,自然环境恶劣,既不符合殡葬改革的要求,又不能满足广大群众丧葬祭祀的需求。

我师殡葬事业较乌市、昌吉及农八师相比,已属滞后地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殡葬服务网络尚未形成。现有的殡葬服务机构中还不能够满足广大群众治丧服务需求。许多团场群众治丧无场所,服务难提供,群众需求多意见很大。二是殡葬管理体制尚未完善。目前全师除了五家渠市成立了一个殡葬管理处,其他团场还没有一个建立殡葬管理机构,人员没有到位,全师也没有一支专门的殡葬执法队伍。三是殡葬业资金投入机制未建立。长期以来,市各单位并没有把殡葬工作摆到日常公共服务的应有地位,重视不够,关心不够,支持不够,投入不够。四是殡葬设施建设没有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不论是城市建设规划,还是小城镇建设规划,都缺乏殡葬建设方面的内容,更很难纳入各团场的基本建设投资规划。

(二)深刻认识我师殡葬改革的特点和规律。我师殡葬改革具有与全国殡葬改革一样的普遍性,更多的显示与内地其他省区相区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全师各地地理、气候、人口分布、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的差异,反映在殡葬事业发展上,必然体现为

快启动,迁坟工作要适时展开;要使火葬成为师市主要的殡葬方式。”这是对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又一次深化。殡葬事业属于民生事业。殡葬工作即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殡葬改革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摆到更加突出的位臵,牢牢把握殡葬改革的核心要求,始终坚持殡葬改革的正确方向。

(一)要确立一个指导思想。师市殡葬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建设和完善适合师市特点的殡葬服务体系,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发挥殡葬改革在节约土地资源,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师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要始终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广大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开展殡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二是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师市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师市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本殡葬服务,师市要加大投入。对其它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样类需要。三是要坚

生态等情况,科学调整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臵标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

(二)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推进殡葬改革与管理。殡葬管理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师市成立了以马新平师长任组长、冯杰副师长任常务副组长、机关各有关部、局、委、办领导及101、102、103、共青团等领导任成员的殡葬改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局,并要求各团场、企事业单位、街道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党政领导、民政牵头,各部门、单位通力协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师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总体精神,结合农六师五家渠市实际情况制定《农六师五家渠市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和《农六师五家渠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责任分工,确定了师市火葬区的范围和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公墓建设审批的管理办法等,为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奠定了政策依据。

(三)要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各团场殡葬管理联动机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进一步夯实基础、扩大功能、充实内容、确定殡葬管理人员、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殡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

陵园一期工程,政府划拨的土地200亩地主要用于建设火化场、殡仪馆及综合办公楼、陵园外道路、打井、架设高压线路等设施,公益性墓地用地150亩。企业出让350亩土地主要用于园区景观建设和墓地建设。该项目总投资7000多万元,其中政府投资2000多万元,企业投资5000多万元。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10年至2012年。项目建成后对农六师五家渠市推进殡葬改革,倡导现代殡葬理念,节约土地,发展中华闻名儒雅的殡葬文化事业,破除陈腐的殡葬陋习,为师市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祭扫先人、寄托亲情、弘扬中华传统孝道文化与兵团军垦文化的一个文明场所。

(五)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一是要实行殡葬服务分类。各团场民政部门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殡葬基本项目如: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由政府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有条件的,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于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火化厂主要承担遗体

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各团场要积极发展小城镇公益性公墓,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广大群众丧葬需要。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二是要严格控制殡葬用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土葬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8平方米;火葬用地,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三是要积极推行绿色殡葬。要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在火化区,要提高火化率,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广大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在土葬区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教育指导广大群众据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的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加强团场公益性墓地建设,避免乱埋乱葬。

(七)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顺利开展殡葬改革工作,必须舆论先行。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权力运行开透明要求的环境下,殡葬改革的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殡葬改革利国利民的道理,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那些孝敬老人的突出典型,鞭策那些活

作。坚持把以人为本、服务广大群众作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殡葬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全师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不动摇,加快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松动。要把加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作出部署,狠抓落实,重点解决殡葬难点、热点问题。要关心、支持殡葬工作和殡葬员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紧密结合各地殡葬改革的具体情况,敏于观察形势,善于把握重点,勤于积小成大。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以维护广大群众殡葬权益为宗旨,以推动殡葬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为抓手,以完善殡葬管理体制为保障,不断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同志们:殡葬改革是一项涉千家万户、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开创性大工程,我们必须紧扣时代脉搏,抓住机

一个乡村殡葬改革的金钱圈套 第6篇

每个生命都有尽头。

自从老伴过世,江苏省宿迁市71岁的村民宋老太仿佛也进入人生的倒计时,她经常眯着眼睛,靠在自己的“寿材”上,口中叨念“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找自己去”,内心恐惧地想象着死亡情景。由于年老多病,她提前预备后事,早早为自己备下了棺材。她要躺在棺材里,因为骨灰盒太挤了。不过当死亡真正降临,在人生的最后一站,宋老太没有想到,她“死要带走”的棺材差点没有派上用场。

被自愿的不土葬保证金

“杯具”从宋老太的死亡开始。

宿迁市地处江苏省北部的黄淮平原,无山多水。虽然经济欠发达,却景色迷人,乡风淳朴,较好留存着苏北农村的自然原生态和民俗旧形态。

丧葬习俗就是其一。

按照宿迁有关民俗记载,传统丧葬程序十分复杂,主要有送终、报丧、入殓、守铺、搁棺、居丧、吊唁、接三、出殡等九大仪式,围观者众多。每一道程序都有若干细节,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就会遭人耻笑,并给后代带来不利。因此,在这里丧事大操大办,唱戏哭灵,导致活人受罪,死者难安。习俗代代相传,愈演愈烈,棺葬厚葬风之盛,延续几千年。各个村庄都有坟地,大量耕地被挤占,由于人员密集,死人同活人争地现象凸显。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宿迁市宿城区开始响应国家号召平坟整地,提倡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2000年之后,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殡葬管理办法》,宿迁市出台了《实施意见》,规定不允许土葬,必须进行火化进公墓安葬,不允许偷埋乱葬、二次棺葬。

殡改措施从开始就遭到传统习俗抵制,一时间殡葬改革政策与计划生育并列“天下第一难”。

为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方明华所在的镇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职责是倡导火葬,改革土葬,杜绝二次装棺土葬等等。“殡改办”的工作人员还有镇政府委派的会计秦玉君,临时工陈苏豪和鲁其安,他们在镇民政助理领导下开展殡葬改革执法工作。

经过政府多年的宣传努力,在殡改办的强力干预下,2006年之前,群众配合殡改,先进行火化,单棺骨灰一般进灵堂集中寄放或统一进公墓安葬。

2008年农历七月初六,宋老太去世,按照农村“白事执事”推算,尸体要在三日内火化。孝子守灵,去镇民政所办理火化通知书等诸多事宜由宋老太的侄儿代办。谁知近几年,行情有变,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推出“人性化”服务,开具火化通知书,同时推荐“物美价廉”的骨灰盒,收缴“不土葬保证金”。

要想弄明白什么是“不土葬保证金”,还要从2007年说起。当时宋老太所在镇殡葬改革出现了一些变化:土葬与火葬开始从对立、妥协走向兼容,变成“火土二重葬”,唯一代价就是放弃“不土葬保证金”的追索权。火葬成了纯形式、僵化的丧葬仪式,成了土葬的前奏和实施土葬的必备手续,人死火化后几乎百分之百的再装棺土葬。

死一次,葬两回

宋老太的丈夫过世早,骨灰没进乡镇公墓,坟茔就在自家田地。按照政策,宋老太后死亡,不属于单棺下葬,可以不进公墓,直接与老宋头合葬就可以了。宋老太的侄儿力图说服殡改办工作人员不要骨灰盒,骨灰不进墓地。因此不必交保证金。

“不土葬保证金”只是保证金,不土葬,还是要如数返还的。殡改办工作人员始终微笑服务,但态度不容置疑。

况且流传在十里八村的另一则“传说”,更让人不寒而栗。

2003年,东河村村民赵某死亡,亲属私自将尸体装棺偷埋。殡改办得知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民政局、镇领导、镇派出所,然后邀请村干部、县电视台记者、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几十人现场掘坟起尸,强制送殡仪馆火化,全部费用由丧户承当。

殡改办的收费虽然不是“不可抗力”,但“治丧”期间,谁也不想触晦气。为了她早日入土为安,儿孙们硬生生地“被自愿”缴纳了“不土葬保证金”。

“活不易,也死不起了!不要骨灰盒不行,开火化通知书时还要交1000块钱。”说起“不土葬保证金”,宋老太的小儿子,49岁的村民方明华化悲痛为愤怒。因为这笔凭空多出来的“预算外”开支,导致为母亲办丧事的开支超过一万块,几乎占到他全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按照宋老太的遗愿,她的骨灰被摆放在棺材里,女婿家请来民间喇叭班子,连续两天哭丧表演,“正吊”(接受吊唁,宴请宾朋仪式)过后,“棺下田”(出殡安葬仪式)在自家的田地里与老宋头合葬。

丧事果然办得比较顺利。

其实,方明华还可以像有些人家一样,先连夜将宋老太的棺材运往田里下葬。再假装悲悲切切地将空骨灰盒送往镇公墓寄放。最后,再去索要保证金。

人死葬两回。“不占地、不要棺木、减少费用、移风易俗”的火化目的在村民方明华所在的小镇完全落空。

方明华没有这样做有他的原因:一是按照他的理解治丧就是“活人演戏”,既然风光地将母亲土葬了,免不了要多花些银子;二则“不土葬保证金”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打狗的肉包子还能飞回来?指望要回保证金,难。

事实证明他判断准确。据说有很多人费了很长时间确实也没能顺利要回保证金。

只是,有时候方明华会埋怨堂兄弟脑子呆板,不会办事。如果当时带上两条烟什么的给民政助理,也许就能少个几百的,如今办事哪有白来的?事情虽过去了,想到这里,还是会心生怨恨,殡改办这一招也忒黑了。

他的想法不无道理,因为殡改办里确实没有“土葬保证金”这个收费项目,更不存在什么收费标准,他们的原则是:能缴多缴,实在缴不起也没辙。

这一切变化和一个人的“晚节不保”有关,他叫张波,曾任镇民政助理。

民政助理的“执法经济学”

张波是镇民政助理,别看这官衔不大,可管事儿不少。

所谓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到了乡镇这一级,由于编制所限,一个民政助理集殡葬、扶贫、优抚、残联等事务于一身。虽说农村有几千年的装棺土葬习俗,殡葬改革难度很大,可张波有权在握,所向披靡。2003年,因成功查处一起偷埋私葬事件而威震四方,政绩卓著。

没有人知道,已经53岁的张波,竟也“表面风光,内心彷徨”:在民政助理的职位上一干多年,也算是为殡改立下汗马功劳,干公事结私仇不说,辛勤了半辈子,手下还有3个人,1个事业单位编制,2个临时工,可工资低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张波觉得,自己再过几年就要退休,为了寻求后路,张波的工作方针悄然调整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工作”。

2006年,为了节约耕地,各乡镇建公益性公墓骨灰集中存放。靠山吃山,嗅到商机的张波与其他3人集资入股火速开发营利性公墓极乐墓园对外发售。

谁料墓穴的“刚性需求”竟然没有“过快增长”,加之墓园墓穴建造、石碑雕刻、管理维护、工人工资等运营成本太高。一年下来,除去经营开销,先期盈利并不大,每人只分到一两万。这样的微利操作,只够“搞点小福利”,显然不能满足殡改办工作人员“又好又快”的致富愿望。

很快他们发现,尽管丧户们花钱买了墓穴,但往往并不实际“入住”公墓。不少人买了墓穴,却将死者骨灰偷偷埋入祖坟或自家田地,然后将空骨灰盒送进墓地安葬或根本不要墓穴。受此启发,他们借鉴楼市营销策略,索性在实体墓园上衍生出“虚拟墓穴”,开始期穴出卖、一穴几卖、无穴乱卖。

建造墓穴不如编造墓穴,编造墓穴不如不要墓穴。胃口大开的张波和他的“殡改团队”,自2006年底开始,直接在开具“火化通知卡”时就向丧户收取 “不土葬保证金”。当然,殡改办收费也不是一刀切,倘若谁家能送两条烟什么的,也能打点折扣,总之都在1000元左右浮动。

为防止肥水外流,张波还和殡仪馆签订垄断协议:丧户须持殡改办出具的“火化通知卡”才能顺利火化。否则,不予火化。

“不土葬保证金”的含义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只要在殡改办交过钱,心照不宣的丧户们就放心大胆地对丧事大操大办起来。

金钱让张波尝到权力变现的快感,并且“先富起来”,以为可以安享退休。

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

张波所在的镇拥有4.5万人口。按照这个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不土葬保证金”的土政策,根据年千分之八的死亡率估算,每年大约有360起类似版本的“交钱葬母”故事在重复上演,平均每天一例。很多和方明华一样的村民,惹不起也躲不开殡改办,几乎无一例外地自愿缴纳了数量不一的保证金,毕竟谁也逃不出生老病死自然规律。

这种发死人财的做法终于引起了当地村民的不满。

2010年初,宿城市宿城区检察院在一次下乡进行法律宣传时,接到群众举报:丧户到镇民政办开具火化通知书时被要求缴纳“保证金”,打的都是白条,而且金额也不一样。

村民称:保证金名曰“不土葬保证金”,其实民政办的人心里就盼着你土葬,然后趁机罚没保证金。就是有人确实没有土葬,想拿回保证金也要费一番周折。“你说这不是钓鱼执法和乱收费,是什么?”

“基层民政办确有殡葬管理职能,但从来没听说过还有收取保证金的权限。”这条线索引起检察官的关注。职业的敏锐让检察官觉察这其中可能有职务犯罪。

2010年清明时节,初查工作秘密展开。考虑到张波曾被纪委处理过,可能有反侦查经验。检察机关制定周密方案,抽调精干力量,分成三个调查组同时开展摸排工作。第一组通过镇政府获取全镇死亡人员名单、火化通知卡存根、实际进入公墓人员名单;第二组赴殡仪馆调取火化存根;第三组走村入户,找有关证人取证等。结果令人震惊,仅核实了3个村,就发现装棺土葬103户。

2010年5月5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张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虽然单笔收费的数额并不大,但整体案件涉及面广,很多逝者骨灰已经下葬,立案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了这起案件的各项社会风险,完善了应急预警方案,没有发生向政府追讨“保证金”事件。

张波到案后起初不以为然,和侦查人员打起“太极”:先是借口自己不沾钱,收钱的事都是其他人所为。当得知检察机关已经全盘掌握他们的犯罪事实后,又狡辩说收来的保证金在纪委处理时已经上缴,自己分得的钱也全部退出,没贪污所以没有犯罪。

但当办案人员说明渎职犯罪比贪污犯罪更严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中,放任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构成渎职犯罪。

很快张波对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张波还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成功将之前闻风而逃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劝返归案。

2010年11月8日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波在担任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科员负责管理殡葬工作期间,违规收取丧户“不土葬保证金”后,放任对丧户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导致丧户对死者进行二次装棺土葬,严重影响了殡葬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由于有较好的悔罪改过表现,退还了部分违规受收取的保证金,张波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月6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羽

办案检察官手记

耐人寻味的殡改腐败

造成基层殡葬改革工作混乱及倒退状况的原因是什么?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基层民政干部玩忽职守,以罚代管造成的渎职案件。似乎把作奸犯科的人员一一绳之以法,就能恢复殡改形势一片大好的喜人局面。

但我们认为,张波案反映出部分民生领域,尤其是殡葬改革方面,出现较多社会管理方面的“不应该”。

一是不该有执法经济,公权变现。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从事社会事务的综合服务,是“纯皇粮”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唯利执法,更不能巧立名目,创造执法经济效益。张波就是放任监管职责,以罚代管,利用公权变现,最终走向犯罪。

二是不该有权力失控,监督缺失。民政干部集殡葬、扶贫、优抚、残联等“社会事务”于一身,虽说受镇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管理,但却由于天高皇帝远,“革命”全凭自觉。在案发前已有群众举报乱收费的情况下,当地党委政府不调查不处理,反而掩人耳目,让其把部分违规收取的保证金退到镇财政上。就连张波自己也抱怨是长期无人监管才导致他犯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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