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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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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精选8篇)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1篇

龙鑫税务代理有限公司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生产者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收购发票使用的不规范性。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极为复杂,主要包括:农户,农场等。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收购企业,都很难确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同时,企业往往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伪造销货方名称违章开具收购发票,以达到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

(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填开的随意性较大,填开不规范。根据规定,收购发票必须按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而目前部分企业在收购发票的使用中经常出现农产品的品名、项目填开不全,缺章、漏章现象严重;出售人信息不全等问题。有的企业借口业务收购量大、人手不足,往往采用按日汇总填开的形式,不按规定将收购发票逐个开具给收购对象,而是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甚至平时不开,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发票金额,以达到多抵税款的目的,即使弄虚作假,税务部门也难以核实,无法查验。

(三)收购单位擅自扩大收购发票开具的范围。一些收购单位除对正常的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外,还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货行为,比如本应计入经营费用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物等费用,借用农副产品收购的名义混入收购发票的金额之中,虚增收购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里的买价、价款只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所支付的款项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附加费都不允许计算抵扣。但部分纳税人故意鱼目混珠、混淆黑白,即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产品扣除比例,以达到自己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造成了税款流失。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2篇

大国税发〔2005〕46号 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

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不用缴税。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第三条 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 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代理人在大连地区的,由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经核实代理业务属实的,出具《代理业务证明》(附件一);代理人在外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核实。

第七条 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填报《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汇总清单》(附件二),将上月开具的收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收购发票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行检查,对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了解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产品品种、加工工艺等情况,根据掌握的情况核定农产品加工出成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开票数量进行监控,发现纳税人开票量剧增的,应及时向纳税人询问原因。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对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主要分析以下指标:

(一)农产品收购价格:将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与该纳税人以前月份、历史同期以及产品结构相似的纳税人的收购价格进行比较,以分析有无虚增收购金额的行为。

(二)农产品收购数量:将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数量与以前月份收购数量进行比较,以分析有无虚增收购金额的行为。

(三)农产品加工出成率:将纳税人的农产品加工出成率与该纳税人以前月份、历史同期以及产品结构相似的纳税人的加工出成率进行比较,以分析有无通过调整出成率消化虚增收购量的行为。

(四)增值税负担率:将纳税人的税负与该纳税人以前月份、历史同期以及产品结构相似的纳税人的税负进行比较,对税负明显偏低的还应重点审核下列项目:

1.对纳税人物流和资金流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核;

2.对纳税人的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的对应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完成指标分析工作,填写《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情况表》(附件三)。经分析确定指标异常的,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四),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对疑点问题举证说明情况,约谈举证工作应当在1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在约谈后允许纳税人自查,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五)并提供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进行帐务处理和计算应纳税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第十四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疑点问题仍不清楚以及纳税人存在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对于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十七条 每月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汇总清单》、《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存入纳税人评估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3]68号)相应废止。

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准备从事农产品的购进和销售,主要是面向农户购买鹿茸、红枣等,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述农产品能否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外销售时应按17%,还是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

(1)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和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13号)规定,我市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凭《收购凭证》计算抵扣税额。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鲁国税发[2006]207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

3、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4、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业产品。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关于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3)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3篇

最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公告》明确,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 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 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 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根据规定,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4篇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5篇

在“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而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连接核心的纽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经过国家的几年努力已走向了电算化和规范化的“金税工程”管理轨道,作为可以按照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均可按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为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但通过实践证明,农产品抵扣税政策,在促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比如,虚开、代开、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等违法现象十分严重;为加强收购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的文章,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一直无法实现有效的控管,造成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并造成大量税款流失。最近,某县纳税评部门对以竹、木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商贸企业进行了一次行业调查,发现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本文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从收购方式来看,可分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由生产、加工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达不到10%,大部分都是间接收购,如委托加工点收购或直接收购半成品、成品等。那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以达到随意开具货物的品名、销售价格和开具发票的日期来调节当期应纳税的目的,一些企业即使知道销售方是农产品生产单位或经营者,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货发票,也还是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要自己开具。由于他们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这给销售方偷逃税创造了机会,造成了销货方应纳的税款白白流失。农产品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不真实,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里的买价、价款只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所支付的款项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附加费都不允许计算抵扣。我们知道,运输费只能抵扣7%,其他附加费都不能抵扣,纳税人为了能按13%的扣除率抵扣、真正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故意鱼目混珠、混淆黑白,即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更大的问题是向加工点收购的半成品、成品和生产小家具企业外购原材料如中纤板、油漆等也自行变相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从而加大农产品扣除比例,以达到自己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造成了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手段落后,给逃税者有机可乘,按理说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重要,但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管理上,还是沿用以前的手工开具方式,管理手段相当落后,税务机关缺乏对其监控的有效措施,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使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及时处理,这助长了一些不法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不正之风,形成恶性循环,这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并且造成税负不公,纳税人不能公平竞争。

(二)从农产品收购的抵扣发票来看,可分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时,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依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可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依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项政策调整后,部分从事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出现了以下怪现象:明明进的货按一定毛利率全部销售,赚了差价,产生了增值,可账面上应纳增值税却总是为零且体现留抵数,也就是说企业非但不用缴税,国家反倒欠它的钱。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含税价扣税,销售时按不含税价计提销项,企业在销售货物毛利率低于13%的情况下,进项就大于销项了,这不符合增值税设计原理,客观上造成了企业赚钱不缴税的怪现象。

改进对策针对现阶段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套解决方案:

(一)加强投售方和收购方的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纳税人随意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收流失的最重要原因是缺乏投售方的监督,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对填开的项目往往是收购方说了算,税务机关和投售方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每开具一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再附上一份投售方提供的原始证明资料,便可以有效地防止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随意开具的现象,投售方的原始证明资料可以是所在单位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明、货物名称或运输费和投售方的印章等等。这样纳税人每月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所附的原始证明资料申报抵扣,这样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又多了投售方的监督,从而能有效地堵塞了收购方一人说了算的弊端。农产品收购方,应在收购时或入库前向税务机关报验,税务机关应派员深入实地查验,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收购金额是否与凭证、报表一致。收购方必须凭入库单和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大行业评估和重点稽查,强化打击力度。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一直是我们税收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已是刻不容缓的大事。首先,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分行业测算出单位产品成本耗用率和单位产品税收负担率,根据测算出的参数设立警戒线,进行严格监控;其次,要将农产品收购行业全面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因其行业的特殊性,税收流失已相当严重,管理较混乱、控管乏力。因此,建议比照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列入按月评估的重点行业。并根据测算出的参数,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实行比对,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处理,防患于未然。再次,要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专项检查,强化稽查打击力度。凡检查出的问题,都要一视同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手软。要主动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坚决抵制地主保护主义、人情、金钱等不正之风。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调研思考 第6篇

一、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在收购发票上大做文章,例如:提高收购价格,虚增进项税金,或者虚增收购数量多抵扣,利用多报损耗,做到库存平衡,有的利用购销现金交易多的特点,在销项上隐瞒收入,少计销项税金或不开票,不体现应纳税金,有的提前或滞后开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

二、票面实际金额太大,容易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农副产品收购开具限额,最大是拾万元,最少是千元,还有万元的。那么真有上拾万元、上万元的农副产品的交易金额吗?如果没有,这就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大量向农副产品经纪人、商贩收购,然后,假借农民个人身份分笔汇总开具发票,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

三、开具对象复杂多变,身份难以确认。按税法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农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开具,但据调查的情况看,其开具对象是“品种齐全”、“五花八门”,既有农民个人,也有农副产品经纪人的,还有商贩的,既有本县市的,也有外县市的,既有一张身份证重复多次使用的,也有假借身份证开具的,这就为纳税人和不法分子偷逃国家税款大开了方便之门,因工作繁忙,税务人员也无法管理。

四、由于自我行为,管理无能为力,发票是企业自行开具、自行支付、自行抵扣、自行保管,不需要经过什么手续认证,毫无监控管理可言,因为是涉农问题,税务人员也不好严加管理,生怕与地方党政、与上级领导搞不好关系,影响工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和监控:

一、建议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为普通发票。根据目前很少有涉农企业从农民个人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实际,拟请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改为普通发票,作为收购、抵扣、核算、入账的凭据。这样一来,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发票,这就迫使出售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对于农业生产者个人,税务机关可设点为其免费代开并免税,而那些农副产品经纪人和商贩,不得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申购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可将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从而从源头上扼制了偷逃税行为。

二、税务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讲解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政策,辅导企业自觉依法纳税,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对税法的遵从度。

三、切实加强监控和管理。改为普通发票后,一般纳税人涉农企业不得随意购买和开具,且普通发票有管理依据,税务机关可依法查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7篇

一、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四种主要情况

第一种:正常开具。正常的退货行为和企业操作人员操作错误或购货单位提供信息错误造成开出的专票退回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种:违规开具。故意混淆销售折扣、折让与销售回扣、返利的区别,针对返利、库存补差和促销费等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三种:虚开专票。企业在半年和年终时为完成销售任务开具专票虚增收入,而半年或年度终了后需将原开具的专票以退货等形式全额用红票冲回,从而达到盈利目的。

第四种:专票超期。购货方因特殊原因(如:邮寄投递失误等)未能在90天内取得专票认证抵扣而退回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票,并由销货方重新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以及销货方在货物发出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待收取货款,但在90天后才收到货款,因超期重新开票时需先开具红字专票冲销原有蓝字专票,然后再另开蓝字专票给购货方。

二、红字发票开具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现行政策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现行政策对什么是“折扣方式销售”什么是“销售折让”规定不是很明确。从现实的情况看,有因商品质量、保质期、季节变换以及为占有市场等原因作出的价格调整,也有一些不属于价格而属管理因素发生的费用。如:质量折让、返利、佣金、促销费、让利、管理费等,对于这些纷繁复杂的促销措施哪些是“折扣方式销售”,哪些是“销售折让”政策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供货商“合法”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

二是政策规定文字表述不严谨。

按照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对超过90天认证期后,销货方是否可以在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开具红字专票并重新给购货方开具蓝字专票进行抵扣未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

三、加强红字专票开具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加强对企业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违规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侵蚀增值税税基,笔者建议:

(一)区分具体情况,严格执行管理。

对企业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962号、国税发[2007]18号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红字专票开具。

1.销货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当月发现开票有误且未进行电子报税和购货方未予认证的情况下,企业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3.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4.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明确政策界限,完善政策规定。

1.进一步明确折让与返利的具体界限、范围及规定。对于折让,无论是以让利、促销费、佣金、管理费等名义取得的,只要确实是通过降低所售商品价格实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应该根据购销双方所签订的真实的折让协议,按规定开具证明单。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8篇

2010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收购发票的领购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1.收购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单行文件列举的农产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的仓储设施或设备;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符合领购收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初次领购时,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收购发票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生产能力、生产产品、主要原材料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等,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的月(次)领购数量和版面金额。

—2—

(三)收购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纳税人收购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要写出详细情况说明,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量申请。

(四)收购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二、关于自印收购发票问题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收购发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印制完毕的通知后,10日内将发票领回,并按照规定将发票放入专门保管发票的保险柜或保险库房;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关于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一)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在本市、县内开具。不得跨市、县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农业生产者,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包括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开具收购发票应当根据实际收购数量、支付金额按规定时限和发票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项目

—3— 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四)纳税人领购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手写版收购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收购发票,事前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收购发票和按规定将数据报送国税机关。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每25份装订成—册。

(六)未支付价款的收购农产品业务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四、关于收购发票的税务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全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用于支付收购农产品的价款必须通过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账户转帐或提取现金。

(二)纳税人应当按照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帐簿和相关会计科目,并按具体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进行核算。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相关单证,如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应当齐全。

(三)纳税人应当设立农产品仓库实物账,记录农产品出入 —4— 库的数据,按月进行盘点清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纳税人已开具的收购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自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五、严格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

(一)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按照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实际支付并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六、纳税人向自产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向农业生产者购进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可索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9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发

排版:饶虹琳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韦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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