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法教育讲稿(精选6篇)
农村普法教育讲稿 第1篇
农村普法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非常感谢xx镇党委、政府给我提供这个平台,让我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在座的各位最基层的干部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今天,我将结合我在法院工作近20年的感受,尤其是我在xx法庭工作一年多的感悟,与大家一起交流。我交流的主题是:树立法治意识,服务农村基层。
我的开篇想从两部影片说起,一部是《秋菊打官司》,另一部是《被告山杠爷》。
秋菊打官司:中国西北某个小山村,秋菊家要建一个辣子楼,村长不让,因为上头文件在这里,这是现代秩序,是法律文明。
但是秋菊的男人骂村长“下辈子断子绝孙,抱一窝母鸡。”村长一生气,踢了男人的下身这又是乡土社会的经典作为了。
然后就是秋菊挺着大肚子,奔走在乡、县、市里,秋菊要个说法,在电影中出现最多的一句台词是“我要找个说法”。她就是要通过现代秩序,法律程序来解决一个乡土内的问题,她要村长赔礼道歉,这是面子问题,是乡土社会看重的东西,即便是村长赔偿了两百块钱,但秋菊要的是一个说法,不是钱。其实就是老百姓追求法治的萌动。
而到最后,这两套体系的冲突到了极其尴尬的地步。
村长不计前嫌半夜抬难产的秋菊去生孩子,还是大雪天的,如果没有村长,秋菊可能就死了,儿子也可能没有了。
秋菊感谢村长,要村长来喝满月酒,可是在喜乐的热闹气氛中,村长却被抓走了,因为按法律程序,村长构成了犯罪,要坐牢。
然后影片以秋菊的尴尬结束了。
中国社会分为两套秩序,一是乡土社会的民间秩序,一是官方的秩序,这在中国农村尤其体现得明显。
在农村,最大的权力者是村长长老,民间舆论是评判行为的最主要力量,人情是联系人们关系的最大纽带。面子是他们所追求的东西。而在现代秩序中,权力者是政府、是司法机关,评判行为的力量是法律,是国家强制机关,联系人之间关系的是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利益是人们的追求。
当然,我们甚至在这个普法的时代背景下将秋菊作为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典范,特别在那个九十年代,更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今天而言,给我们有了新的启示:我们的干部在依法治理本镇、本村、本单位时,如何将现代秩序与乡土秩序邮寄结合,为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如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对接制度等等。另外就是我们的干部在干群矛盾中,要对照检查自我,襟怀坦荡,在村民纠纷中要引导村民学会道歉,常言说:“三句好话暖人心”,使纠纷能够化解,当事人能够握手言和。
再说影片《被告山杠爷》,影片讲述了上世纪90年代在四川山区的一个偏僻小村中,一个女人在村委书记“山杠爷”门前上吊自杀。几天后,县检察院接到匿名举报,就来村中调查杠爷。他们听了四个关 于杠爷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自杀的女人虐待婆婆,婆婆忍无可忍,到杠爷那里去告状。随后,杠爷就在村子放电影时大肆羞辱女人,还请来女人的父母看她出丑。女人气不过,晚上打婆婆,杠爷将她绑起来游村。女人觉得很没面子,就在杠爷家门口上吊自杀了。
第二个故事。几年前,村中的男人都出外打工,使得耕地都荒芜了。杠爷决定让全村劳力回家种田,但是一个农民在信中跟自己老婆讲到不打算回来。这封信恰好在杠爷手中,还被他拆开让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念了出来。农民老婆知道此事后很生气,就是不听杠爷的,坚决不给老公写信让他回家。杠爷只好让村中的人去外地将农民找了回来。
第三个故事。村中一个农民因为迟交公粮,杠爷罚他再多交出二分之一的粮。农民不服,杠爷只好将他捆起来关了三天,而且这三天只给喝水不给饭吃。
第四个故事。村子修建水库时,一个党员带头反对,杠爷就当众打了他好几个耳光。之后,这个党员就非常听从杠爷的领导,还依靠修建水库承包的池塘致了富。
以上四个故事,检察院工作人员听完后很矛盾。他们知道杠爷已经违法,但是这些被杠爷“整”过的人,并不嫉恨他,而且还感激他,杠爷的所作所为也给村子带来了富裕和平安。可是法不容情,几天后杠爷被抓走了,山杠爷自知违法,临行前,他有条不紊地交待着村里的工作,送行的人们在一声声“杠爷”中跪满一地。在检察院调查情况 时,村民们还猜测是谁告了杠爷,并一一替杠爷求情。最后,杠爷的孙子告诉家里人,是他给法制日报写得信,他的目的只想分辨一下究竟是“村规”正确,还是“国法”正确。
本片是一部反映社会现实的力作,它探讨了“村规”与“国法”,其实也就是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影片同时也展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引发出很深的思考。要探讨人治与法治,就要考虑到中国社会发展的程度。如果我们国家的每一个村子、每一个村民都能达到美国乡镇的素质水平,那么我们国家就可以构建法治社会了。但是,我们国家却不是如此,而是一个封建、落后、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的发展还相当不平衡。因此,在本片中的村子中,要法治的话,是根本不现实的。就因为如此,村中才出现了强势的霸王——杠爷。所以说,在像片中那样偏僻的山村,只有人治才能维护好一个和谐社会。相反的,在同时代的大城市中,我们国家却有着建立法治社会的良好条件,完全可以“依法治国”!所以,我们在谈法治的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社会的发展的不平衡!面对一些事情,法律显得太仁慈,而强权专制又侵犯了人们的权利,难办!人治,还是法治,而今还是个难题!
二十年后的今天,大家都知道,依法治国已经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这毕竟是一条漫漫长路,还需要我们大家一代又一代人走下去。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我想谈谈我们当前的农村形态形式。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农村村干部、村委会所处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村干部主观方面的因素,村干部的工作又是很艰巨的。我认为村干部工作艰巨的原因,主要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造成的:
一是地位与任务的矛盾。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有人说“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其实远非如此,农村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大到党的方针政策,小到夫妻吵架,每一项工作都与村干部有关,每一项任务都要靠村干部消化解决。这些工作,既艰巨复杂,又繁琐具体,有些问题和困难由于受村干部地位的局限,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和克服。当工作遇到重大阻力时,往往束手无策,每当要完成计划生育、上级布置的各项重大、急难任务时,村干部往往只得采取强硬的简单粗糙的办法,搞得干群关系紧张,村干部工作吃了苦,得罪了人且不说,甚至连家庭人身财产的安全有的受到威胁,遭到报复。这种地位与任务的矛盾,职责与职权的反差,从客观上制约了村干部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对象与手段的矛盾。村干部工作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群众。大家知道,过去,在村务管理上,一般是村干部说了就算,定了就干,群众对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有依赖性,“干部一声吼,群众跟着走”,村干部有威信有威望。实行生产责任制以来,农民各种各的田,生产经营、分配都由自己决定,对村干部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一些村干部在生产指挥权失落的同时,也失却了引导组织农民群众的渠道和手段,工作中的难度很大,加之,农民群众(包括党员)的价值观念,思想行为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人各种各的田,各挣各的钱,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对村干部的管理、教育漠然置之。一些人“有田有地不找你,有吃有穿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不交费用气死你,有了问题老缠你,解决不了就骂你”,给村干部开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使一些干部感到“行政命令不行了,思想工作失灵了,经济调动没钱了,法制管理没权了”,“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这就造成了落后的管理手段和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这种落后的管理手段与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是制约村干部发挥作用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是政策与工作的矛盾。党的农村政策,是村干部发挥作用、做好工作的基本依据,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某些政策的不适应性和难操作性。如“两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中规定的“七不准、八不准”,如土地转租等情形的补贴发放问题、农村医保、社保缴纳问题等;再如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等规定,这就产生了政策与工作的矛盾。从而使村干部常常处于困惑之中。有的观望、徘徊;有的急抓一把,急功近利;有的干脆放任自流,躺倒不干。这种政策与工作的矛盾,使村干部工作很难稳定有序。
四是素质与要求的矛盾。农村工作的发展,要求村干部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而且还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生产管理能力。但是,村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是不平衡的,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导致有些工作抓不实、抓不了、抓不好。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理论素养需要提高。部分村干部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不读书,不看报。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导致政策水平低,领导能力差,对我国在农村的现行政策产生怀疑或动摇。对此,中央决定从利用5年时间选派10万名大学生到村任职。二是缺乏工 作激情。一些农村干部说“我们不是„飞鸽牌‟,而是„永久牌‟不敢得罪人的太多,我们基层干部手中的制约办法少。软了,上级交给的任务完不成,领导不满意;硬了,群众又骂是歪嘴和尚念经,是„土皇帝‟。部分村干部和国家干部不一样,往上没啥奔头,对上别挨批评,对下过得去就行了;有的工作不敢碰硬,遇到难题就回头,见硬就弯,孩哭抱给娘,上下推卸责任;有的工作敷衍塞责,缺少创见,因循守旧,工作停滞不前。三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的村级干部政治纪律性差,对党的方针政策不积极认真贯彻,只顾本位,不顾大局,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组织纪律性不强,搞家长作风,对组织决议不执行,我行我素,还有的本届不管上届的事,对遗留问题不解决,对上届决定的事不执行;还有的村级账务不清,不遵守财经纪律,不公开村级财务或公开不明不细。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们xx也是有所反应的,如村道修建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化解问题、老百姓入户道路修建中涉及到占用农户山林、土地的协调问题,有的已经是数年前的事情,因为未及时解决,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党委、政府不断接访接人,维稳成本增加。
那么,工作如此艰难,我们农村干部又该怎样履行职责呢?古人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那么在位则要谋其政,在位也就是你有一定的职务,谋其政,政呢,就是你应担负的责任,谋呢,就是去履行。担负一定的职务,就要履行应负的责任,我们村干部应谋哪些政呢?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不折不扣落实政策(对县以上)。二是顾全大局交好帐(对乡镇)。三是抓好稳定和发展(对村)。四是抓好 队伍自身建设(对自己)。我重点结合自身工作谈谈第三点:抓好稳定和发展,说白了就是治理本村的问题。稳定与发展是一对双胞胎,稳定是基础,发展是目的。这里我只谈基础问题,也就是农村民间纠纷相关的问题。
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转轨步伐的加快,农村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且调处难度不断加大。从xx法庭开门办公一年多的时间来看,2013年受理各类案件125件,今年截至5月中旬受理案件已达60多件。与我院其它法庭相比,本辖区案件数远超上述法庭。究其原因和特点如下:
1、纠纷类型发生变化。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已经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村道路建设中债务化解问题、入户公路占用土地协调问题等)
2、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债务、婚姻家庭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亲人反目,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老街石家兄弟争过道归属问题、杜x、康x两家房屋修建纠纷、xx村旷氏兄弟为树木打架斗殴事件、化龙乡毛氏堂兄弟为水井纠纷问题、xx乡xx 村翟某与黄某为家畜损坏粮食引发打架纠纷、杜xx兄弟为父亲遗留一块林地管理权纠纷、xx村潘xx与蒋xx为房后树木小事引发斗殴事件、xx乡陈xx与钱xx发生打架事件)
有的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出了一个小纠纷,双方都有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写条子,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无法处理,尤其是家族势力以及别有用心的职业道德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有的小病大养,故意扩大损失。典故“六尺巷”
据《桐城县志》记载,清代(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的老家人与邻居吴家在宅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两家大院的宅地都是祖上的产业,时间久远了,本来就是一笔糊涂账。想占便宜的人是不怕算糊涂账的,他们往往过分相信自己的铁算盘。两家的争执顿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肯相让一丝一毫。由于牵涉到尚书大人,官府和旁人都不愿沾惹是非,纠纷越闹越大,张家人只好把这件事告诉张英。家人飞书京城,让张英打招呼“摆平”吴家。张英大人阅过来信,只是释然一笑,旁边的人面面相觑,莫名其妙。只见张大人挥起大笔,一首诗一挥而就。诗曰:“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交给来人,命快速带回老家。家里人一见书信回来,喜不自禁,以为张英一定有一个强硬的办法,或者有一条锦囊妙计,但家人看到的是一首打油诗,败兴得很。后来一合计,确实也只有“让”这唯一的办法,房地产是很 可贵的家产,但争之不来,不如让三尺看看。于是立即动员将垣墙拆让三尺,大家交口称赞张英和他家人的旷达态度。张英的行为正应了那句古话:“宰相肚里能撑船。”尚书一家的忍让行为,感动得邻居一家人热泪盈眶,全家一致同意也把围墙向后退三尺。两家人的争端很快平息了,两家之间,空了一条巷子,有六尺宽,有张家的一半,也有吴家的一半,这条几十丈长的巷子虽短,留给人们的思索却很长。于是两家的院墙之间有一条宽六尺的巷子。村民们可以由此自由通过,就形成了传至今天的六尺巷。这个富有喜剧与哲理的故事,除了表明张宰相的可贵之处外,还有着更为丰富和宝贵的法治启示。
一是纷争在所难免。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是难免的,关键是要有对待纠纷的理性态度。人是群居性的,又离不开“利益”二字,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和矛盾总是难免的,即使贵如宰相之家,也要与平民打官司争地基。正如外国名言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正因为人不是天使,纠纷和矛盾总难免要时时发生,不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但关键的是要有对待纠纷的正确态度,走极端,走歪路,都不是理性之表达。故事中,张家人首先失策,发生纠纷不是想到由司法途径按照程序解决问题,而是想利用手中权力改变天平的砝码,但好在张宰相为人明白,并未发生大众想象中的以权压法,以势凌人。吴家是据理力争,依法诉讼,也没有发生一哭二闹三上吊以及赴京告状等极端之举,而是在理性地行使着自己的权利。
二是权利需要斗争。维护权利就不能惧怕强横和权力,要勇于为权利而斗争。不论当时不怕宰相的吴氏有何背景(历史并未记载其有 何显赫背景),但确确实实的是,吴氏面对自己的权益可能被侵犯,不管对手是怎样强大和可怕,也敢于依法抗争到底。这种精神至今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因为权利本身是脆弱的,由于权利界限的不明,行使权利时的冲突以及一方有意无意的侵犯等原因,侵权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侵权发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无原则容忍与退让。几百年前,西方法哲耶林大声疾呼“要为权利而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至今仍然是警醒我们的良言。
三是维权必须有度。维护权利必须依法进行,按照程序,拒绝缺失理性的无限纠缠。在故事中,吴张二家面对纠纷,也不是走极端,瞎纠缠,而是走相应的司法程序。在现代社会,更应树立法治观念,权利的维护必然与法治相联系,与程序相结合,即所谓走法治的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决不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决不能“无所不用其极”,而是需要理性态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则应先修改法律,也不是为一己之利而破坏法律。任何纠纷,都有发生之时,也应有结束之日,绝不是无限制的无限期的。结束的标准就是法律的判断,而不应是当事人个人的判断,因为如果都以个人感受为判断,则不可能达成一致,纠纷也就不会有结束之时。一断于法,是维权之度的所在。
四是合作才能和谐。“人家敬我一尺,我要敬人家一丈”,这是桐城的古语,反映的就是相互礼让、相互合作的态度与胸怀。宰相张家先行退让,立即得到对手吴家的积极响应,双方的合作铸就今天的美 谈。合作是相互的,和谐也是相互的,单方有意无法合作,孤掌向空也不成鸣。如果人家敬你一尺,你却无动于衷,反自以为是心安理得,甚至还要嫌人家敬得不够,就缺乏必要的谦让与合作,社会的和谐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相互合作的基础在于相互理解而不是相互提防,相互诚信而不是相互奸诈。无论贫穷还是富贵,良性互动而不是相互敌视,才是整个社会的福音。
正是从以上角度分析,六尺巷中的平民吴氏相比“大干部”张英,更难能可贵。正是由于他的维权意识、理性精神和合作态度,才铸就了今天美名传扬的六尺巷。虽然过去了几百年,他,依然不失为我们当今公民社会的一个样榜。
为此涉及农村稳定方面的纠纷,我们当干部的要注重引导、开化村民。
3、婚姻纠纷居高不下。世俗观念与传统美德挑战,主要原因是我们地方经济欠发达。
4、村民盲目追求高额利益、高额回报,放钱收息,防范意识差,结果事与愿违,鸡飞蛋打,引发纠纷。(如石xx涉案17件达200余万元、xx村王x涉案16件近200万元、xx村罗x涉案3件达20余万元)提示:风险与利润并存,股市行话: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5、赌博举债,引发纠纷。(如杨xx与谭xx间借贷纠纷案)
6、农村房屋修建工程发包、承包安全事故纠纷。(街道孙xx与石xx、刘xx损害赔偿案)
7、交通事故案件。
8、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案件(砂石厂辜x死亡事件、卫生院孕妇生产死亡事件)
在此我不再一一列举。下面我结合本人在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中,对大家平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取整理出来,给大家集中讲一讲,希望对大家有所启迪和帮助。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
案例:“骂人一句话 赔偿一千元 ”:1999年7月10日下午,河南省淅川县某村村民魏英子在村里后山放牛,同在山坡薅草的村民李金娥看到自己山地上的庄稼有被牲畜糟蹋的痕迹,即大声辱骂放牛娃。魏英子听到后见周围无其他人,即质问李“你骂谁?”李金娥答“就骂你”,并大骂:“辛某(该村一名干部)在你屋睡觉,还给您掏了50元钱”双方争吵多时。傍晚,魏英子拉李金娥去找辛某对质,李不去,并继续大骂“你就是跟辛某睡过觉!”当时已有许多围观群众。魏英子满腔气愤无处发泄,便一张诉状把李金娥告到法院,要求李金娥给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在庭审中,李金娥承认骂人错误,魏英子和辛某并无不当关系,但不愿赔偿精神损失,也不愿公开赔礼道歉。8月18日,淅川县法院判决李金娥赔偿魏英子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以书面张贴形式在该村范围内给魏英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李金娥当众无端辱骂魏英子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并收取辛某50元,使魏英子的社会评价在当地降低,人格受到侮辱,侵害了魏英子的名誉权,给魏英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农业生产方面的相关问题
第一,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案例】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2.3 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 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 2.3 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 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一是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二、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
【案例】李某与父母承包了6亩土地(每人2亩),李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因村现有部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会决定将李某父亲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给新人可以吗?
【评析】这样做肯定是不可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办理。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
第三、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案例】张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张家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张家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张家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张家转包协议无效,并说张家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评析】可以明确地说,张家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 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张家与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你村委会以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承包的土地是不是可以随便改变用途 ?
【案例】四川省雷波县农民罗某有一块承包地,砂石比较丰富,同村村民鲍某想利用罗某的这块地开采砂石卖。1998年1月,鲍某与罗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罗某提供一亩承包地,用于挖沙、修道、堆放砂石。鲍某负责挖砂、卖砂石。鲍某每运走一车砂石付给罗某7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协议书签订后,他们没有向村委会和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擅自挖沙。开采一段时间后,罗某与鲍某就已运走砂石的车数和款项发生了争议,各自都称自己受到了损失,要求对方支付。罗某遂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罗某与鲍某签订的挖砂协议无效,双方的损失由各自负担,停止挖沙,恢复耕地。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16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在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专门规定“农村 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7条又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罗某与魏某没有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和获准,擅自在耕地上挖砂,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必须恢复耕地。罗某与鲍某签订的挖砂协议,是无效协议,双方的损失只能各自承担。
第五、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是否可以?
【案例】村民王五,前几年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王五听说后,就返回农村向村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但村民小组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五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土地,并让村里赔偿他的损失。王五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评析】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㈡发包方已将承包 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王五虽然以前曾经弃耕承包地,但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但他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则不在法律规定之内。
第六、举家迁走,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在我市即使举家迁到旺苍县城也不能收回承包地。只有迁到成都、绵阳、广元这样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问题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下面我先举个反面的案例来说明不是所有的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2011——2012年,xx镇xx村村民谭x等人多次 在原告杨xx之女旦某所开的私人茶馆“诈金花”,其女抽茶钱盈利。长期以来谭x等人输掉数十万,为“捞本”,旦某便借钱给谭x(放水钱),但要求谭x书写字据要写成向其母杨xx借款。谭x给杨xx写一张“借杨xx现金38000元”的借条。2013年杨xx则一纸诉状,将谭x告上了法庭。xx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杨xx一开始根本不提是赌博赢的钱,只称:“谭x借我的钱有借条为据,请法庭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裁定被告归还我的本金,并偿付利息!”法院查明事实后,正欲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并没收违法所得时,原告撤回了起诉。不知内情的入却说:“谭x欠人家杨菊香的钱,白纸黑字,铁证如山,怎么会赢官司呢?”
【评析】 本案中杨xx虽有谭x的借款条,但这笔款实际是“赌博债”。这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这张借条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违法的实质。本案中,原、被告的借款协议虽然成立,但该债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杨xx与杨xx民间借贷案。(如遇强迫所为,应当立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在新的《信访条例》也做了重大修改,国家信访局首次出台专门文件,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今年5月1日起实施,如信访60日办结、越级不予受理,还规定了6 种情况下信访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五、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随着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993861部队)、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化的越来越多的现实出现,城乡融合的加快,农村传统思想受到一些新思想的洗礼,农村的婚姻家庭不再有过去的相对稳固了,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此,近些年的法律咨询中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居高不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 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2、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问题)
要给大家说的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的婚姻可以简单理解为就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但现实中农村存在不少没有拿结婚证就“结婚”(举行婚礼)现象,以致所谓“婚姻”出现问题,不知所措,很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里大家特别需要明确的法律上的有效“结婚”是拿结婚证才算真正合法结婚,而不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现形事实婚姻,只承认原有事实婚姻。即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究竟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合法婚姻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呢?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合法婚姻离婚时一样,受到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
但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就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解除时法院不能受理。二是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 《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案例:甲女(20周岁)与乙男(23周岁)于9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姻登记手续。以后的生活里,共同盖房屋五间,购拖拉机一辆及彩电等物。2002年6月,乙男因故去世。甲女以配偶的身份起诉到法院主张继承权,法院就不会支持。
因此特别提醒: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需要特别讲明的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问题
A、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C、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共同偿还,无论所借债务夫妻一方事先是否知道。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清偿)。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共同偿还。
六、在这里我还要特别讲一讲赡养问题,因为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们农村比较普遍。万事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在,有些人见父母老了不尽孝道、不“赡养”。这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还有看似很充足的理由拒绝赡养。这样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源自几种误区: 一是出嫁的女儿不赡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二是父母再婚不赡养。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新《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是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四是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地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五是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志们,有很多事情我们平时不觉得怎么样,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就不一样了。今天我简单的以案说法,讲了一些我们农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迪、有所帮助。由于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农村普法教育讲稿 第2篇
大家好,今天我就交通安全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下,希望以此来提高大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倡导文明交通行为,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一、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事故的主要原因
2002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6万多起,死亡10.9万,66万多人受伤,34个亿直接经济损失。2003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万多起,造成10.4万人死亡、49.4万人受伤,发生41起10人特大恶性交通事故。2002年全世界有126万人死于车祸,平均每分钟就有2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丧生。2004年以来全国又发生10人以上交通事故45起,国际上衡量一个地方交通事故率有一个参数叫“万车死亡率”。2002年美国有2.1亿台汽车,一年交通事故死亡4.6万人;德国是4500万台汽车,年死亡7800人;日本是7300万台车,年死亡9000人;我国2003年是2140万台汽车,只占世界的1.9%,但年死亡近10万多人。远高于日本(为1)、美国(为1.9)我们的万车死亡率为13.7,2003年万车死亡率11.3。各种统计数据和研究表明,我国已经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时期。
一是一些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违章 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大量存在。
二是道路交通工具构成复杂,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亿余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摩托车5037万辆、拖拉机1573万辆、农用运输车1388万辆;还有大量自行车和牛车、马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报废车、非法拼装车、“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威胁。
三是公路安全设施相对滞后,一些险路、危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全国三级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达151公里,占通车里程的86%。
四是道路运输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重视安全生产,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方法、机制等,都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二、交通事故给驾驶员本人、家庭、社会带来的损失
著名经济学家米塞尔(michael)早在1988年就曾提出,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为3500亿美 元。也就是说,地球上平均每人每年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68.5美元。发展中国家,约占GDP的1%。据报道,2003年全国各类事故拉下全国GDP近3个百分点。而在我国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各种事故中的“第一杀手”在2002年的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为78.5%;2003年这一比例为76.3%。每天约有300人死亡,这相当于每天掉下一架飞机。200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万人死亡,56.2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
三、讲一讲为什么要加强安全学习
(1)加强安全学习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加强安全学习是压事故,保畅通的需要。
人们常说驾驶员的工作是”手扶方向盘,脚踏鬼门关“。说明次项工作有极大的危险性。统计分析:在200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全国去年因驾驶员违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6.3%。因此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再教育刻不容缓。2003年9月5日和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两次召开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要将教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坚 持以人为本,从源头管理、源头教育入手,逐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3)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需要。尤其是最近有些新的法规出台,和每一个驾驶员息气相关,作为驾驶员都应该了解。掌握了就可以避免不懂法而带来的被动和麻烦。
新的机动车审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
一、科目三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进行科目二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0日内进行考试。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查验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情况,进行为期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和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综上所述,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需要,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需要,是提高驾驶员法律素质的需要,必须抓紧,抓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 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一)突出了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三是强化了对交通弱者的保护。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强调了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二)追求提高通行效率。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 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私了“"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三)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了对交警的执法监督。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设专章共15条做了明确、严厉的规定:一是重视社会监督作用,将对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纳入社会的整体监督体系中;二是加强内部的层级间监督和督察监督;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各项制度,并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
(五)提高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本法提高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结合大家的工作讲一讲几个重点违章行为
一是酒后驾驶
什么是酒后驾车?饮酒对驾驶有何影响?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饮酒对驾驶的影响:(1)情绪冲动,神经麻痹,控制力减弱。(2)思考判断力减弱。(3)注意力下降。(4)触觉、视觉下降。(5)记忆力减退。
通常驾驶员从视觉感知前方危险情况到踩下制动踏板的反应时间0.75秒,但饮酒后反应时增大2-3倍。饮酒 不能驾车这一点谁都知道。但总有人以身试法,不撞城墙心不死。“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二是超载。目前有不少客运户惟利是图,忽视交通法规规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见客就拉,能挤则挤,形成超载,客车的整体安全性能遭到破坏,极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是超速行驶有的人觉得车技好,车子好,开飚车,有的为了赶时间,快了还快,开飞车,导致视觉障碍,措施不及,造成交通事故。人们常说“十次车祸,九次快。支队有个统计,超速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12.41%,占总死亡人数的17.8%,占总受伤人数的15.65%。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是是疲劳驾驶
现在许多驾驶员为了多拉快跑,经常加班加点,有的为了赶时间,星夜兼程。导致疲劳驾驶。什么是疲劳驾驶?公安部、交通部有个规定: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就叫疲劳驾驶。疲劳驾驶使驾驶员感觉、听觉、视觉机能下降,注意范围变狭窄和不稳定,捕捉外界信息能力下降。不能正确判断道路上出现各种情况,甚至产生错误判断而发生事故。有一个安全专家做过统计,疲劳状态,人的视觉对颜色的出错率比正常人多50%,而且所用时间相对较长。
五是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这个违章非常严重。交通事故有相当一部分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造成的,特别是一些农用车撞人、摩托车撞车、撞人的。
六是病车上路
交通运输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对车辆有更高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现实中,不少车辆破烂不堪,性能低劣,灯光、制动、转向、发动机等主要装臵远不符合安全要求。甚至有不少报废车从事客运,很难确保行车安全。现在部分单位和大城市淘汰的”二手车"参与营运的情况也不少见。安全法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好的驾驶员要像战士爱护武器一样爱护汽车,认真做到勤检查、勤修理、勤保养的三勤工作,防患与未然。
六、提几点要求
一是正确认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什么都要讲经济效益,没有经济效益什么都谈不上。讲效益是对的。但效益的取得一定要在安全的前提下。离开了安全就谈不上效益。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就包含安全原则。目前有不少客运户惟利是图,忽视交通法规规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见客就拉,能挤则挤,形成超载,客车的整体安全性能遭到破坏,极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二是正确认识违章与事故的关系。每一起事故无不是违章的结果。有的驾驶员可能会讲我也经常违章,怎么就没 发生事故?不是你是老天的儿子,老天罩着你,而是时候未到。大家可能都知道生物学上有一个定律,叫条件反射。物理学上讲,叫量变必然导致质变。你经常违章,就会形成一个心理定式,不管什么情况,就会不自觉地违章。一旦条件成熟就会发生事故。
三是克服驾车中的四种不良心理。一种就是盲目趋利心理。不顾安全,不顾社会秩序,不顾社会公德,见钱眼开,要钱不要命。一种侥幸心理。我经常违章,没被逮到,没发生事故,报着一种侥幸心理违章。一种争强好胜心理。车好、技术好、职位高、社会地位高。一种是从众心理。勿容讳言,当前群众的交通法规意识还很不高,违章现象很普遍。有的驾驶员觉得自己遵章,而别人不遵章,心理不快活,就像吃了好大的亏。看见别人违章,就跟着违章。没有意识到给人方便就是给自己方便,给人安全就是给自己安全。
四是正确认识文明交通与人的文明素质的关系。我们在座都知道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是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石上的。当前全社会都在倡导诚实守信。不遵守交通法规就是不讲信用。交通不讲信用不仅侵害自己的权益、别人的权利。不要小看走路骑车这样的小事,他能反应出一个人的素质。我们吃够了不首信用的苦!现在大家都抱怨路难行,车难开,事故多,这都是交通不守信用造成的。城市交通秩序混乱行人乱闯乱行因素占到60%,驾驶员违章行车15%;交通事故中行人不守交通信号、乱闯乱行因素占到1 0%,驾驶员违章行车占到83%。一个经常撞红灯的人,你细心观察他在遵守单位纪律方面做得也不会多好,特别是他一个人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表现的就更为特出。走路骑车不仅反应了一个人的素质,同样也折射出一个地方的人的整体素质,体现出一个地方的文明程度。不遵守交通法规,就是不遵守社会道德。
道路交通是一项社会工程,牵涉到每一个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需要每一个人都从我做起,管好自己的腿、自己的手、自己的车。都来理解交警,支持交警工作,都来宣传交通法规,都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我想,交通事故一定会被压到最底限度,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损失就会减少,我们的生活环境就会更安宁,今天耽误大家宝贵时间,罗嗦一些事情,一个心思,一个愿望,就是希望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平安行车。
农村普法教育措施 第3篇
关键词:农村,普法教育,完善体制,紧迫性,措施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农村普法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2011年是我国“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 也是“六五”普法的启动年。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 显著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但在农村继续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 进一步增强农民法治观念, 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不断探索和创新。现将农村普法教育的措施总结如下。
1 健全赏罚分明的普法体制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善、实用的配套体制。应自上而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相应组织机构, 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要求其不仅要科学合理, 还应达到可操作性比较强的要求。考核可每年进行1次, 考核可由普法主管部门联合各部门进行, 包括组织、综治、政协、人大及部分村民代表等。考核的结果应该作为工作人员的奖金、晋升职称、评优评先、提拔等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努力、成效显著的普法人员进行奖励, 对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的普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农村普法中不要搞突击检查, 在检查时不能只关注文字性的材料, 应重视实际的工作效果。特别是应该将人大及政协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积极创造适宜的条件, 让其深入群众中进行调查研究, 以了解农村普法教育的真实情况, 做到多为老百姓办实事, 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等, 让农民能够真正切切地体会到法律给其带来的益处。
2 明确农村普法的紧迫性
我国建设新农村的根本途径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应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以为全面发展农村社会经济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因此, 在农村进行普法教育, 是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但是目前一些工作人员认为农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制意识不强, 普法工作搞好与否没有太大影响, 只要经济发展了, 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 农民不去政府“闹事”即可;甚至有人认为法制教育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等, 从而对该项工作不重视, 敷衍了事。对于广大农民来说, 其文化水平不高, 甚至还存在文盲的现象, 加上法律本身相关条文就比较抽象, 农民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平时在生活中, 农民好像与法律没有什么联系, 因此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 但当真正遇到事情需要用到法律时才发现对法律懂的太少, 进而导致其利益受损, 或者即使受损的利益能够获得赔偿, 也是经过很多曲折且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 必须及时将普法人员及农民的法律意识唤醒, 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 提高其自觉、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 实现农村普法的被动到主动的转化[1,2]。
3 排除不良意识
普法中的不良意识主要包括人治思想及封建意识。目前, 在农村有少数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以罚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现象, 对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 当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而又不能依法维护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时, 其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 对法律的权威性嗤之以鼻, 从而对普法抱着冷漠的态度, 这些会严重影响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4 针对农民的需要突出重点
针对农民生活中的实际需要, 有重点地进行普法工作的推广。可以说, 从实际出发是搞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前提。而有些地方在对普法计划进行指定时, 并不是针对当地农民的实际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 导致制定的普法计划实用性不大, 都是一些夸夸其谈的言论, 这些都制约了农民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3]。因此, 在农村开展普法教育, 必须做到因地制宜。应了解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 将解决农民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与普法宣传有机地结合起来, 帮助其解决疑难问题, 还应做到针对不同层次的普法对象, 确定相应的学习内容及方式, 不能千篇一律地采用相同的方式。在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 还应使农民真正掌握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能学以致用, 以实现以后遇到相同的问题时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法规进行解决。如《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农业法》《民法通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法律援助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 还包括农村培训、社保、土地承包、农民工等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使其明白作为公民, 应该合理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合法权益, 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5 注意盲区
农村普法工作涉及的面不仅广而且量大, 容易存在盲区, 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员一直是普法教育推广的盲区。一是社会闲散人员。其普法教育需要城乡协同努力。在农村, 可利用农闲时间集中进行, 或者由法制人员上门服务。二是外出务工人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农民商品经济意识的增强, 加上农业机械化的推广, 出现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出外务工的农民数量不断增多, 或者出外进行经商。对待这些流动人员, 在城镇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应在休息时间进行, 同时在城乡还应对这些流动人员建立共同的信息档案, 以对其法制学习进行跟踪调查, 做到互通信息, 双向监督[4], 最大限度地杜绝盲区的存在。
6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
由于法律条文是比较抽象的, 而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难理解其内容。因此, 普法中要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 以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效果, 可运用一些通俗易懂的形式, 如媒体、图片、幻灯片、法制宣传栏等。
7 提高普法人员素质
目前, 在农村进行普法推广的骨干人员大多是村干部, 其素质本身也不高。因此, 应加强对村普法员的选聘、培训等工作, 并及时向普法队伍中充实法律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观念强的工作人员。在三法部门中选派政法人员到各村、各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宣传辅导员, 以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路永峰, 尚军丽.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的普法教育[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36) :47-48.
[2]王朝辉.浅谈当代农村普法教育问题[J].教育教学论坛, 2011 (2) :18-20.
[3]兰晓晖, 胡冰.新农村建设视野下农村普法教育的反思与建构[J].老区建设, 2007 (1) :16-17.
农村普法教育讲稿 第4篇
【代表委员】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模范教师吴正宪替农村小学生和家长递上了一份特殊的建议——为农村小学生“加椅背”。
她说,国家近年来在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公平上做了诸多努力,缩小了城乡间教育发展的差距。但她在河南、河北、甘肃、贵州、山西等地进行教师培训时,她和其他教师曾深入一些农村学校,特别是小学教学点,看到学生们整日都坐在没有靠背、“摇摇晃晃”的简易板凳上听课,倚在不稳定的课桌上写字。
“我看了非常揪心。”吴正宪说,“如果长时间坐在没有靠背的凳子上学习,学生容易产生近视以及脊柱弯曲异常等问题,严重影响学生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我希望当地能引起重视,为孩子们添张有靠背的椅子。”
一些代表委员表示,尽管我国近年来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农村教育各方面变化显著,但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不少农村地区仍存在办学条件差、教学设施不到位等问题,仍需持续加大投入,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作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实验小学的教师,吴明兰代表怀揣着的是西部高海拔地区410万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她说,由于我国以秦岭为界集中供暖,西部部分高海拔地区的学校基本无取暖设备。许多学生被冻肿冻伤,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的效果。
“我希望国家能将高海拔、高湿寒地区纳入集中供暖工程范畴,拨付专项资金解决这些地区学校教室供暖工程问题,让孩子们读书不要受冰冻之苦。”
【教育部门】
2014年,中央共投入“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资金492.4亿元。其中,“薄改计划”310亿元,初中工程50亿元,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经费132.4亿元。
【家长、学生】
自从搬进了新学校,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潘店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新慧写字再也不冻手了。
“现在的学校可漂亮了,教室是楼房,有暖气,比家里暖和,我们再也不用穿得像个大笨熊似的上课了,写字也不冻手了。餐厅的饭菜花样儿多,很好吃。有足球场、塑胶跑道、媒体教室……”
据德州新闻网报道,2014年秋季开学,潘店镇镇政府筹资2100万元,按照省级标准新建的潘店镇中心小学已投入使用,吸引了周边30多个村庄的孩子入学,目前已有近900名学生。学生家长满意,一位家长说:“学校的环境以及师资,比县城的学校不差,没想到,在家门口学生也能上这么好的学校。”
将农村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提高40元,提高农村教育保障水平
【代表委员】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李东福说:
目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是生均公用费用,但当下,一个班级只有几个学生的村小和教学点还在贫困地区广泛存在,对于这样的学校来说,如果没有相应配套的补助与倾斜政策,生存下去是十分困难的。从总体来看,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还需进一步提高。
【教育部门】
2014年,教育部将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40元,中西部地区小学年生均达到600元,初中达到800元。同时,从2014年起,在提高基准定额的基础上,国家进一步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
农村教育情况调查展示演讲稿 第5篇
我是来自12级软件的刘妍,我的队友分别是来自11级电气的王立君和12级软件的李凤月。我们的队伍名称叫做钥匙。我们希望我们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成为解决社会上某些问题的钥匙。
先说说我们的调查的目的和动力吧。从大环境上讲,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较多。据统计:我国有80%的学生是在农村接受中小学教育的,而农村的教育条件、教学水平等在总体上都低于城镇学校,这严重限制了农村教育的发展。从我们团队的情况来说,我们的组员都来自农村地区,对农村教育现状有着切身的体会,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农村教育现状,关注农村孩子的发展,我们的小团队,一行四人来到了我们队员王立君同学的家乡山东聊城临清市进行实地调查。
现状:
我们来到临清市,第一站是松五完小。像很多农村学校一样,这所小学新增了教学楼和多种教学设施。但是当我们走近教学楼时,看到的却是破旧的教室,从我们的观察中发现,这些教室都存在着采光条件不合理,保暖设施不到位等问题。我们注意到位于一楼的广播室十分简陋,只有大喇叭等简单设备。随后我们来到了操场,操场只是简单地土地,没有明显的跑道和足球场,这个季节操场上杂草丛生,旁边还有周围村民倾倒的垃圾,操场上有几个单杠都已经生锈,孩子们玩单杠的时候,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
离开时,我们看到了厕所,没有冲水设施,只能人工打扫。而且面积有限,厕所又离教学楼较远,在学校里课间上厕所都要跑去跑回,给师生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离开学校后我们像几个当地的小学生了解情况。据学生描述,学校中没有食堂,很多学生家中父母因农忙等原因无法准备午餐,学生中午不回家,只能去外面买馒头咸菜或者一些无法保证质量的的零食充饥。而且学校的供暖设施在冬季经常发生故障,教室内外温度相差无几,即使穿着厚重的棉衣也无法御寒,冬天时很多同学们都会冻手冻脚,非常难受。
这是我们所发现的三个问题:师资水平低;教师负担重;教师培训落后;
在问及教师和课程时,小同学说,他们几乎没有年轻老师,老师的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音乐美术体育课也是大多让学生们自由活
动,根本无法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这是表面的素质教育,实质是只重视语文数学的应试教育。英语课上能够练听力的机会极少,而且老师发音与磁带里不一样。假期补课是他们约定俗成的事。老师就是平时上课时的老师。应试教育的思想以深深的禁锢着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但家长和社会则过分看重于学生的成绩和学校的教学结果,导致县镇教育部门对学校和老师们定指标、下任务;
农村普遍存在着接受学前教育很不规范的现象,绝大多数幼儿只接受一年的学前教育就进入小学,错过了幼儿智力发展的最佳期,造成学生发展很不均衡。随着人们收入水平提高,家庭条件较好的家长为了使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不惜花大价钱送孩子进城读书,而家庭条件较差的家长也因看到上学没有好出路,让孩子初中毕业就回家劳动,更有甚者,小学便辍学回家。农村学校的生源严重流失,这给学校的教学带来很大影响,制约其发展。这给农村教育现状带来的的影响是雪上加霜,制约学校的发展。还有些留守儿童,爷爷奶奶监管力度不够,往往他们认识不到学习的重要性,而且养成一些恶习,或有自卑内向等心理问题。
最为严重的就是观念问题,农村中仍存在应试教育与读书无用论。有许多家长、学生认为辍学打工比较赚钱,大学生也很多找不到工作,很多毕业等于失业,同时应试教育也在城市不断蔓延,农村学生考上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的比例较小,“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使绝大多数学生感到升学无望,对学习失去信心,部分学生纷纷辍学,加入了进城打工的大军。很多家庭不重视对女孩的教育,很多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这些都制约了我国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
措施:
从此次调查中我们感慨颇多,每年国家在教育事业上的投入都相当可观,但不难得知,这些资金中绝大多数被用在了城市重点学校的建设上,农村学校少之又少。所以为改变这种现象,各级教育部门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对资金的流向、用途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发放过程中的克扣、偏流现象,确保经费合理分配。
各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还有只有教师队伍强大了,学校的教学水平才能提高,农村的教育状况才能改善。上级教育部门应统筹下级教师分配情况,对需要老师的学校及时补充,而且要确保他们在学校任职的时限,不能中途转校。同时也要加强在校老师的培训。创造条件
和机会使农村中小学教师能够参加继续教育。通过学习和培训,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有所完善,从而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教育是一种突出生存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教育。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具有真才实学、一技之长的重要意义,要求课堂教学更多地联系生活实际和生产实践,并自发地抵触以考试为中心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教学方式。
保证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的课时,重视课外活动的开展,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农村教育管理者的素质教育管理水平。这样,我们才能看到农村孩子们的幸福笑容。
农村普法教育讲稿 第6篇
全县村“两委”换届刚刚结束,按照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的安排部署,今天我们集中开展一次大范围的警示教育。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清醒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二是结合近几年县纪委监委查办的农村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做一下剖析,以便大家举一反三、引以为鉴;三是就农村党员干部守好纪律规矩底线提几点要求,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一个问题,关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
说到反腐败斗争形势,相信大家都深有感触。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以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敢于担当”的精神,直面我党存在的消极腐败问题,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强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风政风、社风民风焕然一新。在去年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的总结,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从一些数字我们也可以看出:十八大五年间立案审查中管干部××人,约是十七大期间的×倍,十九大以来又有××余名中管干部被立案审查调查,昭示“打虎”决不“鸣金收兵”;党的十八大期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万人。全国共有××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共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万个,处理××万人;截至目前,共追回外逃人员××名、追赃××亿元。在高压态势下,一些有问题的干部纷纷认清形势、接连主动投案。
当然,压倒性胜利并不是彻底胜利。在今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清醒看到,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威胁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四风”成为腐败滋长的温床。腐蚀和反腐蚀斗争长期存在,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反腐败没有选择,必须知难而进。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占比较高。有的干部屡教不改,甚至背着处分继续搞腐败。这也折射出在高压遏制的态势下,仍有一些人心存幻想、一意孤行、顶风作案,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时刻不能缓气松劲。
从我县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看,当前仍有一些人不收敛、不收手,顶风搞腐败,一些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更为突出,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不容忽视。在这里,我要再次提醒大家,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腐败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第一就是“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方针。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讲,上打老虎、下拍苍蝇,没有谁是铁帽子王,身揣免死金牌的。对于信访举报,以及监督检查、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都将逐一进行处置、形成结论。
第二就是各种专项检查、专项行动中暴露出来的风险。近几年来,上级开展的各种专项整治非常多。和基层有关的,比如扫黑除恶、大棚房专项治理、清洁煤专项整治、扶贫领域专项检查,等等。比如大棚房专项治理,在整治中,违规的大棚房全部被拆除,监管、审批、属地等环节的许多党员干部被追责问责。从近几年的专项整治看,对于一些以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通常是通过雷霆手段坚决打击,形成强大震慑,树立言出必行、令行禁止的导向。这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不要自作聪明,打擦边球、搞变通,否则悔之晚矣。
第三个风险就是知情人盯住的风险。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基层“两委”班子里面。关系好搭班子的时候,对于一些违纪违法行为,可以视而不见、甚至互相打掩护;事后反目成仇时,就会拿出来说事,而且这种举报因为都是知情人,基本上一告一个准。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尤其是在和一些做生意的老板们接触时,更要时刻保持清醒。
第四就是巡视巡察、审计中发现的风险。目前巡视巡察、审计是规定动作,即便是村级也要接受巡察和审计。截至目前,我县已有××个行政村接受了巡察,根据县委巡察办安排,今年将实现全覆盖。通过巡察或审计,一些问题也会暴露出来,而且有时候还会以你根本想象不到的方式暴露出来。比如县纪委监委查处的××局工作人员贪污案就是由一次常规巡察发现的。二人均被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第五就是媒体曝光的风险。一些党员干部因为媒体曝光而落马的例子很多,大家应该也都看见过。比如前段时间网上热炒的“温州最脏村书记诞生!满口脏话:打证明?先给2000块”。针对这一网络舆情,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党工委决定给予沙园村书记王国强停职处理。8月15日,经龙湾区联合调查组调查取证,王国强涉嫌强迫交易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村干部来说,也是处处充满了诱惑。可能每年都要面对数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承包费,各种扶贫款、救助金、补贴等资金,以及群众求情办事送来的红包礼品,没有点党性原则,没有点抗腐蚀能力,很容易抵挡不住诱惑而犯错误。对于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多年来一直将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进行安排部署;从我省情况看,省纪委已连续多年在全省开展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希望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第二个问题,简单剖析下近几年我县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刚才通报的案例,都是近年来发生在我县基层党员干部中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自××年以来,随着惩治腐败力度的加大,县纪委每年都要查处××余起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农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长期保持在同期县纪委查办案件总数的××%以上。通过涉案人员来看,基本上是离任或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三个岗位涉案比例大,一些大案要案的涉案人员基本上是村“一把手”。
从违纪违法情形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工程建设、三资处置捞取好处。近年来,各地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变村容村貌,利用村村通工程、美丽乡村建设、环境卫生整治为契机,兴建了不少乡村道路、上马了不少项目。有些村干部通过多开材料费发票、多填写人工工资单、虚增工程量捞取工程款;有的村干部则利用工程施工矛盾协调、给付工程款之机,索取或收受施工单位或承包方的贿赂。比如,刚才通报的××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中,他借该村地块租赁之机,向承包人索要人民币××万元,并谎称该款是承包人赔偿的林带树款。他的这些小聪明在大数据、卫星图片等现代科技手段下,很快就现出了原形。经调阅多次卫星图片并结合林业局批准采伐许可证的时间,查明该林带树木其实之前就已被采伐,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是不讲程序、擅作主张。《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无论是村集体三资处置,还是一些大额开支,前期事项决策都应该通过“两委”班子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等形式进行研究讨论。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村干部一言堂、自己做主,不讲规矩、不走程序。比如去年,我县某村因村委会室内布局不合理,决定对村委会进行装修,在没有经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该村支部书记自行找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进行装修,县纪委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在专项资金上动脑筋。如套取危房改造、改厕、粮食直补资金等专项资金,在征地拆迁补偿款上挪用、私分、侵占等。比如,刚才通报的××乡××村原党支部书记×某某严重违纪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余元改厕资金非法占为己。再比如,县纪委监委去年查处的某镇村干部挪用危改资金的案例。前几年,该镇××村在发放危改资金时,从多名危改户的资金中截留了一部分用于其他开支,县纪委对多名村干部立案调查,并给予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要是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公款旅游、吃喝等。比如去年县纪委查处的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某某为其子操办婚礼,宴请男女双方酒席××多桌、××人左右,且事先没有向镇纪委备案,事后也没有向该镇纪委报告执行情况,县纪委给予×某党内警告处分。我市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明确要求,操办婚事单方承办不得超过12桌120人,男女双方合办,不得超过18桌180人,婚车不得超过6辆;婚丧事宜均不得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操办婚事应提前××日向组织报备、丧事要在操办完××日内向组织报备。除了婚丧事宜外,党员干部一般是不得操办满月、升学、入伍、乔迁等事宜,如确需操办,范围应严格限于近亲属范围内。
五是失职失责被追究。如在发展党员、低保五保评定、贫困户认定等方面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一定损失,就可能被追究责任。比如,某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某某,在确定该村党员发展对象时,在明知其中1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仍向计生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其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事后×某某被追究责任。
六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括酒后驾车、违反治安管理法等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及触犯刑法受到刑事追究,等等。近几年来,随着相关机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县纪委监委已经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了案件线索移交移送机制。包括公安局、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会定期向县纪委监委移交党员干部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案件线索。包括因酒驾、赌博、打架斗殴等受到拘留、罚款的,纪检监察机关都会给予党员相应的党纪处分。
农村干部除了违纪违法问题以外,还存在着许多工作作风问题。具体表现:
一是作风霸道。对自己看着不顺眼的群众或对立面,百般刁难,该办不办,得拖就拖,一拖再拖。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管好坏,一概拒不接受,或百般辨解,甚至蛮不讲礼,跟群众公开挑衅叫板,比如利用大喇叭搞人身攻击,更有甚者对群众动手。
二是办事不公。一碗水端不平,分亲疏有远近。是亲朋好友的,就多照顾、特事特办,非亲非故没关系的,或认为对自己不好或没用的就另眼看待,美其明曰公事公办。
三是诚信缺失。有的村干部,选举前向百姓夸下海口,唱高调,拉选票,排挤他人。一旦当选,豪言壮语忘得一干二净,对承诺的事,该办的、应当办的事该办不办、该管不管,出尔反尔。
四是假公济私。有的打着为公家办事的旗号请客送礼,为自己办私事走人情铺路子。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着极大的危害,有的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有的是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了较大损失,影响了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贯彻实施,损害了基层党员干部形象,有的还引发了群众上访,影响了农村稳定。
第三个问题,围绕守好纪律规矩底线,和大家交流几点体会
第一,要正确对待组织的监督管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一个人无论水平多高、能力多强,同样会有缺点和不足。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不断强化主动接受他律来提高自律的能力。要端正心态,有些党员缺乏对监督的正确认识,把被监督看作“丑事”,认为是组织对自己的不放心,把接受监督看作“丢面子”;还有的党员干部,面对监督浑身不自在,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对抗监督,追求没有约束的“自由”,其结果必然会使权力失去约束,并最终走上违法违纪道路。因此,党员一定要认识到监督实际上是对自己的关心和保护,学会自我约束,带头遵守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早提个醒、及时拉一把,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传递的是组织的信任关怀,体现的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这样的例子正面反面都很多。比如纪委在审查调查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调查人一开始态度强硬、很不服气,觉得自己的事不是什么大事,是举报人吹毛求疵、故意整自己,纪委处理党员不是依据举报人的反映内容,而是根据调查结果,很多的党员干部在接受教育后,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的人还表示:要感谢举报我的人,否则我将来还不知道走到什么地步。严是爱、纵是害,这句话不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要加强学习,适应新的形势。有经验不代表方法就对,有阅历不代表就能驾驭工作。作为农村党员干部,在新形势下要面对越来越多新矛盾、新问题和新诱惑,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就很难打开工作局面,也很容易在廉政上出问题,我们身边因为无知和党性不强而违纪,因为不懂政策法规而违法的例子就很多,为此,我们必须适应形势要求,通过不断学习来充实自己。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和党纪条规的学习,思想跟得上组织要求,脑袋里有党纪国法,对哪些是党员干部应该干的,哪些是不能干的心里有数,这样才能看得到利益后面的风险,清楚违纪违法的后果,才不会趟雷区,越红线,办出扔了西瓜捡芝麻,拿自己的前途命运做赌注的糊涂事。另一方面,要及时了解掌握党的农村政策和法律法规,牢牢树立法治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农村的各种矛盾纠纷,防止因为“法盲”而好心办坏事,小事变大事。
第三,要把握住初始。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村干部犯错误也是如此。有小便有大,有少便有多。贪欲是一种精神鸦片,一旦染指便不能自拔。正所谓“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一趾之疾丧数尺之躯”。所以古人告诫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小事、细节、点点滴滴中见品德,要防微杜渐,从点滴小事上严格把握,在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和定力,看出轻与重,分清大小头,不被蝇头小利冲昏了头脑,不被灯红酒绿晃花了眼睛,做出后悔一辈子的事。
第四,要公平公正讲程序。当前,群众关注点较多的停留在个人利益上。为什么条件差不多,他能评上贫困户我却不能?为什么他是低保,却不给我评?为什么春节慰问他不慰问我?这些就需要村干部在处理村级事务时做到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不能搞厚此薄彼,把握同一尺度,符合条件的坚决办理,不符合的坚决不办,这样面对群众的质疑时我们才有底气。村里的重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研究,不能搞一言堂,各项会议记录要及时完善存档,这也是将来出现问题追责时重要的证据。要做好村务、党务公开工作。在我们受理的信访举报中,经常会出现举报人洋洋洒洒反映十几个、几十个问题,但查下来发现很多都是听说、猜测的,实际情况根本不是那回事。比如说,哪年的卖树款没入账,被村干部贪污了;哪年的征地补偿款没给群众发,都不见了,等等。其实这些情况的出现和我们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各村要高度重视村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都要按照规定全面及时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细、要实、要全,真正让老百姓看得到,看的明白,看的及时。
第五,要团结协作不拆台。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农村的发展关键在党员干部队伍,党员干部队伍关键在村“两委”班子,乡村“两委”班子关键在于“一把手”。在这方面,作为“领头雁”的村党支部书记必须提高民主协作意识,以民主带动团结,以正直增强合力,在班子内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平等议事,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更不搞个人说算,把人心统起来,把战斗力提上去,真正把村党组织建成战斗堡垒。同时,对班子成员及亲友要严格约束,该管的一定管到位,不该办的事一定不办。大家常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村“两委”成员也要摆正位置,凡事都要从全村发展和全体村民利益的大局出发,配合好支部书记工作,不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少考虑自己的得失,相互间补台不拆台,添劲不添乱,搞好内部团结,合力做好村里工作。
第六,要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党员干部的个人品德,弘扬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有些事群众做了可能只是受到舆论道德的谴责,党员干部做了就要受到党政纪处分。在这方面,每名党员干部都要有比普通群众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从县纪委监委查处的案子来看,个别村党员干部的道德品质比较低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乱搞封建迷信、生活作风堕落的案例每年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