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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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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企业自查报告范文(精选6篇)

农村信用社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第1篇

省联社XX办事处:

根据宜市治贿发[2007]1号文件精神,我市联社认真按照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评估验收的通知要求,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评估验收工作。在这次自查自纠评估验收工作中,我们认真对照文件内容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评估验收,并结合自身的行业工作特点,保证了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问题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促进了自身业务的发展。通过这次自查自纠评估验收,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职工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意识,健立和完善了相关的监管制度及措施,为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现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评估验收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组织领导,明确验收职责。

为了认真搞好这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评估验收工作,落实市办的通知要求,我市信用社成立了以理事长覃彦同志任组长,监事长臧文芳同志任副组长,各部室和信用社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XX市农村信用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所辖信用社开展商业贿赂治理自查自纠评估验收工作。并采取“看”、“听”、“访”的形式进行评估验收,看:就是看资料是否教育学习落实到位;听:就是听情况汇报看是否扎实有效;访:就是走访客户是否存在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和现象。在这次评估验收中,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员工自查与领导干部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联动。使全市信用社全体员工普遍受到教育,使管理者找准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使员工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办事效力,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推动了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推进改革创新,完善信用社相关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夯实了基础;推进了信用社反腐倡廉工作,确保了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和信合队伍健康成长。

二、搞好宣传发动,实施评估验收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农村信用社从4月上旬至5月期间,组织辖内信用社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简报、宣传栏、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动员全体干部员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发动群众进行举报,广泛征询案件线索。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重点,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规范规则行为的教育,充分认识商业贿赂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以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必要性,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行为规范中,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要求干职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高尚的情操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其次是完善了对党员干部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对手中握有各种权力的领导干部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2、调查摸底掌握重点。认真开展对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的排查,找出了最易发生问题和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方法和表现形式。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主要在授权授信管理、基建装修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票据承兑贴现、不良资产处置和信用卡管理与结算等环节。

(二)主要范围:一是信贷管理人员:包括贷款调查人员、贷款审查人员、贷款审批人员。二是基建管理人员、监督人员。三是后勤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财务经办人员。四是结算人员。

3、深入查找警示员工。从11月份以来,各社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部门或行业,群众反映较大的部门及员工进行分析摸底,组织有关部门及员工重点对近两年是否发生过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回顾性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不正当交易所涉及的部门、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单位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从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和突出问题入手,进行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工作。实行了各乡(镇)社定时信息报送、工作报告和联络员制度,加强了与市联社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联系。其一: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行为,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重点查找了在授权授信管理、基建装修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票据承兑贴现,不良资产处置、信用卡管理与结算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账外账、账外物等。其二:认真查找了下列重点问题:一是信贷人员是否存在贷款过程中吃、拿、卡、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是在基建投资过程中是否存在索贿受贿行为;三是大宗物品采购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四是失职渎职及其他不履行相关制度的行为;五是管理不力的原因,重点在制度、手段上等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4、强化教育分类处理。通过这次评估验收没有发现不正当交易和违规违纪等问题,并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管理权限和《XX市农村信用社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的分析,查在贷款过程中是否有吃、拿、卡、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基建投资过程中是否存在索贿受贿行为;大宗物品采购、票据承兑贴现、不良资产处置和信用卡管理与结算等环节中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对苗头现象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把握重点认真整改。在这次自查自纠评估验收工作中,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进行了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苗头,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重点,落实了整改责任。各信用社在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严格自律。强化了对部室和信用社负责人和信贷人员的管理及监督,特别是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管理力度。通过组织评估验收,建立建全和抓好建章立制。各信用社向市联社报告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市联社组织人员对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了评估验收,统计汇总分析,防止了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情况发生。经评估验收和查看资料,我市联社党委与各党支部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7份,与各信用社签定了《案件防范责任书》27份,《员工遵纪守法责任书》217份等责任书,层层签定到位、到岗、到人。组织专班对各社负责人及员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了认真考核,将述廉和治理贿赂工作与述职进行了评议,广泛接受社会及社员代表的监督。

三、巩固评估验收成果,明确后期治理任务

1、坚持标本兼治到位。重视长效机制建设,与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相衔接,通过切实有效的治理,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重点监控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及营业(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信用卡管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中间业务、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业务、结算业务、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进行公开透明管理,围绕内部控制、授权(授信)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绩效考核评价、劳动用工管理、合规文化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了长效防范机制。

2、坚持责任追究到位。把治理商业贿赂与信用社体制改革和业务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活动中,结合改革统一法人的要求,继续加强信用社经营成果和轮岗人员的经济责任经办业务的审计,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对审计反映出来的会计、财务、信贷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出现问题的的员工认真整改落实到位,并对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依规依纪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从内控制度上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我市农村信用社对职工敏感的各种问题实行事前公示制,形成党内党外,至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切实做到落实到位监控有力,防止小节变大恶。通过深入了解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无逆程序操作,有无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防止各种案件的发生。

3、坚持督办检查到位。我们要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开展自查、排查、自纠,通过督办分析成因、做到警钟常呜,从而用现实案例进一步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立足实际,把握重点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扩大监督覆盖率;精心组织,究出重点,建立健全严密的内控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实行社务公开、民主参予、集体决策、依章操作。围绕上述内容我们要继续健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对重点人实行严监控,并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帮扶措施。

4、坚持防范教育到位。我市社将围绕以下方面深入持续开展好治理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与员工教育和法纪教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大力推进从严治社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实现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长期坚持下去。二是加强内控制度的监督力度。把加强我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督促把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到位,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反馈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畅通,及时采集在治理工作中的各种信息。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对信用社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与商业贿赂有关的行为坚持一查到底,一经查实按照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格追究。四是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社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各业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稽核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广大员工积极参与作用,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和防范体系,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建康发展。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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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第2篇

本文来源于山东省德州市国税局网站,为了便于同仁学习和信用社财务人员掌握,梁野税官整理后增加了新发布的文件(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并删除了原文(发布于2011年06月14日)中的表格。

一、收入类

(一)手续费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手续费收入额?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收取的凭单工本费是否计入收入总额?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代理保险等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免税的利息收入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利息收入项目

1、逾期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逾期贷款,逾期贷款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的应收利息金额是多少?有没有贷款合同?在会计处理方面是如何核算的?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是如何处理的?2010年12月5日以后,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是如何处理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如何处理的?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是否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确认企业在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的同时,是否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小额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农户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额度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重点核实贷款是否属于文件对农户概念的界定、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是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金融机构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等;

(4)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3、央行专项票据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应收利息是否按季预提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五)租金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等财产的行为?有无租赁合同或协议?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七)其他收入项目

1、资产溢余收入(如现金长款收入、存货盘盈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等)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资产溢余收入?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非现金资产溢余,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3、其他收入 自查要点:

收取的职工考核罚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年末余额是否未做纳税调整未计入应税所得额?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有拨付文件,是否单独核算;

(2)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九)免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是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3)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调整;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以前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开票单位与加盖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名称不符的发票”及白条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金额是多少?是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国函〔1993〕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赞助支出、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贿赂等非法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是否提取了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要求的条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公式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进行风险分类后的比例计算提取并税前扣除的?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先冲减了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

督导要点:

(1)根据省局的批复,确定企业应分摊的省联社费用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应分摊的金额上缴;是否每年的管理(服务)费均根据省局批文列支;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的支出 自查要点:

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有省国家税务局批复的文件?是否超过了批复文件中列明的数额?列支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中包含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中心、金库库房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78号);《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

督导要点:

(1)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均有省局的批复文件;是否按照省局批复文件上的金额税前列支并上缴;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所包含的项目有哪些?其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3)通过相关审批文件掌握计算机网络运转费用批准的上划额度,与信用社实际上划的金额进行比较,核实是否超标。

(六)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自查要点:

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其总额中是否包括了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与会计按权责发生制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的限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企业自查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3)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5)上述基本保险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二)商业保险 自查要点: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是否存在为职工支付缴纳商业保险费而在税前扣除的行为?是否存在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人员或资产缴纳商业保险费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注:建金管[2005] 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住房公积金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3)住房公积金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四)业务招待费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而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将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发生的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在税务机关同意扣除后,是否先是冲减了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政策依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净残值?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是否在国家规定限额之内?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自查要点:

税前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是否与税法规定标准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致?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农村信用社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第3篇

一、信用社基本情况

(一)机构及员工

邢台办事处是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信用社实施行业管理工作。机关内部设有综合科(负责文秘、人力资源、安全保卫、联社改革、后勤服务等工作)、信贷管理科(负责存款和贷款管理及大额贷款审批监督工作)、财务会计管理科(负责财务会计账务管理、大额费用开支审批、反假币宣传和残币兑换等工作)、稽核监察科(负责存款、贷款、财务、会计等业务合规性监督检查工作)、科技发展科(负责互联网业务管理和开发工作),共有职工31名。

邢台办事处所辖县级机构18个,其中农村商业银行3家、 股份制农村信用联合社15家,以及524家信用社(含信用分社、 储蓄所);共有员工5300名,其中本科学历1753人,大专学历2847人,其他为中专学历。

(二)性质及职能

邢台农村信用社和全国一样,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由辖内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等入股社员组成的地方合作性金融机构。县级联合社和农商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宗旨是“四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主要职能是:为支持农民、农村、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城乡物资商品流通提供资金服务。

二、信用社发展情况

(一)发展历程

邢台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2年,先后经历了1952年至1958年试办阶段(合作社、大跃进时期)、1958年至1978年曲折发展阶段(人民公社、“十年动乱”时期)、1978年至1984年恢复阶段(整顿规范时期)、1984年至今改革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时期)。其管理体制几经变迁,成立初期先后由合作社、人民公社管理,后委托农业银行管理;1996年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脱钩后,在县级成立了联社,由县联社进行管理,并在市级成立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实施管理职能,随后农金体改办又并入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既实施监管又实施行业管理;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农村信用证交由中国银监会管理;2005年6月由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邢台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至今。

(二)经营情况

邢台农村信用社在60多年艰难曲折的发展中,由小到大, 由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营业网点遍布城乡村镇,并始终扎根在广大农村,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完成了各个时期国家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邢台农村信用社通过搞改革求发展、调结构控风险、强管理提效益、优服务提形象,有效促进了又好又快发展。就近三年发展情况看,其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辖各项存款余额达到670亿元,较2011年底增长了274亿元,年均增长9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433亿元,三年增长177亿元。存贷款市场份额和增量连续保持全市各家金融机构之首。

二是经营效益大幅提升。截至2014年底,实现拨备前利润13.7亿元,增幅达117%。实现纯利润总额8.4亿元,较2011年底增长了1.8倍。邢台办事处被市政府评为“第三产业纳税大户”。

三是资产质量显著改善。截至2014年底,不良贷款余额8.3亿元,较2011年底下降37亿元。全辖资本充足率达到11.7%,较2011年底提高9.8个百分点,增幅达到436%。不良贷款率由2011年年底的16%降至为2%,降幅达到86%。全市18个县级行社,均达到银监会2B监管级别标准。

四是内部管理明显增强。通过创新稽核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案防基础建设,保证了安全经营,实现了“零案件”目标。

五是社会形象全面提升。通过开展网点形象标准化建设、星级管理和“五小建设”活动(小食堂、小图书、小浴池、小体育、小花园),三星级以上网点达到280个。全市有16家行社被县政府评为“文明服务单位”。

六是员工收入大幅增加。全辖人均工资由2011年的3.2万元提高到2014年的5.4万元。

三、信用社支农情况

近几年来,邢台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和金融政策,在全市工业化、城市化和产业化进程中,始终坚持用发展的观点正确理解和把握服务“三农”的内涵,把“三农”和县域经济不断变化的发展需求作为农村信用社调整经营策略的依据和方向,积极调整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打造信用平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千方百计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牢牢巩固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信用社经济利益最大化。2011年至2014年三年间,纯投放贷款17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433亿元,共支持今麦郎方便面、清河羊绒、沙河玻璃、富岗苹果、 柏乡葡萄、家乐园超市等大型集团企业100余家,支持中小微企业3700家,贷款农户达40余万户,并积极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1200万元,使2300多名学生圆了大学梦。有力支持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信用社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

互联网金融业务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由于具有小额、快捷、 便利、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因此我国近几年发展较快,特别是2013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给金融机构传统金融业务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邢台农村信用社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认识到了银行业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发展是大势所趋,也是未来银行业生存发展的主要途径,否则将会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所以,邢台农村信用社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大力拓展电子银行业务。2013年利用省联社构建的网络平台,开通了“农贷宝”和“商贷宝”特色产品,建立了“电子银行小额贷款中心”;开通了电子支付系统,开办了“银联卡”业务, 全国实现通存通兑;并布放离行式自助设备350台、存款取款一体机210台、开办了商户POS服务、短信服务平台及电话银行等业务。电子业务量不断发展,2014年电子业务量占总业务量的40%,电子业务创造利润1.2亿元,占实现总利润的15%。

五、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邢台农村信用社经过近年来改革开放和创新经营管理工作,虽然在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四项:一是个别信贷业务不同程度存在着贷款集中度风险和产业政策风险。其主要原因是:有的贷款企业受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格落实的影响,造成企业停产整改生产不正常;有的贷款企业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不真实,抵押值不足;有的贷款存在垒大户形象。二是成本核算水平较低。其主要原因是,有的联社追求存贷款规模,执行利率不一致,不讲成本核算,做赔本买卖;有的联社资金管理不严格,存在流动资金闲置,影响了效益最大化。三是电子银行和中间业务发展较慢,与国有银行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其主要原因是:起步晚发展慢;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农村计算机较少,网络客户少;还未开通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国内先进的网络金融业务,并缺乏建立网络银行农户贷款身份认证信息数据库,发展网络银行大有潜力可挖。四是优质服务理念不够新。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服务手段、服务方式还没有摆脱传统模式,缺乏超前和领先的特色服务。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

六、解决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为解决邢台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各项业务持续、均衡、健康发展,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做出更大贡献, 建议采取以下强化措施:

(一)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一是准确把握支农投向,积极调整支持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邢台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把信贷投向和支持重点放在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大力培育新兴农业产业,积极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二是推动支农创新,带领经济发展。全面推进“小贷中心”和“宝”系列特色产品,要树立“标杆”,搞好示范带动,使“农贷宝”、“商贷宝”新产品机制真正运转起来。三是科学把握投放节奏,确保贷款收益。认真按照办事处规定的“4321”的比例发放贷款,用足、 用好贷款规模,实现抢市场增收益的预期目的。四是严禁盲目追求扩张,确保贷款质量。发放贷款不准弄虚作假、不计成本,要正确处理好“大与实、快与好、质与量和稳与进”的关系,严防大而不实、快而不好、有量无质和进而不稳的问题发生。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把支农工作提升一个新水平。

(二)积极组织资金,增强支农资金实力

一是全力开展存款小指标竞赛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存款组织工作,努力实现存款稳定增长。二是锁定目标客户,选择县域骨干企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生产经营大户,以及有充足现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黄金客户进行营销,促进对公客户存款增长。三是坚持营业网点早开门、晚关门和周日假日不关门,以方便客户支取资金。四是切实加强存款成本的考核,建立完善的保持存款稳定增长的机制,并加大存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实行奖优罚劣,确保存款增长。

(三)强化信贷管理,提升质量防控风险

一是加强贷款授信管理,避免多头授信。要按照办事处制定的《贷款授信管理制度》规范授信工作,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要降低营销成本。二是避免政策性风险,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杜绝向产能过剩行业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管理办法,防止违规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信贷资金违规使用。三是强化大额个人贷款管理和社团贷款管理,对这些贷款要严格控制,经常跟踪检查,避免资金挪作他用,造成经济损失。四是发现违规问题,要强力问责,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一是要完善和建立贷款定价机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施, 各行、社在贷款利率执行上高低不一,但不要做赔本的买卖。因为,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是要讲求利润的,不是慈善机构。所以,县级行社要把贷款定价机制作为提升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的主要抓手,建立起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同时,要建立贷款定价的信息披露、报备、检查和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二是强化资金营运管理。要以确保资金流动性为前提,努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并要加大对利率水平执行和资金营运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三是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积极推行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资金转移定价管理机制,持续做好会计达标工作,努力推进新资本管理办法。

(五)加大电子银行发展力度,提升信用社竞争力

电子银行业务是现代金融企业的竞争力,也是农村信用社强化服务重要途径和提升效益新的增长点。因此,根据邢台实际,要重视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一是加快新业务拓展,增强竞争实力。加大IC卡业务对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零售行业领域争取力度,提升金融服务社会民生的水平。二是优化受理市场,提升盈利水平。在目前实现EPOS机全覆盖的基础上,要在提升银行卡服务“三农”水平上下功夫,牢牢占领农村支付结算市场。继续加大自助银行布放力度,特别要优先布放离行式自助设备,扩大业务覆盖面。三是加强宣传营销,提升品牌形象。正确处理信通卡的规模、质量与效益,推行差异化营销,细分客户群体,避免资源和成本浪费,为不同层级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 并不断提高活卡率和设备使用率,不断改善用卡环境和支付环境。四是积极构建安全完善的网络平台,建立农民身份认证信息大数据库,完善贷款网上发放,让农户小额贷款更加高效、便捷, 更好地起到支农作用。五是逐步吸纳精通电子银行业务开发和维护技术的人才,满足电子银行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并加强现有员工技术培训,对有相关特长的员工进行重点培养,为业务开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

(六)加强内控安防工作,确保安全经营无案件

为防范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健持续发展,要高度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和安全保卫工作:一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加大业务重点环节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风险隐患立即查处。 二是进一步发挥稽核审计职能,加大问题查处和问题整改力度, 严防案件发生。三是做好做细安全保卫工作,完善安全防范设施,提高科技监控水平。四是层层落实岗位内控责任,人人签订 “案件事故防范责任书”。

七、考察结论

1.邢台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服务“三农”方向,把做好支农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逐年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满足农民、 农业和中小微企业资金需要,为支持农民脱贫致富、保障农业丰收、城乡商品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调查在农村企业贷款中,78%是由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真正发挥了支农主力军作用。

推进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 第4篇

农村信用社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第5篇

一、收入类

(一)手续费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手续费收入额?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收取的凭单工本费是否计入收入总额?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代理保险等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

督导要点:

(1)了解手续费的性质;(2)了解手续费收取的依据;

(3)掌握手续费收取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不入帐情况;

(4)如有必要,抽查被收取对象,其支付的手续费是否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一致;

(5)查看“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实是否将上述收入全部结转当期损益。

(二)转让财产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发生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行为?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计算收入,申报纳税?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督导要点:

(1)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财产的行为;有无转让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中的金额与账载金额是否相符;

(2)财产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3)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申报的金额是否正确。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投资金额为多少?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多少?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是否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有无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金额与企业账载金额是否一致;

(2)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确定所得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存在不计或少计投资收益的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投资合同协议到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3)通过“交易行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核查。在债券投资类别上,严格区分国债和其他债券的范围,仔细核对其取得的应税债券利息是否纳税;(4)免税的利息收入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利息收入项目

1、逾期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逾期贷款,逾期贷款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的应收利息金额是多少?有没有贷款合同?在会计处理方面是如何核算的?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是如何处理的?2010年12月5日以后,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是如何处理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0年12月5日之后)。

督导要点:

(1)确认企业税收自查的逾期贷款利息金额是否正确;有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根据企业提供的逾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贷款逾期的真实性和逾期利息的真实性。贷款企业支付利息的会计处理金额与企业应收取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

(3)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2、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有没有贷款合同?农户的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每笔小额贷款的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如何处理的?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是否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确认企业在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的同时,是否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小额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农户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额度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重点核实贷款是否属于文件对农户概念的界定、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是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金融机构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等;

(4)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3、央行专项票据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应收利息是否按季预提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督导要点:

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五)租金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等财产的行为?有无租赁合同或协议?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对外出租财产的行为;

(2)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确认取得的租金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六)接受捐赠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如有,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7日施行)。

督导要点:

(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该项行为;(2)按照合同协议调查落实金额是否相符;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七)其他收入项目

1、资产溢余收入(如现金长款收入、存货盘盈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等)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资产溢余收入?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非现金资产溢余,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督导要点:

(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

(2)根据相关合同协议落实企业申报确认的收入是否正确;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2、各种补贴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取得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财政补助或补贴、贷款贴息、保值储蓄补贴、股金分红补贴及助学贷款贴息、专项补贴的行为?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的范畴?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不征税收入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督导要点:

(1)根据税收政策确定企业取得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范畴;企业是否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到相关部门落实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全额入帐;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3、其他收入 自查要点:

收取的职工考核罚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年末余额是否未做纳税调整未计入应税所得额?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税函[2009]第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收取的违约金的性质并确认违约金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

(2)落实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八)不征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有拨付文件,是否单独核算;

(2)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九)免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是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落实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查看认购债券业务台账、债券投资帐面记录、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计算国债投资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十)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自查要点:

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参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

督导要点:

(1)查看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2)查看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3)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若处置的抵债资产为土地、房屋的,应依据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书、拍卖清单等资料,确认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扣除类

(一)无关的或不合理的支出

1、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进行了扣除?税前扣除项目中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例如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和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的行为;查看“管理费用”明细帐,有无存在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费用在税前列支;

(2)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3)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调整;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以前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开票单位与加盖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名称不符的发票”及白条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金额是多少?是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国函〔1993〕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税发〔1993〕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如何对此项内容进行自查的,企业的自查方法是否能够将此问题查深、查透;(2)组织人员核对一个纳税,落实企业自查是否彻底。

3、其他支出 自查要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赞助支出、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贿赂等非法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督导要点:

企业是否发生上述支出并进行了纳税调整;企业对上述支出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自查要点:

是否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是否与代办机构和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手续费的支付对象是非个人的,是否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是否超过了税收政策规定的5%?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支付,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内部职工领取等情况?

政策依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根据税收政策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手续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核实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利息收入等情况,计算手续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从相关管理部门取得各协储员花名册,与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明细进行核对。抽取部分支付名单进行实地核实。将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明细、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明细领取人与职工花名册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在企业职工领取的情况。

注: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等。

(三)准备金支出 自查要点: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是否提取了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要求的条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公式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进行风险分类后的比例计算提取并税前扣除的?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先冲减了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督导要点:

(1)核实呆帐准备金计提金额及税前申报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2)自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分别抽取不得少于五份贷款合同进行核实,查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各项标准及要求。

(四)管理(服务)费支出项目 自查要点:

2009年1月1日起,是否按照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分摊方案列支省联社的管理(服务)费用?2008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在2009汇算清缴时对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照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除上述经确认的分摊费用外,是否还存在分摊列支省联社、市联社其他费用的行为?金额是多少?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1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8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9上缴服务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

督导要点:

(1)根据省局的批复,确定企业应分摊的省联社费用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应分摊的金额上缴;是否每年的管理(服务)费均根据省局批文列支;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的支出 自查要点:

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批复的文件?是否超过了批复文件中列明的数额?列支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中包含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鲁国税函〔2010〕18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中心、金库库房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78号);《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等。

督导要点:

(1)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均有省局的批复文件;是否按照省局批复文件上的金额税前列支并上缴;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所包含的项目有哪些?其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3)通过相关审批文件掌握计算机网络运转费用批准的上划额度,与信用社实际上划的金额进行比较,核实是否超标。

(六)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自查要点:

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其总额中是否包括了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与会计按权责发生制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列人员虚列工资的行为,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职工人数,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比较是否相符。

(2)核实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确认的五项原则;工资薪金总和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是否包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

(3)年末有无尚未发放的工资余额,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

2、专项奖金支出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根据信用社盈利与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专项奖金的行为?提取发放的专项奖金是否超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企业提取专项奖金是否有文件依据,是否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范畴;根据企业提取专项奖金的文件或相关依据,确认其计提基数、比例及计提金额是否正确,有无超标准申报扣除;

(2)专项奖金是否全部发放给其职工,有无余额,余额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七)职工福利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14%限额内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按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14%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根据企业“应付福利费”明细帐,落实其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取暖及防暑降温费是如何列支的;

(2)年末有无余额,是如何处理的;2008年以前有无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如何处理的;对照纳税申报表落实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八)工会经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的限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督导要点:

通过原始凭证核实工会经费是否取得工会的专用收据。

(九)职工教育经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是否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5%限额内税前扣除?是否按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5%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

督导要点:

(1)根据企业“管理费用”明细帐,落实其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职工学历教育的学费等。(2)年末有无余额,是如何处理的;2008年以前有无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是如何处理的;对照纳税申报表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十)各类基本保险 自查要点: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计算上述基本保险的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企业自查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3)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4)上述基本保险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一)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自查要点:

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是指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财税〔20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计算缴纳上述补充保险的人员是否为企业的全体员工,是否只为其中一部分人缴纳了补充保险;

(2)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企业自查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3)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5)上述基本保险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二)商业保险 自查要点: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是否存在为职工支付缴纳商业保险费而在税前扣除的行为?是否存在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人员或资产缴纳商业保险费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导要点:

通过查看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不属于本单位的资产投保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单位职工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问题。如为私家车购买保险等

(十三)住房公积金 自查要点: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标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建金管[2005] 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督导要点:

(1)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其计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注:建金管[2005] 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住房公积金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3)住房公积金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四)业务招待费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而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督导要点:

(1)查看企业“管理费用”科目及相关原始凭证,落实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有计入其他费用的行为;

(2)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及营业收入等账薄资料,落实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是否正确。

(十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自查要点: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是否存在具有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在实行新税法后,是否将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发生的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通过损益表提供的营业收入本年累计数按照1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比较损益表提供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累计数与计算的扣除限额,如果实际发生数超出扣除限额,应进一步与已申报调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比较,核实是否进行调整或足额调整;

(2)查看原始凭证,核实是否有不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的费用;

(3)2008年以前余额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十六)租赁支出 自查要点:

企业是否按规定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督导要点:

查看相关资产的租赁合同,结合实地调查核实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十七)利息支出 自查要点:

利息支出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已计的应付利息是否进行了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督导要点:

查看损益表,业务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甲种分户帐,计提应付利息的相关凭证等资料,按照利息水平限定条件计算确定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根据提前支取的1年以上定期存款的帐务处理过程,确定已计应付利息的调整金额。

(十八)捐赠支出 自查要点:

对外捐赠支出,不符合或者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外,对于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财税〔2005〕1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 2009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督导要点:

根据捐赠合同协议及接受捐赠者出具的凭证单据与企业的会计处理核实,确认企业申报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有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十九)贷款损失 自查要点: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在税务机关同意扣除后,是否先是冲减了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政策依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一至十二款;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督导要点:

核实确定企业发生贷款损失的各项证据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贷款损失扣除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二十)其他资产损失 自查要点: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督导要点:

核实确定企业发生各项损失的证据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各项损失扣除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获得恢复或补偿是否在实际取得补偿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固定资产折旧 自查要点: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是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是否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是否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是否在国家规定限额之内?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督导要点:

(1)查看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核实每项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入账价值、折旧年限、折旧率,是否存在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续提、补提折旧的情况。

(2)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计算的当期折旧额、净值,核实计提折旧是否保留残值。(3)通过固定资产台帐与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的核对,核实是否存在不属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情况。

(4)通过固定资产卡片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化情况与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核对,核实是否存在评估增值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的情况。

(5)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核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是否未超过规定的40%。

(二十二)无形资产摊销 自查要点:

税前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是否与税法规定标准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致?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

督导要点:

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存在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的行为?如存在,应根据税法落实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计税基础、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发生不良资产置换土地情况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摊销价值和年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 自查要点: 税前摊销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条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摊销期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督导要点:

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落实企业是否存在该项行为,如存在,应核实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十四)员工服饰问题 自查要点:

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资产重组类

(一)不良资产处置 自查要点:

确认处理的不良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发生不良资产置换行为,有无书面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书?不良资产置换是否发生损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置入的抵债资产是如何处理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金融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督导要点:

(1)抽取部分不良贷款合同,要求企业提供不良贷款的认定依据(包括文件、资料等),核实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对于发生不良资产置换行为的,要求企业提供书面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书以及发票等法律证据,以核实其行为的真实性,并确认置换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资产置换时有无产生损益;

(3)企业置入资产是如何处理的,是自己使用还是对外出租,有无产生经济效益,有无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取得使用权的置入土地,是闲置,还是出租或是自己使用,应将情况落实清楚。附件参见“

农村信用社行风问题调研报告 第6篇

目前,在金融系统中,国有银行凭借人才资源的优势和先进的硬件设施傲视群雄,商业银行凭借灵活的经营机制异军突起,农村信用社当前无论在人力资源还是硬件设施方面,由于体制、历史等客观方面的原因都无法与他们媲美。所以,信用社要想在激烈的金融业竞争中求得生存并发展,唯有在行风建设中狠下工夫,以良好的行

业风气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

一、农村信用社行业风气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行业风气突出表现在员工行为及为公众服务方面,因此员工的行为规范、服务态度、服务方式、服务水平的好坏是农信社行业风气好坏的关键。就目前情况看,农信社的行风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从服务思想上看,存在着“向钱看,重自我”的现象。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有的员工受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服务意识淡薄;有的职工以我为中心,只图索取不求奉献,只图享受不愿服务,把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抛在脑后;有的职工热衷于搞第二职业。

2、从服务态度上看,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我们从平时的检查及行风建设“回头看”情况看,服务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三个“较差”。一是临柜人员服务态度较差。有些信用社临柜人员的服务过于呆板,如在业务忙时欠热情,有不耐烦情绪,表现出对顾客一问三不知或动辄训人,存在冷、硬现象。有些员工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存在两张面孔,对存款欢迎,对取款或通存通兑款项推诿。也有些员工因家庭、婚姻矛盾、身体不适、同志关系不和等原因带气上柜,带情绪上岗。二是信贷人员服务质量较差。有些信贷员、社主任等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拖沓,工作效率不高。有的信贷人员违反信贷原则,只要得到好处的就贷,造成几

十、甚至几百万贷款沉淀。也有的信贷员在办公室里放贷款、收贷款,将“三查”制度置于脑后,放出去的贷款无人负责。三是个别人员服务观念较差。有些员工思想上根本没有“服务”两字,在时间上斤斤计较,有些信用社营业网点,特别是业务比较闲的信用社职工,上班期间嘻笑打闹、闲聊等,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形象。

3、从服务方式上看,存在着“一阵风、冷热病”的现象。有的员工“弹性”很大,一抓就好,一松就垮,检查来了,服务态度很好,检查去了仍是老样子。也有的员工把优质服务视为应付领导的“花架子”,甚至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弄虚作假。

4、从服务手段上看,存在着“功能弱、设备差”的问题。由于我们农村信用社结算长期依附在农行,没有自成体系,导致电子化建设滞后,结算功能弱化等,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的提高,这是客观因素。

二、加强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的对策探讨

1、加强组织领导。“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行业作风建设,抓住了领导带头,就抓住了关键。农村信用社做任何工作,干任何事业,都离不开组织领导。成果的取得、效果的明显程度,都与领导力量的强弱、领导重视程度密切相关,业务经营也好,改革创新也好,行风建设同样如此。加强领导就是要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及工、青、妇分工负责制领导体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齐抓共管的局面。把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安排、有活动、有检查,年终有验收、有考核、有奖惩。

2、强化队伍建设。把行风建设内容,通过制度、规定,逐步加以细化,具体到部门、岗位,做到层层责任明确,人人任务清楚,实现各个环节衔接协调,每个岗位尽职尽责。同时抓好职业道德教育,提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树立“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业作风;抓好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抓好员工的法制及遵章守纪教育,做到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监督管理,从8小时内延伸到8小时外。

3、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廉政准则》和一系列制度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带头执行,自觉做清正廉洁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养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劳俭朴的作风。

4、确立服务意识。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等新形势和新任务。农村信用社的全体员工一要确立“服务第一”的思想。要把优质服务观念落实到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上,用优质服务赢得市场、赢得竞争、赢得信誉、赢得效益。二是确立“客户第一”的思想。每个员工都要把客户当作农村信用社的“衣食父母”,增强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彻底转变“领导要我热情服务”的被动心理,树立“我要一心一意为客户服务”的主动奉献精神。三要确立“信誉第一”的思想。信誉高于一切,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农信社

要靠信誉求生存、求发展,用良好的信誉,赢得客户的信赖。

5、提高服务素质。优质服务既要“中看”,又要“中用”,这就要求全体员工要有较高的服务素质和业务素质。一是临柜人员要把快捷准确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尽量减少顾客等候时间,要勤练基本功,把耐心细致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二是热爱本职工作,时刻把如何做好本职工作放在首位。多

参加培训,多钻研业务书籍,多练技术,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三是要有创新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为本单位多出点子,多提建议;四是在接待顾客时,不但要自己做到优质服务,还要尽量让客户成为我们的义务宣传员,宣传我们的服务态度、服务功能,提高我们的知名度。

6、规范服务行为。每个员工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执行,要特别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真正做到接待顾客“有礼、有节、有度”。处理业务“规范、快速、准确”,服务环境“清新、整洁、舒适”,让顾客感到“和谐、友爱、温馨”,形成信用社良好的经营氛围。

7、拓宽服务范围。在搞好柜面服务的基础上,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优”的敢创一流思想,在自身业务范围内,把柜台服务延伸到社会每个角落,做到柜面服务打基础,柜外服务下工夫。

8、更新服务手段。农村信用社的优质服务应当是准确、快捷、高效的,一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才能发挥其作用。如果说“微笑服务”是“软服务”的话,那么硬件设施就是“硬服务”,只有把微笑服务和高效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软”、“硬”服务同步发展,同步提高,才能实现服务手段高人一招。因此,我们在抓“软服务”的同时,将尽力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提高“硬服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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