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精选6篇)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第1篇
一、论述产品质量责任的产生依据?
答:产品质量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从这点看产品质量责任产生依据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首先,产品质量是合同条款之一,当事人可对此作出约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也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产品质量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此外,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之间就产品质量订立合同时。也应依照合同执行。其次,没有合同约定时,也会产生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主要针对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的责任问题,尤其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各国的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损失,不管有无合同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必须承担责任。
二、论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一般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然而,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过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一般侵权责任仍无法满足充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权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中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
三、试述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联系与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不存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缺陷)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是否有过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我国《产品重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⑴产品质量规划制度
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⑶质量体系认证和质量认证制度 ⑷名牌产品评价、保护制度 ⑸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⑹产品召回制度
五、我国的标准体系
⑴国家标准⑵行业标准⑶地方标准⑷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论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两种。
六、案例分析题: 1、2002年9月7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6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于2002年12月12日向该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于2003年2月23日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厂家称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是石某个人野蛮装卸造成的,不予理睬。之后,石某分别在2003年8月、11月和2004年4月、2004年8月分几次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并通过熟人调节,均无功而返。2004年10月9日石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啤酒爆炸致使石某右眼失明,确因生产厂家产品生产流程问题造成酒瓶内压力过大所致,但是石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法院不予立案。
问:⑴商店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⑵石某起诉时应要求厂商承担哪些责任?⑶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
2、甲公司系一生产空调机的厂家。该厂生产的“乐康”牌空调机于1998年一上市,便成为许多消费者关注的商品。“超低噪音,超低耗能”,使用“最有希望在取消氟利昂使用之后垄断所有制冷、空调领域的新技术”,“是目前世界上耗电最省的家用空调器„„.”产品说明书上的几“超”几“最”,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争相购买“乐康”牌空调。然而,消费者在使用“乐康”空调是却“凉透”了心。该产品不仅制冷效果差,噪音也明显超过其他同类产品,有时还出现启动障碍,根本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说的各项性能和其他质量说明的程度。
问:⑴“乐康”牌空调用户就质量问题可向哪些部门申诉与反映?
⑵该空调生产企业应承担哪一类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具体可提出哪些要求?
答案
1、⑴没有法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的啤酒,并且在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造成右眼失明,可以判断该次购买的啤酒属于缺陷产品。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法院也认为,啤酒爆炸致使石某右眼失明,确因生产厂家产品生产流程问题造成酒瓶内压力过大所致,所以,可以断定本案是典型的缺陷商品人身伤害赔偿案,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商店称自己并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要石某向厂家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石某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自己受伤害的程度提出相应的要求。⑶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虽然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但在这两年多时间里,石某多次找生产厂家交涉,提出赔偿要求,按照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 2 效应当从2004年8月算起,到2004年10月9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⑴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乐康”牌空调用户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反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其予以处理。
⑵法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表现为“不仅制冷效果差,噪音也明显超过其他同类产品,有时还出现启动障碍,根本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说的各项性能和其他质量说明的程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情形,属于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或合同责任。
消费者可根据上述规定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要求。6.论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42、43条规定来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条件,以疏忽原则去理解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关系,应按一般过错原则确定其各自应付的责任。因此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和疏忽责任相结合的双重责任原则,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疏忽责任。
七、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2)(3)产品有缺陷 有损害事实存在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八、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1)民事责任: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对财产损害的呃赔偿以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我国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并触犯刑法的严重行为还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哪些要求? 答: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十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请举例说明?
答: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十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十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十四、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如何解决?
答: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如何求偿?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第2篇
不断推出新产品,才能使企业实现永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但实践表明,大约五分之三的新品上市却惨遭败绩,为什么有些产品上市就一路高歌,而有些却遭遇上市之殇呢?笔者结合实际的摸索与思考,探讨新产品上市的模式与路径。对于新产品上市,需要的是一系列过程,包括上市(渠道研究)——推市(媒介促销研究)——稳市(满意度研究)——拓市(忠诚度研究)——提市(完全品牌研究)这一个完全完整的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上市阶段之前的渠道决策?我们的渠道怎么定?是长线还是短线?是直营还是代销或经销?是纵向经营还是横向发展?推市阶段的媒介怎么组合?等等,都需要系统运作与思考。
一、定位与地位
新产品上市定位对新产品成功与竞争对手产生区隔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很多新产品为什么未老先衰,最重要原因就是产品本身的定位不成功。一般来说,新产品定位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纯粹的功能性定位,希望成为这个产品品类的领导产品,如王老吉;二就是品类性定位,这类定位比较容易开创蓝海性产品,实现对新品类有效占位,因此,也比较容易做到品牌升级,如新产品是纯粹的技术先导(海信空调提出变频空调专家);如新产品在规模上、区域上、以及时机上有很大的比较优势(河北承德露露成为了核桃杏仁露的代名词);如洽洽瓜子、飞儿馍片;三是品牌性定位,新产品导入成熟的新品牌,通过品牌传播与整合策略,不仅构建一个成功的新产品,而且要保持品牌的扩张性,通过扩展性品牌策略,既保持新产品的差异化策略,也保持新产品品牌性空间,如香飘飘奶茶。与此同时,要搞清楚新产品的地位,如是主力产品还是侧翼产品,是细分产品还是延伸产品,因为新产品在企业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不同的运作思路。
二、先做市场还是先做品牌
对于新产品上市,到底是先做市场还是先做品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市场中也都有成功的案例,那么,到底怎样抉择呢?笔者根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接触的一些企业情况,认为应该根据企业的战略、时机与内外部环境等而定,而且市场与品牌总是相对同步进行的,不能片面地说该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新产品的上市时机。如果是在淡季,可能更倾向于先做市场,铺货抢占消费终端,然后进行相应的营销传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基础,为旺季的到来做准备;如果是在旺季推出,可能先做品牌更有效,采取策划、公关、促销、品牌形象路演等方式快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快速的销售增长。
二是新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如果推出的新产品差异化程度较高,有较高的进入壁垒,短期内竞争对手不能模仿,那么更倾向于先做品牌,提升产品的附件值,获取高额的利润和从长期发展来考虑运作;若竞争对手易模仿,差异化程度小,那么应采取先做市场的方式,通过终端的推动来快速回收前期投入成本。
三是公司的发展战略。推出的新产品是核心主打产品还是辅助产品,如果是核心主打产品,应先做品牌,从长远考虑,进行品牌溢价;如果是辅助产品,则可考虑市场优先,终端制胜,渠道为王,快速推动产品销售。
四是公司的整体实力。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同时消费者需求个性化现象日趋明显,因此应从公司的整体实力来考虑具体运作情况,如果公司在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综合实力非常强,能够把握产品市场的主动权,通过对产品的动态调整来引导潮流和消费,那么应该倾向于先做品牌,否则应先运作市场。
当然,对于先做市场还是先做品牌,还应与行业的竞争情况、企业的执行力情况、新产品的性价比等有关。做品牌是拉动,做市场是推动。各企业应根据产品、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市场环境,采取最适合的策略。如对于酒类企业,可采取下面三种策略:一是先推动,后拉动。首先进行铺市,目标市场铺货率达到50%-60%左右时,开始做一些大型的促销活动、广告宣传或公关活动,刺激拉动消费者购买产品,这样做的优点是拉动效果能得到直接体现。由于有前期的铺货,经过促销宣传拉动后,消费者能在终端立即购买到此类产品,进而形成销售拉动,缺点是由于新产品知名度低,前期铺货难度大,速度相对较慢。如果促销宣传或公关活动不是很有效的话,易造成部分产品积压;二是先拉动,后推动。这种方法是先做促销宣传活动,进而刺激消费者购买和渠道成员进货,优点是由于有新产品的前期促销宣传造势,新产品铺市较易,缺点是新产品经过促销宣传后,补货如果跟不上,消费者在终端可能购买不到产品,影响促销宣传的效果;三是推、拉同步进行。一边做促销宣传拉动,一边进行铺货,两者相结合。优点是避免了前两种方法的缺点,缺点是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整体推进速度较慢。
三、上市的模式与路径
对于新产品的上市,有许多模式与途径,总体上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培训。通过培训来改变消费习惯和引导消费潮流,例如电脑和软件,许多人不会操作,也就觉得买不买无所谓,而一旦厂家先对他们进行培训,使其学会(基本)使用,就能达到“让牛口渴”之目的,进而激发欲望与购买。
二是派发或作为促销品。免费赠送样品,让消费者亲身体验到新品的妙处,是最生动有力的促销方式。所谓“百闻不如一见,百见不如一验(实验、试用)”,正是这个道理,如宝洁的许多新产品上市都是先通过派发,让消费者体验;如飞儿馍片的上市首先通过将其作为超市的促销品(消费者购物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量就免费送一盒),然后迅速铺货。
三是示范。若企业没有雄厚资金去大搞派发活动,可以通过示范方式达到目的。示范是把样品摆在公共场所,由厂家促销员示范给消费者看,也可以鼓励顾客亲自操作。
四是以旧兑新。让消费者拿旧产品来折价兑换新产品,既解决了废旧品的回收利用问题,又能起到激发消费者使用新产品的目的。
五是先用后付款。有条件和信誉保证的话,先用后付款倒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而且,在消费心理习惯上,认为敢于“先用后买”的,应该是质量过硬的信得过产品,这无疑又为新品增加了说服力。
六是横向联合。与一些知名品牌的产品或快速消费品捆绑,或者是与互补品组合在一起进行销售,如QQ能量枣上市时,与网络游戏和网吧捆绑,积累了一定的Q币或游戏中的金币可兑换QQ能量枣。
农产品资产会计若干问题的研究 第3篇
1 农产品资产会计的研究意义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我国以世界百分之七的土地养活了全世界百分之二十的人口。自古以来, 我国就有以农治国的传统, 从土地分配制度的演变到农业生产工具的研究与开发, 以不断发展的农业政策捍卫着我国的农业大国地位。至今我国农民人口已近8亿, “三农”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农业生产活动具有其独特性, 生物自然生产过程的开发和利用成就了人类的经济再发展。而农产品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余人类劳动的互助作用决定了它的独特性, 必须要通过可靠、准确的信息对其进行计量。农业生产公司面临着自然物的生长和繁殖, 需要对资产价值的变动不断进行核算和处理, 并适时的进行信息披露。在众多农业公司中存在着不少资产核算方面的问题, 其中不乏钻制度的漏洞谋取巨额利润的案例, 这无疑为我国农业会计行业敲响了警钟, 亟需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农产品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我国农业经过千百年的发展, 已逐渐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尤其在近代, 在改革开放等政策的影响下, 逐步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以来,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进程加快, 农业竞争力不断提高, 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与此同时, 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如生产力水平较低、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等。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 我国农业需要一套相应的会计体系指导农业生产单位进行合理的投资规划, 帮助其降低生产成本, 优化管理结构, 从而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最终趋势, 也是农业生产国际化的潮流所向。我国经济将更加深入参与国际资本化进程, 而我国的农产品资产会计准则也将实现与国际惯例的完美接轨, 因此, 研究农产品资产会计问题对我国总体发展意义重大。
2 农产品资产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
2.1 会计假设
将会计假设应用与农产品资产会计, 是符合会计假设的基本含义的。农产品作为农业经济的重要细胞组织, 是农业最主要的会计主体。由于农产品的生物转化性能, 致使农产品资产很难进行明确划分, 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必须将会计主体明确。同时持续经营假设也是重要的基本假设, 只有在此假设下, 农产品的计量和资产计价等问题才有研究的必要。农产品的货币计量假设包括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双方面。因农产品的再生性以及其生态环境的效益问题, 不能仅仅依靠货币量度对其进行反映, 但是在资源循环方面产生的经济价值则是须货币计量不可的。
2.2 会计原则
我国会计原则是会计工作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对于我国会计工作具有指导
作用。农产品资产会计核算应严格遵守会计原则的一般原则, 注重总体性要求、会计要素和计量方面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会计的总体性要求会计核算工作满足客观性和可比性原则, 即会计核算内容真实准确且横向具有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将会计信息进行全面的披露, 这一点不仅在农产品资产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其他会计核算工作中也是非常必要的。鉴于农产品资产的价值不断变化特性, 会计核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间有可能会出现偏差, 因此适时的将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和揭示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准确的决策;而会计的及时性和明晰性原则是对会计记录和信息的要求, 顾名思义, 对于会计信息的提供必须及时且清晰, 便于使用和进行决策。
会计原则中还有一些必要的原则, 如责权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等, 包括我国在2001年新加入会计制度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这些原则制定的目的都是将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划, 并对其提出工作上的指导和要求。对于农产品资产核算这一点上, 有必要以会计的原则为指导原则, 适应农业生产活动的不确定性,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对会计信息进行采集和披露, 最终反馈在账面上, 提供给企业管理者和信息使用者, 便于农产品生产企业更好的进行发展。
3 农产品资产的计量
计量是会计的核心职能。它的功能是在资产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确定货币金额。计量包括项目的实物数量和货币表现。对于会计的计量问题的研究一直是在不断发展的, 尽管计量尺度一直是货币, 但其中包括着多种不确定的因素, 在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条件下, 名义货币单位和实际货币的购买力会产生变化, 计量的属性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会计亦受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这五种计量属性的影响。
农产品分为有生命的 (如牛、羊、猪等) 和无生命的 (如牛奶、茶叶、羊毛等) 两种, 这是农产品的转化功能。这种转化功能具有价值转移的含义, 例如家禽家畜的肉品和粮食作物的收割具有一次性的价值转移;而果树的采摘和奶牛的产奶则可进行多次转移, 因此其价值需要明确的反映方式展现出来。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农产品在计量中需要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别。关于农产品的计量问题是学者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农产品的计量结果更强调相关性。鉴于农产品的特殊性, 需要摒弃传统会计计量中“可靠”的信条, 而更加侧重相关性原则。由于农产品的生物转化功能, 使得其计量的不确定性加大, 变动也更加频繁, 存量和增量没有固定性, 易受多种条件的影响, 因此其计量结果值没有绝对的准确性而只存在相对的准确性。鉴于此, 农产品生产企业在对其进行计量时, 应偏重于其结果的相关性。
农产品计量尺度具有多元性的特点。通常来说, 农产品的价值形成和消费过程是息息相关的, 因此对于其计量要从整体角度出发, 考虑到整体资产能够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分类核算, 在农产品尚未收获之前, 作为资产的一部分, 而在收获之后则可以单独计量价值。
4 农产品成本核算
农产品的成本核算首先需要确定核算对象。由于农产品种类繁多, 只有将核算的具体对象确立, 才能更加清晰地将其资产运动反映出来。成本核算分为很多细目, 企业在进行核算时, 往往需要将对象分门别类, 才能准确核算出其成本。接下来要确定成本的计算期, 在农产品生产的过程中, 需要经历很多阶段, 并且在各个阶段中的农产品都会不定时不定量的进行出售, 因此在进行成本核算时, 必须明确核算的时期, 保证核算的准确性。一般来说,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具有不间断的特点, 所以企业往往根据其特点确定不同的成本计算期, 按月或年来计算其生产成本。之后要将核算对象进行分配、设置成本核算的相关账户并建立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 将企业的农产品资产进行成本核算。
我国农产品资产的成本核算原则在《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进行了规定, 一般采用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核算内容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等。成本核算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由于农产品的不同, 归集和分配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产生这种差异的主要问题是折旧问题和联副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由于农产品的生物转化性, 其价值伴随着生长和繁殖的过程会产生磨损, 这是自然规律不受人为控制的。换句话说, 农产品的价值存在着高峰和低谷之分, 因此, 在对农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时, 有必要将折旧制度考虑进来, 企业要根据折旧标准, 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力求将农产品资产的实际价值与生产价值保持一致。在联副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上, 可以以总额分配的方法进行克服, 如果每种联副产品在分离点时可以以稳定可靠的计量值进行核算, 可采取售价法;如果联副产品的价格不稳定时则可采用实物数量法。这种方法可以简化其核算过程。
针对我国企业农产品资产中存在的成本核算问题, 我们可以进行相关的合理改进, 可以采用新的成本项目分类法, 对成本项目进行分类核算, 如农作物的肥料费用和人工费用进行单独的成本核算, 就加强了对成本的分析和控制。同时可以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 将机会成本包括在农业生产成本中, 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这种方法是适用于农产品的特殊性的一种新思路, 也是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必要途径。
5 农产品资产的信息披露
随着人们对信息的依赖度逐步加强, 对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信息是使用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了避免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会计信息的披露十分必要。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 信息的真实度和准确度是最基本的要求, 而其及时性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标准。只有将会计信息透明化, 真实化, 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才能保证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会计信息披露的载体是财务报告。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 他们需要的会计信息包括现金流、资产和盈利状况, 这几种信息可以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体现出来。根据我国相关会计条例的规定, 可以通过附表和附注的形式进行表外信息的补充。表外信息是财务报告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公司的概况和相关项目的说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业生产单位的经济效益直接受农产品的使用情况和管理状况影响, 因此在财务报告中有必要全面、及时地将其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并通过会计报表和表外信息两种方式共同进行。在进行农产品的信息披露时, 要注意考虑到其生物转化的特性, 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单独的披露, 以反映其账面价值;单独披露有利于更准确的表达其数量和价值的变化情况, 并有助于信息的评估, 具有及时性和周期性。
6 结论
农产品资产会计问题已成为我国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 借鉴技术先进国家的经验和手段, 以向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为目的, 改善我国会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我国会计工作水平, 能够提升我国整体经济实力, 增加国际竞争力。
摘要: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转型不断深入, 关于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在农产品的资产会计问题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仍旧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立足于此, 对农产品的资产计量、核算体系和信息披露等会计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旨在为我国农产品的成本核算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农产品,资产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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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珊, 黄贤金, 钟太洋, 陈志刚.农产品商品化对农户种植结构的影响——基于沪苏皖农户的调查研究[J].资源科学, 2014 (11) .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第4篇
热词:数字出版 产品研发 产品运维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的数字出版产品研发完全采用自主研发,实践证明:自主研发的成本并不比外包研发高。在笔者看来,数字出版产品研发本就不应该有所谓的外包开发,因为没有出版经验渗透其中的技术开发是毁灭性的。下面笔者就关于产品在研发过程中比较关注的几点做一下阐述。
关注点一:研发模式
如今,认识到应该自主研发产品的出版社还不多,但是坚持一定外包研发的出版社越来越少。在数字出版转型初期,几乎所有的出版机构都认为应该走合作研发的路线,论调是:“出版社应该把精力放在内容上”“合作研发节约成本”等明显的“+互联网”思维,而不是“互联网+”思维。当初所谓合作研发其实就是外包研发,因为出版社能做的仅仅是提出需求,这些需求仅仅是结果层面的,而不是过程层面的,这样的需求可能成为整个产品的瓶颈甚至“毒瘤”,摧毁整个项目。同时,如果采用外包开发模式,必然也要采用外包运维。因为,广义的产品研发并不仅仅是一款App的开发环节,还包括更重要的运维与推广环节,开发环节只能占整个环节的10%。
一般来说,一款产品的研发包括需求分析、需求评估、规划与架构、程序开发、测试、上线、运维等几个主要环节。从人员参与来看,出版人能勉强参与的环节仅仅是需求分析、测试和运维,还都是基于内容上的参与,99%的事情都是技术公司完成的,那这样一款产品到底是谁的?不要小看理解上的偏差,当使用语言描述一个功能或者一个概念时,每个人的理解都是千差万别的,即使是做出产品原型,在架构上的偏差也会在产品正式运行后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可能。
所有经历过产品开发的团队都知道,目前出版相关的产品大多不会使用瀑布式(对于小体量开发代价太过高昂)和螺旋式(相对来说不太在乎风险)开发方式,基本都会使用迭代式或敏捷式开发方式,这两种开发方式首要强调的就是高度协作,迭代开发方式的特点就是忽略一些明知不完美甚至有问题的地方,按照“先主再辅最后补”的方式进行开发,即使产品上线后,每天都会有需要更改的地方,也就是说开发永不停歇。外包开发既做不到高度协作,又做不到持续开发,而敏捷开发比迭代开发的每一轮周期更短,并且是强调适应性而非预见性,这一条从根本上否定了外包开发。
关注点二:驱动力
数字出版转型初期,我多次强调技术的关键作用,往往被很多老前辈“打”成技术驱动派,认为出版社根本没有能力掌握技术,应该坚持“内容为王”,也就是内容驱动。他们大概是觉得我不认为内容重要,或者觉得我想让出版社与BAT(百度、阿里、腾讯)拼技术。作为晚辈,不太适合当场辩驳,其实在数字出版时代,内容驱动是错觉,内容强大是传统出版的优势在数字出版时代的继承而非决定因素,或者说“内容为王”是一个出版社存在的基础而非数字出版转型的核心,通过不同的包装或者展现形式,将原本优质的内容重新以数字出版形式发行,其关键在于技术的运用而非内容上的创造。举个例子,内容的管理者是作者和编辑(包括策划编辑和内容编辑),如果这两个角色均不了解技术,如何在已有内容上进行数字出版形式的改造,更别提从零开始专门为数字出版形式进行内容创作了,我相信处在各出版社数字部门的同仁,一定经常被传统编辑询问某个产品如何改造,某个想法如何实现。至少,内容管理者想得到就可以进行讨论研究,如果内容管理者根本想不到,创造或者改造就无从谈起。知识决定思想的范围,如果不了解AR(增强现实)中图像识别技术的基本常识,编辑就不会考虑书中每张图片的差异量如何控制,如何选定识别率高的图片,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数字技术人员,虽然欠缺文字编辑功底,创作或改造的作品在文字、标点、格式方面都会有问题,但并不会影响作品的创意和内容,并且在传统编辑加工环节会将这些瑕疵修正。
那么如何才算技术驱动?我认为,只有以专业背景为基础,全面了解各项数字媒体技术,能主动运用于创作活动中才算技术驱动。单项技术只能算工具,谈不上驱动。所以,技术驱动的门槛很高,也就是我们团队常常自诩的“会技术、懂出版、晓传媒”,虽然我们还远未达到,但这一定是数字出版人才需要具备的,这也是為什么国家现在开始注重数字编辑人才培养了,就是要打破壁垒。
关注点三:身份与人才
数字出版人需要放下传统出版时代“文化人”的姿态,放低身价,虚心听取那些与先前经验里相对立的部分。在数字出版转型初期,有决策权的数字出版业务负责人中,有多少在没有市场调研的情况下认为电子书会冲击纸书?有多少不懂服务器技术却斩钉截铁地认为数据放在云服务器上比放在私有服务器上安全?有多少在仅仅具备出版行业经验的情况下,认为自己应该是团队里那个做顶层架构设计的人?
为了避免类似上面提到的种种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存在,我们的产品研发团队里全部是80后,大半是90后,并且90后在产品设计上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是一个互联网公司开发团队的常态,在我们出版业界却常常被别人称为“体制灵活”或者“有魄力”。分享一个故事,我们的产品在Demo版本时期(2013年),我曾经带着产品找过多家投资公司(后面会解释原因),有趣的是,分别有一家国内投资公司和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对我说过类似的话:“80后做互联网?互联网项目我们现在只投90后了。”虽然这个说法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折射出了投资公司对互联网初创项目的态度,他们认为互联网项目的爆发点在于C端的年轻人,了解年轻人的必然是年轻人本身,我们这样的80后“老人”,目光往往难以精准分析年轻人的需求,不信你来分析一下,00后喜欢玩什么?为什么微信始终代替不了QQ?
无论是产品的研发还是产品的运维,人才都是最重要的因素,无论多大规模的出版社,我都听过相关负责人关于人才难寻的抱怨,愿意来的看不上,看上的不愿意来。前者没什么好说的,后者不愿意来出版社工作的原因无外乎薪资和发展两个问题,薪资的制约在于体制,在于不同级别的负责人对人才的重视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应面试者主观意识问题,既然选择来面试,就证明他并没有将出版社与BAT等互联网公司做绝对的划分,如果没有薪酬问题,一定是出版社不符合其自身的职业规划或自身现有定位。面试后主动放弃职位的人员中,两类情况最普遍,一是感觉自己在出版社里太小众,不是企业的主流,没有发展空间。一是在同一个工种上只有一人,担心自己在日后的工作中容易进入定式思维,进步缓慢。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面试过程中不再让领导参加,而是部门人员都参与,基本上会以“聊闲天”的方式讨论着技术问题完成面试,并且尽可能多的解释数字部在出版社中的身份如何特殊,完全可以看做是一个小型的互联网公司,每个人都有足够大的发挥空间,有想法有能力任凭发挥,而不是仅仅负责流水线上的某一个模块的开发。同时,我们会进行网络视频面试,让面试者更容易感受到传统文化企业并不是那么古板。对于第二个问题,基于控制成本考虑,无法在相同的工种上安排超过1个人,对此,我们也只能以其他条件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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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加入后,留住人才尤为重要,毕竟每个程序员的开发习惯不同,即使撰写详细的开发文档,在更替开发人员时仍然会存在很多问题。对于技术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作设备等与传统出版社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工作时间上,我们单独制定了7+1小时弹性工作制度,即上午到岗不晚于10点,下午离岗不早于6点,中午休息1-2小时,保证不少于7小时工作时间,如有做不完的事情需要处理控制在1小时内,超出1小时视为加班。程序员在处理个别问题的时候,往往会持续工作至很晚,第二天也无需按照规定时间到岗。有时遇到动画制作任务比较多时,动画师也会申请在家连续工作3-4天,不但不会被其他事情打断从而大大提高制作效率,每天还能节省3-4小时的通勤时间。同理,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最大的支持往往会带来效率的提高。
关注点四:过程
前面说过我们的产品开发模式为迭代式和敏捷式,在第一个正式版本时期便开始进入运维期,用户数(拉新)、留存率(粘性)、转化率(盈利)等问题如果在产品设计时期没有进行透彻的思考,此时就要好好进行推敲了。比如,先集中精力拉新再做粘性,还是先做好粘性再拉新,拉新是做线下推广还是线上推广,是做口碑营销还是做事件营销,等等。
在申请国家财政支持前,按照互联网项目的进展程序,我们专门做了商业计划书找投资,虽然碍于体制问题,很多投资公司未必愿意涉足国企项目,同时又遭遇资本寒冬前期,找投资的成功率极低,我们依然找了不同规格不同体制的不下二十家投资公司,也许有人觉得是在浪费时间,其实这样会迫使团队和负责人做很多非常重要又常常被忽略的事情。比如商业计划书对于整理商业思维和产品定位极为重要和有效,在互联网企业里,这一步必须由CEO亲自撰写,除了能让路演更为顺畅,也为让负责人能够通过商业计划书的撰写,反复思考产品的定位。同时,通过接触不同的投资公司,与不同的投资顾问进行探讨,可以对市场定位有一个更为精确的修正,了解当下市场看中的是什么,未来的爆发点在哪里,手中项目盘子的大小判断正误等等。
关注点五:痛点
痛点,是互联网项目的创业点,也就是市场需求,或者说某个现有运转的体系中最弱的环节。解决一个完整的痛点固然有可能成为一个行业的领跑者,但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也往往较大,如果没有绝对领先的资源,很容易被大企业复制并超越。所以,能解决现有运转体系中的痛点更容易被接纳。这始终是我们做产品的指导思想,也是在我们找投资公司时首先被认可的,甚至是敲门砖。
我们的产品出发点是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求,同时满足一线教师课上课下的教学问题。所有这些痛点都是来自学生和一线教师描述以及我们实地参与调研得到的。但要解决一个完整的痛点,对于我们这样的小团隊是过于沉重的,即使现在有了国家财政支持也难以长时间仅以社会效益作为目标。所以,为了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支持项目持续发展,必须结合现有目标,在数字出版乃至传统出版中寻找痛点发力,以项目养项目。我们本身也是传统出版出身,自己的痛点多多少少也是整个行业的痛点。在当时,“书配盘”的出版模式迅速萎缩,一方面光盘介质在大众存储领域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各种设备已经难以见到光盘驱动器。另一方面,公共网盘等网络介质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与广告泛滥等问题还无法取代光盘的地位。如果纸质图书使用我们的App能代替光盘或者网盘,并且还能加密、随身阅读、读者交互、编辑和作者随时增加新资源等等,而每册书仅增加1元成本,远低于光盘的成本,还能降低运输过程中的损毁,同时降低读者的阅读成本。这笔账很清楚,所以解决这个痛点也很容易成为项目的切入点。依照这个思路,我们先后又增加了“一册一码”“3D引擎”“离线阅读”“Flash动画移动解决方案”“直播”“电商接入”等功能。所有这些功能在我们与同行交流时,都会得到共鸣。同时,能做到随时增加新模块解决痛点的前提就是,必须自建团队进行迭代式和敏捷式开发。
数字出版产品不像传统出版物有一个特定的线性周期,而应该是循环发展的周期性产品,从出版属性来看,数字出版物的生命周期可无限延长,作者和编辑可以定期更新内容,读者的参与和二次创作也可以让产品内容更加丰富,甚至衍生出新的产品。从互联网产品属性来看,网络产品具备永恒的生命,这与网络的基本属性有关,网络上的内容是永远不会被消除的,即使产品失去活力,不再运维,也将在互联网的某个角落存在。所以,数字出版产品在研发和运维时要注重产品自身的发展与转型,这也是下一个重要的议题,没有永远时髦的产品,只有永远受欢迎的改变。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第5篇
【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
4【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 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2.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来源。
2.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购进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或者该产品已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以此为线索,追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四、关于对产品标识的监督问题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产品的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企业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3.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的规定,国家局于1997年发布实施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该规定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区分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止对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处罚随意性。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应当根据以上情况对应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
六、关于《产品质量法》与现行质量法规、标准化法规的关系
1.《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关于对食品、烟草、化妆品、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1.关于对食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食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包括理化、感观、卫生、标签等项质量要求。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质量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予以查处。
2.关于对烟草的监督检查问题:
烟草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部门以外的法定部门,有权查处烟草专卖品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烟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关于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化妆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产品标准,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关于对农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农药是工业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5.关于对兽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兽药是工业产品,对兽药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涉及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以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以国法秘函〔1999〕41号文明确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问题。即《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工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通过检验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十二、关于建立产品质量举报制度的问题
关于产品的若干思考交互设计 第6篇
开始正文。
优秀产品靠的是不断完善: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PC终端还是智能机,几天的时间,用户就会发现需要升级的软件/App有很多。我们就先来聊聊这个。现在的软件厂商们很注重效率,往往隔三岔五地在推出软件的Beta版本,但软件实质性的功能变化一般都不会很大。那么它们这样反复地更新,究竟有什么样的意图,下面几段,我们就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不断更新版本的软件,从产品,用户,营销手段三个方面来说都有很大的好处。
对产品而言:
用户使用软件时及时发现的bug或者是产品本身不够优化的用户体验,都会及时在下一个版本中得到改良。产品一直在改变,一直在优化,所以说在性能上肯定是不断增益的。
对用户而言:
从用户的角度来说,不断推陈出新的策略似乎使客户端软件会更加的与自己拉近距离,提高一些黏度。只要每更新一次,就增加了用户接触软件并使用它的频率,会逐步培养出用户习惯,用户自然也就会下意识的在需要时记得使用该软件。况且由于软件的不断更新,使得用户对于软件的感觉上则是其功能在不断地增强,软件在不断地完善。每更新一次,在潜意识里面都在告诉用户软件的功能在不断地强化。由此,不断地更新产品,就是在逐渐强化产品在用户大脑中的性能。这就是产品经理们的“诡计”。
对营销手段而言:
从营销的角度上来说呢,由于用户反复接触软件的次数越多,该产品的定位就会越发的鲜明,这就会逐步的提高品牌效应,
随着时间的推延,功能性会与产品本身产生奇妙的联系。比如:安全与360产生对等,聊天与QQ产生对等。产生冥冥中的对等性,这就是软件厂商最希望的结果。
卓越产品需要有“范儿”:
上面本人分析了不断更新产品的若干好处,发现这些方法都是可以起到优化作用的,也可以将产品逐步达到优秀,但是,这样的操作手法真的可以造就卓越产品吗?
我认为,优秀与卓越,中间跨着一道坎,这就存在于产品思维上的缺陷。很显然,上述的种种做法从整体上来看不大符合苹果的风格。逐点优化,和别人拼软件,拼硬件性能,都不是苹果的范儿。苹果一贯是特立独行,坚持在做软硬件一体化,看似封闭的机制却使得公司一度达到了全球市值第一的境况。一味的依照用户的需求去改良,去完善,也许会做出具备很高适宜度与体验度的产品,但是一般来说,却很难做出极致的产品,因为用户的思维只可以使产品更加的好用,至于产品灵魂的缔造与风格的设计,这不是用户所需要考量的范围。用户只是使用者,他们在使用产品时会有总体的感觉,好用还是不好用;也可以细化到一个点上,会考量到哪一点不好用,不符合自己的使用习惯;但是如果指望用户坐下来考量产品如何大幅度创新,这大概是不可能的事情。最好的产品一定是有着一个独一无二的灵魂做为引导,形成的是一个整体上的构思,这与常年累月一步步优化下来的产品,有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两种模式所述,只有创造与积累,才有可能产生所谓的卓越的产品。创造指的就是革新式的变化,积累则指的就是充分优化产品本身。所以说,我在这里并不是在一味地鼓吹产品不需要运营与优化,我想要表达的观点就是市面上的产品越来越多,大家都争着走一条路,开始时确实会很好走,也会得到认可,但是时间一长,当每个产品经理都开始如此行动时,也就接近这条路的末端所在了。
其实,说来说去,卓越的产品最后还是要回归到卓越的产品经理上,而不仅仅是框架式的教条上,教条上的积累永远不会历练出卓越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