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指南(精选4篇)
南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指南 第1篇
南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指南
事项名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批发含批零兼营)
办理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登记程序:提交材料—材料审核—材料受理—备案登记—发证 有效期限:《登记证》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科园东五路六号)咨询电话:322121
3材料目录: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从事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用酒精的企业提交);
6、酒类产品代理(经销)授权书(协议书)原件及其附件(附件主要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厂家原章、从厂家到本级代理的逐级授权文件);
7、申请经营进口酒的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简称《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加盖收货单位即进口商原章(进口酒指原装瓶装进口酒,桶装进口酒国内分装属于国产酒)。备注:酒类零售企业备案登记到所属城区办证大厅或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办理
南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指南 第2篇
登记。
法律法规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张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
力
行政审批条件 从事酒类零售活动未备案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有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审批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领取和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后,提交工
行政审批程序 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件等
有关材料,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
行政审批申请、受
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酒类专卖管理局)
理、决定机关
行政审批地址及负
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酒类专卖管理局)
责人
1、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
申报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复印件);
5、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
南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指南 第3篇
一、应具备条件 :
(一)、取得本县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批发资格(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二)、有熟悉并能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的营销人员(取得酒类营销人员资格培训证书)。
二、应提交资料:
(一)、提交生产厂方资料:
1、生产厂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联系电话(复印件加盖厂方公章各二份);
2、生产厂方委托书、经营购销合同,(内容必须填写经营单位名称(姓名)、所经营各种品牌、委托(合同)时限、经营区域等事项)(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生产厂方开具的酒类商品《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各品牌的有效质检报告或当地有效质检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必须加盖质检机构印章)。
(三)、进口酒类商品必须提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四)、二级批发代理,需提交一级代理商资料:
1、一级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或店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2、一级代理商委托书、经营购销合同、《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按提交资料要求提交以上生产厂方全部资料和各品牌的有效质检报告或当地有效质检报告。
(五)、以上资料如提交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交原件进行审查确认,并由申请办理企业(经营户),在复印件资料上面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签名和加盖公章后退回原件。
(六)、新增酒类批发经营品种备案酒样,并携带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记载新增酒类备案批发经营品种。
(七)、新增批发经营品种进行审查审核,报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审批备案。
南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指南 第4篇
受理——审核——制证——发证
一、市场运作房、集资建房抵押登记备案
应提交材料:
1、房屋抵押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房改办批文;(验原件、收复印件)
6、房改办审核通过的楼盘房号表(带业主姓名);
7、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合同原件;
8、抵押借款合同;
9、抵押人、抵押权人、保证人三方签订的保证书;
10、门牌证明;
11、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12、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1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单位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身份证收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4、抵押权人委托书。
2009年1月9日前受理的市场运作房、集资建房抵押登记材料,按原有程序继续办理;2009年1月9日之后受理的,按本请示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
1、《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样式;
2、《南宁市房屋抵押登记备案申请书》样式;
3、《保证书》样式。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抵押合同编号: 收件编号: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保证书
我单位愿意给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办理抵押登记备案作阶段性担保,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正式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担保责任解除。抵押权人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及保证人阶段性担保情况,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二○○ 年 月 日
保证人(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