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范文(精选8篇)
难题 第1篇
今年以来,各地频现“用工荒”,而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职业教育,却面临“招生难”的尴尬。
“技工荒”与职教“生源贫血”矛盾突出
“我现在正在外省参加一个中等职业教育东西部合作办学洽谈会,希望能为学校争取一批生源。”4月17日上午,淮安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黄少基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黄少基介绍,今年淮安企业对技工的需求大增,仅市开发区就增加了10万用工,而本地职业学校只能提供两万多毕业生,技工缺口达7万多人。“让人头痛的是,招生本来就很费劲的中职学校,目前还面临初中毕业生人数刚性减少的问题,不得不千方百计挖掘生源。”
在南京,“技工荒”与职业教育“生源贫血”的矛盾同样很突出。前不久,南京市相关方面负责人在该市职业教育联合会成立时介绍,目前南京各大企业最缺的就是有技能、高素质的一线职工,这部分缺口高达19万人,而且还在扩大。“中职校招生遇冷已经不是一年两年。由于生源短缺,相当一部分职校门槛一降再降,甚至不设分数线,生源质量明显偏低。”该市一位职校负责人透露。
“为了完成中职招生任务,我们走遍了千山万水,想尽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尝尽千辛万苦。”苏中一个大市的教育局长形象地道出了中职招生的艰辛。
据了解,进入新世纪以来,江苏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等传统产业,电子信息、新材料、环保、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均严重短缺。
“江苏是职教大省,全省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均位居全国第一,近年遇到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难问题很有代表性,迫切需要引起关注。”省教育厅职教处处长尹伟民表示。
争挤高考“独木桥”,职教价值“被潜伏”
“中职学校遭遇生源难题,有客观因素,如随着人口出生率下降,各地初中毕业生人数都在减少,不可避免地会对中职校生源产生影响。”南京市教育局职社处处长梁晓峰分析说。
“社会对职业教育认同度较低,望子成龙的家长们都想让子女做白领,而觉得上职校做蓝领低人一等,因而争着让孩子挤高考独木桥’,这也是职业教育生源萎缩不可忽视的因素。”采访中,记者多次听到这样的反映。
南京市玄武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孙兵告诉记者,每到招生季节,都会出现家长争着交择校费让孩子上名牌高中的情形,职业学校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得四处寻找生源,主动“上门推销”学校,这种情况已持续多年。
“实际上,好的职校、好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并不比一般高校差。”孙兵举例说,该校几个招牌专业如美容、群艺(幼教方向)、美术设计与动漫专业等,毕业生就业率都在97%以上,还有两个专业就业率达100%,毕业生供不应求。“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一技之长越来越比一张学历文凭重要,可是不少家长还没意识到这一点,仍一味盯着高考。”
“我现在每个月的收入平均都在5000-6000元,多的时候达到1万元。”在南京一家高尔夫球场任教练的“85后”中职校毕业生陆华欣告诉记者,他在初中的成绩很一般,上不了好高中,所以就选择了上职校,并选择了有就业潜力的高尔夫专业。“现在我的收入比好些上大学的同学都强,不存在职校毕业低人一等的问题。”小陆自豪地说。
“我省高等教育入学率虽然很高,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中学生都有机会上大学。对于那些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初中生来说,趁早上职校学个一技之长,不仅就业有竞争力,而且一二年级每年还可享受1500元国家助学金的优惠待遇。”业内人士指点说。
多方拓展,构建职业教育生源“立交桥”
“技工荒”和产业转型升级,呼唤加快破解职业教育“生源贫血”,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求的实用技能人才。
“关键是要在增强职业教育影响力上下功夫,切实改变人们的成见。”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研所副所长王寿斌指出,近年来,国家对中职教育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可普通百姓对中职的认可度并没有多大改变。究其原因,“劳动密集型企业巨额的用工需求,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中职教育人才培养定位。因为不用担心学生就业问题,不少中职校忽视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于将毕业生一送了之’,从事技能要求低、劳动强度高的低层次劳动,最终使中职教育声誉大损、吸引力渐失。”
为职校生升学创造更宽广的空间。南京市教育局职社处处长梁晓峰、玄武中职校校长孙兵等不约而同地认为,增强中职教育吸引力,让学生真正学到技能是一方面,同时要拓宽中职生升学通道,让那些有升学愿望的毕业生都能够“升学有门”,满足社会、家长和学生对学历升级的需求。“目前,虽然有对口单招这条路,但每年的招生计划有限,通道还很狭窄。”
拓展中职招生范围。初中毕业生一直是中职招生主要对象。王寿斌等专家建言,当前,在中职生源日渐紧缩、企业又面临转型升级的现实背景下,大批农民工和低位就业人员迫切需要职后教育,职业学校理当顺势而变,开拓技能培训市场,扩大生源。“此项培训虽已在不少地方启动,但力度还需加大。”
“中职校要紧跟产业结构调整,强化校企合作,努力培养与企业需求高度匹配的技能人才。”专业人士建议。
难题 第2篇
遇到难题或者步骤很多的题目时,千万不要手忙脚乱。首先要明白一个道理,考场上人人平等,不可能只难自己一个人,难题在很多考生面前都是难的。所以,试题本身的难度对排名的高低没有太大影响。
如果实在不会解答,可以先放下去做下一题,等其他题做完以后再回过头来仔细研究,有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否则,老是钻牛角尖里,又解答不出来,只会浪费宝贵的做题时间,还不如换一道题,常常可以使思路重新活跃起来。
2、遇到“一时想不起来”的题
很多同学都会有这么一段经历:明明平时看似很简单、很熟悉的题目,一到考场上就突然想不起来了。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让大脑放松、不要紧张,也别坐在那里冥思苦想。可以先想想课本或笔记本中遗忘的知识点是什么内容,然后把这些知识点联系起来回想。也可以找试卷上的其它题目做一下,看看是否能启发回忆出遗忘的那部分内容。
3、遇到绝对答不出的题
有些问题看了很久仍不能解答,而且考试的时间有不多了,这时候就不要继续往下思考了。但也不能就此放弃,让它空着。
难题 第3篇
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总会遇到一些“难题”, 有关道德, 也关乎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的目的 (从其社会角度来说) 就是要通过减小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国家实施颁布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人的行为, 保障人的合法权益, 降低社会伤害成本, 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功能方面, 法律与道德所期待达到的目标相对一致, 手段不同, 法律调整人的行为, 道德则支配人的内心生活与动机。不过, 二者有时也表现出冲突的一面, 表现在符合法律的也许有违某种道德观念, 道德上认可的行为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 当面对某些道德难题时, 法律该如何判断与抉择以达到那“最低限度的道德”呢?本文将以著名的“电车难题”为分析文本, 探讨相关问题。
1967年, 英国哲学家菲利帕·富特 (Philippa Foot) 在《牛津评论》上首次提出“电车难题”, 引发了学界的热烈回应与持久讨论。在这篇名为《堕胎问题和教条的双重影响》的文章中, 富特借自拟的虚构案例批判了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理论, 并希望澄清与堕胎有关的一些道德问题。难题的基本内容是: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 司机看见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司机若任由电车前行, 则会撞死五个人;若司机改道, 这样只会撞死一个人。那么司机是否应当把电车开到人少的轨道上, 撞死一个人, 而不是五个人呢?富特还进一步推想, 如果杀死一个人, 用他的尸体制成救命仙丹, 这和电车难题有什么不同?1985年, 美国哲学家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将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展开:如果你不是电车司机, 没有在两条轨道之间作出选择的职业责任, 作为一个旁观者, 你是应当无动于衷还是将一切交付命运, 亦或是扳动道岔, 杀一救五?杀一救五也许会被社会一般民众认可, 却可能面临法律上的制裁, 但坐视不理使五个人因此丧命, 恐怕也会遭受良心上的谴责。那么面对这道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难题该当何为?
2009年, 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 (Michael J·Sandel) 教授以“电车难题”为开堂引题的著名公开课风靡全球, 也使得这桩夹在道德与法律之间两难的虚拟案例在国内被广泛关注。在传播的过程中, 在“电车难题”的基础上又衍变出多种版本, 让原本棘手的案情更加复杂化, 如为了救五个人的生命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以阻止电车而使另外五人获救等。卡斯卡特在《电车难题》一书中将“电车难题”当作真实案例予以详细“报道”, 涉及多类群体, 通过各方的看法展现出现代社会多元化的思维, 以纪实小说的笔法进一步丰富了该案的内涵与外延, 把一道学术难题变得有趣、灵活并引人入胜。书中有两大对立观点, 即以区检察官利夫兰·坎宁安和大多数陪审员及教授等认为的琼斯女士杀一救五的做法有罪;以市长、获救人、辩方律师和心理学家等人为代表的认为琼斯女士杀一救五的做法“展现出非凡的机智和勇气”, 理应无罪, 双方各执一词, 交锋激烈。不过应当指出, 卡斯卡特在《电车难题》一书中更侧重于展示社会各群体对案件的不同反应上, 相对而言缺乏一定的理论思辨的深度, 下面笔者将详细阐述各方所持观点的主要依据, 以期在法律视角下对本案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与分析, 进而为道德难题中法律的决疑方法提供思路。
二、有罪判决依据
就在市长为琼斯女士颁发见义勇为奖后, 区检方大陪审团作出决定, 对琼斯女士提起公诉, 认为琼斯女士犯有非预谋故意杀人罪。陪审员及教授也表示支持有罪的观点。归结起来, 认定有罪的判决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应遵循判例
认为有罪的一方表示, 本案与梅普斯医生案 (以下简称梅案) 极为相似, 应遵循判例进行审判。先例中的被告人梅普斯是创伤外科医生, 一天接到通知赶往急诊室, 六名伤员急需救治, 其中五名伤员需要器官移植, 而第六名伤员没有明显的伤情。梅普斯医生随即将这名伤员送入手术室, 摘取了他全部的器官并移植给上述五名病人, 因此挽救了他们的生命。梅普斯医生认为, 一名病人死亡比五名病人死亡的结果要好。该案最终经陪审团一致认定, 梅普斯一级谋杀罪名成立。检方认为针对琼斯案应该同案同判。不过, 卡斯卡特在本书中并没有对琼斯案应适用于梅案判例这一观点作更深入的分析。
梅案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成为该国 (即美国) 的法律渊源对之后的相关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即是说, 与梅案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 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 不得作出与梅案判决不一致或相反的判决。在类比推理中涉及两个步骤:比较两案之中事实的异同;决定琼斯案与梅案在涉及与裁决事项密切相关的重要方面的相似性或差异性。“如果相似, 先例将被遵循;如果相异, 先例将被区分开来。” (1) 在梅案与琼斯案中, 不难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因素:二人的行为 (摘器官或扳道岔) 对被害人的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人在明知该行为 (摘器官或扳道岔) 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采取, 即构成直接故意;二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有明确的认识, 并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认为有罪一方看来, 两案并不存在显著的事实差异。
(二) 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权
在琼斯案中, 检方赞同梅普斯案陪审团的意见, 琼斯女士没有权力扮演上帝, 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扮演上帝的角色, 若一人成了上帝, 这个社会便将由法治变成人治。《独立宣言》中便有这样的表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以说, 生命权作为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 生命权既不可被抛弃, 亦不可被转让, 已成为共识。就生命权的内涵来看, 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不具备优先性, 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 也无法在量上做比较。换一种角度来考虑, 他人亦没有牺牲自己生命的绝对义务, 无论在法律上, 还是在道德上。在处于极端情势下, 如在客观上已确保全体共同生存的可能性, 而牺牲任何一位或数位可能导致其他人存活, 并无理性标准确定危险共同体中的某人或某些人存在牺牲义务。 (2) 综上, 站在岔道上的受害人法利先生有不被故意牺牲的权利。
另外, 该案可能存在诸多不为人知的复杂因素。值得注意的是, 书中的所有争论都建立在关于确认琼斯自述的“壮举”行为的前提之上, 即是说, 对所有人包括法庭都采信了琼斯的单方面证词, 并将之作为复原整个事件的唯一凭据, 本案的事实部分完全由琼斯的证词构成。使琼斯决定扳道岔行为的原因, 究竟是她坚定的功利主义的思想使然, 还是另有隐情? (3) 对于这方面问题, 书中并没有涉及, 或者说成为案件中没有被质疑的, 但最值得怀疑的部分, 由此更不应认可琼斯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于以上理由, 最为安全的选择还是不能赋予人类似上帝的角色与权力。
(三) 功利主义目的论应让位于义务论
从道德方面考虑, 琼斯无论是选择扳道岔 (作为) 抑或无动于衷 (不作为) 似乎都是“不道德”的。我们可以称之为“两难道德困境”, 即当事人对于行为对象在做出选择时, 不作为或作为都会给自己带来影响的道德处境, (4) 出现这种困境的本质在于个人与他人利益及社会道德之间的矛盾关系。针对这种矛盾, 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简单、直接, 从表面上看, 一人丧生比五人丧生似乎更可取, 然而伦理的抉择是否就是最多数人之最大幸福那么简单、明了呢?这里面牵扯到伦理学中的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分野。一般而言, 目的论认为“善”独立于、优先于正当, “善”是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 功利主义便是典型的目的论。义务论则与之相对, 认为正当独立于、优先于“善”, “善”依赖于正当, 这体现在康德的义务论中。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建构了完整的义务理论体系, 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完全义务的法权义务和作为不完全的义务的德性义务, 前者权利与义务对等, 后者则不然, 仅有义务一端;德行义务中又分为直接义务和间接义务, 前者是为了合道德性的绝对命令, 后者则是为了抵制并避免使人趋向邪恶、追求幸福或财富的外在目的而存在的;直接义务还分为内在义务和外在义务。琼斯扳道岔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权义务, 在德行义务中显然不属于直接义务, 就间接义务方面而言, 其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虽在内容上相似但在理论地位上却不同, 在康德的义务论中“直接义务才是终极目的, 功利目的只是直接义务的一个环节, 没有独立的价值, 它必须以直接义务为最高根据”。 (5) 简言之, 琼斯的功利目的 (救五杀一) 至少在康德的义务论框架下是不符合直接义务要求从而无法获得合法 (合理) 性的。进一步说, 琼斯的功利主义思想隐含着把少数人的幸福降低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工具为代价, 其逻辑的必然后果就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 这的确成为诸多暴行的理论借口。
三、无罪判决依据
在琼斯女士扳动岔道拯救五人之后, 因展现出非凡的机智和勇气, 获得市长颁发的见义勇为奖。获救者与琼斯女士的家属及辩方律师等均认为琼斯女士无罪。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 成文法依据
认为无罪的一方表示, 琼斯女士的行为符合一百九十二条杀人罪第三款例外:“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丧生或重伤, 造成他人死亡的, 不论是否故意, 不构成杀人罪。”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是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法律规则, 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美国成文法并未规定琼斯女士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值得一提的是,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是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的法律体系。本书作者并未指出当琼斯案均可适用判例法和成文法时, 采取哪一法律更能有效的处理本案件。
(二) 行为正当且合乎道德要求
十九世纪英国伦理学家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m) 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功利主义”, 他将功利定义为“这样一种原则, 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 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显然, 琼斯女士的做法实质上是功利的, 即判断好坏的标准就是是否造成幸福的最大化。从功利主义或者后果论的角度上看, 琼斯女士的行为是“道德的”, 她的行为使这次事故仅导致了一人死亡。在面对五人死还是一人死的难题中, 琼斯女士扳动岔道撞向一人的行为使五个人的家庭得以安好, 创造了大多数人的幸福。
根据双效原则, 琼斯女士的行为也是无罪的。双效原则由托马斯·阿奎那 (St.Thomas Aquina) 在《神学大全》中提出, 指一个本来符合伦理的行为, 也许存在不良的副作用, 但是绝不能以坏的手段来达成好的结果。在某种特定情况下, 一个善的行为虽然兼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 哪怕这恶的结果在通常情况下是必须避免的。琼斯的行为符合四条标准:一是该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必须是善的, 或至少是中性的。琼斯女士改变电车路径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二是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的发生, 但可以允许其发生。如果能够避免恶果而同样达成善的效果, 他应当这样做。在这个事件中琼斯女士并不“希望”造成法利先生死亡。可以认定, 如果琼斯女士有办法不造成法利先生死亡而同样挽救那五人的生命, 她一定会那么做。三是善果与行为本身的关系其直接程度必须等同或高于善果与恶果之间的关系, 即善的结果必须是由这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过恶果间接造成的。琼斯女士在扳动岔道时并非先杀死法利先生, 然后利用他的身体去制止电车———这与把胖子推下桥挽救五人的生命之行为存在本质差别。四是善果之可取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显然, 琼斯女士拯救五人的善超过了失去一人的恶。通过将以上这四条标准同本案具体的案情逐一对应分析, 可以得出琼斯无罪的结论。应当说, 简单的功利主义判断标准并不适应于复杂的社会生活, 将标准细化有助于帮助人们进行更为系统与细致的判断,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避免了运用简单的功利主义标准所带来的一些弊病。同时应当指出, 功利主义原则在判例或现实案件中并不是被当然排斥的。
(三) 与原有判例存在本质区别
针对将琼斯案与作为先例的梅案在本质上相同的观点, 辩方律师提出基于行为人所采取救人方法的不同给人带来的主观感受便不同, 不能同一而论。克拉拉案中, 克拉拉将电车转至侧线拯救了道路上的五人却撞死了一人, 弗兰克案中弗兰克将体型肥硕的男子推向轨道, 挽救了前方的五人。陪审团对克拉拉案与弗兰克案的态度便截然不同, 反映出这三桩看上去相似的案件中存在重要差别。在弗兰克案中, 将胖子推向轨道的行为并不符合阿奎那的“双效原则”。反观琼斯案, 因其存在特殊因素不能与其他“看上去”相似的案例相等同。简单的把两个案子进行类比而得出相同的处理结果是不恰当的, 不同案件之间不同之处必须被区别对待。运用类比存在一些危险, 典型的如认为两个东西或事物在某个方面相似, 那么在另一方面也一定相似, 而事实上二者在另一方面可能完全不同。就如克拉拉案和弗兰克案一样, 两者都是为了拯救五个人, 但采取的方法不同就必须被区别对待。从直观上看, 梅普斯医生将一位病人摘除器官的行为是常人道德观念里所不能接受的。而琼斯女士将电车开向另一轨道的方法更易让人接受。另外, 我们可以从心理学角度提供佐证, 人类作出道德判断的方式是与生俱来的, 杀一胜过杀五这一抽象原则与一般的道德情感不矛盾, 而诸如医生杀人、推人下桥则有本质区别。从心理和情感上讲, 一般公众更能接受琼斯女士的做法, 其救人的手段较为“温和且在常理之中”。
(四) 不应采取过于苛责的态度
某些陪审团认为对琼斯女士救人的行为不应采取过于苛责的态度。作为常人不可能总会做出两全其美的救人抉择。面对五人死还是一人死的选择时, 保全大多数人而牺牲少数人是一个正常的选择。对此, 某些陪审团主张琼斯女士无罪。除上述两种观点外, 还存在一种观点, 即在电车轨道上的六个人都该死。因在电车轨道上的六个人都没有遵守交通规则, 以致于在电车发生失控状态时, 六个人处于危险的境地。倘若电车轨道上没有站着这六个人, 电车失控也不会危及六个人的生命, 也不会有琼斯女士做出杀一救五的抉择。根据电车交通规则六个人在电车轨道上都应收到惩罚, 而这惩罚有可能就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四、结语
在电车难题中, 琼斯女士的做法虽拯救了五个人的生命却没有顾虑被牺牲一方的感受。这真的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结果吗?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只是暂时性的结论。电车难题是永恒的、有魅力的一个难题。电车难题是永恒的, 对电车难题的讨论不会终止, 电车难题包含着对人性的思考以及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考。人性就是在一定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 人类做出道德判断的方式是与生俱来的。当遇到电车难题时, 人类做出的选择是社会制度和历史的产物, 是人复杂的本性在面对具体事件时做出的即兴反应。当道德伦理和法律相冲突时, 我们会利用“功利主义”所奉行“维护大多数人的幸福”的原则做出选择吗?正因选择的不确定性, 人性的复杂促使我们不断的探索。究竟该如何面对杀一救五亦或任由天命让五个人死在电车岔道上这艰难的选择?在当下中国讨论这样一个外国学者编造的虚拟案件, 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了解不同的法学理论及背后的学理支撑, 可以加深对法学理论及社会现象的理解, 在对电车难题的分析与讨论中, 更能促使对人性的深入思考。道德与法律是否应该相融?道德规则是否应该入法?是消极入法还是积极入法?这背后的思考能有效促使学生对法律相关制度设计背后的道德因素的深入考量, 有利于提升法科学生对复杂情况的理解, 在面对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境下多一层思考的空间,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理性、全面地看待问题, 为法科生在以后解决疑难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卡思卡特.电车难题: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M].朱沉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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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M].陈福勇, 张世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2.
[4]张平华.生命权价值的再探讨[J].法学杂志, 2008 (1) .
“反多数难题”不是一个难题 第4篇
一
田雷比较准确地介绍了美国学者在解决“反多数难题”这一美国宪政悖论时的三种思路:基本权利说、政治过程论和司法节制主义。如此多的美国一流宪政学者致力于解构这一难题,的确让读者品尝了美式学术佳肴,领略到宪政理论中历史、文本和逻辑的精彩表演。因为美国人视宪法为立国之本、治国之根,“宪政无小事”,加上美国宪法学教授相对过剩,故导致“反多数难题”备受学界关注,给人的印象似乎這是一个关系到美国宪政的存亡兴衰的大问题。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或者以中国的标准来衡量,则可以用一句国内的和事佬最常用的话来概括:“这算多大的事儿?”仔细琢磨,这的确不是太大的事。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审理的案件成千上万,否决的国会法律,也就是所谓“反多数”行为,满打满算也不到两百个,其中真正重要的法律可能也就三五十个。可以想象,如果它三天两头挥舞着违宪审查的大棒,否决国会的立法,被惹怒的国会可以间接地废掉最高法院的“武功”。虽然宪法保障大法官终生任职、俸禄无忧,但是国会也有两个杀手锏,其一它可以确定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范围,其二它可以确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的多寡。
最高法院在美国民众心目中的威望,很大程度来自于它的节制和独立独行。在民众看来,最高法院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伟大之处在于,大法官不像政客那样随波逐流,除了宪法和法律之外,他们不对任何人负责。这一超然地位使他们有可能超越眼前的权利之争和权宜之计,而关注于基本的价值和长远的目标。所以,最高法院偶尔的反多数行为,不仅为民众所谅解,甚至可以被视为大法官卓尔不群、目光远大的表现。
为了维持自己超然物外的形象,树立自己的权威,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也积累了一系列回避棘手问题的招数。当执法或立法部门的宪法判断受到极其有限的挑战时,最高法院自有一套应对办法。美国行政法权威安德森教授向中国读者解释说:“由司法部门创造出来的一系列原则减少了原告的数量以及可诉讼问题的范围。而且,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几乎完全是自由裁量的,因此,如果它愿意,它能够回避问题。甚至在它受理了某个案件时,可能的话,其基本的行事方式几乎总是把案件置于非宪法基础上加以考虑。最后,即使最高法院直面问题,拒绝执法或立法部门的解释,法院的判决也可能是以这样方式做出的:它允许其他政府部门以其他替代的途径来实现其目标。”(威廉·安德森:《美国政府监管的宪法基础》,《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反多数难题”就并不像它表面所反映得那样可怕。社会上对最高法院某些裁决声嘶力竭的批评,固然是因为这些极为有限的宪法诉讼均为大案要案,同时也是特定利益集团为了政治需要和争取舆论发出的不无夸张的“哭诉”。退一步讲,“反多数难题”这一命题本身就值得质疑。因为,美国独特的联邦制结构,使“多数”的含义只有相对的意义,而无绝对的价值。让我们先看执法(行政)部门的“多数”支持。美国总统大选的投票率一般在50%左右,只要获得了其中一半的选票,也就是赢得全国四分之一合格选民的支持,就可以当选。此外,由于美国总统选举采取选举人制度,因此,还会出现2000年总统大选那样的“少数票”总统。如果最高法院否决了布什第一届政府的某项政策规章,这究竟算不算反多数?
再看立法部门的“多数”基础。美国国会选举的投票率比总统大选更低,基本在30%上下。因此,议员完全靠相对多数当选。更重要的是,美国国会参议院议员不是按人口比例公平产生,而是以州为单位产生。结果,每个参议员所代议的人数极为不均。康涅狄格州的两个联邦参议员代表了340万人口,而它的邻州纽约的两位联邦参议员则代表了1900万人口;两者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差距是5.6比1。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最大的差距出现在人口最少的怀俄明和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之间,这个比例是70比1。换句话说,就参议员代表性而言,70个加州人才抵得上一个怀俄明人。美国所有的立法都需要国会两院通过,人口小州的参议员团结起来既可以阻挠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立法通过,也可以促成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立法通过。因此,否决这样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未必都是反多数。
而且,由于美国选民的投票通常不是严格的按党派界限投票,因此,白宫和国会往往被不同党派所控制,这一现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司空见惯,成为美国联邦政治的常态。在1946~2000年间,一半以上的时间(每十年中有六年)白宫、国会众议院和国会参议院是被不同党派所控制,这样一种分裂的政府使得“多数意志”含糊不清,很难确定。即使在立法和执法部门同时由一个党派所控制,而且假定它们代表了多数利益,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否是反多数也需要进一步细致的分析。
像田雷所介绍的,在审查国会或各州损害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的立法方面,也就是涉及到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和民事自由方面,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不存在什么“反多数难题”。因为这些权利超越了多数人用选票决定的范围,也就是后来的杰克逊大法官在“国旗致敬案”中所表达的思想:“个人的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诉诸于投票的,它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现代司法审查的另外两个领域是那些可能限制某些人群平等地参与政治进程的立法和歧视某些弱势社会群体的立法。最典型的两个案件就是田文提到的涉及“一人一票”的“卡尔诉贝克案”和开启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布朗案”。从技术上讲,这两个案件并不能够作为反多数难题的例证,因为它们涉及的都是一些州法,而不是全国性法律。多数还是少数更是不清楚,究竟是以州还是以全国为单位来估算?
再退一步讲,假定最高法院极其有限的司法审查,严重地违背民意多数,美国也还存在着校正机制来推翻这一反民主的司法能动。这就是启动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宪法第十一、第十四、第十六和第二十六修正案就是如此。除了这些直接推翻最高法院的修正案外,其他一些修正案也都有保障民主的目的。据学者研究,美国宪法27个修正案中,“21个可以说是对民主权利原则,或是对民主程序原则的认可。”(Alan Crimes,Democracy and the Amendments tothe Constitution,Mass:Lexington Book,1978,p.166)
二
那么,这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问题为什么会变成一个如此引人注目的难题呢?这主要与最近半个世纪美国的宪政发展有关。这期间,最高法院多少偏离了其“无为而治”的传统,开始成为“美国历史上最能动的法院”,不论是沃伦法院自由主义的司法“能动”,还是威廉·伦奎斯特法院(1986~2005)保守主义的司法能动。(Thomas M.Keck,The Most Activist Supreme Court in History:the Road to Modem Judicial Conservatis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这一趋势的始作俑者就是备受自由派人士赞赏的沃伦法院(1953~1969)。
司法能动是与司法约束相对的。司法是能动还是约束,一种比较简单的理解是,如果法院认可了一项先例,严格地解释了一项立法或宪法条款,宣布有争议的国会立法合宪,就可以视为是“司法约束”;如果它推翻了一个先例,扩展或减少了立法的含义,“重写”了宪法的一个条款,或者宣布某项国会立法违宪,就可以视为“司法能动”。
在1953年沃伦执掌最高法院以后,美国历史上司法能动最活跃的时期开始了,产生出“发现隐私权”(妇女堕胎权)、进入“政治棘丛”、保护黑人民权、保护刑事被告权利等一系列司法能动的判决。此后,步沃伦法院后尘,伯格和伦奎斯特法院两届法院也不甘示弱。结果,从1953年到2003年的半个世纪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共判决89个国会立法全部或部分无效,其中为期16年的沃伦法院23个,为期17年的伯格法院32个,伦奎斯特法院40个,这比以前同样的时段都多。而且,法官构成的变化对司法能动有着明显的影响,这可从保守派占主导的早期沃伦法院和自由派占主导的后期沃伦法院、以及恰好相反的早期和后期伦奎斯特法院的对比中窥得一斑:
在能动的法院下,司法审查更强调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审查形式:“现代最高法院减少了传统上对接近司法权的条件限制,从而使寻求司法保护变得越来越容易”(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6页)顺从立法的原则受到了实质性的修改;原来一直用来阻止司法介入的挡箭牌,“政治问题原则”也日益衰落。司法审查全面触及立法的具体内容,而不仅仅限于立法的程序,由此,美国的一些人开始担心联邦最高法院正在成为一个衡量立法者智慧的“超级立法者”。司法审查已渐渐变成“司法至上”(judicial supremacy)。这显然不是美国制宪先贤的本意,也绝非一个民主社会的真谛。
随着司法能动的加强,美国朝野上下对最高法院的批评越来越多,调门也越来越高。1970年代以后,通常是最高法院支持者的美国知识界开始分化,原有的对最高法院作用的共识开始瓦解。在经历了1960年代“权利革命”和1980年代“里根革命”之后,美国的法律界和知识界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对最高法院司法作用的看法有如此尖锐的对立和分歧。针对一些大法官继续沃伦法院的事业,右翼批评家大声疾呼“帝王司法”(Imperial Judiciary)的到来。哈佛大学著名教授格拉泽(Nathan Glazer)指出,“法院现在真正改变了自己在美国生活中的作用……[它们]比以往更为强大……[它们]违背人民的意志,进入到人民生活中,其深入程度超过了美国历史上的其他时候。”有趣的是,这实际上是借用自由派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的概念。针对共和党总统尼克松政府的大权独揽,“无法无天”,他有感而发,撰写了《帝王总统》(The Imperial Presidency)一书,指出了美国三权分立政府中执法权独大的发展趋势,并对美国民主制的未来表示忧虑。但在1980年代的保守派看来,真正的“帝王”在最高法院而非白宫,自由派大法官掌控的最高法院才是美国民主制的最大威胁。如果說,1960~1970年代是保守派诅咒沃伦法院是“超级立法者”和“帝王司法”,那末,到了1990年代,则该轮到自由派诅咒和担忧了。
当保守派大法官开始得势,将司法能动“挪用”于保守的目的时,自由派法律精英则公开表示,“我鄙视现在的最高法院,对其好斗、任性、集权的行为感到厌恶”。一时间,某些激进的左翼和右翼学者,都以民主为由,开始质疑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出于不同的目标,两派学者在批评最高法院司法能动问题上却形成了新的共识。对左翼的图施奈特(Mark Tushnet)来说,就是要让公众“更直接和更公开地参与宪法法的塑造”,最终用这一“民粹宪法法”(populist constitutional law)来替代不民主的司法审查。奇怪的是,右派学者、得克萨斯大学的法学教授格拉利亚(Lino Gragli-a),他曾经把图施奈特描述为“自诩的马克思主义者”,这次却赞扬图施奈特限制司法审查的观点,并从州权的角度加以阐述:“废除司法审查,将基本社会政策问题的决定权交回给各州的民众,是我们能够让国家回到政治和社会健康轨道的不二法门”。(Mark Kozlowski,The Myth of the Imperial Judiciary:Why the Right isWrong about the Courts,N.Y.: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3,pp.12-13)
三
在批评最高法院的合唱声中,虽然不时地回荡着这类废除司法审查的声音,但是,这种声音唯一的作用是唤起人们对最高法院作用的注意,根本不可能动摇已经制度化了的、并且根植于美国民间法律信仰之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历史上批评最高法院的言行相比,这些批评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因为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有着显赫的历史,但对它的批评甚至攻击,特别是在一些历史的紧要关头,从来没有一刻停止过。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中,荣耀和指责甚至可以说是形影相伴。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往往是在两种重大利益或基本价值之间进行取舍,失败的一方不是哭诉不公,就是充满怨恨。针对马歇尔扩大联邦权力的判决,托马斯·杰弗逊总统曾经指责马歇尔法院的法官是在偷偷地瓦解美国宪政大厦的“工兵和坑道工”;针对坦尼维护战时个人自由的做法,美国北方舆论大骂他是“南方奴隶制老不死的代言人”;针对休斯法院阻碍新政立法的企图,罗斯福的支持者以“九老院”相讥;针对沃伦法院消除学校种族隔离的判决,美国南方各州发起“弹劾沃伦”群众运动。
今天,不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他们都是打着民意和民主的招牌进行批评。总结起来,他们所有的反对都是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下: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把手伸得太长了,侵入了政府政治的权力领域,损害了民主的原则。当年杰弗逊的担心:“把法官看作是所有宪法问题的最终仲裁者,将会把我们置于寡头政治的专制之下”,可以说是他们内心的确切写照。历史证明,杰弗逊所担心的这一最坏的结果并没有出现。不过,杰弗逊派学者也有理由相信,正因为有杰弗逊这样的有识之士,不断呼吁人们对最高法院专权的关注;有图施奈特这样一流学者对司法审查的无情批评,才没有出现最坏的结果。
监理履职难题(精选) 第5篇
破解监理人员“不能、不敢、不愿”尽职的难题
在许多项目中,投资方和建筑方往往“关系密切”,这种“关系”是建筑方拿到工程的重要砝码,它也成为监理方处境尴尬的一个重要原因。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的普遍感受的是“没权”,难以以公正、独立的角色,维护公共利益
据《人民日报》2008年7月13日报道,作为建筑安全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建设监理在一些地方往往形同虚设,不少监理人员“不能、不敢、不愿”尽职。
建设监理工作在运行中,尚有多道难题待破。
为了减少和杜绝公共建筑安全事故,我国在20多年前就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应该进行工程监理。但建设监理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一直存在,有些地方和有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的建设单位不重视、不配合监理工作,有的监理人员素质不高,不少监理企业缺乏足够的监理工程师,还有一些监理人员故意违规等。
这与建设监理外在制度环境有关。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甚至停工。但在现实操作中,监理人员不仅对投资方不重视安全投入缺乏监督手段,而且对建筑方赶进度、减成本的做法也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在许多项目中,投资方和建筑方往往“关系密切”,这种“关系”是建筑方拿到工程的重要砝码,它也成为监理方处境尴尬的一个重要原因。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的普遍感受是“没权”,难以以公正、独立的角色,维护公共利益。
克服难题作文 第6篇
当晚,婆婆来到我们家照顾我时,我才相信,这一切都是真的。噢!我终于可以把前几天早起的觉补回来。哦,对了,虽然我可以放两天假,但是――作业一定要完成。
所以,今天早上,我一个鲤鱼打挺就起来了。“好困,再睡一会吧!”于是,我又躺下了。“不行不行,今天一定要写好作业!”然后,我又爬了起来,准备写作业。
我正写着作业,忽然碰到一道难题。怎么办呀?妈妈不在家,而婆婆又不识字。我忽然想到一句话:世上没有救世主,只有自己救自己。于是,我便攻克这个题目。哦,原来如此。它是不用简便计算的,而我却错把它当成简便计算的,所以,怎么也没算出结果来。哈哈,我可真聪明呀!
虽然这道题目浪费了我很多时间,但是我总算知道怎么写了。今天过得好快呀!
遇到难题的作文 第7篇
人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意的事情,面对这些挫折、失败,一切的痛苦、悲伤、埋怨、消沉、郁闷,甚至堕落,都于事无补,受损的只能是自己。笑着面对生活,不钻牛角尖,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奢望太多,珍惜拥有的;淡泊名利,学会从名利中解脱自己;眼光放远,挺起脊梁做人。
在难题面前不能退缩,要勇敢面对,只有面对了,才会克服它!
难题是水,挡住了我前进的脚步,我不能退缩,要笑着面对它,把自己化成一只小船,一只能通过这条河的船,穿过这条河,眼前一片光明。
难题是雪,封住了我前进的道路,我不能退缩,要笑着面对它,把自己化成一个太阳,一个能融化这场雪的太阳,走过这条路,远方一片阳光。
难题是雨,打湿了我前进的土地,我不能退缩,要笑着面对它,把自己化成一把雨伞,一把能遮挡这场雨的伞,踏上这片土,天上一道彩虹。
难题是雾,遮住了我前进的思绪,我不能退缩,要笑着面对它,把自己化成一阵风,一阵能吹走这这片雾的风,穿过这片雾,梦想一定会实现。
难题是石,拌倒了我前进的身躯,我不能退缩,要笑着面对它,把自己化成一把锹,一把能劈开着快石头的锹,跨过这块石头,成功就在不远处。
难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敢面对它,不敢克服它,可怕的是你不敢面对难题微笑!
应用难题 第8篇
这就是物联网所描绘的未来美好生活。在物联网时代, 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都将发生改变, 不仅生活琐事将离人们远去, 而且工作压力也会大大降低。面对这样的预期, 再加上媒体、企业的热炒, 眼下, 恐怕很少有人会说自己不向往物联网时代的美好生活。
然而, 尽管物联网的到来会是一场彻底的革命, 但是物联网所描绘的未来美好生活是否已经清晰可见?
“在现实生活中, 有一些地方确实已经有了物联网的应用, 但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物联网仍然处于概念阶段, 离真正大规模应用还有很大距离。”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R F ID研究中心副主任曾隽芳认为。
如同R F ID技术, 虽然它已在诸如政府行业、交通行业、医疗行业等得到了应用, 但R F ID技术的大规模普及仍然没有确定的时间表, 以至于在一部分人看来, R F ID只是一场缥缈的技术盛宴。
是否物联网的普及也要遭遇类似的应用难题, 如是这样, 那么横亘在“智慧地球”周围的羁绊到底是什么?物联网时代引起的革命何时能够到来?
缺乏应用需求
尽管11月初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云集了国内互联网领域的大部分知名企业家和专家, 但似乎这些人谈论更多的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物联网。一时间, 物联网对未来世界的影响就迅速取代了互联网之于世界的重要性。
然而, 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高新民看来, 目前物联网的发展仍然停留在概念阶段, 人们不应该对其大肆炒作。因为, 对于物联网, 许多基础性的研究工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技术还未成熟, 过多的炒作不利于物联网今后健康的发展。
众所周知, 信息技术发展的核心并不在于其对未来世界的美好描绘, 重要的是这项技术是否能够在预期的时间内得到充分的应用, 而对于物联网说, 道理同样如此。只不过相比于应用已经无处不在的互联网, 眼下物联网的应用只是未来物联网应用的冰山一角。
“物联网的应用领域在哪里?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的想象, 就像传感器一样, 刚开始的时候它只是用于边境地区的非法入境检测, 后来就有人想是否传感器也能用在其它地方, 比如说机场的外围、行李图像的检测等等。只要人们有想象, 那么物联网就有应用的可能。”曾隽芳说。
据了解, 目前已经有企业在应用物联网, 但这些企业主要来自通信、IT、交通领域。因为这些行业的物联网应用需求很容易被人们发现, 因此这些行业的企业也是最早涉足物联网应用的机构。
“就像R F ID技术一样, 大家谈了那么久, 每个人都对其心旷神怡, 但在实际过程中, 更多的是政府行业、交通行业、医疗卫生行业在应用, 其他行业还没有培养出足够的应用需求。不是说我们想不到它的应用领域, 而是这种实实在在的应用需求还没有大规模出现。”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事实上, 在对待物联网的态度上, 人们没必要对其揠苗助长, 眼下的关键是将物联网的问题研究清楚, 并做一个相对长远的规划, 只有这样, 物联网的发展轨迹才属健康。
R F ID难降身段
业内人士大都清楚, 作为物联网的核心与基础, R F ID同物联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仅R F ID的快速发展会大大促进物联网的应用规模, 而且, R F ID的一举一动还会时刻牵动物联网的神经。
那么, R F ID发展到什么程度后, 物联网的应用才能普及?
“只有在R F ID开环应用变为现实后, 物联网才能得到快速发展。但问题的关键是, 只有当R F ID有了标准, 而且市场成熟后, R F ID的开环应用才能成为现实。”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据介绍, 在R F ID标准的制定上, 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到底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 还是自定标准, 目前还没有结果。如此一来, 物联网的发展就受到了标准制定的制约。
不过, 与缓慢的标准制定相比, R F ID标签的成本降低似乎更慢, 而它对物联网应用的影响无疑要比标准的出台大很多。
据上述业内人士介绍, 目前R F ID标签的成本已经降到20美分, 但对广大的中国企业来说, 20美分的价格仍然太贵, 尤其是对那些生产螺丝、肥皂、杯子等低价商品的企业来说, 这个价格简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
不过, 在中国R F ID产业联盟秘书长欧阳宇看来, 鉴于成本的问题, 眼下可以考虑在一些价格较贵、附加值较高的产品上做文章。“这也是一种循序渐近的办法, 比如说我们可以考虑在五粮液、茅台的酒瓶上贴上R F ID标签, 而不必过多考虑那些价值较低的产品。”欧阳宇告诉本刊记者。
其实, 随着R F ID的普及, R F ID标签的成本有望继续降低。据R F ID标签生产商美国Alien科技公司表示, 如果2009年R F ID企业能够生产100亿个R F ID标签, 那么R F ID标签的成本就会降到10美分以下。
“从目前来看, R F ID标签的成本确实影响了R F ID产业的规模, 毫无疑问, 成本的降低势必会带来规模的扩大, 届时物联网的普及也就有了基础。”上述人士说。
据易观国际的预测, 2009年中国R F ID市场规模将达到50亿元, 年复合增长率为33%, 其中电子标签超过38亿元、读写器接近7亿元、软件和服务达到5亿元的市场格局。
技术难题待破
除了应用需求不足、R F ID标签成本太高之外, 物联网的发展还遭遇了技术难题。
“我认为在物联网的实现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提前研究:第一是网络结构和接口标准;第二是地址分配;第三是通信协议;第四是信息处理;第五是法规制度。”江苏瑞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宏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
而在著名电信专家邓中元看来, 物联网发展的关键还在于应用模式的设计。“这个模式设计的过程本身就包括了对技术应用能力的深入挖掘以及对于用户需求和其他影响因素的深层次思考, 良好的模式设计是可以达到推动技术更早应用的效果。”
据业内人士介绍, 目前, 在物联网的研究上, 我国同欧美发达国家差不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他们同样也面临着技术、应用以及政策等方面的难题。然而, 面对如此具有吸引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 各国都不愿落在别人的后头, 纷纷加快了技术研究的步伐。
据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消息显示, 目前, 我国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已经启动了物联网技术的研究工作, 与此同时, 支持物联网技术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在研究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科研单位已经在物联网技术的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成绩。其中,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还于去年11月同无锡市签订了合作协议, 共同在无锡高新区成立了一个高新微纳传感网工程中心, 并定位于在物联网产业链的技术研发、产业孵化、产业应用等领域进行攻关创新。
据了解, 自今年以来, 在无锡市政府的全力支持下, 该中心加大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同时也加快了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并在开发应用上突破了一系列的难题。截至目前, 该中心已集聚了100多名研发人才, 并在北京、上海设立了分部。
Whose Banquet£¿
W h at will be th e next tech nolog ical banquet?
H aving experienced th e fervor broug h t by R F ID, may be most people will vote for a brand new information tech nolog yth e Internet of T h ing s, wh ich is a h ug e net, wh ich connects th e internet with all kinds of information sensing devices, such as R F ID, Smart Sense, G PS, laser scanner, etc.
W h ich industries do the people wh o vote for th e Internet of T h ing s work in?
It is h ardly too muchto say th at th ey are working in every walk of life;to be exact, th ey are from th e industries of electric pow er sy stem, transportation, log istics, construction business, etc.In oth er words, as long as in an industry wh ere exists th ing s, th e tech nolog y of Internet of T h ing s will be doomed to be th e people’s next center of attention.
Application Conundrums
In th e era of Internet of T h ing s, people’s patterns of life and work willturn to better.H owever, because of th e lack of th e need of application and th e influence of th e cost of R F IDand concerned tech nolog ical problems, th ere is a very long road to go for the major deploy ment of Internet of T h ing s.F or th e basic research on th e Internet of T h ing s is still in th e infant stag e, related tech nolog ies are im m aturate, and too much sensationalization news will not be conducive to th e h ealth y g row th of th e Internet of T h ing s.
Employee Scarcity Atta c ks
N ovember 1, 2009, th e h omepag e of a recruitment information website was almost occupied by th e recruitment information of log istics enterprises or log istics parks.According to a customer service, most of th e recruitm ent inform ationpublish ed on th e websiterecently was from th e industry of log istics, only ranked after positions for sales personnel.In th e positions supplied by th e clients of th e website, most of th em are positions of porters, stevedores, local delivery men an d lon g-d istan ce supercarg oes.
At present, th e mainstreams of employ ees are th e g enerations after 80s and after 90s;th eir purposes of em ploy m ent h ave becom e from th e need of living to developing, th erefore, arrang ements for accommodation and th e low salaries cannot attract th em any m ore.
F rom th is Aug ust, th e employ ee scarcity h as been appearing in Pearl R iver Delta and Y ang tze R iver delta of Ch ina, and spreading with g reat speed to th e field of log istics.F aced with th e severe situation of employ ment, log istics enterprises h ave to seek m ore ch annels to empl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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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栏目有任何疑问或建议, 请联系郑川子。电子邮件:zheng chuanzi_163@163.com
物联网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技术还未成熟, 过多的炒作不利于物联网今后健康的发展。
物联网的关键技术
较为成型的分布式网络集成框架是EPCglobal提出的EPC网络。EPC网络主要是针对物流领域, 其目的是增加供应链的可视性 (visibility) 和可控性 (control) , 使整个物流领域能够借助RFID技术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EPC编码:长度为64位、96位和256位的ID编码, 出于成本的考虑现在主要采用64位和96位两种编码。EPC编码分为四个字段, 分别为:头部, 标识编码的版本号, 这样就可使电子产品编码采用不同的长度和类型;产品管理者, 如产品的生产商;产品所属的商品类别;单品的唯一编号。
Savant:介于阅读器与企业应用之间的中间件, 为企业应用提供一系列计算功能。它首要任务是减少从阅读器传往企业应用的数据量, 对阅读器读取的标签数据进行过滤、汇集、计算等操作, 同时Savant还提供与ONS、PML服务器、其他Savant互操作功能。
对象名字服务:类似于域名服务器DNS, ONS提供将EPC编码解析为一个或一组URLs的服务, 通过URLs可获得与EPC相关产品的进一步信息。
信息服务:以PML格式存储产品相关信息, 可供其他的应用进行检索, 并以PML的格式返回。存储的信息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与时间相关的历史事件记录, 如原始的RFID阅读事件 (记录标签在什么时间, 被哪个阅读器阅读) , 高层次的活动记录如交易事件 (记录交易涉及的标签) 等;另一类是产品固有属性信息, 如产品生产时间、过期时间、体积、颜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