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范文(精选12篇)
农村医疗 第1篇
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3 号)中一同提出的,二者是一对长期共存、密切配合的制度,通过两个制度的相互配合,为广大农村的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提供最基本的卫生服务是两制度的设计目的[1]。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是割裂运行,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卫生资源浪费、疾病费用负担加重等诸多问题产生,给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利用卫生资源带来不便。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要使医疗救助对象得到最大程度救助的最佳选择,就是在推行新农合制度的地区将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起实施,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
2 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衔接对策
2.1 制度设计层面的衔接
2.1.1 以帮助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作为最低层次的衔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参合农民缴纳参合费,医疗救助在制度设计层面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帮助他们参加合作医疗,使之具有利用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服务的权利,从而也形成了最低层次的制度衔接。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的最低层次是代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这是两种制度进行衔接的必要条件和最基础条件,确保了五保户和低保户等救助对象从制度中受益。
2.1.2 住院补偿的衔接
为了控制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增长过快和过度利用医疗服务,在方案设计中普遍设置了起付线、共付线和封顶线,医疗救助制度与之衔接相应产生了三个层次。
衔接层次一:降低新农合起付线
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是新农合通常采用的方式。为了克服起付线抑制低收入人群对住院服务的利用、高收入人群获得更多权益的缺陷,提高住院服务的在医疗救助群体里的可及性,医疗救助制度应该尽可能降低甚至取消起付线,帮助他们迈过“门槛”。
降低甚至取消救助对象的起付线是使他们能像参合农民一样真正享受新农合带来的实惠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虽然各地新农合的定点医院都不同程度采取了一些利贫的措施,如减免诊疗检查费用等来帮助救助对象提高对卫生服务的使用。但是因为新农合需要确保全体参合农民公平受益,降低甚至取消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必须由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如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先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采取由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办法。
衔接层次二:合作医疗补偿后医疗救助进行二次补偿
让病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共付比例的费用分担方式,增强病人的费用意识。然而过高的共付比例(如大于70% )会减低病人的需求,最终失去控制费用的目的,过低的共付比例会导致保险没有吸引力。针对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其进行二次补偿,在部分地区新农合本身也设置了二次补偿: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或者年末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对参合对象中自付费用较高的人进行再次的定额或按比例计算的补助。
因此,通过医疗救助资助救助对象从而降低新农合的住院“门槛”,确保救助对象能够享受新农合的补偿,二次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患者的自付比例,提高了救助对象对住院服务的利用。新农合报销后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提高了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新农合起付线扩大了救助对象的受益面,医疗救助二次补偿提高了救助对象的受益程度。这两个衔接层次的制度设计,保证了救助对象充分享受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双重待遇。
衔接层次三:临时救助
对新农合封顶线以上,自付费用过高而使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非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施临时救助。绝大多数新农合试点县都设置了住院封顶线,封顶金额一般在10000元左右。东部地区封顶金额最高20000元左右,中部地区次之10000元左右,西部地区5000元左右[2]。封顶线的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基金风险,却会导致部分医疗费用过重的家庭跌入贫困线以下“因病返贫”。这时候医疗救助资金需要给予临时补助,从而防止这部分人返贫沦为下一年的常规救助对象。因此当非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超过新农合封顶线,生活困难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群众,医疗救助需要引导慈善资源和临时救助再进行两次追加补偿,最大程度的避免这部分人跌入贫困线以下。
2.1.3 门诊补偿衔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补偿大多采取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的方式,还有些地区只补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主要针对大病补偿,多数地区没有设立家庭账户,这样的地区在门诊补助上不存在衔接问题;有的地区设置了家庭账户,帮助救助对象解决门诊看小病问题,如果合作医疗也有家庭账户,那么救助对象就拥有两个家庭账户,分别从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这也就产生了两种制度在门诊补偿上的可能。
因此经过调查分析,作者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医疗救助门诊账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账户合并,提高救助对象小病补偿能力,有利于缓解农民“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同时两个账户的合并不仅方便了群众,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2.2 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管理与服务层面衔接
研究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设计层面的衔接目的是使救助对象在目前制度框架中充分受益。然而两种制度仅仅在方案设计层面的衔接并不一定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因为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同样重要两个制度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有利于减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减少阻碍救助对象利用卫生服务的制度因素。下面从报销服务、资金管理、供方监管、信息管理四个方面讨论两种制度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问题。
2.2.1 报销服务衔接
调查表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住院报销服务方式主要有固定医疗机构报销、服务机构报销、直接减免三种。根据卫生部和世界银行对试点县57759人的调查表明,门诊和住院病人都认为直接减免的报销方式最方便快捷。
三种报销方式对老百姓的方便程度差异大。以救助对象为例,在救助过程中会得到两个制度的补偿,报销方式可能会形成九种组合(见下表1)。
根据课题组调查,当前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住院报销方式存在较多的是组合1、组合4、组合5、组合7、组合9。我们重点分析有典型代表的组合1、组合4和组合9三种报销模式下救助对象的住院和报销流程。
组合1的报销流程:出院时交清全部费用去合管办合作医疗报销去民政局医疗救助报销
组合5的报销流程:出院时到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合作医疗补偿去民政局医疗救助报销
组合9的报销流程:出院时到报销窗口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补偿
由上可知组合9是最理想方便快捷的报销方式,有助于改善救助对象对住院服务的利用,同时也利于卫生局和民政局对供方行为的控制,医疗救助可以利用合作医疗平台,从而大大减少管理成本。但是这种报销方式的实现需要两种制度在资金管理、供方监督、信息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紧密衔接。
2.2.2 资金管理衔接
当前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方式以下几种:民政局管理、民政局和卫生局共同管理以及其他机构管理[3]。事实上哪个机构来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并不重要,关键是资金的核拨工作应与方案设计和补偿服务的方式相一致,反应迅捷,确保救助对象及时获得补偿服务。
具体的做法是:年初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应及时将救助对象的参合费打入合作医疗账户,实现两种制度最低层次的衔接;在两种制度运行过程中,为减低甚至取消两种制度前后的报销时限,根据实际报销模式,医疗救助账户定期预拨一定款额到新农合账户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同时办理两种制度的补偿服务。最好是两种制度预拨费用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是让其垫支补偿费用事后分别到卫生和民政经办部门报账,以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两种制度的直接减免。
2.2.3 对供方监管的衔接
医疗救助需要尽量与新农合选择一致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为救助对象要享受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双重补偿必须在两者同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事实上有的地区民政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没有新农合的多。有的地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只有县级医院不包括乡镇卫生所。当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后就只能获得新农合的补偿,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即使能在乡镇卫生院看好的病,救助对象也会县级医院。可是新农合在乡镇医院的补偿比要高于县级医院,同时一样的病县里治疗的费用显然更高,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从而最终损害救助对象的利益。
民政局和卫生局都有责任对供方进行监管,然而由于医疗强烈的专业性,民政局的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大多是空有责任而缺乏实际执行能力。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卫生局替民政局完成例如审核救助对象费用清单等具体要求,卫生局应尽到为同是民政救助对象的参合农民实施供方监管的义务。具体技术上的监管由卫生局来做,民政局可以腾出手来更好的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
2.2.4 信息管理衔接
要达到在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直接减免的服务,对两种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如果实现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与新农合、医疗救助共用的信息平台之间的整合,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形成了一套包含了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较为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一些地区也已实现了计算机化信息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合作医疗的信息平台,得到民政部门需要的数据以供常规统计和决策之用,实现信息共享。具体措施:
(1)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以重庆市为例,2003年至2007年,中央和市财政累计投入4800余万元,其中市财政2980多万元,用于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试点、推广,已在30个区县建成了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已延伸到乡镇。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已完成功能规范和基本数据标准的制定,即将进入招标建设阶段[4]。
(2)区县民政局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集成建立了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实现了新农合信息与救助信息的无缝衔接。该系统将医疗费用自动生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救助对象自付金额三个部分,实行同步结算,同时兑现,保证了参合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即用即补。
(3)各级卫生和民政部门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市卫生局在新农合报表中专门设计了贫困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情况统计项目,每季度将有关贫困参合农民获得到医疗补偿的信息抄送市民政局。各区县合管办也与区县民政局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使民政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农村贫困人群参合及就医情况。
摘要:实践表明,要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得到最大程度救助的最佳选择,就是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研究两种制度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服务层面衔接的对策从而实现二者在住院报销、门诊医疗、资金管理、供方监管等方面的无缝衔接,确保农民病有所医。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对策
参考文献
[1]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07)No13:转型中的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361.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2.
[3]白丽,赵浴光.探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J].中国自然医学杂志,2007(02):59.
农村医疗服务和农民医疗状况调查 第2篇
一、调查说明
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问卷调查报告近年来,群众反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了解当前我市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我组于近期在平顶山市选取了100户农村居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广为人知,也受到了大部分农户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要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持持久的生命力,还需不断倾听农民的呼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实施方案。
二、调查方式
抽样问卷调查
三、调查目的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去研究和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培养我们运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这次实践调查,更好地了解农村医疗服务问题。
四、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涉及全市100户384人,人均纯收入4611元,95%为非低保户,5%为低保户。
五、调查时间
2012年7月15日至2012年8月25日
六、调查内容及数据
低保户中有80%是因疾病损伤致贫,20%是因家中劳动力少致贫。
七、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73%的人选择距离家最近的卫生组织是村卫生室,10%的人选择是私人诊所,9%的人选择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的人选择是乡镇卫生院,1%的人选择市级以上医院;家到最近的卫生组织的距离60%的人选择不足1公里,39%的人选择在1-2公里,1%的人选择在2-5公里。
(二)99%的农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被调查的100户中,只有1户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率达99%。
(三)66%的人认为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保大病或保住院为重点,33%的人认为门诊、住院都保,1%的人认为应以保门诊或保小病为重点。
(四)19%的人对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感到满意,71%的人基本满意,8%的人不满意,2%的人选择说不清楚。不满意的地方主要有报销医药费少,报销手续烦,定点医院收费高,定点医院看病手续烦,定点医院少,就医不方便,定点医院医疗水平低等。
(五)47%的人认为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承担的比例基本合适,11%的人认为过高,10%的人认为过低,32%的人选择说不清楚。
(六)在现有合作医疗基础上,44%的人愿意再增加医疗保障支出,56%的人不愿意增加。
(七)如果有家庭成员患病,经常就诊的医疗单位44%是村卫生室,44%是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是私人诊所,5%是县级或以上医院。选择上述单位的主要原因:56%是离家近,13%是质量好,11%是定点医疗单位,8%是有熟人,7%是价格低,5%是其他原因。
(八)调查前半年,22%的农户没有家人患病,59%的农户有家人得了小病,10%的农户有家人有慢性病,7%的农户有家人患了大病、重病,2%的农户有家人得了其它病。89%的人患病后及时就诊,共花费医药费121743元,按照规定能报销或减免43509.4元,实际报销或减免20712.3元。没有及时就诊的主要原因有病轻,自己治疗,经济困难,能拖则拖,医药费不能报销等。
(九)43%的人认为现在看病难,51%的人认为不难,6%的人选择说不清楚。
(十)86%的人认为现在看病贵,5%的人认为不贵,9%的选择说不清楚。认为贵的原因主要有药品太贵,检查太多,医疗机构乱收费,个人支付比例高等。
(十一)9%的农户因家人得病在2012年向医生送过红包。
八、总结
(一)报销范围窄、比例低,报销的医药费少。调查显示,实际报销或减免仅占全部医药费的17%,农民挣钱不易,他们希望每一分钱的投入都要得到回报。而目前我市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小病、门诊补偿的比例很低。而一般来说,农民患上需住院治疗的大病相对较少,而头痛、感冒等小病时有发生,但不需住院治疗。因此,农民在缴纳费用后,往往全年得不到任何的医疗补偿,导致农民认为付出多,回报小,不划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身体健康、没有患过大病的农民不太愿意参加。
(二)部分定点医院不规范经营,乱收费,农民利益受损。调查显示药品太贵、检查太多及乱收费是目前看病贵的主要原因,而现在的医疗机构都是按市场经济规律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目标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有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受益的期望,而定点医院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第一线的部位,它的服务好坏和收费高低至关农民切身利益。定点医院收费普遍较高,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能获得的补偿相比微不足道。许多农户反映,同样一个感冒或其它小病,在私人医生那里只花二十多元,而到定点医院却要花费几百元。一些比较常见的小病,医生却要病人作各种检查,什么心电图、B超和各种化验,小病大看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能报销,有病往定点医院跑,路费、餐宿费、误工费再加上虚高收费等,化了许多冤枉钱,就算得到了一定补偿,仔细算算反而不划算。
(三)定点医院少,看病手续烦。调查显示,农民就医大多数选择乡镇卫生所、村合作医疗站以及个体医生。因为他们觉得这些医疗单位离家近,就医方便,药价便宜,收费低,服务态度好。定点医院少,给农民看病带来不方便。
(四)村卫生室及私人诊所的医疗服务水平低。所调查的100户中,有51%的农户患病选择经常就诊村卫生室或私人诊所。在这些医疗单位中,规模小、设备简陋、药品种类少。医生的文化素质低,难以满足农民就医需要。在80年代以前从业的人员中,很多都是集体经济时期的赤脚医生,他们的医疗技术水平普遍较低。
(五)医务人员的素质差。调查显示患大病的农户有超过50%的人给医生送过红包,部分定点医院的医生服务态度欠佳也是农民看病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九、建议
(一)加大政府的投入程度,充分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诚心。
(二)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扩大报销范围。
(三)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农民就医。
(四)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服务模式改革。
(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切实降低农村药品价格。
(七)继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八)可以对患重病、大病的因病致贫农户实行医疗补贴。多渠道、多方面增加农民的收入,建立了适应卫生事业新形势发展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形成了强有力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
(九)可以对患重病、大病的因病致贫农户实行医疗补贴
(十)多渠道、多方面增加农民的收入,用发展的方式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
十、感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家对农民的关心,是国家为解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所作出的一项有效的政策。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由于它的投保比例很高,其收费也较商业医疗保险便宜得多,再加上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补贴,使得每人只需交10元便能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以它具有的优势之一是:缴费便宜。是广大农村居民买得起,用得着的实用保险。它虽然从根本上对我们农村居民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给于我们了一定的帮助,也能为我们在医疗一些花费不是太多的疾病上提够相当一部分的补助。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重大疾病面前,是发挥不了多大作用的。它虽然缴费低,报销比例较高,但这也决定了它的保险金额小。在面对重大疾病或需要大量金钱医治的疾病时,它便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保险需求,在这时,昂贵的医疗费用还是让普通的农村家庭吃不消。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仅仅只能解决农村居民一部分的医疗保障,不能全面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
构建农村医疗安全网 第3篇
农村卫生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记者:人们担心,SARS疫情一旦发展到农村,最大的问题可能是救治的问题,因为农村的医疗条件、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对SARS的防护知识和防护条件都无法和城市相比。那么您认为,目前农村的公共卫生条件和城市相比,差距究竟有多大?
韩俊: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卫生机构服务质量不高,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薄弱。很多地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差,经济效益较差,难以吸引高素质的卫生人员。目前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中专学历和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的高中及以下学历者分别占53%和36%,在贫困地区比例更大,大专学历者比例很低,大学毕业者就更是凤毛麟角。
由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严重不足,许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通过收费弥补服务的成本,影响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导致近年来部分地区儿童计划免疫任务不能完成等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民健康状况的改善以及健康水平的提高均有趋缓的现象。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是反映健康水平改善的最敏感的指标,不仅能够反映卫生投入情况,更能反映卫生系统的运行效果。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婴儿死亡率的下降出现了平台,从1995年的41.6‰下降到2000年的37‰,只下降了8.65%;孕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的76/10万下降到2000年的69.6/10万,下降了8.42%。农村中某些已经得到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的发病率出现了反弹甚至死灰复燃。一些农村地区职业病和环境污染所致疾病明显上升,对农民健康造成新的威胁。
记者:农村卫生条件的差距是否与投入不足有关?
韩俊:从总体来看,政府农村卫生投入(即各级政府部门对县及县以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拨款和补助)严重不足。我国政府农村卫生资金投入从绝对量上是逐年增加的,按199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投入量10年间只增加了48.5%,年均增长速度为4.49%,大大低于同期全国卫生总费用年均增长13.1%和全国农村卫生总费用年均增长12.8%的速度。按199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1991年人均政府卫生支农资金为5.71元,2000年增加到7.95元,10年间仅增长了39.3%,年均增长速度仅为1.75%。农村卫生投入的增长速度没有实现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卫生事业财政投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政府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的目标。
农村公共卫生机构中,人员经费占政府公共卫生支出比重越来越高,由1991年的49.35%增长为2000年的88.98%。专项经费所占比重迅猛下降,由16.16%直线下降为1.63%,公务费和业务费所占比重也从34.49%下降为9.38%。农村卫生人力培养费在政府农村卫生支出中所占比重极低,2000年只有1.35%,而且主要用于人员经费。这说明,政府用于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主要用于“养人”。
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健康保障方面的作用也逐步加强,表现为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增加。然而,在我国,政府卫生支出在农村卫生总费用中的比例却不断下降。1991年~2000年我国农村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投入比重由12.54%下降到6.59%,社会卫生投入从6.73%下降到3.26%,而同期农民个人支出从80.73%上升到90.15%。
记者: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与城市的差距有多大?
韩俊: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1991年~2000年,政府农村卫生预算支出仅占政府卫生总预算支出的15.9%,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增加额中用于农村的卫生支出仅占12.4%。2000年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总医疗费用比重已达到60%以上,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1990年~2000年,占中国总人口60%~70%的农村人口,只消耗了32%~33%的卫生总费用。以2000年为例,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2%。
政府应该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目前,农村卫生投入的大头在地方政府,由于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保工资都困难,每年对农村卫生增加的投入十分有限。事实证明,如果不对目前的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政府所提出的所有的农村卫生目标的实现都要大打折扣,不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存在的巨大差距就不可能缩小。
记者:最近,为了防止SARS疫情向农村发展,我国政府决定拨付2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医疗设施的改造、扩建和建设。这是否说明政府通过防治SARS增强了对农村卫生投入的重视程度?
韩俊:为了做好农村的SARS防治工作,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用以完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的医疗设施,对农民患者一律实行免费医疗,等等。这些投入不仅有利于当前农村的SARS防治工作,其形成的硬件和软件对于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条件也是有益的。
从长远看,我们建议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的力度。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在总体财政形势好转的背景下,县乡财政形势却令人担忧。尤其是在贫困地区,县乡财政持续出现严重入不敷出,面临着严重的公共财政危机。由于县乡财政税源有限,中西部地区县乡政府难以保证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90年代中后期,随着大批乡镇企业的转制,使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既缺少政府财政的扶持,又难以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卫生事业筹措资金。从2003年开始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已在全国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的财力增长又受到影响,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预算外收入的增长大幅度下降,支持农村卫生的能力又进一步受到削弱。而税费改革后村庄一级直接向农户集资,必须经过村民投票,而且集资额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使得村庄一级卫生筹资能力极其有限。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省、市财政只对本级直属卫生机构的投入负责,中央和省级政府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有限,加剧了不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差距。目前,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卫生项目中,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主要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 、农村卫生扶贫资金、农村居民食用碘盐投入以及残联农村卫生康复等专项投入。总体来看,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对预算收支的控制能力,但改革后中央财政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增长非常有限。1991年~2000年10年间,三项建设资金中,中央投资仅占2.85%,省级投资占9.28%,县、乡两级各占15%多一点,卫生机构自筹占42.23%。从2003年开始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已在全国30个省、市、区全面推开。
中央已明确要求今后中央及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这是从增量角度增加农村卫生投入的重要举措。应当看到,目前,农村卫生投入的大头在地方政府,由于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保工资都困难,每年对农村卫生增加的投入十分有限。事实证明,如果不对目前的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政府所提出的所有的农村卫生目标的实现都要大打折扣,不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存在的巨大差距就不可能缩小。因此,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为此,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的力度,建立规范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人口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记者:农村医疗设施是否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一样,既存在投入不足,又存在效率发挥不足的问题?
韩俊:在加大农村卫生投入的同时,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提高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也是一项重要工作。上世纪90年代,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主要是“三项建设”,即对乡镇卫生院、县卫生防疫机构和县妇幼保健机构投入了改造建设资金。
目前虽然房屋设施建起来了,但是由于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的临床实用技术培训不够,许多卫生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村卫生室没有差别。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重房屋设备的更新、轻人才的培养和管理,重一次性投入、轻经常性维护,使农村稀缺的卫生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
由于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村卫生室和个体开业医疗点也基本覆盖了绝大部分村庄,当前农民的医疗服务消费行为基本表现为“小病不出村,大病到县及县以上医院”。这使得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闲置,资源得不到利用。
适应农民就医行为的这种变化,要重点支持乡镇卫生院在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发挥职能。许多研究表明,低收入人口、妇女、儿童和老龄人口最常利用的医疗服务是村级服务,虽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等职能,但目前对村级卫生机构几乎没有财政支持。增强公共财政对村级卫生室的支持,显然是必须要重新考虑的一个问题。
此外,农村卫生体系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县乡卫生机构在卫生服务方面职责的相互重叠问题。目前县乡两级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成系统,资源利用率低下。如何整合农村卫生筹资机构,使稀缺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也是中国农村卫生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民的“安全网”
对农村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这是中国农村卫生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关键是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要进行公平分配,要完善中央对贫困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改进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绝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事,如果不把它变成国家的最高决策,就有可能放任自流。
记者: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曾广泛地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了集预防、医疗、保健功能于一身的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状况如何?
韩俊:农民缺乏分担医疗费用的保险机制。改革以前,有85%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合作医疗大面积滑坡。现在只有10%的村有合作医疗,而且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目前,广大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基本上处于自费医疗的状态。
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体系,农民的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明显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目前,受疾病模式变化、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诱导性”保健消费的影响,农民的医疗保健费用急剧上涨。 1991年到2001年,农村卫生费用年均增长12.8%。而农民的收入增长率仅为7.7%。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医疗负担相当重。1990年到1999年,农民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据调查,在贫困农村地区40%~50%应住院而未住院病例是由于经济困难;39%的病例因经济困难自己要求出院,即使是在富裕的农村地区该比例也达到20%~25%。目前,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残、因病返贫的问题在贫困地区十分突出。
记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3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市已经积极进行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您对这一工作的前景如何看?
韩俊:要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水平,就必须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基数和需求量大而政府财力有限,短期内难以在农村建立覆盖面很宽的医疗保障制度,只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疾病威胁主要是重大疾病,这是他们无力承担的风险。发展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是适应农民要求的。当前要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
政府也确实承诺了对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但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以地方政府的筹资为前提条件,而地方政府的筹资又是以农民的筹资为前提条件。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地方财政每年人均补贴10元没有太大困难,但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言,由于农村人口多,资金的保障是有困难的。个人缴费对低收入农民来讲,也是很沉重的负担。如果中央政府不预先提供新型合作医疗的启动资金,实现2010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极其困难的。大病统筹互助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与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经济发达的农村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我国农村和城市的医疗保障是分离的。逐渐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应当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记者:您刚才提到,我国农村要在短期内建立覆盖面很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有困难的,这就意味着在这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还会有农民因为疾病而受到贫困威胁。农村是否应该在编织医保制度安全网的同时也营造一些类似福利事业的救助体系?
韩俊: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是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水平的一项现实工作。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为最贫困的农村居民提供一定福利性的医疗保障,这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在国家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记者:最近政府承诺对农民SARS感染者治疗进行补贴,解决了被感染者的经济担忧,但SARS疫情的爆发充分暴露了中国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农村公共卫生筹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脆弱性,暴露了中国在公共卫生公平性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SARS的爆发引起了中国新一届政府对农村卫生的重新重视。您对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卫生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局面有何建议?
韩俊:首先,我认为,对农村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这是中国农村卫生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关键是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要进行公平分配,要完善中央对贫困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其次,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政府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应突出抓好农村公共卫生。这次疫情的爆发,显示出农村应付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很弱。事实证明,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难以有效的解决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弱化问题。必须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合理界定发展公共卫生的职责。
农村医疗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度对接
截止到2007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在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2451个县(区、市)开展,参合农民7.3亿人,参合率为86.2%[1]。但是,一方面,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由于覆盖面人群小导致运作费用单位成本过高而消减制度效率; 另一方面,鉴于新农合是必将在较短时间内成为覆盖全体农民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形式,因此,“就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两个制度必须结合起来运作才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基于此,本文对二者结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 制度要素的相关: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可行性
根据2006年新农合试点评估组的研究结果看,255个试点县中采取二者结合模式的比例达到84%[3],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结合提供了实践素材的支撑。从内涵阐释的视角考量,二者在制度上的一些共同特性则构成了两者结合的理论基础。
1.1 二者的制度目标具有一致性
农村医疗救助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民包含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的是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二者作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目标都是“在于保障农村居民健康,降低疾病经济风险,消除农村健康贫困[4]”。当然,两者的具体目标存在差异,并体现在制度架构上。
1.2 二者制度功能的有限性为其结合提供了制度空间
首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农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其具备“兜底”性质的同时也凸显了覆盖面窄的缺陷。新农合的对象是全体农民,但由于参合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封顶线等限制,特别是逆向选择的影响使得新农合关注覆盖面而不能倾斜支持困难的农民群体。由此,二者在点与面的问题上构成制度性的互补。其次,参合率与资助参合互相保障。“大数法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要求,即参合率高,参加的人数多,住院率就会相对下降,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潜力也就越大;反之,参合率低,参加的人数少,吸纳资金就少,住院率反而相对增加,就降低了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5]。农村医疗救助通过资助困难农民参合,对提高参合率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提供了较好的保障。虽然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从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社会救助资金一般只能直接用到保障对象的身上,用于准保险性质参合,实际上改变了这笔资金的用途[6]。但是,从试点情况看,通过较好的制度设计,这种方式一方面发挥了资金的效益,另一方面也有效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医疗权益,运行效果较好,关键在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设计。再次,二者的医疗保障程度具有互补性。从理论上分析,新农合由于制度设计的限制,对其运行过程之外的环节参合前以及报销后的医疗经济风险仍然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因而需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对医疗负担未达到起付线以及按新农合运行机制结束后处于医疗贫困的参合对象进行救助,发挥起付线前与报销后的保障功能。同时,对于新农合运行过程中,由于报销比例的限制,无法承担医疗费用中自付比例的参合对象,也需要医疗救助的保障功能,使其不至于因此放弃治疗而丧失对新农合的信心,进而影响到参合率,形成制度风险。
1.3 制度参与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耦合性
首先,无论是新农合制度还是医疗保障制度,政府都居于主导地位。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组织管理都完全依赖政府,并由于其社会救助的性质从而成为一项政府义务。截止到2007年底,新农合的参合率已达到86.2%,其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这其中政府起到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承担着稳定政策、加大投入、组织引导、管理监督和加快立法的职责。其次,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等是两个制度共同的目标群体。新农合的参合对象面向全体农村居民,亦包含了其中的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具有参加新农合和获得医疗救助的双重权利。截至到2008年第2季度,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人次数1411.8万人次。其共同的目标群体(或者说两者的服务对象存在重叠)决定了二者的工作必然存在交叉,需要衔接[7]。再次,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有着同样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即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定点医疗机构。由于两个制度都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提高参合对象或是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的利用,而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决定了两个制度存在衔接是必然的。在已经开展新农合的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与新农合选取了同样的定点医疗机构,所不同的只是两类服务对象的费用补偿水平有所区别,定期分别要与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民政局经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2 绩效的相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必要性
如果专为医疗救助建立一整套管理系统,单独运行这一制度,成本必然高昂,并因而对制度的可持续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包含着较高的筹资成本、启动成本和管理成本(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等[8]。因此,将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起来运行可以取得规模效益,即以此分散管理成本。
2.1 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表明其单独运行的低效性
由于救助基金总量和救助对象规模小,致使制度运行缺少规模效益,基于提高制度效率而管理制度设计严密则会导致成本高昂。在项目经费不变或者增量微弱的前提下,为了降低绝对管理成本,最便利的出路就在于简化管理程序,如此则导致制度变形甚至粗放管理,从而极有可能降低项目效率,而且农村医疗救助从设计到实施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起付线的设计、封顶线的限制、特殊病种的限定、申请手续和行政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和指定定点医院使大部分救助对象不能得益[9]。因此,“如果要在县里单独建立一个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样就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和资金,但它服务覆盖的人群只有农村人口的5%,人均成本显然是太高了,因此较好的办法就是把两个制度结合起来运作,平摊制度费用后,人均成本就可以降到较低的水平”[10],同时救助对象除了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部分补偿,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显著提高,从而增强医疗救助力度。
2.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依靠医疗救助解决农村医疗贫困问题
据新农合试点工作评估组2006年对32个县的入户调查结果表明:参合农民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有所提高,尤其是住院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明显提高;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样本地区相比,开展了合作医疗的地区农民两周门诊就诊率提高了8.3%(在实施门诊统筹模式的地区,两周门诊率比例下降了10.7%,应住院而未住院率降低了15%)[11]。但是,根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全国范围内新农合试点县的抽样调查,按收入水平将农村居民进行分组,发现农民受益水平不均衡以门诊为例,与最低收入组相比,中等、中高和高收入组门诊受益面大,受益发生概率是低收入组的1.42倍。在接受门诊补偿费用的程度方面,较高收入所接受的门诊费用补偿略高于最低收入组。虽然不同收入人群对制度的贡献相同但从中获益程度有差异,贫困农民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其他农民[12]。同时根据试点情况看,这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的住院补偿比要高于普通参合农民,也高于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的救助对象,在目前较低的筹资水平下提高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2.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助于促进医院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随着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渐释放了农民被抑制的医疗需求。农村医疗机构的业务量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供方行为产生了一些良性影响:不同程度规范了供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病历质量明显提高、改善了统计资料的质量、促进部分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以达到利益最大化:涨价、诱导需求、用足政策、违规操作等。但是,对于定点医院来说,来自贫困医疗救助的费用只占医院总收入的较少部分,即使贫困医疗救助有强有力的采购力,但医院不会对贫困医疗救助予以高度重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所以,医疗救助应该与新农合打包,使之有效结合,提高与医院谈判的实力,促使医院为救助对象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3 制度的相容: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对接
从制度差异性的角度审视,二者仍然存在着需要协调的差异。首先,制度性质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建立在政府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建立在风险分担的理论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其次,管理主体不同一。农村医疗救助主要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主体为卫生部门。因此,制度能否达到有效兼容并最大化发挥制度效益,则是二者对接的关键所在。许多学者在进行讨论时候,囿于其复杂性,并未深入展开,而寄托于试点地的自行探索,“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医疗救助,运行时间都不长,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更好,应该继续鼓励各地试验和创新,现在还不宜确定统一的模式来推广[13] ”。这固然有谨慎推行的考虑,但并不影响对其结合进行理论探索,而且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吹响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角,并明确提出“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着重强调加强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尤为彰显了二者对接的紧迫性。
3.1 制度对接的原则
(1)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
有学者提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作为基金补助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尽恰当。当扩展到制度对接的设计上,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原因在于仅仅考虑公平,无疑忽略了制度对接的动因,并且制度效益不能最大化容易侵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只考虑形式公平的情况下,也极易破坏制度的实质正义。效率与公平相平衡原则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公平为制度边线,以制度效益最大化为内容,即用公平原则框定效益原则发挥作用的边界,不能纯粹为了追求效益而置公平于不顾。
(2)便利管理部门的组织运作和便利制度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的原则。
制度对接中遵循“两便原则”,就是注意简化复杂繁琐的程序,使其简洁高效并易于执行。一方面,便于组织管理部门操作,整个程序必须衔接流畅,并避免无谓的协调工作,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通过合理的医疗环节的设计,准确定位医疗机构作为管理部门与医疗对象的衔接功能,发挥其居中位置的功能。另一方面,便于制度对象便利享受对接后的流程,在门诊、住院以及报销等环节,以方便救助对象和参合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减少其因制度不能有效兼容带来的不必要投入,包括时间、精力以及经济负担。
(3)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使农民基本医疗权益保持长久维持的过程和状态,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描述为制度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制度可持续性表现为二者的对接要适应外在社会经济的演变过程,制度参数和制度流程应适时调节,使之成为农民可以长期信赖的农村医疗制度;经济可持续性指不超越农村医疗保障的资源禀赋条件、不超越政府和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的资源供给始终与经济增长保持协调,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导;社会可持续性是指使农村医疗保障的价值观不断深化,农民基本医疗权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延伸其内涵,以提高基本医疗质量为条件实现农村人力资源价值的全面发展。从而,两种制度需要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效对接。尤其注重:第一,加强对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高效。防止资金的不合理流失和使用,并努力消除其不必要的成本,提高制度绩效;合理设计两种制度互补的补偿方案,尽可能促进贫困人口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第二,根据两种制度的属性和特征,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应该首先以满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为主体,覆盖的对象应避免将非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畴,救助方式应采取分类救助的模式,对五保户和赤贫家庭提高补助水平,对老年人口、儿童、残疾人和妇女给予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优先考虑所有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确保新农合制度对参合人员的横向公平。
(4)保障救助对象医疗权益的原则。
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是两种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制度。民政和卫生两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联合设计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制度,明晰两种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中让救助对象能够真正享受到两种制度的联合覆盖,把两种制度衔接部分的设计作为重点,从政策层面给以明确从而使两个制度紧密相连,不出现可以导致影响医疗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利用的任何缝隙。虽然,“尊重和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法理的逻辑渊源和道德支撑[14]”,但在对接中由于新农合在于保障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而制度设计过程中又以新农合为主体,极易出现过于关注参合对象面上的权益而忽略特定群体在点上的权益,即以广度侵害了深度,以横向公平侵害了纵向公平。救助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群体医疗权益的自我表达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关注救助对象群体的医疗权益,如在新农合的起付线以及对救助对象的报销比例上,要设定某种利益倾斜的关注机制(如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有效的二次补偿机制等)。
3.2 对接的制度构想
(1)对制度对接后的实施主体职责进行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是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面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机结合。为了使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来协调、引导和组织实施,需要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三个方面的协调配合。但是,目前三者的功能定位并未清晰,尤其是管理部门存在较多交叉。可以考虑对机构进行适当合并,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的机构或者将农村医疗救助的某些工作和职能并入合管办,统一负责对接后的制度实施;也可以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机制,如部门联席会议,负责拟定对接后制度的设计,划分各自的权限与职责。基于行政部门的条块管理性质,建立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对接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明确划分其职能范围则尤为必要。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救助资金提供以及制度监管职责,对补偿模式、组织管理、费用结算和费用审核等行为实施监管,具体包括规范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结算、患者身份认证和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核拨等。
(2)注意调整制度对接后的关键环节,降低差异性所致的制度风险。
①加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面并提高救助水平,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到新农合待遇,实现与新农合最大限度地衔接。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体得到救助的保障,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衔接的物质基础。政府应该确保和逐渐提高医疗救助支出在社会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并出台一些鼓励社会捐助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如民间运作的慈善事业、市场运作的商业保险、福利彩票资金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拓展医疗救助的基金来源。②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防止对救助对象的制度性歧视。目前农村许多困难群体虽然能得到资助参加新农合,但却被其较高的起付线拒之门外,必须适当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但由于新农合必须考虑到全体参合农民的公平受益,因此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则须由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解决方法可以采取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15],尽量避免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做法。同时鼓励医院对救助对象采取减免措施,如减免诊疗检查费或部分医药费、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等,间接地降低起付线。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机制。由于新农合对参合对象报销比及封顶线的限制,特困群体第一次的合作医疗补偿后经济负担仍然过重,需要医疗救助制度介入进行二次补偿,以缓解其自付部分的沉重压力。二次补偿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方法可以选择首先明确救助对象最终实际应付的费用金额比例,在其就诊时直接自付,其余部分在按新农合规定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后者也可以采取民政部门预支给救助对象或由定点医院垫支,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支付的方式。④合理划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能。具体技术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承担,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杜绝定点医院诱导消费和其他违纪的趋利行为发生,保障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3)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在管理服务层面的对接。
农村医疗保障方案 第5篇
一、准确把握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
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
指导工作标准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医疗卫生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详见附件)。
二、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
(一)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督促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连片特困地区县,下同)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纳入全民健康保障工程支持范围。各地要落实投入责任,改造和完善县级医院设施,配备基本设备,保障县级医院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对口帮扶。进一步明确三级医院帮扶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组织三级医院加大对深度贫困县的帮扶力度。采取“组团式”支援方式,选派管理和技术人员担任受援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护理部主任及学科带头人,帮扶团队不少于5人(中医医院可选派3人),每批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帮助贫困县县医院加强针对当地疾病谱的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急危重症的诊疗能力。
(三)推进远程医疗。实现贫困县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内容,通过远程会诊、查房、示教、培训等形式,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逐步完善远程医疗收费和报销政策。
三、加强“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
(四)加强县乡村人员培养培训。持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力度。继续为贫困地区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全面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问题。鼓励各地继续开展面向村卫生室的免费医学生培养。持续对乡村医生开展实用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统筹使用县域卫生人力资源。鼓励实行“县聘县管乡用”和“乡聘村用”,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建立健全压茬选派制度,通过从乡镇卫生院选派医师开展巡诊、派驻等方式,解决村卫生室缺乏合格医生的问题。探索开展省域内非贫困县县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医师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六)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医共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信息系统等统一运作,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绩效,逐步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四、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七)消除“空白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脱贫攻坚期内,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建设和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对于扶贫搬迁后新形成的行政村,在地方政府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前,可通过设置临时医疗点,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加强贫困地区疾病综合防控
(八)全面落实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控三年攻坚行动。按照《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国卫财务发〔20xx〕38号)要求,做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和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综合防治工作,开展现症病人分类救治。
六、保障措施
(九)明确职责分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中央部门负责健康扶贫政策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责结合本地脱贫攻坚实际,制订政策、明确标准并推动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健康扶贫、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分类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将健康扶贫纳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工作考核,医保部门负责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健康扶贫的投入保障。
(十)制订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贫困人口普遍认可以及可量化、可实现、可考核的原则,制订具体工作标准和实施方案,对照标准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于20xx年7月底前将本地具体工作标准和排查结果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报备。省内各地原则上不再另行制订标准。
农村医疗 第6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并轨
中图分类号:R197;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12-02
一、两种制度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由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和就业状态经常发生变化,人们通常需要在几种医疗保险制度中不断地进行切换,给医疗保险制度长期稳定的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同时,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换以及续缴保费也非常麻烦,现阶段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大,许多人放弃继续缴纳保费。反之,这些限制措施又对人口的流动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对社会的经济活动发展起到了阻碍。因此,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早在2010 年1月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转移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城乡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保类型,并依照当年的缴费类型享有相应的保障待遇,农民工可退出新农合参加其他类型的医疗保险,农民工回到农村后,可以继续参加新农合,但需要将以前的费用补齐。暂时性的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制度的交替实行,并不是长远之计。只有从体制上实现城乡之间、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之间的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才是化解问题的根本途径,才能够真正实现“城乡医保一体化”。将制度条件差别不大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进行并轨是解决现存问题最现实、最可靠、最直接的办法。
(二)可行性分析。
两种医疗保险制度能否实现无缝对接,是在充分考虑它们在资金筹集和医疗保障水平的一致性基础上建立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在上述两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同质性。首先,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角度看,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就业的人数与农村居民相差不多,并且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额度都不高,缴费金额也没有很大差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每年每人的缴费标准为560元,在新农合的缴费制度中,每年每人的政府补贴有就240元。在充分考虑两者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差异的基础上,对并轨后的医疗保险缴金额稍作调整,把城市的缴费额度适当下调,农村的缴费额度适当上调,适当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力度,降低对城市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幅度,在此基础上,实行两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运行基本可行。
其次,随着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的投入不断扩大,医资力量、医疗设备水平与城市的差距逐渐缩小。因此,城乡之间的总体医疗服务水平差异也在逐步缩小,为促使两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现实依据。
再次,这两者所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都是以流动性较大的城市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为主。因此,他们在服务对象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行制度并轨方面无需做太大的调整。只需将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进行完善整合,就可以完成并轨后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施中存在的瓶颈分析
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并轨试点中,一般会把新农合由卫生部门整体划归给社会保障部门来进行管理。但这种并轨实施方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一)把新农合由卫生部门整体划归到社会保障部门来进行管理,可能会产生运行机制不畅和运行效率下降等问题。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并轨实施会涉及到领导机构和人事关系的变动,机构整合统一,资金集中管理。目前,我国新农合的整体运行和医疗服务等全部归属于卫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的筹集和报销手续则归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这其中的医疗服务部分又归属于卫生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掌握着充裕的卫生资源配置权和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信息,通过统筹协调卫生资源的配置、合理提供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来满足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合理引导就诊人员流向,促使基本医疗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卫生资源的公共使用率,节约医药花销。将卫生部门向社会保障部门整体并轨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事、物都将发生整体性的变革,新农合医疗服务的优势将会丧失,在并轨初期将会影响到新农合现有的正常运行及发展。此外,在现行的新农合体系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在新农合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职工的管理工作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负责,并对其进行考核奖励,职工的绩效水平与新农合的实施情况相挂钩。如果将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与社会保障部门并轨后,可是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的监管考核工作仍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实施,可能会出现待遇降低或职工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可能会造成人才的流失,对新农合的发展以及并轨后的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二)并轨实施后的道德风险及其致使医疗成本上升的问题。
在新农合制度在运行中,其主导者是政府,主要参与者有以下三方:分别是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服务需求方的农民以及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新农合基金组织。作为提供方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为患者选择医疗方案时,会受到利益的驱使而选择价格较高、成本较低的方案来进行治疗。此外,一些定点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新农合制度时超出药品报销目录进行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定条件的药品,或为患者开具大量价格过高的药品并进行一些不必要的身体检查等过度服务,或自行扩大医疗范围、延长营业时间、增加医治项目,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甚至为患者提供有害的医疗卫生服务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道德风险。
作为需求方的患者同样也存在着道德风险。医疗保险为患者减免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会借此优势出现小病大治、重病长治以及多购高价药品等道德风险。目前,医疗保险中门诊的报销比例小于住院的报销比例,参保的居民在患小病会倾向住院治疗,现行的新农合政策中规定,门诊的报销比例为30%—50%,住院的报销比例为60%—85%,这两者之间的最大报销差额高达35%,促使了更多的患者放弃门诊治疗而选择住院治疗。这种倾向会随着门诊的报销比例与住院的报销比例的差额增大而更加突出。而这些道德风险的背后所导致的就是医疗服务费用的直接上升。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施之后,由于现行两者的报销比例不同,一定会提高其中一方的报销比例,由此也会引发一些道德风险特别是小病大治、重病长治等问题。医疗费用将会增加,这会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影响。
(三)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并轨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以新农合基金补贴城镇医保以及医疗基金运行的安全问题。
从国家现行的补偿标准来看,新农合的补偿标准在50%—90%之间,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是40%—80%之间,从补偿率方面来看,农村高于城市,如果实施两种制度并轨后将统一补偿标准,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调整。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宏观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同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17元,且城镇的医疗成本相对于农村的医疗成本高出很多,两种医保制度并轨实施后,若缴费标准和补偿标准在城乡中统一,势必会出现利用新农合医疗基金来补贴城镇居民医疗基金的窘境。
在两种医保制度并轨实施后,医疗基金也会合并管理,但是由于目前的社保基金拖欠现象较为严重,很有可能会出现使用以前的新农合基金来填补城镇居民医疗基金不足的现象。
三、推行实施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制度并轨的对策与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明确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文件)要求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不难看出,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是新医改方案中所提出的既定方针和目标,与中央精神和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律相符合,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不二选择。自2010年下半年起,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实施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供财力支持。
将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统筹管理并不是简单地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进行合并,而是从科学、合理、可行的角度出发,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现有的医疗保险资源进行整合,构建战略型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社会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医疗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在新农合政策形势的推动之下,受城乡统筹发展、城镇化进程、户籍改革等条件的影响,让制度覆盖到全体受惠居民,是现如今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而通过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的途径,可以实现政策的统一化、系统化,进一步地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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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 第7篇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 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 全省、县 (市、区) 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 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 开展优势补偿, 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 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 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 县 (市、区) 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 原则上, 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 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 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 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 封顶线为4万元, 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 封顶线12万元, 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 仍按照30%比例报销, 封顶线4万元, 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 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 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 》, 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 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 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参加当地合作医疗, 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 县 (市、区) 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 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 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 各自为政, 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 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 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 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 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 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 》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 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 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 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共救助5177人, 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 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 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 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 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 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 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 根据医疗费额度, 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 兼顾门诊”的原则, 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 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 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 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 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 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 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 (低保) 户,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 难以承受,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 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 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 提高5.11%, 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促进农村经济建设, 节约社会资源, 提高办事效率, 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 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 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 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 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 也不需分户参合, 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 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 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 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 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 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 (低保) 户,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 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真正推动“三农”建设, 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 共建和谐社会。
摘要: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 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 各自为政, 会在实际工作中暴露许多弊端, 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实现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力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节约社会资源, 实现资源共享, 使农民得实惠, 实现病有所医的目标, 促进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病有所医,黑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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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之路 第8篇
与市民相比, 农民求医之路异常坎坷, 更难以承受的则是高额的医疗费用。“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这句顺口溜一度广泛流传在农村地区。
2004年出版的《大国卫生之难》一书中指出, 我国扶贫工作使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减少1000多万, 而每年因病致贫返贫的却有1300多万。这本被称作“中国农村卫生调查报告”的书反映了当时中国农村医疗的许多艰难现实:几近八成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崩溃的边缘上挣扎;县级医院的部分科室经常被私人承包, 一些人借此机会打着医院的牌子对患者进行掠夺;全国假药案八成发生在农村当时的农村医疗明显滞后于农村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 明显滞后于城市医疗卫生水平。
【现状】
看病难、看病贵, 是我国医疗无可回避的两大难题, 而这两个问题在农村就更为凸显。
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 80%在城市, 20%在农村;资源分配在数量上形成巨大差别的同时, 其质量差别同样显而易见。医疗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仪器设备、优秀的医护人员等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基于此种情况, 农民生病在本地得不到有效治疗, 或是不相信本地的医疗机构, 纷纷来到大城市大医院就诊。在许多大城市的知名医院, 挂号就诊的长队中, 风尘仆仆、倦容满面的农民随处可见。
看病难的另外一个体现则是看病过程太复杂。
选择难。医疗广告满天飞, 百姓本就看得眼花缭乱, 再加上医托的大量存在, 一不小心就中招了, 花了冤枉钱还延误了病情。在中医诊所就医, 因为没有大量的查体收费项目, 诊疗费看似相对低廉, 成了不少农民就医的首选;可是众多中医诊所鱼龙混杂, 甚至有借中医之名, 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现象, 延误病情、坑骗钱财。
床位难。接受过住院治疗的人几乎都有过等待空闭床位的经历, 少则几天多则数月不等。由于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 患者扎堆大医院的现象非常严重, 省级的综合大医院病床利用率常年超过100%, 床位紧张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挂号难。去大医院再赶上就诊高峰, 那真是“一号难求”。像协和医院这样的全国知名大医院, 天没亮挂号处外面就已经排起了近百米的长队, 一些外地求医的患者为了能够挂到第二天就诊的号甚至彻夜地排队, 累了就直接睡在医院大厅。但是, 即便这样也不能保证拿到那张第二天与医生见面的卡片。在排队挂号的队伍中, 还有不少人是号贩子雇来专门抢号的人。患者要期待自己前面的人少于放出的挂号数, 并且没有太多插队的壮汉才行。
就诊难。大医院规模大, 指示标识也相当复杂, 不少患者一进去就晕头转向, 感觉就像是走进了迷宫, 更不要说千里迢迢、人地两生的来看病的农民。各种检查、化验、拍片子, 一天下来, 上上下下东奔西跑, 划价、收费、检查、取报告、复诊、取药真令人吃不消。这还没完, 医生说了, 过两个星期后再来复查。这对农民来说, 看病真是一项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据统计, 2011年, 我国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疗费用为179.8元, 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6632.2元。一次住院费接近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的1/3, 几乎相当于农民全年人均纯收入, 时常有人感慨“真的病不起”。
检查贵。医院普遍过多依赖药品加价和医疗检查收入。当前, 在医院总收入中, 药费和检查费收入比例一般超过60%, 是医院运行发展经费、医务人员工资奖金的主要来源。在利益驱动下, 部分医院通过开大处方、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等, 增加收费项目, 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支出。同一项检查, 在不同医院价格也相差悬殊, 城里人都搞不清楚这些差距原因何在, 就更不要说农村人了。
药品贵。小小一盒药, 从出厂到患者手中要经过漫长的“加价之旅”:药企全国总代理省级代理医药代表医院医生, 各个环节层层加价, 回扣现象突出。据调查, 很多药品的中间利润在500%以上!在这些流通环节中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直接推高了药品的价格。
就医乱象面面观
黄牛猖獗
医院里不少“黄牛”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专家号, 然后以高价倒卖给前来就医的患者。在一床难求的复旦附属肿瘤医院, 慕名前来求医的患者众多, 不少“黄牛”、号贩就盯着专家号、住院床位等“稀缺资源”, 以真假难辨的“内部途径”, 从焦急的患者口袋里捞取利益, 动辄开价上千, 大赚昧心钱。
过度医疗
看病不问诊, 埋头开“大处方”, 甚至自己给患者备好拿药的塑料袋;或者频繁给患者开检查单, 患者难以承受拒绝频繁检查后, “指标”立马出“问题”, 到其他医院检查却发现指标正常看个感冒就上千, 已经太正常了。
医保限额
医保限额使用, 已经成为就医潜规则。虽然有关部门否定这种限额说法,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医院会给患者限定医保消费额度甚至住院天数。如果超出此额度, 对不起, 要么办理出院手续后再重新住院, 要么就请自费负担。
不能确诊
去医院看病, 却不知道自己到底得了什么病, 拿着医生开的一堆药被打发回家, 这种事并不罕见。诊断书上不见结论, 各种化验单都是看不懂的冰冷数字, 处方单上龙飞凤舞的潦草字迹, 这一切, 只能证明自己曾经来过医院。
【数说】
2007~2011年全国卫生总费用持续攀升, 个人卫生总费用亦呈上升态势。
卫生部专家表示, 合理的个人、政府、社会卫生支出比例应该为30%、30%和40%左右较为适宜。
2011年, 我国人均卫生费用1490.1元, 其中:城市2315.5元, 农村666.3元。
2012年1~7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9.3万人, 同比提高23.2%;乡镇卫生院2152.6万人, 同比提高16.8%。
2011年, 我国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疗费用为179.8元, 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6632.2元。一次住院费接近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 几乎相当于农民一年的人均纯收入。
(以上数据摘自卫生部网站。)
【政策】
今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10周年。2002年10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 到2008年实现了全面覆盖;参合人口数从试点初期的0.8亿, 逐年稳步增长, 截至2012年6月底, 参合人口达到8.12亿人, 参合率达到95%以上。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1年的250元。2012年,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5%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且不低于6万。
2011年, 有13.15亿人次从新农合受益, 次均住院补偿额为1894元。2011年在9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 参合农民受益范围更加广泛。建立了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就医、即时结报的补偿办法, 超过2/3的省 (区、市) 实现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超过80%的地区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 新农合制度合理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作用开始显现。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新农合服务工作, 探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
新农合如何办理?在使用时有何注意事项?辽宁省卫生厅相关专业人士曾就此作过详细解释。
一、新农村合作医疗什么样的人可以参与?非农户口可以吗?
只要在农村居住的都可以, 非农业户口也可以自愿参与。
二、合作医疗什么时间参保?到什么地方办理?办理时提交的手续?应交纳多少钱?
一般在每年11~12月收取合作医疗参合费用, 由村里统一办理, 具体时间可询问当地村委会。
办理手续时, 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委会办理即可。
每年年费各地略有不同, 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如果以前办理了新农合, 去年没办, 今年还想办, 用不用补交去年的钱?
不用补交, 合作医疗当年参保当年享受, 无需补办。
四、合作医疗报销流程?需要哪些手续?
县内的定点医院及部分市, 如辽阳市的医院, 可以直接拿户口本、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到医院报销;转诊到县以外的医院, 需要持明细清单、病志、发票等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
五、省级、市级、县级医院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最大额度是多少?
报销的比例根据筹资的多少和医疗消费水平来计算。以县为单位制定, 每一个县是统一的标准。每年报销的最高额度也以当年最新规定为准。
六、转院手续办理流程?如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可以报销吗?跨省转院能报销吗?
转诊到县以外的医院, 需要明细清单、病志、发票等相关材料, 院方会届时通知。
未办理转院手续原则上是不给报销的, 只有少数医院能报销一小部分, 因为无法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急诊的情况除外) 。跨省转院如有转诊手续, 也可以报销, 最好按照合作医疗证上的电话, 提前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取得联系。
七、什么样的情况不予报销?
1、自行就医 (未在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 、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 (有家庭储血者除外, 按有关规定报销) 、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斗殴、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 限额以外部分。
总的来说, 有明确责任主体的不能报销。如果是恢复生理功能的能报销, 而非基本生理需求的不能报销。
八、农村低保或五保户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优惠吗?
乡民政部门认可的优抚对象, 办理新农合的钱由民政部门支付, 具体以乡民政部门的名单为准。
九、如果出现违规情况, 应向什么部门举报?
可以向省合作医疗办公室举报, 也可打电话到县卫生局下属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举报。
【指南】
在大城市的医院里, 前来看病的很多是农民, 特别是眼下进入农闲后, 一些拖了半年的患者此时开始了漫漫进城求医路。《新农业》为您的求医路支两招。
学会预约挂号。
现在不少医院都开设了网上预约挂号、电话预约挂号服务。需要注意的是, 预约挂号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真实的个人基础信息。到医院就诊时, 如果院方发现患者的证件资料与预约时提供的信息不符, 院方有权作废该预约挂号。
防范骗子小偷。
骗子有时候穿着比较正式, 有些人还穿着白大褂, 说话慢条斯理。他们往往在晚上出现, 抓住患者的焦急心理, 通常会问:“你怎么了, 需要看什么病?看哪位专家?”然后会说:“这个专家今天不出诊”, 接下来说:“某某专家看这病最好, 今天他在某某医院出诊, 你快点过去吧, 也许能挂上号。”这时候往往有人搭话:“今天某某专家出诊吗?”骗子会说:“也在某某医院出诊, 你们一块过去吧。”这时候好多人尤其是外地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被骗到其他医院, 耽误时间、损失钱财, 更重要的是延误了治疗。
外地人来就诊时, 经常带着大量现金。这时候, 一定要注意将现金贴身存放, 警惕无故靠近、搭讪的陌生人。
带齐以往病历。
两手空空来看病绝对是下下策。过往的病历和检查结果尽量带齐, 虽然某些检查可能要复查, 但是以往的检查结果也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的。
此外, 早上去看病的话, 起床后尽量不吃不喝, 许多医学检查如抽血化验、内镜检查等均要求空腹进行。做完相关检查之后, 需要补充食物, 避免低血糖。
学会沟通交流。
大医院就医患者多, 医生往往不能有更多的时间与患者交流。此时, 就不要和医生反复铺陈, 而要精要表述自己的病情。与医生交流时, 要尽可能得到最多的信息量, 不妨遵循下面的提示。需要做什么检查?得的是什么病?可能的原因是什么?可以怎么治?药要怎么吃?治疗效果怎么样?这次需要花费多少?能不能开报销所需的资料?回去了要注意什么?还需不需要再来?什么情况下要来?什么时候来?
此外, 辽宁省12316金农热线与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联合开展了“12316红十字爱农医助行动”, 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向农民提供服务。一是12316金农热线咨询。农民拨打12316后, 立刻就能找到相应的医师和专家, 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与探讨, 并由专家给出专业的处理意见, 仿佛医师亲自来到农民家中望闻问诊一般;热线也会在专家的指导下, 针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跟踪服务。二是专人陪同就诊。对于需要到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检查或者住院的农民, 医院为其设计最经济的治疗方案, 同时提供全程导诊、预约床位等贴心服务, 帮助农民患者轻松就医。三是送医下乡活动。热线与医院联合组织“12316红十字医疗队”, 定期下乡为农民进行现场义诊, 解答疑难问题, 宣传医务常识, 并提供健康体检等优惠活动。自“12316红十字爱农医助行动”启动以来, 已受理解决农民医疗问题5000余例, 通过热线到医院就诊、享受优惠服务的患者多达300余人, 帮助农民节省检查和住院费用约20万元, 治愈率达96.5%以上, 受到了广大农民患者的高度认可。
农村医疗 第9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简称新农合) 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经济文化水平、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现行的医疗保健制度, 有四种:一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是我国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人和职员身体健康而实施的一种福利制度;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三是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四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四种制度都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群众对卫生保健的需求, 不断地改革、完善和发展, 将逐步趋向一种社会平等、公平和人人基本获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制度是在三种制度的基础发展而来的[1]。
2002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10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从2003年起,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2011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明确, 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2]。
新农合的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1) 互助性:新农合基金一部分来源于农民个人的缴费, 用于少数参合患病的农民进行治疗的费用, 具有共济互助性。对一个地区的整体而言, 是多数人共济少数人, 年轻人共济老年人, 无病的共济有病的, 少病的共济多病的。对个人而言, 年轻时, 无病时帮助别人, 年老时, 有病时被别人帮助。 (2) 福利性:新农合基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 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 是政府财政对农民健康的直接投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福利, 体现了社会在卫生保健方面的公平性, 是干部、职工、居民、农民全员都享有卫生保健的基础。 (3) 公益性:新农合不以盈利为目的, 但也不同于公费劳保医疗制度, 在资金征集上, 有农民个人缴交, 也有集体扶持, 各级政府资助。新农合是一项公益事业, 体现了农村全体居民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共同受益的公益本质的特征。 (4) 保险性:凡参合的农民, 2008年由政府资助70元, 个人出资10元, 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和发生重大疾病时, 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 遵循互助共济的原则, 采取合作组织的形式, 解决参合成员的保险保障问题, 保险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展开、实施和受益, 因而具有一定的社区保险性。 (5) 救助性:凡参合农民, 在患病治疗后都得到一定比例的医药费报销补贴。在基层, 个人出资25%, 国家给予补偿75%, 有病能住院, 大病有救助, 费用有补偿, 有效地防止或缓解农民家庭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问题[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 制度框架日臻完善。各地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制定了实施办法, 逐步建立完善基金管理、财务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为新农合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并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运作管理新农合基金, 通过行政监管、财务监管、审计监管和民主监督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 为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3]。
以高安市为例来分析新农合在人民生活中的作用, 下图为高安市2011~2014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及统筹基金及支出等的数据。
从附表可以看出高安市每年参合新农合的人数是逐年上升的, 受益对象覆盖扩大。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 全市参合群众从2011年的59.7878万人上升至2014年的63.0666万人, 实现了参合人数稳中有升。目前,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院已覆盖全市38个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 乡镇行政区划覆盖率达100%。资金投入逐年增加。随着各级筹资标准逐年提高, 新农合报销比例不断调整提高, 参合群众的受益越来越高。2011年至2014年, 筹资基金从13888万元增加至2014年的24823万元。群众就医负担得到缓解。2011年至2014年, 全市共补偿了医疗费用达75880万元。其中住院补偿资金63209万元, 占补偿资金的83.3%;门诊补偿资金6081万元, 占补偿资金的8.01%。从数据表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 广大参合群众就医负担减轻,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得到有效缓解, 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得到了维护。
但从表中同时也显示出一个问题新农合年结余额2013年出现负值, 可能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引起, 一是社会老龄化, 生病人员增多, 二是现在环境污染严重, 肿瘤发病的几率增加, 导致看病金额的提高, 三是可能也有医院过度医疗的因素存在。这就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 而维持新农合的持续发展, 政府责任定位与政策建议起着关键的作用。政府应在新农合发展中扮演公益人、监管人、调控人和守夜人的角色, 具体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包括:加强农村医疗保障立法, 明确各方责任, 保证制度发展的稳定性;供给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并充当制度的组织和监管角色;建立以财政资助为主的多方筹资体系, 探索筹资额稳定增长机制和个人缴费创新机制[4,5];同时要创造适宜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同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 积极倡导市民预防疾病为主, 有病早发现早治疗, 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疾病的产生而减少疾病引起的家庭经济负担。
备注:*3304是2011年结余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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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伟力, 伍林生.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知识经济, 2010 (9) .
农村医疗 第10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老年人,医疗费用
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呈现加快趋势,伴随着老年人口规模的日益庞大和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1]。医疗费用已成为我国老年人主要的经济负担,而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面临的共性难题[2]。对于经济风险脆弱的农村老年群体来讲,持续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给其家庭和个人带来的经济负担无疑是更为严重的,因而,控制老年患者的住院费用, 将对减轻老年患者经济负担, 控制医疗总费用过快增长有积极的意义[3]。本研究对山东省某县2011年上半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的老年患者的住院统计信息进行分析,为控制医疗费用合理增长提供有意义的循证依据和量化参考。
1研究对象、数据与方法
1.1研究对象和数据来源
研究对象为2011年1—7月份山东省某县共21个乡镇一二级医疗机构中参加新农合的全部住院病人共计11 337例,选取其中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共3 019例(26.63%)。提取患者的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疾病诊断、住院天数、处方数、医疗费用和报销金额等。
1.2数据处理和研究方法
疾病类型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进行归类。用均数和中位数描述数据的平均水平,运用SPSS 20.0统计软件,采用非参数检验和多元回归分析对数据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2结果
2.1研究对象总体特征
由表1可见, 该县共计11 337例住院病人中,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患者总计3 019例,占26.63%,年龄最大的为95岁,平均年龄70.57岁,标准差为7.57岁,年龄中位数为70岁。对老年患者的住院天数、处方数、住院费用和报销比例做单样本Kolmogorov-Smirnov检验,P均<0.05, 该数据为偏态分布,因此,表格数据用中位数表示。运用Wilcoxon非参数检验法对住院人数总体和老年群体的住院天数、处方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床日费用以及自付费用进行分析得出住院天数P>0.05,而处方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床日费用和自付费用P均<0.05,差异存在显著性。
2.2各年龄组患者情况
例
由表2可见,该县老年住院患者中,60~69岁、70~ 79岁以及80岁以上的人数分别为1 506例、1 150例和363例。男女比例为0.69∶1,女性明显多于男性。
运用Kruskal-Wallis非参数检验对不同年龄组的各项数据分析得出,住院天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处方数均值无显著性差异,见表3。
2.3疾病构成情况
对各类疾病人数进行统计得出,前5位依次为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循环系统、眼和附器和消化系统疾病。以上5类疾病病患共计2 315例,占76.68%。其中患呼吸系统疾病共775例,占比最高,达25.67%,见表4。
由表5可见,住院费用最高的5类疾病依次为肿瘤、眼和附器疾病、精神和行为疾病、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及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住院天数最多的5类疾病依次为精神和行为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肿瘤、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及眼和附器疾病。
2.4住院费用影响因素
由表6数据分析得出,该县老年住院患者的住院费用为正偏态分布,均值为1 423.44,中位数为728.00,标准差为1 974.73,峰度为66.64,偏度为5.87。以住院费用为因变量,以住院天数、处方数、年龄、性别和疾病类型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得出,处方数、住院天数、性别和疾病类型是住院费用的影响因素,P均<0.05。由于各自变量量纲不同,因此以标准回归系数代表其对因变量影响力的大小,从而得出处方数(0.519)和住院天数(0.212)为影响住院费用的两大主要因素,住院费用随着处方数和住院天数的增加而增加。
3讨论与建议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弱势群体,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人群。中国农村老年人数量与所占比例不断增加,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费用的支出也随之逐渐增大[2]。
本研究结果表明,住院老年患者在住院费用、自付费用、床日费用、处方数和报销比高于住院患者总体值,尤其是住院费用、自付费用和床日费用明显偏高。与其他年龄人群相比,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比非老年群体差,老年人群特有的生理特征和疾病模式决定了老年人群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4]。但是,由于老年人收入水平较低,因此疾病经济负担更为严重[5]。近年来,山东省老龄化进程加快,高龄老年人比重也迅速增加,为了避免老年人因为高昂的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负担而影响其就诊与住院,政府应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并提高其保障水平,应尽快普及给予老年人的医疗津贴制度以及适当降低医疗费用定价,弥补老年人医疗开支上的不足,缓解老年人患病后对个人与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使其愿意在身体健康出现状况的时候有意愿并能主动寻求医疗保障[2][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究 第11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元统筹;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1.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运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2.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3.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4.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失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元,政府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业务管理。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由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执行。这样一来,农村合作医疗互相监督机制基本丧失。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统筹调配,实则变成了卫生行政部门随意调配。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也无法履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职能。
(2)监管机制具有任意性。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出部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与其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双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员会为避免繁琐的选举程序,并没有选举农民代表参加,而是由管委会内部成员担任。这种现象,切断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使得参合农民最真实的愿望不能有效表达,由新农合的参加者变成听命者,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1.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统一规范,各级政府可依照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状况的地方政府法规。同时,农村医疗保障法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外,如果国家能够依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特定款项,可以避免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良好运行。
2.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主体,定点医疗机构是运行主体。法律应明确参保农民的法定资格,确认他们享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和承担缴纳一定医疗费用的义务。此外,农民还应依法享有参加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等。而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如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的义务、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进行培训等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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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沙丹丹.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背景下苏州科技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0):7-8.
基层农村医疗保险调研 第12篇
1 新农合发展现状和主要成效
该县于2015年10月被列为山东省省新农合第二批示点县。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新农合累计筹集基金10313.15万元,基金共支出9702.92万元,截止2015年底累计结余610.23万元;根据初步统计,2015年全县参合农民164677人,每人筹资290元(其中个人50元,政府240元),筹资额达4775.63万元;2015、2016年农民参合率分别达96.9%、98.5%。基金运行安全,筹资水平和参合率逐年提高。新农合开展以来,已经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意识,进一步缩小了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距,提升了农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水平,使农民活得更有尊严,使农民的幸福指数进一步提高。
在工作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1 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
县委县政府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普惠性民心工程,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成立了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各乡镇(街道)村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新农合领导小组,县里还成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新农合日常业务管理,为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提供了组织领导保证。
1.2 农民群众的认识不断提高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把提高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认知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宣传新农合的宗旨、特点、重要性、筹资方式、补偿范围、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每年都召开全县新农合工作动员大会,签订县乡参合率目标责任书,各乡镇(街道)还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和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把新农合惠民政策普及到千家万户,加深了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了解,提高了他们的参合积极性,增强了农民群众的互助共济意识,参合人数和参合率逐年提高,为广大农民抵御疾病风险和缓解因病致贫返贫奠定了基础。
1.3 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全县15家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全省统一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补偿范围;配备了专用电脑、安装了医院收费管理系统和新农合操作系统,2015年底开始,参合对象到全省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就诊,出院时就能进行即时结报,方便了群众就医报销;2015年起实现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2015的上半年完成16万参合对象“一卡通”个人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为提高新农合信息化水平打好了基础。
1.4 参合农民受益程度逐年提高
一是新农合补偿范围进一步扩大。建立了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补偿以及重大疾病补充补偿等多种形式补偿。2015年每人每年提取15元,建立重大疾病补充补偿、参合农民当年住院费自付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比例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我县当年有74人受益,补偿总额达57.97万元,患者最高补偿额达14.35万元。二是补偿比例不断提高。普通门诊补偿从20%提高到50%,特殊门诊不设起付线,从零增加到26个病种,补偿比例为50%,最高年封顶线从原来8000元提高到2万元。三是住院补偿大幅提升。乡级、县级、市级、市外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95%、80%、60%、55%;起付线分别降到50元、300元、500元、600元;参合对象医药费用补偿年封顶线从2万元提高到8万元。
1.5 基金监管逐步规范
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了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账户,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二是建立了基金支付三级审核制度。即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县管理中心复审、县财政部门终审后,将补偿款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严防基金违规支出。三是实行了医疗服务监督制约机制。把新农合工作纳入年度各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屡教不改的医疗机构给予暂停下拨新农合基金、通报、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医疗资格的处理;确定费用控制目标,对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次均住院费用等指标进行量化管理,超出部分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扣回;开展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控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使用数量,在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新农合补偿信息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政策宣传不够深入细致
一是宣传不到位。在调研过程中,有关人员反映,乡镇村两级主要任务是按县里下达收缴任务筹资,一些具体的新农合政策如报销的病种、报销的比例、报销程序等他们也一知半解,所以他们在农户收钱时也给群众说不清楚。实施新农合的主要“窗口”--医院,对新农合政策宣传更少,只是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有关政策,导致了看似都在宣传,可效果并不理想,使老百姓对新农合政策含糊不清,给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二是宣传形式单一,力度不够。在走访座谈时农户普遍反映,只是在收钱时才给他们讲新农合政策,往往群众在就医时想问没地方问。部分群众对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了解不够、报销期望值与实际情况有时不相符,致使产生怀疑,抵触情绪,影响了继续参合的积极性。在问卷调查的农户中,只有一半的农户认为是自愿参合的,30%的农户认为是上级政府规定要参加才参加的,还有20%农户认为是乡村干部硬压才参加的。三是部分农民对新农合的政策不够了解。没有真正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对“以保大病为主”和“体现互助共济”的宗旨理解不够,掌握不透,一些青壮年家庭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参合积极性不高。四是在外农民工新农合资金收缴不方便。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他们往往要春节过年才回家,新农合政策宣传无法到位,也影响了参合率的提高。
2.2 政策保障目标狭窄、农民总体受益面小
一是定点医院就诊少、个体诊所就医多。从问卷调查分析,村民看病有40%的人选择在没有报销的村卫生所就医,有40%的人选择在乡镇卫生院诊治,有20%的人选择在县级及以上医院看病。在调研中,群众普遍反映,偏远村庄农民群众到定点医院看病路途远、车费贵,额外费用高,不划算,平时头疼脑热都是在本村卫生所开药,不愿意去有补偿报销的定点医院看病。二是定点医院费用高、吸引力小。据查2014、2015年1-4月份,定点医院次均普通门诊费用分别为141.78元和105.43元,而村级卫生所、个体诊所次均门诊仅15-20元。一些常用新药没有列入补偿目录,有的医生常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新农合虽然有补偿报销,但实际花费仍然比村卫生所、个体诊所高,因此,定点医院对农民群众吸引力不大。一患者感冒发烧在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716.79元,补偿范围内费用1124.78元,仅占65.5%,实际补偿660元,范围内费用补偿比58.6%,实际补偿比仅38.3%。
3 对农村医疗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领导,认真解决新农合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新农合各项制度建设。县政府把门诊纳入新农合补偿报销范畴,是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政策向服务于更多农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门诊拓展,是诊疗“扩面”的重要举措,能让更多的农民得实惠。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运行过程中突出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从制度上、机制上认真加以解决。对50%左右农民游离于体制之外就诊看病问题认真分析,要有质的转变,通过政策设计要适时扩大特殊门诊病种范围,让更多更困难的群体受益,使制度更加完善,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二要协调处理好政府、医院、农民三者利益关系。解决好需求方、供给方和政府三方吸引力不足问题,使政府花同样的钱让农民疾病得到更好的治疗,医院少成本多看病,农民少花钱看好病。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已由财政供养更应当突出公益性、服务性。
3.2 加强管理,积极创新乡镇卫生院医疗管理运行机制
一是在管理机制上,建立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制。医务人员提供规范化、标准化和优质化的医疗技术服务,是新农合定点医院的基本要求,严禁把基层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破除以药补医旧体制,医生看病要与创利脱钩,与医疗质量、服务水平挂钩。二是在人才培养上,抓紧配齐配强乡镇卫生院的各类卫技人员,解决专业人员短缺问题。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采取选送和委托代培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有4名全科医生的目标,增强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提高医疗和服务水平。三是在设备配置上,要在政策资金和管理方面加大投入,逐步解决医疗设备简陋、技术能力低下问题,不断提高基层卫生院诊疗水平,让农民能就近就地看病,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医疗卫生服务。
3.3 开展试点,加快村级新农合医疗点的建设步伐
从调研情况看,村级卫生所仍然是广大农民就医看病很重要的一个途径,建立好新农合的村级医疗点,既方便群众,减少费用,让有限的基金得到更好地发挥,使农民在自己的家门口就能把病看好,是今后新农合发展的方向。政府应该认真地开展试点,扎实推进,积极探索开展县乡医院与村卫生所帮扶结对活动,不断提高村级卫生所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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