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全民对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和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大众性的社会体育也得到了澎湃的发展。在这个大氛围中学校体育如何在社会体育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如何将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两者接轨,找到一个切合点,是广大体育教师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学校体育的社会价值,为一线教师开展体育教育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学校体育社会价值调查分析对策研究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体育也发展较快,大众化的运动场馆和运动设施陆续建了起来,群众性的体育社会团体、组织、俱乐部不断增多。原有的内部体育公共设施逐步对公众开放,使体育锻炼的群众有更多的地方开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随着新课标的实施和课改的进一步深入,学校体育教学把培养良好的体育习惯,培养终身体育的观念当作一个重要的教学目标,这一目标充分体现和实施了国家全民健身的策略。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中,学校体育在教学内容和活动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符合大众化发展的体育活动在学校体育教学中贯穿了进去,一些项目作为校本化的课程在全校大力推广和研究,为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接口,学生无疑是这个接口最好的缔造者和后续的实施者。可是目前到底有没有这种衔接,如果有这种衔接那又达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到底有没有有意识的去衔接,学生到底有没有自觉或者不自觉去制造这个接口,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对某些社会关系到底起了那些做用,还能起到那些作用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一线体育教师站在一个全局的高度去考虑学校体育的作用和价值。
一、社会体育对学校体育教育的指导
学生是学校体育活动的主体,也是社会体育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两者的关系密不可分。学校和社会间相互的体育交流已经存在,并处于上升趋势,但是,这种交流还处于无意识、无组织、无正确引导的状态,不是学校主动的、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实施,而是被动、没有明确目的、偶然地开展着,和学校在这方面的专门指导没有任何的关系。再者,我们的学校体育课程的安排虽然已经包含了大多数的体育知识,不管是学习掌握也罢,还是介绍了解也罢,学校体育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涉及到的面已经很宽了,但也有很多在社会上存在的群众体育项目我们并没有涉及到,而且这些项目在民间很普及,像轮滑、空竹、民间秧歌舞、腰鼓、集体舞蹈等等。作为学校体育我们不可能去深入地去学习和研究这些东西,但如果我们给学校体育属于一种新的使命——去有意识地指导社会社区类群众体育活动的话,让学生去了解或者有限地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就很有必要了。
所以,我们要积极倡导学校体育发挥它更大的社会作用、要学校体育在某些方面来指导社会群众体育、指导大众化的一般的体育锻炼。作为指导者来说对于某一个他所指导的项目就要有一个基本熟练的掌握,不但要求在方法和形式上有一定特点,更要在内容上既结合实际又有创新和提高。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努力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这对学校体育来说也是一个丰富的补充和提高。现在的学校体育课程里涉及到的很多内容在群众体育锻炼中已经很普及,我们所做的就是把有指导能力的同学通过培训加以精细化,再通过某种方式制定一些相应的策略和指导方法,就可以对某些人群(根据指导对象的水平而定)加以指导,而有些特殊的项目就要首先我们自己学习,然后再去指导别人。这种指导活动可以在公园、社区、学校以及其他的运动场所来完成。当然现在学生的学习压力很大,这种指导只能是在自己参与体育锻炼的时候去实施。另外也可以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法或者其他的形式去完成,这对学生本人的发展,学校和社会体育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好处。
二、社会体育可以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现在我们成人当中年龄稍大一点的人都会记得以往邻里间那种亲密无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农村或者城市里的那些老社区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快,许多新型的社区不断涌现了出来。以往的居住区大多都是以一个单位或者农村集体居住的形式建立起来的,相互之间本来就认识。这样的话相互间的交流自然而然就会很多,而现在的新型社区,这种情况基本上就不存在了。所以随之而来社区关系也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邻里之间变得陌生,甚至见面招呼都不打一个,更不要说除了社区组织的一些活动外去主动参与一些活动了。因此,调节邻里关系,构建和营造和谐社区成为社会体育运动一大功能。这一概念的范畴,关乎每一个老百姓的生活品质,关乎社区这个社会小细胞的健康和稳定,而学校的体育教育功能也正在向这一方向趋同。据调查,现已有47%的家庭和邻里之间有过一起参加体育活动的经历,几乎大多数学生和家庭参与过社区里的体育活动,并且主动或者被动地和陌生人一起交流过体育方面的各种知识,只是这种情况也和第一种情况一样是无意识的,没有经过谁主动的组织或者指导,不是为了去解决一个什么问题,而是简单的交流完成某项活动而已。从分析个案看出,一般选择了和邻里经常或者偶尔进行体育锻炼的人邻里关系都选择了很好,而选择了和邻里关系很好的同学高达91%的选择了和邻里经常或者偶尔一起参加体育活动。反之,选择了和邻里关系不好或者一般的人却有高达71%的同学选择了没有和邻里一起从事过体育活动的经历。这就不难看出体育活动已经给邻里和社区关系带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而且对部分家庭来说,这一方面又存在一个很大的空洞。所以我们学校就应该有目的的来组织一些活动,去影响和干预这种关系,这些活动当中体育活动不失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如果邻里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发展,而且如果我们有意识地让学生在社区搞一些体育活动的话,那么势必就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改善这个家庭所在社区的关系。时间久了,这个社区肯定就会相应地产生一些积极的变化。当然具体到如何去组织,和第一种情况一样,涉及到学校工作特殊性,形式应该灵活多样,可以是以社会实践的方式完成,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去实施,这就需要更多的同仁来探讨了。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我想,这一活动如果能够实施的话,也正好是这一国策的有力体现。
三、社会体育的调节价值从影响家庭关系开始
现代家庭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影响家庭关系因素很多,我只能从学校体育的这个角度谈一点简单的看法。调查表明,96%的同学同意体育对改善家庭关系有作用或者有一定的作用,4%的同学选择了否定项,这是一个相当积极的信息。很多学生和家人一起参与过体育活动,许多学生也认为学校应该有必要或者视情况提醒家长要和学生一起参与运动。这就说明了一点,学生肯定了体育活动对家庭关系的重要性,也希望通过自己主动参与来改善家庭或者邻里的关系。我们看到高达84%的同学表示家里至少有一人以上喜欢体育,所以我们应该肯定,体育活动改善家庭关系的条件是成熟的,只要我们积极主动的去干预和引导,通过体育活动改善家庭关系肯定是可行的。所以作为学校来说,应该有目的的给学生树立这种思想,指导学生主动的去做这样的一些事情。另外,学校也可以从指导家庭教育这个角度出发,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计划,通过各种渠道和灵活有用的方法,把这件有意义的事情实施下去。这不但是对家庭教育的一个补充,也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一个很好的桥梁,对促进学生健康全面的发展和改善家庭关系使之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帮助。
另外,从个案的分析来看,7%的单亲家庭很少进行家庭性的体育活动,也很少参与和邻里之间的体育交流,关系不太和睦的家庭和邻里关系也不很理想。有些单亲家庭的学生性格不正常,单亲家庭孩子性格的问题一目了然,这是一个非常另人担忧的问题。至于单亲家庭孩子教育的问题是一个社会上非常关注的话题,学校和社会采取的方法很多。从我们体育教育的角度采取一些帮助措施的话,我认为就是要针对性的做一些体育工作。首先要培养好这些学生良好的体育习惯,让他们多参与团体性的体育活动,让他们充分感觉到团体的存在和他对团体的重要性;同时也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法主动培养他们家长的体育爱好,让孩子和家长一起多参与一些体育活动,这些活动可以是学校计划组织内的,也可以是学校任务性的布置在外完成的。总之,就是通过主动的引导和干预,尽量使这样的家庭多参与包括体育活动在内的各种活动,从而引导他们的性格健康向上的发展。
除了对这种单亲家庭影响外,我认为这种调节对那些有问题或比较沉闷的家庭更能发挥效果。体育活动应该是交流的一个很好的载体。家人一起运动时,由于交流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再加上彼此有了共同爱好和目的,通过运动产生的另外一些不可预测的微妙变化,可能就会使有些家庭的矛盾得到缓和并解决,也使一些过的过于沉闷的家庭焕发出新的生机。如果真能达到这种效果,或者起到一定的作用的化,那么和前面所说的一样,如果我们学校有目的让学生树立这种思想,有目的的去引导这样的家庭向这个方向发展话,我想通过我们的努力,这种调节肯定能发挥出很好的作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学校体育的发展和社会体育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通过学校体育来促进和指导一定范围为的社会体育的发展,进而通过这种发展来影响和调节一些社会关系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反之,这也促进了学校体育的发展,补充了学校体育的内容,使我们的学校体育教育更加完善了起来。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种关系促进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力的结合了起来,最终为孩子健康全面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得到了很大益处,这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一点。
参考文献:
[1] 毛振明,《探索成功的体育教学》[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
[2] 曲宗湖、杨连平,《学校体育教学探索》[M], 北京体育出版社,2003年5月
[3] 季浏,《中小学体育新课程教学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
[4] 华国栋,《差异教学策略》[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年11月
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贫困问题应得到重视。与时俱进地开展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资助,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和谐因素,围绕“以医为荣、以仁为怀、以尊为上”开展特色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使其成为合格的医疗卫生事业接班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精神资助 民族医学院校
民族医学院校的生源多来自老少边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较高,他们不仅要面对物质上的贫困,更要面对学校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消息闭塞、学习时间久、学业任务繁重等问题,存在更为突出的精神贫困问题。相当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着物质和精神的“双贫困”。而学校对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学生资助的社会效应,对他们的内在理想追求、身心全面发展不够重视,使学生资助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不能协调统一。因此,我们在重视解决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物质贫困的同时,更应关注他们的精神贫困问题。
一 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神资助的重要意义
1.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
贯穿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及其现实的实践。关注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贫困问题,教育学生学会在逆境中生存,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生活,以贫困锻炼能力、磨砺意志,消除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消极影响,重塑健康的人格,让人格朝着有益于身心、适应社会和完善自我的方向发展,健康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医疗卫生事业接班人,成长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成长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
2.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体系
民族医学院校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健全管理机构,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拓宽资助渠道,形成以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为龙头,奖助学金、特困补助、缓交学费相结合的“奖、贷、助、补、缓”多元助学体系。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关怀与资助,从关心学生的物质生活水平到精神生活层面,是对物质资助的有益补充,是对以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精神贫困问题,其表象是学生自身要素的不和谐,但从深层意义来说,它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学生个体的和谐全面发展、家庭的和睦;关系到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构建,它折射出的是一个社会问题。民族医学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医学院校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作为和谐社会中的一股重要建设力量,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加大人文关怀的力度,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关心他们的精神世界和内在需求,对新医改的推进、和谐校园的构建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 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精神贫困问题
精神贫困是指因种种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造成的某一社会群体或个人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知识水平、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落后于社会主要物质生产方式,以致影响物质生活资料获取和精神生活需求满足的生存状态,主要反映人的追求、信念价值的理性范畴。通过座谈和访谈得知,民族医学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贫困问题主要有:
1.存在自尊与自卑的矛盾心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来自老少边区,经济窘迫、信息闭塞、文化落后的现实以及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出现低估自己,甚至否定自己的想法,害怕与人交往,对涉及自己的事情很敏感,存在因家庭极其困难而产生自卑的心理。但是这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又有强烈的自尊心和强烈的融入群体的愿望,因某些特定的问题导致内心的矛盾与冲突;他们有获得别人支持和帮助的心理需求,却又不愿接受他人的同情和怜悯,表现出明显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2.心理危机导致身心健康状况不佳
人的心理活动总是和人的全面心理状态相联系,和人的健康状况相对应的。因为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饮食质量和数量往往不能满足生理的正常需求,同时,现实的问题和困难时刻困扰着他们,面对现实的经济、学习、人际交往、就业等多重压力,以及对未来的困惑和迷茫,使他们长时间处于心理紧张和焦虑的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产生了如抑郁、心慌、头痛、心悸、睡眠障碍等身心疾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学业。
3.嫉妒、逆反心理严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带来的学业、能力、就业等方面的弱势而承受了比其他医学生更大的压力,使他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的认识产生偏差,他们感觉自己与别人之间有着巨大的物质生活差异,要顺利完成医学学业存在很大的困难,较易产生对现实生活的不满以及对别人的憎恨,导致极端的嫉妒心理。加之社会上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存在,这种嫉妒心理得到了强化,转而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产生了对社会的叛逆心理,表现出退学、自杀、伤人等极端行为,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三 与时俱进地开展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资助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资助应与时俱进,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融入和谐的理念,从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出发,积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体系,形成物质资助和精神资助相结合的资助体系,从根本上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贫困问题,将资助与育人结合起来,实现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促进和谐校园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1.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健康观念“不仅仅是没有躯体疾病,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小康社会中“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的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神资助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培养和谐发展的人,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资助过程注重人的精神需要,注重对人的关怀。民族医学院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资助工作应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全体教师充分认识学生的和谐发展极其重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变化,关注学生的精神世界,工作中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理解,体现人性化的服务,做到资助的同时育人,促进学生和谐发展。
2.融入和谐因素
在和谐的环境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性得以唤醒和尊重,体验美好、崇高、快乐和成功,增强自尊、自信、自强,维护好自己的身心健康,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建立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病患之间“厚德载物”的和谐人际关系,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形成良好个性;积极开展心理互助活动,倡导同学之间形成相互关怀、真诚接纳、共同成长的理念,构建和谐的学校、班级、宿舍等育人环境,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奋进的校园氛围,创建和谐校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激发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积极性。
3.围绕“以医为荣、以仁为怀、以尊为上”开展特色校园文化活动
校园文化环境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家园。围绕“以医为荣、以仁为怀、以尊为上”开展特色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救死扶伤”的神圣,感受集体的温暖和人与人之间的真挚感情,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责任使命感,培养仁爱之心、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健康愉悦的情感,消除经济困难带来的心理影响,以平常的心态对待贫困,视贫困为个人发展的良机,关爱自己、关爱别人,尊重、珍惜生命。
缓解经济困难,并不是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全部价值所在,要关注学生的精神世界,进行精神扶助,以人为本,高扬关爱与温暖,提倡和谐与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进步,才是民族医学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要义。
参考文献
[1]孟祥军.浅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生的“精神资助”问题[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8(1):44
[2]余德华.论精神贫困[J].哲学研究,2002(12):15
[3]余德华.从UPI透视当代贫困生的精神世界[J].教育与现代化,2006(2):64
〔责任编辑:庞远燕〕
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当下的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权,并对其内容、实现方式、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仅在现行宪法第42条中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实现方式、义务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被写进一国的宪法之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其加以保护。
关键词:工作权;生存权;歧视;不平等
收稿日期:2011-06-08
作者简介:段文清(1985—),女,河南商丘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工作权的理论概述
(一)工作权的概念界定
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在1886年的《全部劳动权史论》(又译为《十足的劳动收入的历史探讨》)一书中写道:“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1]这是工作权概念的问世。对于工作权,大都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工作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的支配自身劳动力,是自身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力价值,取得劳动报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的总称,其代表观点是德国学界。“德国的劳动权的概念一般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内容包括:请求就业机会的权利;请求合理劳动代价(劳动报酬)的权利;有关自由时间和休养的权利;经营上的卫生的权利;有关对疾病、残疾、年老补偿的权利。”[2]这种工作权的概念通常是在各国的劳动法中表述的。“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己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3]这实际上是狭义上的工作权,其代表是日本学界。“日本劳动权概念基本上是在狭义上使用,是指获得劳动机会和职业选择的自由。日本的劳动权又细分为请求的劳动权和既得的劳动权。前者的功能是请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以实现就业,所以称为积极的劳动权;后者的功能是限制雇主的解雇自由,使已被雇佣的劳动者能够对抗雇主的无理解雇行为,所以可以称为消极的劳动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权的涵义,在内涵上既是一种受益权,也是一种自由权;在外延上劳动权由原权利、救济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三大部分构成。原权利指的是劳动权的本身,而救济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则是原权利的延续。原权利是法律对权利主体的一般性规定,救济性权利是法律对权利主体的个别性规定,而保护性权利是法律对原权利和救济性权利设立的保护层,包括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争议的诉讼权、罢工权等。总的来讲,劳动权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和变更职业的自由、取得报酬权以及劳动保护、社会救济权利的总称。[4]有台湾学者提出,在宪法保障社会权理念下的劳动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权利:第一,要求国家消解失业的权利;第二,要求国家制定保障尊严生活的劳动条件基准;第三,要求国家架构失业等生活保障的相关制度。[5]不管是广义上的工作权还是狭义的工作权,其性质都是一样的。工作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一束权利,而不仅仅是指一种权利。众多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理解之所以有分歧,是因为他们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工作权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劳动权,是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就业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及其相关过程(就业、职业劳动、失业)中享有的权利群,并且这个权利群是由一系列权利组成的,具体包括:就业权、休息权、集体谈判权、团结权、物质保障权、劳动报酬和劳动安全等等。因为如果把狭义的工作权等同于劳动权,则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现代意义上的工作权不仅仅是指选择工作的权利,还包括在劳动关系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例如工作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等等。如果把狭义的劳动权等同于工作权,那么上述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这就使工作权失去了一种全面性和宏观整体性。
(二)工作权的基本内容
从《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工作权应包括以下具体权利:⑴就业权。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这其中既包括积极权利又包括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消极权利是指对抗用人单位无理解雇的权利。⑵工资报酬请求权。⑶休息权。⑷职业安全权。⑸工会方面的权利。⑹罢工权。⑺社会保障权。此外,工作权还包括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等。这些具体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中,以及各国的部门法中均有详细的规定。国外有的学者做了如此的归纳:⑴与就业有关的权利。处于工作权的中心地位,概括地说有免于奴役;免予强迫和强制劳动、绝对禁止劳役儿童等制度性侵权情形;择业自由,包括选择职业、工作和工作场所自由;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即寻找工作者有自由得到信息、指导和帮助的权利;就业权,即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旨在保护实际上已经受雇佣的人;免予失业的保障。⑵由就业派生的权利。主要包括享受公正的工作条件、享受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获得公允报酬权、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权,妇女和年轻人在工作中受到保护权、获得社会保障权。⑶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权利。⑷辅助性权利。主要包括结社自由和组织权、集体交涉权、罢工权、迁徙自由等。
二、关于工作权的权利规定
(一)外国宪法的规定
1919年魏玛宪法第157条规定:“劳动受国家特别保护。联邦应制定划一之劳工法。”第159条规定:“为保护及增进劳工条件及经济条件之结社自由,无论何人及何种职业,均应予以保障。规定及契约之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自由者,均属违法。”第162条规定:“关于工作条件之国际法规,其足使世界全体劳工阶级得最低限度之社会权利者,联邦应赞助之。”
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7条规定:“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不得虐待儿童。”第28条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以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共和国保护一切形式和种类的劳动。共和国关心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水平的提高。共和国鼓励并赞助旨在确保和调整劳动权利的各种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在履行法律根据共同利益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共和国承认侨居的自由,并保护意大利侨民在国外的劳动。”第36条规定:“劳动者均有获得与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应的报酬的权利,此种报酬,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足以保证其自身及其家庭自由而尊严的生活。劳动日的最长时间由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每周休息和每年带薪休假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放弃。”第37条规定:“劳动妇女享有与劳动男子同样的权利,并与劳动男子同工同酬。劳动条件应使劳动妇女能完成其基本的家庭职责,并保证母亲和婴儿得到应有的特别照顾。受雇做工的最低年龄由法律规定。共和国以特别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劳动,并保障他们(与成年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第39条规定:“工会组织自由。各工会除按法律规定向地方机关或中央机关进行登记外,不承担其他义务。登记的条件是,工会章程必须根据民主原则确立其内部体制。已登记的工会均享有法人之权利。各工会代表本会全体会员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此合同对其所涉及的行业的一切人均有约束力。”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规定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第46条规定:“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并适应生产的要求,共和国照法定程序并在法定范围内参加企业管理。”
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第32条规定:“⑴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以社会的经济的手段,努力扩大劳动就业和维持适当的工资水平,并应依法规定,实行最低工资制。⑵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⑶在尽量保障尊重人格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劳动条件的标准。⑷妇女的劳动受特别保护,在就业、工资和劳动条件上,不得受不应有的差别。⑸少年人的劳动,受特别保护。⑹依法优先提供国家有功人员、残废军警人员和烈属的劳动就业机会。”第3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团结权:“⑴为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有自主团结权、有集体交涉和集体行动权。⑵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劳动者有团结权、集体交涉及集体行动权。⑶对法律规定的主要国防企业劳动者,可依法限制或不赋予其集体行动权。”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7条规定:“⑴劳动自由。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工种和职业的权利。⑵禁止强迫劳动。⑶每个人都享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没有任何歧视的、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及失业保护的权利。⑷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进行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⑸每个人都享有休息的权利。对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保障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年支付工资的一次性休假。”
(二)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⑴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⑵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⑶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⑷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⑴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⑵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计划、政策和技术。”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报酬:⑴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⑵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丙)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及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第8条规定:“⑴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⑵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⑶本条并不授权参加1948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三)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⒈我国工作权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公民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国家作为劳动权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积极的立法行为来完成对公民工作权实行全面保障的义务。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劳动法律兑现国家保障工作权的承诺,制定包括就业措施、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与休假、妇女和儿童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工会、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执法监督等专项法律,保障工作权的实现。随着《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等劳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核心的包括劳动法典、专项劳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多元法律规范在内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但我国现行的工作权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对工作权的确认和宣告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还存在某些不相适应,对工作权内容的规定也不够详尽、不够系统,对具体保护形式的宣告也不甚明确。
⒉我国工作权的执法规定。工作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来自立法层面的确认,更需要有专门国家机关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从而确保劳动者切实享有工作权。因此,劳动行政机关的执法保障是工作权保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工作权的执法保障,又称为劳工检查,是法定专门机关对企业落实工作权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劳动标准,是最低的劳动标准,低于这一标准即属违法。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目前,我国对劳动监察有管理职权的部门主要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这种由多个监管机构分工负责的检查体制,其优点在于能够发挥各机构的专业特长开展针对性检查,但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特别是缺乏防范劳动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合作机制,因此,常常造成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
⒊我国关于工作权救济的规定。“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等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可以说,权利自始是与救济紧密相联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这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经验。工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同样也应该有就救济的机制。
对于当下的工作权而言,有必要以多元化的救济手段应对来自国家或企业的劳动侵权行为,从而为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工作权的救济主要表现在劳动权受到侵犯时,由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以其掌握的国家强制力及严格的规范,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从而保障工作权。当企业怠于履行积极义务、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权等权利时,劳动法均赋予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处理实现救济的权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于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应该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在工作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今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所面临的更加复杂和严重的任务,这一制度还需要加强和完善。
三、工作权在我国实现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公民的工作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不仅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章节直接规定了工作权,同时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工作权的实现,而且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些国际性公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工作权在我国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当下的工作权在中国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权的主体范围过窄
从《劳动法》第2条及有关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工作权主体只包括与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非工勤人员。可以看出,这项规定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实际,有许多劳动法规定之外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司法保护之外,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等均不是劳动权的主体。《劳动合同法》也仅适用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使得我国城乡大量存在的非单位用人的劳动关系仍然无法可依。同时,随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家庭佣人劳动关系的大量发展,这部分劳动者越来越多,但他们与一般形态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相比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他们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另外,社会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劳动者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这种合同的实质也是一种劳动合同。但由于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这部分劳动者也不适用劳动法。而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宪法的本意已经明确了工作权的主体是一切公民,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被劳动法所保障是违背宪法精神的,有必要加以纠正。
(二)工作权的不平等
工作权的不平等集中表现在就业时的不平等。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涵义的概念,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不同的范围内平等有不同的概念,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平等的存在,有了平等人们才能在自由的意识下去生活,人的平等观念是在人们那种自身需要他人的尊重和得到社会肯定的一种思想上产生的。平等就业权是指平等的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是社会平等在就业方面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规定平等权的体现。要求在平等条件下就业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要求适用非歧视标准及平等观念来保证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行使。并且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对于“歧视”下了一个定义,所谓“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坏在就业或职业上的就业或待遇上的平等。”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不受歧视的权利,赋予每个人以平等的保护。然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歧视仍然存在着,并且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来限制着劳动者的就业,这些歧视一改传统的“歧视”形式,在中国呈现出了新的“歧视”形式,例如:年龄歧视、户籍歧视、身高歧视、健康歧视,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相貌、体型、血型、属相等方面的限制。许多用人单位因此招不到自己特别需要的人才,很多劳动者也因为各种歧视而应聘不到那些能真正发挥自己才能的工作岗位,甚至在同等条件下他们连报名的资格都被剥夺了。这些歧视形式严重阻碍了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同时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工作权受到侵害时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法律规定的权利在转化为现实的权利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在成为法定的权利后,工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积极作为。例如在立法方面,作为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禁止工作权中的歧视,我们仅仅只是根据宪法精神,进而推断出宪法的应有之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工作权中的歧视。对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我国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把调解、仲裁和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依次进行。而这种体制最大的问题就是限制或剥夺了劳动争议者的劳动诉权,因为以法律规定不经仲裁不得诉讼。
四、促进工作权实现应采取的措施
(一)扩大工作权主体的范围
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看出工作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工作权,这就意味着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不应当成为某些人或某个团体的特权,因此,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需要劳动法立法上的完善,从而实现他们的工作权保障。当然,劳动法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它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大范围的,具有精神性、原则性、纲领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些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使劳动法在实施中更加具体,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工作权主体具有普遍性。
(二)消除就业歧视
平等就业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工作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所谓“平等就业”就是要反对在就业以及职业中存在的各种歧视。1958年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对歧视下了一个定义。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对此作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工作权的平等是宪法的应有之义。并且《劳动法》第12条也明确提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不管是从宪法的层面还是从部门法的角度都应当消除工作权的歧视。另外,我们可以加强立法建设,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就业歧视的禁止,而不是我们通过宪法来进行推断得出。然后以宪法精神为宗旨,在具体法律法规中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使禁止歧视不仅仅是口号和原则而且具有实际操作性。
(三)完善工作权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所谓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再怎么完美,只要不去付诸实施,都将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于工作权来说亦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有必要使用多元化的救济手段来应对来自国家、社会或企业的劳动侵权行为,从而为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在我们国家,工作权的救济主要表现在工作权受到侵害时,由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凭借其掌握的国家强制力及严格的规范性,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以协调劳动关系,从而保障劳动权。同时,国家有责任对侵犯劳动权的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各级政府也应当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提供必要的制度规范和政策引导。政府所拥有的权利也是他的责任所在,各级政府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各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使工作权的实现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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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艳)
The Right to Work under the Visual Field of the Contemporary China
Duan Wenqing
Abstract:Whether England,American and other common law system countries,or German,France and other civil law system countries.they all have clearly set the right to work in their constitutions and laws.Its content,realization,safeguard mechanism are also ruled.However,in contrast,China stipulates it only in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it says that the Chinese citizen has the labor right and the labor obligation in the article forty second.Its implementation method,compulsory subject and etc are general.In my opinion,it is unappropriate.As a basic human right,the right to work should be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basic law,only in this way can it be well protected.Meanwhile the right to work is a huge project and also is a bunch of rights,and its realization is a dynamic process,it also has some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in this piece of Chinese soil.Though we have made some achievements,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obstacles during its forward process way.According to this problem,the author tries to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reduce its obstruction so that it can effectively play its social function and makes for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Key words:the right to work;the right to exist;discrimination;inequality
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交通工具、通信手段、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于空间流动的社会属性的分析已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关切之一。20 世纪 80—90年代以来兴起的空间流动性研究旨在揭示流动过程本身及结果的特定社会意义与影响。研究认为,任何类型主体的空间流动都不仅是单纯的工具性行动,而都有其社会属性。空间流动研究者们在近十多年来进行了一系列方法探索:(一)对“传统”资料中曾被忽视的“空间流动资料” 以及资料的空间流动性意义的审视与研究;(二)将一定的地理信息技术与社会学研究议题相结合,特别是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信息地图、互动式地图等技术引入对社会学议题的分析中;(三)研究流动影像民族志;(四)参与叙事性行走实验;(五)“后实证主义” 定量研究的引入。在借鉴国外社会学空间流动研究范式的理论与方法论成果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社会开展问题导向的经验研究,并进而对该范式进行理论发展与修正,将是目前该领域内亟待开展的工作。
关键词:空间流动;研究范式;社会学理论
随着交通工具、通信手段、互联网技术等在近几十年的迅速发展,当今世界一个日益明显的现象即是人、物、资本、符号等主体在不同空间内频繁、大量、密集地流动,反映着21世纪社会的“(空间)流动性”(Mobilities)特征[1]3-20①。任何一种主体在空间上的流动,其过程本身及流动的结果都是有着特定的社会含义与社会影响的。流动本身也有着自身的、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规范,同时亦是多种类型的社会互动发生的处所[2]。所以,对于空间流动的社会属性的分析应当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关切之一,但却一直缺席于社会学的主流讨论之中[3]。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西方社会学界一些学者开创并推动了社会学内的“空间流动性研究转向”[4]。其反思与批判了传统社会学研究中对于“空间流动”这一维度的忽视,倡导一种面向新时代的、超越“静态社会”的社会学研究范式[5]。在当今中国社会,空间流动性的提升也是一个日益明显的特征。例如,“一带一路”展现的全球化发展的积极参与;高铁、港珠澳大桥等体现的区域性空间流动性的提升;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交通出行“新业态”推动的地方性流动模式变革等。这些变迁也都需要社会学空间流动性研究视角的关注。
一、社会学空间流动研究的兴起与发展
空间流动性研究范式的兴起根植于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兴起的社會学“空间”研究浪潮。虽然“(社会)空间”部分地出现在了涂尔干、齐美尔等人的论述中,但主要以被动的容器形态出现,而非系统的空间理论,更没有涉及空间流动性的问题。社会空间能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化的理论概念要归功于包括列斐伏尔、哈维、福柯等一系列关注空间问题的研究者们[6]。这些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进路分析了“空间”的社会性属性,如社会空间的再生产、时空压缩、空间与权力运作等,确立了社会学“空间”研究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立足于学界对空间理解的不断深入,一些研究者们开始聚焦于主体在空间内以及空间间的迁移过程及其社会属性。这些学者们反思与批判了传统社会学研究以及方兴未艾的空间研究中对于不同主体在空间之间的迁移这一维度的忽视,指出了人、物、资本、符号等均具有包含社会意义的空间属性。无论是人群还是物品、资本、符号等主体,当他们发生了空间上的流动时,其流动的过程本身以及流动的结果都是有着特定的社会含义与社会影响的,流动本身也有着自身的、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规范,同时亦是多种类型的社会互动发生的场景[2]。在空间边界日益淡化的当今世界,社会学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空间流动的社会性开展研究,包括物质的、想象的和虚拟的等不同类型。对于空间流动的社会性的分析应当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关切之一,然而却一直缺席于社会学的主流讨论之中[3]。基于这样的研究关切,由约翰·厄里等学者开创的空间流动研究范式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西方社会学内的相关理论与方法论的研究转向[7]。该取向的研究者们倡导一种面向新世界的、超越传统静态空间视角下的“社会”的社会学,希望能够突破相对静态、无空间迁移维度的社会观[5],从而将不同类型的空间流动及其过程纳入社会学的审视视角中。
经过近20年的发展,社会学内的空间流动研究者们以厄里生前所在的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流动性研究中心为依托,组织了“全球流动研究网络”,涵盖全球28个国家的超过40个空间流动性研究相关团队的1000多名研究者②。他们也创办了若干聚焦于空间流动研究的国际性学术刊物,其中代表性的刊物Mobilities于2010年被纳入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数据库,目前属于二区期刊,其影响因子也从2011年的0.980增长到了2020年的2.435。这些都反映了流动性研究在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以及对学术共同体的影响。
二、理论关切:“社会的空间流动面向”与“空间流动的社会属性”
社会学空间流动性研究进路反思了传统社会学研究中对“空间”与“流动”议题的忽视。立足于大卫·哈维、列斐伏尔等学者对于空间本身的关注,空间流动性研究更加关注不同类型的主体(人、物、资本、符号等)在空间之间的转换及其过程,旨在揭示流动过程本身及结果的特定社会意义与影响。流动过程本身既有着自身的、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规范,同时亦是多种类型的社会互动发生的场景。这一思路蕴含两种相互关联的关切:一方面,其揭示了“社会”这一概念本身就应包含的空间流动的面向,即对于特定社会之结构、规范、互动、变迁及其动力的分析要注意到该社会内、以及其所嵌入于的空间构成以及不同主体在空间之间的流动。这扩展了学界对于“社会”概念的理解:社会包含的是在空间上处于动态、或至少有动态可能的各类主体,这种“动态”及其可能本身就是“社会”的重要构成。
另一方面,任何类型主体的空间流动都不仅是单纯的工具性行动,而是有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意义及影响的,即任何的空间流动都有其社会属性。例如,随着城市扩张以及产业调整,城市居民日常的通勤方式及体验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并非仅是简单的时间成本和交通费用的变化,更会对不同职业、不同身心状况的居民的生活样态、工作状态、社交形式等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再如,以飞机、高铁为代表的高速远程交通的迅速发展,在塑造“地球村”的同时,也在拉大拥有不同空间流动能力的人群之间的差异。因而,对于社会的空间流动面向以及空间流动的社会属性的分析应当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关切之一[3]。
空间流动研究者们的基础贡献在于将人、物、资本与符号的空间流动过程本身视为有社会意义的过程,而非如传统功能主义范式将其视作为了到达目的地而不得不进行的成本性行动。厄里从类型学角度界定了五类流动:人的空间性流动、物的物理性流动、想象性流动、具有时空间隔的虚拟性流动、经由各类通讯手段而实现的沟通性流动[1]4-5。每类流动的社会性意义体现在:一方面,该过程本身会从多个维度影响乃至形塑相关的各类行动者的日常生活、人生历程、社会关系等面向;另一方面,流动的形式、过程、机制以及参与方的权力关系等因素会对流动的后果产生重要影响,如相关的资源/资本分配变化、经济/政治不平等向流动性不平等的转化与再生产等。所以,社会学的空间流动性研究力图揭示以及号召学界关注那些“在流动中”的空间、结构、行动、意义以及政治[8]。
空间流动性研究者们希望将上述关切带入社会学领域以填补学术空白。具体而言,该领域的理论性关注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对流动手段、流动意义、流动体验的分析来探究流动过程中的主体间互动以及空间、时间与流动性的互动。这一进路主要是针对人的空间流动,立足于人本主义取向,将流动中的“人”恢复为有感知、有体验、有即时性决策能力等主体,强调分析空间流动(出行)本身的过程性、互动性、意义性与决策性。二是分析特定的空间流动模式的维持及变迁背后的结构性因素,侧重于对流动及其实践过程中的不同维度的权力关系、行动者相对位置以及资源/资本分配不平等性等问题进行批判性分析。例如,在机动化出行的背景下,自行车交通等主动交通方式“复兴”表象背后的多主体互动、策略行动与制度变迁等[9]。三是对“可持续流动性”的发展原则及操作化实践路径的探索。其中重要的贡献在于抛弃将“大众”单纯视为的在不同交通工具间做出利弊分析的“消费者”的传统视角,而是从出行行为本身的意义性、过程性、互动性以及这种行为所嵌入的外部社会、经济、文化系统展开分析。
研究取向的分化一方面展示着该领域蓬勃的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该领域内理论视角的日益模糊化与研究议题的日渐宽泛化。例如,“全球流动研究网络”所涵盖的众多研究团队对于何为流动性研究范式的界定本身就有着很大差异。此外,关于流动性研究范式与“传统”社会学的脉络关联以及如何将流动性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的发展结合于整个社会学学科发展中,目前也没有得到足够关注。虽然厄里等人对理论视角与研究议题进行了宽泛的界定,但整体而言将空间流动视为一种嵌入于整体性社会结构中的一种充满意义与影响的、有多元主体参与的动态过程是一种基本的理论底色。但随着学术共同体的壮大,对于何为空间流动视角以及可适用于哪些议题的研究的理解日渐多元化,议题也渐渐包罗万象,这也引发了领域内一些学者对于“一切尽是流动”[10]发展倾向的担忧。如何保持并发展这一研究范式的独特视角与理论底色是该领域内学者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挑战。
三、空间流动性研究方法:摸索中创新
立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结合人类学、现象学、地理学以及计算机科学的可借鉴之处,空间流动研究者们在近十多年来进行了一系列方法探索[11][12]。目前流动性研究在方法论与具体研究方法上有如下几种代表性探索:
一是对“传统”资料中曾被忽视的“空间流动资料”以及资料的空间流动性意义的审视与研究。一方面发掘以往可能被忽视的、但可以反映社会空间流动相关议题的资料,如旅行手记、航海日志、通勤记录、行车记录仪数据等等[13];另一方面则重新审视现有各类数据资料中的空间流动维度的意义与价值,如文本分析中强调对场景与空间的编码,通过访谈或小组讨论对旅行、通勤、搬迁等经历进行回忆与描述等[14]。
二是将一定的地理信息技术与社会学研究议题相结合,特别是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信息地图、互动式地图等技术引入对社会学议题的分析中。比如,拉森等人将地理地图运用于对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的分析中,从而探究在互联网与全球化时代人们是如何通过各种物理性及虚拟性的流动实现本地生活与远距离社会加强关系的协调共存的,进而分析社会个体的本地社会关系与远距离的国际社会关系是如何被各类流动方式结合在一起,进而形成所谓对网络化资本的积累的[15]。
三是研究流动影像民族志,这是一种被认为可以拓展对流动与空间体验的描述与分析能力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预设是,研究人员可能会通过自身对流动性的参与,以及记录和重播在受控环境中的流动性表现来获得对流动性的洞察。例如,斯皮尼在其对于伦敦市内自行车交通的研究中尝试了这一方法。他对20个研究对象每人进行了3到5次市内自行车骑行记录,每次选取不同的拍摄角度,从而对每个研究对象的骑行体验建立了一个多视角的影像追蹤资料集,并将之作为研究分析的主要对象[11]。目前一些质性资料分析软件如Nvivo及Atlas.ti等均开发了对视频进行编码与分析的功能,开始被流动研究者们加以运用。
四是参与叙事性行走实验。这是一种模拟寻路情景下的会话活动模式,力图通过调动被研究对象的体验回忆、空间想象以及意义感知将人的流动过程还原为一种可描述的动态实践,而非单一地以到达目的地为唯一意义的手段,从而凸显流动过程及其结果对于流动主体的社会性及文化性影响。例如,梅尔斯在对居于英国的跨国移民们研究中就使用了这样的方法。她给每位研究对象发一张白纸,然后让研究对象一步一步在上面作画,标出对其生活中有不同意义的地点、关联、路径、经历等,并伴有相应的回想与表述。这些画作以及相应的发言则全部都成为可以数字化处理的研究资料[12]。
五是对“后实证主义”定量研究的引入。社会学空间流动性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但也面临着一些批评。比如,其过于关注微观维度,忽视了关于空间与社会结构条件的背景性、制约性因素的作用。因此也有一些学者尝试重新引入定量研究,但要对其进行社会化与空间化认识论的修正,即所谓后实证主义的定量研究。例如,曼德沙伊德在对交通出行二手统计资料的分析中就采用了这种视角指导下的多元对应的分析方式,从而对社会维度及地理维度上的各类不平等现象与流动性模式之间的复杂的相互关联性进行了探究,从而希望能够突破目前流动性研究中通常存在的二元割裂,即对流动行为及其主观感受与体验的研究与对这些行为的空间的、话语的或结构的社会基础的分析之间的割裂[16]。
这些新的资料收集与分析方法的尝试丰富了社会学对于空间流动探究的视角与手段,但也面临着一定的质疑。尤其是一些方法的信度、效度以及可重复性等问题。同时,由于空间流动研究方法论整体而言希望收集“丰富的”“动态的”资料,所以大量的方法以收集视频、音频、图像等多媒体资料为目的,这也为资料的分析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如何解决资料收集方式与资料分析方式之间的日渐脱钩是该领域内研究者们亟需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结语:迈向基于本土化经验的空间流动研究
受国际学界对空间议题的关注,近些年来国内理论界对“社会”的空间面向有着積极关注,但具体到空间流动面向,则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而言,国内学界在该领域的关切主要集中在几个方向:一是对国外学界关于空间流动研究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与理论观点的引入与介绍[17]。二是尝试将该领域的一些基本理论视角用于审视中国社会的某些现象或议题,如老年人流动性的变化特征与日常生活感受的关联[18]、出行体验与幸福感和健康水平的关联[19]等。三是具体在社会学领域中,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中国社会变迁中出现的一些与流动性相关的议题③,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对“汽车社会”相关议题的研究[20]。四是在研究方法上,开始有一些学者在方法论层面讨论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流动研究可选数据的多样化[21]。
这些研究这对于我们理解当下中国社会中的空间流动议题有重要指导意义。但目前国内学者们对该领域的研究刚刚起步,主要仍处于引入和使用西方理论成果的阶段。同时,目前西方学界在该领域内的方法论层面的探索也没有得到足够关注。相应地,这些于西方社会背景中探索出来的理论与方法也尚没有在差异化环境中接受检验。立足于中国本土经验研究基础之上的理论发展、修正与本土化探索尚待展开,这些都有待于后续研究进一步加以回应。
在可预见的未来内,中国社会在地方性、区域性、全球性多种维度上的多主体空间流动性会持续提升并加速。社会学对于中国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社会以及社会治理等议题的探析将越来越多地涉及、乃至依赖于空间流动性视角。目前,国内学界尚没有对该领域内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创新进行系统性梳理、总结与批判性的本土化尝试。这既使得空间国内流动性研究缺乏合适、有效的理论视角与研究方法支持,也使得国外的理论与方法论创新无法得到差异化环境下的检验、反思与发展。因此,在借鉴国外社会学空间流动研究范式的理论与方法论成果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社会开展问题导向的经验研究,并进而对该范式进行理论发展与修正,是目前该领域内亟待开展的工作,具有现实与理论的双重价值。
注释:
①如果单纯从词汇翻译角度而言,“mobilities”可以直接翻译成“流动性”。但为了与社会学语境中业已存在的诸多“流动性”区分开,如鲍曼所提的“流动的现代性”、社会分层意义上的社会流动、以及经济类学科中使用的流动概念,本文将这一研究进路独特的空间视角突出强调,所以使用空间流动性这一称谓。
②具体信息参见该学术组织网站:http://wp.lancs.ac.uk/globalmobilities/。访问时间:2021年7月22日。
③关于中国城乡流动人口议题的研究是否属于空间流动研究进路,目前存在一定争议。如果从厄里给出的定义出发,流动人口当然是该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对象之一。但研究对象并不是划分进路的唯一指标,更为重要的是研究的理论视角。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流动的动力、结果以及相应治理,侧重点并不在于人的空间转换过程本身以及其社会属性。所以本文并未纳入这类研究。但这一做法并不意味着否定该领域成果与空间流动性研究范式的内在关联。实际上,学界就这一议题得相关成果包含着丰富的理论性与现实性资源,也是中国学界很有可能为社会学空间流动性范式的发展做出突破性贡献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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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惠安)
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组织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公共行政;知识图谱
学术研究有两大目的,一是知识的生产,二是知识的再生产。前者以现实世界为对象,后者则以知识本身为对象。前者生产出了关于现实世界的知识,后者则生产出了关于知识的知识。知识的生产从来不是一个怀疑的对象,因为我们都生活在现实世界之中,都需要认识世界,进而通过对世界的认识来更好地与世界共处。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语言游戏”,知识的再生产在所有领域都备受质疑,许多人无法理解,既然这样一种活动并不能直接改善我们的现实处境,那我们为什么还要从事它?在发出这样的疑问时,人们可能忘了,在他们一步步成长为学者的过程中,那些被再生产出来的知识曾经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这些知识让他们获得了关于知识本身的认识,进而才能自如地运用知识去认识世界,去从事新的生产知识的活动。所以,知识的再生产并不只是知识生产的一个附属物,而经常都反过来成为了知识生产的一个源泉,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知识的再生产获得关于知识的更加科学的认识,将大大有助于我们生产出关于世界的新知识。正缘于此,在所有系统化和学科化的学术领域,知识的再生产都是一块保留地,虽然这块土地上结出的果实并不那么明艳诱人,却总会有人在这上面辛勤耕耘。就公共行政来说,它作为一种知识的历史并不长,但在这不长的历史中,也不断有学者从事着对可能并不算多的公共行政知识的再生产的活动。这些努力提升了公共行政作为知识的知识性,也为我们理解行政世界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与视角。本文也是这样一种努力,希望通过对公共行政知识的重述来更好地理解这种知识以及它所欲认识和加以建构的行政世界。
一、关于公共行政知识的解释
知识是历史的产物,是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得到生产的,因而具有历史性,无论在什么领域,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知识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关于知识历史的研究就成了知识再生产的主流途径,研究者们试图通过历史分期来对知识及其与历史的关系作出解释,进而发现知识生长与历史演进的趋势。公共行政领域也是如此。在我们所熟悉的关于知识的研究中,无论“三阶段论”、“五阶段论”还是强调公共行政知识之间连续性的观点,都是从历史出发来对公共行政知识进行再生产的。当然也有例外,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罗森布鲁姆对公共行政研究三种途径的划分,且这种划分也因其广泛影响而成为了公共行政领域中一种新的知识。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的研究有三条相对分明的途径,各自对公共行政有不同的阐述。一些人把公共行政视作一种管理行为’(management endeavor),与民营部门的运作相类似;另外一些人则强调公共行政的公共性’(publicness),从而关注其政治层面;还有一些人注意到了主权、宪法及管制实践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性,从而把公共行政视作一种法律事务。”[1](P16)由于这种观点对美国的公共行政研究有着独特的解释力,今天,它几乎成了关于美国公共行政知识的一种标准意见。
三种途径的划分并不是完全非时间性的,相反,每种途径的产生与主导地位的获得都有着明显的时间上的差异;但另一方面,这种对公共行政知识的横向切割又确实起到了将我们关于公共行政知识的理解如苏贾所说的“从时间的语言牢房里解脱出来”[2]的效果,而传递给了我们一种空间认知。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是因为罗森布鲁姆在观察公共行政的知识时,他所看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本身,更重要的是知识背后的行政世界,具体来说,就是美国行政国家所深植其中的三权分立的宪政结构。罗森布鲁姆是从三权分立的现实出发来解释三种研究途径的产生与区别的,这就是:“管理途径最紧密地关联于行政部门。总统一职承载了大量的角色与功能,但其宪法权力的一大特征是确保法律得到了忠实的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执行的角色,这种角色是管理途径对公共行政的定义中的核心。相反,政治途径更紧密地关联于立法考虑。它将公共行政官员视为补充性的立法者与一般性的政策制定者,所以强调代表性、回应性与责任。法律途径紧密关联于司法部门及其对个人权利、抗辩程序和公平的关注。”[3]
这种解释明白无误地告诉读者,产生于美国的公共行政知识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美国宪政体制的产物,也有维护这一体制的功能。在这一点上,它破除了关于美国公共行政知识是一种普适性科学的迷信,因而让读者能够更加中立地来看待这种知识。但同时,由于学者个人视界的限制,这种解释也具有非常明显的缺陷。首先,由于罗森布鲁姆将自己的出发点限定在了美国的宪政体制上,所以这种解释对美国之外的公共行政知识缺乏基本的解释力,事实上,解释这些知识本就不是罗森布鲁姆的目的。其他国家的学者如果想拿这一解释来硬套本国的公共行政研究,可能是自作多情了。其次,就美国公共行政知识来说,这种解释也有许多可争议的地方,主要体现为两点。第一,它在美国公共行政知识与宪政结构间所建立的联系过于简单化,实际上,不同途径与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线性的,不同途径之间的区别并不以不同权力机构为界限。第二,它的理论视野过于狭窄,将大量关于公共行政的其他理论和视角排除在了自身的解释范围之外,并且,当这种解释作为教科书而得到传授时,实际上对公共行政研究人才的培养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在至今仍在很多领域都根深蒂固的学科化思维的影响下,三种研究途径很容易被译解为三种学科视角,即美国的宪政结构催生了关于公共行政的三种学科视角,进而,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学也就被视为了美国公共行政学的学科基础。这一推论虽不能被简单地判定为错误,但它无疑不够完善,既不能充分反映美国公共行政研究的多样性,更不能反映今天世界化的公共行政知识中日益弥散的复杂性。
根据近代以来的认识论争论,所有知识大致可以被分为经验性知识与非经验性知识两类。其中,经验性知识是直接以经验世界为对象的知识生产活动的产物,非经验性知识则是以知识或知性为对象的知识生产与再生产活动的产物。两种知识同时存在于所有学科领域,但在公共行政这样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领域,公共行政知识主要是以经验性知识的形式存在的,在相当长一个时期里,非经验性知识即使不是没有,其存在也是微不足道的。事实上,罗森布鲁姆关于三种研究途径的划分就是以对非经验性知识的排除为前提的。公共行政中的非经验性知识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南加州大学公共行政学院的现象学运动,这场运动将现象学这一哲学流派的观念与方法引入了公共行政研究之中,构成了20世纪后期以来美国公共行政研究中的一种独特路径。[4]现象学者强调“praxis”和“action”,如果我们仅仅从字面含义将这两个概念理解为“实践”和“行动”,那它们仍然是经验性的,但现象学者对它们的阐述和论证则包含了清除人们在看到这两个概念时立马就会想到的所有经验性内容的目的和企图,[5]而当他们这样做时,就把自己的研究变成了一种生产非经验性知识的活动。现象学运动之后,批判理论、后现代主义等含有生产非经验性知识企图的流派与视角纷纷被引入公共行政领域,使公共行政领域中开始出现了数量可观的非经验性的知识。
不过,公共行政毕竟是一个经验世界,所以,当现象学家等宣称为公共行政学科生产出了非经验性的知识时,在他们的反对者看来,这些知识究竟是否公共行政知识则是大有争议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分歧就构成了今天公共行政研究中认同危机的一种基本表现。非经验性知识的出现证明了传统经验研究的缺陷,它并不能为现实的行政世界提供充分的理论解释与知识支持。另一方面,现象学等非经验性知识对经验研究缺陷的回应似乎又陷入了另一个极端,使它与经验性知识的关系不仅没有实现互补,反而走向了分裂和对立。这一悖论性的现实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承认非经验性知识的出现证明了既有公共行政知识存在缺陷的判断,那么,对这一缺陷的矫正究竟应当求助于经验性知识还是应当求助于非经验性知识?或者说,公共行政的知识图谱究竟应当如何构成?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思考关于公共行政知识的新的解释框架,通过知识的再生产来服务于更好地进行知识生产的目的。
二、更新解释框架
罗森布鲁姆关于三种研究途径的分类再次向我们强调了这一观点,即知识是关于研究对象属性的认识。具体来说,三种研究途径间的区别是以对行政行为属性的不同认识为分界的,即管理途径将行政行为视为一种管理行为,政治途径将行政行为视为一种政治行为,法律途径则将行政行为视为一种法律行为。从这一视角出发,可以很容易地得出不同途径间的差异:第一,由于管理行为更多具有一般性而不是特殊性,如果把行政行为视为管理行为,则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就没有什么区别;第二,由于政治行为与法律行为都是政府的特殊行为类型,无论把行政行为界定为政治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然得出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有着根本性不同的结论。可见,三种途径在关于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关系问题上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意见。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在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关系问题上持相同态度的政治途径与法律途径,二者的区分何在?
如前所述,根据罗森布鲁姆的观点,政治途径与法律途径的区别就是三权分立学说以及作为其现实表现的美国宪政结构中的“立法”与“司法”的区别,其中,前者“基于立法与决策的考虑”,后者“强调的是政府的裁决功能、对维护宪政权利的承诺(保卫自由’等),以及法治。”[1](P17)反映到文献的内容上,前一种途径更多是在回应和反驳古德诺关于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的观点,20世纪40年代的许多文献都抱有这一目的;后一种途径更多关注的则是宪法文本及其司法裁决在行政机构运行中的适用性问题,如罗尔(John Rohr)及罗森布鲁姆本人的许多作品都是在探讨这一问题。在立法与司法有着明确区分的美国,关于政治途径与法律途径的划分无疑是成立的,但在立法与司法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晰的其他地方,后一类的研究通常并不具有独立性。当然,行政法研究是普遍存在的,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它都是法学的一个分支领域,而不是公共行政学中的一种研究途径。换句话说,关于政治途径与法律途径的区分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能涵盖更广范围的公共行政研究状况。
不过,虽然关于三种途径的划分具有浓厚的地域性特征,但它却提供了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方法,即我们可以根据研究对象的属性来对知识进行归类。在这样做时,罗森布鲁姆是从行政行为出发的,无论管理途径所说的POSDCORB,政治途径所说的立法与决策,还是法律途径所说的裁决,都是一种行为,可见,罗森布鲁姆是根据对行政行为的分类来重组公共行政知识的。如果这种重组存在缺陷,那么,造成缺陷的根源也必定在于其出发点,即对行政行为这一研究对象的选取上。无疑,行为是行政世界中最具可视性的一个方面,也具有把行政世界中的结构、过程与个体都纳入同一个范畴进行探讨的功能,但它并不能完整地再现行政世界。可以认为,行政世界是以政府为中轴所展开的现象世界,因而,与其选取行为这样一个侧面来理解行政世界,不如直接以政府为对象来认识行政世界。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根据对政府属性的认识差异来重新划分行政知识,从这一角度出发,公共行政的知识可以被我们重新划分为组织理论、政治理论与社会理论三个类别。其中,组织理论将政府视作一个组织实体,关注的是作为组织实体的政府运行的方方面面,显然,在所有这些“不重要的方面”,政府与企业“基本上是相同的”;[6]政治理论将政府视作一个政治实体,或者说,视为一个国家机构,因而关注的是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的运行及其与其他国家机构间的关系,显然,作为国家机构,政府与企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社会理论将政府视为一个社会实体,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实体的政府的运行及其与其他社会实体间的关系,社会实体的概念打破了关于公共与私人的传统二分,而聚焦于处于同一个社会过程中的不同社会实体间的交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7](PP121-122)关于作为社会实体的政府,乔耀章曾提出过“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概念,[8]已经很接近于我们想要表达的意思了,非国家机构的定语表明政府的属性已经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的结果就是将政府变成了一种社会实体。
显然,对组织理论、政治理论与社会理论的划分与关于三种途径的划分存在一些交叉的地方,比如,罗森布鲁姆所说的管理途径就可以被纳入组织理论的范畴,而政治途径与法律途径则被归并到了政治理论的名下。那么,读者自然会问,这一解释框架的提出是否是一种“新瓶装旧酒”呢?对此,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在罗森布鲁姆那里,管理途径被分为了两个部分,一是传统管理途径,二是新公共管理途径。两种途径在组织结构、对个人的观点、认知途径、预算、决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相同的是,它们都将行政行为视作一种管理行为。但在本文看来,将传统管理途径与新公共管理途径纳入同一个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虽然它们关注的都是作为管理行为的行政行为,但即使作为管理行为,在不同途径中,行政行为的属性也是不同的。笔者已经分析过,无论政府还是企业,传统意义上的管理都是一种组织化的管理,政府与企业所做出的管理行为也都是一种组织行为,而自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管理外包的普及,管理已经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管理,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它们所做出的管理行为也都变成了一种社会行为。[9]在这个意义上,关于组织化管理的研究属于管理的组织理论,关于社会化管理的研究则属于管理的社会理论,就公共行政而言,所谓传统管理途径与新公共管理途径也就分别构成了公共行政中的组织理论与社会理论的基本部分。这一点是本文关于三种理论的划分与罗森布鲁姆关于三种研究途径的划分间的基本认识差异。
阿格拉诺夫(Robert Agranoff)看到了公共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变化,他认为,“公共管理领域已经确定无疑地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其中的问题无论在原因还是在解决方案上都呈现出了多重面向。”[7](P22)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共管理的外部化,“因为许多公共工作都是外在于’官僚机构,而存在于传导性’(conductive)机构之中的,这些机构的结构与运行同时涵盖了外部与内部的工作。”[7](P2)由于传导性机构的出现,政府机构之间以及政府实体与其他社会实体间的边界都开始消解,一方面,“工作于公共机构内部的公共行政官员和项目专家获得了一种新的内部组织经验,它不那么刻板,跨越了其结构分区的界限,涉及了其他政府机构,并包含了越来越多的跨部门和政府间的经验。”[7](P54)另一方面,“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情况越来越少,因为它们越来越依赖于许多治理机制,或通过一些媒介实施远程控制,如合同与监管体制。显然,挑战是在一种传导性的基础上组织和管理公共机构,因此,公共管理者越来越需要离开他们的办公室,而与外部伙伴一道工作。”[7](P210)总之,组织机构之间、组织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边界都被打破了,从而使组织过程与组织间过程都变成了一种开放的社会过程。在这种开放的社会过程中,“不同实体间的管理有时可以超出由协商、汇报、审查、批准、审计与同意构成的互动的范围。它可以深入到包含了彼此程序的多机构运行的层面。”[7](P121)也就是说,朝向社会过程的转变要求组织的程序也要发生社会化,根据交互操作性的要求得到重建,而不再仅仅以满足组织自身的运行为标准。
正如阿格拉诺夫的分析所揭示的,今天,行政行为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组织行为或政治行为,而是变成了一种社会行为,相应的,作为这一行为的发出者,政府也不再仅仅是一个组织实体或政治实体,而是变成了一个社会实体。进而,关于政府以及作为“行动中的政府”的行政研究也就需要从组织理论与政治理论变成为一种社会理论。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实体的政府的出现并没有取代其作为组织实体与政治实体的角色,而是为其增添了一种新的角色,即使政府获得了组织实体、政治实体与社会实体这样三重属性。因此,公共行政的知识图谱也就应当由组织理论、政治理论与社会理论这三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
三、朝向社会理论的知识再造
对公共行政理论史的简短回顾将有助于理解本文所提出的解释框架。我们知道,威尔逊与古德诺提出了“政治行政二分”的原则,力图将行政无论作为一个领域还是作为一种行为与政治区别开来,但他们的努力在一段时期内并未取得如期效果,因为他们所持有的仍然是传统政治理论的视角,他们眼中所看到的仍是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所以,“威尔逊和古德诺都只能对政治与行政的区别做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却无法告诉我们行政究竟是什么”,[10]无法将行政行为确立为一种与政治行为不同的管理行为。结果,政治行政二分在一段时期内并未得到承认和流行,公共行政学也未能获得独立的发展空间。行政作为一种管理行为的确立是20世纪初期“市政研究运动”的成果,这场运动用作为公共组织的城市政府替代了作为国家机构的中央政府,从而实现了将公共行政的研究对象从国家向城市的转变,[11]由此,才将作为组织的城市政府的行为确立为了一种管理行为,公共行政学也才作为组织理论而获得了独立于政治学的地位。换句话说,罗森布鲁姆所说的传统管理途径是随着组织理论的兴起才变为现实的。因此,作为前者的前提,选择组织理论的概念来指称关于公共行政知识的这一独特分支,显然更加准确。
威尔逊与古德诺持有的是政治理论的视角,却试图将行政确立为一个管理范畴,这是他们作为开时代之先者不可避免会存在的矛盾。他们试图清除传统政治理论对他们观察行政现象所设置的障碍,却没有找到清障的工具。与他们不同,在20世纪40、50年代的“战后反思运动”中崭露头角的学者都是在组织理论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他们中的许多人也都有过在城市政府这一更像公共组织而不是国家机构的实体中工作的经历,因而对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的属性有着切身的认识。但当他们的视线从城市重新转向国家,并大规模地进入国家机构担任实践职务时,[12]国家行政的经验就与组织理论的既有知识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驱使这些学者重新向政治理论靠拢,并提出了“行政本身就是一个政治过程”[13]的观点,也将政治理论写入了公共行政的知识图谱之中。这就是高斯(John M.Gaus)在1950年所说的,“在我们的时代,一种公共行政理论也意味着一种政治理论。”[14]
关于政治理论,本文持有的是一种广义的理解,不对罗森布鲁姆所说的政治途径与法律途径进行区分,这是因为,无论政治途径还是法律途径,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及其对合法政治权威的行使。当然,从学科化的角度来看,对政府行使合法政治权威的两种主要方式,政治学与法学应当予以分门别类的专门研究,但就行政学而言,这样做一方面可能肢解行政过程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则可能造成对非立法或司法式的具有政治属性的行政行为的忽视。更重要的是,对政治途径与法律途径的细分将使我们关于公共行政知识的解释失去对产生于不存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界分的地方的公共行政知识的解释能力。反过来,如果我们把公共行政的政治理论理解为对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及其行为与活动的研究,那这一范畴将是可以涵盖所有相关的地方性知识的。换句话说,关于政治理论的这种广义理解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
本文的解释框架与罗森布鲁姆的解释框架的最大区别是提出了社会理论这一新的范畴。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理论的提出确认了20世纪后期以来整个管理活动社会化的现实,提升了理论解释实践的能力。从知识层面来看,社会理论的提出让我们获得了观察公共行政知识的新视角,可以帮助我们重构公共行政的知识体系。就后一个层面而言,可以认为,组织理论与政治理论探讨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即行政与政治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组织理论将行政视为一个独立于政治的组织过程,政治理论则将行政视为政治过程的一部分。进而,作为组织过程,行政可以专注于效率提升的技术性事实,而无须考虑代表性、回应性等政治价值;作为政治过程,行政则必须把代表性、回应性等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纳入行动的考虑因素之中,而不能只关注技术性的事实。就此而言,关于组织理论与政治理论的划分既解释了围绕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也解释了围绕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所展开的一系列争论。
另一方面,社会理论探讨的则是行政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行政不经政治的中介而直接参与社会过程的可能性及其现实含义与理论推论等问题。在这一点上,社会理论对组织理论与政治理论都构成了直接的挑战。就前者而言,社会理论颠覆了组织理论关于行政是一个封闭的组织过程的观点,而确认了组织边界的消解与组织过程的外部化与社会化,从而掀起了批判官僚制组织经典形象的学术潮流。就后者而言,社会理论的出现宣告了公共行政合法性危机的到来,这一危机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其一,社会理论标志了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断裂。在政治理论的设定中,作为政治过程的一部分,公共行政的所有行动都是在政治过程中获取合法性的,只有经过政治过程的中介,社会诉求才能被转化为行政行动。随着行政过程变成了一个社会过程,公共行政越来越多地越过或撇开政治过程而直接介入与社会间的行动,从而使传统的合法性来源发生了断裂。其二,社会理论标志了公共行政合法地位的解构。在政治理论的设定中,作为政治实体,政府是开展社会治理的惟一合法主体,而根据社会理论的解释,作为社会实体,政府则只是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个,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其他社会实体都可能比政府做得更好。于是就产生了这一问题:“既然其他社会实体能够比政府更好地代行政府的工作,那政府还有必要存在吗?”当然,认为其他社会实体在所有方面都能比政府做得更好的观点在现实中是不成立的,但无论如何,政府从具有惟一性的政治实体向具有多元性的社会实体的转变已经引发了关于其合法地位的广泛质疑。这两方面的表现共同构成了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危机,由此,我们才能解释合法性的概念为何会成为20世纪后期公共行政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主题。[15]三种理论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组织理论、政治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解释框架不仅具有对既有公共行政知识的更强的解释能力,而且具有促进知识生产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它既是解释性的,也是建构性的,既实现了对已有知识的再生产,也有助于新知识的生产,这种新知识就是公共行政的社会理论。本文虽然发现了社会理论的产生,但用沃尔多的话说,在今天,这种社会理论仍是没有自我意识的,并且,政治理论关于合法性的探讨还试图通过重新确立政府作为惟一合法政治实体的地位来扼杀社会理论。在这一背景下,我们需要把社会理论看作一颗知识的种子,而不是一种既定的知识,需要努力对其加以建构,而不是根据它已经展露出来的些许特征来解释它和框定它。换句话说,今天的公共行政研究者应当成为社会理论的生产者,并通过对社会理论的生产来服务于作为一个社会过程的公共行政。
社会理论不等于社会学理论,正如社会科学不等于社会学。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过程的科学,因而,当行政过程已经变成一个社会过程时,它所需要的知识就不再是某种学科化的知识,而是整个社会科学的知识。以往的行政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中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组织社会学与政治社会学,但它们都不属于社会理论,而只是包含了社会学视角的组织理论与政治理论,或以组织现象和政治现象为对象的社会学理论,如周雪光认为“组织社会学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解释组织现象的一门学科”,[16]迪韦尔热则在其《政治社会学》的导言中认为“本书是把社会学研究方法应用于政治现象的一本入门读物”。[17]它们虽然已经将社会过程纳入了研究视野,却仍然预设了组织过程、政治过程与社会过程的边界,而不是将组织过程与政治过程直接作为社会过程来加以探讨。所以,组织社会学与政治社会学中已经包含了不同门类的知识,但这些知识间的边界仍然是相对清晰的。对社会理论而言,它不仅需要所有的社会科学知识,而且这些知识间的边界也将彻底地消解,正如管理活动的社会化正在消解组织的边界一样。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我们既有的组织理论与政治理论都属于经验性知识的话,社会理论则将同时包含经验性知识与非经验性知识,其中,经验性知识主要承担着解释现实的功能,非经验性知识则主要承担着社会建构的功能,它通过刻意地与经验世界保持距离来为我们想象一个可能世界。事实上,20世纪后期以来产生的所有非经验性知识都表达出了强烈的开展社会建构的企图,但由于过于强调经验性的主流知识对它们的排斥,使它们的这种企图无法实现,甚至至今未能表现出相应的能力。所以,如果我们试图生产出公共行政的社会理论,就必须对非经验性知识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也意味着经验性知识与非经验性知识之间边界的消解,在社会理论中,经验性知识与非经验性知识将从对立走向融合,最终作为社会理论的整体来服务于公共行政的行动。
社会理论的提出也反映了人类知识生产方式的变化。如吉本斯等人所说,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生产正从传统院系结构中的一种学科化的活动转变为一种社会化的活动,“由于不断意识到科技发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各种影响,越来越多的团体希望能够影响研究进程的结果。这也反映在研究团队构成的变化上,社会科学学者和科学家、工程师、律师以及生意人在一起工作,因为这正是研究问题本身所要求的。社会问责已经渗透到知识生产的整个进程之中。这不仅反映在对于研究结果的阐释和传播中,还体现在对于问题的定义以及对于研究的优先次序的设置上。”[18]这种发展的突出表现一是社会化的研究机构侵入了传统上专属于大学的研究领地,二是各学科知识之间的相互入侵与相互交融。就公共行政领域而言,前者表现为学院派的研究机构正在受到各种智库日益剧烈的冲击,虽然学院派学者可能不屑于承认这些智库的各种报告是一种知识,但由于这些报告具有极强的社会变现能力,它们的泛滥正在蚕食学院派学者进行知识生产的资源和空间。后者表现为大量其他学科和非学科化的知识体系对既有公共行政知识的入侵,使传统上被称为公共行政学的知识日益失去了对社会治理问题的发言权。这两方面的发展都加深了公共行政知识本身的危机,而这种危机的根源则在于公共行政知识本身社会性的不足,所以难以在一个社会化的时代抵御社会化的研究机构和知识体系的入侵。在这个意义上,发展公共行政的社会理论实际上是这一学科自救的一种途径。
我们说社会理论的出现根源于政府正在成为一种社会实体的现实,但其实,社会实体的概念本身是存在逻辑矛盾的,因为社会作为一个领域并不是以实体的形式存在的。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清晰地辨识出企业与政府,却无法清晰地辨识出社会,虽然我们可能每天都在谈论社会,却无法清楚地界定到底什么是社会,其原因就在于社会的非实体性,因而我们总是模糊地把所有实体性存在之外的领域称作社会。那么,我们如何能够说政府正在成为一种社会实体呢?对此,我们可以借助“主体间性”的概念来进行理解。主体间性的提出是对主体性认识论的一种颠覆,它不同意后者认为社会是由主体构成的观点,而认为社会是由主体间的关系构成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主体是一种实体,主体间关系则是非实体性的,虽然这种关系也可能表现为契约、法律等实体性因素,但由于并没有一个凌驾于这种关系之上的“主权者”,所以这种关系本身并不能被视为实体。在这个意义上,主体间性的提出标志着学者们认识到了社会的非实体性,由此,现代社会科学在关于社会理论的探索上才找到了正确的方向。此前,我们也把许多关于社会的理论称作社会理论,但它们所描绘出的并不是社会本身,而只是社会中的某些实体性要素。随着主体间性的概念及其所蕴涵的思维方式的深入人心,今天,社会越来越多地被理解为一种由行动者所构成的网络,而不再是实体间的集合。由此,“行动者网络”就构成了我们关于社会的当代理解,而对行动者间网络式关系的研究就成了当代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在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解释中,行动者是对实体的解构,它意味着实体本身的非实体化,比如实体组织向虚拟组织的转型就意味着实体组织变成了一种组织化的行动者。这种行动者仍然具有组织的形式,却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实体,因而,其相互间的网络式关系就取代内部的管理成为了组织最重要的活动。相应的,以组织管理为对象的组织理论就不再能够满足这种行动者的发展需要,而必须让位给以行动者间的网络式关系为对象的社会理论了。就政府而言,成为行动者网络中的一个行动者意味着其作为组织实体与政治实体的存在形态的消解,但在可预见的时期里,它又不会完全变成一种“虚拟政府”,所以,我们还是把它称作一个社会实体,以反映当前的政府形式所具有的过渡性特征。相应的,关于政府的社会理论就是在把政府视为一个行动者的前提下,以政府与其他行动者间的网络式关系为对象的研究。对这样的研究,我们并不陌生,所有以公私伙伴关系、多部门合作为对象的研究都可以被纳入公共行政的社会理论的范畴,但另一方面,这些研究又不能被等同于公共行政的社会理论。当前,几乎所有关于部门间合作的研究都具有明显的契约主义取向,都试图把不同部门中各行动者间正在生成的复杂的网络式关系化简为一种契约关系,以获得关于这种关系的确定性结论,而这实际上还是实体性思维的一种体现。未来,公共行政的社会理论需要彻底抛弃和超越这种实体性思维,不再试图对行动者间的网络式关系进行化简和还原,从而将政府与其他行动者间的关系纳入既有的治理框架之中,而是从政府作为社会化的行动者的存在出发来思考对政府与其他行动者间关系以及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建。
当然,成为社会实体并不意味着政府作为组织实体与政治实体的属性不复存在了,更符合现实的情况是,政府开始获得了三重属性与三种存在形式,同时具有作为组织实体、政治实体与社会实体的各种特征,相应的,也同时需要组织理论、政治理论与社会理论来应对政府在行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但对政府而言,它作为组织实体与政治实体所面对的问题完全可以在已经高度发达的组织理论与政治理论中得到妥善的解决,当前,真正的挑战在于它作为社会实体的属性及其带来的各种问题尚未得到清楚的认识,因而,公共行政研究的当务之急就是在社会理论的方向上进行探索,既通过这种探索来更好地服务于实践,也通过这种探索来完善公共行政的知识图谱,从而证明公共行政学科在当今世界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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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梁波)
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社会学;学术定位;理论
文献标识码:A
我们的大自然,长期以来在我们心目中都是充满着神秘意味的,为人们的生存以及永无止境的欲望提供着无穷无尽的物质资源。在短短一两百万年间,就遍布了陆地的绝大部分,建立了对其他物种的绝对优势。为此,人类利用它们掌握的科学技术,发展了农业和工业。随之而来的是森林的大量砍伐,各物种迅速灭绝,可利用资源越来越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越来越多。“环境问题”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才开始逐渐进入到环境社会学领域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工作。
1 国内环境社会学的学术定位
环境社会学是涉及到社会学与环境科学的,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是环境科学的基础学科。就分支学科而言,它研究的是环境与社会之间具有社会学意义的部分;就基础学科而言,它为环境科学提供研究环境问题的社会学原理。(何强,1994)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社会学是环境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它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探求其中的规律性,寻求调控人类环境行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社会手段和途径”。(左玉辉,2003)
首先,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社会学首先是一个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它不是交叉学科。它的方法论基础在于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不是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基础,而方法论并不是脱离本体论而独立存在的。其次,环境社会学对环境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所揭示的只是这个关系的某些层面,而不是二者关系的全部,环境社会学恰恰是通过对这个关系特定层面的解释来理解社会、理解社会与环境的关系,并进一步揭示环境问题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第三,对环境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不仅有环境社会学的研究,还有生态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多学科、多范式的研究,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只是以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开展的一种研究范式而已,对于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全面揭示需要多学科、多纬度的努力,环境社会学不能也无法独力承担这一任务”。(吕涛,2004)
笔者认为,环境社会学实际上是两门学科分别探讨的,即为环境学的环境社会学和社会学的环境社会学,并不属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而是分属不同学科的研究。环境学的环境社会学,是运用自然环境的研究方法和环境学的理论研究来进行探讨,研究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结果;而社会学的环境社会学,则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对其进行研究,发现的更多的是与我们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探究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等原因和解决方案。
2 国内环境社会学的发展现状
2.1 对环境问题的研究
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于1991-1993年间在内蒙古草原地区开展了“草原生态系统的变迁及人为因素的研究”。其中麻国庆(2001)研究了蒙古族生活方式中文化、宗教、伦理等社会变量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他的研究显示了自然环境变量的社会化过程是交织在社会适应自然环境的过程之中的,此外通过对蒙古族的宗教、伦理等文化层面的价值观念中环境价值的分析,麻国庆还反映了环境变量社会化的结果不仅在经济层面上以物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还以伦理价值等非物化的形式透过社会行动及社会方式表现出来。
陈阿江通过在太湖流域的东村进行的田野调查,探讨了乡村社区水污染的社会原因。利益主体力量的失衡、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化与村民自组织的消亡以及社区传统伦理规范的丧失是造成水域污染的主要原因。该研究还强调,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是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陈阿江,2000)。他的研究的一个重要启示在于指出了“村落的社会规范及村民的道德意识有效地约束了村民的水污染行动”,又通过讨论水污染行动的社会原因而进一步探寻水污染的社会原因。
然而该研究的缺憾也是明显的。概念框架的模糊与分析框架工具的单薄使得其深度不足,研究结论似乎也过于简单。该研究从三个视角进行分析。
其一,利益视角的分析。该研究所阐述的理性选择模式过于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成本效益,而剔除了诸如规范、道德等非经济因素对个体行动者行动选择的影响。其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分析。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回避了这一问题,认为“在东村,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处在失衡状态下”(陈阿江,2000)。而孙立平在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研究中,分析了在乡村中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指出在这一过程中正式制度是有边界的,情、理、法在权力的运作中呈现出一种交织的制约性(孙立平,2000)。其三,社会失范的视角。陈阿江将这一视角与利益视角分割开来,似乎认为在个体行动的选择过程中对规范的考虑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是“天然”地独立进行的。
2.2 对理论方面的建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也有人开始关注环境社会学的研究,但大都是介绍国外环境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少數研究者欲结合中国的情况进行研究,但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条件方面的限制,没有对环境社会学学科体系做出系统完整的描述,因此,目前中国环境社会学还没有形成自己科学而独特的学科体系。
首先,环境社会学理论研究解决问题的模式、角度多样性。环境社会学要解决现实问题不是仅仅运用自然科学或者环境科学相关的物理学和化学的角度寻求解决的困境,而是在解决的策略上更多的寻求社会的视角。其次,环境社会学理论从西方引进并逐渐与本土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国学者李友梅在其《环境社会学》中对日本的环境运动作了详细的介绍并指出环保运动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所产生的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中国虽然也有数量众多的环保运动,但由于他们缺少组织性和策略性,所起的作用不大。可见环境运动理论与知识性指导,以及提高居民的环境法制意识,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环境问题建构涉及到环境问题如何成为众人关注的对象的问题;西方环境社会学家汉尼根认为环境问题的建构是环境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的前提。权威人士、自然科学家在环境问题的检测、认定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并且新闻媒体等对环境问题的暴光与宣传唤醒了群众的环境意识。最后,环境社会学理论逐渐从边缘化走向正统的地位。国家不断重视这门学科的发展,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环境社会学理论方面的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的洪大用教授在综合已有研究范式的基础上,采用独特的视角重新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社会转型范式”,主要是针对国外环境社会学关于环境问题的各种解释范式而作出的一种创新努力。2001年,洪大用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一书中,采用社会转型分析范式,密切关注特定社会结构与过程对于环境状况的影响,侧重探讨了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另外一面,进一步丰富了社会运行论的内涵。他以中国为例,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当代中国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评述环境保护的相应对策,并探讨了调整社会的发展目标,强调指出了优化社会结构的可能性和重要性。
在理论层面上,洪大用回应了当代关于社会理论与环境的最新研究,他在社会运行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以社会转型的理论框架分析环境问题社会原因的可能(洪大用,1999、2000)。他采用建构主义的方法,从国际社会、中国政府到大众传播媒介和民间环境运动,逐一阐明了它们对中国环境问题的影响与建构。他还将已有的单项环境保护策略归入三类:技术环保论、制度环保论和文化环保论,采用类型学的方法对他们一一进行了评述。
社会转型范式的独特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了当前中国所存在的环境问题,明确界定了当前的阶段性特点,探讨了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这一转型在广泛概念上具有全球性的普遍意义)的中国应该做的具体努力与策略。然而这一范式也有一些地方值得进一步商榷。该范式将环境社会学的真正主题定为“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其社会影响”,显然是源于建构主义影响,建构主义观点与生态学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是各执一端,互有偏颇。在此,笔者认为对待环境问题要有兼顾性,追寻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影响固然重要,但同样不能忽略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地位,生态系统的演化过程也是具有社会性的。另外,研究其原因及影响的终极目的仍是寻找合适的对策来解决环境问题,所以环境问题的研究是双向性的。
另外,尽管洪大用的分析框架是明确的,但作为社会运行理论本身则倾向于功能论的范式,它更接近于整体论比较的方法,而比较的方法是对不同变量的同变差异进行比较,当差异显著时,我们可以认为不同变量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但我们无法确认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对国内环境社会学的期望
中国正在迅速地工业化和“城镇化”,环境形势日趋严峻,环境问题不断积压,呈现出“压缩性特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增长方式、管理方式、法制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同样在短短的20年的时间,我们的环境问题集中表现出来,是一种压缩式’的环境问题。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这是我们的基本判断”(解振华,2004)。而另一方面,中国的国情又决定了我们无法一下子解决所有环境问题,而必须集中精力优先解决那些“突出环境问题”。
针对当前我国环境社会学发展情况,笔者认为环境社会学应该有自己的发展方向和模式来不断弥补上面出现的各种问题。首先,理论与现实的结合。发挥其独特的理论优势,才会在有用的基础上受到人们的关注,才能在理论的建构上走的更远。其次,要使全民关注环境保护环境,同时新闻媒体关注环境问题发生与解决的整个过程,通过信息发布让群众了解环境问题解决情况的最新动态。第三,要对中国的传统进行挖掘与继承。中国有3000年的文化史,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寓意深刻。从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到解放初期的毛泽东思想,关于环境思想的论述颇为丰富;如何继承传统理论,挖掘传统思想并继承,是当今环境社会学学者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最后,要建立深入、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对于环境社会学理论来说,在引进西方环境社会学理论并本土化的过程中缺少深入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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