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宪法体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宪法至上 依宪治国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5.04.27
一、什么是法治理念
理念,一般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对客观事物的看法、思想,有时也表示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的脑海里留下的印象。但本论文中,理念不是指上述一般涵义,而是指最原初的涵义,也就是西语中的理念(idea),从最本源的涵义讲,指的是寻求“变中之不变”,“给不确定者以确定”的意思。在这个原初内涵中,理念具有三个特性:一是特殊性,就是不同的人对同一个事物的认识有很大的差别;二是普遍性,虽然不同的人对同一个事物的认识不同,但也某些共识;三是发展性,就是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会更加深刻和丰富。
法治与理念一样,无论是在东西方都是一个内涵深刻的古老概念。在西方,古希腊圣哲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制定“良法”和“普遍服从良法”这两个概念。到中世纪的时候,出现了“教会就是一个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要对教会权威进行限制等法治是观念”。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法的统治”,之后约瑟夫又增加了法治的八项规则并对法治内涵作了深刻的论述。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法治植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社会文明,其含义有五:第一法治是理想性与过程性的统一;第二法治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统一;第三法治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统一,第四,法治是静态性与动态性的统一;第五法治是保护私权利与限制公权力的统一。在中国,有学者发掘其内涵为“法治既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明显的意识形态是一个融汇多重意义的综合观念。”中国政法大学李林教授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法治也是就是依据人民意志的统治,即人民的统治。实行“法治”意味着对“人治”的否定。故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的是统治和管理国家的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
我们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所找到的治理共同体秩序的最优化工具,其最直白的内涵就是法律是治理共同体最高手段。而法律“位阶性”是现代法律的根本属性,因此法治理念就是指贯穿于法律位阶中的那些支撑起法治之为法治的变中之不变的法律和精神。一个共同体有没有这样的法律和精神,能不能践行这些法律和精神直接反应出该国的现代化水平,也体现出这个国家的文明水平。
二、宪法至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核
目前,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研究很多。一般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提炼和升华,它反映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和意念,准确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规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基准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它是指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张居正的这句话可知,法治首先要有良好的法律,其次还要使良法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但是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良法之治呢?我们认为只有做到“宪法至上,宪法之治”,把宪法这个最根本大法做实做强,做成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本质才能真真实现法治。因为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法治是“人们提出的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中国学者张中秋也提出,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换言之,“宪法至上,宪法之治”才可真正铸造社会主义法治。
(一)法治的生命和活力离不开宪法至上
真正单位法律不是命令、规则这些事实的简单汇集,而是内含着源于人内心的执着追求。但是这样的法律是不一定能带来法治的,因为在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社会不但存在这样的法律,而且还存在很多这样的源于内心的法律,但是这种状态下的法律是不可能发展成为真法治的,因为它割断了法律生长为法治的脐带。具体言之,法治是有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模式,而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累积。这种价值追求使法治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而且使“法律由手段上升而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然而,这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从法治理念的本体论角度看就只能是宪法。世界上公认的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利坚合纵国宪法》就首次表述了“宪法至上原则”。后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在完成“伟大的篡权”的同时,第一次阐明了“宪法至上”的确切涵义。而在1946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宪法至上思想进行过阐述, “中国共产党主张的宪政绝不是欧美式的“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由此可见,法治与宪法和宪政紧密相联,若宪法不能树立其绝对的权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将遭到破坏,法律失去活力,民主和人权会付之东流。实际上,“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
(二)宪法至上是实现法治根本目的--法律支配权力的前提
法治与“人治 ”、“德治”、“礼治”相对立,但主要还是相对于“人治”。而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当法律代表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或者不一致时,选择和屈从法律代表的利益,偏向法律权威就是法治,反之则为人治。“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而法律权威根据其效力大小是分层级的,因此选择和屈从法律权威如果没有一个最后的屏障,那么也就可能实际指向人治。首先宪法规范和控制了权力的产生,使权力的直接支配权被法律所取代,实现了权力的非人格化,从而使法治的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无限扩张的权力异化为个人的意志发挥着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力量,它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时候的权力已被人格化,构成了法律的基础。正如中国古代的王法,即是帝王权力的延伸,所以法律不能依附权力,必须实现权力的非人格化。只有宪法成为政府活动的基础,法律才能成为权力的源泉。正如龚祥瑞先生指出:“成文宪法明文授予政府的权力,最好不过地说明了政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要受宪法所授予的目的、宗旨的限制。”其次从具体的政治模式来看,宪法则是近现代国家设置政治模式的基础。要让权力真正服从法律,除了规范和控制权力的产生,还必须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机制,真正实践宪法是政府的政治圣经。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就成为了管制权力的基本工具使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所以,只有宪法至上,权力服从法律才有所保障。
(三)宪法至上是实现法律效力的根本保障
在法治的实际运行中,各种法律制度不是由同等级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而是又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而成的体系。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宪法为基本法确定了框架,基本法又为司法、行政等确定了规则。从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宪法如果没有至上权威,那么不要说良好的法治就是一般的秩序也是难以实现的。这是因为第一,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在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牢牢记住宪法是“母法”,一切法律的创治都要以宪法为依据,绝对不可以动摇宪法的基础地位。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宪法一旦没有了应有的权威,就会导致机关、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违宪、违法的行为。这样的情况下要实现法律,无疑是痴人说梦。
三、余论
我们认为“法治”应该是“宪法之治”。只有实现了“宪法至上,依宪执政”才能使权力服从法律,才能使法律保持活力、生命力和聚合力,才能真正成就法治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灵魂就只能是宪法至上,依宪执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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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6-10
[作者简介]李堂(1974),男,四川宜宾人,法学博士,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人文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基础理论。基金项目:2013年四川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当代大学生精神家园建设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xz13030),2013年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高校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现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zst13-22)。
责任编辑:康璇
社会组织宪法体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针对传统的讲授式宪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教学内容抽象、方式单一、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结合目前地方高校推进法律教学改革,提高法律教学质量,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同时也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提高实践能力等。
【关键词】宪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教学质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宪法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当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成为了我国公民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态。宪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宪法学的教学关系着如何在当代大学生心目中树立宪法的权威,做到自觉遵守宪法。传统的宪法学教学重理论,轻视学生的社会实践和个人能力培养,影响了宪法学的实际教学效果。因此,如何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传统宪法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抽象
传统宪法教学方式由教师指定一本教材,并围绕指定教材编写讲义、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复杂多样,既有国家性质、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公民的权利等重大理论问题,又有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繁琐的宪法规定,同时还包括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的很多制度问题,理论性强,内容繁多且很抽象。对于刚走进大学的新生来说,学习起来非常吃力。大多数学生学习宪法就是死记硬背,感到枯燥乏味,找不到学习的兴趣,缺乏积极性,从而导致学生对宪法的学习产生厌烦情绪。
2.教学方式单一
目前,宪法学教学采用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方式为演绎法,课程具体内容的讲解不是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而是以讲解法律概念为始点,然后系统地讲授理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多采用自上而下灌输的教学模式,多数情况下教师的授课只是从理论到理论,留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很少,学生处于被动接受既定宪法知识的地位,对教师的依赖性很强。首先,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内容抽象且容易脱离实际,会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宪法的兴趣,只靠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而不能理解宪法学理论的真正内涵。其次,这种教学方法教师占有主导地位,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教学方法进行理论授课,教学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忽视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不利于学生的独立思考,从而影响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提高。
3.理论脱离实际
目前,宪法学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主要进行晦涩而复杂的宪法理论讲解。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对宪法学学习缺乏积极性。现行宪法学教材,大多以宪法法典以及相关的宪法文件为依据进行内容的编排,使得教学过程中,教师进行教条式的讲解,而不重视对宪法案例或事例的介绍和探讨。对宪法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与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只掌握抽象的宪法理论,而不能分析和解决实际的宪法问题,最终会导致理论脱离实际,满足不了实践的需求。
二、案例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的,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习者知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即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打破传统宪法学教学方法单纯理论说教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增强学生对宪法内容的理解程度的同时又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的运用能力。
1.宪法案例选择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关键。宪法案例要选择国内外经典的、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让学生了解并掌握违宪审查的基本原理;选择“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来引发学生对法律平等保护的思考;结合德国宪政“西南重组案”让学生加深对各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了解等。国内也有很多经典的宪法案例,比如,在社会各界引发激烈争论的齐玉苓案,通过该案可以让学生了解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通过引入云南“躲猫猫”事件,来讲解公民监督权的内涵及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还可引入赵作海案、许霆案、孙志刚案、成都自焚抗拆事件、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等在国内影响较大,全民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来讲解相应的宪法理论,从而提高对相应宪法规范运用的认识。
2.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教师要在正确理解宪法案例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多的寻找与案例相关的法条或宪法性文件。其次,教师在上课前要针对选择的宪法案例设计问題,便于在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对相应问题的思考,给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营造更多的空间,也可避免因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不到位而导致讨论尴尬的现象发生。第三,教师应在每次上课前,将相关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提前熟知案例,事先查找、了解相关案例的具体情况,以便在课堂上进行有准备的讨论。
3.课堂讨论
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分组讨论。其次,教师要引导学生有序的、有条理的按照一定的逻辑展开讨论。学生应积极地参与案例的讨论,对案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并且能够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最后,教师要严格控制讨论的时间,尊重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把控讨论的节奏和焦点。
4.案例模拟
宪法案例模拟是宪法案例教学的最高层次。宪法案例模拟,是指以宪法案例为蓝本,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宪法事例发生的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促使其将掌握的知识转化为能力。在宪法案例模拟过程中,教师应掌控课堂气氛和模拟进度,记录学生模拟表演的闪光点及存在的问题,为点评做准备。通过对宪法事例的模拟,激活了宪法知识,培养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协调能力。
5.案例总结
在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模拟结束后,教师要对模拟和讨论的重点、难点和如何将宪法理论知识运用到相应的宪法案例中等问题进行总结。总结时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对学生发表的意见不能简单用“对或错”来判断,以免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对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应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学生积极的参与以后的讨论。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需注意的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能很好的激发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但也不能完全抛弃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应将两种教学方式的优势相结合,力爭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同时,在互联网、多媒体等信息化时代,应当发挥现代各种网络教学资源的优势,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同多媒体、网络等多种资源进行整合,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1.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促使学生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进而培养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能够完整地、全面的灌输宪法学理论知识,从而形成法律思维。两种教学方式各有优缺点,不能把任何一个的作用扩大化、绝对化,而应使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互为补充,以满足法制建设新形势下对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的需求。
2.培养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目前,地方高校推进法律教学改革,提高法律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培养大学生法的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传统的教学方式存在教学内容抽象、方式单一、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这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综合素质的形成。而宪法案例教学法强调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能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宪法案例之中,亲身体会案情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和做出最终裁判的依据。这样能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兴趣,提高法律推理能力,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促进多元化信息技术与宪法案例教学的整合
当今社会信息多元化,采用信息技术对宪法案例教学法进行整合相当重要,将宪法案例通过计算机技术,应用图文、音画、视频等手段,进行形象化的展示,对于化解宪法教学中的疑难问题相当有效。宪法教学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平台,把平时难得见到的典型案例、背景资料、宪法文库等变成常用的学习资料;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或通过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事先把相关的宪法案例或宪法视频的网络地址留给学生,让学生在课余时间事先预习或观看案例或视频。学生在课前观看或分析相关宪法案例或事例的基础上,课堂上直接就准备的观点或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此外,课余时间,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在网络论坛或QQ上互动交流,对案件进行探讨,学生可以通过发手机微信的方式向教师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这种多媒体网络带来的教学手段的丰富,延展了教学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有效性,提高了教学活动的效率。
四、结语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大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是对我们宪法教育工作者的鞭策,也是对广大学生的期望。针对传统的讲授式宪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教学内容抽象、方式单一、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同时也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提高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安华.高校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5(21):211
[2]段菲菲.宪法案例教学的探索[J].新课程研究,2015(04):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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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宪法体制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成果凸显了理论认识日趋深化、研究视域日渐拓展、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结合度不断增强以及研究趋向大众化渗透等诸多特征。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不断深化,需聚焦“互联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途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载体拓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创新以及国外价值观培育经验借鉴等。
[关键词]党的十八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状况;未来进路
[作者简介]孙健,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玲,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分别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据2019年11月25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中国知网检索数据,
2013—2019年各年学者们发表的论文为2846篇、8536篇、10320篇、9241篇、8493篇、7346篇、7021篇(见图1)。
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总览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学者们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关系的研究及动态
一些学者认为,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需要理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宁晓菊等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逻辑理路上一脉相承:前者是后者的思想基础和理论生发点,后者是国民主流群体对前者认同与践行的集中体现,二者以“核心”价值为主线而一脉相承。[1]刘书林提出,相比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体系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核心价值体系包含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体现和进一步的展开。[2]吴潜涛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范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理念的统一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大厦的奠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落脚点和归宿。[3]耿步健针对个别学者[4]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观点指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表述为灵魂与肉体、目的与手段的关系。[5]肖贵清、周昭成认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存在基础、理论载体和具体展开,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内核。[6]刘芳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内在统一的。[7]持“内核说”的学者还有林建华等,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以及根本性和基本特征。[8]
可以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的研究,一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通过2019年11月25日在中国知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系”为主题检索到数据结果(见表1)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二者关系的研究成果数量整体呈减少趋势,这说明经过长时间的探讨,学者们就二者的关系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研究及动态
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学者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薛永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概括和本质抽象。[9]袁银传、韩玲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的文本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和当代西方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思想的思想依据、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表达习惯的现实依据这四个依据之上的。[10]王久高认为,学术界和理论界必须拓展和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辨析,进一步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性与个性、“核心”与“非核心”、政治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11]杨业华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代表着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根本特征,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根本倾向,统率并约束其他处于非核心地位的价值观。[12]刘兴华从大学生行为认同的角度阐释了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认同的内涵。[13]王学俭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历史性与时代性的有机统一,是价值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是普遍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是通俗性与凝练性的有机统一。[14]孙伟平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景。[15]陈顺伟等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类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对价值观的集中诉求。[16]
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概括,实际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17],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的引领作用之后,学者们开始从研究“三个倡导”、三个层面涵盖的内容以及多视角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转向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众化问题。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征研究及动态
刘春泽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互补、一般性与特殊性融会贯通三个理论特征。[18]李中元认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保持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又关联着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情操和伦理规范。[19]刘云山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核心要素突出、表达凝练、实践导向强的鲜明特点。[20]江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人民性、平等性、社群性或集体性、道德性的突出特点。[21]龚超从公民的日用常行角度总结分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活性、大众性、日常性和崇高性四个特征。[22]周慧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源于人类活动基础的日常生活,其合法性地位需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巩固,其有效性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检验。[23]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意义研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形成了诸多理论观点。张智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必须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从细节抓起、从微观培植。[24]蔡晓良等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亟须践行的一项系统工程、重点工程,回答和解决“中国公民生成问题”“建设美丽富强中国的问题”“公有经济发展问题”“民主政治建设问题”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是当代践行的重要路径。[25]陈秉公提出,核心价值观培育要坚持“高势位”建构理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真正起统领作用的社会核心价值观。[26]戴木才认为,在现代社会,更为关键的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体现到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之中,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使其转化为国家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具体行为规范,通过刚性强化和引导,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27]钭利珍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既需要内化于心,也需要外化于行;既需要通过制度来保障,也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推进;既需要宣传先进典型,也需要塑造重点人群。[28]
从培育和践行的路径来看,陈勇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通过深化宣传教育、抓好重点人群、注重实践养成、形成良好环境等路径实现。[29]从受培育主体的分布来看,以学生为主体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邱伟光认为,应从教育认同、社会认同、自我认同着手,引导学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0]章剑锋认为,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实践者、参与者、创新者,因此应在政治仪式视野下加强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31]谢俊认为,培育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充分利用自媒体优势,转变观念,搭建平台,培育青年“意见领袖”;同时还要构建自媒体舆情分析监管机制,依法治网,净化网络环境,增强传播实效。[32]曾永平提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应从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环境优化这四个方面构建有效机制。[33]
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新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不断拓展,与现实问题的结合度不断增强,大众化研究趋向日益凸显。具体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新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认识不斷深化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识,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一些学者基于比较研究视角,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关系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基于学术研究方面形成的基本共识,学者们从研究社会主义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根源与依据以及时代价值,逐渐开始转向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演变与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融入制度规范设计的方法与途径等问题。学者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识与研究不断深化。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视域日渐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从内涵解读、三个层面的实质内容、几个辩证关系以及培育和践行的制度设计和路向选择,日渐扩展到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传统社会文化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双重超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到实践的大众化等方面。同时,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主体、培育和践行的对象、主题、实现路径的研究也都有所拓展。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主体主要包括高校、社区、党支部、企业、公民、家庭;培育和践行的对象主要包括教师、大学生、研究生、青少年、农民工、革命军人、人民群众、党员;研究主题主要涉及党建、中国梦的实现、家风优化、企业发展、地方治理、社区治理、思想政治教育、红色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众化等;实现路径有科学灌输理论、宣传教育、构建有效传播机制、建立健全制度、搭建新媒体平台、加强价值主体建设、优化培育环境,等等。与党的十八大前的研究相比,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研究主体不断扩展、培育对象范围不断扩大、研究主题和实现路径不断拓展。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的结合度不断增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即愈来愈注重与现实问题的结合,主要体现为对如何引领社会思潮、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路径选择、如何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以及与中国梦之关系等现实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首先,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34]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任务正在深入推进中。令小雄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人文精神内核和价值保证。[35]双传学认为,以社会主义为根基和以人民群众为旨归的本质特征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倚重的一种软实力。[36]胡宝荣认为,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为全社会的共同的价值理想和道德基础,社会治理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37]段立国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时代融合的历史必然性,应从理论研究、理念转化、核心价值内涵与治理体系的关系、治理能力力行核心价值四个方面推进两者的有机统一。[38]关于如何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宋乃庆认为,青年要增强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自觉,实现文化自强。[39]
其次,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梦之关系的理论研究。刘川生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紧联系起来,从
团结、动员干部群众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高度来谋划、推动。[40]谷建国、张春和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清晰地定位中国梦的价值坐标,最大限度地汇集中国梦的精神资源。[41]傅李琦和周书俊 [42]、刘先春和孙金菊[43] 、项久雨[44] 分别研究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梦的内在联系。戴钢书进一步探究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梦、中国精神的基本关系。[45]李忆源认为,在直面挑战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信仰,一方面要努力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上的优越性对象化为现实,另一方面还需树立辩证思维。[46]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趋向明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47]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宪法的决议,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导价值观的推广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随后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进一步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法规的价值引领功能,全国各地也随即兴起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熱潮。例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开展“百首童谣传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四川省合江县用“新四礼”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贵州通过举办“贵人善行”主题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未来进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学术界以更高度的学科自信、强烈的学术担当,从传播路径、培育载体与机制以及经验借鉴等方面,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新进路。
1. “互联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途径研究
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助推人类社会进入科技发展的全新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一种先进生产力,以大数据为基础,构建“互联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新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融合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意味着需要通过建构生活化的传播体系、社会化的传播机制、网络化的传播载体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传播的目的,进一步传播中国价值,坚定文化自信。有学者提出,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多为非日常生活模式,即由特定的机构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区域经过特定的载体等进行自上而下的传播,在这样的情境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效果自然有限。因此,要改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非日常生活模式,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避免非日常生活对日常生活的侵占和挤压,不断将现实生活元素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用鲜活的事迹诠释理论的内涵,以时代先进人物引领人,以典型案例感染人,在实践中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情境化和生活化。[48]利用大数据,通过搜集分析广大民众的关注点和爱好兴趣点,推送与之相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容易被大众认同与接受,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传播之目标。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49]一方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研究需要重视基于中国国情的治理传统,深入挖掘国家治理经验,积极探索现实中的新事物。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相结合,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理论的全新探索视角,能够丰富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成为国家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因此需要积极探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何以及如何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深入研究,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价值引领作用,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发展方向;反过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又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平台与载体。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载体的拓展研究
李敬煊、范伟认为,全球化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文化软实力越来越成为争夺发展制高点、道义制高点和发展话语权的关键。[50]拓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载体,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引领文化发展,已成为当前形势下的迫切任务。有学者提出,红色文化资源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斗争中所形成的伟大革命精神及物质载体,可以丰富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还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方向,增强接受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效。[51]例如,弘扬井冈山精神、红船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红岩精神等,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优秀传统文化。”[34]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是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滋养民族精神的无形力量,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载体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道路和促进文化强国建设。在当前提倡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下,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队伍,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52]
4. 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34]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将其融入社会治理,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生活方方面面,要符合大众的要求,适应民众的思想情感和语言习惯。一要多维度构建理论内涵认同机制,结合实际推进机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制度规范层面得以体现,引导民众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价值理念,调适和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增进价值认同;二要构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大力纠正各种不公平现象,让失信者受到惩戒,让守信者得到褒奖[53],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54],知行统一,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用。
5. 借鉴国外主流价值观培育经验研究
有研究者基于对美国、新加坡、日本、苏联等国培育和传播核心价值观经验的分析,提出了“精炼表达”“民族特色”“领袖精英榜样效应”“传播形式大众化”“从青少年抓起”“领导干部言行一致”等建议。[5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要注意与西方“普世价值”相区分。“普世价值”力图渲染的价值是现代化道路只有一条,现代国家的构架只有一种,核心价值观当然也只有一个,那就是已经定型的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核心价值。[56]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在消灭了旧的生产关系之后就要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57]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正是正义所要求的。[58]面对当前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在借鉴国外核心价值观培育经验的同时还应警惕“西化”风险,坚定文化自信,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新进路,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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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增岽)
本文系2019年甘肃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加强和创新新时代青年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研究”(项目批准号:19WT001)的阶段性成果。
社会组织宪法体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中,相关制度的出台和调整往往对其生存和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利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社会组织制度变迁进程中各影响因素,以期探究社会组织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目前有关制度变迁动力的研究集中于内部动力、外部动力和多元动力。结合我国社会组织制度现状,在多元动力中选取历史情境、权力结构、行动者、理念四个变量,可以发现:权力结构形塑社会组织制度,行动者建构社会组织制度,理念引领社会组织制度;在不同历史情境的约束下,权力结构、行动者和理念分别扮演着催化剂、加速器和助推器的角色,共同助力社会组织制度变迁。
关键词:社会组织;制度变迁;动力机制
任何社会组织都扎根于一定的制度环境且在其动态变化中适应性地生存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力量推动社会组织制度持续变迁,使得其内容不断丰富,体系逐步形成。那么何种因素促使了社会组织制度发生变化?厘清社会组织制度变迁的动力要素,探析社会组织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回答该问题的关键。
一、制度变迁的动力
制度变迁的动力研究是制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制度变迁的动力,即推动制度发生变化、更新的力量。当前关于制度变迁动力来源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外部动力视角。外部动力视角将外部压力或改变视作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其中以文化与制度的矛盾以及外部冲击为主要关注点。如迪马吉奥和鲍威尔认为当制度与文化不匹配时才会引发制度转型且制度变迁中“不存在行动者”。[1] 艾肯贝利认为经济危机或军事冲突等强大的外部冲击会使制度发生根本性的变化。[2]豪尔强调均衡下的外部冲击引致制度变迁[3],克莱斯纳在断裂均衡模型中指出只有重大转折点发生断裂现象才促使制度变迁发生。[4]此外,维尔德指出了制度变迁的另一动力——国家间学习,他强调外国的制度模式作为外部刺激会产生某种“传染效应”以激发国內的制度变迁。[5]尽管外部动力的解释在某些问题上是合理且可行的,但其分析理路难以解释内部因素引发的制度变迁。
第二,内部动力视角。内部动力的研究者多关注引发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如国家、个体、利益团体等相关行动者、权利资源等。舒尔茨指出,人的需求(经济需求)引发制度变化,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提出是用来满足人的经济价值提高产生的新需求。[6]诺斯认为只有预期的净收益高于成本,才会有新制度产生。[7]而斯崔克则立足于制度本身,指出制度互补性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动力。[8]此外,奈特等学者的协商理论也体现对内部因素的关注,他们认为权利资源变动会导致制度变化。[9]尽管内部动力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但是对由外部因素引致的制度变迁仍缺乏解释力。
第三,多元动力视角。部分学者将内部、外部因素均纳入制度变迁动力源。如萨巴蒂尔和维伯勒倡导联盟模型纳入了结构、制度和行为者等变量,[10]金登在其多源流理论中将权力分配、利益集团以及政治形势都归入政治源流中进行了分析。[11] 还有学者在内外部因素中整合宏观、中观和微观变量来解释制度变迁的动因,如马霍尼和斯奈德整合了结构、制度和行为者变量,提出了资源模型以及反射概念,认为制度是行动者采取行为时可加以利用的资源,行动者对情境变化做出反射行为以推动制度变迁。[12]李秀峰提出制度变迁动因的整合框架,从结构变化的功能性需求、外部冲击和行为者层面探讨不同类型的变量对制度变迁产生的影响等。[13]
观之我国社会组织制度的研究现状,大多集中于对制度环境的研判,如俞可平归纳了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等问题,[14]何增科概括了民间组织面临的“八大困境”。[15]张东苏指出社区社会组织实际共治参与的能力和路径在“上下有别”的复杂制度环境下的局限。[16]黄晓春则认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实践因受制度生产风险和弱激励的双重影响而止步不前等。[17]这类研究涵盖了社会组织制度的宏观、微观和制度执行层面,但缺少从深层次厘清催生社会组织制度变化的内在逻辑,无法回应现实性的制度需求。而社会组织制度变迁动力探究综合内、外部变量考察社会组织制度,为进一步加速社会组织变迁进程找到抓手和发力方向,是十分值得研究的论题。
二、社会组织制度变迁的
分析框架
制度变迁的动力要素广泛而庞杂,分析变量的选取须考量我国社会组织制度的相关情况。我国社会组织制度的发展变化受以下几大因素影响。一是社会治理体系中主体权力结构的变化。社会治理格局正由政府“一元”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转变,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逐步向社会下放权力,给予社会更大的自主空间,权力边界的调整意味着制度的适时调整。二是我国社会组织制度的供给方式的变化,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对社会组织供给何种形式的制度以及何时供给的最终决定权,但公众政治意识的觉醒以及利益团体参政能力的提高促使其合意地表达自身需求,并自觉投入到与其利益相关的制度化建设中,影响社会组织制度变迁供给方式。三是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认知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由原来的社会活动参与者转变为共促发展的合作者,这种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的变化会直接反映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为制度上的限制或鼓励。四是在国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及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影响,社会组织的制度供给亦有所变化。因此,本文在分析框架上综合选取了行动者、理念、结构、历史情境四个要素,力图探求出我国社会组织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推动社会组织制度研究。
历史情境是最为基础的背景,因为结构、行动者和理念的变化都受历史条件制约。权力结构催化制度,因为社会组织获得的发展空间因权力结构而变,要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必伴生制度的重新制定;行动者为制度变迁加速,因为行动者充分参与减少了制度变迁的阻力和干扰,且促进了制度从点到面的推广;理念作为一种嵌入式力量和行动者结合,触发行动者的行为,助推制度变迁。
社会组织宪法体制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 社会体制是围绕公共产品配置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相对分离的背景下,社会体制的构建应该遵循社会自身的目标以及与之相应的运行逻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中,我国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公平正义,如何保证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正义,业已构成当前我国社会体制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但这样一个核心价值引导下的社会运行逻辑究竟是什么?也许可以从当前我国基本形成的社区治理结构中寻找答案,并进一步从社区体制中获得关于社会体制的印象。
关 键 词 社会体制 社区体制 公平正义 公共产品配置
作者 李友梅,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44)
何谓社会体制?中国当下的社会体制表现为何种形态?人们通常认为,政治体制与政权相关,经济体制与产权相关,但对社会体制与一个什么样的核心要素相关还缺乏清晰的认识。从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生活与制度相互关系的变迁过程看,1949年以后的30年中,国家通过单位制、人民公社制、阶级分类制、户籍制以及高度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的建设和完善,获得了全部资源的支配权,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一元主体的社会管理格局和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重合的“总体性社会”形态。1978年以后,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启动并不断深化,带动了社会领域的变动。30年的改革过程中,民间组织开始发育,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张扬,网络社会日趋活跃,社会管理主体逐步多样化,一个相对开放、自主的“多元社会”正在浮现。[1]这种“多元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配置究竟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这些要求的满足会促成怎样的制度安排?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有可能会引出社会体制的一些特征,进而会要求我们把握好社会的价值取向。
社会价值取向的思想理路
从理论上看,社会、经济和政治具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运作逻辑,彼此之间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张力关系,制约着其中任何一个维度走向极端,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和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可以各得其所。由此看来,社会有其自身的目标取向和运作逻辑,而公共产品配置的制度安排首先要遵循社会自身的目标和内在逻辑。但是,相对于政治的权力运作机制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刚性存在,社会生活的主体和运作机制总是弥散的、模糊的,社会生活的目标往往也是不清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会受到市场和政府的牵引,在极端的情况下,社会甚至会完全被经济或者政治的目标和逻辑所吞没、支配。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社会思想家们一直在思考社会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运行逻辑,试图建立一种超越于经济和政治的社会想象,无论是莫尔的乌托邦,还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莫不在做类似的工作。社会学家涂尔干在评判自由主义经济学时指出:“经济功能本身并非目的,而仅仅是实现某一目的的一种手段;它们只是社会生活的诸多器官之一,当心灵和意志结合起来为着共同的目标而工作时,社会生活首先就是各种职责和谐相处的共同体。”[2]“社会也有引以为荣的地方,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最伟大,最富庶,而是因为它们最公平,组织得最好,具有最合理的道德结构。”[3]在这里,涂尔干从理念上确定了“社会”自身独特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公平正义;确立了社会学的历史使命,就是寻找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
在涂尔干之后,达伦多夫从公民权利角度重新界定了“社会”的目标取向。他把公民权利分为三个类型:基本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前者包括“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适用法律裁定程序”;中者“不仅包括选举权,而且也包括结社自由,舆论自由和穆勒在他的《论自由》里深刻描述过的一整套名目繁多的权利;后者就是马歇尔所说的“一种对实际收入的普遍权利,这种实际收入将不按有关人员的市场价值来衡量”,譬如最低收入保障权利、劳动权利等等。这里的“社会权利”指涉的就是笔者所讨论的“社会”。这三种权利是一种相互制约和保障的关系,特别是后面的权利类型对前面的权利类型的递推性保护关系,没有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基本的政治权利就很难保障;没有社会权利,政治权利也很难保障。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前两种权利已经基本成型,但社会权利的保障往往是最为艰难的。在达伦多夫看来,社会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阶级冲突来实现,但恰恰是阶级冲突的发生对社会权利的积极作用,又反过来产生了缓解阶级冲突的客观效果。[4]和达伦多夫同时代的波兰尼在《大转型》中提出“保卫社会”的概念,“是社会保护的原则,旨在保护人类和自然以及生产组织,依赖的是那些最直接受到来自市场的有害行为影响的人——主要、但并不仅限于工人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各不相同的支持,使用保护性立法、限制性协会和其它干预的手段作为它的方法。”[5]
从以上对“社会”的发现史的简单梳理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相对于经济和政治,社会的边界、运行逻辑是模糊和弥散的,但从人的总体性追求以及政治和经济在实现这个追求的有限性的角度看,必须发展出一个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的“社会”来,通过与政治和经济的目标和发展逻辑的相互作用,协调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偏颇,大体实现人类各种目标诉求的平衡。基于此,在思想史上,社会的目标被界定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理想运行逻辑可以被认为就是哈贝马斯所构建的生活世界的运行逻辑,一种没有权力、金钱作为中介的,遵循正当性、忠诚性和真实性标准的交往理性,即协商逻辑。虽然现实社会的运行逻辑不可能达到哈贝马斯所设计的蓝图,权力和金钱,即政治的和经济的逻辑必然会涉入到社会的运行逻辑中去,但只要把人的基本公民权利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准,人们在此基础上开展交往和协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标还是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社会体制及其在中国的演变
社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从达伦多夫和波兰尼的论述中不难看出,“社会”可以具体化为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机会、条件和权利的领域,或者更直白地说,就是公共产品配置领域。由此而论,社会体制就是围绕公共产品配置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一点从当前国内学界关于“社会体制”的两种基本观点中也可以得到证实。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体制主要涉及社会事务管理的相关体制及公共政策,是介于经济与政治之间,又同经济与政治紧密相关,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相关体制。[6]其包括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整个社会领域,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民生问题密切相关。在这种观点中,社会体制包括公共服务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7]另一种观点将社会体制理解为区别于国家(政府) 、市场的第三部门(也称第三域) 的概念,包含政府社会职能、社会政策、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等基本要素。[8]这种观点依据的是“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范式,将社会体制列入与国家、市场相对应的“第三领域”。
上述关于社会体制的两种操作性和描述性界定,强调了围绕社会中公共产品配置的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但对社会体制本身的基本内涵、存在意义及其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再生产等复杂问题的深入思考,似乎还未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漏掉了一些关键的环节,比如公共产品配置的制度安排所基于的目标取向和逻辑起点。因此,笔者的出发点就是希望弥补国内当下社会体制研究中的上述不足。从理想的状态看,社会体制就是实现社会的理想目标的一种制度方式,其结构和运行逻辑就是与社会的理想目标相适应的运行逻辑。进而言之,理想的社会体制应该是围绕公共产品的公平正义分配而构建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和协商制度,通过这样一种协商制度的推进,公共产品能够得到较为公平的分配,不同的社会主体在协商中能够得到基本的利益满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刚性的政治和经济面前,社会的独立性及其目标诉求并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在很大程度上而是取决于人们对经济、政治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和评价。当人们把社会当作经济效率和政治权力最大化的手段时,社会的独立性、社会体制的独立性就必然付诸阙如了;当人们认识到社会、经济和政治之间的高度依存性时,就会自觉地凸显社会的独特性,努力构建适当的社会体制。我们把这个观点放置到中国1949年以来社会变革的背景中来考察,可能看得更为清楚。
从1949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基本上处在一个泛政治化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特定的政治目标和运行逻辑支配着经济资源的分配方式和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虽然我们说这个时期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但通过更深层次的考察可以发现,经济的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在本质上受着阶级斗争标准的影响,计划的重要性在于它能迎合政治目标和政治逻辑的具体要求。“抓革命,促生产”、“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就是政治逻辑支配经济运行方式的最为明显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经济活动缺乏自己的目标和运行逻辑,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更是严重缺乏自主性,从社会福利的分配、集体性行动到婚姻家庭等私生活方式,所有的社会生活几乎都按照阶级分类的逻辑来操作。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社会体制对政治逻辑的适应和附庸。
“以阶级斗争为纲”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运作,造成了整个国家经济建设的举步不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果断决定,并把改革开放提到首要的议事日程。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实施到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最终确立,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终结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出,以GDP增长为目标和以市场为手段的资源分配逻辑快速向社会生活领域扩散,传统的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迅速瓦解,“社会市场化”成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体制重建的一个主要取向。以市场化的经济资源分配方式来组织社会生活的一个严重结果是,公共产品的配置不均,这进一步加重了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使得社会矛盾日益积累和突出,从而对政治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越来越明显的挑战。
因此,探索社会生活自身的目标诉求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运行逻辑,构建政治、经济和社会之间的相互照应关系,是我国推进新一轮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在2004年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2005年以来进一步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基础建设的战略任务,强调“和谐”理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9]这些社会建设目标的确立意味着我们国家开始自觉地超越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越来越尊重现代化背景下政治、经济和社会相对分离的要求,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建设的目标诉求,把社会主体对公共产品配置的参与和协商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运行逻辑,并努力以此为参照来重组社会生活,建设新的社会体制。
从社区体制看社会体制
在前面的阐述中,笔者只是提出了社会生活自身的目标诉求即公平正义,并抽象地指出与之相应的社会和社会体制的运行逻辑,是建立在对公民权利的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往和协商,但还没有对这种逻辑的具体机制及其外部环境的约束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问题,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相当缺乏,直接清晰地回答它,至少目前还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外。有鉴于此,在下面的分析中,笔者尝试转换思维视角,从基层社区治理实践的层面,以管中窥豹的方式,通过阐释社区体制来洞察社会生活的运行逻辑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体制问题。
回归公平正义的社会诉求,这一行为要针对的核心问题是公共产品的合理分配。由此说来,社会体制作为组织社会生活而进行公共产品配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协调好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制定相关制度安排时不能不考虑如何在公共产品配置中使公平正义得到有效体现,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协调好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提升社会整体的满足感。
我国城市基层社区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空间和公共产品配置的基础层面,也是社会体制运行的一个基本载体。从上世纪80年代末的“社区服务”到90年代初的“社区建设”,社区逐步从“单位制”的补充体制转变为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的主要区位,从承接“单位制”溢出的部分社会福利发展为整个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层面,成为公共产品配置和社会治理的最为重要的平台。在私有产权日益明晰、公民意识开始苏醒、民间力量逐步发育的背景下,参与社区公共产品配置的主体不断多样化。过去,政治性力量的代表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单极,现在,经济性组织如物业公司、居民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都开始发育,并积极参与到社区管理中,突破了过去单一的社区权力构成,使得社区公共产品配置的权力结构高度复杂化。由于不同权力主体在利益诉求和力量上的差别,它们在社区管理和公共产品配置中难免产生分歧。为减少这种分歧给自己带来的不利以及损伤社区的整体利益,这些主体们会借助各种资源和援引各种法律条文,逐渐建立起一种能够为主要的社会主体接受的动态的、横向的协商机制。这种协商模式的建立和实践,实际上把传统的社区管理制度转变为后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治理制度,并完全改变了社区公共产品配置的方式,使得公共产品配置结构更加能够满足社区成员的基本诉求。这样,在社区层面上,保证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性和正义性的结构就得以成型。[10]对这一类合作模式和治理结构在制度上的确认和稳定化,即形成我们所说的社区体制。
社区体制与社会体制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从国家、市场、社会相对独立的角度看,社会构成的动力主要存在于日常生活领域。社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空间,它本身的运行和再建构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变动和再建构,社区体制的重新安排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体制的建设或完善产生影响。由此,我们可以在社区体制的运动中隐隐约约看到一个抽象社会的具体化过程。虽然社区内部关系相对简单,社会是由更为复杂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动态的网络体系;但从总体上看,社区的运作逻辑可以被视为社会运作逻辑的一种局部构成,社区体制可以被视为社会体制的一种基础性存在状态。再换个角度看,在社区体制中,不同社区组织(比如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的目标取向、行动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形态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而是受到更大范畴的社会体制的影响。由此可见,社区体制与社会体制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体制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社区体制,社区体制的特征可以折射出社会体制的运行逻辑。
体制实践面临的多维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结构快速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不是一个简单的和线性的问题,而是一个多重因果关系相互纠结和相互嵌入的复杂问题。
第一,公共产品的配置不仅是社会再分配系统的核心构成,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政治生活民主化所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公平正义只是特定社会的诉求,却非市场的目标,甚至在许多具体的情境中还非所有社会成员同时追求的目标。而且,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在公共产品配置实践中,其制度安排并非完全按照社会的诉求来操作,很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逻辑的干预,或者政治权力的支配。即使近年来,国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努力按照“和谐社会”的理念来制定公共产品配置的相关制度,但是在这些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中,总会遭到市场机制和权力机制的渗透,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比如在一些集体消费领域,公共设施的建设更多地会适应市场的优势累积原则(即越富有的人可能获得越多的资源)和政治等级原则,进而形成公共产品在不同阶层间的非均衡配置的局面。因此,我们要深入探讨在社会、市场、政治的不同主体间建立有效的多边协商机制。这种协商机制的实质,就是建立一种基于认同之上的多元治理体制,对参与社会运行的政治、经济和其他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节。
第二,社区体制和社会体制在社会结构中相对处于表层,当它们通过各种制度实行公共产品的配置功能时,它们的背后还隐含着深层次的权力运作机制。比如,根据笔者的观察,在特定公共产品的配置过程中,社区治理的不同主体都试图影响其他组织主体的行动对策,并以自己的方式使其他组织主体的对策朝着有利于自身目标的方向变化。其实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主体都有着类似的企图,都想在公共产品配置规则的制定时占据相对优势地位。他们都可谓是具有理性决策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之间建立起来的权力关系,恰恰有可能促成公共产品配置的相对公平。社区体制和社会体制同这种权力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当两者过多地相互背离时,社区体制和社会体制得以维持的成本就很高昂;当两者彼此相对契合时,社会的和谐就成为可能。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这种契合的过程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共识建构的过程,即不同主体在协商与讨论过程中形成对制度安排相近的认知和判断的过程。共识的建构不仅涉及到观念上的引导,而且也涉及一些技术性的安排,比如:以有效的方式打造由不同主体共同参与其间的公共讨论平台、以巧妙的方法通过媒体表达不同意见并进行沟通的机制等。
第三,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必须是多样化的,也就是说,社会体制应该具有开放性。具体地说,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主观认知的问题,也是一个客观的可选择性问题;不仅是一个静态的问题,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认知问题上,我们需要通过媒体、舆论构建一个基本的社会认同。从客观的角度看,社会体制应该提供让人们各得其所的路径选择机会,比如,当有的人在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上不能得到满足时,他可以转向职业技术教育;当有的人不愿意接受特定工作岗位时,他有机会享受失业保险的担保。也就是说,社会体制应该在某个时间和空间中尽可能满足绝大多数人们的要求,即使当人们在这个时空结构中暂时得不到满足,难以达成公平正义时,理想的社会体制也应该可以给他创造条件,让他看到希望,能在后续的某个时空结构中享受公共产品的阳光。
对于中国学者来说,社会体制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说是一个老问题,是因为自从现代性出现,经济、政治和社会成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以来,社会体制就作为一个需要研究的论题存在了;说是一个新问题,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在政策上并没有把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进行建设,社会一直被视为经济和政治的附庸,直到2005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社会才真正同经济、政治和文化并置,“社会体制”才引起政府和学界的关注。正因为它是一个新问题,关于社会体制重建的相关研究还很粗放,需要思考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譬如,社会体制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之间应该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社会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的关系怎样?在一个网络虚拟社会日益活跃的背景下,社会体制的建设又将面临何种新挑战?等等。笔者在这里的分析只是学理上的初步思考,希望能启发更多理论的和实践的探索。
注释:
①本文系教育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理论研究(应急)课题(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的演变及其未来趋势)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李友梅.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生活的变迁.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2][3]涂尔干,渠敬东等译.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4、61.
[4]达伦多夫,林荣远译. 现代社会冲突.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波兰尼,冯钢等译. 大转型.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6]黄石生. 社会体制改革路在何方. 南方,2004(6).
[7]李培林. 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 人民日报,2007.1.15;姚俭建. 为民生福祉提供社会体制保障. 文汇报,2007.11.9.
[8]徐永祥. 社会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 学习与探索,2005(6).
[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10]李友梅. 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社会,2007(2);李友梅. 城市基层社区的深层权力秩序. 江苏社会科学,2003(6).
编辑 李 梅
社会组织宪法体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艺术生态是社会文化的湿地,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价值,目前中国艺术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保护和发展策略亟待研究。本文深入剖析与中国艺术生态关系密切的中国艺术区发展现状,借以管窥中国艺术生态之困境,进而从民众视野、艺术教育、艺术人才扶持、传统艺术保护四个角度探寻适合中国艺术生态保护和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艺术生态;艺术区;传统艺术;和谐发展
一、中国艺术生态现状
“艺术生态”指的是艺术的生态环境,主要研究影响艺术生态的各种相关的环境因素以及艺术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价值。严格意义上说,“艺术生态”属于“文化生态”范畴,是构建生态的社会人文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当代艺术市场的迅猛发展,艺术之于社会文化的“湿地”作用越来越显著,因此艺术之于人类社会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古代中国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纯净、高尚、愉悦的艺术生态环境,自古便有利用艺术净化心灵、陶冶情操、感化社会的成功经验,而随着社会价值观的变化,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艺术在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和谐的艺术生态环境不再,艺术之于社会的作用不再,因此研究艺术生态对现实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自改革开发以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受西方文化影响很大,文化思想波动较大,艺术领域的变化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点:
1.艺术形式“西化”倾向明显
中国传统艺术以“琴、棋、书、画”或“诗、书、琴、画”为主要格局,成为古人修身养性之道,并倾其一生以学习和实践。受西方现代艺术和文化理念冲击,艺术由国人的修身养性之道转变为谋生的重要手段,传统艺术的格局被颠覆,中国现、当代艺术形式的“西化”倾向极为明显。固然,艺术形式的丰富对艺术生态多元化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一味以升学、就业为出发点推崇西方艺术形式,而忽视中国传统艺术形式的传承与发展,则是对中国本土艺术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
2.艺术行为功利性严重
眼下,西方消费主义价值观盛行于这个物质极大丰富的时代,艺术在这个大环境下也无法逃离其影响。一方面,艺术成为了现代社会的消费品,价格成为市场对艺术的主要衡量标准,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为艺术行为带来功利性的倾向;另一方面,消费主义价值观直接影响了艺术从业者的人生观,有为数不少的艺术从业者将自己的艺术行为作为追名逐利的唯一手段。艺术从业者和艺术行为的功利性无法满足中国社会急需提升民众整体艺术审美修养的迫切要求,甚至对民众审美还会造成一定的误导作用,缺乏良好的民众整体艺术修养的社会如何能够致力发展和谐的艺术生态环境?
3.艺术从业者国学修为不足
时下,艺术早已从需要倾尽一生去研习的修身养性之道转变为急功近利的文化快餐,研习艺术在很多人看来不过是应试、升学的捷径和追名逐利的手段,缺乏国学修为的艺术从业者如何能在西方文化思想的冲击下,把握自身的艺术立场,弘扬中国传统艺术?这已经成为困扰中国艺术领域的普遍问题,从这一角度去分析,上述艺术形式“西化”倾向明显和艺术行为功利性严重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二、艺术生态与艺术区之关系
艺术区大多位于经济、文化水平较好的城市,是现代艺术从业者自发或在政府引导下形成的聚集地,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该地区艺术发展的水平与状态。现代艺术区的雏形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纽约的艺术家自发聚集形成的“苏荷区”(SOHO),社会艺术生态环境与艺术区发展关系十分密切,从艺术区的发展情况不难管窥到艺术生态环境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城市艺术区的发展之于艺术生态,又可谓是一把双刃剑。
从正面影响看,城市艺术区聚集了大量各种艺术门类的从业者,其中更包含了不少业内精英,他们将成为推动城市、地区艺术发展的中坚力量。聚集带动了交流,将有力推动艺术形式和理念的发展与革新。各艺术门类(尤其是中国传统艺术形式)自身的不断革新将为中国艺术领域不断输送新鲜的血液,艺术生态环境必将朝着生机勃发的健康方向发展。
从负面影响看,一方面从世界各地艺术区的发展规律来看,“以艺术为开端以商业为结局”的商业化发展规律是不争的事实,纽约的苏荷、中国的798无一不是艺术家最终为商业让步的结局。商业化的发展规律对已经成形并有着良好发展态势的区内艺术精神和艺术氛围无疑是巨大的内伤,也必然会对社会整体艺术生态环境造成一次次的污染和破坏。
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城市艺术区已经从早期的自发状态逐渐过渡为政府引导或商业机构组织状态,从建设和发展上有着速度更快、规模更大的优势,但政府或商业机构的介入,往往为艺术自身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功利色彩,许多的新生派和激进派在进入艺术区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更大的阻力,因此艺术区的氛围容易为政治和商业利益所左右,对艺术的自由发展显然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对艺术的自然生态环境也会造成人为的破坏。
三、中国艺术区发展现状及对艺术生态之影响
艺术作为人文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发展,艺术区作为现代城市特有的艺术文化模式,在中国正方兴未艾。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类:
北京798,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由自发形成的艺术聚集地逐渐商业化的案例。798是由一些经济压力较大的艺术家承租原来的北京798厂的一片闲置厂房而自发形成的一个艺术聚集地,随着众多商业机构的入驻,租金日益高涨,众多无法承受租金压力和商业化气息的艺术家纷纷逃离,眼下的798已经蜕变为一个名符其实的打着“艺术”名片的喧嚣而浮躁的商业旅游景点和消费场所。
杭州LOFT49,这是一个自发形成的艺术聚集地后经政府保护与规划发展为创意产业区的案例。LOFT49在杭州市政府保护运河文化、发展创意产业的政策引导下,已经打造为一块充满感染力的新型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地,区内的艺术家和艺术机构在政府扶持下享受低租金的政策,没有商业的影响和压力,与此同时,更为幸运的是政府对于艺术区的自由发展并未多加政治干预,浓郁的艺术氛围和独立的艺术精神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延续。
深圳宝安22,这是一个由政府规划发展,自始至终与商业密切结合的艺术区案例。深圳宝安22艺术区是中国首个以“当代艺术原创产业”和“艺术交易”为发展特色的艺术区,由政府策划、发展至今已成为目前我国南方地区规模最大、服务最完善的当代艺术交易基地。
从上述3个案例和大量其他艺术区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艺术区整体仍处在不均衡、不自由的发展格局之中。“不均衡”是指艺术区的兴起与发展受社会经济文化影响呈现出东多西少、一线城市多二线城市少的地域不均衡格局。“不自由”是指艺术区的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和限制较大,在现实国情的影响下,艺术区难以实现自由发展的态势。
一方面,艺术区的兴起与发展确实为中国的当代艺术寻找到了一定的出路,为中国艺术生态多元化格局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艺术区的发展不过十余年,还处于探索阶段,对社会文化的影响有限,更由于当前部分艺术区过度商业化的发展态势使得中国民众对艺术区还缺乏整体的文化认同与理解,因此要实现艺术区对艺术生态环境的促进作用必须对艺术区的整体发展进行科学的、文化的、艺术的引导。
四、保护中国艺术生态之策略
中国艺术生态环境的改善已经迫在眉睫,如果任由艺术生态继续恶化,势必导致这块社会文化的“湿地”沙漠化,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研究中国艺术生态的保护和发展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1.从民众视野角度,借助艺术区力量扩展民众艺术视野,提升社会整体艺术审美修养。
良好的社会整体艺术审美修养是艺术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沃土,利用艺术区将各类艺术成果的公众展示常态化、公益化,并可利用志愿者的形式组织艺术学生、从业者、爱好者对观展观众进行免费讲解,循序渐进地扩展民众视野,提升社会整体审美修养。
2.从艺术教育角度,借助政府力量普及艺术通识教育,借助高校力量发展艺术精英教育。
多层次的艺术教育体制是艺术生态环境长远发展的必要保证,中国古代文人自年幼即开始接受丰富的艺术启蒙教育,并倾其一生将艺术作为自己修身养性之道。目前中国艺术通识教育的普及程度还较低,一方面需要借助政府和商业的影响力推进艺术通识教育;另一方面借助高校艺术教育力量发展一部分精英教育,将艺术生态保护理论与方法深深植根于他们的思想中,将他们培养成为中国艺术生态保护与发展进程中的中坚力量。
3.从艺术人才扶持角度,借助政府和民间机构的力量,为艺术从业者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自由发展的单纯空间。
4.从传统艺术保护角度,借助艺术思想的交锋促进传统艺术的革新与传承。
总之,艺术生态之于社会文化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社会文化之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亦是如此,保护好中国本土艺术生态环境,不仅有利于中国自身社会和谐发展,对全球的艺术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都是积极有益的。
(责任编辑:帅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