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精选11篇)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1篇
指导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的理论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麦金农[1]和爱德华·肖[2]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的货币政策能够积极地促进经济发展,为此政府应该解除对金融市场施加的一切限制,使其自由发展。这一理论产生的背景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赶超战略和进口替代战略,以期迅速发展经济、摆脱落后状况。为此,发展中国家大多建立了一整套经济体制,以确保稀缺的资源尤其是资本流向国家计划发展的领域,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扭曲生产要素及产品的价格、实行高度集中的资源配置制度,体现在金融方面就是奉行金融抑制政策。
根据麦金农的定义,金融抑制是指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压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其表现主要有:低的实际利率、信贷管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处于割裂状态等等。金融抑制政策虽然适应了发展中国家急需加快发展速度,缩小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的国家战略需要,在经济发展初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却对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比如引起资金供给不足、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产业结构扭曲、加大政府财政补贴的负担等。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副作用会越来越突出,落后的金融对经济的制约作用逐渐显现,最终引起经济落后和金融落后的恶性循环。
根据爱德华·肖的概括,金融深化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政府取消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发展中国家货币金融与经济可形成金融深化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他提出这一概念是要强调:“金融资产以快于非金融财富积累的速度而积累”。可见金融深化的最初含义就是要通过金融产品的快速增长来实现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关系。金融深化是一个两阶段动态规划问题。第一阶段是通过金融体制改革,放松对金融活动的限制,促进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商业化,实现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来促进金融发展(金融自由化);第二阶段则是通过金融发展来促进经济增长。
一般而言,学者都认为,金融抑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3,4,5],而金融深化具有积极的意义,即金融深化能够提高金融体系和资金使用效率,可以调整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的实际利率能有效的消除资本缺口,促进储蓄的提高和资本积累,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学者们在如何实现金融深化方面却存在分歧,如一些国外学者[6,7,8]主张政府的主要职能应是维持市场秩序,而有些国内学者认为[9,10,11],金融深化本身并非灵丹妙药,发展中国家应依据本国市场和宏观经济状况,实施适度自由化的金融政策,同时辅以政府的适当干预。实践证明,金融深化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和宏观经济环境较为稳定的国家效果较好。而在市场体系不完善,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的国家效果较差。如果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和金融结构二元化[12]、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等因素过度金融深化,则可能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增长,甚至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国内和国际投机冲击、高额通货膨胀等。相继爆发的拉丁美洲金融危机和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然而,以上学者们多就一国宏观层面谈论金融发展,而专门分析农村金融抑制及深化问题[13,14,15]的文献较少,为此,本文以金融抑制及深化理论为基础,通过全面审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基于功能视角的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科学架构,为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化实践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与缺陷分析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从农村开始,但是自1980年代中期改革中心转入城市以后,国家对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关注程度明显下降。一直到1990年代中后期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因此,中国农村金融在改革开放以后至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较为落后。自1996年中共中央提出农村金融改革的战略之后,农村金融的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更加令人担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无法为农村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呈现出农村金融资产规模较小的特点。金融资产是对未来收益索取权的凭证。定义收入金融化率等于人均金融资产/人均纯收入,则收入金融化率的大小反映金融发展的水平。收入金融化率越大,表示金融发展水平越高(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
1、从纵向来看,1985到2000年,农村人均金融资产呈上升趋势,但规模都较小。农村收入金融化率除1993~1996年经历了一个小波谷之外,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从1985年的0.36上升到2000年的1.04,上升了1.89倍。上升的趋势表明农村金融在逐渐发展,但同时的低水平则体现出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还较落后。
2、从横向来看,比较农村和城市相同指标发现,农村人均金融资产规模远远低于城市同期水平。同时,农村收入金融化率也低于城市同期水平。而且,城市收入金融化率增长速度快于农村。从1985~2000年的16年间,城市收入金融化率从0.78上升到2.48,上升了2.18倍,高于农村的1.89倍。这说明农村金融资产规模和金融发展水平低于城市。
注:(1)金融化率是指金融资产存量和GDP之比。这里由于农村人均GDP难以测算,以农村人均纯收入代替农村人均GDP,构造收入金融化率,由于农村人均GDP和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强相关性,收入金融化率同样也是金融发展水平的良好度量。(2)收入金融化率根据原始数据及定义算出,1993年~1996年收入金融化率偏离正常轨迹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有关。南巡讲话以后,刺激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加速增长,而金融资产增长略微滞后,增长幅度小于收入增长,从而导致收入金融化率反而下降。(3)数据来源:朱胜豪,《城乡居民储蓄率、城市化与中国未来住宅需求》,以1985年价格为基准。和金融发展水平低于城市。
第二、不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根据黄季焜、Rozelle和王红玲在2003年的一项研究,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2000年通过各种渠道外流的农村资金达28,400亿元,其中通过金融系统流出的资金占农村外流资金总额的40.4%,是农村资金外流的最重要渠道。而1994~2000年期间通过金融体系流出的农村资金占同期农村外流资金总额的49%,占1978~2000年间通过金融系统外流资金总额的79%,说明199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体系不仅没有起到支农作用,反而加速了农村资金的外流。农村资金的“非农化”,直接影响到对金融机构商业化、市场化效果的评价。
第三,按照国际经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户如果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就会转而通过非正规金融寻求金融服务,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十分发达。中国民间金融活动虽然为政府所压制,为非法金融活动,但一直十分兴旺。20世纪80至90年代是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兴盛时期,在此期间民间金融以公开半公开的形式发展,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合会、典当等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日趋活跃,民间集资、合作集资、私募集资等新的民间金融形式也迅速应运而生。1993年,国家重点治理金融秩序,民间金融受到严厉打击,发展进入低潮期;1994年以后又趋于活跃;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严厉打击民间金融,此后一直到今,民间金融彻底处于地下状态,但规模有增无减。据统计,民间融资比例占总融资比例达60%以上(见表2)。
可见,改革开放近30年来,农村金融虽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农村金融广泛存在金融资产规模小、监管体制不健全、功能缺失、金融工具品种单一等问题。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远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的落后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经济的滞缓发展又反过来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导致农村金融落后和经济发展缓慢的恶性循环,农村经济广泛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
综上所述,经过近30年的改革和发展,虽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建立起以农村政策性金融、农村商业金融、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邮政储蓄等为补充的金融组织体系,而且这种基于机构视角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在过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它难以承担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功能,因此,本文基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考虑,为了促进“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目标,将功能视角下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研究,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三、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概念性框架
按照金融组织体系的“机构视角”,金融组织体系要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功能必须在现有的金融结构框架下进行,根据现有的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就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来说,这一思路的局限性就在于,它仅仅着眼于既有农村金融组织内部的所谓改革。这样,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可能不少,但整个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固有的问题却总得不到有效解决,同时还可能造成现实中对某些金融功能的需求由于没有相应的功能实现手段而得不到满足,另一些功能需求却由于存在过度集中于某一手段来实现使得这些功能可能会发挥过度,其结果可能会损害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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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rcre.org.cn。
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机构能满足农民各种形式的金融需求。但人们在研究农村金融问题的过程中,往往假设应该有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根据“机构视角”进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尽管个别地方有成功的经验,但面对不存在包罗各种金融需求的金融机构时,往往会感到束手无策。但是,如果反过来做这样一个假设:农村金融市场能够集中有不同金融服务需求的人,那么,就容易理解各种不同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并存,能够使农村金融市场参加者有更广泛的选择。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实情况是:在农村金融领域,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基本上在收缩,尤其是县及县以下的广大农村地区,而农村合作基金会现在又已经清理撤并,农业发展银行也没有有效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功能,农村信用社本来是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最主要的机构,但现在已经基本失去其合作金融的性质。从而农民现有的金融服务需求事实上不能通过现有的正式金融机构的服务得到满足。应该说,这种基于“机构视角”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没有形成多样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从而更迅速地反馈各种信息和提供各种机会,是改革的不成功之处。所以,如果依旧按照“机构视角”指导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则必然忽略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目标以及它们到底应承担何种功能等基本问题的回答。同时,按照“机构视角”,金融组织体系仅仅是为了迎合实体经济部门融资的需要,配合这些部门的自主发展,因而其作用是被动的。这也是我国历次农村金融改革的惯性思维*。如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过20多年的改革仍然不能满足农民现有的金融服务需求。为此,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视角来重新认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并指导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这就是“功能视角”。近年来,为了适应转型期的变化,许多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不断增加新的岗位,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能。同时,通过调整工作人员的层次和知识结构,改善组织管理,并加强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发挥与产权制度、微观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之间的矛盾问题,总是以不断调整组织结构和协调人员的方式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要,而不是以一个柔性化的功能调整来满足面向农户和面向农业经济活动的服务需要。
本文提出的“功能视角”就是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与环境之间的功能关系出发,研究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具备的功能,其概念性框架见图1。具体地说,就是从环境出发,分析外部环境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出了哪些功能要求,这些功能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什么才是实现功能的最佳形态。如此,从环境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再到功能实现的形态,就构成了功能视角下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概念性框架。以此为基础,来解决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实现的机制和服务功能实现的效应问题。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的效应反映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效率性、稳定性和政策性四个方面,集中反映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效应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设计、微观组织设计和运营模式变革等形成功能的实现机制。另一方面,又改变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外部环境。新的外部环境促使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及其功能的最佳实现形态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了外部环境的功能要求、功能实现效应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之间螺旋式的动态良性运动过程。
同时,从图1可以看出:功能视角下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的基础性研究,表现为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及其实现形态关系的探讨;其二,如何才能使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实现;其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实现效应及其条件有哪些。根据金融组织体系功能演变的一般规律,在技术不断进步的社会背景下,任何金融机构的功能都是朝着愈来愈单一方向发展。一个金融机构不需要也不可能保留所有的功能,传统的金融机构功能中很大一部分将被转移到金融机构的外部,一些辅助性的功能将被逐渐剥离,而保留下来的只是能够使金融机构形成核心优势的功能。因此,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与其实现形态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机构层面看,农村金融组织的结构是平面的,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一个部门可能实现一项或多项业务功能。同时,一项业务功能也可能由多个部门承担,如何将各部门与业务功能之间进行有效的匹配,以提高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整体效率,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功能层面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多种功能的组合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某些业务会出现功能性分化、功能重组或业务外包等,这都属于正常现象。
总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可以由不同的组织形态来实现,同样,一种组织形态也可以同时实现多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且其功能还可以通过对其进行分解进而由不同的组织形态来实现,而一种组织形态也可以通过拆分使每一子部门来专门实现某一功能,各个业务岗位之间可能存在功能上的交叉,各种业务功能之间也存在岗位上的交错。因此,在功能视角下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就会发现尽管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是固定的,但它们的角色却可能是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后功能是否能真正发挥效用,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适应外部环境的产权制度、微观组织设计和运营模式变革。传统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强调组织机构规范与控制,注重机构内各部门的层次管理和各工作环节的线性衔接,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能相对固定,但缺乏灵活性。由于机构内各部门自有程序化的工作流程,当需要多个机构间协同完成的工作任务增多时,就导致部门大量细分,造成机构内的部门之间权利、资源和报酬的不平衡。如此形成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有较多的上下沟通而缺乏横向沟通,各部门职能目标不一致,易造成部门之间的冲突。
四、基于功能视角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整体结构
为了解决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效率问题,有研究认为,通过重新设计流程可以在流程绩效的改善上取得突破,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但是,如果不根据外部环境准确给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功能定位和进行功能需求分析,没有明确的工作重心,就无法从根本上理顺业务流程并进行重新设计。只有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业务流程的再造,才可能构造出新的运营模式。为了有效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建立一个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目标的功能体系框架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的内涵分析,现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体系结构描述如下,见图2。该体系结构从系统功能分析的角度,由外而内、自上而下很好地显现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所具有的多元化业务流程与运营模式相结合的网络结构特点,显现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便于协调与监管的立体功能结构。
对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来讲,高水平和高质量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存在于一个合理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之中,也就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效率性、稳定性和政策性等四个方面的功能效应之间存在相对均衡状态。因此,高水平和高质量的农村金融服务构成了本文的农村金融服务目标层,它的核心功能层包括配置资源功能、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以及分散风险功能;功能重构层包含了所有支撑这些核心功能层的各种具体运营模式的变革。应当指出,核心功能层与功能重构层之间是根据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需要,通过灵活的组合模式而形成的功能体系,而不是固定的线性结构关系。“机构视角”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职能界定并细化每个部门的任务职责,努力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各个业务部门成为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基层组织。而图2所展示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体系框架,是基于功能的柔性化组织模式,它可以根据外部环境和功能的需要随时重构,更有利于组织创新和功能发挥。
根据农村金融的需求来设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再以服务为核心组织跨部门、跨机构的综合协同来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这样的功能体系结构要求突破原有的“机构视角”划分的封闭型组织体系,建立一种基于功能的组织体系,灵活地利用金融资源、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一种自组织结构,从农户的金融服务的需求层进行组织再造,在提供农村信贷基本服务的基础上,使农村金融机构主动通过提高功能效用来提高服务质量,即面向农村金融的需要进行产权制度设计、微观组织设计和运营模式变革。
Merton和Bodie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一种新的金融与经济关系的分析框架,即功能金融理论,认为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远比机构要稳定,因为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变化;机构的变化是由功能决定的,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创新最终使得金融功能更有效率。本文认为,就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来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主要目标始终是实现国民储蓄向农业投资的转化(事前如何促进国民储蓄、选择最有效的农业投资项目;事中如何实施监督,处理信息与风险;事后如何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这种转化的效率集中体现在农村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中,在这种转化过程中,伴随着信息的处理和风险分散与管理问题。本文认为功能视角适用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体系层面、机构层面、经营层面和产品层面的重构:
1、从体系层面看,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履行其功能,改进制度绩效,降低交易成本。
经济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金融功能处于被抑制状态,金融改革的目的是消除金融抑制,促进金融深化,逐步完善金融功能,提高金融效率。金融分业管制国家由于金融体系被人为分割,往往不利于改进制度绩效,提高效率。
2、从机构层面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该在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下决定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履行金融功能问题。
政府不能人为划定某类金融机构的功能,限制来自其他机构和市场的竞争,因为这样做最终会由于过度保护而导致无效率。美国的储贷机构(S&LS)承担的两大功能——为居民提供长期的固定利率融资及向中小储户提供无风险的短期储蓄品种,并不一定要由同一类机构同时承担,共同基金、养老基金、资产证券化等都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但美国政府没有及时因势利导,终于使储贷机构积重难返,出现全面危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3、从经营层面看,某种金融经营活动往往是几种金融功能的组合体,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某类金融业务出现功能性分化或功能重新组合都是十分合理和正常的现象。
比如借贷业务是一个十分普通的业务领域,但却是多功能组合体,至少包含六大基本功能中的两大功能:转移经济资源和管理风险,因而实际上是由“单纯的无违约风险借贷”(转移经济资源)和“出售违约风险保险”(管理风险)两部分构成。
4、从产品层面看,同一金融功能可以由不同产品来执行,比如市政债券的保险,既可以由保险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保险单来实现,也可以由投资者直接购买看跌期权来实现。
也就是说,提供保险功能产品的主体不一定非得是保险公司。
五、结论与展望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与公共财政框架内,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需要理顺中央、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农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健全管理体制,基本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投资需要与农户的融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金融的整体风险。因此,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必须放弃现有制度安排,重构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其基本目标是抑制农村资金外流渠道,而最终目标是构建良好的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环境。按照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视角”,就是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与环境之间的功能关系出发,研究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具备的功能,并提出其概念性框架,以此为基础,来解决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实现的机制和服务功能实现的效应问题。因此,功能视角适用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体系层面、机构层面、经营层面和产品层面的重构。关于农村金融问题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还有待于国内外金融学者们进行不断地深入研究。
摘要: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系统未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的经济增长、金融功能发挥、金融结构优化和金融环境完善之间的关联关系、彼此的相互作用机理和影响过程展开系统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综述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2篇
信体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 5 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大量收缩县以下营业网点,贷款权限的上收;农村政策性银行机构改革和业务调整;邮政储蓄资金的外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农村贷款更加困难,究其原因,农村金融机构是经营信用和风险的单位,但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征信制度体系很不发达,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几乎无法了解,造成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消费信贷的高风险性,贷款回收困难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目前形势下,如何将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自身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显得十分现实和迫切。我们认为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的完善应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有效的、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将有助于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通过对邓州市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的调查,分析了农村金 融征信体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邓州市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情况
邓州市现有信用中介机构6家,其中会计事务所2家,房、地产评估2家,土地事务所评估机构1家,信用担保机构1家。上述机构主要通过执业证书和资格资信评估业务开展对企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提证书的审查方式进行管理;而业务经营则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年检方式进行管理。所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内部准则进行。具体业务活动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地步。
金融机构信用建设情况
1、人民银行积极探索,全力推动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全国统一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的要求,人民银行邓州市支行和辖区内金融机构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系统运行基本正常。截止XX年6月末,已录入企业、机构借款人226户。目前,辖内多数的商业银行已将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为贷款决策的固定程序,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发挥了一定作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 统的建成,为该市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各家金融机构内设资信评估情况
邓州市各金融机构在信用制度的建设上主要是根据上级行社的规定在贷款的审批、发放及管理上防范可能发生的信贷风险,对信用制度的建设方面尚未有实质性的规划和具体要求。只是按上级行的要求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如:参加全国联网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
3、农村信用建设情况
邓州市农村信用联社下辖29个乡(镇)信用社、1个联社营业部。有统一的个人信贷业务处理系统,联社信贷处理系统的数据由基层30个社(部)的数据集中汇总生成。几年来邓州市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创建“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活动,努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始终立足“三农”,服务“三农”,不仅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且使农民的信用意识普遍得到提高。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方便农民借贷,联社在巩固和发展“信用户”的基础上,对到期的 “信用户”进行了年审;对已有的农户贷款证、小额信用贷款等服务品种进行完善,使之逐步形成体系品牌。同时,按照“规范完善、放权落责、确保质量”的思路,联社下放了信用户评定的审批权限,有力地促进了信用户评定工作。据统计,XX—XX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已发放农户贷款证分别为3.7万户、5.2万户、6.9万户、7.4万户,评定信用户3.6万户、用村 72个;至XX年5月底,全市农信社已发放农户贷款证8.4万户,占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需求农户的85%。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累了经验。
二、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和协因素
农村金融征信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目前,企业、个人担保、资信评估、消费贷款、以及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也不够具体。在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也无法可依。出现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给征信体系建设造成困难。
信息数据部门分割。目前,基层征信调查都是各单位、各部门自成体系,信息数据自成系统。金融部门征信调查都是独立完成。医疗、保险、养老统筹、工商、税务、法院、公安、国土、房管、水电、邮政、电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涉及公共事务部门的数据都是只供本部门使用,这在实践中造成信用调查评估工作的重复操作、资料不全、信息失真、标准不
一、成本过高等一系列问题。
征信产品市场需求不足,征信人才缺乏。当前,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已经形成共识,金融机构与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也十分迫切。但企 业和金融机构对社会评级机构的征信产品认知度和信任度远远不足,企业参与评级的积极性不高。征信应是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评级涉及不同的业务品种、不同的行业背景、不同的法律环境,征信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应非常严格。目前,基层资信评级主要是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征信管理人员是单位一般职工,资历、学历都不符合专业资信评级人员要求,评级结果不能让人信服。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和征信人才缺乏客观上制约着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市场发展。
征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影响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发展。
一是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如想获取这些信息,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审批,加大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加之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的信用资料数据库规模也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且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客观上无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二是缺乏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涉农保险、担保、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几乎空白。目前的信用评级主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内部评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客户的内部评级和中介机构评级等,由于各部门评级标准各不相同,评级结果其他部门互不承认,信用评级的应有作用难以发挥。三是融资担保机构少,担保能力不足。不能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四是农业和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缺位。一方面农村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抵押融资受到较大限制。另一方面抵押物难选择,农业贷款扶持的农业、林业等产业,其资产多为农产品、林业资源,若作为贷款抵押物其自然风险很大。五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主要是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难以顾及农村地区的小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担保。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企业贷款卡年审工作不畅。随着商业银行信贷集中管理,贷款权限上收,市场准入条件日渐苛刻,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很难满足。加上银行对贷款卡作用宣传不够,企业对贷款卡认识模糊,当银行要求企业进行贷款卡年审时,经常遭到拒绝,影响了贷款卡年审工作有序进行。部分有卡无贷款企业贷款卡年审更难。有些企业办理贷款卡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未取得贷款,银行与企业无信贷业务往来,此类企业联系困难,贷款卡年审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人民银行贷款卡年审工作。
2、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系统不够规范。金融机构系统操作人员进行贷前调查时,忽视了进入系统查询企业概况之功能,习惯采用传统的询问调查方式。信贷业务发生后未及时录入相关数据。有的机构系统微机出现故障,长期不能使用,无人问津。有的机构操作人员更换频繁,交接手续不完备,影响操作。以上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有效运行,阻碍系统及时有效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信用等基本资料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作用难以体现。
3、贷款卡申请资料真实性无法保障。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办理贷款卡所提供的会计报表资料往往是根据银行要求填写数据,人民银行受一些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核实。存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有关企业数据失真现象。
三、新农村建设亟需完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
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能改善农村市场环境。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农村市场的发展,农村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能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只有信誉良好的市场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不断获得发展和充满活力,否则将逐渐衰退和萎缩。如果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蒙骗欺诈行为盛行,价值规律就会偏离正常的轨道,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刺激作用、分配作用、信息作用将会失灵,最终导致整个市场体系的瘫痪和经济秩序的混乱。由 于农村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农村市场的诚实守信与否,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征信业,加快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可以解决银企、社农信息不对称问题。信贷市场是开放的,是一方对多方的市场,特别是针对“三农”的农户贷款,涉及千家万户,地点分散,银行和信用社不可能掌握借款者的所有信用信息,信贷人员除了要对企业和个人做好尽职调查,深入、细致地了解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居住状况等情况之外,完全可以利用较为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准确地了解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三)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能扩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有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就是要增强社会各阶层的信用意识,改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查询和使用,逐步使人们意识到信用是一种商品,真正认识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企业或个人不讲信用,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其经济利益也会受到很大损失,失信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样金融机构的审贷效率就会提高,不良资产就会降低,资金实力就会增强,信贷投放就会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就会加大,形成良性循环。建立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在防范信贷风险方面 起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切实解决农村信贷难问题。目前,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减少、农村信贷减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农村信贷风险大,回收贷款难,金融机构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经营的角度会缩小农村信贷规模。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仅有利于防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过度负债,防范信贷欺诈,降低不良贷款比率,提高审贷效率,而且在方便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借贷,促进生产、消费和就业等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农村信贷征信体系将有利于化解农村信贷风险、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是对现有的银行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四、加快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对策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如果没有信用机制作桥梁和起调节的作用,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护的市场经济将缺乏活性和效率,需要支付高昂的运营成本。建设我国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的目的,就是要不断增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活性,提高信贷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1、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创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开展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改善国内信用环境、培育国内征信市场的 重要条件和有效途径,它直接影响全社会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和支持程度。
2、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一是央行应尽快研究出台资信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引导和监督资信评级机构规范评级,增强评级的针对性、一致性和权威性。二是要突出资源共享。征信体系建设目的是为了使用。央行可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信息共享方案,确定信息查询的权限、范围及内容。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投入,与央行开发的征信数据中心及相关系统相连,金融机构相互间也要横向接口,为资源共享创造条件,逐步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成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的平台,企业和个人实现自我发展的平台。三是加强对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要加强对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框架,加强对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
3、明确建立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目标、有效获取信息资源。建设农村金融征信系统,就是要把农村信贷目标客户群:有信贷动机的所有农户和中小企业关于信用的信息收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数据库,各种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息资料的分析和评价,最终以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形式提供给金 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活动中决策分析的依据和参考。针对我国信息资源的发生和存在状况,建立农村金融征信系统必须借助工商、税务、物价、司法、公安、教育及与日常生活消费相关的部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同时,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议银行等部门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
4、推进农村金融征信体系标准化管理,提高信用产品质量。
建设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应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国务院已经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抓紧制定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如信用主体的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通用标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信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规范征信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信用信息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由于农村金融征信系统主要是为金融机构从事信贷业务提供服务的,因此,提供的信用产品的质量将直接决定商业银行的需求。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要有有实力的机构或企业来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增强信用产品的权威性。解 决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问题是农村信贷征信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关键之处。
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体系构建 第3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资金供给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1-0024-03
一、新农村建设对金融需求的变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指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协调推进农村各项建设。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农村流通体制的完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等多项内容。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提出了多方面的需求,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农村金融需求趋向多元化。传统的农村金融需求主要是存、贷、汇等基本的金融业务。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转向农业之外,如外出就业、经营企业等,农户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因此,他们的金融需求也变得复杂化。不仅有存贷款需求,也产生了对包括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保险、信托、租赁、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买卖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不仅要求提供金融服务,而且希望金融机构提供由技术、生产、市场、销售等要素组成的一条龙服务,并希望得到专家理财等金融服务。
2.政策性金融的需求将大幅增加。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属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对粮棉油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小康建设至关重要。随着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加大,农村地区对政策性金融的需求将大幅增加。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业和农村,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在农村,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导致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不足,所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加大对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讯、卫生以及农田灌溉等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力度。这样一来,对金融配套资金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政策性金融的需求更为迫切,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如果仅限定于粮棉油收购肯定难以适应。
3.农户的信贷需求将呈大额化趋势。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特色农业和养殖业加快发展,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将呈大额化趋势。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力,而且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在保证粮棉油稳定增产的同时,提高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比重。这些资金需求在目前往往无法依靠单个农户的小额信贷解决,而是采取多户贷款、集中使用等办法变通解决。随着农村特色农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户将从事特色种养业,生产性资金需求增加,运用上述变通方法的难度越来越大,小额贷款额度小的问题将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同时,资金需求总量也将大幅增加。
4.商业性、流动性资金的需求将显著增加。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流通业将迅速发展,对商业性、流动性资金的需求将显著增加。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富裕,除了提高农业生产力以外,还必须拉近农民与市场的距离,提高农业的市场化水平,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因此,《规划》提出要完善农村流通体系,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改造,推动城市商业网点向农村延伸。这些商业流通网点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比较大,而目前在这方面的资金供给基本处于空白。
5.新型生产组织方式对金融的需求增加。随着农村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农村互助组织和“农”字号中小企业将加快发展,对资金的吸纳能力增强。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生产的主要组织方式,这种生产组织方式对调动农民积极性、稳定粮棉油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新农村的发展方向是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市场化,单个农户无法实现产业化,也无法实现标准化,与市场对接的难度也很大,所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不但“公司+农户”这种组织方式将进一步发展壮大,而且还会逐步出现各种自发的农户互助组织。通过把农户组织起来,实现某一特定农产品生产的逐步规模化和标准化,同时在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购买上提高定价话语权,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市场化发展。这些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将带来更大的资金需求。
二、构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加强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
按照功能观的要求要将重心放在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功能上,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金融功能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遵循“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的安全稳健运行”三条原则,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体系(见表1)。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
1.创新金融产品。一是要确立信贷新投向,实现三个转变。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意见,其中指出,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这为金融业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商业银行要借此机遇,由支持乡村农业向支持城镇农业、都市农业和外向型农业转变;由单纯支持第一产业向支持农村城镇建设、第二、三产业和农村消费转变;由支持传统“三农”经济向支持县域经济的大“三农”经济转变。二是拓展基础性信贷产品。针对目前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对小额农贷的对象、额度、期限等进行延伸。三是创新组合性信贷产品。要将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组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综合信贷业务;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需求,实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营销,在贷款、承兑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融资等方面实行配套服务;针对农民的金融需求,实行贷款、理财、咨询等综合信贷产品服务。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4篇
一、农村信用体系对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性
尽管我国农村金融类型不断丰富, 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金融服务取得新进展, 但农村贷款难、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且质量不高的问题仍很突出, 究其原因, 还在于农村金融创新滞后, 金融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对接。
金融活动是一种信用行为。信用是通过具体信用行为的实施和信用关系的形成以及信用制度的保障来实现的, 也由此构成了经济领域中的信用制度。信用作为行为规范是抽象的, 一旦付诸实践, 产生信用行为, 信用就具体化了。在经济活动中, 经济主体实施信用行为而结成的关系, 形成信用关系, 当信用关系趋于普遍化和经常化, 就上升为一种交易规则和秩序, 使信用关系制度化。从经济发展史看, 信用关系在初始时是依赖于一种道德力量, 随着经济行为的契约化, 信用关系更依赖于制度的保障。各地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是对农村信用制度缺失的一种高度关注和积极完善的行为。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任何一个决策者的大多数选择总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 最有效的市场应该是完全理性的市场, 而完全理性市场是建立在决策者行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基础上的。很显然, 这种完全理性市场是不存在的。面对不完全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 每一个决策者都不可避免地或大或小的承担着信用风险, 既然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的选择就只能是正确并充分地估计和测算它的影响和损失, 以求得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包括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 无论是信用意识, 还是信用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都需要交易对手去分析辨别, 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 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 减少信用风险。面对农民资金需求呈现的分散性、小额化、周期长、不易监督的特点, 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能使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农户信用状况, 缓解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农民贷款困难问题。
契约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权利主体, 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 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进行价值比较、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 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其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 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这是无可厚非的。涉农金融机构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 其整体看仍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法人, 面对高度分散经营的农户, 其交易成本极高, 加上担保、保险缺失, 贷款利率受到管制, 执行利率无法实现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 也就无法补偿其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当涉农金融机构 (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不能享受政府的特别关照时, 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其支农积极性如何可以预见。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 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 挖掘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 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增加“三农”领域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 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金供给, 才能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创新, 进而解决农村贷款难题, 否则纯粹靠行政行为或有限的财政奖励或贴息政策, 很难真正解决农村融资难题, 更难以推动农村金融创新。
由此可见, 农村金融供需错位、农村金融创新推进缓慢, 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农村信用制度的缺失。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既是解决农村贷款难题、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现实需要, 也是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现实选择。
二、现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及效果分析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了对农户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的考核, 评价系统采集了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 通过分配不同权重, 计算农户的信用等级, 据此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 (镇) , 金融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 (镇) 给予不同条件的信贷优惠条件, 同时, 金融机构也存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
总体来看,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大力宣传和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 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 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 并初步建立起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二是贷款产品和抵押物得到部分挖掘, 丰富了农户信贷品种,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迅速, 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三是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上有了新变化, 如加大了对农村青年创业的支持力度, 促进了“公司+基地+农户”等支农模式的发展。
目前,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主要的功能还在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评价农民的信用能力, 要达到真正解决农民贷款困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目的, 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 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是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可以进一步完善, 推动农村抵押物创新。农村抵押物缺失, 关键原因在于农村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 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建立合理预期, 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明确, 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 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也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虽然信用评级条件中考虑了农户的信用能力, 将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纳入其中, 并且分配了超过60%的权重, 但涉农金融机构对这些指标体系认可度不高, 因为尽管农民拥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资产, 却由于农村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阻止了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 使得这些资产无法转化为发展的资本, 也无法变成金融机构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是违约失信行为处置机制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契约主体要尊重并执行契约规则, 除了法律机制提供“威慑力”外, 利益机制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违约责任制度, 特别是违约金、赔偿金制度, 是契约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在农村, 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担保贷款, 一旦农户生产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出现违约, 其能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资产, 主要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有住房, 而这些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下, 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的这些权利和资产进行处置, 利益补偿机制无法兑现。
三是增强信用体系实效性以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由于抵押担保难以落实, 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难以从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明显实效, 政府、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涉农金融机构虽然积极响应, 但在金融创新方面意愿不高, 其他金融资源如担保、保险和民间资金等对进入“三农”领域仍举步不前,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实施效果。
四是参与金融组织主要为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 对其他金融机构考虑较少,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未考虑其中, 非正规金融组织被排除在外, 降低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围。
五是对农村信用监管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仍有较大完善空间。
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是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所在, 如果不能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农民主要资产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就很难解决农民贷款担保抵押不足的难题, 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农村信用制度的积极性也难以有效提升, 农村金融创新也面临很大的瓶颈制约。
三、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思考
自2002年我国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 各地对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 这些改革为实现农村资产产权化、解决农民融资抵押物缺失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多经验, 例如成都模式、枣庄模式、潍坊模式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点在于, 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资产产权,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自有房屋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等, 路径主要是明确产权、建立产权交易中心, 保障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目的是使农村资产成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对象, 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 在农村投融资机制方面进行创新, 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 也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基础条件。
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 以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改革是一个主要选择, 也必将给农村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对金融机构而言, 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各地推进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为建立能真正解决农村资金需求、实现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 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支持。因此, 要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 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围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核心的农村产权, 调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标设计和权重分配, 引导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推动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 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可先行一步, 使产权抵押范围向农业用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民自住房、林权、水权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全面延伸, 通过示范作用反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最终形成一种相互促进关系。
二是丰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 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作用, 加大研究力度, 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 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突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征信宣传作用。加大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和金融知识普及力度, 多种途径普及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将信用管理贯穿于客户开发、贷前审查、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过程, 通过业务办理宣传征信知识。
四是重视现有评价结果的运用, 发挥其引导作用。利用现有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 鼓励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 从额度、期限、利率等多方面提高贷款满意率, 重点做好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工作, 发挥现有体系的示范引导作用。
五是构建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 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并通过利益机制严惩信用犯罪, 设置预防性制度规范信用行为。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 发挥其评价和监督作用, 规范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六是依托现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为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提供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处罚失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四、结论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5篇
冯安华
一、发挥供销社自身优势,参与农村金融建设机制创新
近年来,由于金融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农村地区,缺乏大型金融机构与农村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对接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成本高难以在农村开展信贷业务。出于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考虑,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导致乡镇金融服务网点锐减。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贷款难成为制约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于这个问题就使人想起供销社与商业部门的“三分三合”。从历史上看,供销社与商业行政部门有过三分三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从表面上看,是供销社与商业行政部门的职责交叉、权责不清造成的,实质上,即使在计划经济强势的情况下,由于成本等因素影响,商业行政部门也无力把触角伸到县以下的农村,并最终规定县级及下的商业流通主要业务由供销社负责,这也反面证明了供销社在农村商业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社更有优势发展壮大。
对于农村金融实际也存在这种情况,金融企业实际也相当于在出售货币来赚钱的企业,但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它的客户特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离开了与供销社及合作社的合作,由于运 作的成本高,再加上金融风险大,它也无力能像在城市一样,在农村开展正常的金融业务,特别是县及以下的广大农村地区。
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创新的理论认为,制度创新的动因是市场主体在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利润,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如规模经济、外部经济内部化、降低风险和交易费用,潜在利润的存在说明原有的制度有改进的余地。对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也是这样,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只有在农村运用新的运行机制,且这种机制能有效减少风险与控制成本、获取利润,金融机构才能在农村地区生根,才能长久存在,并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在农村货款客户的特点是人员复杂,客户多而数额少,期限短,地理距离远、可抵押物少,对贷款流向控制难度大;农村地区的小企业、个体户多,这些企业易倒闭,容易形成呆帐坏帐。金融机构要和分散的农户打交道,人力成本与交易成本是很高的,搜集各种信息的成本和监督成本等。例如,对于农户贷5000元,期限为半年,银行调查、催款的代价可能还不够成本的一半。由于农村贷款客户的复杂性决定了现有框架下,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高成本和高风险。
供销社组织的在农村地区拥有其他经济组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决定了它可以在金融制度创新中发挥作用。供销社有为农村与农民服务的传统与经验,了解各家各户的情况;供销社熟悉农民生产过程,这样可以掌握农户的现金流,就容易防范信用风险;还能以专业合作社和协会组织来对社员进行担保贷款。农村金融机构与供销社合作,可以利用现有供销社的渠道、网点、人员与设施,极大的节约合作与开发市场的成本。如,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大部分贷款客户都与供销社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供销社企业本身就是贷款大户,有的贷款个体户就是供销社的老职工。供销社进入金融领域,能获取融资等多环节的收益,拓展供销社业务,增加农民致富的渠道。同时,供销社也能“近水楼台先得月”,有了更好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与供销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紧密的联系,减少金融机构运作成本,提供灵活的个性化服务方式,必定是这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否则必将重蹈商业银行在农村萎缩的覆辙。将供销社及所属的专业合作社、协会、资互助社、担保融资机构和银行等金融部门结合在一起,在农村信用机制建设、抵押担保机制建设、保险机制建设、大型金融机构和微型金融机构资金对接机制建设以及政府支农资金运作机制的等多方面都可以开展有效合作。
中央对农村建设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鼓励供销社拓展经营范围,参与农村金融建设。特别是供销合作社近年来通过“四项改造”与“新网工程”建设,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社会影响力与信用程度明显提高,网点逐步增多,完全有条件参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
近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凡是与供销社合作的金融机构都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供销社也获得了好的发展。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必将从制度上突破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供销社参与的 新型农村金融有效的运行机制与体系的已初现端倪。
二、依据金融机构特点,选择适合参与模式
现在金融机构类型多样,功能不同。供销社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农民的贷款的多样化需求,参与农村金融建设要与改进对农民的服务方式结合起来,使农民贷得起、贷得到、贷得方便。要充分发挥小型金融机构的灵活性和县域内的优势,满足农民的个性化需求,建设类型不同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的互助社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重点。供销社原有的金融机构还有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现据新的政策一并分析。
(一)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造。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它和供销社有合作的思想基础,都是合作制体制,网点主要设置在农村,都服务“三农”,有农村金融服务的经验,有完善的网点,供销合作社要想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最好参与信用社改造。
从本义上讲,农村信用社就是资金互助社,但是现在有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数额很小,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很低而且分散,股东权益得不到保证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内部治理结构是基本无效的,已经基本商业化了,形成了信用社资产质量不高和竞争能力低下的局面。
供销社参与农信社改革,信用社能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完善了信用社内部治理结构。供销社的参股代表了解经营过程,对贷款投向有 4 较大的发言权,从而能防范风险,增加农民在农信社中的话语权,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实力,能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名至实归”。对供销社不必要重新成立机构,实现了低成本扩张,增加业务收入,持有的银行的股权可以作为流通性极好的质押品,为需要贷款的供销社企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借助于信用社管理经验,增强了获得信贷的能力,增强了实力,改善了形象,提高了信誉。
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模式还可以是人员组合。由基层信用社主任或客户经理兼任合作社的独立理事。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和相关决策的拟定在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的同时,为合作社提供财务管理、外部协调、信息支持等个性化服务。这种模式使信用社控制了风险,也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的制约瓶颈,这种“参与式”的金融服务受双方的欢迎。
(二)担保公司。我国农村担保行业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少,担保业务覆盖面窄,农村企业和农户的担保需求远没有得到满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直被认为是撬动银行资金、破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良方”。在金融机构中,供销社开办这类公司时间最早,主要是为解决本系统内供销社系内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种公司业务规模与范围在地域上以县或市为单位最合适。规模再大管理运作成本增大,风险也增大。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适当面向系统外企业。
要进一步扩大其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由于它只能放大10到20倍的贷款,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小,所以贷款放大能力弱。
担保公司的优势在于能按照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供销社的增信作用。政府或组织可以投入其中作为扶持资金或发展资金,来开展对特定人群或企业的贷款担保,把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更多地向涉农贷款担保机构倾斜,创新政府扶农机制,使财政支农资金一次性使用为滚动使用,变政府直接拨款为参与社会融资、共同投入,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形成对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扶持机制。
供销社系统可以现在行政区划为单位,整合本行政区内的供销社担保公司,建立联保、互保体系,能增强供销社业务的联系。有些由供销社成立的担保公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需要向银行贷款的,除实行信用担保外,由乡村干部等合适人员提供保证即可办理,极大的方便了社员。
当前的问题是有些担保机构规模总体偏小,担保的放大和赔付能力不强;有担保机构内部运作制度不够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要加强担保后跟踪管理与监督。
(三)村镇银行。通过吸收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本成立。其首要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且成立要求条件高,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多样化,但是它的客户则必须限定在某个县域或村镇内,这对于它的赢利是个条件限制。村镇银行资金来源于资本市场,资本的目标必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经营行为和目 标要受到经营赢利性、安全性等因素制约,普及推广比较慢。
就现有的制度安排而言,村镇银行需要现有银行作为主要发起人并参股20%以上,实践中出现发起银行短缺问题。满足不了供销社和农村地区快速发展对金融的需要。
专业合作社的股金可作为担保基金进入村镇银行帐户,一旦某社员贷款出现问题,可以用股金来抵偿村镇银行的损失,这样就解决了单一小农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
村镇银行的优点能促进区域之间的竞争,使跨区域的资金整合成为可能。供销社系统中实力强的企业可跨区域与行业参与村镇银行建设。这种村镇银行在县域或村镇内,为本区域内的小型客户服务,提供周到、便捷、灵活的金融服务。村镇银行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规模大的合作社或企业,还可以入股村镇银行,从而使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发生积极的变化。
(四)贷款公司。将从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那里批发的资金再零售给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促成了部分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的相对过剩的流动资金进入农村。由于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它的业务仅限于提供贷款服务,因此经济发展潜力大、资金大需求大的县域成立贷款公司最好。供销社出资组建的贷款公司大都为本系统的企业、自然人服务,其经营成本、批发规模、赢利性都有优势,因此,当前供销社贷款公司许多都经营良好。由银行金融机构出资组建的只做纯信贷的贷款公司对客户信用不了解,则没有这方面的优势,它的发展要受到较大限制。
对符合条件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银监会允许按照要求,可以将其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并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符合条件的供销社的贷款公司能改建成村镇银行,则最好改成村镇银行,这样可以扩大融资渠道与业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
(五)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农户或农村小企业投资组建,排除了其他农村居民和单位的参与,实际上是限制了它吸收其他资金的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依托一定的社区、村落和产业,有一定的经验、设施基础,生产过程中资金的使用也了解,以此为基础的金融合作,信用较好。它主要利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对资金需求的季节差在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进行资金调节,政府现在也允许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资金调节,比较适合农民贷款的特点。
需要强调的是以合作社为基础建立的资金互助社,是农村金融中最为有效、成本最低金融机构。资金互助合作必须与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相结合,才会发挥最大的作用。以专业合作为基础,以资金互助合作社为纽带,围绕产业组成资金互助社是成功的做法。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不但可更加切身地替农民考虑信贷难题,供销社和专业合作社本身具有的网络优势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产品卖不出去带来的贷款风险。有人认为生产合作与金融合作融为一体不利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农民互助合作金融形式以方便社员为目的,功能日益多样化,如具有中介、担保、融资、投资和联合增信等功能。例如有的入股农民交售农产品可以不领现金领存单,用钱时随时可以提取。入社农户遇上事情 急需资金,也可到合作社进行小额贷款。还如在抵押品不足的社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规范运作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社员提供担保,以帮助社员获得贷款,有的实行农民贷款贴息的政策。再如,如果单个农户贷款较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通过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现实地转移给农户使用,或者是转贷给农户使用。考虑到资金互助社的特殊性,不但使用费用低,关键是手续简单,特别方便。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是农民自有的,参股农民有积极性去管好自己的钱。
由于资金互助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充分利用已有的金融优惠政策,而担保公司则有些没有,因此,在相同情况下,要减少成立小额担保公司,多参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以此为基础的资金互助社。
资金互助社适合农村,是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金融安排。此外,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将互助社的业务范围定位为乡(镇)或行政村一级的社区,能有效地控制了风险的发生。如果范围再大,则风险不好控制。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有利于增加资金的来源。要大力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金融合作。
三、以参与农村金融建设为契机,促进供销社联合发展
供销社加快重组与联合离不开金融合作。从供销社系统看,当前供销社的促使联合发展的方法少,如果参与金融建设,就能从资金方面为 供销社的联合重组提供新的方式和重要条件。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仅直接满足农户需求,而且能够通过资金作纽带实现更广泛的联合,形成一种稳定的体制和制度,这更符合我国农村市场需求,从制度上也便于国家直接提供帮助和支持,便于金融机构与农户的对接。
供销社系统以金融和资本为纽带,资金在系统内的不同省份之间、在东西部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有了制度保障,能够集中资金培育供销社在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的龙头企业,在加快联合发展实现历史性突破,我国的合作经济发展将拓宽领域,提高层次,丰富内容。
从微观上说,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社,在社员之间可以调剂资金余缺。从宏观看,实践中出现了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因农产品季节不同而对资金有不同的时间需求,来打时间差,使资金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调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了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发展。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和多层次合作,可以做单个合作社做不到、做不好的事。
从生产过程看,供销社系统联合发展没有金融制度的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难以联结农户之间关系的,资金链条一断,专业合作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农村资金互助社融入资金,就可将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农资的购买联合在一起,从而推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联合发展。
如山东临沂市各级供销社以资本为纽带,采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开拓市场以及帮助销售等方式,同本市8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建立产销关系。
在供销社现有的各类农业协会和专业社的基础上直接改制组建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简便又有实效。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社的人员可以兼职,经验和设施可以互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从实践发展二者相融合的趋势非常明显,并有积极效果。例如,浙江瑞安市“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即供销合作社、市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单位共同参与,组建了瑞安农村合作经济协会,集生产金融合作与一体,在实践中取得好很好的效果,促进了当地经济与金融的同步发展。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开展资金互助社,应成为供销社系统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的主要形式,也是供销社区别其他经济组织的特色与优势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社二者融合是农民资金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将生产与金融相结合,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结合,也能够控制与防范风险。现阶段,我国有些专家认为,合作金融与经济合作制度应当分开,金融与经济合作制度混在一起不规范。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实践中的具体实际情况。
如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搞单纯的资金互助社,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要求,重新组建机构与设施对于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甚至10万元的乡村微型金融组织而言,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组建过程太复杂,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太高的问题。
四、服务“新网工程”,建立高效的资金周转体系。完整的“新网工程”应包括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三个部分,把金融建设作为“新网工程”中的资金流部分,以此为契机,推动供销社内部的资金流体系的建设。
金融机构优先为供销社经营网点及控股参股企业提供贷款,满足供销社不同层次营销网点的差异性需求,资金流体系滞后影响了“新网工程”的建设。当前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缓慢,电子设备投入严重不足。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构建农村商品零售渠道电子化结算体系,如结算系统、支付系统的更新换代,实现供销社系统商品流通电子化交易。金融机构在供销社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农贸市场等经营网点安装POS机、信付通、ATM机等金融结算设备,为其提供便利的存、贷、结算服务。而供销社可协调下属的机构网点或控股参股企业在金融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由其提供金融服务。
通过合作,对金融机构而言,自身盈利渠道和发展空间得到拓宽,建立起了金融机构和供销社长久合作的良好平台,提高了竞争能力。而对供销社则优化了商品购销渠道、完善了结算网络,使顾客购买商品方便、快捷、安全,供销社改善了形象,增强实力。
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必然产生与此相关的服务需求。供销社要联合农村金融机构,利用供销社基层网络,进行资信评估、资信审核等,对贷款担保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农户做好贷款担保调查;对申请担保贷款进行实地调查与保后动态跟踪与观察。要逐步开办的标准化的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业务推 广到农村,满足农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也需要审计服务、法律援助、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
供销社也可制定本系统内的信用标准,并扩大影响使其逐步被金融机构等社会其他机构接受。如可以按评出的“千社千品”合作社标准和按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评出的专业合作社等,作为为其提供信贷支持与融资的标准,使“新网工程”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五、各有侧重,逐步推进
我国的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经济的结构、运行特点、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和差异性很大,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而不要不顾客观条件,盲目发展。供销社各级机关与单位,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做好引导组织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由于供销社的涉农企业多、中小企业多。对基层社,由于实力有限,引导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来发展资金互助社为主。在此基础上,在村镇内,可引导实力信誉好的资金互助社之间的调剂资金余缺。
(二)对市、县级供销社应积极指导推动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可参与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设立、农村信用社的改造、组建农村信用担保公司,引导实力 13 强的资金互助社之间进行资金调剂,进行系统内信息交流和分享。市、区供销社可联合组织共同投资组建的市级投资担保公司,整合现有的投资担保公司和各类资金互助社,实现更大范围上的资金余缺调剂,逐步建立起融资规模更大、调剂范围更广、资金利用率更高的,市、县、乡三位一体的金融互助担保体系。从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可多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三)供销社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政府的支持是参与金融建设的重要方面,供销社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契机,争取主动,进一步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密切与金融机构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关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金融建设的合力,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促进供销社金融机构在农村新型金融体系中的恰当定位。
积极引领供销社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加强有关培训。建议政府或供销社系统出台相关的政策,加大对供销社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四)供销社根据联合发展的需要,全国、省级或市级供销社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可由其牵头参股组建相应级别的大型的担保公司、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由总社与省社成立金融企业应主要服务于总社或省社直属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调剂资金余缺。
如果服务基层县级以下专业合作社则中间环节过多,信息失灵,企业的信用情况不易掌握,风险管理难度大,不能体现新型金融企业灵活便捷的特点。
(五)注意防范风险。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建设有很多有利条件,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金融对供销社的来说毕竟是新事物,运作起来,供销社还不能与专业金融机构相比。金融属于虚拟经济,是高风险的行业,与实体经济相比,容易失控,一旦造成损失就会数额大,涉及面广。
参与农村金融改革是供销合作社一项带有长期性和战略性的系统工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也可能有恶意欠款的存在,再加有些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不规范,容易形成风险。应吸取供销社系统过去股金**的教训,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6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看出,党和国家把农村的發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转折。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为标志的新一轮农村改革将全面展开。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很不协调,农户企业的金融需求与金融的有效供给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矛盾突出。
1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1.1 金融服务严重不足
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城以下的村镇设置了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单位,农为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在对当前农村金融有所供给,但由于其先天不足,大部分资金上划到省市分行,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而农村信用社由于种种原因,历史包袱沉重,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形成支农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
1.2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普遍较低
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仍处在较低层次、低效率阶段。金融机构受贷款条件的限制,主要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支农贷款品种相对较少,额度较小,仅能满足部分农户简单的种养业资金需求,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
1.3 针对贫困人口的公益小额贷款机构基本空白
农村地区农民收入低,贫困人口相对较多,而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和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对这部分人的信贷需求并未设定在信贷支持范围之内。当前又无专门针对贫困人口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扶贫基金,对其提供金融支持,致使贫困人口越来越穷,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1.4 担保机构缺位
当前,普遍存在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而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农民和中小企业不能提供银行所需的抵押品。从全国范围内来看,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是成立贷款担保公司。目前,成立的担保公司主要是企业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民并没有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财产,致使一家一户为主的农户很难得到担保公司的担保。另外,担保公司的经营方式加重了农户或中小企业的负担,农民的贷款难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1.5 农业保险缺失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非常大,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农民会血本无归,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做为农业生产重要保障的农业保险,由于其高风险,低利润,商业保险机构根本不愿涉足。这给农民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1.6 金融机构创新不足
目前,做县域经济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品种仍囿于存、贷、结算等传统的业务。但由于软硬件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结算渠道不畅,已是其发展的最大瓶颈,网上银行、银证通、票据业务等新业务发展十分缓慢。
1.7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良好的政府信贷支持系统和高效的司法制度能有效降低银行和农户、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支持力度较小,甚至借企业改制、破产等手段逃避金融机构债务。金融机构作为服务型金融企业,不是国家强制机构,对借款人逃避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行为无强制能力,从而使债务人违约成本过低,进而使银行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历史包袱沉重,积重难返。
2 针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应该采取的措施
2.1 引进、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形成充分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全国设立之势方兴未艾,地方政府应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新型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多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应当继续深化改革,可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从而提升其形象,提高其效率,真正使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2.2 引入国家扶贫基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贷款难问题
国家扶贫基金会是专门针对贫困人口发放小额贷款的公益性组织,该机构有多年的贫困人口小额贷款经营经验,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当前较为正规的扶贫组织之一。国家扶贫基金会对于解决贫困人口贷款难,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障。
2.3 政府主导统筹农业保险发展,消除农民投资和银行放贷的后顾之忧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政府主导统筹农业保险和政府救济,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拓农村市场,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方式,扩大农业保险参保基数,使农民向农业投资和银行发放农业贷款能够实现风险可控,保本经营。
2.4 完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
抓紧建立健全县域信用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发展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信用型担保机构;二是积极培育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商业化运作程序组建的商业型投保机构;三是扶持中小企业、农户自发组建,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型担保机构。同时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落实配套措施和办法,做好农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切实解决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2.5 加快建立征信体系、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改革农村金融生态
一是由政府主导建立信用信息库,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间共享和协调的平台,降低银行的征信成本。二是加强对农民法律和诚信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三是司法部门依据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赖债户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对赖债户进行打击,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形成农户、企业讲诚信,不讲诚信就会受到经济、法律制裁的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2.6 改进服务水平,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农村金融创新首先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一是农村机构应适时推出适应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信贷产品,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票据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二是扩大农村消费信贷,设计出与农民消费特点相适应的医疗消费贷款,个人委托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业务。三是加大对公事业单位贷款的支持力度,积极向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等领域提供信贷支持。四是以推进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系统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现代支付系统建设,为农户提供多层次,高效率的支付清算服务。五是创新农村信用社的“信通卡”支付功能,真正实现一卡在手走遍神州。
2.7 构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支撑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7篇
1. 金融理论。
(1) 金融抑制论认为, 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实现工业化目标的过程中, 企图低成本利用国内和国外金融资源, 从而人为压低存贷款利率和高估本币汇率, 由此造成金融市场调节资金供给和需求的能力丧失。祝健 (2007) 认为农村资金供求失衡的根源在于金融供给抑制;白晓燕、李锋 (2004) , 何登溢 (2006) , 谌争勇 (2007) 和宋超英、张汉赟、丁瑞 (2009) 等人指出, 解决“三农问题”、建设新农村就必须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该类研究主要以金融抑制理论为切入点, 在阐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抑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从制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体系架构及金融机构服务进行了分析。同时, 白晓燕、李锋 (2004) 认为, 政府对金融体系的主导作用在于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和为非正规金融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通过协调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来促进新农村建设。 (2) 金融生态论。金融生态是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金融生态视角下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 就是从微观层面研究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金融环境。如任辉 (2006) 认为,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存在金融体系整体功能不健全以及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并据此提出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是发挥金融体系作用的根本。李辉 (2007) 认为, 农村金融改革应从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两方面入手, 着重解决金融生态主体成长和金融生态平衡问题。
2. 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受市场竞争的影响,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越来越趋于商业化经营, 而农村金融服务的低增值性以及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农村资金的非农化。同时, 受政府调控影响, 农村金融服务竞争不充分、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较少且服务水平普遍较低, 具体表现为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小、服务品种单一以及服务人员的低效率。李洪友、沈绍影 (2009) 针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指出:银行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 农村民间金融是补充, 同时着重指出政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关键。
3. 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研究。
张红宇 (2004) , 周立、周向阳 (2009) 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历程为切入点, 分别指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能、缺陷和体系存在的问题, 并探讨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必要性和创新的方向, 提出应实现多层次金融供给以推动农村资金价格市场化机制的形成。罗来武、刘玉平、卢宇荣 (2004) 则是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立足于金融机构服务职能, 在肯定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所做努力的基础上, 认为“物尽其能”是创新的根本。
二、“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
1. 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金融行为特点。
(1) 农村金融需求特点。根据新农村建设需要, 农村需要金融为其增收提供服务。我国现有农业人口72 570万人, 人均年收入4 140.4元, 其中恩格尔系数为0.43, 相对城镇人口的年均收入13 785.8元, 农民增收任务十分艰巨。同时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支出水平增加, 因此, 增收的根本是先生存后发展。由此农村金融需求行为按其用途可分为:生存型和发展型。农村金融需求具体表现为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但资金成本承担能力较低, 且无稳定收入或资产作为偿债担保, 其特点为资金总量大、需求差异大、低增值性、风险与收益不配比。
(2) 农村金融供给特点。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由农行、农信社等正规机构以及互助会等非正规机构组成。就正规机构而言, 商业化成为其发展趋势。不论是生存型金融需求还是发展型金融需求, 农业生产的低增值性以及国家的调控使得风险与收益不能合理配比, 由此促使相关机构将农村金融供给作为一项任务, 在完成任务后就尽可能地在满足商业需求的前提下谨慎发放农村信贷。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较小, 且民间借贷的不规范使得其作用有限。
2. 农村金融行为对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需求。
基于金融活动的特点, 金融机构在农民具有借贷需求时始终将资产的安全和收益作为信贷决策的根本;而受我国的历史原因和现有体制影响, 缺乏信用观念以及无担保的农民往往很难获得贷款。
(1) 农村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需求。农村金融需求行为特点为资金总量大、需求差异大、低增值性、风险与收益不配比。资金总量大是由农村人口多、基础差以及农业的低增值性决定的, 新农村建设主要是解决广大农村人口的收入问题, 其增收面广, 所以资金投入大;需求差异大则是农村金融需求在资金额度、期限和使用方面不同, 其还贷能力以及对资金需求的迫切性各不相同;低增值性是指单位投入收益较低, 需耗费较多的资源;风险与收益不配比, 则说明农村人口在融入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经济风险增加而收益未有相应的提高。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回收率受经济发展和贷款人员能力影响, 而农村金融机构已完全被推向市场, 商业化的压力迫使其不得不寻找必要的利润空间, 因此, 农村资金需求满足率相对较低, 一般只会在较低层次满足其资金需求。
(2) 农村金融供给对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需求。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均将自身发展放在首位, 这就表明, 只有农村金融需求能获得较高收益, 农村金融供给行为才会发生。而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是农村、农业、农民创收的根本。农村金融供求失衡是制约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原因。从现有农村金融体系来看, 我国实行的是较严格的金融管制, 主要由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针对这种由市场和体制所引发的问题我们只能进行疏导, 即有针对性地放宽金融管制, 引入完全竞争机制。
由于资金缺口的存在以及受贷款人员经营能力的影响, 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不足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针对农村金融行为的特点, 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和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是解决新农村建设中我国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的根本措施。
三、建议
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 按照“工业化、制度化”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受银行改制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 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趋于商业化、城市化, 农村的资金外流以及资金缺口的加大使得新农村建设不能顺利开展。因此, 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是当前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正确定位现有正规农村金融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村金融机构都比较看重风险与收益的配比性, 其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有限。因此, 我们应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正确定位。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 其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 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 所以, 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 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2. 创新农村金融机构,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
所谓成熟金融环境, 实际上是便于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历来较大。同时, 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阻碍了新农村建设, 所以, 国家应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 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 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7年开始, 我国已逐步让一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但是, 农村金融需求的低增值性以及风险与收益的不配比促使农业人口贷款需求向门槛较低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转移, 而该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受规模限制其资金成本较高。如果不能合理地解决风险与收益的配比问题, 该类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必然的。所以, 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不仅仅是引入社会资金建立村镇银行, 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以降低金融机构风险, 从而达到充分竞争的目的。
3.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
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品种较单一, 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活动。农村金融需求可分为生存型和发展型,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各不相同。传统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利于农贷决策, 因此, 针对不同的贷款融资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创新其产品与服务, 建立满足不同层次资金需求的服务体系。如可以根据贷款的主体不同设计不同贷款产品, 有针对性地满足各种资金需求, 或集中同类贷款者统一提供金融服务以提高服务效率。
4. 建立健全信用和担保机制。
农村资金供求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金融需求方的资金成本承受能力低, 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资产的安全性考虑会谨慎放贷。所以, 应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和担保机制, 为农业人口提供一个平等的借贷环境, 解决其贷款问题。
(1) 信用机制。信用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信用也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创建农村信用机制、降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是强化农村金融供给的关键。所以, 政府应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信用评级工作。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合作, 建立农村、农业、农户信用数据库, 对信用等级高的资金需求者可以给予优质服务以激励贷款者守信, 同时对违约失信的贷款者给予公开、严厉的处罚以维护资产安全。
(2) 担保机制。建立必要的担保机制可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贷款担保要求, 方便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贷。借鉴国际经验以及我国中小企业担保相关做法, 我国应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 为农村金融需求提供保障。该类机制应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 但要引入必要的民间资本以最大程度地减轻财政压力。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为其对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支持, 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 贷款人可将其不动产或动产抵押至担保机构, 而后担保机构为其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贷款担保并协助其完成贷款相关活动, 达到降低农村金融机构放贷成本和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戴石, 金自康.论农村金融体系创新与新农村建设.商场现代化,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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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8篇
1 农村金融中介的变迁及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
1.1 农村金融中介的变迁
农村金融发展, 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经济发展积累的金融总量相比于城市, 存在巨大的差距, 原因是, 我们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全面、深刻的认识, 而导致农村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从组织形式的规范性看, 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正规、非正规两种金融中介。正规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及其特征:我国正规农村金融中介以农村信用社为标志。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 根据当时“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 农村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 变为集体金融中介, 实质上成为其的一部分, 管理集体储蓄。后来,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的逐步专业化, 农信社转为农行的基层组织。直到1994年以前, 农行是农村的唯一正规金融中介, 一方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 一方面吸纳农业储蓄为城市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提供金融支持。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成立, 专门经营从农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 农信社与农行“脱钩”, 恢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中介性质, 而农业银行则收缩农村业务向城市进一步纵深。非正规金融中介又称为民间金融中介。活跃在农村生活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合会。合会已有上千年历史。合会作为金融中介, 主要是融通资金, 建立一种借贷联系。二是钱庄。钱庄始于明清, 起初经营货币汇兑业务, 逐步开展起存贷业务。目前, 钱庄小范围地存在于闽浙一带, 又称为“钱背”、“钱中”。由于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私人公开挂牌经营金融业务, 钱庄由“地上”转为“地下”, 其活动能力似乎丝毫未受影响, 倒是当地的税收减少了一大块。三是农业合作基金会 (简称农金会) 。农金会始建于1984年, 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成员遵从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 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 通过调节资金余缺, 支持本地农户及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农金会强调互助性, 不以盈利为目的, 故不办理存贷款业务, 会员筹资多用于短期、小额的农业生产活动性周转。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 比之正规金融中介, 非正规金融中介似乎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 更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1.2 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
农村的金融需求是以我国农村典型的小农经济 (农户经济) 为基础。小农经济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基础, 其基本特征:农户及其行为, 是经济单元与社会单元的统一以及生产和消费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农户有了劳动自主权和收益权, 农户从事的产业逐渐多元化和非农化, 收入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 农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和经济活动的决策者, 成为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力量。上述农户经济特征基本勾勒出了他们金融需求的特征。农户金融需求分为:融出资金需求与融入资金需求。前者比较简单, 主要是储蓄;后者相对就复杂一些, 尽管是借款, 但却表现出许多值得关注的特点:一是从借款额度看, 普遍比较小, 但借款额度总体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二是从借款来源看, 农户价款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低, 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比重较大。三是从借款用途看, 主要分为生活性贷款、生产性贷款和非正常贷款。在大多数地区, 农户生活性贷款超过了生产性贷款。而且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 生活性借款需求呈递减趋势, 生产性借款需求呈增长态势。这样的趋势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基本吻合。四是从借款方式看, 农户希望采用较少或无抵押贷款方式。农户收入水平虽比改革前有所提高, 但除住房外, 农户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很有限。这样农户就很难从一般商业化组织贷到款, 往往会从当地合作性民间金融机构那里, 凭人脉关系贷款。五是从借款程序看, 农户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简便、灵活。由于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原因, 农户往往难以应付复杂的贷款手续, 加之, 农户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烦琐的手续经常会贻误时间。通过上述农户金融需求特征的描述, 我们就能清楚, 农户的一般融资次序是:内部融资、熟人借贷, 自发性融资合作组织、民间私人金融中介 (钱庄, 典当) 、正规金融中介。
2 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1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 要重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 把信用社真正办成面向“三农”的金融机构。同时, 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增强信贷资金实力, 积极进行农村信用社结算制度改革, 改善支付结算手段, 提高电子化水平, 更好地为“三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二是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业务范围, 发挥政策优势, 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生态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种植业;三是国家开发银行要积极为农村发展服务, 在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开发资源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应加快农村保险事业建设步伐, 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和因不可抗力造成贷款损失的补偿办法, 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 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五是在总结目前中小企业担保机制试办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相应法规以及风险管理办法, 保证中小企业担保机制稳健运行, 更好地支持县域中小企业发展。
2.2 大力增加农村金融产品, 通过有效宣传培育农民的金融意识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产品。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代理、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新产品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大金融产品的宣传和营销力度, 提高农村居民特别是落后地区的金融意识。大力发展农村银行业机构电子化建设, 提高电子网络的应用效率, 加大银行卡业务的推广和深度开发, 推动住房、汽车、助学等消费贷款业务在农村开展, 启动农村消费市场, 逐步改变农村居民传统习惯, 提高农村居民使用现代金融工具和产品的能力。
2.3 推进信用村镇建设, 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信用环境永远是金融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必须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信用村镇建设。通过创建信用村镇、评定农户信用等级, 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工作, 在讲求信用的基础上, 缩小质押抵押贷款范围。同时, 积极发展农户联保贷款, 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方式, 避免信贷资金风险。二是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中央银行推动、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涉农金融机构配合的信用环境建设组织体系, 变经营行为为政治任务, 变银行职能为社会责任, 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把信用环境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旨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协调起来, 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 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诚信的社会经济环境。
2.4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4.1 逐步培育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主体, 积极培育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少、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农村地区, 鼓励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外国资本兼并、重组、参股现有银行业机构, 适度增设多种所有制银行业机构。允许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 由村民通过自愿联合组成资金互助组织, 服务对象严格限定在组织成员内部, 资金互助组织除保留限量库存现金外, 其余吸收的资金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托管, 结算委托农村信用社办理。
2.4.2 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服务县域经济的作用, 引导商业银行新增存款投放农村。
注重发挥农业银行在农村网点和人员众多的优势, 增加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 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 支持外贸和新兴领域的农村商业企业, 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机制, 改变信贷策略, 加大对农村有市场、有效益的龙头企业、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制定相关办法, 明确各类银行在县域内设立的机构网点, 要拿出当年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 用于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 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 信贷投向逐步向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倾斜, 重点支持农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改善农村需求最迫切的银行业机构信贷服务水平, 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积极开办对农户的小额资金贷款业务。进一步加大对优质成长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积极开发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金融服务方式, 提高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率。
摘要:农村金融发展, 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和构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 对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央行窗口指导作用、推进信用村镇建设的角度探讨了构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金融,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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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第9篇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现状是: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农民贷款难极为普遍。究其原因有:农村金融抑制状况严重;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不健全, 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金融结构单一, 市场效率低下;农业保险严重缺位, 没有起到对农村经济发展应有的保障作用。2007年1月, 温家宝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包括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较为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业务品种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 显著增强为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按照这一改革目标要求,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但政府的干预仅仅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 绝不是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政府要重新界定职能边界, 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避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放弃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具体组织和参与, 将重点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 逐步降低行业进入门槛, 允许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立, 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有效率和开放式的市场。
二是构建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混合型金融体系。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多样性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 从总体上讲, 近期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性金融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的变化, 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将吸纳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点, 未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将向以股份合作制金融为主转变。
三是实行商业原则与市场运作。市场机制是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坚持市场机制推动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 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使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 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综合效能。
在遵循上述三种原则的基础上,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 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 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 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 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还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其一, 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其二, 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 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其三, 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 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其四, 政府主导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 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第二, 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相互补充和竞争合作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首先, 要重新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功能定位。其次, 应按照多元化和竞争性标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第三, 改革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 充分发挥其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首先, 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次, 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地区平衡发展, 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再次, 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最后, 全力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 紧紧围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 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
第四,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培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 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同时, 应该积极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及思想, 引导农民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 从而决定了金融需求上的差异, 在组织管理形式上应实现多样性, 从而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一, 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郊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其二, 在股份合作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发展股份合作制信用社。其三,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坚持合作制模式。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不仅农业为弱质产业, 且有中低收入者的弱势群体对合作制有强烈的制度需求, 客观上需要信用社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 支持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结构单一, 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重要原因。首先, 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通过给予金融机构的组织身份, 明确设立条件, 加强金融监管和自律, 逐步将目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合会、基金会、互助会等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到合法化轨道中来, 或转为小额贷款组织, 或组建社区金融机构;其次, 放开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 并且一般没有抵押, 其利率相对较高也是正常的。另外, 利率的浮动也能有效地吸引资金对农村的投入, 引导“农转非”的资金回流到农村, 解决一部分农村资金来源问题;最后, 加强管理, 限制、打击有违公平原则、存在过高风险的非法民间借贷, 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金融欺诈行为。
第六,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国家要从宏观上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 一是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二是可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 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农业保险局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或协调机构, 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三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五是建立再保险机制。充分调动中再集团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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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10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始终按照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强制性、渐进式的制度演进方式推进,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截至2013年年末,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14. 5万家,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的69% ; 从业人员159. 8万人,占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数的45% 。资产总额41. 3万亿元,涉农贷款余额11. 5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的57. 2% ,约有8524万农户获得信贷支持,贷款覆盖面持续保持在30% 以上。然而,在经历多阶段、复杂的政策演变之后,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商业利益最大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深层次矛盾造成村金融改革陷入必须不断发放新牌照,成立新机构解决新问题的无限反复,农村金融改革任重而道远。而在新的改革阶段,新型城镇经济的兴起、农村禀赋资源的提升和社会资源要素的重新配置有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可持续供给提出新需求: 一是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与创新金融供给方式提出挑战。需要加强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形成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等和谐发展、良性共生的金融体系; 需要加强农村融资产品多元化创新,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林权改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新问题,在信贷政策、抵押担保方式、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有新突破; 需要适应农业产业化趋势,应对农村生产、消费及资金流动的变化,形成服务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渠道、风险管理及考评激励体系。二是对建设普惠金融,实现所有人均等化享有金融发展权益提出新要求。需要通过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服务方式来满足不同群体的融资需求; 需要以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等民生领域为重点,为经济包容性发展提供持续金融支持; 需要优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创新农业补贴、小额信贷、助学贷款和创业贷款等民生改善领域的财政补贴和扶贫贴息贷款的运作模式,实现商业可持续。
2 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2005年联合国首次提出普惠金融 ( Inclusive Financial) 的概念,到2012年世界银行建立全球首个金融包容性数据库,从金融深度、金融可及性、金融效率和金融体系稳定性等来衡量普惠金融发展的水平得到了学界普遍认同。从国际主流观点看,普惠金融各维度的实现均以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供给为前提。在引入可持续理念之后,金融组织被看作不同社会阶层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利益诉求的集合体,各利益主体之间是利益相关关系,人与人之间的金融交易是在充分信息披露和重复博弈基础之上的相互信任关系,金融体系的目标在于通过跨期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设计形成利益兼容的可持续机制。
依据可持续发展理念,普惠金融体系应该是遵循金融服务多样性、金融权益平等性、金融体系衔接性、金融服务可持续性、金融业务内生性、金融定价自主性、金融市场竞争性、金融信息透明性等基本原则,基于跨期优化的制度安排和兼顾利益相关者诉求基础之上的激励兼容机制,最终形成有利于代际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利益兼容的内生发展机制。
依据可持续发展理念,普惠金融体系应以客户需求为中心,通过有效挖掘各类型金融服务组织的比较优势,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形成微观中观宏观各层面的利益引导和政策协调机制。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就是低收入和敏感人群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目标。在微观组织层面,金融组织必须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收益至少覆盖其全部成本,不计成本或者通过补贴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效率往往较低,并容易引发寻租。在中观辅助层面,必须通过金融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的信息动态双向公开,开展风险评估以及审慎性监管等有利于形成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必须通过金融信息及知识的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效率。在宏观制度层面,政策制定者不仅要保证监管职责的准确实施,同时还要保证低收入者能够在不同金融机构间无成本或低成本的选择金融服务,即保证充分竞争性,制度设计者必须在保持金融机构经营可持续性和符合监管标准之间进行动态平衡,机构市场准入的最低标准是能够提供有效服务,监管最低标准是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3 推进市场化改革,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着力点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要建立兼顾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诉求,有效处理市场和政府之间的运行调控关系,监督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权责制约关系,投资人和经理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机构及服务对象间的服务发展关系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竞争关系等。应通过金融改革释放生产力,在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通过改善经营、创新机制的基础上提升可持续服务能力。
一是理顺机制。应根据各区域实际和经济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类型的金融组织方式,发挥金融机构比较优势,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按照自下而上简政放权和自上而下局部试点整体推开的原则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通过加强农村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建立正常的资本增长和利益分享机制,理顺监管机构、省联社、信用社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在赋予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同时,明确其承担区域金融改革成本的责任,通过鼓励多种形式的资本联合,调动民间资积极性,发挥各类风险分摊优势,形成内在稳定机制。
二是释放活力。农村地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应先于城市,应降低农村地区的利率价格控制,在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定价空间的基础上,按照成本分摊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平衡的原则,逐步放开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的存贷款利率管制。
三是防范风险。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主要任务是创造有效制度环境,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提升信息透明度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信用监督和违约惩戒机制;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升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通过多样化经营、创新金融投资渠道提升农村居民分散风险能力、扩大投资渠道。
四是创新理念。充分利用大数法则,开展综合负债管理,避免小额、分散客户授信评估的高成本投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金融效率。有效应用“长尾理论”,通过加强金融信息网络的建设,鼓励涉农金融产品创新以及开展农村金融需求规律统计分析等找到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性供给的商业模式。
摘要: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通过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发展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指明了方向,《意见》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家庭经营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也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给予高度重视。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大发展与农村生产力的变化必然对我国的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组织和治理方式和微观交易方式产生深刻影响。作为经济的核心,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必须适应农村生产和组织方式的变化,顺应制度变迁的规律,通过前瞻性、系统性的改革与创新,有效处理金融效率和公平发展问题。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管理 第11篇
近年来,黑龙江省逐步推进“两大平原”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黑龙江省高度重视本省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的《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实施方案》,2014年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积极推动了全省农村信用体系的改革,优化了农村信用环境。2014年8月末,全省农户总数509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有38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76%,已信用评定的农户178万户,占已征集信用农户的46%。通过信用平台,全省的金融机构对其中满足条件的171万农户立即发放了1 504亿元贷款。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决定继续借鉴克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建立以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为基础、以信用对接和信用增级为核心、以信用文化为保障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村信用体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了金融机构金融资源的配置,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不平衡的难题。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户信用意识薄弱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起步晚,其产品的开发投入等都相对缓慢,这就使得信用产品这种新型产品较存款、贷款等投入市场要晚,因此农户对于信用的认识与信用行为的记录都陌生。由于农户受教育水平普遍低,思想保守,不易接受新事物,许多农户对征信存在误解,认为如果向信贷采集员透漏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借贷能力[1]。因此,许多农户并不愿意向信贷员提供自己的收入、负债等敏感信息,阻碍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的进程。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是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必要条件[2]。但是,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农户的信息征集仍然依靠政府下属的一个征信办公室,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机制,对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处理行为不规范。这就使得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农村信息的采集、评估和失信惩罚无法可依,难以获得全面的信用信息。
(三)信息采集难度大,数据失真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人员增加,这就使得许多农户搬离原本的住处,阻碍了信息采集工作的进行,使得总有一部分人无法完成信息采集,无法记录其信用状态[3]。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农户认为拖欠、逃避债务并不是十分严重的问题。这些人为了逃避信用记录的制约,就不会主动、积极地配合信息采集员的工作。还有一些农户可以自给自足,并不需要借贷,这部分农户认为信息征集并不会给自己带来利益。另外,有些农户对自身隐私(家庭资产、收支、借贷)这些指标较敏感,他们往往采取不填报或少填报,以致非存量农户信息无法采集,采集到的农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失真,这些都严重影响信息的质量。
(四)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信用体系建设进度不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应由政府主导,市场充分参与。但是,由于各县域情况不同,各地政府机构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关的政策、资金、技术、人力等都跟不上改革步伐,比较落后,从而导致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不平衡[4]。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仅仅是象征性地响应省政府的政策,并没有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如守信给予奖励、失信给予惩罚机制,使得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缺少保障,工作难以深入推进。
(五)信用评估方法落后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由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同,致使各地信用评级的软硬件条件也不一样,信息不能大范围的实现共享。一方面,全省的信用征集评价并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因此各地信用评价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关指标设置和评价体系不客观、较随意、口径出入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注重隐私保护等,不愿意或者虚假填报相关信息。这些因素都使得征集的信息不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低,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农村的信用评价科学性、权威性不强,农户信用评级得不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影响了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三、信用体系建设解决的途径与政策建议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征信宣传,提高农户的信用意识
在农村地区大力宣传征信知识,增强农民信用意识。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金融组织积极参与。例如,可借助邮政储蓄、农信社等与农户接触较多的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进行网络、展览板、发传单等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也可以定期开展征信讲座,向农户普及建立健全征信体制能给他们带来哪些利益,使农户主动地参与到征信工作中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尽快完善我国征信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有法可依,是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加快完善我国征信立法、执法可以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尽快出台配套《征信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主体明确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对农户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处理、使用等方式方法进行规范[5]。建立配套的征信系统监督管理体制,对于不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农户给予惩罚,对积极配合征信工作的农户给予奖励,使征信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信用平台。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健全激励考核机制
首先,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统一口径,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创新。不断提高信用信息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得信用信息可以在大范围内实现共享。其次,将信用评分运用到具体业务中。比如,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主要根据其信用信息发放贷款,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农户给予优惠的贷款政策,对信用记录不好的农户借贷适当提高利率或者要求其提供较多的担保物等方法,使农户体验到信用记录良好关系到他们切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促使农户积极主动地配合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最后,政府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带头推动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评定标准的建立。积极推动这一活动的开展,对于信用较好的乡、村、户给予奖励,如给予适当的惠农政策,以此鼓励他们维护好自己的信用。
(四)坚持政府主导,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多方面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各地方政府是这一工程的领导者。原因如下:(1)由地方政府的领导可以很快的打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各部门之间可以互通有无。(2)地方政府领头,可以使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成功的模式可以相互借鉴,错误的做法可以适当地规避。各部门之间的多方联动,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资金、政策、人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使农村信用体系在促进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蒋晓燕,王筠.浅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财税金融,2015,(1).
[2]许为民.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问题及解决路径[J].征信,2015,(3).
[3]郭敬林,介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3,(11).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现代征信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