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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监理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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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监理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水利事业发展十分迅速,可以为农田灌溉、水利发电、防洪抗涝等提供一定的保障,加快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在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增下,对其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要求也是更高,还需加快先进技术合理应用,实现有效的掌握工程施工全过程。导流施工技术合理应用效果将会对水利工程整体建设周期、质量安全有着严重影响,在施工阶段极易受到施工现场环境、人为因素等的影响,这就对施工人员整体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作者实际工作经验入手,分析水利工程导流施工技术应用,希望对有关从业人员带来帮助。

关键词:导流施工技术;水利工程;施工;应用

前言: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持续发展,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时候,还需因地制宜的选择施工方案,结合工程施工建设目标和现场情况,保证使用合理的施工技术,进而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更加有效的发挥出有关性能。为人民群众和社会提供服务。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的时候,使用施工导流技术、围堰技术,可以缩短水利工程施工时间,提高水利工程施工性能、质量。施工导流技术和围堰技术在工程施工建设阶段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施工技术,加强对工程施工管理可以提升全面提高施工整体效率、质量。下面就对其进行分析。

1水利工程导流施工技术的概述

经过有效引导水流,进而降低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合理的安排基坑排水、截留、下闸蓄水等等,提高工程施工整体质量。经过合理应用导流施工技术,做好水利项目坝址正确选择,有效的增强设计方案的实际指导价值。水利工程导流施工也会受到水利枢纽工程的布置影响,对导流施工方案的明确,进一步的确定厂房的分布。除此之外,还需做好施工计划的合理编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导流施工技术合理选择,为后续工程项目的施工奠定坚实的基础。

2 水利工程导流施工方法应用要点的分析

2.1 明渠导流施工方法

明渠导流施工方式,主要应用在河床较窄、河床覆盖面较深的水利工程项目中。而在施工前,可考虑到水利工程施工难度与导流复杂性,选择明渠导流施工方式,确保导流施工质量。而此施工方式,最主要的施工内容就是要明确明渠位置,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导流轴线位置、明渠进出水口高程等,还需在开展现场施工工作前,对各项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后续施工进度。

2.2 分段围堰施工方法

分段围堰的施工方法是借助围堰施工方法,对施工河段的实施时间、空间分期、分段,而后实施有效的导流,通常应用工期相对比较长,并且河道相对比较宽的水利工程中,尤其是水利情况复杂或是通航河流上应用。采用分段围堰施工的方法的费用相对比较低,所以在当前的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应用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说:在三峡工程项目中采用两段三期围堰方法进行施工,分段围堰法导流在开始能够以束窄的河道进行导流,在后期以提前修筑泄水道进行实施导流。主要包含坝体底孔导流、坝体缺口导流方法。坝体缺口导流施工方法的应用,在应用坝体缺口导流施工方法的时候,通常对河道汛期时的水流量比较大,造成本来制定的导流系统难以承受加大之后水量而应用的补充导流方法,在这个方法合理应用后,可以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保證工程整体安全性。以坝体的缺口导流施工方法应用进行分析,在坝体结构中,把导流的缺口留出来,使得过量水流在缺口中排出,进而保证原导流系统、水利工程运行的良好。在汛期结束后,应该对其存在着的缺口进行补全操作。坝体的缺口导流施工方法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使用寿命的延长有着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对坝体底孔导流方法应用分析。把混凝土坝体中的底孔作为泄水道,使得导流流量经过底孔流到下游,进而保证后期项目顺利开展。经过对临时底孔合理应用,在结束施工后,还需加以蓄水,进而做好封堵操作。在二期导流施工阶段,对坝体底孔的导流施工方法应用较为常见,一般都是以坝体所留的泄洪洞、排沙洞进行完成导流操作的。2.3坝差引水法   在大坝施工过程中,坝差引水法是一种效果良好的导流施工技术,坝差引水法能够有效提高施工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其优势在于施工成本较低、结构简单、稳定性强等。其缺点在于如果工程的引水系统原状态并不能有效承受河流流速的加快,很可能会影响到工程的整体安全,威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导致延缓施工进度的情况出现。因此,施工人员应当在完成大坝前期建设工作后,将其与其引水的系统更好地结合,从而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施工。同时,此法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应用中,可能由于坝差的存在导致大坝整体可靠性不强。因此,需要设计人员根据河流水量、大坝结构等特点进行分析,加强坝差引水的科学性,推动导流施工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实施。2.4在隧洞导流层面       部分水利工程施工环境相对复杂,其中,以隧道施工为主,隧道周边环境相对复杂、多变,如未经实地勘察,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选定导流施工方式,势必会降低导流施工效果。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首先,针对河岸原有隧道,开发水利隧道,降低水利工程施工成本,加快施工进度。其次,在完成上述工作后,选择适合的导流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应明确导流轴线,结合水利工程物探结果,在隧道开挖过程中,尽力避开地下岩石,以此为基础,降低隧道挖掘难度。与此同时,在隧道挖掘过程中,应以减少隧道弯度为主,确保导流效果。最后,应结合选址,设计合理的转弯角度,原则上来说,隧道转弯角度应大于一百二十度,减少弯角沉积,提升隧道实用性,充分发挥导流施工作用。此外,还应重点关注隧道内部岩层厚度,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隧道导流施工技术,确保水利工程有序开展。

3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导流技术应用管理的措施

3.1严格选择导流施工方案

在进行导流施工方案选择的时候,我们的作业人员还需对河中水流情况仔细分析,计算水流速度、冲刷力、地基承载力,结合当地的雨水气候、往年水位、汛期等,制定出导流施工的方案,按照河流汛期的泄水差异,严格把控工程施工全过程。特别是在水量工程的施工区域处在河道周围的地质松软地带的时候,一定需要处理好地基的结构,最后夯实、加固处理。就围堰施工的种类比较多,施工方法不同,所以除去考虑围堰方身心、后期的易拆性,还需结合其水流和施工成本及其现场情况进行选择,便于有效的完成水利工程建设。

3.2围堰基坑排水第一,在水下填筑形成堰体后,将基坑内的集水开始进行排除。主要的排水量为施工弃水、雨水、渗透水及基坑内的积水。第二,经常性的基坑排水。基坑排水主要包括施工弃水、天然降水、基础渗水。严格按照围堰地基渗水的情况、实际施工弃水的情况,对排水量进行估算。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水利工程的施工中,导流施工技术是一项重要技术,对水利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阶段,采用导流施工技术能够科学引导水流,避免工程项目受到水流渗透的影响。围堰施工方法和明渠导流等施工方法都是导流施工技术中的一种,我们必须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经过不断的加强技术管理,提升操作人员水平,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等的措施,对导流施工全过程管理,进而增强技术的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1]孙云涛,邵珊珊.关于水利工程施工中导流及围堰技术的探讨[J].绿色环保建材,2020,155(1):245+250.

[2]田贺.水利水电工程中围堰技术的应用研究[J].水电水利,2021,5(1):142-143.

[3]辛海洋.水利工程施工导流及围堰技术的应用[J].农村实用技术,2019,213(8):121-121.

[4]张小红,夏玲.水利水电施工中施工导流和围堰技术的应用[J].水电科技,2020,3(2):P.53-55.

[5]杨捷舟.水利工程施工导流及围堰技术要点探析[J].建材发展导向,2019,17(7):259-259.

[6]徐泽明.水利工程施工中导流施工技术的实践[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9(5):138~140.

[7]高嘉文.水利工程施工中导流施工技术的应用和管理[J].珠江水运,2020(19):41-42.[8]赵付强.水利工程中导流系统施工技术应用分析[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8(05):203.[9]顾小阳.水利工程施工导流及围堰技术的应用[J].江西建材,2020(10):157-158.

三峡工程监理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1 基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土木工程专业建设和改革的重大意义

专业建设是大学实施人才培养的基本细胞和元素, 也是学校独具特色、质量保障的坚实基础, 现代化应用技术型本科教育各个专业建设必须紧密贴合社会需求, 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建立和完善这个体系, 必须树立“开放办学”理念, 坚持实践和课堂相结合, 遵循现代化企业 (建设公司) 生产经营需要、学生就业为主的培养规律, 以校企合作模式为平台, 与企业、公司一起分析和研究社会行业需求, 抓住市场经济发展脉搏, 不断调整专业结构、课程体系和方向, 创办符合现代化市场和企业需求的专业。校企合作模式有利于专业建设和课堂教学的工学结合, 有利于合理结合校内专职师资和社会兼职老师, 有利于实现实训、实习模式和企业需求一体化, 有利于教学质量评价系统多元化和立体化, 从而使得专业建设很好契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适用社会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2]。

目前, 土木工程专业主要是培养掌握各类土木工程学科 (包含房屋建筑、地下建筑 (含矿井建筑) 、水电站、港口及近海结构与设施、给水排水、地基处理、道路、隧道和桥梁建筑等行业) 基础专业理论和知识, 最终能够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在土木工程专业培养中, 除了强调学生课堂学习书本知识外, 更加突出要求学生动手和实践能力。目前在教学实践中, 主要存在:实践教学内容不协调;实践教学投入不充足;实践教学场地不完善等问题[3]。构建校企合作模式的专业建设无疑可以为课堂教学、实践教育、学生就业与成才等提供平台, 同时, 对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学生竞争力提供支持和帮助。

2 基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土木工程专业建设与改革

重庆三峡学院是一所地方性本科院校, 为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建设和人才培养贡献了巨大力量, 目前具有本科-硕士培养体制, 是国家应用型本科教育改革院校, 其土木工程学院可追溯到1996年成立的建筑工程系, 土木工程专业前身为建筑施工技术专业, 现开设三个方向, 和东南大学实行“1+2+1”联合培养模式。最近几年, 教学质量稳步上升, 学生成才就业态势良好, 土木工程专业建设卓有成效。下面结合培养计划方案, 讨论土木工程专业建设流程。

2.1 专业建设调查与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土木工程专业建设和改革实行“人才市场需求调查、人才规格调查、专业建设与设置分析”, 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 比如:对施工单位、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和政府部门等进行走访、拜访, 对土木工程专业建设收集信息, 后根据学校发展规划, 结合教学规律, 进行科学分析。土木工程专业人才需求和规格调查不仅摸清了企事业单位目前对土木工程人才真正需求, 而且有利于建立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 对人才规格调查发现, 在地方性应用型技术本科院校中, 用人单位主要需要动手能力强、沟通交流能力强的施工人才, 对其设计和科研人才需求主要是针对科研型院校, 因此在后续专业建设和改革中, 无疑要厘清这个现实, 才能更好地培养符合企事业单位需求的学生。

2.2 培养方案组织和编制

在市场调查和分析基础上, 对土木工程专业进行方案编制和组织, 初步制定出培养方案, 进行一而再、再而三斟酌、修改和再修改, 形成了通识教育、专业基础、主干课程、专业方向课、课内实习和实训实作体、课外企业管理实习等体系。在上述体系下, 再根据专业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 设置课程为专业职责、职业任务、课程知识体系、专业技术理论和职业活动几个层次。其中, 设置专业基础课必修课8门, 诸如力学课程群、数学基础课程群、作图识图课程群;专业主干课必修课6门, 诸如土力学、工程地质、数学建模及方法等, 选修课13门, 诸如工程经济、工程设备、岩体力学、流体力学等;在专业方向上分为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岩土及地下结构、道路工程和城镇建设, 并各设置8~10门专业课程。上述课程中, 那些本身具有强烈课堂和实践相结合倾向的课程, 设置课内和课外实践, 包含课程设计、课外实习、实训实作等形式, 并派遣学生去企事业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和实训。

2.3 教师队伍建设

土木工程专业教学团队和师资除了完成日常教学外, 还应承担课内外实践教学活动, 承担生产科研任务, 一般设置具有专业影响力的带头人, 兼校内教师资源和社会企事业师资。在土木工程师资专业组建中, 具有专业教师资格和工程师资格的 (“双师型”教师) 占专业教师总人数为65.8%, 行业兼职教师 (包含企事业单位) 为18.6%, 形成专业技术水平高、结构合理、专兼并包的师资力量。

2.4 校-企模式实训实做、实习

对于高年级本科生设置校内、校外实训场地, 利用校内专业教师资源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活动, 同时, 利用企事业共建实习基地、实训场地, 聘请校外具有强烈专业背景、善于转化和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讲座、现场指导、课外传帮带相结合方式强化实训实作、实习。比如实训实做课程实施中常分为土方工程、脚手架工程、砌筑工程和钢筋混凝土工程四个模块, 在土方工程中将学生分批分量带到实习工地进行真题真做, 学校专业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严把质量关, 在脚手架、砌筑和钢筋混凝土工程中, 不仅专题讲座施工方案、安全评价等课内知识, 而且在校内实训场地、校外实习工地进行演习、实际动手操作等, 进一步发挥校企合作优势, 实现专业、学校和企业互补。

3 基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土木工程专业动态长效机制建设

土木工程专业建设要以“服务区域经济、紧贴就业市场、紧跟专业脉搏”原则, 通过建立成熟机构,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逐步建成专业建设动态长效调整机制[4]。常常一是通过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并以此主体, 其组成为专业带头人、行业技术骨干和专家, 并在此基础上组成专业建设委员会, 制定《行业人才市场需求和分析考察调研制度》《毕业生就业追踪表》《专业发展论证会》等;二是以专业建设小组为主要载体, 并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下设专业建设工作小组, 其组成为专业带头人 (系主任) 、专业资深老师、行业技术骨干、高教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工作组通过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就业方向和需求, 在严密讨论基础上, 经过深入论证, 及时合理修改和调整人才培养目标, 动态管理课程体系, 更新课程教学标准, 促进教学手段, 使之改革紧跟行业发展前景和市场经济需求。

土木工程专业建设和改革以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为载体, 以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为平台, 以校内学习、校外拓展为抓手, 以学生就业和发展为导向, 最终促进土木工程专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摘要:针对土木工程专业建设和改革, 首先论述了校企合作模式在其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其次结合重庆三峡学院土木工程专业现状, 讨论了校企合作模式专业建设与改革, 从专业调查分析、培养方案组织与编制、师资队伍和校企实训实作、实习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 最后给出了建立长效校企合作模式的土木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土木工程专业,校企合作模式,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方晓明.“卓越工程师”培养中的校企合作动力机制探究[J].教育评论, 2013, 05:27-29.

[2] 黄功学.基于校企合作的专业建设研究[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 20:24-27.

[3] 刘兴丽, 洪亮, 关凤岩.高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模式[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3, 233 (9) :142-144.

三峡工程监理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一、课程简介:

1. 中南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于2007年11月,引入模拟公司创业实训项目,开设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实训选修课课程(Practice Firm,简称:PF):2个学分,32学时。

2. PF项目是由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引入在国外广泛实施的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技术,首先在全国相关重点城市和中南大学开展试点。

3. 学员在培训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网络平台或现实情景中建立模拟公司的方式,模拟创业过程,进行实践演练,基于真实的不同工作岗位,为学员提供能够对其语言、专业、知识、职业能力等进行实践和提升的新型创业培训。 4. 整个上课过程由PF管理部课程部成员跟课,目前课程由两名培训师轮流上课。

二、PF教室(中南大学“双创”中心基地C109室):

1. 课桌:每期学员将组成为三个模拟公司,每个公司一个办公桌,桌上摆有6个公司职位头衔(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行政总监、市场总监、财务总监、采购总监)和公司名称的桌牌。学员上课时分角色而坐。

2. 文化墙:每期学员结业后将要绘画自画像附上姓名贴于此处,另外实地调研的相关照片一并贴上。

三、上课情况:

1. 以学员自由组成的模拟公司讨论为主,结业作业:完成商业计划书、任务汇总书、实地调研报告、上课心得,前三项以模拟公司为单位完成,后一项为每人一份。

2. 课堂气氛融洽,每次课安排有茶歇(第一次课由PF管理部提供,其余为三个模拟公司轮流买)。

三峡工程监理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2011〕26号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2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鼓励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的产业化。

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3 第九条 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标任务,或者突出水环境问题未按期解决的区域(含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4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备查,并按规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

5 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其结果应当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控体系。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发现本行政区域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断面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鼓励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6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四)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

(五)使用土壤净化污水。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7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可能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情况。

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禁止在库区流域建设严重污染水体或者对水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已经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搬迁。

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应当实施严于本市其他流域的环境准入标准,禁止建设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扩建化工项目。

鼓励现有工业项目迁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 规划设立工业园区,应当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满足园区污染防治的需要。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

未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的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8 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和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

新建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已经建成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

已建成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应当将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 排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现有固体废物,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库区流域水体中的漂浮物,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打捞。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 在库区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证书与文书。

9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船舶配置的污染物处理、储存设备,确因损害无法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或者重新安装投入使用,修复期内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船舶修造(拆)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放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第三十九条 船舶运载危险品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制定相关防治船舶溢漏应急预案,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船主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活动,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防止造成水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禁止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10 禁止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第四十四条 除畜禽禁养区外,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由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11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养殖小区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应当无害化利用。确需排放的,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六条 禁止采用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

禁止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销售及使用的洗涤制品,其总磷酸盐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行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还应当责令补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批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2 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解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

(二)未按要求管理排污口的;

(三)未如实记录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并备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处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处应缴纳排污费二倍且不低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应缴纳排污费三倍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的;

(二)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具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

14 正,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证件:

(一)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或者超过标准排放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器材或者擅自闲置、拆除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运载危险品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制定防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在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向库区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

15 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

(四)在本市销售或者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履行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整改义务的,可以由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整改义务人在限期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作出代为治理决定的主管部门责令缴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违法排污行为造成水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时,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应缴纳排污费。

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扰、拖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违法排污单位供应生产所需水、电的决定。

16 第六十一条 因排放污染物给水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者应当排除危害。

因污染水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污染水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人民政府不履行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和重大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机构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致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秩序混乱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质及其他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和剧毒、致癌、致畸的物质。

(二)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三)动物源性饲料,是指以动物或者动物副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三峡工程监理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1 直螺纹接头种类及适用范围

钢筋直螺纹接头按加工方法分为墩粗套丝和滚压套丝两种, 墩粗方法又分为热墩粗和冷墩粗两种。按安装连接方法分为加长丝直螺纹接头和标准丝直螺纹接头, 标准丝长度为3cm, 加长丝为5cm。热墩粗套丝接头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较为大型及异型钢筋的连接安装, 其特点是安装时将钢筋要连接的端部对齐后将连接套筒旋转连接即可。安装时投入人员较少, 而且较为省力省时。安装时对操作者有一定的要求, 丝头加工速度较慢, 每个接头的成本费用相对冷墩粗的要高一些。滚压套丝适用于短而小钢筋的连接, 大而长的钢筋安装很费力, 而且要求被连接钢筋必须是横平竖直的, 异型钢筋困难很大, 甚至无法安装, 因而适用范围较窄。冷墩粗连接因为有标准丝和加长丝之分可以适用不同大小, 不同形式, 不同规格的钢筋连接安装, 应用范围很广, 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大小, 不同形式的钢筋采用标准丝或加长丝接头, 而且费用相对比较低。

2 钢筋直螺纹接头的加工

三峡工程使用的钢筋直螺纹连接接头的加工, 由经过竞标中标的单位来承接, 其人员素质配备、设备配置都是国内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接头的加工质量平均检验合格率都在99%以上。直螺纹接头加工的主要设备有切断机、墩粗机、剥肋套丝机、热墩粗接头还配有电极加热机。热墩粗接头加工时先将接头放入电极加热器中进行加热, 当温度达到800℃~1000℃时立刻转入墩粗机上墩粗, 等其冷却后在套丝机上套丝完成一个接头的加工。冷墩粗接头加工时直接将接头放入冷墩粗机中墩粗, 而后转入套丝机进行接头加工, 剥肋套丝一次成形。滚压套丝省去了墩粗这一工序, 而将钢筋直接在套丝机上滚压套丝, 但套丝之前必须将端部切齐。直螺纹丝头加工完成后立刻在丝头上加保护帽, 加长丝因为保护帽不够长而要装套筒。保护帽和套筒能够在贮运过程中保护丝头防止损坏。

注:表中数据为加工等长 (3米/根) 钢筋标准丝及劳动力相同时所测

钢筋墩粗加工利用了钢筋钢材的可塑性和韧性等特性, 加工后材质性状不会发生多大变化, 可以加工的钢筋直径在φ12~φ40之间。三峡工程经过效益对比后选择了直径在φ25~φ40之间的Ⅱ、Ⅲ级月牙肋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工艺连接钢筋。直螺纹钢筋的接头加工劳动力组合一般是2~4人, 加工工效对比见表1。

3 直螺纹钢筋接头的连接安装

3.1 安装准备

安装前首先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好作业人员, 做好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特殊部位和特殊情况 (如高、临空作业) 做好安全防护。倒运和对位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统筹安排。连接操作人员2~4人/组, 一般情况为2人/组。其次准备好工具, 如:管、钳、锤子、记号笔、翘杆等。第二, 检查被安装的钢筋丝头是否完好, 连接套筒是否够数, 钢筋是否受污染。第三, 检查运到现场的加工成品钢筋是否与钢筋加工料表中的相一致, 钢筋是否完好。

3.2 连接安装作业

安装时按顺序先将套筒安装到先期埋设预留的钢筋丝头上, 然后将本仓号中与之对应延长安装的钢筋安装上。标准丝头的连接安装比较使用于横平竖直且长度适中 (6米) 的钢筋, 操作时需要转动被连接的延长钢筋。但无需做标记只将套筒丝扣旋紧即可。

加长丝的连接安装比较适用于异型及较长 (>6米) 钢筋的安装, 操作时无需转动钢筋, 只将钢筋对位后转动套筒即可完成连接, 操作要求接头钢筋对位准确。加长丝安装前要打标记, 以保证被连接的两个丝头在套筒内的旋入深度相同。安装中还应注意保持被连接的两个钢筋接头的轴心相同, 旋紧过程中不能破坏丝扣, 遇到阻力时要及时查找原因。被损坏的丝头必须割除采用其他的方法连接。

3.3 安装质量检查

三峡工程钢筋直螺纹安装完后需要进行自检和接受抽样检查。自检主要是看丝头旋入是否到位, 套筒有无裂纹或受到损坏。抽样检查主要是监理在现场每500个接头取一组试样 (一般为3个接头) 到试验室进行抗拉、抗剪等试验, 看其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4 接头强度安全有保障

三峡工程中使用的直螺纹接头连接的抗拉、屈服强度检验值。具体见下面表2。

抽取的试样钢材牌号均为HRB335, 直径25mm~36mm级别为Ⅱ级, 直径40mm为Ⅲ级钢。试验均为母材塑断。试验数据均为历次实验的平均值。

5 工效及经济效益

钢筋直螺纹连接技术有70%的工程是在厂内设备上完成的, 现场连接不受天气、设备等因素的影响, 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也不大, 因此现场安装时可以多组、分工序同时进行, 从而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相对于传统的连接方法, 如:电弧焊、机械、接触电渣焊等安全、经济、快捷。由于安装中不使用辅助设备只要进行简单的人工操作即可, 对工作人员的技能要求不高, 可以组织大规模、集中施工, 在缩短工期、提高进度方面效果明显, 工程量越大越显著, 从而可大副缩减成本。经济对比见表3。

手工电弧焊连接操作时受天气及外界因素影响较大, 遇有阴雨天或相邻坝段高仓号下水影响时必须搭设防雨棚, 保证电焊作业部位的环境干燥, 防止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电弧焊还受到相关设备的影响, 由于焊缝施工进度过慢常常影响其他仓号或其他工序的正常进行, 打乱了正常的施工节奏, 对施工进度更加不利, 而且电焊作业要由专业技能的人员操作, 一般人完成不了此项工作, 所以受人员素质的影响较大, 电焊工的前期培训还要大量的投入。相比之下钢筋直螺纹连接工艺的优势非常明显。三峡工程右岸厂房坝段2 3#钢管坝段EL96.5~98层施工中有1800个钢筋接头, 其中Φ36的1083个;Φ28的444个;Φ25的274个。如果按照传统的电焊工艺施工, 仅仅焊缝连接钢筋就要38~40个班, 约20天, 加上中间的工序所有备仓时间将达到28天。在钢筋接头全部采用了直螺纹接头连接工艺后100吨钢筋只用了9天27个班的时间就安装完成了, 抽检合格率达100%, 使整个浇筑周期效率提高了55%, 进度提前了54%。

6 结语

目前, 直径范围在Φ25~Φ40的Ⅱ、Ⅲ级钢筋在三峡工程中均普遍大量使用直螺纹接头连接工艺。在大坝主体结构钢筋、电站进水口渐变段、压力钢管外包三层钢筋网、坝前拦污栅、电站厂房等重要和普通部位都可以看到它的身影。该工艺在三峡工程成功地得到了应用, 为加快三期工程施工进度, 早日实现三峡伟大工程的胜利竣工作出了贡献。

摘要:三峡工程被称为科技工程, 许多世界前沿的技术和新兴的工艺都逐步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并不断成熟, 为工程的建设屡立新功。钢筋连接采用直螺纹工艺的新技术经过前期的反复试验和总结后在三期大规模推广应用, 极大的提高了钢筋安装的效率, 并且即安全又经济。

关键词:三峡工程,钢筋直螺纹连接,应用

参考文献

三峡工程监理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三峡库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诸多挑战,须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科学构筑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战略架构。

关键词:三峡库区;“四化”;同步推进

一、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四化”同步发展是库区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大举措

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三峡库区的巴东县、兴山县、秭归县、夷陵区、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纳入三峡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巫溪县纳入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武隆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纳入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目前,三峡库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城镇与产业空间布局不优、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生态环境问题凸显、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等难题。大力同步推动库区“四化”发展,有利于库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有利于库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库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库区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四化”同步是库区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助推器”,唯有这样,才能实现库区“生态文明梦”。

(二)“四化”同步发展是库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库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各区县全面小康实现程度稳步提升。由于库区属于欠发达地区,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2011年重庆市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显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仅渝北区经济发展类全面小康实现程度达到100%。可见,重庆库区15个区县现阶段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很大差距。库区要在2020年同全国一道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须探索出一条库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新路子,即以新型工业化为前提、高度信息化为关键、新型城镇化为动力、农业现代化为基础的库区特色发展之路。因此,唯有大力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才能实现库区“全面小康梦”。

(三)“四化”同步发展是库区移民安稳致富的重要基石

2011年重庆库区城镇移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 207元,同比增长20.1%;农村移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 208元,同比增长22.2%。2006—2011年重庆库区城乡移民收入(见图1)。

上页图1显示,2011年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人均纯收入略高于重庆市、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远低于重庆市、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毋庸讳言,三峡库区移民安稳致富任重道远。要破解这个难题,须大力推进库区“四化”同步发展,以推动实现广大移民更高质量的就业,大幅提高移民收入。因此,“四化”同步是库区移民安稳致富的重要基石,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梦”。

二、三峡库区“四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一)“四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发展水平提升

2011年,三峡库区整体工业化率达到59.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工业化率达到59.6%,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工业化率达到57.2%。三峡库区工业化率(见图2)。

信息化方面,据2012年中国信息化发展指数(Ⅱ)研究报告显示,湖北省、重庆市属于信息化发展中高水平的第二类地区,此类地区2011年信息化发展指数(Ⅱ)平均水平为0.737,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是第一类地区的82% [1]。尽管没有三峡库区信息化程度的直接监测数据,但从湖北省、重庆市信息化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三峡库区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2011年,三峡库区整体城镇化率达到了46.4%,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化率达到了49.7%,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城镇化率也达到了19.1%。

农业现代化方面,从2009—2010年重庆、湖北农业现代化水平测评结果来看,2009年重庆农业现代化综合指数为62.45,2010年重庆农业现代化综合指数为63.82;2009年湖北农业现代化综合指数为65.21,2010年湖北农业现代化综合指数为63.83 [2]。2009—2010年重庆、湖北农业现代化水平测算结果表明:重庆、湖北已进入农业现代化初步实现阶段。重庆库区、湖北库区是重庆、湖北两省市农业现代化的短板,可见,三峡库区已进入农业现代化起点向初步实现转变阶段。

(二)“四化”同步协调推进不力,发展失调严重

目前,库区“四化”发展还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不够。库区特色支柱产业的智能化、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水平比较低,“两化”融合的硬度、软度、深度不够,“两化”融合率不高。二是工业化与城镇化互动不足。库区城镇化的产业支撑力不强,城镇“空心化”现象比较严重,产城良性互动不足,产城融合度不够。三是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库区三农短板依然明显,农业现代化仅处于起点向初步实现转变阶段。

(三)“四化”空间发展协调性差,地域失衡明显

课题组将三峡库区分为库首区(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巴东县)、库腹区(长寿区、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万州区、涪陵区、丰都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库尾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进行比较,发现库区“四化”空间发展协调性差、地域失衡明显。2011年三峡库区分区城镇化率、工业化率比较(见下表)。

2011年三峡库区分区城镇化率、工业化率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湖北统计年鉴2012》、《重庆统计年鉴2012》计算得出。

由上表可以看出,库首区、库腹区、库尾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明显不平衡。库首城镇化率仅有19.1%,比库腹低23.7个百分点,比库尾低49.7个百分点;库腹工业化率仅有51.9%,比库首低5.3个百分点,比库尾低8.3个百分点。

(四)“四化”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动力机制欠缺

三峡库区居民人均收入是库区“四化”同步发展内生性动力的基础。2011年库区各区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巴南区和渝北区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他区县均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库区各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除夷陵区、长寿区、巴南区、渝北区和江津区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区县均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居民收入偏低致使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动力机制。

三、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区域经济竞争力不强

三峡库区地处中国内陆地区,经济地理优势不明显,突出表现在:一是地理优势不明显。境内以喀斯特地貌为主,山峦重叠,沟壑纵横,山峰林立,河流深切,山地、丘陵面积占90%以上。二是经济优势不明显。2011年库区仅渝北区、巴南区、涪陵区、长寿区、万州区、夷陵区的人均GDP超过35 083元的全国人均GDP水平。库区经济地理的缺陷,将会增加“四化”发展成本,不利于库区“四化”同步协调发展。

(二)资源环境约束力增大

一是生态环境压力较大。三峡库区是国家重要生态地区,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周边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在全国主体功能区中,属于“限制开发区”。二是外部环境竞争激烈。目前,库区周边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成渝经济区、武汉城市圈、中原经济区发展势头强劲,周边经济区在招商引资、竞合发展中,对库区形成了巨大压力。三是资源供给逐步趋紧。库区能满足“四化”发展需求的资源并不多,尤其是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力加大,库区“四化”同步发展将面临严峻的资源环境考验。

(三)创新驱动力严重不足

从技术创新程度看,库区多数企业还属于半机械化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发新技术的企业不多;从获取新技术的途径看,库区利用外资程度很低,主要以利用内资为主,在利用资金的过程中,又以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企业较多,坚持自主研发的企业极少;从技术创新投入看,政府和企业对技术创新投入不足;从科研机构和科研队伍看,大部分企业没有专门的科研开发部门,技术带头人才缺乏,能够独立从事新产品研发的人员不足。

(四)人才支撑力十分薄弱

一是人才总量偏少。三峡库区专业技术人才约占“五类人才队伍”的41.66%,其中每万人中约有195.5名专业技术人才,每万名从业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人才339名,人才资源密度约为 3.39% [3]。二是人才结构不优。目前,库区各区县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严重短缺,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党政人才比例失调。三是人才分布不均。从人才的地域分布看,大量人才集中在城市,乡村人才奇缺;从人才的行业分布看,大量人才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才匮乏。人才缺乏,将制约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的进程。

四、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切入点——制定库区“四化”同步发展规划,引领库区“四化”同步发展

一是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在制定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规划时,要明确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

二是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在编制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规划过程中,既要立足当前,给当代发展指明方向;又要预见未来,给未来发展留足空间。

三是注重规划的协调性。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规划要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等规划有机衔接,并对接周边地区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四是注重规划的操作性。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规划的制定,要深入库区实地调查,充分反映民意,强化“四化”同步的实施路径、实施主体、实施机制的研究,以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二)结合点——强化库区信息化的引领作用,推动库区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度融合

一是努力夯实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光纤宽带、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及物联网的发展,积极推进三网融合,不断完善网络布点。

二是强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推动信息通信技术和传统产业技术相结合的集成创新,推进生产装备数字化,促进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制造业转变;要加快高耗能、高物耗、高污染行业的信息化改造和资源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的信息化监测,促进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制造业发展模式。

三是着力打造智慧城市、城镇。库区各城市、城镇要构建智慧城市、城镇技术支撑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各城市、城镇要构建智慧城市、城镇业务应用体系,全面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产业结构布局、资源、交通、社会服务、电子商务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信息化。

四是以信息化促进农业现代化。要充分利用3G、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批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提高传统农业装备的智能化水平,强化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逐步缩小城乡数字化鸿沟。

(三)着力点——坚持库区产城融合互动发展,促进库区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的有机衔接

一是以业兴城。库区各区县要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做好区县产业发展规划;库区新型工业化发展应充分依托资源条件,做强能源建材、特色化工、机械电子、纺织服装、食品药品五大特色产业,构建具有库区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各区县应加快园区建设步伐,加大工业向园区集中力度,形成若干个竞争合作、错位发展的工业集中发展区。

二是以城兴业。库区要以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为契机,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布局,逐步构建以1个大城市(万州)为核心,3个中等城市(涪陵、长寿、江津)为支撑,“万开云”城镇群为重要空间载体,沿长江及沪蓉高速、重庆沿江高速带状绵延的“一大三中、一群双带”的城镇化空间格局,成为库区集聚产业和人口的主体区域;库区要积极构建四级城镇体系架构,即万州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15个区县城小城市及多个小城镇;库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转变城镇发展方式,努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库区城镇要充分配套商业、文化、教育、医疗、环保、体育、绿地等公共服务资源,努力提升城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三是产城互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是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互动互促发展,实质上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和城镇空间结构的动态调整适应过程。在库区处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双加速”的关键时期,库区要实现产城互动互促发展就必须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达到时间上同步演进、空间上产城一体、布局上功能分区。

(四)关键点——以推进库区农业“五化”为重点,构建库区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经济形态

一是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库区各大、中、小城市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机遇,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着力破解产业发展不足难题,全面提升城市的硬实力和软实力。

二是以农业“五化”联动为重点,大力推进库区农业现代化。库区各区县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推进库区农业集约化;要大力培育三峡库区沿江生态农业产业带,壮大三峡库区山地生态农业产业群,做强生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推进库区农业生态化;要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发展设施种植、设施养殖、设施园艺等,以推进库区农业设施化;要重点发展柑橘、草食牲畜、中药材、蔬菜等特色农产品,以推进库区农业特色化;要不断拓展农业的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以推进库区农业多功能化。

三是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力度,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经济形态,推动库区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

(五)支撑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构筑助推库区“四化”同步的人才支撑体系

一是采取特别措施培育人才。要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育工业专业技术人才、信息产业技术人才、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人才、职业农民等,为库区“四化”同步破除高技能人才瓶颈制约。

二是制定特殊政策吸引人才。库区各区县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实行税收优惠;对高层次人才探索实行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方式的股权激励;探索建立首席专家、首席教授、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高端人才选拔使用制度。

三是建立特有机制服务人才。库区各区县要组织协调公安、教育、人力社保、外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一站式”办公,为引进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高端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一条龙”服务,解决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

五、推进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相关事宜;二是组建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办公室,负责处理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的日常事务。

(二)设立“四化同步”实验区

三峡库区是欠发达地区,移民安稳致富任重道远,“四化”发展步履艰难且失衡严重。鉴于此,应将三峡库区“四化”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来考虑,建议设立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实验区,并出台《关于加快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的意见》,对实验区的空间范围、战略定位、实施措施以及政策支撑体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加快三峡库区“四化同步”发展步伐,助推三峡库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整合政策资源

三峡库区作为西部大开发、重庆直辖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三峡库区、成渝经济区、秦巴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对口支援等优惠政策的叠加区,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产业、土地、生态与资源补偿、帮扶等政策。要推进库区“四化”同步协调发展,须主动把库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整合起来,打捆用好、用活、用够优惠政策,发挥政策的最大效应。

(四)强化统计监测

三峡库区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地理单元,建议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制定体现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适合库区区情的“四化”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信息化统计评价”研究组.2012年中国信息化发展指数(Ⅱ)研究报告[R].国家统计局科研所,

2012-12-27.

[2] 王来拴,朱润喜.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测算与分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2,(5):9-10.

[3] 胡颂.三峡库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现状及特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1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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