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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范文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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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范文(精选6篇)

农村社会救助 第1篇

问题

1.社会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救助标准太低

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基本上是吃饭财政,不少乡镇更是负债沉重。农业税取消后,乡镇筹集社会救助资金能力明显下降,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对农村社会救助所需资金除“五保”资金外,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导致救助资金来源匮乏,使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严重不足,筹资方式也较为混乱。目前,由中央财政直接投入农村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有救灾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政府投入的有“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敬老院资金、特困户补助资金、农村低保资金、临时性救济金等,而需求量最大的特困户救助资金让地方政府感到压力很大。由于农业税取消和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财力薄弱,地方政府的资金筹措和协调能力大为下降,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而且往往是越贫困的地方其资金压力越大,救助资金的分散和来源渠道的不确定性也往往使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流于形式。在实践中,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向也存在着极不合理的现象。一方面,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来源有限,如农村医疗救助大致需要资金30多亿元,而目前国家供给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仅仅3亿元,加上省、市、县配套资金也不足10个亿,缺口很大;另一方面,救灾款相对资金充足、来源渠道通畅。因此,向上级多报灾情人数、争取更多的救灾款拨付,成为大部分地区筹措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主要方式。在灾情面前,没有任何储蓄的特困户、贫困户最需要救助,往往一次受灾会导致贫困户和特困户几年翻不过身来。因此,救灾资金应该既可以用于农村灾后的应急救助,也可以用于灾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社会救济工作。但是,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救灾制度规定打酱油的钱不可以打醋,即救灾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这就导致有限的社会救助资金没有 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用。

由于社会救济经费有限,而救济对象又太多,我国传统农村社会救助水平一直很低。就以2002年为例,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总数为6000万人,得到救济的传统救济困难户为1771.4万人,五保户213.3万人,其他救济对象250.5万人,以上三类人相加得到救济的人数为2235.2万人,人均每年749元,人均每月23元。而这一数字还是比2001年增长了84.9%。在救灾方面,灾民总数为3.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1717.4亿元,国家用于灾民生活的救济款为40亿元,人均10.8元,更是捉襟见肘。

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筹资渠道的非社会化使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官办的封闭型事业,导致许多需要救助的群众被挡住救助大门之外,造成大量的救助资金节余。

2.救助覆盖面窄及重复覆盖状况同时存在

体表现在:一是救助政策的重复覆盖。如特困户与“五保”户政策之间存在覆盖现象。两种政策的不同在于保障对象的甄别标准不同。特困户救济对象,是对“不救不得活”的农民进行生活救助。“五保”政策的对象是依照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这三个条件界定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部分农民既可以是特困户也可能是“五保”户。在农村个体经济恢复之后,由于鳏寡者都分有土地,有生活来源,个体劳动也不像集体劳动那样可通过比较评估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甄别“五保”户的后两个条件都被模糊化为鳏寡老人的年龄指标,即到了一定年龄就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3〕这样一来,造成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重复覆盖,“五保”户即是特困户或特困户就是“五保”户的现象。二是救助政策的冲突。同为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却不同。特困户的保障目前由各地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水平只能保障最低生活。而“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则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由于“五保”对象多是孤老残幼单独生活,各方面消费较高,所需要的供养费用较多。因此,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一般规定不低于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在贫困地区和灾区,更是要求切实保障“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在资金保障上,“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都有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也给予补助。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然而,特困户的救助则没有相应的资金安排。

1.覆盖面窄。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受到条件的限制,人数极为有限。据统计,1993年全国贫困救济对象8480万人(不含灾民生活救济,下同),实际救济对象3101万人,占应救济的36.6%。1994年相应的数据为8785万人,3122万人和35.5%。[1]从2000年至2002年,每年救灾救济面大约为16%;每年社会救济面大约30%。即使如此,属于“三无对象”的农村五保户,实际真正得到“五保”救济的大约为66%,还有三分之一的孤寡老残者未得到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覆盖率只有13%。

救济范围太窄。根据民政部2003年全国特困户的大规模调查,我国农村特困户人口已经高达2000余万人,而五保供养对象仅有255万人。3 社会救助管理分散

(1)没有统一协调的政策、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相关立法还停留在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低层次的行政性文件方面。社会救助立法主体多元,权限不明,立法层级无序,立法体制极不规范。现有相关农村社会救助法规仅有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此外大量规制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的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以及暂行办法等。可见我国救助立法极不完善,有的方面近乎空白。可以说只有五保户供养这部分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制度体系。在我国已经制定的有关救助的法规中,几乎都是以解决贫困人群生活温饱为主,但对于与贫困人群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临时困难和灾难救助,农村医疗法律教育等专项救助方面都没有形成制度体系和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些方面的救助还主要依靠政府政策,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等缺点。

由于农村社会救助尚不完善,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来源和使用专一性问题,因而出现过地方政府挪用该项资金,甚至经手扶贫救助资金的官员贪污救助款的情况

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农村社会救助的政策条例,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由于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没有相应出台,导致很多工作人员对农村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方法不太了解,不能准确地掌握农村社会救助的基本操作程序和计算方法,建档工作不够严格、规范,救助活动不经常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传统农村社会救助在解决农村贫困问题上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自身存在着救济面窄、救济标准低等缺陷,不能真正满足贫困群体的需要,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度成为客观要求。

农村社会救助的法规还不够健全,救助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类似《农村社会救助法》这样的实体法,许多做法都是靠部门的规定、政策来确定,救助的随意性增加了。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政府就根据中央的这些制度来制定具体相关的条例、办法。但在具体的操作上,缺乏一套规范的入户调查程序、村民申请程序、机构审批程序、救助实施程序,即便是有些规定,也由于缺乏政府和社会有效的监督机制而难以落实。2农村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缺失

前文已经提到社会救助包含了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两个方面。我国目前整体上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只是在生活救助方面形成了制度,保障了农村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而无法解决其他特定情况的特殊生活困难。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农村困难群体根本难以进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是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社会救助制度。现有的农村社会救助解决的只是贫困居民在一般情况下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一旦农民遇到疾病,灾难等特殊情况时,就会导致生活无法为继。我国目前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有的仍处于试点阶段,有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远没有形成足以覆盖全部困难群体的有效制度安排。这些专项救助制度的缺失使得农村社会救助没有能构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因而其在运行中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机构设置、社会救助管理不合理

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有待完善,工作经费有待增加。当前许多农村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后,只有1-3名民政助理从事民政工作,没有专职民政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村委会也无专职人员做社会救助工作,大多数由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管。

农村社会救助的管理形成了“多龙治水”的格局。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现状不仅是城乡分割,还有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不同内容的救助安排在相关部门、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此外,农业是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我国农民的生产又是以户为单位,具有相当大的分散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风险也在不断提高,这就决定了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并且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这种依赖性就越大。对策

1.在资金投入上,应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要的一环,国家公共财政应承担起此项责任。由于资金筹措难一直是制约农村社会救助水平的瓶颈问题,因此,在救助资金筹措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特别是近年来税收持续快速增长,财政状况日益好转。仅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财政收入就达36084亿元,比上一年同期增加7142亿元,增长24.7%。2006年全国28个省份推行了乡财县管改革, 18个省份推行了省直管县改革,全国财政困难县的总数由791个减少到目前的437个。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及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投入,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央政府的财政 投入不可能一下子包揽所有的救助项目,这是由于我国需要救助的人口很多,政府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在短时期内实行大包大揽。

(2)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贫困地区的区情建立一个比较合理的资金分担机制。没有这样一个机制,救助资金完全由哪一级政府负担都是不现实的和不可能的。以广西地区为例,经过全区民政部门的排查核实,目前年均纯收入低于国定温饱线(625元)的农村贫困对象就有244.8万人,其中,农村“五保”对象36.3万人,特困对象50万人,其他贫困对象168.5万人。如此众多的社会救济对象每年需要的救助资金超过10亿元,如果不实行资金分级负担的办法,哪一级政府都难以解决,由此可见,必须建立一个合理负担的资金来源机制,才能把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起来。至于如何建立这样一个资金来源机制,不妨直接借鉴城市低保的成功经验。

(3)拓展社会救助筹资渠道,提高救助水平。一是规范社会捐赠行为,促进社会捐助活动的有序发展。捐赠工作是广大公民参与扶贫济困的好形式,也是募集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渠道。应积极倡导和规范,充分发挥其良好的社会效益。二是加强社会帮扶力度。由政府统一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扶持帮助贫困家庭发展生产,摆脱贫困。三是大力培育、发展社会救助民间组织。积极发展社会救助性民间组织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应采取有力的行政措施,推动社会力量举办多种类型和规模的慈善会、福利会、基金会,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加,承担起扶危、济困、安老助残等社会事务工作,使民间组织也成为帮助农村社会困难群体的载体之一。完善农村社会救助的管理体制(1)加强农村社会救助的立法工作

一是建议国家出台社会救助法,全面规范农村社会救助事业所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关系;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单项救助制度。

(2)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其次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保障农村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直接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因此解决制度中的这些问题也就越来越重要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农民的生存、上学、就医以及灾后重建都不在是难题。

农村社会救助 第2篇

第二节 农村社会救助—五保一、五保对象

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岁的村民。

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1994年1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是第一部全国性的农村供养法规2006年进行了修订

内容

内容:衣、食(包括燃料)、住、医以及丧葬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食: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衣: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住: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医: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丧葬事宜或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义务教育的所需的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标准的制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

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最后,民政部、财政部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制定负有指导责任。

(二)五保供养的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考试资料网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中央财政对劲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三)五保供养的形式

形式:在家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三、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

(一)办理机构

民政部主管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国务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与评议: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与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批准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本人申请

(年幼、智力残疾者,小组或其他公民)村委会——民主评议——村公布——上报乡级人民政府

乡级20日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20日内作出决定

(三)五保供养的核销

对于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条件的,村委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证书》

五保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完后,村委会或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证书》。

四、五保供养的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县人民政府和乡级政府应当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五保供养机构应当发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4、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委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程序、评议以及标准和资金使用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农村

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现实基础上,让农民生有所靠、老有所依、病有所医,所以应该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为主来构成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鉴于历史与制度的原因,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基本框架、制度建设、法律规制等方面还有很多亟需完善之处。本文着眼于分析当前农村救助面临的问题,从社会学的基本理念出发,以期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能对实践有些许参考。

一、先行农村社会救助面临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不健全,救助工作随意性大

由于贫困和救济标准不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没有一个标准的制度。一方面是没有明确谁是救助的对象,就是光凭一个感觉去判断,另一方面就是国家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救助的对象够不够根本就达不到满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根本无法维持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那些老弱病残人群,他们的生活更是难上加难。正是因为没有相关的规范程序,这种救助实施也没有强大的制度力,尤其是在对申请资格审查上,各地就是主要看村民小组交上来的报告,但是村民小组的推荐完全是由他们自己控制的,对于救助对象往往得不到详细的准确信息,因而造成缺失与遗漏。另一个方面这种资金的到位情况会随之减少,也没有一个完整的救助制度去实施。

(二)资金保障难,救助水准低

有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存在着资金严重不足,筹资的方式也比较乱,这样的县级财政会有很大的压力。税费改革以后,乡镇统筹取消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大大降低,这种资金问题更加突出了。在救助过程中,存在一种这样的矛盾现象,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比较强一些,但是这些地区需要救助的对象也不多,反而那种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呢,地方财政也比较吃紧,救助资金的到位也是十分困难,但是这种地方救助的对象还特别多,这种问题最后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慢慢地,城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三)组织管理体系不到位,影响救助制度的贯彻落实

自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来,受管理体制改革、中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混乱。主要表现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从管理机构上看,部分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和乡村劳动者所在地一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养老、“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济等归民政部门管理。由于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导致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出现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

二、农村社会救助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我国农村地区,政府财政收入不足,无法对社会救助投入足够的资金,导致救助水平较低,报销水平低下,不能满足救助需求,部分农村居民没有享受到救助,也导致了救助不公平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资金不足,导致从事社会救助事业的人员工资低、待遇差、工作环境差,特别是基层救助机构,工作量大,收入还不如外出打工,这些导致工作人员缺失,工作不够上心,影响农村社会救助建设。

(二)政府及社会对农村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重视不够

目前有些农村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社会救助项目,但没有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水平低下,管理混乱,人情保、关系保普遍存在,使真正急需社会救助的群体得不到及时的救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没能跟上步伐,几乎没有专业、专职的社会工作人才,农村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落后,这些方面都可以看出各级政府未能充分重视社会救助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亟待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体制,使农村社会救助运行正常、有序。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也没有重视农村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导致人们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支持不够,具体表现在社会捐助不足、农村社会救助公益组织不足,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等方面。

(三)农民思想保守

在广大的农村,受封建保守、自给自足思想影响,依然保持着多子多福、邻里互助的观念,遇到养老这些问题都是自我解决,还有不少农村老年人不愿意进入敬老院,害怕“丢面子”,小病一般不愿跑远路去正规医院治疗,这些都阻碍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年青劳动力都进城打工,留守的大多是年老的居民以及儿童,而老年人负责带孩子,导致很多老年人都放弃了社会救助的机会。

三、完善农村社会救助的对策

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并借鉴国外成功的农村社会救助经验以及国内发达城市农村社会救助好的做法,笔者对以上现状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理顺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优势

理顺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将农村救助工作领导体制进行创新改革和治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转变救助理念,针对农村救助薄弱环节建立专门的农村救助社会工作管理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工作机构参与,引进专业、专职的社会工作者,拟定救助实施目标。

山东青岛鑫义社会协会就开始了大胆尝试——社工进农村。鑫义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服务对象是社会中权能最弱的人群,这群人所拥有的资源与调动资源的能力也是最低的。鑫义社会工作者作为支持者与使能者,整合各种资源,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不仅为被救助群体提供物质帮扶,还用优势的视角看待被救助者,从精神上激发被救助群体内在的潜力和可能性,使被救助对象增强权能,以此对抗外在环境和优势群体的压迫,让被救助者在创伤、痛苦和困境中寻找希望,并将希望转化为行动,最终让被救助者走出困境,达到自食其力之目的。

(二)完善救助审核机制和报销程序

在完善救助审核机制和报销程序方面,一是要规范农村社会救助准入机制和运行机制,对救助对象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合理分类。首先,要确定救助对象“身份”的真假。村委会承担的任务就是下基层、户到户、面对面地实地调査,然后民主小组对调查结果讨论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计局层层把关、层层监督,防止关系保户、骗保户的发生,避免错保户和漏保户得不到救助,确保需要救济的人能够真正得到救济,进一步严格管理低保申请工作程序,无论是谁申请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核管理,首先申请人初次申请,再由上级民政部门实施二次调查,使申请、管理、监督三步到位。第二,加强救助立法监督。再好的目标缺少制度约束都是一张白纸,法律的贯彻实施既能对救助主体约束手中的权力,也能对享受救助人员加以保障,维护他们的利益,使得救助运行程序有法律根据。三是加强救助资源整合管理,完善报销程序。由于目前中国人口流动较大,看病治疗场所不固定,这就需要各市、县(区)构建信息网络系统,完善报销体系建设,简化报销程序,提高报销的比例,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三)整合救助资源,提高补贴和救助标准

首先,整合各相关救助部门的资源。青岛市包括六区四县(市),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生活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支出能力制定合理有效的补偿标准,确保救济范围扩大到大多数救助对象,跨过“生命线”的杠杆,实现“温饱线”的要求,并最终建立“成长线”的效果。其次,适时提高救助补贴和救助标准。近几年来,我国CPI不断攀高,一度超越国际所制定的5%的警戒线,农村居民生活面临不少困难。民政部门应根据农村CPI与农民基本必需品的实际情况,加大与财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合作,根据当地实际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测算,提高当地农村居民补贴和救助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户能够生活,注重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体制定民生政策。例如青岛市政府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由当时的每人每年3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并根据当地发展水平提高五保户救助标准补贴生活。

(四)拓宽救助渠道,建立健全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首先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政府补贴力度。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农村的生活水平仍然较低,国家的税收收入不断增加,这个“蛋糕”虽然做大了,但是吃“蛋糕”的人没有相应增加。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理性分配“蛋糕”,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内忧外患”情况的唯一途径。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拓宽救济渠道,成立救助组织,规范社会救助人员行为。每个人在灾难面前伸出自己的一双手,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这种集聚救助力量的强大不只是体现中国56个民族的凝聚力,而且是招募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改革,我国贫富差距依然存在,贫困人口数目依然严峻,政府应主导、推动社会力量举办基金会、慈善会、福利会等筹集资金,让这部分福利基金、保障救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使贫困人群得到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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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 第4篇

一、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模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紧迫性

(一)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

“社会稳定是社会政治发展的有序状态,是社会发展规律性、社会控制有效性和社会生活和谐性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稳定是关系着我国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着力研究的重大课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社会冲突日趋激烈,社会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多。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渡是风险性最高和危险性最大的时期。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最容易发生动乱。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普遍发生了政治动荡与社会不稳。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启动了全面系统的现代化进程,由此使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社会的利益结构不断分化、社会系统的异质性空前增加,这些都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所以,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农村社会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

我国由于人口、产业、发展阶段等多种原因,保持农村稳定有着特殊而迫切的意义。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小平同志的讲话,精辟地阐明了农村稳定在整个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亨廷顿在其研究中也得出过类似的结论。其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说:“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对政治体制来说,城市内的反对派令人头痛但不致命。农村的反抗派才是致命的。得农村者得天下。在传统社会和现代化初期,稳定的基础是在农村。”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局面是稳定的,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由于农村长期积淀下来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来得及梳理和解决,农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干群矛盾比较突出,农村贫困状态没有真正改变,农村治理机制不够完善,不少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所以,当前农村的社会稳定仍面临严峻的挑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已成为各级政府必须重点研究和迫切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农村社会稳定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中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社会管理服务不到位,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新型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没有形成。具体表现为:

第一,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不健全。这是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深层次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代替了人民公社时期高度行政化的管理体制。然而,由于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村民自治还没有完全到位,村支两委关系和乡村两级关系尚不规范,导致在农村基层管理中,矛盾重重、冲突不断。

第二,农村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村基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良性运转的管理机制系统作保证。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中,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如缺乏乡村社区发展和管理的参与机制、缺乏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制、缺乏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预警机制与协调机制等,致使农村基层民主流于形式、干群关系紧张、群众积怨过深、突发事件增多,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三,农村社会管理理念存在缺陷。长期以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重管制、轻服务,服务理念缺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深受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政府要么简单地对农村实行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社会控制,要么从便于向农村汲取资源出发实行严格的社会管理,没有为农民提供全面、公平和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方式单一、手段简单粗暴。大多是强迫命令式的,基本以行政手段为主,不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由此可见,基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管理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农村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落后,基层社会生活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基层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化解,这既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也制约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必须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二、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践模式及维稳成效

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农村的新变化,推动制度创新、寻求治本之策,以消除不安定因素。而舟山市在渔农村基层管理模式上探索实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就是一个重大的创新。所谓“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就是按照“网格化定位、组团式联系、多元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成的一套比较精细、准确、规范的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政府通过这一系统整合,为辖区内居民提供主动、高效、有针对性的服务,从而提高公共管理和综合服务的效率。

(一)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践模式

从2007年下半年起,舟山市开始在渔农村逐步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它融合了乡里制、里甲制、保甲制等中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和“民情日记”、民情恳谈会、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等成功做法,并充分运用了“网格”和现代数字技术,是三者结合的产物。

(1)实行网格化定位,落实责任区域

根据社区所辖范围、村域分布特点、人口数量、居住集散程度、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情况,结合各乡镇、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合理设置网格。网格范围不搞一刀切,渔农村一般以100~150户为一网格。在实施过程中,每个网格都对应相对固定的联系服务团队,对网格内的居民做到“走村入户全到位、联系方式全公开、反映渠道全畅通、服务管理全覆盖”。通过划分网格、明确相应服务团队,努力实现政府管理服务由以往的条条、单向,朝块块、点面结合转变,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效避免出现“真空”和“盲区”。

(2)实行组团式联系,整合服务资源

注重各层面管理服务资源的集中整合,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和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管理服务团队,并吸收渔农村老干部、优秀联户党员、社区成员中的骨干力量加入,增强服务团队的整体战斗力。同时,注重团队管理服务能力的集中整合,充分考虑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专业特长、年龄结构、性格特点等因素,科学配置、优化组合。注重团队成员各领域知识的集中培训,加强团队成员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场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知识的经常性教育和培训,提高团队成员把握全局、服务群众、处理基层复杂矛盾的能力。通过组建团队,将乡镇(街道)辖区内各种管理服务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科学组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源的集中优势,提高了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

(3)实行多元化服务,完善服务体制

建立积极主动的服务体制,将管理服务方式由被动变为主动。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各团队牢牢把握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促进发展这一核心,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蹲点住家、发放联系卡等形式,通过多种群众乐于接受的方法,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联系服务群众。一方面,加强对群众的法律法规、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切实关注民生,重点围绕如何帮助群众增收致富、如何引导群众创业创新、如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何解决群众就业、就医、就学等实际问题,动脑筋、想办法、谋对策,进一步掌握各项工作的主动权,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4)实行信息化管理,共享数据平台

运用先进的网格化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了集服务对象正反两方面信息于一体的信息化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将网格中所有居民的家庭状况、住房、就业、计生、优抚救助、党建群团等资料输入信息系统,汇总整理后建立数据库,并注重信息的日常收集积累和维护更新,使政府可以随时了解群众的实际情况,提高管理服务的精细化、动态化水平。还在数字平台上开设服务团队成员个人“民情博客”,记录团队成员联系服务群众的经验做法、心得体会、难点疑点、意见建议等,促进信息互通、经验共享、困难互帮,提高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维稳成效

1.提升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通过经常性走访联系群众和建立网格化信息管理数据库,使政府对群众信息的掌握更为全面详细,查询信息也更为快速便捷,提高了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如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普陀区迅速启动应急程序,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作用,以网格为单位,通过数据排查、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对区内网格系统数据库中的7431名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进行了上门走访或电话咨询,在第一时间内摸清了全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食用问题奶粉的情况。通过全面有序地做好受“问题奶粉”影响小孩的排摸和治疗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减少了重大项目的推进阻力

随着“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党委、政府与民众有了更好的沟通渠道,增进了理解。群众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实施的建设项目也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如桃花镇金沙五星级温泉酒店建设,因部分群众不愿意拆迁而进度受阻。自“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开展以来,干部深入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通过多种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妥善地解决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终于用真情和行动感动了群众,统一了群众的思想认识,从而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3.畅通了群众利益的诉求渠道

网格服务组成员经常性深入走访群众,嘘寒问暖,了解民情,改变了以往群众有事找政府、围着政府转的状况,进一步畅通了群众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如白沙乡为更好地倾听民意、视察民情、解决民难,在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中,着力实行解决问题、每月集中走访、每月工作例会等三项制度;勾山街道开展“干部听民声、共说连心话”活动。通过这些途径,不仅使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更加畅通,也促进了社会稳定。

4.消弭了干部群众的情感对立

通过团队成员经常性入门串户,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实打实解决问题,逐步消除了群众与基层干部之间的隔阂,增进了彼此感情,老百姓有什么问题、困难也愿意跟团队成员反映。截至目前,普陀区各服务团队通过下村走访群众,征集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达1403条,已经解决1164条。通过一件件细微事情的解决,改变了群众当初观望、怀疑的态度,使这项工作得到了认可,干群关系得到很大改善。

三、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舟山渔农村探索实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实践模式,在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上,给我们带来了成功的经验与有益的启示。我们要搞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应该在以下三方面下好功夫。

1.崇尚以民为本,强化服务行政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成功在于,它充分体现和贯彻了民本理念与服务理念。古人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以民为本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我们党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确立,到“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以及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经济领域提出的“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建设上强调“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权利观与亲民政策。这都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和谐社会,是以民为本的社会。关注民生,服务民众,把心思用在为老百姓排除困难上,用在让老百姓过好日子上,这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正是通过解决一批民生问题,树立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最大的成功经验就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网格化管理是基础,组团式服务是关键,落脚点在于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这种人性化的服务与硬性管制相比更有利于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大量事例显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正是通过细小而实在的服务工作来赢得民心,从而促进社会稳定。通过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关心,了解其不同的需求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帮助,使群众把我们干部当作知心朋友,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而基层干部只有在内心深处真正确立了民本理念与服务理念才能做到这一点。

2.创新工作载体,及时化解矛盾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开展以来,基层政府把党员联系群众、农村老干部队伍建设和农村党员星级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融入到“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体系之中,充分利用和整合各个载体的资源优势,力求做到为民服务更全面、惠民机制更长效。例如在构建网格体系时,由政治性强、素质较好的联户党员来担任小组长,同时,把各小组长开展走访和联系群众工作的情况作为对联户党员工作考核和实施党员星级管理的评定标准。在“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基层政府还积极创新服务手段,采用分层分类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举办“干部听民声、共说连心话”活动,以座谈交流、双向互动为主要形式,以民生问题为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集中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对于平时一些简单的问题,由网格服务组当场进行答复或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于群众提出的诸如建房、生育、就业等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来解决的事项,由网格服务组长负责向社区(村)和乡镇有关职能部门联系落实后进行答复;对于各职能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网格服务组长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向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汇报后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回复;对分管领导不能解决的或带有共性的问题,由网格服务组长会同分管领导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经乡镇班子会议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通过创新工作载体和服务手段,建立与公众沟通对话机制、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及分层分类解决问题机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纠纷的积压和激化,真正实现“察民情、解民忧、顺民心、保民安”。

3.培育公民精神,追求共同治理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践过程,也是公民精神的培育与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过程。公民精神是公民对“公共”所持有的一种信念与承诺。公民精神“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热心、关爱与尊重,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责任与义务,意味着公民崇高的公共品德与素养。”而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公共治理理论所倡导的核心思想。现代公共治理理论认为,在公共治理中政府并不是唯一的主体,政府、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等都可以成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主体,它们在共同的目标下共享资源,相互作用,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这也意味着公民组织发展和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是公共治理得以运转的社会与道德基础。所以治理的成功实施需要有活跃的公民社会和公民精神。公民精神在推动和促进政府善治、民主行政、社会正义、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实际上也蕴涵着对共同治理与公民精神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意义的充分肯定。作为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一种探索形式,舟山市“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其实践中,充分发挥乡镇干部、社区(村)干部、退休机关老干部、医护人员、教师、民警与农村党员等的作用,组成乡村社区网格服务团队。很多人一方面作为网格内的居民直接接受服务,另一方面又是组团服务的成员为公众解决问题,这对于培育公民精神,培养公民的公共责任和公共意识,实现协同共治,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也为我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支撑。

农村社会救助 第5篇

——河北省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

随着全国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河北省各地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相对城市而言,农村社会养老比较落后。那么,如何破解农村社会养老服务难题,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农村养老模式的探索、发展过程

肥乡县前屯村从2008年开始,创造性地成立了‚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农村互助幸福院,走出了一条具有乡土特色的农村养老新路子。08年下半年,我们发现这一典型后,省民政厅党组和厅长古怀璞同志对互助幸福院这个新生事物给予了热情关怀和大力支持,古厅长、王云副厅长、陈先琴巡视员和省老龄办姜文汇主任先后多次率领相关处室深入实地慰问院民、了解情况,帮助研究解决问题,以极大的热情给予鼓励。并通过河北民政网和《河北民政杂志》进行宣传报道,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2010年3月份、6月份肥乡县就互助幸福院养老模式,作为农村社会养老的先进典型,先后两次在全省老龄工作会议和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他们的经验也开始通过新华社等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报道,得到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今年春节长假刚过,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亲率民政部调研组对我省农村社会养老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考察。在听取邯郸市的汇报,到肥乡县、曲周县、涉县几个村幸福院调研后强调说:邯郸农村养老模式基本是三种。一是补贴型,村 里集体经济较好,用村里的集体经济收入支持幸福院建设,在生活上给予补贴。第二种是互助型,集体经济薄弱,主要靠自助互助、集资和政府支持实行互助养老。三是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村,完全福利型的。这三种模式,分别因地制宜地解决了农村老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活动问题。这是基层组织的创造,是地方民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创造,是河北破解农村社会养老难题一个尝试。在邯郸已经覆盖了3个县、28个村。当然在村子数量的比例中还比较小,不过有苗不愁长,只要方向对头,方法合适,再加上政府的指导支持,加快普及步伐是完全可能的。

立国部长在调研结束时再次十分肯定的说:肥乡县‚互助幸福院‛已经被实践证明是群众需要的,村级组织有能力兴办和管理的,政府也是有条件支持条件的,是符合农村实际的,代表着发展的方向。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肥乡、邯郸之光有可能亮遍全国。

部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更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在全省范围大力推进以‚互助幸福院 ‛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的信心和决心。肥乡县前屯村‚互助幸福院‛作为发生在中国农村土地上的一件新生事物,08年建院至今近3年时间,它不仅能够坚持下来,而且越来越受到农村老人及其子女的欢迎,他的典型意义在哪里?他的生命力在哪里?在于政府和村集体花钱不多,却实实在在的解决了农村老人,特别是子女外出务工家庭的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老人高兴,子女欢迎。他解决了这些家庭在外务工经商子女们的后 2 顾之忧,解放了农村剩余生产力。

二、河北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做法 为贯彻落实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和李立国部长在我省调研考察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时的讲话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广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活动,明确提出2011年全省要力争20%的村要完成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任务,邯郸市覆盖面要高于全省,肥乡县覆盖面力争达到50%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省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的目标要求。2011年3月11日在邯郸肥乡召开了‚全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现场会‛,大力推进以肥乡县前屯村互助幸福院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活动。这次会议组织全省所有设区市民政局一把手局长、主管局长、老龄办主任、福利处(科)长参加;各设区市的试点县主管县长、民政局一把手局长、两个乡镇长共4个人参加;肥乡县所有规划在今年内完成互助幸福院的建设任务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参加,共计200多人。会议特别邀请民政部福利司王素英副司长亲临会议并作了发言。因为,这次会议室现场会的形式,重点是在示范性、标准型、普及型和合作型等各个不同类型互助幸福院组织现场参观。在主会场的议程包括邯郸市领导致词,播放录像、肥乡介绍经验,王素英副司长讲话,古厅长讲话,各市民政局局长向古厅长递交年内完成互助幸福院建设任务的责任状等6项内容,仅1个钟点时间。在现场参观过程 3 中,大家是异常兴奋,拍照的,与住院老人谈话聊天的,与会人员现场交流感受的,每个点上都要组织人员反复催促,才能把参观人员集合起来,大家总是意犹未尽。毫不夸张的讲,人们无不被住院老人洋溢在脸上,且发自内心的幸福感和快乐所感染。全省现场会后,各地按省里做法,纷纷召开会议,调查摸底,制定规划,布臵任务,签定责任状,投入了极大的工作热情。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办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信息专报》,一周编发一期。近期专门通报互助幸福院建设进度,各设区市争先恐后,谁也不甘落后。

三、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模式是多样的,但是,互助幸福院成本最低,是我们河北欠发达这样的省份农村可以推广开来,且可以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推广农村互助幸福院要把握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村级主办‛是指村委会是农村互助幸福院责任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互助服务‛就是不配备服务人员,实行共同生活的老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服务;‚群众参与‛就是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主动为互助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或服务,形成敬老、助老的良好道德风尚。肥乡县勒马台村互助幸福院用房就是由该村村干部把自家闲臵的住房无偿提供的。这 个村干部叫李晓聪,是2008年考取的女大学生村官,第二年5月份经村民选举担任这个村的村委会副主任兼妇联会主任,李晓聪父母在县城做生意,家里新建一处小院,好几间房子空着。她说服父母用家里闲臵的房子,建起了村里第一个互助幸福院。最近,她还要动员两户村民把家里闲臵房屋借给村里建互助幸福院。‚政府支持‛就是在实行村民自主、自治的前提下,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指导,包括给予一定的资助、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指导等。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原则。就是要以村(农村社区)为单位,充分利用闲臵校舍、厂房、民房等房产资源,因陋就简、因地制宜地推动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从满足老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什么条件,就利用什么条件,有什么资源就利用什么资源。凡是被列入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村,都必须把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纳入新民居建设规划,确保一起规划,一起施工建设,一起投入使用。

三是坚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则。自治,就是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建设、管理和责任,都由村委会承担。特别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有为民之心,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筹措资金,保障互助幸福院水、电、暖等日常费用开支;自愿,就是老人入住互助幸福院要经老人和子女同意,不能 搞任何强制和行政命令。老人来去自由,吃住随意;自保,就是老人的衣、食、住、医等生活费用开支由老人和子女来保障;自助,就是老人的生活和日常管理,以老人们自己服务、互助服务、自我管理为主,年轻的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差的。

四、关于互助幸福院建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政府支持互助幸福院建设及其补助投资互助幸福院建设的国有资产确权问题。3月30日,发改委、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会议,明确提出建设内容分专业机构和日间照料两类设施。日间照料类包括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内容。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我们理解应该包括农村互助幸福院这种类型。同时,会议还强调所有项目补助投资都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为此,我们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管理部门、律师和基层民政部门多次协调研究,提出了县民政局与各村委会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委托村委会管理的办法。具体操作上,即互助幸福院由村集体和国家共同投资兴建,集体投资房产部分,国家投资设施部分。其中集体投资由集体所有,村委会管理;国家投资部分属国家所有,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村委会管理。为强化管理,县民政局建立县、乡、村三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和服务站及其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制定管理制度,通过签定合同,明确产权、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发挥最大效益,为农村老人养老提供服务。

(二)互助幸福院的性质及其发生意外的责任问题。关于互助幸福院的性质,立国部长在调研时已经明确村级主办的原则,建设、管理、运行的责任在村委会,互助幸福院属群众自治的组织架构下的养老模式。发生意外的责任,通过入院时的协议,由老人及其子女在协议中声明住院期间的意外伤害由个人承担,但同时可以通过采用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尽可能减少个别老人发生意外对个人及其子女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互助幸福院的管理问题。总体来说应该是院民自治的办法,民政部门对院民中管理骨干要通过不同形式加强培训和指导。从肥乡前屯村的实践看,院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常务副院长由院民民主选举产生,负责院内日常事务管理。为调动院民自我管理的自觉性,院里还提名几位分别负责生活、卫生、调解、菜园种植事务的副院长,大家的积极性都很高涨,从实践情况看,这种方式是可行的。

农村社会救助 第6篇

整个五寨县内部并没有多少煤矿,但由于处于三省交界处,这就给予五寨县独特的交通中建优势。在五寨县内建立了煤炭运输东段,成为了连接榆林地区为中心的转运经济。整体而言,“有本事的人养车,没本事的人种田”成为了划分社会阶层的重要口号与表现。在此,将村庄乃至整个乡镇的村庄分层主要是按照经济收入来进行分层。

第一个层次主要是村庄内部20%左右的人,年收入可以达到20万以上,主要是加油站,饭店主,汽修店主以及运输司机等人,这些人本身有着较为良好的经济基础。“有本事的人”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开始取得了较为难考的A1驾照,然后购置大车开始了煤炭的长期运输;然后相应的与煤运经济相关的服务行业兴盛起来,或邻近国道、省道首先开始开饭店,加油站或者汽修店等与拉煤车相关的行业;最后兴盛起来的各项治超检查,卫生检查等带动了相应的驾校,交警,保险等相关行业的兴盛,成为了各个村庄首先富裕起来的一批人。

第二个层次是技术工+种田,大约占10%左右,年收入5万以上。这里的技术工主要是指持有一技之长的人员,比如一些有驾照的司机,匠人和生意人。这些人虽然有着较高的收入,但是并不放弃家里的田地,不过田地主要是用来简单种植一些粮食作物用来日常消费。养家挣钱的主要是依靠自己的工种。他们的工种是凭借做技术含量的工种,包括一些木工,雕刻,或者拉运砖块等工作。比如下文中的案例1的周大爷,他一家人组成村中的家庭建筑队,承担了木工,砖工,瓦工,抹灰工等多种工种,一般5-6口人即可干活。

第三个层次是规模养殖或者规模种植,大约占20%左右,年收入在3-5万元之间。规模养殖主要是养殖鸡或者羊,养鸡要达到1000只以上,而规模养牛则至少要达到50只;这里具体的养殖要以自己种田的玉米作为重要的饲料来源,这样的考虑也是为了兼顾种植和减少成本的投入。规模种植则需要达到100亩以上的田地,主要规模种植玉米等,按照之前的收入来看,除却租金的支出,也可以达到3万左右的收入。

第四个层次是打零工+种田,大约占30%左右,年收入在2-3万之间。由于当地基本上没有工厂,进城务工的机会比较少,基本上从事相关餐饮等服务行业,工资收入并不高,也就是元/月左右,其余的都是都是农闲时候做建筑小工,植树造林等零工,赚取微薄的收入以补贴家用。比如,新寨村由于是乡政府所在地,也能提供门卫、厨师等工作,算下来一年收入1万元左右,相当于种植40亩地的收入。当然,这些人主要是家里的老人或者妇女,不是家里的青壮年男性。

第五个层次是纯粹打零工或者纯粹种田,大约占20%左右,年收入在1万左右。这些人是村中的中下层人群,家里缺少了相应的劳动力,田地也不多的人群,很难获得相应的收入来源。他们对于工作更多是一种无法适从,种田也是较为粗放型。由于家庭劳动力的缺失,或者也患有大病,或者残疾等,他们只能简单从事部分工作,而无法获得较高的收入。他们主要是以光棍,老年人或者残疾人为主,在村庄中的社会参与度并不高。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煤运经济极大地影响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并抑制了村庄内部分化的其他可能性。以上层人群为例,煤运经济促使了村庄内部第一批人从事煤炭相关的行业,并且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进入这个行业,这就导致村庄向外发展的可能性受到了一定的束缚。村庄内部的交通不太发达的情况之下,煤运经济成为了村庄人群从事农业以外的重要行业。再加上,当地的劳动密集型的工厂并不多,无法吸纳足够的劳动力人群。

社会影响

煤运经济成为了村庄中上层进城的重要手段,但是中上层依赖煤运经济的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风险性。这主要是因为煤运经济的门槛较高,(1)考取A1驾照整个县城也才1000多人,(2)购置大车需要40多万的资金,(3)对于司机的心理素质要求较高,比如,当地很多人会因为开车需要提神而吸毒,因为对于司机的素质要求较高,当地开车的人群主要是20到45岁的青壮年男性为主;(4)煤运经济受到全国市场的影响较大,同时拉煤的时间有限。这些方方面面的因素成为了煤运经济具有较高风险性的原因。

首先,煤运经济的高风险性影响到农村土地经营与土地流转样态。由于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即使已经成功进城的中上层都会选择继续保有自己农村的土地,只是将自己的田地让给自己的亲友耕种,而不会完全放弃田地。这是中上层“离土离乡不离田”的一个重要表现。

其次,煤运经济的高风险性也会促使中上层更加依赖建构性关系,而非是血缘关系。这个集中表现在买车合伙人上,因为养车的费用极高,当地一般是选择2个人合伙一起养车,这种合伙主要是朋友之间的合伙居多。按照以为养车人的原话“朋友之间养车比较方便,如果有矛盾可以不做朋友,而亲人之间则(如果有矛盾)则不可能不做亲人”。就与朋友一起合伙养车,比如,某村的合伙人是一个经由本地姑姑介绍而入村的“外村人”,十几年下来依然很难融入本村,而周纯香一家与之因为丈夫之间一起养大车,而且双方的脾气,性格比较投合,因而成为了非常要好的朋友。养车人之间也有一些熟悉的圈子,面对利益往来比较集中,则需要面对的是建构性的关系为主。

最后,煤运经济导致这些青壮年男性主要时间在外开车,长期处于村庄参与不足的状态,类似于某种“失语”情形;而他们的妻子则由于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于乡镇有着较好的接纳能力,在乡村中是积极参与的姿态,比如会借助广场舞等方式建立起较强的人际关系网,并且借此会参与到村庄的政治生活中去。

本文以中上层为例,大致分析了煤运经济虽然促使了这些人成功进城,但也对他们和整个村庄产生了较大地影响,表现在土地流转样态,社会关系的型塑和村庄政治生活的参与等方面。当然,整个社会分层受到煤运经济的重要影响并不仅限于这些方面,比如第四个层次的人群进城主要从事的是餐饮业等服务性行业,仍然需要父母在农村种地的务农收入来补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是有些畸形的,对于整体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并没有多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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