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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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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精选8篇)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 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

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

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

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

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八)核减本投资计划;

(九)扣减下投资计划;

(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2篇

办法

农村新社区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全市“三化”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为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的筹措、整合、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建设资金是指财政安排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促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区建设资金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社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和上级安排专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整合项目资金。市财政安排和上级安排不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但可以整合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资金。

土地资金。市政府统筹的土地增减挂钩可置换指标、市政府利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节约土地出让取得的净收益等土地收益中可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

融资资金。市政府、镇、村委会或社区管理机构通过各类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筹集的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信贷资金。

社会投资。企业、个人、村集体、其他组织投入的未纳入前四款统计的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上述第、、款资金和第款中各级政府融

资统称为财政性资金。

各种实物投入根据来源渠道,分别纳入以上五个类别统计。第三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任务和资金整合工作,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提出本部门支持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核、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区资金筹措、整合、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财政等部门对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村委会、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构要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推进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上级安排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镇安排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根据项目数量、社区规模、镇安排资金量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可通过融资安排。

第七条整合项目资金的筹措。项目资金整合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项目优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计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有关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支持新型农

村社区建设。

第八条整合项目资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镇应于预算编制之前,将本辖区下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上级扶持项目的具体情况报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相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社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上级和市财政安排的能够整合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项目,按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优先的原则,编制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牵头,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监察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协调小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批准后,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调整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市财政根据批准后的市直部门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将需市级财政安排和配套的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级整合下达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原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部门会同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协调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共同下达调整计划。第十条国土部门筹集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资金管理办法另行确定。第十一条每年年初,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向各镇下达筹集资金任务通知,各镇按照通知要求筹集资金。第四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社区规划编制。

社区道路、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播有线

电视、能源利用、公厕、社区绿化、景观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场所、学校、标准化卫生室、养老院、商业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镇的奖励。

对农户建房的补助。

对农户建房贷款给予担保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实行“设立专户,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开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财政性资金的归集、拨付和使用。

市财政局应根据工作进度将市级应筹措和上级安排的资金及时拨入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各镇和村应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核算各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归集、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各镇应将社区作为核算主体,全部建设资金应纳入“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实行会计核算。第六章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资金时,应严格审核。对违反规定擅自向未启动的社区和拟被整合搬迁的村投放项目资金的,须及时纠正。否则,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

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可中止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整改。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对截留、挪用、骗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如数追回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成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镇。各镇应及时将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财政局。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以及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月报制度。每月7日前,各镇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上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及分析。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农

村社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每年组织对各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专项审计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发展改革、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区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3篇

近些年来, 随着国家对于农村发展的重视以及对于“三农”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 大量的财政资金被拨付用于农业, 农村以及农民, 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管理效率, 对于中央“三农“政策的落实, 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各地在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农村专项资金在资金的项目申报, 资金管理以及资金效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需要加以改进。

二、农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不到位

预算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通过对于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先进行评估, 预测, 并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资金管理和应用的办法, 从而可以规范农村专项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目前大多数农村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大多都是采用的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手段, 其资金分配的模式可以总结为:“人员经费按标准, 专项经费按实际, 公用经费按定额”。这种分配模式具有很大的弊端, 使得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一些农村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的时候, 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 造成拨付的专项资金存在大量的结余, 形成资金沉淀的情况;另外一些单位的农村专项资金却拨付不足, 使得单位的职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二) 资金分配不合理, 项目安排缺乏科学论证

目前, 我国的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还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 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资金分配程序来保障农村转型资金的分配。大多数的农村专项资金在分配前没有进行公开的信息披露, 许多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由于信息的缺乏, 没有及时的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 导致丧失申报立项的资格。相关的资金分配部门在选择资金分配对象时, 由于资金申报以及审批程序的不规范, 使得其对于一些申报项目的背景, 项目筹资渠道以及项目投资效益等缺乏了解, 一些审批单位完全凭借主观臆断和喜好来决定资金的分配, 导致农村专项资金的管理非常混乱, 存在着多头审批, 分散拨付, 效益难以控制等情况。一些资金分配部门出于资金分配公平的考虑, 对于申报的农村项目缺乏科学的分析论证, 使得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估。

(三) 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构函需优化

农村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是指专项资金具体分配的领域, 分配的形式以及分类专项资金在整个专项资金中所占的比重, 这反应了农村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和政策导向, 其结构是否优化往往意味着中央的农村政策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贯彻, 农村专项资金是否得到了最优化的使用, “将钱用到刀刃上”。目前, 我国的农村财政专项资金大多数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方面, 基本建设支出占据专项支出的首要位置, 其他方面的支出比重远远低于基本建设支出, 例如, 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使用, 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缺少充足的资金保障。这种支出结构导致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大量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专项资金存在使用效益低甚至大量浪费的现象。

(四) 农村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缺乏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于农村专项资金的监管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农业专项资金涉及的面比较广, 使用的范围比较大, 使得监管工作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 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不规范。例如, 资金监管部门在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之后, 往往只在项目完工之后进行一次时候的检查, 而且这种检查往往流于形式, 对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具体的使用情况缺乏深入的了解。其次, 我国的基础审计人员比较缺乏, 面对使用层次多, 使用面广的农村转型资金, 一方面要对于资金的分配以及管理工作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又要对于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效益进行跟踪调查, 使得监管的工作量非常巨大, 缺乏充足的人力保障。另外, 大多数基层审计人员都是财务会计出身, 知识结构比较单一, 对于农村项目的运行以及管理缺乏了解, 导致农村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三、加强农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对策

(一) 加强农村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相关的资金管理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农村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通过预算管理, 规范资金的使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门需要对于现有的预算编制方式进行改革, 推广零基预算编制的方法, 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另外, 针对具体的农村项目, 要做好充分的预算工作, 通过对于项目的评估和预测, 合理的分配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具体的需求情况来核定资金的拨付量。要根据预算定额的标准, 建立收支分类体系, 加强对于农村专项资金分配的管理和约束,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 实行农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农村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的实施, 调动各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节约资金的积极性,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主要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评价工作程序的制定;其次是评价手段和方法的选择。绩效评价的方法有很多种, 在具体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的选择方面, 应该根据不同的项目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针对有些效益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项目, 可以通过“成本效益评价法”来进行绩效评价。例如, 针对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比如“村村通”公路的修建,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这类项目影响成本效益的因素比较多, 在进行绩效评价时, 可以对于成本和效益分开进行评估。在成本评价时, 可以通过计算项目建设成本等直接成本和其他人力物力支出等间接成本, 与计算项目完工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间接效益进行对比, 评价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率。另外, 在绩效评价制度实施过程中, 可以选择事前评价, 事中评价以及事后评价的形式。事前评价有利于对于项目进行科学的预算和评估;事中评价有利于综合项目进展的情况, 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事后评价则可以对于项目支出的结果和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 优化农村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农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于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查力度, 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保证有限的资金能够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资金管理部门首先要对申请农村专项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进行严格的调查, 审核和筛选;然后要根据各个项目和单位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考量, 从而对于各专项进行先后顺序的安排, 并提供给预算部门进行参考;最后, 由预算部门根据资金的情况对于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 从而避免一些比如“先安排资金, 后论证项目”等盲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出现。农村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是指专项资金具体分配的领域, 分配的形式以及分类专项资金在整个专项资金中所占的比重, 这反应了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和政策导向, 其结构是否优化意味着国家的农村政策是否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以及资金是否得到了最优化的使用。资金管理部门应该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管理, 有针对性的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整, 优化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

(四) 加强对于农村专项资金的监管

农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于农村专项资金的监控,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透明度。首先, 在具体的项目监管中, 要进行从项目立项, 到审批以及项目施工, 完工结算等全方位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 从而提高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透明度以及使用效率。另外, 基层审计部门需要引入一些既有着良好的财务会计素质, 又对于农村项目有着很好了解的综合性审计人才, 来加强对于农村专项资金的监管。

四、总结

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于对于中央“三农“政策的落实, 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管理, 规范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摘要: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三农”问题的解决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对于农村建设的重视, 越来越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物资用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的建设。目前, 我国的农村专项资金的分配, 使用, 管理等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参考文献

[1]赵丽娥.新时期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0;1

[2]刘艳辉.农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之我见[J].中国农业会计, 2013;4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

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已经批复下拨(吉财乡指〔2011〕701号),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批复项目使用专项资金。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1000个示范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乡指〔2011〕701号)文件批复建设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串项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及补助的额度使用,严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拨付和使用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乡指〔2008〕797号)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财政所(分局)。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准缓拨和滞拨,务必将专项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兑现到村,用到项目建设上。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特别是市所辖的区,资金必须及时由市拨到区,由区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发现缓拨和滞拨的,省里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三、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制度。一是坚持报账制度。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实行报账制,严格防止白条入账。二是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手续。主要是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项目合同、工程监理、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严格程序,完备手续,经得起检查和审查。三是及时公开。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意见要求,专项资金和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不准暗箱操作。四是建档立卷。对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情况,都要及时备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片。县(市、区)和各村都要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查询和检查。

四、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已列入第一批省级投入专项绩效科目,按相关要求,省里将统一安排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凡是不按規定使用或出现违规、违纪的,省里绩效评价直接计为零分。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审核验收及监督检查,因此,各级新农村建设机构要切实肩负起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重点解决虚报瞒报、骗取补助、挥霍浪费、截留挪用、克扣贪污项目资金等问题。对于领导重视不到位、工作组织不到位,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不仅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削减下一个年度的专项资金扶持规模。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上报,或者假报瞒报的,将给予严厉批评。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1075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一、立项申请

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主管部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关于鼓励支持争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办理。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应由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100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对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对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糸集中收付。„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簿。(四;)、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付“支出专户”支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对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釆购、预决算及基建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

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下达,项目定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第二十六条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合法的借款担保手续,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按本办法第条拨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供应、学校危房改诰、政法设各购置及维條项目)政府釆购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釆购管理程序办理。政府釆购手续不完备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策性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遵照上级财政有关规定,本着讲求效率、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方针,并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以及划拨、使用、核对、发放手续,严禁弄虛作假。发放必须由业务主管局、镇(乡)负责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签字盖章,张榜公布,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存折〗和农户。第二十九条非建设性专项资金要建立完整的操作、监控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与监督手段,完善管理办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详细记录专项资金运行的过程和效。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上级专门文件的要求、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及•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的融资、预、决算、招投标及工程施工费用开支控制、完工结算与投资评审等工作。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财政拨款均以招投标等各项法定必须的完备手续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中建设性工程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工程预算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5万元以上工程、货物、劳务实行政府釆购,5万以下可通过协商比选。建性设性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保证金制度。项目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51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参与公开招投标工作。所有项目不能留下投资缺口,人为因素造成“半拉子工程”,或出现“豆腐渣”工程,严格追究业主和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中建设性项目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有含同英籽辄定妫接含同执籽,但不得葚子本规定‡。工程项目预拨款不超过预算总额307。,工程开工后进度拨款不能超过807。,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凭验收质量等级或绩效考评等级预留57。一157。的质保金。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单项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额的,金额在175元以上必须经建设单位(含指挥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签证后,按程序报批。金额10万元以下,主管部门批复,金额10万元-30万元,报项目分管县导审批,30万元以上报县城建领导小组批准。凡10万元以上变更项目必须附有变更部分重新编制的工程预算方案。

第三十四条某建项目业主单位费用开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除上级有专门文件的规定标准外;)。管理费控制数是:20075以下不超过工程决算总额57。;200万-500万3乂;500万-1000万1.5乂;1000万-5000万不超过1.;5000万-1亿元不超过”/。;1亿-5亿不超过!).8乂;5亿以上的不超过0.57。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7。,其它如工程设计、勘测、监理等工程直接、间接费用按财政部•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工程支出一律使用正规合法支出发票„应税行为须遵守税收的属地管理原则,不得在属地以外的税务机构缴税)方可在专项资金管理专户中报销。业主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协调指挥部〗内部管理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凡在原单位领取了部分工资的,业主单位只按政策规定发给未补足的部分工资、奖金和津、补贴等,奖金、津补贴、物资等发放无政策依据视为违规乱发,一律收缴。管理费超支部分政府按进行调控。

第六章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罄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已经政府批复的专项预算或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县立顼目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县政府审定。县属顼目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并被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县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报请县政府撤销该项目。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皿并出具验收报告。主管部门、财政、项目实施单位、涉及乡村的应有镇、村等为法定验收成员单位,重点工程应邀请监察或审计为駿收成员。工程完工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第三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

工结算必须取得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后,财政部门才能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结佘,视不同情况釆取以下管理方法:对项目完成、项目撤销形成的净结佘,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佘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对结佘未提出申请而动用的单位经检查发现收缴财政。专项结佘在预算安排中应首先用于本部门的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佘,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大众媒体、政府公告、政府网站、部门专业网站等形式公开专项资金政策、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坚持一月一报告制度。每月终了各项目实施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资金结佘状态向财政部门报表,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应随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业备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网上查询数据库,随时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必须为财政监督、审计、监察部门提供内部网上稽查便利。涉及政策性个人补贴资金,到农户的要公示到组,公示期不少于3天,村应建立发放清册,镇政府建立发放信息数据库,公示期结束后各有关部门都应随时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

第四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编制全县专项资金总的检查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第四十六条专项资金执收单位、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含各级指揮部)或受惠单位,在管理、使用、取得专项资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符合条件申请给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四)以虛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五)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六)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丨专项资金;

(七)擅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八)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九)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管理混乱造成损失和重大浪费的(十)出现问题整改不力的第四十七条建立资金管理责任递究制度。对所有专项资金实行法人负责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出现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滞留、贪污专项资金等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单位和个人,经济上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对财政专项资金遂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选择性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

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 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 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 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 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

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 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 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应召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发布各项目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 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 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 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解释、补充。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物资,是指由各村(社区)

接收国内捐赠的资金物资。

第三条

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国内救灾捐赠,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在村(社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乡(镇)负责人为组长,村(社区)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村(社区)接受的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的资金都需先上缴财政相关账户,经乡(镇)报经县财政审核后拨回村(社区)账户。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民生项目,且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第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村(社区)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重复集中于同一组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的原则,由受援地村(居)委会与捐款管理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调剂使用;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受援地所在村(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乡(镇)批准。非定向捐赠资金在各级指导协调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报批使用。

第九条

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则上不冠名,可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或主要出资的捐建项目,如捐建人提出冠名要求,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

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接收的捐赠物资集中到村(社区)相关地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按照物资种类,由村(社区)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村(社区)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运输、管理等工作经费,相关费用由各村(社区)负担。

第十四条

建立捐赠物资回收制度,捐赠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由各村(社区)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有效期内确需调剂的过剩物资,参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乡(镇)牵头组织处理或变卖。变卖捐赠物资应征求捐赠方同意后,采取发布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后组织变卖。变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所得款全部作为捐赠款额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村(居)委会会同相关内设机构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捐赠资金接收村(社区)应建立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整理各类捐赠资金信息,按时按要求向乡(镇)报送统计汇总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接收的来源、数额,捐赠者意愿,分配的去向、用途、数额和使用结果。按捐赠资金的拨付流程逐级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信息,由接收单位负责反馈至捐赠人。

第十八条

建立分配情况备查制度,按本办法分配使用的捐赠资金,及时报乡(镇)备查。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捐赠物资捐毁、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8篇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技术性人才培养力度的不断扩大和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和重视中职学校的教育工作, 并且对中职学校不断的提出了新的要求, 所以近年来政府及相关的部门向中职示范学校发放专项资金用来发展中职示范学校的教育工作, 这些资金主要包括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专业课程建设费、师资队伍建设费以及基础能力建设费, 这个过程中对于中职示范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需要专款专用, 还需要对相关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分类和规划, 合理使用中职示范学校建设的专项资金, 加强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是中职示范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二、中职示范学校建设的现状

我国中职示范学校的建设工作开始于2010年, 我国的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通过颁布《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计划》、《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等文件来对我国中职示范学校的建设工作做最终的保证和约束, 从2010年到2013年,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和创新工作, 并且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不仅提高了中等示范学校的办学质量,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学校的特色, 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自我国实施中职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以来, 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成效, 在我国的规划和设计中, 已经将1000所综合质量比较高的学校纳入中职示范学校, 这些学校能够准确的为自己的发展和进步定位, 相关的项目和产业结合的比较紧密, 而且在近年来改革的过程中成绩也相对比较突出, 我国将这些学校作为中职示范学校来进行拨款和投资, 在促进其进步和发展的同时给其他的中职示范学校起到引导和促进的作用, 进而提高我国现阶段中职院校的教育能力和教育水平, 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近年来我国中职示范学校的教育工作已经形成了“2+1”弹性学制, 形成了以“素质为基础、技能为目标、就业为导向、全面发展”的课程体系, 完成了“产学结合、学训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 完善和发展了“做中学, 学中教, 教后考”的教学模式, 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运行。

中职学校在申请成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后, 要求在建设期内要合理、科学、规范地使用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 建立比较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尽量避免专项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严格专项资金的预算、内部控制工作以及相关的审计和评价工作。在学校管理、专项建设、师资队伍以及教学质量方面要有一定的突破和发展, 在扩大了学校的教学规模、提高了学校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前提下促进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使学校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一过程也进一步提高了学校的财务管理能力, 促进了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带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 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现阶段中职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及内容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 政府和相关的工作人员更加重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近年来, 中职学校逐渐受到了政府及相关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现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 给中职学校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和挑战, 所以政府给中职示范学校发放了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工作,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等相关的政策法规, 还要在遵守相关原则和规范的前提下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现阶段中职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即效益优先、严格预算以及明确责任的原则。具体的说就是中职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过程汇总要以能够使学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 要充分的考虑到资金使用后的绩效, 而且在资金支配前要做好相关的预算工作, 进一步减少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必要的风险,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除此之外还要严格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将责任细化, 当专项资金在使用过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的查到相关的原因, 有利于相关问题的顺利解决, 这样一来能够充分地实现中职示范院校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 提高学校的教育水平, 促进其他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运行。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可以发现, 现阶段国家用于中职学校建设的专项资金涵盖很多方面的内容, 主要包括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专业课程建设费、师资队伍建设费以及基础能力建设费。

1.校企合作建设费主要包括校企合作机构建设的费用、相关制度建设的费用、成果推广的费用, 也就是说中职示范学校为了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关系需要共同建设生产性和服务性能比较好的实训基地, 还要构建完善的、细致的、实用性和适用性的制度规范, 还要将相关的成果进行提炼和升华, 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专项资金支付相关的人力、物力等其他相关的费用。

2.专业课程建设费包括中职教育科学的研究费、建设费、开发费以及改革费等费用, 也就说在进行专业课程建设时需要搜集和整体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举行一定的会议, 对于建设好的成果还需要进行宣传, 在这个过程中都需要专项资金来支出相关的费用。

3.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包括专任教师建设费用和兼职教师建设费用。众所周知, 师资力量是中职示范学校发展和进步的关键,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加大对专任教师的培训力度, 还要完善相关的奖惩机制, 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 还要完善相关的考核机制, 提高专任教师的责任意识, 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相关的专项资金进行支撑;兼职教师都是一些实践经验比较强的技术人员, 所以积极引进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教师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也需要中职示范学校的专项资金来支付兼职教师的薪资和其他相关的费用。

4.基础能力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实验实训设备的购置费、改造和维护费以及校外顶岗实习基地的建设费。相比其他学校而言, 中职示范学校的教育工作在重视理论教育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注重实践教育工作, 所以基础能力建设费用是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四、现阶段中职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就目前我国中职示范院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现状来看, 虽然专项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职示范学校的教育能力和教育水平, 但是依旧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 笔者通过对中职示范院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现状总结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没有考虑到学校的长远发展, 现阶段多数中职示范学校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比较重视眼前的工作而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和进步, 中职示范学校是通过观察其3到5年内教学质量、学生就业率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来确定其示范的绩效, 所以这是个长远发展的过程, 而一些中职示范学校没有充的的认识到这一点。

2.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预算体制不够完善, 在对相关的项目进行资金申请时没有考虑到财务部门的实际状况和相关申请规范和原则, 也没有使用专业的人员对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规划, 而且在预算过程中没有科学合理的、实用性和适用性比较强的预算方法, 缺乏完善的专项资金使用规范, 没有严格的规范相关的购买规范和使用规范, 对于后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也没有严格的规范制度, 而且也没有设备交接以及审计的规范,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由于人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专项资金的浪费, 进一步影响了学校其他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缓解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 我国中职示范学校的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已经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 而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全国各个地方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开展和运行, 但是面对现阶段我国中职示范学校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现状来看, 依旧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提高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所以笔者通过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提出了几点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 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提高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基础和关键, 所以就要求鼓励相关的工作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还要提高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严格相关的考核机制, 这样一来能够在实现相关工作人员的自身价值的基础上, 提高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进一步促进中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二) 培养相关工作人员的“研究型”管理思想

培养相关工作人员的研究型思想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职学校专项资金的利用率, 这要求学校一方面要搭建横向的研究组, 另一方面还要纵向建立相关的研究组, 横向的研究小组需要学校构建责任心比较强的核心项目研究组、相关项目负责人工作组、相关项目的建设小组, 还要求各个部门和组织相互合作和相互约束;从纵向来看, 中职院校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求有专门的考评监督组、外聘专家组、服务保障组, 各个部门要各司其职, 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 将研究型思想深入的贯彻到每个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中, 进一步提高中职示范学校的教育能力和教育水平。

(三) 强化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强化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不仅要编制科学合理、实用性和实用性比较强的预算管理规范, 还要将预算管理工作落实到相关项目的申请前、实际运行过程中以及中职示范学校的长远发展过程中, 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相关的预算管理制度, 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在共同约束和共同协作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中职示范学校的预算管理工作, 这样一来能够提高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 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职学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的风险,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和控制工作, 还要规范专项资金的开支, 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相关的支付权限等, 并且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范制度来工作, 积极的应用现代化的财务管理软件, 这样一来能够在提高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同时规范其使用专项资金的流程, 强化其管理工作, 进一步使中职示范学校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深化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

深化资金审计力度能够有效对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 这样一来就能够缓解由于人为因素或者主、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所以就要求中职示范学校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 还要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强化专项资金的审批制度, 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分离开来, 这样一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滥用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不正之风, 进一步促进中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 通过现阶段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发现, 虽然现阶段通过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中职示范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但是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和挑战, 不仅不利于提高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校其他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不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和进步, 所以很有必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缓解上述问题, 实现中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是需要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中职学校的管理和建设体制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职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逐渐受到了学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重视, 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 我国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受人为因素或者其他主、客观因素影响, 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介绍了现阶段我国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现状, 之后对中职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原则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阐述了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下中职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职示范学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戴和惠.构建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校本管理体系[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 (S1) .

[2]周嘉.高职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内部控制探析[J].商, 2014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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