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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经济法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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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经济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反倾销法利益平衡原则是建立在利益平衡论之上的贯穿于反倾销法律制度中,体现反倾销法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利益平衡原则是反倾销法的指导原则,而公共利益条款是利益平衡原则的集中表现,反倾销法利益平衡原则的确立能体现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指导反倾销实践,也有助于克服反倾销法的消极作用,从而构建和谐世贸环境。

关键词:国际贸易 反倾销法 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原则 和谐贸易

一、反倾销法与利益

(一)反倾销法体现并调整了众多利益

反倾销法是指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而法是利益关系的体现,“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那么反倾销法作为部门法之一,它究竟体现和调整了哪些利益呢?由于反倾销法为国内产业免受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而提供救济,故从国内角度看,实施反倾销措施造成的影响远远不只涉及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以下简称申诉产业),它还会影响到国内进口商、零售商、上游及下游产品生产商以及消费者等许多方面的利益。按照主体来分,反倾销法所体现的利益有个体利益(如个别消费者利益、个别出口商利益等等)、集体利益(如地区消费者利益、同类被控倾销企业利益等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发达国家利益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等)之分。

(二)国家利益是反倾销法的灵魂

只要世界上有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国家利益。各国政府是代表本国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或利益集团的利益,总要站在本国的立场上制定并实行有利于本国的外贸法律制度。因此,只有从国家利益的差别出发,才能准确地解释反倾销法产生的原因。从反倾销法制定的层次上看,不仅要考虑在某个特定时期的国家利益,而且必须考虑长远的国家利益。对反倾销法的研究,首先必须要确认国家利益原则。

反倾销法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完全的自由贸易和完全的保护贸易(封闭经济)是国际社会反倾销法立法的两种极端方式。如何调和平衡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间的关系,进而平衡各国国家经济利益以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反倾销法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的促进作用,最终更好地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构建和谐世贸体系,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二、反倾销法应建构利益平衡原则

(一)反倾销法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与构成要素

反倾销法100余年的历史发展进程告诉我们,反倾销法的本质是贸易政策工具。国际反倾销法发展到现在,它不再仅仅是消除价格歧视、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它已经变成一国政府强有力的贸易政策工具,是实现一国贸易政策的手段。事实上,反倾销法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往往从国家利益、进口商利益、出口商利益、消费者利益、同类产业利益及其他利益因子衡量中,寻求一种能使各类利益达到最适度状态的措施。反倾销法利益平衡原则正是建立在利益平衡论之上的贯穿于反倾销法律制度中,体现反倾销法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在倾销的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行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整体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用户(包括中间生产商)的利益,“什么样的利益应当被视为值得保护的利益,对利益予以保护的范围和限度应当是什么以及对于各种主张和要求又应当赋予何种相应的等级和位序”,通过“利益评价”(val-uation of interests)机制,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最终使各种利益达到平衡点。

国际反倾销法正体现出两大发展规律:一是顺应当今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潮流的要求,修改具有浓厚保护色彩的有关规定;二是与上述发展规律相反,国际反倾销法同时表现出另一发展趋势:扩大反倾销法的适用范围,增强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可以说,反倾销法的利益平衡点在于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维护全球贸易利益的共享机制,同时保证适当的贸易保护力度,从而最终维护国与国之间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贸易环境。

(二)反倾销法构建利益平衡原则的必要性

1.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要求贯穿利益平衡原则

随着法学领域分支学科的扩大,国际反倾销法逐渐从国际经济法中突显为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学者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利益平衡法哲学,也为国际反倾销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与思维模式。各国反倾销法涉及利益层面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冲突频繁,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要正确处理好各类利益关系,发展反倾销法,在反倾销法中明确引入和发展利益平衡原则乃大势所趋。

从反倾销法的国内法性质看,它属于公法范畴。因为反倾销法是国家对进口贸易的一种管制措施,调整的是国家与反倾销当事人之间的“公”的关系。反倾销法的调整对象是反倾销行政法律关系,其实施机构为行政机关,反倾销程序属于行政程序的性质,对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由行政机关依行政方式进行,反倾销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从反倾销法的国际法性质看,反倾销法属于国际经济“公”法的范畴,因为反倾销法调整的是国家对跨国贸易的管理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平衡论”占主导地位,其最基本的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可见,反倾销法研究不能脱离平衡论的指导,相反只能在平衡论的指导下,加强反倾销法基础理论研究,丰富理论成果,对反倾销实践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2.反倾销法实践需要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自由贸易主义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的确认。与此同时,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在加剧。一些国家利用反倾销措施歧视外国出口商、偏袒本国工业,从而打击别国产品并限制其进入本国市场;更有甚者,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恣意行使经济霸权。一方面高唱自由贸易,不断强化和保护自己的倾销行为,一方面又对传统产业的产品进口实行数量限制,滥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规定来对抗其他国家的出口。反倾销法实践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背离贸易自由化的偏差,沦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一方面是因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法的非客观性,使得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更成为一些国家偏袒本国商人利益或者特定产业利益的工具。鉴于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也应该要求反倾销法实践者(包括立法者与实践者)从利益平衡角度人手,合理架构出口国企业与进口国相同或同类产业在反倾销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考量各利益群体的利益比例关系,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达到利益冲突方“双赢”的最佳局面。

3.有助于克服反倾销法的消极作用,构建和谐贸易

环境

反倾销法具有积极和消极双重特性,这就导致了它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积极和消极两种不同的作用。正确运用反倾销法,把它控制在消除价格歧视、保障公平竞争的限度内,使它真正成为抵制倾销的手段,它是有积极意义的;滥用反倾销法,成为一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就会产生阻碍各国贸易发展的消极作用。

一方面,各国制定的反倾销法条款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缺乏透明度,容易被滥用。例如,各国反倾销法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都规定了一些有一定弹性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扩大了进口国主管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歧视性特殊规定,如替代国价格,缺乏法律所固有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使出口商无法预见哪一个国家将成为替代国,更无法预知出口价格如何定位才不会低于正常价值以免受倾销的指控。所有这一切,使进口国主管当局对替代国的选定和倾销幅度的计算具有任意性,从而为滥用反倾销法大开方便之门。如何在阻止出口商利用倾销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和限制进口国政府滥用反倾销措施片面保护本国产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利益平衡点,一直是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力求解决的问题。

《1994年反倾销协定》提供了一系列程序规则,增强了执法各个环节的透明度,抑制和监督执法当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总之,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抵制倾销,保障公平贸易。如果滥用反倾销措施制造非关税壁垒,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那么反倾销就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有鉴于此,合理实施反倾销措施,实现国家经济利益平衡,塑造和谐世贸环境,应成为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反倾销法基本原则。可见,实践中,那些在课以反倾销税时,不去考虑损害的大小,而一味按照倾销幅度全额征税的做法是与该原则相违背的。

(三)利益平衡原则是反倾销法的指导原则

WTO《反倾销协定》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规范,牵涉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不同利益。国际经济法立法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一方面追求自身的主权需要,维护本国利益,另一方面也兼顾其他国家的主权利益后作出的。无论是单边的调整涉外经济的立法,还是双边的国际经贸条约、多边的国际公约,都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张力和平衡。国际反倾销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部门学科,其体现的利益,说到底还是国家利益,其彰显的利益冲突不外乎是国家利益冲突。但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导致国际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利益的实现模式也在演变,相互协调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WTO规则的法律形式是多边国际条约。这种多边国际条约运行的一个基本规律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应该强调,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和大国操纵多边决策进程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远不是一个真正的自由贸易机构,只是为了兼顾各方贸易利益平衡而形成的一种制度性安排。WTO《反倾销协定》正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酝酿而成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框架协议的一套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典性准则。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化,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经济实力多么强大)都不可能我行我素,更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在反倾销法的发展历程当中也反映了这一时代特征。起初各国都依自己的国内法采取单方面法律行为,当矛盾、冲突激烈到一定程度后,经过激烈的斗争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调整各国反倾销法律行为的国际反倾销协定(如WTO《反倾销协定》)。然后各国又按照WTO协议的要求将自己的国内反倾销法修订,保持与国际反倾销法的一致。各国反倾销法都在趋于一致,这也反映出全球经贸利益的同生共存性。可以说,同生共存的利益须得到平衡,是各国不约而同地达成WTO《反倾销协定》的经济原因。

三、反倾销法利益平衡原则的中心点:公共利益条款

(一)公共利益条款是利益平衡原则的集中表现

一般而言,公共利益即公共之利益,是主体对客体所做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行政法学者叶必丰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组对立统一的矛盾,而公共利益是该、矛盾体的主要方面,决定着该矛盾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行政法所体现和调整的正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公共利益本位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一国反倾销法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经济贸易所行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经济行政法律关系,可以视为经济行政法;但是,由于反倾销法调整的是跨越国境的经济贸易关系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们通常将其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如果国际经济法可以作私法与公法划分,那么反倾销法应该属于国际经济公法的范畴。

笔者认为,在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条款产生的核心原因是:在局部利益(如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是要以局部利益为重还是以公共利益优先的问题。该问题体现在反倾销法领域中,也就是在反倾销法中应当明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予以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充分保障。公共利益条款的实质在于通过利益冲突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反倾销措施能够在更广阔的利益背景下进行,确保反倾销措施符合本国的最大利益,从而确保反倾销法律制度既能够实现其救济功能又不至于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反倾销措施涉及多方利益,随着世界各国使用反倾销措施频率和范围的增加,所以以公共利益原则来平衡各方利益甚至国与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愈来愈受到重视。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指的是在倾销的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行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整体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用户(包括中间生产商)的利益。笔者认为,在反倾销法的领域内,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是很广泛的,它与国家利益所具有的内涵大致相同,都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政治利益。但公共利益更侧重于反倾销措施的经济学上的结果,关注的是一项反倾销措施给国家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否大于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强调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分析;而国家利益的说法更加侧重于其政治色彩,考虑的问题大多并不限于在经济学范畴之内。

从国内角度看,实施反倾销措施造成的影响远远不只涉及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以下简称申诉产业),它还会影响到国内进口商、零售商、上游及下游产品生产商以及消费者等许多方面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福利,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应该使这些国内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从国际角度看,随着反倾销措施运用的泛化和升级,其合理性越来越受质疑,在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国和承受国之间矛盾不断激化,以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条款来平衡国与国之间的根本利益并促成国际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一个颇具吸引力的工具,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大的关注。美国反倾销法中明确提出了“公共利益”的说法,但是将其作为中止

与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而不是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在欧盟反倾销法中,“共同体利益”是申诉产业、消费者和工业用户等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的综合乎衡。在反倾销调查的框架下,“共同体利益”充当着衡量和平衡各种利益的工具。欧委会以“共同体利益”为标准,比较分析采取措施的代价和收益,决定是否开始调查、是否采取措施以及救济形式和救济水平。

2003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再次被修订,“公共利益”条款正式载人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增加是我国反倾销立法的一个巨大进步,表明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在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方面均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与WTO《反倾销协定》达到了高度的一致性。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相比较,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公共利益条款的设置上还是存在一些诸如“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仍有待于法学界和实务界不懈的努力。

(二)公共利益条款是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的调控器

从中国以及世界上反倾销法的实践来看,尽管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内涵很广泛,但经济因素无疑是其最主要的考量内容。从经济学角度看,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虽然给国内相同产业造成了消极影响,但价格低廉的产品,对于该产品的消费者、下游产业用户、分销行业就业状况、国内市场充分竞争的形势都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有时甚至对国家间的外贸关系也会产生积极影响;所以在相关产业要求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同时,消费者、下游产业等可能会针锋相对提出相反的意见。反倾销措施所引起的利益之争是非常明显的,这就要求反倾销调查机关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做出最合理的选择。这无疑是对反倾销机制的一个合理的制约和补充。由此可见,从国内法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条款纳入反倾销法是国内各方反倾销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均衡的结果,如果运用得当,公共利益条款可以成为平衡进口国反倾销相关主体利益的调控器。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反倾销法国内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是能保证国家利益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得到均衡,至少可使进口国利益与出口国利益之间得到协调,从而为和谐贸易创造条件。从这些意义上来讲,公共利益条款能对滥用反倾销法起到制约作用,还可以起到利益平衡的功能。

(文字编辑:简晓明、责任校对:邹 红)

作者简介:张 敏(1978-),男,汉族,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社会利益经济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民族地区是整个国家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国家治理转型到了关键点。西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考察,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实现的必由之路,一是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以协调民族利益,实现民族地区资源共享;二是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民族政治环境;三是从管理走向服务,提升民族地区政府服务能力;四是尊重文化多元化,构建民族认同之上统一的中华文化的认同;五是建立预警机制,防止敌对势力破坏活动。

关键词:国家治理;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实现路径

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民族关系错综复杂的变革时代,我们要有力应对来自全球化和社会转型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必须加强民族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构建一个国家层面的民族社会治理战略。本文试图从民族政治学的视角出发,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独特性和特点,运用治理理论来探讨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可能实现路径,以期妥善协调处理民族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民族关系协调发展,维护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一、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以协调民族利益,实现民族地区资源共享

民族利益是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逻辑起点。“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从一定意义上说,多民族国家内民族关系是各民族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公正合理的利益划分和协调,可使民族关系和谐发展,而利益划分和协调上的不合理或差别,则有可能导致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多民族国家的和谐稳定。人类社会对利益的追求是社会政治和谐的根本推动力。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就其本质来说,是构建一个能够协调、整合或控制利益矛盾与冲突的社会。随着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华民族这一民族实体里所有各民族成员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生存环境、生产方式、发展程度、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民族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各个民族成为不同的利益群体,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对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实行协调或整合的主体是国家,多民族国家内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是在本国内部不同民族利益群体不断协调中实现的。因此,在我国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如何协调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利益与各民族自身利益,如何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成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众所周知,西部民族地区地域广阔,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一直落后于其它地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科教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对落后,这势必影响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发展战略的需要,西部民族地区在人力、能源、矿产等方面给予全国其它地区很大的支持,然而民族地区自身的收益却非常有限,资源紧缺、人才流失、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如在民族地区,由于土地、森林、矿山等方面的利益之争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频繁发生。这些现象不仅影响到少数民族生活状态和秩序,更重要的是可能使得少数民族产生“相对剥夺感”,继而引发价值取向扭曲,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降低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感。因此,在各民族之间利益矛盾不断凸现的变革时代,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变得非常复杂、棘手和艰巨。

作为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构建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事关我国长期的稳定与发展。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一个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社会并非是不存在矛盾或利益冲突的社会,但一定是重大矛盾和冲突能够得到有效化解与缓和、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协调的社会。要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维护民族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国家应该通过政府有意识的公共政策安排将各民族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尽快解决建立新的利益均衡的秩序体系。因此,在利益大分化的变革时代,我们要把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解决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最关切的现实问题,不断让各族人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为此,一是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开发;二是支持发展民族手工业,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战略支撑产业;三是加大财力投到公共服务领域,认真落实对少数民族和各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四是处理好开发企业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要坚决贯彻对当地群众进行补偿的原则;五是加快建设覆盖各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六是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七是完善民族社会管理,大幅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2]。通过以上措施,大力推动和促进各民族地区的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各少数民族从发展过程中普遍受益,则少数民族就较容易接受和认可国家形态政治体系所倡导的主流政治文化,从而强化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

二、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民族政治环境

世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历史表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关键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国家制度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主导性要素。从政治学意义上来看,任何一个特定的政治主体,都构成一个由相应的次体系及外部环境组合而成的生态体系[3]。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科学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来制约和稳定政治的运行。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体系的运转有着自身内在的规律性,是内部各次体系之间以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政治体系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制度安排上所作的实质性调整及其所带来的社会政治环境的重大变迁,使得国家政治体系面临着来自民间社会要求其制度创新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要使新制度体系的供给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对于后发多民族国家来说,政治发展“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4]6。从国家建构的视域来看,建立一种开放而动态的、和平而有序的弹性稳定政治体制,是后发多民族国家政治生态化的基本前提。因此,在剧烈的变革时代,民族政治体系高度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运转,需要深化中国民主政治改革,优化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环境。

当下的中国社会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的转型危机与治理风险。为了有效应对转型危机和急剧的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民族地区政治环境,维持民族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要理性推进政治改革,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真正落实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构建“弹性稳定”。我们应以民族政策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保障,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适当把部分权力下放给民族自治机关,真正让“少数民族的事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二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调整利益结构,建立以改善民生和公民幸福为导向的“生活政治”。在国家治理转型时代,执政党应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方略,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起完善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整合政治资源,尊重并同化异质文化,吸纳异己力量,尊重并尽可能地满足社会各种利益要求,构筑起一个和谐、协调、可持续的执政生态系统。三是实行法治化的制度性安排,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立“廉洁政治”。我们应通过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搭建阳光、畅通、高效的法律监督平台以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工作等措施,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的法治化。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5]。可见,处在转型社会的中国,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必须遵循自身所建构的“法”结构,使得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

三、从管理走向服务,提升民族地区政府服务能力

政府是社会的核心治理者,政府的自身性质、组织结构、职能配置和价值导向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面临的发展环境、发展起点以及发展的具体历史进程与早发型民族国家存在着很大差距,后发多民族国家要想在一个较短的时段内完成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道路,必须优先提升国家(政府)能力。对此,美国现代化学者塞缪尔·亨廷顿在其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4]1。这里所指“政府的有效程度”实质上就是指的国家(或政府)能力。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在于社会服务。“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7]。“国家(或政府)通过自身的能力和行为超越不同利益群体,以提供更好和更多的公共产品,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这样可以弥合不同族群的紧张和分裂,实现国内不同族群的共同的国家认同”[8]。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发展的治理转型中,在这一新的政治秩序构建过程中,能否越过“转型陷阱”顺利实现现代化,需要一种强有力的群体承担起权威主体的责任,国家(或政府)能力提升是其重要的考量方面。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是影响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发展的中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转型的时代诉求,民族地区政府核心能力逐步从注重微观管理、行政审批转向宏观调控、社会服务的轨道。民族地区政府加快了围绕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行政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对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当前,随着政治文化变革的多元化、社会经济变革的市场化和交往方式变革的全球化等现象的不断蔓延,给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场影响深远的、革命性的社会转型,政府能力强弱决定着转型能否成功。“只有强有力的地方政府才能在混乱中求得新的整合,任何其他社会组织都无此能力”[9]。也就是说,只有强有力的民族地方政府才能制定和推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调控和化解社会矛盾,给民族社会提供一个相对有序发展的环境。因此,为了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和维护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的现实需要,民族地区政府应在人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民主制度框架内,把服务作为社会治理价值体系核心和政府职能结构重心,增强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是提升民族地区政府服务能力的核心。我们要通过各种制度化措施,不断提升民族地区政府的依法自治能力、规划发展能力、资源提取与配置能力、整合能力和管制能力,以此来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化进程提供可靠的制度基础。

四、尊重文化多元化,构建民族认同之上统一的中华文化认同

作为现代社会文化,公民文化的成长是公民政治心理的形成过程,为多民族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培育共同的社会心理基础。“在这个新的世界里,最普遍的、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不是社会阶级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或其他以经济来划分的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10]。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中,统一的文化认同始终是国家构建的核心主题。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的广大公民对国家政治共同体有比较一致的文化认同时,就会成为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国家内部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推动力。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说,国家政治体系要维护其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认同和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首先要使其意识形态得到各民族成员的接受,发挥主流政治文化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来整合政治力量凝聚社会成员,维持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国家文化认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实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要素。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所有国家都要倡导一种共同文化,通过民众对这种文化的认同进而达到对国家的认同,并最终实现民族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国家认同的文化基础是统一的国家文化认同,这需要在长期磨合下,通过建立共同认同的文化价值观念才能实现。在当下的现代化格局与世界文化潮流下,我国面临着社会转型带来的各种新挑战,不同思想文化相互“碰撞”,民族利益关系甚为复杂。伴随着全球化而兴起的少数族群争取自我认同、尊重文化差异的斗争,各民族的语言差异、风俗习惯差异和宗教信仰上的差异往往也冲击着国家政治认同,从而对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带来不良的影响。此外,我国各民族间的历史发展进程.大相径庭”,有着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传统习俗和社会关系网,各自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差异也都反差较大,同时信息时代的大众传播媒介在落后、偏僻的少数民族地区普及率还很低,这些因素都加深了民族成员对国家政治体系文化认同的难度。因此,要形成各民族对国家政权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正当性的认同和支持,维持民族社会的和谐,我们应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层次教育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培养。通过形式多样的政治社会化途径将少数民族文化融入到中华文化的血液当中,既要尊重文化多元化,又要通过有效的制度整合形成一种建立在民族认同之上统一的中华文化的认同。各族人民可以通过家族、民族,甚至是信仰,在实现中华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养成平等的权利义务意识、法治意识、有序政治参与意识等公民意识,让民族认同逐步走向国家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党倡导的基本理论、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系统地整合在一起,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它超越血缘、民族、语言、地域、宗教或传统,是塑造文化认同、构建中华民族集体身份的价值依据。

五、建立预警机制,防止敌对势力破坏活动

冷战结束以来,维护世界和平,加强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已成为世界人民的普遍意愿。但是,当今世界仍然不够安全,地区和国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毒瘤仍然存在,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来自恐怖主义的威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发生的各种武装冲突与局部战争起伏不断。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13年度反恐国别报告》,2013年全世界大约发生了9707起恐怖袭击,造成17800人死亡[11]。当前,要着重防范和打击境内外“三股势力”。“三股势力”是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分布于欧洲、亚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自产生之日起,他们就与国际恐怖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定程度上讲,我国也已经成为遭受“三股势力”危害的“重灾区”。特别是近几年,国内外民族分裂分子相互勾结,挑拨、离间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甚至利用恐怖主义等非传统手段扰乱社会安定,组织、指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妄图达到分裂祖国的反动目的,对我国的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产生了极大危害。

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策划动乱,“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是西方敌对势力的一贯手段和策略。西方反华势力为“三股势力”境外生存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土壤。在当前“三股势力”推行政治化、国际化、联合化和人权化的新形势下,我们要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险恶用心,揭露“三股势力”的本质,坚持严打,依法严惩其首要分子、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为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根据我国反恐斗争的形势需要,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伊斯兰极端主义是当前我国恐怖活动最主要的推动力。因此,“去极端化”应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党和政府应通过一切有效措施来遏制和削弱伊斯兰极端主义对恐怖活动的影响。二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要不断与中亚、南亚各国、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开展联合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的机制。三是尽快颁布《反恐法》。最近几年,恐怖主义正由新疆、西藏等地向内地扩散,并呈现高发态势。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反恐法》,以法律授权更好地防范、打击恐怖活动;四是需要对公众进行必要的反恐意识和方法的宣传教育。在恐怖事件发生时冷静应对,配合强力部门的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取自卫和反击行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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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杨 恕.“三股势力”已合成一体:当前恐怖活动新特点新动向[J].人民论坛,2014(6):42.

责任编辑 任浩明

社会利益经济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企业往往通过扩大再生产或改进技术水平来推动自身发展,拉动国家经济,为此企业一般会投入大量资金到基本建设中。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只关注基本建设建成后给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其实,企业做好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有利于节约项目投资,也能提高其经济利益。为了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本文对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 竣工决算审计

一、引言

基建工程对一个企业而言是一个周期长、规模庞大、投入资金多的大型项目。该项工程的成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做好该项目竣工后决算审计工作,不仅可以使工程报价真实准确地体现,还有利于企业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是基建工程成功的一项保障。简而言之,搞好基建工程竣工后决算审计工作,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字[1999]10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明确指出企业基建工程竣工后要编制相关的决算,而决算审计是指基建工程验收前由专业审计人员对决算进行审查,因此做好决算工作是决算审计工作的基础。这种环环相扣的工作性质,给我国企业的决算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近年来,在不断的实践当中,我国企业的决算审计的改进是显而易见的,但还是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

二、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意识薄弱,“算大账不算细账”

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从顺利开展到高效完成,不可能脱离受托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更不可能脱离企业,如果企业连最基本的重视都做不到,那么该项工作最后的成效是可想而知的。当今,多数企业为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投入大量资金到基本建设工程中,然而多数企业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该项基本建设工程最终能为其带来多少经济利益。这种“算大账”的思想,使得企业忽略了“算细账”的重要性,更有甚者意识不到“算细账”的重要性。企业之所以对该项工作的意识薄弱,是因为其根本没有意识到做好预算、决算、审计等这类“算细账”的工作,从某些方面来说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成本,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决算工作不到位,决算审计麻烦剧增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字[1999]103号)第二章一般原则中就决算做出了一系列相关的规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也给出了具体明确的定义,合理编制和正确披露决算是决算审计的基础工作。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明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企业的决算大多数情况下同决算审计一起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进一步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内的人员需要向企业取得相关基本建设工程的全部资料,以确保决算以及决算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可是,企业对预算的关注度总是比决算要高很多,将企业的决算交给事务所后,再不时地问决算编制进一步具体情况的企业管理者寥寥无几,这使得企业工作人员在整理决算过程中需要资料的时候,就有些怠慢,工作效率不高,进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算报告迟迟出不来,拖延了决算审计的时间,同时也会给决算审计带来更多的麻烦。

(三)审计技术方法陈旧,隐蔽问题难发现

较一般的审计而言,企业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有一定的政策性、业务性,而且对专业审计人员的技术要求很高,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审计工作。企业基本建设的决算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最大化节约工程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经济利益。从这一点上看,其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还要求审计人员有一定的工程经验,让一个刚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做基建工程决算审计显然是不现实的。审计人员如果继续使用陈旧的审计方法,明显已满足不了当代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要求。除此之外,企业基建工程的进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由于进展过程中发现某方面设计不合理,设计师就会积极做出相应的调整,随之工程用料就会发生改变,而一些施工单位利用这个漏洞来间接提高工程成本,层层设防的隐蔽问题审计人员就比较难发现。因此,审计人员将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工程项目的特性相结合,进行创新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三、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区分内部审计重视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虽然在某些方面有些相似,但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比如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通过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管理流程的有效性来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而外部审计由于其受托于外单位往往有法律合同的约束,其主要为了审核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等等。除此之外,两者的独立性、重点关注领域、对专业人员的要求以及业务范围都不同。企业基建工程的决算审计就是一项外部审计工作,企业应在做好内部审计的同时,慢慢地重视起外部审计工作。企业的管理者不应该将外部审计仅仅看作是审查各种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外部审计的作用绝不仅仅如此,而其间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远比企业投资者认为的要多很多。企业做好基建工程不可缺少的就是区分内部审计,正确认识、重视外部审计。

(二)督促决算工作细细审查资料

决算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企业基本建设决算审计的质量,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审计机构在做决算审计前必须确保所有的决算资料都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在竣工财务决算这一章对财务决算前、决算中以及决算审查和批复做出的一系列规定,笔者认为审计机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业务水平,规范资料管理的流程,严防决算资料的丢失,一个基本建设工程的决算资料非常多,审计人员应该将收到的资料进行严格的保管,并进行分类;二是加强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决算编制是需要有专门的编制组织的,审查时一定要注意编制组织的完整性,重点还要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范》的有关规定,资料的完整性;三是加大審查决算资料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是最容易出现差错的费用之一,审计人员需依据《会计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核实人工费补差、次要材料差价、施工流动津贴,等等。

(三)全程跟踪审计杜绝不良现象、缓解甲乙双方矛盾

企业的基础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大工程,而审计单位等一切决算资料全部完整后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已经满足不了当代企业基建工程的要求。现代审计中全程审计慢慢地变成了一种趋势,从之前的事后审计跨越到事中,甚至是事前。工程审计同其他的审计不一样,其质量与审计人员是否了解施工现场的状况有直接关系,特别是机械设备的变迁。而审计人员如何了解施工现场以及实施单位有无不良行为,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在材料的基础上到施工现场深入了解,进行跟踪审计。

(四)在实践中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技术

在信息化的时代,会计电算化已经被应用到企业当中,极大地简化了企业核算的过程,而在我国大部分审计工作还停留在手工查账的基础上,致使审计工作进展缓慢。本文中不止一次提到过,企业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创新审计方法势在必行,审计机构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随着我国高校相继开设审计学,审计人才不断涌现,而审计机构在录用人才时,要更注重他们的实践经验,不要只关注他们表面上的成绩;第二,工程审计不能仅依靠审计人员和工程造价师,还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关,审计机构应该将工程审计从一个单纯审计人员审计转变成综合的审计,组建一个审计小组,由审计专业人员担任组长,其他各单位派一到两个人员进入小组,积极配合辅助工程审计;第三,与会计电算化一样,与计算机专业人才积极合作开发相关的计算机审计自动查账系统,确保审计高质量的情况下,多与计算机网络系统相结合,运用自动查账的技术,简化审计过程,提高审计效率。

四、结语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日益推进,拉动我国经济增长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大目标,企业的基本建设工程日益剧增,如何保证企业做到“两全其美”——既能促使本企业经济増长又能拉动国家经济。企业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解决好现在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地采取相关的对策。

(作者单位: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柳州分所)

社会利益经济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自2000年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持续吸引着人们的关注。其中,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在离任时要经历的经济审计流程,该流程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项目中核心的构成部分,更是不可小觑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力度的强与弱,对我国经济体制良性化、持续化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不断的正规化,加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的强度对于社会各界人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将就加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人代表;国企;离任审计

近年来,我国对于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的要求不断提升。与此同时也提升了对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的强度。离任审计指的是有关部门对法人代表在任职期间,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整体审查、见证和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意义重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法人的经营思想、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和必要的规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良性维护,对法人的非法行为进行揭露。本文将对加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这一议题进行浅显探讨,对于离任审计的概念与意义做出分析,并对加强离任审计的重要性及这种法律行为的影响力进行刍议。

1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概念

这里所指的法人代表,主要工作对象分为两种:一种指的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作为法人代表在不同场合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工作对象;另一种指的是在国有资产中,持有重要股份的法人代表。二者虽然有概念上的差别,但相同的是,在离任时,二者都应该主动接受离任审计。

2离任审计的概念,意义以及必要性

2.1离任审计的概念

离任审计是国家审计人员对企业法人在任职期间对企业资产、负债以及损益等情况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对法人代表运动资金的效果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的过程,还是对法人代表在职期间是否承担起了企业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情况的核实过程。

2.2离任审计的意义

现如今,在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建设中,法人代表涉及单位经济的行为逐渐成为一种职责。这种职责本应该帮助企业向积极地,良性的方向发展,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很多法人代表的工作能力差或被利益熏心,使得企业在经济上的负债增多,效益低下,从而使国家和企业集体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这时,离任审计存在的意义就出现了。

离任审计可以有效的加强法人代表监督管理的工作效果,并且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价,使其能够在任期更好的履行自己作为法人代表的职责义务;离任审计可以通过客观,公平的审计过程,揭露法人代表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顺应国家廉政建设的号召,规范干部的管理行为。

这个过程不仅可以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深化,同时可以加强建立现代企业规范制度的完善程度。由此可见,离任审计的意义重大且深刻。

2.3离任审计的必要性

其一,法人代表具备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经济责任,承担着保护国家资产的责任。因此,进行离任审计对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非常有利;其二,当下我国对廉政建设的强度不断增加,审计仿佛是每天都会出现的媒体词汇。如果想维护国家的廉政财经秩序,使经济发展呈良性化,离任审计是必要的手段之一。离任审计可以很好的约束法人代表在任职期间的行为,也可以对其在任职期间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做出判断,从而起到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作用;其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无数企业的迅速萌发,现代企业的内部发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以适应现代企业中管理制度的建设。离任审计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经济方面,也包括管理、运营等其他方面,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综合审定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有助于企业发现自身问题并对其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企业管理的力度,完善了企业管理的模式。

3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中常出现的问题

3.1新任法人代表和前任法人代表责任承接的问题

企业的发展是持续的,而企业的人员是流动的。当新任法人接替前任法人的职务时,其工作责任的交接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个项目行进的过程中出现法人更换的情况,如果出现经济问题或管理问题,双方互相推卸责任的状况就会出现。

3.2离任审计的作用效果弱

审计部门对离任审计的宣传效果薄弱,致使某些法人对离任审计的意义没有深入的了解,觉得离任审计就是一种监视行为,是对其工作的不信任,而审计部门碍于情面,不能顺利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工作,这就使离任审计的工作越来越不受重视,也导致离任审计工作不能得到良好的维持与循环。

3.3离任审计的时间选择不当

很多法人离任后,都认为自己已经和原工作单位解除了义务关系,从此无论发生什么,都与他无关。而多数的离任审计工作都是在法人代表已经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开始进行的,这就给离任审计工作增加了很多难度。

3.4不能及时的将审计结论落实处理

在我国审计的工作环境中存在着这样一句话:“升级难,处理更难。”由此可见,审计工作的行进是非常艰难的。社会各界没有认真严肃的认识离任审计的工作,这与我国的国情有关,但是也与审计部门威慑力不够有关。

3.5选择恰当的审计主体

审计主体的选择在审计过程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之一。在小型企业中,可以选择企业内审机构进行审计。企业内审机构对企业各部门都很了解,为审计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便利。但是容易受到权威人士的意向约束,导致审计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大大降低。

在大型国有企业中,审计主体要选择权威性强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活动,当国家审计机关介入审计后,这种审计是具有责任效力的,是为国家利益而进行的审计,可以让法人不敢有丝毫的懈怠,这就弥补了企业内审机构的劣势。但是,大型审计机关的工作强度大,工作繁琐,所以审计时间较长,很容易影响审计的质量。

由此可见,选择正确合理的审计主体是非常重要的。

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力度的方法

4.1统一责任归属制度

因为账目关系导致前任法人与现任法人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离任法人认为应该由现任法人承担责任,因为发现账目出现问题是在现任法人任期内发生的事情。而现任法人则认为应由离任法人承担,因为这是在离任法人任期内就埋下的伏笔。如果想要减少这种现象的产生,应该在二者接任的过程中,审计部门就对前任法人进行离任审计,将账目理清。如若收账款发生的时间与二者均有关系,审计部门应该在进行严格审计后,驱动审计部门的权力,按照统一责任归属制度对法人进行承担要求。

4.2强化离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要想让离任审计这四个字发挥出它应有的价值,就要让法人代表从思想上认识到离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与严肃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自己地位与作用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够认识到,离任审计为社会,以及为大众带来的积极意义。离任审计的过程不仅有利于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的建设,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帮助企业员工改善经济状况,而且可以让两袖清风的法人代表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广大群众对其的支持。

4.3选择适当的审计时间

离任审计,顾名思义,就是在法人离任后,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审计。所以在时间上的选择多以离任时,或离任后为主要审计时间。这就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离任者多认为交接之后,企业再出现问题便与之无关。这种对审计工作不予配合的的情况是在审计开展前首先出现的困难。

其次,在经过审计之后,其结果难以落实到实处,如果出现腐败等行为,也难以对其进行处理,因为企业法人已经被宣布离职,不在任职期间就不会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由此审计的效用就大大的打了折扣。原本严肃的审计工作,成了一个过场。由此可见,选择适当的离任审计时间是十分重要的。

4.4对审计结论的落实处理

由于中国人情世故复杂,且离任审计的制度仍在摸索中,相对不够完善。因此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证明一些违规现象的存在,但却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这让审计工作的意义几乎变成了零。

既然审计工作已经克服千难万难进行了实施并得出了结论,那么其结果就必须有效力,有强大的威慑力。由此,就必须要对审计结论进行落实和处理,让法人认识到,审计工作不是一个随意的过场,也不是一种应付的形式,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起到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审计工作的发展,对干部管理工作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5结语

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的做法,不仅跟上了我国“廉政”建设的步伐,而且对我国经济结构的建设,企业利益的维护都有很大的帮助,为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加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应该重视起离任审计的作用,企业法人也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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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经济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近现代史上,民族主义作为面临外压时的民族或被压迫民族的一种意识形态,对实现民族独立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整合学术界有关民族主义基本理论,并在宏观民族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对中国的民族主义,尤其是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进程和制约因素进行论述,以期民族主义在中国的意识形态领域得以积极、快速发展。

关键词:民族主义 中国

一、民族主义的定义

民族主义的定义,国内外的学者尚未达成共识。各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民族主义有着不同的定义。有的着

重强调其社会政治意义,有的则着重强调文化心理意义。例如:民族主义理论学家汉斯·科恩说:“民族主义是一民族的绝大多数普遍地表现出来并要求普及到它的所有成员中去的一种精神状态;它承认民族国家是政治组织的理想形式,承认族体是一切文化创造力的源泉。”美国历史学家古奇认为,“民族主义是一个民族成员的觉醒,这种觉醒是与现实、维持与延续该民族的认同、整合、繁荣与权利的欲求结合在一起,它包含着本民族优于其他民族的信仰。”我国学者余建华认为,民族主义如从其本源内涵理解,应该包括心理状态、意识形态及社会实践等三个方面。余建华对民族主义的定义是:“民族主义是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在民族意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本民族至高无上的忠诚和热爱,是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理论政策,以及在这种理论政策指导或影响下的追求、维护本民族生粗和发展权益的社会实践和群众运动。”杨思新根据学者的不同观点,结合民族主义的社会政治意义和文化心理意义两个层面,对“民族主义”做出了一个比比较完整的定义:民族主义是民族共同体成员基于共同的历史文化基础所表现出来的要求本民族政治独立、文化统一的一种心理状态与行为取向。

二、民族主义的分类

关于民族主义的分类,可以有多种方法。本文主要按照民族主义的内容,对民族主义进行分类。

1、政治民族主义

政治民族主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就是把强调民族主义的政治属性放在第一位。政治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兴起的最显著的特征,其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属于本民族的国家和政府,它与追求国家身份的政治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美国学者埃沃拉指出,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运动,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成员首先忠诚于他们自己的民族共同体;二是这种民族共同体希望成为独立的国家。这些观点都反映了民族主义的政治属性。长期以来,人们熟知的民族主义大多是政治性的,无论是法国大革命还是北美独立战争,民族主义从诞生起就被打上了政治的烙印。

2、经济民族主义

经济民族主义是与把民族和国家的政治权益放在首位,把追求或维护民族国家的独立、主权、统一作为主导目标的政治民族主义相对而言的。经济民族主义主要是把维护民族国家经济权益作为对外事务优先考虑的目标。冷战结束后,世界经济进一步向全球化方向发展,任何国家在全球化浪潮目前都力图获得最大利益,同时避免损失,经济民族主义随之凸显出来。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化的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发展中国家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和市场来实现的,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经济利益为代价的。为了保护国家经济独立,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反全球化的经济民族主义呼声越来越烈。

3、文化民族主义

文化民族主义,顾名思义就是文化领域的民族主义,是指表现文化领域内的一种强调本民族共同文化认同,维护本民族文化独立性的民族主义倾向。文化民族主义认为,文化传统和文化认同是民族主义不可缺少的因素,其核心思想是:各民族文化相互尊重和平等,多元民族文化和平共处,强调各民族文化按照自己的道路成长和发展,一个民族可以向其他民族文化学习但反对机械抄袭,主张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但是反对僵化地死守传统。文化民族主义认为世界分为不同的国家和民族,每个民族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文化是区分不同民族国家的本质特征。文化民族主义把文化作为民族和国家认同的核心依据,目标是保留、复兴和壮大自己的民族文化。

三、民族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及制约

当代中国民族主义经历了两个阶段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可以作为两阶段的分界线。第一阶段从建国以后到改革以前,这一阶段的中国的民族主义具有三个基本特点。首先,它是以社会主义的“强国梦”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面对西方冷战的压力与苏联对中国控制的图谋,中国通过在国内政治与经济生活中强调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以实现数代中国先辈的富国强兵的理想。其次,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中国民族主义的表达方式,民族主义的内涵是由爱国主义这一特定概念来表征的。再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国际主义义务与民族主义价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例如,50年代的抗美援朝运动,即体现了国际主义义务的要求,又贯穿着民族主义的“保家卫国”的目标。60年代的抗美援越运动,也同样体现了意识形态所要求的国际主义义务与保障边境安全的民族主义之间的整合。

中国当代民族主义的第二阶段,新的现代化民族主义开始兴起,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原因来认识。从民众方面而言,中国与所有国家一样,社会成员对本国与本民族利益的关注是一种自然的、合理的要求。从国际环境因素而言,中国作为一个世界人口最多的潜在的超级大国的迅速崛起,引起在某些西方大国的疑虑与不安,这就使得某些西方国家在这种政治利益危机意识的影响下,提前对中国采取了扼制措施。

面对着种种国际压力和国内社会格局的变化,中国的民族主义必然也会随之产生变化,在发展的同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中国民族的厉史、文化与民族心理等因素来分析,这种民族主义的发展将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首先,中国的民族主义受到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由于中国文化中本身不存在救赎主义的宗教,中国传统的主流文化形态是儒学,可以肯定,这种传统的主流文化将会成为国家凝聚力的新资源。而儒学作为民族主义凝聚力的载体与支撑点,世俗的理性精神、中庸、和平、恕道,以及对种族界线的淡漠,这些文化心理因素将对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思维起到重要的影响。

其次,中国的民族主义受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的制约。从地理上看,中国是一个腹地极其辽阔的大陆型国家;从历史文化上看,“文化主义”心态又具有一种深层的影响力,这两个特点使一般中国人对国际意义上的民族敏感度并不很大。例如,如果汉族地区的群众没有机会接触少数民族,或者,中国的居民没有机会接触外国其他民族的人,是很难产生因民族差异对比而形成的民族意识的。换言之,中国的地理与文化历史特点,使民族主义所发挥的动员力作用还是相当有限这种动员力在沿海较之内地,在城市较之农村又有很大区别。

再次“民族主义”这一概念不能在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中取得直接合法地位。由于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范畴系统,是以国际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并不完全兼容,前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民族主义思潮的合法性与其发展的程度的制约作用。同时,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共同体,自50年代以来,“民族”既可用来表述少数民族这种概念,又可以用来表述“中华民族”这一整体概念”。这种语义的交叠,会造成一个矛盾的现象,既当人们为了强调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的利益与地位而提倡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时,又会使得“民族主义”这一概念在民族主义口号下取得“合法性”,产生分离主义倾向,所以在使用“民族主义”这一概念的时候,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综上所述,民族主义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理理论界都尚存一些有待探讨的内容,而且就我国的事情情况来讲,民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双刃剑”的属性,因此,如何在中国建立理性民族主义理论体系,培养正确的理论观念和民族情感,将会对我国的文化及思想意识形态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建华.民族主义:历史遗产与时代风云的交汇[M].学林出版社,1999

[2]王立新.美国对华政策与中国民族主义运动.2000

[3]杨思信.文化民族主义与近代中国[M].人民出版社,2003

[4]安德森,吴叡人译.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M].上海人民出版,2003

[5]郑大华,邹小站.中国近代史上的民族主义[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陈彦.民族主义诱惑与认同危机[J].当代中国研究,2006(1)

[7]钱雪梅.文化民族主义理论[D].博士论文

[8]韩雪青.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及其限度[D].硕士论文,2004

社会利益经济法论文范文第6篇

对于社会利益的含义, 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边沁认为:“共同体的利益 ( 即社会利益) 是组织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可见, 在边沁看来, 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单纯相加, 并没有独立存在的社会共同体。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 是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维护文明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各种具有普遍性的主张、需要和愿望。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 即公共社会。社会利益表现的权利形式上, 其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国家。大多数人都偏向这样一种界定: 社会利益是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的, 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利益的主体被界定为不特定多数人, 其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利益。作为一种群体利益, 社会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相对性。社会利益是一种相对于特定社会成员利益而言的相对利益。也就是说, 社会利益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部分人, 只有在具体情境下, 结合需要对比的对象, 才能作出合理的认定。第二、区域性。首先, 有些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 可能只会在特定区域内才会存在; 其次, 在不同的区域内, 按照既定标准确立的某一群体所代表的利益能否构成社会利益也有所不同; 第三、历史性。社会利益是群体分化的产物, 而群体分化总在特定历史阶段才会发生, 故某一群体所代表的利益, 也只有特定阶段才构成社会利益。

但是, 在一些研究以及实践中, 社会利益的概念往往与国家利益相混淆, 在使用中往往不加区分。可事实上, 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并行的两种不同的利益, 是公共利益的两个方面。从法理上说, 经济法同时注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两个方面, 可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所以, 要想全面认知社会主义, 必须还要对国家利益以及其与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由于国家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 它比其他主体更适合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现实中, 国家多是以社会利益为由实施相关活动,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 社会利益与国家和国家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法学角度来说,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在赋予政府经济管理权以救治“市场失灵”问题的同时, 也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以防止出现新的“政府失灵”。经济法赋予政府权力, 而政府又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 其行为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所以, 政府在执法时不可避免的维护国家利益。从立法上说, 法是统治者阶级利益的体现, 经济法在制定过程中就笼罩着国家利益的色彩。所以, 经济法在坚持社会本位论注重社会利益时, 势必也会保护国家的利益。

具体看二者的不同:

一、主体不同。国家利益的主体指国家, 理论上也指全体国民。所有国民实际上也是特定多数人。而社会利益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 所维护的是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二、衡量标准不一致。理论上, 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民, 而国民是特定的, 虽然因数量众多无法一一表达意志, 但可以进行投票。所以对国家利益最好的衡量方式是拿到立法机关进行表决。至于社会利益, 因为利益主体不特定, 就无法让这些主体一一来表达意志, 也没有办法进行投票, 故在社会利益衡量上, 只能坚持客观标准, 即看结果是否让大多数主体获利。

三、产生机制不同。国家利益的产生机制就是政治权利的运作机制, 国家利益强调统一性, 通常以法律、法规、命令的形式来表达; 社会利益的产生机制既可以是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 也可以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交往机制。而且社会利益可以具有地域性和阶层性, 不必也无需强求一律, 它既可以借助法律、法规、命令等形式来表达, 也可以通过舆论或习俗等形式进行表达或传播。

摘要:部门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常从法所维护的种类和性质来界定, 法所体现的意志背后就是利益, 法被认为是利益分配的工具。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 即社会利益维护之法, 其所保护的是社会利益。因此, 要想更透彻地掌握经济法的本质, 必须对社会利益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国家利益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 华国庆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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