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融资破冰(精选8篇)
农村土地融资破冰 第1篇
一、制度沿革与产权改革
(一) 历史沿革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也是随着政策变动而发展的, 可分5个阶段。1.获得经营权。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逐步把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1982年, 博兴县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2.合同固定。1984年, 对土地承包进行完善, 并签合同。3.法律确认。1997年, 再延长30年, 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4.政策放宽。2004年, 可依法流转。2007年《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化。5.经营权担保融资切点形成。2014年一号文,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至此, 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已获得政策支持。应该说是个很大进步, 可是还有一个问题。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所有, 也就是几亩地, 即使能够抵押, 融资也有限。而作为规模流转的农业主体如何抵押融资, 这又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 法律支持
激活土地权能, 实质是提高担保功能, 让金融部门放心放贷。涉及法律有《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从法律角度, 唯一突破口是地上附着物, 即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这就为以农作物未来收益折现为基础设定融资担保、激活土地权能提供了可能。
二、条件成熟
(一) 产权明晰
产权明晰是解决土地抵押融资首要因素。按照省一号文精神, 已全面铺开土地确权, 预计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进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时机已成熟。
(二) 客体形成
加快土地流转, 推进适度规模化是贯彻十八大精神具体体现。博兴县在土地流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流转达15.3万亩, 占全县耕地26%。交易客体已形成。
(三) 融资迫切
目前, 农业企业主要以博华等为代表, 合作社500多家, 家庭农场78家, 总体呈现以现代农业企业为龙头, 多种农业经营主体为补充的结构态势。各类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迫切。但徒有土地使用权, 无有效抵押物, 难以转换为资本。
三、突破探索
(一) 体系建设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没有现成经验可循, 县农业局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证申办程序》。
(二) 金融配合
县农商行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会同农业局制定了抵押贷款流程。
(三) 找准突破口
按照企业申请, 街道审核, 农业局备案并申请, 县政府发证流程, 为国丰农业公司颁发了土地经营使用权证, 2014年5月23日, 发放首笔80万元贷款, 为农业经营主体破解融资瓶颈趟出了新路子, 开创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之先河。
四、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障碍
《土地承包法》第49条和第50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平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第180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其他土地附着物也可以抵押。第184条,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担保法》第37条, 不允许在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综上所述,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抵押权能。《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 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 而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形, 三部法律是统一了口径的, 其特点共同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能达到这些条件的情况, 在博兴县几乎没有。此外,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浮动担保的动产抵押问题: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所以, 唯一突破口是其他地上附着物, 即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又存在地上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金融部门的认可等问题。
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指明了方向。但从法律角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仍存在障碍, 更别说各类主体流转后的使用权抵押融资了。
(二) 基础不完善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几个前提, 首先是权证发放, 其次是规范流转合同, 再次是小证换大证的政府确认, 最后是金融部门认可放款, 而且程序是单向不可逆的。一是土地确权滞后。二是流转不规范。三是地方政府确认的合法性。
(三) 金融创新滞后
经过历史取舍, 现存的农村金融主体, 除了经济发达镇还有国有商业银行影子外, 其他只剩下农村信用社了。基于盈利目的, 大多也起到“抽水机”作用, 加剧了农村资金供给不足。金融部门各自为政, 条件、办法、流程不一, 不便于统一完善融资资料。
(四) 评估问题
有法可依的只有地上农作物等可以作为抵押物。至于评估价值确定依据无疑是财务现值理论, 笔者以为价值评估的难题不是评估方法选择, 而是参数确定、运用问题。比如抵押率、期限、折现率等, 还有低价基准确定和评估机构信誉问题等。
五、建议
(一) 抓紧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规范土地流转, 进而规范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基础, 也为以后的流转评估、政策奖励、纠纷调解提供依据。
(二) 规范流转
严守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为基础;以改革为动力, 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坚持规模适度。
(三) 建立市场
按照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思路, 建立县、镇、村三级土地产权交易网络, 县建立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镇建产权交易所, 村设信息站。扩大交易范围, 完善市场配套建设, 为土地产权融资担保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建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由政府牵头, 各级财政注资, 组建国有非盈利企业法人担保融资公司。慎重选择经营管理人员、确定服务对象范围、完善业务流程与制度, 引导农村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慎重选择担保服务对象, 监管工商资本运营。找准突破口, 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防患于未然。
(四) 成立评估事务所
土地流转价格定价是个复杂问题, 跨年度收益不确定性, 传统与现实因素交织, 都给土地产权交易定价带来难度。可以设立专家库, 聘请各类农业专家、专业评估师组成评估专家组, 运用现值等可行理论确定流转基价。
(五)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允许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所以, 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创新思路,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以丰富农村金融市场活力。一是发展社区资金互助。县农业部门审核监督, 民政批准成立, 以镇为服务区域, 从事内部成员资金融通。资金来源与使用者都是本地成员, 其信用资信易于监督考核, 风险可控。不过, 由于部分互助社, 出现违规操作, 携款跑人现象。笔者以为, 不能因噎废食, 应加以引导, 合理利用。另一种合作金融形式是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在社员内部吸收入股, 需要资金的社员, 可以自己所入股份为依据, 以几个股东社员联保为保证, 低息或免费获得发展资金。不对外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严格内部操作, 规避金融风险。当然, 作为新生事物, 良莠不齐现象是很正常的。应鼓励发展多种合作金融, 搞活农村经济。况且该类操作软件已相当成熟, 管理知识要求不高, 很有借鉴意义。
(六) 大力发展农业主体
农村土地融资破冰 第2篇
“碎片化时代”下的移动教育
“未来在移动式平台上利用零碎时间学习、情境式和高实时互动性将会是这个领域诉求的重点。”
教育行业是被公认的“钱景”领域,国内权威机构的调查统计表明,全国家庭教育服务方面的消费需求每年至少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粉笔网市场总监帅科表示,教育领域创业的市场机会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教育服务属于刚性需求,是个反经济周期行业,不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越是经济低迷的时候,教育培训行业反而越火爆;其次,这是个长尾市场,整个行业产值很大,有很大的区域性和拓展性。
从理论上看,巨大的用户群与稳定支出使教育行业成为一个金矿。但在教育领域,获得成功上市的大都是线下传统教育巨头,如新东方、学大教育等,纯粹在线互联网教育类公司很少在资本市场上有成就。
VIPABC集团CEO杨正大表示,以前在线教育的模式只是单纯地把线下学习模式下的课表、教材搬上互联网,对所有的学习者进行毫无差异性的单向填鸭式教学,这样的服务在互联网上很容易大量复制,几乎没有门槛。此类型的免费服务不胜枚举,因此,在线教育类的企业很难构建稳定的盈利模式。
移动互联网的到来,让资本开始对移动教育寄予希望。首先是智能化移动终端快速普及,截至底,中国智能手机的保有量为1.3亿部,平板电脑 (PAD)的保有量为3000万台。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称,预计到20底,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将超过5.2亿人次。
从用户需求和行为模式角度看,职业培训需求大增,但人们时间碎片化趋势明显。“未来在移动式平台上的在线学习,利用零碎时间学习、情境式和高实时互动性将会是这个领域诉求的重点。”杨正大告诉记者。
移动教育应用给传统培训教育行业崭新的发展机会。类似英孚教育这样的培训机构,开始将移动应用市场发展成为一条新的产品输出渠道,延伸产业链条。英孚教育首席技术官EnioOhmaye博士表示:“未来学习的创新将在移动领域。”
移动教育产品尚在摸索期
以社交平台为基础或以单个应用为切入点,沿学习需求链扩展服务的模式是主要产品路径。
目前国内做移动教育类应用的厂商分为三类。一是原本做纸质教材、教辅产品的传统出版社和教育内容策划机构,比如人教社、外研社等等;二是原来在PC 机上做教育培训或儿童教育类软件开发的企业,如VIPABC教育集团、洪恩教育,移动互联网给它们创造了新的机会;三是一些纯互联网背景的工程师团队,他们有技术实力,但在传统教育内容开发方面缺乏经验,比如创新工场投资的乐豚科技等等,
当然,还有很多势单力薄的个人开发者。
从产品形态看,出现了以社交平台为基础的资源对接模式,或以单个应用为切入点逐一沿学习需求链扩展的服务的产品路径。
以“粉笔网”为例,提供的是一个教育培训者和学习者的线上交流平台,推出移动客户端,以类似微博的形式,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平台,“未来希望学生打开手机客户端就能找到在身边的老师。”帅科告诉记者。
实际上在教育领域,教师资源除了所在的培训学校一直缺乏真正的市场推广渠道,教学水平与风格仅靠口碑传播,这就造成教师与学生信息的不对称。粉笔网的目的就是让老师能得到推广,让学生能找到自己满意的老师。据了解,粉笔网上线后吸引了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出国考试等50多个学科的老师甚至包括新东方的一批名师。
从 PC端教育培训的延伸来看,VIPABC移动化战略则是将真人式互动教学延伸到移动终端。杨正大介绍,在VIPABC在移动式平台上e-Learning的产品策略之一是向碎片式学习的方向发展,并与PC平台上预约式、长时段的课程做区隔并相辅相成。
传统的PC学习行为的各个阶段,包括“预习”“学习”“练习”“复习”等,都有相对应的移动应用程序。每堂10分钟随选即上的短时段课程、个人化且情境式的教材内容推荐,体现了“碎片式学习”的机动性。
除此之外,单一应用的开发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开发者和创业者加入,“云词”“拓词”“百词斩”,以及“深练英语”都从英文单词学习上入手成为用户的辅助学习工具。
盈利难题
在国内市场,用户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应用下载付费习惯。因此,在AppStore上做教育内容开发不挣钱。
虽然“移动互联网生态”是未来趋势,但并未成型,这为当下教育应用产品的开发设置了很多障碍和不确定因素。
杨正大认为,目前看,移动应用的功能都只是在填补主流教育空缺,用户这种移动平台通常做到的是看课,而不是听课。而从基础设施上看,要实现在线移动学习还需要无线带宽、及时互动技术上的完善。
教育类应用尽管在AppStore上获得了大量用户,真正愿意付费的用户却并不多。尤其是在国内市场,用户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应用下载付费习惯。因此,在AppStore上做教育内容开发不挣钱,这是困扰所有开发者的问题。
规模化也是一个挑战,这类应用虽然用户有需求,但是教育应用面对的是跟线下传统教育抢用户,跟线上诸多娱乐应用抢时间的双重挑战。创新意识低,一旦有一个热门应用上线,立刻会有一大批后来者进行模仿,行业初现产品的同质化问题。同质化导致难以规模化,教育应用的生命周期非常短。
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对策
0 引言
近年来,为实现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土地整理在全国各地被积极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却相对滞后,限制了农村土地整理的更大规模效益。完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是规范、保障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的基本要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在体系和内容上存在不足,有待予以完善。
1 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现状
农村土地整理融资是指各方主体借助各种融资工具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投入资金并加以使用,从而获取相应收益的一系列行为与过程。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主要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规定。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部门规章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2000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地方性法规是2006年《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是2002年《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2006年《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18条,分别就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来源、开支范围、预算、核算和财务监管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第2和第3条明确将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定义为: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共11条,实际是就前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项目资金监管问题所做的延展性具体规定,涉及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程序、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在第5和第7部分涉及土地整理资金问题,指出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增加的耕地可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金,扩大资金渠道。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在第5章就土地整理资金问题做了专章规定,第24条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在第5章也做了专章规定,第25条规定:“本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第15和第16条也做了专门规定,第15条规定:“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储备土地出让收益;三是各类贷款;四是其他资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22,23,24,25条也做了专门规定,第22条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这4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实际上都是围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资金来源、使用、监管等问题做具体实施性规定。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所设定的资金渠道主要源自政府,大体分3个部分:一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二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三是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以及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 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体系不健全是因为规定该制度的相关立法在体制上存在着缺陷。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相关立法的位阶层级不高,仅限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在更高位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没有涉及到农村土地整理融资问题。当然,这一问题主要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整理部门法体系的整体性缺失所致。相关立法的立法主体为国土资源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主体中未包括农业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农村土地整理融资难道不涉及农业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的职责范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层面的立法主体中未包括湖南、河北、海南、天津以外的其他省级地方。抑或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其他28个省级地方都没有开展农村土地整理融资活动?这种现象的出现往往是由我国各级立法主体的被动型立法习惯或立法启动程序不完备所导致的。但就立法体制中众多立法主体的缺位可见,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立法问题尚未进入我国大多数立法主体的视线,其必要性被忽视,而未能更多地进入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计划之中。
2.2 制度内容不完备
大凡融资问题,其内容无外乎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两方面。以较高位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就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均予以了规定。第1条“立法目的”之规定最为明显,“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该规定设定了双重目的,即加强资金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主要源自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良好。“2001-2008年,我国共进行土地整理面积298.73万hm2,其中增加农用地78.22万hm2、增加耕地57.12万hm2”[2]即为最好证明。
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效益良好等于农村土地整理效益良好吗?“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耕地总面积为1.212亿hm2。”[3]历时8年的农村土地整理所增加的57.12万hm2耕地不到我国耕地总面积的0.47%。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规模效益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不足。《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指出:按照各省(区、市)分类型土地开发整理平均投入成本测算,实现补充耕地274万hm2的规划目标,共需要投入约3330亿元;而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或缴纳的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两项合计约2240亿元,资金缺口近1090亿元。巨大的资金缺口表明,当前我国以政府为主的农村土地整理资金来源模式在融资结构上是失衡的,使得农村土地整理由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事业变成了政府单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从而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进程。
此外,“8年800亿元左右资金投入”换来“8年增加耕地57.12万hm2”是否一定就是“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为什么不是“增加耕地571.2万hm2或更多”呢?相关立法在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纵然是由政府主要出资,然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之笼统规定能保证有限的政府土地整理资金不被挪用而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出实效吗?政府出资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可以为政府本身所表征,然而具体的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与监督机制则是保障内在公正价值与外在效率价值之平衡所必备的,要在丰富农村土地整理资金来源而实现农村土地整理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一并完善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合理性往往决定着出资主体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整理得以继续推进的潜力。
3 完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健全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体系
可在我国农村土地整理部门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并完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体系。“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土地资源利用、开发中的种种弊端和新兴事项都需要纳入制度层面的规范,特别是立法上的保障,以利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4]
1)健全宪法位阶相关规定。
可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之两款规定外,增加类似前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1条的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生活环境”之规定。从2004-2011年,连续8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针对“三农问题”。“中央1号文件”形式固然能体现出我国政治体制特色下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但“依法治国”语境下若将“三农问题”上升至宪法位阶予以总则性规定岂不更好?让宪法增加之该款规定成为包括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在内的所有“三农问题”的总则性规定,从而为“三农”法制建设提供最高位阶、最具权威性的立法依据。
2)健全法律位阶相关规定。
“构建一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整理法》为核心辅以相关配套法规的完整农村土地整理部门法体系已是十分有必要。”[5]可考虑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整理法》中以“融资制度”专章形式予以法律位阶之专门规定。但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整理法》立法进程滞后,则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中增加一条“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之规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第41条增设一款“土地整理融资”之规定。
3)健全行政法规位阶相关规定。
可考虑由国务院制定《农村土地整理融资条例》,依据宪法位阶、法律位阶相关规定就农村土地整理融资问题予以统一专门规制。就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监管、法律责任等事项逐一设定,而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行为准则。进而“强化农业投入的法制约束,要逐步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强对农村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的引导。”[6]
4)健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位阶立法相关规定。
首当其冲是修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或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而代之,凸显该位阶立法的实施特色,以“实施细则”来定位该位阶立法相关规定之内容。推动国土资源部以外的相关部委启动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定程序,为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推动更多的地方启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细则。
3.2 丰富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内容
农村土地整理涉及面广、资金和人力投入较大,单靠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完成数量众多的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农村土地整理应该面向市场,欢迎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农地整理中来,从各个方面筹集资金,由多种主体实施整理活动”[7]。
1)设定体现我国国情的复合型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组织结构。
我国各地地形地貌不同,自然经济状况迥异,农村土地整理作业模式各具特色。至今已形成了“平原田、水、路、林、村’综合整理和丘陵山区山、林、田、水、村’综合整理及单项土地整理”[8]3种典型一般作业模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复合型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组织结构。具体可分为5种融资组织形式:一是主要由农户出资,政府以免税、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奖励、补助金等形式适当补助;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全部资金,政府主要进行技术指导而引导土地整理者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方向整理土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拥有的土地作为股份入股,与国家、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股共同出资整理;四是土地整理项目外包而成立土地整理公司,由投资者组成的土地整理公司为追求较高的经济回报而承担全部土地整理费用;五是完全由国家出资、统一组织,推动大规模、见效慢、涉及生态等诸多因素的土地整理。
2)根据农村土地整理盈利程度设定多样化的融资模式。
依盈利程度将农村土地整理分为公益性、半盈利性与盈利性3种。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整理,设计不同的融资策略:一是公益性农村土地整理,资金只能由政府部门来提供,主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但也应不限于目前的3类来源,可积极开展股权筹资和债务筹资,如完善现行土地税费体系,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按规定比例分缴中央、地方财政,作为国家、地方土地整理项目专项基金,推动相关定向国债和地方债券的发行,争取定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等;二是半盈利性农村土地整理,以政策性金融为主体融资方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整理的政策性金融形式,拓展其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加强对该政策性金融资金运营的监管;三是盈利性农村土地整理,应以市场融资为主,市场化融资提供全部资金,国家财政逐步退出,由更多的非政府部门来承担,积极开创新型农村土地整理市场融资方式,如融资租赁、股票、产业投资基金、土地基金、BOT融资和PPP融资等。
3)在“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下,设定合理的农村土地整理收益分配方式。
要对农村土地整理收益分配进行具体规定,细化“谁参与、谁收益”的分配原则。既要保障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避免政府与民争利,又要防止因争夺利益而造成农村土地整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发生。“政府在农地整理成果和收益分配上向农地整理的实施单位、投资人进行倾斜。”[9]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益分配优惠政策,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农民集体和个人自筹资金投入农村土地整理。
参考文献
[1]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DE/OL].[2011-05-29].http://law.chinalawinfo.com/in-dex.as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129.
[3]新华网.中国最新公布: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EB/OL].[2011-06-20].http://finance.qq.com/a/20090226/003862.htm.
[4]陈俊.我国土地资源立法保护的制度设计[J].河北法学,2005(8):82-86.
[5]赵谦.刍议中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立法价值[J].中国土地科学,2010(9):29-32.
[6]李玉勤.增加农民收入:存在的障碍及解决途径[J].农业经济问题,1999(12):28-33.
[7]庞淼.四川土地开发整理及对策思考[J].农村经济,2006(11):26-28.
[8]付梅臣,王金满,王广军.土地整理与复垦[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7:11.
农村土地融资破冰 第4篇
农民财产权益包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但长期以来, 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受农村集体产权限制, 一直处于“沉睡”状态。当前, 一些地方尝试允许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 并获得农民认可。这些探索将改变农民资产长期低效运行的状况, 有效带动农民增收和城镇化。2012年, 银川平罗县作为中国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 探索建立了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农民可以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在重庆、吉林等地, 农民财产权的拓展也在积极探索中。重庆2010年底就开始推行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在确权颁证的前提下, 农民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可以抵押贷款。吉林省则探索“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新模式, 农户自愿将其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第三方, 第三方再将土地转包给农民经营, 并向金融机构出具共同偿还借款的承诺, 金融机构再向农民提供贷款。 (来源:新华网)
农村土地融资破冰 第5篇
一、总体状况
(一) 基本概况
富民县为昆明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和现代农业示范区, 截至2014年年末, 富民县常住人口15.3万人, 农业增加值9.47亿元, 财政总收入6.84亿元。全县农村家庭户3.38万户, 农业人口10.09万人, 全县耕地面积10.395万亩, 农户人均耕地面积1.03亩, 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8.7727万亩, 农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0.87亩。富民县通过内培外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58个, 农业龙头企业21个。试点工作申报期间, 富民县人民政府已与人行富民县支行和辖内农业银行、信用联社、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富滇银行5家商业银行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融资试点工作进行了有效对接和充分协商, 明确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融资试点工作同步开展, 并于2015年9月正式出台《富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
(二) 确权和颁证工作
2013年, 富民县罗免镇西核村被列为昆明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 西核村试点工作于2013年8月全面启动, 2014年2月结束, 共完成3110宗地块3970亩的测绘、调查、审核登记工作, 334户农户已签字认可, 签字率95%。结合富民县实际, 富民县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富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等指导意见, 按要求成立了县、镇 (街道) 、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相继完成辖区确权登记颁证的招标工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暨培训会议、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技术调查实施方案评审等工作。截至2015年9月, 富民县印发各类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宣传资料近46000份, 开展政策及技术培训80余次, 全辖已完成72个村委会624个村民小组摸底调查工作。东村镇7个村委会2318户完成地块指认, 受理纠纷和调解纠纷6件, 接待政策咨询38人次。富民县试点工作村委会———西核村委会共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面积2714.25亩, 颁证16宗;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3970亩, 3110宗。初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三) 流转交易平台搭建情况
富民县拟定于2015年11月末前完成“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富民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建工作, 工作方案已制定完成, 各项工作有序推进。2011年4月, 富民县成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 并设置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 累计指导土地流转面积2.73万亩,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制度, 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土地流转最新动态。2015年, 富民县制定出台《富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
(四)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状况
2012年2月, 富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选取永定街道和赤鹫镇, 共涉及39个村委会、18786户农户。2012年9月末, 2个试点镇 (街道)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导入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工作圆满结束, 通过率100%。为辖区一半以上的农户建立电子信用信息档案, 实现了试点镇 (街道) 农户信用信息电子化。
二、隐患与风险
(一) 现行法律条款与试点工作实存相悖
众所周知, 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 在现行法律上尚处于禁区。《担保法》明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承包法》的条规中也未明文确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在法律条款与试点工作之间, 从一开始便埋下了不可忽略的隐患及一系列因借贷关系产生的后续法律风险。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力无限, 但商业银行放贷意向不高, 观望氛围浓厚
缺乏法律保障的试点工作, 实质上是政府的一种包办行为。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来分析, 八成以上的农户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意向强烈, 较为期盼;县政府办、县农业局、县委农办等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对此项试点工作极为重视, 全力支持;出于对金融风险和法律隐患的考量, 商业银行对以农地经营权抵押提供贷款的意愿较低。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负责人甚至直言, 只有相关法律制度、试点工作政策配套措施完善后, 才有可能实质性地开展此项信贷业务。毋庸置疑, 对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逐利性着力掂量的是以下3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缺失, 这是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最大顾虑和考量。二是价值评估和处置变现难, 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变现是影响商业银行是否提供贷款、怎样提供贷款的重要因素。三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性, 农户土地生产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弱、收益稳定性不够, 商业银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一般是不会愿意为过多的农村散户提供信贷支持的。
(三) 贷款期限错配隐患突出
从富民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来看, 此项信贷业务在尚未开展之前, 即在贷款期限错配上留下伏笔。农业生产经营与工业、商业生产经营相比, 最突出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周期长、收益迟缓, 尤其对于一些林果类、特色类的农副产品生产而言, 其生产周期一般都不低于3~5年, 收益期始一般在5年之后, 而融资办法中的最长期限仅为5年, 加上商业银行出于对信贷资金风险防控的限制, 在实际的技术操作中, 对“三农”类的投放期限一般均以1年期界定为多。很显然, 不论从地方政府的融资管理办法来看, 还是以商业银行对“三农”贷款期限确定的惯用操作方式而言,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错配的问题便是与生俱来的了。
(四) 贷款利率优惠不容乐观
融资难融资贵始终是中国市场挥之不去的梦魇, 这一梦魇在农村市场更显突出, 也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农户、涉农企业主心中的一个结。以富民县辖区2家法人类商业银行2015年1~9月的1年期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为例, 农信社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8.5254%、7.4477%, 分别高于基准利率 (加权平均数) 3.3629和2.2852个百分点。其中, 农信社对农户贷款最低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 对农户贷款最高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 (加权平均数) 的2.5倍强。村镇银行利率执行水平略高于农信社, 其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8.79%、9.08%, 分别高于基准利率 (加权平均数) 3.6275和3.9175个百分点。其中, 村镇银行对农户贷款最低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 (加权平均数) 的1.1274倍, 对农户贷款最高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 (加权平均数) 的2倍弱。很显然, 商业银行居于对“三农”类贷款严格的风险防控和必要的成本覆盖, 使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利率的定价方面不可能作出太多让步和优惠。
(五) 估值难与交易平台缺失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与地上和地下附着物一同抵押, 才能体现其价值的真实性, 但土地上的种植物价值受自然条件变化以及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 难以准确评估, 明显降低了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由于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支撑仍处于空档期, 各级政府一系列至上而下的政策配套措施也尚处于摸索期, 交易平台的筹划和搭建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最重要的试点工作。
(六) 县级财政扶持资金爱莫能助
目前, 富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昆明市六区六县中实属中下游水平, 其正处于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突围阶段, 经济总量小, 地方财力薄弱, 经济持续发展后劲乏力, 面临着诸多纷繁的困难, 让地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扶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由于机制上的障碍,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涉农专项资金均零星分散于政府各职能部门, 在量上也显得杯水车薪。因此, 在县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投入方面, 地方政府心有余, 而力不足, 确属无奈。
三、建议和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是一项至上而下、逐步推进的改革, 需要各级政府、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乃至广大农户及涉农企业主的通力配合、全力协作, 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资金扶持、技术操作等方方面面通盘筹划、竭力创新, 方能取得试点工作的预期成效。
(一) 地方政府方面
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注重统筹协调, 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协调机制, 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为商业银行开展“三农”业务提供明晰的政策预期。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积极向上级政府争取试点工作扶持配套资金, 综合运用专项奖励、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 着力支持商业银行开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 探索建立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有效降低商业银行涉农信贷风险损失。探索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 建设完善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建立县、镇 (街道) 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联网平台, 提供政策信息、数据统计、交易监管等信息服务, 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评估、抵押和处置提供服务,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登记备案。按市场运作原则, 选定或组建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 并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做好行业对接工作, 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 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 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二) 人民银行方面
加强调研, 主动作为, 稳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深入推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完善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密切与辖区银监办、金融办的工作联系, 积极鼓励和推动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 不断推出利农惠农的金融措施和产品。有效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三农及现代农业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强化银农合作、银企合作和银银合作, 切实支持辖区三农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强化信贷引导和管理, 进一步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结构, 切实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 适时向符合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的信用联社、村镇银行投放支农再贷款, 有效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农政策引导和惠民利率引导作用。敦促商业银行切实简化农村金融服务手续, 推行规范简易的合同文本, 优化信贷审批流程, 规范服务收费, 严禁在向农户和涉农企业主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 附加不合理条件、额外费用或诱导农户和涉农企业主购买不了解、不愿意购买的中间业务产品, 切实维护农户和涉农企业主切身利益。
(三) 商业银行方面
县域商业银行要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明确方向, 强化服务功能, 优化支农信贷结构, 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效能, 在产品创新、信贷手续简化、期限界定、利率定价等方面进一步让利于民、普惠于民。鼓励各商业银行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 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农信社和村镇银行要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 创新产品, 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 有效发挥支农惠农主力军作用。鼓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县级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农村市场需求变化, 推行金融服务“一县一策”、“一行一特色”的战略, 积极探索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下沉服务重心, 优化产品结构, 积极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人性化服务, 切实加大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 农户及涉农企业主方面
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农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积极听从政府部门的调处, 妥善化解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企业主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顺利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切实避免因确权登记颁证诱发的社会矛盾。按照“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积极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助推新型现代农业发展, 采取经营土地转包、种植大户或农业园区租赁、承包户或村组之间地块互换以及“企业+合作社+市场+农户”等多种流转模式, 鼓励引导并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主自身的金融知识素养, 增强自身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自觉地融入信用户、信用企业、信用村、信用乡 (镇) 创建活动, 强化征信意识, 杜绝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
四、前景展望
农村土地融资破冰 第6篇
由于金融市场存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 抵押和担保品是商业银行辨别潜在贷款对象、防范信贷风险的主要手段。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农户贷款的一种主要方式, 泰国和越南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土地抵押贷款。2008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的通知, 在山东、宁夏、福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至2013年, 全国已有23个省份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2016年3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 (市、区) 、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 (市、区) 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 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 (市、区) 名单》, 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 满足农户融资需求。2017年1月, 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 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可以满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诉求, 激活农村土地资本, 满足农户融资需求,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Fedder认为农村土地抵押可以降低银行交易成本, 增加农户贷款额度, Field对秘鲁、赞比亚的实证分析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2]。但Boucher对洪都拉斯的研究认为, 绝大多数农户的融资能力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3]。国内学者也在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展开研究, 张龙耀认为, 只有那些非农收入较高农户较易通过土地抵押贷款满足融资需求[4]。陈建新认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满足激励相容条件要求, 交易成本更低, 在交易环境较好时比较适宜[5]。兰庆高运用计量模型分析发现农户性质、土地面积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意愿影响比较明显[6]。作为一种农村金融创新工具,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是资金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7], 研究资金供给方因素难以探究其全部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已有研究是将资金供求双方都视同全部可识别变[8,9]。但是, 对应没有信贷需求农户是无法通过调查得出商业银行对信贷供给的, 存在样本选择误差[10]。基于此, 本文采用湖南省岳阳、洞口、沅陵三县的实地调查数据, 在探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影响农户贷款机制的条件下, 使用Probit经济计量模型[11], 分别对担保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求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探寻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满足农户信贷需求程度。
2 农村土地抵押满足农户信贷需求的作用机制
提供抵押物的关键作用是破解参与抵押的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意愿[12]。假设农户只存在的金融资产F和农村土地L的资产, F只能满足农户流动性需求, 不能提供抵押。农户的农业生产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简单再生产, 农户依靠自有资金可以满足农业生产需求[13], 单位土地收益为R;二是扩大再生产, 单位农村土地的资金投入为c, 如果都来自商业银行, 那么农户的贷款总金额为Tc, 单位农村土地的抵押贷款也为c.农业扩大再生产高低两种情况的收益为Ih和Il, 概率为h和l, 且hl.农户效用用消费Ci及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努力程度a测度, 即:
式中, Ci等于F与农村土地价值plL (pl为农村单位土地价值) 及农村土地收益两者相加的和;d (a) 指代农村农户努力程度函数, 方向为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 农户的努力程度ah和al, 分为指代高低两种状态, 效用依次对应为d (ah) 和d (al) , 且d (ah) >d (al) 。
选择简单再生产时, 农户效用为Us, 即:
选择扩大再生产时, 就需要向商业银行贷款满足其融资需求[14], 如果银行利率为r, 商业银行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协议用 (Dh, Dl) 表示, 农户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后的高低两种农村土地经营净收益情形分别用Dh和Dl指代, 对应偿还额度为Ih-Dh和Il-Dl.借鉴Boucher的计量分析模型, 农户的效用最大化函数为:
约束条件为:
式 (4) 为参与商业银行的约束函数表达式, 表明在努力状态较高的情形下农户偿还贷款的期望大于利息时, 银行才有放贷意愿。nj为高低两种收益情形中农户净收益, j=h, l.式 (5) 为参与农户激励约束程度的函数表达式, 指代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协议改善农户努力的程度[15]。式 (6) 为参与农户财务约束函数, 只有在参与农户的单位农村土地收益为负时[16], 农户才拥有足够的F和L偿还商业银行贷款[17]。根据式 (3) , 参与农户效用大小受r、c、pl、h影响。如果除了Dh和Dl外, 其他变量均已知, 根据式 (4) 和式 (5) 可解出商业银行愿意发放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协议 (Dh*, Dl*) 。在式 (6) 条件下, 获得商业银行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农户应满足:F+plL-LDl* (F, L) 。
3 银行信贷供求识别模型及估计方法
3.1 银行信贷供求计量模型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假设商业银行对农户只提供担保和农村土地抵押贷款[18], 发放条件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担保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参与农户ψ对商业银行两类融资的需求为函数:
式中, ξ*ψφ指代名义融资需求;φ指代信贷发放类型, φ=1指代担保贷款, φ=2指代农村土地抵押贷款;Lψ指代参与农户ψ经营的实际农村土地面积;Γψφ指代影响银行信贷需求农户ψ对φ可测度的家庭特征, μξψφ指代影响银行信贷需求农户ψ对φ不可测度的家庭特征。影响参与农户ψ可测度家庭特征主要有户主年龄大小、文化程度、固定资产净值、农户收入与支出水平和结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及农村土地评估价格, 等等。
信贷需求户主年龄大小指标对融资需求的影响, 主要在体现在生产性融资需求和消费型融资需求方面, 后者与家庭生命周期密切相关[19]。信贷需求户主年龄越大, 扩大农业再生产和家庭福利消费的意愿越大, 从而融资意愿越强。文化水平可以测度其理解和获取融资信息的成本及难度, 文化程度越高, 理解和获得银行融资的信息成本越低、难度越小, 信贷意愿越强。土地耕种面积、是否是农业生产大户、农业固定资产净值变量评价信贷需求农户的生产规模。农业经营规模越大, 其融资需求越大。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对于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求的影响在于土地流入方的融资意愿较强, 土地抵押贷款需求强烈。农户对农村土地评估价格的判断也会影响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求[20], 如果信贷需求农户认为土地抵押评估价格公平合理, 农村土地抵押信贷需求也就越强烈。
商业银行对担保和抵押贷款的供给为函数:
式中, ζ*ψφ指代名义融资供给;Ψψφ指代影响信贷需求农户ψ对φ可测度农户的特征, μξψφ指代影响信贷需求农户ψ对φ不可测度的农户特征。参与银行考虑利率高低、银行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和信贷需求农户特征等因素, 决定是否发放信用贷款及贷款金额的大小。参与银行可以测度的信贷需求农户的主要指标有:个人特征及固定资产净值、家庭收入、信用度、社会关系等家庭状况。
3.2 银行信贷供求的识别与概率估计
已有研究一般采用Probit单变量模型估计农户融资需求或融资供给的概率, 模型成立的基础是农户融资需求或融资供给是可测度的, 并且参与农户对正规金融有融资需求, 非融资需求者都认为遭受了融资配给[21]。但实际却是农户的正轨信贷意愿存在很大差别, 对没有信贷意愿的农户, 农户的融资额度等于供给与需求量中的最小值, 均衡融资额度可能受需求或供给因素影响[22]。所以, 要评估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是否满足了农户的融资需求, 就需要采取Probit双变量计量模型分离供求产生的不同影响。由于供给变量和需求变量本身存在部分或完全可识别性, 因此需要采用不一样的估计方法。考虑供求的不同情形, 可以划分为 (0, 0) 、 (0, 1) 、 (1, 0) 、 (1, 1) 组合, 其中1指代存在供给或需求, 0指代没有供求。通常研究者认为最后一种组合供求都存在的是可识别的, 也就需求提出融资需求且获得满足的情形, 前三种组合无法测度, 需要采用样本部分的Probit双变量计量模型进行识别估计, 也就是没有满足融资需求的情形。倘若通过设计专门问卷, 识别农户潜在的融资需求, 可以测度到最后两种组合, 而前面两种组合还是无法测度。由于多识别了第三种组合 (1, 0) , 应当采取Probit双变量计量分析模型, 构建的农户融资需求和供给函数分别为:
式 (9) 和 (10) 中, Lψ指代参与农户ψ实际耕种的农村土地面积, Γψφ和Ψψφ分别为影响参与农户ψ对信贷φ的需求和参与银行对参与农户ψ对融资φ的可测度变量, τψφ和υψφ为随机误差项, ψ=1, 2, …n, φ=1, 2。ζψφ仅在农户有正规融资需求的时候才可测度。如果随机误差项 (τψφ, υψφ) 服从正态分布, 并且独立于Γψφ和Ψψφ, 相关系数为σ, 那么, 三种组合的农户融资需求与获得商业银行融资供给的概率为:
当ξ*ψφ=0时,
当ξ*ψφ=1, ζ*ψφ=0时,
当ξ*ψφ=1, ζ*ψφ=1时,
式 (13) 的对数似然函数为:
式 (11) 至 (14) 中, Θ (·) 与Θ2 (·) 分别为累积标准和二元累积正态分布函数。
4 农村土地抵押与担保满足融资需求的实证分析
4.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与课题组2015年12月在湖南省岳阳、洞口、沅陵三县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调查数据, 每县选取2镇, 每镇选取2村农户, 通过随机抽样方法, 采取当面访谈并现场发放问卷填写的调查方式, 最终获得的有效问卷数381份。
4.2 变量选取及描述性统计
课题组对调查样本户的名义农村土地抵押和担保融资需求单独统计, 作为需求函数的被解释变量, 样本户2014年获得的农村土地抵押或担保贷款表示供给函数的被解释变量。解释与被解释变量及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运用Stata12.1软件分别对农村土地抵押和担保融资的Probit双变量模型进行估计, 结果如表2。
表2中, σ值分别为-0.858和0.997, 并且通过了似然比检验, 表明供求方程之间存在联立关系, 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对参与农户的信贷需求影响显著, 经济计量模型还存在研究样本的选择问题。分析模型解释变量的回归分析值同预期值基本吻合。
农村土地抵押融资需求函数表达式的回归结果表明, 参与农户实际耕种的农村土地面积、是否为农业生产大户、工资收入所占比重、农村土地流入情况和对农村土地价值认知对农村土地抵押融资需求的影响显著, 且方向为正。说明农业生产规模较大、工资性收入占比高的农户对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信贷意愿强烈;有农村土地流入、认为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正常的农户, 对农村土地抵押融资需求较大。参与农户家庭纯收入同土地抵押融资信贷需求之间存在正U型关系[23], 这就说明高收入农户和低收入农户的信贷融资意愿强烈, 而收入水平中等的农户信贷融资意愿不明显。供给函数表达式的回归结果表明, 参与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及2014年获得银行信贷融资与否对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影响显著, 且方向为正, 农户文化程度、参与农户家庭年纯收入、农户固定资产净值以及亲戚是否是村干或政府部门工作的影响方向基本同预期吻合, 但显著性表现不明显。这就说明, 参与银行提供土地抵押贷款优先考虑实际耕种面积大且获得过融资的农户。
注:大的事件是指农户家庭是否发生建房、上学、婚丧嫁娶及生病等影响农户融资需求的因素;家庭年纯收入选取一次和二次项, 检验验证农户融资需求与农户收入之间是否存在正U型关系。
担保融资需求函数的回归值表明, 实际耕种面积、是否大户、固定资产净值和大事件对农户担保融资需求的影响显著, 且方向为正。说明农业生产规模大的农户融资需求意愿强烈, 而教育、婚丧嫁娶等大事件发生也会带来农户的融资需求。农户文化程度、家庭年纯收入和工资收入占比的影响并不显著, 但方向同预期一致。从供给函数考察, 农户耕种的土地面积、亲戚是否是村干或政府部门工作、参与农户固定资产净值对担保信贷融资供给存在正向的显著影响。参与农户文化程度、参与农户家庭年纯收入、参与农户2014年前是否获得银行信贷的方向同预期吻合, 但不存在显著性影响。说明商业银行发放担保贷款最主要考虑农户经营规模、担保人信誉及资产价值大小。
从农村土地抵押和担保贷款的供求模型估计值的对比表明, 两类银行信贷供求影响因素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就信贷需求而言, 参与农户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需求主要是生产性融资需求[24], 如果是因为消费优先会选择担保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户财产权利的最明显表现, 农户一般不愿意抵押[25], 即使抵押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再生产而不是用于满足消费需求。从满足融资需求角度考察, 农村土地抵押和担保贷款都表明农业大户的融资能力更强[26]。其中, 担保贷款对农户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资产依赖性更大, 这同商业银行筛选担保贷款客户的机制吻合。商业银行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筛选中放松了限制, 说明农村土地抵押可以取代商业银行对融资需求方的担保人和固定资产要求, 但相应的商业银行往往将农户的信用度作为贷款发放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表明当前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农户绝大多数是以前的信贷担保户转变来的。调查发现, 2014年取得参与银行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48个农户中, 新增贷款农户有15户, 所占比重为31.25%.68.75%的农户在此之前就已经获得参与银行的信贷担保贷款。原因在于土地抵押已经获得政策许可, 但由于得不到法律保障, 且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交易规模、主体较少, 一旦违约, 抵押的农村土地处置成本较高, 变现困难, 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所以, 将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发放给农业生产大户或信用度高的信贷需求农户可以大大降低信贷风险, 减少参与各方的交易成本。
注:*、**、***分别表示结果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 () 指代标准误。
5 结论与启示
本文根据Probit双变量计量分析模型, 利用湖南省岳阳、洞口、沅陵三县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调查数据, 对农村土地抵押和担保贷款的供求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 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 农户融资需求的满足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因素,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供求影响因素同参与银行担保贷款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是否是农业生产大户、参与农户固定资产净值及大的事件, 对农户的担保融资信贷需求有显著的影响, 且方向为正;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参与农户工资收入占比、农村土地流入及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对农户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融资需求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融资需求约束条件下, 两种类型的贷款同时显示, 农业大户的融资需求更易满足。农户的社会关系与资产对担保贷款融资供给、信用度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融资供给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第二, 同过去传统的担保贷款融资比较,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降低了商业银行对融资需求农户的社会关系要求, 降低了农户的资产要求。但是, 为了防范参与银行的信贷风险[27], 银行一般选择把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发放给信用度好的农户或农业大户。超过一半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农户由原来的银行担保贷款户转化而来, 新增信贷农户不多。经济条件不好的困难农户仍然不能依靠农村土地抵押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所以, 当前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对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28], 特别是破解小农户的融资困境, 并没有显著效果。
从湖南省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来看, 由于法律政策的限制、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达程度不高及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扶持的持续性不够, 试点地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满足农户融资需求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较高, 且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参与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强, 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 将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发放给农户大户及信用度较高的存量农户成为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理性选择。
农村土地融资破冰 第7篇
太谷县位于山西省晋中盆地,面积1052.7平方公里,耕地43万亩。全辖现有3镇6乡3社区,198个行政村,人口30万,其中,农户总数63000户,农业人口21万,占全县人口73.4%。现有蔬菜、红枣、畜产品、苗木花卉、水果五大主导产业,是全国现代农业改革与建设示范县之一。为了将“农民的土地真正动起来”我县农经中心积极探索于2014年1月成立了“太谷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现土地的再集中、产业的再壮大、收入的再增加和农民的再组织,为了给农民、农村、农业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平台。目前,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的服务涉及土地、农机具、林权、水利设施的信息发布(咨询)、产权交易、抵押融资等方面。已经完成了土地流转交易5884.182亩,涉及农户1605户,流转总金额3209.80136万元。同时发布了近千条流转信息。为实现土地的再集中、产业的再壮大、收入的再增加和现代农业的再升级,提供了一个为农民、农村、农业综合服务的广阔平台。
二、金融创新,推动土地流转
随着太谷现代农业的逐步发展,种植大户设施蔬菜规模的不断扩大,农业基础设施的不断更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金融需求不断增强,但对于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来说,可抵押的有效资产严重不足,具备担保实力的人或企业寥寥无几。在调查中客户普遍反映,没抵押,贷不成。而信贷员普遍认为,没抵押,不敢放。面对客户“抵押难、担保难”和信用社资金富裕不能有效运用的现状,必须创新思路,开发新的业务品种,突破贷款难这个“瓶颈”。
太谷联社为了解决这一多年困扰的“贷款难,难贷款”问题,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联社做法的基础上,在当地党政的大力支持下,因地制宜,以扶持发展设施农业为突破口,出台了太谷县农地权益贷系列产品,围绕太谷县2014年初成立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推出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产业设施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信贷产品,增加了业务种类,完善了产品系列,形成了对服务对象的全覆盖。其特点:
(一)扩大了可抵押物品的范围
把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地上农业产业设施的经营、使用权及其以上的种植物、养殖物等由专业机构评估后,列入可抵押范围,极大地解决了农民抵押物严重不足的问题。
(二)是完善了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在扩大可抵押物的范围之后,完善了传统抵押贷款的合同文本,根据产品特色增加了村委出具的符合本地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合同要件资料,细化了从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各个工作环节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内控制度覆盖业务经营全过程。
(三)试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
可靠的风险控制是开展信贷业务产品创新的前提和根本。首先是成立了由太谷县中信会计师事务所牵头,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专家成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借款的抵押资产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真实可靠。其次是经过多次与县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在新成立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三、存在的问题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主要流程包括土地确权、产权交易、土地收益评估及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后续服务等环节。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权”抵押法律上存在障碍,贷款风险难以掌控。由于《物权法》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采取未明确规定即禁止的处理方式,因此,现行立法上对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尽管“两权”抵押贷款进行了试点,但是一旦出现风险,处置抵押品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第二,“两权”权属不清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使用权上争议较大,新一轮的土地确权工作进度缓慢,很多是由于争议较大而无法发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欠规范,导致土地范围不能准确界定,容易在行使抵押权时产生纠纷。
第三、政府支持问题。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首先要求土地确权及抵押登记,目前我县的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确权办证工作刚刚开始,设立抵押后,他项权证无法办理。同时,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物权融资公司、物权融资中心尚未成立,无法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土地经营权收益价值评估困难。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实现形式上有两种,一种是土地流转费的收益,另一种是从事经营项目的预期收益。银行在进行贷款评估的时候,如果以土地流转费的收益做抵押,能提供的贷款额相对较少,对流转大户来说,起不到缓解资金不足的作用;如果银行以从事经营项目的预期收益做抵押,进行贷款评估,农产品价格变动较大,自然风险较大,银行很难判断其预期收益,缺乏贷款评估的客观标准。
第五、土地经营权收益风险处置困难。以土地经营权流转费收益作价值抵押贷款,如果采用一年一付的租地模式,一旦产生经营风险,农户要收回土地,抵押将失去作用,银行的信贷资金也就难以收回。即使采用一次性付清地租的形式,银行在处置抵押的经营权时也有难度。
四、几点建议
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两权”抵押贷款将是农村金融创新长期关注的热点,面对相关法律的制约和诸多问题的困扰,既需要银行机构的努力,更需各方的积极推动,逐步实现“两权”从“沉睡资源”向信贷资源的转化。
首先,建议出台配套法规,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明确的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作为抵押物的相关立法规定,同时,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入股,以利于银行机构有效的处置抵押物。
其次加快确权办证。按照中央用5年时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办证的要求,希望政府部门能尽快细化土地确权操作方案,并及时办证到户,为土地经营权依法抵押打好基础。
再次,尽快成立物权融资公司,解决担保问题。完善操作细则。希望政府部门积极牵头,制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关于抵押价值的评估登记及风险处置的具体操作细则,真正破解抵押价值确认难的问题。
最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议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两权”抵押贷款税费减免、风险补偿、信贷奖励等配套政策,对投放“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的财政贴息与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险产品,扩大农业险业务范围,或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两权”贷款工作,以推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同时监管部门应建立“两权”抵押贷款激励机制,对银行机构涉农贷款规模进行独立核定。
摘要: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两权”抵押贷款将是农村金融创新长期关注的热点,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为指引,太谷联社积极创新,面对相关法律的制约和诸多问题困扰,既需要银行机构的努力,更需要银行机构的努力,更需各方的积极推动,逐步实现“两权”人“沉睡资源”向信贷资源的转化。
农村土地融资破冰 第8篇
一、研究背景
1.城乡统筹发展对农村金融改革提出新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十八大提出了 “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农业发展的 “弱质性”直接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综合发展。〔1〕而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在于资金,也就是说,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撬动杠杆是农业生产的投融资。现实的农村生产状况表明,中国农村和农业生产处于极度的资金短缺状态。农村要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缩小与城市之间的差距,农村金融改革必须要跟上。〔2〕
2.现代农业发展对资金支持的要求
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户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农业投入方式已经和正在从以劳动投入为主的方式向以机械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型,农业农村的发展已经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的新时期。在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农村土地的规模化、机械化、科技化发展已成趋势,因此,现代农业的发展对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对农业长期信贷资金的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明确提出要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而现在的问题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是中长期资金,而当前几乎所有的农业和农村资金供给都是短期的。因此,构筑长期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是必然的选择,而农地信贷资 产证券化 正是解决 “三农”中长期信贷资金的理想选择。
4.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为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模式创新提供了空间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建立 “现代的农村金融制度”。随后,2008年10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创新内容的其中一项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党中央又以 “1号文件”的形式首次提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表明中央政府从政策层面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实践中,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不断涌现。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金融服务 “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首次提出 “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政策的相继出台以及试点中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积累,为农村土地融资带来了信心,也为农村土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创新提供了空间。
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开展已久,其中,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最为成熟。同为抵押性贷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与房产抵押贷款具有同质性,在许多方面有共享特征,因此,借鉴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可行性。
1.基础资产的增值性
农村土地作为稀缺性资 源,其受土地 价值增值、市场供不应求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增值空间很大。因此,与其他资产相比,作为农户的一项财产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权价值有保证,升值空间大,适合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
2.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从一般意义上说,一项资产只要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收入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中就借款人在整个偿还期内还本付息做了明确约定,以此为基础可预测农地抵押贷款未来可产生稳定的的现金流入。
3.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创造了基础条件
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发行了国内首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化产品——— “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开创了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先河。2014年7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功发行 “邮元2014年第一期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化产品”。国内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践和经验,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
任何金融创新都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党中央又以 “1号文件”的形式首次提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金融服务 “三农” 发展的若 干意见》提出,“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 “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这些相关政策都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设计
1.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1)设立特别目的机构
特别目的 机构 (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是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的桥梁。它的主要任务是以购买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防止因自身债务问题而扭曲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隔离效果,国外在设立SPV时都意图通过某些限制条件使SPV成为 “远离破产”的主体。
(2)确定可证券化的资产并构建 “资产池”
发起人根据资产特点将其进行分类和评估,将可证券化的资产分别汇集入 “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SPV,这里的出售必须是 “真实出售”,目的是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和发起人破产时对贷款的要求权以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其目的是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3)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SPV将购入的资产进行组合以便其能够支持适宜投资的标准化证券。
(4)信用增级
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作为资产证券化最终产品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3〕
(5)信用评级
投资者对复杂的证券产 品很难判断 优劣,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对SPV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不仅要考察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还应评价信用增级的强度。
(6)证券的发售及证券的偿付
一般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售证券。投资者购得证券以后,由于证券的现金流是由资产池来支持,分散的投资者不可能去监视资产池的运营状况和收取本金和利息,这就需要专业的机构来管理,服务机构 (一般是发起人承担)将对资产池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且把全部收入存入特设机构事先指定的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按约定建立积累金账户,以便按时向投资者偿付本金和利息。受托管理人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投资者利益的代表,负责关注资产池的运营和监督服务商的行为,同时代为管理服务商交付的本金和利息。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诸多环节和主体见图1所示。
2.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设计与要素构成
根据资产证券化原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设计如下:1借款人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因其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组合成资产池打包出售给特别目的机构。3特别目的机构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提高贷款组合的信用级别,并以此为担保来发行债券。4特别目的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债券。
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但都需要具备5个基本要素,即发起人、特别目的机构、信用增级、承销商、受托人。
(1)发起人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其作用是发放抵押贷款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村经济主体,并将发放给借款人的抵押贷款汇总组建资金池,将其出售给特别目的机构并实现破产隔离。
(2)特别目的机构
特别目的机构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首先,SPV购买发起人的农地抵押贷款,之后对其进行信用增级以及信用评级,在增强其信用级别的基础上以该资产为基础对外发行证券。SPV必须保证独立,且要求其必须是没有 破产风险 的实体。因此,SPV应该以政府为主导组建。
(3)信用增级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可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以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提高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其一,外部信用增级。一方面,可以由政府主导组建担保机构,为农地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在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引入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评级。其二,内部信用增级。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可通过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现金储备账户等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内部信用增级。
(4)承销商
承销商主要负责证券的发行销售。此外,为保证证券的成功发售,承销商一般会根据其经验为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提供建议。
(5)受托人
受托人托管基础资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如下职能:把服务商存入SPV账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当服务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替代服务商担当其职责。〔4〕
3.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经济绩效分析
资产证券化被誉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它为世界的金融与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一项创新的农村金融制度,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对推进我国农村土地融资模式创新,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分析其宏观绩效和微观绩效。
(1)宏观绩效
1为农业发展筹措中长期资金。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本质主要在于土地的中长期融资功能。农地抵押证券化的资金来源是金融市场的广大投资者,特别为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创造了条件,拓宽了农业投资渠道。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证券化提高了资产流动性,由此更有意愿和实力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农业中长期投资,发展农村经济。可以说,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为我国农业中长期发展提供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
2为金融市场提供新品种。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丰富了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特别是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这对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今后我国农地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此外,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一般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具有风险低、收益可靠等特点,必将受到金融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2)微观绩效
1借款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了资产流动性,而且增加了其收入,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更愿意向农户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提供大额、长期且利率相对较低的贷款,解决目前农业生产中长期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能够获得支撑其扩大再生产的银行贷款,也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
2发起人。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既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又实现了银行信贷风险分散化。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表外化,将流动性较差的农地抵押贷款转换为流动性强的现金,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
3投资者。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和收益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为各类投资者分散风险、分享农业发展收益提供了一个平台。〔5〕
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约束
1.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缓慢的约束
首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尚处 于起步阶段,总体规模不大。我国参与的投资者主要以金融机构为主,加上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设计比较复杂的结构化产品,能理解和能参与进来的普通市场投资者数量还比较有限,因此,资产证券化市场总体规模不大,市场发展比较缓慢。其次,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交易产品的流动性较差。换手率低、市场流动性不足,这是当前困扰我国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问题。
2.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和市场方面的约束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必须以明晰的土地产权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土地产权分割成为可能。而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和产权管理尚未健全,表现为产权界定不清,产权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6〕
其次,我国农村土地承载多重功能导致土地市场发育不足。在城乡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的流转和交易将受到的严重制约,农地抵押贷款将是一个缓慢而逐步推广的过程,而这些都将影响农地证券化发展。
第三,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土地证券化的动力不足。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证券化需要有较大规模的、期限较长的农地抵押贷款为支撑。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农地抵押贷款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业务量少,贷款期限短,因此,金融机构农地抵押证券化的动力和压力都不足。只有当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较大进展,且金融机构的农地抵押授信定位于中长期信贷时,农村金融机构农地证券化的需求才会变得比较强烈。〔7〕
五、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促进
虽然当前我国适合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制度环境还不是很完善,但它的确很可能是代表了一种更符合未来发展要求的一种解决 “三农”中长期融资难的思路,同时,也是今后我国农地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需要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目前,可以选择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