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范文第1篇
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是指工伤事故、盗窃事故以及在公司内发生的治安事故等
3.1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通知管理部总务科和人事科;
3.2除工伤事故外,发生其他事故所涉及的部门或保安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和总务科;
3.3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内部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
3.4报告表单统一采用《事故报告、整改跟踪表》(见附件);
3.5总务科、人力资源部需对事故做详细调查,并做出处理; 3.6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3.7人力资源部、总务科负责安全事故通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 如事故发生时间为非工作时间,报告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八点钟。
4、责任处罚
4.1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调查处理部门未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报告不及时或者是瞒报、虚报(与事实不符)的将对部门领导和安全员进行-3分考核;瞒报和报告虚假事故经过的,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
4.2如安全事故发生部门因违反本制度而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等其他后果,将由部门主管领导负全部责任。
4.3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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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范文第2篇
(1)本工程现场无论发生何种规格的大小安全事故,当事人应第一时间通知片区负责的工长,由工长第一时间通知生产经理和安全主任,知道事故和上报事故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2)生产经理和安全主任得知消息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经商量后决定是否立即和项目经理协商,如必须让项目经理知道,在安全主任知道事故消息半小时内通知项目经理,并协商是否马上上报;
(3)安全事故上报时,上报人必须说明清楚事故发生地点、造成伤亡准确人数及伤势情况及发生时间,并要简单说明现场已采取的措施。
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范文第3篇
2、 发生非伤亡事故:如透水、发火、瓦斯煤尘爆炸、大面积冒顶、全矿井停风、停电和提升等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事故时,汇报矿副总师以上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汇报公司调度。
3、 日常发生的一般非伤亡事故,立即通知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处理,汇报矿分管领导和分管业务科室。
4、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汇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安装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设地面指挥中心。
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及公司各在建项目,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等工作内容。
第三章 工作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⑴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⑵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⑶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 事故项目的简要情况;
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⑶ 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⑷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 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⑹ 对事故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⑺ 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⑻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 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专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5、项目应在每月25日前通过OA系统向子公司上报伤亡事故情 况统计表,子公司安全管理部汇总后再上报。
第五条 事故调查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下事故发生后,由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其它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迅 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3、事故发生项目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 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4、事故发生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 事故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 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事故发生施工项目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 像等资料整理后报子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7、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的事故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事故基本信息: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经过、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⑵ 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⑶ 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⑷ 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⑸ 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⑹ 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⑺ 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⑻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第六条 事故处理
1、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
2、事故处理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3、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达到复工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工。
第七条 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 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项目安全管理部档案,并报公 司安全管理部。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⑵ 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⑶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⑷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⑸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⑹ 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⑺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⑻ 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⑼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⑽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⑾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⑿ 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项目安全管理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1、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两种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室按职责分工参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未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3)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对项目经理进行诫勉谈
话:
(1) 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2)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 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
3、通报批评
由集团公司、子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4、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1)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 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2)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会影 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4)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 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
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5)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6)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 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一般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7)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者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9)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5、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7、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谎报、瞒报、迟报、漏 报现象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本年内不得参评奖励。
8、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 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携带书面报告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9、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除有地方政府安监部门 认定的以外,以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范文第5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分析、处理、预防等过程。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1)安全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内容及要求
4.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活动中断的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停车场站事故,但不包括商务事故。 4.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5.2.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 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员工中首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安全科负责人,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 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及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 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职能科室、车队及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现场的公司各级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积极的救护,最大限度地保证受伤人员的生命。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5 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相应科室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职能部门以及事故发生车队、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工作;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
(3)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安全科、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工作,积极提供需要的调查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
(4)调查组应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事故处理通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拖延。 4.6事故统计与分析 (1)事故统计
1)公司安全科负责事故统计表的填写; 2)事故统计表要填写准确无误; 3)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分析。 (2)事故分析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1)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包括装备、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①装备、物资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 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防护服等缺少或有缺陷;
d道路及其环境不良。 ②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e物体存放不当; f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攀、坐不安全位置;
h装备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i分散注意力; j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k不安全装束;
l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2)间接原因
a 装备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仪器仪表、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存在问题;
b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劳动组织、调度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g其他。
(3)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7 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 30 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 60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科,违反此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 1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 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 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8事故回顾
安全科应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回顾和再现,以警醒全体员工。 5.9事故管理台账和档案
(1)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应建立事故编号,登记事故管理台账。 (2)安全科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档案,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完善事故档案各项内容,直至处理完毕封档、存档。分管安全负责人在安全科处理完毕事故后,在档案上签字封档。
(3)事故档案内容包括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处置过程材料、第三者证明材料、车队调查材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分析处理处罚通报、事故罚款收据、设备(车辆)修理费清单、保险公司理赔单、责任人事故认识材料、其他相关材料、事故收支报告、事故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等项目。 4.10防范措施
公司安全科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下发到从业人员手中;要督促各车队落实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进行从业人员抽查,以检验落实程度。 4.11事故预防
公司要研究事故发生机理,有的放矢地制定事故预防的原则、措施等文件,建立预警机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1)公司组织各职能科室和车队进行经营活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采取相应消减措施,降低乃至消除危险源。 (2)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缺陷。
(3)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提升从业人员作业环境条件。
(4)完善安全告诫和交代制度。安全告诫和交代的内容包括路线状况、天气条件、人文环境、地理条件、车辆结构和特点等。 5.附则
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范文第6篇
1、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