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李金华
二○○四年二月十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施工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法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三)审计监察办公室对上述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或者没有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审核签字,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合同的项目及内容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1、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2、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3、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6、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实行两级审计程序。凡申请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书,由工程服务中心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由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的工程项目,需在初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监察办公室,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型分别由工程服务中心分管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审计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一)大型的能独立结算的基建、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有关部门的初审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监察办公室。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并在2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二)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
(三)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办公室实行待审制度,财务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帐务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三方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各方须在收到定案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意见的定案表返回审计监察办公室。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由社会审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监察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相应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报告一式二份,由审计监察办公室签收,一份存档,另一份送交财务投资管理中心或者区域财务中心或者分公司财务处。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审计监察办公室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核减金额的3.5%计算。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就地审计;
(二)送达审计;
(三)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对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接收;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社会审计机构不予认可;
(三)报送工程审计项目时,对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统一报送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差旅费。审计人员赴异地审计的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部长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及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审计费等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归属,执行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颁发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二)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三)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四)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
(七)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八)施工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实施审计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情况;
(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施工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审办发[2002]104号2002年11月2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
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第十七条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施工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已经提出了对成本管理的要求,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每个项目测算出比较准确的审计成本,并且在审计过程中加以控制。《审计署关于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审办发[2005]35号)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也提出了要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审计成本控制。可见,有关审计成本的问题已提上审计机关日程,需要对审计成本的有关领域进行研究。由于审计机关成本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仅初步探讨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管理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管理的概念
广义的成本是一个经济范畴,指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发生的各种人、财、物、时间、信息、机会等资源的价值牺牲或付出的代价。狭义的成本是一个价值范畴,指人们进行一项活动时发生的全部支出的对象化了的货币表现。
审计机关成本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管理的角度看,广义的审计成本是与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职责有关的一切价值牺牲。它涵盖了审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可控的、不可控的所有外部成本和内部成本,不可控的外部成本有审计体制成本、环境成本等。狭义的审计成本是审计机关全部支出的对象化了的货币表现。它是审计机关可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成本。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成本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时间等,以审计项目(包括审计调查)为归集对象的货币表现。按照完全成本法,一个具体审计项目的成本可分为直接成本和分摊的间接成本。审计项目直接成本就是能直接算进项目成本里去的成本。按成本构成的不同,它主要表现为项目执行单位的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现场审计的外勤审计成本和为该项目进行非现场工作的内勤审计成本。项目成本中分摊的间接成本就是间接为审计项目服务而产生的成本。
审计机关项目直接成本管理就是对审计项目的直接成本进行组织、计划、预算、核算、分析、监督、评估、考核和奖惩,尽可能地降低成本的一种科学活动。
二、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的计划与预算
(一)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的计划
审计计划对执行审计项目起龙头作用。进行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管理,首先在审计计划阶段就要对项目直接成本有一个科学的计划。
在审计计划的前期调查时,要通过搜集、研究成本信息,走访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征求署机关各业务司、派出机构及地方审计机关意见等方式,对各计划项目直接成本进行严谨的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的直接成本构成要素的内容,要在项目计划中列明每个项目工作天数、工作人数、工作量、外勤审计经费的计划,然后按一定的财务计算方法来初步估算各项目的计划直接成本。
在编制了项目直接成本计划后,计划部门应该进行综合平衡,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于总计划直接成本太高的审计项目,首先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其直接成本构成要素不可控制造成的,则进一步分析该项目的社会价值。如果这个项目确实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或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是党委、政府、人大批办、交办的重要事项,即使其计划直接成本过高,也要将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如果计划直接成本太高是由于项目的直接成本构成要素控制不严造成的,则计划部门应重新估算项目的工作天数、工作人数、工作量、外勤审计经费,重新计算项目的计划直接成本,直到将计划直接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为止。
制定计划时,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也是控制成本的好方法之一。在不影响独立性的前提下,计划安排的项目要尽可能就地就近。对能采取送达方式审计、联网审计的项目,就不要就地审计。或者可视工作需要,采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如德国联邦审计院,有三分之二的项目是采取送达方式进行审计的。
(二)编制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的预算
预算是成本控制的一种好的方式。如澳大利亚审计署,政府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就包括审计经费预算。审计经费预算来源于每个具体项目成本费用的总和。每个具体项目的成本费用又是根据项目要达到预期目标所需的工作量计算得出的。德国联邦审计院每年编报的预算中,人员经费占80%,其他经费(如交通费、电话费等)占20%。
审计经费是由审计项目决定的,审计机关要细化预算,就要以审计项目预算为基础。审计项目预算又是以审计项目计划直接成本估算为基础的,要将估算的项目计划直接成本纳入项目预算中。实行定额预算是预算管理的最主要方式,要根据工作需要,以项目任务为依据,按照项目直接成本与项目的性质、类型、规模等相匹配的原则核定项目人员和时间,由人员和时间定工作量,再由工作量核定直接支出预算定额,这就是“三定”。不能单纯地以工作人员人数为基数来核定。
在安排直接成本计划时,有两个重要导向,一是目标导向,即以审计机关每年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全面实现的审计目标为导向来安排。用投入产出术语表达,就是产出既定,使投入的资源最小。二是条件约束导向,即以现有的有限的审计资源如工作人数、工作时间、经费预算等条件约束为导向来安排。用投入产出术语表达,就是投入资源既定,使产出最大。这两种导向有时是矛盾的。一个科学的直接成本计划,应能将二者融合起来。对于署计划、地方各级向下下达的审计计划和批办交办事项,应以目标为导向定成本计划;对于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自定项目,应以条件约束为导向定成本计划。
当前,计划编制部门需做以下两项基础工作:一是建立被审计对象信息分析系统。这个系统应由被审计对象信息资料、历年审计成本基础数据资料如不同类型项目工作量的测算数据、外勤审计实际工作量、外勤经费实际支出数据等几部分组成。二是建立专家咨询系统。要有一个外部专家和内部专家的咨询渠道,能及时征求、反馈专家意见和建议。
每年初,计划部门将本年的计划项目及其中属于本年的直接成本计划一并下达。各级审计机关在接到项目直接成本计划后,可以将直接成本计划进行第一次分解,落实到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或项目主审个人,使其明确各自在执行过程中的经费预算。
三、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的控制
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的控制是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力求以最小的直接成本,最有效地实现审计目标。它是直接成本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审计机关控制直接成本的主体包括机关的领导、计划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等,他们既共担控制成本的职责,又互相牵制和制约。如领导要组织、指挥和协调,制定一套合理的成本制度等。计划部门要平衡各计划项目的时间和人数,制定项目计划成本等。财务部门要审核各项支出的真实性,核算项目实际成本等。各项目执行部门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作人数和时间等。可将上述各主体的控制工作归纳为两个最为关键层次的控制。
(一) 项目执行单位、审计组层次的控制
项目执行的过程,就是落实直接成本控制的过程。项目执行单位、审计组要做好以下几项控制工作:
1.预测直接成本
控制直接成本绝不是简单地降低直接成本,而是先要满足几个重要的条件,如控制审计项目质量,实现审计目标,取得最大的审计成果,将审计风险限定在可接受水平上等,然后再尽可能地降低直接成本。要满足以上条件,最好的办法是由项目执行单位、审计组预测直接成本,预测的目的是为审前调查编制直接成本概算和正式审计前编制直接成本预算奠定基础。这种预测与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的直接成本的可行性论证有所不同,它更全面、细致,更接近实际。
预测时要考虑直接成本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的复杂程度、被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业务范围、要审查的交易总金额、交易余额、帐户数、记录数、抽样的样本规模、参加审计的人数、工作时间、具体审计步骤、审计取证的方式方法、审计风险、重要性水平、审计成果等的关系。项目执行单位、审计组可运用数学、统计学等更加科学的方法,如建立各种数学模型、公式、坐标轴图表、象限图表等,近似精确地预测直接成本。
2.分析影响直接成本的因素
在审计工作中,可以通过分析影响直接成本的各种主要因素,选择采取多种方式降低直接成本。影响直接成本的因素涉及审计机关内外的很多方面。有些是审计机关短期内无法施加影响的,如被审计单位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地理分布情况,被审计单位所在部门或行业的环境等。有些是审计机关只能施加有限的影响,如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的情况等。审计外勤工作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如果被审计单位配合不好,将增加成本。审计组长、主审在进点时,要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充分沟通。必要时可采取一些审计法中规定的措施,力争对方配合。
3.控制直接成本的具体措施
(1)做好审前调查。细致周密的审前调查是编制审计方案、有效选择审计重点的基础。一方面要摸清总体情况、业务流程,另一方面要做深做细,要初步把握住被审计项目存在的几方面主要问题,掌握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一些重点问题,审前调查可以搞清楚的,能达到实施审计深度的,可实行试审,以解剖麻雀,基本达到审计取证的要求。只有进行了充分的审前调查,才能在正式审计时集中力量,直奔主题和重点,从而减少现场审计时间。对于异地审计项目,能节省大量的差旅费。
(2)编制好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一个优秀的审计方案,可对成本的控制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制定和比较不同的审计方案,从中择优。审计方案不仅要目标明确,还要指标详尽,并尽可能地量化。尤其是审计实施方案。按照6号令的要求,具体实施方案是对拟实现的审计目标以及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进一步说明和详细规划。从成本管理角度看,就是要在实施方案中制定时间、人员和经费等成本构成要素的具体方案。审计组长或主审要利用现代项目管理的知识和理念,用工作分解结构法(WBS),将预测的直接成本进行第二次分解,按工作量自上而下逐步分解至每个审计步骤、每位审计人员。在时间安排上,要根据项目要求完成的最后期限,采用现代项目管理的关键路线法,制定可行的进度计划,要对现场取证、写审计日记和工作底稿、中期汇报、业务会议、分析证据和底稿、报告初稿、报告征求意见等工作所耗费的时间及各审计事项的最迟开始时间、最早结束时间等做出具体安排;在人员安排上,必须合理搭配有不同专长的各类人,明确完成任务需要什么样的人,各类人的具体人数;在经费的安排上,要编制审计外勤经费预算等。
(3)加强现场审计管理。现场审计成本控制的核心有三个:一是抓审计重点,二是抓过程控制,三是抓审计组团队管理。抓审计重点就是在落实审计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重点审计那些涵盖了被审计项目的主要经济活动领域,足以实现审计工作目标的重大事项,如金额大、影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抓过程控制就是合理地设计职位,明确地赋予权限,有效地配置资源,设定和执行审计事项操作标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责任追究,纠正疏漏和错误。抓审计组团队管理就是要建立矩阵式的组织结构,进行分工和协作;建立审计组长与审计小组(人员)之间、审计小组之间、审计人员之间快速畅通的沟通机制;建立激励机制等。审计组要严格履行实施方案中的时间和人员安排,便于审计组长和主审随时掌握情况。如遇到需要增加人员、时间等的特殊情况,要对实施方案的指标进行调整。
(4)进一步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在方式上,能就地取证的不到异地取证,不能就地取证的可考虑采用协查或函证。审计步骤必要时也可适当简化。在方法上,应由帐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基础审计过渡,减少直至避免详细测试。充分利用内部控制评估、风险评估、抽样审计等一些先进的方法。将重要性水平的运用、分析性复核的运用贯穿于整个审计实施过程。对一些不重要的项目,用分析性复核程序代替详细测试等。当前要大力提倡的是计算机审计,现代计算机审计从总体把握、模型分析两方面有效地解决了审计重要性判断、审计风险控制等难题,从根本上节约了直接成本。因此,凡是有条件的项目,应尽可能多地运用计算机审计。
(二)整个审计机关系统层次的控制
整个审计机关系统这个层次对直接成本的控制,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控制审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审计人员数量是直接成本的构成要素,审计人员质量也决定着工作时间的长短,从而对直接成本产生影响。控制人员数量,主要是调整审计人员数量和合理配置人员结构。控制人员质量,主要是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
2.建立整个审计系统的审计人才库。至少有三个层次的人才库:一般审计人员、审计专家、高级专家。并且这个人才库应该是动态的,不断更新的,以便于为优化成本而在系统内随时调配人员。
3.试行审计项目招标制、合同制和项目主审资格认证制度。招标有多种形式,如审计工作方案招标、审计组招标、主审招标、审计实施方案招标等。通过招标,选择最优的直接成本。目前审计项目采取的是主审负责制。不同的人担任主审,审计项目的直接成本是不同的。因此,主审的资格和能力需要由审计机关给予考核和认证。
4.实行整个审计系统的信息共享,以避免重复劳动。
5.研究开发实用的审计项目直接成本控制软件。将计划阶段的直接成本可行性论证、实施阶段的直接成本预测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控制步骤嵌入到软件中去,以降低控制难度。
四、审计项目直接成本的考核
所有的审计项目,原则上做到项目立项有直接成本计划,正式审计前有直接成本预算,项目结束后有直接成本决算,以促进规范的“预算有约束、执行有标准、决算有考核”的成本管理体系的形成。
审计机关应建立总量控制、节约奖励、超支惩罚的经费管理制度,并与年末各审计项目的评比挂钩,使直接成本控制与审计组、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相联系。年度决算后,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项目审计结果,分析评价项目成本,评估项目成本计划执行的有效性。对实际成本低于计划成本的项目应给予适当奖励,如发放奖金、在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时加分、推广其先进经验等。对实际成本超出计划成本的项目,要查找原因。最主要原因无非是两个,要么是定额和成本计划不科学,要么是成本计划执行不力。对于前者,要责成计划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重新研究确定。对于后者,要将实际成本进行第三次分解,分解至机关内每个人,看看造成成本过高的具体责任人是谁。然后依据一定的标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每年还要将实际成本与奖惩情况在系统内公布,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奖优罚劣。
德国联邦审计院现在每年都将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所有费用)分解至每位员工,员工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己的工作成本。2002年度,联邦审计院经过测算,得出审计院的局长、处长、审计员的平均工作成本分别为18
1、1
施工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点击次数:413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法规文号】审基字[1991]430号 【颁布日期】1991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23日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 订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 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 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 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三、审计主要内容: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则。
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5.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
6.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基建收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交或归还贷款。留成是否按规定交纳“两金”及分配和使用。
8.投资包干结余。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结余,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做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9.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10.投资效益评价。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11.其他专项审计,可视项目特点确定。
四、审计处理:
审计机关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并提出书 面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对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均不得列入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项目投产 后的自有资金及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对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问题,均应做调帐处 理,并就其情节,按其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没有自有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代付。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施工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实施的内部监督。内部审计以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为主要依据,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分清经济责任,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集团审计部门的指导,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机关部门、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审计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施工管理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审定。 2.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3.审定、批准年度审计经费开支计划。 4.对审计结果和经济责任作出认定。 5.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由审计部全权负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工作职责
1.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拟定审计工作计划。 3.开展项目工程竣工效益审计。 4.开展分公司年度经营承包责任审计。 5.开展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经理离任审计。 6.开展下属单位合并、分立、解体的经营责任审计。 7.开展重大经济事项审计和专项审计。
8.协助进行公司机关的财务核查和部门承包费用的审计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
10.独立开展对所属单位的事中审计监控工作,依法规范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行为,随时掌握盈亏情况及潜亏因素,并提出审计建议,防止项目工程虚盈实亏现象的发生,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11.对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单位的主要领导有权向上一级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12.负责所属单位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13.负责向上级审计部门统计上报各种审计报表。
14.协助集团公司审计部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对一公司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15.负责其他有关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管理部按月提供工程统计报表。
(2)经营管理部按月提供已竣已结项目结算情况统计表。 (3)财会部按季度提供会计报表和成本核实表。 (4)项目经理部按季度提供会计报表和成本核实表。 (5)分公司按年度提供全年经营情况汇总表。
(6)工程项目竣工效益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按照纵海审发(20 ) 号文件中《关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资料的说明》的要求,向审计部提交全部资料。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审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
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坚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企业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授权,依法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制定年、季、月度审计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接到经营部上报的项目结算情况统计表后,向已结算项目发送审计通知书,经理部有关人员在接到通知书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全部分包结算(含水电),将财会部签认的项目财务成果清算表及审计部要求上报的其他审计资料,(详见青纵审发(20 ) 号文件),一并上报审计部。审计部审阅上述全部资料后,组成审计小组,制订审计方案,全面开展正常的审计业务工作。如因所属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原因,使该项目不完全具备审计条件,审计部将另行安排该项目的审计时间,以保证对其他符合要求 进行审计监督。 的项目进行正常审计。因业务不交圈,资料未能及时准确上报而对项目造成的不良影响,由延误审计的有关经理部或相关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各类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在15日内要向委托部门、单位领导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自收到审计报告5日内签字认可并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审计工作主管领导。审计工作主管领导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签署书面意见,根据领导批示,审计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落实,签批完毕的审计报告抄送财会部、经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上级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各类审计时,公司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予以积极配合,保证上级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进行业务归档工作。按照内部审计档案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做到审结卷成。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将于每年年初根据各单位执行配合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单位基础业务资料水平和单位审计效益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评比,召开审计工作会议,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审计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全年综合考评结果,具有对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年终效益岗薪、效益工薪或超额利润兑现金额的5%范围内的处罚权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工作程序,保证项目审计的及时性、有效性,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特制定公司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经营部提供的项目工程已竣已结资料及公司人事机构变更情况,安排审计工程项目,通知相关项目经理部做好审计事前准备工作。
二、由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整理、准备审计相关资料,经理部经营、材料、统计等有关人员应协同配合财务部门共同填写审计报表。做到全面、真实、准确,以便与日后审计报告对比,反映该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将所填审计报表送达审计部。
三、审计部审阅上报资料,组成审计工作小组,研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提出初步问询,根据工作日程安排就地审计时间并及时通知被审单位。
四、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小组正确运用审计方法调查取证,查阅各类资料、帐目及原始凭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单位取得一致意见。
六、审计工作小组根据所掌握资料,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由该单位财务人员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交项目负责人签认后送回审计部(离任审计需离任、接任双方领导签认并由离任方提供述职报告,附于审计报告之后,该过程不多于五个工作日)。
七、由审计部人员将审计报告顺序送交公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经理、董事长审阅复核,签署意见;财会部、经营部负责人签字并保存审计报告复印件;完成传递程序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部立卷归档保存。被审单位可保留该审计报告复印件备用。审计部和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应协助公司领导完成该审计事项的其他后续工作。
八、审计部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各基层单位月、季、年各类会计报表。
九、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加强事中监控的工作要求,选择性的参与成本跟踪核实小组对基层单位的效益核实工作,随时掌握项目工程盈亏情况及潜 亏因素,并提出审计建议,防止项目工程虚盈实亏现象的发生。
十、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工作职能,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审查了解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供有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建议。
十一、如遇外审单位或上级单位对一公司进行有关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及基层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圆满完成审计任务。
十二、审计部将于每年年初根据各单位执行审计工作程序情况、单位基础业务资料水平和单位审计效益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评比,召开审计工作会议,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附件:
关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资料的
说
明
为使内部审计工作系统、全面、准确、高效地开展,同时,也为公司对被审项目进行分析,对未来承接工程项目进行比较,提供详实有用的原始资料,审计部特编制该套工程项目审计报表,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后,需认真如实填写该表格,并将审计部需要有关原始资料一并提交审计部,具体送交资料包括:
1.审计报表;
2.截止期末科目余额表;
3.甲方签认的最终结算资料复印件(竣工结算书);
4.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认的工程经济变更、洽商(增减帐)及工程索赔等资料;
5.公司签批的该项目政策优惠、弥补亏损等文件; 6.财会部门签认的已上缴利润数额和该项目应交利润率;
7.经营部门签认的应付示付职工工资奖金数,有关该项目的经营承包文件中特殊规定的相关内容及内部承包合同;
8.统计部门签认的应报量、已报量、已完未报量、不报量项目及数额,应上缴两税一费比率;
9.提供最后一次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10.项目经理离任须提交述职报告; 11.其它认为必要的有关资料;
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
待 查 案 头 资 料
1.总帐、明细帐; 2.原始凭证;
3.财务相关支出台帐,如:上缴费用、管理费用、工程成本等有关台帐;
4.有关工程结算方面的原始资料:如施工图预算书、工程变更和材料差价签证、竣工结算书、工程款收入台帐等;
5.有关施工生产方面的原始资料:如工程进度统计表、未完施工统计表等;
6.有关劳动力方面的原始资料:如职工工资单、施工任务单(书)、外包队劳务费结算书、有关经营承包文件等;
7.有关财产物资方面的原始资料:如材料验收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耗料单、退料单、材料调拨单、材料盘点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