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研究(精选7篇)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研究 第1篇
一、一般职员年终奖的税收筹划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在向雇员发放年终奖时,将计算出的单位雇员的年终奖,金额为6000元至6305.56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6000元;金额为24000元至25294.12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24000元;金额为60000元至63437.5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60000元;金额为240000元至254666.7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240000元;金额为480000元至511428.6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480000元;金额为720000元至770769.2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720000元;金额为960000元至1033333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960000元;金额为1200000元至1300000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1200000元。归并之后,再造册发放年终奖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现假定一个单位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孙某、钱某、韦某、蔡某八人,他们平常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均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其年终奖分别为6120元、24120元、60120元、240120元、480120元、720120元、960120元、1201200元。根据政策规定,他们的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如表1。
按笔者给出的应对措施,单位的财务部门(或确定奖金额的部门)将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孙某、钱某、韦某、蔡某八人的年终奖分别减少为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480000元、720000元、960000元、1200000元后,再造册发放。根据政策规定,他们的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如表2。
从上述两个计算表可以看出,通过对这八人的年终奖进行筹划,该单位减少了2040元的奖金支出,八位职工的税后净奖金共增加了167835元,合计筹划收益为169875元。
这一筹划方法虽然简单,但它既减少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又增加了职工的福利,可谓一箭双雕,特别是对职工众多的企业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数额大的企业,筹划效益将更加明显。
二、低收入职员的年终奖的筹划
对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雇员的年终奖,可以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用余额进行比较、归并。例如,黄某当月的工资为1600元,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是400元,黄某的年终奖为6500元,则余额为6100元。按上述筹划规则,该余额应归并为6000元,也即应发给黄某的年终奖应归并为6400元;如果黄某的年终奖为24600元。则余额为24200元,按上述筹划规则,该余额应归并为24000元,也即应发给黄某的年终奖应归并为24400元,其余情况依次类推。
总结一般情况,即得:在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雇员(设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X元,X>0)发放一次性奖金时,将计算出的单位雇员的年终奖,金额为(6000+X)元至(6305.56+X)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6000+X)元;金额为(24000+X)元至(25294.12+X)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24000+X)元;金额为(60000+X)元至(63437.5+X)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60000+X)元:金额为(240000+X)元至(254666.7+X)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240000+X)元;金额为(480000+X)元至(511428.6+X)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480000+X)元;金额为(720000+X)元至(770769.2+X)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720000+X)元;金额为(960000+X)元至(1033333+X)元的奖金全部归并为(960000+X)元;金额为(1200000+X)元至(1300000元+X)的奖金全部归并为(1200000+X)元。归并之后,再造册发放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上例的黄某年终奖为6500元,如果不进行筹划,其应纳税额为:
黄某的税后净奖金为6100元,比筹划前增加了185元。
对于低工资的雇员,最有利的筹划方法是,把年终奖拿出一部分平均到下一年各月来发放。如果黄某下一年的工资仍是每月1600元,可将黄某6500元的年终奖,分出4800元平均到下一年的各月发放,余下的700元当时发放。这样其应纳税额为:
(700-400)5%-0=15 (元)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研究 第2篇
(一)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将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 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年终奖金纳税筹划的实践依据
例如, 董先生每个月的工资是8 500元, 本年度的奖金是60 000元, 按照新税制下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计算和对比如下。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 每月发放5 000元。
董先生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8 500+5 000-3 500=10 000 (元) , 于是每个月的应纳税额=10 00025%-1 005=1 495 (元) , 全年应纳税额=1 49512=17 940 (元) 。
方式二:董先生的年度奖金分两次发放, 7月发放30 000元, 年末发放30 000元。
这种情况下7月的应纳税所得额=8 500+30 000-3 500=35 000 (元) , 应纳税额=35 00025%-1 005=7 745 (元) 。年终奖金为30 000元, 除以12, 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此次发放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0 00010%-105=2 895 (元) 。其他11个月应纳税所得额=8 500-3 500=5 000 (元) , 对应的应纳税额=5 00020%-555=445 (元) 。全年应纳税额=44511+7 745+2 895=15 535 (元) 。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0 000元。
董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8 500-3 500=5 000 (元) , 对应的应纳税额=5 00020%-555=445 (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0 000元, 除以12, 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 此次发放年终奖金应纳税额=60 00020%-555=11 445 (元) 。全年应纳税额=44512+11 445=16 785 (元) 。
从上述三种计算方式可以看出, 将奖金平均到每个月的税负 (17 940元) 和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税负 (16 785元) 都较高, 相比之下, 将奖金分为两次发放是相对较好的方案 (15 535元) 。国内研究年终奖金筹划问题时一般都采用如上的测试方法, 虽然可使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 但是无法得出每月到底分配多少才能达到税负最低。第三种方式和第一种方式比较, 能够降低税负的主要原因是采用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时, 能够适用比较低的税率, 从而降低总的纳税总额。第二种方式比第三种方式税负还要低的原因是, 不仅奖金的一半在年终计算时适用了比较低的税率, 而且避免了第三种方式中速算扣除数只能算一次而带来的税负增加。
二、基于新税制的年终奖金纳税筹划的最优方案
依据个人所得税新税制, 参照表1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七级累进税率及其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速算扣除数, 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年终奖金纳税分段最优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个工资区间, 当扣除全年的免税额度42 000元 (3 50012) , 全年的应纳税总额小于或者等于36 000元 (1 50012+1 50012) 时, 最优的筹划方案有很多种, 约束条件为每个月分配额不要超过1 500元, 年终一次性分配不超过18 000元 (1 50012) , 这样每个月和年终奖金都适用3%的第一档税率, 没有继续筹划的空间。
第二个工资区间, 当扣除全年的免税额度42 000元, 全年的应纳税总额超过36 000元 (1 50012+1 50012) 时, 即如何筹划都会有部分适用10%税率的情况下, 如何分配就要兼顾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只能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 当全年的应纳税总额大于36 000元 (1 50012+1 50012) , 小于或者等于72 000元[ (1 50012+1 50012) + (4 500-1 500) 12], 年终奖金发放18 000元 (1 50012) , 最大程度适用3%的税率, 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 500-4 500元之间随意即可。
第三个工资区间, 当扣除全年的免税额度42 000元, 全年的应纳税总额超过72 000元[ (1 50012+1 50012) + (4 500-1 500) 12], 小于或者等于83 550元[ (1 50012+150012) + (4 500-1 500) 12+ (10511) / (20%-10%) ], 年终奖金发放还是18 000元 (1 50012) , 最大程度适用3%的税率, 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平均分配。在这个范围内比较复杂, 因为如果年终奖金一旦突破18 000元, 马上就要适用10%的税率, 这种情况下, 因为速算扣除数只能扣除一次, 马上就会产生一个固定的税负1 155元 (10511) 。这个范围内能不能达到最优方案, 就要权衡每个月按照20%的税负比较合算, 还是在年终奖金中发放适用20%的税率, 最终方案是每个月部分按照20%纳税会降低整体的税负。
第四个工资区间, 当扣除全年的免税额度42 000元, 全年的应纳税总额超过83 550元[ (1 50012+1 50012) + (4 500-1 500) 12+ (10511) /10%], 小于或者等于108 000元[ (1 50012+1 50012) + (4 500-1 500) 24], 按照20%税率征收的超出额已经大于年终奖金产生的固定税负, 在这个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 约束条件为年终奖金大于或者等于19 155元 (18 000+1 155) , 小于54 000元, 每个月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应小于4 500元 (54 000/12) , 即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年终奖金都适用10%的税率。
第五个工资区间, 当扣除全年的免税额度42 000元, 全年的应纳税总额超过108 000元[ (1 50012+1 50012) + (4 500-1 500) 24]时, 即如何筹划都会有部分适用20%税率的情况下, 如何分配就要兼顾奖金一次性发放只能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 当全年的应纳税总额小于或者等于162 000元[ (4 50012+4 50012) + (9 000-4 500) 12], 年终奖金发放54 000元 (4 50012) , 最大程度适用10%的税率, 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在4 500-9 000元之间随意即可。
第六个工资区间, 当扣除全年的免税额度42 000元, 全年的应纳税总额超过162 000元[ (4 50012+4 50012) + (9 000-4 500) 12], 小于或者等于261 000元[ (4 50012+4 50012) + (9 000-4 500) 12+ (555-105) 11/5%], 年终奖金发放还是54 000元 (4 50012) , 最大程度适用10%的税率, 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平均分配。在这个范围内比较复杂, 因为如果年终奖金一旦突破54 000元, 就要适用20%的税率, 这种情况下, 因为速算扣除数只能扣除一次, 而且第一级和第二级之间的速算扣除数105元在上面已经算过, 这次就会产生一个固定的税负4 950元[ (555-105) 11]。这个范围内能不能达到最优方案, 就要权衡每个月按照25%的税负比较合算, 还是在年终奖金发放时按照20%税率纳税, 最终方案是每个月部分按照25%纳税会降低整体的税负。
第七个工资区间, 这个区间更加特殊。为了抵扣4 950元[ (555-105) 11]产生的固定税负, 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进入25%税负的部分99 000元[ (555-105) 11/5%], 大于年终奖金的第二档和第三档的差额54 000元[ (9 000-4 500) 12]。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再将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年终奖金, 不仅不会减少税负, 而且因为年终奖金进入第四个税率区间, 直接会产生新的固定税负, 所以当扣除全年的免税额度42 000元 (3 50012) , 全年的应纳税总额超过261 000元[ (4 50012+4 50012) + (9 000-4 500) 12+ (555-105) 11/5%]时, 年度奖金控制在54 000元, 每个月平均分配其余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可得到最优的纳税方案。
由上面的各个区间可以得出, 要想在每个纳税区间得到纳税筹划的最优方案, 就要重视年终奖金的速算扣除数是一次性发生的固定值, 在一些特殊的纳税范围内尽量让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高税率, 不将其按照年终奖金发放, 可以达到整个年度的纳税筹划最优。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研究 第3篇
年终奖发放“禁区”指在计算年终奖的个税时, 在适用不同税率档次的临界点附近, 税负呈跳跃式增长, 出现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所得减少的情形。
为什么年终奖会存在发放“禁区”呢?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 实际上相当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有一个月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其他11个月适用全额累进税率。适用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 税负呈跳跃式递增, 税额增加超过奖金收入增加, 多发不能多得的不合理现象。
例如:年终奖18000元时, 个税540元, 税后所得17460元;如果年终奖18001元, 个税1695.1 元, 税后所得16305.9元, 多得 1 元奖金, 税后所得却减少 1154.1 元。这种现象会一直存在吗?我们继续在适用10%税率的区间内增加年终奖的数额, 18002元, 18003元时, 税后所得均少于年终奖为18000元时的税后所得, 一直到年终奖为19283.33元时, 税后所得才回归到17460元, 与年终奖18000元的税后所得相等。即[18000, 19283.33]为年终奖发放的“禁区”。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七级累进税率, 因此共存在六个这样的“禁区”, 分别是[18000, 19283.33]、[54000, 60187.50]、[108000, 114600]、[420000, 447500]、[660000, 706538.46]、[960000, 1120000]。
二、年终奖筹划的思路
1.避开奖金发放数额的“禁区”
由于年终奖数额超过同档税率临界点时, 税额会陡增, 出现收入增加而税后所得减少的不合理现象。这显然有悖于单位发放奖金的初衷, 损坏员工的切身利益, 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所以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当避开上述“禁区”。
2.制定工资与奖金最佳组合方案
工资薪金类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而年终奖适用的实际上是一种全额累进税率, 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 对于相同数额的年终奖的税负会比同等数额的工资薪金的税负重, 在进行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分配时, 要关注因为年终奖税率升高而导致的税负陡增的问题。在此, 笔者给出在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收入固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思路。
(1) 确定年终奖和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的组合。
在保证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 (或等于) 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的情况下 (最多不得低于三档) , 找到年终奖和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的组合。具体方法是先确定年终奖的最高适用税率, 找到工资薪金对应的税率, 若大于等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保留;否则, 不予保留, 然后将找到的税率组按照税率的大小由高到低排列。
(2) 确定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数额。
按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 将年终奖的税率固定在上述某一档适用税率上, 求出年终奖的上限临界值, 同时求出工资薪金的数额。
(3) 计算税负。
按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 计算上述每一组税率组合下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总税负, 若税负依次减少, 继续计算;若税负增加, 停止计算。
例:李某年度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总收入为1500000元, 如何分配税负最低?
①将年终奖税率固定在45%档上, 工资薪金的适用税款最大为35%, 不保留。
②将年终奖数额固定在35%档的上限临界值上, 工资薪金的适用税款为30%, 不保留。
③将年终奖数额固定在30%档的上限临界值上, 工资薪金的适用税款为35%, 保留, 计算的年应纳税额为408485元。
④将年终奖数额固定在25%档的上限临界值上, 工资薪金的适用税款为45%, 保留, 计算的年应纳税额为409035元, 高于上组税率, 停止计算。
鉴于以上计算, 当总收入为1500000元时, 每月发放工薪7000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660000万元, 税负最低, 为408485元。计算过程见上表。
摘要:2011年9月1日起, 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年终奖由于其计税方法的特殊性, 出现了在某些区域内, 纳税人的税前收入增加但实际收入反而减少, 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本文针对这一情况, 测算了个税调整后年终奖的发放“禁区”, 并在此基础上, 探讨了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 如何分配工薪和年终奖以使税负最小化的思路。
关键词:年终奖,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技巧 第4篇
一、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
年终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 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对每一个纳税人, 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以前各月工薪收入计税时已按税法规定作了必要扣除, 所以对该奖金收入原则上不再重复扣除, 直接以奖金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如下:
(一) 纳税人领取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步骤一:确定适用税率。取得的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二:计算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均可从个人工薪所得税率表中直接查出。
(二) 纳税人领取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未超过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步骤一:确定适用税率。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二:计算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 (3500-当月工资)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均可从个人工薪所得税率表中直接查出。
假设居民纳税人赵先生是某单位职工, 2012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元。情况1:当月工资:5000元;情况2:当月工资3000。分别计算两种情况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情况1:每月奖金=24000/12=2000 (元) , 适用的税率为10%, 速算扣数10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情况2:每月奖金=[24000- (3500-3000) ]/12=1958.33 (元) , 适用的税率为10%, 速算扣数10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24000-500) 10%-105=2245 (元)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 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工资指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月计算, 以月工资减去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月工资和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同, 在年应税收入固定的情况下, 年终奖和月工资的不同分配组合, 缴纳的个税不同。因此可以利用年终奖和月工资的不同组合方式进行合理避税。由于我国工薪阶层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大部分都在25%以下, 因此, 本文主要讨论25%以下税率的年终奖和月工资的组合方式。
二、年终奖和月工资的组合方式
(一) 年应税收入 (不考虑三险一金) 在042000之间
在此区间, 年应税收入没有超过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 全部作为月工资发放没有应纳税额产生, 分解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发放反而会产生应纳税额, 增加纳税负担。因此, 本区间合理的组合方式为:年终奖为零, 年应税收入每月均衡发放。
(二) 年应税收入 (不考虑三险一金) 在42001-60000之间
在此区间, 年应税收入超过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 作为月工资均衡方法, 适用的税率为3%, 年应纳税额为0540。分解一部分作为年终奖 (不超过18000) , 其税率也是3%, 年应纳税额也为0540。因此, 本区间合理的组合方式有两种:第一, 年终奖为零, 年应税收入每月均衡发放。第二, 年终奖不超过18000, 其余收入每月均衡发放。
(三) 年应税收入 (不考虑三险一金) 在60001-96000之间
在此区间, 年应税收入要细分为两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为6000178000, 在此区间, 月工资均衡发放, 注意将年终奖和月工资都控制在3%税率的级次即可。第二个区间为7800096000, 年终奖不超过18000, 税率控制在3%级次, 其余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 月工资的税率为10%。
(四) 年应税收入 (不考虑三险一金) 在96001-150000之间
在此区间, 年应税收入要细分为两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为96001114000, 在此区间, 年终奖可以设定为18000, 适用3%的税率, 其余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 月工资税率为10%。第二个区间为114000150000, 年终奖可以设定为54000, 适用10%的税率, 其余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 月工资税率为10%。
(五) 年应税收入 (不考虑三险一金) 在150001-462000之间
在此区间, 年应税收入要细分为两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为150001204000, 在此区间, 年终奖可以设定为54000, 适用10%的税率, 其余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 月工资税率为20%。第二个区间为204001258000, 年终奖可以设定为108000, 适用20%的税率, 其余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 月工资税率为20%。第三个区间258001462000, 年终奖仍然可以设定为108000, 适用20%的税率, 其余作为月工资均衡发放, 月工资税率为25%, 避免年终奖适用四级税率。
根据以上对年终奖和月工资组合方式的探讨, 企业在发放年终奖应考虑年终奖和月工资的合理组合方式, 避免企业多发放1元年终奖, 雇员的可支配收入反而减少了, 这样即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同时也增加了雇员的个税负担。
摘要: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的差异, 使得相同年应税收入由于月工资和年终奖的不同分配组合, 个人负担的税负不同。本文从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入手, 对年终奖和月工资各种组合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关键词:年终奖,纳税筹划,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Ⅱ)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3.
[2]吕有安.年薪制企业月工资与年终奖的组合方式探讨[J].注册税务师, 2011 (12) .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研究 第5篇
1“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 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根据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年终奖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 目前为3500元) ,应将 “年终奖” 扣除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2) 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年终奖,按以上所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
( 1)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高于 ( 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的:
应纳税额 = 年终奖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2)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的:
应纳税额 = ( 年终奖 -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例1] 王琳和张宏都为甲公司销售人员,王琳2014年12月取得应税工资收入5000元,另发放年终奖金48000元; 张宏2014年取得应税工资收入3000元,另发放年终奖24500元。计算王琳和张宏2014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1) 王琳2014年12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应纳税额 = ( 5000 - 3500 )× 3% = 45 ( 元) ; 48000 ÷ 12 = 4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税额 = 48000 × 10% - 105 = 4695 ( 元) ; 王琳2014年12月应纳税额 = 45 + 4695 = 4740 ( 元) 。
( 2) 张宏2014年12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小于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4500 ( 3500 - 3000) ] ÷ 12 = 2000 ( 元) ,适用10% 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 纳税额 = [24500 - ( 3500 3000) ] × 10% - 105 = 2295 ( 元) ; 张宏2014年12月应纳税额 = 2295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位纳税人, 该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2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年终奖”在员工激励方面可能会带来负效应
2.1问题的提出:高校超课时费的发放
笔者在高校工作,一般高校有年最低课时的要求,超过最低课时的,按每节课一定课时费计算超课时费,一般是一个学年计算一次。假设某高校一位教授的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8000元,计算出超课时费为12000元,同时学校准备发放年终奖3000元,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超课时费随12月工资一起发放,年终奖单独发放;
方案二: 超课时费平均到三个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年终奖单独发放;
方案三: 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
从教师税收负担的角度,应如何发放年终奖最好呢?
( 1) 方案一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没有超课时费,当月应纳税额 = ( 8000 - 3500) × 10% - 105 = 345元;
如果超课时费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当月应纳税额 = ( 20000 -3500) × 25% - 1005 = 3120元; 导致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3120 -345 =2775元,为超课时费承担税额。
( 2) 方案二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 8000 - 3500 = 4500元,正好在税率为10% 对应区间的最大值,如果每个月应纳税所得额再增加,增加部分的税率就需要按20% 的税率计税,超课时费分三个月平均发放,每个月发放4000元,在税率为20% 的区间内,所以超课时费应纳税额 = 12000 × 20% = 2400元,比方案一少纳税375元。
( 3) 方案三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将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共发放12000 + 3000 = 15000元,由于15000 ÷ 12 = 1250元,则适用税率为3% ,超课时费应纳税额 = 12000 × 3% = 360元,比方案二少交税2040元,比方案一少交税2415元,几乎接近年终奖3000元。
年终奖原本和一年的业绩有关,国税发 〔2005〕9号对年终奖的特殊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年终奖和当月工资合并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所导致的税收负担过重现象。 但目前有部分高校是将超课时分几个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加重了税收负担,使得本就不多的超课时费又部分缩水。在年终奖较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 但年终奖的发放金额不要超过临界点18000元,超过18000元的部分可以平均到几个月随工资发放。
2.2“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会导致年终奖的“多给少得”
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一旦超过临近点,年终奖就需要全额按照更高一档的税率计税, 近似于全额累进 ( 因为速算扣除数会增加,但增加的金额远远不足以抵消因税率的提高而增加的税额) ,导致多拿1元年终奖,可能会多交数千元甚至数万元的税。经计算,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 1元; 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税4950. 2元; 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税4950. 25元; 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税19250. 3元; 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税30250. 35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 45元。所以有人说: “宁愿少拿一千,不愿多拿一元。”
[例2] 高萌和李晓都为某公司的销售人员,2014年12月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都为5000元,根据当年业绩考核情况,高萌应发 年终奖54000元,李晓应发 年终奖60000元。
两人的工资没有区别,应纳税额和实发工资都一样。工资应纳税额 = ( 5000 - 3500)× 25% = 45元,实发工资为5000 - 45 = 4955元 ( 不考虑其他影响) 。但年终奖应纳税额会有很大差异。
高萌的年终奖: 54000 ÷ 12 = 4500元,适用10% 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税额 = 54000 × 10% - 105 = 5295元,高萌税后实得年终奖 = 54000 - 5295 = 48705元。
李晓的年终奖: 60000 ÷ 12 = 5000元,适用20% 的税率和555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税额 = 60000 × 20% - 555 = 11445元,李晓税后实得年终奖 = 60000 - 11445 = 48555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然李晓的业绩较好,名义年终奖比高萌高出6000元,但扣除所得税后,实际拿到的反而少了150元,实发年终奖无法反映员工业绩的好坏,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还会打击员工的积极性。所以作为领导和会计人员,应合理安排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使员工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负,使年终奖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
3“年终奖”税收筹划案例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思路,主要是依据年终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利用临界点,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把年终奖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单独发放,另一部分以月奖、季度奖、半年奖等形式并入工资发放。
[例3] 张琳为甲公司销售经理,其年收入由两部分构成,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元,根据部门业绩情况确定奖金的多少。2014年,根据考核结果,张琳的全年奖金为120000元。张琳的奖金应该如何发放呢? 目前,有很多单位主要采用年末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在次年的前几个月平均发放或者按季度考核,作为季度奖发放等形式。假设目前甲公司准备在下列两种方案中进行选择:
方案一: 2015年1月,120000元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
此方案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20000 ÷ 12 = 10000元,适用税率25% ,速算扣除数1005,年终奖应纳税额 = 120000 × 25% - 1005 = 28995元; 2015年12个月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 [( 10000 3500) × 20% - 555] × 12 = 8940元; 2015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 = 28995 + 8940 = 37935元。
方案二: 将2014年的年终奖在2015年的12个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即每个月随工资发放10000元年终奖,每个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0元。 ( 如果按季度发放或分几个月平均发放,应纳税额会更大,为了简化计算,设计为平均12个月发放。)
2015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 = [( 20000 - 3500) × 25% 1005] × 12 = 37440元。
由于张琳的工资比较高,税率已达到了20% ,所以简单地将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发放,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不会很大,从计算结果也可以看出,方案二的应纳税额合计比方案一仅少了495元 ( 37935 - 37440元) ,而且方案一在2015年1月就拿到了所有的年终奖,用年终奖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该会大于495元,所以上述两种方案都不是最好方案,应重新设计年终奖的发放方法。120000元到底应如何发放,才能使所交的个人所得税最少,又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呢? 由于年终奖超过临界点,税率就提高一档,所以,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应找临界点,超过临界点的分到各月或作为季度奖发放,两者如何划分,还要看目前工资适用的税率高低。需要说明的是,在下述方案中,也可以将作为年终奖发放的金额扣除后金额平均到每月发放,不影响应纳税额,但为了达到节税又能尽早发放的目的,所以做了下述安排。
新设计方 案一: 120000 ÷ 12 = 10000元,适用税率25% ,速算扣除数1005,比25% 低一档的税率为20% ,对应的临界点为9000元,9000 × 12 = 108000元,此时适用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为555,需要平均到每月发放的年终奖还有120000 - 108000 = 12000元。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 - 3500 = 6500元,对应的税率为20% ,该税率对应的区间为 ( 4500,9000],9000 - 6500 = 2500元,为了保证税率不再提高,平均到每月发放的年终奖不应超过2500元, 12000 = 2500 × 4 + 2000。所以设计方案为: 108000元作为年终奖单独发放,2015年1—4月每月年终奖25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5月2000元年终奖随工资一起发放。
年终奖应纳税额 = 108000 × 20% - 555 = 21045元; 全年工资应纳税额 = [( 12500 - 3500)× 20% - 555] × 4 + [( 12000 - 3500)× 20% - 555] + [( 10000 - 3500)× 20% - 555] × 7 = 11340元;
2015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 = 21045 + 11340 = 32385元。 通过重新安排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应纳税额比原方案一少了5550元,比原方案二少了5055元。
新设计方案二: 虽然上述方案的税负已经大大降低,但考虑到比20% 低一档的税率是10% ,中间的差距为10% , 所以可以进一步考虑,年终奖是否可以再多向每个月平均一点。税率为10% 时的临界点为4500元,4500 × 12 = 54000元,此时适用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为105。如果按54000元发放年终奖,需要平均到每月或作为季度奖发放的年终奖还有120000 - 54000 = 66000元。此时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 - 3500 = 6500元,对应的税率为20% , 9000 - 6500 = 2500元,如果每月随工资发放2500元,可再发放2500 × 12 = 30000元,还剩余36000元,更高一档税率对应的区间为 ( 9000,35000],35000 - 9000 = 26000元, 所以26000元可以在1月作为季度奖发放,剩下的10000元在4月作为季度奖发放。所以设计方案为: 54000元作为年终奖单独发放,2015年1月发放季度奖26000元,4月发放季度奖10000元 ( 季度奖和本月工资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每月随工资发放250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 = 54000 × 10% - 105 = 5295元; 1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 = 10000 + 2500 + 26000 = 38500元,4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 = 10000 + 2500 + 10000 = 22500元,其他月份应税工资、薪金所得 = 10000 + 2500 = 12500元,全年工资应纳税额 = [( 38500 - 3500)× 25% - 1005] + [( 22500 - 3500) × 25% - 1005] + [( 12500 - 3500)× 20% - 555] × 10 = 7745 + 3745 + 12450 = 23940元; 则全年合计应纳税额 = 5295 + 23940 = 29235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新设计方案二交的税最少,比新设计方案一又少交税3150元。
4“年终奖”税收筹划思路总结
在工资薪金和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把工资薪金和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如果年工资、奖金总额相对固定,且工资和奖金的分配不受限制,则仅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考虑,可以按表2进行工资和年终奖的分配:
单位: 元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研究 第6篇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就是对个人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以调节收入差距过大。出于这种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虽然我国一次性年终奖也是采用这种税率进行征税,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和工资薪酬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这种差距导致年终奖的税后收入并不是总随着年终奖的数额递增的,即年终奖的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慢于税前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而形成一个不合理的年终奖发放区间。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如何才能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是每个企业甚至每个员工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关于年终奖征税问题的相关介绍
1、年终奖税负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5]9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是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算纳税的,具体的计税依据如下:针对员工在当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并根据结果来确定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如果员工在当月的工资、薪金小于起征点的话,应该将年终奖减去“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起征点之间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 个月,作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依据。比如,如果某人在当年的年终奖为48000 万,48000/12=4000 元,那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分析
由于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减少了税率层级,所以就存在这样一种状况:虽然年终奖税前收入差距不大,但所承担的税负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比如,如果李某在当年的年终奖税前金额为54350 元,根据前文介绍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李某应缴纳10315 元的税款,税负为18.98%;而如果苗某在当年的年终奖税前金额为53895 元的话,那么所承担的税负仅为5284.5 元,税负为9.8%。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李某的年奖税前金额比苗某多出了455 元,却相应的多缴纳了5030.5 元的税款,实际收入反而比苗某少了4575.5 元。那么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不难发现,李某税前收入54350 元,除以12 个月后,每月收入为4529.17元,适用税率为20%,所以年终奖应缴纳的税额为:54350*20%-555=10315 元;反观苗某,当年税前收入53895 元,除以12 个月后,每月收入为4491.25 元,适用税率为10% , 那么年终奖应承担的税负为:53895 * 10%-105=5284.5 元。所以李某和苗某之间的税负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差距,主要是因为两者之间适用了不同的税率。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将税率降为7 级,使得这种差别就会更加明显,造成多发少得的现象可能更加普遍。
3、年终奖不合理发放区间的分析
根据对李某和苗某的年终奖在税前和税收之间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年终奖的税后收入并不是税前收入的严格增函数,至多只在相同的税率范围内保持这种增函数的关系。因此,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年终奖的税收收入A是税前收B的非连续的分段函数。对这种函数关系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个分段函数中,存在6 个跳跃间断点(对应7 级税率)。在每个间断点的地方,函数都会出现一个向下跳跃的现象。也就说,在这一点,虽然税前收入有所增加,但税后收入实际上却是下降的。如此一来,必然存在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的税后收入和其前一级的税收收入的最大值是相等的。比如,在适用3%税率这一级中,税后所得的最大值为18000*(1-3%)=17460 元,而在适用税率为10%的这一收入范围内,必存在这样的收入C,使得C*(1-10%)-105=174670 元,可得C=19516.67。即年终奖税前收入为19516.67 元和为18000 元的时候,其税收收入其实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如果年终奖税前金额介于两者之间的话,其实际的税收收入是小于17460 元的,那么这一区间是被视为年终奖不合理的发放区间。甚至会出现多发1 元,而多交数千元的极端现象。如,年终奖从18000 元到18001 元,税负就会多交1155 元。这种情况,极大地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存在极不合理的地方。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1、合理确定工资薪金和年终奖
员工的年收入一般来说,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即每月的工资、薪金,还有一部分就是文章中所提到的年终奖。虽然年终奖和工资、薪金在计税方式上相同,但在具体操作环节还是有一些差距的。假设员工的年收入是固定的,那么将这份固定的收入在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两部分之间划分的话,还是存在一定的纳税空间的。例如,如果支付给李某每月公司10000 元,其中包括可扣除的五险一金2000 元,年终奖60000 元,年总收入为180000 元。按照这种支付的话,李某在当年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60000*20%-555=11790 元;而如果将支付工资、薪金上升到16000 元,而年终奖降为54000 元的话,此时李某年收入为246000 元。计算出此时李某当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6000-2000-3500)*25-1005+54000*10%-105=6915 元。计算结果显示,虽然第二种支付方式提高了李某的年总收入,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反而降低了。由此可以看出,将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同的。
2、不同收入水平的税收筹划调整
员工不同的收入水平,其纳税筹划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确定合理比例的时候,还需要同时考虑员工的工资水平,针对不同的收入区间来确定合适的工薪和年终奖的金额。
如果员工的应税收入(是指扣除了五险一金以及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收入)在42000 元以下的话,此时不应该将所有薪酬都纳入到工薪范围内,这是因为此时的收入分摊到每个月的话,工薪金额低于3500 元,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薪低于3500 元,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一旦将收入归入到年终奖的话,无论数额多少,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的年收税收入在78000元及以下的话,分摊到每个月的金额为6500 元及以下。如果全部为工薪收入的话,适用的税率为10%。所以此时应该将一部分收入归入到年终奖中,即将工薪收入控制在3500 元至5000 元之间,而将年终奖控制在18000 元及以下,此时无论是工薪收入还是年终奖,适用的税率都为3%,可以将税负降低到最小。如果员工收入在114000 元及以下的话,分摊到每月的收入为9500 元。此时如果将年终奖依然保持在18000 元,将每个月的工薪收入控制在5000 到8000 元的话,可以将承担的税负稳定在4680 元以下。如果不进行筹划,全部按工薪的方式进行发放的话,此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为:[(9500-3500)*25%-555]*12=11340,两者相差达6660 元。同样的道理,如果员工的年应税收入在150000 及以下的话,应该将年终奖控制在54000 元以下,各月应税收入也应该保持在5000 到8000 元之间,此时员工每年所需承担的税负才是合理的;而如果员工年收税收入在204000 元以下的话,年终奖依然保持在54000 元,将平均工薪收入控制在12500 元以下,个人所承担的税负是最合理的。
3、针对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其他问题
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同时,除了对各月应发工薪以及年终奖进行统筹安排,还应该考虑一个财务问题,即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如果单纯地为了纳税筹划,而在平时支付较多工薪的话,有可能会对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企业在对各月工薪进行筹划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对现金流的影响,在保证现金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此外,企业在进行筹划的时候,每个税率的临界点是应该重点关注的。对于年终奖来说,处于临界点的金额有:18000 元,是3%的临界点;54000 元,是10%的临界点;10800 元,是20%的临界点,以此类推。由于临界点的存在,使得年终奖的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不是一个连续的增函数,而是一个分段函数。正如前文所介绍的,由于这个分段函数的存在,使得年终奖存在一个不合理的发放区域,在每个临界点之间,都有一个不合理发放区域,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区域:180000 至21300 元;54000 元至73800 元;108000 元至132500 元;420000 元至548666.67 元;660000 元至962500 元;96000 元至112000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应该结合工薪金额,合理避开上述区域。
四、结语
综合上述对年终奖的相关介绍,可以看出,针对年终奖的纳税筹划,不仅要考虑年终奖中存在的陷阱,以确定合理的发放金额,同时还应该考虑与工薪收入科学地进行组合设计,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现金流的问题。因此,在现有个人所得税体制下,对于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宁苑心、王文杰:试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1).
[2]冯兴:浅谈事业单位工资个税问题[J].现代商业,2014(17).
工薪与年终奖计税特点及其筹划 第7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按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和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方法可用下表表示:
根据上表可绘制全月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关系图 (图1) , 为说明清晰, 仅图示1~4级数。
从图1可以直观地看出, 每月的工薪应纳税额随着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 并呈连续折线关系。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特点
根据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的规定,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用下表表示:
根据上表可绘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与所得奖金额关系图 (图2) , 为说明清晰, 仅图示1~4级数。
与图1比较可清楚看出, 图2中的折线已分开, 产生了应纳税额的“跃迁”。例如在6000这个点上就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年终奖发6000元只要缴纳300元个人所得税, 而年终奖发6001元却要缴纳575.1元个人所得税, 即多发1元年终奖, 却要多交纳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推论出, 在8个分界点上都会出现这种现象。
现计算当年终奖x2在第2级数即6000与24000之间为多少时, 其税后收入正好等于6000元时所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解得:x2=6305.56。
即年终奖在6000与24000之间时, 应先发6000元并纳税, 剩余部分再另发, 另发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汇总计算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
同理, 当年终奖x2在第3级数即24000~60000之间时, 有:
解得:x2=25294.12。
在第4级数60000~240000之间时, 有:
解得x2=63437.5。
为了克服这种“跃迁”现象, 有人研究提出, 对扣除数不是只减一次, 而是扣减12次, 这样断开的折线向下移动并首尾相连, 形成了类似图1的情形, 这样纳税金额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连续增加, 不再出现“跃迁”现象。
三、工薪与年终奖纳税最佳筹划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 再来分析在目前政策情况下, 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如何筹划来达到合理最低纳税。本文在《财会通讯》 (理财) 2008年12期《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一文的基础上, 继续深入讨论。
设某公司经理2009年年薪96000元, 每月允许税前扣缴五金一险1000元, 假设每月发工资x1 (x1要大于等于3000元, 确保用足法定扣除数) , 每月应纳税额y1, 则:
若年终奖为x2, 那么年终奖应纳税额y2为:
又由于:
代入 (1) 式 (注意当x1﹥3000时, x2﹤60000, 其他类推) , 则:
为了计算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和 (设为Y) 的最小值, 综合 (2) 和 (3) 式得:
根据 (4) 式, 可绘制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年终奖的关系图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清晰而直观地看出, 当年薪为96000元时, 年终奖发24000元, 每月工资发6000元, 此时全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75元, 是最小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