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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岗位实务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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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岗位实务(精选8篇)

纳税申报岗位实务 第1篇

一、《纳税实务》课程与会计岗位职业能力的对接

为贯彻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教学理念, 确定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向, 真实了解社会对会计专业的需求状况, 我们通过问卷、座谈等多种方式调查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历届毕业生, 调查结果显示:会计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是会计核算能力, 而最欠缺的技能是税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由此可见, 纳税实务知识在企业会计岗位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是企业财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鉴于会计专业职业岗位能力的需要, 《纳税实务》课程成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我国几乎所有的会计专业均开设《纳税实务》或相关课程。高职院校《纳税实务》的课程定位是通过学习, 使学生能够根据企业涉税经济业务熟练地进行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账簿设置、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和纳税筹划等工作, 培养学生独立从事报税、办税及相关账务处理的能力, 适应就业岗位的需要。

二、《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纳税实务是以操作为主的理论与实务一体化课程, 是从事会计岗位工作的必备基础技能。目前, 许多高职院校通过教学改革加强了课程建设, 但效果不甚理想, 主要表现在:

(一) 理论教学内容多, 不符合高职学生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 必定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即时调整, 相应的《纳税实务》课程就具有时效性强, 知识更新快的特点。CPA的《税法》教材每年都重新修订, 保证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的同步, 是业内最贴近现行税法的教材, 但教材本身偏重税法条文和计算公式, 对高职学生而言, 教材缺乏相应案例和实践环节的介绍, 导致晦涩的理论越发枯燥, 比较抽象, 不好理解, 学生缺乏学习兴趣。而且, 税法内容本身具有一定难度, 税收种类繁多, 所涉及的行业业务范围很广, 在做业务处理时, 由于对税法的理论概念理解不够深刻, 混淆概念, 令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困难重重。

(二) 教学方法不灵活, 教学手段落后

由于纳税实务教学内容丰富, 实践性强,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 即使教师希望给学生练习的机会, 但为了完成指定的教学内容, 授课时也多以课堂讲授为主, 没有充足的时间采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 使得原本抽象的税收理论更加枯燥乏味, 导致教学内容重理论而轻实践, 课堂气氛沉闷, 学生缺乏学习兴趣, 学习效果不理想。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在纳税实务的教学过程中也引入了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许多高等院校都配有多媒体教室, 但由于受税法课程本身内容的限制, 以税收条文和税款计算为主的教学内容, 难以呈现直观、生动、形象的课件, 课件中使用的图片、图表、音像资料较少, 动画效果不明显, 使教学效果大受影响。

(三) 实践教学能力欠缺, 未建立税收实践教学体系

《纳税实务》课程具有一定的理论性, 但更注重实务。由于课程教师自身实践经验缺乏或实践教学设施不齐全, 在教学中基本上是注重理论, 诸如各知识点的讲解、各税种的计算, 但是缺乏实际操作, 结果是导致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异常薄弱, 学生刚走上工作岗位时, 对于实际问题无所适从, 不知道以前学过的知识与技巧如何运用, 缺乏最基本的职业判断能力, 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以往的纳税实务教学中, 学生的课堂练习往往是:“已知某企业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多少元, 要求据以计算该企业应交的某个税金”。但在实际工作场景中, 不会有人直接告诉你这项销售业务是否需要纳税, 多少是应税收入、多少是免税收入、该交哪项税金, 而是需要依据自己的职业能力来判断, 其判断的依据只能是工作中实实在在的凭证和账簿, 而不是卷面上的试题。因此, 要通过教学增强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 就必须解决教学理论与工作实践脱节的问题。

三、基于会计职业岗位工作过程的《纳税实务》课程改革思路

基于职业教育的实践要求, 结合纳税实务课程的特点, 将课程的设计理念定位于“以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 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 以学生为主体, 因材施教”。具体表现在:

(一) 基于会计岗位工作过程的“立体化”课程框架设计

纳税实务是一门与企业的财务办税人员业务岗位直接对应的课程, 通过对企业办税员业务岗位的日常工作分析, 实现财务报税人员的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向纳税实务课程的模拟和移植。在教学结构上, 基于企业办税员岗位的工作过程进行课程开发, 贯彻以工作岗位为基础、工作任务为导向、工作过程为依托的“立体化”课程设计框架。将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有机结合, 教师的教学过程就是系统化、典型化的办税员的工作内容。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 重新整合教学内容, 实现实体税种与税收程序、申报实务与账务处理、法条解读与实务操作的有机统一。

(二) 工作流程融于工作领域的教学内容设计

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 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原则, 综合企业会计岗位职能需求, 确定该课程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出发, 设计立体化的教学内容, 以涉税业务的工作领域为依据, 工作流程为主线, 将财税理论知识与涉税实务技能分解嵌入到各学习情境中, 使教学内容既符合学习认知规律, 又符合工作过程逻辑, 做到工作过程系统化、工作任务典型化。本课程教学内容设计与教学目标分解如图所示:

证, 进行税种的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等, 接着通过展示需要提交的成果 (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明确任务完成的标志, 然后说明完成这些任务要解决的问题, 如在哪里办理, 需准备哪些资料, 按什么流程操作等知识。学生是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学习相关知识, 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主体性。

总之, 基于会计工作岗位的纳税实务课程改革必须围绕企业办税员岗位工作需要, 以企业办税员岗位能力为目标, 引导学生联系工作任务解决实际问题, 突出高职教育特色, 获取岗位所需的能力, 但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改革, 对教学环境和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 课程教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不仅需要任课教师付出大量心血, 还需要学校从制度上予

(三) 突出岗位能力的教学方法设计

工学结合、突出岗位能力培养是高职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指导思想, 而“教、学、做”一体化则是突出岗位能力培养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 在纳税实务课程中, 我们可以根据企业办税业务的工作特点, 针对不同学习情境、不同学习内容, 分别采用任务驱动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操作法、角色扮演法、现场观摩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其中, 任务驱动教学法始终以某一工作任务为教学内容, 并围绕任务所需的各个子任务实施教学, 如在企业税务登记任务中, 要完成开业税务登记这一工作任务, 教师首先向学生说明总体任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保障, 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课程改革监督机制, 以保证教学改革的质量;建立模拟企业工作场景的全方位实训环境, 以实现实训与职业岗位的高度一致;建立一定的课程改革激励机制, 以调动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S

摘要:《纳税实务》课程是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核心课程, 为实现高职教育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纳税实务的教学改革要从会计岗位职业能力的分析入手, 针对会计岗位对涉税职业能力的要求, 明确课程性质与定位, 对当前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基于工作过程优化教学内容, 设计教学改革思路。

关键词:纳税实务,高职教育,任务驱动

参考文献

[1].陈小娟.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改革探索[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1, (5) .

[2].杨则文.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设计的思考与实践[J].会计之友, 2009, (3) .

纳税申报与筹划实务学习心得 第2篇

企业从筹资到投资,从投资到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到会计成本核算,从会计成本核算到利润分配,从利润分配到再投资,从再投资到资产重组,从企业设立到破产清算,筹划活动总是伴随着纳税活动而存在。我所在的工作单位是一家典型的煤炭生产企业,辅助以配套设施的工矿配件及劳保用品的生产,是标准的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的筹划

近期煤炭市场的价格和需求量相对稳定,所以从销项税的角度筹划的空间并不是很大,只能从进项税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如何减轻增值税税负。

(一)选择适当的供货人降低增值税税负

我单位平时日常生产所需的所有机电设备,生产资料,工矿配件,劳保用品绝大部分要从外部购入,如何选择最佳的供货人才会达到最佳的节约成本目标?选择不同的纳税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增值税负担,而且会影响采购方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无法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品相对价格较高,这就有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我单位需要的某材料一直由一家企业供货,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另外一家企业(属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够供货,而且愿意给予价格优惠,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单位必须事前测算价格降到多少合适。而且有相同的供货商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精密测算,相互比较,加以其他因素的考虑,比如信用关系,运输成本,洽谈成本等等,最终选择出最优的供货商。

(二)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运输费用是我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费用支出,在车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和材料配件支出以及修理修配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增值税。当企业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大时,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而当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小时,采用他人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当然,在具体筹划中还应该考虑支付给专门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的高低问题以及自己运输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等问题,在综合考虑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将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居民自用煤的纳税筹划

在我单位生产煤炭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将作为居民自用煤炭,而这部分产品在会计上将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但税法规定可以用13%的税率作为销项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我单位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施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纳税筹划

我单位由于是国家能源重工业型生产企业,所以固定资产在资产中的比重较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在生产经营中非常重要。我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预计净残值等因素。所以对待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采用谨慎的原则,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规定,以下资产可以加速折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的,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所以我单位应时刻关注于煤炭技术方面的进展及有关机器设备发展态势,以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管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最佳选择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和缩短折旧年限,最次是直线法。无论是采取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

(三)将利息变成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一)转换应税所得的性质

纳税申报岗位实务 第3篇

一、实务中收入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一)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1)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2)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计量;(5)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上不包括会计上的第5条,即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规定不征税收入的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收入总额中排除。

新税法对下列收入不征税(条例第二十六条,另依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08]1号):(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一些特殊业务的规定: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增值税仍强调)。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分两步,不是一步形成的)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例如: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5000(500/5500)。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一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账,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

五、收入总额确认的特殊原则(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一)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

税法: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一般超过3年),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与合同价款的差额按实际利率进行分摊。会计需要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一次性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

例:甲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取,每年2000万,合计1亿。假定不考虑增值税,购货方在销售日支付货款,只须支付8000万元,实际利率为7.93%(见表1)。

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成立时:

第1年末:

其余年度会计处理类同(见表2)。

税法规定:每年确认2000万元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每年只能确认20%的销售成本。(年末填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2)

(二)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的主要差异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提供长期建造合同的工程或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税法、会计规定一致)

例:A接受B安装工程,约定工期2年,合同额300万,第一年完成60%,第二年40%;按进度付款,A第一年按约定完成任务,但B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支付180万,只收回150万,会计上确认150万收入,交易不能可靠计量.税收上按完成工作量确认180万(60%300);假定A第一年完成40%,则税收上确认120万。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利息收入

会计: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按摊余成本乘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特许权使用费

会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税法: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会计: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税法: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纳税人收到的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财政补助)

政府补助: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政府补助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具有递延性质(资产性质)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按期分摊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例如:2008年5月A从银行贷款1000万、年利率7.2%、期限2年,6月政府批准拨款贴息资金72万,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09年6月各拨付36万元。2008年6月贷记递延收益36万元,12月则分摊递延收益21万元(36÷127=21)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上:确认36万元,应纳税调增15万元。(实务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11行第1列210000元,第2列360000元,第3列150000元)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接受的是非货币资产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付实现制)。

企业实行新会计准则的,接受捐赠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计入了利润总额中。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通过资本公积核算的,也就未计入利润总额中,这样税法上和会计上就产生了永久性差异,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附表三的第3行)。

(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介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会计: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正差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负差计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是以初始投资成本为计税基础。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损益,投资企业均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利时,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当于会计上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不承认会计上的权益法。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取得了净利润,投资方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但投资方并没有真正进行利润分配,因此税法上不承认,只承认成本法。税法上认为股息实现的时间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例如:2008年1月,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购买乙公司40%的净资产(甲、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乙公司净资产40%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2008年12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09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400万元,2009年6月乙公司实际发放现金股利。2009年10月甲公司将股权出售,收取价款2600万元。

1.2008年1月购入时:

税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2000万元,不承认500万元的收益,因此收入调减500万元。

2.2008年12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

按照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因为乙企业没有做利润分配宣告或者账面做利润分配,即使会计上已经确认240万元投资收益,税法也不确认,作纳税调减240万元。

3.2009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按照会计上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160万元,因此纳税时调增160万元。

4.2009年10月将股权出售:

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580万元,确认收益=2600-2580=20(万元)。

税法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确认收益=2600-2000=600(万元)。在纳税实务中,应将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调增=600-20=580(万元)。

六、视同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销售

例如:A以存货换B设备。A存货账面成本45000元,交易日公允价值50000元;B设备账面价值40000元,公允价值50000元。

如果A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与换出账面价值差已计入损益,即A公允价值50000-45000=5000元,计入收益;B公允价值50000-40000元=10000元,计入收益,与税法无差异。

如果B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收上:B视同销售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确认10000元收益,因此要做纳税调整,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0元填入附表一的第14行,按成本40000元填入附表二的第13行。

2.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3. 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因为税收负担为零。

例如:将自产货物用在建工程: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为100,库存商品的成本为80,纳税调增20。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17,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97,纳税调减20。因此税收负担为零,只是调增、调减的时间存在差异。

(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

增值税: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或不发生改变都视同销售(外购货物例外)。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两者区别:

1. 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一定(如: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做为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视同销售);

2. 所有权属不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如: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不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一定(如: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设在不同县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

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上: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取得时支付的价款确认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公司4月购10000股股票,成交价为20元/股,发生交易费2000元。年内该股票没有出售,12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8元/股。

4月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

12月31日:

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为:200000-120000=80000元

税法上计税基础为:202000元

纳税实务中应纳税调增:202000-80000=122000元

八、总结

纳税申报岗位实务 第4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 在尊重税法、 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规定,对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 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 对策及安排。

本文拟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发票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初步探讨。

一、发票管理方面的纳税筹划

发票是纳税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工作。 在平时的工作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管理制度,加强原始凭证审核。 如果没有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票据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按票据金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当前,假发票泛滥, 国家审计署对相关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假发票金额之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充分利用网上发票识别平台,要求对方提供发票领购本、12366电话查询等多种方法,确保接受的发票为“真发票”。

(二)税收陷阱的防范

避免在采购合同中出现诸如:“全部款项付完后, 由供货方开具发票”此类条款。 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而根据合同这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取得正规发票是财务付款的前提条件,防止出现问题。

此外,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该明确合同价具体包含的内容,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 避免出现个别单位因为责任成本低,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方不提供发票的情况,造成税务隐患。

二、对营业税的筹划

(一)在建筑业营业额与服务业营业额之间做好筹划

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会导致企业套用不同的营业税率计算应缴营业税。 例如,当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时,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 由于这两种合同的营业税率不同,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是签订机械租赁合同还是签订机械作业合同或者根据机械的类别签订运输合同要慎重选择。

(二)尽量与业主签订独立的甲供设备合同

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由业主供应设备后转账抵付工程款的情况, 甲供设备要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 甲供设备如果不计入施工产值, 就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不交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应掌握这些规定, 尽量选择有利于自己企业的方案, 签订合同时尽量与业主签订独立的甲供设备合同,减少企业税负。

以某施工企业为例:

某企业中标某工程项目, 工程总价为10000万元, 含设备采购款3000万元,

1、如果设备由某企业自行采购,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在工程价款之内。

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

2、如果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签订独立的甲供设备合同,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则不包括设备价款。

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0000-3000)3%=21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 采用单独签订甲供设备合同的方式就为该企业减少税负90万元。

因此, 在今后的施工生产中, 如果能够做到施工设备全部甲方供应,就能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上的减免,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同时由于施工过程中认知的不同, 很多符合设备条件的材料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比如光缆、电缆等,没有作为设备去合理运作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减免,从而造成了企业税负的增加,使企业效益白白流失。

(三)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筹划

《会计准则 》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并同时要计提税金。 由于铁路建设存在较多的“三边” 工程,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和业主验工计价批复的收入往往不一致。 这就要求我们做好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验工计价确认收入计提税金分析表,掌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纳税金一定要以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为依据,避免提前纳税造成资金紧张,而且,极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分包工程款营业税抵扣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条例同时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前提下,可以就差额缴纳营业税。

以甲施工企业为例:甲施工企业总承包某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 设只缴纳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乙企业缴纳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甲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为(5000-1000)3%=120(万元)

2、如果甲企业没有营业税抵扣相关意识,在实际施工生产中未进行营业税抵扣

则乙企业缴纳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甲企业缴纳营业税为50003%=150(万元)

增加了企业营业税税负30万元。

作为总包单位在实行营业税抵扣时,还要注意:所有分包方在办理项目登记时都必须报验在总包方项目名下,进行项目鉴定,以免发生不能抵扣的情况;取得每张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在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前,要先取得分包方发票,见票抵扣,以免出现未及时取得合法凭证而造成营业税不能抵扣的情况。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费用性质

在企业的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如果混淆了一些费用的性质,会出现某项费用支出超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例如,施工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会务费,全部列入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设备折旧一并列入工程施工。 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 一旦混淆, 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例如,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会务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以列入会议费,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以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税法规定可列入技术开发费,全额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应分别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严格区分费用性质列账,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科目。

(二)对成本费用列支方法的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成本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 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各项费用、损失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所属区间,准确归集各区间的费用。

适当缩短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 如税法和会计制度对递延资产的摊销赋予了一定的选择空间, 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三)认真履行毁损报批手续,争取最大的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尽管规定了资产毁损的扣除限额,但是对于那些非正常报废、损失都要求执行报批手续,只要手续齐全,经税务机关批准是可以税前抵扣的。 因此,企业应及时处理呆账、死账和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等,通过报批方式,争取税前扣除。 这样,使企业减轻税负,同时优化了企业资产。 财务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帐,定期检查、核对,及时处理无法使用的设备。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施工企业目前对工程项目大多采用责任成本管理办法, 待项目竣工后对项目部进行考核兑现,根据项目最终经济效益、安全质量、三工建设等指标的实现情况对项目承包集体进行奖惩。 公司机关往往根据年度公司任务开发、施工产值、安全质量、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完成情况决定阶段性奖金发放额,造成职工收入的不均衡现象。 由于个人所得税为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的不均衡导致项目经理个人调节税税率有时甚至达到40%,严重影响项目经理的积极性。 所以,施工企业有必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采用预兑现法

大型施工项目分阶段或按年进行审计,也利于过程控制,根据工程过程审计情况,提前发放部分奖金,使职工收入在项目经营期内尽量趋于平衡。

以某工程项目经理为例:

假设其月生活费6000元,各项保险及公积金合计1000元,工期三年,总兑现额240000元,月工资平稳、固定发放。

1、如果按年兑现考核奖励,假设均衡发生,每年80000元,按全年一次性奖考虑

则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000-1000-3500)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020%-555=15445 (元)

该职工三年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5123+154453=47955 (元)

2、如果工程完工后再考核兑现,兑现奖按全年一次性奖考虑

则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000-1000-3500)3%=45(元)

考核兑现奖励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5000025%-1005=61495(元)

该职工三年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5123+61495=63115(元)

可以看出采用预兑现法,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160元,个人所得税降低率为24%。 达到了降低个人税负,节约纳税的目的。

(二)避免以货币形式发放交通、通讯等补贴,可采取票据报销的形式

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应尽量避免采用货币化形式发放各项补贴, 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福利费和职工培训费,可改为票据报销的形式。

我国的税法经过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已经具有了相当的严密性和成熟性,税收征收管理透明度增强,利益分配逐步消除人治因素。 纳税人对税法的尊崇度、信赖度增强,对准确计税、合法省税表现出极大的热情。 纳税人熟练掌握好纳税筹划的各项法规和技巧,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4

[2]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7

关于《企业纳税实务》的教学改革 第5篇

1.《企业纳税实务》课程教学的现状

(1)税务会计理论教学内容较多,对高职学生有难度。众所周知,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大学生对于高职院校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在他们的意识里,只有无学可上的情况下,才会去高职院校进行学习,在这种意识指导下,高职院校的生源素质普遍偏低,不仅如此,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由于成绩偏低,所以对学习的兴趣不高,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积极性。我国高职院校《企业纳税实务》课程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绝大多数内容都具有强的实践性,这对于学习能力相对较低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来说,难度非常大。

(2)税务会计涉及的行业多,学习难度大。税务会计行业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会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要和很多行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而高职院校是一种职业教育,专业性极强,且该门课程的课程时数非常少,教师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多行业的知识的灌输,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职院校《企业纳税实务》课程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难以帮助学生积累相应的理论知识,不利于学生日后的就业。正因如此,我们应当加大力度提高《企业纳税实务》的教学改革。

(3)税务会计课程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比较严重。重理论、轻实践是我国绝大多数高职院校所面临的问题,《企业纳税实务》该门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学生进行有关于理论知识方面的教育,另一方面还要培养学生的具体实践能力。

(4)教学方法相对比较落后,难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现阶段我国高职院校的主要教学方法仍然是一支笔、一本书、一块黑板走天下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在课堂上被动的接受教师的授课,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也不高,因此,我们必须创新教学方法。

2.《企业纳税实务》的教学改革路径

(1)创新教学内容,树立全新的教学理念。高职院校《企业纳税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社会和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求不相适应,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创新教学内容势在必行。高职院校教师在进行创性教育的过程中,应当以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办税人员岗位工作过程为载体,不断的创新教学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的授课计划以及授课大纲,并依据授课计划和授课大纲对高职院校大学生进行教学。

(2)增加实践课课时,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是我国高职院校大学生难以迅速的融入工作的直接原因。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味的进行理论教学,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难以在零磨合的前提下迅速融入到工作当中,因此,我们应当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笔者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认为,我们可以通过适当的增加实践课课时、减少理论课课时的方式来实现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减少8课时的理论课,增加了16节的实训课,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3)创新考核评价标准,切实提高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现如今,我国高职院校还在沿用传统的考核模式,在该教学模式下,很多学生都会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只要在考试之前背一背理论知识就可以了,至于实践那是毕业之后的事情,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引导下,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自然很难提升上来。笔者认为,创新考核评价标准可以将课堂成绩、实践成绩、课后作业成绩有机的融合起来,合理划分成绩比例,这样,能够对高职院校大学生给予一定的引导,使其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还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4)创新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现如今,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难以满足学生的需求,不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应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以及任务教学法等诸多教学法,这些教学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高职院校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案例教学法为例,教师在授课之前应当设置相关案例,引导学生深入了解案例所展现的内容,然后提出对策,这种方式对高职院校大学生来说,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结语

总而言之,现阶段《企业纳税实务》的教学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高职院校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不利于高职院校学生成绩的提升,因此,我们应当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创新教学理念,丰富教学内容,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摘要:《企业纳税实务》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它是我国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路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以及企业对会计事务教学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环境下,《企业纳税实务》课程应当进行教学改革,以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为社会和企业培育大批量的高素质人才。

关键词:企业会计,教学改革,理论与实践

参考文献

[1]陈小娟.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改革探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5).

[2]杨则文.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设计的思考与实践[J].会计之友,2009,(3).

[3]闰建军.高职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究[J].教育与职业,2011,(8).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及实务操作 第6篇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综述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存在个税临界点,在某些区间段内, 增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足以覆盖需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经计算,年终奖在以下区间时,个人所得税增加的金额远远大于收入的增加额:18 001元 -19 283.33元 ,54 001元 -60 187.5元 ,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据此,新税法的颁布及实施,极大地拓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企业有必要对员工的工资、奖金进行筹划以降低员工的税负,减少企业的薪金开支,提高员工的福利。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是“以合理确定工资奖金的发放限额为前提,推算出全年工资、奖金发放限额”;一种是“让年终一次性奖金错开临界点(要么以小于临界点作为奖金发放额,要么增加奖金的发放额大于临界点)”。第一种观点,要测算出全年工资奖金的限额,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实务中,企业员工在某年的月工资额基本都会保持稳定不变, 其年终奖也要到年终考核以后才会有具体的数额, 一般年终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第二种观点,通过筹划以避开“纳税禁区”无可厚非,但实务中年终奖恰好落在此区间的人数很少,并且我们发现这些区间都很“窄”,筹划空间有限。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

假设在员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工资额的发放, 使工资和奖金总税额最小化,实现最优的纳税组合。目前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的是月工资额加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包括年底双薪、多薪制等)和年薪制,所以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筹划。

(一)月薪加年终奖制纳税筹划方法

假设某员工月工资额为A,全年一次性奖金为B(与年终业绩考核挂钩),年终时收入额为A+B,工资税率为t1,速算扣除数为k1,奖金税率为t2,速算扣除数为k2。我们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临界点分别为18 000元、54 000元、108 000元、420 000元、660 000元、960 000元 , 所以在筹划时通过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额将奖金降低到临界点,使其税率降低档次(假设调整数为X)。若将X调整为“节点奖”形式发放,根据税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其他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调整数应作为工资计税,此时工资的税率有可能会保持不变或上升,但我们知道计算奖金税额时奖金基数大,只要奖金税额减少的金额大于工资税额增加的金额, 纳税人的税负就会减轻。推算过程如下:

调整前税额T1=[(A-3 500)×t1-k1]+ [(B×t2-k2)],调整后工资税率为t3,速算扣除数为k3。

(1)若 18 000<B≤54 000,则 :

调整数X=B-18 000

调整后工资=A+X=A+B-18 000

调整后奖金=18 000

(2)若 54 000<B≤108 000,则 :

调整数X=B-54 000

调整后工资=A+X=A+B-54 000

调整后奖金=54 000

(3)其他情形同理。

当ΔT>0时,纳税人税负减轻;当ΔT<0时,纳税人税负增加。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额为6 000元,年终奖为23 000元。

ΔT=855(元),税额减少855元。

上述推导过程假设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拆为两部分发放,通过调整发放方式,一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们也可以将这部分奖金收入分拆为福利费等形式发放,通过合理安排工资、奖金收入的发放方式, 避免企业已经支付给员工的奖金额因税率临界点的问题,反而使员工需多缴税且实际收入未增加,以减轻员工的税负,提高福利水平。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由于数据量大,需要借助于一些电子表格软件(如EXCEL软件)来进行计算。以实务中已进行筹划的案例为例,通过借助EXCEL VBA工具,设置所得税函数,运用税额最小化思路,一个拥有2 000多名员工的大型企业,经过筹划工资、奖金的发放方式,实际节税额可达几十万元, 能享受到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效益的员工比例约可达20%。

(二)年薪制纳税筹划方法

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会计年度为时间单位计发的工资收入,主要用于企业经理、企业高级职员的收入发放,称为经营者年薪制。年薪制是一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支付企业经营者薪金的方式,它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将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假设某高级职员年薪为C, 若拆分为年终一次性奖金D加每月的月薪E,即C=D+12×E。由于篇幅有限,在此只列出了10万元-200万元区间的最优组合; 年薪15万元-56万元和年薪57万元-66万元之间的收入,最优的年终奖发放额分别为54 000元、108 000元,月工资和总税额根据表中公式计算。通过计算,得到最优的收入组合如表1所示。

例如,某经营者年薪为30万元,最优的收入组合为:年终奖54 000元,月工资20 500元,当年纳税总额为:[(20 5003 500)×25%-1 005]×12+(54 000×10%-105)=44 235(元)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来说,可以比照表1“年终奖与月工资收入组合”来设计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切实降低员工的个人税负。

三、结论

税收有三性,即“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收的一个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 加重纳税人的税负并非税收的本意,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框架条件下,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直接降低税收负担, 可以直接发挥企业薪金开支的效能和效应, 同时增加员工的个人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这恰好是国家将“改革红利”更多惠及民生的初衷。

纳税筹划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要遵循法律法规,二是要统筹兼顾和事先筹划。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管理人员在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财务与人事部门协同,在账务处理前事先做出筹划方案,从而合理合法地将企业薪酬的作用发挥出来, 把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降下来。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据资料显示,政府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新税法颁布实施以后,纳税筹划存在较大空间,本文从减少企业的薪金开支和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减轻员工个人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有效发挥企业薪酬制度的作用,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展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和实务操作研究。

浅谈企业纳税筹划的实务操作方式 第7篇

随着我国税收机制的不断健全, 纳税筹划成为企业在纳税过程中节省生产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企业降低纳税负担, 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机制的完善, 同时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表现, 不仅对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还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 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国家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完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 为了让自己的利润最大化或支出最小化而采用税法规定的税收选择优惠或是税收政策的选择机会, 来合理安排企业的筹资、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等活动, 从而达到节税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从本质上看, 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运用税收权利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纳税筹划实际上是企业对税法的学习、认识、应用和反馈的过程。这样不仅可以为企业增加效益, 降低成本, 还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1) 可以在纳税企业中更好地普及税法知识, 增进企业对国家税法政策的理解, 形成正确的纳税观; (2) 企业采取的纳税筹划实际上是企业对于国家纳税政策的反馈, 税法部门可以收集企业的纳税筹划措施, 分析税收政策的正确性、合理性、完善性, 促进税法和税收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二) 有利于纳税人形成正确的纳税观

税收筹划可以促使纳税人形成正确的纳税观, 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的前提条件就是, 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即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所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税法。纳税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自身纳税意识提高的表现, 纳税人意识的提高与经济活动中税法的不断完善有着密切联系, 只有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 才会采取合法的经济手段来进行节税, 而非违法从事偷税漏税活动。纳税筹划要求企业要有规范、完整的财务账务体系和成熟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明确企业发展战略, 这些本身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有利的。因此, 纳税筹划不仅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还能提高纳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的效益。

(三) 有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纳税筹划是纳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重要手段, 但客观上是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对国家税法做出的积极反馈, 更好地发挥了税收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 理性人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业正是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经济行为从而减少税款的缴纳, 可见税收对于纳税企业有巨大的影响, 这是企业降低税后负担和税收的杠杆作用是并存的。纳税筹划是符合客观经济发展要求的, 既符合微观企业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 也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规律。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实务操作

(一) 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筹资方式有很多种, 不同的筹资方式对税收的影响多不同, 在选择筹资方式时, 首先应该比较各种筹资方式的成本费用, 在比较好各种筹资方式的成本和获取难易程度后, 还应该考虑筹资方式对于企业纳税的影响。企业负债经营, 利息成本可以计入费用, 因此可以降低税基, 从而降低企业税款;发行债券也可以降低税基, 但是发行债券的企业有限, 布局普适性;集团内部利用融资租赁也是较好的节税方法。企业筹资方式不同, 会计选择也不同, 因此, 要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纳税策略。

(二) 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投资的方式、方向、行业、地区不同都会对纳税有不同的影响。如选择无形资产投资可以利用无形资产摊销在税前的扣除来达到节税的目的;选择投资方向时, 应该比较各行业的税收政策, 选择有税收倾斜的行业投资;选择投资地区时, 应该选择应该顺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 根据自身特点合理选择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比如被称为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最成功的江中药业土地转让案。为了降低租赁费用, 江中药业打算买下集团内部的一块价值三亿的地, 但是会产生一亿元费用;如果通过注册一个子公司的方式, 通过股权转让, 避免缴纳巨额税费, 很好地完成纳税筹划。

(三) 企业在销售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销售方式主要有直接销售、办事处、成立销售公司等, 不同销售方式有不同的纳税影响。其他的还要考虑经营过程中的税收成本、出借账户、替别人收付款、捐赠问题等。企业还可以通过转移定价, 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区, 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负区, 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通常在跨国集团比较常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 税法体系的不断健全, 企业在进行节税以减低税负节省成本对纳税筹划的需求越来越大。企业在纳税规划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要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出发,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 采取最佳策略。

参考文献

纳税申报岗位实务 第8篇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纳税实务,改革,实践

高职院校教学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但学校培养的会计专业人才却与市场的需求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方面,每年学校会计专业毕业生大部分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另一方面,用人企业却找不到合适的专业人才。通过大量的调研发现:会计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教学内容与实际相分离、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个人知识与能力相割裂的现象,这也是造成会计专业学生难就业的主要原因。早在奴隶社会,我国学徒制就已经作为人类生产经验和技能传承的一种方式存在,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发展,其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并以此种方式一直持续到建国前。有相关研究表明,早在18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工业革命中传统的学徒制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技术革命一起甚至催生了工业革命。而二战后,德国经济也基于双元制的现代学徒制得以迅速恢复,现代学徒制逐渐成本职业教育的主导模式,并且得到理论与实践认可。在本文,笔者将现代学徒制带入到纳税实务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力争通过此种方式培养即具有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经验的税务人才,提升学生的就业率及成功率。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

在我国传统学徒制历史悠久,技术工人、技能人才曾主要依托于此种方式进行培养。在新中国成立后,从企业规范的学徒培训至学校职业教育,传统学徒制逐渐演变。根据赵志群教授的研究,我国自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学徒制是基于生产现场的正式学徒制,而在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学徒制则逐步的演变为职业学校教育,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徒制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直至逐步消失。由此可见,在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化之前,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学徒方式进行的。经过多年职业教育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传统的学徒制还是学校的职业教育,对人才的培训都存在一定程度缺陷。近年来,通过对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现代学徒制”这一新型的学徒制在我国正逐步得到采纳和应用。

现代学徒制基于校企的深度合作,校企双方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通过对传统学徒制形式的借鉴,学校教师与企业导师(师傅)共同以技能培养为目标,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双重培养。现代学徒制对学校职业教育的弊端进行了弥补,现代学徒制与传统学徒制相比存在着更多的优越性。第一,从培养目标看,现代学徒制对人才进行的是技能培养,与传统的技术工人不同,其更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第二,从培养主体来看,现代学徒制对学生实行“双主体”育人,学生同时拥有学生和徒弟的双重身份;第三,从教学的内容来看,现代学徒制不仅拥有操作技术,而且具有技能知识的教学;第四,从教学方法和地点来看,现代学徒制教学不仅在学校教室、在学校的实训中心,而且在企业等各种场所;第五,从考核手段来看,现代学徒制可以对学校、企业、行业的考核标准进行系统融合,注重教学过程及教学结果的双重考核。现代学徒制与其他校企合作方式相比,更加注重对学生教学实效的培养,导师带徒弟,徒弟顺利出师并得到社会的认可是现代学徒制成功的体现。

二、纳税实务课程实行现代学徒制教学的实践

现代学徒制将传统的师傅带徒弟与现代学校教育进行了有机融合,是培养优秀会计人才的一个有效途径。本文基于企业对会计纳税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校企合作基础上,将现代学徒制带入纳税实务课程中,突破传统课堂教学的瓶颈,充分发挥现代学徒制的优势,培养既具有专业素质,又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技能型会计人才。

(一)课程改革思路

纳税实务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不同税种的核算及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写,国、地税纳税申报工作等。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里会系统的学习税法、涉税业务核算以及纳税筹划等课程,但学生毕业一到工作中,面对具体涉税业务往往手足无措,这也就说明,传统的会计教学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次课改以企业税务人员的真实工作内容为载体,基于校企合作,通过现代学徒制对纳税实务课程进行开发与设计,构建“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具体涉税业务处理能力以及学生个人的就业能力。教学成果通过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判,过程考核为主,实际就业能力作为最终评价。纳税实务课程改革的具体思路(见下图)。

第一,深入各类企业调研,包含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以会计与税务专业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通过调研确定课程教学方向。

第二,对通过实地调研,将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行分析分解,明确纳税人员工作任务,确定重点工作,并形成完整的涉税人员工程流程。同时,对纳税人员进行综合能力分析,确定纳税实务课程教学后学生需具备的职业能力。

第三,分依据确定的重点工作及拟定的工作流程,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教学规律以及人才的职业成长规律,设定课堂教学内容及企业实践内容。

第四,对确定的教学及实践内容,学校教师与合作企业导师共同研讨教学方案,确定相关教学时间节点,便于学校与企业教学衔接。

第五,学校需确定学生的校内教师,同时需与合作企业确定每一名学生的企业导师,依照确定的教学方案,在校内、企业同步开展教学,确实做到学以致用,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

第六,制定纳税实务课程的考核办法,包含考核内容及标准等。考核内容需与教育目标吻合,通过有效考核客观评价教学成果。

(二)教学内容的选取

通过校企合作,坚持“学校教师、企业导师”双结合方式,根据企业税务会计岗位职能需要,设计教学内容。以税务业务办理的工作流程为主线,将税务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同步教学,在理论学习中理解操作目的,在实际操作中明晰理论意义,使教学内容既能达到教书育人的教育目的,同时又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学以致用,培养技能型财务税务人员。

第一,纳税实务课程改革的原则。依据实际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内容选取课堂教学内容,依据教育目标明确实际操作内容,基于拟定的税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安排教学内容,以学生具备实际操作能力能独立上岗为需要优化教学内容。

第二,纳税实务课程开发。教学需根据最新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职业道德为基础,同时结合会计职业资格证考试内容,使得学生通过学习可以达到知法规、会办税、能考证的技能人才,实现“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对教学结果的评价以学生学习过程考核为主,构建多元的评价方法。

第三,纳税实务课程框架体系。根据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拟定的税务人员实际工作过程共设立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三个纳税实务教学实践,通过学习学生需能够独立的完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的计算与申报,以及行为和特定目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七个学习任务(见下页表1)。

(三)教学实践

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所组成的一种人类特有的人才培养活动。教师通过教学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促使学生积极自觉学习,提升掌握理论知识的速度。实践是人类自觉自我的一切行为,教学内容是否科学,教学成果是否达到目标均需要通过实践检验。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通过有效的实践将所学理论联系实际,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在此通过现代的学徒制,学校教师教授学生专业理论,企业导师教授学生实践技术,学与用得到有效融合。

一是教学内容具体化,依据已经拟定的教学内容,无论是学校教师还是企业导师需对教学内容具体化。教学以已经拟定的办税工作流程为载体,以实际具体办税业务工作步骤为依据,在各个办税项目中嵌入相关理论知识,具体包括应纳税额计算、填写纳税申报表、系统申报税额等,在各个环节将税法要素、纳税税额计算和纳税申报表填报知识进行深入讲解。学校教学的具体学习任务(见表1)。

二是学校案例教学法,学校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对从合作企业收集到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加工成教学案例,学校教师针对案例逐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思考。通过此种方式,可以将枯燥的税法理论与难以具体化的涉税业务变得生动起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教师讲授的教学案例应丰富具体,具有多样性,应涵盖报税实用案例、违反税法的犯罪案例以及税收筹划案例。讲解应以多种形式进行展现,可以图文并茂,如通过动画及影像等多种方式。

三是企业现场观摩实际操作法,企业导师带徒弟实际参与企业报税,同时指导学生关于税额计算、申报表填报及系统申报、税款缴纳及税务会计处理等,在实际工作中让学生深入了解报税各流程,培养学生税务会计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可以由企业导师带领学生到税务机关参观,使得学生对企业的纳税工作流程有更深入的理解。企业教学实践的具体学习任务(见表2)。

(四)教学成果考评方法

本纳税实务采用以过程考核为主、将学生能力培养等多项内容纳入其中的多元评价考核体系。

第一,根据学校课程内容,按不同知识难易程度及重要程度设置分数权重,简单明晰地反映学生需具备的理论知识,便于学生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

第二,根据企业实际业务,按税种办理难易程度及重要性设置分数权重,明确学生需具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便于学生针对性地开展实践。

第三,重视过程考核,考核区别于以往的试卷等理论知识考核为主的模式,以学生的能力为主,通过过程考核的方式对学生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以及社会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不仅有学生的学习状况,还包含学生的学习态度、实践过程以及实践结果等,主要考核学生对税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第四,考核成绩多元化,考核由学校教师、企业导师及学生间相互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进行。

第五,设置加分考核方式,为鼓励学生考取会计职业资格证,对获得资格证的学生给予鼓励加分,纳入考核的总成绩。

第六,对各类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各项考核分值权重,计算各学生的考评结果。

总之,现代学徒制下,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以围绕企业税务会计的实际工程流程展开,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目标,通过系统理论学习及实践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

三、实施现代学徒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一,缺乏国家层面政策保障。在德国,1969年就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对现代学徒制的教学从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是企业每名职工的终身教育,也就是说,企业的职工需“培训、就业、再培训、再就业”。但是在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此进行制度保障。而根据西方现代学徒制的实施经验来看,现代学徒制的推广实施关键在于制度,也即国家需要制定并出台于现代学徒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主导、校方主办、企业主体的教学模式,为现代学徒制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对现代学徒制的教育,普遍存在院校积极企业消极的现象,通过对现在已经实施学徒制的院校的调研发现,学校与合作企业签订的基于学徒制教学的协议很难得到全部落实,部分甚至成为一纸空文。经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要参与进这种教学模式中需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致使企业积极性不高。对此,国家可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相关的政策对于接收学徒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企业也可制定奖励措施对收徒的导师给予带徒的奖励。国家也可以专项的资助方式,政府可采用拨款机制,按照一定的标准,依据企业学徒的人数、课程教学数量、实践质量及就业质量等对企业进行拨款补助。

第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与企业岗位需求脱节。根据学校毕业学生实际就业情况看,多数在中小企业从事出纳、收银、成本核算、纳税申报等岗位。但学校的培养方向是为大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服务,培养方向与实际需求脱节。因此,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出发点,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合作,学校以培养理论知识为主企业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主。

参考文献

[1]胡爱萍.《纳税实务》课程“七维四递进”教学模式应用[J].财会通讯,2014,(22).

[2]孙玉红.《税收实务》课程改革中的素养先行问题[J].会计师,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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