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精选5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 第1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 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6〕21号)精神,2016年7月12日至8月12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2016年11月16日,反馈了督察意见。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公开:
一、多措并举,抓好督察意见整改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督察意见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整改,成立了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制定了《自治区领导同志包抓重点环保问题工作方案》,对督察反馈意见中13方面的重点环境问题专门安排13名自治区级领导同志负责包抓,同时全区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也按照自治区要求制定了本区域、本单位领导包抓方案。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6月召开的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党的十九大召开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召开生态立区战略推进会,制定出台《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 1
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把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和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立区战略重要内容,全面进行部署。石泰峰书记、咸辉主席等自治区领导多次带队深入整改工作一线,开展督查调研活动,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政府专题会议22次,听取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整改工作任务。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各地、各部门全力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二)强化整改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照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要求呈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对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41个问题,研究确定了163项整改措施,为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具体问题整改提出了7大类24个方面强化措施。对问题的整改实施清单制管理,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各市、县(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完善细化了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方案,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了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整改考核 2
和验收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督办,推进整改销号。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治区领导包抓重点环保问题整改推进情况和转办件整改销号情况,开展了2轮集中督查,调阅资料档案1500余份,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点位280余个,发现各类问题128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听取了督查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并作出重要批示,相关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针对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多次专项督查督办,下发督办函33份,同时建立了整改进展月调度和通报工作机制,每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分析,下发工作通报9期,点名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改进展缓慢、整改不彻底等22个方面122个具体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5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整改进度。为加快推进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印发《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培训会,明确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是本地区、本部门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整改任务整改、验收、销号工作。严格按照验收认可、媒体公示、档案整理、按时报备的销号流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源头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立足宁夏区情实际,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先后出台《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负其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研究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改善全区环境质量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结合实际建章立制,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五)强化信息报送和公开,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工作要求,宁夏将《整改方案》和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破坏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分别在环境保护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网站及《宁夏日报》等主流媒体上进行了公开。及时收集、整理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党政主要领导调研督办和各地整改进度等情况,编发整改信息简报 4
35期、工作动态24期,全方位、多角度反映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充分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宣传平台,切实加大整改工作新闻报道力度。截至2017年底,组织在“一台一报一网”等自治区主流媒体平台报道环保督察整改新闻902条,其中在宁夏电视台专题报道251条,在宁夏日报刊登新闻332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整改信息319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
(六)举一反三,加快推进抽查发现问题整改。自治区高度重视环保部西北督察局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请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工作的函》相关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压实责任,组织召开了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部分整改进展缓慢、整改不彻底的事项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再加压,持续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企业环境问题整改等工作力度,着力补足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督促各项督察整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按照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举一反三,分类施策,全力推进各项整改任务落实。根据反馈意见梳理出的41个具体问题,确定2017年完成整改24个,2018年完成整改10个,2020年完成整改3个,长期坚持整改4个。截至2017年底,应完成整改的24个问题,已基本完成23个,5
完成率95.8%,固原市清水河劣Ⅴ类水体问题市区段、三营段人工湿地工程及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其他需2018年、2020年及长期坚持整改的任务正有序推进。
(一)全面抓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通过全力整改和实施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全区空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优良天数同比增加,PM10、PM2.5较2016年均同比下降。
1.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各地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区累计淘汰燃煤锅炉1640台(含煤改气、煤改电457台),其中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1031台(含煤改气、煤改电360台),督察组反馈的254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已淘汰拆除248台(剩余6台供暖期结束后拆除),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对督察组反馈的2015年以后新建的40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制定了治理方案,实施淘汰24台、治理4台、监测评估12台,完成了整改任务。全区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制定了燃煤锅炉治理方案,建立了治理清单,对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除尘、脱硫、脱销改造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其中涉及银川市142台,已完成治理139台。
2.强化燃煤煤质管理。全区5个地级市均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治区质监局把燃煤质量纳入《2017年全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煤炭质量自治区级监督抽查70批次;加大用煤单位煤质检测力度,全区共对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户和用煤单位储煤场煤质抽检636批 6
次,合格550批次,达标率86.5%,取缔无证煤炭经营户409家,责令停业整顿14家,限期搬迁25家,其中石嘴山市检查涉煤企业200余家次,帮助引导40余家企业建立煤炭进销台账。针对小火电机组淘汰问题,石嘴山市制定《小火电机组淘汰关停整改方案》,开展了摸底调查,明确5家企业12台小火电机组关停淘汰任务、期限和责任单位,目前已关停小火电机组11台。
3.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印发实施了《加强全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实行自治区、地市级领导包抓制度,制定了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5个方面管控措施,全面落实6个100%,结合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落实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堆土全停、全盖、全冻“三全”措施,建筑施工扬尘得到有效遏制。加大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和频次,加强环卫作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银川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6%,市区主干道路机械化覆盖率达到100%,60%背街小巷、50%城乡结合部实行机械化作业。石嘴山市、吴忠市在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的同时,查处大货车不按规定遮盖载运交通违法行为3086起、违规上路渣土车辆208辆,基本遏制了车辆道路抛洒现象发生。固原市、中卫市每天对市区主次干道进行循环深度洗扫,对主干道和重点区域实施全天候抑尘作业,对道路两侧绿化带实施洒水冰冻,确保扬尘防控不留死角。
4.加快油气回收治理。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319座加油站中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318座,停运待改1座;中国石化宁 7
夏分公司124座加油站中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121座,停运待改3座;宁夏宝塔石化公司70座加油站已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改造。
5.扎实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2016年全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3.6万辆,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3.2万辆的目标任务。截至2017年底,全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7233辆,其中黄标车11753辆,老旧车35480辆。
6.推进解决永宁县制药企业异味扰民问题。永宁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永宁县生物发酵异味治理“十三五”规划》,与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签订了“深化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生物发酵异味治理”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对企业异味污染因子分析,为企业“量身定制”异味治理方案,并在改造、评估基础上,制定异味物质管控技术手册和生物发酵大气质量检测、治理的地方标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持续加大环境监测、执法力度,通过夜间突击检查、昼间日常检查、驻厂监管等方式,督促企业治污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伊品生物、泰瑞制药、启元药业等3家企业制定了异味治理方案,实施了异味治理工程,2017年12月3日,永宁县人民政府依法对3家企业实施了停产整治。
(二)着力抓好水环境质量提升。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自治区水专项行动,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全区黄河干流Ⅱ类水质断面比例由2016年的66.7%,上升为100%。
1.改善8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重点入黄排水沟沿线12 8
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已全部建成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安排建设12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银川市除第二排水沟正在编制可研报告外,其余5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项目都已开工建设,石嘴山市、吴忠市和中卫市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工作已全面完成。全区排查发现工业企业直接入黄排水沟排污口53个,已取缔封堵40个。
2.持续改善清水河、葫芦河、渝河和茹河等黄河支流水质。切实加大清水河(固原段)治理力度,投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375万元建设清水河人工湿地,市区段、三营段人工湿地项目已开工建设,封堵沿线排污口19处,实施了清水河清淤工程和沈家河水库治理工程,三营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已完成土建开挖,进入池体建设阶段;着力改善葫芦河、渝河和茹河水质,通过关停河道采砂场、清除违章建筑和河道垃圾,取缔非法排污口、提升改造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葫芦河、渝河和茹河水质明显改善,2017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茹河水质由2016年的Ⅴ类提升至Ⅲ类,渝河水质由劣Ⅴ类提升至Ⅳ类,葫芦河水质由Ⅴ类提升至Ⅳ类;2017年12月清水河水质监测结果为Ⅳ类。
3.推进沙湖水质改善。目前7个良好湖泊项目,已完工5个,正在实施2个。沙湖南岸污水管网完工,沙湖湖内循环净化二期工程完成设计工作,沙湖水质改善治理项目补水泵站工程已完成招标,水生植物种植完成1137.5亩,增殖放流200 9
多万尾鱼苗,已收割芦苇900亩、整治林带2000亩。沙湖与星海湖水系连通工程基本完成水道开挖6.3公里,生态修复面积完成1000亩,完成设计量的100%,建(构)筑物基本完成。2017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沙湖水质综合评价由2016年的劣Ⅴ类提升为Ⅴ类。
4.加快“十二五”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截至2017年底,督察组反馈的37个未按期完成项目中,已建成投入运行21个,调试运行2个,正在建设8个,开展立项、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3个,尚未开工建设3个。
5.加快工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截至2017年底,全区31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废水。
6.加快推进马铃薯淀粉加工落后产能淘汰。固原市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汁水还田利用研究试点试验技术指南(试行)》,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研究同意,将于近期印发并开展试点试验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加快淘汰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企业的协议》,计划2018年9月底前淘汰全部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并落实奖励资金,2017年、2018年每年从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固原市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淘汰工作。截至2017年底,固原市44户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中已全部拆除或停产,其中34户拆除生产设备,10
对10户实施断水、断电。
7.推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项目环境治理。各地市开展了全面排查,制定了分类整治方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治,未完成整改的停产治理或关闭。经排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59个项目均符合产业政策,验收运行36个,注销6个,关停7个,在建7个,未建设3个。
8.逐步增加生态补水量。自治区水利厅印发《2017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全年计划生态补水量1.486亿立方米,2017年湖泊湿地累计补水2.17亿立方米,其中沙湖3129万立方米、星海湖2571万立方米。
(三)扎实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治理。
1.全面开展保护区人类活动清理整治工作。截至2017年底,贺兰山自然保护区169处整治点已全部关停,并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其中通过自治区级阶段性验收的108处,通过市级自查初验的33处,已完成拆除进入生态修复整治的14处,正在拆除整治的14处;石嘴山市举一反三,将整治范围扩大到保护区外围地带,正在关停清退与保护区内利益联结紧密的各类洗煤场、储煤场、转运场及各类加油加水、电力电网、日常生活等关联设施点位。哈巴湖自然保护区已完成全部22处人类活动点的整治。吴忠市对罗山自然保护区38处人类活动点进行全面整治,对临时占用林地实施播撒草籽和植被恢复等措施。白芨滩自然保护区内38处人类活动点位和西吉县 11
火石寨自然保护区内13个人类活动点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六盘山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已拆除,生态恢复已完成。沙坡头自然保护区内53处人类活动点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并通过初步验收。南华山自然保护区内34处人类活动点位中,7处采沙场(点)已全部关闭,并注销了矿业权,开展了生态恢复。27处风电项目桩基、线杆占裸露地面问题已完成整地和覆土,正在植被恢复。
2.调整退出自然保护区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国(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将违规占用土地调出保护区,依据批复修改了《中国(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相关内容并重新印发实施。
3.严禁涉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办理。自治区出台了《全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将全区14个自然保护区全部列为禁止勘查开采区,今后凡自然保护区内一律不得设置出让矿业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明确了停止审批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出让采矿权的通知》《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提取使用意见》《关于实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有关通知》《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关闭退出矿山采矿权价款退还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无条件避让自然保护 12
区;已经出让但未办理采矿权的,立即停止办理,退还采矿权价款;已经办理采矿证的,立即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限期关闭退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明确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从严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所有资源开发和生产加工等开发建设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自治区林业厅全面停止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业行政审批,注销了所有工矿类林地占用证。
(四)强化环境监察执法。2017年,在全区深入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年”活动,不断强化涉气涉水涉重金属企业、违规建设项目、农村生态环境等执法检查,强化银川周边、中卫工业园区、青铜峡新材料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2017年全区各级环保部门累计实施行政处罚758件,罚没款金额8921.82万元,其中按日计罚10件、处罚金额1534.707万元,查封扣押70件,限产停产102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1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落实既定的《整改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推行领导包抓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不断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推进力度。对完成整改的问题,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对正在整改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倒排工期,挂账督办;对长 13
期坚持整改的问题,常抓不懈,要见措施、见成效。
(二)强化整改工作督查督办。采取月调度通报、专项督查和集中督查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督导责任和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对整改进展缓慢、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视情况通报、约谈、追究责任。同时,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全面核查核实,巩固整治成效,防止出现反弹。
(三)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完善重点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切实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及时在中央和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开我区整改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2.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主要措施落实情况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
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
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共41个问题)
一、对推进绿色发展的艰巨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思想认识不足,安排部署多、督促落实不够,环保压力传导层层递减,部分地区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推进实践生态立区战略,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空气清新的美丽宁夏,自治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召开22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和专题会等会议研究部署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27次批示;自治区省级领导先后55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协调推进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出台了《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 15
夏建设的意见》《“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宁夏重点入黄排水沟2016年-2018年污染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6〕60号)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管理等4个党委职能部门和涉及环保工作的29个政府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显著提升,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环保投入不足,自治区本级财政2015年用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资金分别较上年同期减少58.4%和40.6%。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2017年安排自治区本级环境保护项目支出预算2.08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经费拨款5800万元,纳入预算内的排污费1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自治区环保厅政府债券资金5亿元,并整合排污费专项资金2079万元,共计52079万元深入推进我区“碧水蓝天•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其中:支 16
持水污染防治32960万元,大气污染防治19119万元。创新投资方式,在前期已经投入5000万元的基础上,2017年继续安排排污费专项资金5000万元,设立了环保产业子基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精神,2017年将5000万元产业基金调整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三、2013年至2015年,全区9个县(市、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近60个,且部分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成为污染治理难点和群众投诉热点。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一)为从源头预防和控制医药、农药、染料等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地方环境质量的突出环境问题,自治区从严农药、医药、染料及其中间体和生物发酵类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进一步加强农药医药等建设项目的环境执法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和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依法规范建设并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项目建设实施的环境风险。
(二)相关市县深入开展了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全面排查工作,分类制定了整改方案,对符合产业政策、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强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治,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直至整改任务落实或关闭。经排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59个项目均符合产业政策,验收运行36个,注销6个,关停7个,17
在建7个,未建设3个。
四、2016年自治区印发的《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对石嘴山、吴忠等污染较重地区PM10年均浓度控制要求较2014年出台的《宁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确定的要求,分别放宽达63%和62%,石嘴山、吴忠2市也依据此自行调整指标,自我减压。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通过治、管、防等手段,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整治工程。制定的《2017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了时间进度和任务要求。
(二)石嘴山市在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基础上自加压力,确定了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市、县及市直部门也相应的制定了工作计划、编制了工作方案;吴忠市印发了《吴忠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吴忠市城市扬尘污染整治方案》《全市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整治方案》,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确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三)委托中国环科院开展了《银川周边地区空气重污染成因与对策》课题研究,形成了银川及周边地区空气重污染协同控制方案,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精确治污提供了支撑。
五、自治区未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完成《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 18
施意见》情况开展考核;虽然对《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及燃煤茶浴炉淘汰专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但对任务未完成单位没有问责。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按照《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细则》有关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7月中旬下发了考核通知,2016年8月上旬完成了考核工作,2016年8月底向各市下发了考核通报。2016年8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就2015考核不合格及环境空气质量问题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牵头制定《“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将大气、水、土壤纳入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考核要求。
六、自治区对重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严厉。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一)2016年11月,自治区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4种领导干部类型和36种追责情形,把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二)针对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以及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125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78人、乡科级及 19
以下人员3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2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4人),诫勉53人,问责处理情况已向社会公开。
七、自治区相关部门未有效组织实施“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任务,《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15个相关项目未按期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一)积极推进“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截至2017年底,10个未按期完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已建成投运8个、正在建设1个、因不具备建设条件暂缓建设1个。5个水源地保护项目已完成2个,在建3个。
(二)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已争取中央预算资金11916万元下达各市、县(区),支持实施石嘴山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青铜峡市河东区污水处理厂等13个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截至目前,全区36座需要进行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中,已完成33座,在建3座。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将“十三五”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再生水设施、污泥处置设施等项目建设目标分解至各市、县(区),督促做好“十三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八、对全区燃煤小锅炉底数不清,督促推进集中供热工作不力,截至2015年底,全区地级市建成区仍有254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没有淘汰。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
(一)银川西夏热电二期项目一号机组投产,新增700万平米供热能力,银川“东热西送”供热工程正在按计划推进实施,2017年完成投资5.25亿元,黄河盾构隧道“三通一平”已完成,主管网施工已全面开展,平罗集中供热、吴忠热电、中卫热电项目及供热管网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完成了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摸清了底数,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燃煤锅炉整治方案。截至2017年底,全区累计淘汰燃煤锅炉1640台(含煤改气、煤改电457台),其中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1031台(含煤改气、煤改电360台),督察组反馈的254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已淘汰拆除248台(剩余6台按照住建部环保部有关要求,待供暖期结束后拆除)。
九、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展缓慢,燃煤小火电机组和马铃薯淀粉加工落后产能未按期淘汰到位;督察发现,石嘴山市平罗县平川化工、中卫市金益镁业和中宁县旭源绒毛等3家已经淘汰企业,仍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地市对全区小火电机组和马铃薯淀粉加工落后产能进行了排查并建立台账和淘汰计划。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加快淘汰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企业的协议》,计划2018年9月 21
底前淘汰全部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奖励资金,2017年、2018年每年从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固原市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淘汰工作。
(二)石嘴山市对全市小火电机组开展摸底调查,明确5家企业12台小火电机组关停淘汰任务、期限和责任单位,目前除天瑞公司1×50MW机组供热期结束后转为大地循环化工生产线供汽外,其余小火电机制已全部停运。
(三)固原市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固原市开展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汁水还田利用研究试点工作的复函》(环水体函〔2017〕6号)要求,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汁水还田利用研究试点试验技术指南(试行)》,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研究同意,将于近期印发并开展试点试验工作。截至2017年底,固原市44户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已全部拆除或停产,其中34户拆除生产设备,对10户实施断水、断电。
(四)石嘴山市、中卫市分别就平罗县平川化工、金益镁业和中宁县旭源绒毛等3家企业淘汰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说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十、未完成2015年底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黄排污口任务。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吴忠市2处企业直接入黄排污口已全部取缔,企业废水经预处理后接入青铜峡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石嘴山市9个排污口 22
中,除2个依申请保留外,其余7个已全部取缔完毕,并将取缔情况进行了公示。
十一、2016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滞后,上半年仅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10.9%。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截至2016年底,全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3.6万辆,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3.2万辆目标任务。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下发了2017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将淘汰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地,实行每月通报、双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淘汰工作滞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集体约谈。截至2017年底,全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7233辆,其中黄标车11753辆,老旧车35480辆。
十二、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上,有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行项目立项、林地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矿产资源保护等职能,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环保部有关要求,停止审批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对项目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位于自然保护区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核准、备案,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行严厉查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各类自然保护区内不再实施矿产勘查,并在第三轮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和17 23
个县(市、区)非煤矿业权设置区划中,将14个自然保护区全部列为禁采区,一律不得新设置出让矿业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一步明确从严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所有资源开发和生产加工等开发建设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自治区林业厅已全面停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业行政审批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流程进行再完善、再优化,进一步提升了行政审批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三、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环境监管网格化落实不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管理等4个党委职能部门和涉及环保工作的29个政府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市陆续出台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厘清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0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2017年,全区共建立一级网格6个、二级网格28个、三级网格195个、特殊网格22个,构建了网格污染源档案,24
其中银川市设置二级网格6个,三级网格78个,四级网格504个,特殊网格1个,共有网格员1298人,在市辖三区组建了300人的环保监督员队伍,对重点区域的各类污染源实行不间断巡查、监管。吴忠市加强考核,实行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任务双向考核,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分值由原来的1.5分提高到5分,在各专项考核内容中所占分值最高,形成倒逼机制,督促反馈意见和后督查发现问题逐渐整改销号。同时为督促各地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网格监管职责,自治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等内容,切实推进我区环境监管网格的运行和管理。
十四、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对违法问题查处不力,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本次督察抽查的156家企业中,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宁东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等71家企业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占比45.5%,其中部分企业违法问题屡查屡犯,长期查处不到位。2016年上半年,宁夏平罗恒达水泥公司、中冶美利纸业公司、平罗吉青矸石热电公司、平罗县供热公司、宁夏宝丰能源公司甲醇厂(自备电厂)、青铜峡铝业宁东铝业公司、宁夏和宁化学公司等重点污染源,部分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超标50%以上,污染严重,但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及时查处。贺兰山东麓82家小型葡萄酒庄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废水直排,石嘴山市农药企业新安科技长期稀释排放生产废水,当地 25
环境保护部门均未查处。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坚持重拳治污,铁腕执法,2017年全区各级环保部门累计实施行政处罚758件,罚没款金额8921.82万元,其中按日计罚10件、处罚金额1534.707万元,查封扣押70件,限产停产102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1件。
(二)持续加大企业环境问题督促整改力度,截至目前,督察组反馈的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71个企业,已全部整改到位;82家小型葡萄酒庄中,除4家搬迁、1家未开工建设、1家尚未建成投产、1家查封停产治理外,其余75家已完成了废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整改任务。
十五、2014年、2015年自治区PM10年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增长20.6%和21.8%,连续两年未完成国家大气考核任务。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煤尘、烟尘、汽尘、扬尘“四尘”同治。2016年全区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PM10年均浓度扭转不降反升态势,扣除沙尘天气影响,同比下降8.9%。2017年,自治区继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煤尘治理方面,通过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和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截至12月31日,全区已淘汰燃煤锅炉1640台(含煤改气、煤改电457台);烟尘治理方面,以脱硫脱硝除尘为重点,围绕电 26
力、石化、水泥、冶金、生物发酵等涉气行业企业,以攻坚行动加快治理步伐,截至12月底,全区共完成大气污染治理项目280个,在建44个,其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8台机组,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项目28个,全区693座加油站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治理655座,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油站全部停业整顿并收缴经营许可证,对启元、泰瑞、伊品等3家生物发酵企业实施了停产整治;扬尘治理方面,明确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标准和环卫作业规范,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落实“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对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的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诚信扣分并约谈了责任人,督促指导各地深入推进“以克论净、深度保洁”模式,强化裸露空地和堆场扬尘治理,严格渣土拉运车辆管理及遗撒治理,银川市完成智能渣土管控系统建设,截至目前,全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4%,其中银川市城市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率已达96%以上;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建成了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2017年,全区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7233辆,其中黄标车11753辆,超额完成上报目标任务,开展了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全年共对2家油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车用柴油V、车用汽油V、普通柴油抽查5批次,合格5批次,合格率100%,对油品生产企业、加油站点抽查油品180批次,对不合格油品经营企业进行了处罚。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PM10年均浓度持续下降,扣除沙尘天气影响,同比下降2.2%,实现连续2年下降。
十六、银川市2015年冬季以来首次出现连续雾霾天气,2015年1月和2016年2月两次进入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2016年上半年银川和石嘴山两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上升16%和6.7%,固原市PM10平均浓度同比上升8%。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银川市综合推进整治。强化“治煤”,加快推进 “东热西送”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拆除燃煤锅炉507台,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燃煤锅炉92台,完成58个燃煤锅炉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清理散煤经销点255处;强化“治尘”,全市累计覆盖裸露土地6.3万亩,覆盖堆场、料场4913亩,清洁绿化带、绿地4.6万亩,378个建筑工地落实防尘措施,开展“清尘行动”,清扫建筑物6000栋,推广环保无烟烧烤炉241台,完成餐饮业油烟整治2808家;强化“治气”,对永宁3家生物发酵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措施,249家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停产、限产、错峰生产,取缔小散乱污企业461家。完成25个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项目,10个VOCs有机污染物治理项目;强化“治车”,淘汰黄标车5161辆,老旧车10656辆,查处低速汽车违法行为2260起,查处冒黑烟车辆违法行为2900起。截至2017年12月31日,PM2.5平均浓度为49ug/m3,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2.5%,达到自治区要求下降12.5%的目标。
(二)石嘴山市不断加强整治力度,截至2017年底共淘 28
汰燃煤锅炉377台,完成10家工业堆场扬尘治理,6家化工企业VOCs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084辆。划定了禁燃区,抽检销售环节煤样434批次,使用环节55个批次,达标率为85.45%,建成全封闭洁净煤配送中心7个。依法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点116个,收缴罚款15.3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PM2.5平均浓度为46ug/m3,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1%,达到自治区要求下降2.1%的目标。
(三)固原市开展了煤尘、扬尘、烟尘、汽尘污染整治,拆除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72台,实施“煤改电、煤改气”59台,对46家无证照的散煤经营点进行取缔。全面落实施工围挡、施工场地道路硬化、渣土覆盖、场地洒水湿法作业、车辆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6个100%抑尘措施。对拆迁工地、物料堆场、建筑工地实行喷雾降尘,加大市区建成区机械清扫频次,有效抑制了市区扬尘污染。积极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全市170家中型以上餐饮业全部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淘汰黄标车1568辆,淘汰老旧车13419辆。
十七、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群众反映强烈,此次督察组收到群众举报涉及大气污染占比61%。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各地积极推进“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针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476个群众投诉件,逐一明确责任人、责任 29
单位和整改措施,实行拉条挂账,对账销号,并开展了转办件“回头看”检查,严防发生反弹现象。2016年10月和2017年5月,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5个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转办件整改销号情况进行了2次集中督查,调阅资料档案1500余份,现场抽查转办件109个,督促推进各地转办件办结销号,严防出现反弹现象,截至目前,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476个转办件,已办结473个,剩余3个由于工程量大、整改时间长等原因正在积极推进。
十八、全区燃煤小锅炉淘汰缓慢、新建锅炉控制不严是导致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银川市建成区还有197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供热燃煤锅炉,后续淘汰工作压力较大。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一)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向社会通告,明确了锅炉监管区域范围,新建锅炉环境准入标准,新建和现有锅炉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监管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燃煤锅炉基础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绘制城市建成区示意图,确定供热燃煤锅炉淘汰范围。自治区质监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把新装锅炉准入关,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燃煤锅炉,要求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材料。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 30
建燃煤锅炉房,不接受告知、不实施监督检验、不办理使用登记。
(二)银川西夏热电二期项目一号机组投产,新增700万平米供热能力,银川“东热西送”供热工程正在按计划推进实施,2017年完成投资5.25亿元,黄河盾构隧道“三通一平”已完成,主管网施工已全面开展,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197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供热燃煤锅炉,已拆除191台,其余6台将于供暖期结束后拆除。
十九、抽查发现,银川、吴忠、石嘴山3市2015年以来新建40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与自治区相关要求不符。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针对2015年以后新建的40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分别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截至目前已淘汰24台,完成治理4台,实施监测评估12台。
二十、燃煤锅炉废气治理设施不完善,截至2015年底,宁夏自治区各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城市建成区仍有244台(其中银川市142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较为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一)银川市完善供热燃煤锅炉治理设施,制订《2017年银川市燃煤供热锅炉治理项目清单》《2017年银川市燃煤 31
锅炉安装在线设施清单》,对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除尘、脱硫、脱销改造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截至目前,银川市142台燃煤锅炉中,已完成治理139台。
(二)石嘴山制定了燃煤锅炉治理方案,建立了燃煤治理清单,全市共有在用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17台,其中升级改造已完成13台,拆除2台,接集中供汽停用2台。已完成改造的13台锅炉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
(三)吴忠市建成区内原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共36台1380蒸吨,目前已全部淘汰停运。
(四)固原市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脱硝改造任务23台,目前已完成脱硫脱硝改造2台,完成脱硫改造3台,拆除备用5台,未完成改造13台。
(五)中卫市制定了《中卫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市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共有57台,完成脱硫、除尘治理50台,占87.7%,剩余海原县5台和海兴开发区2台计划于2018年改造完成。
(六)宁东基地建成区目前已全部实现集中供暖,无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及周边分散的煤矿所涉及的14台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已停运3台,正在施工改造11台。
二十一、银川、石嘴山、吴忠等市燃煤煤质超标问题严重。银川市2015年10月下旬供热锅炉煤质自检超标率为54.7%。32
督察组抽查石嘴山市燃煤煤质超标率为68%,吴忠市供热燃煤煤质超标率高达90%以上。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宁夏日报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对煤质管控、高污染燃料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治区质监局把燃煤质量纳入了《2017年全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并印发了《2017年上半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全区共对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户和用煤单位储煤场煤质抽检636批次,合格550批次,达标率86.5%。
(二)银川市建立了销售环节6个100%的工作机制,逐户建立煤炭经营主体档案和采销台账,做到“一户一建档,一户一清查”。建成清洁煤配送中心3家,共配送洁净煤10227余吨。加大煤质抽检频次,实现散煤销售点抽检全覆盖,共完成416个批次检验,其中合格350个批次,合格率84.1%,取缔11家无照经营单位;加大对用煤环节的执法力度,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29份,对销售、使用不达标煤炭违法行为立案查处41件,暂扣不合格煤炭2252.5吨。
(三)石嘴山市加大对经营状态涉煤企业抽检力度,抽检销售环节煤样434批次,使用环节55个批次,达标率为85.45%,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涉煤企业116户,收缴罚款15.3万元。完成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并投入运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四)吴忠市发布了《关于整治市区建成区燃煤污染的通告》,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扩大至44.91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84.7%,建成吴忠市洁净型煤配送中心,1200多户商铺、居民完成第一轮洁净煤替换。631家餐厅完成“煤改气”,257个烧烤摊点更换为无烟烧烤炉。取缔无证经营的煤炭经营户11家,责令14户煤炭经营主体停业整顿。抽检销售环节煤质76批次,合格率为89.47%,对8家经营不合格煤炭的经营户进行查处。
二十二、除银川市外,全区其他地市均未按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及中卫市均已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十三、石嘴山市神华宁煤太西炭基工业、众利达电力、金力实业集团、宁夏宝马化工铸造、宁夏天瑞发电等5家企业的12台小火电机组应于2011年淘汰,但至今仍未淘汰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石嘴山市对全市小火电机组开展摸底调查,建立清单台账,明确了5家企业12台小火电机组关停淘汰任务、期限和责任单位。目前,除天瑞公司1台50MW机组在供暖期后用于企业生产线供气,其余11台机组已全部停运。
二十四、油气回收治理缓慢。截至2015年底,中石油和 34
中石化在宁夏的422座加油站中,仅有150座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仅占35%。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截至2017年底,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319座加油站中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318座,停运待改1座;中国石化宁夏分公司124座加油站中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121座,停运待改3座;宁夏宝塔石化公司70座加油站已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改造。
二十五、8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持续为劣V类,其中5条水质部分指标仍在变差,现场抽查的银新干沟、四二干沟水体黑臭。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重点入黄排水沟沿线12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已全部建成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安排建设12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银川市除第二排水沟正在编制可研报告外,其余5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项目都已开工建设,石嘴山市、吴忠市和中卫市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工作已全面完成。全区排查发现工业企业直接入重点入黄排水沟排污口53个,已取缔封堵40个,拟保留13个。
二十六、清水河(固原段)、葫芦河、渝河和茹河等4条黄河支流水质均由2013年的Ⅳ类下降为2015年的V类或劣V类。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7年底,目前 35
正在积极推进。
切实加大清水河(固原段)治理力度,投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375万元建设清水河人工湿地,市区段、三营段人工湿地项目已开工建设,封堵沿线排污口19处,实施了清水河清淤工程和沈家河水库治理工程,三营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已完成土建开挖,进入池体建设阶段;着力改善葫芦河、渝河和茹河水质,通过关停河道采砂场、清除违章建筑和河道垃圾,取缔非法排污口、提升改造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葫芦河、渝河和茹河水质明显改善,根据2017年1-12月水质监测结果显示,茹河水质由2016年的Ⅴ类提升至Ⅲ类,渝河水质由劣Ⅴ类提升至Ⅳ类,葫芦河水质由Ⅴ类提升至Ⅳ类;2017年12月清水河水质监测结果为Ⅳ类。
二十七、沙湖和星海湖水质均由2013年的Ⅲ类下降为2015年的劣V类,2016年上半年水质部分指标仍在变差。水质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工作抓落实不够、系统治理不足是主要因素。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一)沙湖综合治理情况。目前7个良好湖泊项目,已完工5个,正在实施2个。沙湖南岸污水管网完工,沙湖湖内循环净化二期工程完成设计工作,沙湖水质改善治理项目补水泵站工程已完成招标,水生植物种植完成1137.5亩,增殖放流200多万尾鱼苗,已收割芦苇900亩、整治林带2000亩,生 36
态补水3129万立方米。沙湖与星海湖水系连通工程基本完成水道开挖6.3公里,生态修复面积完成1000亩,完成设计量的100%,建(构)筑物基本完成。根据2017年1-12月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沙湖水质综合评价由去年的劣Ⅴ类提升为Ⅴ类。
(二)星海湖综合治理情况。制定印发《星海湖水质改善综合治理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整改目标及措施。实施了沙湖—星海湖水系连通工程、星海湖中域生态修复与湖滨缓冲带项目,完成星海湖补水约2571万立方米。编制《星海湖水生态修复与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出星海湖渔业养殖退出措施,目前星海湖北域、中域、南域、西域已实现全面停止渔业养殖。截至12月底,星海湖北域化学需氧量、总磷等主要超标污染物浓度分别比上年下降13.08%和13.04%;星海湖中域为V类水体、南域为Ⅳ类水体,整体水质有所改善。
二十八、截至2015年底,“十二五”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仅完成36个,完成率49%,37个项目未按期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截至2017年底,督察反馈的37个未按期完成项目,已建成投入运行21个,调试运行2个,正在建设8个,开展立项、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3个,尚未开工建设3个。
二十九、全区31个工业园区中,有12个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6个未建成,3个建成未运行。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各地编制完成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方案,目前,全区31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
三
十、部分地区污水处理不到位。固原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每天约6400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清水河。彭阳县污水处理厂出水长期超标,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茹河。西吉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未按期完成,出水不能稳定达标,对葫芦河水质造成影响;国家投资的葫芦河流域氧化塘及生态湿地工程未按期建成。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固原市对集污管网溢流口进行了封堵,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解决了每天6400吨污水直排清水河的问题。固原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和彭阳县、西吉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已建成并投入运行。葫芦河流域氧化塘及生态湿地工程已完成并投入运行。
三
十一、自2013年开始,国家、自治区先后投入1.08亿元资金(国家投入1.07亿)用于保护沙湖生态环境,要求水质稳定在Ⅲ类。但宁夏农垦集团等责任单位对沙湖保护不力,加之生态补水大幅减少,沙湖水环境治理收效甚微。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安排实施良好湖泊项目7个,已完工5个,正在施工2 38
个。沙湖南岸污水管网完成3000米,南岸污水处理厂迁扩建工程、北岸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经开工,沙湖湖内循环净化二期工程正在做设计,沙湖与星海湖水系连通工程基本完成水道开挖6.3公里,生态修复面积完成1000亩,完成设计量的100%,建(构)筑物基本完成。自治区水利厅下达沙湖计划补水指标2800万方,截至目前,已累计向沙湖补水3129万立方米。根据2017年1-12月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沙湖水质综合评价由去年的劣Ⅴ类提升为Ⅴ类。
三
十二、2013年至2015年,自治区分配给各地市及宁东地区黄河水用量总计约140亿立方米,生态用水占比仅2.75%,且呈逐年下降趋势。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持续改进,2017年已达到阶段性目标。
自治区水利厅印发《2017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全年计划生态补水量1.486亿立方米,2017年湖泊湿地累计补水2.17亿立方米,其中沙湖3129万立方米、星海湖2571万立方米。
三
十三、自治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采矿、洗煤、旅游、风电等开发活动。2011年3月,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范围后,相关单位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活动点位120处,其中核心区28处,缓冲区15处。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一)自治区出台的《全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将全区14个自然保护区全部列为禁止勘查开采区,今后凡自然保护区内一律不得设置出让矿业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明确了停止审批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无条件避让自然保护区;已经出让但未办理采矿权的,立即停止办理,退还采矿权价款;已经办理采矿证的,立即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限期关闭退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明确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从严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所有资源开发和生产加工等开发建设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自治区林业厅已全面停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业行政审批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流程进行再完善、再优化,进一步提升了行政审批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全面开展保护区人类活动清理整治工作,截至2017年底,贺兰山保护区169处整治点已全部关停并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其中通过自治区级阶段性验收的108处,通过市级自查初验的33处,已完成拆除进入生态修复整治的14处,正在拆除整治的14处;石嘴山市举一反三,将整治范围扩大到保护区外围地带,正在关停清退与保护区内利益联结紧密的各类洗煤场、储煤场、转运场及各类加油加水、电力电网、日常生活等关联设施点位。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完成全部22处人类活动点的整治。吴忠市对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0
38处人类活动点进行全面整治,对临时占用林地实施播散草籽和植被恢复等措施。白芨滩自然保护区内38处人类活动点位和西吉县火石寨自然保护区内13个人类活动点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六盘山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已拆除,生态恢复已完成。沙坡头区自然保护区内53处人类活动点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并通过初步验收。南华山自然保护区内34处人类活动点位中,7处采沙场(点)已全部关闭,并注销了矿业权,开展了生态恢复。27处风电项目桩基、线杆占地裸露地面的问题已完成整地和覆土,正在植被恢复。
三
十四、2012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违规将保护区实验区1764.5公顷纳入葡萄种植范围,已实际开发65.5公顷。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国(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宁政函〔2017〕71号),将违规占用土地调出保护区,将贺兰山葡萄文化小镇的原空间布局调整为“东至110国道、南至新小线、西至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北至镇苏路范围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依据批复修改了《中国(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相关内容并重新印发。
三
十五、2014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银川河东国际机场项目时,在林业厅不同意情况下,自治区原副主席白雪山仍批示要求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协调解决,两部门违法违规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办理采石和林地临时占用手续,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也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开采。2013年以后,林业厅违规办理保护区林地审批手续67宗。国土资源厅违规在保护区新设置或延续采矿权20宗,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违规新设置采矿权6宗、延续采矿权14宗。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违规签订14份土地转让协议,并收取相关土地承包费用260.3万元。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全区下发了《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出让采矿权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无条件避让自然保护区,20宗采矿权已全部注销。
(二)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签订的14份土地转让协议已全部解除,退还土地承包费51.635万元,对5家已缴纳承包费、已进行开发建设的企业,会同自治区审计厅作了评估。组织对67宗涉嫌违规审批项目进行逐项排查,审批手续全部清理完毕。
(三)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闭通告,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的27家非煤矿山,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吊销26家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三
十六、2013年7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规划》,侵占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293亩。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灵武市完成了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勘界和中介评估工作,将依照环保部审核结论,确认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界。目前,已完成了《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规划修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审查。灵武市已按照要求,完成了修改,目前正在征求各有关厅局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将正式下发审查批复。
三
十七、2014年,盐池县国土局在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为盐池县永红建材和玉美工贸两家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要求。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盐池县国土局和哈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开展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注销了2家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试验区内永红建材、玉美工贸2家企业6个砖厂已于2017年6月初拆除全部建筑物,7月底完成了矿坑复垦,8月初对地面裸露区域进行了旋播修复,共恢复生态933亩,其中砖厂用地574亩,取土场359亩,播撒草籽1000公斤。
三
十八、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86家采矿企业中,81家为露天开采,大面积破坏地表植被,矿坑没有回填,未 43
对渣堆等实施生态恢复。现场核实发现,神华宁煤汝箕沟煤矿露天超量开采,4个采区中上一上
二、阴坡大岭湾等2个采区侵占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108公顷,且开采过程中切断自然保护区生物廊道,弃土弃渣随意沿山堆放,也未采取挡砌和覆土措施,破坏林地347公顷。秀江工贸菜园沟煤矿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面积166.28公顷,露天开采破坏自然环境,未进行生态恢复。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经自治区及石嘴山市两级政府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生态治理,但以生态治理之名行资源开采之实,在保护区的黑湾子、驴子沟等区域超范围、超深度、超规模采煤,破坏地形地貌,矿渣随意堆放,压覆林地。截至2014年4月 30日,黑湾子治理区动用煤炭资源储量32.41万吨,开挖土石方量332.88万立方米;驴子沟治理区动用煤炭资源储量37.14万吨,开挖土石方量277.11万立方米。石嘴山市需整治恢复破坏区域达1067 公顷。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破坏问题,自治区及石嘴山市两级政府虽已制定生态恢复方案,但生态恢复工作无实质进展。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特事特办、即报即批的原则快速审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审查通过了保护区内35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下达了批复;督促矿山企业抓紧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鼓励和引导自然保护区内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 44
理工作,印发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提取使用意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向国土资源部请求对在第二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申报方面给予宁夏一定的支持;做好矿业权退出补偿相关工作,针对矿业权关闭退出涉及资源置换和资金补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矿业权退出补偿制度。
(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闭通告,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的27家非煤矿山,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吊销26家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拆除105家工矿企业生产设备及房屋,并完成治理;对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对场地开展了降低高度、放缓坡度、边坡治理、平整场地、覆土、播撒草籽等工作。目前,已完成全部118处整治点的116处(家)的清理整治,2 家已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三
十九、宁夏华御化工、蓝丰化工2家企业地下水污染修复进展未达到方案要求。中卫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违规审批,允许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将处理后废水外排至中卫市第一入黄排水沟,2016年1月6日至5月7日持续超标排放废水104.48万吨;该公司的中水厂建设迟缓,难以按预定时间建设投运。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持续整改,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1月解除了腾格里沙漠地区环境污 45
染问题的挂牌督办,中卫市腾格里沙漠污染涉及的18家29个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于2016年10月25日建成投入运行,并在厂区、污水处理出口、人工湿地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中水回用项目已建设完成,目前正在进行竣工验收。中卫市建立了明盛染化、华御化工、蓝丰化工3家企业地下水修复远程视频监控和污染治理工况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数据上传,实时远程查看修复治理现场设施运行状况和地下水抽提量变化。2017年11月29日组织召开明盛、华御、蓝丰3家地下水抽提工程修复效果阶段性专家评估,评估意见认为“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旧厂区外渣场地下水自采取抽出-处理技术对污染地下水进行控制修复以来,渣场地下水上层水质有明显好转,污染范围明显减小,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蒸发池地下污染物范围未扩散,取得了较好的修复效果”。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明盛染化抽提地下水46.15万吨,华御化工抽提地下水6.5万吨,蓝丰化工抽提地下水6.1万吨。
四
十、督察发现,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等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养殖、制药、加油站、机械加工、建材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23家,给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形成一定风险隐患,但目前仍未取缔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2017年以来,市、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 46
源地进行了拉网式排查,自治区环保部门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1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情况进行了督查,共督查违法违规企业(项目)45家次。截至12月底,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23家企业中,已关闭搬迁企业8家,采取断电断水措施12家。
四
十一、督察进驻期间,群众对灵武市再生资源经济循环试验区冶炼、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制药和染料、贺兰县德胜工业园精细化工,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碳化硅和铁合金、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制药,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工业园区农药和化工等企业,以及中宁县石空镇工业园区天元锰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投诉集中。
整改进展情况:已基本完成整改。银川市:
灵武市再生资源工业园区5家金属冶炼企业、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和暖泉工业园区2家生物制药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灵武市对恒业、合鑫、永宏、地利等4家公司实施关停,对瑞银公司采取限产措施,待企业环保问题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复产。贺兰县政府责令泰益欣、大地丰之源限产30%,泰益欣公司已完成整改验收,大地丰之源公司整治工程已完工,并完成异味治理验收。
石嘴山市:
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制定了《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电石铁合金碳化硅企业污染整治方案》,明确了具体整改目标,47
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正常生产的15家电石、铁合金、碳化硅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执法监管,共检查企业360家次,出动监察执法人员1440人次,下发《环境监察通知》30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9份,对25家企业实施立案处罚113.6万元。推进企业无组织烟气深化治理,15家企业30台矿热炉,安装主除尘30台,小除尘13台,建设挡风墙12710米,封闭、半封闭原料棚37092平米,对露天堆放原料采取防尘网覆盖约54680平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循环化改造,实施烟气余热、余气综合利用,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大型化、密闭化方向发展。惠义冶金4×33000KVA矿热炉建成投运,荣之耀冶金实施2×31500KVA密闭式矿热炉及尾气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太沙工业园区:制定了《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制药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推进方案》,积极推进对恶臭气体的深化治理,格瑞化工委托淄博宝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厂区排放尾气进行治理,管道铺设和主体设施全部安装完毕,车间尾气已完成接入进行处理,新建了物料周转棚,防止原材料卸车和搬运过程异味扩散。丽珠制药完成了福兴菌渣烘干尾气及环保污水处理废气的再治理,并将处理后的废气引入锅炉进行焚烧除味,新建封闭式菌渣粉碎间,菌渣不再烘干直接粉碎后进入锅炉焚烧,缩短了菌渣堆存时间,减少了菌渣烘干废气的产生,完成了移动式监测站房建设,投资8318万完善医药产业园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吴忠市:
青铜峡新材料基地工业园区: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一律否决。园区内恒润化工有限公司、久隆化工有限公司、中涛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吴农化有限公司和昆宁化工公司等5家涉水企业中,恒润、久隆2家已实施关停,昆宁化工公司已注销,中涛新材料公司和东吴农化有限公司按环评批复要求完善环保治理设施,达标生产。
中卫市:
石空镇工业园区天元锰业:建设了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储存电解锰废渣、阳极渣、硫铵等一般工业固废,初步实现企业用水循环利用,企业固体废料在固废处理厂集中堆存监管,不乱倒。投资517万元安装了181台轴流风机、34台酸雾吸收塔,酸雾吸收处理效率达到95%以上。建设了电解金属锰渣无害化处理及氨氮回收利用项目以及硫酸锰联产活化脱硫锰渣项目,实现了固废的综合利用,委托对电解工序无组织氨气按季度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
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方案主要措施落实情况
(7大类24个方面)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一)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科学发展和生态环保两条底线,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重要战略位置。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定期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地市级党委、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区)、乡级党委、人民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进展情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硬的举措,全面推进实践生态立区战略,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空气清新的美丽宁夏。2017年,自治区先后召开19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等会议研究部署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27次批示;自治区省级领导先后55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协调推进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印发实施了《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银川及 5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 第2篇
马飚强调, 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全面地落实好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首先要学习好、领会好、把握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广西实际, 切实领会中央精神, 全面迅速地贯彻落实于我区当前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中。
马飚要求, 要科学认识当前我区经济形势和工作。当前, 我区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基本态势, 一批重大项目陆续开工、竣工,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风生水起, 部分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同时, 我区提出了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 作出优先发展重点优势产业、优先发展交通、优先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部署, 加大自主创新力度, 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 加大民生工程和“三农”投入, 我区经济较快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必须认识到, 当前我区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多年少有, 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多年少有。各地各部门特别是金融部门、银行机构要科学认识当前的发展形势, 积极应对, 只争朝夕, 争分夺秒, 机不可失, 时不我待, 全力做好我区当前的经济工作和金融工作。
马飚强调, 要认真做好我区的金融工作, 加大银行信贷对全区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他对今年以来我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良好业绩表示肯定, 同时要求, 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货币政策由“从紧”向“适度宽松”的转变, 以“出手要快, 出拳要重, 措施要准, 工作要实”为要求, 加大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准确把握信贷投向, 确保信贷资金投入效应。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 积极争取信贷政策支持, 准确把握信贷投向。二要积极推动金融创新, 着力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引进保险资金, 确保投资资金需求。三要切实加强沟通合作, 简化工作程序, 确保信贷资金尽快到位。要加大引导和激励力度, 加强政、银、企合作, 加强银行之间合作, 加强项目推介和沟通的机制, 金融机构尽早介入项目的前期工作, 使项目调查与前期工作同步开展。
马飚最后强调, 要做好今年最后30多天的冲刺, 全力确保今年各项发展任务的圆满完成。要为明年的经济工作做好准备, 及早谋划, 确定明年工作重点, 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势头。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 第3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 第4篇
【发布文号】桂发[1999]24号 【发布日期】1999-08-26 【生效日期】1999-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1999年8月26日桂发〔1999〕2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提出了1999-2000年扶贫攻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进一步明确2000年底以前,要基本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一、我区扶贫开发的形势和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带领各族人民为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贫困地区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不断发展,贫困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区未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底的2100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256万人,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从69%下降到6%。我区扶贫开发的巨大成就,是实施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通过扶贫开发,使绝大多数贫困农民长期以来渴望吃饱穿暖变成了现实,为进一步摆脱贫困奔小康奠定了基础,极大地鼓舞了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巩固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区扶贫开发工作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绩,主要是历届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指导扶贫开发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开放式扶贫的转变,实行就地开发与异地开发相结合;制定落实了一系列有利于贫困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加扶贫投入,并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以特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采取部门包村、干部包户、对口单位帮扶等形式,举全社会之力进行扶贫攻坚;坚持苦干实干、艰苦奋斗,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落后面貌。
我区扶贫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1999-2000年的扶贫攻坚任务仍十分艰巨。一是全区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仍很大,人口素质低,有的聚居在自然条件恶劣,资源贫乏的大石山区、边远山区和水库库区,有的呈插花状态分布在全区各地。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其难度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二是当前扶贫攻坚面临首有效需求不足的经济环境,农副产品价格较低,制约了农民的收入。三是初步解决温饱的农民群众,由于生产生活条件没有根本改变,遇到自然灾害容易返贫。四是要巩固扶贫成果,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更需要长期艰苦的奋斗。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政治的、战略的高度把扶贫开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全区扶贫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二、1999-2000年我区扶贫攻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1234610”农村工作思路,以解决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发展种养业、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一起抓,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严要求,扎扎实实地完成我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二)扶贫攻坚目标:
1999年底基本解决全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前一年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到今年底,全区贫困县和特困村要全部达到自治区扶贫验收标准;全区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占农村人口比例要降到4%以下。除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和一部分生活在自然环境十分恶劣,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温饱的人口外,其余农村贫困人口要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2000年抓好扶贫攻坚扫尾工作,巩固扶贫成果,降低返贫率,提高已解决温饱的质量,并研究制定今后扶贫开发的规划。
实现1999-2000年的扶贫攻坚目标,不管任务多么艰巨,时间多么紧迫,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坚决完成“八七”扶贫攻坚任务。
三、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扶贫攻坚任务落实到村到户
坚持扶贫到村到户是夺取扶贫攻坚全胜的关键。当前,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呈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只要明确扶持对象,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扶持到村到户,就能保证扶贫工作的有效性。
为确保扶贫攻坚任务落实到村到户,一要对贫困村和贫困户作进一步全面核实,建档立卡,明确扶持对象。二要坚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扶贫,即所有的贫困村都要有帮扶的领导和单位,所有的贫困户都要有干部帮扶。包括扶贫要按扶贫验收标准开展工作,缺什么补什么;包户扶贫主要是抓好农民增收,建立严格的包扶责任制。三要落实资金、项目和各项服务工作。到1999年底,各地区、地级市要对本地确定未解决温饱的村、屯和农户进行认真的调查总结,为2000年的扶贫攻坚扫尾和巩固扶贫成果作好准备。
四、四、以发展种养业为主,千方百计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
发展种养业是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有效解决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的可靠途径。1999-2000年要集中资金,按照贫困户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条件,充分 和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三田”建设,帮助贫困农户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种养项目。科技部门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贫困村、贫困户,传授科技知识,推广良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扶贫开发的科技含量。要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搞活流通,确保农民增收。
发展种养业,增加贫困人口收入,重点是要抓好小额信贷扶贫。小额信贷扶贫是资金到户率高,资金还贷率高,项目成功率高的一种有效的扶贫到户形式。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小额信贷扶贫作为解决群众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的重要措施抓实抓好。推行小额信贷的县(市)、乡(镇),要按规定配齐和稳定扶贫总社、分社的专职工作人员及专职信贷员。要充分发挥各级小额信贷协调办公室的作用,抓好入社农户的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小额信贷扶贫方式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规范运作,确保完成小额信贷扶贫任务。
在发展种养业的同时,要继续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劳务输出。实施世界银行扶贫贷款项目的县,要加大工作力度,狠抓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区贫困人口增加收入。
五、五、继续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改善贫困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的基础条件。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的契机,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大力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6件实事的实施。1999年底,要基本实现行政村通汽车、通电、通广播电视,改善村级小学办学、村级卫生医疗条件,完成人畜饮水扫尾工程。2000年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以大石山区地头水柜建设和坡改梯为主的基础农田建设。兴建地头水柜,是大石山区进一步解决缺粮问题,发展多种经营,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要把兴建要头水柜与坡改梯、地改田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1999年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作好规划,2000年要在大石山区打一场地头水柜建设大会战,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使每个贫困户建有2亩左右稳产高产农田,有效地巩固温饱成果。
(三)大力实施生态扶贫工程。大石山区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大力发展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增加群众收入的林木;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广沼气和节柴灶,减少林木消耗量,不断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
六、六、全面完成异地安置任务,确保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对大石山区部分缺乏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异地安置,是我区扶贫攻坚的一项重大举措。1999年要全面完成1993-1999年自治区下达的25万特困群众的异地安置任务。迁出、迁入地政府一定要把异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解除搬迁农户的后顾之忧。要及时为搬迁户办好户口,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保证搬迁户有长期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要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路通、水通、电通和有小学、有医疗室,使异地安置群众搬得出来,稳得下来,富得起来。同时,要抓好主导产业,推进产业化经营。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实现安置点的可持续发展。
七、七、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1999-2000年,除管好用好中央分配给我区的各项扶贫资金外,要通过各种渠道增加扶贫攻坚投入。各地、市、县要根据扶贫攻坚的要求,努力增加扶贫投入,区定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要在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2%的资金用于扶贫攻坚。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资金和项目也要向贫困乡、贫困村倾斜。要加强到期扶贫贷款的回收工作,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广泛发动社会筹措资金,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使利用外资扶贫工作有新的突破。
扶贫资金无论是来自何种渠道,都必须围绕解决贫困人口温饱这个中心,统筹安排,配套使用。要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自治区掌握的各项扶贫资金,每年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项目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有关部门按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地、市、县。继续实行任务、责任、资金、权力“四到县”。自治区、地、市、县要按中央要求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保证财政扶贫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修田造地,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科技培训和推广农村实用技术。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乡村道路建设。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户开展种养业。世界银行扶贫贷款及配套资金要用于规定的扶贫项目。
要严格扶贫资金投向,从1999年起,坚决禁止使用扶贫资金上一般的工业项目。不允许使用扶贫资金搞与解决群众温饱无关的项目。不允许拿财政扶贫资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更不准挪用扶贫资金去发放干部职工工资。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在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不准上浮利率。各级财政、计划、扶贫、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不管是谁、那个部门,都要依法从严查处。
八、八、坚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扶贫攻坚工作
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解决温饱问题,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美德,动员全社会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扶贫济困活动。自治区、地、市直属机关各单位要继续派出工作队驻乡包扶贫困村,县(市)直属机关各单位要派出人员包扶贫困村;各部门、各行各业要积极开展行业扶贫,把加快贫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本部门、本行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继续发挥各自优势扶贫帮困,多为贫困地区办实事、办好事。1999-2000年的社会扶贫要围绕解决群众温饱这个中心,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种养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组织好劳务输出,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科技、卫生水平。
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决定,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广东帮扶我区的各项工作,组织好区内对口帮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努力把东西扶贫协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九、九、全面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的素质,积极推动贫困地区科技进步
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解决温饱和脱贫致富的重要保证。要把科技扶贫摆在重要地位,使扶贫开发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
贫困地区要在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科技成果上有新的突破。要继续实施科技扶贫计划,在良种繁育、农作物高产栽培、果树优化种植、畜牧业规模饲养、渔业开发、科学节水灌溉、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方面,全面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贫困地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对投资少、见效快、农民容易掌握的实用技术,要加快推广。各地、市、县要在贫困乡、贫困村抓好一批种养先进技术示范村、示范户;要鼓励科技人员、科研单位到贫困地区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参与扶贫开发;要选派科技副职、科教人员到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工作。
要围绕扶贫开发项目和主导产业,认真制定好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培训活动。要充分发挥农村文化技术学校的作用,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管理、营销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要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圩日实用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及时解决贫困农户在种养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要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帮助群众转变观念,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根据贫困地区的需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要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搞好卫生扶贫,建好村级医疗卫生室,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防治地方病。要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切实维护贫困地区社会稳定。
十、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
坚持党政一把手扶贫工作责任制。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县、乡的党政一把手,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抓扶贫开发,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促、亲自检查。1999年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扶贫验收标准,对各地、市、县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并把解决群众温饱作为考核地、市、县党政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
继续实行各部门的扶贫工作责任制。扶贫开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贫开发计划和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和督促检查。人畜饮水工程、地头水柜建设由水利部门实施;村级道路建设由交通部门实施;行政村通电建设由计划部门牵头,水利、电力部门实施;贫困村学校(含异地安置点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实施;行政村通广播电视由广播电视部门实施;卫生扶贫由卫生部门实施;生态扶贫由林业部门实施;科技扶贫由科技部门实施;小额信贷由扶贫、农行、妇联等部门实施;残联部门要认真实施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移民部门(含水利部门移民办)要努力解决库区移民的温饱问题;民委(民族局)要加大力度配合抓好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计生部门要坚持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统计部门要做好贫困情况的监测和有关数据的统计;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要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为扶贫开发多作贡献。
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培养选拔村级干部。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重视、支持扶贫开发部门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按中央要求,继续保持各级扶贫开发部门的稳定,做到机构不撤,队伍不散,人员不少,力度不减。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表现出色、成绩显著的农村基层干部,要给予表彰。
扶贫开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只是完成这项历史任务的一个阶段性胜利。解决温饱不等于脱贫,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并不意味着扶贫开发工作的结果。消除贫困,缩小地区差距,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历史时期。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扶贫开发长期作战的思想,开拓进取,锲而不舍,苦干实干,为完成我区扶贫攻坚任务、巩固扶贫成果、实现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云南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第5篇
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1月23日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如下。
一、高位统筹、全面部署,狠抓整改任务落实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安排。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意见反馈后,省委主要领导立即部署整改落实工作,要求把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以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和钉钉子的精神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所有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同时要举一反三,更加严格要求,进一步查找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加以整改。成立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 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整改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共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共10次专题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其中7次专题研究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强化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不打折扣、不讲条件,坚决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现场督促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等重点事项的整改,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亲自调研,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
(二)建立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为确保整改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建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的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综合协调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整改督导组和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专门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多次研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把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压实责任,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各工作组和办公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有序推进整改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推动整改落实。省委专项督查、省政府专项督查双管齐下,加大跟踪问效力度,对各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3轮现场督导检查。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7年实现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所有州市全覆盖,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督察内容纳入其中。根据有关要求,各州市党委、政府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改落实考核机制,出台了有关配套考核办法,对区域整改任务实行领导包干负责制。
(四)全面调度,定期汇总整改进展。建立问题台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46+4”个问题细分为立行立改类(34项)、2017年6月底前完成类(33项)、2017年底前完成类(16项)、中长期类(25项)共4类108项整改事项,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定期调度制度,每月调度一次整改进展情况,落实一项、销号一项,对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解决路径。
(五)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了整改信息公开机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省政府网站、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以及云南日报、云南卫视等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报道整改方案;在省政府网站、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云南日报和云南电视台等省级主流媒体共同开设了“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云南在行动”专栏,定期更新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重要信息,持续播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和部分典型环境案例查处情况;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定期登播有关整改情况,重点报道九大高原湖泊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管执法以及典型案例整改落实情况,推动形成全民监督、全面整改的良好氛围。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报道了与督察整改有关的新闻、信息1205条,其中,省级146条、各州市1059条,制作了《云南环保督察宣传报道情况专报》21期。
(六)严肃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进行严肃问责。经过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从严从实从速作了处理。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
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积极推进整改
按照整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精准发力,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截至2017年12月底,108项整改事项已完成79项,正在整改29项。其中,“立行立改类”34项全部整改完成、“2017年6月底前完成类”33项全部整改完成、“2017年底前完成类”16项已完成12项,2017年底前应完成整改事项完成率为95.2%,“中长期类”25项整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把绿色发展纳入理论学习内容。深化党校和行政学院生态文明教学内容,省委党校2017年相关干部培训班增设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专题;云南农村干部学院2017年的12个班次中增设了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课程;云南民族干部学院在培训计划班次中安排了2期生态旅游村镇建设专题研讨班;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的平台增设了34门“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标准课件。拓展全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宣传活动。主动接受 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201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省政府关于2016年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报告。
2.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未来10年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以绿色发展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守生态红线;编制了《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作为发展重点,提出通过产业培育,全面推进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产业体系建设;在《云南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增设绿色协调发展专篇。发展壮大循环经济,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印发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取缔“地条钢”专项督查,退出生铁产能30.5万吨、粗钢产能50万吨,取缔产能551.6万吨;2017年进一步关闭12个煤矿项目,淘汰煤炭行业过剩产能154万吨。
3.全面压实环境保护责任。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切实加强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 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次数明显增加。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明确把生态文明考核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县市区党委书记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中,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5分增加至9分,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制定《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常态化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7年对所有州市实现全覆盖。
4.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2017年省级共筹措环境保护资金27.43亿元,主要用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2017年对九大高原湖泊投入比2016年增加7.39亿元,增幅近1倍,“十三五”期间每年筹措安排6亿元滇池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2017年资金已下达;2017-2021年,每年筹措安排6亿元洱海保护治理专项资金,2017年资金已下达;每年筹措安排6亿元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连续补助5年。2017年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1310万元,同比增幅超过1倍。根据全省耕地资源状况,积极申请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和补助资金,已获国家批复退耕还林还草任务230万亩,造林补助资金从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累计筹集“森林云南”建设资金77.52亿元,其中省级预算资金17.03亿元。持续加大生态补偿力度,选取 南盘江开展流域横向补偿试点,加强水质监测,实行按月通报,建立核算兑现补偿资金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沘江流域建立流域横向补偿试点。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2017年下达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1.51亿元,比2016年增加6.68亿元。积极推广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保护治理,截至2017年底,全省PPP项目库中储备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共有50个,总投资规模549.22亿元。
(二)切实加强污染综合防治
1.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出台《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的五级河长制责任体系,全省六大水系、牛栏江和九大高原湖泊河长全部由省级领导担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除了分别担任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之外,还分别担任保护治理任务艰巨的抚仙湖、洱海的河长。按照“保护好水质优良水体、整治不达标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思路,深入实施《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深化九大高原湖泊污染防治。大力清理九大高原湖泊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抚仙湖沿湖13个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已有11个完成退出工作;老鹰地、仙湖锦绣等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人工沙滩恢复成自然岸线或湖滨缓冲带;对九龙晟景项 目样板区处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内的别墅进行拆除;滇池周边部分违规项目调整为生态湿地管理和宣传展示用房。加快九大高原湖泊“十二五”规划治理项目进度,加快实施“十三五”规划治理项目,截至2017年底,九大高原湖泊“十二五”规划治理项目完工率全部超过90%;滇池流域569个自然村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洱海保护开启抢救模式,对洱海周边约2500户餐饮客栈开展停业整治;异龙湖退耕还湖5711.91亩,建成流域林业生态林10.1万亩,生态补水八大工程全面建成。2017年,抚仙湖、泸沽湖水质继续保持Ⅰ类;洱海、阳宗海水质为Ⅲ类;程海(氟化物、pH除外)水质为Ⅳ类;滇池草海、杞麓湖水质为Ⅴ类;滇池外海、星云湖、异龙湖水质为劣Ⅴ类。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紧盯水质目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密切跟踪水质状况,强化水质分析;开展精准治污与水体达标试点示范,制定实施针对18个不达标水体的达标方案;整治滇池流域海河,黑臭现象已基本消除;积极实施《沘江河水体达标方案》,2017年2-12月,怒江州金鸡桥断面未出现重金属镉超标情况;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进度。2017年,地表水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断面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达到或优于III类水体比例为76%,劣V类水体比例为9%,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46个州市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4类共17个问题,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昆明、普洱、德宏、迪庆等4个州市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2016年46个州市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164个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8.8%,比2015年提高1.2%。制定了《云南省金沙江流域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持续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期评估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渗坑等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施策,分解落实大气环保约束性指标,筛选确定2017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351个;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每月对各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调度、预警;督促2015年不达标城市蒙自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工业、道路扬尘、燃煤锅炉、非煤矿山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积极落实国家下达的指标任务。重点整治,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监管力度,2017年上半年对昭通、玉溪、红河、普洱、西双版纳等5个州市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共39户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严格管控城市建设施工扬尘,着力解决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联动,加强滇中城市群区域联防联控,建设完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全省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2017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2%,完成国家下达的97.2%目标任务。
3.加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制发了《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编制了《云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编制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实施农田、污染场地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等50个项目。加快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大涉重金属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奖补制度,以达标排放促企业转型升级,个旧市沙甸地区拆除40座粗铅冶炼鼓风炉;对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全部工艺装备进行拆除;永久性关闭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5条硫酸生产线。多措并举,减轻局部地区重金属污染,建立了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 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源解析工作;上大关小、减量淘汰,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编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加快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快治理项目的实施,完成鸡街镇倘甸甸尾片区轻度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面积100亩。
4.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红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于2017年2月开始试运行;曲靖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17年正式建成投运。集中整治不规范运营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临沧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5吨/日处理医疗废物搬迁重建项目于2017年6月建成投运;昭通市实施过渡性处置方案,通过建设昭阳区处置点,保证全市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制定了德宏州医疗废物过渡性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全州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参与全国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三)加强自然生态保护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立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组织制定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率先开展《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了《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新建1个极小种群植物迁地保护园。扎实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工作,2016年兑付理赔金额共计4256万元,受益农户3.8万户。编制完成滇金丝猴、亚洲象等多个个别种群的保护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全省90%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和85%以上的重要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积极开展森林云南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陡坡地生态治理等工程,2016年完成营造林610万亩、退耕还林和陡坡地生态治理165万亩、石漠化综合治理135万亩,2017年完成退耕还林180万亩,2018年计划完成退耕还林和陡坡地生态治理210万亩。加强湿地保护,完成2016湿地面积增减和保护率核查,制定了全省湿地生态监测管理办法,新增国家湿地公园试点4处,在12处湿地区域开展保护与恢复工作。强化矿山生态修复,落实矿山治理配套资金,加快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治理面积4500余公顷。
3.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加快制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启动《云南省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批复实施2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将全省非林业部门管理的7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范围,由省级提供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增加人员编制194名;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由各州市县区参照《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省委、省政府派出5个督查组,对昆明、红河等8个州市25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专项督查;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拆除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2处旅游设施和9处养殖场;制定《西双版纳州亚洲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投资100万元退出在保护区内的部分经济林木,逐步改善保护区内经济林木居高不下的局面。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优化调整云南元江、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增加面积3870.77公顷;将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已调整但还未使用的3488.4公顷林地,重新划入保护区;撤销《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批复》《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江川县大龙潭自然 保护区的批复》文件,对原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江川县大龙潭自然保护区恢复设置,分别恢复自然保护区面积9333.3公顷和6660公顷。加大重点流域保护区环境监管力度,持续开展牛栏江、金沙江等重点流域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与四川、贵州、西藏等相邻省区开展联动执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对位于牛栏江控制区的寻甸县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草甘膦项目、位于核心区内的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氟化铝项目和5万吨/年磷酸盐项目全部进行拆除。
(四)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1.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编制了《云南省城乡发展规划》,立足“两个百年”发展目标,将“山、水、林、田、湖”要素融入城乡发展,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科学确定城乡发展定位、谋划城乡发展空间,提出覆盖全域、统筹城乡空间发展的指引措施。编制《云南省空间规划》,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在巩固23个县市区“多规合一”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在其余106个县市区开展“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把握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环节,真正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实现城乡规划建设和空间管控的精细化管理。2.强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狠抓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全面整改全省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十三五”计划新建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3870公里,2016年已完成1141公里,2017年计划新建1000公里,2017年12月底已全部完成,完工率100%。加大建制镇“两污”设施建设力度,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覆盖率达到89.65%,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达到66.49%,共建成垃圾处理场295座、中转站268座、污水处理厂(站)394座、污水管网4272.27公里。
3.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出台了《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截至2017年11月底,全省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覆盖率达93.31%,同比提高43%;自然村垃圾有效治理率达88.20%,同比提高65%;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达58.05%,同比提高32%;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87.94%,同比提高33%;1155个乡镇建成2座以上公厕,覆盖率达95.38%,同比提高54%;12605个建制村建成1座以上公厕,覆盖率达95.46%,同比提高64%;累计拆除违法建筑面积2738.62万平方米。全省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共计63827.06公顷,公园绿地面积共计16933.44公顷,现有公园累计1136个。4.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出台了《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等文件,层层细化任务,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对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加强以九大高原湖泊和重要水系为重点的全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投入力度,2017年筹措650万元在禄劝、武定等22个县市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建设;争取中央资金1.2亿元用于大理市洱海西北部入湖口区域、洱海海西、洱源县罗时江流域和永安江流域4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
5.积极推动“三创”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累计建成1个国家级生态州、1个国家级生态县、8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3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文明州、21个省级生态文明县、615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29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实施“绿色细胞工程”培育计划,推动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环境教育基地等系列绿色创建工作的开展,累计建成绿色学校3182所、绿色社区530个、环境教育基地70个。编制《云南省争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纳入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
(五)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1.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构建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制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及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等重点改革事项取得突破。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中明确的126项改革已累计完成94项。
2.强化源头严防制度。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7州市18个县市区研究提出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优化环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审批,把好环境准入关,将2015年、2016年全省“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未取得环评审批的项目,退出2017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2017年全省“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开工建设前100%完成环评审批。编制了《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守资源消耗上限。高度重视“三江”流域中小水电开发强度过大的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原则上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建立健全生态运行监管机制。严格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省6600个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已完成清理整改6592个,完成率为99.88%。
3.强化过程严管制度。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234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督促检查常态化,对各州市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严格执行环保排放标准,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制定了《云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完成了全省8大行业企业摸底排查以及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评估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出台了《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快67个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50个重点水域州市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强化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定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对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汤丹镇20座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
4.强化后果严惩制度。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2016年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共出动97387人次,检查企业38376户次,对1279户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共处罚款7195.39万元,按 日计罚6户、查封扣押生产设施35户、责令限产停产48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6起,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42起。2017年共对2073户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4304万元,适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典型案件380件,处罚案件数、处罚金额和典型案件数同比增长62.1%、98.8%、177.4%。
5.深化环保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环保监测监察机构及队伍建设,全省共新增编制623名,县级环保监测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平均为12名。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和能力建设,保障督察工作需要。强化全省环境执法统一管理,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优化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环保科技人才支撑。强化全省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监管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环保装备、应急装备保障和基层标准化建设。
三、持之以恒、整改提高,推动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政治责任。云南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全面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抓紧抓好,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加快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把七彩云南建设成为祖国南疆的美丽花园,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以问题为导向,坚决完成整改任务。始终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继续以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和钉钉子精神抓好整改落实,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措施手段更硬,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所有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继续实行定期调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切实强化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督促督办。对正在推进、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倒排工期,挂账督办,不完成整改决不罢休;对 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加大典型案件的定期曝光力度,敢于揭短、敢于亮丑,同时积极推广整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压实环保责任,坚决防止问题反弹。采取全面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适时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回头看”,全面掌握实际情况,严防已经整改完成的问题和正在整改的问题出现反弹。对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问题出现反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抓环保工作不力的,绝不姑息迁就。完成对各州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强化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不打折扣、不讲条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四)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东盟、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环境交流合作,强化与周边省份的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构建“三屏两带 一区多点”生态安全格局。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争取早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森林云南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矿区及周边生态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提升森林、湿地、草原、农田、水域等生态系统功能。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全面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五)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污染综合治理。坚持重拳治理、有效治污,紧盯薄弱环节,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深入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长江、珠江等六大水系和滇池、洱海、抚仙湖等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确保出境跨界水质安全。在滇池、洱海、抚仙湖先行开展“三湖生态圈”建设,严禁一级保护区和核心区经济开发活动,加快推动区域内违章建筑拆除,有序推动人口转移;以水生植物群落恢复和重建为重点,建设“水下草场”;以入湖河口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为重点,实施湖滨带湿地连片建设工程,提升湿地环境效能;以湖滨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裸露山体、可视面山、“五采区”恢复为主,开展林地建设与植被恢复,提升沿湖陆生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和污染截留能力。全面 排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落实农村饮用水各项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分类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
(六)坚持绿色发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走“两型三化”的产业发展路子,推动经济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园区优化布局,发展壮大循环经济,深入推进水、土地、矿产等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持续开展生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绿色系列创建。抓好环境信息公开,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拓宽舆论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践行低碳环保生活方式;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
(七)盯住薄弱环节,着力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以建设“七彩云南、宜居胜境、美丽家园”为主题,以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属地管理,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硬的措施,在城乡全面实施治 乱、治脏、治污、治堵、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增加绿化面积的“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改路、改房、改水、改电、改圈、改厕、改灶、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七改三清”行动,突出抓好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着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承载功能、居住条件、特色风貌,优化提升城乡自然生态功能,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幸福家园。
(八)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狠下功夫,健全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量化、实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狠抓考核问责,完善生态文明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好“指挥棒”作用。准确划分市场行为红线、政府行为底线,推动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绿色发展责任,加快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构建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
问题整改情况
附 件
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情况
第一部分 整改落实类46项问题
一、云南省2015年、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至目前尚有26个项目已开工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云南省2015年、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中未取得环评批复的26个项目,其中,昆明市9个、曲靖市1个、玉溪市1个、保山市2个、楚雄州2个、红河州3个、大理州1个、普洱市1个、怒江州1个、西双版纳州2个、临沧市3个。截至2017年底,26个项目中昆明火车新南站出入通道工程、武定至倘甸至寻甸高速公路等16个项目完成环评审批、备案(含1个依法不需要环评项目);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桥头堡”信息产业服务基地、神农国际农产品物流商贸城项目等10个项目未开工建设(含2个退出项目)。2015年、2016年云南省“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的项目,已经从2017 27 年云南省“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退出。
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部分规划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2016年底完成的《云南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中设绿色协调发展专门篇章。按照要求,云南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有关7个具体行业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2个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截至2017年底,此项工作已完成。
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了《云南省高速公路网中长期布局规划(2016-2030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持续开展“十三五”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三五”开工建设的74个高速公路项目,已全部完成环评审批。
省农业厅针对《云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云南省辣木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云南省蓝莓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4个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审查问题,制定印发《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三五”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厘清了需要开展环评的规划 28 目录,落实了规划环评工作责任,明确了具体的工作要求,4个规划环评工作已完成。
三、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30个园区尚未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其中规划修编后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有23个),25个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时间在规划审批后,57个园区尚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部分园区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批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62个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8个已报审。
(二)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57个园区尚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昆明市18个省级工业园区中,安宁工业园区、海口工业园区、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宜良工业园区、禄劝工业园区、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盘龙都市产业园区、空港经济区等8个园区未执行园区总体规划或规划修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昆明市18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信息产业园、海口工业园区、宜良工业园区、富民工 29 业园区、盘龙都市产业园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等7个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曲靖市12个工业园区中,宣威特色工业园区、陆良特色工业园区、马龙工业园区、师宗工业园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工业园区、罗平特色工业园区、会泽工业园区、富源工业园区等8个工业园区未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25个已建污水处理设施、16个正在建设、29个正在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工作中督查督办不力的问题
(一)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工作中督查督办不力,未落实对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政府督查室自2017年3月开始,组织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开展对全省各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督导检查,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 30 管执法的通知》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并已开展了3轮督查督导。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监管网络划分及“土政策”清理工作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一是全面实施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共出动检查人员59400余人次、排查企业12150余户;全省共排查工业园区129个,排查出问题198个;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项目12238个,排查出问题5800个;排查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企业3760户,排查出问题1656个;排查受过处罚、发生过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1438户,排查出问题1081个;排查饮用水水源地238处,排查出问题187个;对167个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了水质监测,159个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达标率为95.2%;排查重点环境信访案件609起,排查出问题701个;对2个工业园区实施挂牌督办,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946件,办理适用新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环境违法案件103件,共处罚款3475余万元。二是全 31 省16个州市和129个县市区政府均制定了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并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方案制定率和公开率为100%;全省共划分一级网格16个、二级网格83个、三级网格413个、四级网格1234个,五级网格3430个;网格方案中明确了监管区域、对象、内容、责任,实施分片包干到人,加强规范执法,巩固监管成效,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制定了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建立污染源动态信息库。三是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13件。
(三)云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中部分内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及时清理废止,截至2014年6月30日,已完成全省31个机械化改造煤矿项目(均扩大了产能并改变了生产工艺,均未获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的现场核实验收,其中15个机械化改造煤矿项目已获得了验收批复文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进行了清理,向省政府提交了《2017年云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全省31个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中,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项目5 32 个(2016年关闭退出4个、2017年关闭退出1个),2016年底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8个,未取得验收批复和生产能力公告(确认)的项目7个,取得验收批复和生产能力公告(确认)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11个。2017年4月,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批复及能力确认文件的通知》,对获得已验收批复但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11个机械化煤矿项目,撤销其批复文件,并通过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煤矿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未将环境保护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纳入联席会议成员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为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的环境管理工作,省政府已批准将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纳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擅自批准在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煤矿的转型升级改造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经清理,涉及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煤矿项目转型升级煤矿项目共23个。截至2017年底,23个煤矿项目已退出4个,保留项目还有19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2017年4月,省煤炭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撤销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叠水煤矿等19个煤矿项目转型升级方案确认意见的通知,撤销了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未履行环保、水保等手续的叠水煤矿等19个煤矿项目转型升级方案确认意见的文件;曲靖市印发关于撤销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关煤矿项目审核意见的通知,撤销了同意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保留煤矿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核意见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撤销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转型升级煤矿已下发矿区坐标范围的通知,撤销了涉及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煤矿已下发的矿区坐标范围。
六、部分湖泊保护条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一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滇池保护设施的规定不明确,第四十五条对二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生态旅游、文化建设项目”和禁止建设的“其他房地产项 34 目”也没有明确界定;《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制定历史遗留项目的退出措施,严重影响条例执行和保护工作开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工委,省法制办已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了修订《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阳宗海保护条例》的修订建议已纳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7立法工作计划》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七、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八文件”不力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委、省政府将环境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整改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共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共10次专题研究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积极组织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理论学习内容,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党委(党组)学习活动中。
八、《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 35 年)》对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任务、优先领域和保障措施都作出了具体安排,但没有按要求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多数地区和部门没有按照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一些纳入近期目标(2015年)的工作任务没有按期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2017年3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等26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加强了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的实施,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
2017年3月15日至21日、4月17日至28日、7月3日至13日,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开展对各地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督导检查的同时,先后3次对《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2016年选定南盘江流域(昆明市与曲靖市交界断面)开展流域横向补偿试点,积 36 极协调流域上下游,将横向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广到全省生态价值较高的怒江、澜沧江以及跨省的赤水河流域等地区。
加快推进《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已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列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一档”项目,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力度,2017年已下达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1310万元,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比上一年明显加大。《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发布了《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新建了1个极小种群植物迁地保护园;编制了全省及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家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的实施;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工作,2016年兑付理赔共计4256万元,受益农户3.8万户;编制完成滇金丝猴、亚洲象等多个个别种群的保护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全省90%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和85%以上的重要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
九、云南省虽然印发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省农业厅等个别牵头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37 “水十条”中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内容也没有落实到《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安排部署存在漏项
(一)云南省虽然印发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农业厅等个别牵头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水十条”中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内容也没有落实到《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农业厅印发了《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系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云南省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减少畜禽污染整改方案》,落实了国家“水十条”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有关要求。
(二)云南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执行率与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发展改革委已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纳入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通报督促和培训。截至2017年12月,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已全部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达到100%;129个县市区已有126个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达到97.7%,同比提高了27.1%。
(三)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平台、制定产能规模标准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2017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成2017年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印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区加大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完善畜禽规模养殖环保基础信息平台。省农业厅制定印发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改造农村牲畜养殖圈舍实施方案及《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39 划定方案的通知》;出台《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四)部分州市未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截至2017年11月底,云南省129个县市区已经全部启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已划定禁养区1417个,划定的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4396个,已关闭或搬迁3936个,占82.7%。
十、云南省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较慢,2015年底时全省仍有30692辆,和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认真落实《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淘汰工作力度。公安部门严格执行黄标车注册、转移限制措施;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多部门配合,加强针对机动车拆解和二手车交易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达到年限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力度;公安部门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报废监销、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和路检路查等工作。通过各种措施,2014-2017年,40 全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共42.19万辆,完成率112%。其中,2014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8.50万辆,完成率126%;2015年淘汰黄标车4.96万辆,完成率107%;2016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3.19万辆,完成率106%;2017年淘汰黄标车5.54万辆,完成率94%,淘汰老旧车9.69万辆。
十一、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只明确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责任,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3月,昆明市印发了《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27个部门在环境监管中的责任。
十二、《云南省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一)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以及《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1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将生态文明考核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印发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内,企业管理者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与重大破坏的,扣减企业管理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10分,或直接降低考核等次;在县市区党委书记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中,已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5分增加至9分,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
(二)昆明市各区市县、开发(度假)区主要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分值占比2013年至2015年逐年递减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昆明市重新配定2016考核权重,加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指标权重配比,按区位和经济发展状况,分为3个板块进行考核,其中,核心区由2015年的9.2%提高到12%,增幅达30%;拓展区由2015年的8.8%提高到14%,增幅达59%;生态涵养区由2015年8.75%提高到2016年的15%,增幅达71%。实施“一票否决制”,凡生态建设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曲靖市在2011年至2015年对县市区的考核中,涉及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分值比重呈下降趋势,资源环境占考核总分的比例由2011年的7.2%下降为2015年的7%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曲靖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曲靖市2017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明确综合考核中生态环境保护占考核总分权重不低于8%,考核指标由2016年的5项增加到8项。曲靖市委组织部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考核内容。
(四)红河州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个旧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不够,2011年至2013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分别占 43 环保工作分值的25%、15%、12%;从2014年开始,环保工作只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红河州委、州政府印发《2016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2016县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列为激励项目(扣分项)进行考核评分,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辖区内水环境污染及大气污染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一并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考核。2017年起,红河州委、州政府与各县市党委、政府签订《红河州县市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机制,将23项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市委、政府考核内容。
十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但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到位
(一)云南省虽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但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一是对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了梳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纪委在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等方面共问责495名个人、24个单位,其中厅级干部5人。二是成立了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为组长,省纪委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各室为成员的整改领导小组,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进行严肃问责。经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从严从实从速作了处理,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2017年11月16日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
(二)昆明市没有运用《昆明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问责办法》(2010年5月印发)、《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 45(2015年3月印发)追究责任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昆明市建立纪检、环境保护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加强检查,对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严不实的行为,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问责。2016年,共查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纪问题88件,处理人员94人。2017年,共查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纪问题6件,处理人员18人。
十四、2013年至2016年6月,云南省委督查室没有针对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八文件”开展专门督查,针对《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的实地督查尚未开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委督查室向各州市印发关于对贯彻落实加强环境保护和云南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立项督查的通知,组织各州市对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八文件”以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46 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进行自检自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督导组,先后对曲靖、玉溪、文山、大理等8个州市开展了实地督查,并对发现问题整改进行了督促督导。
十五、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
(一)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截至2016年6月,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环境案件数量和行政处罚总额分别为1321件和5293万元,按日计罚罚款总额和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128万元和42件、35件、8件,均位列西南四省(市)最后一位,并且差距明显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2016年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共出动97387人次,检查企业38376户次,对1279户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共处罚款7195.39万元,按日计罚6户、查封扣押生产设施35户、责令限产停产48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6起,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42起。2017年共对2073户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4304 47 万元,适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典型案件380件,处罚案件数、处罚金额和典型案件数同比增长62.1%、98.8%、177.4%。对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严惩,启动按日计罚,共计罚款2300万元。
(二)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对昭通市开展督查时抽查了121家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有114家,但当地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分别仅有2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求立案查处的24户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除1户自行关闭、1户达不到立案查处条件未查处外,其余22户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均已查处到位。
(三)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对丽江市开展督查时抽查了20家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有12家,但当地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分别仅有0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丽江市对督查组抽查的20户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中发现 48 12户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其中对3户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对9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4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共处罚款16.2万元。
(四)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对保山市开展督查时抽查了17家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有10家,但当地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的仅有3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5年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结束后,保山市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保山有限公司、腾冲海华木制品厂、腾冲滇科经贸有限公司、腾冲艺缘艺术品有限公司、施甸沙坝脚红砖厂、隆新食品有限公司下村屠宰场等7户企业,均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款28.337万元。
(五)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在红河州稽查后,移交地方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有2件未依法查处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红河州依法依规对省环境监察总队移交的2个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对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配套建设的环 49 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处罚款7万元,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弥勒锌鑫有色电冶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处罚款9万元。已取得验收组的同意验收意见。
十六、云南全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由2013年的1.66%下降至2015年的1.54%
(一)省级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下降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