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根据中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和对比中德日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异同和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提出了第三条改革之路:即不完全照搬德国,也不抄袭日本的做法,而是选择在保持二元并列结构的同时,进一步地改革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力图使它们完美结合起来。在完成这一系列改革后,移植机关争端解决机制,促使我国真正建立起公司监督体系法律制度并使其正常发挥作用。
关键词:并列二元制;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监事会;机关争端解决机制
一、公司监督法律制度的综合考量
机关争端解决机制是德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专门解决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产生的,内部机制没法解决的矛盾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公司监督制度最初是在借鉴德国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列二元制,后又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仍然不能正常地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当前日本公司法改革,允许公司自由选择,要么实施监事会制度,要么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松下等公司已经选择放弃监事会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很难说谁是最优的,只有适合不适合。把我国与德国、日本的具体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对:我国与日本极其相似,建立的是并列双层委员会制,即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并列的,谁也不能领导谁。董事会拥有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监事会只拥有董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监督权;同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这种模式与德国的模式是不完全相同的,德国只有监事会单一监督机构,没有独立董事,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分立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监事会是董事会的上位机关,它甚至在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都拥有对公司的领导权。中日模式有严格的分工和界限,从某种角度来说应该比德国模式更科学更合理,因为现在德国监事会也存在权势过大,刚愎自用,官僚主义倾向等问题。但实践中日中的监事会制度却是失败的,原因是众多的,学者们已经进行大量的讨论和研究,得出过很多观点。笔者较为赞成“职权分离”型,即监事会从业人员、财权等配置不合理,弱监督权,强监督职责,导致其根本无法履行《公司法》赋予的监督责任,发挥正常的监督作用。因此,我国目前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改革重点应该是落实监事会的监督权,而不是盲目取消监事会。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依然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和履行监督职责最卓有成效的制度,除了监事会的事前监督和监事个人法律责任的完善外,他们在司法救济措施中,也有独到之处:即机关争端解决机制,此制度正好弥补了公司内部机关之间在实现相互制衡的过程中留下的制度空隙,及时地解决公司内部机关之间发生纠纷后久而不决的矛盾。我们在保留监事会的同时,虽然没必要也不可能完全学习和照搬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但鉴于与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许多相似之处,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和学习德国监事会制度的长处,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移植机关争端解决机制。第一,主银行制度。德国是典型的主银行制度,即企业融资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证券市场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从而银行往往成为了公司中的大股东或主债权人,占据主导性位置。我国长期以来也都是银行占金融市场的主要地位,虽然目前正在向资本市场过渡,但银行的作用依然很强,我们没有必要人为降低它的作用。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仍然还是要面对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和融资方式。第二,职工参与机制。德国公司治理的最大特点是规定监事会、董事会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监事、董事成员,从而实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我国自解放以来一直都有职工参与的机制和习惯,只需在法规上完善,用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第三,公司法很发达,较为重视司法救济。德国是一个司法制度很发达很严密的国家,有一套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我国虽然司法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对司法制度建设非常重视,从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至今,我们的公司法已经从完全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到为全社会公司正常发展服务,其内容和方向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在司法救济方面,从无到有,开始重视董事、经理、监事们违反公司法和公司制度后的司法救济。
从以上的综合考量出发,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目前最佳的选择是继续保持双轨制(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同时充分学习和借鉴我国自身缺乏而德国较为严密的股东监控制度和机制,真正赋予监事会监督权力,完善其职责和诉权,使其能够像德国的监事会一样真正发挥对董事会监督制衡作用。
二、我国公司监督制度的改革取向
我国的公司监督制度虽然是双轨制,即有监事会又有董事会,但依然没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如前分析,并非监事会制度或者独立董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而是这两架马车根本没法正常跑路,它们马力不足——监督权没真正落实,实践中我国国务院直接派驻中央企业的监事会就能发挥不错的监督效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并非仅仅是因为他们手握上方宝剑,德国几十年来类似美国“安然事件”那样的重大问题,至少证明了:监事会制度在发挥监督功能方面的确是卓有成效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发挥它的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监督权等四个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独立性。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但它在理论上的独立性并没有保证它真正的独立。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在建立监事会时又没有充分重视和严格的依法操作,导致公司实务中监事会成为董事会的附庸甚至傀儡。大部分的监事会从经费到监事的人事权、薪金、福利等都操纵在董事会手中,试想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象征性通过,用这样方式建立的监事会还可能独立于董事会吗?再加上薪金、福利等也完全由董事会操控,其监事会成员能大胆监督吗?
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应将监事会的人事权真正收归股东大会。监事的提名权和人事任免权、薪酬等完全由股东大会负责(现有监事会可以享有提名权),包括监事的薪酬、福利、查帐经费等每年直接由股东大会预先审批,年终核准。但由于中国的股权较为集中,往往董事长和董事都是大股东的人,因此,在监事会的构成和人选上,必须完全贯彻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共同管理,即监事会由企业的各方代表共同组成。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企业的总人数来确定是否需要职工代表,人数少于500人的,可以不设职工代表;超过500人的企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能少于监事会成员的2/3。二是严格的分权管理,即职工代表监事必须由来自于企业内部至少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职员、高级职员等构成,其他人不能;同时董事、董事长不能担任股东代表,职员和工人、高级职员和有一定学历、资历的人可以担任股东代表。
第二,专业性。严格规定监事的职位、职别,
还必须规定股东代表和职员、高级职员代表的最低学历和资历。确保尽量多的监事具备必备的法律、经济、财会和企业管理知识。
第三,积极性。为了充分调动所有监事积极履责,必须完善监事的责任和问责制,除了法律已经规定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外,还要在具体的表决和投票程序上设置问责制,如对监事会的某项决议,在投票和表决中有反对,但监事会依然通过了,如果该决议事后证明错误,该监事可以免责。其他监事在没有超出正常判断力范围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议,每人都得负责,视具体的损害情况决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对监事会没有尽到监督董事会责任导致损害的,如监事会没有发现或发现没有汇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假账,经营决策明显不当或失误,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时,股东大会可以追究监事会的责任,撤销甚至要求监事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做得出色的监事,给予很高的报酬和激励。
第四,监督权。中国目前不可能赋予监事会像德国监事会领导董事会那样大的权力,但监督权的落实是能够做到的。我国《公司法》在保证监督权的落实方面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如我国《公司法》第54条第3款规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包括“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却未规定纠正和制止上述行为的请求方式,更未规定对簿公堂的诉讼方式,没有明确监事会或监事相应的起诉权。这样即使发现了问题,由于公司法条文缺乏可诉性,而无法实行有效之监督,德国除了有自然人之诉,还有机关争端解决机制(后面详述)。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监督权的具体法律措施和法律规则,具体落实公司的内部监督权。
三、引进机关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我国监事会的诉权
机关争端解决机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就已经开始出现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基本肯定和支持,法学界也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讨论。该制度的起因来自于“亚当——欧宝案”(Adam Opel Fall),欧宝股份公司与EDS GmbH签订了框架性的劳务合同,欧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用集团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将信息处理交由EDS Gm-bH公司处理,其形象处理部门的大部分员工由EDS GmbH公司以现有待遇接收,但该决议遭到了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反对,并以个人的名义起诉欧宝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
该案经过了达姆施塔特州法院和法兰克福州高级法院二审,双方对个人监事有否诉权,产生了不同的争议,前者认为有,后者认为没有。最后,联邦最高法院(BGH)判决,支持后者的观点,但只就事论事没有对公司内部机关诉讼发表意见。德国主流观点基本同意最高法院的主张,即个人监事无权提起对董事会的诉讼。然而德国《股份法》第110条的规定,对董事会提起诉讼是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只是监事会必须做出相应的决议,才能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对此观点也是赞同的,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对董事会侵犯监事会权限的情形,只能由监事会作为机关提起诉讼”。
机关争端解决机制从我国学者和德国学者的论述中,可以得出结论:机关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指发生在公司内部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当其他手段没法解决时,监事会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最终做出裁决解决。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教授莱因哈德博尔克博士就认为“机关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内部的诉讼,即公司作为组织体与其自身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或机构成员之间以及机构(成员)和机构(成员)之间因内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因此,机构诉讼的实践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下”。
尽管中德公司治理有很大的区别,监事会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是不同的,但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文化背景,经济状况,我们提出了在保持我国现有公司监督制度:既有监事会又有独立董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的前提下,学习德国经验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从提名权、财权等方面进行改革,真正夯实监事会制度,使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和监督权,彻底改变我国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同时将新增加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结合起来,使他们共同发挥监督作用,构建我国新的公司监督制度。同时,在监事会各项实权逐渐落实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积极引进德国的机关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监事会的诉权,用司法救济方式为监事会的监督权树立一道强有力的保障。
这种移植在我国《公司法》体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重大障碍吗?先看实体法。纵观我国公司法,只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违法行为需负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但谁负责起诉根本没提。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当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4条第6款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依公司法第152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德国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同样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诉权及其诉权的行使,只简单地规定了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这就说明监事会起诉董事会在公司法的实体法上是存在一定障碍的。尚需进一步地修改和补充,使监事会的诉权能够真正确立起来。至少还需明确规定在董事会采取非法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国家环保法、劳动法)时,监事会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和消除影响之诉,以及监事会对单个董事的特定违法行为(如违反竞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沉默原则时)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程序法。在程序法上的问题,首先是主体资格问题,即公司机关是否具备诉讼能力?是否有权代表股东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缺乏相应规定的,但根据司法部的解释,既然股东有派生诉讼权,那么监事会也同样可以享受此派生诉讼权,不过,它与董事会同为一个法人实体下的机关,是否有“指已诉讼”之嫌呢?这些方面尚需诉讼法或者是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说明。其次,是诉讼费用问题,究竟监事会的诉讼费应由谁来负担,董事会还是监事会?
总之,我国目前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地完善公司监督制度。目前的关键问题不是资本的原始积累问题,而是诚信经济既法制经济问题,那么就是说规范和法制是我国经济目前发展的重要瓶颈,不解决好市场经济很难快速推进,而公司本身的规范是经济细胞里面的细胞核问题,细胞核都规范了,整个经济细胞和市场经济自然容易规范。而公司的规范发展最重要的又在于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因此重新检讨并参照监督制度较为成功的德国模式的做法,并适当考虑英美成功之处,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监督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制经济的必然。
(责任编辑 徐家英)
市场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在宣传引导、重在机制建设、重在明确责任、重在扎实有效;坚持法规宣贯与机制建设相结合,监督管理与诚信自律相结合,免费检定与执法检查相结合,重点整治与常态监管相结合,建立集贸市场主办者与政府行政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诚信计量建设,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营造诚信、守法、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和“政府放心、主办者管理、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确立“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实行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称重、统一配置)的监管方式;努力实现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0%以上、公平秤设置和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集贸市场计量动态监管机制,使质监部门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得到明显加强,使集贸市场主办者及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显著提升,使集贸市场计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使集贸市场利用计量器具作弊、销售商品量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建立起诚信、守法、公正、和谐的集贸市场秩序。
三、工作范围、方法
(一)工作范围
1、xx县的集贸市场,包括:xx中路菜市场、xx商城菜市场、xx西路牛肉市场、xx百家汇集贸市场;
2、察雅、左贡、芒康、八宿、洛隆、边坝、江达、贡觉、丁青、类乌齐等10县的集贸市场。
(二)工作方法
此项工作由标准计量科牵头,稽查队、检测所及各县商务局协助配合开展,要做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计量环境实施一次全面整顿。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分批分区域、全覆盖的方式进行;二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三要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全面客观,务求实效,对在监督检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7月15日~7月30日)
对全地区的集贸市场进行一次普查,摸清底数,填报集贸市场登记造册表,掌握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件数,掌握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及检定情况;掌握公平秤设置情况,是否做到“两必须、五应当”(“两必须”是指集贸市场必须设置公平秤,公平秤管理必须建帐立卡、强检合格有效;“五应当”是指公平秤放置处应当有明显标志,公平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的使用应当有记录,消费者利用公平秤复秤时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凭证,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秤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次数);了解集贸市场销售的零售商品、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情况。
(二)加强计量宣传(8月1日~8月15日)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素质、知识水平和市场自律能力。
(三)开展免费检定(8月16日~ 9月30日)
按照“关注民生、计量惠民”总体要求并结合xx实际情况,对各集贸市场的在用计量器具统一开展一次免费检定工作(检定合格后要加贴检定合格证,出具检定证书),同时将检定结果通报当地工商、商务部门,并在集贸市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四)联合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0月1日~11月30日)
标准计量科、执法队、检测所及各县商务局,将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合开展好集贸市场计量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检查市场业主、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和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检查集贸市场业主责任是否做到“四落实”(即入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三是检查是否设置合法、有效的公平秤;四是检查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利用电子计价秤进行作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五是加大对制造(改装)和销售作弊计量器具企业(经销店)的打击力度。
(五)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12月1日~12月31日)
坚持以“经营者自律为主,政府引导推动,社会评价监督”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落实主办方责任,签订《xx地区集贸市场计量诚信承诺书》,引导主办方、经营者向社会做出诚信计量、公平交易承诺。要明确主办方、经营者在集贸市场交易过程中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经营者与主办方签订的合同中也应明确各自的计量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 地区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 地区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 地区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xx 地区质监局标计科科长
xx 地区质监局稽查队负责人
xx 地区质监局检测所副所长
xx xx县商务局局长
xx 边坝县商务局局长
xx 洛隆县商务局局长
xx 左贡县商务局局长
xx 芒康县商务局局长
xx 八宿县商务局局长
xx 丁青县商务局局长
xx 类乌齐县商务局局长
xx 江达县商务局局长
xx 贡觉县商务局局长
xx 察雅县商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质监局标准计量科,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在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模式,改变传统管理办法,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集贸市场进行重点监管,要在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计量长效监管新机制上下功夫,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注意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好的典型,要向社会公告,引导消费;对不好的典型,要予以曝光,将其置于舆论和社会监督之下。
(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工作中要加强与各县政府的联系协调、请示汇报,要主动与县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务求抓出实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向集贸市场的主办者、经营者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提高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市场自律能力,使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1.集贸市场登记表
市场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完善制度
全力推动国有资产“公开、公平、公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难点,也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当前,资产与预算、资产与财务、实物与价值管理脱节,资产管理相对滞后,成为影响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因素,甚至阻碍了财政改革与发展。作为资产监管机构的责任人,我们不能漠视它对财政机体的侵害,有责任、更有义务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岗位上,用发展的眼光,去推动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用务实的态度,去促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用敢于冒险的精神,去担当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的实践者。
一、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为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产权管理分散,管理责任不明,公共产品占有不均,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能力、调控能力不断下降,资产配臵随意性大,行政
运行成本、财政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资产管理效率低下。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且制约了财政改革与发展。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政府所有、单位有效使用、财政有效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体制,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虚拟的产权所有,打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的界限,所有资产产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有,单位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使用保管资产,财政部门履行资产管理职能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产权明晰,监督有力、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着力推动资产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推动资产信息化管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纳入资产信息系统管理,有少数单位利用资产管理的漏洞,无偿占有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我们要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差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全部纳入资产信息系统管理范畴,努力实现从资产“进口”到资产“出口”的全过程监管。
二、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推动行政事业资产“公开、公平、公正”管理。
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资产管理新秩序,是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资产管理的必然趋势。建立产权清晰、配臵科学、使用合理、管理规范、监督公正的的管理制度,就是要求我们必须结合资产管理的实际,结合财政发展的需要,紧紧依靠法律、法规、制度,来推动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建立“统一集中管理、统一租赁合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竞价经营、统一收支渠道”的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虚拟折旧制度,积极推动编制行政事业资产配臵预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无偿性和资产形成的来源不计成本,是造成行政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公共资源占有不均,财政支出压力加大的根本原因。建立行政事业资产虚拟折旧,是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化解财政支出矛盾,建立资产配臵预算的有效方法。虚拟折旧,就是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照一定的折旧率乘于
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虚拟折旧。编制资产配臵预算,包括虚拟折旧、国有资产收益两个部分,年末,我区固定资产原值***元,按照2%提取固定资产虚拟折旧,**年应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元,**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臵收入、门面出租收入近**万元。政府可以按照出租收入的20%提取资产配臵预算调节基金。**年资产配臵预算**万元。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虚拟折旧,积极推动资产配臵预算编制工作,是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三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建立资产专管员制度。积极推行资产专管员制度,解决单位资产管理缺位问题。当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严重脱节,有的单位甚至将资产管理交给非财务人员代管,财务人员成为资产配臵、资产处臵、资产收益的被动管理者。建立资产专管员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监管职责,是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资产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资产处臵、购臵、收益等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单位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审
检、考核工作。确保资产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管理移位问题。
四是建立资产处臵、产权交易平台,促进资产规范化管理。资产处臵、产权交易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资产管理的难点之一。搭建资产处臵、产权交易平台,是推动资产“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的基础,也是遏制随意处臵、权钱交易的重要手段。通过资产处臵、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将行政事业单位闲臵资产、不需用资产、报废资产,经过维修、加工等方式,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而且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价值。通过公开竞价、公平竞争的方式,使行政事业资产收益最大化。
五是整合财政信息资源,全力推动资产精细化管理。建立财政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是实现资产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前提。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树立精益求精和依法管理的理念,应用信息化、专业化、系统化管理技术,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管理,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
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当前,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行政、资产、教育等管理软件,互不兼容,使财务人员工作负担过重,出现忙于应付管理软件的现象。因此,建立财政管理软件共享机制,是财政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必须以专业化为前提、系统化为保证、数据化为标准、信息化为手段,把资产与预算、资产与财务、实物与价值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中心卫生院职责
1、中心卫生院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二院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2、中心卫生院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切实发挥枢纽作用,确保卫生系统上下协调、政令畅通。
3、
中心卫生院必须及时传达卫生局下发文件及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并按照要求认真抓好督导,确保各项常规工作及临时性工作得到落实。
4、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卫生局工作部署,制定辖区卫生发展规划。要及时向卫生局提供辖区内人才、设备的供求信息,以便于优势互补,发挥辖区资源技术优势。
5、中心卫生院要按季度召开乡镇卫生院、二院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并按季度将辖区内所有医疗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局。
6、中心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经营管理上的监督,避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经济下滑,要帮助指导辖区内后进单位尽快扭转局面。
7、中心卫生院对辖区内卫生安全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强化对安全“四防”、医疗隐患、矛盾纠纷的排查,避免出现重大事故。
8、中心卫生院有无偿承担辖区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的职责,在医疗技术上应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单位提供无偿援助。
二、中心卫生院监督、管理、指导内容要求
1、切实加强对辖区的监督、管理、指导,维护辖区的团结、稳定以及正常的工作秩序。
2、组建辖区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拿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对于存在的重大医疗安全和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上报。
3、认真执行财务预警制度,对辖区医疗单位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中心汇报。对往来账款要及时清理,特别是向银行(或单位、个人)借款5000元以上的,要组织职工进行讨论,并写出可行性报告,待卫生局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借贷,否则按财经违纪处理。一经发现财经问题,特别是因各方面原因出现收入下滑、效益下降等问题,要及时上报。
4、设立专职医教科,按照卫生局要求,定期组织辖区开展“双考双评”,并负责辖区内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及技能比武等活动。
5、建立设备购置及基本建设项目逐级审批制度,除基本医疗设备外,辖区内购进5000元以上的设备及10000元以上的基建投资必须及时向卫生局计财审计股写出可行性报告,待批准后实施。
三、中心卫生院权利
1、中心卫生院有权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2、在紧急情况下(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及急诊急救、会诊等),中心卫生院有权对辖区内的人员、设备、药品等进行统一调度。
3、中心卫生院有权提请卫生局对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卫生局在对乡镇卫生院(二院)人员调动及院领导任免时,将充分征求所在辖区中心卫生院意见。
4、对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及管理水平差的乡镇卫生院(二院)主要负责人,中心卫生院有权提请卫生局对其进行撤换,由卫生局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
四、强化责任,严格奖惩
1、中心卫生院院长要认真帮助辖区各医疗单位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要真真正正地帮,实实在在地助。对于工作走形式、走过场、欺上瞒下的中心卫生院长,卫生局将对其进行调整。
2、中心卫生院院长不能利用权力干涉辖区医疗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不能利用权力进行勒索,谋取私利。上述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内,辖区卫生经济较上一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并且后进乡镇卫生院、二院卫生工作有了转机,卫生局将按照经济增长幅度给予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内,由于中心卫生院没能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辖区后进乡镇卫生院、二院工作没有起色,卫生经济出现下滑,卫生局将按经济下滑幅度给予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人内不得评优评先。
5、凡是由于工作失误,辖区内发生重大责任性事故,中心卫生院将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涉及经济赔偿时,中心卫生院将承担一定的赔偿数额。
市场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监管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有序推进,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围绕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营商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有效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为实现 XX 市市场监管不断取得新成就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实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商事制度框架,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形成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一)全面形成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全面形成。各种行政审批大幅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各类不必要的证照基本取消,新增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为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二)全面形成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消费维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统一的消费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基本形成,消费维权的便利程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发展壮
大,消费维权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消费满意度持续提高。
(三)全面形成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市场监管格局进一步完善,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
三、主要工作 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在“十三五”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向“完善体系、提升跨越”为主的阶段转变。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市场监管格局,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一)坚持以党建引领全局发展
持续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教育决策和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为重点,弘扬“爱岗、敬业、奉献、服务”的市场监管精神。进一步坚强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全力打造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作风建设过硬、专业行动有力”的高素质市场监管队伍。
(二)坚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完善市场监管和服务,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主消费,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环境。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限,为各类经营者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三)坚持深化“从简服务”工作理念
进一步削减各类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定,最大限度缩减审批范围。化解“领照容易、领证难”的矛盾,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完善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
(四)坚持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
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完善企业名称管理规范,丰富名称资源。增强企业变更名称的便捷性,提高办理效率。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取消不合理限制。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五)坚持加强市场广告监管
围绕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商品,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广告监管方式,加强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建设,健全广告监测制度体系。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违法广告预警机制,完善广告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六)坚持强化产品质量
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七)坚持相关领域规范管理
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商品质量合格、自律制度健全,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好旅游、野生动物保护、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规范管理。强化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四、重点工作 (一)着力打击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的行为,加强执法查处。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二)着力健全认证检测体系
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完善购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制度,健全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中采信认证检测结果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创新,提高现场快速智能识别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技术水平。加快提升认证认可检测服务市场监管能力,推进其在电商、微商等新兴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维护质量安全底线。加强自愿性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筑牢质量品牌提升基础。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建设。
(三)着力加强日用消费品监管
适应百姓消费品质提升的迫切要求,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的引导和约束功能,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缩小国内标准的差距,提高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程度,逐步实现与国内销售产品同标准、同质量。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质量监管,查处“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四)着力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规划。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推动完善食品
药品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提高百姓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效率。
(五)着力维护未成年 人和老年人消费权益
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强对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丰富老年人消费需求,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提高老年用品设计、制造标准,确保老年用品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适用性。规范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六)着力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
按照便利消费者投诉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互联网平台,优化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投诉等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向基层和新领域延伸,建立覆盖城
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推进“12315”与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申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提示警示和应急指挥。
(七)着力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健全消费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查。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在产品“三包”、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第三方专业监管和服务。
五、组织保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改革发展纳入议事日程,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具体抓好市场监管发展
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将《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二)坚持加强组织协调
各部门、各地方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作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实抓好。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部署,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强化政策支撑,增强要素保障。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三)坚持明确责任分工
各部门、各地方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勇于改革,运用创新性思维、改革性举措,创造性地落实好规划任务。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规划的实施。适时开展《规划纲要》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分析实施效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四)坚持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跟踪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与总结,每年向市政
府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报告,总结规划实施进展,提出推进规划实施建议。在规划实施中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建立规划实施长效机制。
2020 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计划
2020 年,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多措并举,努力推动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以创新服务为手段,聚力优化营商环境 1.发挥职能引领作用。引导企业通过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附加值等方式,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2.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充分发挥新一轮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纳入市场监管大格局的有利条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力度,围绕家纺质量提升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家纺质量合作社的配套支持和指导力度,做好家纺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 X 家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3.全力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主动对接重点项目,及时协助解决辖区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各类市场监管服务问题,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动态跟踪制度,点对点进行服务,促进项目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以保障安全为底线,全力加强日常监管 1.全力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的底线,巩固和发展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势头。推进综合治理。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商圈闹市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营造安全的饮食和用药环境。
2.严抓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特种安全设备信息化系统作用,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风险管理数据库,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突出重点行业监管。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广告行业整治力度,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非法集资广告、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广告的整治。强化打假治劣,开展产品质量打假行动,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近期,我们针对双节两会等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结合市监职能及近期工作重点,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以“从严治党、提质增效”作风建设百日专项行动,食品安全“春雷”守护行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品安全百日专项整治,特种设备安全“两节”专项整治和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为主要内容的“1+4”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解决好节日期间老百姓衣食住行游购娱”等消费安全问题,确保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节日。
三、以履职尽责为目标,着力健全市场监管体系 1.创新市场监管举措。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探索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实施精准监管,缓解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的效能。
2.提升消费维权成效。积极探索应对“职业举报人”措施,加大消费侵权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整合各举报投诉平台,在及时率和满意度上寻求突破,高质量做好消费维权保障工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3.强化市监惠民成效。继续做好计量惠民、计量惠企相关工作,进一步让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得到方便和实惠;扎实推进“放心消费”建设,持续进行市场快检工程。
四、以从严治党为准线,锻造履职尽责好队伍 1.突出政治引领。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继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开展党建工作标准化建设,推进党建阵地规范化打造;系统谋划党建品牌实体化拓展,扎实推进党建活动多样化延伸。
2.从严正风肃纪。强化专项督查和日常检查,深挖“庸懒散慢拖”现象,促进市场监管队伍党风政风始终保持良好态势。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廉政风险防范,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廉政谈话提醒,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3.强化能力建设。针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职能不断拓展的实际,积极抓好各类教育培训,提高全系统干部
市场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检查员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聘任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协助开展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资格考试、聘免工作,卫生执法机构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聘任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申请担任卫生监督检查员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六条 参考人员条件:
(一)身体健康,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在公共卫生相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优先;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申请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当填写《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提供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推荐,选聘卫生监督检查员的卫生执法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八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的内容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专业知识。
第九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考试由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自行命题,统一组织。
第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检查员聘免
第十一条 通过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检查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式样由省卫生行政机关统一制定(式样附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聘任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检查员证的编号规则:(□□□)(行政区划名称)卫监检+□□□(顺序号)号。
例:(合肥市)卫监检001号;
(合肥庐阳区)卫监检001号。
第十三条 被聘为卫生监督检查员的人员退休、退职或不再担任卫生监督检查员时,应将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通知上述人员交回证件而不交回的,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五年。卫生监督检查员聘任期满经原聘任机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聘任和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有关卫生行政机关聘免的卫生监督检查员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在一个聘任周期内,由聘任机关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检查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利用工作之便,对被监督单位索、拿、卡、要,造成影响的;
(三)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以上
(二)
(三)
(四)项解聘的,不得再聘任为卫生监督检查员。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协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出示《卫生监督检查员证》。
对于不出示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助检查任务区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执法机构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三)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四) 对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
(五)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不徇私情;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文明工作;
(四)遵守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六)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工作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八条禁令:
(一)禁止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收受贿赂;
(二)禁止工作时故意刁难、拖延或者不作为;
(三)禁止无法定依据的收费;
(四)禁止与被监督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五)禁止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任何休闲娱乐活动;
(六)禁止执行任务时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
(七)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技术机密;
(八)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检查员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
第六章 培训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检查员培训制度,对卫生监督检查员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法制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的处理,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