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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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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意识调查报告(精选8篇)

农村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第1篇

实践方案

调查对象:村民、村干部

调查目的:了解农村法制现状,加快农村法制化进程。调查方法:问卷调查、现场走访、调查地点:大坡乡所辖三个行政村

调查时间:

2012年9月6日——9月13日

大坡乡农村法制意识的调查报告

我国已进入“六五”普法时期,在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普及法律知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人民群众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办事等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农村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然而,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仍然缓慢,特别是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甚至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农村群众的法制意志待提高,法制化进程极为缓慢。怎样推进法制化进程,迫切需要我们调查分析和认真总结。调研中发现问题及解决办法:虽然我国城镇化水平在不断提高,然而我国仍然是比较典型的农业国,一个有着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为此,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关于权利意识的调查:

一、九大政治权利意识: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可不可以做,目的是考察村民们是否意识到了“法无明规定即可为”。完全意识到这一点的人数为约40℅,对这一点比较模糊也有约40℅,有20℅村民的理解与这委现代法治基本原则 的内容恰好相反。看来村民权利意识不段提高的同时,还留有“义务法”传统的烙印。

二是在婚姻问题上子女与父母发生争执应该听谁的,中有1℅的村民选择了“听了父母的”,这表明几乎所有人已经意识到当事人拥有婚姻自主权,父母再也不能包办子女的婚姻了。但66℅的“看谁有道理”的答案也告诉我们:人情——这个传统社会遗留的伦理因素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还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

三是儿子与女儿谁优先,表明绝大部分村民赞同“男女是平等的”。但约16℅“各家情况不一样”的答案又一次提醒我们”“情“这个因素的重要。虽然“人情”不必然与“国法”相冲突,但不能排除冲突的可能性,好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发现种情况。

在遇到纠纷或麻烦时,农民们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般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方式 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们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内或是村内有威望的人调解。如果纠纷再大一些,就会去找村干部解决,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民间调解方式和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农民远远多于选择通过法律解决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领域。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们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它们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过人与人这间的协调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而且还有相当部分人认为,找官比法律管用,因此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误区。

二、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怎样办

一中家时原田上种 什么谁璾了算:9℅的群众选择了干部了算,8℅的群众选择农技部门说了算,84℅的群众选择了自己说了算。

二是承包合同谁说了算:15℅的是村里说了算,13℅的不清楚,72℅的是与村里商量。

三是交税以后,村、乡还应不应该向你们收钱:不应该的30℅,应该的11℅钱是用在老百性身上就可以收的59℅.四是农村土地是谁的:是国家的24℅,是集体的17℅,是个人的45℅,是家庭的14℅.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农民的政治权利意识总体较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于诉讼意识的调查:

“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在现代社会,诉讼是救济权利、解决纠纷的最正规途径。而在传统社会,人们习惯于一种“无法”的社会生活,把到司法机构打官司的人视为“败类”,而把司法机构视为破坏既定和谐的不祥之物,是“一个包庇叙利亚的机构”。可见,人们对诉讼的认知度、评价度、参与度是反映其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

一是怎样看待打官司行为:值得鼓励占20℅,认为的斤斤计较的占17℅,正常的占63℅.二是打赢官司主要靠什么:靠律师的占19℅,靠和法官的点18℅,靠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的点63℅.三是亲朋借钱,是否需要立字据:不好意思提出的占21℅,需要,以便于今后查证的占28℅,没有想过的占51.四是当您与邻居发生了,您如何解决:找双方都信服的第三人评理占49℅,找村干部占44℅,到派出所反映或到法院起诉仅只有7℅.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在坡乡的农民,已经不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了,有90℅的人认为这里“正常的”和“值得鼓励的”。然而绝大多数纠纷在非讼程序中得以解决的事实也是农民对诉讼参与度不高的原因看来,几千年传统文化烙印在中国人心屡深处的“息讼”观念仍然严重。同时,70℅以上的人认为“打赢官司主要身权利的信任。但只有30℅的人认为亲友之间借钱需要写欠条,这表明村民们保证据的意识还有特进一步加强。

总结:

目前,农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还较单一,法律知识面还较窄,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人还较少,而其中年轻人居多,而中年人,老年人占较低的比例,农村普法的形式还停留在集市上的宣传单。上述情况表明,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管齐下,既要政府主动安排,还要民间的积极组织,既要农民主动去学,还要以安说法,通过多种形式家民有更多机会

接触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用法知识武装大脑,既要便农民养成维护其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

群众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是导致群众法制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群众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也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如此一来,便形成了很严重的恶性循环:由于不懂法而不用法,越不用法则更加导致了农民不去学法,不去了解法。群众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既使有所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很肤浅的层面上,甚至根本了解的就是错误的信息。要全面提高农村群众法制,必须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建立,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农村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第2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将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成为了全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为了了解现在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情况,探索法制宣传的新渠道,本小组特对此制定了一份调查问卷,在本校大学生中展开了调查,对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提出建议,以此为促进社会法制作出自己的努力。调查以随机问卷方式,面向全体杏坛学院的学生。共制问卷100份,收回92份。问卷的内容围绕“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展开,总共10道题。在调查的学生中,各年级段的学生都有,大四的占了大多数,他们的答案基本代表了客观意义上的非法律专业学生在完成了大学阶段积累后所知晓法律的程度。

为进一步了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现状,促进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学校的法律教育工作提供依据,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因而进行了本次大学生法制意识调查。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严谨的治学态度,通过问卷形式了解真实数据,进而通过数据得出问题,通过问题了解到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从而分析如何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

所谓法制意识,其实更多的讲究的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对法律的了解和情感。这一部分是针对概念中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和了解法律的途径”而提出的,通过大学生的回答,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的态度和情感。

第二部分:相关基础法律知识和权利义务的认知。这一部分是针对概念中“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而设计的,基于此理由,我们选择了一些基础的法律问题,同时这些问题有正确答案,通过答案的正确率来了解此方面。

第三部分:实践中对法律的运用和理解。这一部分是针对概念中“对法律意识观念以及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而设计的。因为是要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程度,我们通过商量,希望可以通过现实中大学生热点关注的或者生活中会遭遇的一个场景来展开问题,这

样不仅可以拉近问卷调查者与被调查的距离,也可以得出大学生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最真实的反应。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阶段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有必要的,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多样化保证了学生与法律知识具有较广的接触面,这一点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可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在调查的学生中,只有48%的学生知道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这表示,还有相当多的同学对生活中的法律没有予以足够的关心。对于“法律是否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个问题,38%的学生选择了“能,我对法律有信心”;18%的学生选择了“不能,法律愈来愈成为有钱人和有权的人的代表”;34%的学生选择了“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这组数据充分说明了在大学生看来,现在的法律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甚至法律存在的基本意义都在面临着被部分学生否定的局面。虽然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不能单纯地归结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对大多数人来说,现在的法律体系还是不能够满足他们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由此可见法制理论与实践存在着十分严重的脱节。同时,只有14%的学生表示曾经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不禁引人深思,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尚如此不愿以法律作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实现全民懂法用法还任重而道远。另外,对于诸如一块钱之类的细小的利益,69%的学生选择了不会去争取这样的利益——即使这样的行为在法制意识的普及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有可能使别人因此而受益。在“假如你参加勤工助学或利用课外时间在社会打工,当您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您会”一题中,有51%的学生选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也有18%的学生希望通过别的合法手段来争取解决问题。但仍有将20%的同学选择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于社会中思想最为激进的大学生仍有这种思想的存在,并占据如此之大的比例,不禁让人汗颜,引人思考。不过,在面临着严峻现实的同时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希望,学生也希望通过各种形式来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制意识。问卷中所提出的诸如“增加有关法律的课程”、“ 组织普法讲座”、“ 组织学生参与法庭旁听”、“ 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审判”等形式均受到了学生相当的赞同。

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需要不同渠道的共同合作与努力。由此,提出以下看法,首先要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丰富和法律兴趣的培养,学校是教育机构,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后备干部和各级管理人才的重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学法、知法,使他们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做到守法、用法、护法,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要积极组织和开

展法律教育课程和法律意识培养的措施,活跃于校园内的有关法律的社团也应该积极开展活动,培养同学们的法律兴趣,活动开展要注意避免形式化、古板化,要让学生们去参与和配合中真正有所收获。其次,全面普法教育任重道远作为社会中知识分子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如此欠缺的情况,推及全民的法制意识,结果自然不容乐观。因此,全民的普法教育及其法制进程可想而知,面临巨大挑战。因而,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各级教育机构,组织机构都应该注意把法制教育提上日程,完善法律咨询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同时,司法机关应建立法律公信度,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度不断暴露的司法处理问题,司法腐败现象,让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急剧下降,法律的信任危机越来越严重。因而加强对公、检、法机关的规范化整治,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行为作风的整治也越显重要。普法的基础是信仰法,建立法律的公信度是法制进程的关键一环。另外,根据大学生的现状和我国的国情,在义务教育阶段,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权利观念,即改善现阶段教育对于法治观念培养的缺乏;国家应继续加强对法治的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这有利于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对落后经济地区的法治建设要与发达地区同步推进,防止法治建设的不平衡阻碍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发展;要限制公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形成社会良好的风气促进大学生法治观念;加深对我国法制实践了解,让大学生自觉培养法治观念。

农村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第3篇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农村,法制建设

在2016年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岁之间。

2.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40—70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包括初中)97%,高中以上的占3%。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男女比例:男40%,女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工作年限:10年以下占20%,10-20年占20%,20-40年占50%,40年以上占10%。

(5)民族比例:汉族占50%,朝鲜族占50%。

(6)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95%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过“五险一金”,65%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90%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如果发生劳动纠纷:100%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模拟法庭冶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起到积极意义。政府应加大社区和村委会的法制工作建设,在硬件设施、软件配备、人员配置等方面投资建设,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战略。

(三)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道德规范进万家冶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姜纪元.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0-153.

[2]刘金海.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3]穆福山,曾昭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河北省青龙县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调查[J].经济研究导刊,2010(21):26-27.

[4]杨莉芸.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J].党史文苑,2008(18):59-61.

农村小学教师法制意识的现状 第4篇

一、 调查情况

1.对教师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的态度:赞成的有74人,无所谓的26人。

2.对于教育教学有关的法律名称全面了解掌握的有70人,了解很少的有30人。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内容掌握的程度:比较全面的仅4人,了解部分的有20人,不知道、不了解的有66人。

4.当教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态度:依法寻求帮助的有55人,找人帮忙的有35人,容忍退让的有10人。

5.对教师进行普法教育的态度:认为有必要的91人,无所谓的9人。

6.学校是否经常学习法律知识:经常学习的只有1所,时有时无的3所,还有16所学校几乎不学(上级要求学习的新《义务教育法》除外)。

7.对教师自学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态度:认为有必要的34人,认为有时间就学一点的55人,无所谓的11人。

从上述的数据来看,教师法制常识和法制观念的现状十分令人担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老教师比青年教师要好些,中心小学教师的法制意识好于村小。村小情况比较严重,有些村小连一本完整的《新义务教育法》读本都找不到,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更是难觅踪影。

二、 原因探析

从与教师交谈的过程中,发现造成教师法制意识低下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当地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经济、文化环境比较落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农村人不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人们先天性的对打官司有一种厌恶,而由于农村小学的教师绝大部分是土生土长的农家子弟,受当地风气的影响,也对学法、用法不够关注。有位老师更是“一语道破天机”:“学法用法,打官司,家乡人会笑话你的,何必自寻烦恼呢!再说,都是乡里乡亲的,至于上法庭吗?以后又怎么见人啊?”有些青年教师在毕业前虽受过师范院校基本的法制知识的培训,但参加工作后,由于环境的影响,也随波逐流不再学法用法。而50多岁的老年教师在“五五普法”前的几轮普法教育活动中,曾经作为教师在农村进行过法制宣讲,故而对基本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

2.教师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在绝大部分老师和学校看来,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教学,只要把课讲好,学生能考出一个好成绩,学不学法律知识无所谓,有时间还不如去学一点教学理论或休息休息。同时教师固有的清高,致使他们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总是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可退让或找人帮忙,也不愿运用法律来保护自我。

在座谈中,我们还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老师小家庭一直住在学校教师宿舍里,因生源减少,该校撤并到中心小学,但由于中心小学住房紧张,这位老师一直住在原地未动。但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当地的村委会干部私自将这所学校卖给了私人办厂。买主要求这位老师搬出,老师不同意,买主于是将该老师告上了法庭,称这位老师强占民宅,要求被告立即搬出校园,并承担相关费用。这本是一桩村委会干部违规、卖主不懂法的荒唐买卖,状告老师也是一个典型的侵犯教师权力行为。但这位老师不是理直气壮地来积极应对这场官司,而是到处找人打招呼,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走上法庭。结果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用他自己的话说:以后再也不打官司了。

3.普法基础差,措施不力。农村小学教师法制常识基础差是阻碍教师学法用法的重要原因。调查表明,大部分中老年教师都是以前的民办教师,他们没有受到过专门的普法训练,而且农村小学教师在校时间课业负担重,几乎没时间学习;回家后又要干农活,家务繁重,也没有时间学习,这一点在村级小学尤为突出。而青年教师在师范院校毕业前,虽说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参加工作后,长期不用、不学,将原本就十分有限的知识又忘却了。

同时,由于学法用法与学生的升学、学校的升级达标以及教师职务的晋升晋级没有多大的关系,因此各学校并没有真正重视普法工作,只局限于一般性的号召,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普法制度,没有必要的监督评估机制,没有将普法工作作为衡量和评价学校与教师的一项标准,这是造成农村小学教师法制观念淡薄的关键所在。

三、 几点建议

1.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各学校以及广大教师对普法教育的认识。普法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教师思想上的问题,可以想象,一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法制观念低下,又怎么能使“祖国的花朵”增强法制意识呢?因而要利用各种机会,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使每位教师了解普法的重要性。一是教师工作的需要。有一个守法敬业的教师才能教出一批守法敬业的学生。二是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三是个人的需要。只有知法懂法的人,才能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只有扎扎实实地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才能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

2.创造良好环境,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对农村的大环境,我们无法完全改变,但可以将校园建成普法的前沿阵地。在校园内进行普法工作,具体可采用如下形式:(1)定期举行法制知识讲座,同时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学法三分钟”、创作普法小品、收集身边的法律知识故事等等。(2)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普法规律,为教师们学法用法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3)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可以利用假期举办普法培训班,为农村中小学普法工作培训骨干,同时在教材、师资、时间、场所上提供保障,杜绝那种形式上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收效甚微的走过场式普法。(4)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制定普法工作的长远规划,分步实施,避免“一阵风”。(5)要及时表扬,推广普法工作做的好的学校和教师,树立学法用法的典型,营造良好的氛围,切实使“学法用法是教师工作的需要”成为广大教师的共识。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教师普法工作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机制。严格考核监督,并把教师法律知识的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和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评价教师与学校的一项依据,把学校是否学法用法作为学校或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工作挂起钩来。

关于道德素质与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第5篇

关于道德素质与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刘璐 2011年11月16日 随着生活条件的逐步完善,时代的不断变迁,思想的不断发展,人民的道德素质正接受着严峻的考验。继“彭宇案”、“万鑫案”后时代信任危机再次重现;而“小悦悦”事件、“郑老太”事件令人悲恸也发人深省。不知不觉中文明的足迹、爱心的影子,不再随处可见。为广泛、全面、准确地了解大众法制知识、道德意识、对他人以及社会的信任感程度,特设本问卷调查表。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加强大众维权的法制意识、提高大众的道德意识,为构建文明美好的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经研究决定,由内江师范学院社会调查团携手法律协会主办,针对全校学生展开了此次调查活动。

一、调查目的增进与兄弟协会间沟通交流的同时共同进步,形成优势互补,多元化发展;为会员创造一个自我拓展、展示自己能力的空间;丰富会员的课余生活以及提高社团的活动内涵;让广大会员进一步了解如何真实地进行一次调查活动,学会调查报告的写作;广泛、全面、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对道德素质、法制意识的认识及自身态度;让我校在校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二、调查对象及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文新学院2011级2班部分学生

一般情况:本次调查以文新学院2011级2班随机抽查的20名学生为主。作为师院的学生,他们是师院的主体,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

子,对各类事情有着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对于师院的调查,他们也最具发言权。同时,以抽样调查方式对内江市中心行人、商家进行随机调查。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

发放问卷是在文新学院2011级2班全体学生中随机抽取男女生共20名当场发卷填写进行随机调查,并当场收回的形式。本次活动发出调查问卷总计20份,收回20份,回收率100%。

三、调查时间2012年5月20日

四、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设计了一份总计11个问题的调查问卷,主要内容是调查大学生对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法律的认识深度。(调查问卷见附表)

五、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

本次接受调查的人大部分年龄在17—20岁岁之间,占总人数77%且绝大多数为在校大学生。对于“所处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是否都有加大对提高人民道德素质、法制知识的相关宣传和教育”这一问题,61.1%的调查者都表示认同,32.2%的人表示虽然生活中、学习中学校或政府在此方面进行了宣传和教育,但进行得次数太少。不可否认,宣传次数少、宣传力度小、宣传形式少,或多或少是造成人民大众特别是学生群体的法制意识较薄弱的原因之一。

对于如果有一个很可怜的无腿中年向您乞讨,您是否会施舍他这

一问题上,可观的是,绝大部分的人会对其进行施舍。其中49.8%的人出于本能的关爱、善意以及同情心,选择了会对其进行施舍另外;另外,有20.3%人认反正也不会损失很多,而会对其进行施舍。另外,我校在校大学生对他人的信任度还是较高的。只有25.1%的人因为其很有可能是进行诈骗的,选择了不会对其进行施舍。当然,也有4.9%的人因为自已日常生活也无能为力了、没过多的余额的原因而选择了拒接施舍。

虽然社会生活中大众间的信任度亮出了红灯,但可喜的是我校在校大学生的爱心不减、对他人信任度较高。在看到一个陌生的老人跌到了,是否会过去扶他(她)这一问题上,61.6%的被调查者都表示会毫不犹豫地会过去扶他(她),而30.6%的被调查者则会等到有人上前扶,再上前扶,7.8%的人表示绝对不会上前扶。

面对令人悲恸也法人深省的“小悦悦”事件,71.4%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对路人冷漠无情的不道德行为表示完全不赞成。但也有不少人表达了相反的看法,因为社会生活中“好心恶报”的事情屡见不鲜,其中23.8%的被调查者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外还有4.8%的调查者认为事不关己,对路人的行为表示赞同。

目前大学生认为在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41.8%的调查者认为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认为缺乏法律知识和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分别占38.1%和20.3%。在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上,84.9%的被调查者都认为在校大学生可以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有15.1%选择了正确的答案:在校大学生不可以跟企业签订劳

动合同;55.3%的被调查者对现今社会极为注重的“五险一金”的了解部分,完全了解和不知道的分别占5.8%和38.9%;在哪一天是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问题上55.5%的被调查者都答出了正确的答案。对于小华今年刚毕业,请问他在与公司签约的时候要涉及到哪几项法律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得出以下结果:认为要涉及劳动法占34.6%,合同法占34.9%,婚姻法2.3%,知识产权法占10.1%,保险法占1.8%。

在与我们关系最密切的英语四六级过级问题上,针对因为没有过四级而不发放学位证,这种做法是否合法,50%的同学都认为合法,认为不合法和不清楚的分别占46%和4%。其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为合法的主要觉得英语四级是对一个大学生最基本的要求,这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达到的;而认为不合法的同学主要认为大学生不能以同一个模式来要求,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能力和特长,以英语来要求是不公平的。

七、调查体会

农村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第6篇

今年上半年,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和区统计局大力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全市统计工作“以人为本,团结奋进,规范管理,再上台阶”的总体工作思路,无论是统计法制建设还是在统计调查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这次会议,回顾总结了上半年的统计法制工作,部署了统计“五五”普法验收,中加住户城乡一体化试点调查工作;布置了下半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清理工作、启动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和加强商品房销售情况的统计监测;安排了1%人口抽样调查的后续工作。

一、统计法制工作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统的重要意义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了,它标志着统计法制建设从无到有走过了20多年风雨历程。20多年来,大家在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就国家而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国家走向民主、富强的治国之道。要使统计事业得到健康发展,就必须实行依法统计,这是总结统计工作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依法治统不仅是依法行政,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更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统计部门权威的唯一保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其中特别强调 “依法执政”问题。“依法执政”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靠法律来治国理政,用法制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统计部门都有一个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提高执政能力,涉及到领导能力、政策水平、工作作风、改革创新等多方面。从统计法制工作来讲,就是要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能力,不断促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逐步达到依法执政的目的。我们喊了多年的依法治统,但由于统计体制等多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总感到有些方面不到位。现在党中央把依法执政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我觉得这为我们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统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机遇和环境,也对统计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治统的观念,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统计执法工作,以促进统计部门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创造良好的统计执法环境

全国人大非常重视《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情况。2004年全国执法检查计划中只有五部法律,统计法就是其中之一。开展《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是对统计法制建设强有力的推动,也是对进一步修改实施《统计法》强有力的推动。省局对统计执法工作非常重视。每年的全省统计工作会议都要重点强调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下达执法目标任务。在统计工作综合考评中,统计法制工作占有一定的份额,甚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去年省局巡查我市统计工作时,统计执法被列为重要巡查内容,这些充分说明,省局对统计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市的统计执法工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统计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求各级党政领导依法治统,统计部门依法办事。为提高市县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市政府于今年6月份请省局巡视员王俊民来汉向各县区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县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机关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讲授《统计法》知识,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市局更是把统计执法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年初专门下发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综合考核中把统计执法列为重点工作,年年抽出一定人力深入基层进行检查、调研,帮助基层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各县区在贯彻《统计法》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全市统计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2004年消灭了执法空白县,立案查处64件,结案62件,统计违法案件查处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各县区执法能力越来越强,统计执法工作氛围越来越好。

搞好宣传,全面完成“五五”普法验收任务。统计普法是统计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搞好普法宣传,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能有丝毫懈怠。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各种机会认真宣传统计法,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继续加大统计普法培训,努力完成“五五”普法任务。也要集中力量认真搞好“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搞好自查自验,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没有完成“五五”普法任务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课,并重新验收。验收工作一定要扎实认真,不能走过场,市局将组织人力适时对县区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把总结验收与抓好统计普法相结合,与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工作,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充分利用法制手段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目前,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顽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拒报和屡次迟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人抱怨统计部门工作难做,求人下话要数字,但没有认识到国家把执法权交到我们手里,我们自己不去用的问题。这说明我们没有真正发挥《统计法》的作用,没有摆正统计法制与统计工作的关系。我们应当把统计业务工作与统计法制工作紧紧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法制手段改善统计工作环境,依执法促工作,让《统计法》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

二、投资统计工作

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础是抓好项目的清理工作。不仅要抓好重点项目、大项目的清理,还要抓好中小项目的清理,要做到不重不漏。做好项目的清理,才能保证投资数据来源的准确,才能保证投资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1%人口抽样工作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这次调查是继2000年人口普查之后涉及面相对比较广的“人口小普查”,又是一项规模比较大的统计工作。调查目的是摸清2000年以来的人口数量构成、居住、迁移情况、同时研究人口状况发展趋势,为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依据,这次调查工作非常重要。目前许多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考核的工作要使用“常住人口”数,正在进行的县域经济考评,就缺少人口方面正式的权威数据,而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使“户籍人口”数与“常住人口”数的差距越来越大,“户籍人口”已不能准确反映客观实际。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04年起,各级计算人均GDP必须使用“常住人口”指标。而这次1%人口抽样调查正是解决用“常住人口”计算人均指标的最好时机和最佳途径,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扎实工作,保证满足中、省、市、县各级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指标的需要。这次调查虽然不是大规模的,但与普查的工作程序是一样的。因此,各县统计局一定要把这次工作的重要性给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到,汇报好,争取县上的最大支持,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个别县至今没有成立领导机构,没有确定工作人员,给前期制作抽样框等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会后

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人员,决不能因机构、人员问题影响工作进度。

(二)尽快组建队伍,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第7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和保障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实施农业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因此,在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的法制观念,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直是各级各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充分了解娄星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相关情况,确保工作的针对性,这个暑期,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与部分乡镇(街道)及居委会领导座谈、与居民交谈等方式,对娄底市“城镇居民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城镇居民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问卷调查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时间:2013年7月20日开始到8月20日结束。

2、调查范围:仅在娄星区各乡镇(街道)及其辖下各村、居委会开展。

3、调查对象:包括公务员、经商、务农、务工及从事其他职业的有关人员。

4、调查形式:采用了问卷调查及与部分乡镇(街道)及居委会领导座谈、与居民交谈等方式。

(二)对调查问卷的回答情况

我们将这次的调查问卷分为基本情况调查及法律常识调查两部分,现将各部分的回答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调查

(1)在对通过哪种途径了解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知识的问题上,在各从业人员的回答中,绝大多数人选择了“看电视”、“读书刊报纸”作为自己了解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知识的途径,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72.57%、82.52%。而选择“观看有关案件的审判”、“ 通过政府部门主导的普法活动,如‘五四普法’等”的人员相对较少,仅分别占总调查人员39.56%、41.99%。还有2.43%的调查人员选择了“其他”项,并注明是通过“上网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可见,我市城镇居民学法的自觉性较高。

(2)在对通过哪种途径解决有关法律疑问问题上,在各从业人员的回答中,占绝大多数的人员(占总调查人数的75.24%)选择了“到相关政府部门询问”,公务员、经商、务农、务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人员作该选项的分别占80.00%、71.79%、70.59%、78.85%、81.08%。34.95%、41.75%的调查人员分别选择了“自己翻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此外,7.04%的调查人员选择了“其他途径”,主要是通过“网上查询有关法律依据”、“咨询懂法律的亲朋好友”等途径。

2、法律常识调查

在这一部分调查中,我们设置了8个单选题和3个多选题,内容包括正当防卫、过失犯罪、监护责任、义务教育、特殊侵权、近亲结婚、房产权转让、赠与合同、公务员范围、公民选举权的资格、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1)在对8个单选题的选择中,从总的情况来看,8项单选题中,调查人员对有关过失犯罪、义务教育、特殊侵权、近亲结婚、房产权转让等问题的答对率较高,分别为95.15 %、98.79%、97.57%、99.27%、95.63%;而对有关正当防卫、监护责任、赠与合同等问题的答对率较低,仅分别为58.50 %、60.92 %、66.02 %。

(2)在对3个多选题的选择中,各职业人员对有关公务员范围、公民选举权的资格、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等问题的选择中,全部选择正确的比率普遍较低,分别为56.31 %、5.58%、16.99%,与基本情况中务农、务工人员学历较低相对应的是,务农、务工人员的比率更低,务农人员分别为41.91 %、0.00%、17.65%,务工人员分别为56.73 %、2.88%、8.65%。

二、娄星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现状

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居民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的改变,主要表现在:

(一)居民学法用法的觉悟有所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区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区的深入,居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因而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都有所提高。从我们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可见,居民通过“看电视”、“读书刊报纸”了解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知识的所占比例较高。当自己有法律疑问需要解决时,占总调查人数的75.24%会积极“到相关政府部门询问”,34.95%的人会“自己翻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此外,7.04%的调查人员选择了通过“网上查询有关法律依据”、“咨询懂法律的亲朋好友”“等其他途径”解决疑问。这些表明我区居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较高。

(二)基层的民主法制水平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我区坚持把依法治区工作放在基层、放在农村,稳步推进居民(村民)依法自治,通过开展居(村)委会直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民主决策机制、村(社区)居民会议和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机制、村(社区)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审计监督机制,以及引入第三方规范村(社区)级财务管理等等,逐步建立与完善了基层自治机制,从而提高了基层的民主法制水平。

同时,我们在调查中也了解到我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建设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居民的法制水平仍有待于加强

如前所述,近几年来,我区城镇居民的法制观念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与现代

社会的要求相比,我区居民的法制水平仍有待于加强。我区居民虽对婚姻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民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但对宪法、合同法、诉讼法、选举法等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及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法规的了解相对较少。此外,部分居民对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整体法律意识仍有待于加强。有些居民即使认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但对通过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在“民告官”的案件中,有些居民认为“官官相护”,不相信通过法律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二)村(居)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于加强

我区村(居)干部有了一定的民主治村及依法治村意识,他们真心实意带领和帮助群众奔康致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爱戴与支持。但是,还有一些村(居)干部仍保留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工作方式,搞家长式管理;或者民主作风和法制观念不强,乱作为或不作为;还有个别村(居)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集体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虚报基塘整治面积骗取专项资金等等。这些现象虽然是少数,但侵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民主治理社区工作的进程。

三、法制观念不够强的原因分析

(一)落后的历史传统禁锢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则是封建统治的重灾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的民主观念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封建残余思想在农村地区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各种封建流毒没有彻底地得到清除,农民群众的民主思想和法制观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广大的农民群众还没有彻底地挣脱封建思想的禁锢,没有从封建残余势力的影响中真正地解放出来。

(二)“三农”问题的相关立法跟不上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问题越来越

多,但事实上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却较少,或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或者就是相关的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而且目前还有许多涉及农村的问题的解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出现了不少涉农法律真空。与此对应的是农村的执法工作也存在不少的漏洞,如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执行困难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农民法制观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的重要原因。

四、加强娄星区城镇居民法制观念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在思想上认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是搞好农村民主法制工作的根本前提。我区必须将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事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在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实力与民主法治同步发展,而不能有丝毫偏废,也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

(二)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

我区应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进一步加强农村的规范化工作,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以及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地方规章,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应着手清理一些早已过时的、不符合农村地区各项工作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做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另外还应注重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民进入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农民群众能为自己立规章制度,使各种涉农制度能真正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三)要对农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在问卷调查中,仅41.99% 的调查人员选择了“ 通过政府部门主导的普法活动,如‘五四普法’等”获取法律知识。由此可见,我们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村中开展以政府为

主导的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发挥标语、墙报、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知识竞赛、散发宣传资料、举办图片展等传统方式作用的基础上,利用普法网站和广播电视新载体,面向居民直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同时,通过这种宣传,使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能尽快传达到农民群众之中,保证这些法律的作用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加快对我区新型农村干部的培养,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与教育

农村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第8篇

在我国,农民是人数最多的社会阶层,占全国人口的65%以上,农民民主意识水平的高低可以直接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的公民整体民主意识水平。目前在政治建设过程中,我国已经在农村实施了多项有益的改革,特别是大力提倡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大了对农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关注。但是,由于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再加上受小农经济、小农意识和传统的封建意识的影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十分缺乏,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轻法意识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

1.2 畏法意识

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这不能不说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义词,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要“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的畏惧心理。

1.3 无讼意识

“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的寻求法律的保护。

1.4 伦理意识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基本的生产单位就是家庭,在这种封闭的经济体系和简单的社会模式里,人们的活动被牢固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网络秩序内,内化为乡民心灵深处的自然情感,并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深深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他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尽管当前我国的农村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但还只是在狭小和有限的范围和层面内进行,并没有导致社会关系的结构性转变。特别是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组织又得到重新恢复和发展,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更注重亲情、乡情、而排斥、逃避国家法律。

1.5 清官意识

渴盼清官是农民在几千年吏治压迫下养成的习性,迄今仍然根深蒂固。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凝聚了老百姓对于不畏强权、主持正义的清官的美好的期盼和向往。事实上,历代对明君贤臣的歌颂,归根到底,都是对制度的否定;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际上都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的情绪。

2 原因分析

(1)农民被自身的思想惰性、事事求稳不求革新和宁愿吃亏只求平安的处事态度、传统的封建意识所禁锢。中国历来都是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社会地位却处于弱势,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农民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处事态度。

(2)农业和农村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有关农业和农村的立法薄弱,现有农村法律制度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目前我国有关农村的立法多为管理法。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对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规定得较原则、笼统,似乎与农民没有直接的联系;作为双层经营体制法律表现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3)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比较差,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突出,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内容形成错误引导;使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形成错误评价。

(4)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成就巨大,但普法宣传中走形式、走过场,使农民对法律缺乏切身体会,难以真正了解法律的规定,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结构。

(5)在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中,政策所起的作用显然大于法律。行政命令作用过多过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农民法律观念生长发育的外部环境。

(6)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制生产经营方式,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也为传统落后的意识形态提供了温床,法律在农村社区的功能没有显现出来。

3 途径探索

我国正处在现代化民主法制建设的宏伟工程之中,寻找到一条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道路是必要的。它关系到政治文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事业,是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建设“和谐”社会必然的要求。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需要多渠道、多方面来进行,需要农民和党及政府双方共同争取,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首先要提高在农村的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意识,加强农民的权力意识,依法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让法律的公正、神圣的地位得到体现,让农民信法、用法、守法。其次要加强法律在农村的普及,建立农民的主人翁感,让农民学法、知法、懂法。第三要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大农民受教育程度,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必需品,从最根本上解决农村法制进程的障碍。在此笔者提出一些具体的途径:

3.1 加强对农村的文化工作改革

从法律在农村中的施行现状看,法在农村似乎不实用,农民遇到纠纷,诉之依法的时候是很少的,调解往往由村里有威望的人担任,他使用的不是法律,是按风俗、按习惯、按当事人的脾性和经济状况来做出调解,并使这种解决得以维持效力,从表面上维护了稳定,但实质上阻止了法律在农村的推广、阻止了国家权力对农村的进一步渗透。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们的法律缺少了它应有的经验性,与农民实际解决问题的途径相差甚远,才导致人们不去相信它,尽量避免使用它。这是立法和执法的尴尬,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农村法制化进程首先要在立法环节循序渐进的进行调整与改革,要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立法,体现农民的真实要求及其现实情况,贴近农民生活,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情。

3.2 提高法制意识,加快普法进程

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具备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力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使农民学习法律知识就像学习农业技术一样,讲究看得见、摸得着,将法律与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结合起来,我们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3.3 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

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状况,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情感最直接地来自于执法、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可以说,农村基层的执法、司法关系着千家万户,反过来,千家万户都会通过它的状况来认识我国的法和法治。一些时候,农民们不是不重视和运用国家法来解决纠纷,而更多的是“担心官官相护,法律不公正,讲关系,讲势力”。因此,必须要下决心解决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权利运用”的合法性问题,必须注重解决法律在农村的运作路径与运作体制问题,特别是边远的地区,要重点提高村、乡两级干部的执法水平,加强组织建设,增加农民在村、乡两级政府“参政”、“议政”的机会和权力,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只有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执法的素质,完善农村司法体制,保证农村执法公正,才能在农村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让农民形成良好的法律信仰。

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上各种农村固有的劣根性,使我国农村法制化尤其的艰难,加强农村法制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略]

摘要:在当代的农村,认真分析和审视我国农村目前的法律意识现状,通过加快城市化进程、发展市场经济、加强农村立法改革、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为农村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形成良好法律意识,推动农村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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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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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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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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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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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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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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