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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文献保护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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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文献保护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制度环境;制度环境三维度

中圖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全球创业观察(GEM)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创业活动指数(15.53),高于美国(13.81)、英国(10.66)、德国(5.27)、日本(3.83)等发达国家。[1]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创业活动指数与一个国家、地区的制度环境有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制度环境不仅影响创业活动的活跃度,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创业者对创业类型的选择。尤其对于进入创业活动深化期的中国而言,制度环境更是深刻影响着创业质量和创业成功率。鉴于制度环境对创业活动的重要影响,本文将采用制度环境三维度分析框架来分析我国大学生创业制度环境,找出掣肘大学生创业活动的关键因素,探寻优化大学生创业制度环境的路径。

一、创业制度环境的三维度分析框架

Baumol指出,合理的制度能激励创业者致力于生产性创业活动,以此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而不合理的制度则会驱使创业者投身于导致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创业活动。[2]Scott提出了制度环境的三个维度: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3]Kosotva在Scott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制度环境三因素模型,用于阐释不同国家的创业制度环境差异。[4]Busenitz等通过对德国、瑞典、挪威、西班牙、意大利和美国等6个国家的实证案例分析,验证了Kosotva的国家制度环境三因素模型的有效性。2005年,国内学者肖斌,高建提出了用于评估中国不同城市创业制度环境框架模型,研究结论验证Kosotva的国家制度环境三因素模型也能适用于同一个国家不同城市之间。李雪灵和马文杰等通过实证分析论证了1999年至2010年10年间中国创业制度环境在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等3维度的变化规律和程度。当前,3维度分析框架是分析创业制度环境的有效工具。

根据Scott的三维度分析框架,我们把大学生创业制度环境分为创业规制性环境、创业规范性环境和创业认知性环境。创业规制性环境,主要是指政府为大学生创业活动提供的金融支持、创业服务、市场环境等政策、法律等制度的支持;创业规范性环境主要指社会民众对创业活动的文化认同及对创业的价值取向。创业认知性环境,主要指大学生对创业的机会识别、运营企业及市场风险防范和产品推广等创业技能。

二、大学生创业的规制性环境

根据制度理论,制度质量越高,创新创业活动越活跃。在构建创业制度环境过程中,政府是第一行动者,也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1999年,我国宪法肯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同年,教育部提出,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教师和大学生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这一背景下,长期打压个体、私营经济的制度环境破冰,大学生创业活动开始萌芽。接下来的10年里,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文件。2003年,国家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致力于改善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环境。2008年,《就业促进法》明确指出:“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999年至2008年,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上构建创业规制性环境,同时国务院、工信部、人社部、财政部、教育部等中央各部委以及各省级政府也通过颁布各种创业政策文件,推动中国创业制度环境的变革。具体主要从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财税扶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08年,为应对经济增长下行对大学生就业的冲击,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以创业带动就业”。2002年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等共出台创业政策文件14件,逐步支起大学生创业制度环境的规制性维度。这一时期,国家通过法律、政策对民营经济松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着重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从宏观上构建创业制度环境,为大学生创业确立了较好的制度基础。此时,大学生创业政策主要从放宽市场准入、税收优惠政策、改善行政管理、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但从整体上看,大学生创业政策还缺乏多方联动、扶持力度还有待加强。

从2009年起,中央秉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开始多方协同发布创业政策和文件,共同制定、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与前一阶段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相比,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明显提高,税收减免力度加大、范围更广,规定更加详细,操作性加强。2012年,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做出具体部署,通过土地、产业政策、公共服务等手段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为落实“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中央各部门也相继出台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创业政策逐渐体系化,政策内容更加详细具体、力度更大,创业制度支持向纵深发展。

2014年,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2014~2018年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共发布创业政策文件118件,创业政策文件呈现“专门化”的特点[5],政府持续使用金融支持、放宽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公共服务等手段优化创业环境,并通过提供创业技术支持、创业教育培训、创业资金支持等提升创业供给服务。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登记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推进、深化,我国创业规制性制度环境不断优化,正向世界一流的创业环境迈进。

在创业带动就业的大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在优化大学生规制性创业制度环境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福建省出台《福建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年)》,从建立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方面,全方位部署,形成强有力、多维度的青年创业支撑网。2019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从推动“双创”生态、主体、动能、平台、投融资服务等维度升级,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大学生创业的规范性环境

创业规范性环境主要指社会民众对创业活动的文化认同及对创业的价值取向。文化与规范是存在于人们意识深处的社會“烙印”,对个人创业态度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影响创业行为的选择。[6]大学生创业的规范性环境主要衡量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态度,社会的创业氛围及这种创业氛围对大学生创业的影响程度。

文化是一个国家潜在的、历史的氛围,授予其人民一定的身份。[7]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不同的文化氛围,对人民的身份认定也就采取截然不同的标准。计划经济时代,从事私营活动被认为投机倒把。民众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对个体创业者持有轻视的态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创业活动空前活跃,社会民众对创业活动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民众对创业者的态度由最初的敌对、轻视逐渐转变为尊崇、羡慕。当前,支持创业的文化氛围比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要浓厚,国家不仅专门立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还积极通过主流媒体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创业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

大学生作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是国家推动创新创业战略的积极践行者。高校作为培养大学生创业者的组织,也在积极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氛围,并提供各种服务支持。目前,很多高校成立创新创业学院,专门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一是,创业政策宣传。高校通过学校官网、讲座、校园广播、宣传手册、社交平台等形式持续推送国家、当地政府的创业政策,逐渐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二是,成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器。高校通过校园创业大赛遴选优秀创业项目入住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在创业项目孵化阶段,高校提供资金、场地、创业导师等支持。三是,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在产教融合大背景下,高校积极引进企业资源,成立大学生创业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机会。四是,提供创业跟踪、指导、咨询服务。大学生初创企业时会遇到很多有关法律、创业融资、企业运营、市场开拓等方面的问题。部分高校专门成立创业咨询服务部,为在校大学生和本校毕业大学生提供援助。伴随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创新创业体制机制的进一步落实,大学生创业的服务环境将更加专业化,大学生创业将得到更多的支持和鼓励。

四、大学生创业的认知性环境

大学生创业的认知性环境主要指大学生对创业的机会识别、运营企业及市场风险防范和产品推广等知识技能。Niels Bosma 认为创业成功主要在于创业者和创业环境两个方面。[8]大学生与创业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大学生能否成为创业者,摒除创业规制性、规范性制度障碍,还取决于大学生是否具有创业意愿、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大学生创业素质的培养主要依托于高校的创业教育。因此,高校创业教育的发展状况能客观反映大学生创业的认知性维度。

1999年,为响应教育部“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创业教育,采取措施鼓励他们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号召,部分高校开始了创业教育的征程。浙江大学创办首个创新创业管理强化班。清华大学首办大学创业园。2003年,教育部批复清华大学等9所高校成为首批创业教育试点高校。同年,北京航天航空大学举办首届全国创业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大学创业教育的师资力量得到发展,但仍然非常薄弱。2008年,在大学扩招和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下,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题日益突出。为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创业教育开始得到重视,近百所高校开设KAB创业教育课程。此时我国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只有1%,远低于美国的20%。与实际创业人数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大学生创业意愿强烈。据麦可思调查数据显示,2009届大学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达18%。有创业意愿的人数与实际真正创业的人数相差悬殊,主要原因之一是受制于大学生自身创业能力水平。这个阶段的高校创业教育仍然处于低迷状态,创业教育只能惠及少数大学生,对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影响有限。

2012年,教育部明确要求本科院校必须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并发布“创业基础’教学大纲(试行)”。至此,创业教育才在本科院校得以铺开,创业教育进入较快发展通道。各种大学生创业大赛也如火如荼地开展。据悉,2018“创青春”浙大双创杯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吸引全国2000余所包括港澳地区197所高校逾百万大学生参赛。除了中央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全国性大学生创业大赛,各省市地方政府也纷纷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推动地方创业教育的发展。目前,高校创业教育已经推广到高职院校,高校创业教育呈现普及化趋势,接受创业教育的大学生比例大大提高。

虽然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高校创业教育取得一定的发展,大学生创业制度环境的认知性维度得到提升。但从总体上看,高校创业教育教材仍然比较匮乏且良莠不齐;创业师资队伍大部分仍有辅导员兼任,缺乏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创业课程内容偏向于创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创业教育课程缺乏系统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仍待加强。据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2.7%。[9]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仍不足5%。可见,我国高校创业教育任重道远,大学生创业制度环境的认知性维度仍比较孱弱。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制度环境的三维度框架分析我国大学生创业制度环境可以发现,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变迁,我国大学生创业规制性环境持续向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和政策调控,不断优化大学生创业规制性环境。来自政府的创业制度支持大大激发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大学生自主创业率由2008年的1%上升到2018年2.7%。

营造良好的创业制度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在构建创业规制性环境中,中央政府应持续做好创业政策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各责任部委的职责。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纲领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配套方案,并且根据区域特点做出详细部署,确保各项创业政策落实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多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为企业服务,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10]随着国务院推行的“放管服”改革,政府角色向服务者转变,应积极做好创业技术支持、消除经营壁垒、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增加政府采购等服务。

大学生创业规范性环境也随着改革浪潮发生巨变。社会对大学生创业普遍支持和认可。但也应该看到,虽然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率较十年前有所提升,但是与美国等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比较悬殊。究其原因文化氛围也是一大影响因素。我国传统文化一直奉行“学而优则仕”的理念,考上大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能够走上仕途,从此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很多大学生也深受此文化理念的影响,一到毕业季就忙于准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根本没有创业的意愿。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经济腾飞,中国诞生了一大批中产阶级,有很多大学生家境比较优越,没有生存压力,再加上很多家长比较宠溺孩子,舍不得让孩子吃苦,坚持给孩子做比较安逸的职业规划。在这种氛围下,有较好就业岗位的大学生更加抵御不住高薪诱惑,难以真正走上自主创业的道路。

文化氛围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形成的,也随着历史环境变化而改变。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青年创业逐渐成为时代潮流,大学生创业的文化土壤也将越来越肥沃。从创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创业教育是被迫式发展而不是自发、内生式发展。目前,我国高校的创业教育水平整体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学生的创业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大学生创业能力不能一蹴而就。大学简短几年的创业教育更不能批量生产创业者。大学生是否有创业意愿,尤其是能否创业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生自身是否具有整合资源的能力、应对风险的能力、管理团队的能力以及创新、冒险、进取的精神。因此,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不能仅仅依靠高校的创业教育,而应把它贯穿到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创业教育不仅仅是高校的责任,幼儿园、小学、中学都应该把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政府应该做好顶层设计,把创业教育纳入国家长期教育发展规划。

参考文献:

[1]中国创业活动指数以15.53超美青年创业者成主力[EB/OL].http://www.funxun.com/news/34/2016129110836.html.

[2]Baumol W. The Free-Market Innovation Machine: Analyzing the Growth Miracle of Capitalism[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

[3]Scott WR. Organizations: Rational, Natural and Open System[M].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1987.

[4]Kostova T. Country institutional profile: Concept and measurement[J]. Academy of management, Best Paper Proceedings,1997:180-189.

[5]高秀娟,彭春燕.国家创业政策演化和发展的计量分析:特征与前瞻[J/OL].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3.C.20190424.1730.002.html.

[6]李雪灵,王利军,姚一玮.城市创业制度环境满意度的评价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10(10):1-8.

[7]Lewis T. The problem of cultural fit-what can we learn from borrowing the German Dual System[J]. Compare,2007,37(4):463-477.

[8]魏红梅.高校教师创业制度环境分析基于制度环境三维度框架的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15(17):68-73.

[9]晋浩天.2019年大学生就业关键词:月收入升、创业收益高[N].光明日报,2019-6-11.

[10]习近平.谋求持久发展共筑亚太梦想在亚太经合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EB/OL]. http://cpc.people. com.cn/n/2014/1110/c64094-26001014.html.

四川大学文献保护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 环境保护意识 教育对策 生态文明

Research on the Promotion Path of College Studen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wareness Based on Big Data Analysis

JI Zhaohua XU Zhenhua DENG Fanxing

(Beij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lege, Beijing, 100018 China)

大學生是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力量的社会群体,是人类未来社会的主人,是“美丽中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大学生所具有的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观念和大学生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行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导向作用,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因素,决定了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建设的成败[1]。

1 大学生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调查

为深入了解大学生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观念以及行为习惯的现状,分析当前大学生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教育对策,该文设计了《基于大数据的生态文明视阈下大学生环保意识提升路径研究大学生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调查问卷,以大学生的生态文明环境认知、责任、行为、教育和当前高校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点工作方面的30问题进行调查,进行现场问卷调查、微信推送等无纸化方式调查,调查问题包括单选、多选、问答,以及数字、文字、图片提供等多种形式。

2 调查数据情况

在30组调查问题中,整理归纳了有代表性的五类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认知:区分人与自然的关系(见图1)。

(2)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行为:在教学楼或图书馆的位置上见到垃圾会捡(见图2)。

(3)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责任:在环保工作中,重要作用是谁(见图3)。

(4)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教育:环境保护工作关键环节(见图4)。

(5)对高校开展环保方面活动有什么想法和建议热词(见图5)。

3 调查大学生的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现状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57.47%大学生认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正确区分人与自然的关系,50.27%大学生能够在教学楼或图书馆的位置上主动捡拾其垃圾,88.94%大学生认为每个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有环境保护责任,63.59%的大学生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关键环节要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在高校中开展环保宣传宣传活动,垃圾分类等成为热词。这说明大学生接受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教育水平较高,大部分大学生具有较强的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在认识上清楚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能够主动担负起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责任,并且能够自觉接受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

4 大学生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提升路径

4.1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调查范围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和准备性

该文采用问卷星,调查网进行了较大范围,较多角度和较多层面的数据收集,并进行分析处理,大学生只要要在手机上,利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不记名调查状态;并采用大数据技术的分析方法,提高了数据的全面性,增强了数据的相对准确性。

4.2 提高高校教师生态素养,增强学生知行合一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

让大学生多参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实践活动中,是大学生认识到生态问题的严重性,理解加强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我做起,引领更多的人加入环境保护中。加强大学生环保常识的学习,了解世界环境气候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的前沿研究成果信息,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融入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中,不断提高大學生的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视野,提高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4]。

4.3 引导教育与制度制约多措并举,增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环境教育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专家讲座、召开大学生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方面的座谈会、组织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方面的报告会等渠道,以及通过宣传展板、微信公众号、论坛和抖音等多媒体媒介,充分宣传,寓教于乐[5]。建立、完善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制约及奖励机制,如为环保志愿服务的大学生按照服务时长计算志愿服务学分或折抵相应课程的选修课学分,设立环保奖学金;对违反环境的现象进行曝光,并给予当事人适当处罚[6]。

5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表明了“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环境优良促进的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环境保护。大学生是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实践者,在校园环境建设中具有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观念,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回收利用废旧电池,对垃圾进行分类等。大学生在实践中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感知、体验、认同及内化,并不断改进和提高,并以此加大宣传,大力培育全民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建设步伐,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参考文献

[1] 王莹,杨琳擘.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的培育与研究[J].中国农村教育,2019(33):19-20.

[2] 张蕊.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大学生环保意识教育研究[D].沈阳农业大学,2016.

[3] 刘国庆.高职院校大学生环境意识的调查研究以扬州职业大学为例[J].职业技术,2019,18(11):83-86,91.

[4] 王中华,刘明源,沙赟颖,等.“美丽中国”视野下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21):295-296.

[5] 叶丹.大学生生态意识培养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9.

[6] 刘明霞.浅谈大学生生态意识研究现状及改善措施[J].法制博览,2019(30):40-42.

[7] 陈洪,玄凌,牛鑫鑫,等.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分层目标的构建[J].安徽农业科学,2015(28):368-388.

[8] 蔡璐.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与践行能力提升路径研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6(6):98-99.

四川大学文献保护范文第3篇

工资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付出相应劳动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 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合理报酬。工资的特征:

( 一) 工资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财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 商品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工人们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一系列商品、服务, 这种实际存在在商品及服务里的劳动价值继而为雇主所享有, 雇主为了实现劳动力再生产支付给工人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工资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财产, 劳动本身不能回报或产生工资, 工资是雇主在劳动过程及劳动产品之外支付的。

( 二) 工资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实现

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需要, 劳动报酬权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生活需求的一项基本生存权, 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事关重要。

( 三) 工资具有正义性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 “每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 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工资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权。工资权也称劳动报酬权, 是劳动者劳动权核心组成部分, 对劳动者意义重大。工资权的内涵包括工资请求权、工资受领权、工资救济权、工资协商权、工资知情权、工资支配权。它是劳动权, 更是人权, 通过法律保护工资权利合乎世界历史潮流, 具有必要性、正义性。

二、大学生兼职工资保护现状

目前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备受争议, 学界以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 劳动者应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 进入用人单位并接受其支配管理, 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人身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对大学生兼职做出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 大学生主张兼职工资的请求大多因于法无据而得不到支持, 另外, 作为在校生他们本可以获得教育部门的保护, 但由于教育部政策只对勤工助学作出保护规定, 而排出兼职劳动, 使得大学生兼职被置于尴尬的地位。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大学生兼职工资时有发生, 严重侵害兼职大学生切身利益, 不利于维持和谐社会的稳定。

三、对大学生兼职工资保护的建议

首先, 应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事实上兼职劳动过程大都在雇主的管理和监控下进行, 充斥着命令与服务、管理与支配关系, 报酬支付时验证结果同时要求劳动过程完成, 显然趋于劳动关系。鉴于大学生兼职劳动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接受其分配或指定的任务, 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全职劳工关系, 将其纳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适用非全日制劳工法律规定。未来的立法司法更应该明确“兼职大学生、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才能有效减少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兼职生劳动报酬的情形。

其次, 要尽快制定兼职劳动工时、最低小时工资制度, 出台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保护性条例或规定, 并明确其作为劳动法主体的地位和权益,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立规则, 制定兼职劳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同时借鉴英国、法国为了保障大学生学习、人身健康, 区分不同年龄段的大学生制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限制大学生每周或每月最高兼职时间。

最后, 简化大学生兼职工资救济程序, 采用小额诉讼程序, 建立专门劳动法庭。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 在发生工资争议时, 可能由于担心影响学习、日常生活而忍气吞声, 放弃繁杂的救济程序。相比我国“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低廉、便宜、高效”的审理模式可能更加适用工资争议案件处理, 在西方等发达国家小额诉讼程序也被实践证明了有利于“繁简分流, 节约司法成本, 实现司法正义”。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设立劳动法庭, 同时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有利于简化繁杂处理程序, 及时保障大学生工资权的实现。

摘要:目前, 在校大学生出于减轻家庭负担、增长见识、锻炼技能、适应社会等目的, 会选择利用课余时间兼职, 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规、教育法规没有对大学生兼职明确规定, 导致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大学生兼职工资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分析工资的概念及特征、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 从明确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建立兼职工时工资基准、简化争议救济程序方面为保护大学生兼职工资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资,保护现状,建议

参考文献

[1] 周大伟.法治的细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2] 黎建飞.工资的属性与特殊保护[J].法治论坛,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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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芳宁.工资权的内涵研究[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 2015.

四川大学文献保护范文第4篇

【事件回顾】

2009年3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教师资格证时被拒绝。经查询,罗彩霞发现自己的身份被高中同学王佳俊盗用,随即报案。

5月5日,媒体以《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为题将此事曝光。湖南省邵阳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邵阳市纪委牵头,监察局、公安局、教育局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查,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邵东一中2004年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分别为514分和335分。王佳俊在父亲王峥嵘的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

5月11日,联合调查组披露,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其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王峥嵘利用曾从公安部门弄到的一张编号为“湘迁字第00068350”的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同时,王峥嵘要其妻子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

据了解,王峥嵘2002年任邵东县牛马司镇镇长,2004年8月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2008年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目前,王峥嵘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双规”。

5月12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经初步调查,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违反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代领了假罗彩霞(即王佳俊)的录取通知书。

湖南省调查组负责人、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政科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对于罗彩霞事件,调查组还在深入调查,整个事情要最终调查清楚后,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5月16日,该案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19日凌晨,西青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兵分两路,前往湖南和贵州,向罗彩霞案各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罗彩霞在起诉书中列明了七名被告,除了王佳俊及其父母外,还有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

站在权利与自由的角度看,言说的自由本就该涵盖两个层面:一是站在正义制高点的批判,二是规避错误或掩饰罪恶的申辩。

——宋桂芳《更应警惕哪一种网络操盘手》,摘编自《重庆时报》2009年5月19日。

政策和制度越到基层打的折扣越大,权力对规则的扭曲和冲击也越大,基层权力监管难绝不仅是高考和教育系统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值得警惕的重要社会问题。

——杨琳、禹志明《“罗彩霞案”何以离奇》,摘编自《瞭望》新闻周刊。

编者按:“立足社会热点,透视社会万象;明法析理,服务检察工作”是《热点观察》栏目不变的宗旨。本期以“罗彩霞事件”为点,在评析该事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高考等相关制度的缺陷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及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对罗彩霞事件的评析

是公仆还是公害

透析罗彩霞案引人注目的地方

◆杜远银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有关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已不绝耳闻。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激怒众人,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王佳俊父亲王峥嵘特殊的身份—原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局政委。正是利用了这个身份,王峥嵘编织了一个交错复杂的关系网,使管理户籍的公安部门、管理学生档案以及录取通知书发放的教育考试部门、负责招生和信息审查的高等院校等多道关口被顺利的“打通”,这种“打通”的力量,恰恰是公众对升学考试招生工作中存在的腐败与不公最为忧虑和关注之处。

透过王佳俊顶替罗彩霞上大学的个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权力与腐败,在看似严整周密的管理制度上滋生蔓延,毒害着大众。一个官员凭借权力和金钱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为所欲为,而且居然成功了。我们不禁深思,在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背后,存在着一个怎样腐烂的基层政治生态,金钱与权力相结合,无视于一切法律制度的存在。在这里,原本森严的制度薄如蝉翼,一触即破。我国恢复高考招生至今已近30年,高考制度也是我们大众认定的选拔人才最为公平的一种制度。多少人通过高考脱颖而出,成为优秀的大学生,现如今,通过读书、教育改变命运已经越来越难,而通过权力,却可以轻易地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有人叹道,与其千军万马挤独木桥,不如有一个神通广大的“官爸爸”。那些没有社会背景的平民子弟,不知要付出多少额外的劳动、忍受多少屈辱与泪水,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一个人的高考地点可以修改,别人的姓名、成绩、档案可以被借用,别人的录取通知书既能轻松拿到,别人的户口也能轻松被迁走,“惟一”的身份证号码也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来伪造。像罗彩霞这样家在偏僻的乡村,没有任何社会背景的普通学生,当然是冒名顶替者最容易瞄准的目标。在一个社会,如果权力能够成为全部的主宰,知识、教育以及个人的努力,就会显得多么的微不足惜。

虽然县公安局政委并不是一个多大的官,或许也正因为如此,才能真实地反射出权力所具有的“巨大效应”。还需要思考的是在这场拙劣的骗局中,究竟有多少人在鞍前马后地为权力和金钱“鞠躬尽瘁”?成为替考的牺牲品后,罗彩霞通过二次高考,上了大学,却面临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而王佳俊却能通过冒名顶替,顺利考上大学直至毕业。王佳俊虽然是一个牺牲品,但毕竟她是知情者,也一度是受益者。像罗彩霞这样的经过艰难不屈,跨越高考这道关口的农村孩子,他们的公平权利和人生命运,已经被权力与腐败之手肆意改写。我们在为王峥嵘感慨“可怜天下父母心”的时候,王峥嵘是否想过罗彩霞父母的爱女之心,我们认为这个“心”绝不是损人利己之心。

令人瞠目的是,2004年王峥嵘还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公仆”。我们不仅要问究竟是公仆还是害民呢,为了一己私利,耍弄手中权力,瞒天过海,随意践踏他人的权利,其具有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的意识吗?纸是包不住火的,事实终将昭然于天下,不知是不是权贵者越强势,弱小者就越卑微。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一路前行,昭示着“一切皆有可能”。此次事件不能仅当作道德事件看待,根据相关法律,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应适用法律,将冒名顶替事件中的罪魁祸首和助纣为虐者绳之以法,以形成震慑力。

招生考试制度领域的舞弊现象由来已久,究其根源是高考制度和用人制度的陈旧导致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中国式高考现象。

——董正伟《罗彩霞事件:陈腐的高考和用人制度是祸根》,摘编自《博客中国》2009年5月21日。

个案中正义的矫正是相对容易的,但个案折射出来的行业“潜规则”或体制性弊病则往往难以根治。

——傅达林《罗彩霞个案正义背后的反思》,摘编自《中国青年报》2009年

5月14日。

与其将受教育权之讼人为地抬到“宪法权诉讼”的高度,还不如低调地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框架内寻求突破。

——王琳《“罗彩霞案”不应囿于“受教育权”》,摘编自其博客。

身份被冒名顶替——

权力通吃的一个侧影

◆王志顺 安徽省安庆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会主席

如果说权力通吃是时下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那么罗彩霞的身份被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冒名顶替,则是权力通吃生态下的一个侧影。侧影上印满了许许多多不胫而走或鲜为人知的官场“潜规则”和“黑话”,浓缩成三句话便是:有权就有一切,没有什么摆不平的事,专打软弱可欺的普通农家女的“主意”。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在事隔5年后罗彩霞才知道自己被冒名顶替的“冰山一角”。

当然,出现这么个“冒名顶替门”,也与道道“门”的把关人的严重失守或失职有关。如果在整个“冒名顶替门”事件中,有一道“门”恪尽职守,甚至压根儿就不给政委大人的面子,相信政委大人纵握权力的“尚方宝剑”,结果最多是不给政委大人面子的人卷铺盖回家,而绝不可能使“冒名顶替”的伎俩得逞。

如何透过这起“冒名顶替”事件促使我们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乃至减少权力的“含金量”值得我们深思。

“挺王倒罗”的枪手们

当心“飞去来器效应”的惩罚

◆李 辉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办公室秘书,文学硕士

◆马 飞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闹得沸沸扬扬的罗彩霞事件,近日却出现由对罗彩霞的同情慢慢演变成对王佳俊的同情和对罗彩霞的声讨。对此,有网友猜测这些“挺王倒罗”的声音可能出自网络枪手公司。

在中国的民间传说中,有一种鬼叫做“伥鬼”。《太平广记》卷四百三十云:“伥鬼,被虎所食之人也,为虎前呵道耳。”由此看来,“伥鬼”是被老虎咬死的人的鬼魂,为了自己能早日得到解脱,就帮助老虎行凶。据说,他先过去迷惑新遇到的人,然后把那人的腰带解开,衣服脱掉,好让老虎吃起来更方便。就罗彩霞事件而言,那些发出“挺王倒罗”声音的网络枪手就像传说中的“伥鬼”,对我们社会的危害恐怕并不低于那些吃人肉,喝人血的“老虎”们。当一个人行走在危机四伏的丛林中时,蓦地遇到了一只凶猛的老虎,是坐以待毙,老老实实地给老虎吃呢,还是放下恐惧,奋起反抗呢?罗彩霞虽是一位柔弱的女子,她却选择了后者。然而,“伥鬼”们为了主子能顺利且方便地捕获猎物,各个翻动他们散发着腐户臭味的舌头,试图解除罗彩霞所有用来防身的武装,并说服她放弃反抗,象大慈大悲的佛一样“舍身饲虎”。于是,大量“挺王倒罗”的帖子开始铺天盖地地爬上各大论坛的显眼位置。

归纳起来,这种帖子不外乎两类声音。一类是劝说罗彩霞放弃继续反抗,无非就是说“民不与官斗”,到头来吃亏的可能还是她自己,何况王佳俊小妹妹也是受害者,她的父母也很可怜,不如得饶人处且饶人。另一类声音则胁迫罗彩霞放弃继续反抗。或是说她很有心计,太高调,甚至有点虚伪;或是暗示她为了钱或为了出名;或是指责她得理不饶人,对王家赶尽杀绝,太心狠手辣。总之,搞出这场官司并非仅仅是为了要回身份那么简单。试想:一个人如果被这么多“伥鬼”追赶着,象一群饿狗一样地围着你叫,稍不留神,则难免神志昏乱,不自觉地放下所有的抵抗,最后成了老虎口中的美食。正是因为有了抵制和反抗,才使老虎们有所忌惮,有所收敛,不敢随意地出来害人。就算罗彩霞抵制与反抗的目的并不崇高,甚至是非常自私的,这一抵制与反抗行为的积极意义都远远地超过了其本身。

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著一位叫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的曾是纳粹的受害者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发人深省的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这位纳粹的受害者在别人遭到不公正待遇时,仅仅只是明哲保身,没有站出来说话,但最后仍然成了同一不公正的受害者。各位“伥鬼”们,你们尽管为了眼前的一点点利益在论坛上放射你们有毒的暗箭吧,迟早有一天,你们将受到“飞去来器效应”的惩罚——因为,与罗彩霞相同的遭遇将再度临到你和你的亲人们身上。

二、制度缺陷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让罗彩霞事件成为解剖高考制度缺陷的一只麻雀

◆汪红光湖北省大冶市黄冈启名中学

情感代替不了理智,痛心疾首取代不了亡羊补牢,一味地揭露社会阴暗,一味地责骂权力腐败,仅仅只能带给我们感官的快慰,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杜绝冒名顶替事件的再次发生。只有把罗彩霞事件当成一只解剖高考制度缺陷的麻雀,才能对症下药,一举根治。

透过罗彩霞事件,我们至少可以看到现行高考制度的三大缺陷:

一、潜规则下的公开不平等

现行高考录取制度的不平等一直是国人诟病的“重灾区”。但多数人只把目光投放在高考录取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学校差异上,很少人关注大学高考录取“定向生、关系生”的潜规则。

真罗彩霞考了514分,不仅符合贵州师大“定向生”录取标准,肯定还符合其他高校“定向生”标准,可惜的是罗彩霞没有“关系”,即使合乎标准也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假罗彩霞王佳俊,即便是同样的“514分”,同样没有填报贵州师大的志愿,但她有“院长大人”的硬关系,就被定向录取了。人比人,真是气死人。可见,高校降分录取的“定向生”,实质上是“关系生”,“腐败生”。不光在贵州师大一所高校存在,几乎每一所大学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生”成为权力交易的筹码。最可怕的是这些权力交易往往还是打着合法的旗号,在光天化日之下理直气壮地大行其道。

二、学籍管理秩序井然标签下的混乱不堪

了解中国教育体系的人都知道,早在十几年前,各级大、中、小学校就按照上级指示建立了严格的学生学籍登记、管理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联网管理。不少地方派出所甚至把学生学籍当成居民更改名字、籍贯的重要依据。但令人奇怪的是,真假罗彩霞在高校“并行”四年,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竟然毫无察觉。如果不是罗彩霞办银行卡被银行查出身份证被冒用,依靠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恐怕很难发现冒名顶替。

由此可以看出被教育官员屡屡夸口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是如何的外强中干,如何的可笑与混乱!它成为高考腐败的一个重要病灶。

三、“分数至上”的高考制度成为扼杀人才的工具

很多人不能接受王佳俊在罗彩霞事件中的受害者身份,以为她今天的结局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其实,细细思量王佳俊冒名顶替的过程,可以看出王佳俊同罗彩霞一样,也是现行高考制度的受害者。一方面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将渴望上大学的她挡在大学门外,生生剥夺了一个有理想、有目标青年的求学资格。面对父母让她冒充罗彩霞上大学的荒唐举动,作为未成年人的王佳俊无力阻止,也不想阻止,因为这是她实现人生理想的唯一途径;另一方面,高考只考了335分的王佳俊仍然能够以优异的成绩从贵州师大毕业,一点也不弱于514分以上的“罗彩霞”们的事实,证明高考只不过是一场扭曲了灵魂的“偶然停顿”,她的分数实在是无法反映考生的综合素质。

当然,罗彩霞事件反映出的高考制度问题,还有很多值得反思。譬如高考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一反不敢自我揭丑的陈规,以罗彩霞事件为契机,在全系统发动一场找问题、求方案的大讨论,以积极的姿态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及时解决矛盾,才能把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科学制度。

必须捍卫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欧新铁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学硕士

◆林 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在舆论强有力的监督下,罗彩霞的权利肯定能够得到维护。但是,这些舞弊案件能够暴露出来的只是冰山浮出水面的一部分,隐藏在水面以下的罗彩霞们的权利怎样得到保障,才是拷问罗彩霞案件给我们的真正启示。在此,我们要大声呼吁,必须采取措施维护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首先,改变不均衡的配额制度导致的严重地区差距,杜绝高考舞弊温床。目前我国在高考招生上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的录取定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各地高教资源的状况以及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进行分配,同时,高考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划定,而是由各省市设立的教育考试院根据当地的教育实际来划定,如此一来,就出现各地之间录取率、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直接影响了高考招生的公平,也给高考舞弊提供了温床。

其次,加强对存在特权招生体系的监督。当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是以统一考试为主,少数单独考试为辅,部分学生免试入学为补充的高考招生体系。这种制度体系的实施固然有利于弥补统一考试在选拔特殊人才方面的不足,但有特殊即存在特权,有特权就必然为钱权交易、教育腐败提供机会,应当对单独考试、定向招生等存在特权环节加强监督。

第三,严查高考舞弊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录取通知书不得通过个人或中介转递,严防欺诈行为,保护学生和群众利益。”而“罗彩霞”的录取通知书是贵州师范大学一唐姓教师代领的,代领的唐姓教师与王佳俊的父亲却是极好的朋友;同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工作紧急通知》中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必须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王佳俊是如何通过新生资格复查的也耐人深思。让人欣慰的是,有些高校已经开始了打假行动,如济南大学21名2007级新生因涉嫌冒名顶替被清退,山东经济学院自2001年起,迄今已查出60余名假学生。与此同时,我们却没有看到更多的高校查处假冒新生的报道,难道说这些高校没有这种情形?难道说这些高校查处了没有报道?这些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在此,我们只是想提醒相关学校和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高考的纯洁性和公正性,切实保护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三、罗彩霞事件中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朱狄敏 沈 晟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法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

罗彩霞事件带给了人们太多的思考,试图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并没有错。然而,对当事人罗彩霞而言,侵权行为的继续是对其的持续伤害,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当前,通过法律途径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状态,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罗彩霞事件中,王佳俊在其父王峥嵘的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并取得了学位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王佳俊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罗彩霞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侵害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目前作为最严厉惩罚手段的《刑法》没有打击侵害受教育权的专门条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没有规定冒名顶替他人入学的行为为犯罪,那么侵权人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致使相关责任人可以逍遥法外。因此,我们建议在合适的时候对现行《刑法》增设专门的条款,以打击严重侵害受教育权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理由有四:第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现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权利决定着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侵犯公民受教育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基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从道义责任论和个体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第二,横向比较来看,同样作为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劳动权等,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分别在《刑法》中对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劳动罪等。《刑法》唯独对受教育权没有进行专门保护,如此厚此薄彼的立法技术是说不过去的。第三,从伤害的程度来看,剥夺他人受教育的权利,使其丧失了很多机会,这比盗窃几千块钱要严重得多,说毁了人家的一生并不过分;从手段来看这种侵害是故意的,拿着别人的录取通知书入学,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来注册,在学校期间用别人的名字填了很多证书和表格,一直到取得毕业证,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第四,侵害客体不仅指向个人的受教育权,而且也危害了国家的教育管理秩序。教育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制度,其中有关高考的规定不但关涉到千万家庭,而且关系着一个社会的教育公平、关系着个体的受教育权,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同时构成了对国家教育制度的严重藐视。因此无论从作案的动机、手段还是造成的结果来看,这种侵害都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罗彩霞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初探

◆谭 闯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硕士

◆李涪燕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近段时间,湖南省邵东县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广受媒体和舆论关注。围绕已经查清的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我们试图从法理的角度就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期共同探讨。

一、事件始作俑者王峥嵘的行为

据相关报道,目前,王峥嵘已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王峥嵘已经被查清的造假行为有:1.伪造高考档案;2.伪造邵东一中校长周某的私人印章;3.在一张非法获取的真实的空白户口迁移证上填充内容,变造了名为罗彩霞实为王佳俊的户口迁移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我们通过对王的系列造假行为逐一对比后认为,就王的造假行为而言,宜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论处,而不宜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予以概括认定。

(一)高考档案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所谓“公文”,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作的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的用以管理社会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而高考档案虽是用于记载学生高中阶段学习情况的证明材料,是高校审查录取学生的重要依据,但高考档案中的大部分材料是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搜集组建,内容包括考生中学三年的情况,如每学年的评语、成绩登记表、体育合格卡、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的政治思想考核等,到高考时该成品档案由县级招办、市地级招办汇集整理上报至省级招办。可见,高考档案的制作主体是考生所在的中学而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其既不是国家机关正式制发并用以管理、指导、处理的文件,也不是有权机关制发并起证明作用的证件,我们认为,王峥嵘伪造高考档案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二)王峥嵘填充空白迁移证的行为是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取决于该迁移证是否加盖真实公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发布、颁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人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接、填充内容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本案中,王峥嵘并不具备制作、发布、颁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资格,其利用一张真实的空白迁移证进行内容填充,根据相关定义,这种在真实的证件上填充内容的行为就是一种“变造”行为。但我们认为,要认定其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还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该户口迁移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是前提。本案中涉及的户口迁移证,是公安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当属国家机关证件。2.该空白迁移证是否已经盖上真实的印章是关键。“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往往具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添加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即可生效。也就是说,公文、证件的空白形式虽具有公文、证件的形式,但不具有公文、证件的实质内容,而且未加盖国家机关的印章,因此,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国有机关公文、证件的范围,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空白格式、未加盖印章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1]本案中,如果王峥嵘通过某派出所取得空白迁移证并加盖了真实印章,只是自行填充了相关内容,则其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疑;但如果该空白迁移证上没有派出所的真实印章,而是由王峥嵘通过其它途径伪造后加盖的,则该行为不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从目前调查情况看,户口迁移证和体检表上的印章均系伪造,因此,我们认为,王峥嵘填充未加盖公章的空白户口迁移证并伪造印章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为宜。

(三)王峥嵘伪造邵东一中校长私人印章的行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论处

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同,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二者在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均有所不同,因此,应单独评价。王峥嵘伪造邵东一中校长周某的私人印章是否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这涉及到伪造、变造、买卖加盖于公文、证件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从单位性质来看,邵东一中属公立学校,其性质是事业单位;从实践来看,我们常见某些私人印章在加盖于公文、证件时能起到机关证明的作用,例如,行政机关颁布法规、规章、命令,需要加盖行政机关首长的私人名章;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需要加盖院长的私人名章等。有学者认为,实际上,加盖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作用相同,因此,伪造、变造、买卖这些私人印章的,其社会危害性亦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相等,应视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以本罪论处。[2]

(四)王峥嵘的其他行为

我们认为,王峥嵘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两高尚未确定罪名),以及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规定。

首先,王峥嵘通过邵东一中原高三某班班主任张文迪获取了罗彩霞的高考分数、考号、身份证号等相关个人信息,为其造假行为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基础。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罗彩霞具有相对保密性的个人信息,作为同学家长的王峥嵘当然无权获取。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已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我们认为,虽然罪名确定滞后,但并不代表对这一行为无法指控。

其次,王峥嵘在事发之初声称是花了五万元请中间人打通关节办理的,如果能查证属实,则其行为又可能构成行贿罪。

最后,王峥嵘在2004年8月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而其从地界岭派出所获得空白户口迁移证应该是在任政委之后,如果查实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取,则还可能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二、事件中其他人员的责任分析

(一)王佳俊、罗彩霞的高三班主任张文迪可能触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关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两高尚未确定罪名)和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文迪身名一名人民教师,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学生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积极为他人伪造高考档案提供便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属情节严重,应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此外,如果查明张文迪在其中还有收受贿赂的行为,还应按《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冒名者王佳俊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居民身份证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办理身份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我们认为,王佳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明知的,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户口信息、骗领除头像以外所有个人信息均与真罗彩霞无异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由于该身份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个人身份信息虚假,因此该居民身份证虽系有权机关制作并颁发,但由于王佳俊主观上具有伪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户口信息、恶意骗领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应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入罪。

注释: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4页。

[2]同上,第1384页。

四川大学文献保护范文第5篇

普通高校大学生实习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教学培养计划中的认知实习, 有相应学分, 是学校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这种认知实习一般历经两周时间, 周期较短具有局限性。另一种实习即大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3~6个月, 一般称为毕业实习, 此阶段的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由实际工作者管理并指导, 有一定的实习生岗位名称或者单位已有岗位的辅助工作。在毕业实习中, 大学生有较为明确的工作职务, 实习目的明确。此阶段能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 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1毕业实习更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2 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被侵犯的成因

2.1 我国关于大学生毕业实习期权益保护的法律缺失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项条款:“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明确的把劳动者同实习生的身份区别开来, 划分出界限。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在劳动法中属于真空地带, 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则明确在《劳动法》中有规定, 主要有如下几项内容:即可享有平等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险权等。原劳动部在1995年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实习生未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专门对实习生的法律关系、地位、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调整。实习生的保障没有被列入工伤保险条例中,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等事故也无法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予以治疗和赔偿, 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2.2 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肆意盘剥

用人单位面对众多求职者在进行横向比较时, 实习经验在选拔依据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大学生踏出校门去用人单位实习积累工作经验成为未来就业的必经之路, 所以用人单位往往会积极地借此机会钻法律的漏洞, 肆意盘剥实习生。《中国青年报》之前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 设在广州市的一家名列世界500强的大型用人单位的子公司大量征用实习生多达1 200多人并且工作任务繁重每月加班多达上百个小时, 监管部门发现后勒令其进行整改。这种性质的行为在我国用人单位中屡见不鲜, 而且相关部门也难以对涉事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2.3 学校疏于对实习生的管理

普通高校一般更侧重于课堂教学, 在学生毕业实习的过程中, 学校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疏于对其的管理, 很多高校并不能及时转变观念, 仍然未充分认识到实习也是教育教学工作中一项重要环节。

2.4 实习学生缺乏法律意识

高等院校的盲目扩招是造成“知识型劳动力”的过剩。现今的高校毕业的大学生面临更激励的竞争、更大就业压力。因此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显现出自己的优势, 他们选择在大学期间积累更多实习经验。在种种的压力下即使自身利益受损, 大部分实习生无奈地选择忍气吞声, 完全无视待遇的不公。有些人的遭遇侵权时也没有足够维权的勇气, 或缺乏相对应的法律知识, 导致维权途径不正当等问题。

3 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形

3.1 实习期尚无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实习期间的工资问题, 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实习中的工资及支付方式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在签署实习协议时应包括在内, 而非职业学校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工资并没有法律明确表明应支付多少薪酬, 所以即便用人单位不支付在这期间的工资报酬, 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3.2 用人单位混淆实习期与试用期

试用期的对象是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力的劳动者, 而实习生在劳动法律中不具备劳动者资格, 没有试用期, 只有实习期, 并且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主要对象是还未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只有在毕业后, 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试用期。现实中, 部分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和实习期的概念, 实习期结束后甚至继续以试用期的名义试用毕业生, 或以实习期名义继续替代试用期等, 从而达到使用免费劳动力的目的。

3.3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无须签订书面协议, 维权艰难

在毕业实习中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一般只达成口头协议, 无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 而且一旦发生争议, 特别是实习生被侵权时, 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举证是十分不易的。实习生的维权举步维艰, 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4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护路径

4.1 完善立法与变革教育并举

在劳动法律层面, 首先, 大学生属于我国合法公民, 当然也就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劳动权。这一宪法规定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受到保护以及取得合法报酬, 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其次,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 对上岗实习的, 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再次, 2011年9月19日教育部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实习管理工作视频会议, 会议强调要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合理报酬。此外, 我国北京、广州等地区的规定还保障了实习期间实习生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可以考虑将地方法规上升为法律外, 在实习生保护的立法形式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相关案例, 结合我国实际的社会情况进行统一立法, 从国家、用人单位、实习生三方同时变革。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 完善相关法律, 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实习生为准劳动者, 首先, 明确三方责任;就业实习期签订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 条款要明确, 对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 休息休假, 补贴福利做具体安排并监督实施;其次, 明文规定就业实习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为实习生只是准劳动者, 所以按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合适, 同时有可能降低用人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 此工资标准虽然较低, 但也可以在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同时, 同时也解决了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支出问题的, 基本达到了平衡且促进的效果;再次, 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已在该单位实习满6个月的实习生的,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再约定试用期, 不得再进行试用。最后, 在用保险的方式介入学生维权途径, 分散责任风险, 也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的积极性。

第二,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 定期考核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对接纳实习生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和实习生就业工作培训效果良好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 帮助用人单位树立形象, 也可以考虑奖励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补贴政策。

第三, 借鉴德国的双元制, 把学校本位教育和工作本位培训相结合, 让理论与职业充分得到教育与训练。提供在校生职业培训, 掌握职业能力, 而不是简单地岗位培训, 让学生可以胜任其职业领域的所有工作, 将学习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明确工作目标和方向, 更早的接近具体工作。

4.2 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大学期间大学生无论进行何种实习校方都肩负监护责任, 都应符合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特别是作为就业实习过程中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 学校应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学校在学生就业实习时一定要和用工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 并且签订实习三方协议, 把用人单位和学校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由此弥补立法的不足。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以协议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明确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间的利益, 既可以使学校派出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了书面的保障, 也防止用人单位在实习生的实习过程中逃避责任, 盘剥实习生的权益, 在实习生发生伤害事故时推卸责任, 同时也能增强学生对实习工作的责任心。

其次, 学校应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 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 委派专人负责。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 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应注重学生的实习反馈, 并指派指导教师提供帮助。其次, 学生实习结束需进行能力考核, 检验实习效果。再次, 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督, 校方应掌握学生时期期间的一切情况,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最后, 在职业规划或就业指导类课程中增设劳动法等相关课程内容,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4.3 用人单位在严格守法的同时应增强社会责任感

在劳动用工成本越来越高的形势下, 用人单位也越来越看重新聘员工的实践经验, 在招聘时会特别审慎, 正因为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更好地利用此阶段来发现和培养人才, 更要求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在上岗工作前进行一定的安全培训教育、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 使学生认识到在实习工作中应同正式工作中一样端正自身的态度, 重视人身安全, 对待技术性和生产性较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步骤有序的执行, 防止意外的发生。此阶段可为本单位选拔人才做好前置工作。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亦可以树立企业形象, 有助于为自身搭建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

4.4 实习生应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加强维权意识

缺乏专业、缺乏实践、空有一身理论的大学毕业生在现代用人单位的人才竞争中很难把握住未来的就业机会, 缺乏竞争力。就业实习生应在实习前充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并注意签订实习协议。实习中更要端正态度, 不要盲目选择实习单位, 了解当务之急是提高对工作的辨别能力, 确定学习目的, 认真对待实习工作, 珍惜实习机会。尽早地明确今后的就业目标和就业方向, 提前为就业做准备。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屡屡发生, 其间涉及了各种原因, 法律的缺失, 教育制度处于改革进程中、高校的监管职责不到位, 学生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用人单位无基本的社会责任感等各种问题。究其根本我认为应首先解决实习生的权益的立法保护问题, 国家应尽快出台法律去填补漏洞, 防止今后出现更多的问题。给广大实习生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 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以完成促进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

摘要: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屡屡发生, 本文不同社会主体的责任出发, 分析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的原因入手, 从法律、用人单位、学校、学生自身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为构建完善的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主要路径, 希望能够促进全面改进。

四川大学文献保护范文第6篇

一、大数据网络和社交网络的含义

(一) 大数据时代的相关介绍

大数据 (bigdata) , 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 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具有比较明确的特点也就是平时所说的5v特点, 即Volume (大量) 、Velocity (高速) 、Variety (多样) 、Value (低价值密度) 、Veracity (真实性) 。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 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尤其是大数据的真实性和低价值密度的特点, 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欲望, 同时也进一步在网络共享层面上提升了人们的信息安全防护不稳定性。

(二) 大数据时代的社交网络

大数据时代的社交网络具有十分广泛的容纳性, 而且很多行为都是在高容纳性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尤其是大学生, 更是诸多不法分子眼中的猎物。所以, 社交网络行为的安全性需要进一步保障, 要明确大学生的社交网络行为具有责任性, 要让大学生明白, 他们的行为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了, 必须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三) 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中个人信息不但包括个人的姓名, 联系方式, 同时还关系到了许多私人的信息流动, 例如照片信息, 聊天记录以及身份信息, 住址工作信息等, 甚至还会出现财产信息泄露的情况。

二、大数据下大学生移动社交网络个人信息面临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下大学生信息具有普遍性, 信息流动性相对较大, 且易获取, 而且由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大多在发现信息泄露以后不懂得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更不懂得追究相关责任, 所以也给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移动社交网络中大学生个人信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在校大学生的网络账号被盗

当前大学生的网络账号常常会绑定个人信息, 而且会有许多与个人生活和工作相关的内容, 所以大学生的网络账号对于大学生来说十分重要。然而, 在校大学生的网络账号被盗情况却屡见不鲜, 主要是由于大学生的安全意识相对较低, 不懂得如何规避风险, 而且会随意点进存在安全隐患网站或者不安全网站导致自己的账号存在安全隐患, 甚至出现账号被盗的情况, 影响到大学生个人的财产安全以及个人信息安全, 还有的大学生因为网络账号被盗而造成诸多财务纠纷, 例如, 金钱上的冒领冒借以及人员上的冒充。吉林省某高校大学生就曾因在互联网上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而造成诸多信息的泄露和身份信息盗用, 出现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信用卡的问题。

(二) 大学生隐私安全不能得到保证

现在有很多社会行为都需要个人信息的认证, 所以大学生的隐私安全很难得到保证。尤其是在大学生进行诸多社会行为时, 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而且有诸多假冒的工作人员, 多种渠道来套取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隐私, 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所以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以后仍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补救, 造成了大范围的隐私泄露。而且大学生在社会认知层面属于不成熟却有勇气的群体, 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这也加大了大学生的隐私不安全程度。

(三) 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不完全在自己手中

大学生由于仍然在校, 个人信息控制权并不能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 甚至会出现个人信息被多方面掌握的情况, 这也就造成了大学生信息泄露而无处追责的情况。大学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并不是十分的强烈, 而且不明白该如何把握自己的信息控制权, 而且由于高校工作的特点, 常常会在多个单位或部门留存大学生的个人信息, 同时也会在多种情况下就进行大学生个人信息的授权。高校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分散分散现状, 使得大学生个人信息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大数据下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探究

(一)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从法学角度来看, 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与大学生个人的保护意识不强具有直接关系, 而且大学生并不能够意识到自身对于个人及他人信息保护的责任, 进而导致造成信息隐私泄露而不自知, 或者自身信息泄露以后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信息的二次泄露的情况。所以应该进一步建立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法律问责方向, 同时也进一步划分出自身对于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 使大学生意识到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明确自己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所在, 主动的去进行信息和隐私安全的保护。

(二) 完善社交网络服务的自律性

1. 改进秘密收集信息的现状

当前的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疏漏, 对于秘密收集信息的行为并不能够做到及时的制止和把控, 造成了信息的泄露。虽然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但是在法律对于秘密收集信息的行为进行控制时, 难以避免会出现信息已经大面积扩散的情况。所以应该进一步改进秘密收集信息的现状, 保证秘密信息收集的高效高严密性, 而且要在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的登记, 避免出现信息的非知情泄露情况, 导致大学生在校期间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影响校方的正常工作。

2. 努力寻找信息拥有者

信息拥有者对于信息只具有拥有权并不具有告知其他人的权利, 而许多信息拥有者却并不能够意识到这一点, 往往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就已经造成了他人的信息泄露, 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多方信息安全。所以, 努力寻找信息拥有者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交网络服务的自律性, 保证大学生在进行网络行为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信息拥有者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对大学生的信息保护责任, 要明确他们的责任义务范围, 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3. 提升大数据安全防护技术

(1) 加强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的融合

进一步提升大数据的社交网络行为信息安全防护技术的首要一个环节就是加强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的融合, 大数据时代的具有高效性, 其数据流量较大, 一旦出现信息泄露, 可能会造成大范围的信息泄露, 对后期的信息维护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所以, 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强化大数据技术的社交网络行为信息安全防护, 保证数据库不会被入侵, 维护好个人信息系统。例如强化防火墙, 在法律层面加强问责等手段, 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大数据系统的社交网络行为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2) 完善匿名技术

匿名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信息的不稳定性。大学生由于可以匿名操作而忽略了自身对于言论的责任承担义务, 而且由于匿名操作, 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下降, 甚至会在不经意间泄露他人信息。所以匿名技术一定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做好匿名技术的系统记录, 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纯匿名, 那将会造成信息泄露而无处问责的情况, 所以法律也要进一步对匿名行为进行规定和完善。

4. 通过高校教育提升大学生的信息防护意识

(1) 数字化节制意识

当前时代下, 生活中的许多行为都需要对网络进行应用并进行网络的注册, 但是, 这种数字化大面积的应用对于大学生来说, 虽然有了一定的便捷但是却进一步增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尤其是许多不法分子会制作许多虚伪的信息链接或者红包链接, 进而造成大学生的信息泄露以及财产不安全的情况。所以对于数字化的应用进行相应的节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诸多问题的产生, 提升大学生的信息安全系数, 保证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升账户信息的理解度

经研究调查发现, 有许多大学生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在移动社交网络中泄露自己的信息, 这是一种无意识的社交网络行为, 提升账户信息的理解度能够改善这种情况。大学生往往会以为自己是在登记账户信息, 但是却在不经意间进行了过多的信息记录, 导致相关个人信息被盗用冒用等。所以应该明确账户信息的包含范围, 避免不法分子以账户信息为名头对大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范围以外的获取和利用, 影响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3) 加大对大学生的信息安全教育

对大学生的社交网络行为信息安全防护知识进行强化是当前大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要让大学生明确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和保护, 避免出现个人信息泄露而不自知的情况。大学生的社交网络行为信息安全防护应该从大学生自身开始, 从根本上提升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保证大学生能够明确自己的隐私权, 并且明白如何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确保大学生能够做到知法懂法, 守法用法, 提升大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四、总结

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强化,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的完善。针对大数据时代下大学生社交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 结合大学生网络行为的特点进行探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的大学生的信息安全防护法律措施强化做出贡献。

摘要:大数据时代下大学生移动社交网络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呈现了愈发严峻的发展趋势, 毕竟新媒体时代背景下, 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出现泄漏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而且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民事纠纷更是不胜枚举, 本文主要针对大数据时代下大学生移动社交网络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研究, 就大数据时代大学生的个人信息特点进行了分析, 并且就大学生个人信息流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了探讨, 进而从多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 尤其是高校对于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教育, 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移动社交,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保护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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