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范文(精选11篇)
纳税申报 第1篇
一、实务中收入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一)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1)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2)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计量;(5)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上不包括会计上的第5条,即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规定不征税收入的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收入总额中排除。
新税法对下列收入不征税(条例第二十六条,另依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08]1号):(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一些特殊业务的规定: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增值税仍强调)。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分两步,不是一步形成的)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例如: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5000(500/5500)。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一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账,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
五、收入总额确认的特殊原则(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一)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
税法: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一般超过3年),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与合同价款的差额按实际利率进行分摊。会计需要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一次性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
例:甲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取,每年2000万,合计1亿。假定不考虑增值税,购货方在销售日支付货款,只须支付8000万元,实际利率为7.93%(见表1)。
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成立时:
第1年末:
其余年度会计处理类同(见表2)。
税法规定:每年确认2000万元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每年只能确认20%的销售成本。(年末填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2)
(二)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的主要差异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提供长期建造合同的工程或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税法、会计规定一致)
例:A接受B安装工程,约定工期2年,合同额300万,第一年完成60%,第二年40%;按进度付款,A第一年按约定完成任务,但B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支付180万,只收回150万,会计上确认150万收入,交易不能可靠计量.税收上按完成工作量确认180万(60%300);假定A第一年完成40%,则税收上确认120万。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利息收入
会计: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按摊余成本乘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特许权使用费
会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税法: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会计: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税法: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纳税人收到的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财政补助)
政府补助: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政府补助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具有递延性质(资产性质)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按期分摊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例如:2008年5月A从银行贷款1000万、年利率7.2%、期限2年,6月政府批准拨款贴息资金72万,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09年6月各拨付36万元。2008年6月贷记递延收益36万元,12月则分摊递延收益21万元(36÷127=21)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上:确认36万元,应纳税调增15万元。(实务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11行第1列210000元,第2列360000元,第3列150000元)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接受的是非货币资产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付实现制)。
企业实行新会计准则的,接受捐赠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计入了利润总额中。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通过资本公积核算的,也就未计入利润总额中,这样税法上和会计上就产生了永久性差异,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附表三的第3行)。
(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介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会计: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正差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负差计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是以初始投资成本为计税基础。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损益,投资企业均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利时,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当于会计上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不承认会计上的权益法。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取得了净利润,投资方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但投资方并没有真正进行利润分配,因此税法上不承认,只承认成本法。税法上认为股息实现的时间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例如:2008年1月,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购买乙公司40%的净资产(甲、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乙公司净资产40%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2008年12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09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400万元,2009年6月乙公司实际发放现金股利。2009年10月甲公司将股权出售,收取价款2600万元。
1.2008年1月购入时:
税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2000万元,不承认500万元的收益,因此收入调减500万元。
2.2008年12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
按照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因为乙企业没有做利润分配宣告或者账面做利润分配,即使会计上已经确认240万元投资收益,税法也不确认,作纳税调减240万元。
3.2009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按照会计上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160万元,因此纳税时调增160万元。
4.2009年10月将股权出售:
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580万元,确认收益=2600-2580=20(万元)。
税法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确认收益=2600-2000=600(万元)。在纳税实务中,应将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调增=600-20=580(万元)。
六、视同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销售
例如:A以存货换B设备。A存货账面成本45000元,交易日公允价值50000元;B设备账面价值40000元,公允价值50000元。
如果A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与换出账面价值差已计入损益,即A公允价值50000-45000=5000元,计入收益;B公允价值50000-40000元=10000元,计入收益,与税法无差异。
如果B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收上:B视同销售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确认10000元收益,因此要做纳税调整,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0元填入附表一的第14行,按成本40000元填入附表二的第13行。
2.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3. 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因为税收负担为零。
例如:将自产货物用在建工程: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为100,库存商品的成本为80,纳税调增20。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17,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97,纳税调减20。因此税收负担为零,只是调增、调减的时间存在差异。
(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
增值税: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或不发生改变都视同销售(外购货物例外)。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两者区别:
1. 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一定(如: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做为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视同销售);
2. 所有权属不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如: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不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一定(如: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设在不同县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
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上: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取得时支付的价款确认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公司4月购10000股股票,成交价为20元/股,发生交易费2000元。年内该股票没有出售,12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8元/股。
4月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
12月31日:
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为:200000-120000=80000元
税法上计税基础为:202000元
纳税实务中应纳税调增:202000-80000=122000元
八、总结
重庆地税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流程 第2篇
纳税申报资料电子录入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我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电子资料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 下载并安装纳税申报资料电子录入软件
纳税人登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中心,下载适合本区县的电子录入软件,并按照安装提示,点击“下一步”,完成安装。
第二步 获取授权使用密码,注册纳税人基本信息
打开已安装的录入软件,准备好纸、笔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内页找到顺序号和纳税人名称,向主管的税收管理员电话免费询问获取授权使用密码(防止串户),然后录入授权使用密码、纳税人顺序号、纳税人名称、联系电话、操作使用密码(自己设置并牢记)、适用的会计制度。然后点击“确定”,完成注册。
纳税人顺序号和纳税人名称必须与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完全一致。
第三步 录入纳税申报资料数据
第1页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资料电子录入流程
目前支持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息采集表的数据录入,其他资料数据录入逐步完善。
注册成功后,重新进入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软件,选择需要录入的纳税申报资料的所属截止时间,点击“确定”进入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软件的主页面。
选择需要录入的纳税申报资料类别菜单项(如“财务报表”),选择子菜单项“数据录入”,选择报表种类(按时间)和报表种类(按内容),点击“确定”进入录入页面开始数据录入,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审核并保存数据。如果审核未通过,检查修改后重新保存数据。
点击“选表”,可选择该纳税申报资料类别下的其他报表。使用财务软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财务软件直接导入财务数据。用友、金算盘、小蜜蜂和甲骨文等财务软件正版用户可向财务软件服务商获取财务报表数据导入接口将财务报表数据直接从财务软件中导入,其他财务软件用户可自行定制财务报表数据导入接口。
第四步 打印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完毕后,返回到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软件的主页面。
选择需要录入的纳税申报资料类别菜单项(如“财务报表”),选择子菜单项“打印报表”,选择报表种类(按时间)和报表种类(按内容),点击“确定”进入报表打印页面,点击“打印”,按照打印提示,进入打印选项,输入打印份数,点击“普通报表”即可。主管
第2页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资料电子录入流程
税务机关未做特殊要求的,其他打印选项一般不用。打印出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后,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及相关人员印章。
第五步 生成并导出上报电子数据。
纳税申报资料打印完毕后,返回到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软件的主页面。
1.上门申报纳税人。
将“USB盘”或“财税盘”插入计算机,并确保计算机已经正确识别。点击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软件主页面的“生成电子上报数据”快捷图标,进入电子数据生成页面。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查询出需要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检查查询结果,对不需要报送的资料将“上报”列下的√去掉。在“电子数据存放位置”下面选择“U盘上门申报”或“财税盘申报”,选择“USB盘”或“财税盘”的盘符,点击“生成数据”,直接存入“USB盘”或“财税盘”。
2.网上申报纳税人
点击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软件主页面的“生成电子上报数据”快捷图标,进入纳税申报资料电子数据生成页面。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查询出需要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检查查询结果,对不需要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将“上报”列下的√去掉,在“电子数据存放位置”下面选择“网络申报”,点击“生成数据”,生成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并直接存入本计算机。
电子申报数据保存成功后,系统会出现“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保存成功”提示。
第六步 纳税申报资料电子数据申报。
第3页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资料电子录入流程
1.上门申报纳税人。
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将保存有电子申报数据的“USB盘”或“财税盘” 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人员直接导入综合征管系统。
2.网络申报纳税人
利用第五步操作的计算机,登陆重庆地税网上办税大厅,进入网络申报页面,点击“财务报表”菜单项,点击页面左边的“财务报表录入”,出现财务报表页面。
点击“保存”按钮,将直接导入纳税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导入成功后系统将有“财务报表数据保存成功”提示。
第七步 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申报 网络申报纳税人: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整理成册,加盖印章,按时定期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上门申报纳税人:
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整理成册,盖上纳税人单位公章,在报送报纳税申报资料电子数据的同时,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如遇具体问题,请与重庆云伦科技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23-62923609 联系人:蒋先生
二○○九年四月二日
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的纳税申报 第3篇
(一) 税法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资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投资资产应以取得时支付的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为投资成本;企业各项资产持有期间发生增值或减值, 除另有规定外,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 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 会计准则的规定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 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计量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纳税调整表的填报
(一) 格式 (见表1)
企业所得税年报纳税申报表附表七
(二) 填报 (1) 表的“资产种类”栏:
第1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2行+第3行+第4行;第2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第3行“衍生金融资产”项目, 应分别填写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和“衍生工具”科目 (资产) 的相关数据;第4行“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项目, 应填写会计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科目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套期和被套期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他相关数据;第5行至第8行, 填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 填报方法与以上基本相同, 但“资产”为“负债”。
(2) 表的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 (公允价值) ”, 应分别填写相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的账面价值。
(3) 表的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 应填写相关资产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包括取得资产时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以及金融负债初始价值。 (4) 表中:第5列“纳税调整额”= (第4列-第2列) - (第3列-第1列) ,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 应为调增;为负数时, 应为调减。
(三) 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本表第10行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合计数, 应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项目, 本表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 填入附表三第10行第3列“调增金额”栏, 为负数时, 填入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
三、相关事项分析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
附表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同列在一张表上, 在该表填报说明中又将金融负债与金融资产使用同一则“纳税调整额”的计算公式, 即:第5列= (第4列-第2列) - (第3列-第1列) 。这一公式对于计算相关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调整金额是正确的, 但如果应用于相关的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就用反了。如金融资产升值, 意味着会计上要确认收益, 假定不存在其他因素,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应为负数, 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下简称应税所得) , 原因是税收上不承认资产增值计入应税所得而应调减。但是, 如果相关的金融负债升值, 意味着会计上要确认损失, 假定不存在其他因素,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也是负数, 似乎也应调减应税所得。这样做就会出错, 负债升值会计上确认损失, 税收上不认可, 应调增应税所得, 而不是按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调减应税所得。因此, 附表七第5列的填报说明应改成如下内容:第5列“纳税调整额” (第1行至第4行、第9行) = (第4列-第2列) - (第3列-第1列) , 第5列“纳税调整额” (第5行至第8行) = (第3列-第1列) - (第4列-第2列) 。
(二)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处置损益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负债, 正常情况下因为其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 因此处置时会计上的处置损益与其按税法计算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也不相等。但也不能按两者差额进行调整。原因是每期填报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时, “纳税调整额”中已包含了相关资产、负债处置时会计上处置损益与税收上处置所得或损失的差异, 如果再专门进行相关资产、负债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 将造成重复调整而影响计税的正确性。因此, 附表三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报说明中, 规定该行调增、调减金额, “需分析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 (损失) 明细表》后填列”, 意思即附表三第47行中列示的“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只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资产处置损益的调整。据此,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处置时, 其会计上的处置损益与税收上处置所得或损失之间的差异, 无须再专门作纳税调整 (见本文例题“简单分析”) 。
(三) 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涉税事项
会计上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核算的金融资产, 以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的部分项目, 按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但其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在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 应调整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 这将导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 但差异发生时, 因既不影响会计损益, 也不影响应税所得, 因此无须对此作纳税调整;这些资产处置时, 会计准则规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从资本公积中转入处置损益所在科目“投资收益”, 这样, 会计上处置损益的合计数应与税收上处置所得或损失相等, 也无须再作纳税调整。
四、案例分析
[例]W公司208年1月购进A股票一批, 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支付价款100万元, 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 每月按其公允价值调整A股票账面价值, 至年终, 该批股票公允价值为120万元, 209年1月将该批股票全部售出, 净得款114万元。又, 该公司于208年4月承担一笔交易性金融负债X证券, 取得现金110万元;从本月起按月以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 208年年终, 该项负债公允价值为116万元, 209年1月将该负债转让, 付出现金117万元。假定W公司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未发生分得股利及计算或支付利息的事项, 且两年度类似投资仅此两笔, 试作相关的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及简单分析:
(一) 会计处理 (见表2)
注 (表一) : (1) 为“成本 (A股票) ”明细科目; (2) 为“公允价值变动 (A股票) ”明细科目; (3) 为“本金 (X证券) ”明细科目; (4) 为“公允价值变动 (X证券) ”明细科目; (5) 其中“成本 (X证券) ”明细科目11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 (X证券) ”明细科目6万元。
(二) 纳税申报 (见表3、表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七
注 (表三) : (1) = (第4列-第2列) - (第3列-第1列) = (101-0) - (120-0) =-19 (万元) (调整金额中包含调减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万元和调增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税费1万元) ; (2) = (第3列-第1列) - (第4列-第2列) = (116-0) - (110-0) =6 (万元) 。
注 (表四) : (1) = (0-101) - (0-120) =19 (万元) ; (2) = (0-116) - (0-110) =-6 (万元) 。
(三) 简单分析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投资收益合计=20- (1+6) =13 (万元, 下同) (处置当年计入损益的处置收益为6) , 税收上应计所得=114-101=13, 总体上两者相等。因此, 除取得投资当年调减应税所得19应在处置年度调回 (调增) 外, 无须因处置损益差异再进行纳税调整。 (2) 交易性金融负债: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投资损失 (实为融资费用) 合计=1+6=7 (处置当年计入损益的处置损失为1) ;税收上应确认金融负债投资损失=117-110=7, 总体上两者相等。因此, 除取得资金承担负债当年调增的应税所得6应在处置年度调回 (调减) 外, 无须再因处置当年处置损失差异而作纳税调整;根据表二注 (2) , 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 用“第5列= (第3列-第1列) - (第4列-第2列) ”公式算出, 不同表一于附表七填报说明 (见本文“一 (二) 4”) 提供的计算公式。
参考文献
地税纳税申报流程 第4篇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申报事宜的税费有: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予税、筵席税及教育费附加、发展旅游事业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申报方式:
(一)自行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证。
(三)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是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电子方式。这些手段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
(四)代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申报。
三、直接纳税申报的办理
(一)直接纳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先向税务机关领购各种纳税申报表、费用缴纳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如实填写,连同其他申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各类税种的申报表,如营业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申报表、教育费附加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资源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申报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我市确定各税种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为:
1、营业税。纳税期限为“月”、“季”、“半年”、“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5日、10日、15日,大部分省市纳税人一般按月、季申报。
2、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季” ;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季后15日”;全年汇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终了后45日(各地一般予以延长)”。
3、个人所得税。
(1)对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简并征期的还有“季”、“半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
(2)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
(3)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如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7日”;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
4、资源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我市纳税人一般按月申报。
5、房产税。
(1)房产管理部门,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2)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 ;
(3)个人,纳税期限为“季”、“半年”、“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7月20日”。
6、印花税。印花税纳税期限为“次”,汇总缴纳的也可按“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7、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季后7日”。
8、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年初”,申报和缴纳期限为“年初三个月”,对新增或查补车辆纳税期限为“次”。
9、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参照营业税有关规定。
10、土地使用税参照房产税有关规定。
纳税人必须于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前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法定的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以及星期
六、星期日),可以顺延一天,法定假日超过3日的,按实际天数顺延。
四、网上报税
(一)网上报税的特点和优势
网上报税是利用覆盖面广、连接方便的Internet实现网上远程纳税申报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电子申报方式,用户端无须安装任何其他专用软件,纳税人只需负担上网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就可以办理申报纳税等各种涉税事项。
(二)网上纳税申报项目内容说明
网上纳税申报以纳税人填报的《通用纳税申报表》为依据扣缴税款并开具计算机通用完税证。除需填报《通用纳税申报表》外,纳税人同时要对有关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个人所得税收支情况明细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网上报送,以监控开票数据以外的纳税数据。
(三)网上报税要求
1、网上申报纳税的企业每月申报期都必须填写《通用纳税申报表》。表中包括本申报期纳税人应当申报的全部税种信息,如税种名称、税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率以及税种是否代扣、委托等。网上报税将各税种以一定形式统一在一张综合表中,并由系统根据各个税种设定计算公式。《通用纳税申报表》中需要纳税人填写的数据是计税依据和允许扣除项目,其他数据项目可由系统根据内定的公式自动计算出来,纳税人也可以修改。
2、网上报税需填写报送的其他纳税申报表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其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季度报表,必须与《通用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且数字相符,申报才算成功。
3、网上报税还需报送作为财务分析依据的财务报表,以验证报表的平衡及勾稽关系。这些财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月报);
(2)损益表(月报);
(3)应上缴各税及其他款项情况表;
(4)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年报);
(5)利润分配表(年报);
(6)现金流量表(年报)。
4、采用网上报税的业户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1)《通用纳税申报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时,要求必须在每份资料的纳税人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按照上述列出的需报送资料的顺序定期向办税服务厅报送。
5、网上报税需要办理网上报税手续才能使用,即要签订纳税人、税务机关、纳税专户开户银行三方协议,由税务局分配办理网上报税业务的登陆密码。
(四)网上申报
1、申报流程。纳税人登陆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选中要填写的报表并点击,系统会自动生成该报表的样式。纳税人按照各表的要求(具体见各表简介)填写有关数据信息,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后提交。在得到“提交成功”的提示后,纳税人本期的税务申报就在网上顺利完成了。
2、申报数据验证。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正确填写报表中的数据信息,网上报税系统提供了一系列方法帮助用户更好地完成网上申报。
(1)系统本身设计了自动计算税额的程序。如在《通用纳税申报表》中,纳税人只需输入计税依据金额和允许扣除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纳税人的工作量,也减少了因手工计算出错的概率。
(2)提交预警。纳税人提交数据应谨慎,因为数据一旦提交就不可更改,而且会自动从银行扣除税款。为此,系统在提交前会给纳税人再次提示,请纳税人确认是否确定要提交。
3、申报查询。申报查询是网上申报的记录,纳税人指定查询期间后,在这段期间内纳税人的申报记录就会显示出来,对于《通用纳税申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其它财务报表可以查看具体的申报信息,但不能更改。要求纳税人在提交成功后,通过查询功能查询并确认其申报情况。
五、延期申报
(一)申请条件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之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完全出于主观原因或有意拖缴税款而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申请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呈交以下资料,领取和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1、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特殊原因的相关证明资料。
按要求如实填写完《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后报送到主管征收分局。经主管征收分局同意,可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三)审核处理
《征管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后,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纳税人应先按上期实际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六、纳税申报违章处理
从“纳税意识”到“纳税人意识” 第5篇
第一,“纳税意识”不等于“纳税人意识”。毋庸讳言,纳税意识里面有没“人”,更多指的是没有合法权力保障的利益交换意识。直言之,合法性没解决时,在这种权力所保障下的国家与国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仅仅是一种形式。但“纳税人”与纳税者不一样,纳税人本身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意味着保障其权利和义务分配的这个税权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只有在合法权力保障下的国民与国家之间公共产品交换这一活动,才具有正当性的,也才可能是公正的。纳税意识不等于纳税人意识。
第二,当代纳税人意识传播面临的主要问题。毋庸讳言,当代纳税人意识传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传播终极目的模糊,二是传播主体错位。由于我们是纳税者意识导向,是纳税意识信息的传播,所以,传播主要是政府导向的,其突出特点就是“选择性”。这首先表现在税制的安排方面。比如,现行的税制安排“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格局,就存在明显的选择性。因为间接税与直接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间接税可以转嫁税负,纳税者不知道交了多少税,因此也就不大关心税款的用途和效率,无助于税权的监督。相反,直接税不能转嫁税负,而且纳税者知道交了多少税,因此“税痛感”强,乐于监督税权,关心税款使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如果非要在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做选择的话,宁愿选择直接税,因为选择直接税利大于弊。好比本文开头提到的我们的日常消费,一般情况下已被政府征了13%—17%的增值税,或者一定的消费税与营业税,但作为交税者,我们并不清楚。
同样,在具体的财税信息传播方面,更是充满“选择性”。比如,据周天勇教授计算,2013年中国政府全口径收入21.9382万亿,其中,财政预算内收入12.9143亿,政府性基金收入52239亿,社会保险费收入约28000亿,可能如交通、计生、城管等没有纳入政府基金的收入最少约10000亿。2013年GDP总量57.2万亿,因此,宏观税负达到38.35%。同样,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大大提高,2013年占到46.6%。
當然,从用税角度看,也存在信息的“选择性”传播问题。比如我们的用税传播,目前基本处于秘密状态。还是以2013年为例,全国财政支出13.97万亿元,增长10.9%。其中,全国教育支出21877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15.65%;医疗卫生支出8209亿元,仅占5.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17亿元,仅占10.31%;住房保障支出4433亿元,仅占3.17%,四项合计仅占35%。而且,如果把非税收入也纳入总预算的话,这四组数字之低,或让我们更为尴尬。
总之,目前中国纳税人意识的传播层次与质效都不是很高。可以说,我们纳税人意识信息传播面临体制性与机制性的受阻压力,但纳税意识信息传播却比较畅通。就传播内容而言,我们一直以来,都是在为高税负辩护(避谈宽口径税负——政府全部收入与GDP之比);而且关于直接税优点的传播明显滞后,关于“用之于民”财税信息的传播更是大而化之。同时在传播途径上,也基本由政府控制,由税务机关和政府媒体掌控传播。
因此,未来纳税人意识的传播,一是重在纳税人主体传播权利的归位;二是重在纳税人意识传播内容的优化与人本化,要多传递人道自由、公正平等、法治民主等信息;三是传播目的一定要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而且,要通过纳税人意识的传播,促进财税权力“闭环式”监督机制的形成,让财税信息公开透明成为常态。
财税是最大的政治。英国、法国、美国包括荷兰等发达国家的社会转型,大多都是因为财税风险,或者说,这些社会的大变革都是从财税开始的。如果中国不是一个例外,那么,中国社会文明转型的危机与风险是什么?在哪里?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都值得深思。
(作者系西安市税务学会副秘书长。文章系作者在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第二届公共治理与政治传播论坛上的发言。)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第6篇
同折旧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销售方式一样, 分期收款销售也是特殊销售方式中的一种。这种销售方式是指, 销售方将商品售予购买方, 但购买方不是一次性将货款交付给销售方, 而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缴纳货款。如果这“一定的时间”超过了3年, 那么我们认为销售方为购买方提供了信贷, 也就是说此销售具有了融资性, 我们称此商品为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申报
在税法规定中, 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金额, 即为该期纳税申报期所应确定的收入金额, 而每期所确定的收款金额的总和, 即可作为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
1. 情景
时间:2009年1月1日;
事件:甲企业向乙企业售出一套机器设备;
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
合同约定销售价格:1亿元;
分期收款次数:5次 (每年12月31日) ;
收款方式:等额收款;
机器设备成本:0.75亿;
当期市场价:0.8亿;
增值税额:0.17亿 (发票已开)
注:甲企业采用的折现率为7.93%
2. 甲企业从将机器售出后每期的账务账务
第一、机器设备销售出去当日 (2009年1月1日) 的账务处理:
第二、销售后第一年年终 (2009年12月31日) 的账务处理
2010年12月3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为0.0526, 财务费用为0.0526;
2011年12月3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为0.0410, 财务费用为0.0410;
2012年12月3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为0.0283, 财务费用为0.0283;
2013年12月3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为0.0147, 财务费用为0.0147。
3. 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处理
第一、对2009年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对2009年1月1日的账务进行的纳税申报处理
(1) 在企业的收入明细表中的销售货物中写入主营业务收入0.8亿元; (2) 在企业的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销售货物成本写入主营业务成本0.75亿元。
这两项分别对应主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
按照当时销售方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 货物销售方在分期收款期间, 也就是从2009年到2013年每年的年末, 即每年的12月31日收取货物购买方合同约定价格的五分之一, 即0.2亿元, 所以在货物的分期收款期间, 即2009年至2013年的汇算清缴申报表中, 应当每年对收入的0.2亿元进行确认。因而, 在进行2009年的年度申报时, 在企业的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应当对0.8亿元的账务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2.对2009年12月31日的账务进行纳税申报处理
在对未实现融资收益中的财务费用进行冲减的时候, 应当在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财务费用中写入-0.0634亿元, 并且此数据自动与主表中的财务费用相对应。
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不包含此项费用, 所以, 在对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报时, 应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的调减金额中写入0.0634亿元, 并且此数据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相对应。
第二、对2010年至2013年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1.因为在2009年0.8亿元的销售收入已经全部被计入, 所以在剩下几个分期收款年度中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0.2亿元的收入应直接调增。
在进行2009年的年度申报时, 对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报, 在表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各对应项目写入:
(1) 在账载金额中写入0亿元; (2) 在税收金额中写入0.2亿元; (3) 在调增金额中写入0.2亿元; (4) 在调减金额中写入0亿元。
并且此数据自动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相对应。对20112013年的纳税申报中同类事项作相同处理。
2.在进行2010年年度申报时, 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中的财务费用进行冲减时, 应在企业的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财务费用中写入-0.0526亿元, 且该数据与主表中的财务费用相对应。
因为这一收入不能体现在应那随所得额中, 在对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项目进行填报时, 应在调减金额中写入0.0526亿元, 且该数据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相对应。
在对2011年至1013年的进行纳税申报时, 同类事项应做相同处理。
至此甲企业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申报处理完成, 其销售收入总共为1亿元, 其结转销售成本为0.75亿元。
摘要:在本文中, 笔者首先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概念进行阐述, 然后对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规定及差异进行分析, 最后以举例的形式分析如何对收款销售商品进行纳税申报工作予以说明。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差异,纳税申报
参考文献
[1]郭慧峰张志凤: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J].会计之友 (中旬刊) , 2010, (01) :12-14
[2]袁科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涉税处理[J].财会月刊, 2008, (30) .
[3]徐芬芬:特殊销售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J].会计之友 (中旬刊) , 2010, (01) :75-77
纳税申报 第7篇
关键词:纳税申报,纳税筹划,课程设计,能力训练,项目设计,教学方法
《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是财会类专业的核心课程。该课程是以各税种应纳税款的核算、申报及筹划为主线, 着力培养学生的涉税业务核算、应纳税款申报及税务筹划的实践技能一门综合化课程。
一、《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设计理念
通过对教育部16号文件精神的学习, 结合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思考, 我们认为现如今高职院校要培养的是面向市场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而不是面向考场的博学的读书人。本着高职教育的要求, 突出学生能力的培养, 《纳税筹划与申报》课程理论知识以业务核算、税务筹划及税款申报为框架, 实践课设计着重从税务筹划及纳税申报等方面入手, 以根据企业实际经济业务的有关资料设计典型任务的形式或走到企业中去进行训练, 提高学生税务筹划及纳税申报专项能力及综合能力, 充分体现高职教育注重能力培养的教育理念。《纳税筹划与申报》课程具体设计理念如图1:
二、《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设计思路
《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设计思路如下:
(一) 确定岗位需求为课程设计找到立足点。在对中小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邀请企业、行业专家与专任教师共同分析探讨中小企业经济活动中对涉税业务核算、税务筹划与税款申报等岗位的需求状况, 尤其是对岗位能力的具体需求。
(二) 提炼教学项目为课程设计指明方向。教学团队的专任教师根据确定的企业岗位 (能力) 需求, 结合企业实际涉税业务提炼教学项目, 使教学项目既真实又适于教学。
(三) 设计教学任务为课程设计充实内涵。专任教师根据提炼的教学项目, 以知识为主线, 以岗位能力为目标进行教学任务设计, 使教学项目具体化。
(四) 创新教学方法为课程设计提供保障。在教学中坚持运用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方法, 以切实保障教学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五) 改革考核方式为课程设计做出评价。改变传统的考核方式, 采用过程性考核, 在教学任务完成过程中进行考核, 更能准确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 同时也能即时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 也即是对该课程设计的效果进行评价。具体设计思路如下图2:
三、《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设计
(一) 《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内容设计。
为了适应“工学结合”新的人材培养模式, 通过与企业单位及行业专家的共同研讨, 确定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程中不同工作岗位对涉税知识的需求点, 以此确定《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力争使课程内容具有针对性。 根据企业涉及的应纳税种将课程内容分为五个模块: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及行为税。在每个模块下按税种设项目。项目按税种平行设计。在每一个项目下设置三项任务:税务核算、税款申报、税务筹划;任务按岗位流程纵向设计。《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内容 (节选) 如下表1:
(二) 《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能力训练项目设计。
为实现预定的能力培养目标, 要设计相应的能力训练项目, 在设计能力训练项目时可从训练任务的细分、拟实现能力目标的确定、需要的相关支撑知识、运用的方法手段及可展示结果等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能力训练项目如表2:
(三) 《纳税申报与筹划》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1.项目教学法。
以企业发生的涉税业务中的各个税种为线索, 按照完成一个税种的业务核算、税款申报及税务筹划的岗位流程设计教学项目, 实现课程内容与企业实际工作任务的对接。在进行相关理论知识准备的前提下, 教师引导学生进行各种真实业务背景下的业务核算、税款申报及税务筹划等项目流程的操作和训练, 融“教、学、做”为一体, 教师配合指导、答疑、评价, 引导学生通过项目训练掌握完成任务的途径和方法。
2.仿真模拟教学法。
在设计每一个工作任务时, 以一个仿真模拟企业的实际业务为依据, 学生有真实职场工作的感觉, 同时, 这种仿真模拟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序化加工而成的实训任务切近企业的真实情景, 学生对所布置的实训任务的兴趣浓厚, 完成效果好。
3.基于小组教学法。
全班学生划分成小组, 设组长一名, 小组在组长的组织安排下完成老师布置的工作任务。完成任务时, 组员间可以互相探讨、互相帮助合作完成任务, 各小组间也可以互相交流、探讨。基于小组教学, 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体会发现学习、互相辩论的乐趣, 同时也培养学生沟通交流的能力与技巧。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8篇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 》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 》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 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 》 (税收抵减情况表) 。 (6)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 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二)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 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同时废止。
纳税申报 第9篇
一、补亏、捐赠应遵循的计算顺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该规定, 在填报计算捐赠扣除时, 一般应作为纳税调整的一个项目 (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15行, 需填附表三) , 而弥补亏损是纳税调减后所得减除亏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项目 (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4行, 需填附表四) , 所以, 与以前申报不同, 补亏与捐赠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捐赠, 后补亏”。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 根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的规定, 计算捐赠扣除时, 一般应作为纳税调整的最后一个项目 (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0行) , 而弥补亏损只是纳税调减的一个正常项目 (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17行) , 所以, 补亏与捐赠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补亏, 后捐赠”。
二、补亏、捐赠、加扣应遵循的计算顺序
税法允许的加计扣除分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1) 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 “加扣” (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0行) 政策的上述限制决定了其计算的顺序必须在“捐赠” (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15行) 之后。因此, 正确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捐赠、后加扣、再补亏”。
三、投资抵免的计算顺序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 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抵免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抵免, 实际上属于一项减免税优惠 (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9行, 需填附表五) , 应当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最后一个环节。与以前设备投资抵免不同, 只包括: (1)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2) 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3) 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4) 其他。
纳税申报 第10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遵从度;提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2-02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入发展,纳税评估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但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在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上,尚有一些实际的问题,限制了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本文从分析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的原因、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现状及问题入手,对如何通过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遵从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税收遵从度”的含义及影响税收遵从度的因素
(一)“税收遵从度”的含义
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遵守服从税法的程度。较高的税法遵从度,表现为纳税人依法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其缴纳的税款,趋近于法定的应缴税款,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降低到最低限度。通俗地讲,税收遵从就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主要包含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
(二)影响税收遵从度的主要因素分析
1、政策制度执行标准不一致,纳税人选择纳税不遵从
如果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税法落实征管制度时,执行弹性大,缺乏一致性,就会使纳税人选择不去遵从。纳税人若诚心遵从,其实施的结果将使税负的分配不公平,那些主动遵从纳税的诚实纳税人就会“吃亏”。而当诚实纳税人意识到自己经常“吃亏”时,其自觉遵从水平就可能下降。
2、税收制度不够简化,纳税人懈怠纳税遵从
过于复杂的法律条文和过于繁琐的计算,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度。纳税人可能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实现遵从,或者因遵从成本过高而选择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税务人员和专业财务人员,也不可能有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做出完全客观公正的判断或裁决,出现了“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于是便产生这样的结果:一些不遵从行为未被发现,而一些原本遵从的行为可能被否决。
3、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深入,纳税人不知道纳税遵从
纳税人了解税法,懂得税法,能够确定自己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如何纳税、纳什么税,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基础。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条件下,纳税人了解学习税法的途径,主要靠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但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受人员、时间、财力、纳税人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困扰,存在宣传深度不够,停留在表面工作上。而且宣传工作如果失当,还会造成纳税人感到征纳之间权利不对等、差距过大,纳税人接受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大大降低,对税法宣传产生抵触,造成不知道如何做到纳税遵从。
二、纳税评估工作现状及问题
(一)纳税评估工作方式以“被动评估”为主,缺乏开展工作的主动性
目前,基层评估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基本上是“被开展”方式。即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重点或税收等工作需要,为基层税务所确定评估对象,或是对管理员平台提示的对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纳税,进行迟报催缴工作。而真正根据自己管户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寻找疑点,从而主动开展的纳税评估非常少。当然这主要也源于数据来源以及应用软件的支持不够。
(二)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不高,技术性有待于提高
由于基层税务所日常征管工作量大,事务性工作繁多,导致税收管理员在开展纳税评估时,对评估对象的核实不够深入,仅停留在表面,再加上缺少必要的数据支持,对纳税人的核实只能就事论事,没办法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长此以往,评估工作就会失去对纳税人的约束力,从而使纳税评估工作的作用弱化,纳税人也逐渐对评估工作产生了“免疫力”,从而降低税收遵从度。
(三)纳税评估工作考核指标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由于管理部门对基层税务所的评估户数和评估金额都设定了指标,作为考核税务所工作的标准,因此基层税务所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存在抵触情绪。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明显存在凑评估户数和补税金额的情况,从而降低了税务所和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和深入性,导致评估工作很难产生效果,从而流于形式。
(四)纳税评估工作与征管、稽查在工作职责划分以及工作衔接上不够明确
1、各部门都不管。如:在开展纳税评估过程中,如遇到纳税人不能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明涉税问题的资料或是纳税人拒不配合,或是在评估纳税人当期涉税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其以往年度可能存在重大偷漏税问题时,可以选择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检查。但是稽查部门对接到评估部门移交过去的转稽查的纳税人,并不是全部立案检查,而只是根据自身工作安排,有选择性的对一部分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这就导致上述没有被立案检查的纳税人,成为了“真空地带”,而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也被忽略,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纳税人对税收不遵从抱有侥幸心理。
2、各部门争着管。对于一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经常会被列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往往会出现去年评估查,今年稽查查的情况。如:近几年来由于房地产热,加之该行业在收入、成本核算中的复杂性,因此,连续几年来都被列为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然而,由于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检查期间或是检查范围交叉的情况,因此会造成纳税人重复劳动,从而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五)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匮乏,评估指标体系实用性较低
1、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许多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导致内部数据匮乏,信息来源单一,除了申报数据,没有其他可以利用的数据,从而使得纳税评估的前期数据分析只能停留在“以表审表”阶段。
2、税务机关外部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难以实现与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判断力。
3、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有待提高。现行纳税评估指标,主要是人工设定预警标准值。而预警标准值,又缺少必要的测算和分析过程。因此产生的预警结果,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出纳税人的涉税问题,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管理员造成了额外的工作负担。
三、通过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几点探索
(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治税
评估人员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这首先要求评估人员要熟悉政策条文并能正确应用,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在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时,应对纳税人说明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告知其应适用的税收政策,并严格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要求,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进行处理,谨慎使用税收裁量权。做到“少一分不漏,多一分不征”。让纳税人体会到税收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使其权利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长此以往,才能使纳税人自觉对纳税产生遵从性。
(二)简化纳税评估文书,优化纳税评估流程
办税流程越复杂,纳税人承担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等遵从成本就越高,税法遵从度也就相应越低。因此,评估工作在保证不违背程序法和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文书种类尽可能简化,文书设计尽可能简明,让纳税人易于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还要不断优化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确保内部工作衔接有序,尽量节约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同时,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现有文件,一定要秉承谨慎性原则,特别是如果修改了文件内容,一定要修改相应的工作流程,做到实体与程序相匹配、相适应。
(三)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引入税法宣传
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应将税法宣传引入其中,对于经评估发现问题的纳税人,在责成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同时,还应将正确的计税方法以及行业税收政策,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辅导。这样才能使纳税人在知道哪里错了的同时,掌握正确的纳税方法。另一方面,对于专业评估所而言,一般是按行业对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在评估工作开战前,现制作出该行业的纳税指南,既可以作为本部门的工作指南,也可以借此向纳税人普及行业纳税常识。理解税法是税收遵从的基础和前提,客观上讲,有一些纳税人纳税不遵从,并不是由于其主观因素,而是其对税法的理解有误所致。所以,纳税评估工作一定要将税法宣传做为工作的一个侧重点。高质效的纳税评估工作,应该肩负两个使命,一是精准地打击“不遵从”,二是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从而自觉做到“遵从”。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健全纳税遵从奖惩机制。将银行、工商、公安、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信息及时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对数据进行整合、对比、分析,准确把握企业经营动态及应纳税情况。实行分类服务管理方式,对纳税信誉等级好的纳税人,在管理中应以程序性服务为主,并给与一定的优惠和荣誉,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对纳税信誉等级低下,特别是大额欠税企业进行公告,增强对恶意欠税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敦促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阮静.从税收文化看税收遵从度的提升[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7).
[2] 许评.有限理性下的税收遵从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纳税申报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 第11篇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内容释义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改变传统的收入费用观, 采用现在较为广泛使用的资产负债表观。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 要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第一, 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第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对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有新的规定, 我们要在新规定和税法的基础上, 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第三,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 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 (递延所得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时除外) , 计算出递延所得税。
第四, 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 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缴所得税, 计算出当期所得税。
第五, 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情况透视
(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分月 (季) 度申报和年度申报两种。月 (季) 度纳税申报, 是在每月 (季) 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 是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
(二) 企业所得税月 (季) 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月 (季) 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的资料。
2.《企业的财务报表》, 反映企业本月 (季) 的经营状况。
(三)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必须报送的资料。
2.《企业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其他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反映企业本年的经营状况。
3. 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是企业经营活动必要证明。
4. 经终审国税机关批准的, 年度涉税事项的批复文件, 是纳税申报的重要资料。
5. 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是纳税申报的重要资料。
三、解析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是企业根据企业利润表 (月或年) 的数据, 调整会计和税法的永久性差异 (不属于暂时性差异) 和时间性差异 (属于暂时性差异) 后得出的。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对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 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形成的递延所得税有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 由暂时性差异, 所形成递延所得税的期末与期初余额之差, 计入当期的损益 (不包括与所得税费用无关的递延所得税) 。
四、纳税申报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问题的解决方法选项
(一) 加强区分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 强调国际通用的资产负债表观, 之前传统的收入费用观被其取代。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 强调暂时性差异, 之前的时间性差异被其取代。笔者认为, 在企业的纳税申报中, 时间性差异还是十分重要的, 不能忽视其作用, 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 其与暂时性差异的区别, 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实际的工作。
(二) 企业应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备抵账户
在实际的企业经营过程中, 很多企业未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都是企业的内部机密, 是不会向社会公众公示的。这违反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 明确要求企业, 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的规定, 所以, 企业的这些行为,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企业按照规定公示了,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就可以更好地帮助税务人员判断检查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所以, 我国应规定企业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备抵账户。这样, 方便税务人员判断检查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企业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备抵账户, 这样, 还可以更好地加强对企业关于递延所得税的资产进行监管。
(三) 企业年终要汇算清缴披露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金额
如果企业年终, 清缴披露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金额, 这样, 更有利于税务人员检验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 我国的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所以, 我国的纳税申报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 不断发展完善, 以适应经济更好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要在纳税申报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范围内, 进行相关活动。我相信, 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的税务、会计制度会更加完善, 社会和经济会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