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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审批表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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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审批表范文第1篇

1、申请表(甲方名义申请,盖甲方的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甲方的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甲方的章)

4、施工工地总平布置图,文字说明各出入口方位及功能

(复印件,盖甲方的章) 联系电话:59001520. 领取确认单阶段

1、南通市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监控系统安装合同

2、渣土运输监控管理平台施工单位(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出具的施工的设备安装位置图片以及视频图像截图。

施工许可证审批表范文第2篇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前置审批 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吗?

前置审批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审批部门多为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内部审批。所以前置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

行政许可项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颁布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下发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然而,对于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何识别的问题,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定论。有的认为,凡是外部行政审批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从事法律、法规、规章限制的活动,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范设定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绝对的界线,应以上级机关发文公布的为准。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依法行政的质量。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辨的意义:一是行政许可项目不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有的事业单位为了实施行政审批权力,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说成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二是对违反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违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能作为适用依据。有的部门为了为其乱处罚辩护,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诡辩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三是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收费,只要有省物价部门文件依据就可以。有的部门为了乱收费,就将行政许可项目错误定性,从而规避法律违法收费。四是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的部门为了避免被告,就将行政许可项目界定为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见,准确识别某一项目是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意义重大。对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虽说《许可法》第二条已经作了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但是,这个解释毕竟是比较简约的,在执行中需要我们进行诠释。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尚无立法解释,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释。例如,《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1号)对此是这样解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然而,这个解释并不全面,有的还自相矛盾。例如:《苏州市市级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苏府[2004]141号)公布的“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公布统计资料审批”、“成品油零售价格审核”、“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等均不属于苏府[2007]101号文件范畴的;而《苏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苏府[2004]103号)公布的“户口审批”、“特殊照顾再生育”、“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审批”等却又是属于苏府[2007]101号文件第

(三)项之中的。那么,对于某一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许可项目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如何准确识别呢?笔者认为,要做到10个看:

1、看事项范畴。行政许可项目仅限于从事某类特定活动,包括申请停止活动(不限于《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事项,超出的事项只是属于不合法的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养犬登记证》;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则不限于从事某类特定活动,包括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事项,例如收养登记、工伤认定。

2、看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为了从事自己预期受益的活动,一般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目的是为了直接获得法定权益或者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 3 、看行政干预。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若不受行政干预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比如申领《营业执照》,人们不想去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不去申领,行政机关不能强制人们去申领。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若会受到行政干预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比如兵役登记,适龄青年不想去登记也得去登记,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制裁。

4、看作为状态。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仍可以自行作为的,可能是行政许可项目。比如,张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他是仍可以自行载客经营的,只是一旦发现要被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就无法自行作为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比如张三户口迁移申请未获批准,他是不能自行迁移户口的。

5、看行为过程。行政许可项目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已经许可,并不表明申请人从事活动的结束,而是申请人从事活动的开始,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后续活动继续监督。比如,某企业建造厂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中还要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督、验收。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则是一时性、阶段性行为,一经批准,申请事项就算办结,行政机关不再跟踪监督。比如,某人购买了商品房,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行为就此结束,发证机关不再过问。

6、看法律评价。该事项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可能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该事项为法律所提倡的,肯定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看事前事后性。从事活动必须事前经得同意,事后补办手续要受行政处罚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建设项目开工申报”;需要批准的事项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并且不予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

8、看可诉性。对行政机关审查的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转让须经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9、看法律责任。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必将受到行政处罚的,是行政许可。例如,居民未申报登记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根据建设部规章规定要处于行政罚款。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例如,未申领《结婚证》就结婚,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只是不被法律承认而已。

10、看行政审查内容。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审查,主要是审查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质条件,例如开办武术学校、经营危险化学品。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既有权属、既定义务、既是关系,例如税费减免、暂住证。

笔者认为,只要按照这十个“看”,某一行政审批项目是行政许可项目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就可以基本看准。

▲周成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需要予以清理与规范 目前,我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已接近尾声,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清理和规范问题则提到了议事日程。本文主要结合我市情况,探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含义和范围、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清理和规范的具体对策等问题,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一)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我国过去法律只有行政审批而无行政许可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国出现了行政许可的概念。该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同时第三条又规定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这说明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行为,即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

那么,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前尚无法律界定。实践中的作法是采用列举式办法,列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目录。如我市经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于2004年7月5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4号) ,公布保留了197项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项目。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但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均未对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定义。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只是提到,“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既然“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那么还有一部分是非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也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我们不妨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精神,并通过对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列举的项目分析,概括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涵和范围。即,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由此可以看出它具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是行政审批,其次它是非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它的范围可以概括为主要包括以下审批:

1、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可以看出,除了人事、财务、外事事项外,还有设立机构的审批、赋予职权或资格的审批等。因此可以说,凡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各种审批,均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2、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第90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审批机关是政府部门或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审批的对象可能是国有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这种审批行为具有民事和行政两重性。前者,因是行使产权人的资产管理权,属于民法上的权利;后者,因政府管理国有资产也是政府行政职责之一,又具有行政性质。故,该事项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

3、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审批。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52项“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第54项“财政贴息项目审批”、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等;市政府第134号令保留的市地税局非行政许可其他审批第42项“政策性减免、抵、退税”;又如,2003年我市出台的深圳产业积聚地文件,市政府决定建设6个积聚地,由政府对进入积聚地资格进行审定。

这些审批主要涉及政府对财政优惠政策的管理,不是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点活动的资格或权利,因而不是行政许可。

4、授予荣义称号审批。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第67项“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等。

5、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如宗教、少数民族等方面。

(二)什么是非行政许可登记

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相类似的一种行政行为是非行政许可登记。目前,有一些行政登记已被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如工商企业设立登记、社团法人登记等。但还有一些行政登记未被列为行政许可,如房地产权的有关登记、抵押登记、税务登记,甚至工商企业的注销登记也未作为行政许可。关于这些登记,流行的观点认为,这些登记不是行政赋权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但问题是,首先,负责登记的通常为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次,需要登记的事项一般都是民事活动,然而不经登记就不能获得法律效力。因此,这些登记具有行政认可或确认的性质。从广义上讲,视其为行政审批也是未尝不可。在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的清理结果中,这些登记就被作为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予以保留。概括起来讲,所谓非行政许可登记,是指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机关对民事和行政活动予以登记并确认其一定效力的行为。

二、为什么需要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首先,是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出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政府机关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论它是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建立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将政府的各种行政管理行为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这种行政管理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使其依照法律实施,接受法律监督。

其次,是提高行政机关整体行政效率的需要。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看,我国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审批和登记行为数量相当之大。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共500项目,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211项;市政府第134号令决定保留的我市行政许可项目共239项,而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为197项。从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约为行政许可数量的一半。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全部行政审批项目中,行政许可约占约占三分之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约占三分之一。对如此大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如果不予以清理和规范,势必会影响到行政机关整体的行政效率。 第三,是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的需要。实际工作中,在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中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没有法律调整,也不受严格监管,因此可以不必象行政许可那样严格实施。比如,我市目前对行政许可实施进行法定化,并纳入到市检察局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网进行监督,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尚未进行法定化工作,因而有些部门工作人员就尽量主张将某些本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转变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事项。如果不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清理和登记,显然不利于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也不利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这种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将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留下死角。

第四,是进一步梳理我市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提供改革质量的需要。回过头看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保留的19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比较混乱、清理时间仓促、认识水平有限等原因,公布的结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界线不清,一些本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列为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如物业管理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医疗广告审查、食品生产许可等;二是有些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事项没有列入保留事项,如企业登记注销、政府产业积聚地进入审批等;三是有些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事项但缺少设定的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行政许可保留却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如限上投资项目立项审查、体育重竞技项目和特殊性项目的经营活动审批等。因此,有必要对134号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作进一步全面清理,同时对其实施行为加以规范,由此提高我市审批制度改革的质量。

三、如何清理和规范我市非行政许可

与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与规范相比,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清理相对有一定难度,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尚无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专门法律。为此,笔者在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制定一部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统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依据。

至于我市如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做好三个方面工作:制定依据、清理项目、规范实施。

(一)制定《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我市进行这一立法,可以填补国家有关立法的空缺,为清理和规范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提供依据。《规定》可以相仿市政府令第134号发布的《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采用市政府规章的形式。主要内容可以包括:适用范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登记的设定依据、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和办法等。其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界定、设定和实施应作为重点予以规定,其他事项,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必要照搬规定。有两点需要强调指出,一是调整对象应当包括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两个方面行为,即应当将非行政许可的行政登记纳入该规章加以规范。二是,适用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大到行使审批和登记权的行业协会,因为在我国现阶段,行业协会尚未完全脱离行政机关,有的行业协会甚至就设在行政机关内而被称为“二政府”,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因此,对行业协会实施审批和登记行为也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建议在规章中规定,行业协会实施审批和登记行为的,参照本规章规定执行。

(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全面清理和甄别。可以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保留的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为基础,首先对保留的事项进行清理和甄别,凡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事项,予以剔除。其中,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以审查处理,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规定的,作为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并规范实施,否则,予以取消。此外,未列入市政府第134号令保留项目的非行政审批和登记,应当重新予以登记并公布。通过清理和甄别,一方面不至使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成为本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藏身之处,另一方面又不至使任何行政审批和登记行为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或者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而受法律调整和监督)。

(三)对清理和甄别后保留下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参照我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拟定实施办法,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的法定化。根据《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我市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均须制定实施办法。具体作法是: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先由实施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拟定,然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公布并纳入市监察局行政许可实施电子监察网,实施机关根据公布的实施办法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市监察局监察。实施办法共有十四个方面内容,包括:许可内容、设定依据、许可数量及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决定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证件及期限、许可效力、许可收费、年审等。实践证明,这一作法具有积极作用,它的好处是可以将有关行政许可设定、实施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梳理,既便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实施许可的规定,准确依法实施许可,也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如何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同时便于社会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予以监督,实现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这是我市对行政许可实施方式的一种创新。建议对我市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按照上述作法拟定、审定和公布实施办法,接受监察,以便对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也实现法定化管理。至于行业协会实施的审批和登记,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并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许可证审批表范文第3篇

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结合我公司的施工能力、施工经验进行部署。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周作业滚动计划,即每周末检查本周每天的实物工作量,安排下周的实物工作量,每月末检查本月每周的实物工作量,安排下月的工作计划同时向业主递交进度的文件清单,递交文件清单包括:

本月进度月报; 下月进度计划; 纠偏计划。 1.2施工进度计划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表是控制施工进度和按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原始依据,它可起到帮助项目负责人在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合理配置作用。

本工程工期计划用3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由总工程师发布的工程开工之日起,实际施工30个日历天后完成招标文件及图纸内指定的所有内容。作业施工计划的安排必须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工期具体安排为: 1.2.1进场准备

施工准备安排2天,项目部进场布置现场临时设施工作,施工机具及材料进场等工作。

1.2.2测量复核不占施工天数,只占用施工准备与拆除工期,对施工进行确认复核,以满足后期工程施工的需求。

1.2.3SBS防水、砼、砖混围墙,工程施工安排工期27天,对各部分的施工项目全面展开,合理安排。

1.2.4自检修补对项目进行自检,对有需完善部位进行修补,作好竣工验收准备。

1.2.5现场清理安排2天,不占用施工工期,与自检修补同时进行。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后,在达到竣工要求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同业主组织共同验收。

1.2.6竣工验收1天,在验收同时拆除临时设施,平整清洁场地,设备、材料、人员退场。 1.3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1.3.1工期:自总工程师下达开工令起30个日历日内完工,在施工期内保质完成,总工期控制在30日历天。

1.3.2在确保质量和合理施工顺序的前提下组织流水作业施工。 1.3.3制订工期控制计划,按项目经理部确定的工期进度安排月、周施工计划,每天进行自检,每周作一次工期分析,确保施工进度。

1.3.4实行工期承包制,各工种要按下达的施工任务单承包工期,对提前工期的给予奖励,对拖延工期的给予处罚,公司根据施工现场要求,随时另调所需的技术工人,保证现场用工。

1.3.5公司经理每周在工地召开一次工地例会,参与、协助、监督项目经理部的工作,重点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有问题,限期解决,确保工期的按时和提前完成。 1.4实施措施

1.4.1加强工程计划管理和协调,在工程总计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月度计划和分项工程计划、材料采购计划、材料加工进场计划,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发现和排除影响进度的不利因素,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

1.4.2制定合理施工程序,由于该施工项目场地分散,维修内容丰富,为避免施工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及不必要的返工,应进行合理的组织。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经常召开项目部人员会议,各班组积极配合,做好材料需用情况计划和进场计划,做到场内加工组装和现场施工安装同步。由于本工程维修项目多且施工点分散,可多项开展工作面,增加施工班组。

1.4.3加强技术管理工作,辅助先进技术设备。如测量中使用电子经纬仪、激光测距仪等精密仪器,进行仔细的测量,确保准确无误。

1.4.4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与业主及配合,服从工程总体调度,确保整体工程按期完成。 1.5进度计划实施要求

1.5.1开工进场后,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计划作出调整和充实,但这种调整不能改变总工期30日历天的计划目标,并且施工计划的实施,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微调,确保总进度计划实现。

1.5.2经理部在进场后重新编制施工计划,对总计划进行调整,制定周、月的详细安排,在人力安排材料供应、工具设备的配置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使施工能有序地展开,确保总进度计划完成。

1.5.3施工员根据周计划布置日作业任务,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以保证计划的完成。

1.5.4项目经理部每月应进行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统计,向业主、监理报告,并填写《上月底完成工作量及下月进度计划表》,每月10日前报公司工程部。

1.5.5工程因重大设计变更、业主安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如期竣工,项目经理部应在事发72小时内书面与业主、监理单位联系,向公司工程部反馈,必须在业主单位书面形式的认可后,才能对总进度计划竣工日期进行调整。 1.6施工分段目标保障措施

1.6.1施工过程中,尽量采用平面流水、立体交叉的作业方式,运用施工流水手段,在施工段之间进行大流水,施工段内组织小流水,使相关的施工阶段做到衔接紧密;

1.6.2根据本工程情况,筛选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优秀项目经理组建施工管理班子,确保现场各项施工管理工作和施工计划的步步到位;

1.6.3强化劳动力组合,针对本工程劳动力组织的特点,采取分项分层次穿插进行,根据许可条件,加班加点,实行三班制等,以确保本工程的工程形象进度,这一时期同时组织平面流水,分体交叉的施工作业,做到相互穿插、流动,以保持工种的合理流水,达到均衡施工,提高进度工效。

1.6.4根据气候变化特点,提前做好夏季施工的物质准备、工艺准备,以保证施工按计划顺利实施。雨天不得进行防水施工. 1.6.5项目部应按总进度计划在公司支持下组织并落实人力资源、材料供每月将实际完成的进度与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对提前或落后作出说明,并及时调整计划,若当月进度落后于计划,应制订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总进度目标。 2.计划实施要求

施工中严格按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实施,统一协调劳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的使用,物资、设备的进场时间,及时组织配合施工。

在施工组织上,各施工段充分合理的利用技术间歇时间,科学合理的组织立体交叉施工。

强制执行成品保护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交接班制度和“三检”制度的落实。在各施工区域内合理安排施工流向,尽量杜绝工序间的交叉污染及人为破坏现象发生。

施工中如出现实际滞后于计划时,项目部要做好记录,制定赶工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

本施工进度计划控制表用图表表达。所表达的进度控制计划,项目排列将按施工总体方案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展开排列次序,表示出各施工项目的开设时间及其施工控制时间。

本工程工期为30天竣工,对于这样的交叉作业频繁的工程,工期无疑是非常紧张的。我们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来,最好能够留出一定的提前量,以预防出现不可预见的不利因素。为了确保30天按时竣工,就必须对施工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安排,使人力、机械设备、材料等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各部位的施工、各工序的衔接必须紧凑。所以进度控制的主要作用就是按照目标和组织系统,对系统各个部分的行为进行检查,以保证协调地完成总体目标。其主要任务是:

1)检查并掌握工程实际进度情况;

2)把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情况与计划目标进行比较,分析计划提前或延后的主要原因;

3)决定应该采取的相应措施和补救方法; 4)及时调整计划,使总目标得以实现。

施工进度计划列为合同中一项主要考核内容,凡按计划竣工者,应予奖励,拖期者,相应受罚;

施工许可证审批表范文第4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表

2、建筑项目批准文件

3、土地手续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廉政合同

7、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其资格书

8、资金到位证明

9、施工现场情况说明

10、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申请表、施工现场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专职安全员证、施工员、技术员、资料员、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11、流动人口计生手续

1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质量施工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13、安全措施费用计划及落实证明

14、施工单位企业经理(法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

15、项目入场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施工许可证审批表范文第5篇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复印件 □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放射工作人员证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5、放射诊疗设备与防护用品清单 □

6、放射防护检测与质量保证设备清单 □

7、质量控制方案及管理组织 □

8、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

9、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10、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及周围布局图 □

11、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施工许可证审批表范文第6篇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的样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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