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问题范文(精选12篇)
农村金融问题 第1篇
农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 农民收入和农村发展问题关系到我国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取之于“三农”, 又服务于“三农”, 农村金融与“三农”经济之间共生共荣, 相互依存。
美国次贷危机波及世界, 恶化了我国的外部经济环境, 使我国经济增长放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主要依赖投资与出口, 国内消费疲软, 主要原因是作为中国最大的消费市场——农村消费需求乏力, 导致经济增长强劲, 但产销矛盾尖锐。因此, 建立有效的金融中介和出台合理的金融政策, 满足广大农户的融资需求显得十分必要。从另一方来说, 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缩小城乡差距, 必须加速农村经济工业化和产业化的进程。在工业化和产业化的进程中, 对广大中小乡镇企业和农户而言, 资金的供给非常重要, 如果没有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来动员资金并促进资本的形成, 农村地区很难实现快速的工业化和产业化。因此, 研究农村金融政策在当前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性显得十分必要。
二、农村金融研究的现状及分析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内部存在严重的问题。首先, 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单一, 政策性金融服务对象漂移严重。近年来, 国有银行商业化运作之后, 大多退出县域市场, 转向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业和优势行业, 导致间接融资中政策性信贷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农产品购销企业而非农户, 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对象漂移严重, 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 涉农业务减少。“农”字号银行支农功能呈现出“边缘化”趋势。其次, 农村信贷资金投放不足, 资金外流严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 为邮政储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形成了与信用社两足鼎立的局面。但邮政储蓄只发放小额贷款, 随着存放资金的增多, 这些资金又回流到城市, 使得农村资金供给缺口加大, 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失衡。再次, 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农民贷款难问题突出。农村借贷以合作信贷为主, 商业性信贷次之, 民间借贷再次之, 政策性信贷最少, 为防范贷款风险, 对农村贷款规定较苛刻的条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 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 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 期限一般为1—3年。此外, 浮动贷款利率制度又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最后, 我国局部地区出现了农村金融空白乡镇。形成银行业机构空白乡镇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户居住分散, 人口密度低;二是当地经济不发达, 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少, 农民收入水平低;三是银行业机构空白乡镇, 主要集中在边远沟壑地区, 交通和通信不畅, 普遍存在无集市贸易, 无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和邮电通信网点等“五无”现象, 社会服务体系薄弱;四是机构维持费用过高, 达不到经营保本点。
2、农村融资需求金融产品供给矛盾突出
目前, 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呈现了新的特征。首先, 从融资总量上看, 融资需求规模扩大。由于务工收入和国家有关惠农政策的实施, 当前单户传统农业、家庭承包型农业生产资金已趋于饱和。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换代升级, 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仍然不断扩大。除去农民自筹和信用社贷款外, 财政投入和农村积累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从现实情况看, 农民缺乏可抵押、质押的物品来进行有效的融资。其次, 从金融服务对象上看, 不同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随着传统耕作方式的逐渐改变, 用在纯农业的投入一般农民都能自己解决, 而家庭规模经营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量大, 超出了小额信用贷款的范畴, 但经营者又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对于乡镇企业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言, 由于经营风险大, 加上信息不对称, 其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再次, 从财政融资角度看, 财政支农趋于弱化;从财政融资的历史角度和财政支农来看, 一方面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 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财政供养人口过多, 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
与日益增加的农村金融产品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模式和经营机制基本雷同, 缺少灵活性和创新思想。我国农村金融突出问题是信贷模式与农户融资需求脱节, 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 这在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其突出表现是:近年来, 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供给总量上稳步增加, 但与增长势头强劲的农村金融需求相比, 仍然存在供给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 但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面窄, 功能单一, 其支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随着农业银行撤并分支机构, 农村业务萎缩, 支农作用大大下降。此外, 农村金融对特色农业的供给远不能满足需求。特色农业是规模农业、品牌农业。随着特色农业规模化发展, 农村出现了一批种、养殖业大户, 由于缺少资本的原始积累, 他们在经营中普遍资金短缺从资金供需规模、期限看, 资金的供需在规模和期限上不匹配。
3、民间金融机制存在制度性缺陷和系统性风险
中国的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 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 以农村民间金融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 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 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 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目前, 组织形式多样、经营方式灵活、业务手续简便高效的农村民间金融蓬勃发展, 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形式, 许多地方已经形成了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 对农村的地方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官办”金融相比, 农村民间金融有着明显的特点:第一, 具有地域性和人格性, 信息透明度高, 担保约束少, 与正规金融相比优势明显。第二, 资金渠道广、组织形式多样。第三, 经营方式灵活、业务手续简便高效、交易成本较低。
但是,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极易失控;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制度不完善, 内部组织不稳定, 金融风险较高, 极易产生经济纠纷和非法金融问题;民间金融目前还缺乏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三、农村金融创新的建议
在银行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 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 这对于农村银行增强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风控能力,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 农村金融竞争日趋激烈, 农村银行要想在多元化竞争中站稳脚跟, 求得快速发展, 必须适应市场需求, 发挥自身优势, 实施差异化经营策略, 从而确立独特的竞争优势。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这不仅要体现在财政扶持和税收减免上, 更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人才资源、法律保障、舆论宣传等各个环节上。要扭转地方政府忽视农村金融工作的局面, 把农村金融发展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合理增设农村金融机构, 在农村经济发展可持续能力强, 金融服务不充分的地区, 合理增设农村金融机构, 扩大农民选择金融服务的范围, 增强金融竞争力。
2、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
着重加强农村的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农村支付清算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和效率。创新管理体制, 改革产权制度, 完善治理结构, 加强风险防范,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
3、加强农村金融人才培养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 特别是以农信社等为主体的基层农金机构, 由于地理位置、待遇和体制等因素, 十分缺乏研究型、应用型高端人才。应通过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农村金融战线缺乏的实践和理论人才的培养, 加强为农村金融发展而献身的理想信念教育, 培养一批政治品质好、业务素质高、研究能力强的新型农村金融人才。完善相关待遇、职称评定、干部提拔等配套机制, 留住人才、重用人才。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
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 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 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 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 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 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
5、加快法律制定, 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要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同时对于建立怎样的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如何建立等问题, 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 平稳推进, 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 第2篇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20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农村金融合作发展问题初探 第3篇
关键词:金融;问题;建议
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1农村产权关系混乱
按照金融界定的惯例,从理论上说,农村的合作金融是一种约定的金融服务,因此,这需要保证社员们参与的相关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并且有效。一方面来说,社员自愿出资参与合作金融项目,通过合同的约定,村民们将会按照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开展日常运行行为,这是一套完整的运行体系。但是,从目前的环境看,现实情况将农村的金融合作引向了另一个极端,农村金融合作并不能够完整的运行,这其中有许多制约因素。
第一,农村的合作金融普遍涉及了很大范围的村民,这就导致了合作金融的股东数量庞大,人员混杂,进而导致了股东的人均持股金额较少、股权分散,非常地不便于管理经营。
第二,农村信用社从自身的创建开始就有着政府的背景,因此其自身的经营会受到政策与政府的直接影响,农村的合作金融具有着严重的政策性主导色彩。纵观目前的农村金融合作体制,现在的合作金融机构仍然还是由政府来来控制合作金融的细节,直接委任高级管理人员;这直接导致了农村的合作金融所代表的民主管理原则没有形成并发挥作用;农村合作金融中的合作社员四号没有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发言权,这必然会导致社员们切身的经济利益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1.2资金流向把握不严
资金是农村金融合作的必需要素,是保证农村金融合作稳定健康运行的基石。资金的稳定则是弄进金融合作的前提,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的初衷就是要起到保证我国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作用,通过农村金融的资本运作让农民们的闲散资金在金融机构中合理、科学地流动,并且这个流动范围是在农村内部流动的。但是,从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上来看,运作的水平与严格程度都是十分有限的。
在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在的不良贷款率显著上升,同时可以看出,目前已经有许多的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存贷款的存量结构和增量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趋势,且这个趋势仍在继续的发展。特别是基层的金融合作单位,例如:我国农村之中的许多县级以下的金融合作机构普遍存在着存款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贷款增长速度,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存款会不断增高,但贷款却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同时,较高的存款额,导致金融机构要上缴高额的存款准备金,导致农村资金外流。此外,由于农业的利润率较低,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缺乏有效的约束,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借给资本收益率较高的行业,致使大量资金流出农村。
1.3农村金融合作缺少竞争能力
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普遍缺少竞争力,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尤其特殊的历史因素也有合作机构自身的原因,农村金融合作社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兴起发展的,当时是为了支持一些乡镇的中小企业和农民的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为了充分的利用农民手里的闲余资金进行资本运转,农村的金融合作机构正式建立。但是由于合作机构建立之初处于计划经济的体制之下,中国经济并没有走出框架式的阴影,当时的农业金融合作社仍谈需要严重时受到政府机关的直接领导,另一方面这些机构还要受到中央农业合作社的人物摊派,这直接导致了银行业务部门为了达到相应的业绩需求,而忽视了信贷的风险因素,大量发展了信贷业务,却在没有审核严谨的条件下发放了贷款,造成了巨大的坏账代账。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其经营仍然存在巨大风险,由于长久以来的稳定与轻微垄断式的经营,这些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的竞争力普遍不强,服务意识差,严重阻碍了机构的长远发展。同时,由于金融机构长期在体制下运行,自身的思想僵化创新能力不强。
2.我国农村金融合作的合理建议
2.1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是非常具有活力的,商业性金融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商业性金融对于农村这个市场是非常匹配的,由于农村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商业性金融项目的试水,因此,商业性金融在农村会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目前,我国的农商银行发展迅速,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之下,我国的农商银行以及十分普及,各个城市乡镇都已经相继或正在筹建区域性的农商银行,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也是对农村商业性金融的伟大尝试,目前我国已经有农商银行超过400家,这些银行为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十分巨大的贡献。农村的金融市场及基层的金融市场也是关乎到国家发展大略的金融市場,因此国家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重视,这是一个良好的机遇。现有的农村的银行网点并不能够完全满足农村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且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部分农村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在着服务差效率低的不良现象,这不能满足农村对金融的需求。而另一方面,农村需要最基层的村镇式的银行,因为这类银行能够最直接地提供给农民切实的金融服务。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有着十分巨大的发展空间,农商银行是重点的发展对象,可以极大的提升农村的经济活力。
2.2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
农村的金融机构与我国其他城市的金融机构存在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但体现在了金融的规模上,同时还体现在了地缘因素与人口的规律上。因此,对于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的金融监管与金融政策上要做到适时而变,及时调整,因为我国对于全新的农村金融领域也一直处在一个探索尝试的阶段。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会令金融机构疲于应变,而另一方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不少的金融问题都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在金融监管层面上,应当采取灵活化的监管策略,同时加强学习能力,通过立法将强约束农村金融的创新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
2.3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改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起初都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组建的,产权名义上是谁出资谁拥有产权,但是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和管理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或监管部门手中,社员的私人产权被集体产权所代替。2012年以来,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农村商业银行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深化产权改革应该是以农信社引进战略投资者,继续推进股份制为方向的银行化改革,应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信社产权改革模式。(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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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问题探析 第4篇
合作金融就是聚集众多力量薄弱的劳动人民尤其是农民的力量,提供互助融资的金融创新组织模式。合作金融在各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合作金融的发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方面金融供给不足、贷款难;另一方面又有金融资源外流的问题,金融发展的滞后和金融支持的缺乏将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经营战略定位落后
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合作机构仍然保留之前的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范围还是原始的存、贷款业务,存款上以定期储蓄存款为主,活期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相对较少。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地处县域经济和农村金融市场,这些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缺乏创新的金融工具,例如新的负债类产品以及理财投资性的工具。而反观国有五大行基本上都积极开发创新业务去吸收更多的资金。长此发展,农村合作机构缺乏创新性,使一些比较优质的客户更加容易把资金撤离到其他金融机构,这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2.2 组织体系不完善及功能缺失严重
近年来,伴随着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的推行,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收缩县城机构营业规模,许多银行网点都从县域农村撤出。这使得基层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不断萎缩,支农功能弱化。一方面,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缺失导致难以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重任。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是收购、储备、流通粮棉油等农产品。长此以来,农业银行的经营功能就变成“粮食银行”,导致了其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为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目标,也加快自身商业化的进程,将大部分资金投向收益率较高的城市地区和非农产业。种种压力之下,农民以及农村其他经济主体便难以得到贷款。
2.3 资金外流趋向明显
在经济浪潮的席卷之下,许多农村合作机构都将城市化和商业化作为其战略定位,普遍都缺乏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量。加上农业保险相对滞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完善,造成农村经济社会无法全面健康地发展。金融服务方式传统且落后,造成的后果就是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民贷款不足。
2.4 金融工具不够丰富
金融工具在大型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证券公司以及大型商业银行之中十分流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农村大部分金融机构不具备发展多种金融工具的条件,分布十分不平衡。现在农村最多的金融机构就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即农村信用社。单一的金融工具是农村信用社的一大弊病,这使得可供农户选择的贷款方式十分有限,也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在扶持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2.5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法制体系不完善。农村地区法制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较好地规范农村金融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缺乏震慑性的惩罚机制。第二,信用体系不完善,阻碍金融机构对该农村地区和乡镇企业的信贷投入,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降低农民收入,造成恶性循环。第三,农村担保体系不完善。由于农村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偏小,担保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以及农户和农村企业可供担保物有限,导致农村贷款难问题极具复杂性。
3 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完善法制建设
首先,应从人大立法的角度给予合作金融组织合法地位,承认其法律主体地位和法人地位,这有利于合作金融组织完善及规范发展。其次,国家也应加强对合作金融监管组织的构建、运作及发展的监管力度,在充分发挥农民自愿、自主性的基础之上,积极引导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综合评价体系,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综合评价体系,协助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制定规范的民主管理体制,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3.2 创新和完善组织体系
随着农信社商业化改革的不断推行,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十分重要,并且要注重弥补一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体缺失的缺陷。再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合群众的智慧,根据各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互助金融组织,将有效解决弱势群体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
3.3 建立资金回流机制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能有效增加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为农村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首先,建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其次,制定农村合作机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农村合作机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资金的存放比例及投放比例,限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大部分资金投放于农村以外地区或非农产业,将有效保障农村资金的供给。
3.4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政府介入合作金融是农村合作金融走向规范发展的关键因素。首先,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一方面,政府可以制定减免财政税收或降低利率等优惠政策、利用税收和信贷等杠杆工具等手段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革,完善相关服务业和业务指导,推进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规范、健康运行。其次,政府要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政府应在农村范围内加大力度开展诚信教育和普及金融知识活动,教导农民群众和乡镇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3.5 深化内部组织管理
第一,全力推进营业网点转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通过细分市场需求,加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产品的营销力度,提升电子银行金融性交易占比。通过扩大自助设备使用,加强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提升客户的用户体验。第二,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切实提升业务经营活力。研究同业竞争措施,建立与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引导网点与员工的经营行为,激发网点和员工的营销积极性。第三,扎实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构建良性互动机制。深化职工民主管理,建立与基层员工定期沟通制度,正面引导员工安心本职岗位工作。
3.6 发展农业保险及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能为农村建设提供保障。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调动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一方面,政府要加快步伐,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增强农业抵抗各种灾害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应对开展涉农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一些政策扶持。另外,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的种类,有利于活跃涉农贷款。
总之,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的市场战略选择应是以“农事至上”的市场战略原则,在管理上应该要真正做到放权减少政府干预。以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农业种养户、农民储户为主要市场定位对象,不断地向外拓展服务对象,提高服务对象的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通过大力推进金融服务创新,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实现互利双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合作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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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问题探讨 第5篇
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基于微观利益和宏观效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臵、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一般来说金融创新主要包含四个层次:一是产品与服务创新,二是管理与技术创新,三是理念与文化创新,四是体制与机制创新。
金融创新作为农村信用社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经济发展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有人曾以信用社为重点开展金融创新调查,并撰文指出信用社金融创新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资产业务创新多,中间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自主性创新少、低附加值创新多,树品牌增效创新少”。那么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如何在“夹缝”中谋求生存发展,整合现有金融资源,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全面提升竞争实力,成为当务之急。
一、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现状
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农村信用社改革体制、改善管理、改进服务,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特别是从2003年以来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使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更为活跃,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信用社产品与服务创新取得了很大进展。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统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基础上积极创新,同时在中间业务领域相继推出了银行卡、信息咨询、理财业务等金融产品。这些新兴的金融产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而且拓展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空间,拓宽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渠道。在服务方面,农村信用社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改善了信用社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传统的“银行至上”的服务形象发生了重大转变,服务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
(二)农村信用社管理素质与管理水平取得很大进展。2003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等8个省(市)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一次全面改革。2004年8月,农村信用社改革在除海南和西藏以外的21个省(区、市)全面推开。在传统的“三性”原则基础上,引入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等方法的基础上,2006年,中国银监会整体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改造现有金融机构,鼓励培育新的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从2006年初开始,全国农信社系统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农村信用社系统展开了从高管人员的大规模培训,大量的农村信用社的基层高管人员被轮流培训,到大型银行与股份制银行进行工作实践,大银行抽调上百人分赴各省指导五级分类,农信社六十万员工的业务水平得到迅速的提升。通过实行五级分类,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的标准达到了统一。
(三)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和管理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强。农村信用社在计算机方面的应用与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相比起步较晚,起初主要应用在对外营业上。现在,农村信用社加大了科技投入力度,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以网络为依托,先后开展了电子联行及各类代收、代付等业务。除联行外,对外营业的电子化水平基本能够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持平。同时,管理信息化在业务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加强。通过管理信息的及时反馈,农村信用社增加了经营收益,降低了经营风险,优化了人力资源的配臵,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创新观念不强。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是面向“三农”服务,信用社的大部分职工生长在农村,工作在农村,封闭的环境、传统的思想,禁锢了其思维模式。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干部职工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金融创新的误解:一是认为自己地位低,素质不高,不敢言创新;二是害怕改革创新会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不敢越雷池之半步;三是对农村信用社的前途信心不足,因此对创新没有热情和兴趣;四是对新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认为不适合信用社的情况而束之高阁。
(二)体制滞后,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信用社处于多重管理又失之于管理的地位,客观上抑制和阻碍了农村信用社创新的发展。我国农村信用社自设立以来,一直没有独立的运行过,先隶属于农业银行,后又归人民银行代管,这种动荡不定的体制,导致了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低、经营效益差、管理手段落后、职工文化和业务素质低、电子化水平低、清算渠道不畅、服务功能不健全、安全防范设施条件差、信贷资产结构单一。各地虽然进行界定和清理,但仍有许多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同时还加剧了队伍不稳、思想不稳的局面。体制的制约使农村信用社的创新增加了难度,这也是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形成较大差距的一个主要因素所在。
(三)高素质金融人才严重缺乏。金融创新对金融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现代金融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没有思想观念新、竞争意识强、具有丰富金融知识和直接操作经验、精通业务的高素质人才,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由于农村信用社地处广阔的农村,对计算机、国际金融、企业管理、投资、保险等高素质人才缺乏吸引力,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开展。
(四)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和特色性创新少。当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上,满足农户信贷资金需求的信贷品种较少,金融创新主要是模仿、借鉴国内商业银行的做法,以吸纳性创新为主,有特色和原创性创新很少,创新产品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由技术进步引起的金融创新工具只是极少数,同时创新层次低,创新主要表现为简单的数量扩张。
(五)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不健全,无法体现合作性。农村合作金融应是农村一支独立的起基础性作用的金融力量。但现在一直把合作金融作为国有银行的助手和补充,仅限于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从而扭曲和制约了合作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效应。
三、信用社金融创新滞后的根本原因
(一)体制方面因素。农村信用社可以说是自成立之日起就处于一种“上无爹娘,下却儿孙满堂”的尴尬地位。体制不清、权属不明使得信用社历来都处于一种“朝中无主,自我发展”局面。目前虽然农村信用社实行县级法人统一管理,但在业务管理体制上仍隶属于省级联社,加之本身由于财务、人员等包袱较重,在金融创新上可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全省性吸纳性创新网上银行等业务都是一直处于难产阶段,更别说是全国性的自主性创新。可见体制不顺、权属不明一直以来都是制约信用社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
(二)技术方面因素。金融要创新,就必然要依托高科技手段,在信息电子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而目前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起步较晚,电子化程度普遍低下,加上信用社点多面广,空间跨度大,其电子化建设的难度相对较大,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电子网络平台,需要耗费巨额资金,而以目前省管信用社的体制是很难克服这个技术难题的。这也农村信用社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得症结所在。
(三)主动性方面因素。创新需要勇气、创新需要投入。从领导层来看,如果没有长远的、战略性的眼光来看待信用社的发展问题,过分偏重于传统业务和传统市场,不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开发,那么在金融创新方面就会按部就班、循规蹈矩没有任何突破。从普通员工层来看,如果不提高其整体文化程度、业务素质,那么创新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如果不打破“大锅饭”、“铁饭碗”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员工进取意识和创新意识就得不到激发,信用社金融创新也就无法实现。
(四)环境方面因素。一是农村社合信用环境不够理想,有不少的贷户存在恶意赖债逃债行为,致使农村信用社不愿意积极推广新的贷款业务品种。二是金融监管相当严格。银监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代理业务以及新业务仍然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使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创新空间受到了很大限制。
四、解决信用社金融创新滞后的根本途径
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信用社必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创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管理制度创新。农村信用社进行金融创新的核心和关键在于管理制度创新,只有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才能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所以我们应该紧扣《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在建立县级统一法人基础上,直接对基层信用社员工进行垂直管理,最终把农村信用社逐步过渡为区域性的银行。具体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1)、调整机构设臵,构建高效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在内部机构设臵上,应按照决策参谋系统、市场拓展系统、服务保障系统和监督考评系统重新调整内部机构。(2)、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信用社应该将人力资源视为一种最重要的资源,彻底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一是要建立符合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需要的员工级别体系,按照职称、学历、工作年限、业务经营能力、创造价值效益等指标全面推行等级管理,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同时也要建立健全专业人才管理机制,实行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轨晋升”制度,为专业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真正做到以事就人,人适其所,各尽其才,各尽所用,使每个有能力的人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价值。
(二)加强产品与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主要包括存款业务创新、贷款业务创新、中间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包括服务形式的创新、服务内容的创新以及服务手段的创新。信用社的创新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来确定,不能一味的吸纳性跟风,搞什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其实,创新贵在“新”字,我们面对广大百姓,创新必须适合大众的口味。要脚踏实地的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上做文章,尤其是在个性化服务上要有新的突破。而个性化的服务要求信用社走出柜台、走向社会,了解社会上各方面的金融需求,找寻直接而有效的服务方式,这实际就叫“营销”。而诸如此类的营销活动正是未来农村信用社创新品种、创新服务、增强经营活力的一大趋势。农村信用社创新服务的根本点在于: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最终把业务经营的主动权抓在自己手里,最大限度地拓展业务市场。
(三)加强经营理念与文化创新。信用社要坚持树立和贯彻“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人本”经营理念,牢固树立起“面向市场、了解市场、服务市场、开拓市场”的“人本”经营策略,以市场为导向,创新经营。一方面信用社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员工和大客户进行人文关怀,充分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敬业意识。另一方面要求每一位员工要彻底更新观念,变“坐商”为“行商”。主动研究市场,瞄准市场需求,并创新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和劳务去满足这些需要。
(四)加大创新资金和技术投入。技术创新促进业务创新。信用社要想实施技术创新战略,就必须要加大资金投入。当前法人结构既然是县级统一法人,那么联社有必要结合自己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一些投入开展符合本地实情的业务创新。通过技术研发推动信用社综合效益的提升。
浅析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问题 第6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创新
一、引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农村金融对构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实现城乡一体化格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3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目前我国农村已形成了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民间资金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必须完善农村金融,以此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
(一)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明显增加
近年来,在多个部门、多项政策的共同支持下,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12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同比增速都超过了10%,绝大部分涉农项目5年来的平均增速更是超过了20%(具体数据见表1)。
(二)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
相对于城市,农村的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同时农民对金融的认识度又偏低,这就造成农村金融存在着“成本高、风险高”的问题。为解决农村金融这一核心问题,政府一方面对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较低的准备金率,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等一系列方式金融政策,通过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等措施以覆盖涉农金融风险。目前,初步形成了正向激励的财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扶持政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配置机制的不足,对消化金融机构历史包袱、促进深化改革和有效调动支农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服务“三农”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定位,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则是其立身的根本。按照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在不断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和创新的同时,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盈利水平逐年上升,涉农贷款不良率持续降低,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提高。截至2012年底,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2.4%,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涉农贷款不良率5.4%,比上年末下降1.1个百分点。
三、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近年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城乡金融资源之间配置失调的状况仍未有根本性的改观,农村金融服务中尚存在大量问题使之无法满足当地经济发展之所需。
(一)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布局失衡、网点不足
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失衡、区域性布局失衡严重。中西部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户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较完善,商业金融也较发达。从空间结构上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失衡、区域性布局失衡严重。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户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从经营主体上看,现有的金融组织形式是金融处于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的中小商业金融和互助金融多是建立在市区,在农村缺失性较为严重。
(二)农民贷款需求难满足
虽然在农村金融服务在各方面都有较大发展,但对于农民而言,其贷款需求仍然难以得到满足,这主要是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的。在主观方面,农民的贷款规模较小,期限也较短,可其进行贷款的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这就造成农民无法顺利贷款;在客观方面,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覆盖率偏低,使得大部分农户不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与此同时,农户最大的资源土地不能流通,以土地为依托的附属物也不能作为抵押物,造成农户往往因提供不出合格的抵押物或质押物而无法贷款。
(三)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初步形成了一个力图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主要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九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农”字号银行把发展的方向从农村移至利润更家高的城市市场,支农功能呈现出“边缘化”趋势。而贷款公司等在农村开展的又较为缓慢,由此,服务三农以及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就由农村信用联社来承担了,其后果是导致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显得极为单薄。
(四)民间借贷欠规范
在各方面因素下,民间借贷已成为农村经济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却被排斥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呈分散的无序状态。虽然民间借贷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其一,“灰色金融”潜伏其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其二,运营风险较大,由此而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三,借贷利率居高不下。
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的内在约束,致使农村金融服务不足
虽然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逐年提升,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在约束导致现阶段的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地服务农村。金融机构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而农村却不同于城市,没有完善的信息体系,这就造成金融不敢轻易放贷。另一方面,银行模式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和农村的现状相吻合,这主要体现在农村贷款具有利率低、款项额度小等特点,金融机构繁琐的程序不仅使农户不能接受,也使其自身在农村“无利可图”。金融机构在农村只剩下了“抽水”的功能,而把资金输向城市。
(二)农村担保难,加剧了资金供需矛盾
农民“贷款难”,说到底就是担保难。目前,我国信贷主要有两种方式:“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如今在农村,金融机构还是侧重于“抵押担保”,然而,农村可用于抵押的物品主要有农村的土地、房屋、劳动力、农机具等,但是金融机构通常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因为其执行成本太高,或近乎不可执行(如劳动力以及没有完全产权的土地),使得“抵押担保”也很难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那么,农民在向正规金融机构贷不到款的情况下,只能要么就近借款,要么向成本非常高的非正规渠道贷款,而这又将加大相关的成本,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信用环境缺失
相比于城市,农村不具有完善信贷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普遍和严重,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借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机构通常难以辨别贷款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对于赖账风险是极其敏感,由于其要保证其资金收益至少能弥补机会成本,但在借款人履约概率难以确知的情况下,放贷人往往不敢过分抬高利率,因为这样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样,金融机构往往将利率控制在市场出清的水平以下,在放贷金额上一直控制额度,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状况。
(四)农村金融产品单一
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其金融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品种还是数量都有相当大的差距,而农村金融产品显得更加缺乏。目前在农村,金融产品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而新兴的中间业务在农村非常少。投资渠道的缺乏加上农民自身对金融知识的缺乏,这导致理财、投资、咨询、消费、信贷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股票、企业债券、基金、期货等远离农村市场。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银行业占据绝大多数比例,证券、保险几乎没有,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活力,随着农民生活观念的改变,他们的金融取向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由于受到自身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的限制,所以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快农村企业和农户个人诚信建设,要在全社会弘扬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激励机制。构筑信息交流平台,从而有效地突破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制约,为金融机构通过技术手段有效规避金融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高效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构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为主,以其他金融为辅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巩固和发展农村金融网点。基于县域农业银行较大的自主权,增加其对特色农业,订单农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机构。
(三)规范民间融资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正确发展,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既保护了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又可以避免其带来新的问题。因此,必须对民间金融加以监管。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和它的责任。第二,规范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在承认民间金融存在基础上,让它们能够以合法的形式存在。这样,监管者一方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和支持,让监管对象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可以把现有民间金融中的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合会、非法集资等金融中介形式区别开来,并给予坚决取缔和严厉的打击。第三,从利率控制入手,强化对现有民间金融的监管。第四,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在取得正规金融中介的实质要件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中介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第五,在大力发展正规金融中介的同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金融从事于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第六,积极鼓励民间金融参与正规金融中介的贷款。
(四)通过创新,为农村金融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加大对农村金融文化的创新氛围,使农民充分了解和认识农村金融的相关知识;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充分满足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1.创新农村金融文化氛围
文化可以推进经济发展,因此为了跟上金融变革的步伐,必须加紧金融市场的文化培养。第一,银行人员要增加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新型金融产品与服务,为解答农民的疑问做好充足的准备;第二,银行人员应针对当地特点,举办金融知识培训班,为农民讲述金融知识;村干部也应该组建信息交流小组,供村民们交流学习;农民们也可以利用当地的一切资源,提高自己的金融知识。
2.加快农村信贷产品的创新,丰富农村金融产品
一是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逐渐由温饱型向富裕型转变,非农产业贷款和消费型贷款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时,不能只考虑种养业的发展,要兼顾全面,全方位、多层面给予支持;二是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为了不断增加收入,会想方设法寻找项目、发展生产,满足农户贷款的总量需求;随着规模农户的增多,农业科技的引进,信用社要充分考虑农户扩大再生产的需求,妥善处理好信用与额度的关系,允许农户在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循环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发挥地方政府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落实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的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在创建良好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作用,配合中央监管部门做好农村地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通过加强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管理,完善其为基层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的能力,逐步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由管理机构转变为服务机构。省联社和地方政府要履行管理职能,全面负责风险防范和处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推动其增加支农投入、提高支农服务能力,省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避免将责任层层下放。同时,加强对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和组织的风险防范。充分发挥地方财税杠杆作用,通过出台适当的财税扶持政策,引导金融信贷资金在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推动金融机构扩大“三农”服务。(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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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问题 第7篇
在经济发展中, 收入不均衡问题是各个国家都会遇到的现实。在我国, 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扶贫是政府执政的重要任务。政府提出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因此扶贫问题目前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在2011年的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中提出人均纯收入达到2300元以上为脱贫标准。金融作为可以调配的重要社会资源, 国家在扶贫中寄予众望。金融扶贫指的是利用金融资源解决困难人群、困难企业贷款难问题, 从而通过支持产业发展实现精准扶贫。然而在金融扶贫中, 我们逐渐发现由于金融可及性问题, 金融扶贫有很大障碍。金融可及性, 既包括地理可及性, 也包括其他的操作层面的可及性, 学术界将这一现象称为金融排斥。农村地区金融扶贫中很大的障碍就是金融排斥, 本文通过对农村地区金融扶贫现状回顾, 分析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的形成机理, 进而提出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的破解对策。
一、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现状
我国农村地区扶贫由来已久, 在2013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贵州地区考察时提出精准扶贫概念。自2014年3月, 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委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金融扶贫拉开大幕。截止2016年3月末, 贫困地区832个县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4.2万亿元, 同比增长17.4%, 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7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在政策方面综合使用各种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实施“定向降准”政策, 使得金融机构对农村扶贫贷款显著增加。目前, 县农商行、合作社、村镇银行都享有比上商业银行低5-8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种政策效果是显著的, 截止到2016年5月, 全国扶贫再贷款余额达到245亿元。
人民银行积极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在国家贫困地区, 已经设立了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5185个, 服务网点4.4万个, 共布放ATM机、POS机具等自助设备120.3万台。其中, 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率先实现了转账支付电话村村通, 称为了农村金融的先进标兵。
人民银行积极推进金融知识在广大贫困地区的普及。在贫困地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惠民工程”等活动, 提高贫困地区人民对金融产品的认识以及对金融风险的规避能力。与此同时, 人民银行支持多个高校学生项目, 积极支持高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在家乡宣传金融知识。
人民银行和扶贫办一道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 其中重点包括信息平台的建设。这个信息平台能够有效统计贫困人口, 同时根据系统设置的金融扶贫指标化体系侦测各个地区金融扶贫的力度和进展。
人民银行积极鼓励银行系统内高管到贫困村驻点扶贫。在银行系统高管到贫困村中去的过程中, 既有银行资金的流入, 也有金融知识的传递。除此之外, 这种身边的服务切实相应了国家精准扶贫的要求, 从而精准地进行金融扶贫。
二、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的形成机理
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是经济发展问题, 也是社会发展问题。金融排斥既是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产物, 同时金融排斥也加重了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在社会发展方面, 金融排斥带来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 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 分析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的形成机理就变得尤为重要。
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的形成首先是需求和供给的市场化作用形成的。从需求方分析, 农村地区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较为单一, 大多是存款、取款、贷款需求, 对广泛的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基金等的需求较少。而这些农村地区需求的产品恰恰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润较为薄弱的产品。从供给方分析, 经过市场化改革, 金融机构经营的首要目标是风险最小, 其次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在农村地区发展时, 发现攻击方和需求方并不能达成一致意愿, 从而引起金融排斥。
技术进步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金融排斥问题。几次工业革命都带来了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当今, 金融业的技术进步带来金融业的日日革新。金融业的技术进步或者说是金融创新降低金融产品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 提高金融产品的使用效率, 在这种技术进步中, 金融机构获得越来越高额的利润, 金融产品的使用者享受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然而偏僻地区并不能跟随技术进步的脚步, 无法支持技术进步的脚步, 因此可能导致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偏向于撤销这些地区的服务分支。于是, 在技术进步过程中, 偏远地区受到了排斥。
垄断竞争市场失灵导致金融排斥。金融业需要大量的资产作为经营后盾, 因此由于其规模效应, 在金融市场中是寡头竞争, 垄断产量不是帕累托最优。由于这种垄断竞争格局,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精确的风险模型和定价模型排斥不合格主体, 通过保护条款、价格条款、风险转移机制等保护自身利益。在垄断竞争中, 这些金融机构纷纷争夺优质客户资源, 从而忽略了帕累托最优解释。
老龄化社会导致帕累托最优。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 65岁及以上老人人口超过总人口7%的社会, 被称为老龄化社会。在我国, 如果计算整个社会的65岁以上人口比例, 我国尚未进入老龄化社会, 然而如果计算农村地区的65岁以上人口比例, 很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已经是非常严重的老龄化社会。这种现象的形成是因为在城镇化过程中人口进行了自动选择, 进入到城镇地区的大多是青壮年, 而农村地区形成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区。老人会因为金融知识匮乏、收入低或者接受能力差等原因受到金融排斥, 这些老龄化社会就会受到金融排斥。
三、农村金融扶贫中金融排斥的破解对策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排斥现象广泛存在, 然而原因却不相同。在欧美发达国家, 金融排斥主要是功能性金融排斥, 是由于被排斥的个人本身功能欠缺导致的排斥状态, 如残疾人、退休老人、无业流浪人员等。然而在我国, 金融排斥的主要部分为结构性金融排斥, 农村地区受到非常显著的金融排斥。因此, 在我国解决金融排斥问题主要是解决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问题。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排斥问题不能够依靠市场手段, 而是要通过政府政策调配, 从而改善这一现状。
通过政策提高农民收入, 改善金融排斥。近年来, 农村收入一直在不断提高, 然而和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比, 还远远不够。收入水平低, 受到金融排斥, 进而收入水平更低。这样的恶性循环链条需要从中间断开破除。政府可以通过建设工业园等方式引入大型企业, 为农民增收提供途径。
扶持农村龙头特色企业, 树立典型标杆。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农村地区脱贫致富。鼓励金融机构向这些特色龙头企业发放扶贫贷款, 争取一个企业带动一个地区脱贫致富。同时, 在农村地区, 支持农户发展养殖、规模化农业等, 形成新农业竞争力, 扶持新农村发展带头人。
建设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农村金融要发展, 农村金融设施要先行。如现在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是农村信用社, 没有其他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从而导致了金融人才缺乏, 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差, 金融产品无创新的局面。人民银行可以出台相关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提高金融产品的地理可及性。
农村民间金融问题与对策探究 第8篇
关键词:农村正规金融,农村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引言
在我国, 农村金融活动基本上沿两条主线展开, 即所谓的农村金融二元化。一条是政府在经济改革中自上而下安排, 具有层级的隶属关系, 外生于农村金融系统的正规金融机构, 主要是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另一条线是农民基于地域、血缘等关系自发开展起来的民间金融活动。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改革开放后, 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 民间金融活动逐渐活跃, 民间融资形式也多样化, 有民间自由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私募基金、租赁公司等形式。农村民间金融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缓解了农村借贷资金的匮乏。民间金融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活动中的“缺位”, 对正规金融来说是一种有益补充, 在“三农”、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 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而给广大的农村及整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一、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利率失控, 金融风险较大
民间借贷历史的敏感点就是利率, 现在发生争执的焦点也是利率, 目前, 农村借贷利率普遍偏高。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议决定的, 利息大部分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数倍。大多数资金短缺者向亲朋好友拆借, 在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借助于高利贷, 部分民间的借贷就演变为高利贷。民间借贷的利率常常因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 不仅提高了资金成本, 也加剧了资金提供者的风险, 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 影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效果
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 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隐蔽性、逐利性, 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 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一些民间金融机构脱离中央银行的监管, 业务经营不规范, 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 导致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如高耗能、高污染、技术水平低、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被银行卡住后, 非正规金融为其融通资金, 使政府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另外,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分流了一部分银行资金, 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 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正常运转, 给国家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三) 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保障, 影响社会的稳定
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 但建国以来经历了政府对其活动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目前虽已引起重视, 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 也没有明确的业务管理部门, 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 缺乏制度保障, 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的状态, 存在缺少法律统一规范与有效监管的问题。同时, 农村民间融资本来就高息揽储、高息放贷, 风险极高, 借款手续又不规范, 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结果就是违约事件、暴力讨债、突发事件频频的发生, 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 易成为滋生不法经济行为的温床
农村民间自发的借贷行为带有投机性, 个别人尝到了甜头, 逐步从单纯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 非法吸收存款, 高利率发放贷款, 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 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民间金融缺乏金融监管者和政府指导, 导致民间机构很容易与不法经济活动产生某种关系, 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 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 易滋生违法金融活动。在一些地方, 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的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 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从目前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看, 农村民间金融有效地填补了正规金融缺口, 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金融力量。全面取缔农村民间金融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 必须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有效规范、引导。
(一) 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 为其提供合法生存的空间
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 我国民间金融至今仍然还没有合法的地位, 难以获得合法权益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 且也易产生金融风险, 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 政府应当制定法规, 明确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正确引导规范民间金融, 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成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正式承认农村民间金融, 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 营造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 扶持和引导发育比较完善、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 使其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促进农村金融业产权多元化, 增加农村资金竞争程度。放开农村金融的市场, 放松管制, 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 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短缺的局面。
(二) 加强和规范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将其纳入到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
在赋予农村民间金融应有的法律地位的同时, 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把农村民间金融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鉴于金融业的高风险, 必须对民间金融进行严格监管, 保证其公开、规范运行、趋利避害, 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需要。一是要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应分门别类地制定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 注意适度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二是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金融服务, 监管部门应坚决打击和取缔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三是建立危机预警系统, 与监管部门较好配合, 对各类较大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提出应对措施, 供决策层参考。
(三) 创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当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十分紧迫。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基础, 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重要前提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消除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促进金融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保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是, 保护小储户, 防止挤兑现象;为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有力资金支持。为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来维持公众信心。
(四) 发展和完善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和服务, 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浅析 第9篇
(一) 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 但经过上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2005年11月, 保监会公布了农村保险的五项措施, 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效果也不如人意。2005年、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仅为7.3亿元和8.5亿元, 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 缺乏普惠制的金融制度安排
由于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贫困和低收入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大, 丽水市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的意愿较低, 其金融供给很难植根于当地, 甚至为了商业目的将资金抽离农村地区, 使广大农村相当部分人口享受不到应有的金融服务。
(三) 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
30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就, 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微观经营主体, 丽水市培育了有利于农产品和农村其他生产要素流通的市场机制, 初步明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但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改革却呈现出“重城市、轻农村”倾向, 金融资源大量向城市、大中型企业、新兴产业集中, 而丽水市县及县以下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则出现极其严重的信贷紧缩, 造成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非常突出。由于丽水市农村金融服务滞后, 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大规模发展, 为数众多的农村中小企业由于无法从农村金融机构得到足够贷款而不得不向民间借贷。
(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达到预期效果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 允许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由于这三类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多缺陷, 特别是贷款子公司也要由银行设立, 这些金融机构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丽水市一些银行宁愿设立分支机构也不愿设立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存在过多的政策限制而缺乏吸引力。事实上农村资金互助社已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组织者根本不在乎是否能够得到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因此, 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未起到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
二、改革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 改革思路
1、构建服务“三农”的社区银行体系。首先,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彻底的商业化改革。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不需要再进行梯次推进, 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要吸取城市合作银行挂牌不久即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的教训, 建议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大刀阔斧的彻底改革, 立即停止执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停止农村合作银行的审批, 在完成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的基础上, 尽快将农村信用社改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充足、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财务良好、服务“三农”的股份制社区性农村商业银行。丽水市农村商业银行应通过引进具有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的境内外机构战略投资者, 进一步改善其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 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其次, 将邮政储蓄银行办成支农主力军。2007年3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邮政储蓄银行拥有沟通和连接我国城乡的最大金融网络, 其分支机构覆盖所有的市、县和主要乡镇, 因此应将邮政储蓄银行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2、支持成立真正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对农村分散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 通过自愿联合实现资金互助是一种必然选择。如果农民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 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就可能去填补。因此, 建议银监会取消对农村互助基金的审批, 遵循市场需求, 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赢利性”的原则, 组建以小农户为主体的资金互助组织。
3、对内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是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最有效的金融制度安排。为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需求, 我国必须彻底摆脱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存量范围内打转改革的怪圈, 取消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 实现农村金融对内开放, 促进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具体来说, 丽水市可以根据试点工作情况修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办法, 建议取消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限制, 允许各种资本在县级以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真正将村镇银行办成在农村有广泛影响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彻底放开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准入。二是实行银行对内有条件开放, 允许民营银行试点, 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国有民间银行和民间投资机构。三是建立农村金融租赁公司。四是规范民间金融, 引导民间金融尽快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4、构建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首先, 将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现有大量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和不良贷款形成的教训表明, 如果按照“分业经营、分账核算、分别考核”的思路让农业发展银行在现有政策性业务的基础上大量办理开发性、商业性金融业务, 农业发展银行现有人员和管理水平根本无法胜任, 很有可能又会回到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前国有银行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不分的老路上去。笔者认为, 如果按现有的改革思路, 丽水市农业发展银行将办成一个不伦不类的金融机构。为了避免给财政未来留下隐患, 必须将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应主要定位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发放粮棉储备贷款、调控贷款”, 其业务范围包括:办理粮棉油储备贷款;承担财政部、扶贫办等有关支农资金拨付业务;办理现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承担扶贫贷款等政策性业务。农业发展银行现有的粮棉商业性贷款应全部交给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
其次, 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符合W T O“绿箱政策”, 许多国家主要通过农业保险对农业提供支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为防止粮棉生产大起大落, 必须建立风险规避和损失补偿机制。因此, 建议丽水市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殖业实行强制保险, 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可以参照巴西等国的模式, 农业保险不是保收成, 而主要是保农业生产总成本, 使参保农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 同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政策性涉农保险。
再次, 成立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为解决农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农副产品加工有关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可借鉴国外担保公司发展经验, 按照“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营运规则, 建立“公司+基地+担保公司+农户”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县 (市) 级信用担保体系是以县 (市) 政府出资为主、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 建立政策性农村信贷担保银行, 实行股份制经营、商业化操作, 同时在地市级、省级建立信用再担保体系。
5、完善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首先, 以服务“三农”为基调加快农业银行改革。如果按照“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方案对农业银行进行改革, 则难以将农业银行改革与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通盘考虑, 也不符合“一行一策”的改革思路。为解决目前农业银行规模过于庞大、管理层级太多和营运效率低下等问题, 以适应农村和中小企业相对分散、小规模的金融需求及提高金融体系效率, 建议在统一剥离政策性业务损失、核销不良贷款和消化其他各种历史包袱后, 撤销农业银行总行, 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以省为单位或按一定经济区域将现有分支机构分拆为由金融集团公司控股的多个中型法人银行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新产品研究开发、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提供统一服务, 避免分拆后的各地银行各自为政。丽水市新设立的多家中型法人银行机构既可以根据自身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更加灵活地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 打破多年来吃大锅饭的局面, 又可利用保持农业银行固有网络结算等传统优势。这样既有利于针对区域特点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农村经济市场化的支持力度, 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多年形成的网络、人员及技术优势。分拆后各地银行要在县以下中心集镇普设机构, 业务应主要定位于为县域经济和小企业金融服务上。
其次, 强化其他商业银行支农的社会责任。为解决商业银行对农村“信贷歧视”问题, 缓解农村的资金需求, 建议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等方式, 要求凡在县域设立机构的商业银行在县域吸收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三农’和县域经济。此外, 丽水市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后, 要加大对农村地区中长期项目金融服务的力度。
再次, 建立多层次商业化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符合国情的商业化农业保险体系, 为“三农”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再保险计划和风险基金等措施, 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 提高农村金融的自我发展能力, 让农业保险真正发挥“三农”保护伞和“稳压器”的作用。
(二) 改革配套措施
1、对涉农金融业务给予优惠。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 与国外相比, 我国支持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制度性政策亟待完善。建议借鉴国外普遍的做法, 对农村金融实行贴息、补贴、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长效稳定的优惠政策, 实行优惠的货币政策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具体来讲, 丽水市可以参考国际通行做法, 对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达到存款的50%以上的以及开展农村保险的机构或贷款投保对象, 实行类似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实行激励的货币政策, 支持“三农”贷款不受中央银行信贷规模限制;三是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创新的市场准入优惠措施,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入股、重组、兼并等方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同时, 丽水市可以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为建立健全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解决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问题, 保障农户存款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来看, 必须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保证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众对农村金融体系的信心;另一方面为除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通道。
2、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法律制度。一是制订《农业保险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 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经济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性, 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 实行强制性保险, 并对费率水平、保障范围、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公司责任、农民负担的保费比例、农业保险的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 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制定《社区金融服务法》。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 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吸收县及县以下农村存款, 就应有一定比例必须用在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 如果不用, 就退出存款市场, 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从根本上解决“三农”资金问题和小企业融资问题。三是制定《农村政策性金融法》, 明确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支农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等。四是制定《民间借贷法》, 从法律上肯定民间融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导其从“地下”转到“地上”, 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 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轨道。引导、规范、合理约束各种民间借贷行为, 切实发挥民间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 修订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 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其相关活动, 都列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必须予以取缔”等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条款, 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五是修订《担保法》。针对农村实际状况, 为解决融资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必须创新担保机制和担保方式, 在《担保法》中明确集体土地、农民宅基地、林权和股权等出资登记办法。
摘要:农村金融是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金融资源, 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农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 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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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 第10篇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已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特别是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外部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1、支农服务功能增强, 信贷支农力度明显加大。
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紧紧围绕增强支农服务功能的目标, 健全支农信贷制度, 加大支农信贷投放, 提高信贷服务水平, 广大农民用于简单再生产的有效资金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信贷支农主渠道作用增强。
2、历史包袱初步化解, 资产质量明显改善。
通过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和农村信用社自身努力, 部分不良贷款和挂账亏损被消化, 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加强, 经营状况逐步改善。
3、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不断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把解决“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放在首位, “三会一层”职责明确, 保证了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4、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 产权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根据区域经济情况, 推行了股权结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农村信用社逐步转变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市场主体, 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
5、行业管理加强, 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2005年末, 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按照自愿原则吸收省级联社为会员单位, 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 主要任务是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 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 促进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做好全国性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工作。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农村信用社社员大都是自然人股东, 持股分散, 普通社员缺乏监督的权利和动力, 加上在“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下, 存在着股东变动频繁, 剩余索取权不清晰, 所有者缺位、产权归属不清、信用社内部缺乏约束机制等问题, 使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长期以来不完善。另外, “三会” (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形同虚设, 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2、经营效益差, 风险隐患大。
长期以来, 内控制度不健全, 经营和业务运作决策缺乏透明度, 加上行政干预、行社分家剥离不良资产等多种因素, 造成了内在行为和外部干预随意性大, 致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差、经营负担沉重、资本金严重不足, 风险隐患较大。同时, 农村信用社的拨备严重不足, 经营能力并没有从根本上明显增强。剔除票据置换的因素, 不良贷款“双降”工作收效甚微, 由于考虑到专项票据的兑付, 还有许多潜在的不良资产没有反映出来。另外, 为了达到票据兑付条件, 农村信用社开展了增资扩股工作, 但吸收的股金大多为存款化股金, 管理不规范, 波动性大, 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
3、中央政府扶持不到位, 地方政府干预性强。
为了实现国家整体利益, 政府要求信用社服务“三农”, 承担起部分政策性金融的职责, 但在税收、财政、不良资产剥离等方面, 并未给农信社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 征税除营业税、所得税等十多种外, 还有各种附加费和地方摊派款项, 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这些都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 导致了经营状况恶化和服务“三农”功能的削弱。同时, 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 经常利用指定贷款、帮助企业逃信用社债务、转移地方财政负担等手段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
4、支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农村营业网点, 农业发展银行只限于粮棉收购业务, 邮政储蓄只存不贷, 农村信用社成为为“三农”服务的唯一的规范化金融机构, 但由于为“三农”, 服务的成本高, 加上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 阻碍了支农功能的发挥, 农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2003年改革后, 小额信用贷款和联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难问题, 但贷款周期短、额度小, 加上贷款利率上浮太高, 作用有限。
5、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历史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大部分职工综合素质不高, 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创新发展, 加上内控制度很不健全, 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随着合作金融事业的迅猛发展, 专业人才数量不足和现有职员质量的提高成为重要问题。
三、我国农信社改革建议
1、应加大政府扶持政策。
由于一般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较低, 风险较大且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均衡性以及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性, 因而要弥补农业金融吸引资金水平低、能力差的不足, 保证农业资金的充分供给, 政府就必须加大重视, 在税收政策、利率管制、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的扶持。
2、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无论从功能还是性质定位, 都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尤其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看,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需要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提供及时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 实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村还是有很大需求的。
3、建立总分行制纵向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能有效地规避地方行政干预和分担风险, 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 以银监会合作部管理人员为基础, 组建全国性的不经营金融业务的、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省级行也是管理行, 县级行才开展业务。
4、完善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西方发达国家农村金融运作模式较为固定.成效比较显著, 主要得益于制度的保证。要规范我国农村金融, 引导农村金融繁荣兴旺, 就应有完备的农村金融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应尽快研究和制定农业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以利于央行以立法的形式对农业合作金融的作用性质、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及经验范围等加以界定与规范。
5、建立严密的审计监督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
风险是影响金融决策行为的基本要素, 而农业容易遭受较大的自然风险, 这会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加大, 鉴于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较为狭窄, 业务量较小, 农信社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比商业银行更为脆弱,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是确保农信社战略得到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系统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信用风险控制和操作风险控制, 等等。
摘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 为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 经过几十年的制度变迁和发展历程,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体制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严重阻碍了自身的发展和合作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通过对我国合作金融存在问题的分析, 对我国合作金融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作金融,运行机制,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 2001.1.
[2]郭玮.农村信用杜改革中的问题与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 2006.4.
[3]庄岁林, 张荣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之路探析[J].经济经纬, 2000.3.
农村合作金融问题发展与创新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 合作金融 发展与创新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模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实际上的产权所有者却是国家或者集体。可见,全体社员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实际上被架空,他们基本上难以享有本该享有的权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产权模糊,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存在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弊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入股演变为高息定期存款。管理体制不顺,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责任约束机制不灵,法人治理结构亟待进一步完善。
2.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农村信用社的“三会”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会”构成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框架。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三会制度形同一纸空文,只有虚名,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一是社员代表大会权力弱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二是理事会一手遮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基层信用社的理事会成员和信用联社的管理人员,都未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提名候选人,代表选举就难免走过场,信用社的其他高管人员也是由上级任命。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农村信用社的监事会在实际中也并未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大多数由理事会任命,或由理事会内部人员兼任。这样形成的监事会,不独立于理事会,且受控于理事会,监管的作用无法得到体现,监事会作用被架空,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
3.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佳
一是缺乏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对于社员与信用社、信用社与联合社以及政府职能缺乏明确的规定,缺乏按照合作制原则运作信用社的规范指导,缺乏政府指导和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方面的规定。从国际经验看,在合作金融发展的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法规。作为合作社起源地的德國以及美国、法国等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合作金融的发展。二是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相对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问题突出,服务“三农”发展是农村合作金融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三农”贷款信贷需求数量大并且高度分散,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都很长,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等特点决定了支农服务成本高、投入高。三是农村信用环境状况不佳。由于缺乏相应的担保、保护措施以及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差、风险大。
4.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过于重视“商业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是任何经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合作金融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同样必须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业化经营机制,不断地实现更多的利润,增加更多的积累,才能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以实现合作制的最高目标,更好地实现自我服务,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难以生存下来。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按照完全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作,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初衷。
二、农村合作金融创新的路径整理选择
1. 创新产权制度
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并根据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及各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在有合作制客观需要的地区或群体,按合作制原则重建真正意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一部分处于城乡结合部和县域经济中心的农村信用社,以及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的基础上,可以将农信社分别建成合作银行。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扶持,但不对其人事、财务和经营活动等进行直接干预。同时通过改革理事会结构,完善监事会结构,强化社员代表大会职能,尽快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2.创新监管体制
要加快完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加快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通过合作金融的立法,从法律上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服务宗旨和管理制度等予以细化的规定,使合作金融能依法经营,为其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规范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三是建立市场退出的保险机制,对某些经营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破产关闭,做到优胜劣汰。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投资人和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做到合法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法人监管相结合;业务监管与内控制度监管相结合;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序时性全面检查相结合;事后处置与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相结合。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一整套适应农村信用社特点的、完整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使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3.创新营运机制
在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整顿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金融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发挥自身优势,把市场定位在“以农为本,为农服务”上,进一步调整经营发展战略;调整利益分配机制,维护入股者的权益,适当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扩大积累,真正体现亏损自负、风险共担的制度约束,彻底打破社内分配中的“大锅饭”或“亏社不亏人”的利益格局。从而建设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做到调节自如和高效运转的,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
4.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
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三农”和自身的发展,农信社的业务与服务必须创新。一是资产业务要创新。首先贷款品种要大力创新,积极扩大低风险权数的贷款品种,其次要积极为富裕资金找出路、想办法。二是代理业务要创新。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可以代理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市场后的一些资产处置和贷款清收业务,还可以代理乡镇政府、学校发工资和代理保险公司收保费等,因此,目前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的发展空间是十分巨大的,亟待开发。三是贷款对象要创新。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同时,逐步为大众服务,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社员,非社员个人、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都可以成为其服务对象。
参考文献:
[1]吴晓玲,李灯强.实现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J].武汉金融,2001(6).
我国农村金融的问题及意见 第12篇
农村金融, 其本质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 是农业经济与金融体系的结合点, 是具有农业经济特点的金融活动。农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活动, 即基于双方信用货币的融通和借贷行为, 农民以自身资产、技术或信用为保证, 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进行农业活动, 并以未来的农产品收入作为偿付手段。
二、我国农村金融现状及问题
(一) 农村金融资源供求失衡, 服务资金短缺, 农民贷款难
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 农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农村资金的需求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硬性增长态势, 然而另一方面, 由于商业银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 其利益趋向性和风险规避性使然, 大量资金从农村撤离, 农村金融主体萎缩, 仅靠农村信用社以利支撑, 由此带来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矛盾, 最终导致农民贷款难, 农业难以可持续发展。
(二) 乡镇企业负债重, 效率效益低, 制度不完善
乡镇企业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和主要参与者, 乡镇企业的初衷是为了整合农村资源, 将个人分散的农业生产集中在一起, 以实现统一化、标准化, 延长农业生产产业链, 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但是, 在近几年的实践中, 乡镇企业多以向农民借款设立, 加上工艺落后、经营制度不完善、贪污腐败严重使企业资产负债严重失衡, 降低乡镇企业公信力。
(三) 农信机构不良资产大, 农贷期限数额与农业结构不相符
根据2010年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公布数据显示, 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共4293亿元, 占全部贷款的1.14%, 其中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72.7亿元, 占其全部贷款的1.95%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不良贷款比重最高, 农信机构形成高风险、低收益的逆向变动。然而现行的小额农贷已不能满足新农业的发展, 农业资金的周转与贷款回笼期限相冲突是农村金融的怪现象。
(四) 农村金融监管缺位, 农村保障机制缺失, 农信环境欠佳
农村信用社自农业银行脱离出来后, 农村金融监管一直处于无政府状态, 其信息披露不规范、自律机制薄弱、行为监管失控现象屡见不鲜。于此同时, 农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农业保险险种少、保额低、覆盖面不广、理赔困难, 农民投保意识不强等问题都导致中国农业抗灾能力差、收益率低下, 农民拖欠、逃废银行贷款行为普遍存在, 农民信用低下是贷款困难的一大重要原因。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建议和意见
(一) 进一步完善普惠制农村金融扶持政策体系
普惠制农村金融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和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但补贴不到位、奖励不及时、贷款难的情况普遍存在, 应该建立惠农监察制度以加强普惠的核实和复查, 确保普惠制落到实处。
(二) 加快乡镇企业改革, 集中力量发展优势
我国乡镇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盲目跟风、信息闭塞, 改革首先是要全面分析农村资源状况, 认识其在市场上的比较优势, 从而明确改革目标和方向。在此前提下, 整合资产、理清债务、简化机构, 通过并购、重组、租赁、参股等方式, 以集中力量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 既符合市场需求又提高产业效益。
(三) 核销不良资产, 奖励惩戒相结合刺激还款
农信机构在得到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 可以合理核销部分不良资产, 设置多层次贷款等级。一味的依靠核销不良资产来平衡资产负债是不可取的, 刺激农户到期按时还款, 培养良好的信用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可采用“5免1”即农户连续5个月按时还款可在下1个月还款时免除利息等还款优惠方式, 同时建立信用公示机制, 联合村委会将每月到期未还款的村民部分信息予以公示、扣除信用积分降低信用额度等。这样, 农信机构能尽快清理不良资产, 农民也能取得贷款进行农业生产。
(四)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业保障体系
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缺失是导致监管缺位的直接原因, 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法律的制定以及《保险法》在农业领域的完善是法律监管的重要措施, 同时, 鉴于农业经济的脆弱性、高风险性、低收益性, 银监会和保监会应该特别设立监管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以构建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障体系, 达到农村金融与农业经济双轨并行、互利共赢。
综上诉述, 我国农村金融的待发展状态是毋庸置疑的, 正是由于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农村金融的改革更是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改革的关键在于全方位攻克, 避免“短板效应”, 以增加农信供给、提高还款率为中心, 以农民金融素质提高、乡镇企业效益改善、农信机构强势入驻、监管体制相匹配为目标, 结合农村经济特色和地方公序良俗, 有创造性的开发新金融工具和产品, 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坚持农村金融特色主义。
摘要:“农业大国”一直是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第一标签, 然而, 一个拥有悠久农业文明史的新中国农业却处于“农民真苦, 农村真穷, 农业真危险”的境地, 国家对农业发展的补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产效率低下、生产工具落后的现状, 此时, 农村金融才是中国农业走出困境的最佳途径, 然而, 农村金融改革的提出, 能否改变农民贷款难、乡企债务重、农信机构不良资产大、农村金融监管缺位状况。本文将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并据以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不良资产,监管缺位,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河彬, 2006: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形成与化解[J].金融理论与实践第4期
[2]、谌争勇, 2008: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审视与路径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