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市范文(精选3篇)
农地入市 第1篇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认为, 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并没有宪法上的障碍, 首先要解除对“出让、租赁、入股”土地受让方或使用者身份的限制, 集体人和城市人要都能参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其次要解除对“出让、租赁、入股”涉及的土地产权转移的限制, 土地产权要能够自由从集体名下过户登记到集体之外的企业或投资者的名下;而且不能对“出让”之后土地的“再交易”进行限制, 新增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 如果符合“经营性”的规定, 也应该准许进入市场。
深圳:理性看待“农地入市” 第2篇
深圳市规土委日前公布《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及《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农村集体用地(以下简称农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入市,用于盖安居房、办养老机构。
而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是2013年政策的延续。2013年初,深圳出台“1+6文件”,首次确定原农村集体拥有的工业用地可申请入市流通。据悉,深圳正在探索在医院和学校等民生用地领域也让“农地”准入。
通过对深圳“农地入市”政策相关关键词检索后发现,8月4日之前的相关新闻话题并未引起舆论过多关注;直至8月4日,纸质媒体《深圳商报》刊登文章《深圳新规鼓励“农地”入市建安居房》之后,相关话题开始受到关注。
而其相应的政策解读文章《深圳探索农地入市建安居房》在新华网发表后,得到新浪、网易、新华网、中新网等多个大型门户网站转载,从而促使本次舆情讨论的上升。
目前,在监测时段内相关新闻发布还在继续发酵,但传播规模明显趋缓,传统媒体新闻报道约200余篇,主要微博平台转载评论量仅为100多条。考虑到该话题讨论时间较长,舆论吸引力不足,预计此后不会出现太大规模传播。
因报道时间持续过长,媒体呈现的观点较为分散。
有评论指出,对广大农村地区来说,“农地入市”利好能否显现尚需具体分析。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指向很明确,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农村集体经营土地进行有限制地操作。这对城市建设用地缺乏地区,尤其是一、二线城市利好相对明显。但对没有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纯农业地区来说,几乎沾不到“蛋糕”的边。
还有人担心,出让宅基地的农民进城后会出现城乡两头“无处落脚、没有认同”的现象。在土地收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和户籍、医疗等配套政策未完备的情况下,农民自然心中有数,会反复权衡自己的利害得失。
农地入市 第3篇
陈锡文表示,现在农民对征地制度之所以不满,是因为觉得补偿太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各项补偿合在一起最高不能超过这块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出的30倍,这样的水平农民并不接受。
陈锡文称,农地在直接入市后会明显增值,但增值部分也不可能都给农民。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公用设施或其他方面。
陈锡文进一步表示,在土地利用性质改变后产生的巨大利益,至少要有五个群体得到分配:第一,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从而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使土地产生更高价值;第二,必须保证开发土地的企业有一定投资报酬;第三,大多数市民,因为他们要利用土地生存生活;第四,贡献土地的农民;第五,远离城市的农民。
另外,陈锡文表示,近来人们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出现了一些偏颇,更多偏向了土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忽视了对土地的用途管制。
“我们应该逐渐地趋于理性,把保障权利人权利和实现土地用途管制放到同等位置来考虑。”陈锡文说,土地用途管制主要在两方面,一是确定每种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定谁能使用哪种土地。
陈锡文说,在农地规划利用这个领域,市场不能够起决定性因素。因为土地是分类的,不能跨界使用。只有当规划完整,每类土地能更好发挥效益时,市场才能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