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法律界定范文第1篇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42条的有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 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 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同居关系处理原则如下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 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 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事实婚姻法律界定范文第2篇
事实婚姻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现如今中国有一个在农村或在年轻人中很常出现的词语“事实婚姻”,其实大家应该都知道我国民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状态,因此也导致很多人不清楚事实婚姻是否可以协议离婚,也不知道事实婚姻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下面,就由律伴网小编为您具体分析。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那种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自此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就出现了界限:94年前未领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属于事实婚姻,94年后就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
即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认可的,并无离婚这一说。
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写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即可;当然,如果其后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那么就按照一般夫妻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男女,不需协议离婚,直接分手就可以。
相关知识: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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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后,即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是国家法律对特殊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的认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写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即可;当然,如果其后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那么就按照一般夫妻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男女,不需协议离婚,直接分手就可以。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是会进行判决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我们也欢迎您到律伴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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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法律界定范文第3篇
事实婚姻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现如今中国有一个在农村或在年轻人中很常出现的词语“事实婚姻”,其实大家应该都知道我国民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状态,因此也导致很多人不清楚事实婚姻是否可以协议离婚,也不知道事实婚姻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下面,就由律伴网小编为您具体分析。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那种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自此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就出现了界限:94年前未领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属于事实婚姻,94年后就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
即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认可的,并无离婚这一说。
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写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即可;当然,如果其后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那么就按照一般夫妻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男女,不需协议离婚,直接分手就可以。
相关知识: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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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后,即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是国家法律对特殊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的认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写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即可;当然,如果其后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那么就按照一般夫妻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男女,不需协议离婚,直接分手就可以。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是会进行判决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我们也欢迎您到律伴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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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法律界定范文第4篇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