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认定标准(精选8篇)
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1篇
北京商业地产网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2-04-04 21:26:08 文章来源:北京商业地产网
有一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介绍的太贵复杂了,这里是百度来的一篇介绍,较为通俗易懂一些,转发过来给大家看看: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2篇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注:包括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根据证明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超过80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除分支机构属小规模商业企业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有:
1.新办企业:
(1)注册资金:商业企业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万元,外贸企业(纯出口企业放弃税控装置)100万元。(以上均为实收资本)
(2)预计年收入(商业不低于80万元,工业不低于50万元)
并附购销合同或购销意向书(均贴印花税)原件及复印件。
2.小规模企业:
(1)连续12个月实际收入(商业不低于80万元,工业不低于50万元)
(2)实际收入达到标准时的当月——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全年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法人签字)
2、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租赁协议
6、房产证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
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3篇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4篇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最大的亮点在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样的转变有利于鼓励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的产品竞争力;从财政的角度看,在短期虽然会影响财政收入,但是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国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此举措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上升;从管理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大大减少非抵扣的项目,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简单易行,有助于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种纳税人使用的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通过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这就为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也不一定。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应将其计入成本,这对一般纳税人有利。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货方在销售时,不仅向买方收了货款,还收了货款效应部分的增值税,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于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而言,就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了,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最终税负会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税负加入到销售价格中,由购货方承担,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在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增值税税收负担的。
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仅仅是实行价外税形式而形成的表面现象(干福钦,1994)。实际上,一般供、求弹性都处于弹性无限大和完全无弹性之间。因此,增值税税负转嫁具有不完全性,即供求双方都需要负担一定的增值税税负(陆佳红,2009)。因此,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纳税人身份认定筹划方法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也并非完全如此。可以通过计算,找到两者税负相同的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或者抵扣率,通过对超过或者低于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或者抵扣率的比较,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增值率筹划法。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是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销售商品价值与购进货物价款之间的差额。
增值率=(销售商品价款-购进货物价款)/商品销售价款×100%=(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假定纳税人销售商品的增值率是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R=(S-P)/S。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 T1-P× T1=(S-P)×T1=R×S× 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R×S× T1= S×T2,即:R= T2/ T1×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当实际增值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增值率小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所以,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是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这种优势逐渐减弱,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优势了。
仍采用上述的变量,若销售价款是含税的,则计算过程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S/(1+T1)×T1-P/(1+T1)×T1=(S-P)/(1+T1)×T1=R×S/(1+T1)×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S/(1+T2)×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时,则:R×S/(1+T1)×T1= S/(1+T2)×T2,即:R=(1+T1)×T2/(1+T2)×T1。
第二,成本利润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就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与所实现的利润的比值。即:成本利润率=利润/销售成本×100%。
假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S=P×(1+R)。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S× T1-P× T1= P×(1+R) × T1-P× T1=P×R×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S×T2= P×(1+R) ×T2
当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含税价格的情况下,R=T2×(1+T1)/(T1-T2)×100%。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时,则:P×R×T1= P×(1+R) ×T2,即:R=T2/(T1-T2)×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的平衡点的成本利润率为R,当实际成本利润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实际成本利润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成本率小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所以,在成本利润率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低,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
第三,抵扣率筹划法。抵扣額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即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购进货物价款。抵扣率=购进货物价款/销售商品价款×100%=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1-增值率。
假定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抵扣率为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R=P/S。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 T1-P× T1= S× T1-S×R× T1 = S×(1-R)× 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S×(1-R)× T1= S×T2,即R=(T1-T2)/T1×100%。
当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的情况下,抵扣率R=(T1-T2)/[T1×(1+T2)]×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为R,当实际抵扣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抵扣率大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抵扣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所以,当抵扣率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越高,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
三、增值税转型对税负平衡点影响及分析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保持了一般纳税人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出原税率下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以及抵扣率,再与用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出的结果相比较得出差异。见表1~表3:
由上表对比可知,纳税人应根据变化后的税负平衡点来做出判断。对于基础产业、基本密集型企业和部分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比重较大,相对于加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言,增值税转型的优势体现比较充分;但这样对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往往固定资产投资会较多,增值税的转型会使这类企业受益更大;而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企业,因资产投资相对较少,从而增值税转型使这类企业受益较少。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至3%,将使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和成本利润率降低,抵扣率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空间增大了。
四、纳税人身份认定影响因素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筹划法或者抵扣率筹划法来选择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在纳税人身份筹划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纳税人的税负,还要考虑别的一些因素,比如法律因素和企业的成本效益因素等等。
第一,法律因素。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是有严格的限制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外,小规模纳税企业只要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从1998年7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现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得包括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二,成本效益因素。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税负的轻重,还要兼顾进行筹划的成本效益问题。只有筹划后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大于进行税务筹划所付出的成本,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若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所带来的税负的节减额还不足以弥补为进行筹划而付出的成本,那就没有必要进行筹划了,维持现状就好。若企业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在决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销售额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額的13%或者17%抵扣进项税额;可要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获得的由税务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扣除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没有一般纳税人的多。作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要符合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必须要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完整的账薄,全面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的税务资料。这必将增加会计成本和纳税费用。
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企业整体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不要简单地以税负的轻重为标准。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编辑向玉章)
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5篇
营改增前应税服务销售额超500万的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应税服务销售额的定义?
文件对应税服务销售额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3)试点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试点前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500万的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原营业税差额行业营改增后如何确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6)兼有业务营改增后如何确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7)兼有业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可否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我们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二、试点实施前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
“公告”中明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适用
(一)认定标准的适用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二)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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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第6篇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会计身份证(复印件)
5、会计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与会计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6、经营场地证明,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需要提供房东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租赁证(房产局)、租费发票(地税局)复印件
7、工业企业需要提供设备发票
8、辅导期企业(商贸批发类企业、注册资金80万以下,注册人数10以下)提供购货合同、销售合同和进项发票
9、一般纳税人申请书。打印一份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法人与会计自然情况、经营项目和经营场地以及申请项目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税务工作流程为:
大厅——法规科——税源科——法规科——局长——大厅
纳税人工作流程:
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第7篇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8篇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洞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