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精选8篇)
南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第1篇
粤建质〔2010〕35号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条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资质分级条件要求)》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工作,提高检测队伍素质,保障检测工作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原省建设厅2009年4月13日发布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以公告附件3发布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根据工程质量检测中的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的实际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与《广东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一并执行。
附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
一、资质分级
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按试验荷载吨位分为4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500、5000吨级共九个等级。取得上述之一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限承接试验荷载吨位不超过其等级荷载吨位上限的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业务。
二、条件要求
申请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各等级资质,除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粤建公告﹝2009﹞18号附件3)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备试验荷载吨位不小于其申请等级上限荷载吨位的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设备(千斤顶、钢梁等);
(二)编制有经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的试验荷载吨位不小于其申请等级上限荷载吨位的试验布置模拟图及计算书(含试验架构件主梁、次梁等应力、挠度计算书);
(三)申请资质升级的,从事现等级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现等级为1000吨级(含1000吨级)以下的,近2年内完成的试验项目累计有5根桩(含5根)以上试验荷载不小于现等级荷载吨位上限的90%;现等级为1500吨级至2000吨级的,近3年内完成的试验项目累计有3根桩(含3根)试验荷载不小于现等级荷
载吨位上限的90%;现等级为2500吨级至3500吨级的,近4年内完成的试验项目累计有3根桩(含3根)试验荷载不小于现等级荷载吨位上限的90%。
三、等级申请
(一)首次申请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申请试验荷载上限吨位为400吨;
(二)申请桩基竖向抗压静荷载试验资质升级,按逐级升级原则,一次只能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四、申请材料
申请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除提交《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的试验荷载吨位不小于其申请等级荷载吨位上限的试验布置模拟图、计算书复印件(含试验架构件主梁、次梁等应力、挠度计算书);
(二)符合第二条第三点条件要求的试验项目的检测合同、试验报告复印件(限资质升级);
(三)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限资质升级)。
主题词:工程 检测 资质 管理 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
(共印8份·电子版)
南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第2篇
宜宾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我院因业务用房紧缺,准备以临建方式在原药剂科顶楼新建一活动板房,面积约60平方米,作为药剂科办公用房,待临港儿童病区建成后,业务用房压力有所缓解,我院即行拆除。现已请设计单位论证,承重负荷符合要求,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望批准为谢!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南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第3篇
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 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 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城镇化是在人口多、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推进的, 这决定了我国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出发, 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 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 我国城镇化经历了一个起点低、速度快的发展过程。1978~2014年, 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 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4.77%, 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提高了城乡生产要素配置效率, 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带来了社会结构深刻变革, 促进了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 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
2014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 》, 成为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规划》提出, 未来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发展以人为本的城镇化, 即以人为本, 公平共享。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 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不断提高人口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2015年, 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 城镇常住人口达到了7.7亿, 比解放初期的10.64%提高了35个百分点;比1982年的21.1%提高25.6个百分点, 年均增长0.95个百分点。
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家中心城市跨国公司总部集聚, 国际影响力逐步提高, 成为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的承办城市, 是展示新中国六十年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小城镇在吸纳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和统筹城乡发展方面功能独特, 在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 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 中小城市为骨干, 小城镇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城镇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 以一个或多个核心城市为中心, 多个城镇共同组成的城镇群迅速成长, 成为我国对外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 对内引领区域发展的战略要地。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三大城镇密集地区, 以不足3%的国土面积, 聚集了全国14%的人口, 创造了42%的国内生产总值, 吸引了79%的外来投资, 在辐射带动城乡和区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在内地人口密集的成渝地区、关中地区、中原地区、长株潭、北部湾等地, 城镇群也在发育和壮大。
城镇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宏观决策和城乡规划的指导和调控。1989年《城市规划法》颁布以来, 我国城乡规划编制方法不断改进, 规划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加强, 法规日益完善, 实施保障机制日益健全, 逐步形成了从全国到省、市、镇、乡、村等对应于不同行政管理层级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 适应不同需要的多种规划类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 更是改变了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城乡二元规划管理体制, 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通过优化城乡结构和布局, 引导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深化改革, 安居工程保障民生
住房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住房矛盾突出表现为触目惊心的城市“贫民窟”等城市病。联合国人居署报告显示, 2010年世界贫民窟人口达8.276亿人, 约占全球城市人口的1/4。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实行福利分房制度, 职工住房由国家和单位负责建设分配。这一保障模式否定了住房的商品属性, 加之“高积累、低消费”及“先生产、后生活”思想的影响, 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1977年, 全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仅3.6平方米。虽然上世纪90年代初启动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但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住房实物分配体制, 住房供给短缺问题突出。
以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为标志, 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房地产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改革调动了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商品房的积极性, 培育了房地产市场, 增强了住房供给能力,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1998年的18.7平方米提高到2006年的27.1平方米。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跟进不够, 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2007年, 国务院明确将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责范围, 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十二五”规划提出新建3600万套保障房, 目标是覆盖约20%的城镇居民家庭, 覆盖范围之广、投入力度之大、建设速度之快前所未有。2012年国家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达到3800多亿元, 比2007年增长近38倍。
尤其是最近几年, 为了让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实现“住有所居”, 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截至2014年底, 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 2013年至2014年是我国棚户区改造力度最大的两年, 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
2015年, 棚户区改造继续大力推进, 又开工601万套。通过棚户区改造, 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 几千万群众得到了实惠, 住房条件改善了, 生活质量提高了, 人民群众有了更大的生活和奋斗信心, 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也得以发挥, 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经过改造,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得以推动, 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得以提高, 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作用。
2015~2017年, 还将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 (其中2015年580万套) , 农村危房1060万户 (其中2015年432万户)
百年大计, 质量为本。保障房的质量也成为广大百姓关注的焦点。从历年检查结果来看, 棚改安置房工程质量总体是好的、可控的, 工程结构也基本安全。不少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了较高水平, 有的还被推荐参与建筑优质工程的评选, 做到了民生工程把好事办好。目前, 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不足4平方米, 发展到接近30平方米。
服务民众, 市政设施提档升级
新中国成立67年, 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市政公共设施从无到有、由弱到强, 满足了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系统已基本形成。到2015年, 全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达1.92亿吨,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1.80亿吨。其中, 卫生填埋处理量为1.15亿吨, 占63.9%;焚烧处理量为0.61亿吨, 占33.9%;其他处理方式占2.2%。无害化处理率达93.7%, 比2014年上升1.9个百分点。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为21.6万吨/日, 占总处理能力的32.3%。
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进步较晚, 建国以后至改革开放前, 我国污水处理的需求主要是以工业和国防尖端使用为主。改革开放后,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 拉动了污水处理的需求。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 我国污水处理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污水处理需求的增速远高于全球水平。自2002年以来,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数量以年均的速度增长。
特别是“十二五”时期, 我国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 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 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截至目前,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同时, 我国推进以大中城市为重点,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区) 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截至2015年底, 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4亿立方米/日, 全年累计处理污水量达410.3亿立方米。2015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1.97%。
能源是城市运转的动力。从上世纪80年代的焦炉气, 到90年代的液化石油气, 再到21世纪初更清洁的天然气, 目前全国燃气供应总量达630亿立方米, 用气人口3.2亿, 分别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增长847倍和174倍。城市供热由小锅炉区域供热, 发展到城镇集中供热, 再到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推进, 集中供热面积达到30亿平方米, 较改革开放初期增长了20倍。城市供水由简单粗放型供水, 发展到城市供水与城市节水并举, 人均生活用水量从38升提高到178升, 用水普及率从42%上升到95%, 水质检测标准已达到发达国家同等水平。
交通是城市运转的载体。目前, 全国有路灯1400万盏, 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了24倍;从传统的白炽灯, 发展到更亮、更节能的LED灯;从用电, 发展到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小小的路灯, 照亮了60年城市发展的道路。我国城市道路长度25万公里, 面积43亿平方米, 较新中国成立时分别增长了23倍和58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大量应用, 全面提高了城市道路桥梁质量和承载量。全国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312.5万公里, 比1978年增长了近4倍;全国通公路的乡镇、行政村比例, 由90.5%和65.8%增加到98.54%和88.15%。
高速城镇化中的大规模建设, 使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一度恶化。国务院于2001年召开了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 确定了21世纪前10年城市园林绿化的奋斗目标。如今, 城市数量增加了、面积扩大了, 但绿地并没有减少。全国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已达174.7万公顷, 公园面积21.8万公顷, 分别是建国初期的9.42倍和12.8倍。全国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三项绿化指标分别为9.71平方米、33.29%和37.37%, 获得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达139个。
上海组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4篇
该官方微博表示,在10月9日举行的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干部大会上得到的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对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进行调整。组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在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挂牌,调整为单独设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管理。
即不再保留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沈阳暂调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9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商品房促销工作的通知》,对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促进沈阳市商品房销售,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政策执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此外,对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发放补助资金。
上海杨浦“准地王”出让前被叫停
10月12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因杨浦区新江湾城N091104单元C1-02(D7)地块的开发建设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出让人决定终止该地块的出让活动。公开资料显示,该地块容积率为1.125,出让面积为13.2万平方米,起始总价为40.17亿元,其楼板价为27053元/平方米。
据了解,该宗原定于10月14日下午拍卖的地块,在整个新江湾城板块的土地出让史来看,无论是总价还是单价,在未进行现场竞拍的情况下已经排名第二,在已有6家房企报名参加竞拍的情况下,业内人士都认为该地块极有可能成为该区域内的地王。
深圳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上调
9月25日,《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正式公布,深圳将从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版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新标准以十个区域为划分单位,仍以总价进行核算。
据媒体消息,相比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的旧版标准,此次调整后,全市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平均上调28%。
据悉,此次标准是根据深圳住宅市场价格变化而做出的调整,新版普通住房提高了价格标准,以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
南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第5篇
近年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城乡一体化建设作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引擎”,坚持功能做全、实力做强、品位做高的方
针,与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一起列入“三化联动战略”,深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积极融入邢台市大框架,努力建设生态、宜居宜业的现代化中等城市,进一
步增强人口聚集力、产业聚集力,着力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破解制约xx县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构建起新型城乡关系,加快形成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城市化
率由23%提高到38%,城市道路总里程69公里,给排水管道137公里,进一步提升县城在经济发展中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了由依靠政策竞争到依靠最佳人居环境竞争的层次提升,为县
域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初步成效
2008年以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紧围绕“丰富内涵、提升品位、增加亮点、完善功能”的目标,逐步实现了城市建设由拓展框架向完善功能、由改变面貌向彰显特色、由注重
外在形象向贴近百姓生活的“三大转变”,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既定目标。
一是区位功能引领城市扩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规划引领、创建支撑的思路,编制了《xx县县城总体规划》,完成路网、给排水、消防等专项规
划,城区近期建设地段的控制性详规覆盖率达到100%。同时,按照省、市提出的“产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县城集中”的总要求,环县城规划了控制面积50平方公里的产业园区,包括西部新工业园区,北部高新技术园区及橡塑制品园区,东部商住区,南部教育物流区,着力构筑城镇产业支撑。
二是征地拆迁进一步加大。该局牢固树立“大拆促大建、大建促发展”的理念,先后实施总面积50.5万平方米的拆违拆迁,工程涵盖公益事业、城市路网、住宅小区、旧城改造等
多个领域,城市双拆涉及河头、后西吴、前西吴、林庄、豆村、北章固、南章固、北西、南西、太平庄、吉郭柴等14个城中村(区),征用土地5000余亩,保证了重点项目的实施
。人民广场占地面积5.8万平方米,彩化铺装2.9万平方米,绿化面积2.9万米,集休闲、娱乐、建身、集会为一体的综合广场;西庄村片区改造工程占地80余亩,投资1.7亿元,总
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吉郭柴片区改造工程占地300亩,建设庭院住宅600套;北西片区综合开发占地1200亩,总投资26亿元,建设内容包括三甲医院、五星酒店、百亩公园、高档
学校及商住开发等;太平庄片区占地400亩,总投资3亿元,建设内容包括邢东煤矿职工生活区及住宅等;便民市场位于新兴街,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为我县城区内第一个便民市场,建成后可有效缓解占道经营现象。
三是融合便捷带动全面发展。路网工程。按照“构筑框架、打通断头、改善路况”的要求,投资2.1亿元,完成了永康街、游雅街、人民街、东方路、澧洺路、邢任快速路、建设路、和平街等8条道路的新建改建任务,通过一系列道路建设,打通中心区干道与环城路网的断头,初步形成内成网、外成环“9纵8横”的路网格局,县城面积由5.4平方公里扩大到
30平方公里,极大地提升了县城的吸纳力和承载力。环境改善工程。我县首座万吨级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6100万元,占地50亩,铺设管网30.9公里,日处理污水2万吨,年消减
COD500吨,如期实现了“十一五”减排目标。民生工程。投资1300万元建成了人民广场和街头游园,投资1200万元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为广大师生提供了学习、科普、休闲、娱
乐的场所,也在很大程度上增添了现代化城市气息。总投资4200万元的城市供水工程,占地30亩,新建给水厂1座,深水井5眼,铺设供水管道4万米,日供水能力1万吨以上,工程
涵盖县城中心区30平方公里区域14个城中村17条街道、2处工业区,并实现与金王府、西街居委会、南街居委会并网一体供水,预计9月底竣工运营。届时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清
洁的饮用水,惠泽人口近10万。
四是住房保障稳步推进。心系百姓,不断完善住房保障系统建设,实现民有所居。在推进城市快速发展中,该局注重“发展与民生”的辩证关系,把住房保障工程作为新一轮城市
大发展的突破口,全力打造“宜居”新型城市。锦绣家园、东方花园、怡和家园、东方花都等一批规模以上住宅正由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居住型”向“品位型”的变迁。到目前,建成或在建项目18个,占地1200余亩,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随着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投资1.2亿元的新东方顺利封顶和投资2亿元的书香园快速推
进,为县域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0.89万元,补贴面积6000平方米,涉及低收入家庭160户446人。
五是产业升级快速调整。按照“产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县城集中”的要求,以提高城市承载力作为加快推进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抓手,走城市工业化、工业产业化、产业
规模化的路子,下大力气抓县城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此聚集人气、兴商气。加快园区配建,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完善路、水、电、绿、灯及给排水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吸引企业
入区发展,带动形成产业集群,促进县城功能合理布局。当前,重点抓好1.64亿元全长9700米的和平街、人民街西延、建设路北延、牛尾河桥等工程,构筑起快速、便捷、高效的园区交通网络,目前,总占地30平方公里的新工业聚集区项目已申报待批。
二、主要做法
规划+创建:以超前的思维来审视xx县城市发展方向。规划决定着一个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建设品位,体现着一个城市走向现代化的路径轨迹。在城市规划发展上,该局按照“功能完
善、设施配套、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的定位,依托石武高铁客运站项目的实施,在空间框架、产业布局、城市功能等方面,加快推进与中心城市对接融合、一体发展,增强产业
支撑力、提升城市带动力。按照近期、中期、远期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要求,提出北进、西扩、南延、中疏的发展战略,逐步形成了新区开发、老城提升、两翼展开、整体推进的思路,为城市建设奠定了基础,预留了空间。先后到邯郸魏县、辽宁开原等地参观学习,汲取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眼界,将每个城建项目坚持高站
位设计、高标准建设,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在新城区实施了永康街延伸、人民街延伸、东方路延伸等,打通县城对外通道,进一步完善路网,使县城有一个良好基础设施条件,具
备较好的辐射力、凝聚力和吸引力,拉开了中等城市建设框架。
决心+细心:以政策引导和真情感化统一思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依法拆迁、有情拆迁、和谐拆迁,拆迁工作平稳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针
对拆迁带来房源紧张难题,该局组织拆迁办人员,采取“一帮一”结对子的方式,积极帮助拆迁户联系房源,确保拆迁户得到妥善安置。一是宣传面“广”。通过采取职能部门间
召开专题会,加强协调,在电视台设立专题栏目,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入户拜访等措施,在社会各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二是工作求“细”。为交出一份满意答卷,深入到
拆迁户家中,不厌其烦的讲解,用真情换来真心。面对众多的不解和冷漠,广大建设干部党员用笑脸去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一趟不行,二趟,就是用这种不屈不挠的韧劲,打开
了一扇扇紧闭的大门,取得了居民理解和信任,同意动拆签约的居民稳步增加。三是兑付标准“足”。根据方案,对照测量数据和补偿标准,逐户、逐项、逐步一一进行补偿。同
时,全面推进补偿标准、范围的公示公开,着力打造“阳光拆迁”,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利益。四是部门协作“好”。自工作开展来,凡涉及的部门、乡镇积极做好分内工作,不
拖、不推、不等、不靠,形成了齐抓共管、协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并做好应急预案,确保了社会稳定。
宜居+宜业:以完善的载体能力实现城市大发展。斥资2亿多元,完成北永康街、南育才街、西顺德路、东澧洺路近30平方公里的县城框架,在完善城市路网的同时,积极抓好小街
小巷的治理改造,先后完成了文庙街、武庙街、儒林街、裕华路等老城区街道排水、亮化、硬化系列治理改造,实现了新老城区道路、管网的一体融合。在与邢台对接上,和平街、人民街、郭守敬大道、新兴街西延等重点项目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长19.9公里的任辛线拓宽改造工程,对构建县域东部快捷交通网络,加速辛店镇纸制品、布匹市场、特色酱
菜等支柱产业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实现了县城连接东部经济带、加强县域东西区域工农业优势互补的目标。此外,住房保障首次突破百万平方米大关,群众住房更加宜居。
责任+效率:以过硬的队伍素质推进城市发展。“三年大变样”赋予建设系统新的历史责任:20万平方米的拆违拆迁,超亿元的路网工程,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很多问题是从未遇到
过的。面对困难,建设局一班人带领广大干部党员不等不靠,动脑筋,想办法,边研究,边探索,科学谋划,缜密部署,大胆创新,大力发扬5+
2、白+黑连续作战的硬作风,全局
上下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赶进度,实行分管局长具体抓、抓一线,办事人员全程抓、抓监督的分工机制,把目标细化到每一项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按计划推进,按要求落实。
服务+高效:以一流的投资环境推进城市大事发展。人人都是环境,事事关系发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面对当前新形势,着力转变干部队伍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重点增强“三种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克难攻坚的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自我加压的忧患意识。为进一步提升效能,以“学习实
践科学发展观”“干部作风建设年”“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围绕“三年大变样建设部门应该如何干?”,开展“创一流环境,树崭新形象”主题实践活动。对现有的行政审批
和管理事项进行缜密梳理,调整合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并在全县率先推出“一枚公章对外,一个窗口办理”,有效避免了人为化随意性审批,真正把政策交给了群众,方便
了企业和广大群众,为城市化快速推进营造了良好的软环境。
三、几点启示
实践证明,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即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城乡一体发展,又能改善城容城貌,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在短短的几年里,我们生活的这座城市的确大变样了,可以说是历史性的巨变。路畅了,城大了,灯亮了,绿多了,xx县变美了,xx县人心变宽了。
启示1 科学规划是牵引城市大发展的执政之基。在新一轮城市大发展中,xx县的城市发展定位为“河北南部新的消费娱乐中心,居住休闲花园,投资创业的基地,人气汇聚热点
。”按照这一定位,委托国内顶尖机构,由知名专家牵头,在区域生态特征、资源和环境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完成了多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为城市化与产业升级、农业结构调
整的协调互动制定了科学依据。
启示2 依法拆迁是城市大发展的必要条件。到目前,已完成拆违拆迁35万平方米,双拆工作位居全市前列,且未发生一起强制性拆迁。小县城实现了大变化,是与广大建设系统
干部党员不畏艰险、攻坚克难、连续作战的作风分不开的。正是在这种硬作风的指引下,坚持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了拆迁的公平、公正、公开,实现了抵触、观望到支持理解的转变,换来了“大拆促大建,大建促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启示3 真抓实干是城市大发展的根本保障。“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三年大变样的阶段性成果,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的思想解放和真抓实干,也体现了建设
部门一班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一股韧劲。县委、县政府的敢于决策、真突破,带领和推动全县各级各界敢作敢为担风险、同患难,共同唱响了一曲令人扬眉吐气的建设发展之歌。
南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第6篇
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文号
云建房〔2010〕24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3日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类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建房〔2010〕249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要监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目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布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并严格按照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未在规定对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列外公开销售、未在规定 1 时间内进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项目预售许可证.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前告知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证时,如有自留房屋,必须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杈初始登记前不得到外销售。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经项目所在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的机构代理:异地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取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批准书。
(三)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积极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我省新商品房购销合同未修订发布前 买卖双方应在其签订的合目补充协议中对庄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公共服务用房、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已推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未开展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并积极推进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已建立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市、县,要在20l2年前完成楼盘表搭建和网上备案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2013年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完成网上各案系统的建改,开展网上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一)完善顸售资金监管机制。尚未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州、市、县(区),要尽快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第24号公告)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二)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进度,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优先审批、限时办结,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已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州、市、县.凡申请项目投资达到总投资25%以上的,可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明确预售方案内容.预售方案除《通知》中所要求内容外,还应包括自留房屋、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已经词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住房,若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有按揭贷款的,必须结清按揭贷款后.报备案管理机关解除合同备案,所退房源应当公开对社会连行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严格执行《通知》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建筑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签定。
(二)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号公告)要求,加强列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质量负完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拒不承担质量责任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暂缓办理该企业的其他开发项目手续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健全房地产币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是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坦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八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 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客。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耙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耍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币)、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任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可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 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举报投诉渠道,重祝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市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 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皖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营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济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济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台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立前__立打向购房人明示。(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立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应房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排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三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应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属部门要对当地在建并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在6月10目前完成;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于6月20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的清理汇总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没厅。昆明市要将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各地要加大对商品住房预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成立长期的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巡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要将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的受理举报投诉机构和电话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第7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办法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2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南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第8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4月8日举行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提出, 各地应以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为契机, 在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清理回收资金的同时, 深入分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健全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使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更加规范, 外部监督更加有力, 各项工作明显改进, 职工的利益能够更好地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表示, 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要靠坚强的组织领导和完备的工作机制, 抓好三个“结合”, 做到整体联动, 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据了解, 全国和省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各设区城市专项治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 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齐骥说, 治理工作应坚持边查边改, 自查自纠。对于发现的问题, 要明确措施、设定时限、落实责任。各省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对各地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 要予以通报批评, 加强督察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将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确保整改措施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