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因自办宴席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场合为保证和满足集体50人以上聚餐需要而自办的非营利性宴请用餐活动。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积极与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在取得政府支持的同时,要对本辖区群众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各村指定村主任或村卫生室负责人为本辖区域内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信息员,举办宴席的事主和承办厨师是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指导,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意识;对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登记和现场工作进行督查。乡镇卫生监督员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及时传递和报告各类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举办50人以上的安排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对宴席场地、卫生条件、菜肴原料、厨师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职业厨师,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登记,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和协助农村宴席厨房工作。厨房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痱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卫生的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厨房。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使用食品及原料检查、留样制度。负责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自身的职责对宴席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严格检查,把好原料关,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及原料;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进行登记,上桌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严禁野生菌、凉拌皮蛋、药膳、带芽的土豆和未熟透的四季豆上桌。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事主要做好自办宴席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不得在露天举办农村宴席。要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食品加工用具和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规范菜肴加工容器、刀具,防止交叉感染;食品加工场所要有防蝇、防鼠、防尘和冷藏等相关设施,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
第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应急制度。结合农村自办宴席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责任,对发现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自办宴席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办宴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缓报、瞒报、谎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事主和厨师从重、从严处理。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活动时自办的各种家庭宴请用餐。
第三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坚持“预防为主、县级监管、镇级负责、村级报告”的原则,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社区综治主任对辖区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督促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具体落实自办宴席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食品市场管理。
第五条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
(一)社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备案和汇总上报工
(二)居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自办10桌以上宴席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
等情况向综治主任进行事前申报登记。
(三)社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并报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提醒自办10桌以上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主动进行事前申报登记备案。
(四)社区综治主任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密切加强与本村居民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日常宣传活动,主动收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做好事前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镇相关办公室。
(五)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上报登记备案信息后,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县卫生部门。
第六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冷藏、防蝇防尘设施;所购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自宰的白条猪应通过检疫;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
(二)具体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并经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三)当农村家庭宴席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流行时,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流行时,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
第七条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知晓供货单位
(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购物凭证,注明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使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第九条建立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该不安全食品并向居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二)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并应在30分钟内上报镇相关办公室。镇相关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三)一旦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和处置。
第十条建立并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采用群众喜
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第十一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自办家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有经营行为的厨师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及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不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平社区党总支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
根据前几年河北省魏县的监督检查信息, 发现家庭自办酒席导致食物中毒原因有三点。一是食品加工场地狭小、设施简陋、容器及用具生熟不分、清洗消毒不彻底;二是操作人员卫生意识差、带菌操作;三是熟食冷菜制作、储存不当, 隔顿、隔夜没有彻底回锅加热。这些时刻影响食品安全隐患的因素已成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魏县实际情况, 对如何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如何积极探索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新方法展开阐述。
提高认识、发挥作用、加强宣传、源头治理, 防患未然是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几个措施。监管部门首先要提高认识, 明确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在农村地区, 由于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的有关知识欠缺, 意识淡薄, 遇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红白喜事常大操大办,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又没有到位, 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隐患, 容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将给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也将是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考验。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坚持以人为本, 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 提高认识, 明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保障农村居民的饮食安全。
目前, 在魏县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积极运作下, 各乡镇政府都成立了食品安全协管办公室, 村级也都聘请了工作责任心强的农村治安管理员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 各级部门发挥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 积极发挥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作用。他们身处基层, 能够及时准确获知农村自办宴席的相关信息, 并且熟知相关情况, 监管过程中可以做到有的放矢。食品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业务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督指导, 防患未然。
宣传部门强化宣传, 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各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特别是加强集体用餐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积极开展健康知识教育, 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良好的饮食习惯, 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大力倡导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破除陈规陋习, 坚持红白喜事从简办理, 移风易俗, 从源头上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对确要自办宴席的, 县里有关部门提醒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食品加工场地保持整洁、卫生。餐具和接触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在使用前须严格清洗消毒, 最好是煮沸或蒸气消毒, 消毒后要妥善保管, 防止污染。二是要保证容易变质的食品原料和熟食品能在冷藏条件下储存。三是饭菜应尽量做到当餐加工、当餐食用, 食品须烧熟煮透, 不能当餐用完的应及时冷藏, 并在下一餐食用前彻底加热回烧。生、熟食品应严格分开放置, 避免交叉污染, 同一场所或设施 (如冰箱) 内同时存放生、熟食品的, 应按熟上生下的方式存放。四是食品加工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意识和知识, 身体健康, 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笔者认为, 在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 努力探索农家宴监管新模式新方法, 对报告登记和管理农家宴工作采取积极地措施。可以尝试落实家宴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需举办50人以上宴席的, 须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进行登记, 村委会再上报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协管办公室备案;就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 由所在村委会提前48小时向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协管办报告, 乡镇政府可以安排本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办组织有关人员, 对现场的卫生条件、菜肴、厨师健康状况、原料等进行全面检查, 并同时向县食品安全办公室上报备案, 必要时可指派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也要加强, 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经营活动的流动厨师,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登记, 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督促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参加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监管人员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认真检查, 把好质量关口, 严禁其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要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使群众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安全鉴别方法、拼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特别是在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 要使群众明白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 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要求, 食用装盘前重新回炉加工烧熟透, 拼制装盘注意规范操作, 防止污染。
举办农家宴的当事人要遵守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搞好家宴场所清洁卫生工作, 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 加工用容器、工具要做到生熟分开, 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设施, 加工场所杜绝家禽家畜进入。
为了使农村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得到妥善处置, 乡镇政府要结合农村实际, 制定农村集体就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划分预案中的各部门职责任务, 预案要体现预防为主, 安全有效, 便于操作的原则。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使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要按照县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 对于农村发现的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要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 乡镇政府、卫生院、村委会和事主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 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 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冷藏设施 隐患性 加工场所 进货渠道 卫生意识 交叉感染 宣传 培训 制度 落实责任
中图分类号:R1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4-0030-02
农村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而农村因红白喜事自办的家庭宴席更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由于这种群体性聚餐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往往被忽视,导致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监管,强化宣传,规范行为,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杜绝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尤为重要。
蒙城是农村城市,有着厚亲重友的传统习俗,全县130万人口中70%居住在农村,致使农村有一个庞大的自办宴席的需求。同时,随着蒙城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家自办宴席的人也在不断增加。针对蒙城县农村自办宴席的现状和问题,笔者做了社会调研,总结出了:
1 蒙城县农村自办宴席现状与问题:
家庭自办宴席的现象在我们蒙城农村由来已久,这样的聚餐活动具有与红白事紧密结合、邻里相聚热闹、家人帮忙方便、自家畜禽随可宰杀、剩菜剩饭利用率高等特点,所以深得老百姓的喜爱。但这种自发兴起的办家庭宴席的活动,也存在着不少食品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能力不足将会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由于蒙城农村家庭办酒席一般桌数都较多,而且都是几天连办,办事当天往往要办上几十桌,客人分为两三轮就餐,由于时间紧张,剩菜的再利用、炊具的洗刷质量等,都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由于客人较多,临时烹饪显然不能保证用餐速度,得提前将食品制成成品或半成品,半成品、熟食、原料长时间混放,容易引起食物中各种微生物的大量繁殖。特别是高温、蚊蝇乱飞的夏季,更是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隐患性。
(2)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简陋、不完备将带来食品安全隐患。自办宴席场所大都选择在家里,条件十分简陋。炉灶采用地锅,燃料使用煤球或木柴,灰尘较多。食品加工用具一般都是临时租借,没有消毒设备。生产、加工场所不分,加工工具也是生熟不分,交叉污染,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猫、狗、鸡、鸭、鹅等家禽家畜可长躯直入加工场所,极易污染,成为肠道传染病滋生之源。
(3)食品原料进货的渠道非常复杂。由于考农村卫生意识差,蒙城农村自办宴席在原料进货上本着节约的目的,大部分是从集贸市场上购买的,进货渠道比较混乱,肉制品常常未经有关部门检疫,特别是熟食,就近购买一些无证经营的,导致一些假冒伪劣食品成了农村宴席餐桌上的常客。
(4)健康安全意识淡薄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由于农村宴席所请的厨师均是临时雇用,这些人未经过健康体检,没参加过卫生知识培训,没有领取健康证;由于缺乏卫生意识,其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和加工方式不规范,如个人卫生状况不佳、烹饪菜肴过程中随手擦汗、用锅铲品尝菜味等,都为宴席的食品安全埋下卫生隐患。
(5)聚餐人员复杂容易带来疾病交叉传播。农村宴席,邀请的人员较多,除亲戚朋友外,还有同事、领导和本村居民,难免有个别人患有肝炎、伤寒、痢疾等传染病,或携带病源菌,增加了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机率,传播疾病的可能性极大。
2 蒙城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安全督查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笔者认为:作为中国农村传统文化形式,杜绝农村自办宴席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我们加强宣传,因势利导,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就能不断改进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1)加强宣传,提高农村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要把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列入政府年度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要点。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把食品安全宣传当作大事、要事,创新形式,采用小品、戏曲、广播、电视等群众最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细化分解食品安全的各项内容,从广大农民群众日常生活中联系最为密切的肉、菜、粮、油、米、面、豆制品等入手,介绍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切实将农村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延伸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触角,建立组织。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工作机构,乡镇一级应当成立食品卫生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工商、公安等各级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施细则,依托乡镇卫生院这个平台,明确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加大对农村流动厨师的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工作。凡从事农村家宴的厨师,必须到所在乡镇食品办登记备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以增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意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完善制度,加强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农村宴席所需食品及原材料、佐料检查制度。大实行对农村自办家庭宴席食品采购、加工、制作的全程监管。村食品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办宴席前一天派相关人员到主办户实地察看,包括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凡在自家举办5桌以上宴席的,要提前三天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填好本辖区家宴情况的当月报告备案表,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分季度将本辖区内家宴举办的整体情况书面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落实责任,强化农村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追究责任。对红白喜事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实行辖区责任制,每季度核查一次,每年要对各级相关部门进行一次严格考核。针对农村自办宴席面广量大,为了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建立督查制度,结合“食品放心工程”不定期对准备自家办酒席的家庭进行抽查、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作为年终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对由于监管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单位,要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全管理总结
镇关于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总结
一、**镇基本情况
**镇辖10村1社区6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约10730人。全镇设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11名,镇上无专职安全协管员。据调查我镇没有专职的宴席举办队伍,宴席举办以家族或邻居帮忙为主导。2017全年村级上报53次,聚餐规模达50人次的宴席上报备案率100%。
二、农村群体性自办宴席监管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虽然**镇从未发生农村群体性自办宴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但由于举办者、乡村厨师及帮厨人员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加上农村群体性自办宴席工作尚未迈上法治化管理轨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仍然是农村食品安全管理中不容忽
视的问题,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必将造成几十上百人的公共卫生事件。
(一)承办主体意识淡薄。由于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乡村厨师认为加工制作程序简单,基本不考虑清洗消毒、食品存储、加工环境、凉菜制作、设施设备、人员健康及食品留样等问题,主动向村、镇申报备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制作过程中,所用的炊具来源于自备加拼借或全部租赁,帮厨人员也未经正规培训,个人卫生习惯差,有无疾病不得而知,操作不规范随处可见。监管走访的5家看,没有一家主办者主动索取了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没有一家执行了聚餐留样。
(二)家庭宴席超能力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90%以上为第一天花宴、第二天正宴、三天谢宴,人员进出流动大、桌数较多、持续时间长,使家用厨房和临时搭建的加工烹饪场所显得更为紧张。为了满足食用需要,不得不提前
制作食品,乡村厨师全凭经验办事,随意制作多个凉拌菜,不执行生熟分开、荤素分工储存要求,不汲取相关食物中毒事件的教训,食品安全隐患十分严重。
(三)加工场所条件简陋。自办宴席场所大多选择在家中,加工和就餐场所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冷藏设施严重不足,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而变质;大量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属临时租借,生熟交叉使用,清洗消毒设备缺乏,餐具不进行消毒,反复使用;帮厨人员无流动水洗手,一盆水供多人使用,残渣冲洗不彻底,无法保证个人卫生质量;部分加工场所紧邻家圈舍,就餐环境极易污染。
(四)原料采买无安全保障。镇村宴席举办农户在原料采买上多数会从省钱角度考虑,所需的食品、蔬菜、酒水饮料等食品一般是集贸市场上购买的三无产品,进货渠道较混乱,采购食品时
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不认真查验食品是否变质或是否超过有效期等问题。尤其是熟肉制品往往贪图方便,不考虑检疫检验问题,导致一些问题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
(五)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镇地处山区,村庄分散,实有人口及流动人口过大,镇无专职食品监管人员,农村群体性自办宴席全权委托村级安全协管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无法适时开展现场监督,致使一些偏远村出现食品安全工作出现监管盲区。
(六)工作激励机制不够。虽然镇镇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年终目标考核范围,因镇镇工作点多、面广,人员紧缺且缺乏相关知识,无强硬执法措施,加上缺少经费投入,不足以发挥监管效果。各村安全协管员员普遍反映“辖区太宽,不可能什么事都不做,为了每月100元整天跑去走村串户巡查”。
三、加强农村群体性自办宴席监管的整改措施
(一)加强宣传,通过开村干会培训、悬挂横幅、张贴挂图、村级大喇叭等手段宣传。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农村自办红白喜事等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及为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红白喜事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农民因婚、丧、嫁、娶、生日等需要,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中就餐活动。
本办法所指流动饭店是指具备一定条件,无固定经营场,为农民自办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提供全部或部分餐饮服务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流动饭店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流动饭店经营活动必须经所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流动饭店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办婚、丧、嫁、娶、生日等集体聚餐活动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前主动报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指导和规范,预防集体食物中毒故发生。
第六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县流动饭店及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饭店及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农村自办宴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对各类集体聚餐活动要进行现场指导和规范。
各乡(镇)、街办(社区)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应在各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本村村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并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统一保障。
信息员应定期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上报本村村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信息。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事由、预计参加人数等。对临时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信息员应于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前3天上报。第九条 流动饭店及集体聚餐自办者选择加工操作场所(包括初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与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操作场所应相对封闭,有防尘措施。
(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第十条 流动饭店承办集体聚餐,应至少具备以下食品安全设施设备:
(一)配备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加工用具;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及餐具清洗消毒存放设备或设施。
第十一条 流动饭店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流动饭店从业人员应参加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流动饭店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流动饭店备案申请书;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培训证明;
(四)负责人固定居住地场所证明;
(五)设施设备名单;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承担备案职责的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负责人固定居住场所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流动饭店备案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流动饭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流动饭店负责人应向备案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流动饭店备案证》应载明备案申请人名称、负责人姓名、固定居住地址、备案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承担备案职责的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站应建立流动饭店备案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流动饭店负责人应与承担备案职责的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站签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流动饭店负责人应提前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地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站报告集体聚餐活动的具体信息,包括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姓名、地址、人数、菜单等。承办活动期间应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流动饭店备案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 在接到流动饭店负责人或村信息员报告的集体聚餐活动信息后,要根据活动规模,提前指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指导规范。
对单次聚餐人数在300人以下的,由各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站进行现场指导。
对单次聚餐人数超过300人的集体活动,应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条 流动饭店承办或村民自办集体聚餐活动,应符合以下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台账记录。票据及台账并能在经营场所现场出示;
(二)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败变质,避免交叉污染。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三)提供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加工后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
(四)操作场所没有水源的不得在现场进行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粗加工处理和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
(五)提供餐具蒸、煮设施,餐前对所有餐具进行有效消毒,向就餐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用具;
禁止使用不符合《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用具;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消毒。
第二十一条 禁止流动饭店及农村集体聚餐自办者采购使用以下情形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
(二)以地沟油、皮革角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为原料加工制作的;
(三)用违禁药物、危害人体健康化学物质处理的;
(四)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物质生产加工的;
(五)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死因不明的动物和致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物质为原料料加工制作的;
(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宜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
(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防疫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集体聚餐承办地有流行性传染病报告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十三条 集体聚餐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流动饭店或宴席自办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中毒人员送往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二)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及现场;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201***
随着全市经济和旅游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婚、丧、嫁、娶、生朝满月、年头岁末、乔迁、升学等自办宴席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给农村食品安全带来新的隐患。在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存在盲区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杜绝农村食源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市***在市委、政府领导下,于20**年提出创新农村自办宴席监管方法,制定了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指导监管整套方案,在全市14个乡镇付诸实施,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实施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指导监管,对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是行之有效的,这一举措得到各级食品安全部门的认可,走在了全省、遵义市前列。我们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建立阵地,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
要从根本上管理好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必须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联合多部门共同参与。2008年至2010年,在制定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指导监管整套方案后,我们紧紧依靠乡镇政府,由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具体落实,通过宣传、探索、实施、到推广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将农村自办宴席实施申报备案指导监管写进了《村规民约》,取得了实际效果。今年,市人民政府按每个乡镇办5000元、行政村1400元的标准预算解决了乡村两级食安办阵地建设经费21万元,用于乡村两级食品安全协调办基础阵地的建设,包括全市14个乡镇、3个办事处和100个行政村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阵地,做到办公室、人员、办公设备齐备,各项制度表册统一上墙,农村自办宴席登记备案资料统一印制,进一步强化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阵地,提升了农村自办宴席实施申报备案指导监管对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的影响力。结合和总结几年来对农村自办宴席实施申报备案指导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今年,赤水市食安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管理的通知》(赤食安委办发[2011]8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了《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市农村自办宴席备案程序》、《**市农村自办宴席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关规定,并印制成小册子在全市发放,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乡村两级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网络,由乡级卫生监督人员专职负责农村自办宴席监督指导工作,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指导、登记备案、信息上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登记备案、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2011年起,我市将农村自办宴席备案监管从原来的14个乡镇扩大到3个街道办事处,至此,我市17个乡镇(办)农村自办宴席全面实施申报备案指导监管制度。
二、超前谋划,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
农村自办宴席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料质量难以保证,食品储存条件较差,帮厨人员流动性大,加工场所条件简陋。为保证在办宴席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我们超前谋划,先后制作并印发了《家宴举办者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市自办宴席制作卫生要求》、《**市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和《**市自办宴席现场指导告之书》等,在场镇、学校等制作了健康教育和食品安全宣传栏,要求各乡镇卫生院除作好现场检查指导作好自办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同时还要储备必须的相关应急物资,提前作好应急准备,防范食源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由于措施得当,超前预防,使今年我市在50年不遇的持续高温干旱前期间,未发生一起食源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上下联动,创新餐饮服务监管措施和办法
1、高度重视,加大整治力度。实施“双轨”制管理,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人员的考核,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委)代表政府对乡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进一步提高市、乡政府和村委领导和监管人员认识,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作为食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并列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年度重点考核内容。对在年度内发生食源性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人员,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加强宣传、减少聚餐。在“3.15”消费者维权日、《食品安全法》宣传周和卫生1+1帮扶等活动,制作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材料,从群众生活最为密切的肉、菜、粮、油、奶、豆制品等入手,用群众最易接受的宣传资料、宣传画、黑板报、科普书籍、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介绍食品安全科普常识。由于目前法律的局限性,农村自办宴席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未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因此我们在农村营造提倡节约,移风易俗的氛围,避免和减少大型集体聚餐。让宴席举办者和广大群众了解政府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和政策法规等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营造人人重视、人人关心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3、完善体系,认真落实责任。针对我市农村自办宴席监管的薄弱环节,把卫生监督协管与农村自办宴席申报管理结合起来,统一领导,统一监管。把网络建设与农村医药改革相衔接,使在现有卫生资源的情况下,在加强公共卫生网络建设的同时,又考虑到乡、村级公共卫生人员力量的实际,把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纳入有序的监管内。
4、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一是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他们的食品安全责任人意识。二是建立农村宴席食品及原佐料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实行宴席食品采购、加工、制作的全程监管。乡、村食品安全责任人必须在办宴席前一天派相关人员到主办户实地察看,包括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特别是在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要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注意操作规范,防止污染。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三是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家宴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四是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凡需要在家庭举办10桌以上宴席的,要提前向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填好后报告乡镇卫生院进行备案,乡镇卫生监督员在宴请过程中要对宴席加工现场进行监督、对宴席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对宴席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把农村宴请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落到了实处,从源头上消除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安全隐患,杜绝了因农村聚餐活动而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
5、加强考核、追究责任。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实行辖区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事主和厨师是直接责任人,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乡镇政府由市食安委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进行考核,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出资,乡镇卫生院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奖励资金在农村医改中卫生监督协管费用中列支,每个乡镇(办)卫生院(所)平均2万元,考核标准和奖励方法按《赤水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卫生监督绩效工作考核及奖励方案的通知》(赤卫食药发„2011‟198号)执行。
四、取得的成效
至实施农村自办宴席备案监管工作以来,2008年全市实施农村自办宴席备案1046宗,涉餐人数31万多人次,备案率达65.29%;2009年全市实施农村自办宴席备案1180宗,涉餐人数37万多人次,备案率达74.17%;2010年全市实施农村自办宴席备案1332宗,涉餐人数40万多人次,备案率达83.25%;今年我市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监管工作,全市共累计受理自办宴席申报1579户次,涉餐人数46万多人次,备案率达86.12%;培训农村流动厨师399余人次。从2008年实施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指导监管以来,全市农村未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会 第8篇
1 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间宴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条件相对简陋,一般都是在空场上临时搭个棚子,卫生设施不全,餐具不消毒,且冰箱保存成品、半成品;宴请时间长,大多2天以上,冷菜制作时间过长且保鲜设施又不全。二是掌勺厨师大多为当地的民间厨师,服务人员临床组成,厨师和服务人员都没有经过健康体检。三是厨师和服务人员大多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缺乏食品卫生安全常识和法律意识,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菜肴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四是用餐者没有使用公用筷子的习惯,容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五是农村有向周围邻居分享剩菜的陋习。自办宴席属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卫生监督盲区,食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监督。看似普通的农村宴席,存在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已成为农村食源性疾病“祸首”之一。
2 中毒分类
(1)细菌性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在农村自办家宴中最常见,大多由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肉毒杆菌、蜡状芽胞杆菌等致病菌引起。其中以沙门氏菌食物中毒比较常见,其原因主要是食用被沙门氏菌污染的病死猪、牛、羊、鸡、鸭等畜禽肉,奶、蛋加热不彻底;生熟肉食在加工及储存过程中,如刀具、菜板、储存容器被污染;加工好的食物在室温下放置时间过长引起中毒。副溶血性弧菌主要来源于鱼、虾、蟹、贝类和海藻等海产品,其次为咸菜、熟肉、禽肉、禽蛋、腌制品,在烹调时未烧熟煮透或熟制品被污染。蜡状芽胞杆菌存在谷物和含淀粉高的主食和乳制品等食品中。剩饭在夏秋季的室温下,放置8小时以上,残留在米饭和飘浮在空气中的蜡状芽胞杆菌,会在米饭中大量繁殖并产生毒素;隔夜的剩菜饭即使经过高温加热,再吃也是不安全的,须放在冰箱里低温保存。(2)化学性食物中毒:近几年化学性食物中毒在民间宴请中发生的比例较少,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的食堂。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一是有机磷农药污染了绿叶疏菜造成的食物中毒;二是有毒有害包装袋(如化肥袋)盛装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三是误将有毒有害化学品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四是食品超量使用或误用食品添加剂,常见的是超量使用亚硝酸盐发生的化学性食物中毒或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引起的化学性食物中毒。(3)有毒动植物中毒:此种情况在农村自办家宴引起的食物中毒中也相对少见,多由以下2种情况引起:一是某些动植物食品由于加工处理不当,没有去除不可食用的有毒部分引起的中毒,常见的有猪甲状腺、四季豆等引起的食物中毒。二是一些食物保存不当产生毒素引发的食物中毒,如发芽土豆中的龙葵素,这类食物中毒一般发病快、无发热等感染症状,有较明显的特征性症状,通过了解进食情况和食物形态学的鉴定,较易查明中毒原因。
3 做法与建议
据江苏省历年食物中毒统计分析,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主要发生在餐饮场所、集体食堂和家庭。现在,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已由过去的第三位上升到第一位,且较多发生在农村。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管,常熟市出台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决定》),《规定》要求镇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村委会对本村范围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梅李镇的具体做法是年初由镇长与村主任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纳入考核内容;确定村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建立村级食品安全工作台账,登记家庭自办宴席表格并汇总上报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食安办);操办民间宴席的主厨对宴席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同时,镇食安办每年开展全镇民间厨师专题培训,要求民间厨师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业;自办5桌以上宴席者应提前告知村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村联络员和信息员必须提前1天派人到宴席主办地进行实地察看和现场指导。对宴席操办过程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规定》明确了宴席主办者、村委会、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应采取的应急救治措施,同时严格实行考核考评,与村委会年终分配挂钩。虽然常熟市出台了《规定》,但其仅是一个地方性的管理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宴席,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宴席 食品安全问题 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利益的首要大事。目前,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城市食品安全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婚丧嫁娶、老人祝寿、孩子满月等,一般需要家庭设宴招待亲朋好友,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由于这些宴请大多是在农家院落内搭棚起灶,卫生条件差,食品来源杂,村民食品安全意识较淡薄,操作人员健康状况也无法保障,如若管理不善,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因此分析宴席存在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并探讨其解决对策对陇东地区广大农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当前陇东地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却显得日益突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1.1宴席所用的食品半成品质量难以保证。
近年来,各级职能部门加大了对城市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一些不法经营者把制假售假的市场转移到了农村市场,达到其牟取暴利的目的,导致包装低劣、品质差的小包装食品大量流向农村市场。加之部分村民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贪图便宜,在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时可能忽略其质量安全,去非法经营的小作坊或店铺进货。甚至部分宴席举办者为图省事,将宴席所需食品及原料的采购、加工一律“双包”给流动厨师,一些流动厨师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购买“三无”食品、劣质甚至过期食品作原材料,从而无法保证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成品的质量安全。
1.2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安全不能保证。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卫生条件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也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加工制作条件简陋。农村在家中举办宴席多是迫于场地、经济条件限制或是顺应当地风俗习惯,在院子里搭建临时棚房作为厨房,办宴所用的食品原料、烹制的食物与农业生产原料等混放,院内普遍有旱厕、牛棚鸡舍、杂物存在,甚至散养猫、狗等宠物,没有防尘、防蝇、防鼠等“三防”设施,加工就餐环境极易受到污染。
(2) 加工设施、设备不足。没有专用的冰箱冷藏、冷冻设施,甚至厨房持续烧煤引起局部温度过高更容易导致食品腐烂变质;没有专用洗菜、洗肉、洗餐(用)具的区域或容器,普遍用洗衣大盆清洗蔬菜、餐具等;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设备缺乏,导致生熟交叉污染现象时有发生,餐饮具很少经过消毒处理,杯子和筷子重复使用等。
(3) 未单独设置凉拼菜制作场所。由于没有消毒、冷藏、空调等设施设备,也无专人制作凉拼菜,切、配、装盘人员混杂,加工好的凉拼菜在自然条件下存放至食用多达几个小时甚至随意手抓品尝。
(4)加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群宴加工中除请来的两三个流动厨师外,还临时召集四五位宴席帮工来当下手,这些生产加工人员大都年龄介于40—60岁之间,文化层次普遍较低,身体健康状况难以保证。同时,由于部分流动厨师及帮工没有接受食品安全常识的相关培训,这就导致了宴席所需食品的生产加工仅凭经验制作,食品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1.3农村群宴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难度大。随着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部分地区受社会攀比、办事讲排场等不良风气影响,群宴办宴规模越来越大,时间也越来越长,由于食品加工所需原材料的不断补充,剩余食品存放散乱等情况,负责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人员难以做到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
(1)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較薄弱。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没有下设的专门机构,由于监管部门与农村距离较远,单凭县一级监管部门的人员力量,要开展对辖区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管力量远远不足。即使一些监管部门在乡镇设有站、所,但由于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常因协调机制不健全而制约监管的有效性。
(2) 农村监管区域广工作量大难度大。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生产经营户比较分散,执法部门要把辖区内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户)检查一遍,需要十天半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甚至有的边远山区、牧区可能一年都难去一次,因而对农村季节性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动食品小贩、边远地区无证食品经营户、餐饮店等缺乏有效监管,成为假劣食品“转战”农村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
(3) 农村食品检测手段不足。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测设备设施配备不完善,检测手段较为简单,有的乡镇站、所甚至连检测设备都没有,监管人员仅凭眼观、手摸,对于食品添加剂成分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卫生指标是否合格等却无法检测,加之由于受工作经费及检测法定效力的限制,一些监管部门对应该检测的项目能省则省,导致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监测和及时发现处理。
1.4群宴监管暂无法律法规支撑。当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暂无对群众自办群体性宴席的监管规定,这就造成了监管盲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加工人员、食品原材料采购、加工及存储等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能依法有效地制止,造成了事前防范难有作为,增加了群宴的食品安全风险。
2 强化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针对当前陇东地区农民群众举办群宴存在的诸多影响食品安全的现实情况,笔者结合多年来参加农村宴席招待的切身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2.1注重宣传培训,增强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意识须先行。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县、镇(街道)、村等各级图书馆(室)、手机微信短信平台、食品安全宣传周、农村秧歌队、腰鼓队和大妈广场舞队、
定向下发宣传单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须知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常识,增强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利用冬季农闲时节,邀请食品专家或监管人员对各村村民进行短期培训,增强农民对“病从口入”和“医食同源”的认识。
2.2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群宴监管机制。针对当前法律法规缺失的实际情况,陇东地区各县食安办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启动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制审定,出台一些明确的规章制度,使群宴管理能够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从而确保群宴的食品安全。
2.3落实群宴举办申报制度,加强现场检查指导。针对陇东地区农村群宴举办频繁、监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各县食安办应探索试行办宴申报制度,群宴举办者应向当地村委会进行申报,由村委会初审后报所在乡(镇)进行登记备案审批。在整个办宴过程中,由乡(镇)指派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主要检查食品原料是否安全?加工流程是否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宴席中污水、垃圾处理措施是否得当?并与举办者和加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有效降低群宴的食品安全风险。
2.4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标准,规范流动厨师培训公示备案制度。针对当前陇东地区农村举办群宴“双包”比例较高的情况,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标准能够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县食安办应积极探索并规范流动厨师的培训制度,每年对县域内的流动厨师开展《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在县域内公示培训合格的流动厨师相关信息。通过培训,可强化流动厨师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可规范群宴举办场所和设施的要求,可强制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可加强食品贮藏与加工制作的现场监管,以及明确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的流程等等,达到提高流动厨师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的目的。
2.5尝试在村民活动中心举办集体聚餐宴席。
目前各乡村建立的村民活动中心是在创建文明生态村工作中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是为农民搭建起来的集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法律、信息、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全方位服务平台,并辅助有供农民休闲、娱乐的文化广场。建议由村自筹资金在村民活动中心院内建造餐饮加工厨房,为聚餐提供食品清洗、加工的场所或者在相邻的位置建造集聚会、娱乐、宴会为一体的多功能厅。村民活动中心举办集体聚餐的优势:解决了村民举办聚餐加工场所简陋、场地狭小的难题,使食品加工场所固定、就餐场所宽敞、整洁;聚餐场所有专人保洁;村委会只适当收取卫生管理费或不收任何费用;聚餐不受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食品加工和就餐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在多功能厅内聚餐,也增强了集会的气氛和群众互相交流的机会;
这种就餐环境必将降低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村委会对宴席的监管;还能节省部分人力、物力和财力,既让村民得到实惠,又能很好地解决群众办宴席互相攀比、讲排场的陋习,甚至给少数家庭困难群众带来节约费用、集体帮扶的实惠。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是我国的一个民俗传统,近年来,无论是举办频率还是规模均有增加的趋势,继续深入地研究和探索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解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剖析并杜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诱因和症结,把“预防为主,强化措施,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作为群宴管理的工作目标,才能更好地保障陇东地区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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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营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制度 第10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榆中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是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和日常管理,并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进行登记备案。厨师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五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六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逐级报告备案制度。凡就餐人数30人以上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人、预计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安全条件、菜品清单、厨师的健康状况等。村委会应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月将本行政村当月举办农村家宴的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七条对已申报的农村家庭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分类指导。就餐人数30人以上300人以下,由所在村食品安全工作站
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进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上报县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八条村(居)委会接到备案申报后,经办人应向宴席主办者宣传本制度相关条款和应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在办宴前派出相关人员(村主任兼村级协管员、村文书兼村级信息员)上门对举办宴席的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用水条件、个人卫生、餐食用具以及采购、贮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农村家宴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作农村家宴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对购进原料和食品应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自办宴席请用厨师必须持有《健康证》;采购的各种食品原料要保证新鲜、清洁、卫生、无污染;采购过程中要索取相关证件,如肉制品和水产品要索取《检疫合格证》;调味品、粮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报告单》;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防蝇防尘设施;加工过程中要做到生熟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菜品煮熟烧透,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并有保洁措施。家宴用的菜肴严格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第十条农村家宴应尽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动物血肉等易中毒食品。夏秋两季举办宴席的必须进行重点备案和管理,尽量避免食用购买两天以上未经高温处理的肉类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十一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主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控制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村委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食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
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留样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农村自办宴席承诺书 第11篇
一、自觉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确保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
二、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做到厨房环境整洁,餐具消毒卫生,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自觉到工商行政部门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店购进食品,绝不私自购进“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来路不明的食品。
四、所聘请的厨师持有健康体检证和上岗培训证。
五、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有关问题。
六、本人愿承担家宴举办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七、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人、村民委员会、乡镇安办各持一份。
承诺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