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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社会地位范文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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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社会地位范文(精选12篇)

女性社会地位 第1篇

首先, 黑人女性的命运同黑人民族的命运一样, 在社会的生存过程中, 遭到着白人权利的压迫, 黑人女性在社会中完全没有社会地位的存在。小说通过对主人公茜莉不幸生活的描述, 对女性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压迫地位进行了最为直接的控诉。小说中主人公茜莉的父亲铁铺生意原本经营的十分红火, 但是却引起了白人同行的愤怒与不满。因此, 他们使用手里的权利去烧毁西莉爸爸的商店, 另外还将他的弟弟给烧死, 从而造成西莉原本美满的家庭生活丧失了, 这是厄运的根本因素。长期以来, 黑人受到白人的奴役, 造成黑人男性人性的扭曲, 让他们在追寻自身身份的同时, 开始对本族女性进行压迫。殖民主义长期以来对黑人奴役, 造成黑人内心深处产生严重的自卑情结与民族自身的痛苦, 引起其内心的严重扭曲。另外黑人男性在白人面前失去了原有的尊严, 对内心造成了巨大的损伤。因此, 他们为了能够追求文化上的认同, 开始将父权的观念转嫁到黑人女性的身上。从书中我们可以知道, 主人公西莉在14岁的时候, 就被其继父给强暴, 与此同时, 其还受到继父对其的威胁。因此西莉为了追求生命的延续, 不得不忍受着继父对其实施的强暴行为, 后来为其生下一对男女, 但是最后都被其继父给卖掉。当西莉二十岁的时候, 因为被继父嫌弃太老, 因此将其卖给他人, 并说“下次来的时候你可以仔细瞧瞧她, 她很丑, 但是能作一个好妻子。她愚蠢, 但是能像男人一样为你干活”。继父像推销廉价商品一样把茜莉送给了有四个孩子需要照顾的x先生。茜莉的麻木神经认为“女人天生就是丈夫的奴隶, 理应承受丈夫的暴力”。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 黑人女性受到白人与丈夫两重压制。因此造成她们的命运充满了艰辛。她们在生活的过程中, 必须要对丈夫做到绝对的听从, 她们能够为了爱情与家庭去牺牲尊严、生活、甚至是生命也无所谓。因此, 黑人女性的这种奴役的心理, 使得黑人男性心中的父权概念进一步加深, 从而造成黑人女性的生活遭受严重的压迫。因此主人公西莉的女性意识低下, 她们唯一权利就是劳动与供男人来进行发泄, 并接受无边无际的压迫, 完全没有一点点的社会地位。因此作者认为黑人女性受压迫的很大一方面来自于她们意识上的麻痹。在只有男性具有地位的社会中, 这些女性唯一能做的就是对男性权力的无条件接受。黑人女性根本没有一点社会地位可言, 一直都在处在被人奴役的地位之中。因此, 黑人女性的自我意识需要对其进行呼唤。

2 黑人女性自我意识觉醒的萌芽

自从西莉认识莎格之后, 其对女性的意识才开始慢慢的觉醒。同时这也是西莉对女性精神世界的最初认识。为了报答对西莉在莎莉生病期间的体贴以关怀, 因此莎格在病好之后, 为西莉创造了一首名为《茜莉小姐之歌》的布鲁斯, 从此西莉的自我意识开始建立起来。另外莎格还教给茜莉一些女性生理方面的知识, 莎格和茜莉彼此接吻, 互相抚摸, 她们不仅获得了身心愉悦, 而且彼此间能够诉说着对别人难以启齿的事, 精神交流是她们最大的乐事。莎格让倍感人间凄凉的西丽感觉到世上还有温暖的存在。她虽然不会缝被子, 但还是努力尝试, 表明她开始给予茜莉温暖, 而这份温暖正是茜莉获得自我的决定因素。莎格通过与茜莉的女人间的谈话, 让茜莉的思维开始活跃起来, “我第一次开始思考这个世界”, “我是个黑人, 也许长得难看, 不过我就在这里”。在莎格的帮助下, 茜莉的视野扩大了, 并开始注意到自己的女性美。莎格用自己的行为, 去对西莉麻木的神经进行触动。莎格个性的叛逆, 并能够勇敢对男性的权威发起攻击与挑战, 不仅没有失败, 还让丈夫对其更加的疼爱。因此给西莉的精神带来了极大的触动, 也使得她那颗几乎都要绝望的心, 开始萌发希望的种子。为了避免西莉遭受继父的毒打, 因此莎格主动带西莉去了孟菲斯, 并对她进行鼓励, 让她的特长与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出来。西莉用自己的手艺, 得到了顾客的喜爱, 并对见识到外面的世界, 开始对生活的自由与乐趣有所感受。莎格与西莉在相同的命运下, 为了对心中遭受压迫情绪的抒发, 于是建立了同性之爱。在西莉的女性意识慢慢觉醒之后, 她开始对男女平等的认识有了新的看法, 从而能够对女性价值与幸福生活的追求。西莉从觉醒到离家出走, 从进入社会到公司的成立。西莉开始过起了属于她自己的生活。从那封署名信开始, 西莉经历十几年的压迫生活终于结束了, 她有了自己的人生, 并在谋生的过程中, 找了自我价值, 在经济慢慢独立之后, 西莉的性格也开始变得坚强起来, 从而逐渐由一个受男性压迫的女性成为了一个有着独立思想的女性。

3 反抗精神与自我身份认同的体现

在书的封面上, 作者写上:“献给精神———没有她的帮助, 这本书我就写不出来。”因此, 可以看出, 作者对精神的作用十分强调, 并认为不管是美国生存的黑人还是非洲到美国移民的黑人, 都对黑人的传统及风俗做到了继承。作者正是存在这种信仰, 做到对故事的有效阐述。

作者在主人公西莉身上就是被作者寄托了这种精神, 西莉原来是一个并没有太多思想的黑人女孩, 虽然生活的比较辛苦, 但是她还能乐观的活下去。但是在其14岁那年, 其继父对其进行强暴的之后, 西莉的内心及精神遭受了巨大的震动, 迷茫、失望的感觉开始出现。直到她对性知识的了解, 才让其慢慢的恢复过来, 另外索菲业的出现, 也给西莉的生活带来了一丝的希望。索非亚坚定的个性, 使其具有很强的独立意识及浓烈的反抗精神。她从小就能够意识到“一个女孩子在一个满是男人的家里是不安全的”, 为了能让自己活下去, 因此她不断地与现实作斗争。虽然她后来与哈波成了婚, 但是她并没有将自己完全交给他。不管哈波对索菲业实施怎样的残暴, 索菲业总能够去做出反击。虽然她喜欢他, 但是她不会拿自身的人格去换取爱情。索菲亚不仅能够对黑人男人的压迫进行反抗, 当其面对白人的诋毁时, 也能够勇敢的反抗, 及时在其进入牢狱的时候, 仍然具备强烈的反抗精神。正是因为索菲亚展现出来的种种反抗精神, 使得西莉开始对自身的生活加以思考, 她开始对苏菲亚身上那种不屈于命运的反抗精神有所崇拜。因此在书中, 她告诉索菲亚:“我那么说是因为我妒忌你, 因为你做了我不敢做的事”。其实在这个时候, 西莉已经开始产生一定的反抗意识, 这种反抗意识在她心里开始露出萌芽, 并茁长的成长着, 但是最终她还是没能够唤起这种反抗精神。最后, 索菲亚的入狱, 让西莉开始对命运有所觉醒, 因此她选择离开家庭去独立生存。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 让西莉开始在社会生存过程中, 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有效展现了人类具有的探索精神与对生活具备的乐观精神。

4 总结

《紫色》一书对黑人的现实生活做到了客观的反应, 对黑人内部的人际关系及女性的地位做到了详细的描述, 书中讲述了黑人的大男子主义精神及黑人妇女地位逐渐得到独立的过程。通过对主人公茜莉生活的反应, 关心着黑人妇女的地位及女权主义思想, 小说具有浓厚的现实意义。

摘要:《紫色》是美国黑人女作家艾丽丝·沃克的代表作, 《紫色》出版是黑人文学的一大突破, 小说以九十二封信的方式讲述了一对黑人姐妹的经历, 对黑人女性的意识及觉醒进行了描述。本文通过对主人公意识的迷失、觉醒到最后的反抗进行描述, 从而对书中女性的社会地位进行揭示。

关键词:《紫色》,女性地位,黑人

参考文献

[1]丽君.论沃克成长小说中主人公的解放之路[J].商洛学院学报, 2013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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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静, 宋宝梅, 高晓慧.爱:开启黑人女性心灵的钥匙:从爱的主题解读《紫色》中艾丽斯·沃克的生态妇女主义意识[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中旬) , 2013 (05) .

“当今社会女性地位提升”英语作文 第2篇

In ancient times, women were usually considered weak and incapable.No matter in which country, the whole society was controlled by men, which was not changed until the last hundred years.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numerous campaigns were launched aimed at winning over the equal rights for women.Since then, women’s status has improved a lot.In the modern world, the fact that women are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society has been accepted by most of the people.Now women tend to go out of kitchen and contribute their strength to their career.Actually, they do really very well or even better than men in arts, services, management and many other industries.Giving attention to both family and career, women in the modern world are under much more pressure than before.However, most of them consider it worthwhile.

女性社会地位 第3篇

关键词:社会性别;苗族民间作品;女性形象;社会地位

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3-0085-06

目前,学界关于苗族研究的文献很多,涉及苗族历史、苗族文化、苗族语言、苗族教育等多方面,成果丰硕。但是,对苗族民间作品的女性形象进行分析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现有文献中,《苗族女性文化》(1995)对神话中的女性始祖、传说中的青年女性、爱情故事中的女性、古歌中的女英雄四类女性形象进行写实性描述;《苗族文学史》(1981)、《苗族民间诗歌》(2008)两部作品着重介绍《仰阿莎》、《娥娇与金丹》、《久宜和欧金》等8首影响较大的爱情叙事诗,并对《仰阿莎》诗中的女性形象仰阿莎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此外《苗族文学史》还介绍了部分嘎百福歌的女性形象;单篇文献研究方面,在知网上搜索到与苗族女性形象相关的文献仅见潘定智的《试论黔东南苗族爱情叙事长诗》、洪桦的《试论苗族爱情叙事诗歌的悲剧性》、龙初凡的《试论〈仰婀莎〉的艺术形象》、余勇的《最美丽的歌——解读苗族长篇叙事诗<仰阿莎>》等几篇。且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对单篇作品或某类体裁作品女性形象类型分析和作品艺术性的分析上,而从社会性别视角对作品女性形象的社会地位及其成因进行阐述的文献少见,这是少数民族女性形象研究的一个不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国内最大的苗族聚居区,苗族文化的丰富性和完整性居全国各苗族地区之首。且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贵州省民间文学工作组编印的27集苗族民间文学资料集中黔东南地区的就达18集,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基于以上原因,笔者以黔东南苗族民间文学作品为切入点,以社会性别为分析视角,将女性形象放置到社会文化背景下,系统深入地剖析女性形象的社会地位及其成因,使少数民族女性形象研究进入到一个更深更新的层面,为民族民间文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一、黔东南苗族民间作品的女性形象拥有和男性相对平等的地位

社会性别是女性主义学术和理论研究的核心概念,指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建构下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即在社会文化长期积淀中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1]。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在社会发展中女性与男性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在精神上女性应该独立自主,摆脱依赖男性的软弱心理;在处理与男性的关系上,应当与男性结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处的伙伴关系;在对待国家和组织的态度上,应该主动争取自己的权益,不能成为一种工具[2]。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来考察分析黔东南苗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女性形象(以下简称作品的女性),可以看到女性拥有与男性相对平等的地位。作品的女性形象大都具有鲜明的女性主体意识,具有独立地位、享有独立人格、独立意志和独立愿望。当爱情婚姻出现问题时不是哭泣或诅咒,而是奋起抗争以获取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她们相对平等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她们享有和男性大致相等的权利上。

(一)情歌中的自由恋爱权

情歌是苗族民间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唱情歌是苗族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主要形式,从陌生到认识、相知、相恋进而成婚的全过程都要吟唱情歌。据学者统计,苗族情歌中的女主人公占2/3左右,她们面对意中人表现更为主动率真,唱出的情歌大胆而热烈,毫无忸怩做作之态。如:“浅水深水一起过,千言万语一起说,离开别人没关系,离开阿哥呀!简直就像谁扯掉我的心!”① ①苗族文学史编写组编.民间文学资料第八集·黔东南、湘西苗族情歌[C].贵阳中中印刷厂,1959:42.女子以最质朴浅显的语言深深地打动心上人,让人为之感叹。从情歌可以窥见作品的女性和男性的地位平等,都享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唱情歌时,既可以男唱女答,亦可是女唱男和,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性别歧视。女性意识是女性主义批评的一个专有名词,是指女性从自我主体的角度出发自觉地把握自身的生存状态和社会地位,并在自己世界观的指导下选择人生方向、追寻生命意义和发出自己的声音[4]。情歌中的女性意识到了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当爱情降临时不是傻傻等待、被动接受,而是充分行使话语权尽情表达对爱情的理解与感悟。

(二)婚姻理辞、离婚歌中的离婚自主权

理辞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有季节理词、民事纠纷理词、丧葬理词等。婚姻理辞是民事纠纷理辞中的一种,用于调解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当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时,男女任何一方都可请理老来主持调解,理老则用理辞来劝导双方和好,对于执意要离婚的在演唱完“劈筒歌”后判决离婚。如,《离婚理辞·女方理老的说理辞》讲述妻子无法忍受夫家的无理行为,跑回娘家请理老来阐明离婚的缘由:“米不给我舂,水不让我挑;先前还整我,以后就怀恨;公公装耳厚,婆婆做脸黑……我才回到自己家,我才跑到自己屋;……我上山找大树,出门找理老。”……“论情是你错,论理是你输……”[5]这位女性通过理老旗帜鲜明地反对夫家的无理以及解初痛苦婚姻的坚决态度,最后成功离婚。

离婚歌是青年男女的一方或双方表示忠于愛情,决意解除封建包办婚姻,希望达到自由结合的歌。如,《离婚歌》:“山坳不踩就不矮,不如意的婚姻不离就不脱……假使离不脱,妹妹就请大家来讲理,妹妹要像打雷一样的讲理。只要妹妹下决心,踩到哪里哪里都会矮,说到哪里都会赢。……假如山谷有水,哥哥象妹妹一样的真心,我们就在游方场上定终身。”[6]歌中的女子向恋人表明自己坚决解除包办婚姻的态度以及对对方的忠贞爱情。

从以上婚姻理辞和离婚歌可以看见女性同样享有离婚自主权。“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定已经消失或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会成为幸事”[7]。作品中女性形象的“离婚”行为既是苗族社会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维护,更是女性充分行使离婚自主权以获得重新追求幸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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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情叙事诗、逃婚歌中对婚姻自主权的争取

苗族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苗族女性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丈夫结婚的权利;第二是婚姻破裂后的离婚自主权;第三是离婚或丈夫死后还有再婚的自主权。此处特指作品的女性形象采取各种办法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进行抗争,甚至是牺牲生命也要争取自己选择丈夫的权利。

古代爱情叙事诗《久宜和阿金》[8]讲述久宜和阿金相爱却遭到氏族的反对,几经抗争后氏族才同意买牛祭祖分支开亲。可是在姑表婚习俗的重压下,阿金被迫嫁到舅家。面对才五六岁的丈夫,阿金要求退婚,却因久宜家无力支付舅家索要的巨额外甥钱“白银三百两,骡马三百匹,水牯三百头,鸭子三百对,花布三百块,差点不允许,多了也不要”,二人还是不能成亲。人们有感于舅权制对幸福婚姻的摧残,纷纷支持她们斗争迫使舅家降低礼金,使得两人最终成亲。

逃婚歌是反映青年男女在情投意合之后,婚姻方面受到家庭的阻拦,双方表示愿意逃走他乡成婚的歌。苗族逃婚,多数是女子主动,逃婚歌也多是女子所唱。如,《逃婚歌》[9]:“我俩逃走吧!逃不出去呀!顺河逃走吧!顺河逃走好,河水淹脚印,……大概逃走了,逃婚有道理,有理就要逃!”逃婚歌唱出了女性对婚姻自主权的争取。从某种意义上讲,逃婚是苗族妇女争取婚姻自主、反对用婚姻损害自身利益的有力法宝,对争取妇女地位和自身的解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0]。

从社会性别视角来看,作品的女性已经“意识到社会中应该有自己身为女人的一个合法、独立的生存空间”,部分女性甚至“已经意识到身为女性的我们应该也能够做自己命运的主人、生活的主人”[11]。当婚姻自主权要被剥夺时,她们并非俯首帖耳、沉默不语而是进行不屈不挠的抗争,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从而争取到选择丈夫的权利。

二、黔东南女性形象具有相对平等地位的成因分析

社会性别理论认为,考察女性问题,应该将其放在男女两性共同塑造的社会角色和权力结构中,而不能将女性问题孤立地割裂开来[12]。曹端波认为“每一个文化因素最适用的功能是在它的文化系统之中,如果一个文化因素放到另一个文化系统中,它便可能失去其原有的意义与功能”[13]。故而,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将作品的女性形象放置到苗族社会文化背景下分析,发现女性形象相对平等地位及相应权利获得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母系社会的女性崇拜意识促进两性和谐相处理念的树立

在母系社会,由于女性承担的双重生产任务(物质生产和人类再生产)超越了男性的生产能力和认识能力,男性为女性的自然创造力和崇高的社会威望所慑服产生了对女性的崇拜心理。这种崇拜一方面以一种无形的力量发挥着潜移默化的教化和说教功能,使得苗族人民的相互认同感增强产生凝聚力;另一方面让男女两性在共同信仰下和睦相处,建立一种和谐的性别理念。如,黔东苗族神话中的始祖女神“蝴蝶妈妈”以其很强的生殖繁衍能力成为始祖崇拜对象,并对苗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在大型椎牛祭祖活动仪式上,巫师往往要唱《妹榜妹留》(即《蝶母歌》),讲述“蝴蝶妈妈”的一生;苗族女性服饰中蝴蝶的纹样最为常见;此外,苗族古歌中女性的身影不但随处可见,而且往往被视为主导地位贯穿全诗。《运金运银》诗开篇直言:“运金做什么?运银做什么?运金给妈妈,运银给妈妈,妈妈得金银,装满柜和箱;妈妈造房屋,好比龙宫殿……”。从诗里行间不但可以看出苗族女性合法的文化地位和价值,还可看到尊重女性的观念存在苗族人民的集体无意识中,并对两性和谐相处理念的树立产生深远而又积极地影响。

(二)传统习俗为男女平等奠定良好的现实基础

习俗是指人们在群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是人类生活中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习俗构成一个民族的民风中涉及社会上遵从或违禁的规范,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让人们遵照执行[14]。黔东南苗族聚居区很多传统习俗中蕴涵着对苗族女性的关怀和保护,为男女平等奠定良好的现实基础。

1.游方与依歌择偶婚恋习俗给予自由恋爱的权利

游方和依歌择偶习俗没有性别先后和优劣的设定,更没有性别贬损和排斥的尊卑主张,在游方活动构建起的自由交往空间里,既可以等待对方询问的歌声,有选择地回歌作答,也可以主动放歌联络心上人,约定交往直至婚配结合。

(1)游方活动构建自由平等的交往空间。游方是黔东南州苗族青年男女社交和娱乐的一种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前,黔东南苗族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主要通过游方来实现,而游方活动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保护。游方的年龄通常不受限制,在十五六岁行完成人礼之后,就可以在游方场里通过游方活动来结交异性选择伴侣。有的地方即使是已出嫁的女性只要还没怀孕都可参加游方[15]。

(2)依歌择偶婚恋习俗赋予自主选择权。史载苗族的婚姻是“先唱歌而后聘娶”,也就是有“依歌择偶”的婚恋习俗。即男女青年以对歌的形式交往,通过对歌来了解对方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交往乃至成婚[16]。民间有“姑娘能歌不愁嫁,男儿能歌不愁娶”之说,在对歌时问得巧妙或对答如流,则被视为英才可以收获爱情。反之,不但不受欢迎还很难找到对象。《西江苗族妇女口述史研究》(1997)中就有一段话佐证:“访谈人:以前的择偶标准是什么?被访谈人:那时都是农民,也看漂亮,漂亮的才喜欢,看谁嘴甜会唱歌。我那七十多岁的伯妈,就是伯伯唱歌唱不赢她才娶她。”[17]依歌擇偶习俗对女性最根本的支撑是赋予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对爱情自我做主的权利,故而情歌中女子的歌词显得率真、热烈。

2.习惯法赋予自由离婚的权利

苗族文化格外重视家庭的重要性,讲究夫妻和谐相处。一旦夫妻不睦,双方均可提出离婚。根据苗族习惯法,男方向女方提出的离婚条件是女方“脚不踩丈夫的席,头不进丈夫的被”,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的条件是“米不给女舂,水不给女挑,公公‘打谷仓’,婆婆‘吹晒架’”。可以看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18]。黔东南苗族地区男女都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女性在离婚、再嫁、续弦、入赘等问题上不受任何歧视和干预,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除赔偿男方的财礼钱及婚礼相关费用外没有其他纠葛。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则要补偿女方名誉上的损失,且不得索回定亲时的彩礼。苗族男女离婚自主权的拥有无疑体现了苗族人民对美满和谐家庭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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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逃婚习俗对女性逃婚行为的默认

苗族青年男女在游方中感情深厚互定终身,却遭到一方或双方家长的反对,于是两人约好逃婚。逃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如果是女方父母单方反对,那么两个恋人商量好之后,由男方以“抢婚”方式先把姑娘抢到家中,再请媒人到女方家报亲、说合之后议定聘金,举行婚礼。如女孩被父母察觉后软禁在家,则逃婚失败[19];(2)双方父母都反对,两人一起逃到异乡组建自己的家庭。逃婚代表了苗族青年男女对爱情坚贞不渝的道德标准和共同愿望,姑娘的逃婚行为往往得到女伴们的祝福、支持并保密,而社会舆论对这种逃婚行为也并不给与谴责。

4.争取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得到支持

黔东南苗族地区伦理习俗中“舅权为大”。马克思指出:“世系按女系计算,继承权按女系实行,由舅传甥,除去高级酋长外,一般说来,舅父在家族中享有最高的权利。”[20]姑舅表婚制指的是姑舅表兄妹之间有优先婚配的权利,有交互姑舅表婚、舅表婚和姑表婚三种基本形式。黔东南苗族地区盛行的婚姻形式是姑舅表单方优先婚,同时严禁姨表兄妹通婚。这种婚姻制度的最主要特点是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择偶优先权上,尤其是舅家的优先权[21]。舅舅有权优先娶姑妈家的女儿为媳妇,即便是舅家没有儿子或者是坚决不愿意娶时,也要在支付“舅爹钱”之后外甥女才能出嫁。由于姑舅表婚制是舅权制的一项主要内容,因此,舅权制与姑舅表婚制持久存在并作为社会习惯法的监督而执行,一旦违法立即有相应的社会控制手段加以制裁,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青年男女的婚姻自主权,势必激起苗族人民的强烈不满和激烈反抗,坚决支持那些敢于冲击不合理制度的人,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不落夫家”习俗给予苗族女性一定的关怀和爱护

“不落夫家”习俗又称为“不坐家”或“长住娘家”,指姑娘出嫁后要在娘家住几年时间。自由恋爱结婚的到夫家住一月半月之后就回娘家“坐家”;包办婚姻在结婚当天或次日即回娘家“坐家”。坐家期间,每逢过年过节或农忙时由男家去接来住一段时间,有小孩后就不“坐家”。“不落夫家”习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利于促进苗族女性的身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家庭,促进社会和谐。

(1)有助于从姑娘到媳妇角色的转换。为繁衍后代,苗族普遍存在早婚习俗。女性一般十五岁左右结婚,生理上仍处于身体成长时期,心理上还不能适应从姑娘到媳妇角色的转换,结婚后就“坐家”难以承担家庭主妇和社会角色。在“不落夫家”期间,她可以与昔日女伴密切来往交流初为人妇的感受,丰富作为妻子角色的持家经验,这就给了女性一个“缓冲”期,一个充分的生理、心理调适期去实现角色的转换,是对女性的很好保护。

(2)为强化女红技艺,提高地位奠定基础。在“不落夫家”期间,苗族女性除了向母亲学习操持家务外,更重要的一个任务是提高女红技艺。她们利用这段时间备齐自己和丈夫家人的衣料,制衣、做鞋、做背孩子的背带等,准备得越丰富,手艺越精湛,就会得到夫家的尊重,家庭地位就会提高。

(3)提供深入了解男方的机会。苗族女性婚后虽不“坐家”,但在农忙季节会到夫家参加生产和家务劳动,男方也随时到女方家帮忙,对男方的了解不断加深。如果感觉无法相處的,可以提出离婚。经过“不落夫家”一段时间相处后的婚姻家庭往往更为稳定。

(4)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交自由。在“不落夫家”期间,女子在夫家的地位较高,来要请回要送。在台江县,每逢过年过节或农忙季节,都是夫家的母亲去接回来,如果没有母亲则由姐妹去接。同时,女子仍然拥有一定的社交自由,可以游方结交异性。

(三)生活中女性的重要地位决定两性地位的相对平等

妇女的地位是一个内涵复杂的概念,包括家庭、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习俗地位等。由于地缘环境及其相应生存方式的制约,使得农耕文明中比较稳固的依据性别分工的“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的界限常常被打破,从某种意义上说,苗族女性在应对外部生活环境的挑战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也就决定了作品中女性形象相对平等地位与权力的获得。

1.苗族女性在生产劳动中起重要作用。作为古老的农耕民族,受农耕文化相对固定性与封闭性特点的制约,使得苗族女性必须参到社会生产劳动中,与男性一起劳作以维持生存的基本需要,这也就决定了女性在生产劳动中的重要地位[22]。

2.苗族女性有较多的家庭自主权。苗族小家庭的自然分工通常是男主外,女主内。凡涉外的要务都由丈夫出面解决,而家中的一切事务,小至晒谷舂米、挑水做饭、纺纱织布、染布缝衣、喂养禽畜,大到儿女婚事都由妻子来料理,因而,苗族女性享有较多的家庭自主权,夫妻基本处于平等的地位[23]。

3.苗族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基本平等。苗族的婚姻崇尚自由,以自主婚为主。以恋爱求偶活动为基础而缔结的婚姻约占婚姻总数的80%。在恋爱过程中苗族女性往往占据主动地位,而结婚后夫妻齐心协力创造家庭财富,共同享用财富,夫妻之间的地位大体上是平等的[24]。

4.共同承担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苗族社会是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夫妻共同承担对子女的家庭教育。父亲教儿子学习开荒种树、耕田犁地、吹笙击鼓,母亲教女儿学习耕耘收割、纺纱织布、刺绣蜡染、唱歌跳舞等,逐步掌握生存的基本技能和知识,明白做人的准则,学会与人交往[25]。通过父母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中习得本民族的信仰、价值观、道德规范及种种谋生技能。

三、结语

以社会性别为分析视角,以对黔东南苗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分析为切入点,对作品的女性形象进行较为系统深入地研究后发现,作品的女性形象拥有和男性形象相对平等的地位,享有大致相等的权力。她们社会地位的拥有和权利的获得是民族文化认同与苗族女性在现实生活中重要地位的决定作用共同影响的结果。文化是一套共享的理想、价值和行为准则。苗族传统文化注重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为贵”的思想渗透到苗族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意识形态上建构起两性和谐相处的理念,使得苗族社会信仰、习俗中都蕴含有尊崇女性的态度和性别平等的“积极自尊”,为作品中尊重女性、提升女性意识起到导向作用,也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女性自主展现与自我选择的权力,为两性地位的平等搭建平台、奠定良好地基础。而现实生活中苗族女性在生产劳动、家庭管理、婚姻、子女教育等各个方面所起的重要地位,使得她们成为社会品质的最高典范,决定了她们在苗族民间文学作品中相对平等社会地位和各项权利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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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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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祥慧]

透过明朝法律审视明朝女性社会地位 第4篇

1. 未出嫁时的法律地位。

若女孩还未出嫁, 又称在室女。由于深受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影响, 女子在家服从父辈及以上辈;此外, 又受“长先幼后”之思想影响, 相同辈之中年龄大的女性, 对年龄小的女孩和男子相比有优势。明朝律令中对“诸殴兄姊者”处罚严厉, 和唐朝宋朝法律相近。由此可见, 明朝在室女的社会地位, 第一是遵从父亲一辈, 在同辈之中, 就是依照“年龄大小顺序”划分其社会地位。 (1) 未婚女家庭财产继承权。中国古代, 未婚女 (在室女) 依照“年龄大小顺序”, 确定其家庭地位, 不过在财产继承权方面, 在室女没有“年龄大小顺序”之特权。在中国男人为核心的古代社会, 男人是天然合法继承人。在唐朝, 女性的家庭财产继承权才得以在法律上确认。明朝法律规定是:在室女的继承权, 唯有在户绝时候, 在室女才有继承权。因此在没有户绝的时候, 在室女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明朝以前的唐宋元法律也都认可在户绝的时候, 女子有继承权。不一样的地方是, 宋朝还要有遗嘱证明, 而元朝则不需要。不过明朝法律的规定较为严格, 也就是需要在“没有同宗继承人”的时候, 女性才可以继承。此种继承和前代的法律规定相比, 实际是女性继承权益被削弱了。 (2) 未婚女的定婚权和违反法律规定嫁娶范围的延展。尽管定婚是当事人的事情, 可是传统习惯与旧有法规, 认为这是男女长辈相互间交涉, 未婚男女基本无权过问。唐朝以来各个朝代关于定婚的法律基本都是规定对“已经有婚书或者私约而辄悔”的许嫁女[1], 而关于许嫁女的惩罚, 仅仅是在量刑方面有稍许不同。男女定婚的法律效力方面, 明朝和其他朝代大致相同。明朝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嫁娶的法律范围有一定延展。违律嫁娶要依法废除, 并进行一定处罚。自古以来, 元代蒙古族有“收继婚”习惯, 父亲死后, 儿子可收庶母做妻子, 弟可以收嫂子做老婆。明朝法律对这一习俗加大处罚力度, 此法律规定迎合汉族人之习俗, 同时也对明朝女性的再度结婚, 有积极社会意义。 (3) 未婚女退婚权力。明朝法律规定女子能够退婚的有三种情况:就是“妄冒”、“犯奸盗”、“男方故意违反成婚日期”。这几种情形在明朝的时候的表现是:第一, 男性若犯罪入狱的情况。“女子定婚夫为盗和犯罪、发配他乡者, 女方若愿意放弃, 听还聘财。”其次, 订婚以后男方无缘无故超过五年不迎娶女方。再次, 男方妄冒。“男方妄冒者, 加一等, 不再追回财礼。没有结婚者, 仍然按照原定计划;已经结婚者, 准予离婚。”由此可见, 在退婚这个方面, 明朝女子比以前唐宋元几个朝代, 其权利更为宽泛,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强化了女性在婚姻上的权利。

2. 女子成家以后的法律地位。

下面要探讨的“作为妻子”指的是正房。 (1) 妇女的人身权。明朝法律之中, “夫高于妻子”展现在夫妻双方同时犯罪的时侯是“相同的罪, 处罚不一样”, 这肯定导致妇女人身权利的受到伤害。比如老婆打丈夫, “棍杖一百”, 若打伤及以上, “则罪加三等”;可是丈夫打老婆, “若没有受伤, 不再论罪”;“若被打伤及以上, 则减凡人二等”[2]。这种女性人身权明显受到伤害很突出展现了明朝律例中的“男尊女卑”的核心原则。 (2) 妇女财产权。在唐朝, 已婚女性的财产权涵盖结婚时侯的嫁妆, 并且在“户绝”的时候, 妇女可以继承丈夫家产。元朝的女性, 大都能够自由处置自己家产。明朝大致延续了元朝的有关规定:“若女子夫死无子……再婚者, 丈夫财产和嫁妆, 要以丈夫之家意见为主。”对于死去男人而守节的女性则她可以继承遗产, 与此同时还另行规定“一同继承的财产, 夫家可以分”之规定。由此可见, 明朝法律表明已婚女人事实上无财产权。 (3) 妇女离婚权。明朝法律在下面几种情况, 妇女能够向其夫提出离婚请求:首先, 丈夫放纵或者迫使妻妾和别的男人通奸。由此可见, 明代律令支持已经结婚的女子在遭受丈夫胁迫和他人通奸或者被打受伤的时侯, 可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以摆脱由于结婚而受到的折磨。以上规定让妇女的人身权益与个人尊严有了法律保障, 和前朝相比是有了很大进步。其次, 丈夫离家超过三年且没回家。明代法律规定丈夫离家超过三年, 妻子有权要求改嫁, 且政府可以发放证照, 确保女性的此权利得到实施;若不要回财礼, 要对女性的情感作某种程度的物质补偿与心灵上的慰藉。再次, 打妻子以致妻子受伤。明朝丈夫打妻致折, 是妻子向丈夫提出离婚的重要条件。不过离婚能否准予并不是全部按照女子的意愿, 男子还是拥有同意还是不同意的权力的, 可这并不是说明男子家暴能够摆脱法律的的惩罚。由此可见, 明朝女性在受到丈夫暴力的伤害的时侯, 她们可诉诸法律向丈夫提出离婚, 且可对丈夫进行法律制裁。第四, 典雇妻子。明朝法律规定:“把妻妾因财典雇他人为妻妾者, 棍杖八十。……典娶人, 与之同罪, 可判离异, 财物入国库。”[3]明代对于典雇妻妾和典娶别人妻妾的行为是进行严厉打击和限制的, 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女性尊严。第五, 丈夫的父母无理由殴打致伤。明朝法律规定, “父母辈及以上……如果无理由殴打子孙之妻……且令残疾者, 棍杖八十, 更严重者, 罪加一等, 且令归宗”[3]。我们从对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相关规定来看, 我国明朝“已婚女性”的法律地位, 大致沿用汉朝以来中国社会之中家庭妇女的社会地位, 基本上就是根据“传统三纲”之中的“夫是妻纲”之原则, 进而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状况。不过明朝有关离婚权之范畴有了延展, 显示出很多维护女性权益的信息。

3. 明朝的妇女犯罪和女罪犯的宽恕。

(1) 奸非罪的惩处。和奸指的就是男女婚外与他人通奸。明朝法律对通奸比前代惩处有了减轻, 不过对女性惩处加重。明朝法律对于妇女和他人通奸的处罚比较严酷。明朝法律规定“强奸者, 处死;没成者, 棍杖一百, 流放”, “强奸者, 女性不坐牢”[4]。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犯罪, 确保女性权益。 (2) 对女性罪犯的宽恕。明朝对于女罪犯有较为宽松政策, 例如:女罪犯被收管, “通奸和死罪以外, 别的犯罪, 由其夫收管。若没丈夫, 让其亲戚和邻居收管”, “孕妇犯罪产后再服刑”。对女性罪犯宽恕之法规, 很多尽管出于维护封建纲常之考虑, 展现出“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之形态,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对女性自身权益有保护作用。

二、明朝律令践行和女性真实地位

明朝女性在婚姻方面之法律地位有较大改善大致展现在:妇女有某种婚姻自主权利。在男性为核心的旧社会, “父母之命, 不可违抗”, 致使妇女婚姻的不公正。明朝的许多女子在结婚目标的选取上, 慢慢抛弃“门当户对”之原则, 大胆追求属于自己的结婚权利。特别是很多有知识文化之女子, 向往结婚自由, 在选择结婚对象方面重视对方的品学兼优。很多明朝的女性在挑选结婚对象的时侯, 不再一味听从父母, 有某种程度择偶权利。在很多文学创作中, 也展现出女子无畏追求心目中的对象, 拒绝那种交易式婚姻。《警世通言》中的李莺莺与张生的生死之恋, 反映的就是女性进步的婚姻思想观和在结婚方面的权利。女性离婚和再婚有一定自由权。明朝尽管避讳离婚, 不过妇女由于穷困或别的缘由而提出离婚还是经常出现的。明朝女性提出离婚虽然不常见, 不过还是有积极社会意义。明朝法律规定死去丈夫的女性再婚由夫家做主, 不过女性在事实上有了较大的再婚权利。当时民间, 寡妇有自己决定再婚之权利。在南直隶、江浙一带, 明朝中后期, 民间女子丧夫再婚比较盛行。明朝女性在现实生活中有某种财产权。明朝律令中对妇女财产权的相关规定非常严格, 不过事实并不是这样。明朝女性再婚的时侯有权带走很多财产。再婚女性带走财产的多少肯定和夫妻感情乃至家庭富裕情况密切相关, 不过这和上面所说的法律规定相比, 明显有了很大变化。

综合上面论述, 我国明朝女性的结婚自由权与离婚再婚权和经济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法律做保障, 她们社会地位比以前的各个朝代有了明显提升。

三、左右明朝女性社会地位之要素

明朝基本遵循“男尊女卑”之基本原则, 展示出我国封建社会之法律基本观念。不过, 我们通过对明朝法规的详细考察, 妇女社会地位有某种程度提升。而由法律具体实践角度考察, 明朝女性有结婚自由、离婚再婚、继承家产与家庭财产支配等相关权利, 由此女性社会地位展现出“有低有高”之特征。原因是:1.从宋朝到明朝后期, 儒家思想在中国达到顶峰, 它也成了那时主流思想, 当然法规深受其影响。儒家思想注重“仁爱”思想。其展现在法律方面就是恤刑制度。2.和明代社会各个方面大环境紧密关联。伴随明朝末期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与出现资本主义萌芽, 肯定推动社会习俗与思想价值观念出现变化, 从而推动反封建礼教行为的出现。3.开明人士的推崇也对女性的社会地位的提升有促进作用。明朝后期, 上流社会兴起同情女性的一股思潮。极力与“红颜祸水”以及“女子无才就是德”唱反调;呼吁丧夫妇女再婚;推崇结婚自由与人性之解放。以上思想观念让旧有的妇女思想意识有了变化, 对以前那种封建思想有很强的瓦解功用, 也对普通民众的思想有很大启迪, 最终为女性的整个思想解放打下坚实基础。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 明朝女性社会地位有了某种程度提升。不过, 因为封建专制的根深蒂固、封建思想文化的熏染, 还有女性自身文化素养不高等众多因素, 要想让明朝女性的实际社会地位有根本性的变化是非常困难的。

摘要:大致介绍明代法律有关未婚和成家以后法律权利之规定和女性犯罪和犯罪后宽恕情况, 透过和以前朝代有关法律作对比, 探究明朝女性的社会地位;详细考察明代法律具体实践与社会事实情况, 揭示明朝女性社会地位“有低有高”。

关键词:明朝,女性,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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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地位的思考 第5篇

19—20世纪:女性文学的绚丽日出

伊丽莎白·詹威在《美国当代文学·妇女文学》中指出:由于女性文学来自被抹煞的人类“另一半”的生活经历,需要“用一种不同度数的镜片才能清楚地看到它们”。〔1〕也就是说,这个“镜片”的“度数”要和女性文学的实际相符相配,就必须从女性文学的诞生说起。无论是东方或西方的语言中,人类(humanbeing)、人(human)、历史(history)等词语都不包括女人,她们在人和历史的范畴中是不在场的缺席者。文艺复兴、启蒙理性的人文主义思想是抽象的人,如果具体化一些则仅指男人。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只是男权宣言,发现了这一点的阿伦普·德·朱戈在法国大革命两年后的1791年发表了《女性与女性市民的人权宣言》,她后来因此而被送上了断头台。拿破仑法典则明文规定:“未成年者、已婚妇女、犯人及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使法律的权利。”美国妇女在解放黑奴的运动中才意识到自己和黑人一样处于无权地位,所以积极投入奴隶解放运动,并引爆了19世纪20—40年代的女权运动,于1848年发表了类似法国女权宣言的《女性独立宣言》。在这个宣言中,她们把“人”这个词改写为“@①”。〔2〕由此可见,女性的觉醒始于认识到“人”这个抽象概念掩盖下人和人事实上的不平等,始于女人追求和探寻自己作为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到20世纪60年代即美国女权运动的第二次浪潮,被誉为美国现代女权运动之母的贝蒂·傅瑞丹在她的《女性迷思》和《第二阶段》里对此有详细记述和反思。“女性迷思”(Feminine Mystique)是她在1963 年对当时一种关于女性的错误思潮的命名,指仅以“性”和生物上的母职来定义女性。〔3 〕她把美国两次女权运动中女人走出家门争取与男人同等的工作权利的斗争称为“激昂之旅”,目的是“寻求新的认同”,是“强烈拒斥对女人所作的定义和认定。她们努力想证实:„女人也是人‟”。这些都说明西方女权运动的思想动力也是从人的发现觉醒到女性的发现觉醒,说明女性的发现和觉醒是人文价值理想的深化和具体化,这也就是我在这里命名的女性人文主义思想。

世界范围的女性文学只能出现在现代工业革命和民主主义革命及宗教改革之后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的转型期间,出现在现代人文思想深入人心的现代性进程之中。这在各国的具体时间不尽相同,但大体上是在19—20世纪才汇集成世界性的文**流,尤其是在本世纪后半期西方妇女争取人的权利的女权运动推动下,女性文学遍及全世界发达与不发达地区。法国17、18世纪虽然被称为“女性的时代”,但20世纪前女作家少得可怜。即使在文艺复兴的摇篮意大利、希腊,大批女作家的出现也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情。〔4〕就此而言,19—20 世纪也可以说是女性文学的世纪,是女性文学在世界范围的绚丽日出。在中国,女性文学的诞生与世界各国同中有异。我在《娜拉言说——中国现代女作家心路纪程》(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的前言中,具体分析了本世纪初西学东渐、兴办女学、大学开女禁、招收女留学生等教育制度的重大改革,以及“五四”思想启蒙的精神成果(人的发现、觉醒女性的发现、觉醒与女性文学诞生的内在联系),分析了“五四”前后出现的我国第一批既受过传统文化的良好教育又接受了现代高等教育的现代知识女性。没有这样的现代知识女性便没有我国的女性文学。我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女性文学“与人性、个性同命运”,“同真正意义上的历史进步同命运”。现在可以补充的是,女性与女性文学,和人性的完善、个性的解放、和民主、自由、平等、文明、进步、和平、发展这些人类共同珍惜的价值观念同命运,和女性人文主义价值的全面实现同命运。

不同的是,西方各国从人的发现到女性的发现一般相距200—300年,而我国则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由一些思想先驱在人的解放这个命题中同时提出来的:

在占人类半数的女性,人格尚不被正确的认识,尚不能获得充分的自由,不能参与文化的事业以前,人类无论怎样的进化,总是偏枯的人类。〔5〕(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我国人的解放与女性的解放在同一个时间平面上同时提出,固然缩短了西方妇女那样漫长的酝酿等待期,但也使女性觉醒后的路格外曲折漫长,使她们常常要承受梦醒后无路可走的悲哀。早期女作家庐隐、石评梅、冯沅君的作品里那种浓得化不开的迷惘、徘徊、悲凉之气,便源于这种女性解放的理想与封建古国沉闷落后的现实之间的矛盾。鲁迅作为反封建思想斗士也是妇女解放的坚定的倡导者,但他很快就清醒地觉察到了女性解放前程的暧昧不明,提出了“娜拉走后怎么样”的问题并且不得不让勇敢的子君孤独悲凉地死去。

我国女性文学以“五四”新文化运动为开端,正是因为女性对自己作为人的价值理想的群体性觉醒,出现在第一批现代女作家群——“五四”女作家——的作品中,尽管这种觉醒难免带有初醒者的朦胧迷惘和不成熟。有论者把“五四”新文化运动看作是欧洲中心论,因而“五四”女性对易卜生《玩偶之家》女主人公娜拉的价值认同也在此列。这是无视本国本民族社会现实的历史发展外因论。诚如严家炎先生所指出的,“把科学理性、工业化、现代化当作欧洲国家垄断的专利,才是真正的欧洲中心论。”〔6〕女性文学19—20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充分说明了“认为人和人的价值具有首要的意义”〔7 〕这一现代人文思潮对全世界被压迫人民的吸引力。这是超越民族、地区和时间的属于全人类的精神财富,对于深受阶级的与性别的双重压抑之苦的中国女人更具有吸引力、亲和力和认同感。娜拉的“首先我是一个人,和你一样的一个人”虽然是从一位欧洲白人妇女的嘴里说出来的,也表达了中国女性求解放的心声,因为在尚未取得人的独立自由这一根本点上,全世界妇女的处境和向往追求是相同的。

以上对我国女性文学诞生的叙述和分析,可以确定女性文学这一概念内涵的历史性和现代性。也就是说,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现代人文价值内涵的女性的新文学。伊丽莎白·詹威所说的阅读分析女性文学所需要的“不同度数的镜片”,具体地说就是现代的具体的作为人的女人和作为女人的人。前者所界定的是“女人是人”,后者所界定的是“女人是有她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别的人”。这也就把忽视自然性别的“男女都一样”和强调性别差异的“男女不一样”在女性人文主义这一价值目标下统一起来,就是“五四”思想者所提出的“为人和为女的双重自觉”。

西方女性主义学者化大力气建立起来的社会性别(gender)与自然性别(sex)这两个概念,是根据西蒙·德·波伏娃《第二性》的基本理论“女人不是天生的,她是被变为女人的”发展而来,对于解构父权制的性别统治性别歧视使女人认识到自己“他者”的和“次性”的位置具有一种革命的洞察力,但女人在意识到这一切的同时也就要求改变要求超越,朝着做一个完整的健全的女人这一目标改变自己超越自己,这种坚忍不拔愈挫愈奋的探寻是我国20世纪女性文学的思想动力。“社会性别”和“自然性别”这两个概念以及我国女性文学研究所常用的“女性意识”、“性别意识”、“性别立场”都不足以完整地把握女性文学这一性质。因此,“作为人”与“作为女人”这两个介词结构短语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如此,才能把女人的自然性别与社会性别、把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在现代人文理想的目标下统一起来。

女性文学:女性·妇女·女性主义

半个多世纪以来,人们总是习惯于从字面上把女性文学理解为一种按性别分类的性别文学,就像青年文学按年龄分类,西部文学按地域分类,女性文学不过是特别标出作家性别的一种性别方言罢了。果真如此,女性文学就不仅失去了它起码的理论意义,而且可能起到强化女人“第二性”位置的作用,使生而为女人者感觉到某种看不见也说不出的以宽容面目出

现的性别歧视。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女作家拒绝认同女性文学这一命名的心理原因。而且越是自信心和独立意识强,对两性不平等有深刻体验的女作家越是拒绝把自己归入女性文学名下。女性文学既是性别文学又不是性别文学这一悖论,可以用现代语言学符号学理论来说明。概念符号与所指称的对象不是同一的相等的,语言相对于它所指称的对象既是照亮又是遮蔽,它的意思是某种暂时的、有待于发现的东西。没有任何一个符号可以完善的穷尽它所指称的对象的全部涵义。因此,概念的意思(尤其是人文学科的概念)常常是包含着悖论的有待于发现、填充和更新的。〔8 〕前述美国《女性独立宣言》把“人”这个词改为“@①”,中国女学生把讲义上的“他”改为“@②”,美国女性在history之外又创造了一个herstory,便是女性在人的范畴里要求男女平等而在符号学上的体现。

索绪尔认为语言中的意思只是一个差异问题,每一个符号的意思只是因为它不是其他符号的意思。如果我们要相对稳定地和准确地界定一个符号的意思,便应该把与它相近的或似是而非的意思排除出去,也就是要从该符号不是什么入手。

女性文学不是什么呢?

前述关于性别文学的悖论,意思是女性文学虽然以“女性”这样的性别概念为标志但并非凡是女作家写的就是女性文学。作家的自然性别固然是不言而喻的,但前述女性文学的现代性这一特质在时间上排除了“五四”以前的妇女古典诗词,包括以秋瑾为代表的辛亥革命前后表现了鲜明的妇女解放要求的作品,应历史地看作是我国女性文学的萌芽或前驱。女性文学的现代性内涵应如何概括?西方女性主义批评及我国80年代中期开始讨论这一概念时,一般认为应该是体现了女性意识的作品,伊丽莎白·詹威认为要看她对自己所写的生活内容的体验、理解是否是女性的。鉴于女性意识、性别意识这些概念含义的模糊性,我认为应在前面冠以“现代”二字加以限制。这就把那些虽为现当代女作家所写却体现了传统的男性中心意识的作品排除在外。〔9〕

女性文学也不是一个题材概念。人类生活是由男女两性共同参加和共同维系的,尽管历史对男/女、社会/家庭的角色位置进行了等级制的刻板定位,但任何生活领域都难以截然划分为纯然男性或纯然女性的题材,任何女人的问题都和男人有关,反过来说也一样。题材决定论的实质是题材等级论,即等级制的公众/个人、集体/私人等二元对立模式。前者似乎是男性领地而后者则似乎注定属于女性。庐隐、萧红等均因此而受到过非议。近年来这种以题材等级论鄙薄女性文学的现象明显升温,出现了种种以“小”和“私”为中心词的命名(“小女人散文”、“私小说”、“女性小品”等)。事实上题材本身无所谓价值上的大小高低,重要的不在于写什么而在于怎样写和写得怎么样?女性写作和男性写作在这方面的区别不在题材而在女性,一般来说习惯于以内视角和个人记忆、个人生存体验来处理各种生活范围的题材。

现在我们可以讨论中国女性文学,在现代性进程中事实上出现了哪些形态类别了。女性文学和我国20世纪历史息息相关,不可能摆脱种种历史合力的牵制而只能在历史给定的不尽相同的条件下做出不尽相同的选择,从而呈现出现代性进程的丰富性。诚如特里·伊格尔顿所言,“语言并非是一个规定明确、界限清楚,包含着表现者和被表现者对称单位的结构。它现在看来更像是一个无限展开的蛛网,网上的成分不断交换和循环,没有一个成分受到绝对的限定,每一种东西都受到其他各种东西的牵制和影响。”〔10〕在这个“无限展开的蛛网”上有的成分发展了,有的成分消失了又复现了,也有新的成分出现、发展或消失,也有的成分发生了变异成为不是它原来的东西。“女性”、“妇女”、“女性主义”便是女性文学发展进程这张蛛网上三个重要的“网结”。在我国女性文学之现代性进程中,恰恰可以梳理出女性文学、妇女文学、女性主义文学这三种形态。

“女性”(female)是女性文学及女性文学批评的核心概念,它和“妇女”这个概念是同义的可以互换的吗?事实上这两个概念在我们这里基本上是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女性与妇女这两个概念的混淆从一个小小的侧面反映了女性文学批评对女性文学现代性的漠视与无视。据美国后结构主义学者白露考证,我国直至清末还没有“女性”这一概念。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话语不存在一个超越社会人伦关系的女性概念,凡指称女人的词语都是指在具体的家庭人伦关系中的女人,如次于儿子的女儿、次于丈夫的妻子、次于父的母等,各人只有根据自己在亲属关系中规定的角色规范立身行事,才能取得被社会认可的角色规范立身行事,才能取得被社会认可的角色位置。“女性”这个词与“他、她、tā@③”这些人称代词出现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是现代白话文学的主题之一,是一个超越了亲属人伦范畴超越于传统父权制意识形态对女人社会角色定位的一个革命性反叛性符号,〔11〕也是一个有待发展和完成的概念。从20、30年代的一些论文和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女性”这一有别于恪守三纲五常的传统女人依附性身份的概念,有的文本为了与旧式的传统女人相区别,常常在“女性”前面加上一个“新”字,“新女性”便成为“现代女性”的同义词。白露也指出了“女性”一词的负面含义如被动、柔弱、智力与生理上的低能等,这恰恰是女性概念的暧昧性不稳定性而在运用过程中被男性偏见所填加进去的意思。

白露还考察了“妇女”(Woman)这个概念内涵的变化。在传统话语中,泛指女人时有女子、妇人、妇,也有妇女这个词,都是指的传统女人。白露所分析的妇女这个概念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被填加进去的意思。她指出早期共产党人将欧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中的Woman译作妇女,强调社会生产与妇女的关系,倍倍尔的《妇女与社会主义》一书的翻译奠定了“妇女”一词的政治意义,30年代农村根据地,苏维埃政权以至毛泽东时代国家、妇联等政治机构继续沿用的“妇女”一词也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12〕“妇女能顶半边天”便是从生产劳动和政治功能的意义上使用的。

可见“女性”“妇女”这两个词尽管都指称了“女人”这一性别,但二者的内涵并不一样也不在一个话语体系之中,前者以区别于旧式女人的主体性为本质内涵,而后者则是一个被国家权力话语政治化了的意识形态话语。在日本,妇女的概念一般是指没有解放的老式女人;而女性一般是指现代社会中已经获得了某种程度解放的新式女人。〔13〕就一般意义而言,我们今天在使用这两个词的时候也应有这样的大体上的区别。

“女性”、“妇女”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恰恰与“五四”到十年“文革”女性文学的历史嬗变形成同构的关系,也就是说,上述两个概念的不同内涵恰恰对应了相应的两种不同的女性文学类型的基本内涵。我国女性文学与女性这个词同时出现于“五四”新文化运动中,20年代后期与妇女概念内涵的政治化功能化的同时,出现了女性文学的分化,逐渐形成了恰与妇女概念的新内涵相对应的妇女文学,并在40年代出现了女性文学与妇女文学在不同的话语空间的并存现象。新中国成立后,解放区工农兵文学被规定为新中国文艺的共同方向,女性文学与“五四”人的文学同时被阻遏,妇女文学以顺应时代潮流和主导意识形态的方式与工农兵文学一起得到了长足发展,直到在“文革”十年中被推向极端而走向反面。80年代初,随着“五四”新文学传统的复苏,女性与女性文学再次出现,成为当代文学中一支既有别于男性文学又有别于妇女文学的现代性的女性文学。而妇女文学则走向了衰微。在女性文学的发展中,大约在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出现了女性主义文学这一新类型,而更多的女性文学也在继续发展。就这三种女性文学类型的关系而言,妇女文学与女性主义文学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话语环境下由女性文学衍生出来的两个分支。应该承认即使是妇女文学,在其发生之初,也还是基于女人争取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和价值的实现的现代性进程的产物,但二者的思想资源不同。妇女文学的思想资源来自社会主义的妇女观,主张妇女应投身于社会革命、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洪流之中,在社会/阶级/集团的解放中解放自己,故更多着眼于社会底层妇女,主张知识女性要向工农兵学习,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故其主人公多为各种社会/阶级/集团斗争中的女英雄。至于这种“社会解放我解放”的模式,究竟能否解放妇女和在何种程度上解放妇女,那是另一个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妇女学理论问题,本文暂不展开论述。女性主义文学的思想资源显然是80年代中期才陆续译介过来的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但就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来看,我国的女性主义文学,更多地吸取了弗尼吉亚·伍尔芙的《一间自己的房间》、西蒙·德·波伏娃的《第二性》和贝蒂·傅瑞丹的《女性迷思》、《第二阶段》这些女性主义理论中的女性人文主义思想,而对西方激进的和学院派的“性政治”“累斯嫔主义”以及建立在男/女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上的性别对抗路线则采取了谨慎的既有所认同也有所保留的态度,王安忆、铁凝的一些小说则对这些理论进行了严肃的艺术探索,从而使自己与西方激进的女权主义者拉开了距离。〔14〕短短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女性主义文学从自在到自觉,对中国妇女尤其是中国知识女性、职业女性的精神成长和主体性建构进行了默默的和艰苦的探索,如80年代的张洁、张辛欣、残雪、陆忆敏、萨玛(崔卫平)、王小妮、伊蕾、翟永明、张烨、张真、叶梦、斯好,90年代铁凝、蒋子丹、方方、徐坤、徐小斌、陈染、林白。这里有一些作家在女性文学与女性主义文学这两个类别中同时进行了探索,正如丁玲是现代文学中在女性文学与妇女文学这两种文学中都留下了重要的作品一样。不同的是前者基本上出于她们的自觉选择而后者则是无奈的在时代纷纭复杂的历史潮流里跌着跟斗,而一些众所周知的女性文学文本还受到过多次批判。但是,时代毕竟不同了,比丁玲年轻得多的蒋子丹、徐坤们不再是别无选择而是在一定限度内赢得了自主选择的权利。

有论者批评20世纪女性文学研究对女性文学和妇女文学这两种文本存在着严重的偏斜和理论上的误植,并认为这样的批评拉大了这两种文本的距离。〔15〕此言恐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偏离了这两种文本的实际。由女性文学而出现了与主导意识形态同构的妇女文学,这本身就说明了二者的差异,加之政治作为一种强大的权力话语的控制和干预,使原本具有合理性的妇女文学走向了政治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女性这一概念的现代性内涵,导致了女性、妇女在生活中和文学中的双重失落,在被男性化的同时也失落了自己作为精神上独立自主的人的价值。新时期女性文学的新生,其内在的思想底蕴不能不是对政治化的妇女文学的反思。这不是哪一个女作家个人的问题,这两种文本的差异自然也不是依照哪一位批判者主观意志所能够消泯的。论者将丁玲的《太阳照在桑乾河上》、《水》、《田家冲》,50年代菡子、茹志鹃、刘真等对战争题材的书写归之为“政治文本”,意思是“对政治意识形态的直接讲述”。萧红的《呼兰河传》,张洁的《沉重的翅膀》不幸也被划入“政治文本”。至于是什么样的政治则语焉不详,更不提即使是这些对当时主导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直接讲述”的作品(且不论这样的概括对于这些作品而言是不准确的),也有不少为当时的政治所不容,刘真的《英雄的乐章》、《春大姐》,茹志鹃的《百合花》、《静静的产院》,宗璞的《红豆》等都受到过左倾政治的批判,至于杨沫的《青春之歌》在政治压力下由初版本到再版本的重大变化,更是政治对妇女文学的强力扭曲和规范。在这里,女作家和女性文学批评者的价值立场并不是无关紧要的:是从妇女作为人的价值立场出发还是从泛泛而论的暧昧不明的政治立场出发?论者将庐隐、冰心、凌叔华、苏青、张爱玲及丁玲的《我在霞村的时候》、张洁的《方舟》、张辛欣的《在同一地平线上》、刘西鸿的《你不可改变我》等归之为“性别文本”即“渲染性别意识、批判父权话语的文学书写”。这“性别文本”是指女人的“自然性别”(sex)还是“社会性别”(gender)?而“性别意识”包不包括女人作为人的意识?而“渲染性别意识、批判父权意识”这样的界定,即使仅指上述的女性主义文学,也基本上不符合这些作品的思想和价值取向。徐坤的《女娲》、《出走》、《厨房》,蒋子丹的《桑烟为谁升起》、《绝响》、《等

待黄昏》、《贞操游戏》、《从此以后》,铁凝的《玫瑰门》、《对面》、《麦秸垛》、《棉花垛》、《孕妇和牛》,陈染的《破开》、《无处告别》、《私人生活》,林白的《瓶中之水》、《一个人的战争》及近作《说吧,房间》、方方的《暗示》,萨玛的《父亲》、王小妮的《应该做一个制作者》、张烨的《鬼男》等女性主义文学名篇都是从人性和人的价值的高度探寻女人的生存处境和精神解放的道路的。她们鲜明的作为人的性别意识无论是体现在对父权制男性中心意识的批判还是体现在对女人自身身体的认识对母性和爱的新的认同以及人性的审视,都立足于人性的提升完善和女性的成长与解放这一女性人文理想的价值立场,这也正是女性文学能够超越时代,超越性别,超越时效性和功利性而具有长久的历史和美学价值的原因。

女性:人——女人——个人

女性概念的质的规定性是女人作为人的主体性,而女性文学概念的质的规定性是女人作为创作主体言说主体在文学中对自己作为人的主体位置的探寻。这是20世纪文学史上一件划时代的事情。女性这一概念的现代性集中体现在女人基于人的觉醒而改变、超越封建的传统文化对自己的这种强制性命名和塑造,表现在由他者、次性的身份到作为人的主体性要求。表现在女人由依附性到独立性这一精神的艰难蜕变。

女性和女性文学的主体性问题,是女性文学批评中一个复杂的和棘手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不应回避的问题。女性主体性的思想资源是女性人文主义,“女人也是人”便是她的思想起点。女性主体性探寻和建构的全部困难全部复杂性和难以言说都凝聚在这个类似同义反复的判断句里面了。没有谁能说清楚作为人的女人究竟是什么?觉醒的意识到了自己人之为人的女性可以说出我不是什么(不是男人的奴隶、附庸、玩偶……)却难以从正面说出自己究竟是什么。

这或许就是解构主义的女性主义何以把女性文学批评的实践限制在“完全否定的”“解构一切事物,拒绝建构任何事物”的范畴之内,就是克里斯多娃说女性主义“同已经存在的事物不相妥协,我们可以说„这个不是‟和„那个也不是‟”〔16〕的初衷。这种主张发挥了女性这一概念内涵的革命性、反叛性,当它面对父权统治和男性中心的非人道性和偏执性时,其思想的锋芒是锐利的。然而遗憾的是它把这种革命性、反叛性推向了极端,推向了对女性的主体性要求和在女性文学中所已经体现出来的积极的探寻和建构的消解。它过分夸大了父权制以来男/女两项压迫/被压迫的对立地位,夸大了话语中的男性偏见色彩、把女性改变自己的命运争取人的权利和价值的天然合理的斗争引向了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成为没有自己坚实的理论立足点的实践。在思维方式上,也违背了后现代主义对“虚假的普遍主义”的反思,把女人和男人都看作是无差异的统一的“类”,以一概而论的思维方式看待无比丰富复杂的千差万别的作为个人的女人和男人。“由于它否认存在着一个认识论上有意义和具体的主体,它使女性主义不可能具有自己的批评。”〔17〕

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在汉字中的反映 第6篇

关键词:汉字;女性;变迁

汉字是表意体系文字的代表之一,它的表意性质从一定层面上反映了汉字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记载和传承功能。我们通过追溯汉字产生历史,研究汉字的形体结构和意义的关系,可以看到诸多包括性别观念的文化信息。在中国漫长的社会发展历史中,从最初的母系氏族社会进入到父权制时代,女性地位从社会的核心与主导地位逐渐演变为男性的附庸,从高高在上的“女神” 一步一步地沦为受人驱使的“女奴”。汉字作为汉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它的构型与意义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通过对具体汉字的文化分析,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女性地位微妙的变化。

一、女性在母系氏族时代地位在汉字中的反映

纵观中国古代史,血缘内婚制向氏族外婚制的转化促使母系氏族的形成。所谓族外婚,就是男子外婚到另一氏族。一个氏族的一群兄弟和另一个氏族的一群姊妹之间的交互群婚。在这种群婚的形态下,子女仍然是只能确认生母而不能确认生父,氏族成员的世系也只能根据母系的血统来决定。同一始母祖生下的若干后代,便形成为一个氏族。母系血统是维系氏族存在的纽带。氏族扩大之后,再分离开来,另建立新氏族。 到距今大约六千年到七千年前,我国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的母系氏族已经发展到了它的全盛时期。在这段时间内,妇女主导着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这种社会经济地位,也是建立母系氏族社会的基础,后来妇女之所以沦落到奴隶般的地步,正是因为丧失了这种重要的经济基础”。

在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汉字可能还没有开始形成,但女性在氏族中的主导地位已经在姓氏上有较为明晰的反映。“在古代 ‘姓’、‘氏’ 有严格的区别,这是母系氏族制度下的产物。‘姓’是由所在部落的祖先的血缘关系确定的,代表一个部落;而‘氏’则 代表一个氏族,是由‘姓’派生的。由此推知代表着血缘关系的‘姓’,是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由母亲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 “《说文女部》的古姓,如妫、娴、婚、妄、赢、娃、妪、妩、坛、燃、妞、嫫、娟、姒、始、娥、姬、缪都从女部,除此之外,姬、姚、姜、姑、蜉也从女部,这里标记二十三个古姓的汉字都有“女”部, 这是汉字对母系氏族制度的遗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其中“娲”字最能反映母系氏族时代女性地位的高峰。,《说文解字》:“娲,古之神圣女,化万物者也”。由此可知 “娲”可理解为“神圣女”;“化万物者也”则赋予了“娲”“世界万物之祖” 的意义。在神话中有女娲抟土造人的传说,即各族都尊女娲为华夏刨世之祖,很多其实很多神话都是有其现实依据的,娲氏应为远古母系氏族时期最强大、最显赫的部落,后来逐渐分化演变为大大小小许多支部落,成为华夏各民族之滥觞,包括父系氏族时代的北方黄帝部落、蚩尤部落以及南方炎帝部落(后世称“中华人文三始祖”)等,故而说女娲氏创造了世界,创造了人类及其文明,其实不算过分。

二、父权文化时代的“女奴” 地位

等到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得到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工具的改进,导致以氏族为单位的共同劳动被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取代。交换的发展,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了私有制的形成,个人的社会生活变得丰富,思想和认识同时得到大幅度提高。至此,贫富分化在氏族部落内更进一步加快出现,因拥有财产的多寡,在同一氏族内部,氏族成员之间的地位也产生了分化。在很大程度来说,氏族仍然代表这一氏族成员的利益,但它已不再是个体生存的依靠和保障。人与人、人与部落之间的关系变得疏松。从根本上稳固了男性的地位,也进一步将女性从事的采集等行业边缘化的是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文明的进一步巩固。它导致了女性地位注定被贬低的命运。及至历史发展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女性社会地位边缘化愈演愈烈。短暂的权力之争在男女性之间产生了,并以女性的败落而告终。女性的美好时代成为历史,男性逐步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是全部,女性变为男性的附庸。父权社会奠定了女性的“女奴” 时代。父权社会漫长的时间长河中留下了许多考证女性“女奴”社会地位的汉字。例

奴:“奴”从女从又,在甲骨文里,“又”的形体表示的“手”的意思,“奴”的本义是用手抓住了女人。“奴”字的小篆字形体是一女子双手被反绑地跪坐着,由此可以看出此女是俘虏。在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各部落之间战争后,战胜的一方往往将战败方的男俘灭杀,仅保留女俘,并让女俘为他们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因此,女性是最早的奴隶,故而,男性俘虏成为奴隶的时间要比女性俘虏成为奴隶的时间晚许多。古代女子自称“奴家”或“奴”,就是源于此。这种称谓一直延用到明清时代。

妇:在甲骨文中“妇”多用“帚”表示,“帚”字的甲骨文字形体意义即扫地用的扫帚,以“帚”指称“妇”, 是语词的同源,而不是单纯因声相近的假借。因为“洒扫”是女子嫁到夫家后的主要劳动之一,于是就用洒扫用具“帚”来指称“妇”。其后为使其意义更明确,才添加义符“女”,以便与“扫帚”之义区分,故而“帚”的古今字为“妇”。古时婚嫁时,女家谦称“供洒扫”、“奉箕帚”,就反映了“妇”字的本义从女持帚,也映射出妇女在家庭中的底下地位。

姻:“姻”的古字是“因”,为区别义项,“因”字添加义符“女”。 女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地位底下,《说文解字》对“姻”的训解则反映了社会对这一现象的认可。《说文女部》:“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日姻。从女从因,因亦声。”女子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只有“因(依靠)”男子,这一解释代表了封建社会对女性的认识:

媳:“媳”则是“息”的今字,“息妇”一词在宋代用来指妻子或儿媳。《词源》以“子妇”释“息妇”,在此“息”采用了“子息”的义项。“子息”的义项是“繁殖”义项的引申义。《汉书高惠高后文景功臣表》:“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其中“息”就是“繁殖”义。 “息妇”被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

在汉字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在汉字中,“女”字大量用作部首,且很多 “女”旁汉字都含有贬义,表示消极或否定的意义,如妨、奴、奸、婪、妄、妓、嫌、嫉、孬、妾、婊、妖、娼、妒、姘、嫖、婢、嫡,等等。这些字都把厌恶、邪恶和女性联系起来,歧视之意昭然若揭。而“男”字则很少作为偏旁部首出现

另外,据调查,《汉语大字典(缩印本)》中上下结构的“父”部字、“女”部字和“母”部字,可以发现:“父”部字中87.5% 的“父”在上; “女”、“母”与其他构件构成的字中, “女”、“母”在上的百分比依次是2.53%和0% 。

汉字构型时性别歧视产生的表层原因是女性主体意识的丧失;而造成其主体意识丧失的原因则是女性经济地位的丧失,这是汉字构型性别歧视产生的深层原因。保持女性主体意识和经济独立是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中应该注意的现实问题。(作者单位:湖北大学)

参考文献

[1]郭超英,孙艳丽.从“女神”到“女奴”——原始社会妇女地位的演变[J].新乡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3).

[2]周士璋.从汉字看古代对女性的歧视[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3]维新华.《说文解字》女部字所反映的古代文化[J].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5).

[4]王燕.《说文》女部字与中国传统文化[D].郑州大学,2007.

从《兵车行》中看古代女性社会地位 第7篇

一.《兵车行》的艺术表达手法

1.寓情于叙事描写, 水乳交融

车轮滚滚而尘漫天, 战马嘶鸣而声暗暗。诗歌开头就为我们描绘了出征之前贫苦百姓被迫离开家乡、走向战场的喧嚣画面。征人衣甲陈旧, 妻子丁宁哭嚎, 老者默默而不语, 哭声云霄。诗人用铺叙渲染的手法, 通过平白的叙事描写, 将其情感如画卷一般, 徐徐展开于我们眼前, 字字句句都饱含诗人对封建统治者穷兵黩武的谴责, 以及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深深同情。颇有《木兰诗》中“军书十二卷, 卷卷有爷名”的情感表达特点。

2.真实自然, 贴切传神

在描写的过程中, 诗人完成了对“征人”出征过程中, 妻儿老小奔走哭号画面的描写之后, 仍然不能一吐胸臆, 直观的表达出自己的看法, 于是进一步采用“目见耳闻”的艺术构思形式, 通过和“征人”之间的言语交流, 借“征人”的嘴说出“汉家山东二百州, 千村万落生荆杞?纵有健妇把锄犁, 禾生陇亩无东西”的悲惨境遇, 充分展现出作者对战争破坏人们群众生产和生活的无奈之情, 极大的提升了全诗的艺术感染力, 为我们更好的了解当时的社会情境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二.《兵车行》中女性社会地位的体现

我国传统思想中, 重男轻女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这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有关, 同时也造成了若干悲剧。客观上来说,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不高是不争的事实, 无论是在我国的古代婚恋习俗上还是在一系列的文学表述中都有着集中的展现。与此同时, 这种思想也对现代有着深远的影响,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观念, 在当前社会中仍然有着广泛的市场, 尤其是在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 养儿防老思想尤为严重。特别是男孩是家族香火的延续、男孩是养老的手段等等, 都在客观上反映着我国传统重男轻女这一封建思想。而在生产力低下的唐王朝, 由于连年的战争对生产、生活的迫害, 这一情况反而有了一定的改观:信知生男恶, 反是生女好。为什么会有这种思想呢?诗人给出了这样的回答:生女犹得嫁比邻, 生男埋没随百草。同时诗人又进一步解释, 青海头白骨无人收, 连年征战所导致的男儿战死随处可见, 虽不说是十室九空, 也只有健妇锄犁了。而这种情况下, 我国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 是广大人民群众心灵受到严重摧残的结果、是封建王朝对百姓荼毒的必然结果。

我们必须认识到, 在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下, 连年的征战耗光了唐王朝的生命力, 一方面导致国库空虚、百姓劳役沉重, 另一方面大量的青壮年战死, 也对当时的社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迫害, 大量的耕田荒芜、百姓食不果腹。实际上, 《兵车行》中所描述的重男轻女思想的改变, 也同样是这一情况的集中展现, 大量的青壮男子投身战场而百战未归, 妇女成为主要的劳动力。这种情况下, 妇女地位的提升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重男轻女思想已经随着封建王朝的没落而被历史的尘埃所摒弃。古代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情况中当前社会已经难以卷土重来。但是诗人的思想张力和艺术表达能力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同时其作品中对社会现象的反思也同样值得我们学习, 尤其是对战争所带来的破坏的呐喊, 更是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肯定。

摘要:车辚辚、马萧萧, 行人弓箭各在腰, 《兵车行》中所描绘的出征场景和我国传统军旅诗歌中的相关描写显然是不同的, 尤其是在场面的渲染方面, “尘埃不见咸阳桥”, 浓墨重彩的描写了杂乱的离别中所特有的喧嚣。实际上这首以唐玄宗时期穷兵黩武为背景的名篇中, 不仅揭示了广大民众在面对从军所必须面对的悲哀, 也同样彰显了当时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从出土简牍看汉代女性社会政治地位 第8篇

湖北荆州高台18号汉墓出土的木简就记载了女性可以担当户主的情况。“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贾、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木简编号M18)”[1]

此简为汉初木简,七年即汉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73年),江陵中乡负责人起上报县廷,新安成年女子燕报请迁徙到安都,此简还有附件,即燕一家的名数。由此可知燕系关内侯某人的寡妇。其家有成年男奴2人,女婢1人。从此简可以明白看出,这个家庭的户主是女子燕,文书就是为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普通女性在汉代可以充当户主,文献中关于“赐女子牛酒”的记载就与此有关。汉文帝初即位,“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酉甫五日”[2]417。终西汉一朝,这样的大规模的赐女性牛酒的情况共有22次。刘宋裴马因《史记集解》曰“男赐爵,女子赐牛酒”,唐司马贞《史记索引》曰“百户牛一头,酒十石。妇人无夫或无子不沾爵,故赐之也。”女子在无夫或无子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牛酒,那么这就不是所有的女性,而是那些作为户主的女性才能享受到的。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于琨奇在分析了历史上各种关于“女子百户牛酒”解释后认为:《史记》、《汉书》中“赐女子百户牛酒”是政府对女性户主家庭的赏赐,其标准是每百户赏赐一头牛、十石酒,每户折合百钱左右。西汉时期在普赐民爵的同时赐女子百户牛酒,从这一历史现象中,我们可以推断,西汉时一定有相当数量的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也记载了汉代女性户主存在的史实。据李学勤等专家分析,“二年”应为“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在这部距今两千多年的汉代“律令”中,我们可以找到若干条女子充当户主、继承夫爵、子爵和财产等的法律条文。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勿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子财。(简337—339)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孽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简340)”这是两条关于田宅分割和继承的律文,反映了当时复杂的户籍和财产继承制度,但都提到了女子可以充当户主的情况。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简379)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简380)”此简确定了代立户主的顺序,依次是:儿子—父母—妻子—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同居的同产子(侄子)。因此汉代社会中应该有大量的女子继为户主的情形。在《置后律》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简386)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简387)”

这些均是丈夫死后其妻子立户的法律规定。当然,有丈夫的女子不能单独立户,这应是避免一家以多个户籍的名义多占田宅。

“为人妻不得为户。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简345)”

女子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可以继承父亲的爵位,《置后律》:“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简370)”

从这一法律条文看,汉代明确规定因公受伤致死的男性,可以“令子男袭其爵”,并继立为户主,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父母、男女同产、妻子和祖父母可以依次继承爵位、充当户主。此种情况下,和简379的继承顺序不同,并且,所有和此人有关的女性按顺序都有继承爵位的权利,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情况。可见,汉代女性的社会政治地位并不低,并没有被完全排斥于社会秩序之外。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简384)弃妻,畀之其财。(简385)”从这条简文看,汉代已明确规定,凡因父母死亡而继承户主的女性在出嫁时,其田宅可以纳入丈夫的田宅范围。但如果两者的宅舍不是比邻,则妻子的宅院不能纳入丈夫的家中。如果该女子被遗弃,那么她便可以在丈夫死亡之后,重新索回田宅、财产,并且重新获得户主地位。如果抛弃妻子,就要把妻子自己的财产给她。“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再结合“女子比其夫爵”的简文就可认定,在汉初,如果寡妇继立为户主和继承人,国家按律授予田宅,并且可以比照以子男继承亡父户主和爵位的相关权益[4]。

女子之所以能成为户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但是汉代女性有财产权,地位较高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形象地说明了这一道理:“凡编户齐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说明了经济状况决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高低。如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后,其父大怒,曰:“女至不材,我不忍杀,不分一钱也。”人或谓王孙,王孙终不听。由卓王孙的话,我们可以看出,卓文君作为女子,也有继承家产的权利。而且从别人的劝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卓文君的例子并不是一个特例,而是当时一个普遍现象。最后,卓王孙分予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而当司马相如富贵后,卓王孙更是“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同”。《汉书·杨敞传》:“初,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挥,挥尽复分后母昆弟。”《后汉书·李充传》:“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汉简中有这样的记载:“责钱,善食马,并曰诺。即持程卿书,因细君取马及责钱五千。

这些例子都说明女子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这财产不属于丈夫,也不属于大家庭。汉代出现保护“女子”继承权法规与“女户”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顺应汉代社会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它充分说明“女户”现象实际上是两汉时期长期存在的社会现实。

参考文献

[1]湖北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222-229.

[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3]于琨奇“.赐女子百户牛酒”解——兼论秦汉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J].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9(1).

女性社会地位 第9篇

本文年长女性是指年满60岁的老年女性群体。这一群体在农村社区家庭结构中依然承担着重要功能, 但却未获得与其对家长及社会贡献相对应的地位。

一、农村年长女性家庭功能与地位的不对称性

农村年长女性在家庭中依然具要重要功能, 主要表现在经济功能、家务功能及养育第三代功能。首先, 对子女经济的支持。年长女性对子女的经济支持有直接和间接。直接支持是她们从退休工资或日常积蓄中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子女经济支持;而间接的便是年长女性依靠自己的劳动和积蓄自己养活自己, 从而减轻儿女的抚养压力。其次, 承担大量的家务活动。即使年长女性吃、住依靠子女, 但是她们为家庭而付出的大量劳动却没有核算。有农村中, 扩大家庭相对于城市要多, 而且即使分家了, 子女和父母居住地也是紧挨着的, 而下一代都有固定的工作, 家务自然都落在“赋闲在家”的年长女性身上。第三, 年长女性必须为照料小孩而花费很多心血。在村中60岁以上的老年夫妇平均生育子女多在3个左右, 一般有两个儿子了。而为儿子照料小孩成了年长女性的责任, 看护和照顾学龄前儿童, 而孩子入学后, 主要是负责小孩子的饮食。

年长女性为家庭和后代付出了辛劳, 甚至经济支持, 然而在家庭结构中处于很低的位置。她们基本上无权参与家庭重大事件的决策, 也不可能在家中是领导者。相反地, 她们被动地接受着家庭内部的每一个决策, 角色和地位的限制使她们不能有效地表达自身的利益和要求。而且为家庭而作的牺牲, 使老年夫妇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对自身利益进行思考, 从而忽略对自己的发展。

我国农村大部分年长女性没有固定收入, 身体好的平时种蔬菜、纺纱或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做一些轻的活来赚钱;偶尔也会从子女那儿得到一些资助。但总体上农村年长女性生活水平相对很低, 生活质量的自我要求也不高。在精神文化方面, 这更是被忽视的。即使农村社区有老年活动中心, 旨在丰富老年人的业余生活, 却基本是男性人口开放的。除了老年人, 也有些中年男子, 而年长女性却被拒绝在外。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 村里年长女性没有人谈看报, 也很少人喜欢看电视, 而每户装的广播对她们来说唯一的作用便是听天气预报。年长女性最热衷和舍得投入的便是烧香、念佛等活动。每年的一些佛事或外出烧香对她们来说是大事, 往往是“盛装”参加。在社会交往方面, 农村的封闭性和年长女性的角色地位使她们的社会交往圈子很小, 往往仅限于同一村民小组中的同龄人。她们聚在一起聊天, 谈她们所乐道的事情, 然而即使这样的聚集也是不定时的, 不多的。子女的住房迁移和过多的家务影响了她们的社会交往。而且农村也形成不了城市的社区文化, 使得农村年长女性也不能像城市年长女性有固定的早锻炼等活动, 即使有少数有文娱特长的, 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之前就解散了。

在经济落后的农村, 首要的是生存问题, 年长女性作为农村社区中的弱势群体不被关注, 地位低下。而在经济较发达农村社区, 物质生活的改善并未带来年长女性地位的相应提升。年长女性生活状况和生活处境是较不理想的, 她们的生活质量低, 而且缺乏对自我意识的认识, 在家庭和社会的结构中处于较低的位置。单纯的经济发展并不能改善年长女性的社会地位, 她们在社会分层中的相对地位和位置没有上升甚至有所下降, 社会地位和整个群体发展的停滞是与社会进步相悖的。

二、农村年长女性地位低下的原因分析

首先, 年长女性自我意识缺乏。在农村, 老年人依旧是直接受封建传统束缚的。政权、族权、神权加上夫权四大绳索将妇女们捆绑地喘不过气来, 而“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等伦理观又阻碍她们的进步。宗法思想和价值观念剥夺了妇女应有的主体意识和自主精神, 从行为范式将女子束缚在家庭生活的狭小天地里, 丈夫、儿子成为她们的希望和化身, 她们从中追求有限的情感满足和人生价值的实现。

而现代化的推进, 无论从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层面对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和影响。然而在这一过程中, 农村年长女性是被忽视的社会群体。社会对她们的存在和作用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 对年长女性的针对性工作做得不够。而这种工作的重点便是将年长女性从传统的思维和理念之中得到适宜的解脱, 提高她们的自我认知能力。西安交通大学女性人口研究所曾在陕西省洛川县和永寿里作了一项关于“中国农村妇女参与社区发展的研究”, 他们通过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当地妇女进行教育、培训、传播新的文化、价值观念, 使妇女自我意识逐渐得到觉醒, 从而她们也投身社会发展中来实现自身价值。而在这一过程中, 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家庭结构中的位置也得到了提高。 (1)

其次, 教育和现代文化的影响。农村年长女性是文盲率最高的社会群体之一。文盲、低识字率、低科学文化素质使她们失去了许多与现代文明联系和自身发展的机会。Wollstonecraft在“女权辩解”中指出:妇女有能力与男性达到平等的地位, 但目前相对太低的教育程度便她们在理性化、理解与决策事情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 教育水平低下是直接导致当今农村年长女性社会地位低的重要原因。

而另一方面, 现代文化也应对社会的各群体产生作用, 特别是大众传播媒介所传播的思想和文化。目前大众传播媒介突破学校的限制, 对个人实行教育和再社会化。实际上, 各种媒介也逐渐地渗透到农村中去, 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对老年人的作用是极其微弱的。极低的识字率和文化素质以及自身的封闭制是她们无法阅读报刊、杂志, 也看不懂绝大部分的电视节目。因此即使在农村几乎每户都装上了有线广播, 然而她们却听不懂普通话, 广播的最大作用是天气预报。现代科技文化越发达, 却离她们反而越遥远。这在无意中又助长了传统的社会文化规范对她们的束缚。 (3)

第三, 家庭内部的结构关系。家庭是社会微观层次中最重要的机构。对于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 妇女承担着抚育孩子和处理家务的大部分工作, 男子则普遍地承担家庭以外的劳动任务。著名性社会学家查菲茨认为这“乃是社会上和家庭之内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反映”。 (4) 在这种分工体系中, 男人们从事家庭以外的劳动任务是他们易取得货币或物质产品作为“资本”, 而女人们的生育和家务劳动是得不到货币或物质产品的价值反映, 这两种劳动的价值是没有体现。现代社会中, 不少女性也突破家庭进行工作, 但妇女的就业有时不是出于自由选择, 而是经济上的被迫。 (5)

在我国的这一代年长女性特别是农村年长女性之中, 她们基本上没有从事过固定的工作, 即使有也是较低层次的职业, 而且在农业劳动中也是作为从属者而存在。因此她们往往被家庭内部成员或社会看成非生产者或非劳动者。这种定势使她们在家庭内部的经济地位处于劣势。

同时传统宗法思想的“三从四德”也影响着这群妇女在家庭中的结构位置。“从父”、“从夫”、“从子”使她们在父女、夫妻、母子等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即使受现代化的冲击, 这种思想观得到弱化,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依旧自然、不自然地影响年长女性的生活或行为。比如就婚姻而言, 这群年长女性基本全部都是父母包办的, 没有对婚姻的自主权;而现在丧偶后, 她们依旧没有重新择偶的权力。而且在与后代的关系中, 她们付出的是最多, 为后代承担大量的家务和各种工作。然而在家庭结构中低位置使家资资源分配的流向不利于年长女性群体。

第四, 年龄、性别、乡村造成的多项度歧视。本文的关注点是“农村年长女性”群体的地位。而恰恰是在区域、年龄、性别不平等状态中的劣势。彼得布劳在《不平等和异质性》中指出“所谓不平等指的就是人们在地位维度上的分布――即他们在权力或财富、教育或收入上的差异程度。” (6) 而以上的三个方面直接影响了这种差异程度。

年龄是造成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在传统社会中, 老年人的地位相对比较高。而工业社会中, 老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对生产的作用和促进变得日益微弱。而“同时社会逐渐收回了分配给老年人的角色, 老年人也逐渐将他们的角色让给社会上其他比较年轻的成员。” (7) 因此他们的普遍社会地位下降了, 因而在家庭中的位置也很低。

而性别造成的男女不平等也已形成一种结构性的不平等。男子成为支配地位的优势群体, 而女子则是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从属群体。德洛雷蒂斯指出, 性别这种由性而来的文化建构以及从而产生的不对称性, 成为各个文化的所有性别制度的共通属性 (虽然它们又各有其特殊性) 。而被理解为社会的不平等组成及非对称性相联系。 (8)

中国是历来被认为二元社会结构对立明显的国家。城市往往代表着先进的、现代化的;而农村是落后的、传统的。改革开放的30年, 城乡对立已经明显地降低, 农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方式和城市的差距缩小。然而农村社区特有的文化却依旧根深蒂固。

第五, 农村的特殊性。农民生活的狭小社区的空间因素和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习俗所蕴含的时间因素形成了特有的文化规范, 而这种规范使得农村中的人受群体压力大, 反过来又强化了农村的空间特点和传统的价值观念。

传统农村一直是封闭、缺乏流动的, 虽然受现代化冲击正在逐步地改变, 然而这种冲击是对农村年长女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的。她们固守在那里, 缺乏社会流动甚至没有任何的流动。而另一方面, 农村的社区发展是不足的, 社区事业缺乏重视, 因而农村年长女性较之城市相比, 她们的社会圈子狭小, 没有共同的社群区。因此她们很少有再社会化和个人发展的机会。

三、关注并提升农村女性地位

现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没有带来农村年长女性的发展。她们在社会结构体系中依旧处于低层次, 而且她们也常为社会所忽视。但是她们却没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去提高自己、发展自己。

这种结构性的地位差异和不平等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传统文化的深入、社会认同的缺乏;教育和现代文化在高文盲率下的异向影响;家庭内部的经济、地位等结构关系;年龄、性别、乡村造成的对农村年长女性的多项度歧视;乡村的特殊性。

诚然, 我们去改变这一代年长女性状况已经很困难了, 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不为之。关键的是对象的改变。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年长女性的生活状况多年来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然而她们在价值和思想方面受到外来冲击但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在另一方面贫穷地区的年长女性在经济生活才刚刚有保证, 她们和经济发达地区是不可比的。但就在这些贫穷地区, 经济也正在逐渐的发展, 但是妇女儿童特别是女童的状况令人担忧。经济发达地区的新一代女性已经逐渐成长成有知识、有文化、有技能的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和注重自身价值实现的现代女性。但贫穷地区, 重男轻女思想严重, 女童的入学率低, 失学率高, 女青年早婚早育现象也严重。而这就是社会所必须关注, 如何提高现在女青年的文化素质, 提高她们的自我认知促使她们通过自身发展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亦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

注释

1 梁巧转、宋楚珠, “中国农村妇女参与社区发展的研究与启示”, 《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京) 》, 1995年3月。

2 孙戎, “妇女地位变迁研究的理论思路”, 《妇女研究论丛》, 1997年4月。

3 (印度) 阿希什·鲍斯, “性别问题与人口变化:传统、技术与社会动荡”,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 1995年8月。 (第12卷第3期)

4 查菲茨 (1990) , 转引自瓦伦J.M.穆加达姆, “妇女在社会中”,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 1995年2月。 (第12卷1期)

5 德·洛雷蒂斯, 转引自同 (4) 。

6 彼得·布劳著, 王春光、谢圣赞译, 《异质性和不平等》,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北京, 1991年, 第69页。

7 伊恩·罗伯逊著, 黄育馥译, 《社会学》 (上册) , 商务印书馆, 北京1991年, 第439页。

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 第10篇

妇女是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是我国人才结构中的重要资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 其核心是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不仅仅要实现男女平等, 而且要实现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可持续的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男女两性共同发展, 实现双赢,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妇女的作用将会更加重要, 地位会更加突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妇女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 女性经济社会发展地位凸显。英法一些媒体近日指出:“近10年来, 世界各国女性就业率不断提高, 女性作为消费者、管理者和投资者的价值日益凸显。女性是经济繁荣的功臣, 也是全球经济增长的一大动力。”妇女问题研究的一项调查表明:65.5%的人认为“女性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与男性差不多, 都不错。”研究发现, 女性高管较多的公司比那些女性高管较少的公司拥有更好的财务业绩。来自研究机构和平民的调查反映, 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 越来越得到大家的认可。

研究女性经济地位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社会角度, 女子能够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从而获得平等的经济收入;另一角度是家庭, 妇女在家庭中有独立决策、支配收入的经济权利, 有获得财产的继承权利, 摆脱对丈夫或他人的依赖, 从而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是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根本。正如毛泽东所说“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经济方面女子不能独立, 女性全面参与社会发展, 参加生产劳动是实现妇女解放, 提高妇女地位的先决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 党和政府从多方面努力, 创造条件为女性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支持。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范围内, 我国人口中男女性别比例基本稳定在51:49, 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标志是女性的职业化趋向。我国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一是表现在就业人数的增加、就业比重的上升;二是表现在女性就业结构不断调整、就业层次的不断提高上。在传统体制下, 如20世纪80年代, 我国女性就业的比重虽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 但女性就业结构不尽合理, 第一产业为78.68%, 第二产业为13.1%, 第三产业为8.32%,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仅为5.5%;呈现出三二一的就业结构。女性就业结构逐步趋向合理时, 女性就业的层次也不断提高;三是表现在女性参与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上。毛泽东曾经说过“中国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 必须发掘这种资源, 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事实上战斗在我国各条战线上的女性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工业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各个门类都有女性的身影,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女性是一支生力军, 第三产业是女性就业人数最多的产业, 在这一产业就业的女性人数一般占劳动力总数的一半以上, 具有明显的优势;四是表现在女性对新经济形式的跟进上。在知识经济时代, 人们参与经济活动主要的不是靠体力, 而是靠脑力与技能。这使女性有可能摆脱先天因素的劣势, 而与男性处于平等竞争的位置。随着女性接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 女性参与新经济的人数增多。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 第三产业向着以金融、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为主体的高层次行业发展, 女性特别是青年女性凭着对工作细腻、准确、耐心等个性品质, 已较多地进入这些行业工作, 特别是五个行业中从业女性数量增加: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这些行业都是对雇员素质要求较高的行业, 也可以说是知识型服务业, 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了这些行业, 这是非常值得欣慰的;五是女性在就业上的自主性明显增强。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逐渐确立, 女性就业已从主要由政府安置转向政府安置、求职应聘、自我创业等多种途径。

女性更好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反思:一是女性当自立自强。克服女性的自卑心态, 男女在性别生理上的差距并不妨碍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只要女性有独立意识, 自立自强, 才能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职业。从《中国100女性权力榜》中可以看出中外女性创富模式的不同。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CEO丁海深说:“中国的女富豪有70%是靠自己艰苦创业积累财富的, 他们大多出身贫寒, 顶多是小知识分子家庭, 继承的家产特别少国外的女富豪有一半以上是通过继承获得大量财富, 自己创业的只有大概不到20%。”因此, 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创业是比较重要的。二是调整女性就业结构, 让女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我国女性就业结构近年虽有改观, 但就业层次依旧较低, 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在我国, 女性从事一产的比重过大, 这些年情况虽有好转, 但与先进国家相比依然有差距。提高女性就业层次, 可通过提高女性受教育的程度, 通过培训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各项技能, 使女性能够在更多领域、更高层次上有择业的机会。三是政府对女性就业的支持。政府对女性就业的支持, 首先, 在社会舆论的宣传上, 强调男女平等, 即男女在劳动就业上享受同等待遇;第二, 在就业上不可对女性设置门槛, 强调就业录用上不可搞性别歧视, 劳动报酬上强调男女同工同酬;第三, 在政策制定上强调对女性的倾斜, 对女性的劳动保护、对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保障等。这些都使我国女性能够平等的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劳动就业机会, 这是我国女性能够在经济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前提。

女性社会地位 第11篇

一、当时主流社会对女性的要求

在过去的时代里,不管在东方还是西方文明史上,女性大多扮演着在社会上被压制的形象。而人类在自身固有的统治欲、控制欲和各种劣根性的影响下,会去要求在自己等级之下的人服从自己的要求,而女性被认为在体力,智力,思想素质等各个方面均比男性略逊一筹,因此遭到男性权威的排斥和控制。在这样一个男权社会之下,男性对于女性各方面的要求,逐渐变成了整个社会对女性行为规范的一个准则。

当时的女性在言谈举止层面被要求谈吐高雅、行为得体。电影中女主人公萝丝在餐宴上肆无忌惮地抽烟、谈论“男性尺寸”的行为,被其母亲和未婚夫卡尔制止并斥责。杰克怂恿萝丝在船上吐口水的桥段,更被露丝当作有伤大雅的行为。露丝在晚餐宴会上表现出的优雅得体,她可以看作是当时女性行为准则的一个典范,以一种时刻都站在众人目光中心的姿态,小心翼翼又惺惺作态地活着。相反的,被露丝称之为“粗俗女人”的莫丽与当时的主流行为大相径庭,结果便是被嫌弃与孤立。

虽然当时的女性的待遇取决于其家庭的社会地位,但就算社会地位不同,女人们在任何事情的决定上都几乎没有发言权。萝丝就听从家里安排,要嫁给她无心眷顾却家业有成的卡尔。电影中,婚姻给萝丝家庭能带来的好处,使萝丝寻找真爱的希望显得无关紧要。除此之外,女性群体在社会伦理逼迫之下不得不保持缄默,除了丧失选择人生的话语权利,也在世界与心门之间筑造起层层壁垒。萝丝在电影中有一段自白,“我感觉自己站在悬崖边上,没有人注意我,也没有人关心我”,随后轻生的念头油然而生。

谈及自我价值方面,女性都以“为家庭奉献一切”为首任,压抑自我的各种诉求。萝丝在和母亲的谈话中,被母亲“只有嫁给卡尔,我们家才能过上好日子的”言论所粗暴打压。这种思想和行为是代代相传的,从根本上属于文化层面上的伦理固化,身处其中的人同时扮演了受害者与加害方这两种角色。

二、电影中女性个人主义的表现

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后,西方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迅猛,封建文化对人们精神上的捆绑逐渐松动。女权运动顺势掀起浪潮,妇女对于希望获得同男子相等地位、待遇和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电影中我们看到女性在当时社会的身不由己,女性对于“自我”的意识和实现个人价值的思想也展露嫩芽。

在萝丝上船后先是把自己带来的画挂在墙上,她似乎希望以此传递她的个性和独特的品味。接下来在餐宴上萝丝抽烟和说荤话,以及在船舷上吐口水、在船舱底层尽情跳舞狂欢以及在已经与卡尔订婚的情况下与杰克幽会的行径,都是打破女性行为常规的表现。同时,萝丝在不停的去体验“非常规”生活的时候,心理动机主要以“示威”情绪和“反抗”精神为基础。萝丝希望有人听到她的呐喊与申诉。萝丝在上船后个人意识越来越强烈,在她轻生跳船,杰克阻止她的时候,她终于爆发出了自己内心的嘶吼:“别告诉我我该做什么!”在泰坦尼克号撞上冰山后,萝丝的自我意识觉醒达到巅峰。她放弃登船的机会,义无反顾地去追求,为了爱情冒险。

在20世纪初,人们的文化生活有了巨大的改观,在精神方面的追求也愈发的巨大。·外国电影评论高文斌:通过电影《泰坦尼克号》浅析20世纪初西方社会的女性地位 同时,女性对自由的渴求也初现端倪。萝丝对自由的渴望,在与杰克聊天的过程中表现得纤毫毕现。电影结尾,萝丝在被救起,到达美国这片自由之土后,被询问自己的名字的时候,称自己为“萝丝·道森”,告别了昔日的荣华生活,开始了自己真正的人生旅途,这很直观的表现出萝丝的个人主义在经历了一场灾难的淬炼后已经完全成形。

说到女性个人主义的展露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电影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女性角色——莫丽。莫丽有着豪爽的性格,不拘泥于形式与细节,慷慨大方并且勇敢。在沉船后,她并没有像露丝和其他人一样以自保为首任,而是力主救援。莫丽用这一系列行动对男权社会进行了猛烈的回击,呼喊女性同胞应当去实现自身追求,更要勇于无视社会的偏见。

三、保护与偏见同存的时代

当时的西方社会经历过了第一次女权运动的洗礼,使女性在这一时期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正视与保护。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西方国家盛行的“绅士风度”使得女性在很多场合下有优先权。当时的女性在社会中还是扮演着弱者的角色,社会保护女性的意识十分强烈。这点在电影中有一个很经典的镜头——影片最后,船撞上冰山以后,人们是让妇女和小孩优先上救生艇。虽然这种保护妇孺的行为,表明了女性是需要被保护的弱小群体,与女权主义有些许出入,却明显为女性赢得了许多特权。

在20世纪初,对女性的偏见依然存在。虽然科技和文化发展迅速,但女性还是被认为是“无知”,比如剧中一位男性说“女人遇到机器,就是一场大灾难”,表达了男性认为女性对于科技知识的匮乏与动手能力的差强人意的观点。

女性的个人价值也并不是靠自身去实现的,女性被当作是男人们的附属物品,她尊贵与否,成功与否,取决于她们的家庭。就像萝丝的母亲露丝说的“让她上大学,是为了钓上一个金龟婿。”只有嫁得好,才能被当作一个女人最大的成就。

女性社会地位 第12篇

关键词:创新人才,人才队伍建设,人才管理,女性高层次人才,社会地位,性别

高层次人才在我国人才队伍结构中处于高端位置, 分布在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和文化等各个行业与领域中, 以其创造性劳动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 其社会地位高于普通群体。但在高层次人才群体中, 还存在较明显的性别差异, 即与男性高层次人才 (以下简称“男性人才”) 相比, 女性高层次人才 (以下简称“女性人才”) 在健康、教育、经济、政治、婚姻家庭、生活方式和认知、性别观念与态度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2010 年黑龙江省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具体将高层次人才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党政人才, 在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担任副处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党政领导干部;二是专业技术人才, 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授、研究员, 以及在企业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三是企业管理人才, 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中拥有决策权的高级管理者, 以及通过自身努力创业的企业家。此次调查在黑龙江省13 个市 (地) 高层次人才中进行, 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 共发放问卷300 份, 回收有效问卷286 份, 回收率为95.3%。从性别看, 被访者中男性占50.7%, 女性占49.3%;从人才类型看, 党政人才占26.2%, 专业技术人才占58.4%, 企业管理人才占15.4%;从居住地看, 居住在省会城市的占65.0%, 居住在非省会城市的占35.0%;从民族看, 汉族占93.7%, 少数民族占6.3%;从年龄看, 30 岁~39 岁占21.3%, 40 岁~49 岁占50.7%, 50 岁~59 岁占25.9%, 60 岁及以上占2.1%;从政治面貌看, 中共党员占73.1%, 民主党派人士占5.2%;从婚姻状态看, 已婚占91.6%, 未婚占1.8%, 离婚占5.6%, 丧偶占1.1%。

一、基本状况

女性高层次人才 (以下简称“女性人才”) 是女性群体中的精英, 在健康、教育、经济、政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与普通群体相比, 各方面状况良好, 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1. 多数女性人才自我感觉健康状况良好

健康是人才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女性健康更是对整个家庭和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调查显示, 71.6%的女性人才健康自评“很好”或“较好”, 69.5%的女性人才没有慢性病。最近3 年内, 94.3%的女性人才做过全面的健康体检, 比男性人才高7.5 个百分点, 比女性整体高出62.8 个百分点。

2. 女性人才受教育水平略高于男性人才

教育是人力资源向人才转化的唯一途径。调查显示, 黑龙江省女性人才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4.5 年, 比男性人才高0.1 年。其中, 青年女性人才受教育年限明显高于中老年女性人才, 尤其是35 岁以下女性人才平均受教育年限均高于男性人才。高等教育更是人才向高层次人才转化的基础。女性人才中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占97.9%, 比男性人才高2.1 个百分点;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90.8%, 比男性人才高4.2 个百分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占41.8%, 比男性人才高0.3 个百分点。其中, 61.5%的女性人才是工作后通过继续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 比男性人才高4.5 个百分点。

3. 多数女性人才认可自己的工作能力, 且工作满意度较高

调查显示, 98.6%的女性人才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比男性人才高2.7 个百分点;89.9%的女性人才享受自己的工作, 有成就感, 比男性人才高2.4 个百分点;89.9%的女性人才能够始终坚持自己的职业理想, 比男性人才高4.5 个百分点;80.7%的女性人才对自己的发展有明确的规划;90.7%的女性人才对自己的能力很有信心。在工作满意度方面, 83.6%的女性人才对自己目前的工作环境“很满意”或“比较满意”, 比男性人才高5.9个百分点;90.0%的女性人才对工作稳定性“很满意”或“比较满意”, 与男性人才相比无显著差异;70.8%的女性人才对自己工作的劳动强度“很满意”或“比较满意”;67.9%的女性人才对自己的发展前途“很满意”或“比较满意”, 比男性人才高11.6 个百分点;55.8%的女性人才对自己的收入水平“很满意”或“比较满意”, 比男性人才高4.7 个百分点。

4. 女性人才政治参与程度较好

政治参与程度是衡量女性人才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本期调查显示, 11.4%的女性人才正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任期内, 比男性人才高4.5 个百分点。76.3%的女性人才在工作后获得过国际、国家、省部、地市以及区县级荣誉或奖项, 比男性人才高5个百分点。97.8%的女性人才至少有过一种民主监督行为, 比男性人才高9.1 个百分点。其中, 58.7%的女性人才主动给所在单位或社区提过建议, 比男性人才低7.3 个百分点;48.2%的女性人才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或提出过政策建议, 比男性人才高6.2 个百分点;39.1%的女性人才在网上就国家事务、社会事件等发表评论, 参与讨论, 比男性人才高5.3 个百分点;87.1%的女性人才主动参与捐款、无偿献血、志愿者活动等, 比男性人才高8.8 个百分点。高层人才对女性参政能力予以肯定, 对“女性能力比男性差”“女性不适合当领导”的说法持否定态度的女性人才分别达到92.6%和83.1%, 分别比男性人才高13.9 和14.3 个百分点;对“女性不愿当领导”的说法持否定态度的女性占71.3%, 性别差异不大。

5. 女性人才对家庭地位的满意度较高

家庭地位反映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决策权和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本期调查显示, 93.0%的女性人才对自己的家庭地位感到“很满意”或“比较满意”, 比男性人才高1.5 个百分点。50.0%的被访者认为男女两类人才在家庭事务决策上拥有平等的权力, 还有29.6%的被访者认为妻子在家庭中更有实权, 仅有20.4%的被访者认为丈夫在家庭中更有实权。在家庭日常开支、购买大件商品、买房、生产经营、投资/ 贷款以及孩子升学或择校等家庭事务中, 由夫妻共同商量决定的分别占被访者36.3%、66.3%、75.8%、75.9%、76.8%和76.1%, 其中, 在家庭日常开支中以妻子意见为主的占61.0%。几乎所有的女性人才在家庭中都拥有个人自主权, 调查发现所有女性人才能自主决定“购买自己用的贵重物品”和“资助自己的父母”, 有98.6%的女性人才能自主决定“自己外出学习或工作”。

6. 女性人才积极参与各种休闲活动

与女性整体和男性人才相比, 女性人才的休闲时间虽短, 但却在有限时间里积极参与各种各样的休闲活动。本期调查发现, 在休息日, 女性人才的休闲时间为173 分钟, 比男性人才少72分钟, 比女性整体 (注:本节中的“女性整体”是指18 岁~64 岁的女性, 数据来源于黑龙江省中国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主卷数据) 少77 分钟。但却有44.7%的女性人才最远一次出行的目的是旅游, 比男性人才高20.9 个百分点, 比女性整体高25.5 个百分点。89.9%的女性人才有意识地进行体育锻炼, 比女性整体高35.4 个百分点;25.7%的女性人才参加过村、社区街道的文体活动, 比男性人才高3 个百分点, 比女性整体高4.5 个百分点;43.8%的女性人才为追求体形而节食减肥, 比男性人才高28.2个百分点;90.7%的女性人才上过网, 比女性整体高66.4 个百分点。在上网的女性人才中, 90.2%的会浏览新闻资讯, 35.0%的会进行炒股、投资, 84.8%的会学习、工作, 45.1%的会购物, 41.0%的会在网上发表言论, 51.6%的会交友聊天, 64.8%的会在网上进行娱乐活动。

7. 女性人才对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认知度较高, 反性别歧视意识较强

本期调查显示, 有90.7%的女性人才赞成“在都尽到赡养义务的前提下, 女儿应该与儿子平等继承父母财产”, 比男性人才高0.4 个百分点, 比女性整体高6.2 个百分点;51.4%的女性人才愿意让孩子随母姓, 比男性人才高32.8 个百分点, 比女性整体高14 个百分点。大多数女性人才对就业性别歧视认知明确, 认为“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男女同工不同酬”, 以及“因结婚/ 怀孕/ 生育被解雇”这些做法属于歧视的比例分别达到83.6%、85.0%和84.2%, 分别比男性人才高8.1、2.5 和5.9 个百分点, 分别比女性整体高5.3、3.2 和4.0 个百分点。82.0%的女性人才认为“因生女孩被人瞧不起”属于歧视, 比男性人才高9.3个百分点。

8. 女性人才的社会性别观念较强

男女两性人才普遍认同“男女应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并对女性能力表示认可。调查显示, 有96.4%的女性人才和88.9%的男性人才认同“女人的能力不比男人差”, 95.0%的女性人才和84.8%的男性人才认同“男人也应该主动承担家务劳动”, 90.7%的女性人才和80.6%的男性人才赞同“男女平等不会自然而然实现, 需要积极推动”。在对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评价上, 74.3%的女性人才和44.8%的男性人才认为“男性社会地位更高”, 20.0%的女性人才和45.5%的男性人才认为“男女社会地位差不多”, 0.7%的女性人才和4.1%的男性人才认为“女性社会地位更高”。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与挑战

虽然与女性整体相比, 女性人才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 受内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 女性人才在以下方面还是与男性人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 女性人才多因工作压力大而心理健康状况不佳, 且享有的医疗资源略少

本期调查显示, 25.5%的女性人才有慢性病, 比男性人才高4 个百分点;85.1%的女性人才或多或少存在心理健康问题, 比男性人才高8.5 个百分点, 只有14.9%的女性人才认为自己没有心理健康问题。最近3 个月, 55.4%的女性人才觉得“压力较大”或“压力很大”, 比男性人才高1.8 个百分点。其中, 在有压力的人才中, 女性人才压力来源的前三位分别是工作量太大或工作难度大 (84.4%) 、单位人际关系复杂 (7.8%) 、工作家庭冲突 (3.9%) , 而男性人才压力来源的前三位则分别是工作量太大或工作难度大 (80.2%) 、单位人际关系复杂 (7.4%) 、工作没有发展前途和家庭经济压力大 (4.9%) , 男女两性人才在第三位选择上略有差异。与男性人才相比, 女性人才的医疗资源享有率较低。调查显示, 在做过全面健康体检的女性人才中, 检查费用全部免费或报销的占70.0%, 比男性低10.7 个百分点;部分自费的占18.6%, 比男性人才高8.3 个百分点;全部自费的占11.4%, 比男性人才高3.8 个百分点。

2. 女性人才享有的优质教育资源较少

虽然男女两性人才的受教育水平几乎持平, 甚至是女性人才略胜一筹, 但是与男性人才相比, 女性人才享有的教育资源还是较少。本期调查显示, 女性人才获得最高学历的院校是重点院校的占47.7%, 比男性人才低16.1 个百分点;女性人才最高学历的学费由国家负担的占37.1%, 比男性人才低8 个百分点;在求学期间参与院校级以上高级别项目的女性人才仅占20.1%, 比男性人才低6.3 个百分点;导师是教授/ 研究员的女性人才的占80%, 比男性人才低5.2 个百分点, 导师是博士生导师的女性人才为41.4%, 比男性人才低4.4 百分点。即使在参加工作以后, 女性获得的继续教育资源也较少。近三年来, 54.5%的女性人才参加过培训或进修, 比男性人才低2.3 个百分点;女性人才参加培训或进修平均2.4 次, 比男性低0.1 次;女性人才参加的最长一次培训/进修时间平均为54.6 天, 比男性低15 天。

3. 性别成为阻碍女性人才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调查显示, 24.8%的女性人才认为性别给自己的职业发展带来了阻碍, 比男性人才高15.5 个百分点, 更有32.6%的女性人才在工作中得不到晋升, 比男性人才低1 个百分点。这与带有性别偏见的单位环境密切相关。最近三年, 在被访者所在单位中, 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性”情况的占33.1%;存在“同等条件下男性比女性晋升快”情况的占35.0%, 存在“同职级女性比男性退休早”情况的占59.1%;43.4%的单位存在“在技术要求高/ 有发展前途的岗位上男性比女性多”的情况, 只有38.6%的高层人才所在单位的“重要部门或业务由女性主管”。甚至有9.6%的女性人才有过“因性别不被录用或提拔”的经历, 比男性人才高8.1 个百分点;7.5%的女性人才遭遇过“男女同工不同酬”, 比男性人才高6.8 个百分点。

4. 女性人才的收入和福利待遇普遍低于男性人才

本期调查显示, 女性人才劳动收入的中位值为49705.9 元, 比男性人才低894.1 元;女性人才中, 75.7%能享受带薪年假, 37.2%享有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 58.4%有取暖补贴, 16.7%有子女医药费报销/ 补贴, 16.7%有子女入托入园补贴或支持, 均低于男性人才相应比例。特别是取暖补贴上性别差异甚大, 比男性人才低25.4 个百分点, 这明显与黑龙江省取暖补贴政策密切相关。

5. 女性人才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较低

虽然女性人才的家庭地位较高, 对个人事务和家庭事务有决策力, 但是与男性人才相比, 经济地位较低。只有15.8%的被访者认为妻子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较大, 近一半 (46.9%) 的被访者认为丈夫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更大。本期调查显示, 在家庭财产拥有上男女差距也较大。有65.2%的女性人才拥有自己名下房产, 比男性人才低7.8 个百分点;有27.9%的女性人才拥有自己名下的机动车, 比男性人才低8.5 个百分点;有31.6%的女性人才拥有自己名下的股票或基金, 比男性人才低8.0 个百分点。

6. 女性人才家务负担仍较重, 部分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现象

本期调查显示, 女性人才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是92 分钟, 比男性人才高42 分钟。虽然女性人才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是女性整体的52.2%, 但高层次人才群体中的性别差距却与整体人口中的性别差距是相同的, 女性均为男性的两倍以上。有70.0%的被访者认为在自己家庭中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 只有22.7%的家庭中是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女性承担家庭中“大部分”和“全部”做饭、洗碗、洗衣服做卫生、日常采购、照料孩子生活、辅导孩子功课等家务的比例均高于45.0%, 而男性均低于20.0%。22.7%的女性在孩子3 岁前白天亲自照顾孩子, 比男性高出14.2 个百分点。在整个婚姻生活中, 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1.5%, 比女性整体略高出1.1 个百分点。

三、结束语

尽管人才总量不断增加, 但女性高层次人才的增长速度却明显低于人才总量的增长速度。因此, 在女性人才发展过程中, 呈现出随着人才层次的提高、女性所占比例却逐级递减的态势, 致使女性高层次人才数量明显不足, 其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程度也远低于男性人才。并且, 女性高层次人才结构也不尽合理, 在社会总体构成中存在偏差。因此, 统计和分析我省女性高层次人才的现状, 剖析我省女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总结其成长规律, 对于今后人才培养与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推动黑龙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龙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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