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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研究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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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研究范文(精选12篇)

纳税研究 第1篇

在我国,纳税筹划又可称税收筹划。但笔者认为,从理论讲上说,二者的主体是不同的。一个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一个是站在征税人的角度。但是都是对企业征纳税活动的一种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兼并、重组等事项做出筹划和安排,以实现最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一系列策略和行为。其概念表述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1)行为的合法性或“非违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违反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只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所谓“非违法性”主要指有的纳税筹划行为不与法律条文直接相抵触,即使在一定程度上与立法的立法意图相背离,但符合“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2)时间的事前性。指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义务发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

(3)现实的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成本,取得税收收益。

(4)行为主体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代理人将其所掌握税收、会计、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综合知识自觉地运用到自已的日常经营行为中。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节税、避税、税负转嫁、涉税零风险和规避“税收陷阱”。

(一)节税。

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税收政策、计税方法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税负最低为目的,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涉税选择行为。

节税具有合法性、符合政府政策导向、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二)避税。

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务进行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三)税负转嫁。

是纳税人通过价格的调整与变动,将应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只适用于流转税,即只适用于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的税种.税负转嫁能否如愿,关键是看其价格订得是否得当,但价格的高低归根到底是看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供求弹性.

(四)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出现,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五)规避“税收陷阱”。

是指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上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我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目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环境问题。

包括税制不完善、税法执法不规范和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认知度不高。经济基础薄弱是制约我国纳税筹划发展的最根本原因。一方面偷税比较方便,即使被发现,也只是补税而已,不会受到严厉处罚,于是偷税成风,不需劳神研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纳税人通过“跑关系”就能获得比纳税筹划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各地方部门擅自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且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再加上多种上因素造成的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不严、随意等,往往使真正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反而得不到实惠。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征收管理水平低,“人治大于法治”等问题致使纳税人承担很小的成本和风险就能够偷逃税款。

(二)市场需求不大。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纳税筹划被认为是以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表现,人们往往羞于提及,同时上缴税款的多少又是政府评价企业业绩的重要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的目标是多交税、创佳绩,而不是把税收当作成本,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这个阶段,纳税筹划几乎没有任何市场需求。

(三)从事纳税筹划的中介机构未具规模。

中介机构规模不大,缺乏高水平的人才,中介机构之间缺乏合作,跨省跨地区开展纳税筹划业务难,阻碍了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开展。在我国,从事纳税筹划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这些税务咨询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务中介机构规模不大,使企业缺乏信任感。二是税务咨询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比较薄弱,职业秩序较为混乱,影响了税务咨询机构的社会形象。三是普遍缺乏高水平的人才。现在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人员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偏低,真正能搞纳税筹划的“一专多能”的从才可能说是凤毛麟角。而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异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外部环境的制约性等,都要求纳税筹划人员的适应性很强,且不断充电。

(四)观念上存在误区。

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的观点并未深入人心。依法纳税,多纳税光荣的思想,在广大纳税人心中形成了潜意识。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少交税。纳税筹划是一次性行为,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从我国目前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除少数的外资企业以外,大多数进行过纳税筹划的企业都把纳税筹划理解成企业的一次性策划行为,企业只是在需要时(如企业设立、投资等进行决策时)才聘请专家进行筹划,税收筹划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从管理角度来说,纳税筹划是企业管理活动,更准确地讲,是企业的一项理财活动。归根到底,税收是企业的经营成本之一,纳税支出构成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影响企业每一项财务管理活动,是进行财务决策所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因些,纳税筹划也是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之一。

(五)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存在滞后性。

主要表现是对纳税筹划环节认识不到位。很多人认为纳税筹划只包括税款计算和缴纳过程的筹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其它部门无关。其它部门可以随意做业务,签合同,列费用。等业务做完,费用列支后,财务部门再进行筹划、核算缴纳税款。由于许多纳税筹划都是在纳税行为产的环节所做的筹划,因此贻误了主动筹划的时机,形成了税款计算和缴纳环节所做的被动纳税的局面。

(六)纳税筹划不注重成本效益。

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和影响,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费用小于实施纳税筹划给他增加的收益,那么,该纳税筹划才能认为是成功的。一旦纳税人纳税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也不应考虑纳税筹划。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完善策略

(一)改善税收环境。

政府应当继续完善市场法制环境,加快民方法制进程,消除法制社会中的“人治”现象。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是纳税人正确行使纳税筹划权的保障,也是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只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法规制度,才能为纳税筹划营造一个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税收环境,才能使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受到严肃处理,杜绝“关系税”、“人情税”、“过头税”的现象。

(二)健全税收法制。

税收法律条款应简单、明确,便于理解和执行。税法规定的具体条款可操作性要强,并突出税法强制性。税法简单明了,有助于纳税人对税法的认知,使纳税人清晰地知道何谓合法行为,何谓非法行为。税法条款弹性要弱,要保证税务人员尽职尽责,不做份外之事,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把他们对纳税人的自由处理权限降到最低。税务官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协商越多,越容易出现征纳双方相互勾结,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的事情。如果应付税款易于计算,便于监督,随时鉴定是否多收、少收,则上述弊端产生的可能性就小一些。

(三)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应通过加大税收惩罚的力度,截断企业偷逃税款的后路,使他们只能求助于纳税筹划。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已经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积极的影响。

(四)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不能再对纳税筹划持遮掩、任其发展的态度,应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了解到通过合法渠道降低企业税负是其合法权益。不仅要在专业报刊上刊登有关纳税筹划的文章,还要在一些有影响的大报上刊登一些有理论深度又浅显易懂的文章,以扩大纳税筹划在全社会的影响。

(五)建立纳税筹划人才培养、培训机制。

从世界各国来看,凡纳税筹划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不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如日本《税理士法》严格规定了税理士的资格,全国税务工作人员仅10万人,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人员却有27万人。他们把每年的8月15日定为税理士考试日,使之常年化、规范化,源源不断地向社会输送高素质的税务代理人才。我国加强纳税筹划人才队伍建设,有必要借鉴别国的经验,以适应纳税筹划发展的需要。

纳税人实行纳税筹划可以降低纳税成本,同时有利于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促进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行,增加未来财政收入。符合国家政策的顺法避税是对税法意图的有效贯彻执行,是应当提倡的。

未来纳税筹划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对于纳税人来说不仅要熟悉我国税法,也要熟悉国外税制,要懂国外财会理论。严格说来,我国的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走向市场,税收筹划的发展、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目前我国纳税筹划从理论到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还没能形成成熟的理论。随着社会对纳税筹划的日益认可,纳税筹划必将得到全国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研究纳税筹划。

摘要:在我国,纳税筹划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其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还未被广大企业所熟悉。本文试图从纳税筹划内容开始阐述到策略完善。希望能使更多企业财会人员和管理者领会到纳税筹划重要性,积极推广纳税筹划,从而改进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纳税筹划,内容,主要问题,完善策略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姜文芹、史书新:《新企业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

[3]、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纳税评估国际借鉴研究 第2篇

国外纳税评估现状

新加坡是推行纳税评估制度较为规范的国家,其纳税评估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是纳税评估分工较细。税务处理部负责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公司服务部对法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二是重视纳税人的自查自纠,在评税工作中,都要先给纳税人一个主动坦白的机会。三是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托计算机系统进行。

英国也是纳税评估制度推行得较好的国家。英国各税种的税收征管一般都需要经过纳税申报、估税、税款缴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估税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如果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税收申报不完全,则可以对其少缴的税款部分签发估税单,如果稽查员发现纳税人有利润未被估税,或者纳税人获得了无资格享受的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的这些应课税所得签发补缴估税单。美国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将重点力量放在税务审计上。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机关人员的一半以上。纳税人申报后,税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每份报表。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审核比较。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者,税务部门会书面通知报税人。审计选案主要集中在信息处理中心。税务审计对象确定的基本程序是,根据税务部门事先确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评分,然后根据评分高低加以确定。通常是收入越高、扣除项目越多、错漏越多者,分数就越高,成为审计对象的可能性就越大。

日本的税务审计由专职税务人员负责。审计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两大类。公司把纳税申报表送来后,审计员马上进行办公室审计。这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进行比较,审计按公司及行业的类别进行。实地审计就是调查公司账簿保存、会计记录保存、商品库存的实际状况。它是在办公室审计对公司自核税额不确信时,进一步采取的审计程序。根据纳税评估结果,日本税务部门针对纳税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分别实行“白色申报”和“蓝色申报”,激励纳税人在健全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申报。

德国的税务审计人员都是高级税务官员,他们均经过严格的挑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3至4年的工作经验。税务审计对象是通过计算机打分选户确定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前必须熟悉被审计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通过资料信息的分析寻找企业偷税的疑点。如果企业不提供会计核算资料,或资料不齐全,审计人员可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税款估算。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要把审计出来的问题逐一向企业通告。

俄罗斯税法详细规定了税务审计的类型,以及实施税务审计的方法和条件。税务机关实行室内审计和实地审计(也称全面审计)两种形式。室内审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强制实施。其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报税单和其他税收凭证。大部分公司的室内审计至少每季1次。税务机关对某些税收项目进行初审,如果审查中发现填报错误或所提供的材料和凭据相矛盾,税务机关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正。如发现偷税漏税,则对纳税人下发补税和罚款通知书。

国外纳税评估的成功经验

1、多渠道采集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各国税务机关都通过多种渠道采集涉税信息,不仅包括税务机关掌握的日常征管信息、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信息等内部信息,还包括从海关、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等机构共享的外部信息。例如,澳大利亚从经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获取足够的外部信息,同时从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采集内部信息,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美国国税局计算机征管网络与金融、海关等部门联网形成了十大税务管理计算中心,共享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为纳税评估提供了信息支持。

2、通过设置科学化的指标及模型,实现信息处理模型化、系统化

纳税评估指标是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初步判断的重要依据。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非常注重应用现代化的信息化手段,通过设置科学化的指标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模型等方法,实现信息处理的模型化、系统化。美国国税局下属各级检查部首先由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分类,由评税模型检查纳税人是否已经登记、申报纳税,并对申报单进行分析比较,审查是否如实申报,然后通过筛选过程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计算税款。纳税评估计分标准的模型及参数根据相关资料动态调整,使纳税人很难弄虚作假,保证了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3、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定位纳税评估

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纳税评估的形式、范围、机构设置、流程等具体内容。俄罗斯通过税法典,规定了为实行税收监督,纳税人必须按企业所在地、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所在地、个人居住地,以及按归其所有的应课税的不动产和交通运输工具所在地,接受税务机关审计,并规定了税务审计的类型分为室内审计和实地审计。德国也通过税务审计法规定了税务审计的范围、形式及审计期间等内容。

4、设置专门评估机构,应用专业化评估人才

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奖惩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57-02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也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对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的升级版,并构建纳税信用管理流程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此次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设计实现了几大创新:一是广泛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作为评价基础。纳税信用信息除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之外,还涵盖了外部信息,最大限度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支撑。二是统一规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对信用信息进行科学评价。不仅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的取数来源,而且从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来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明确对应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用管理的标准化。将纳税信用评价从信息采集、信用评定到结果发布等环节由“人工评定”改为“计算机生成”,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统一。纳税信用信息在税务管理系统中实时记录,按月采集,按年评价。四是推进分级分类管理。针对A级纳税人出台多项激励措施,如发票领用、认证、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多便利;对于D级纳税人则重点监控,采取严格发票供应、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等惩戒措施。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28个部门出台了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联合20个部门出台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是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侧重于建立守信激励机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则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是纳税信用领域的“黑名单”制度。这两个办法实现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结果应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纳税信用管理,对促进纳税遵从,降低税收行政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一些成就,但还不够完备,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税收失信行为仍屡有发生,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法律是信用的最低标准,信用是对法律的有效补充。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有序的经济环境至关重要。如果纳税失信,不仅会侵害国家利益,造成税款流失,更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市场公平。而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是税收信用体系的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失信行为使得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偏离了税收制度设计的初衷,使得原本公正的税收制度扭曲,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营造公平、和谐、互信的经济环境要求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二)强化纳税意识的需要。当前,我国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尚未建立,仍存在假停业、假申报、做假账等以虚假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不重视纳税信用,追求短期利益,这一方面源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制不健全,尤其是有关税收诚信方面的法律,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司法不公等现象,破坏了征纳双方诚信的法律基础。此外,相关行业信用制度也需同步规范,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税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接相关涉税业务时,有的唯利是图,帮企业瞒报税,有的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税务中介及关联人的诚信缺失也是造成纳税人信用状况堪忧的外部因素。

(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需要。当前,出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税收管理环节也随之由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大量涉税事项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充分运用新手段来加强税收分析、防范税收风险。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正是对纳税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引导纳税遵从的有效手段。通过合理设置信用评级指标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根据纳税信用级别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到税收管理最薄弱的環节。此外,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还可以使征纳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办理涉税事项,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有利于减少涉税纠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发达国家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发达国家拥有比较完备的纳税信用体系,我们应当借鉴,以构建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提升纳税信用立法级次。美国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走在世界前列的,不仅把信用提升到立法的级次,而且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共15部法律规范,覆盖了信用作业的整个过程。加拿大也是借助其完善的税收信用立法体系、严厉的税收执法手段等,来提升纳税人遵从度的。

(二)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平台。在美国,各征信企业数据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实现了标准化,并且通过社会保险号码完整记录、归集和有效管理美国人所有与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这使各信用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变得更加快捷方便,并且实现了信息采集、储存、加工和使用的一体化。加拿大纳税信息的共享不仅是税务机关之间的共享,也包括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平台之间的共享。

(三)建立有效的税收信用奖惩机制。美国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为税务当局信任、一般信任、不信任三个不同档次,并且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税务稽查等方面给予不同的税收管理待遇。例如,美国政府对偷逃税的纳税人不仅会被冻结财产,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个人信用也会受损。日本则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分别实行白色或蓝色申报制度。对持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加拿大对纳税失信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并且该处罚是累进式的,以对纳税人形成强大威慑。

(四)重视税法宣传,培养信用意识。英国政府的税法宣传持续深入、形式丰富,比如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途径提供最新税法信息,通过电影、短片、小品等形式来增强宣传效果,使自觉纳税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加拿大优质的纳税服务、透明度很高的预算收支以及高额的税收返还保障了纳税人的自我遵从。美国通过持续的、目标明确的税法宣传使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深入人心,营造了良好的纳税信用社会氛围。

四、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税收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应有一个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框架来支撑,也就是说,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立法先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涉及到对诚信守法的要求与规定,但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信用的法律法规,而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属于行政法规,立法级次不高。因此,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诚信法》,用来规范信用交易、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及失信行为惩罚等,形成公平公正、健全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税收征管法》逐步建立健全涉及纳税信用的相关法律规范,从立法层次上严格规范涉税信用记录、评估及使用。

(二)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来推动的,这与发达国家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评价相比显然落后了。因为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信用评价更加客观,而税务部门只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税务系统的内部治理,这样既可以避免承担企业失信的风险,又可以节约征管成本,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三)推进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管理的融合。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机关的工作逐年增加,但税收征管效果并未同步增长。税务机关面临着征管压力加大、但征管效率却下降的局面。要破除上述困境,就要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效指标,建立纳税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差别化风险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考虑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来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排序、科学分类、集约检查”。通过设定科学的预警指标提醒纳税人及时关注涉税风险,并把征管资源主要集中在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上。

(四)增强分级分类管理力度。在我国,失信成本偏低是造成税收信用不高的重要原因。现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增加了A类、D类的分类管理措施,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缺少吸引力,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效用性也值得商榷。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显得很有必要。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适当性税收优惠,增加其依法诚信纳税的收益,引导纳税人诚实守信纳税。对于违法失信者则增加其失信成本,“使违法失信者生活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也是对守信者的奖励”。此外,税务機关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证明格式,为企业出具纳税信用状况证明,并要求企业在营业场所悬挂,使纳税信用状况真正成为纳税人的“第二身份证”和“经济护照”。

参考文献:

〔1〕吴旭东.论我国税收文化的构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06).

〔2〕毛云芳,林擎国.现代税收文化内涵及其建设的再探讨[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5,(01).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研究 第4篇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研究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1. 纳税筹划的意义

就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我国的财政收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都是来自于税收,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然而目前我国有许多人员的纳税意识薄弱,偷税漏税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正是这样的情况,我国也正在不断的制定修改我国关于纳税的相关法律。然而,这种情况虽然说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但是也使得纳税筹划的空间骤然缩小、其中的风险也就有所增大,在这种新型的纳税法律面前,我国的税务管理部门应该尽全力维护好纳税的相关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自身提升竞争力是它们的首要目标,然而要想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那么最快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因此,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要怎样在国家的法律条文规定下进行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才是重中之重。

2. 纳税筹划的目标

所谓的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在进行纳税筹划后的结果。其中纳税筹划的首要目标就是如何降低缴税,当然,是必须要在保证经济目标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目标就应该是将本应该缴纳的费用延迟,或者是将本来是巨额的缴纳税金减少。然而,如在企业为了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而忽略了其他的经营指标。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这种情况虽然说是降低了税负,但是纳税筹划是得不偿失的。

二、纳税筹划的风险

1. 纳税筹划风险的概念

就目前的情况来讲,企业在进行任何一种有关的经济的活动的时候都有着一定的风险性,因为企业自身在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同时都是需要一些资金作为启动的成本资金的,企业的纳税筹划也是如此,纳税筹划在一定的的情况下也是有着一定的风险性的。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纳税筹划风险可以通过实践的预期结果以及其实际的结果变动程度来测定,也就说,风险越大,那么收益越大。相反,风险越小,那么企业的收益则就越小。

2. 纳税筹划风险的主要表述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的活动中,因为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之后,其纳税筹划的结果与实际受益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的预期收益不相符。这一系列情况导致企业在纳税筹划之后的收益有着很大的不稳定性。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纳税人在经过纳税筹划之后得到收益,然而这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所以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充分的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可以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并不是一笔小的数目。因此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收益也是非常不稳定的,在纳税筹划的利益与风险面前,只有充分的收集经验,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将收益最大化。

三、预防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性的研究

1. 提升企业对税收的了解

企业要想提升其自身在市场的竞争力,那么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通过纳税筹划减少对国家的缴税,其中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风险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人员对税收政策的了解,才能更好的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因素。所以,只有提升企业自身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才是当前企业降低纳税筹划风险的重要方法。提升企业自身税收政策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前应该充分收集市场有关的资料,其二就是对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有着明确的认知,第三点就是加强对企业税收知识的学习,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如果做好这三点,那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风险性必然会有着明显的降低,也就是说,收益率也会有着显著的上升。

2. 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学习

企业要想成功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应该考虑企业的自身的经济状况,其次应该对企业的外部环境以及日后的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趋势、国家有关纳税筹划的法律等的了解。通过对这一系列的了解和认知,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还应该考虑未来的利益以及整体的利益,不能只注重眼前的这些微小的利益,导致失去日后的经济基础,目前来看,我们国家关于税务制度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这就需要纳税人能够审时适度,看清目前的发展状况以及法律的规定条文,充分的利用法律的时效性以及区域性,将企业自身纳税筹划获取收益的同时,尽可能的降低其风险性。

3. 提升纳税筹划人员的职能

因为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岗位,这项职位综合了法律、经济、收益等许多重要方面集于一身的岗位。纳税筹划与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收益都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筹划人员必须要有着过硬的素质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前瞻能力,这就是说提升纳税筹划人员的职能在整个纳税筹划的过程中是重中之重。

四、结束语

纳税筹划的风险是一个不可预测的东西,影响纳税筹划收益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就是内部的原因。只有充分的了解法律、市场的那些相关因素,提升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才能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降低其风险性,提升收益率。

参考文献

[1]梁文涛.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研究[D].山东大学,2009.

[2]朱淑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理论分析及应对策略[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石油企业纳税筹划措施研究 第5篇

【摘要】在石油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应该对纳税筹划引起足够重视,合理、合法进行纳税筹划。文中对石油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我国石油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石油企业;筹划措施;纳税筹划

当前,能源短缺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其不仅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石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阻碍,使石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变得愈加困难。因此,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该问题,继续推动我国石油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定提升和企业的持续发展,我国石油企业一直在不断尝试使用各种方法,试图解决石油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而经过总结和分析发现,在所有方法中,企业纳税筹划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其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推动企业良性发展。接下来,本文就将对石油企业的纳税筹划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一、石油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

1、遵纪守法

虽然,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但是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也要坚持遵纪守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否则,一旦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问题,将会对石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2、主次分清,不能本末倒置

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提升石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发展目光一定要放长远,要分清主次,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不能出现为了降低企业税负而影响和破坏企业发展发展目标等情况。为了能够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使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到保障,就需要以战略性发展目光为主导,对企业纳税进行科学、合理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

3、注重成本效益

在石油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先对石油企业的成本效益进行详细分析,从经济角度进行考虑,确定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确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所需要的成本比纳税筹划所获得的.经济利润小,才会进行纳税筹划。而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有政策方案、优惠方案以及节税方案三种,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进行对比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二、我国石油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

1、政策方案

政策方案,指的是企业在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在充分了解纳税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利用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变动,来对企业纳税进行筹划,达到减少企业纳税费用支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目的。利用政策方案进行纳税筹划,是最安全的一种筹划措施,基本不会出现违法或违规行为。比如,《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对石油企业的纳税筹划就具有比较明显的影响,也一度成为各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参考依据。再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这一点就非常适用于石油企业,可以有效减少石油企业的纳税费用支出。因此,石油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应该加强对现有法规政策以及其变动的了解和掌握,有针对性对石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筹划。

2、优惠方案

优惠方案算是政策方案的一个分支,其主要是针对国家所制定的优化政策,有目标的对企业纳税进行筹划。石油行业是一个涉及十分广泛的行业,所以其能够应用的优惠政策很多,如果能够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利用,就能够大大减少石油企业纳税费用的支出。比如,在石油企业纳税筹划中,为了进一步推动新型产业,尤其是绿色产业的发展,非常适用于国家高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扩大石油企业的经营规模,实现企业的跨国投资、经营,适用于国家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扩大我国石油资源的勘察和开采力度,石油企业可以深入贫瘠地区进行发展,适用于我国西部大开发等相关优惠政策。以上优惠政策,只要在企业纳税筹划中进行合理利用,不仅能够大大减少企业纳税费用的支出,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对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3、节税方案

在石油企业纳税筹划中,节税方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资节税;另一方面是经营节税。投资节税,指的是在企业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在满足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纳税有效筹划,应该对投资行业、方式、伙伴以及期限进行合理选择。但是,在投资节税筹划中应该注意,纳税筹划只是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在投资过程中,企业仍然要以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规模扩张进行投资操作,不能主次不分,舍本逐利。经营节税,指的是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合法、合规的经营和管理方式,来达到减少企业纳税费用支出,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主要方式,是在对国家相关财务政策和财税政策进行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对企业经营费用进行合理分摊,降低税负。

三、结束语

纳税筹划是石油企业降低税负,减少企业经营和管理成本,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进一步推动企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石油企业是一定要对纳税筹划引起足够重视,并通过合理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来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筹划。

参考文献:

[1]王树锋,王乐玲.我国东北油气田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10(01)

基于公共选择视角的纳税遵从研究 第6篇

关键词:公共选择;纳税遵从;契约理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4-0000-01

一、前言

18-19世纪,数学家对投票问题达到一定水平,对投票悖论的研究更是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逐渐产生了公共选择理论。其中公共选择受到启蒙思想家的契约理论的影响较为深远和直接。纳税行为本身属于契约的一种,是一共公共行为。纳税遵从的效果如何可以从公共选择的视角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和分析。

二、从政府管制看纳税遵从

在政府管制理论上取得较大成就的是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他也就此在公共选择理论上做出了重大贡献。政府管制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决策过程不能排除与该决策利益无关的投票人,政治过程不允许按利益相关程度、有关知识的储备程度来决定个人或集团是否参与或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决策。在对税制好坏的表决上,有许多信息要收集,而收集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这些信息有时与投票人或决策者并无太大关联,所以投票人在决策时,对许多涉税情况都不很了解,那么他们所表达的偏好自然也不会精确,甚至是相反。政治过程会自动地允许有势力的局外人参与决策。许多对税收不在行的人可能也会对税制设计与税制表决指指点点,因此,税制安排是各种完全不同力量的混合物,难以测度且处在不断的、无法预料的变动之中。既然是公共选择,自然就包含民主决策的过程,管制也要突出对民主的尊重。而民主决策必须包括所有人,并不仅仅是和该决策有关的人士。这样的政治决策渠道会使税制设计粗略化、抽象化。而且,对税制拥有表决权的投票人极不愿意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充分了解他所投下的一票会发生多大作用。因为一个人的投票结果对最终的政策制定影响甚微。在这种情形下制定出来的税收法规制度自然在操作性和实用性上要大打折扣,从而导致纳税人不按正常程序办理涉税事项。因此,要提高民主参与的有效性,必然需要在政府管制下健全信息传导机制,使财政收支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

三、从集体行动逻辑看纳税遵从

在公共选择理论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还有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而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他对集体行动逻辑的分析方面。奥尔森围绕着“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都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吗?”这样的一个命题展开深入分析,并最终得出“不一定”这样一个答案。沿着他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几点结论:个人在集团中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与他对集团状况的改善所付出的成本不相称。现实中的集团收益具有公共性,这样的性质特征导致集团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得到同样的受益,而不论他是否付出代价。这时,“搭便车”的问题便出现了。集团规模越大,分享收益的人越多,为集体利益而奔波活动的个人所分享的份额就越少。因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会反复权衡利弊得失,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游走,以期获得最大收益。那么作为广大纳税人,也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正是因为集团过大,个人分享收益的份额少而难以量化,因而对税制改革的推动力度就有限。换言之,利益集团的规模又扩大了,那么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增加了。因此,推动纳税遵从的制度建设不仅仅是纳税人的责任,也是广大税务工作者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在纳税遵从中,要解决的问题是遵从的动力、遵从的激励,即解决利益集团间的冲突问题。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根据贡献的不同给其成员以不同奖惩,以推动集团目标的实现。利益集团的冲突问题涉及的是多个利益集团问题。小集团由于人员人数少,容易通过谈判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得到统一,因此,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易组织起集体行动。

四、从“全体一致同意原则”看纳税遵从

强制一般要通过惩罚以改变当事人的不服从做法。税收是有强制性的,纳税遵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就是对强制的自愿接受。政府也不是惟一可以实施强制的机构,因为集团内部的有效威胁也是一种有效的强制。但纳税人总是希望自己的个人意愿得到充分的尊重。因为纳税人之间存在互相牵制,对各自的行业税负有一定的评判。如果某些纳税人通过偷逃税款带来竞争上的不公平,其余的纳税人在效仿不成的情形下,可能会采取举报等形式给予揭露。

纳税人接受政府的税制安排,但对于损害自己利益的公共支出项目拥有否决权。由于税收涉及的领域较广,规范纳税遵从的责任应交给政府,那么政府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最佳的强制机构。不过,人们最初依赖政府并非寻求强制,人们只是希望政府能够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协调和仲裁机构,以保证实现各方合作。“全体一致同意原则”是由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提出并拓展的,基本观点是,各种公共品的提供应当通过个别税收来筹资;为确定到底应提供多少公共品,需要利用政治的与集体选择的过程,具体的办法是,让每一个纳税人在一开始就明确知道各自可从公共支出项目中得到的好处和需要做出的贡献,然后进行投票,直到有一个全体一致同意的组合为止。他的思想充分体现了人们的这种希望,但同时也表明这种希望是难以实现的。另外,达成一致同意,维克塞尔的维克塞尔认识到,需要付出的较高的成本,所以他不得不补充说,在集体选择的过程中只要有一个大致相同的组合被通过就可以了。

参考文献:

[1]刘华,黄熠琳,尹开国.我国个人纳税遵从决策中的框架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11(01).

[2]韩晓琴.有关纳税遵从的国内研究文献综述[J].税收经济研究,2011(02).

[3]程仙.纳税遵从研究文献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2009(14).

[4]李显著,马文华.基于纳税人涉税环节的纳税遵从分析——以深圳市国税局为例[J].税务研究,2009(07).

[5]梁俊娇.纳税遵从行为理论及其对我国制定纳税激励措施的启示[J].税务研究,2010(01).

[6]俞杰.税收征管与纳税遵从[J].财政监督,2010(01).

[7]刘华,黄熠琳,张天敏.前景理论及其个人纳税遵从研究概述[J].国外社会科学,2010(03).

我国纳税评估管理发展思路研究 第7篇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提升纳税评估地位

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 是2005年制定, 随着经济发展, 该管理办法中凸显出众多问题。且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制度, 而在《征管法》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正式涉税法律中, 没有对纳税评估有明确的定义解释, 致使实际纳税评估仅是税务机关内部工作, 对外不拥有法律效力。纳税评估工作法律地位缺失, 导致不能顺畅的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解决纳税评估法律地位问题, 要多方面综合改革。

首先应该在法律制定上明确纳税评估本身的法律地位, 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核心工作, 将严格的操作规定纳入《税收征管法》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 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 建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并建立以纳税评估为核心的税收征管体系, 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对于信息共享问题, 借鉴德国与美国的做法, 完善和发展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确保税务机关能无障碍的获得有用的第三方中关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二是在法律中明确其他关部门有提供纳税评估信息及配合调查的义务。

其次要制定《纳税评估管理法》, 从法律层面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方法、文书资料、纳税人举证责任等予以明确与统一, 切实做到依法治税。

最后是要完善和发展纳税人相应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如借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企业信用评级》, 通过对公民与企业在有关政府部门统一注册号码。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通过此信用体系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记录, 并能够将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 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 不断完善会计制度, 借助《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修改, 缩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理顺纳税评估与其他税收管理工作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及税收风险控制管理并存, 但对于三项工作的区别, 税务干部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并未区分清楚。要想做好纳税评估, 就需要理顺纳税评估与其他税收管理工作关系。以税源专业管理为指导, 合理划分税务管理职责。

税收风险管理贯彻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 税收风险控制要做好发现风险, 分析风险, 并及时将风险推送至各有关部门, 作为下级风险控制部门除了做好以上工作以外还要及时处理推送上级分配至本层级风险工作。纳税评估作为日常征管部门, 主要运用柔性手段, 做好日常监管, 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 提高税法遵从度。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可以看出, 多个国家普遍将纳税评估置于纳税报税之后, 税务稽查之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 通过对税收风险户进行案头分析及时解决税收风险疑点。稽查“专司偷逃骗抗案件的查处”, 这意味着在严格意义上, 只有构成立案条件的涉嫌偷逃骗抗纳税人, 才由税务稽查局负责查处。而纳税评估则是对尚未构成立案条件的、所有可能发生不遵从行为进行评价、估算或核定, 其管理的范筹较之稽查专司案件查处要更为宽泛。

三项工作职责在政策上虽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职责容易出现错位、交叉串位情况, 究其原因就在于分工协作意识不强。所以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与其他工作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但同时也要做好协作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对于风险控制部门传递推送的案件, 纳税评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情况, 需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时, 税务稽查部门要妥善接收处理。所以整个税收征管工作既要做好分工又要做好协作, 才能推进整个税收征管工作良性发展。

三、完善纳税评估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纳税评估单纯依靠人工分析无法完成, 必须实行智能化, 依靠电脑分析, 依靠完善的纳税评估平台设置。现行纳税评估平台依托于税收征管平台, 无需另外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平台, 而是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完善纳税评估平台。平台设置中应建立企业端口、税务机关端口及三方数据信息导入及导出端口, 达到多方面的信息在此平台中互相印证, 互相比对, 形成一个税务信息库。在建立与完善平台过程中要摒弃平台越多越好的观点, 平台越多信息越分散, 建立集中所有信息的平台就在于便于分析比对。在平台权限设置中, 不能搞一刀切, 要充分考虑各个地方差异性, 如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值的修正, 要适当的给予各个地方使用者一定修改权限, 以期更加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

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首要瓶颈就是缺乏信息, 如何收集更多有用的信息, 成为做好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的决定因素。除了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外, 税务机关也应该辩证的看待信息共享问题, 在以往传统观点认为, 其他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 但是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又没有主动向其他机构提供, 所以信息的共享不是单方面, 而是双向、多向,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 整个社会机构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首先共享信息, 国地税之间, 税务系统与财政、工商、银行、劳保部门、建设信息、国土部门、房产、法院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除此外税务机关还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信息, 比如房地产企业可以从房地产交易网站参考有用信息, 甚至可以从新闻中获取信息。税务机关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还可以借助于中介结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收中介机构参与纳税评估之中。从而真正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共享, 推进数据与信息的全社会共享制。

通过完善申报制度让纳税人提供更多有用信息以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改革是税源管理信息收集重要突破, 在此基础上, 我国应加强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征管信息综合系统的建设, 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不同及税种特点等, 设置不同不同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设置中尽可能反应企业经营全面, 通过纳税人上报纳税申报表, 让税务机关能够掌握企业货物流、现金流、购销情况、与其他企业往来关系, 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 避免申报信息的遗漏或虚假申报等情况发生。通过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管理, 掌握纳税人的动态涉税信息, 及时更新纳税人信息库。立足申报资料的基础上, 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等渠道, 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变化等情况, 进一步拓宽资料的来源渠道, 最终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征管信息系统, 实现税务征管的一体化

四、项目评估法、指标评估法综合使用

现行纳税评估是通过先收集信息, 设置合理的指标, 在遵循税收政策及规律的前提下建立纳税评估模型, 通过数理计算方式确定每个纳税评估指标的合理预警值范围。使用此种方法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是收集信息真实性存在问题, 如果信息不真实, 前提不正确, 是无法获得正确的纳税评估结果的;第二是指标预警的范围具有区域局限性、时间周期的限制, 参照指标预警值更新慢, 导致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所以应该寻求一种更好的纳税评估方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项目评估法是基于税收政策与税收风险点的前提下, 运用逻辑分析判断, 辅之以定量计算, 对已掌握企业信息进行分析, 发现企业存在的特定且指向明确的税收风险点, 并针对风险点实施调查核实。项目评估法也要使用到“指标”等, 但是与指标评估法不同的是, 指标评估法是先确定指标, 而且这些指标往往是一些财务指标, 而项目评估法先确定企业税收风险点, 从而从掌握的信息中筛选出有涉税疑点的纳税人。

在实际工作中, 这两种方法应该综合使用, 在使用指标分析法也应该将其涉税风险点作为确定指标时的考虑因素。对于行业性评估及重点税源的评估中采用项目纳税评估法更加有效。

五、集中培养一批纳税评估人才, 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全面发展

纳税评估工作已经开展几年, 纳税评估人才已经具有一定水平, 但是同时也要看到纳税评估工作量占整个征管工作量比例低, 参与纳税评估工作的税务干部还是少数。纳税评估应该成为整个征管工作的核心工作, 如何培养一批拥有高素质的纳税评估人才成为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关键。

优化人员配置, 精通税收、财会、计算机的人员组成评估团队, 对纳税评估人员进行综合全方位的培训。首先是纳税评估团队成员对评估工作理念的培训, 只拥有专业知识缺乏评估理念的评估人员不是合格的纳税评估人员, 只有在正确的理念的指引下, 评估人员才能知道该做什么, 该如何去做。其次是对评估团队综合知识的培训, 要让每位评估人员对税收、财会、计算机知识能全面掌握, 能形成综合专业知识系统。再次是评估团队的综合实战能力的培训, 可以采用实践教学的方法, 专业教师参与纳税评估实践中, 在实践纳税评估中专业教师指导评估人员规范纳税评估, 建立模型, 设置预警值, 进行案头分析, 进行税务约谈, 实地核实, 并由专业老师指导税务干部进行纳税评估结果处理。实践教学方法让税务干部在实践中学习, 在这种教学方式下, 能够让纳税评估人员迅速掌握评估技巧。最后通过纳税评估比赛的方式, 以比赛的方式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能力的提高。

摘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工作中重要环节, 本文对我国当前纳税评估进行分析, 指出目前我国纳税评估中存在着纳税评估法律地位、职责功能划分、信息收集等方面的问题, 提出要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提高信息共享机制, 理顺纳税评估与其他征管工作的关系、改变评估方法及纳税评估人才培养等对策。

关键词:法律制度,纳税评估,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杨华:“日本纳税评估的经验及借鉴”, 中国财政, 2011 (23) .

[2]催景华:“亏损企业纳税评估核心及完善对策——以日本亏损企业纳税评估为例”, 新远见, 2008 (01) .

[3]邵凌云:“纳税评估的国内外比较”, 涉外税务, 2011 (2) .

[4]高强:《外国税收制度丛书》[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0.

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 第8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 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设计、运筹和安排, 使得纳税人能够以较低的纳税成本完成经营行为。物流企业需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 而中国政府并没有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物流企业以优惠, 使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物流企业必须对本行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制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以期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成本。

一、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

1. 纳税筹划外部环境差。

中国纳税筹划外部环境差的原因很复杂, 首先是税法建设不完善, 还有很多需要修改和调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税法传力度不够, 纳税人无太多的途径了解税法的全貌, 也就难以知道税法的调整情况, 这种情况影响物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同时社会各界对纳税筹划存在或多或少的误解。其次, 中国税收征管意识较差、技术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低, 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最后, 中国的税务服务代理业发展比较缓慢。在当下这个时期, 中国的税务服务代理业才刚刚起步, 发展还比较滞后, 再加上专业人员素质比较低、专业水平普遍不高, 使得税务服务代理行业更缺乏吸引力, 也就难以满足众多纳税人的需求。

2. 纳税筹划基本工作没有做好。

由于物流企业管理水平低, 会计管理水平普遍偏低, 物流企业中的管理活动不是按照工作流程, 并且财务上还没有规范的预算方案, 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 只是凭自己意愿擅自决定;同时, 由于企业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 导致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工作人员主体不明, 企业领导主要还是靠财务部门做好纳税筹划, 但会计人员自身认为本职工作就是做好会计核算, 为领导提供会计报表, 不去做纳税筹划。会计人员还存在素质比较低, 专业水平不高的缺点, 导致物流企业当前执行会计政策力度不够, 账目出错, 不按会计工作程序做账、核算方法出错等问题, 企业无法进行纳税筹划。

二、物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对纳税筹划的涵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在中国, 大多数人对纳税筹划还不了解, 当谈及到纳税筹划时, 总是与偷税、漏税联系在一起, 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违法行为。而实际上, 偷税与纳税筹划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正当手段, 千方百计少缴税或者干脆不缴税, 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属于违法行为。

2. 税收筹划外部环境差。

中国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差, 第一是税法建设的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传力度是不够的, 纳税人太多的途径的不理解, 也难以理解或税法规定, 这种情况影响的企业税收筹划。同时, 社会各界对税收筹划和误解。其次, 中国的税收征管竹意识差, 技术水平不高, 人员素质低, 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后, 中国税务代理发展比较慢。在这一时期, 中国服务业刚刚起步, 发展比较滞后, 加上专业人员素质低, 专业化水平不高, 使得税务代理服务行业更具吸引力, 满足许多纳税人。

3. 物流企业缺乏纳税筹划高素质人才。

众所周知, 我们无法补救发生的市场经济活动, 必须事先对纳税筹划进行规划和安排, 从而来适应市场变化, 这就要求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熟知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内容, 同时还要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等专业知识, 此外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不但要对税法精通, 并且能掌握税收政策调整情况, 还要熟悉物流企业业务流程, 能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 从而供管理者决策。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执业水平是纳税筹划成功的保证, 也是纳税筹划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但当前大部分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执业水平较低, 不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 不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 无法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1. 提高物流企业相关人员的素质。

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亟待解决, 解决的根本途径就是提高物流企业人员, 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和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企业可以通过参观学习、外出考察、聘请教师、组织培训等形式来提高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素质, 消除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 不能把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要让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熟悉、熟练应用税收方面的知识, 采用纳税筹划的技术和方法, 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2. 遵守税收法律规范, 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物流企业必须要树立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 凡事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物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树立起牢固的风险意识, 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 涉及国家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时, 必须要从各个方位、各个角度、各个层面上对所筹划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税收具有强制性, 如果偏离了纳税遵从, 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如果触犯了税法, 那就是偷逃税,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无效的, 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其合法性原则, 全面地、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 这样才能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还可以聘请纳税筹划专家, 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3. 加强纳税筹划管理, 保证企业的战略利益。

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 从纳税人方面来看, 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 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 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 增加可支配资金, 有利于纳税人的经营和发展, 其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 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 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 也就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因而, 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 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纳税活动涉及的利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 项目纳税的减少并不等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增加。企业经营的最优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纳税人或代理机构开展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 全面权衡, 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物流企业应该熟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当前, 中国对企业的税收, 也像其他国家一样, 都采取了许多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应该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 去合理避税, 来提高企业利益最大化。

4. 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关注法律环境变化。

纳税筹划使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 也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相应的代价, 使物流企业因税务筹划而发生一些支出或损失。如果税务筹划的节税额不能弥补这些支出和损失, 那这种税务筹划就是毫无意义的, 也是无效和不可取的。

中国在不断加快纳税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同时, 还逐步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 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必须做出及时调整, 若构成违法行为, 企业将受到严厉惩处, 这样就会使纳税筹划行为失去原有的积极意义。

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 有效控制企业成本, 获得最大利润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税收筹划可以合法, 合理, 有效减轻税负, 提高资本回收率, 税后利润最大化, 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活力。

总之, 物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大。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 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同时,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基于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 详细分析了所有的影响和制约的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 权衡了利弊会计政策选择的选择, 可以使企业税收负担不轻但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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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第9篇

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同时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对于企业来说, 纳税行为既是义务也是负担, 纳税金额的多少对企业的成本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改变企业的资金支付能力。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性决策, 需要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 通过最为科学、合理的筹划方式, 对集团企业的筹资、投资、并购、重组等经营行为进行事前筹划, 以达到最大限度节约税金的目标, 为集团企业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创造良好的条件。随着我国集团企业的不断发展与整合, 专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已近成为了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对企业的协调管理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主要涉及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环节。鉴于此, 集团企业应该在充分了解自身经营特点的情况下, 努力发挥实际优势, 对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研究, 力争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成功降低集团企业的实际税负, 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更大的利润空间。

二、集团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 有助于控制集团企业的纳税风险

集团企业的纳税成本具有两大显著特点, 一是收益变现程度并不对称, 二是完全的现金性。对于集团企业来说, 现金的调度有着明显的约束性, 各项现金流量的变动都可能影响集团企业顺利实现协调经营, 因此在纳税支出方面缺乏弹性。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集团企业来说, 各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有机整体, 如果涉及针对纳税筹划的现金流量, 将比单个的企业拥有更大的弹性空间, 不仅能够帮助集团企业降低总体的纳税成本, 同时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集团企业规避纳税风险。

(二) 有助于提高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集团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优化。在实际操作中, 集团企业将力争充分发挥其资源整合的优势, 以便确保所拥有的各项资源都能够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 促进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集团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推行将体现出集团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协同作用, 放大其市场竞争优势, 产生显著的协同效果, 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另外, 由于集团企业的组织结构相比一般企业更为复杂, 集团下辖的每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和纳税活动都会对集团企业实现最终的财务管理目标产生影响。鉴于此, 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必须具有完善的统筹性和全局观, 从集团企业的战略发展角度出发, 切实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效果。

(三) 有助于集团企业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集团企业在制订自身的财务管理目标时, 不应该仅仅将某一因素的影响放大, 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影响, 唯有如此, 才能保证所指定的财务管理目标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首先, 集团企业在对财务管理目标进行考虑的时候要重点关注成本与收益问题, 以及与集团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因此, 集团企业在财务管理目标势必要建立在社会资本、人力资本、投资收益成本的利润最大化基础上。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逐步普及, 集团企业往往会通过对国家税收政策中优惠政策的利用, 凭借其中的税率差异来具体实施纳税筹划工作, 从而提高集团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其次, 对于集团企业来说, 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制订的财务目标产生影响。总的来说, 新形势下的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目标就是力争实现经济纳税, 为企业降低税负, 获得更为可观的税后利润。

三、集团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 通过前瞻性的战略调整, 完善组织结构

客观来看, 集团企业内部的众多分公司、子公司的经济性质、经营策略、盈亏情况、行业特点等内容都不完全相同, 因此必须通过前瞻性的战略调整, 优化组织结构、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 以便达到平衡税负、合理避税的纳税筹划目标。在具体的纳税筹划过程中, 主要涉及的操作方法有以下三种。第一, 在集团企业内部建立起独立的财务核算中心, 以便搭建起对外融资的统一平台。通过设立财务核算中心, 凭借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活动, 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财务费用便可以由集团内部盈利较高的企业来承担, 出现亏损的企业便可以少分摊或不分摊, 由此可以将财务费用在税前完全扣除, 从而降低集团企业的整体税负。第二, 集团企业可以在内部设置技术中心, 以便向盈利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通过合法的利润转移, 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同样可以达到降低集团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目的。第三, 集团企业可以深入研究经济法和税法, 如果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很大, 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向贸易公司购进材料等方式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过抵扣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合理利用资源, 提前筹划, 加强对并购业务的税收筹划研究

近年来, 我国的集团企业中有不少企业通过对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的并购, 壮大了自身的规模, 同时也完整了产业链条。在新的经济形势下, 集团企业要尽快加强对并购重组相关业务的税收筹划研究, 提前筹划, 对于亏损资源要合理、科学地利用, 研究出最为节税的并购方案。各个集团企业进行并购的动机并不相同, 但是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不仅能够帮助集团企业显著降低并购成本, 同时还能够实现最大的并购效益, 对集团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目前, 一些集团企业对于亏损资源并没有进行完全的利用, 我国税法允许集团企业可以将对外投资中取得的收益用于抵补现有的亏损资源, 因此集团企业应该重视对亏损资源的运作, 促进对外并购活动的顺利开展。集团企业在今后的战略扩张中, 大多数的并购活动会发生在整条产业链上, 在具体研究并购方案的过程中, 应当将纳税筹划工作充分地考虑在内。

(三) 重视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培养和锻炼, 加强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合作

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的系统工程, 这就要求从事纳税筹划工作的人员要具备相当的纳税筹划经验和职业素养, 需要对我国涉及纳税筹划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刻而全面的理解。因此, 一方面集团企业要定期组织税收筹划人员的继续教育, 以便及时掌握我国税收法律的动向, 规避纳税筹划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 集团企业还应该大力促进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工作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集团企业来说, 纳税筹划工作并不仅仅只是筹划专员的分内工作, 也需要其他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合理建议。唯有调动相关部门的共同智慧, 才能对集团企业所发生的涉税事务有着更为全面的思考。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在目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经济背景之下, 集团企业所肩负的纳税义务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关注焦点, 必须受到集团企业管理层的重点关注。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具有很高的专业性与前瞻性, 可以说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财务管理活动。要实现对集团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提前谋划和实现安排, 纳税筹划人员除了具有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之外, 还需要加深对税收、法律、经济等领域的理解和学习, 以便准确把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趋势和发展方向, 帮助集团企业做到未雨绸缪。鉴于此, 集团企业应该加大对纳税筹划专业队伍的建设力度, 吸引相关人才, 不断提高集团企业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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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杰.企业税收筹划浅析[J].金融经济, 2010 (32)

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综述 第10篇

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蕴酿期 (1994年以前)

改革开放之前, 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 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改革开放以后, 为了积极应对对外开放给税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财税部门在思想上、理论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 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 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税制改革基本设想, 并确定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税制改革优先解决对外征税问题。这一时期纳税人谋求减轻税负的主要手段是偷税、漏税、欠税。1993年1月1日, 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 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对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打击的加强, 避税, 尤其是逆向避税逐渐成为减轻税负的一种新型手段。这一时期税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税制以及防止税收流失等问题上, 避税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这一时期关于避税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王铁军, 1987) , 《避税论:合理避税的方法途径及其理论依据》 (谷志杰、许木, 1990) , 《避税与逃税方式·实例·对策》 (陈松林, 1993) 等。虽然这些著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国外研究成果的移植, 但这些研究无疑为纳税筹划理念的引进打下了基础。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很少, 如通过CN KI文献检索, 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只有3条, 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4条, 而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113条。因此, 这一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是避税和反避税问题, 尤其是在对避税问题性质的界定上, 争议较大, 多数观点认为避税是合法的, 也有人认为避税是非法的, 还有人认为避税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未能对避税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其明显表现就是没有将避税与偷税、逃税、节税等相关概念明确区分清楚, 也没有体现避税的本质特征。“近年来, 在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过程中, 常有人把逃税、避税、节税相混同, 认为避税就是逃税, 节税也是避税。应当肯定, 逃税、避税、节税之间的界限确有不清之处, 但也绝非等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不提倡“避税”, 并致力于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鉴于此, 一些学者把避税分为合理 (合法) 避税与不合理 (不合法) 避税, 认为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符合税收政策法规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视为合理 (合法) 避税, 不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精神、钻税收法律漏洞的行为视为不合理 (不合法) 避税, 并试图用“节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取代合理 (合法) 的避税。因此, 这一时期通过对避税行为的研究, 我国试图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纳税筹划, 由于纳税筹划的研究处于蕴酿期, 纳税筹划的误区尚未形成。

二、第二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形成期 (1994—2001年)

这一时期, 一方面在分税制改革后, 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逐步完善, 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地位得到明确, 其对于纳税筹划的市场需求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 税务代理作为一个行业逐步形成, 税务代理中介在全国各地得以建立, 我国出现了第一批注册税务师, 但这一阶段由于中介行业和税务机关的业务及行政隶属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因此代理中介主要是业务代理, 以具体涉税事项为主。唐腾翔、唐向 (1994) 所著的《税务筹划》是国内第一本提出税收筹划的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 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该定义在我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但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 从事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企业和个人少之又少。”与此同时, 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和运用做了法律层面的铺垫。如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税务代理及其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的认可, 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做了铺垫。

1999年11月, 由浙江财经学院承办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财政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第二次研讨会在舟山顺利召开。与会代表认为, 《税收筹划》作为财政专业的教材是一个新的尝试, 但要写得多、写得好, 难度很大, 其作为主干课尚不够成熟, 宜先作为选修课, 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定为必修课。与会代表认为, 从纳税人角度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很有必要也很重要, 也是培养21世纪财经人才的需要。这无疑成为纳税筹划研究的号角, 税收筹划开始成为热点。

2000年《中国税务报》率先开办了“筹划周刊”, 公开讨论纳税筹划问题, 这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质的飞跃。

2001年1月, 由全国各地近百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办的全国首家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网站———“中国税收筹划网 (WWW.CTAXPLAN.CO M) ”在大连正式开通。

关于纳税筹划的文章、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时期虽然书籍出版了不少, 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 理论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国外的成果, 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税法体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论, 可行性较差。

通过CNKI文献检索, 这一时期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有729条, 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195条, 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900条。但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

由于这一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刚刚起步, 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 一些书籍报刊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这一时期关于纳税筹划误区的专门研究较少, 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的论述主要在于帮助人们走出五个误区:一是纳税筹划会不会减少国家税收, 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是否相同;三是纳税人能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四是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关系;五是税务代理人在纳税筹划中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期 (2001—2007年)

这个阶段的起始标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阶段, 随着全国税务机关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及税务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 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 全面展开, 这一阶段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基础理论框架。

学者们在

纳税筹划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则和基本原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并在总体方面达成共识。

2、研究视野开阔, 纳税筹划个案丰富。

纳税筹划既围绕税种类别展开了研究, 比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公司所得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增值税筹划、财产税筹划等等, 也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了研究, 比如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的纳税筹划、证券投资的纳税筹划、财产信托的纳税筹划等等, 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别的研究方式。同时还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等角度剖析纳税筹划的理论渊源, 对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可行性、约束性和过程从理论上进行揭示。此外, 这一阶段还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3、纳税交流平台多样化。

首先, 报刊平台。《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和《涉外税务》等主要税收理论报纸、刊物都分别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其次, 网络平台。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进行纳税筹划理论研讨和案例交流的网站, 如中国税收筹划网等。再次, 电视、广播平台。电视、广播开办了专门的纳税筹划论坛。最后, 直接交流平台。各种纳税筹划讲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国各地展开。

4、各高等院校相继开出了纳税筹划课程。

近年来, 许多高

校财务管理专业和相邻专业纷纷开设了税务筹划课程, 税收筹划逐步进入普及阶段。

5、研究成果丰硕。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检索的涉及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及编著达170余种, 从CNKI文献检索的论文达13000余篇。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

(1) 杨智敏等编著的《纳税大思维———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 (2002) , 是第一本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著作, 该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误区问题。“尽管纳税筹划已渐渐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 但很多人仍然对于纳税筹划没有很明确的认识, 往往将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避税, 甚至偷税等同起来, 而且, 现在许多纳税人所做的筹划方案很不规范, 其中一部分实际是偷漏税。这些都说明我们纳税筹划已经走入误区”。正如书名一样, 该书只是从思维的角度对当时纳税筹划在概念、可能性及意义、目的等方面的误区进行了有限的探讨, 其精选的案例涉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筹资、投资、购货、销货、经营管理、进出口、跨国经营、转让定价、房地产、电子商务、逆向避税、反避税等方面, 但还是落入了大多数人研究的窠臼, 并没有分析其成立的现实约束条件, 因此对于使用者来说仍然有误区。

(2) 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 (2002) 一文中从纳税筹划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当时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 指出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 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 损害国家利益, 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 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 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 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 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 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 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3) 张文贤、文桂江在《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 (2002) 一文中用实证的方法揭示了这一阶段纳税筹划的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用银行贷款投资比用自有资金合算。其分析结论是: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但由此并未增加企业的收益———净利润, 相反它却减少了企业的净收益, 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思想对国家无利, 对企业同样无利。第二个误区是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其分析的结论是: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其他方法发出材料时, 在全部材料从购进到全部消耗的一个考查期之内, 其所得税负是完全相同的, 即后进先出法并没有减轻企业税负, 也没有减少企业的所得税总额, 除货币的时间价值外, 它仅仅是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迟而已。第三个误区是加速折旧法好于直线折旧法。其分析结论是: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之间, 本身并无谁优谁劣之分, 用不同的指标考核, 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如果是考核经营者的业绩, 则直线折旧法要好于加速折旧法;如果是考核股东财富的大小, 则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要好。这种实证研究在当时凤毛麟角。

(4) 姒建英在《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 (2003) 一文中分析了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目标上的误区, 强调对纳税筹划积极作用的曲解, 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

(5) 顾跃南在《税收筹划误区辨析》 (2004) 一文中从纳税筹划个案设计的技法、筹划目标、判别标准三个方面分析了纳税筹划的误区。他认为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 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并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 关注、研究和解决税收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 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6) 刘慧翮在《对纳税筹划认识误区的探析》 (2005) 一文中对此前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加工和总结, 文章从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与少纳税、纳税筹划与避税、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纳税筹划与税收方案、纳税筹划与税负的高低等八个方面探析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7) 李龙梅在《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 (2006) 一文中利用实证的方法, 指出了在实务中, 企业常常陷入纳税筹划的误区:一是对法律一知半解, 税务筹划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暂时小利, 忽视企业整体效益;三是考虑不周全, 损人且不利已;四是看重理论数字, 脱离具体情况。

(8) 苏强在《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 (2006) 一文中指出目前企业税务筹划存在许多误区, 诸如混淆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和节税, 只从税种入手强调减轻税负, 忽视企业整体利益, 片面夸大税务筹划作用等。同时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也面临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风险, 苏强认为只有明晰税务筹划的概念, 遵循操作原则,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筹划风险, 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9) 宋效中、高淑芳在《企业纳税筹划误区探析》 (2007) 一文中认为纳税筹划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 虽然近年来, 纳税人、税务筹划专家以及税收理论界等专家学者们对纳税筹划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 但仍有许多人在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税务筹划, 二是将纳税筹划与避税混为一谈, 三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偷逃税, 四是税负最轻的方案是纳税筹划的最佳方案, 五是认为纳税筹划不需要成本, 六是认为纳税筹划的方法具有通用性, 七是片面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 八是认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对立地位, 九是仅从税种上进行纳税筹划。

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 试图厘清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和目标等方面的误区, 也有少量的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 但不系统、不深入。

四、第四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反思期 (2008年至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 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所得税的实体法上与国际更加接轨, 传统的纳税筹划手段迫切需要调整, 另一方面, 2009年我国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 》, 以理论界学者、企业税务顾问和中介为代表的纳税筹划从业人员开始了理性的回归。

侯丽平在《纳税筹划八大误区及其指正》 (2008) 一文中总结了前一阶段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 并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了纳税筹划产生的八大误区, 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 并对以上误区进行了一一指正。

马建、李伟毅在《企业纳税筹划的三个认识误区》 (2008) 一文中将“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农海沫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 (2008) 一文中将“随意采用税负转嫁的筹划方案, 片面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和企业的自主行为”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刘雄飞在《纳税筹划的误区分析》 (2009) 一文中将“顾此失彼或只注重重点税种”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庄粉荣出版了《税收筹划大败局》 (2010) 专著, 该书可以说是其已出版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一书的姊妹篇, 以税务稽查案例作为切入点, 分析了有关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 对相关案例的实务操作提出了筹划建议, 从实证的层面证明了由于纳税筹划存在的种种误区所导致的后果。

五、分析结论

近年来理论界开始系统地分析纳税筹划的误区, 但研究成果偏少, 与数量众多的税收筹划理论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 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 定量研究少, 研究成果缺乏说服力。“就理论研究领域看,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不长, 尽管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已不少见, 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不多, 现有的理论体系不够完整, 实践操作性不高, 企业未能真正将税收筹划与实际经营战略结合。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避税的嫌疑, 容易造成纳税检查风险”。

正如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需要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一样, 纳税筹划同样也需要不断走出误区, 纠正错误, 不断完善。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纳税筹划误区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负责人:夏仕平, 项目编号:

摘要:本文以时间为顺序, 将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研究分为酝酿期、形成期、发展期、反思期四个阶段, 在参阅大量学者文献的基础上, 详细阐述了我国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成果, 同时指出了研究过程中的不足, 以期今后研究工作的完善。

炼化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 第11篇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消费税政策变化后,炼化企业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方向。通过税改对炼化企业的影响分析,探讨了炼化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策略及保障措施。

关键词 消费税 纳税筹划 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理顺成品油价格成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2008年10月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此,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适时发布了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方案。消费税改后,炼化企业的消费税负担呈数倍增长,对于炼化企业而言,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税税改政策

1.消费税税改背景

消费税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67号文件《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和168号文件《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要求,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2.消费税税改方案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4)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其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炼化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策略

消费税税收筹划策略主导思想:按照有关财税法规要求,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同时认真学习,超前研究,积极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引导炼化企业优化生产运营。

1.跟踪消费税税收政策变化,进行生产方案调整和效益测算

炼油产品是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因此,科学合理地组织炼油生产是消费税筹划的重点。炼油装置的生产运行特点决定了炼油企业的产品结构具有一定的调节空间。

现行的消费税收政策规定,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实施这一政策的原因是国家考虑到航空煤油主要是用于航空运营,征收消费税不利于价格稳定,而且目前对该产品征税的条件依旧不成熟,航空煤油仍然维持缓征的规定。因此,具备生产煤油能力的炼化企业,可以根据汽柴油价格的变动情况,限制或增加航空煤油的产量调节税收负担。

对于具备润滑油和石蜡生产能力的炼化企业,可以根据润滑油和石蜡价格变化情况,增产或减产石蜡,起到调节消费税额的作用。

2.发挥炼化一体优势,在企业内部加工石脑油、抽余油、重质油,减少消费税支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对石脑油用于乙烯和芳烃类产品原料的免征消费税。对于炼化一体的地区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在企业内部加工这些产品,避免或减少对外销售数量,来减轻消费税负担,减少纳税支出。

3.整合集团公司内部资源,优化内部资源供给

中国石油内部业务类型复杂,存在很多互补业务,但由于地区公司空间距离大,不便于沟通,影响资源的整合利用。因此集团公司从整体效益出发,打通板块间、地区公司间的隔膜,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有力的挖掘集团公司内部潜力,减轻税负。

三、炼化企业消费税筹划实施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纳税筹划财务控制体系。财务控制是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重要方式,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落实,同样离不开切实可行的监控手段。因此建立相应的组织、考核、奖励系统,必然有助于筹划目标的实现。

2.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研究税收政策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使特殊的筹划方案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达成共识和,以利于筹划方案的实施。

3.保持内部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让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共同研究筹划方案,发挥专业部门人员的优势,全面考虑企业不同环节涉税重点,减少筹划风险。

事实上税收不是产生于财务核算环节,而是产生于业务发生环节。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不同的税收。纳税筹划必须在投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发生前就着手安排,所以纳税筹划并不只是财务人员的职责,而是应由决策、销售、采购、生产等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

四、结束语

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加重了炼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增强了炼化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炼化企业只有认真解读税法政策,才能既准确地贯彻税务法规,又能合理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消费税已经成为影响炼化企业损益的重要因素,因此炼化企业加强消费税筹划,必将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夏金海.基于财务管理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137-140.

[2]周拥明.纳税筹划误区解析.财会月刊(会计).2008.12:68.

纳税研究 第12篇

1. 1 宪法上 “纳税义务” 的直接规定

我国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有学者指出, “宪法义务是为保障国家的存在和持续发展而规定在宪法中的公民义务,这些义务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相应地,纳税义务表现为公民对国家承担的宪法义务。

由于宪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得以完成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义务和协力义务二者完成为前提的,所以宪法所述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必然包含金钱给付义务和协力义务两个方面; 换言之,纳税人协力义务在宪法上就已经用法律条文确定了。

1. 2“税收法定” 写入 《立法法》

2015 年3 月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 《立法法》的决定。其中,正式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由于从一般意义上说,一项法律制度能否得到良好的实行不仅取决于其实体内容方面的完善,设计程序方面的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税收法定还要求要有良好的程序设计。税收法定写入立法法,说明我们从根本上平衡了法治的根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不难发现,规范纳税人协力义务其实也是通过两个方面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一方面,税收法定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而协力义务的履行必然是各个税种中必定经过的法定程序; 协力义务的规范化,会带动纳税行为的程序化; 进一步提升课税效率; 另一方面,协力义务的规范,又对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税过程进行了规制,使其有权而不能任性,必须依照税收程序法来要求纳税人履行协力义务,这就保障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又能在客观上促使其纳税意识的提升。

2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理论框架

税务机关出于公平、合理、准确的核定税额并完成税收征管任务的目的,往往需要纳税人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同时,相应地履行诸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配合税收检查等义务。这类义务虽然属于税收程序中产生的附随性义务,却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它的设计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程序的好坏,也是考量程序价值的指标之一。有必要对其理论框架进行一些分析。

2. 1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一般概念及其法理分析

2. 1. 1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一般概念

理论界多位学者对纳税人协力义务作出过定义。如台湾学者陈敏认为,“租税义务人或第三人之协力义务,系指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调查并作成相应配合之行为义务。”而黄源浩则认为, “税法上之协力义务,系指在租税课征程序之中,课予纳税义务人协助机关探知课税事实或阐明租税法律关系之义务。”另外,洪家殷教授将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定义为 “借由人民协力,使税捐稽征机关得以掌握各种税籍资料,发现课税事实,减轻稽征成本并达到正确课税之目的”。

从前述归纳可以看出,陈敏教授和黄源浩先生对纳税人协力义务的适用范围、主体、客体均做了明确阐述。但显然后者比前者表达得更为准确,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发展。而洪家殷教授的定义则更侧重于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必要性,他提出了纳税人履行协力义务的意义,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稽征成本,又达到了公平课税的目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纳税人协力义务是公法范畴内基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衍生的、纳税人帮助税务机关厘清课税事实的义务。一般来说税法上协力义务,主要有五种类型: 一是申报及报告义务; 二是陈述及提示义务; 三是制作账簿及会计记录义务; 四是说明义务; 五是忍受调查义务。换言之,纳税人有提供税务相关资讯的义务。

2. 1. 2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法理分析( 义务分层)

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义务作为现代税法学概念体系中的一对基石范畴,在税法学研究中理应受到人们的同等重视。然而,现时的法律研习人员大多偏爱于对能激励纳税人行为的法律权利进行研究,对纳税人义务的讨论或是附着于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或是视而不见。这大概是基于他们对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认识而导致的一种结果和状态。基于此种考虑,笔者对纳税人协力义务略作法理分析,以从理论层面论证纳税人协力义务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现代社会中的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和许多环节,都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政府承担和履行各种各样的纳税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主体、客体、税种、税率以及纳税方法和纳税期限等事项而承担纳税义务,形成了一定的税收债务关系。

税收债务关系是指 “由税捐之给付所生之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税捐请求权、退税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等”。这就决定了纳税人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与税务机关为依法核定及征收税款进行的税收征管之间产生了一种无法分割的连带或者说相互依存的关联,使得纳税人必须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负有一定程度的协助义务,即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可以说,协力义务是纳税人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协力义务源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且纳税义务是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唯一来源。

2. 2 纳税人协力义务理论的理论意义

笔者在前文中从法理层面论述了纳税人协力义务和纳税人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对域内外研究的情况作了一定的概括,但是由于理论研究不能只从单方面去分析其必要性,我们还应从整体上提炼纳税人协力义务的理论意义。

根据税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整个课税过程中都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利于阐明课税事实的相关信息,可以节约税务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实现其课税目的。另外,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也有助于提高课税的透明程度,更易于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疏漏或提高其工作效率,利于做到公平课税,在实质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3 完善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制度的构想

缺陷永远先于完善方案。在谈及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制度的完善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制度协力制度设计情况的既存缺陷进行梳理,以期对症下药,对病求医。

3. 1 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制度的既存缺陷

通过观察我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 条、31 条、44 条所列的协力义务,可以发现该法在责任承担中没有设置任何内容。这并非法律的纵容。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法条,笔者以为,“其他行政协力义务”主要包括: 税务登记证的公开悬挂义务,以及丢失及时报告声明作废义务;邮寄及电子方式申报应符合特殊要求的义务; 配合委托代征义务等。其实这些义务的违反,虽然法律明文并没有损害纳税人的实际利益,但实际考量之,可以发现其存在导致当事人增加时间成本,减损效率价值的可能性。有些则可能导致其他协力义务的违反,从而导致责任的发生。例如邮寄及电子方式申报应符合特殊要求之义务,违反该义务将可能拖延纳税申报的处理,甚至导致纳税申报履行不能,从而引发违反纳税申报而产生的责任。

再者,我国现行法律所配置的协力义务责任或后果都是针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对于第三方当事人为主体的,则不适用任何责任以及不导致任何后果,除了一些特殊主体,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这点可以适当纳入考虑范围。

另外,我国 《税收征管法》 第72 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这一条给所有违反协力义务并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设置了一个额外的责任,即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可谓协力义务责任的霸王条款。这一法律效果适用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所有税收违法行为,所以并没有在协力义务结构图中表示出来。这类似于替代处罚,也属于减损当事人利益。

3. 2 完善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几点构想

前述的几点缺陷,我们可以通过优化协力义务的制度安排,解决法条之间的冲突,在维护行政公益的前提下借鉴域外的优良方案来提高纳税人协力义务履行的宽松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3. 2. 1 细化现有的协力义务规定

以纳税申报方式的规定为例。 《税收征管法》第26 条规定了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等。然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0 条则对这种自由选择权进行了限制,即这种选择权须经税务机关的批准。这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笔者认为可以将第30 条中的限制条件 “经税务机关批准” 删去,或者设定形式要件,将批准制改为申请核准制。

3. 2. 2 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管理

国家可以突破现有的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灵活的政策,使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享受到全国范围内的尊重和税收优惠。在进行纳税激励的同时,要根据失信的不同程度、性质,建立分级的惩罚约束机制,例如,可以考虑按照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不同动机定性,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和范围,加大纳税失信的成本和代价。

3. 2. 3 落实比例原则———平衡纳税人私益与国家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是审查行政程序的利器。其在协力义务的制度安排中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的协力义务及其履行方式应该具有适合性,即这样的协力义务履行方式可以达到法定目的。例如接受税收检查义务,如果该检查与课税事实或者课税不相干的,则无须接受; 其次,该协力义务的履行或履行方式具有必要性。例如,在调查课税资料时,纳税人能够依照要求提供时,那么税务机关就无须向金融机构调查资金往来记录; 最后,是协力义务的履行、履行方式以及遵从的法律后果设置应该合比例性。例如,纳税人仅仅尽职尽责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协力义务,税务机关就设置了明显超过该协力义务履行的价值的税收优惠或者过度提高了其信用评级,这就违反了合比例性的要求。

3. 3 小结: 构筑中国梦的金砖———保障纳税人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和社会结构的进一步转型,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并非仅是经济层面 的公共财政原因,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治理念贯彻的不够深入。由于财税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治的状况直接影响着 “中国梦”实现的进程,因此完善财税法治就显得十分必要。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财税法治中三大主干关系之一,是财税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这就要求我们充分把握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价值意涵,协调好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完善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从国家发展进程与管理模式上看,我国长期存在 “管理式”的行政理念,纳税人协力义务设计的初始目的是为了完成税收征管过程,随着 “控权式”行政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以及在税收关系本质的学术论争上税收债务关系说逐渐取代税收权力关系说,纳税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其利益的保护也被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来考虑,纳税人协力义务的设计就不再只是为了完成征收过程,而是在程序中处理好纳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可以说是为了有效保护纳税人在纳税程序中的权利。关于纳税人私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应当如何权衡的问题,我们可以基于 “公共财产法”理论进行处理: 在公共财政行为的过程中施以一定的规制和约束; 一方面确认和规制国家的课税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纳税人抵制非法课税的权利,即完善纳税人协力义务。

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既有宪法性权利规定又有具体性权利规定,在具体的权利规定里,既有实体性权利也有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是纳税人权利体系的基石。纳税人协力义务从字面理解是规定纳税人程序义务,本质却是规范纳税人程序义务,进而从规制负担行为的层面来保障纳税人的程序权利。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域外优良制度来完善纳税人协力义务将可能带来财税法治思维和理念的优化,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新的研究思路。

参考文献

[1]罗志先.纳税人权利的宪政分析[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

[2]朱艳红.谈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J].中国市场,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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