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精选6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1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
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信访相关单位)的信访工作。信访相关单位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机制(简称联席会议),并设立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其他信访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各信访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要建立领导接访下访、领导包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的原则,将调解优先贯穿于信访事项办理的全过程。积极引入律师参与信访事项的调处过程,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打击信访人正常的信访活动;信访人应当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信访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各级联席会议(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拟定本级(部门)信访工作制度;
(三)指导、督促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办理重大或异常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登记信访事项;
(二)负责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办理的信访事项,交办下级单位应当办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核实和办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催办逾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
(五)负责上报重大信访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统计、分析信访数据,研判信访形势,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负责归档整理结案的信访事项;
(八)办理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接受交办或转送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为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上级单位交办或其他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
(二)执行上级单位就有关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
(三)对共性信访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负责归档整理结案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相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方式及信访事项办理进展、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登记、受理
第九条信访人直接向信访相关单位或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应一律予以登记,已实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联网的单位,从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录入。登记内容包括:
(一)信访事项的来源;
(二)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
(四)信访人提出的相应理由和依据;
(五)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
第十条信访相关单位或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当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转入办理程序;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请求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意见。
(三)对情况清楚、责任明确的,登记后协调有权办理的单位现场答复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出具信访事项登记表,转送有权办理的单位办理,由有权办理单位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信访工作机构以外其他信访相关单位转送的信访事项,登记表同时抄送同级信访部门督办。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以走访或信件等形式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只登记不受理,但应书面向信访人说明理由。
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为信访事项的受理日期。
第十一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信访相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信访相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同级信访工作机构协调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决定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主要是程序上的受理,一般不对信访事项进行实质性办理。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要进行实质性办理。
第四章 办理、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级别,将信访事项转送具体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时限内向转送单位报送办理结果;
(二)对重要信访事项应当立案发函交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报送调查核实情况和办结报告;
(三)对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聚集或集中投诉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危害等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报请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四)信访事项属有关决策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直接转入督办程序,限期办理。
对于前款第(三)项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到现场做解答工作,并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或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管理,并认真研究论证,对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开展信访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一)引发群体性聚集或集中投诉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信访事项;
(三)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
(四)拟进行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信访调查结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办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可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变通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妥善办理。
第十九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属于交办、转送事项的,延期应当经交办、转送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通过邮寄(挂号)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信访人。送达回执应当装入卷宗,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录像、拍照。
第二十一条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复查的后果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作出支持决定的,办理意见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作出的办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30日
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并输入本级信访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复查、复核单位应该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办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
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单位应当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查、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在复查、复核阶段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并签定息访协议书的,复查、复核程序终止。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自收到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该办理意见、复查意见即为最终办理意见,信访人就此事项再次提出信访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自收到办理意见、复查意见起30日内没有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但又以同一理由不断上访的,涉事地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逐级提请有关单位对已有办理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并依法报送终结。上一级单位对提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应当进行复查、复核,并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提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在复查或复核环节必须保证有一次公开听证过程。
第二十九条经过复核认定的信访事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报备终结;经过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不再交办、不再统计,但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相关思想疏导、教育稳控工作。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作出办理、复查意见;上级单位发现下级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办理或者责成责任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章 督办
第三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信访相关单位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办理信访事项、执行有关决定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应坚持实事求是、全面督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和时效原则。
第三十二条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或改进建议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办理,未采纳督办或改进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信访相关单位和信访工作机构在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转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并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或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结果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决策失误导致群体性上访或较大范围内群众上访情形的;
(六)答复办理意见不坚持法律、法规或政策,造成答复意见无法落实或答复意见不能及时落实而引发严重上访情形的;
(七)对因机构调整或人事变动遗留的问题不及时办理或消极对待,引发严重上访情形的;
(八)对中央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政策和措施宣传不到位或执行不到位引发严重上访情形的;
(九)拒不执行有权办理的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决定的;
(十)信访事项经过两次书面督办,无正当理由仍不能按要求办结,也不能说明理由的。
做出通报批评和责令检查的由同级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信访局实施;给予警示谈话、效能告诫或政纪处分的由同级监察部门实施;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同级纪检机关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信访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细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自治区已出台的其他信访制度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2篇
桂政办发〔201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健全我区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有效运行机制、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我区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导体制
(一)统一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领导 对所分管领域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同时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应设在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突发事件隐患情况和人口规模配足、配强应急办机构人员,自治区、设区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责任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办、配备专职人员,有关机构定级和人员编制配备问题按规定报批。各级应急办要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协助领导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教育培训中发挥组织推动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建立健全基层预案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2012年年底前,大中型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运输、码头、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采(选)矿、冶炼、水上捕捞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森林公园、大型商场、金融证券交易场所等人员密集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经排查有危险源或者在危险区域的单位等,要根据 本企业和单位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全面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自治区、设区市专项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各设区市每年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综合性演练,以检验预案、磨合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建立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执行、终止台账记录制度,对预案执行全程跟踪,定期或在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加强预案动态管理,保证应急预案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案的执行力。
(四)加快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加快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及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平台建设,推动设区市、县级政府建设经济适用、务实高效的应急平台。设区市应急平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建设,均应在政府办公室或应急办建有指挥场所,满足各级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和保障决策指挥、政务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要采取场地、硬件装备先配备,配套软件及时配备的办法,首先实现远程视频会商、实时图像监控、应急指挥调度和移动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市县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应急平台资源的整合,发挥政府应急平台的辅助决策功能。
(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和大队为同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强化综合训练,在综合救 援中发挥主力作用。有关部门组建、管理的专业救援队伍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在专业救援中发挥主力作用;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在2013年前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初期处置中发挥应有作用。调整、充实专家咨询队伍,进一步规范应急专家咨询队伍的现场救援、决策咨询、事后评估等机制。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的经验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地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适用装备,加强培训演练。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理顺各类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调度和使用等各种关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军地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六)加强经费和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应急管理有关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轻重缓急,每年统筹考虑应急管理经费支出方向,优先安排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每年财政投入和社会筹措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
(七)加强应急资源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应 急物资储备标准目录,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要探索建立应急物流体系,搞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统筹规划和布局,按照社会与专业储备、政府与商业储备、实物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现有社会资源登记和整合,各设区市以及自治区18个专项指挥部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应急物资普查建档工作,逐步建立配备合理、储备适量、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紧急快速运输通道制度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数据库,做到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准确,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加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引导基层应急资源合理布局,提高基层单位应急保障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八)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窗口”意识,确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务值班工作,提高值班工作水平。严格值守应急制度,进一步规范值守应急信息记录、值班台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制度,确保值守应急工作规范有效运行。各设区市以及自治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健全领导带班、机关工作人员值守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时段和重点岗位实行主副班或双人双岗制度,配足配 强值班人员和装备,提高值班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应急管理人员休息、休假制度,落实特殊岗位补贴。建设市级视频点名系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通报。
(九)加强监测预警。整合气象、水文、地震、海洋、海事、国土、环保、安监、卫生等监测体系,加强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功能、科学布点、加强装备、提高监测水平。存在风险隐患的地方要实行定期监测、定期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布风险情况和防范措施。各级应急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分析会商,提高预见能力。实行长中短结合、专群结合,加强基层和一线监测预警,建立专群结合的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农村村屯、城市社区应配备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完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标准和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十)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基层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畅通。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和网络舆情动态,探索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及时报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利用好网络、手机、短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报告和分级分类报告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认为较大突发事件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6个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确认为重大 以上突发事件的,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详细情况不得晚于3小时上报。特殊情况难以在3小时内报送详细信息的,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并说明原因。严禁瞒报、误报、漏报、谎报突发事件。
(十一)规范应急处置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本系统实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流程。明确应急装备配备标准,建立应急通讯专用网络,配备现场指挥和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研究,明确各类预案的启动标准和处置程序。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熟练掌握相关预案内容和启动条件,掌握本区域、本系统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设备、物资和通信等资源布局,确保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征用、征收补偿机制,做到平时储存备用、急时迅速调度。各级应急办应主动协助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和处置的协调调度工作,推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联动机制,完善不同预案主要责任部门之间快速通报、联席会议和会商制度。
(十二)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自治区、各设区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指定新闻发言人。重大以上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中应设立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组织开展好新闻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十三)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督查考核。要强化督查,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规范突发事件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负责事件处置的机构要组织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分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上级应急办。分析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级别、性质、处置经过和结果、经验与教训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于处置结束后1 个月内报自治区应急办。
四、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水平
(十六)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应急能力培训。依托各级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体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3号)的要求,重点对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培训。2012年完成县级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轮训,2015年前完成设区市、县及区直有关部门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领导干部培训,重点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掌握运用预案、常态管理和指挥处置能力,统筹推进其他应急专项培训。
(十七)普及应急知识。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门户网站,打造应急管理工作的网上名片。充分运用各种传播手段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常识,教育部门要在各类学校开设有关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的课程,有关部门要在各种培训、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内容,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普及灾害自救和互救常识,广泛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3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13]25号) 要求, 为规范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 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 被列入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 (草案) 将于2013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计划, 进一步完善充实该《条例》, 自治区法制办法规一处项目负责人龙小英带领调研组于4月22日至4月23日深入玉林市进行了调研。调研期间召开了由玉林市散办主管部门、玉林市散办、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等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 同时以深入走访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等形式进行调研。调研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为下一步《条例》 (草案) 的制定完善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赴宁夏调研立法工作
7月3日, 由自治区法制办和区散办相关成员组成的广西散装水泥立法调研组一行7人在自治区法制办陆瑞华巡视员的带领下赴宁夏回族自治区调研学习。
宁夏相关兄弟单位对广西调研组此次学习考察活动高度重视。宁夏法制办和宁夏散办对调研组全程给予了热情接待, 并积极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 两办的主要领导出席了会议。广西调研组成员与宁夏法制办的相关部门以及宁夏散办进行了对口交流, 并认真学习了宁夏在散装水泥立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宁夏水稻旱育稀植规范化技术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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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综合执法新形象,认真落实“大道为公、畅通天下”、“保路护航、执法文明”的理念,以严格执法、热情执法、公平执法为宗旨,将服务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落实在实际工作行动中,特制订以下制度及办法,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目 录
综合业务处制度:
第一部分 路政业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一、《文件汇编》
二、《路政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三、《路政巡查制度》
四、《路政业务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 规范化管理制度及办法:
一、《执法礼仪规范》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三、《学习制度》
四、《例会制度》
五、《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六、《食堂管理办法》
七、《宿舍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 评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法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许可;
(十一)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
(十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许可。
第四条 路政许可申请方式及要求:
(一)申请人可以以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网络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要求对申请许可事项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等情况予以说明解释的,各级路政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各级路政管理局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四)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路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路政许可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申请的理由、地点、申请项目及数量,施工期限等内容);
(二)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该项资料,申请单位不得为临设机构);
(三)申请人(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事项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符合公路工程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价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包含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
(七)根据许可项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路涉路工程许可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要求如下:
(一)高速、一级公路涉路施工许可项目须具备甲级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和特级、一级企业施工资质;
(二)二级公路涉路施工许可项目须具备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和二级企业施工资质;
(三)二级以下公路等级涉路施工许可项目须具备丙级
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和三级企业施工资质。
第七条 路政审核、许可权限:
(一)高速、一级公路的许可由地州局受理并作出许可,许可前须征求区局意见;
(二)二级以下的公路(包含二级公路)的许可由县级局受理并作出许可,许可前须征求地州局意见。
第八条
路政许可审查:
针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许可事项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受理单位,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外,还应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的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听取意见。
(二)高速、一级公路许可事项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价报告等技术资料由自治区路政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一并审查;
二级以下的公路(包含二级公路)许可事项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价报告等技术资料由地、州路政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一并审查。
第九条
路政许可期限及程序:
(一)许可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路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运行驶公路的许可、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时限为15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二)许可程序:
1、审查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审查,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下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下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核实、审查资料齐全,属于职权范围的,下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单位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对许可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附现场勘验示意图、影像资料)、询问笔录,需要征得相关部门及上级意见的,在征得意见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签订相关协议,在10日内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十条 路政许可监督、检查:
各级路政管理局对已批准的许可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路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作为许可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路政许可项目的验收:
许可项目施工完毕,由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局共同对许可项目,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由验收人员(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局、施工单位、申请人)签字确认,作为许可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路政许可变更:
(一)被许可方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局,对许可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三)准予变更的许可事项,按照许可程序重新办理。第十三条 路政许可延续:
(一)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填入许可证延续许可意见栏)。逾期未申请的,许可自动失效。
(二)许可延续应调卷审查、现场勘验,需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补充完善。经审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许可内容的,作出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签订协议,在《路
政管理许可证》上填写延续记录。
(三)经审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作出不予延续的许可决定。第十四条 路政许可的注销:
许可的注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路政许可撤销:
许可的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路政许可听证程序:
按照交通部下发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第1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路政许可公示内容:
按照交通部下发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第10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路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机制,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路政管理局应详细了解被许可工程项目受益的群体,投资的资金及产生的效益等可体现出促进地方经济、服务当地居民、促进当地民生建设的相关数据及概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路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和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路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路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局
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路政管理局依法对所辖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路政巡查是指路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公路(包括在建、新建公路及便道)实施路政巡查和预防性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路政巡查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制止、纠正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发现的路政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做好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涉路行为实施预防性管理,对已批准的路政许可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已立项即将开工和正在建设的公路项目实施路政管理;
(五)对路产的完好、齐全等情况进行登记;
(六)对巡查时发现的情况和处理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对路产的损坏情况及公路安全隐患及时通知公路养护部门予以修复和处置;
(七)路政执法人员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案发现场;
(八)及时上报各类路况信息及重、特大案件情况。第五条 高速、一级公路和二级收费公路,实施全天候巡查制;二级(包含二级)以下公路巡查实施“五五”巡查制。遇到风、雨、雪、雾等恶劣气候,应加大公路巡查力度。
第六条 各级路政管理局应保障巡查车辆完好、办案所需勘察及安全装备齐全,合理安排路政人员,做好巡查排班,由专人负责班次巡查任务,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切实履行巡查职责。
第七条 实施路政巡查,巡查车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巡查车辆在巡查期间不得随意搭乘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驶离巡查路段。
(二)在现场处置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停放巡查车辆,开启示警灯,按规定设置反光安全锥,注意自身安全并维护好现场安全。
(三)巡查车辆在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器。
第八条 路政巡查时,路政执法人员必须携带现场信息
化办案设备、照相机、皮尺、法律文书资料、夜间照明工具、通讯工具和安全标志等巡查装备。
第九条 巡查发现因交通事故损坏路产的突发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相互配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疏导交通。有路产损失时,应及时勘察现场,遇重、特大路政案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发生自然灾害、异常天气、重大事故(事件)等封闭管辖路段时,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现场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公路养护部门,做好应急抢险、交通安全疏导工作。
第十条 发现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缺失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修复告知单》送达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建设部门,并做好记录。
发现公路、公路桥涵、隧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公路养护部门,送达《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告知单》,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必须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公正廉洁。
第十二条 各级路政管理局对路政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路政巡查情况,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各地、州路政管理局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路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告知单》;
二、《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修复告知单》;
三、《路政巡查记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局 路政业务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数据的统计工作,规范路政统计报
表的管理,保证路政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掌握路政管理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数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路政管理局应加强统计数据的基础工作。做好各类路政管理原始资料的收集及路政案件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三条 路政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的填报,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统计报表的种类、统计、报送时间、方式、部门:
(一)周报
治超工作报表:《路面治理情况统计表》、《治超周报》; 统计时间:本周五零时至下周五零时; 报送时间:周五上午12:00前(北京时间); 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 报送部门:治超管理处。
(二)月报
1、路政工作报表:《路产赔(补)偿类事案汇总表》、《路政处罚案件汇总表》、《路政许可案件汇总表》;
统计时间:每月第一天零时至次月第一天零时; 报送时间;次月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北京时间);
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
报送部门:综合业务处。
2、治超工作报表:《跨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表》、《新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表》、统计时间:每月第一天零时至次月第一天零时; 报送时间;次月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北京时间);
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 报送部门:治超管理处。
(三)季报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交通运输重大赔补偿案件统计报表》、《交通运输重大案件备案报告》;
统计时间:上年度11月21日至本年度2月20日(第一季度),本年度2月21日至5月20日(第二季度)、本年度5月21日至8月20日(第三季度)、本年度8月21日至11月20日(第四季度);
报送时间:按季度类推,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
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 报送部门:综合业务处。
注:由综合业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后,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上报。
(四)年报
1、路政工作报表:《路产赔(补)偿类事案汇总表》、《路政处罚案件汇总表》、《路政许可案件汇总表》、《路产赔(补)偿类事案统计表》、《路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路政许可案件统计表》;
统计时间:一月至十二月报表汇总; 报送时间: 下一年第三个工作日前;
报送方式:“汇总表”报电子版、纸质版,“统计表”报电子版;
报送部门:综合业务处。
2、治超工作报表(以治超站点为单位汇总):《路面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
统计时间:一月至十二月统计表汇总; 报送时间: 下一年第三个工作日前; 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 报送部门:治超管理处。
第五条 统计报表必须经过路政业务、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签字,加盖行政印章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编制说明,年报有分析报告。分析报告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每季度开展统计资料分析利用工作,加强指标 的分析,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应建立档案,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失效和作废的统计资料,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提供和公布统计数据、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路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路产赔(补)偿类事案汇总表》
2、《路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3、《路政许可案件汇总表》
4、《路产赔(补)偿类事案统计表》
5、《路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6、《路政许可案件统计表》
7、《路面治理情况统计表》
8、《跨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表》
9、《新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表》
10、《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11、《交通运输重大赔补偿案件统计报表》
12、《交通运输重大案件备案报告》
自治区路政、海事局执法礼仪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礼仪风纪,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整体素质,弘扬执法文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执法人员。
第二章 制服着装和人员仪容仪表规范
第三条 严格实行军事化管理,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 止。每年组织军训不少于二次,无特殊情况执法人员必须参加。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装应该规范、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因保持适当的体重,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三)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
(五)穿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着毛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六)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七)着执法服装时,穿着黑色皮鞋或穿不露脚趾的黑色皮凉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的鞋子,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保持整洁。
(八)执法中衣帽必须穿戴整齐,帽子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应当做到以下规范:
1、戴制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帽内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2、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时,用左手托夹于左掖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3、在宿舍内时,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帽徽朝下)或者床铺的被褥上(帽徽面向来人方向)。
(九)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十)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换装时间:春秋装每年4月1日;夏装每年5月15日;冬装每年10月15日。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第六条 路政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第七条 执法人员除下列情形以外,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暂停或取消执法资格、接受审查的;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三章 路政人员行为规范
第八条 领导干部行为准则:对党忠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光明磊落、胸襟博大、为人正直、精于思考、善于决策、言行有度、处事公正、尊重人才、知人善任、关心员
工、激励有方、精诚团结、收放适度、严爱结合、渴求创新、追求卓越。
第九条 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积极上进、渴求进步、坚忍执著、不畏艰险、纪律严明、令行禁止、坚持原则、清廉为本、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迅捷高效、服务到位、作风踏实、求真务实、注重学习、不断提升、谦虚谨慎、自强不息。
第十条 执法人员行为禁忌:官僚主义、衙门作风、生冷硬横、简单粗暴、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相互指责、互相推委、阳奉阴违、争功诿过、玩忽职守、敷衍从事、独断专行、越权行事、违反乱纪、中饱私囊、作风腐化、贪图享乐、举止不雅、形象不端。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道德规范:
牢记“一个宗旨”,即:“维护公路秩序,确保平安畅通,传播社会文明”。
服务群众要做到:“多一点微笑,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理解,多一点文明,换位思考,文明执法”。
执行政策要做到:“提倡灵活不失法律,突出高效不失原则,展示刚性不失柔性,显示专才不失全才”。
解决问题要做到:“如亲人般关怀,如朋友般热情”。
(三)实现“三个认同”,即:“社会认同,政府认同,执法对象认同”。
(四)常做“四个思考”,即:自己的职责目标常思考;执法的方式效果常思考;群众的困难问题常思考;国家赋予的责任常思考。
(五)发扬“五个在前”精神,即:承担责任,险事难事冲在前;遵纪守法,约束自我行在前;克勤克俭,廉洁高效省在前;信心十足,工作愉快笑在前;礼貌待人,文明用语说在前。
(六)坚持“六个一样”工作态度,即:人无远近一样热情,事无大小一样负责;人无内外一样公平,事无繁简一样耐心;份内份外一样认真,工作生活一样勤廉。
(七)养成“七个办理”工作作风,即: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紧急的事情迅速办;突发的事情条理办,便民的事情尽力办;困难的事情想法办,具体的事情程序办;所有的事情依法办。
(八)实行“八个公开”工作制度,即:公开单位名称、公开姓名职务、公开主管部门、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处罚依据、公开监督电话。
(九)遵守“十个不准”工作纪律,即:不准生冷硬横激化矛盾,不准简单执法以罚代教;不准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准自作主张越权处事;不准侵害执法对象利益,不准损害执法队伍形象;不准阳奉阴违打击报复,不准行贿受贿假公济私;不准玩忽职守消极懈怠,不准包庇袒护违法乱纪。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中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四)要处处体现执法人员的文明,不得在公共场合打闹喧哗、化妆、脱鞋、挖耳朵、抠鼻子。要尊老爱幼,切勿随地吐痰。
(五)出入他人的房间要有礼貌,无论是否关门都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后在进入,进入后要把门轻带上。如果对方在讲话,要静候;如有紧急事情,可以先说:“对不起,打扰一下”打断对方的讲话。
(六)与同事、领导见面要互相打招呼问候。执行公务时,不准吸烟和吃东西。
(七)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大方、得体,来有迎声,去有送声。
(八)不得酗酒、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九)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声誉。
(十)严格遵守“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十条禁令”、“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治超十条禁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七条禁令”、“治超工作五个不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手势动作: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
(四)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五)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六)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十四条 路政人员在执行公务、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升国旗时,路政人员统一着装,集合、整队入场,播放或演唱国歌,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八条 遇见上级领导时,着执法制服的路政人员应当敬礼;因携带装备或者执行公务不便敬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十九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站立姿势和指挥手势参照公安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二十条 在检查车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不准采取身体强行拦截车辆、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路执法检查的需要,携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反光锥形筒、停车示意牌、对讲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必备物品和执法文书、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调查、询问或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行举手礼,使用文明用语,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证件,不得涂改、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必须上交。发现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所属机关补办。
第二十四条 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五条 驾驶执法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城市道路或不执行公务时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五章 环境卫生和事务接待规范
第二十六条 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应当做到:
(一)办公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
(二)宿舍内衣物鞋帽放置及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保持统一、整洁、有序。
(三)床铺应当铺叠整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枕头放于被子上层。
(四)不穿的制服应当统一收入衣柜内,并且保证制服平整、洁净。
(五)床铺下面物品放置的数量、品种、位置、顺序,应当统一。
第二十七条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
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提供必要的座椅、饮用水、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二十八条 遇有群众举报,应做好登记并上报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辆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换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六章 会议和公务接待礼仪规范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会议、重要会议或集体活动,应按规定统一穿着路政制服。
第三十一条 领导参会应做到以下礼仪规范:
(一)领导应按规定着装,行为举止规范文明,进入会场后应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二)领导进入主席台时,要依次有序进入座位。与会者鼓掌欢迎时,主席台就座者应微笑鼓掌作答。
(三)领导进入主席台就座后,自行脱帽,将制服帽置于座位前方桌子的左前方,帽徽正直朝前。
(四)在会议进行时,主席台就座者应注意倾听发言人的发言,不应与主席台上的其他就座者上时间地交头接耳,若有重要或紧急事情须提前离开会场时,应与会议主持人打个招呼,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再离席。
(五)会议安排领导授奖时,待获奖者敬礼后领导要还礼并主动与获奖者握手、授奖。
第三十二条 参会者应做到以下礼仪规范:
(一)参加会议人员应规范着装,列队入场,行为举止要规范文明。进入会场就坐后,应自行脱帽,将制服帽置于座位前方桌子的左前方,帽徽正直朝前。没有桌子的用左手托住帽子帽徽向前,平放在左膝上。
(二)自觉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三)会议开始,领导进入会场时,全体参会人员应起立、鼓掌欢迎。
(四)会议进行中应保持安静,坐姿端正,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走动。
(五)休会时制服帽可放在桌子上,在会场外休息时应将制服帽夹于左掖下(帽顶朝向身体外侧,帽徽朝前)
(六)散会时,全体起立。让领导先退出会场。第三十三条 会议代表发言应做到以下礼仪规范:
(一)代表发言时,应行进到主席台前面向台下参会者立正敬礼,再转身面向主席台立正敬礼,然后走到发言席发言。
(二)发言完毕后,向后退一步面向主席台下参会人员立正敬礼,再转身面向主席台领导敬礼,礼毕后回到原座位。
第三十四条 会议获奖者应做到以下礼仪规范: 获奖人员应按会议组织者要求,着路政制服,排队依次走上主席台,应先向授奖领导立正敬礼,与之握手,接过奖章(杯)、证书后,再向授奖领导立正敬礼,然后转身向主席台下参会人员立正敬礼。遇有献花时,要向献花者立正敬礼,接过献花后与献花者握手表示谢意。
第三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做到以下规范:
(一)安排一名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进入单位内;
(二)迎送上级部门和领导检查(参观)时,应集体行军礼,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证件;
(三)上级领导进入会议室时,全体人员起立迎接,立毕后,脱帽,认真做会议记录,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四)检查完毕时,全体起立,让领导先退出会场。
(五)检查(参观)完毕,应集体行军礼目送上级部门和领导离开单位。
第三十六条 内部公务礼仪规范:
(一)上级对下级关系礼仪:(1)任人唯贤。上级领导要了解部下的工作情况、家庭情况、长处与弱点、工作作风,知人善任,量才使用,发挥潜能,避免任人唯亲;
(2)言而有信。领导说话要谨慎,言必信,行必果。承诺的事情要认真去办,解决不了的应坦城说明原因。
(3)宽宏大量。领导者应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重和爱护部下,认真听取下属意见,不以势压人,对于敢持不同意见的下属,应持欢迎态度。团结和带领部下完成任务。
(二)下级对上级关系礼仪:(1)尊敬上级。下级服从上级是基本的组织原则。对上级的正确指示要坚决执行,布置的任务要努力完成。在执行过程中适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完成任务后,及时向领导报告。切忌办事拖拉,有令不行。
(2)讲究方式。当领导指示有不当之处时,不宜当众指出,而应当个别交换意见,讲明自己的看法,供领导参考。
(3)注意小节。有事找领导,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向领导汇报工作,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未经允许,不要翻阅领导桌上的文件。
领导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时,工作人员应主动起立,起身相迎。
第三十七条 同事关系礼仪规范:
(一)彼此尊重,以诚相待,不可背后议论别人的隐私和短处。同事取得成绩,应及时表示祝贺,同事遇到不幸,应表示同情。
(二)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同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三)一视同仁,友好相处,切忌意气用事,有亲有疏,更不可与少数人过分亲密而疏远其他人。
第七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十九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十条 检查车辆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四十一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四十二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
(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四十三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五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四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执法检查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四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拟给予XXXXXX(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十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
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第五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路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将视为放弃复核权利。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五十一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单位)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数额)。
第五十二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
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第五十六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
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七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
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XX元。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治超执法人员十条文明用语:
(一)您好!
(二)谢谢!
(三)请自觉接受超限运输检测!
(四)请以5公里的匀速过检测仪!
(五)师傅,您的车超限×吨,请您按照规定卸载!
(六)请稍候!
(七)请理解!请支持!请配合!
(八)师傅,您车的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需要卸载×吨,请办理卸载手续!
(九)请保管好票据,以备查验!
(十)请慢走!一路平安!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严禁在执法检查中说“忌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按照自治区路政管理局《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及个人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食堂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职工正常用餐,为职工提供优良用餐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职工食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局、站领导负责本单位食堂的管理。第三条 各局、站领导必须做好食堂成本核算,合理采 购食堂所需食物及物品,自负盈亏。
第四条 每月在食堂公示采购账目及食堂盈亏情况。第五条 食堂应保持干净、卫生、整洁。
第六条 就餐人员应服从食堂的管理和监督,爱护公 物、餐具,维护食堂的公共卫生。
第七条 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为使职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整洁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职工宿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职工宿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局、站领导负责本单位宿舍的管理。第三条 职工宿舍实行军事化进行管理。保持宿舍室内卫生整洁、内务整齐。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架,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第五条 宿舍住宿人员应服从宿舍的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维护宿舍的公共卫生。
第六条 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为加强办公区域环境的管理,为职工提供舒适、美化、绿化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办公环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局、站领导负责对办公区域环境的管理。第三条 办公区域指办公楼外部庭院、办公楼内部、居住区庭院等区域。
第四条 各局、站结合单位实际,积极组织职工在办公楼外部庭院、居住区庭院植树、种草、栽花,在办公楼内部配置鲜花,美化、绿化办公区域的环境。
第五条 办公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美观。第六条 各局、站职工应服从庭院、室内外环境卫生管理,自觉维护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绿化设施。
第七条 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学习制度
为加强路政、海事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组织学习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是指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第三条 各局、站领导负责学习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每周进行一次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由局、站领导召集和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无故不得缺席。
第五条 政治学习主要内容为学习当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第六条 业务学习主要内容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相关政策。
第七条 组织学习应做好学习记录。全体工作人员要有两个学习记录本,分别做好学习笔记,各单位应对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八条 学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学习纪律,通过不间断的学习,逐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例会制度
为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全面了解局、站的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组织例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局、站领导负责例会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以局、站为单位,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局长、站长负责召集全体人员参加,无故不得缺席会议。
第四条 例会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总结本单位上一周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下周工作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做到任务目标明确,责任有落实。
第五条 例会要认真总结工作落实完成情况。特别针对廉政、环境卫生、车辆、案件等工作要进行通报,肯定成绩,纠正不足。
第六条 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要将会议布置的内容和工作安排等及时传达到每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路政海事局机关考勤
和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和风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局机关作息时间,不得旷工、迟到及早退;上班时间不大声喧哗,不擅离职守,文明办公。
第三条 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记录情况做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工资及津贴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局领导的考勤记录工作;处室领导负责本处室的考勤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考勤人员必须大公无私,及时准确记录考勤,严肃认真地做好考勤工作。处(室)单位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集体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考勤记录并及时报送局政治处(公示)。
第三章 考勤记录
第五条 考勤记录内容包括:出勤、出差、病假、事假、休假、迟到、早退、加班、脱岗、旷工及其它(疗养、探亲、婚丧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假期)。
第六条 考勤登记内容解释:
(一)出勤:按时正常上下班;
(二)出差:受组织委派外出执行公务;
(三)事假:因私不能上班而事先请假;
(四)病假:因病不能上班而事先请假;
(五)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休假;
(六)迟到:上班迟于规定时间;
(七)早退:下班早于规定时间;
(八)加班:休息时间因工作原因领导安排上班的;
(九)脱岗:上班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为脱岗。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旷工处理。
1、事先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请假到期未经批准续假又无故逾期不归的。
2、机关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及节假日安排值班无故不到的。
3、工作时间未打招呼私自外出的。
(十一)其它:职工疗养、探亲以及享受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它假期,均记作其它。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严格履行各类假期的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 机关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请假按照《自治区路政海事局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执行,机关副
科级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处室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处室领导同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备局政治处。
第九条 请假(包括出差、事假、探亲假、产假、婚嫁、休假等)均需本人填写《自治区路政海事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到政治处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遇紧急突发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可事后补办,报局政治处。
第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请销假审批手续核发差旅费,无审批手续不予核发。
第十一条 假期结束后,先销假后上班。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由所在处(室)年初向政治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休假计划,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政治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休假时到政治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工作人员享受年度休假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第十三条 2天(含2天)以上病假要附医院证明,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审批后在局政治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除紧急情况外,事后补假、托人请假、电话请假未经批准及编造情况请假等,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差期间需办理私事或有紧急事务需办理,可以先打电话申请休假或请事假,事后按审批程序补
办手续。
第五章
奖惩事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各类假期的时间计算及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每月请事假超出2天者按超出天数扣发当月阳光津贴。旷工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双倍的阳光津贴;每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扣发1天的阳光津贴。扣发的金额由政治处书面汇总后交财审处从阳光津贴中扣除。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将不参加年度考核;全年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20天,将考核为“不合格”;全年考勤中出现一次旷工或病假超过15天,事假超过5天,年度考核将不能确定为“优秀”。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需要,领导安排加班的工作人员经处室领导同意并主管领导同意内部可做合理安排调休,调休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岗位难以离开,不能正常休假的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病、事假按规定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室领导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将休假抵病事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6篇
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 规范教学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第七条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补课不得收费。
第八条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第三章 规范招生行为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条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计划提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招生比例。改革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志愿,择优统招。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鼓励各地、州、市积极探索保送生、特长生录取办法,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初中学校推荐保送生、特长生,普通高中自主录取。同时,鼓励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捆绑”招生机制。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非正当利益诱惑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抢挖生源;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擅自组织任何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面试、考试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异地招生管理。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予办理学籍。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 “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州、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面向全疆和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办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的民办校”和“校内的民办班”。严禁公办中小学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含分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民办学校要做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拥有独立校园和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公办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区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赛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
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农村地区小学、初中,城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56人。
第十七条 严格学籍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要特别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认真做好转入转出学生的学籍信息登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普通高中学校开除学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建立健全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规范评价考试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小学全面实行考试等级评价制度,初中实行以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中考成绩按等级呈现。普通高中要认真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要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课考试,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规范考试成绩管理。不得以学科成绩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学生,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不得歧视、排挤学习困难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与学生签订各类考试成绩的“保证书”、“协议书”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政策规定可以参加的考试,也不准按学生考试成绩编班和排座位。不得以高(中)考为由强制学生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奖励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竞赛活动。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小学生、初中学生的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初中、高中招生的依据,高中学生竞赛成绩在高考中使用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不得以竞赛为名向参赛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各学科奥赛班或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机构、团体举办的奥赛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第六章 规范教材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教学用书选用。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征订教学用书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严禁擅自删改《目录》或在《目录》以外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规范教辅用书的征订和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也不得指定或授意学校使用某种教辅用书,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的方式预订教辅用书。
学校和教师不准强迫、指定或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用书或学具、音像资料等。学生可根据学习需要自行选择教辅材料。
坚决杜绝盗版和非法出版物进入校园,严禁图书经销商进入校园推销教辅和各类图书资料。
第七章 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自治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兴趣班、特长班、作业班或补课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列入中小学收费项目之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仅要责令其及时纠正,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纠正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还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和荣誉称号,并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按以下分工和程序进行: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所辖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自治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地(州、市)规范办学行为整体情况的督查。对违规学校和个人的处理,如涉及其他机关职权,需要以其他机关名义作出处理的,由原查处机关向有权做出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未引起高度重视,不作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由自治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查处、整改不力、辖区内学校多次被曝光、查处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教育先进县(市)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给教师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奖惩,宣传炒作学校的高(中)考成绩、升学率以及高(中)考状元等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出,除由原查处机关在其范围内通报批评外,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的评选;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扣减校长当年奖励性工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教学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的;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扣减当年奖励性工资;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违规办学行为举报的核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要明确机构职责,统一受理举报、开展督查及处理违规办学行为。要建立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各地受处理违规办学行为的数量、事项,督促各地各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