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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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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精选4篇)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第1篇

关键词:企业,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都农民工问题的核心。虽然这些年来, 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治理, 出台了很多政策, 但是跳楼讨薪、暴力讨薪等农民工极端讨薪的事件还是时有见诸报端。农民工欠薪问题久治不愈,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机制的不完善, 因此, 应当从机制上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发展。对于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 例如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2012年4月, 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天津、河北等9个省区市与会代表在会上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 并对《关于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 (讨论稿) 》进行研究讨论。实际上, 早在2004年河北省就表示要探索制定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政策。2004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表示河北省将加快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建筑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资问题, 中央经常开展专项行动。例如2012年开始, 人社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纺织服装、餐饮等其他易发生拖欠的行业为重点, 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防预警、工资拖欠应急保障、欠薪案件快速处置、工资拖欠信用惩戒和政府责任考核等为核心内容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体制机制, 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全面实现“十二五”期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涉及拖欠的劳动争议案件春节前基本结案, 共为129万名农民工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59.24亿元。2012年10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召开视频会议, 就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地方政府也根据部署, 开始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行动。例如2011年12月, 河北省就启动了为期近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效果逐步提高。经过这些年的治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为好转,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也逐渐减少, 农民工工资增幅也逐步增高。2012年2月29日,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上透露, 2011年, 中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2049元, 比2010年增加359元, 增幅达21.2%。作为环渤海经济圈中的重要省份, 河北省之前一直是以劳务输出为主, 但近几年来, 由于经济的发展, 本省吸纳的劳动力越来越多, 工资水平和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小。

二、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落实力度不够

一方面, 不少县市虽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但落实力度不够, 个别县市和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结存甚至为零。有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虽已建立, 但保证金收取额为零。另一方面, 由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比例较低, 部分县市保障金结存不多, 随着农民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一旦项目资金出现缺口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金保障能力十分有限。

(二) 农民工维权意识低

虽然现在农民工的素质在不断提升, 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高。但是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差, 出外务农的时候盲目性大, 特别是建筑工, 往往只要有活干, 无论用人单位来自何方, 便埋头去干, 更不用说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旦被拖欠工资, 往往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进行权利维护, 或者由于怕失去工作或在原单位被孤立而不敢进行公开维权, 而选择比较极端的讨薪方式。维权意识的落后, 使得一些企业存侥幸心理, 助长了部分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 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大多是短期务工, 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非常不规范, 很多制度都是临时性或者形式性的。例如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设工程领域, 目前各类建设工程均实行有资质企业中标制度, 但企业中标之后往往是层层转包、分包, 而不自行组织施工, 对该类行为主管部门难以监管到位。同时, 一些用工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花名册台账、不书面约定劳动报酬等, 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四) 职能部门执法未充分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执法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审批把关不严, 使得督促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流于形式。其次, 有些地方的执法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协作不够全面、衔接不够紧密, 未全面有效落实工程开工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清欠等信息通报制度。此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虽有行政处理及处罚权, 但罚款执行权限却不在本部门, 行政处罚实施滞后于实际,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 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性。

三、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 制定地方专门立法

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首先要有完善的制度可以依照。实际上, 地方这些年已经有很多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例如2009年1月14日, 河北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就业、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 并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012年7月25日,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交由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但是很多地方还没有针对企业依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单独立法, 不能适应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性, 因此, 我们建议可以像云南和陕西那样, 制定专门的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专门地方立法。

(二) 完善执法联动机制

执法联动制度, 就是由涉及相关问题的各个部门联合执法, 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执法形式和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 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可以极大增强部门工作合力, 促进执法的效率。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执法联动机制, 但是还不完善。要各地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由单一执法变为多家联动执法, 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财政、土地等多部门共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三) 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针对目前用工企业用工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 应当对用工企业和农民工进行双向的普法教育, 促进制度的落实。强化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 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资应当按照规定, 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 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对于农民工事后维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 构建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 就可以在启动救济性垫付程序之后, 对企业拖欠的资金联合建设、人社、土地、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追缴, 对规定期限内不补足垫付资金的企业处以行政处罚、暂停土地审批、暂停其施工资格、不予审批新建项目等处罚。2012年7月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中也规定了应急垫付机制,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 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 还规定了不低的数额, 例如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 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500万元。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是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力补充。

(五) 建立惩罚赔偿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惩罚赔偿机制, 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 要施行惩罚赔偿, 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督促。目前陕西、云南、河北等很多地方也都开始尝试建立相应的惩罚赔偿机制。例如2012年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就规定了六种拖欠工资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未征得农民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延期支付工资, 以及延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的;未依法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 惩罚赔偿机制的建立还不仅仅只是有立法规定, 还需要有具体的配套实施机制, 需要有具体的细化执行标准。

参考文献

[1]程成.农民工:切莫陷入工资支付误区.农民日报, 2012-9-14.

[2]周民.《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试行) 》今日起施行.陕西日报, 2012-10-1.

[3]刘彬.我省将出台条例保障农民工权益.沧州日报, 2012-8-30.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第2篇

1.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⑴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⑵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⑶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⑷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1.2.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⑴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⑵项目部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⑶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⑷项目部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障现状分析报告 第3篇

一、防城港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现状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

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84件,同比下降44.02%;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123件,同比下降53.66%;涉及劳动者人数4992人,同比下降12.98%;涉案金额8360多万元,同比上升19.55%;其中,追发农民工工资8166万元,同比上升18.07%;涉及农民工4737人。同比下降9.8%。由此可见,2015年以来,经过多方努力,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呈下降的趋势,特别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降幅达50%以上,欠薪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看到,虽然案件减少了,但涉案金额却明显加大了,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景气,各工地资金链断裂,导致纷纷停工,工程面临结算问题。二是许多项目都存在将工程款与工资绑定,以工程款拨付进度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从而在工程停工结算时工人要求领完之前克扣或拖欠的所有工资。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方面

2015年前三季度,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25件,同比增长34.67%;涉及劳动者666人,同比增长51.50%;涉案金额1390.99万元,同比增长21.33%。其中,对弱势群体开辟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结案的“绿色通道”,简化处理程序,快速处理。全年通过“绿色通道”处理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9件,涉及女职工维权案件69件。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建筑业市场不景气和管理混乱,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违法分包、发包等问题严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严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然十分严峻。

(一)部门分工不清,无统一机制保障,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目前,全区对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责无统一规定或细则、无统一的衔接配合机制,导致的部分地区存在有关部门在处置欠薪案件中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尤其是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中理解不一,难以移送和处置等现象依然存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打独斗,欠薪处置工作难以推进,处置效率大打折扣。这样不利于欠薪案件的处理,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要求。

例如,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处理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促使各方及时拨付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这就需要建设、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牵头处理工程款拨付或工程结算纠纷问题。但是由于全区没有建立统一的衔接配合机制,没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现在各地在实际处理欠薪案件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仍然是人社部门单打独斗,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并且,人社部门在处置欠薪案件的职责权限是追究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工程劳务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而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仅靠人社部门一方之力,无法敦促各方及时结算并拨付项目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不利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且由于建筑领域普遍存在挂靠、“空壳公司”等现象,在人社部门处理、处罚劳务公司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劳务公司及有关人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时,挂靠或“空壳公司”因未领到项目工程款往往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难以解决。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不一,各行业规定零散,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和政策的落实

目前,全区已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基本上是2003年至2009年问制定,且是就不同的行业作出不同的规定,同一行业不同时期又规定不一且不明确,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入账户在2003规定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指定账户”,2009年改为“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这就导致有些地方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住建部门,有些地方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同时,由于对建筑、水利、交通、供电等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不一,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不到位,难以执行的等现象。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政级别偏低,力量相对薄弱,工作推进难度大

1.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行政级别偏低,市级为正科级,县(市、区)均无级别,作为处理重大、复杂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性案件(事件)的牵头部门,级别显著偏低,与各有关单位协调力度不足,难以发挥综合协调部门的作用。

2.目前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明显不足,其中,市本级有编制8个,在编在岗人员仅3人;港口区有编制4个,在编在岗人员仅1人;上思县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仅1人;防城区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仅2人;东兴市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3人。

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力度不足,一方面县级仲裁院定编、定人、有专项经费的只有东兴市仲裁院,防城、港口、上思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同一套人马办公,出现了既执法又裁量的怪现象,不仅人为的导致了分工不明确,也难以进行法人登记,加之无专项经费,从2014年年底获编办批准到现在,防城、港口、上思仲裁院建设一直难以推进。一来不利于防城港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来也不利于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市本级及东兴市仲裁院建设不规范,均无独立的仲裁庭,无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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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资联动机制

要在自治区层面建立由人社、公安、住建、工商、工会组织、交通运输、水利、电网公司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动机制,建立由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打击建设领域恶意欠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出台有关制度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处置欠薪案件的协调配合,加强人社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统一法律理解、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形成协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长效机制,提高欠薪处置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省级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实行“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监察执法服务。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集中管理机制

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将建筑、交通、水利、供电等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执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标准可统一为工程中标价的2%,但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最高限额。同时,建议将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应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建设部门纳入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范围。因为,首先,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仅加强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的威慑力,更有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有利于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其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建设行政部门作为监督,在企业没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据前不予批准施工,这样一来即明确了分工,划清了责任范围,保障了实施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又有利于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及时有效使用。

(三)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十五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有关规定,应在自治区层面出台有关规定,推动各地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着力解决劳动人事领域社会管理问题,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率,构建人社、司法、法院、检查“四位一体”,企事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调联动”的调处“一站式”服务平台,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二十三点“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顺利开展”的有关规定,建议全区统一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均予以提格,市本级设为副处级机构,各县(市、区)设为副科级机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劳动纠纷,提高处理效能。同时,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统一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及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力量配置、经费支持力度。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小编推荐] 第4篇

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2、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3、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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